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肉搜索辩论赛 重庆交通大学
肖磊结辩词
2010年国际大学生群英辩论会大陆选拔赛【八进四】第四场#:正方:应该禁止家长查看未成年子女个人信息(国际关系学院:常远,赵子飞,冯若谷)反方:不应该禁止家长查看未成年子女个人信息(中国政法大学:陈典、吴琼、肖磊)反方结辩—--—肖磊:(时间两分钟)谢谢!的确您说得对-—--爱的名义下不能做任何事。
可是我们也知道,我们不应该用最大的恶意去揣测父母的行为.相反,在一个心智成熟的人和一个心智不成熟的人之间对抗关系下,我们更应该考虑的是,有多少罪恶假自由之名?我方今天为什么谈法律?恰恰是因为我们深知法律必须具有谦卑性,因为我们知道法律的世界它是黑白分明的。
我们需要依赖这个规则去判断是非,明辨对错,我们要找一个“罪”和“非罪”的答案。
但是家庭世界不是黑白分明的,这里没有一个“罪”和“非罪”的答案。
我们恰恰需要的不是一条界线分明的楚河汉界,相反,我们需要的是某种意义上的模糊。
恰恰是在这种模糊之上,我们建立了私密、亲情、关怀一切伟大的情感。
但是今天对方辩友不这么认为,他们告诉我们,我们必须划清界线,分清是非,我们必须把每一次充满了智慧和幽默感的斗气上升为一个人对另一个人的基本自由和隐私权的侵犯.可是对方辩友———-这里没有恶意的侵权人啊,这里没有商业利益,这里没有客观化的损害结果,这里没有刀剑和盾牌—-—-这里是一个家啊!这里不是非是即非,非黑即白,这里的一切恰恰是在最琐碎中彰显人性最本质的关怀,在最模糊中体验着生命最细致入微的情感.孩子他不会因为父母看了他的短信就不好好成长了;父母也不会因为有了看短信的权力就胡作非为了。
一味地“喊打喊杀"其实没有意义。
其实我们应该回忆,当我们的家长在我们小时候看我们信息时候的那个场景,我发现我爸笨手笨拙的撬我日记的时候,其实我现在的心情是没有愤怒,相反,充满了感激--——因为我如此真切的知道,再也没有人会撬我的日记了!被人无微不至关怀的时光已经过去了,我很怀念它!谢谢!2010年国际大学生群英辩论会大陆选拔赛’【半决赛第二场】正方:我赞成人肉搜索(浙江大学)反方:我不赞成人肉搜索(中国政法大学)反方结辩:肖磊(时间两分钟)谢谢!大家好!其实,这是一个脆弱的时代。
是否应该推行全面禁止网络人肉搜索辩论辩题
是否应该推行全面禁止网络人肉搜索辩论辩题正方,应该推行全面禁止网络人肉搜索。
首先,网络人肉搜索存在着严重的隐私泄露和侵犯个人权益的问题。
在网络人肉搜索过程中,往往会涉及到公开个人的身份信息、家庭情况甚至是隐私照片等,这种行为严重侵犯了他人的隐私权,给被搜索者带来了极大的困扰和伤害。
其次,网络人肉搜索容易导致错误的信息传播和社会公正问题。
在网络人肉搜索中,很容易因为信息不准确或者是别有用心者的恶意操作,导致错误的信息被传播,给被搜索者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和困扰,甚至可能导致社会公正受到影响。
再者,网络人肉搜索也容易引发网络暴力和恶意攻击。
一旦个人信息被公开,就会有可能引发一些不法分子的恶意攻击和网络暴力,给被搜索者带来身体和心理上的伤害,甚至可能导致严重后果。
因此,为了维护个人的隐私权和社会的公正,我们应该全面禁止网络人肉搜索的行为,加强相关的监管和法律制度,以保护每个人的合法权益。
反方,不应该推行全面禁止网络人肉搜索。
首先,网络人肉搜索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帮助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
通过网络人肉搜索,一些不法行为和不端行为可以被揭露和曝光,促使相关部门和个人作出合理的反应和回应,有利于社会的公正和法治。
其次,网络人肉搜索可以帮助寻找失联人员和寻亲寻子。
在一些特殊情况下,网络人肉搜索可以帮助寻找失联的家人和朋友,帮助他们重归家庭,这种行为是非常有益的,有助于维护社会的和谐和稳定。
再者,网络人肉搜索也可以帮助揭露一些社会问题和不公正现象。
通过网络人肉搜索,一些社会问题和不公正现象可以被及时揭露和曝光,促使社会各界作出合理的反应和改进,有利于社会的进步和发展。
因此,我们不应该全面禁止网络人肉搜索的行为,而是应该加强相关的监管和法律制度,规范网络人肉搜索的行为,以使其发挥积极的作用,同时避免其带来的负面影响。
名人名句,在《论语》中,孔子曾经说过,“己所不欲,勿施于人。
”这句话告诫我们要尊重他人的隐私和权益,不要做出伤害他人的行为。
辩论赛辩题汇总
火车票春运网上订票利大还是弊大
电视媒体是在进行人文关怀还是消费苦难
山寨精神值不值得提倡
公卫:
低碳经济是国民经济发展的动力/阻力
新儒商应以社会责任/企业利益为重
电视媒体是在进行人文关怀/消费苦难
物工:
应当/不应当通过人肉搜索来反腐败
我是老板会选择孙悟空/猪八戒做员工
高等学府应该/不宜向游客开放
法学:
中国邻避运动频起是/不是社会文明进步的表现
道德的主要根基是理性思考/感性感悟
民族技艺应该/不应该保密
教育:
送子女进名校利大于弊/弊大于利
通俗文学比文学名著影响大/文学名著比通俗文学影响大大学教育应以/不应以市场为导向
新传:
企业经营优先于社会责任/社会责任优先于企业经营
商业化是中国电影的推手/杀手
现代城市是否应允许小摊小贩当街买卖
外语:
去哪里比与谁同行更重要/与谁同行比去哪里更重要
理疗发展应当/不应当有伦理限制
土木:
低碳生活重在技术创新/理念更新
应该/不应该立法强制收留流浪儿童
应该/不应该通过人肉搜索反腐败
商学:
时势造英雄还是英雄造时势
艺术的主要功能是娱乐/教化
顺境/逆境更利于成长
慈善应该低调/高调
当代雷锋应该/不应该给予物质奖励
奥运会的经济价值大于文化价值/文化价值大于经济价值现今体育发明更趋于普及化/精英化
历史:
力工:。
应当VS不应当提倡通过人肉搜索来反腐败辩论赛 反方辩词一辩、二辩、三辩、四辩发言稿
应当VS不应当提倡通过人肉搜索来反腐败辩论赛反方辩词一辩、二辩、三辩、四辩发言稿一辩:作为反方,我们认为不应当提倡通过人肉搜索来反腐败。
首先,人肉搜索本身存在很大的风险和不确定性。
由于参与者的主观因素和个人立场的影响,人肉搜索很容易出现偏见和错误信息,可能会导致误判和冤假错案。
其次,人肉搜索容易引发群众情绪和社会动荡,甚至可能会对个人和社会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
最后,人肉搜索不是一种正规的司法程序,不能保证公正和合法性,容易造成滥用和侵权。
二辩:进一步说,我们认为通过人肉搜索来反腐败是一种不负责任的行为。
反腐败是一项艰巨的任务,需要有权威的机构和专业的人员来进行调查和处理。
如果任由群众自行搜索和曝光,不仅会影响正常的司法程序,还会对社会的稳定和信任造成严重的影响。
与其盲目追求曝光和谴责,不如加强司法制度和监管机制,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和参与度,共同打造一个更加公正和有序的社会。
三辩:另外,我们认为人肉搜索并不能真正解决腐败问题。
腐败是一种复杂的社会问题,需要从制度和文化层面进行全面的治理。
单纯依靠人肉搜索和曝光,并不能根本性地解决腐败问题。
反而可能会让腐败分子更加隐蔽和狡猾,让腐败现象更加难以扼制。
因此,我们应该从根本上改革和完善制度,加强监管和惩治,才能真正消除腐败现象,建立一个公正、透明、廉洁的社会。
四辩:最后,我们认为应该通过教育和宣传来提高公众的法治意识和反腐意识。
腐败问题的存在是社会制度和文化的反映,只有通过全民教育和广泛宣传,才能让公众真正认识到腐败的危害和可怕性,自觉地抵制腐败、反对腐败,从而形成全社会共同打击腐败的氛围和力量。
因此,我们反对通过人肉搜索来反腐败,主张通过制度、教育、宣传等多种手段来全面治理腐败,建设一个更加公正、廉洁、和谐的社会。
辩论赛论文-_论“知人易_自知难”
论“知人易自知难”摘要:在古希腊德尔斐太阳神殿前的一块石碑上铭刻着这样一句话:“人啊,认识你自己。
”苏格拉底也说:“认识自己,方能认识人生。
”认识自我成为古希腊人文精神的核心。
然而人终究怎样才能看到自己,用双眼照见镜中的自己,还是低头凝视水中的倒影?你的眼忘不见自己的眼,越近越看不见,这是永恒的饽论。
古希腊神话里,犯下弑父娶妻之罪的“俄狄浦斯自行戳瞎双眼”,那是一只用心灵美照自我的眼。
老子说:知人者智,自知者明。
能够知道别人的优劣长短,算是聪明人;能够认识自己的本性,是从自己的内定去寻求认识的真谛。
人们所有受苦的根源就是来自于不清楚自己是谁,而盲目地攀附、追求那些不能代表我们自己的东西![1]关键字:非我;本我;真谛知人易自知难立论:首先,何为自知,自知也叫自我认知,也叫自我,是个体对自己存在的觉察,包括对物质自我、精神自我和社会自我的认识。
认识自我,必须“三管齐下”。
通常有自我分析法、他人评价法和专家质询法三种方法。
对自己是否满意,以及如何发现并克服自己的弱点,发掘自己的潜能,不断完善自我,实现自我的认知,所以是自知是知与行的高度统一。
而知人只是居于人的交往需要所产生的,它是通过与人相处来了解他人的品行,才能之变化之大,我方是谈论的知人易是相对自知难而言的。
下面我将从3个方面来论事我方观点。
第一,自知是我们人生中最重要,最艰难的任务,它高于一切,早在古希腊一座智慧神庙大门上,也写着这样一句箴言:“认识你自己”,古希腊人还把它奉为“神谕”,是最高智慧的象征。
许多哲人都这样告诫人们,可见,自知之明,对人生,乃至人类是何等的重要!第二,我们的知识阅历,所受的教育和长期所处的环境,以及我们自身的情绪限制了我们对自己的观察视角,我们就像井底之蛙。
对自己的生活习以为常,以为这就是全部。
而站在井外的他人对你所受的局限一目了然。
所以苏轼才有“不识庐山真面目,只缘身在此山中!”之叹呐。
所以我们无法跳出我的身体,去我的环境去观察我自己,就像大力士永远无法举起自己第三,自知比知人需要更大的勇气,人的本能是趋利避害,这就使人们很难招架别人对自己的赞美和恭维,而面对自己的缺点时只会反馈致知导致当事人不能客观的认识自己,从而进一步完善自我。
第五届“交大杯”辩论赛复赛(1)
第五届“交大杯”辩论赛复赛一、开场白:主席:尊敬的各位领导、老师,亲爱的同学们,大家晚上好!我是今晚的主持人——李帅。
欢迎大家来到第五届“交大杯”辩论赛复赛的比赛现场,本次大赛由校团委主办,校学生会承办。
经过前两场的比赛,各参赛队精彩激烈的角逐,最终已有两支参赛队伍顺利晋级半决赛,而落后的两支队伍今晚还有最后一次机会,今晚胜出的队伍将同样获得晋级半决赛的机会。
究竟那支队伍能够在今晚顺利晋级半决赛?让我们拭目以待!二、主席请参赛队伍入场,介绍参赛队名称及所持立场:主席:下面有请今晚辩论赛的两支参赛队伍入场。
(参赛队辩手走到各自位置后)辩手请入座。
正方——宁要大城市一张床,不要小城镇一间房反方——宁要小城镇一间房,不要大城市一张床(在开场时就介绍出参赛队伍名称和所持立场)三:主席介绍评委及到场嘉宾1、复赛评委:人文学院老师,人文学院老师,同样是来自人文学院的老师(征求过老师的意见做简要介绍就好,不必加过多职务介绍)2、评委和嘉宾如有变动会在比赛开始前通知主席。
四:主席请各参赛队介绍辩手。
每位辩手用简短的话进行自我介绍(背景播放各参赛队准备的PPT)主席:下面请各参赛队的每位辩手用简短的话进行自我介绍,首先是正方知园开始。
下面是五:主席对辩题的意义进行简短的介绍,介绍比赛规则(只需说明比赛分为六个环节开篇立论、攻辩阶段、攻辩小结、自由辩论、总结陈词、观众提问,第六环节观众提问不计入总成绩)主席:“蜗居”、“蚁族”成为最近几年的流行词汇,“蜗居”“蚁族”作为一种社会现象也得到了各界人士的重视。
而随着电视剧《蜗居》的热播,更是将这一现象的讨论推向了白热化状态。
在全国“两会”上,部分代表提出,作为解决“蚁族”问题的一种方式,“蚁族”应该回到二、三线城市去。
而有些“蚁族”却坚信:宁要大城市一张床,不要小城镇一间房。
如果是你?是要大城里的一张床还是要小城里的一间房呢?当然有些同学会说,鱼和熊掌我都要。
但是如果只能选择其一?你该如何选择?本场辩论赛共有六个环节,分别是:开篇立论、攻辩阶段、攻辩小结、自由辩论、总结陈词和观众提问,第六环节观众提问不计入总成绩六:主席宣布比赛开始,双方辩手针对辩题进行辩论(进行辩论过程中主席要对每个环节进行详细介绍,如到了攻辩阶段,主席应介绍为“下面进入攻辩阶段,规则为正方二遍选择反方二辩或三辩进行一对一攻辩,攻辩者只能提出问题,被攻辩者只能回答问题。
结辩:人肉搜索不利于社会道德进步
结辩:人肉搜索不利于社会道德进步同济杨皓我们讲不管这个辩题是事实辩题也好或是价值辩题也罢,最起码的总是对事实的尊重,作为一个辩手的职责也总是尽可能透过事实为观众挖掘更深层次的价值,而不是为了迎合自己的观点就对客观事实做肆意的扭曲,这样既违背一个辩手的基本操守,也是对观众应有的尊重。
当我们明确了这样的品评态度以后,就由我来为大家简单梳理一下本场比赛的过程。
对方今天的论证大致可以分为两组数据两类问题。
第一组,超过9成网民反对立法禁止人肉搜索。
第二组,超过9成参与投票网民支持人肉公约。
第一类问题,人肉搜索用于求助用途,弘扬了社会的善,有利于社会道德进步;第二类问题,人肉搜索用于揭露社会不道德事件,惩治了社会的恶,也有利于社会的进步。
我们不妨一一来看。
先看第一组数据,我们已经讲过,人肉搜索是网民狂欢的舞台,大家想想,如果是有人要封掉你狂欢的舞台,你会不会同意?所以所谓的民心所向并没有客观性,无法作为观点的佐证。
再看第二组数据,大家再想一想,即便是无恶不作的坏人,你问他,我们遵守道德法律好不好,难道他回答你不好吗?对方辩友一直都没有解释为什么我们一边看到如对方所说超过9成网民赞成公约,而另一边超过9成网民依然在骂人,当然了,对方肯定是没有看到的。
我们讲按一个选钮,做一个投票是很容易的,但真的要做到却没有那么容易。
我们再来看第一类问题,我方不否认人肉搜索用于求助用途确实是善,但我们要明白一点,在世界上找不出什么东西他只能作恶而不能行善的,所以我们要分析第一类的事例能否构成有效论证就必须先判断,第一类事例是否是人肉搜索的典型性用途,我方认为不是。
从现实层面来说,当我们在百度、google打入人肉搜索这个关键词,从数量上讲第一类事例可谓凤毛麟角,没有任何一个知名的人肉搜索事件是知识性问题求助的吧。
到底是哪些事件引起了我们的思考,哪些事件引发了我们今天的讨论,我想绝对不会是我在百度知道上提问今年国庆节放几天吧。
鉴于第一类事例缺乏典型性,所以我方认为第一类事例不能构成对论题的有效论证。
全民关注微博热搜是可悲的VS全民关注微博热搜是可喜的。辩论赛 反方辩词一辩、二辩、三辩、四辩发言稿
全民关注微博热搜是可悲的VS全民关注微博热搜是可喜的。
辩论赛反方辩词一辩、二辩、三辩、四辩发言稿反方辩词一辩:尊敬的评委,各位观众,我代表反方第一辩,就"全民关注微博热搜是可悲的"这一观点发表我的看法。
首先,我们不可否认微博热搜的确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和热议,但是这种关注和热议往往是基于八卦、猎奇、谣言等低级趣味,这种趣味并不值得我们去追求和追捧。
其次,微博热搜的出现往往是因为某些事件的爆发,而这些事件往往都是一些负面的、不良的消息,这种消息的传播往往会引起社会的不稳定和恐慌,甚至会对某些人的生命财产造成威胁。
最后,我们应该意识到,微博热搜的出现并不代表我们的社会文化水平的提高和进步,相反,它可能会引起人们的愚昧和浅薄,让我们的社会文化水平降低。
因此,我认为全民关注微博热搜是可悲的,我们应该去追求更高层次的文化和精神追求。
反方辩词二辩:尊敬的评委,各位观众,我代表反方第二辩,就"全民关注微博热搜是可悲的"这一观点发表我的看法。
首先,我们应该承认微博热搜的确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和热议,但是这种关注和热议并不一定是低级趣味的体现,它也可能是人们对于时事热点的关注和讨论。
其次,微博热搜的出现并不一定是因为负面事件的爆发,它也可能是因为一些积极向上的、正面的消息和事件的传播,比如一些公益活动、文化活动等。
最后,我们应该看到微博热搜的出现也是时代发展的产物,它反映了人们对于信息的追求和需求,同时也为人们提供了一个表达自己观点和意见的平台。
因此,我认为全民关注微博热搜是可喜的,它反映了人们对于时事、文化、社会等各个方面的关注和热情,同时也为我们提供了更多的交流和沟通的机会。
反方辩词三辩:尊敬的评委,各位观众,我代表反方第三辩,就"全民关注微博热搜是可悲的"这一观点发表我的看法。
首先,我们应该看到微博热搜的出现并不是单一因素造成的,它既有人们对于信息的需求和追求,也有媒体的炒作和推波助澜,更有一些人的八卦心理和猎奇心态的滋生和膨胀。
是否应该禁止使用人肉搜索辩论辩题
是否应该禁止使用人肉搜索辩论辩题正方观点,应该禁止使用人肉搜索。
首先,人肉搜索往往会导致侵犯他人隐私和人身安全的问题。
在进行人肉搜索时,参与者往往会搜集他人的个人信息并加以公开,这种行为可能会对被搜索对象造成困扰甚至危害。
比如,2014年,一名女大学生因为被人肉搜索而导致自杀,这就是人肉搜索的不良后果之一。
其次,人肉搜索容易引发群体性事件,甚至会演变成网络暴力。
一旦有人在网络上发起人肉搜索,会很快吸引大量网友的参与,形成舆论的高度集中。
这种情况下,很容易出现对被搜索对象的人身攻击、谩骂甚至暴力行为,严重影响社会秩序和个人安全。
最后,人肉搜索也可能会导致错误的判断和对他人的不公正对待。
在进行人肉搜索时,参与者往往只能看到事情的表面,容易被片面的信息所误导。
这种情况下,很可能会对被搜索对象进行不公正的评判,给他人造成不必要的伤害。
综上所述,基于对他人隐私和安全的尊重,以及对社会秩序和公正的维护,我们认为应该禁止使用人肉搜索。
反方观点,不应该禁止使用人肉搜索。
首先,人肉搜索可以帮助揭露一些不法行为和社会问题,起到一定的监督作用。
比如,2011年,一名在公共场所殴打老人的恶行被网友人肉搜索出来,最终使得施暴者受到了法律的制裁。
这表明人肉搜索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帮助社会公正。
其次,人肉搜索可以帮助失踪人口的寻找。
在一些失踪人口案件中,人肉搜索往往能够动员大量的网友参与,通过搜集线索和信息,最终帮助找到失踪者。
这种情况下,人肉搜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最后,人肉搜索也可以帮助维护网络环境的良好。
在网络上,一些违法违规的行为往往会受到人肉搜索的曝光和制裁,这有助于净化网络环境,保护公众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尽管人肉搜索存在一些负面影响,但它也有一些积极的作用,因此我们认为不应该完全禁止使用人肉搜索。
需要在使用中加强监管,规范参与行为,以确保人肉搜索的合理和有效。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这是中国最高法院院长周强在2016年全国两会上的讲话中提出的观点。
人肉搜索是网络暴力
我们来打个比喻,人肉搜索相当于古时候替天行道的侠客,侠客所为之事违反了法律的条例但却获得了民众的拍手叫好。
今天的人肉搜索也是这样,可与侠客不同的是,现今的科技虽然是不断进步发达了,可是误伤率还是存在。
而且电子媒介的负面影响让我们无法辨别信息来源的真实性和爆料人身份的确定性,比如说你无法确定它到底是一条狗还是一个人。
互联网的隐身性和欺骗性已经让这个本就眼花缭乱的世界更添上一层难以拨开的迷雾,而人肉搜索固然先进、深入、快捷却仍旧避免不了它的群众暴力的根本劣性。
人肉搜索的舆论监督功能其实依赖于极端化的道德审判,我们现今的社会不是现代与文明构筑的乌托邦啊对方辩友,人们因为改革开放依赖经济带来的巨大差距因而也造成了文化素质上的阶梯差距,而现今社会飞速发展所带来的巨大鸿沟已经让大部分人陷入了一个不平等的地位,人们的素质参差不齐,在我们的资质还不够好的时候又如何去摆平这样一杆依靠大众素质来进行监督舆论的道德天平呢?而您方又把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置于何处呢?我们说一个人打另一个人叫做暴力,而一群人打一个人就不叫做暴力了吗?对,没错对方辩友肯定要说了,一个人打架或许是因为个人性格的问题他可能会打错,那一群人去打那就肯定不会打错了呀,因为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
可事实告诉我们的是,群众的眼睛未必也都是雪亮的或者说她们无法保持在每时每刻保持雪亮。
人肉搜索的大力倡导让我们的社会处在一个新时代的动荡中,我们人人自危人人自保,不去接触除自己以外的世界,请问对方辩友,难道这就是您方今天提倡人肉搜索、高举正义之旗所宣扬的合理新世界吗?我们学传播学,您知道什么叫做群体暗示、群体感染、群体压力、群体模仿与匿名性,而您方这样的言论叫现场各位情何以堪呢?您方的立论点还是否有足够的理论去支撑呢。
既然您方的立论都已经出现了问题,那么同理推论您方今天的辩论根本就是偏失方向的诡辩,也就没有了存在的意义。
如您方所说,我们这个社会的确需要一把惩恶扬善的正义之剑去让那些贪官污吏知道举头三尺有神明,但是,我们所希翼的正义之剑,不是人肉搜索,而是法律。
人肉搜索弊大于利
谢谢主席,我方的观点是:人肉搜索弊大于利。
首先让我们来明确一些定义:人肉搜索指利用人肉搜索引擎进行搜索的一种机制。
人肉搜索有许多种业务,但是最引争议的是其中对人的搜索。
一直以来辩论赛的目的都是讨论有争议的问题。
因此本次辩题中的人肉搜索指的就应当是对人的搜索。
我们讨论的话题也应是人肉搜索人的利与弊。
下面我将从两个方面进一步阐述我方观点:1.人肉搜索对被搜索者信息的公布会直接损害他们的人身权益。
从06年的“踩猫事件”到之后的“钱军打人事件”,“Die豹事件”无一不伴随着个人信息的不合法公开。
而且不止是当事人的信息,就连他们的妻子、丈夫、父母、孩子的个人信息同样被公之于众,这就损害了他们的隐私权。
以及人肉搜索所引起的一系列“冤假错案”,同样使得无辜群众的名誉权,甚至是生命财产安全受到了严重威胁。
网民对被搜索者指名道姓的谩骂,暴力词语铺天盖地,逐步演变为侮辱当事人的“网络暴力”行为。
我们不否认,在事件人物的搜索速度上人肉搜索的确有利,但它对人民的人身权益造成的危害明显要严重得多,从这一点可以看出人肉搜索弊大于利。
2.由于人肉搜索参与者的不受控制,人肉搜索会间接损害被搜索者的人身权益。
2013年底发生的“女生被疑偷衣服遭人肉搜索自杀身亡”的事件充分证明了这一观点。
人肉搜索这一网络应用的存在,因为少了约束,造成了太多的随意性。
泄一时之愤,却置人于死地。
当然自杀毕竟是极端行为,但也是人肉搜索最严重的影响。
除了这样人命关天的大事外,不少被人肉的人,家门口都被刷上了油漆,手机被打爆,甚至还曾收到过“我要弄死你全家”这样的威胁短信。
使网络暴力演变为现实暴力。
我们承认,人肉搜索的确有能力找出事件的真相,但是由于人肉搜索参与者的不受控制会对当事人及其周围人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极大威胁和伤害。
由此得出人肉搜索弊大于利。
我们从不否认人肉搜索有其积极的一面,作为法治社会的公民,我们必须意识到人肉搜索所造成的危害已经极大的侵害了一般群众的合法权益。
人肉搜索道德与否的辩论赛总结陈词(共5篇)
人肉搜索道德与否的辩论赛总结陈词(共5篇)第一篇:人肉搜索道德与否的辩论赛总结陈词总结陈词谢谢主席,大家好!我想很诚恳的告诉大家,今天我陈词中很多资料都是来自人肉搜索,不得不感谢现代搜索工具给我们带来的便利,乃至于这个辩题、这场辩论的出现,都说明了网民的整体理性在发挥作用,将迷途的网民们向好的方向引导,这难道不是利大于弊的一个极好表现吗?对方辩友雄辩的口才、诚恳的风度确实非常感人,但细细想来,这似乎并没有遮盖住他们立论上的某些偏误。
首先对方辩友是以点盖面,以偏盖全,将人肉搜索的定义缩小缩小再缩小,可谓是一叶障目。
我方一辩从一开始就很清楚的告诉对方辩友什么是人肉搜索,而不是搜索人肉。
(简单事例)其次对方辩友今天一再提到一些负面的人肉搜索案例,似乎就想因此断定人肉搜索就是坏的。
可是我方一再明确的告诉大家,有光必有影,也许你不喜欢影的黑暗,那么我们是应该干脆把灯关掉还是开更多的灯让影淡化呢?再次对方今天一直纠结于以暴制暴的问题,为什么对方辩友可以一句一句如数家珍的道出人肉搜索的各大事例?不正是因为,这些事例因其特殊性与特别性而走红了吗?对方辩友拿这些走红了的不妥事件来说,是否有失偏颇呢?(以上均为假设性问题,且措辞有待商榷)那么分析过对方的误区,我将进一步阐述我方观点:我们已经很清楚的告诉对方辩友了什么是真正意义上的人肉搜索,其搜索对象又是什么,其目的又是什么。
事实上准确的说,人肉搜索并不仅仅是一种工具,而是一种网络互动的形式。
人肉搜索有利用净化社会风气,方便草根监督。
互联网的普及使人类进入自由表达的“民主时代”,崇尚良好的道德风尚,维护和谐的社会秩序是人们的美好愿望,“虐猫事件”、“华南虎事件”、“辽宁女事件”、“猥亵门事件”均是网民自发揭露丑恶,还原事实真相的典型案例,其中的大部分事件当事人没有触犯法律,但却受到了整个社会的谴责。
好人被“人肉搜索”,会让更多人去关注人间的真善美,鼓励更多人去行善。
唇枪舌剑,各显神通——重庆交通大学第六届“交大杯”大学生辩论赛第一弹
唇枪舌剑,各显神通——重庆交通大学第六届“交大杯”大学生辩论赛第一弹
10月11日晚7点,校团委主办重庆交通大学第六届“交大杯”大学生辩论赛在第二教学楼四楼多功能厅拉开帷幕。
本次比赛,德园、知园、雅园、继续教育学院各派出一支队伍参赛。
另有沈林老师、韩明港老师、魏巍老师担任评委。
各支队伍大显身手各显其能共同献上了一场精彩大赛。
首先对阵的是德园明德队和知园先锋队,他们围绕“体育明星偶像化是否有利于体育发展”展开激烈辩论。
最终以反方锋行队以微弱优势获胜。
接下来是我们雅园飞雅队对阵继教翔之队,他们所辩论的话题是“火车网上售票对农民工是否有利”进行精彩对决。
雅园飞雅队认为网上购票对农民工有利,他们举出实例,说明了农民工通过网上购票所得到的巨大实惠,减少了很多在车站买票拥挤时发生的一些伤亡事
故。
飞雅队认为随着时代发展会有越来越多的农民工受惠于网上购票。
而反方多次提出农民工文化程度参差不齐,结果终不敌雅园正方拿出确凿数据被强势驳回。
最后雅园飞雅队以198分胜过继教翔之队168分,30分的绝对优势让飞雅队夺得胜利。
最后,大赛在评委的点评中落下帷幕。
本晚大赛取得圆满成功,相信从今晚的优秀辩手们的精彩比赛可以预见我们交大学子将以更好的面貌迎接璀璨的未来!。
人肉搜索利大于弊立论稿
谢谢主席!各位评委、观众、对方辩友:大家好!现如今,有这样一种人性化的网络搜索体验:一人发问、八方搜索,一人发帖、众人回应,网友们把它生动地称为“人肉搜索”。
随着时代发展,民众人肉搜索的关注点逐渐由娱乐八卦转入社会民生,尤其是今天反腐的问题上。
在我方看来,之所以提倡人肉搜索,是因为在当今反腐工作中,人肉搜索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首先,人肉搜索本身提高反腐的效力。
相较于传统反腐形式,人肉搜索群策群力,取证范围更广,能够更高效地搜集贪腐信息。
“五毒书记”张二江被多次举报存在不检行为,但是由于证据不足,从检举到定罪长达五年之久。
而人肉搜索,使深圳贪官林嘉祥从不为人知到获得足以定罪的信息,仅用25个小时,连美国《洛杉矶时报》都称“中国人肉搜索让国际刑警黯然失色。
”与此同时,人肉搜索更重视细节,大大增加腐败现象被发现的可能性,一块名表让杨达才从身居高位转眼身败名裂,如此迅雷之势,对官员形成巨大威慑,警示他们“毋以恶小而为之”,对反腐败起到防微杜渐的作用。
第二,人肉搜索为公民反腐提供了切实途径。
如今“反腐败”之所以备受关注,正是因为它涉及了广大民众的切身利益。
而人肉搜索有效利用互联网的广泛性与高效性,使网民聚合为一,成为社会中的新力量。
这种真正实现全民参与的反腐途径,不仅使民众对贪官追查和处理的始末有了全方位的了解,真正保障了公民的知情权,更切实维护了民众的监督权,打破了“官官相护”的弊病,改变了“政治参与无门”的现状,推动了“网络监督”的社会新风。
或许,人肉搜索作为网民群体的自发行动,其实施过程和最终结果常有不尽如人意的地方,这点我方并不否认。
但我们看到,娱乐猎奇的比例逐年降低,惩治贪腐等严肃议题成为主流;网络公约不断涌现,网络暴力等恶性行为得到规范,人肉搜索正在走向正轨。
所有这些,都该让我们对人肉搜索的未来抱有期待。
大众反腐的崛起,为中国公民意识的培育提供了一个契机,让惯于缄默与忍受的百姓,在这个政治参与渠道匮乏的社会中,可以发出自己的声音,以匹夫之责担天下兴亡之任,重塑社会公正。
互联网的人肉搜索功能对于互联网发展是利大于弊还是弊大于利辩论赛 正方辩词一辩、二辩、三辩、四辩发言稿
互联网的人肉搜索功能对于互联网发展是利大于弊还是弊大于利辩论赛正方辩词一辩、二辩、三辩、四辩发言稿正方辩词一辩:尊敬的评委、各位辩手,大家好!我们认为互联网的人肉搜索功能对于互联网发展是利大于弊的。
首先,人肉搜索能够帮助用户快速获取信息。
在搜索引擎无法提供满足需求的结果时,人肉搜索可以提供更准确、更详细的信息,这对于用户来说是非常有帮助的。
其次,人肉搜索可以对于网络上的不良信息进行监督和打击。
通过人肉搜索,用户可以快速发现和举报涉嫌违法违规的信息,这对于网络环境的整体改善是非常重要的。
最后,人肉搜索可以促进社会互助和交流。
通过人肉搜索,用户可以得到其他用户的帮助和支持,这可以帮助人们更好地沟通和交流,促进社会和谐。
基于以上几点,我们认为人肉搜索对于互联网的发展是利大于弊的。
正方辩词二辩:尊敬的评委、各位辩手,大家好!我是正方的二辩,我将继续阐述人肉搜索对于互联网发展的利大于弊的观点。
首先,人肉搜索可以帮助用户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
在网络上,有时候用户的个人信息和隐私会被泄露或者侵犯,而人肉搜索可以帮助用户快速发现和处理这些问题,保护自己的权益。
其次,人肉搜索可以促进信息的共享和传播。
通过人肉搜索,用户可以快速找到其他用户分享的有价值的信息,这可以促进信息的共享和传播,进一步推动互联网的发展。
最后,人肉搜索可以促进网络空间的公正和正义。
通过人肉搜索,用户可以快速找到相关信息,揭露各种不公和不正义的现象,保护网络空间的公正和正义。
基于以上几点,我们认为人肉搜索对于互联网的发展是利大于弊的。
正方辩词三辩:尊敬的评委、各位辩手,大家好!我是正方的三辩,我将继续阐述人肉搜索对于互联网发展的利大于弊的观点。
首先,人肉搜索可以帮助用户更好地了解社会。
通过人肉搜索,用户可以快速找到各种社会信息,了解社会状况和社会动态,这可以帮助用户更好地了解社会。
其次,人肉搜索可以促进知识的共享和传播。
通过人肉搜索,用户可以快速找到其他用户分享的有价值的知识和信息,这可以促进知识的共享和传播,进一步推动互联网的发展。
既有趣有深度的辩题
既有趣有深度的辩题
以下是一些既有趣又有深度的辩题,供您参考:
1. 社交媒体是社会的进步还是退步:这个辩题涉及到社交媒体对现代社会的影响,包括人际关系的改变、信息传播的方式、人们的思维模式等方面。
2. 人性本善还是本恶:这是一个经典的辩题,涉及到人性的本质和价值观。
它让人们思考什么是善良和邪恶,以及人们如何在不同的环境和情境下表现出不同的行为。
3. 人工智能是否应该拥有权利: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不断发展,人们开始思考人工智能是否应该拥有权利,例如是否应该赋予它们隐私权、著作权等。
4. 人类是否应该克隆动物:克隆技术是一种可以复制动物的技术,但这种技术是否应该被用于克隆动物,这是人们争议的问题。
5. 环保是否应该优先于经济发展:这个辩题涉及到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的平衡问题。
人们需要在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之间找到平衡点,以确保可持续发展。
这些辩题都有趣且具有深度,可以让人们从多个角度思考问题,提高自己的思维能力和认知水平。
辩论赛复赛新闻
唇枪舌剑,辩万象——第五届“交大杯”辩论赛复赛精彩呈现10月13日晚7:00,第五届“交大杯”辩论赛复赛在二教四楼多功能厅圆满落幕。
本次的特邀嘉宾有校团委书记朱静、校团委副书记李洪波,同时人文学院韩明港博士、人文学院贾明慧老师、人文学院张霆老师担任了评委。
第一场比赛的辩题是“在校大学生创业的利弊比较”,由正方知园梦想旅程辩论队对垒反方菁园精英辩论队。
开篇陈词阶段,正方一辩陈述己方观点:在校大学生创业有利于接触社会,团结合作,培养新思维,利大于弊。
反方一辩从自身发展和国家两个方面来论述己方的观点:在校大学生创业容易受到拜金主义的诱惑,成功率极低;高校宗旨不在创业,而在明德,弊大于利。
双方各抒己见,可以说是“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
比赛进行到攻辩和自由辩论阶段时,双方更是针锋相对、步步紧逼,现场气氛迅速升温,达到白热化阶段。
最后,双方总结陈词,正方提出,在校大学生创业仅仅只是尝试,不应以成败论英雄。
反方在指出对方观点的误区的同时,再次强调了自己的观点。
场下同学的积极提问更是把比赛推向了另一个高潮,引来掌声连连。
比赛结束,正方四辩刘浩晴获得“最佳辩手”的称号,菁园精英队成功晋级半决赛。
第二场比赛的烽火由知园天一辩论队和菁园菁锐辩论队点燃。
场上双方唇枪舌战,围绕着辩题“频繁跳槽是否有利于人才的成长”展开了激烈的辩论。
双方选手在立论、智辩等各个环节中思路清晰,引经据典,字字珠玑,使现场气氛迅速升温。
双方选手出色的口才、快速的反应能力和敏捷的思维令场下的同学为之折服,掌声不断。
在随后进行的自由辩论环节中,双方选手就辩题展开更深层次的辩论,个个摩拳擦掌,妙语连珠,舌绽莲花的辩论不断把比赛推向高潮。
最后,正方菁园菁锐队以72.3分胜出,优秀辩手为反方一辩李文闻。
赛后,韩明港老师对本次比赛做了点评。
他充分肯定了双方选手在辩论时的活跃表现,同时也提出了不足之处:提问过于开放,辩论风度的欠缺,概念界定的准确不足等。
精彩还在继续,让我们共同期待辩手们在半决赛中的精彩表现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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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论谢谢主席,大家好!铜须门虐猫门门门关注,华南虎天价头事事惊心。
众多人肉搜索事件涌入人们的视线,那么今天就让我们就“人肉搜索应不应该被禁止”进行一番讨论。
下面让我们明确几个概念,即在网络虚拟社区里提出一个问题,由在线网民参与解答,利用更多的人工参与、提纯来获取机器自动计算无法获得的结果的一种寻找方式、途径。
例如搜狗问问等。
它是强调人与人互动搜集的一个新的形式。
禁止,不许可。
主要强调了不被国家、社会、人民同意使用,严格制约。
而不禁止不等同于任其自由发展,虽有让其发展的意思,却重在积极的引导,规范使其得到优化,更好的为人们服务。
下面让我们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陈述:首先,人肉搜索体现了信息载体的多元化,即你可以用除关键字外的模糊琐碎的图片、音频、视频等多种方式来提出问题,其提供的答案也并非单纯的网络信息采集方式,而是成百上千具有智慧的网民以自己的知识提供解答。
这种途径能更全面的发布、获取信息,更好地满足了人们对信息的需求,在很大程度上扩大了人们的知识面。
从而使我们能够更好的感知、认识世界。
其次,人肉搜索具有互动性,它提高了各阶层对时事的参与和关注度,使信息更加透明化、大众化。
其互动性,它可以称为一种自力救济方式,不仅可以搜索人得到帮助,还可以使不当行为揭开了神秘的的面纱接受公众的监督、道德的谴责与法律的追究,从而使大家的安全与权力得到保证!这样不仅使社会资源得到了有效利用,还更好的促进了社会的民主、自由、平等。
此外,人肉所搜亦为人们提供一个交流的平台,促进了人与人的交流。
最后,人肉搜索更加人性化,其信息的发布和提取都是由人直接参与的,而非通过机器算法获得,不单纯依赖冰冷的机器,而使我们的搜索更有活力绽放青春光彩!人肉搜索发挥了网民的主观能动性,使其独立性和自主性得到满足和监督。
并且人肉搜索既更好地解决了问题使提问者被雪中送炭得到社会广大群众的支援,还能使回答者大展拳脚,各尽其能。
从而为社会营造了一个需有所帮,人尽其能,物有所值,大家和谐相处的社会环境。
古有夸父追日,愚公移山,今有爱迪生发明电灯,}人肉搜索的伦理反思郑根成《道德与文明》2010年第5期2011-05-18近年来,“人肉搜索”风行于网络,这种搜索方式通过人工智能参与、过滤搜索引擎的信息,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帮助用户更好地得到想要的答案。
在谷歌信息世界,“人肉搜索”被界定为利用现代信息科技,变传统的信息搜索为人找人的关系型网络社区活动,变枯燥乏味的查询过程为“一人提问,八方回应”的人性化搜索体验。
“人肉搜索”之所以被贴上“人肉”的标签,是因为它乃是在搜索引擎搜索的基础上,主要通过人工参与的方式提纯搜索引擎经机器自动算法所获得的信息,参与搜索的网民之间的技术与道德或文化互动是人肉搜索区别于传统搜索方式的最大特色。
这种互动不但极大地提高了信息收集效率,而且搜索及其结果也大多会直接影响人们的现实生活。
一、人肉搜索的类型界分最早有影响的“人肉搜索”案例是2001年的微软陈自瑶事件。
当时有网友在网上贴出美女照,并声称该美女是自己的女友。
但细心的网友却发现,该美女其实是微软公司的代言人陈自瑶,并贴出陈自瑶的部分资料以资佐证。
随后,更多陈自瑶的资料被公布出来。
在这一事件中,最初贴出陈自瑶的资料仅属论坛灌水而非人肉搜索,后期的发展才使得事件真正具有了公众互动参与、信息集中、影响强劲等“人肉搜索”的典型特点。
第一次全面而深刻地让世人感受到网络人肉搜索的迅捷与威力的事件是2006年的虐猫事件。
事件中,网友仅根据虐猫视频背景中的极少量信息,在不到六天的时间里就把参与虐猫事件的所有人员的详实资料一一挖出并予以公布。
这次事件被许多网友定性为“人肉搜索”的里程碑式事件,因为这次事件之后,人肉搜索的主题摆脱了最初的戏谑、娱乐等狭隘主题,而注入了弘扬真善美、贬斥假恶丑的秩序维护和构建等积极内容。
人肉搜索正式进入法律程序的案件是被网民与媒体热炒的“王菲案”。
2007年12月29日,王菲的妻子姜岩从24楼的家中跳楼自杀。
随后,姜岩生前的博客被网友大量点击,上面记载了她因“老公出轨”而经历的煎熬。
针对王菲的“人肉搜索”就此展开,并且一发不可收拾。
王菲与“第三者”的真实姓名、住址、照片、王菲工作单位等信息尽被披露,甚至王菲家人的相关信息也被公开。
根据王菲后来在起诉书里的说法,他的生活从此受到多方面的影响:不断收到恐吓邮件、失去工作、父母住宅门口经常被涂满各种标语……2008年3月28日,不堪其扰的王菲以名誉权受损为由,将披露其信息的相关网站及网站管理员告上法庭并要求赔偿,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并予以审理。
从2001年至今,人肉搜索已从最初单纯的民间娱乐型自助活动发展成为从形式到内容的多样态信息方式,根据其动机、内容以及形式的不同,人肉搜索的基本类型可以分为以下几种。
1.社会监督型。
主要针对公务员或政府职能机构的行为及相关事件的处理进行监督,“最牛房产局长”事件、“躲猫猫”事件及最近的“香艳日记”事件等是其中的代表。
人肉搜索参与社会监督,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我国社会的民主化及管理的透明化,也在一定程度上增强了全社会的公民意识与参与精神,这种积极作用应当得到倡扬。
2.惩恶型。
主要指由网民发起的对某一社会败德或违法行为及其主体的信息搜索,以最快的速度揭露其败德或违法行为,并推动、监督相关职能部门的惩治行动。
在现实生活中,网民通过人肉搜索对伤害公众利益和情感的事件,保持高度的警惕性,这体现了一种责任心。
而且网民的广泛参与、互动在一定程度上把对事件的探讨推向纵深,这多少算是对当前大众媒介普遍以娱乐为重、不关注深度事件报道的纠偏。
3.挟私攻击型。
主要是指由于利益或人际冲突引起的网络上的攻讦行为,即把他人的隐私信息恶意公布于网络社区,导致其日常生活受到干扰,甚至伤及他人人格等。
这种攻击类似于社区间的人际攻讦,只不过这种行为的主场所在网络,并由于信息散播的广域与快速而会导致对被攻击者更大的不利影响;受攻击者也可能进行类似的报复行为,但攻击的双方都不可能成为赢家,赢家只可能是网络或者说网络运营商。
4.娱乐、恶搞型。
这种人肉搜索纯粹出于发起人的娱乐旨趣,恶搞为上;既不刻意攻击他人,也不刻意谋取利益或进行相关的道德诉求。
这种信息搜索往往会造就一些流行的网络语言,如冏、槑、雷人雷语等,并可能涉及现实生活。
5.公益型。
这种人肉搜索是热心的网民发起的非盈利性活动,主要针对病症援助、弱势群体援助、灾害支援等。
在汶川大地震发生之后,各大搜索引擎和网站纷纷创建寻亲平台并不间断地发布各种信息,许多离散的亲人得以团聚。
日常生活中也有许多弱势群体的人们在遭遇各种困境的时候,一经媒体报道,热心的网友对其开展“人肉支援”,积极呼吁社会救助。
目前,这种公益型的人肉搜索越来越多,让人们感受到了网络人性与温情的一面,同时,它也反映了人肉网民的良好道德情怀与社会责任担当精神。
6.商业型。
这种人肉搜索方式尚未普及,但利用人肉搜索进行广告发布、商业服务等谋利操作已初见端倪,“最美清洁工”、“兰董姐姐”等都已被证实为某些公司的炒作或网络营销行为。
二、人肉搜索的法律争歧与反思从目前的情况看,人们在人肉搜索问题上的争歧主要集中在法律与伦理道德方面。
法律争歧的焦点在于隐私权问题。
关于人肉搜索的法律争歧的焦点在于人肉行为是否侵犯了人们的隐私权。
尽管隐私权的合法性已有逾百年的历史①,但是在“人肉搜索”是否侵犯了个人隐私权问题上,仍存有较大争歧。
第一,人肉搜索中公开的信息是否都属于“受保护的隐私”?有人提出,并非所有人的所有隐私都是不可公开的。
首先,公众人物的隐私并非都不可公开。
在最近半个多世纪以来的许多前援判例中,涉及公众人物的信息披露,很多情况下都不认为构成侵权。
其次,行为是否侵权与其是否侵犯他人的人格尊严相关。
有些信息如家庭住址、工作单位、电话号码等与人格尊严并没有直接关系,尽管这些信息具有个人属性,但公开这类信息并不一定直接侵害到主体的人格尊严或精神利益。
再次,只有滥用或商业性利用个人信息才真正构成侵权——商业利用会侵害到个人的名誉权等权益,而滥用则会侵害主体的其他权益,如利用手机号码进行电话骚扰、恐吓或发送垃圾短信的行为会侵害主体的通信自由而非隐私权;知道某人家庭住址后往其家门上泼墨水等行为,会侵害到他人的物权而非隐私权等。
[1]最后,在许多人看来,如果一种行为危及社会公益,尽管这种行为属于个体行为,尽管行为主体不愿意公开这种信息,但信息公开也不能说是侵犯隐私权的行为;如果主体行为危及国家安全时,其隐私更不在受保护之列。
第二,有人提出,在人肉搜索中,相关个人隐私信息的公开不一定构成对隐私权的侵犯。
“王菲案”中的被告律师就辩称:一个人的名誉是和他的言行相符的,原告因婚外情导致妻子自杀,本来就是违背道德的,这种不道德的行为给他带来了负面社会评价,不能被看作是名誉受损,名誉权受侵犯只适用于捏造事实或歪曲事实的案例。
如果被公开的信息属真实信息,而且针对的是不道德行为,即便语言有些偏激,也不必定构成侵权。
[2]事实上,从目前情况看,讨论人肉搜索是否违法以及如何利用法律来规范之尚不具备太大的现实意义。
因为针对人肉搜索的立法是完全滞后的:2008年朱志刚委员曾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刑法修正案草案时提出有必要追究“人肉搜索”者的刑事责任,建议在刑法中予以规范;秦希燕代表则提出修改《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追究违法“人肉搜索”的法律责任。
然而,在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中,尽管增加了严打泄露或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行为的相关规定,但争议很大的“人肉搜索”并未在刑法修正案中入罪。
2009年1月18日,《徐州市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经江苏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后,曾一度引起广泛的社会关注,因为相关报道认为这一条例提出了限制人肉搜索的规定;但事实上,该条例仅作了“未经允许,擅自散布他人隐私,或在网上提供或公开他人的信息资料,最多可罚款5000元”等规定。
现实情况是:人肉搜索已经被演绎成为网络社区乃至现实生活中一个聚讼极繁的焦点。
认同者把它赞美成正义的化身、道德的卫士。
在这些人看来,人肉搜索已经强势为制度外维护社会正义与道德威权的强大力量,这有助于推进当代中国的民主建设。
尤为重要的是,在当前我国社会普遍存在道德失范的态势下,人肉搜索以道德卫士的身份维持着道德并为重塑社会道德指明了新的可能性机制。
还有人把人肉搜索看成是网民言路的重要通道,特别是弱势群体利益表达的重要乃至几乎唯一的通道。
这有利于上呈民意,并通过有效宣泄而部分地消解社会危机。
然而,另一些人则把人肉搜索定性为网络恐怖与暴力,它不但以极为暴力的方式侵犯了人们的隐私,而且还将所有的人都置于随时可能成为人肉对象的恐慌境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