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判决书(申请认定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用)——(民事诉讼,判决书)
孙颖、王金山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孙颖、王金山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7.02【案件字号】(2020)津02民终75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哈欣兰岚包颖【审理法官】哈欣兰岚包颖【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孙颖;王金山【当事人】孙颖王金山【当事人-个人】孙颖王金山【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孙颖【被告】王金山【本院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权责关键词】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撤销法定代理法定代理人可采性质证诉讼请求驳回起诉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被上诉人王金山于一审审理期间提交了残疾人证一份,载明被上诉人王金山系精神残疾二级。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在审判执行工作中切实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的意见》第5条规定:“依法适用监护制度。
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残疾人参加诉讼的,应由其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
"本案中,被上诉人王金山向法院提交了精神残疾为二级的残疾证,但该残疾证不能作为认定被上诉人王金山民事行为能力的依据,必须通过特别程序确定被上诉人王金山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申请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由其近亲属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向该公民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上诉人孙颖向被上诉人王金山主张债权,应属于利害关系人,在上诉人孙颖拒绝申请对被告的民事行为能力进行司法鉴定的情况下,一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人孙颖的起诉并无不妥之处。
民事诉讼法文书格式范文
民事判决书1、民事判决书(第一审普通程序用)××××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民初……号原告:×××,男/女,××××年××月××日出生,×族,……(工作单位和职务或者职业),住……。
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第三人:×××,……。
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以上写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原告×××与被告×××、第三人×××……(写明案由)一案,本院于××××年××月××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因涉及……(写明不公开开庭的理由)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被告×××、第三人×××(写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诉讼地位和姓名或者名称)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2.……(明确原告的诉讼请求)。
事实和理由:……(概述原告主张的事实和理由)。
刘某1、刘2与施某1遗赠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刘某1、刘2与施某1遗赠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婚姻家庭、继承纠纷婚姻家庭纠纷分家析产纠纷【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3.26【案件字号】(2021)沪02民终118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季磊沈燕陆晓波【审理法官】季磊沈燕陆晓波【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刘某1;刘2;施某1【当事人】刘某1刘2施某1【当事人-个人】刘某1刘2施某1【代理律师/律所】赵海晏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许多曦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赵海晏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许多曦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赵海晏许多曦【代理律所】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刘2【本院观点】原审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辩意见及提交的其他证据经质证属实后,对本案事实进行了认定,在此基础上依法作出的原审判决并无不当,且理由阐述较为充分,故本院在此不再赘述。
【权责关键词】民事行为能力无效合同鉴定意见证据不足新证据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折价【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中,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另查明,一审审理期间,刘某1、刘2、施某1共提供了《上海市不动产登记申请书》、《自愿离婚协议书》等8份样本材料供作笔迹鉴定,均为“施某2”签名字迹,以及日期、电话号码等阿拉伯数字字迹。
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表明,《遗嘱》上除“施某2”字迹外的其余需检字迹与样本1至7字迹在单字“施”和阿拉伯数字的笔迹特征上存在较好的符合。
但由于样本上可供比较的字迹较少,故无法判断两者是否同一人所写。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原审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辩意见及提交的其他证据经质证属实后,对本案事实进行了认定,在此基础上依法作出的原审判决并无不当,且理由阐述较为充分,故本院在此不再赘述。
黄某、陈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黄某、陈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人格权纠纷人格权纠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0.20【案件字号】(2020)粤01民终1736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苗玉红【审理法官】苗玉红【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黄某;陈某;黄某1;付某【当事人】陈某黄某1付某【当事人-个人】黄某陈某黄某1付某【代理律师/律所】张家齐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莫舒淇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谭忠懿广东国晖(广州)律师事务所;陈世庆广东国晖(广州)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张家齐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莫舒淇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谭忠懿广东国晖(广州)律师事务所陈世庆广东国晖(广州)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张家齐莫舒淇谭忠懿陈世庆【代理律所】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广东国晖(广州)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字号名称】民终字【本院观点】本案争议的焦点主要在于责任比例的认定问题。
【权责关键词】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法定代理过错法定代理人关联性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主要在于责任比例的认定问题。
本案中,黄某1在倒退走的过程中碰撞付某致其倒地受伤,事发时黄某1已年满12周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于自己的行为具有一定的认识和判断能力,理应认识到倒退走具有一定的危险性,同时付某从儿童玩耍区附近通行时,理应持更谨慎的安全注意义务,因此,对于付某的损伤,双方均有过错,且黄某1的过错程度相对要大于付某,一审判决黄某1承担80%的赔偿责任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黄某1、黄某、陈某上诉主张其只需承担60%以下的赔偿责任,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至于医疗辅助器具费的金额,付某在一审时已经提交了病历、医疗费单据以及用药清单等,证实了医院所使用的骨盆外固定支架的具体费用,一审据此作出认定并无不当,黄某1、黄某、陈某仅根据京东、淘宝网上的查询结果就认为医疗辅助器具的费用过高,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陈某1、宋某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陈某1、宋某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人格权纠纷人格权纠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审理法院】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7.26【案件字号】(2021)闽07民终88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黄建英刘新勇苏琦【审理法官】黄建英刘新勇苏琦【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陈某1;宋某;政和县铁山镇中心小学【当事人】陈某1宋某政和县铁山镇中心小学【当事人-个人】陈某1宋某【当事人-公司】政和县铁山镇中心小学【代理律师/律所】陈勇福建五仁律师事务所;陈婷婷福建五仁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陈勇福建五仁律师事务所陈婷婷福建五仁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陈勇陈婷婷【代理律所】福建五仁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政和县铁山镇中心小学【本院观点】本案争议焦点是福建澄源司法鉴定所的鉴定意见书及鉴定回复函中认定的陈某12018年9月份后医疗费考虑为非外伤性疾病用药的意见能否采用。
【权责关键词】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撤销法定代理侵权第三人法定代理人鉴定意见新证据重新鉴定诉讼请求开庭审理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正确,予以确认。
上诉人陈某1对一审认定的部分证据提出异议,即2018年10月18日福建医科大学附属南平第一医院出具的出院小结,对陈某1的病情记载“常规脑电图未见明显异常。
动态脑电图:不正常动态脑电图(清醒期左额颞区反复可见散在或成群中,波幅3-5Hz不规则慢波),”与福建澄源司法鉴定报告分析说明中表述的“期间检查颅脑CT、MRI,脑电图等,均未见明显异常”中的表述矛盾。
经查,2018年3月16日,福建省立医院出具的陈某1脑电图报告单检查结论为正常脑电图,2018年11月20日,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新华医院视频脑电图监测报告结论为正常脑电图,2019年7月28日,上海市中医院出具的脑电图报告单诊断意见为脑电图背景无异常。
自-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和支付令
判决,是指人民法院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经对案件审理,就案件的实体问题所作的决定。
判决书从送达或当事人接到的第二天起,在法定的期限内,当事人不上诉,人民检察院不抗诉,过了上诉和抗诉期限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的判决,宣判后立即生效。
ﻫ民事判决指人民法院通过法定程序,根据认定的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以国家审判机关的名义所作出的解决当事人民事权利义务争议的判定。
刑事诉讼中的裁定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和判决执行过程中,对诉讼程序问题和部分案件的实体问题所作的决定。
ﻫ判决、裁定的区别:ﻫ1、判决解决的是案件的实体问题;裁定是解决诉讼中的程序事项;ﻫ2、裁定发生于诉讼的各个阶段一个案件可能有多个裁定;判决在案件审理终结时作出;3、裁定可采用书面形式也可采用口头形式;判决只能采用书面形式;ﻫ4、除不予受理、对管辖权的异议、驳回起诉的裁定可上诉外,其他裁定一律不准上诉;一审判决可以上诉。
裁定与判决的区别是什么?民事判决,是人民法院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依照法律,对审理终结的诉讼案件或者非诉讼案件,就当事人民事实体权利义务的争议,或者就确认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作出的决定,民事判决的书面形式,就是民事判决书。
ﻫ民事裁定,是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或者在民事案件执行的过程中,为保证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就发生的诉讼程序问题作出的决定。
民事裁定的书面形式,就是民事裁定书。
民事裁定和民事判决,虽然都是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过程中作出的决定,都具有法律上的效力,但是,二者又不相同:1、适用的事项不同。
裁定解决的是诉讼过程中的程序性问题,目的是使人民法院有效地指挥诉讼,清除诉讼中的障碍,推进诉讼进程。
判决解决的是当事人双方争执的权利义务问题,即实体法律关系,目的是解决民事权益纠纷,使当事人之间的争议得以解决。
2、作出的依据不同。
裁定根据的事实是程序性事实、依据的法律是民事诉讼法,可以在诉讼过程中的任何阶段作出。
判决根据的事实是人民法院认定的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事实,依据的法律是民法、婚姻法、继承法、经济法等实体法,判决只能在案件审理的最后阶段作出。
肖某、肖祖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肖某、肖祖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人格权纠纷人格权纠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审理法院】云南省昭通地区(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云南省昭通地区(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1.24【案件字号】(2020)云06民终262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王正云杨稳香肖荣蓉【审理法官】王正云杨稳香肖荣蓉【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肖某;肖祖强;唐某1;盐津县落雁乡中心学校【当事人】肖某肖祖强唐某1盐津县落雁乡中心学校【当事人-个人】肖某肖祖强唐某1【当事人-公司】盐津县落雁乡中心学校【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肖祖强【被告】盐津县落雁乡中心学校【本院观点】从云南昭通滇东北乾诚司法鉴定中心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载明的内容看,该鉴定中心是根据盐津县落雁乡卫生院诊断及宜宾市人民医院的住院病历等资料,结合对唐某1查体得出的鉴定意见,而根据盐津县落雁卫生院2019年10月21日X线诊断报告结论为1、左侧肱骨远端骨折可能,请结合临床考虑;2.左侧桡骨脱位可能,请结合临床考虑或进一步检查。
在一审诉讼,肖某、肖祖强对2019年10月21日肖某撞伤唐某1的事实明确表示认可,且肖某经医院检查确有外伤,因此,肖某对唐某1的损伤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权责关键词】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法定代理强制执行过错诉讼请求书面审理维持原判鉴定意见法定代理人新证据关联性【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诉讼费968元由上诉人肖某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判决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二年。
【更新时间】2021-10-28 00:43:56肖某、肖祖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云06民终262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肖某。
西工大2020年4月《民事诉讼法》作业机考参考答案
西工大2020年4月《民事诉讼法》作业机考参考答案(总13页)--本页仅作为文档封面,使用时请直接删除即可----内页可以根据需求调整合适字体及大小--西工大2020年4月《民事诉讼法》作业机考参考答案试卷总分:100 得分:100要答案:wangjiaofudao一、单选题 (共 30 道试题,共 60 分)1.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时,经协商解决不可的,依法报请()A.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B.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C.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D.双方协商的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正确答案:B2.甲起诉乙要求返还借款,法院判决甲胜诉。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乙无足够现金偿还借款,于是法院扣押了乙的一处房产准备拍卖。
乙认为这处房产对他有特殊意义,申请用一辆价值相当的汽车更换。
法院认为汽车不足以抵偿债务,未予同意。
乙认为扣押行为错误,提出异议。
法院经审查驳回该异议。
关于乙的救济渠道,下列哪一选项表述正确()A.乙可向执行法院申请复议B.乙可向执行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C.乙可向执行法院的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D.乙应向原审法院申请再审正确答案:B3.张三诉李四损害赔偿一案,经法院调解后达成调解协议,法院制作调解书,双方签收后,张三反悔。
这时,张三()A.可以另行起诉B.可以上诉C.不可以申请再审D.提供证据证明调解协议违法或违反自愿原则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正确答案:D4.甲将10万元借给乙,乙到期未还;乙将25万元借给丙,丙到期也未还。
如果甲欲起诉实现自己的债权,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甲可以乙为被告起诉,丙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B.甲可以丙为被告起诉,乙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C.甲可以乙与丙为共同被告起诉D.甲可以乙为被告起诉,丙不能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正确答案:D5.下列关于民事诉讼中的法定代理人与委托代理人的表述,哪个是错误的()A.委托代理人的诉讼权利不可能多于法定代理人B.法定代表人可以是委托代理人的委托人C.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成为委托代理人D.法定代理人与当事人在诉讼上具有相同的诉讼地位正确答案:6.当事人在再审程序中提供新的证据的,应当在什么时间提出()A.申请再审时B.再审审理时C.再审审理前D.再审判决前正确答案:7.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A.拘留B.拘传C.缺席判决D.判决其败诉正确答案:8.甲起诉乙要求其向自己赔礼道歉,法院依法审理后认为甲的诉讼请求在实体上不能得到支持,法院应()A.裁定不予受理B.裁定驳回起诉C.判决驳回诉讼请求D.按撤诉处理正确答案:9.简易程序转换为普通程序,审理期限应从什么时间开始计算()A.受理之日起计算B.立案之日起计算C.转为普通程序之日起计算D.转为普通程序后开庭之日起计算正确答案:10.户口是山西省D县的陈某,2015年1月开始居住于北京A区,同年12月因做生意回到太原市B区居住。
姜某1、姜某2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姜某1、姜某2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人格权纠纷人格权纠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审理法院】山东省德州地区(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德州地区(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5.25【案件字号】(2020)鲁14民终127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王鲲李敏杨娜【审理法官】王鲲李敏杨娜【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姜某1;姜某2;尹某;赵金兰【当事人】姜某1姜某2尹某赵金兰【当事人-个人】姜某1姜某2尹某赵金兰【代理律师/律所】孙爱军山东华控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孙爱军山东华控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孙爱军【代理律所】山东华控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被告】赵金兰【本院观点】上述证据证实的费用并不包含在被上诉人一审诉求中,上诉人要求扣除相应费用的主张不成立。
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问题有:一、原审关于责任比例划分是否恰当;二、原审认定的医疗费等相关费用数额是否存在过高的情况,是否均与本案具有关联性。
【权责关键词】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显失公平撤销法定代理过错法定代理人关联性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问题有:一、原审关于责任比例划分是否恰当;二、原审认定的医疗费等相关费用数额是否存在过高的情况,是否均与本案具有关联性。
关于第一个焦点问题,从事发现场的监控录像中可以看出,事故发生时姜某1骑行滑板车于被上诉人跳广场舞队伍的后方,与被上诉人距离较近,被上诉人在后退过程中,被滑板车绊倒摔伤,姜某1对事故的发生应承担主要责任,原审认定上诉人承担95%的责任比例属裁量权范围内,并无明显错误;关于第二个焦点问题,从被上诉人花费清单来看,其治疗费用14余万元中主要的大额支出在人工植入体、锁定接骨螺钉、骨折内固定术等,而这些均是治疗本次事故导致外伤的费用,且上诉人亦未明确哪些费用、多少数额与事故无关,对其诉称的部分医疗费与事故无关联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民事判决书(第一审普通程序用)——(民事诉讼,判决书)
____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____)____民初____号原告:____,男/女____年____月____日出生,____族,____(工作单位和职务或者职业),住____。
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____,____。
委托诉讼代理人:____,____。
被告:____,住所地____。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____,____。
委托诉讼代理人:____,____。
第三人:____,____。
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____,____。
委托诉讼代理人:____,____。
(以上写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原告____与被告____,第三人____(写明案由)一案,本院于____年____月____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因涉及____(写明不公开开庭的理由)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____、被告____、第三人____(写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诉讼地位和姓名或者名称)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____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____;2.____(明确原告的诉讼请求)。
事实和理由:____ (概述原告主张的事实和理由)。
____辩称,____(概述被告答辩意见)。
____诉/述称,____(概述第三人陈述意见)。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1.____;2.____。
(写明法院是否采信证据,事实认定的意见和理由)。
本院认为____(写明争议焦点,根据认定的事实和相关法律,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作出分析,说明理由)。
综上所述,____(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是否支持进行总结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____法》第____条、____《写明法律文件名称及其条款项序号)规定,判决如下:____;____。
(以上分项写明判决结果)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没有给付金钱义务的,不写)。
民权县交通运输局、李某等健康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权县交通运输局、李某等健康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人格权纠纷人格权纠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审理法院】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3.08【案件字号】(2022)豫14民终86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郭玮宁传正段旭【审理法官】郭玮宁传正段旭【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民权县交通运输局;李某;民权县水利局;民权县绿洲街道办事处【当事人】民权县交通运输局李某民权县水利局民权县绿洲街道办事处【当事人-个人】李某【当事人-公司】民权县交通运输局民权县水利局民权县绿洲街道办事处【代理律师/律所】王双河南宇博律师事务所;亓帅河南宇博律师事务所;申浩河南宇博律师事务所;苏效钦河南宇博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王双河南宇博律师事务所亓帅河南宇博律师事务所申浩河南宇博律师事务所苏效钦河南宇博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王双亓帅申浩苏效钦【代理律所】河南宇博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民权县交通运输局【被告】民权县水利局;民权县绿洲街道办事处【本院观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民权县交通运输局应否对被上诉人李某的受伤承担赔偿责任,如应承担,一审责任比例的划分是否正确。
【权责关键词】撤销法定代理过错第三人法定代理人鉴定意见证据不足关联性质证举证不能的后果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对当事人二审争议的事实,本院认定如下,上诉人提交的照片不显示拍摄时间,不能实现其证明目的,本院不予采信。
本院对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民权县交通运输局应否对被上诉人李某的受伤承担赔偿责任,如应承担,一审责任比例的划分是否正确。
本案中,各方当事人对李某在民权县绿洲大桥东侧玩耍时,被脱落桥板砸伤左脚的事实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李某受伤后即被送往医院接受治疗,且根据《民权县交通运输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及河南省交通厅印发《河南省公路桥梁改造项目实施方案编制办法(试行)》的通知,事故发生地属民权县交通运输局管理,其作为涉案大桥的管理单位,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尽到安全防护、管理职责,故其应对被上诉人李某的受伤承担赔偿责任。
基层法院民事判决书参考样式(一)
0
2
样
式
6
4
:
因申请诉前
财产保全损
害责任纠纷
民事判决书
0 3
样式65: 因申请诉前 证据保全损 害责任纠纷 民事判决书
0
4
样
式
6
6
:
因申请诉中
财产保全损
害责任纠纷
民事判决书
0 6
样式68: 因申请先予 执行损害责 任纠纷民事 判决书
0
5
样
式
6
7
:
因申请诉中
证据保全损
害责任纠纷
民事判决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 × × × × ×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 × × × × ×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 × × × × ×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 × × × × ×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 × × × × ×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样式69:申请确定选 民资格民事判决书
样式70:申请宣告公 民失踪民事判决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 × × × × ×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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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中心支公司、孙某1等健康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中心支公司、孙某1等健康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人格权纠纷人格权纠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审理法院】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8.17【案件字号】(2022)豫15民终427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沈继红【审理法官】沈继红【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中心支公司;孙某1;刁某1;刁某2;息县陈棚乡中心学校【当事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中心支公司孙某1刁某1刁某2息县陈棚乡中心学校【当事人-个人】孙某1刁某1刁某2【当事人-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中心支公司息县陈棚乡中心学校【代理律师/律所】崔涛河南冠南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崔涛河南冠南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崔涛【代理律所】河南冠南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中心支公司【被告】息县陈棚乡中心学校【本院观点】学校对在校学习的未成年学生承担教育、管理、保护义务。
【权责关键词】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撤销法定代理合同过错无过错特别授权法定代理人鉴定意见新证据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一致,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学校对在校学习的未成年学生承担教育、管理、保护义务。
孙某1在课间活动期间受伤,息县陈棚乡中心学校未能证明其已经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其应就孙某1的受伤承担赔偿责任。
一审法院结合案件实际认定息县陈棚乡中心学校承担的赔偿责任比例适当。
息县陈棚乡中心学校在平安财保信阳支公司处投保了校方责任保险,此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平安财保信阳支公司应当就息县陈棚乡中心学校应赔偿的费用在保险合同责任限额内代为赔偿。
关于上诉人上诉称孙某1仅1颗门牙受损,但鉴定意见为2颗牙齿费用问题。
乌海市第八中学与翟某1、高某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乌海市第八中学与翟某1、高某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人格权纠纷人格权纠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审理法院】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5.20【案件字号】(2021)内03民终27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董佩兰杨硕张娜【审理法官】董佩兰杨硕张娜【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乌海市第八中学;翟某1;高某;武某1【当事人】乌海市第八中学翟某1高某武某1【当事人-个人】翟某1高某武某1【当事人-公司】乌海市第八中学【代理律师/律所】丁丽萍内蒙古坤坊律师事务所;任永峰内蒙古济海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丁丽萍内蒙古坤坊律师事务所任永峰内蒙古济海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丁丽萍任永峰【代理律所】内蒙古坤坊律师事务所内蒙古济海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乌海市第八中学【本院观点】关于上诉人乌海市第八中学主张其不应承担案涉赔偿责任的上诉请求。
【权责关键词】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法定代理过错法定代理人鉴定意见证据交换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关于上诉人乌海市第八中学主张其不应承担案涉赔偿责任的上诉请求。
被上诉人翟某1、高某以及证人郝某、武某2的陈述可证实,被上诉人翟某1与被上诉人高某系因课上玩手机发生争执而引起双方打架事情发生,故上诉人乌海市第八中学未尽到管理职责,一审法院酌情确定上诉人乌海市第八中学对被上诉人翟某1的伤害承担20%的赔偿责任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上诉人乌海市第八中学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392.19元,由上诉人乌海市第八中学负担。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中心支公司、王某1等健康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中心支公司、王某1等健康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人格权纠纷人格权纠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审理法院】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6.21【案件字号】(2022)豫16民终267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刘凯【审理法官】刘凯【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中心支公司;王某1;王某2;郸城县实验小学【当事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中心支公司王某1王某2郸城县实验小学【当事人-个人】王某1王某2【当事人-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中心支公司郸城县实验小学【代理律师/律所】张广明河南洺水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张广明河南洺水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张广明【代理律所】河南洺水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中心支公司【被告】郸城县实验小学【本院观点】本案中各方当事人所争议的焦点为:1、人寿财险周口公司是否在本案中对王某1的损害后果承担70%的赔偿责任;2、人寿财险周口公司应否在本案中承担部分诉讼费用。
【权责关键词】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撤销法定代理过错法定代理人鉴定意见新证据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查明事实一致,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中各方当事人所争议的焦点为:1、人寿财险周口公司是否在本案中对王某1的损害后果承担70%的赔偿责任;2、人寿财险周口公司应否在本案中承担部分诉讼费用。
关于第一个焦点:本案事故发生在学校上体育课期间,郸城县实验小学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对王某2的行为未能及时有效制止,是本次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郸城县实验小学对王某1的损害后果应承担主要责任,因郸城县实验小学为王某1投保有校方责任险,郸城县实验小学的赔偿责任应当由人寿财险周口公司承担,故一审判决人寿财险周口公司赔偿王某1合理损失的70%符合本案事实及相关法律规定,并无不当之处;关于第二个焦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诉讼费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
张某某、张某等与熊某某、淮安市淮阴实验小学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张某某、张某等与熊某某、淮安市淮阴实验小学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人格权纠纷人格权纠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审理法院】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原江苏省淮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原江苏省淮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9.29【案件字号】(2020)苏08民终177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沙瑞新阮明王琳琳【审理法官】沙瑞新阮明王琳琳【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张煜麒;张某;吴某;熊彦凯;淮安市淮阴实验小学【当事人】张煜麒张某吴某熊彦凯淮安市淮阴实验小学【当事人-个人】张煜麒张某吴某熊彦凯【当事人-公司】淮安市淮阴实验小学【代理律师/律所】王艳江苏铭彦律师事务所;陈玉江江苏岸庆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王艳江苏铭彦律师事务所陈玉江江苏岸庆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王艳陈玉江【代理律所】江苏铭彦律师事务所江苏岸庆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张煜麒【被告】熊彦凯;淮安市淮阴实验小学【本院观点】关于焦点一,上诉人张煜麒与被上诉人熊彦凯均系被上诉人淮阴实验小学六年级十二班且为前后座的同班同学,根据学校的一审举证,能够证明两人在校期间已经接受了学校5年的相关安全教育,对于学校规定“学生课间活动的强度要适当,不要做剧烈的活动,活动要注意安全,切忌猛追猛打,要避免发生扭伤、砸伤等危险",两人是明知的并懂得必须要遵守。
【权责关键词】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显失公平撤销法定代理过错无过错第三人法定代理人鉴定意见新证据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确认一审认定的事实。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一、本案各方当事人对损害后果应如何承担责任;二、上诉人张某、吴某作为张某某的监护人,是否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三、被上诉人淮阴实验小学是否存在未及时送医治疗问题,被上诉人张某某的监护人是否存在延误治疗导致损害后果扩大问题。
邯郸市邯山区渚河路小学、蔡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邯郸市邯山区渚河路小学、蔡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人格权纠纷人格权纠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审理法院】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5.20【案件字号】(2021)冀04民终257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江志刚徐世民陈德树【审理法官】江志刚徐世民陈德树【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邯郸市邯山区渚河路小学;李某;暨法定代理人;任某;蔡某【当事人】邯郸市邯山区渚河路小学李某暨法定代理人任某蔡某【当事人-个人】李某任某蔡某【当事人-公司】邯郸市邯山区渚河路小学暨法定代理人【代理律师/律所】马文明河北维民权律师事务所;李娜河北万强律师事务所;魏国栋北京德和衡(邯郸)律师事务所;李俊河北盈邦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马文明河北维民权律师事务所李娜河北万强律师事务所魏国栋北京德和衡(邯郸)律师事务所李俊河北盈邦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马文明李娜魏国栋李俊【代理律所】河北维民权律师事务所河北万强律师事务所北京德和衡(邯郸)律师事务所河北盈邦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邯郸市邯山区渚河路小学【被告】暨法定代理人【本院观点】本案的争议焦点是:邯郸市邯山区渚河路小学是否尽到管理之责,应否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心智发育不成熟,自我保护能力较弱,其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暂时脱离了监护人的管理和保护,因此,对脱离监护人管理和保护范围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设立特别保护机制,具有现实需求。
【权责关键词】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撤销法定代理侵权意外事件法定代理人鉴定意见证明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邯郸市邯山区渚河路小学是否尽到管理之责,应否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关于该焦点,本院认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心智发育不成熟,自我保护能力较弱,其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暂时脱离了监护人的管理和保护,因此,对脱离监护人管理和保护范围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设立特别保护机制,具有现实需求。
民事判决书模板范本(申请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用)法律文书
民事判决书(申请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用)××××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民特……号申请人:×××,……。
……被申请人:×××,……。
……代理人:×××(系被申请人×××的××),……。
……(以上写明申请人、被申请人及其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申请人×××申请认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于××××年××月××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
现已审理终结。
×××称,……(概述申请人的请求、事实和理由)。
×××称,……(概述被申请人意见)。
×××称,……(概述代理人意见)。
经审理查明:……(写明被申请人的基本信息、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关系、行为能力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写明判决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X条规定,判决如下:(认定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写明:)×××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驳回申请的,写明:)驳回×××的申请。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年××月××日(院印)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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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____)____民特____号
申请人:____,____。
____
被申请人____,____。
____
代理人____(系被申请人____的____),____。
____
(以上写明申请人,被申请人及其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
申请人____申请认定____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于____年____月____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
现已审理终结
____称,____(概述申请人的请求、事实和理由)。
____称,____(概述被申请人意见)。
____称,____(概述代理人意见)。
经审理查明:____(写明被申请人的基本信息、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关系、行为能力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____(写明判决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规定,判决如下:
(认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写明:)
____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驳回申请的,写明:)
驳回____的申请。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院印)
书记员____
【说明】
1.本样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制定,供公民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申请认定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后,判决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驳回申请用。
2.申请人应当是被申请认定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近亲属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
3.人民法院审理认定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案件,应当由该公民的近亲属为代理人,但申请人除外。
近亲属互相推诿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为代理人。
该公民健康情况许可的,还应当询问本人的意见。
来源: /ws/detail1283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