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并轨的几个问题_林文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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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制的一点思考

对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制的一点思考
工作研究
对 统 一 内 外 资 企 业的 所一 得点 税思 制考
◆文/ 高献文
统一两套企业所得税制的状况
一 和趋势
当前 ,世界上各国企业所得税制 的通行做法 ,是对纳入本国税收管辖 的企业 ,不论 内资 企业 还是 外 资企 业 ,不论本国企业 还是外国企业 ,都 按照统一 的企业( 公司) 所 得税法征 税 。1993 年底我国税制改革时 , 考虑 到国家对 涉外企业制定的 税收优惠 政策 ,保持对外开放政策的稳定性和 连续性 ;财政收入 大体不受影响 ,国 内企业所得税收入基本持平 ; 国内企 业财务会 计制度同国际规 范的要求 存在一定的差异等几方面的因素 ,暂 在内资企业的基础上 , 将“三足鼎立” 的国营企业所得税 、集体企业所得税 和私营企 业所得税统一为 内资企业 所得税 。
3 、内资企业与外资企业的优惠 待遇统一
改革开放以来 , 我国敞开国门 , 欢迎外商来华投资 。随着对外开放的
扩大 , 投资 环境的优 化 , 涉 外企业 迅速 发 展 。外商企 业大举进 军中国 , 除我 国良 好 的投 资环境 , 巨大的 市场诱 惑外 , 税收 优 惠亦 吸引甚 大 。而与 外资企 业形成 鲜明 对 比的 是内资 企业举步 维艰 , 步履艰 难 。分 析原 因 , 不 外乎产权 不清 , 责任不 明 , 管 理混 乱 , 负 担沉重 , 仅在税 收承担 方面 比 较 , 内资企 业负重而 行 , 步 履蹒跚 。而 外 资企 业一身 潇洒 , 悠 然自得 。因此 , 两 套 企业 所得税 制的统一 , 必须 统一涉 外企 业 相对 于内资 企业的政 策优惠 。事实 上 , 就 所得 税而言 , 各国存 在税收 抵顶 。中国 所 得税 的减让 部分 , 到 别国继 续课征 , 我 们 所让 的那块 利益 , 转 落到别 国政府 , 投 资 者也 享受不 到 。统一 后的所 得税制 必须 是 统一 税率 , 统一计税 依据 , 统一执 行政 策 标准 , 使企 业不分内 外 , 站 在同一 起跑 线 上 , 遵循同一竞赛规则 , 进行平等竞争 。

浅谈我国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合并研究分析.doc

浅谈我国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合并研究分析.doc

摘要:2007年3月16日,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高票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至此,外资企业在我国享受20多年的超国民待遇走向终结,内资企业终于能够获得和外资企业公平竞争的机会。

而这一新的企业所得税法也对中国经济的健康可持续发展产生了重大的作用。

关键词: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合并新企业所得税意义分析影响企业所得税是组织国家财政收入、调节经济运行的一个非常重要的税种。

它不仅能够对经济变化做出比较灵敏的反应,而且可以对经济施加抑制和刺激以达到调节的作用。

因此,国家可以通过适时的调整企业所得税制,合理配置各种生产要素,从而影响社会的投资和消费行为,促进国民经济的又好又快发展。

毫无疑问,这些年来,我国的税制进行了不断深入的改革,尤其是对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的合并,结束了外资企业在我国一直享受的优惠税收政策,这不仅是转变外资企业投资方向的重要措施,也是我国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同时体现了我国的税收体制的不断完善。

本文将就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合并这一税收政策进行剖析。

一、新企业所得税的主要内容第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进行合并后,首次引进了“居民企业”以及“非居民企业”的相关概念。

根据国际上目前通用的做法,新的企业所得税法采用了规范的“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概念来对纳税人的身份加以界定,并严格以法人主体作为标准来进行纳税。

第二、收入总额的口径发生了变化。

在新的企业所得税中,采用了宽口径的收入总额概念。

也就是说将企业以货币形式与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都计入到收入总额的范畴,然后减去如财政拨款、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等等。

第三、在新税法中,统一将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的税率设定为25%。

以实现提高我国企业竞争力以及吸引外商投资的目的。

第四、改变了传统的税收优惠政策。

一,新税法放宽了地域的限制,扩大了对环保的优惠政策,并且对于那些国家重点扶持和鼓励投资的领域,可以根据企业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法应注意解决的几个重点问题

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法应注意解决的几个重点问题

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法应注意解决的几个重点问题
刘溶沧
【期刊名称】《涉外税务》
【年(卷),期】2001(000)007
【摘要】改革开放以来,为了适应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的需要,我国现行企业所得税是分别按企业的内外性质立法的。

然后,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建立和逐步完善,特别是随着对外开放向纵深发展,鉴于加入WTO的新形势和新要求,内外资企业分别采取两套所得税法所带来的所得税制度不统一、不规范,内外资企业税收优惠判别过大,内资企业税前扣除过严,不符合国际惯例等弊端也日益暴露出来,尽快统一内外资企业两套所得税法,就成了我国当前亟待解决的一个紧迫课题。

【总页数】6页(P14-19)
【作者】刘溶沧
【作者单位】中国社会科学院财贸经济研完所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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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我国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并轨(一)

浅谈我国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并轨(一)

浅谈我国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并轨(一)摘要:内外资两种所得税制产生于中国特定的历史时期,在创立初期曾起到了引进外资、弥补资金短缺的作用,也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国外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的引进,加速了中国经济的发展和技术的进步。

但是它的持续性从一开始就受到了质疑,弊端也逐渐的显现。

本文简要阐述了两种所得税制产生的历史轨迹,比较了内外资企业所得税负担差异,并从多角度分析了该税制的弊端,并总结出比较系统的改革建议。

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并轨问题的产生背景建国以来,我国财政体制经历了数次重大改革。

建国之初是一种前苏联模式的统收统配的中央集权体制,连续实行了20年之久。

1980年开始改行“分灶吃饭”的分权体制。

1988年后又改为递增包干、上解递增包干、定额上解、总额分成、定额补助等多种形式的“大包干”管理制度。

然而所有这些改革,实际上均未跳出计划经济财政框架。

在经济形势的逼使下,1994年终于向市场经济体制跨出了决定性的、带有革命意义的一步,即分税制,由行政性分权跨入了经济性分权。

1994年税制改革统一的内资企业所得税,对内资企业贯彻了中性、公平的原则,将过去对国营企业、集体企业和私营企业分别征收的多种所得税种合并为统一的企业所得税,但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资企业所得税则设一个单独的税种,并分别由《企业所得税法》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两部法律形式确定下来。

在国际上,一般一个国家都是一套税制法规,对内外资企业用两套税制是比较少见的,况且这种“逆向歧视”的法规也是非常罕见。

但历史地、客观地看,这个国际税法史上的“异类”在那个年代,却是非常必要的,也是非常合理的,也是非常及时的。

它适应了当时我国对外资市场准入限制较多的现实,弥补了投资环境体制的缺陷,为外资“创造”了较多的投资机会,从而也为中国的经济发展争取到了大量宝贵的外资资金,促进了我国的开放步伐,使国内企业学到了许多先进国家的管理经验和管理方法,带动了国内企业的发展,调整了我国的经济结构和产业结构,进而促进了整个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

关于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并轨的思考

关于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并轨的思考

关于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并轨的思考一、现行企业所得税制存在的问题1.内外两套所得税制并存,导致税制结构复杂且不公平(1)立法级次和效力不同。

目前我国内、外资企业使用不同的法律规范。

内资企业适用1993年12月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属于行政法规;而外资企业适用1991年4月全国人大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属于法律。

二者的法律级次和效力、透明度及权威性均不相同。

(2)重复设置税种,导致我国税制结构复杂,征收管理不规范。

市场经济国家的普遍做法是只要是法人或公司,统一适用同一套税法。

像我国这样重复设置税种,内外资企业适用两套不同税制的做法不符合国际惯例。

税制的“双轨制”运行,客观上使内、外资企业税收征管质量差别很大。

如有些地方政府及税务机关,片面追求招商引资,放松税收征收管理,不但使国家税款大量流失,而且造成了外资企业与内资企业在征管中的非平等待遇。

(3)税前扣除内外有别,致使内外资企业间实际税负差异较大。

目前我国内外资企业两套所得税制在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坏账损失的处理、纳税年度的确定、亏损结转以及外国税收抵免等方面,已基本趋于一致,并且名义税率相差不大(外资企业所得税的基本税率为30%,地方税税率为3%,合并后名义税率与内资企业一样为33%),但实际税负则相差悬殊。

据测算,外资企业所得税实际税负一般约为7%~8%,仅相当于内资企业实际税负的三分之一至四分之一.内资企业明显处于竞争劣势,不利于二者在同一起跑线上展开公平竞争。

造成实际税负相差悬殊的主要因素是应纳税所得额确定和优惠政策不同。

比较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可以发现,外资企业税前扣除标准宽,限制少,而内资企业普遍存在成本费用补偿不足问题。

如对内资企业支付的工资,在计税工资额之内的,可在税前扣除,超过部分则要缴纳企业所得税,而外资企业只要经董事会批准就允许全部据实扣除。

我国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制并轨问题研究

我国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制并轨问题研究

2006年第2期江苏经贸职业技术学院学报总第70期我国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制并轨问题研究孙迎芬(江苏经贸职业技术学院,江苏南京211168)摘要: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以及对外开放向纵深发展,特别是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我国对内、外资企业实行的两种不同的所得税制度已经不能适应新形势的需要,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制度的要求越来越迫切。

分析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制并存的背景,比较两种税制的差异及影响,探讨两税并轨的政策选择,对完善我国税收制度,充分发挥所得税的调控作用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国民待遇;两税并轨中图分类号:D922.222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2—2604(2006)02—0029—05改革开放初期,为了吸引外资和引进国外先进技术、设备,我国对外资企业实行特殊的税收优惠政策。

1994年我国进行税制全面改革,对企业所得税的改革采取了分步走的方案:一方面将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和私营企业所得税合并为统一的内资企业所得税;另一方面继续执行1991年颁布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从而形成内外有别的两种企业所得税制度并沿用至今。

一、两税并存的形成过程我国的企业所得税制度是在改革开放以后逐步建立、完善起来的。

1984年,国家在第一步“利改税”的基础上,对国有企业所得税和税后上缴利润办法进一步改革,考虑到集体企业的税收负担和私营企业不断发展情况,按企业性质,分别设置了国营企业所得税、集体企业所得税和私营企业所得税三个税种,并对国有企业所得税后利润征收国营企业调节税。

这一做法在调节我国国民经济、加强监督管理和组织财政收入等方面发挥了应有的作用,但是税利不分、税种不同、税率不实、优惠各异、税负不公平等问题日益突出。

为了进一步理顺国家与企业的分配关系,公平税负,促进竞争,国务院于1993年12月13日颁布了《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并从1994年1月1日起征收。

企业所得税,它改变了按内资企业经济性质分设所得税的状况,兼顾了不同经济性质企业的需要,适应了内资企业多种经济成份并存的实际情况,在统一税法、公平税负、规范分配方式、理顺分配关系,促进经济运行机制和企业经营机制的转换和完善等方面,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对统一我国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思考

对统一我国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思考

摘要:2007年3月16日,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闭幕会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国从此将逐步告别企业所得税“双轨”时代,统一后的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率定为25%?在遵循国际惯例与立足现实国情的基础上,我们通过对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的主要依据及原则的分析和新政策有关问题的详细阐述,对实施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进行了研究并提出了相关建议,两税合并,无论对于内资企业还是外资企业,都意味着一个相对公平的竞争起点?关键词:内资企业;外资企业;企业所得税;新税法2007年3月16日,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闭幕会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该草案顺利通过,中国从此将逐步告别企业所得税“双轨”时代?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对税法的修改体现了以财税手段促进社会公平和产业结构优化的精神,更加符合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一、统一企业所得税的主要依据及原则统一企业所得税依据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第一,内外资企业优惠差别过大,不利于公平竞争?现行的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法,是在改革开放初期,我国资金短缺?投资严重不足的情况下,参照一些国家的做法制定的?其重要特点是优惠多,且偏重于鼓励吸引资金?内资企业所得税则是在计划经济条件下,原国有企业利润全部上缴,集体企业和私营企业高税负的情况下逐步改革完善的?与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相比,其显著特点是优惠少,费用扣除限制过严,不利于公平竞争?第二,内资企业税前扣除限制过严,造成内资企业税收负担重于外商投资企业?据有关资料反映,2006年外商投资企业工业总产值占全国工业产值的23%;2006年外商投资企业出口金额占外商投资企业工业产值的43%,比全国平均数高出19个百分点;2006年外商投资企业的工业产值的增加额占全国工业产值增加额的一半,但2006年外商投资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含我国境内企业在境外上市后转为外商投资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仅占全国企业所得税的18.4%?第三,法定名义税率与平均实际税负相差过大,严重影响了内资企业的竞争能力?根据现行税制的规定,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的法定名义税率都是33%,由于减免税优惠和费用扣除政策的不同,造成实际税负产生重大差别?据有关资料统计,目前,企业所得税的平均实际税负,内资企业为25%左右,外商投资企业为11%左右,相差一倍以上,这严重影响了内资企业的竞争能力?第四,按企业隶属关系?投资主体?所有制性质划分中央收入和地方收入,由国家税务局与地方税务局分别征收管理,矛盾较多?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本次统一企业所得税的主要原则有:1.公平税负原则?一是横向公平,即要求具有相同能力的纳税人必须缴纳相同的税,不再区分纳税人的资金来源?组织形式?经济类型等有何不同;二是纵向公平,即具有不同纳税能力的纳税人必须缴纳不同的税,能力高的多纳税?2.适度征税原则?该原则要求税收收入既能满足国家财政支出的正常需要,又能与国民经济发展同步协调,并在此基础上使社会税收负担尽量从轻,做到国家取之有度,企业负担适中?3.税收优惠总量适度?形式多样?布局合理?导向明确原则?总量适度是指应以尽量少的税收优惠达到对特定行业最有效的鼓励和扶持,同时考虑国家财政的承受能力和企业的税收负担状况?形式多样要求税收优惠应采取定期减免?加速折旧?投资抵免等多种优惠形式?布局合理要求税收优惠既要根据不同的区域设置不同的优惠政策,也要注意协调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沿海经济开发区?中西部地区的优惠方式和程度,以利于区域经济协调发展?导向明确要求税收优惠政策应能体现政府的政策意图,以有利于资源的合理配置和产业结构的优化为目标,扶持国家鼓励类产业的高速发展,培育和提升我国弱势产业的国际竞争力?4.高效征管原则?高效征管原则一方面要求税务机关讲究行政管理效率,尽可能节约税收征管费用,包括节约税务机关的征管费用和纳税人申报缴纳的费用;另一方面要求税收的额外负担最小,所谓额外负担是指由征税造成的,超过税收成本以外的经济损失?二、新税法对有关问题的规定新税法最大的变化莫过于税率调整,25%的统一税率将外资企业与内资企业拉到了相同的起跑线上?同时,新税法还增加条款,防止跨国公司将国内产生的利润转移到税率较低的国家纳税?其第45条规定,由居民企业,或者由居民企业和中国居民控制的设立在实际税负明显低于本法第4条第1款规定税率水平的国家(地区)的企业,并非由于合理的经营需要而对利润不作分配或者减少分配的,上述利润中应归属于该居民企业的部分,应当计入该居民企业的当期收入?在新税法中规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较旧税法中“纳税年度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规定的更为详细?值得注意的是,在新税法中明确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同时,新税法强化了对偷漏税的防范,专门设有“特别税收调整”一章,共8条?规定企业与其关联方合作产生的成本支出,按照独立交易原则分摊;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业务往来的定价,由税务机关与企业协商确认;企业需提供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而在旧税法中,仅有一条规定?三、对新税法实施的几点建议(一)规范税基,统一费用?扣除项目和标准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规范税基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重要外部环境?当前,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在费用和扣除标准上存在差异,内资企业的扣除标准要高于外资企业,外资企业的税基比内资企业要窄?这些差异不利于与国际惯例接轨,是造成税负不平衡的一个重要因素,必须设计适用于内外资企业的扣除标准?从其他企业取得股息?红利的处理?外资企业所得税是采用免税的税额扣除法,而内资企业所得税是采用抵免的税额扣除法?内资企业分回的利润或股息?红利存在一个补缴差额税款的问题,而外资经营企业则不存在补缴税款的问题?为避免经济上的重复征税和平衡内外资企业税负,可参照外资企业所得税税法中的相关规定,统一立法?加大风险金的提取?目前,我国内资企业所得税规定的坏账准备的提取比例只有0.3%~0.5%,风险金的提取比例可以参照外资企业的做法,按照3%的比例提取?放宽固定资产折旧政策?为了鼓励资本投资,加快固定资产的更新改造,促进技术进步,对符合条件的所有内外资企业同样允许实行加速折旧方法?利息费用的扣除,按照国际通行做法企业贷款利息费用可以全部计入财务费用,在税前列支?统一工资扣除标准?从公平竞争的角度出发,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后,应允许内资企业的工资在税前据实扣除?统一业务招待费和慈善捐赠的扣除上限?统一企业所得税后,应对这两类项目的扣除进行适当的调整,在业务招待费的扣除上,统一参照外资企业适用的标准进行,慈善捐赠的扣除则统一参照目前内资企业适用的标准进行?(二)统一税收优惠政策两税合并后,税收优惠应改变现在以地区优惠?经济性质优惠为主的税收优惠政策,改为以产业倾斜为导向的优惠;优惠形式也要多样化,借鉴外资企业所得税优惠措施,实行降低税率?再投资退税等多种形式并存的税收优惠体系?主要设想:一是按照我国产业政策的要求,重新设计税收优惠政策体系,根据产业发展的不同需要确定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不论是外资还是内资企业,只要进入相同产业就享受相同的产业优惠政策?二是取消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的两免三减半的普遍性优惠政策和优惠期满后出口产品达到70% 再减免的优惠政策?三是改变过去税收优惠以直接优惠为主的状况,与《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财务通则》相衔接,采取加速折旧?提取准备金?税收抵免?投资抵免等间接优惠手段?由于间接优惠是针对产业结构调整的需要而提出,更能适应我国经济发展的需要,消除直接减免(相当于政府奖励性优惠)对经济发展所带来的负面影响?(三)采取适当的过渡性措施以维护国家政策的连续性主要设想:一是取消过去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分别由地税?国税部门分别管理的税收管理模式,将统一后的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统一划归国税部门管理,以防止地方政府出于地方经济利益的需要而乱开减免税的政策口子的现象产生(这个问题对2002年以来新办的内资企业已经解决,只需对老内资企业所得税划归国税管理即可);二是对外资企业正在享受而尚未到期的税收优惠政策,根据其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的不同类型分别设定一个有效期限,如对期限性优惠,如三免二减半的享受,其优惠期可执行到期结束,而对无期限的地区性税收优惠政策,如15%?24%的税收优惠政策,则可采取在新税制执行后即自动失效的方式?三是尽快修订与完善《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财务通则》,特别是针对税收与财务处理上的异同进行分析,尽可能地保持税收与财务处理的一致性,并与国际惯例相结合;四是在新制度出台后,执行时间与政策的发布尽量有一个过渡期,以一年为宜,即出台政策能在正式执行前一年先期公布,设定一年的缓冲期以使纳税人有个心理准备而不至打乱其正常生产经营部署?总而言之,无论对于内资企业还是外资企业,两税合并都意味着一个相对公平的竞争起点,将为中国经济的长期健康发展奠定坚实基础?参考文献:[1] 许建国,李大明,庞凤喜.中国税制[J].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5.[2] 何珊.关于统一内外企业所得税的构思[J].财政与税务,2006(3).[3] 赵向前.关于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法的探讨[J].经济师,2006(6).。

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合并问题探讨

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合并问题探讨

Jn 2 0 u .0 6
内 外 资 企 业 所 得 税 合 并 问 题 探 i 刁
简 四辉
( 苏州 大学 ,江 苏 苏州 250 ) 10 1
【 摘 要】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一直实行内外有别的两套企业所得税制。两套所得税制并存对推动我国经
济发展 、吸引外资起 了很 大的作 用。但是 ,面对 我 国经济发展 的 不断 国际化 和我 国加入 WT O 的新形势 ,内外有别的 “ 双轨税制” 缺陷越 来越 突显。制 定适合我 国国情 的企业所得 税法规 , 确定合适的税率 ,界 定纳税人 的范围,统一税前扣 除标准 ,调整税收优 惠政策 ,改革我 国企业
等对待。但从我国现行所得税优惠政 策来看 ,外商投资者 均享有 比我 国投资者更多 、更优惠的税收政策 ,这就是我
们通 常所说的 “ 超国民待遇” 。
2 不 符合 国 际税 收 惯 例 、
济增长 、吸引外资等均发挥了积极作用 。然而 ,随着我 国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与完善 ,内外有别 的企业所
避免税收歧视。 国民待遇原则的核心 是无歧视 ,要求不分 纳税人的身份 、资本来源及所处地 区 ,一律一视 同仁 、平
其他相应 的法 规 、部 门规章 ;另一套 是 《 外商 投资 企业
和外 国企业所得税 法》 及 其实 施 细则等 。前 者适 用 于除
外商投资企业和 外 国企业之 外 的 中国境 内企 业 ( 以下简 称 内资企业 ) ,后 者 则适 用 于外 商投 资企 业 和外 国企业 ( 以下简称涉 外企 业 ) 。两 套税 制 的实行 ,对推 动我 国经
3 、偏 离税 收效 率原 则
政策不严密 、不符合 国际惯例等弊端 日益显 现出来 。尽快

关于合并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的几点思考

关于合并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的几点思考

关于合并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的几点思考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分别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独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按不同的资金来源和所有制性质分别立法,形成以内资企业、外资企业两套所得税制度并存为特征的“双轨制”所得税制模式。

不可否认,在当时对外资市场准入限制较多的情况,这种“双轨制”弥补了外资投资环境的缺陷,为中国的经济发展争取到了大量宝贵的外资。

然而,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推进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情况发生了重大变化,如果说在改革开放初期市场准人等方面限制较多的情况下,外资企业享受税收的“超国民待遇”有利于外资与内资的公平竞争,避免对外资歧视的话,那么目前则形成了对内资企业的“逆向歧视”。

特别是目前我国已经步入WTO 后的过渡期,两套税法并行给予外资的“超国民待遇”给我国经济带来了更严重的问题。

若不及时实施企业所得税并轨改革,内资企业与既在资金、技术等方面就具有优势、又在税收方面享受优惠的外资企业进行竞争,必然会给民族企业带来更为严峻的挑战。

实施企业所得税的并轨改革,既是大势所趋,更是迫在眉睫。

一、我国目前所处的经济环境是合并的最佳时机第一,从对外开放所处的阶段来看,我国已经由“为外资创造投资机会”向“外资寻找投资机会”转变。

根据国际经验,外资是否进入一个国家,税收只是因素之一,而且并不一定是主要因素。

例如,乌拉圭曾是世界上对外资征税最低的国家,但它对外资的吸引力并不大;美国尽管对外资企业不实行税收优惠,但过去它一直是世界上吸收外国直接投资最多的国家。

我国安定的政治环境,低廉的劳动力成本以及巨大的国内市场等其他有利条件是其他国家所无法比拟的。

尤其是加人WTO 之后,中国经济一直保持着强劲的增长势头,越来越多的外商认识到中国具有其他国家和地区所不具有的巨大市场潜力和商机。

第二,从国际税收的角度来看,我国直接减免的税款对外资企业补贴效果不明显,最终实际上补贴了投资国政府。

对目前我国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并轨的思考

对目前我国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并轨的思考

对目前我国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并轨的思考第一篇:对目前我国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并轨的思考对目前我国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并轨的思考[摘要]企业所得税的合并历来是税法学界的重要议题之一,近两年来,由于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健全及税收法律改革的推进,企业所得税内外有别的立法弊端日益凸现出来,企业所得税的合并问题再一次被提上日程。

但是,对于此问题,目前尚未形成普遍共识,仍有部分学者认为企业所得税内外有别的立法具有吸引外资、推动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作用,不应该取消,至少目前是如此。

笔者拟通过对企业所得税合并的必要性以及可行性的分析来阐明企业所得税合并的条件已然具备。

[英文摘要]The amalgamation of the corporation-income tax has been the important issue in the tax-spectrum.In the recent years, it has been talking again with the impel of the tax-law innovation.But to this argument, it has no unite concept.There are also some savants say that it shouldn’t been canceled for it’s important impact in attracting exo-fund and impulsing the economic development.This article want clarify that the amalgamation of the corporation tax should been done through the analysis of the necessity and the feasibility.[关键词]企业所得税税负公平征税效率一、序言中国要建设市场经济,最重要的是制度建设,制度建设里面最重要的是公民待遇。

外资并购国有企业税收问题及对策

外资并购国有企业税收问题及对策

外资并购国有企业税收问题及对策一、外资并购国有企业的税收政策与税收法规方面存在的问题(一)关于外资并购的税收政策问题1、外资并购政策不平衡导致税收的不公平。

根据有关外资并购法律法规的规定,外国投资者通过收购企业的产权、股权、资产、债权或者增资扩股等方式并购国有企业、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只要外国投资者在并购后所设的外商投资企业中的出资比例不低于25%,即可享受外商投资企业的待遇,而按我国现行的税收法律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可享受包含优惠税率、减免税、再投资退税在内的众多税收优惠。

这意味着国有企业通过并购嫁接外资后能享受到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

这种政策实际上导致了内资企业无法公平地参与并购活动。

除了在内外资并购方面反映税收政策的差别外,在外资并购的不一致形式之间也存在差别。

根据2002年证监会、财政部与国家经贸委联合公布的《关于向外商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与法人股有关问题的通知》,上市公司国有股与法人股向外商转让后,上市公司仍然执行原有政策,不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

这就是说,向外资转让国有股与法人股的公司,不论转让后外资在公司中的股份有多少,只能按内资企业待遇纳税,税负上要远高于外商投资企业。

这样规定,也许在政策层面上有特定考虑,但是从税收角度来说,显而易见是不公平的。

再进一步分析,再投资退税的税收优惠政策对不一致的外资并购方式来说也存在差别。

按现行税法规定,外商投资企业中的外国投资者,将其获利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经营期很多于五年的,可退还再投资部分已纳所得税的40%。

又规定,外商投资企业中的外国投资者用所获利润投资其他外商投资企业,也可享受再投资退税40%的待遇。

但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02年7月17日公布的《关于外国投资者再投资退还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外国投资者用所获利润直接用于投资举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享受再投资退税40%的规定,务必是直接用于再投资新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且其再投资构成新企业的注册资本,或者者是直接用于再投资增加已存在外商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

探析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法合并的困境

探析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法合并的困境

探析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法合并的困境一、现行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法的差别及其法理评析(一)现行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法的差别两法的实质差别要紧是税前扣除标准和优待条件的规定不同。

前者比如职职员资扣除标准不一致等,内资企业只能按计税工资扣除,而外资企业能够据实扣除,这一差异为外资带来了用人成本上的优势。

后者包括四方面:一是纳税义务的起始日不一样,内资企业是从企业登记之日起纳税,外资企业是从盈利之日起纳税,而工资据实扣除的规定也在客观上给外资延后盈利提供了一个机会;二是税率差异,内资企业在任何地点的税率差不多上33%,而外资企业在特区税率是15%,在沿海14个开放都市是24%;三是专门行业优待差异,生产型外商企业假如投资基础设施产业,经营期10年以上,经审批可享受在〝二免三减半〞的基础上再延长5年减半征收的专门优待,而内资企业不具有;四是再投资退税待遇不同,外商假如将利润就地转为投资,可享受退税,而内资那么差不多不享受这项优待政策。

再结合其他产业性政策等因素,外资企业实际税负在11%左右,而内资企业的实际税负在22%~24%之间。

(二)我国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合并的法理评析从理论说,由«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给与外资企业〝超国民待遇〞的税收优待制度虽与WTO的国民待遇原那么没有直截了当冲突,然而违抗了税法的公平原那么或中性原那么这一实质原那么。

在现代各国的税收法律关系中,所有纳税人的地位差不多上平等的,税收在国民中的分配也必须公平合理。

税收公平原那么是近代平等性的政治和宪法原那么在税收法律关系中的具体表达,也是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

我国对内外资采纳不同的税法,给与外资〝超国民待遇〞事对这一原那么的严峻违反。

因此任何一个法律原那么都必须在特定的现实中被适用,在一定的情形下能够对这些原那么进行修正。

然而必须要有一定的标准对这种税收优待制进行评判,以确定其是否具有合理性。

一样来说,衡量税收优待制度是否合理的标准要紧有:1,税收优待措施的政策是否是合理的;2,对此政策目的的实现,该税收优待措施是否是奏效的;3,通过税收优待政策的实施,使税负承担力的公平性受到了多达的程度侵害;4,通过税收优待政策的实施,使国家课税权及国家税收收入受到了多大程度的侵吞;5,是税法的公平性受到了多大的危害;6是否造成内外国民待遇上的鄙视,差别待遇及扭曲了国际贸易。

浅谈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法合并前后差异及税收筹划策略(一)

浅谈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法合并前后差异及税收筹划策略(一)

浅谈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法合并前后差异及税收筹划策略(一)论文关键词:内外资企业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论文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正式颁布,标志着我国内资企业、外资企业所得税法的正式合并。

两法合并前后的差异,必将对我国内外资企业(尤其是内资企业)产生广泛而深远的影响。

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标志着我国内资企业、外资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两法)的正式合并。

两法合并后与1991年颁布的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和1993年颁布《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差异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纳税人不同。

合并后的新法采用了“登记注册地标准”和“实际管理机构地标准”相结合的办法,引入了“居民企业”、“非居民企业”概念对纳税人加以区分。

居民企业是指在中国境内设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而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新法将内资企业的纳税人由独立核算的企业变更为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和组织,使得我国对纳税人的规定更符合国际税收惯例,税制安排也更为科学。

第二,税率不同。

合并后的新法统一规定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和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所得税。

另外,对于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

新法不仅统一了内资、外资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率,而且适当降低了税率,减轻了税负,逐步使我国形成了一个以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兼顾社会进步的新的税收优惠格局。

第三,免税收入界定不同。

合并后的新法对免税收入做了明确规定,即财政拨款;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债利息收入;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等。

内外资企业所得税两法合一若干问题研究的开题报告

内外资企业所得税两法合一若干问题研究的开题报告

内外资企业所得税两法合一若干问题研究的开题报告1. 研究背景和意义企业所得税是国家财政收入重要来源之一,对推动经济发展、促进资源配置起着重要作用。

为了吸引外资,中国实行了内外资企业所得税不同税制的政策,但这种不同税制存在着一些问题,如制度不公、管理成本高等问题。

为此,中国政府提出了“内外资企业所得税两法合一”的改革方案,以进一步完善税制,促进市场竞争,提高税收征管效率。

本研究旨在探讨“内外资企业所得税两法合一”的相关问题,为推进税制改革提供理论和实践支持。

2. 研究内容和目标本研究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1)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的比较分析。

通过对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分析,深入比较两者的优缺点,为分析两者合一提供基础。

(2)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合一的现状与问题。

分析我国现有的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政策,探讨合一政策的实施现状和存在的问题,为解决问题提供思路和建议。

(3)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合一的影响机制。

从企业利润最大化的角度出发,探讨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合一的影响,如何刺激企业创新和增强市场竞争力。

(4)如何推动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合一的政策建议。

制定切实可行的政策建议,明确合一政策的具体实施方案,为政策制定和调整提供参考。

3. 研究方法本研究将采用文献阅读、实证分析和案例研究等方法,结合国内外有关文献和数据,对内外资企业所得税两法合一进行深入研究,综合分析其政策实施效果和经济影响,提出有针对性的政策建议。

4. 预期成果和意义预计本研究可深入剖析内外资企业所得税两法合一的影响机制及实施问题,为完善税制、提高市场竞争力提供理论与实践支持;同时还可为政策制定和调整提供参考,推动我国内外资企业所得税两法合一政策的实施和发展。

对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法律思考

对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法律思考

对外资企业所得税的法律思考永贞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初蓓关键词: 企业所得税税法税制容提要: 企业所得税作为我国直接税的第一大税种,在筹集财政收入,促进企业发展方向方面发挥着巨大的作用。

然而外资企业所得税两种税制给资企业带来了不便和冲突,因此改革所得税制势在必行。

企业所得税既是我国税收收入的主体税种,又是国家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

自上世纪80年代以来。

为适应改革开放的需要,我国按不同的资金来源和所有制性质分别立法,实行不同的企业所得税制度。

1991年将适用于外商独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两个所得税法合并为《中华人民国外商独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1993年将适用于国有、集体和私营企业等资企业所得税条例合并为《中华人民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形成资企业、外资企业两套所得税制度。

这从当时来看是必要的,对吸引外商投资,维护国家权益,促进经济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

但是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逐步建立,特别是加入WTO后,我国现行的两套企业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制已经不能适应改革开放的形势和经济发展的需要,亟需改革,以加强企业所得税征管,堵塞收入流失。

这对于深化企业改革,促进企业公平竞争,增强民族工业发展后劲,壮大国家财政实力,促进国民经济可持续协调发展有着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一、外资企业所得税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一)税收待遇不同导致所得税执法不严,税收流失严重。

外资企业享有不同的税收待遇,因此企业之间互相攀比,要求享有更多的税收优惠。

加上所得税为中央和地方共享税,受利益驱动和地方保护主义影响,为了吸引外来投资,乱开口子时有发生,许多地方扩大税前列支围,放宽税收优惠政策,随意减免税现象屡禁不止,造成税收优惠过多过滥。

这不仅是税收流失严重的一个重要原因,而且税收优惠以优惠为主,不利于国民经济的协调发展。

(二)两套税制违反国民待遇原则,不符合WTO规则和国际通行作法。

国民待遇又称无差别待遇,是WTO的最基本原则,其实质是非歧视原则。

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税制的探索

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税制的探索

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税制的探索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推进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制度并存给予外资的“超国民待遇”不利于我国经济的持续发展。

若不及时实施企业所得税并轨改革,必然会给内资企业带来更为严峻的挑战。

实施企业所得税的并轨改革,已是大势所趋,迫在眉睫。

本文通过分析现行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的弊端,当前面临改革的机遇与迫切性,探讨“两税合一”改革的思路。

一、我国现行企业所得税制的弊端(一)不符合国际税收惯例,不能适应我国加入WTO的新形势从形式看,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的法定税率都是33%,但两套税法无论是在法律效力,还是税前扣除项目标准、资产税务处理规定、税收优惠政策等方面都存在明显差异,外商投资企业的窄税基、多优惠与内资企业的宽税基、少优惠直接导致两者实际税负的差距,据测算,外资企业平均税负为11%,内资企业平均税负为22%,国有大中型企业税负为30%。

实行内外有别的两套税法,既违背市场经济要求的公平税负、平等竞争原则,也不符合国际惯例。

(二)税基界定不规范,内资企业税前扣除限制过严税法对税基的确定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与企业会计制度的关系不协调,税收制度和会计制度在职能、目标和核算依据等诸多方面存在差异,如对销售收入的确认、对资产的税务处理等。

二是税法对界定税基的一些概念比较模糊,如对业务招待费、支付给总机构的管理费都以收入的一定比例为计算依据,收入净额和总收入是会计概念还是税务概念,其内涵和外延有多大,并不明确。

三是对内资企业税前扣除项目列支标准规定过严,如内资企业计税工资标准,广告性支出的限额、对折旧方法和折旧年限的严格限定等,使得为取得应税收入而发生的许多费用不能在税前足额列支,不符合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发展规律,也不利于内资企业的健康发展。

(三)税收优惠政策导向不明确,税收优惠形式单一1、税收优惠政策不能有效体现国家宏观调控需要内资企业的优惠比较少,且多属照顾性,或是替代财政支出性的优惠,税收优惠偏重于解决机制转换过程中的临时性困难,对资源优化配置的引导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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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第4期(总第95期)福州党校学报Jour nal of the Party Schoo l o f FuzhouNO.4,2005(GeneralN o.95)关于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并轨的几个问题林文潭(中共平潭县委党校福建福州350400)摘要:我国目前对内、外资企业实行的是两套所得税制度,外资企业所得税享有诸多/超国民待遇0。

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并轨是大势所趋,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的时机已经成熟,应尽快改革,推进两税合并,形成一个公平竞争的环境。

但目前两税并轨仍面临阻力,必须化解人们对两税合并后,会对引进外资和国家税收收入带来多大影响等方面的担心和疑惑。

关键词:内外资企业所得税;两税合并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已经3年多了,但现在,内外资企业还适用两套不同的税法,这种状况在全球极为鲜见。

随着我国经济、经营环境的进一步改善,以及我国与WTO规则日渐对接,内外资企业所得税两税合并的呼声日渐高涨,已成为业内外人士关注的热点。

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并轨是大势所趋我国对内外企业实施不同的税制有着特殊的历史背景。

改革开放初期,为贯彻对外开放政策、维护国家权益、鼓励外商投资、促进对外经济合作,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分别于1980年9月10日、1981年12月31日公布实施了5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6和5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企业所得税法6。

为解决按不同的资金来源和所有制性质分别立法带来的矛盾和问题,我国于1991年7月1日将涉外的两个所得税法合并为5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6;1993年12月13日将适用于内资企业的三个所得税条例合并为5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6。

在此制度下,我国目前对内、外资企业实行的是两套所得税制度,二者在纳税人、征税对象、税率确定、税收优惠、税基选择等诸方面存在着差异。

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的税法不统一是我国现行企业所得税制度存在的最主要问题。

针对内资企业,实行的是5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6,而对外资企业,实行的是5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6。

内外有别的税制、税率导致了税收负担差别很大,外资企业所得税享有诸多/超国民待遇0。

比如,税率上,外资的实际税负在10%至13%之间,内资则在22%至24%之间,内资企业的所得税负担几乎是外资企业的两倍;除税率差别之外,各级地方政府为推动/招商引资0,还往往对/三资0企业有相当多的税、费优惠和抵扣政策,更遑论土地、信贷方面的种种倾斜了。

长期以来,内外资企业所得税不统一,税负不均等,给内资企业造成了过重的负担,也是造成我国企业诸多问题的一个重要因素。

因此,两法合并的步伐应加快,尽早建立规范、统一的法人所得税法。

加入WTO后,国际准则要求对在中国的所有企业都一视同仁,内、外资企业的所得税并轨是必作者简介:林文潭,中共平潭县委党校助理讲师。

58然的事情。

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和改革开放的继续深入,/两税合一0已刻不容缓。

两税合并,消除内外差异和内外矛盾,营造公平的竞争环境,这是我国所得税法改革的必然趋势。

目前,我国已步入WTO的后过渡期,/两税合一0已经没有拖延的余地。

在入世前,国内外资企业之间的竞争形势并不严峻,这是因为外资企业在享受着税收优惠、自由进出口权等诸多超国民待遇的同时,我国相关法律又对外资企业在原料进口、外汇平衡、国内销售以及投资领域等方面进行了诸多限制,使外资企业又处于次国民待遇的地位,二者之间的竞争并不激烈。

但在入世后,特别是在步入WTO的后过渡期,形势将发生根本变化,我国关税在两三年内将接近最终减让水平,非关税措施即将全面取消,服务市场开放力度迅速扩大,将逐步取消外资进入的地域限制、数量限制、股权份额限制等等。

内资企业将真正面临严峻的生存挑战,竞争会日趋激烈。

只有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制度,内外资企业才能在公平、公正的基础上展开竞争。

从这个角度来看,/两税合一0已拖延不得。

观察家普遍认为,中外资税制的合并已是大势所趋,剩下的只是具体的实施时间。

财政部长金人庆在出席2005年全国财政学会年会时说:/统一内外资所得税税率已经迫在眉睫,现在时机已经成熟,不能再拖了。

0几天后,财政部副部长楼继伟在/中国经济形势报告会0上也表示,并轨时机已经成熟,现在是最佳时机,同时,他还透露了简税制、宽税基、低税率的税改思路。

二、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并轨时机已经成熟在开始吸引外资的时候,考虑到外资进入新环境所面临的风险,中国实行最醒目、最直接的税收优惠政策,鼓励外资进入。

自上世纪80年代以来,外商对中国的投资稳步增长,2004年中国吸收外商直接投资超过600亿美元,外商的进入对中国经济的发展产生了巨大的推动作用。

但改革开放20多年过去,特别是随着我国加入WTO,我国的市场经济环境今非昔比,因此不能再用最初的诱惑来吸引外资。

事实上,内外资企业所得税/两法合并0的改革已酝酿很久了。

在1994年的税制改革中就有一部分意见要求对两税进行并轨,并几易其稿,但由于种种原因,而最终拖延至今。

而为解决双轨制带来的种种问题,中央和政府也早已有统一内外企业所得税的计划,八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的5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0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6明确提出:/继续完善税制,统一内外企业所得税0。

2001年3月15日,九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批准5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6中提出: /健全税收制度,改革生产型增值税,完善消费税和营业税,逐步降低关税,逐步统一内外企业所得税,建立综合分类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

0这为我们统一内外企业所得税奠定了立法基础。

随着新一轮税制改革的逐步推进,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合并已成为业内外人士关注的热点。

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制的改革工作正在进行,对两法合并的许多政策性问题的认识,理论界、税务界各方已逐渐趋于一致,我国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的时机已经成熟。

首先,目前我国的财税状况为推行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合并,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持。

宏观经济数据显示,我国经济目前已进入了一个新的快速增长期。

近年来国内经济快速增长,2004年GDP增长达到915%,财政增收5500亿元,比预算增加了3600亿元;商务部的统计数据显示,2004年1月至12月,全国实际使用外资金额达606130亿美元,比上年增长13132%;另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布的资料称,2001)2004年我国税收连续四年实现了超额增长,增幅分别为2116%、1512%、16%和2517%,远高于同期GDP的增长速度,2004年全国税收增收5256亿元,增收额实现历史性突破,使得/两法合并0有了良好的经济和财政基础,为/两税合并0提供了充分的操作空间。

其次,从现行的两个企业所得税制度本身看,也存在着许多不合理的地方,尤其是不符合国民待遇原则。

目前我国现行的企业所得税分内、外资分立的两套制度,税前列支标准和税收优惠不一致,外资企业在所得税上享受/超国民待遇0。

2004年是我国加入WTO三年过渡期后的第一年,随着经济全球化步伐的加快,市场越来越紧迫地呼唤公平竞争,而内外资企业因分别适用于两个税率不同的税法,有失公平原则。

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随着国企和民企的发展,如果继续坚持当前的内外企所得税政策和对外商的税收优惠政策,我们就把国企与民企放在了一个不利的竞争地位。

59除税率不同外,内外资企业税的税基也不同。

加上诸多扣除、减免等优惠,外资税基也要比内资少很多。

不同所有制企业实行不同的所得税法,给税收征管带来困难,也是需对现行税制进行改革的原因之一。

三、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并轨仍面临阻力2004年8月,财政部、国税总局的两税合并草案提交国务院。

按既定规划,2005年3月提交人大立法,2006年1月1日起实施。

但被热议了若干年、方案已基本没有异议、被一致认为早已时机成熟、技术上也无障碍的两税合并却遇到重重阻力,没能赶在今年3月提交人大立法,/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税法并轨0再度搁浅。

阻力,首先来自商务部。

据报道,由于中国面临世界范围激烈的引资竞争,商务部担心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并轨对外商直接投资产生负面影响,反对尽快实施两税合并。

尽管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并不反对内外资税负并轨的原则,亦承认/两税并轨是大势所趋0,但此间观察家分析,正是商务部的态度影响了/并轨0的进程。

其次来自东南沿海发达省份。

一些沿海省市也提出,近几年财税部门一些改革措施力度很大,比如1999-2001年中央实行工资制度改革,期间中央财政共安排地方工资性转移支付资金l776亿元,而对广东等7个沿海经济发达地区,中央的政策是/由当地政府自行解决0。

另外,美国2004年10月通过的5本土投资法6加速了外资回流,对FD I 甚至是沿海省份整体经济产生负面影响。

而被东部指享受大量财政支持的西部也对两税合并提出反对意见。

西部大开发5年来,中央投入近万亿元财政资金支持,但西部每年也上交中央税收500多亿元,应该跳出补贴经济思路,用更多的优惠政策来扶持西部自我发展壮大。

他们希望,刚刚感受到外资气息的西部,在所得税并轨上应迟于东部30到50年,这样有利于促进东西部协调发展。

此外,在所得税上享受超国民待遇的外资企业也有所反应。

2005年1月,在财政部的高调推进中,/54家跨国公司上书希望延长优惠期和给出一个-具有竞争力.的企业所得税率0被媒体/热炒0。

有关专家解释,其实是对财政部征求企业意见的回应。

种种迹象表明,旨在对内外资企业实行统一税率的5企业所得税法(草案)6已被/搁置0,而/搁置期0甚至可能达三四年之久。

四、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并轨后可能带来的影响当前理论界、经济界部分人对两税合并有一些担心,主要包括两税合并对引进外资会造成多大影响、对国家税收收入又会带来多大影响等方面。

这是正常的,对任何改革都难免有这样那样的担心,关键是如何化解这些疑惑。

首先,两税合并对引进外资可能造成的影响。

有些人担心,外资对我国税收优惠政策的调整十分敏感,搞不好会引起很大的震动和冲击,影响外商投资的积极性。

我们认为,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税法合并,对于外资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取消,短期内对于外资流入肯定会造成负面影响,但影响不会很大。

大致估算,每年利用外资增量预计下降30亿至50亿美元。

外资流入小幅波动很正常,完全不必大惊小怪。

如果两税并轨运作得当,对于外资企业处理妥当(包括适当的优惠期限),这一负面影响会很大程度地被消化掉。

尽管目前看来税收优惠政策不是着眼于全球布局的跨国公司考虑的重点,但税制毕竟是一个地区整体投资环境不可或缺的一个因素,一些中小投资者,尤其是亚太地区,港澳、台湾地区的投资者比较在意税收优惠,这部分投资者可能会转战周边国家地区。

大企业因此撤资的可能性极小,因为,税收优惠并非吸引外资的首要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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