北京市施行-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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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北京房产税细则篇一:北京市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的细则(京政发(1986)165号)北京市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的细则北京市人民政府1986年12月27日京政发(1986)165号发布根据1998年6月12日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6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的细则》有关条款的决定进行修正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条和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凡座落在本市城区、郊区所属的街道办事处、县城(含卫星城)、建制镇辖区内和工矿区范围内的房产,均应在本市缴纳房产税。
国家和本市另有规定者除外。
本条所指城区、郊区所属的街道办事处、县城(含卫星城)、建制镇的范围,均以北京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行政区划为依据。
第三条纳税人有营业机构的,在独立核算的营业机构所在地纳税;无营业机构的,在其房产所在地纳税。
第四条企业、事业单位房产,不论自用还是出租均按征收月份前一个月的月末帐面房产原值,一次减除百分之三十后的余值,计算缴纳房产税。
其他单位和个人出租的房产,以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第五条除《条例》第五条规定者外,下列房产免纳房产税:1、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由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自办的各类学校、图书馆、幼儿园、托儿所、哺乳室、医院、医务室、诊所等占用的房产;2、火葬场、殡仪馆、公墓的房产。
3、经市人民政府或市税务局批准免税的房产。
第六条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经税务机关批准后,给予减税或免税照顾。
第七条本市房产税全年税额分两次缴纳,纳税期限为4月1日至4月15日和10月1日至10月15日。
第八条本细则发布后,纳税人应在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登记。
北京房产税的征收标准
北京房产税的征收标准北京市房产税是指针对位于北京市范围内的房产征收的一种税费。
征收标准是指根据一定的规定来确定纳税人需要缴纳的具体税款的金额,对于纳税人来说,了解征收标准对于计算和缴纳税款是非常重要的。
北京市房产税的征收标准基本上分为两个方面:计税依据和税率。
首先,计税依据是决定房产税具体税款金额的基础。
在北京市,计税依据主要取决于房产的面积和位置。
根据《北京市房产税暂行办法》,如果购买的房产面积超过90平方米,且为非普通住房,计税依据为房产市场价格的80%;如果购买的房产面积90平方米及以下,或者为普通住房,计税依据为房产市场价格的60%。
针对独栋或联排别墅、非住宅房产等特殊类型的房产,计税依据则为市场价格的60%。
需要注意的是,计税依据还会根据房产所处的具体位置进行调整,一般来说,一线城市和核心地段的房产计税依据相对较高。
其次,税率是决定房产税税款比例的重要因素。
根据北京市的规定,房产税税率分为两个档次:非普通住房税率和普通住房税率。
其中,非普通住房税率分为6%和4%,具体应用哪个税率需要根据房产所处位置的政策来确定;普通住房税率为1.2%。
需要注意的是,房产税并没有设定免税额和起征点,也就是说,只要是纳税人拥有的房产,都需要依法缴纳相应的房产税款。
此外,北京市还对房产税的征收标准进行了一些特殊规定。
比如,对于房产交易的首套住房,如果纳税人满足条件,可以适用个税优惠政策,即房产税的税率可以减半。
另外,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来说,可以享受一定的房产税优惠政策,调整税率和减免税费,以鼓励投资和开发房地产项目。
总的来说,北京市房产税的征收标准主要包括计税依据和税率两个方面。
计税依据是根据房产的面积和位置来确定的,税率则根据房产的类型和所处位置的政策而定。
纳税人需要根据自己所拥有的房产情况来计算房产税的具体金额,并按时缴纳相应的税款。
北京房产税是如何计算的
北京房产税是如何计算的
北京市现行的房产税是根据房产的税基来计算的。
税基是指房产的建
筑面积和位置所决定的税收金额。
具体来说,北京市的房产税计算是按照
以下几个步骤进行:
首先,确定房屋的标准计税面积。
北京市的标准计税面积是指房屋的
建筑面积加上相应的倍率,倍率会根据房屋的性质(普通住宅、非普通住
宅等)和所处的位置(城区、郊区等)来确定。
其次,确定房屋的评估价值。
北京市根据房屋的区位、建筑面积、建
筑品质等因素来评估房屋的价值,并根据评估结果来确定房屋的计税依据。
房屋的评估价值会根据房屋的年限、状况等因素进行调整。
然后,根据房产税税率来计算房产税的金额。
北京市目前的房产税税
率分为两档,普通住宅的税率为0.5%,非普通住宅的税率为1.5%。
房产
的税额等于评估价值乘以税率。
最后,根据不同的纳税人情况进行优惠政策的计算。
北京市对于首套
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有一定的减免政策,对于房屋的评估价值在特定范
围内的可以享受相应税费减免。
需要注意的是,北京市的房产税目前仅适用于非自住的房产,对于自
住房还不征收房产税。
此外,房产税一般需要由房产的所有人按照年度申
报和缴纳。
总结起来,北京市的房产税是根据房屋的标准计税面积和评估价值来
计算的,税额等于评估价值乘以税率。
对于特定情况下的房产可以享受一
定的税费减免政策。
房产税的计算一般需要由房产的所有人按照年度申报
和缴纳。
需要注意的是,目前北京市的房产税仅适用于非自住的房产。
北京房产政策最新消息
北京房产政策最新消息
根据最新消息,2024年北京将实施新的房产税细则。
此举旨在进一
步推动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减轻居民购房负担,
促进房地产市场稳定。
首先,2024年的房产税将根据房屋的不同类型和面积进行分类征收,分为住宅、商业、办公和工业等不同类别。
不同类别的房屋征收标准将有
所差异,以更准确地反映房屋的实际价值和使用情况。
其次,新的房产税细则将采用多元化的征收方式,包括按照固定比例
征收、按照房屋价值征收和按照租金收益征收等多种方式。
这将使房产税
更加灵活和公平,能够更好地适应各类房屋的不同特点和市场情况。
此外,按照最新的政策,住宅类房屋的房产税将逐渐推进差别化征收。
对于首套房、小户型、自住房等居住性质明显的住宅,将享受一定的优惠
政策,或者根据实际使用面积征收;对于非自住性质的住宅房屋,将按照
房屋的实际价值或租金收益进行征收。
这将有助于调控房地产市场的投资
需求,避免住房过度投资。
另外,商业、办公和工业类房屋的房产税将主要根据房屋的实际价值
或租金收益进行征收,以更好地反映房屋的商业价值和使用效益。
此举将
有助于优化商业用地的利用,推动商业和产业的发展,并激发企业的创新
活力。
总的来说,2024年的房产税细则将更加科学和细致,更符合房屋的
实际价值和使用情况。
这将有助于优化资源配置,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平稳
健康发展,减轻居民购房负担,并推动商业和产业的繁荣。
然而,对于具
体的征收比例、政策执行细则等内容,还需要等待政府进一步公布和解释。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北京市房产税征税范围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北京市房产税征税范围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公布日期】2001.02.01
•【字号】京地税地[2001]64号
•【施行日期】2001.02.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房产税,税收征管
正文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北京市房产税征税范围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京地税地[2001]64号二00一年二月一日)
朝阳、海淀、丰台区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北京市房产税征税范围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0]1003号)文件规定精神,经市局研究决定,自2001年1月1日起,将朝阳、海淀、丰台三个区房产税的征税范围由办事处辖区调整为三个区的行政区域内。
为此,请你们认真做好征税范围调整的有关准备及实施工作。
一、认真搞好房产税征税范围调整的宣传工作,争取得到区政府领导和有关部门的支持和配合,纳税人的理解和执行。
二、认真搞好房产税征税范围调整后的税源调查工作,掌握税源底数,加强重点税源户管理,运用科学管理手段,提高税源监控管理水平。
三、认真搞好房产税征税范围调整后涉及的有关税务干部的征管政策业务培训工作,确保房产税征期工作的顺利开展。
四、认真贯彻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2000]1003号文件和本《通知》规定精
神,在严格执行政策、规范执法的前提下,完善征管措施,确保收入任务的完成。
执行中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反映。
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北京市房产税征税范围问题的批复(略)。
最新-北京房产税新规
最新-北京房产税新规为适应首都经济社会发展,进一步加强房产税征收管理工作,20xx年6月29日,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暂行条例〉有关规定的通知》。
下文是收集的关于北京市房产税最新消息,欢迎阅读!北京房产税新规最新攻略一、征收范围仅限于对城镇的经营性房屋进行征税。
二、征税方式原《北京市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的细则》(京政发﹝1986﹞165号)(以下简称《施行细则》)中对企事业单位自用或出租房产一律按照房产余值征税的规定废止。
按照《房地产暂行条例》及《通知》规定以房产余值作为计税依据的,房产税按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
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三、困难减免除法定免纳房产税的情况外,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由税务机关核实情况、提出意见并报市政府批准后,减征或免征房产税。
四、纳税期限房产税全年税额分两次缴纳,纳税期限为4月1日至4月15日、10月1日至10月15日。
五、纳税地点原《施行细则》中关于纳税人在其独立核算的营业机构所在地纳税的规定废止。
按照《房地产暂行条例》规定,由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
六、生效时间《通知》自20xx年7月1日起执行。
《通知》发布前,已经税务机关批准享受房产税困难减免税收优惠政策的,继续执行至原优惠期满为止。
潘石屹:北京有人买一百套房房产税宜早不宜迟这一年多以来,楼市成为财经话题当之无愧的热点。
近期热点城市纷纷出台严厉的限购限贷政策,但公众对于房价下降的预期并没有增加多少。
此时,欲将房价抑制在合理区域,越来越多的声音倾向于房产税,甚至不乏地产大亨。
本周末(12月2日),潘石屹、张欣夫妇在美国麻省理工讲座,地产大亨自然绕不过当下中国最热的楼市问题。
其中潘石屹称,出台房产税是必要的,否则将造成巨大的浪费。
房产税的考证从20xx年前开始了。
可是十几年过去了,依然没有推出,征收房产税的阻力很大。
北京纳税标准
北京纳税标准北京市作为我国的首都和经济中心,其纳税标准一直备受关注。
纳税标准的设定直接关系到企业和个人的税负水平,对于税收政策的制定和执行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下面将就北京市的纳税标准进行详细介绍。
首先,北京市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这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
对于小型微利企业,税率可以适用15%,这是为了鼓励和支持小微企业的发展。
此外,北京市还对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等给予税收优惠政策,具体的税率可以根据相关政策进行调整。
其次,个人所得税是北京市居民纳税的重要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北京市的个人所得税分为七个级别,税率分别为3%、10%、20%、25%、30%、35%和45%。
对于不同收入水平的纳税人,适用不同的税率,这样可以更加公平地分配税收负担。
除了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外,北京市还有增值税、消费税、土地增值税等多种税种。
其中,增值税是对企业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所得到的税收,税率一般为3%、6%、11%等不同档次。
消费税主要针对特定的消费品,如烟酒、高档化妆品等,税率也根据不同品类进行调整。
土地增值税是指在土地转让过程中产生的增值所需要缴纳的税款,税率为30%。
此外,北京市还实行了房产税、车辆购置税、印花税等多项税收政策。
房产税主要针对房地产的所有者,税率一般为1.2%。
车辆购置税是购买汽车时需要缴纳的税款,税率根据汽车排量和类型而有所不同。
印花税是对特定的交易行为所征收的税款,税率也根据交易金额进行计算。
总的来说,北京市的纳税标准是根据国家税收政策和地方实际情况相结合而制定的。
通过合理的税收政策,可以促进经济的发展,调节收入分配,为城市的建设和社会事业提供资金支持。
同时,纳税人也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共同建设美好的北京。
综上所述,北京市的纳税标准涉及到企业和个人的税收问题,涵盖了多个税种和税率。
通过合理的税收政策,可以促进经济的发展,调节收入分配,为城市的建设和社会事业提供资金支持。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市房地产税有关政策和征管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市房地产税有关政策和征管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0.10.13•【字号】京财税[2000]1718号•【施行日期】2000.10.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产税,耕地占用税,其他税种,税收征管正文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市房地产税有关政策和征管问题的通知(京财税〔2000〕1718号)各区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各直属分局:在最近税收征管过程中,反映出许多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市房地产税的政策和征管问题。
为保证三税政策的贯彻执行和税源普查工作的顺利开展,现将有关政策和征管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关于企业无原值房产计税依据的确定问题。
对于企业无房产原值或房产原值明显偏低,且属1995年以前建造的房屋,仍按(87)市税三字第334号文件规定房屋估价标准执行;1995年(含1995年)以后建造的房屋,企业自建房暂按下列房屋估价标准执行:钢结构、钢混结构的按每平方米1500元计算;砖混结构按每平米1100元计算;砖木结构、其他结构按每平米500元计算。
对于企业外购无房产原值或房产原值明显偏低的房屋,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参照同类房产核定。
以上房价是按余值计算的,均不再减除30%。
城市房地产税比照此规定办理。
二、关于出租房屋租金收入的确定问题。
纳税人出租房屋,作为房产税计税依据的租金收入,是指出租方向承租方收取的所有收入,不包括能够单独计算,并上交有关部门的水、电费用等。
三、关于房屋附属设备的确定问题根据(87)市税三字第334号文件“房产原值应包括与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种附属设备或一般不单独计算价值的配套设施”的规定精神,对于制冷供暖系统、消防系统、监视系统、电子防盗系统、闭路电视和有线电视系统等设施,应一并计入房产原值计算缴纳的房产税或城市房地产税。
北京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申报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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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市房地产税、土地使用费税(费)源普查的通告-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市房地产税、土地使用费税(费)源普查的通告正文:----------------------------------------------------------------------------------------------------------------------------------------------------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市房地产税、土地使用费税(费)源普查的通告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普查的统一部署与要求,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北京市将从8月1日开始对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市地产税、土地使用费税(费)源情况进行普查。
这次税(费)源普查的目的是为了全面掌握本市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市房地产税、土地使用费税(费)源总量,同时为下一步地方税制改革,进一步合理调节土地级差收益,公平税负提供重要的基础资料。
这项工作将有利于进一步促进和提高我市地方税收的征管工作水平,进一步促进和推动首都经济建设的更快发展。
这次税(费)源普查的对象是在我市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市房地产税、土地使用费的开征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包括出租房屋、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拥有或使用的房产和土地。
在我市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市房地产税、土地使用费的开征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包括出租房屋、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凡已办理了税务登记或注册税务登记的,应按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的要求领取和填报普查表格;凡未办理税务登记或注册税务登记的,应于8月31日前携带土地使用证、房屋租赁合同到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领取和填报普查表格。
这次税(费)源普查表格的填报工作从8月1日开始,到8月31日结束。
希望广大纳税人理解、支持并配合税务部门做好本次税(费)源普查工作。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2000年7月31日北京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税源普查表纳税人名称(章):面积单位:平方米,金额单位:元┌─────┬─┬────┬───┬──┬──┬──────┬────┐│计算机代码││行业代码││行业││注册类型代码││├─────┼─┴┬───┴─┬─┼──┴─┬┴─┬────┼────┤│注册类型││税务所代码││占地面积││土地价值││├─────┼──┼────┬┴─┼────┼──┼────┼────┤│应税土地│合计│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五级│六级││面积├──┼────┼──┼────┼──┼────┼────┤│││││││││├─────┼──┼────┼──┼────┼──┼────┼────┤│单位税额│*** │ 10 │ 8 │ 6 │ 4 │ 1 │0.5 │├─────┼──┼────┼──┼────┼──┼────┼────┤│年应纳土地│││││││││税额││││││││├─────┼──┼────┼──┼────┼──┼────┼────┤│应税房产││应税税务││应税年││年应纳│││原值││机关估值││租金收入││房产税额││├─────┴──┼────┼──┴────┼──┼────┼────┤│你单位是否承租代│是( ) │出租人及其│││││缴房地产税、土地│否()│注册地│││││税││││││├────────┴────┼───┬───┼──┴────┴────┤│你单位出租的房产、土地是否│是()│代缴人│││由承租人代缴房产税、土地税│否()│及其注│││││册地││├─────────────┼───┴───┴────────────┤│汇总缴纳你单位房产税土地税│││的单位名称及其注册地││├─────────────┴────────────────────┤│备注│└──────────────────────────────────┘填表人:财务负责人(单位负责人):联系电话年月日《北京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税源普查表》填表说明1、凡在我市开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范围内,利用房屋、土地进行生产、经营(包括出租房屋、土地)的内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2000年8月1日实际拥有或使用房产、土地情况(包括汇总缴纳、承租代缴的情况)填写本表。
北京房产税如何征收
北京房产税如何征收
北京市的房产税是指对持有房产的个人或单位按照一定的比例征收的一种税费。
下面将详细介绍北京房产税的征收政策。
首先,个人住房的房产税按照该住房的房产总值的1%征收。
房产总值的确定是按照房产的市场价值进行测算,通常由北京市房地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低于50平方米的自住住房可以享受免征房产税的政策,50-140平方米的自住住房按照房产总值的70%征收房产税,超过140平方米的自住住房则按照房产总值的90%征收房产税。
其次,非自住住房的房产税按照该住房的房产总值的12%征收。
非自住住房包括购买用于出租的住房、购买用于办公、商业等商用的住房等。
此外,非自住住房租售双跳的也需要缴纳增值税和契税。
对于二手房交易,购房者还需缴纳契税。
契税是对房产买卖双方签订的购房合同金额进行计算,按照1.5%-3%的比例缴纳。
具体比例根据购房合同涉及的金额不同而有所差别。
另外,北京市还实施了一些优惠政策来减轻房产税的负担。
比如,对于购买首套普通住房的居民,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的政策。
对购买二手住房的个人,其征收的增值税只需要按照该住房的成交价的1%进行缴纳。
此外,北京市还根据社保和纳税情况设立了个人购房契税优惠政策,购房者可以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税率。
总之,北京市的房产税按照房产总值的不同比例征收,同时还有契税和增值税等相关税费。
购房者应该了解最新的政策要求,并结合自己的具体情况进行合理的财务规划。
北京房产税征收方式有哪些?房产税征收对象是谁
北京房产税征收方式有哪些?房产税征收对象是谁导读:本文介绍在房屋买房,购房政策的一些知识事项,如果觉得很不错,欢迎点评和分享。
现在很多人都知道要缴纳房产税的问题,即使是不知道,在我们买完房子的时候,开发商也会告诉我们去缴纳房产税的。
其实,我们北京的房产税征收方式还是有很多样的。
那么,北京房产税征收方式有哪些?北京房产税征收对象是谁?一、北京房产税征收方式有哪些?1、对房屋房产税如何征收之房产税。
高档住房建筑和独栋商品住宅面积交易单价,达到上两年主城九区新建商品住房成交建筑面积均价3倍以下的住房,税率为0.5%;3倍(含)至4倍的,税率为1%;4倍(含)以上的税率为1.2%。
2、房屋房产税如何征收之面积。
其房产税纳税人在《暂行办法》施行前拥有的独栋普通商品住宅,独栋普通商品住宅面积为180平方米;新购的独栋普通商品住宅、高档住房,独栋普通商品住宅、高档住房面积为100平方米。
房产税面积以家庭为单位进行扣除,一个家庭只能对一套应税住房扣除房屋面积。
二、北京房产税征收对象是谁?1、其房产税的征税对象是房产。
所谓房产,是指有屋面和围护结构,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学习、工作、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
但独立于房屋的建筑物如围墙、暖房、水塔、烟囱、室外游泳池等不属于房产。
但室内游泳池属于房产。
2、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品房在出售前,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而言是一种产品,因此,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售出前,不征收房产税;但对售出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3、负有缴纳房产税义务的单位与个人。
房产税由产权人缴纳。
产权属于全民的,由经营管理单位缴纳。
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
产权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使用人缴纳。
因此,上述产权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统称房产税的纳税人。
以上内容就是北京房产税征收方式有哪些,以及北京房产税征收对象是谁的介绍了。
北京房产新政解读 -回复
北京房产新政解读-回复标题:北京房产新政解读一、引言近年来,中国的房地产市场一直在经历深度调整和改革,其中,北京作为我国的首都和一线城市,其房产政策的变化尤为引人关注。
近期,北京市政府出台了一系列新的房产政策,这些政策的实施将对购房者、房地产开发商以及整个市场环境产生深远影响。
以下是对北京房产新政的详细解读。
二、限购政策的强化1. 本地户籍居民购房限制:新政规定,北京户籍居民家庭已拥有两套及以上住房的,暂停在本市购买商品住宅。
这一政策旨在抑制投机性购房行为,防止房价过快上涨。
2. 非本地户籍居民购房限制:非京籍居民需提供连续5年以上的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且限购一套住房。
这一政策旨在控制非本地户籍人口的购房需求,缓解住房供应压力。
三、贷款政策的调整1. 首套房首付比例:对于首套房购买者,新政规定首付比例不得低于35。
这一政策旨在降低购房者的杠杆率,减少金融风险。
2. 二套房首付比例:对于已有住房并再次购房的家庭,首付比例不得低于60。
这一政策旨在遏制投资性和投机性购房行为,稳定市场预期。
3. 贷款利率:新政还提出,银行应根据借款人的信用状况和还款能力,合理确定贷款利率。
这一政策有助于引导资金流向更需要的地方,促进市场公平竞争。
四、租赁市场的扶持1. 租购同权:新政明确提出,符合条件的承租人可以享受与购房者相同的公共服务权益,如子女教育、医疗等。
这一政策旨在鼓励租赁市场的发展,减轻购房压力。
2. 长租公寓支持:新政还提出,将加大对长租公寓的支持力度,包括提供财政补贴、税收优惠等措施。
这一政策旨在增加租赁房源供应,满足不同群体的居住需求。
五、房产税的试点1. 房产税试点:北京市已列入全国房产税试点城市之一,新政对此进行了初步规划。
房产税的征收将按照房屋的评估价值和持有时间等因素进行,旨在调节房地产市场供需关系,抑制过度投资和投机行为。
2. 税收优惠政策:为了减轻普通居民的负担,新政还提出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如对首套房、改善型住房等给予一定的税收减免。
北京房产税征收标准
北京房产税征收标准
北京市暂时还没有全面实施房产税,因此目前不存在北京市的房产税征收标准。
但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房产税的税率为1%-3%,税率的具体确定需要
根据当地的房价、房屋面积、房龄等多种因素进行综合考虑。
此外,对于房产税的征收对象和具体的征收方式也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制定和规划。
目前,北京市的房产税相关政策主要有两个方面:首先是对于房屋的契税和印花税进行了调整,具体调整情况包括减免、优惠等;其次是在推进房地产税改革方面,北京市也在积极探索和研究相关政策和制度。
例如,2019年,北京市就推出
了房地产税试点工作,试点范围包括城六区新房和二手房,税率为0.05%-0.3%。
同时,北京市也在积极推进房产税法的制定和立法工作,以便更好地适应中国房地产市场的变化和需求。
总之,目前北京市尚未全面实施房产税,因此也不存在明确的房产税征收标准。
不过,随着中国房地产市场的快速发展和政策的不断调整,未来北京市或将逐步
推进房产税的改革和实施工作,具体的征收标准和政策也会随之调整和完善。
北京房产税的税率是多少?北京房产税改革有什么好处吗?
北京房产税的税率是多少?北京房产税改革有什么好处吗?导读:本文介绍在房屋买房,税费计算的一些知识事项,如果觉得很不错,欢迎点评和分享。
听到房产税,大家应该也能猜测出是和房子相关的,确实如此,房产税就是大家在买房的时候应该缴纳给相关部门的税费,不过很多第一次购房的朋友们,对房产税的了解不够深入,也不知道房产税的税率,那今天就给在北京买房的朋友讲讲北京房产税的税率是多少?北京房产税改革有什么好处吗?北京房产税的税率是多少1、房产税采用比例税率、从价计征、实行从价计征的,税率为1.2%:从租计征的税率为12%、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有两种:房产的计税余值,房产租金收入。
2、按税法规定、对于企业自用房产、应以房产的计税余值为计税依据、所谓房产的计税余值,是指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的自然损耗等因素后的余额、这里所说的房产原值、是指企业按照会计制度的规定、在固定资产”账簿中记载的房屋的原价。
3、均以房屋原价扣除一定比例后作为房产的计税余值、按照规定,企业对房屋进行改建、扩建的,要相应增加房产的原值。
北京房产税改革有什么好处吗?1、通过房地产税的这种有效的调控方式,有利于加强对富人财富的调节,缩小贫富差距,缓解社会矛盾。
同时,也有利于优化房地产的资源配置,使占有房产较多的人,为减轻税收负担,必然主动出让部分房屋,这样就可以起到调节房产余缺的作用,促进房屋资源的优化配置。
2、开征房地产税,一方面可以改变内外两种房产税制并存的状况,贯彻“简税制”的原则,规范财产制度,平衡税收负担;另一方面可以通过财产税制改革拓宽税基增加财政收入。
3、开征房地产税后,现在一次性收取的土地出让金将改为按年收取的“年租制”,在房地产开发环节的许多收费也将取消,改为在房地产保有阶段根据定期评估的房地产价值按年征收,这样有利于抑制政府的卖地积极性。
4、随着房地产税成为地方政府的一个主体性税种,地方政府也会因为受到激励而去优化环境,提升辖区内的繁荣程度,令房地产不断走红,同时也扩大自己的税源,使财产税收入与房地产开发同步,从而形成良性循环。
北京市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的细则(京政发(1986)165号)
北京市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的细则北京市人民政府2010-08-04 阅读次数:1235 [ 字体大小:大中小 ]1986年12月27日京政发(1986)165号发布根据1998年6月12日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6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的细则》有关条款的决定进行修正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条和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凡座落在本市城区、郊区所属的街道办事处、县城(含卫星城)、建制镇辖区内和工矿区范围内的房产,均应在本市缴纳房产税。
国家和本市另有规定者除外。
本条所指城区、郊区所属的街道办事处、县城(含卫星城)、建制镇的范围,均以北京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行政区划为依据。
第三条纳税人有营业机构的,在独立核算的营业机构所在地纳税;无营业机构的,在其房产所在地纳税。
第四条企业、事业单位房产,不论自用还是出租均按征收月份前一个月的月末帐面房产原值,一次减除百分之三十后的余值,计算缴纳房产税。
其他单位和个人出租的房产,以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第五条除《条例》第五条规定者外,下列房产免纳房产税:1、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由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自办的各类学校、图书馆、幼儿园、托儿所、哺乳室、医院、医务室、诊所等占用的房产;2、火葬场、殡仪馆、公墓的房产。
3、经市人民政府或市税务局批准免税的房产。
第六条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经税务机关批准后,给予减税或免税照顾。
第七条本市房产税全年税额分两次缴纳,纳税期限为4月1日至4月15日和10月1日至10月15日。
第八条本细则发布后,纳税人应在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登记。
具备自核自缴条件的,其应纳的税款,应在纳税期限内,自行计算缴纳;不具备自核自缴条件的,由税务机关填发房产税缴款书,由纳税人缴纳。
纳税人发生房产增加、减少或使用性质变更、租金调整等情况,必须在变动后十五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变更申报登记。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城市房地产税有关政策和征管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城市房地产税有关政策和征管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8.08.06•【字号】京财税[1998]795号•【施行日期】1998.08.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其他税种,税收征管正文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城市房地产税有关政策和征管问题的通知(京财税(1998)795号)各区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城市房地产税由地税局接管以来,各区、县局在加强城市房地产税的征收管理上做了很多工作,城市房地产税的收入也有较大的增长。
但是,在城市房地产税的征收管理中也反映出一些政策和征管问题。
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城市房地产税的税收政策和法规,提高城市房地产税的征收管理水平,根据《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及有关文件的规定,现就有关政策和征管问题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一、关于城市房地产税的征税范围问题我市城市房地产税和征税范围暂按全市行政区域内掌握,如果市政府作出新的规定,按新的规定执行。
二、关于城市房地产税的纳税义务人问题根据国务院国发(1994)10号文和财政部税务总局(87)财税外字第230号通知的规定精神,城市房地产税的纳税义务人为在我国境内拥有房屋产权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以及华侨、港澳台同胞。
对于中方出地,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出资,在城市房地产税征税范围内联合建房的,为便于征管,暂对出资方在使用期限内比照房屋产权人就其分得的部分征收城市房地产税。
对于中方以房产入股,外方以资金入股合办企业的,如果该房屋的产权已过户到外商投资企业,则对外商投资企业征收城市房地产税。
三、关于城市房地产税的代缴义务人问题根据《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第三条的规定,产权人不在当地的,可由其代管人或使用人代为报缴城市房地产税。
根据城市房地产税属地征收的原则,在本市征税范围内拥有房产的外籍个人、华侨和港澳台同胞如果不在房产所在地(即房产所在区县辖区内),由房产的代管人或使用人(含承租人)代缴城市房地产税。
北京市税务局关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几个税政业务问题的通知-市税三字[1987]第834号
北京市税务局关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几个税政业务问题的通知正文:---------------------------------------------------------------------------------------------------------------------------------------------------- 北京市税务局关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几个税政业务问题的通知(市税三字[1987]第834号1987年9月25日)各区、县分局(区、县税务局):现将房产税、车船使用税中的几个税政业务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军工企业征、免房产税问题。
1、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所属军需工厂,生产军品的,其房产免征房产税;生产民品的,其房产按规定征收房产税;既生产军品又生产民品的,应按各占比例划分征税或免税。
2、国务院有关部、委,如核工业部、航空工业部、航天工业部、兵器工业部、船舶工业总公司等所属的企业,无论生产军品、民品,均应接照规定征收房产税。
二、关于安置知青企业、“四残”企业,缴纳房产税、车船使用税问题。
安置知青企业、“四残”企业,应按规定缴纳房产税、车船使用税。
个别纳税有困难的,可提出申请,按审批权限办理。
三、关于铁路部门(包括承包企业)出租给职工的宿舍或其他单位,个人用房是否征税问题,铁路部门(包括承包企业)出租给职工的宿舍或其他单位个人用房,应按房产原值一次减除30%后的余值计算征收房产税。
四、关于企业购入房产的计税价格问题,企业购入的房产,应按帐面价(购入价),一次减除30%后的余值计算征收房产税。
五、关于集体运输企业,用贷款购置的车辆,可否免纳车船使用税问题集体运输企业,用贷款购置的车辆,应按规定征收车船使用税。
六、关于大、中学校办工厂缴纳房产税、车船使用税问题大、中学校办工厂应按规定缴纳房产税、车船使用税。
纳税有困难的,可提出申请,按审批权限办理。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委托代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委托代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1997.01.06•【字号】京地税二[1997]16号•【施行日期】1997.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房产税,耕地占用税正文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委托代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地税二[1997]16号)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市局各直属单位:为了加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规范两税委托代征工作规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和京地税二[1995]436号《转发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委托有关单位代征出租房屋营业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计提代征手续费的函复>的通知》的规定精神,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订了《北京市委托代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管理办法》,现发给你们,请认真依照执行,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反馈给市局。
附件:《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委托代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管理办法》一九九七年一月六日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委托代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出租房屋(土地)应缴纳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和京地税二[1995]436号《转发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委托有关单位代征出租房屋营业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计提代征手续费的函复>的通知》的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各区县地方税务局根据强化税源监控,进一步加强出租房屋税收征管的需要,可确定所在区县房管局或街道办事处等有关部门为代征单位,委托其代征出租房屋(土地)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第三条代征单位应依照有关规定认真履行代征义务,并指定有关人员为办税人员,由办税人员专门负责具体代征工作。
第四条代征单位应代征本单位辖区内拥有房屋产权和土地使用权并有出租房屋(土地)行为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和由国家财政部门全额、差额拨付事业经费的国内单位和个人应纳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文件的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文件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
•【公布日期】2017.01.24
•【字号】京发改[2017]112号
•【施行日期】2017.01.2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市管理
正文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文件的通知
市规划国土委: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实际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市、区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办理不动产权利登记时,按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规定收取不动产登记费(编码160014001)。
二、市、区规划国土部门和不动产登记机构应按规定在本单位网站和服务收费场所的明显位置公示收费项目、计费单位、收费标准、收费对象、收费依据(批准机关及文号)、收费单位主管部门的监督电话和价格监督举报电话12358等,接受价格、财政、审计等部门和社会监督。
三、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市国土局房屋登记费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的函》(京发改〔2015〕2355号)同
时废止。
特此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
2017年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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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的细则
(1986年12月27日北京市人民政府京政发165 号文件发布
根据1998年6月12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6号令修改)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凡坐落在本市城区、郊区所属的街道办事处、县城(含卫星城)、建制镇辖区内和工矿区范围内的房产,均应在本市缴纳房产税。
国家和本市另有规定者除外。
本条所指城区、郊区所属的街道办事处、县城(含卫星城)、建制镇的范围,均以北京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行政区划为依据。
第三条纳税人有营业机构的,在独立核算的营业机构所在地纳税;无营业机构的,在其房产所在地纳税。
第四条企业、事业单位房产,不论自用还是出租均按征收月份前一个月的月末帐面房产原值,一次减除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房产税。
其他单位和个人出租的房产,以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第五条除《条例》第五条规定者外,下列房产免纳房产税:
(一)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由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自办的各类学校、图书馆、幼儿园、托儿所、哺乳室、医院、医务室、诊所等占用的房产;
(二)火葬场、殡仪馆、公墓的房产;
(三)经市人民政府或市地方税务局批准免税的房产。
第六条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经税务机关批准后,给予减税或免税照顾。
第七条本市房产税全年税额分两次缴纳,纳税期限为4月1日至4月15日和10月1日至10月15日。
第八条本细则发布后,纳税人应在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登记。
具备自核自缴条件的,其应纳的税款,应在纳税期限内,自行计算缴纳;不具备自核自缴条件的,由税务机关填发房产税缴款书,由纳税人缴纳。
纳税人发生房产增加、减少或使用性质变更、租金调整等情况,必须在变动后15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变更申报登记。
其他有关征收管理方面的问题,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本市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本细则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细则与《条例》同时施行。
1951年12月10日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北京市房地产税稽征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