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度汇算清缴相关政策问题解答
北京市国税局2012年度汇算清缴政策热点问题解答之一
北京市国税局2012年度汇算清缴政策热点问题解答之一
1.应扣未扣支出的范围问题
问:按照15号公告第六条的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其中“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是指哪些支出?
答: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以下简称以前年度应扣未扣支出)是指企业在以前年度已进行会计处理,但因财务会计处理规定与税法规定不一致或企业对政策理解有误造成企业以前年度未扣除的支出。
如企业以前年度发生支出已进行会计处理计入管理费用,但未取得真实合法的有效凭证,以后年度取得时造成在以前年度应扣未扣。
2.以前年度发生应扣未扣支出追补扣除的申报手续问题
问:企业追补扣除以前年度应扣未扣支出需履行哪些手续?
答:企业以前年度发生应扣未扣支出由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以下简称专项申报说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
企业发生的2011年(含)。
201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解读
第二部分
201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若干政策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25号公告相关规定: “第三条 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是指
企业在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合理损失(以 下简称实际资产损失),以及企业虽未实际处置、转让上述 资产,但符合《通知》和本办法规定条件计算确认的损失 (以下简称法定资产损失)。 第四条 企业实际资产损失,应当在其实际发生且会计 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法定资产损失,应当在企 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证据资料证明该项资产已符合法定资 产损失确认条件,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 第五条 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 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后方能在税前扣除。未经申报的损失, 不得在税前扣除。
谢 谢!
作为“扣除年度”;企业发生法定资产损失,应将 申报年度作为“扣除年度”; 不同的扣除年度,分 别填报; 2.2013年进入歇业清算期的企业(已在税务机关办 理企业清算登记),可对当年度及以前年度生产经 营期间、歇业清算期间资产损失进行申报; 3.正常经营企业(非歇业清算企业)不能选择扣除 年度为2013。
第二部分
201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若干政策解读
八、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可否核定征收问题
问: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是否可以核定征收企 业所得税? 答: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包括只设立项目部的 建筑企业)属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 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 第二条规定的汇总纳税企业,应当按照规定汇总缴 纳企业所得税,一律不得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二部分
201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若干政策解读
四、关于历年工资储备结余问题
2012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注意事项与新政策解析2012.12
新税收政策解析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国债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 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36号公告)
1.利息收入的确认 2.免税收入的确认 3.转让收益的确认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 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
1.限定条件 2.税务处理
新税收政策解析
新税收政策解析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境外所得适 用税率及税收抵免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47号)
可按照15%的优惠税率计算境内外应纳税总额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复审期间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公告》
( 2011年第4号公告 )
高新技术企业应在资格期满前三个月内提出复审申请,在通过 复审之前,在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内,其当年企业所得税暂 按15%的税率预缴。
新税收政策解析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 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
一、关于季节工、临时工等费用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因雇用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以及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 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按《企业所得税 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 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二、关于企业融资费用支出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通过发行债券、取得贷款、吸收保户储金等方式融资而发生的合理的费用支 出,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应计入相关资产成本;不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应作为财务费 用,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三、关于从事代理服务企业营业成本税前扣除问题 从事代理服务、主营业务收入为手续费、佣金的企业(如证券、期货、保险代理 等企业),其为取得该类收入而实际发生的营业成本(包括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准 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2013年(201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44问
2013年(201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44问1、2012年度的企业所得税从什么时间开始申报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
2012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自2013年1月1日开始。
2、今年亏损需要做审计吗?企业发生亏损可以用以后五个纳税年度内实现的利润弥补,企业发生的亏损要经税务师事务所审核确认方可到税务机关申报弥补。
3、2012年亏损多少需要审计?(一)当年亏损超过10万元(含)的纳税人,附送年度亏损额的鉴证报告;(二)当年弥补亏损的纳税人,需附送所弥补亏损年度亏损额的鉴证报告。
4、哪些事务所可以做所得税汇算清缴报告?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具有涉税鉴证资格的专业税务师事务所才可以进行所得税涉税审计,其他单位、会计个人、从事会计服务的公司出具的税审报告不具有法律效力,其税审报告税务机关不予采纳和受理。
5、什么情况下必须做税审?凡发生下列事项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在进行年度纳税申报时必须附送中介机构鉴证报告。
(一)当年亏损超过10万元(含)的纳税人,附送年度亏损额的鉴证报告;(二)当年弥补亏损的纳税人,附送所弥补亏损年度亏损额的鉴证报告,以前年度已就亏损额附送过鉴证报告的不再重复附送;...[ 详情 ]6、财产损失什么时间申报扣除?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2011年第25号),企业实际资产损失,应当在其实际发生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 详情 ]7、申报财产损失需要哪些证明资料?(一)现金保管人确认的现金盘点表(包括倒推至基准日的记录);(二)现金保管人对于短缺的说明及相关核准文件;(三)对责任人由于管理责任造成损失的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的说明; ...[ 详情 ]8、申请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流程?(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为列入事先备案的减免税项目,纳税人应向税务机关报送相关资料,提请备案,经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后执行。
2012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最新政策解读
1、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
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
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1)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2)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 具体管理要求; (3)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2、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 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 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3、企业将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 5 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 分,应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计入应税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 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七、资产损失 《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1年第 25 财税
企业转让国债,应在国债转让收入确认时确认利息收入的实现。
(2)国债利息收入计算
企业到期前转让国债、或者从非发行者投资购买的国债,其持有期间尚未兑付 的国债利息收入,按以下公式计算确定: 国债利息收入=国债金额×(适用年利率÷365)×持有天数 2、关于国债转让收入税务处理问题 (1)国债转让收入时间确认 企业转让国债应在转让国债合同、协议生效的日期,或者国债移交时确认转让 收入的实现。 (2)国债转让收益(损失)计算 企业转让或到期兑付国债取得的价款,减除其购买国债成本,并扣除其持有期 间按照本公告第一条计算的国债利息收入以及交易过程中相关税费后的余额,为 企业转让国债收益(损失)。 3、关于国债成本计算方法问题 企业在不同时间购买同一品种国债的,其转让时的成本计算方法,可在先进先 出法、加权平均法、个别计价法中选用一种。计价方法一经选用,不得随意改 变。 【注 1】 ( 1)本政策主要针对从二级市场购买国债的税务处理;
201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问题解答
201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问题解答北京市国家税务局所得税处2012年12月13日目录一、税前扣除政策问题解答(一)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以及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支出的税前扣除问题(二)企业融资费用支出税前扣除问题(三)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问题(四)筹办期业务招待费等费用税前扣除问题(五)以前年度发生应扣未扣支出的税务处理问题(六)企业不征税收入税务处理问题(七)税前扣除规定与企业实际会计处理之间的协调问题(八)利息支出税前扣除问题(九)雇主为雇员负担个人所得税款的税务处理问题二、政策性搬迁政策问题解答(一)政策性搬迁的范围问题(二)搬迁报废资产的税务处理问题(三)搬迁资产重新投入使用发生后续支出的税务处理问题(四)换入土地使用权的摊销年限问题(五)搬迁开始年度确认问题(六)搬迁完成(搬迁时间满5年)后发生搬迁支出的税务处理问题(七)政策性搬迁的税务管理与核算问题三、资产损失政策问题解答(一)损失确认条件的执行口径问题(二)损失时间的确认问题(三)对无法出具资产清偿证明或者遗产清偿证明的债权性投资损失(因破产、关闭等原因形成)的确认条件问题(四)境外损失税前扣除问题201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问题解答一、税前扣除政策问题解答(一)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以及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支出的税前扣除问题1.问:企业因雇用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以及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如何扣除?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以下简称15号公告)第一条的规定,企业因雇用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以及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201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及相关税收政策辅导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 第18号
的差额并入当期工资薪金计算个人所得税。
本公告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7号 一、专门从事股权(股票)投资业务的企业,不得核定 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依法按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 企业,取得的转让股权(股票)收入等转让财产收入,应全 额计入应税收入额,按照主营项目(业务)确定适用的应税 所得率计算征税;若主营项目(业务)发生变化,应在当年 汇算清缴时,按照变化后的主营项目(业务)重新确定适用 的应税所得率计算征税。 三、本公告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企业以前年度尚未
7、其他注意事项(省国税所得税处口径) (1)40号公告要求在政府主导下,这里的政 府是指县(区)级及以上政府及其部门; (2)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其他资产在停产期 间不能计提折旧,待搬迁完毕继续计提折旧; (3)停产期间的资产损失按年申报; (4)规划搬迁年度为搬迁开始年度,如果无 法确定,则最迟为取得第一笔搬迁款项的当年; (5)停产期间销售存货(不是新生产的)一 般不认为是生产经营,弥补亏损可以向后递延。
5、搬迁所得处理 40号公告对搬迁所得的税务处理,主要包 括搬迁所得的计算、纳税申报、税收待遇等规 定。
6、征收管理要求 能够按照40号公告进行税务处理的条件有 三个:一是符合政策性搬迁范围;二是单独进 行税务管理和核算;三是必须在搬迁开始年度 报送资料。以上必须同时满足才能享受40号公 告的税收待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有关个人所 得税问题的公告(2012年第53号)
主要内容 1.作为律师事务所雇员的律师从其分成收入中扣除办理 案件支出费用的标准,由现行在律师当月分成收入的30%比 例内确定,调整为35%比例内确定。 2.律师从接受法律事务服务的当事人处取得法律顾问费 或其他酬金等收入,并入其从律师事务所取得的其他收入, 按照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3.合伙人律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凭合法有效凭 据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和有关规定扣除费用;对确实不能提供合 法有效凭据而实际发生与业务有关的费用,可根据个人年营 业收入高低按一定比例扣除。 4.律师个人承担的按照律师协会规定参加的业务培训费 用,可据实扣除。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个人发生的其他费用和 列支标准,按照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的规定执行。
201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业务问题解答
201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业务问题解答一、收入类⒈企业取得的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的财政性资金,可否作为应税收入处理?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规定,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一是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二是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三是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上述规定说明企业取得的财政性资金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15号)规定,企业取得的财政性资金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但未按照税收规定进行管理的,应作为企业应税收入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⒉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按照税收规定取得的增值税退税,如何所得税处理?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规定,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规定取得的即征即退增值税款,由企业专项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并单独进行核算,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需要说明的是,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是指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规定的认定条件和《软件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软件企业。
⒊安置残疾人员就业企业取得的增值税退税,如何所得税处理?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规定,安置残疾人员就业企业取得的增值税退税属于财政性资金,但不属于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免税收入。
2012年企业汇算清缴
2012年企业汇算清缴—实操规程开言篇1.根据《福布斯》发表的2011年最新数据显示的“全球税负痛苦指数排行榜”,中国香港是仅次于阿拉伯联合酋长国,全球第二个税负最轻的地方。
中国继续是亚洲经济体中税务最重的国家,全球排名第二,税负痛苦指数是159。
第一名法国的税负痛苦指数是166。
2. 国内:一位资深税务系统专家说,经测算,一个生产型企业的税收占其利润的30%到40%。
但很多企业认为税要多于利润。
比如格力电器自1996年上市以来,缴税123亿元,利润99亿元。
有专家说:中国企业没有不多缴税的!!3.感悟:做人难、做纳税人更难、做中国的纳税人难上加难!中国企业将面临的不是经营风险,而是重大的税收风险!授课主要内容所得税汇算清缴中常见的模糊问题及规程点举例企业汇算清缴中的关键点解析;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填列及规程管理;税收优惠明细表填列及规程管理;不同背景下的企业在汇算申报时应注意环节。
收入类调整项目在申报表填列时的差异处理扣除类调整项目的规程要求及申报表填列时的差异处理资产类调整项目的规程要求及在申报表填列时的差异处理第一章汇算清缴中常见的模糊问题及规程点举例举例说明历年所得税汇算常见的模糊问题;企业当前的纳税风险成本与规程管理的相关性;解决税企争议时的规程要求;一、举例说明历年所得税汇算常见的模糊问题;【案例1】有些客户要求在签订合同交付定金后,即开具发票给他们,但是,产品未交付甚至还未生产完工,成本不能可靠计量。
如果先开具发票,会计上需确认收入,所得税上也要缴纳,但这与企业的实际经营业绩不符;如果不允许提前开具发票,但这会对业务的开展造成一定程度的不便。
请问我们企业该如何处理?【分析】(1)关于发票开具时限国税发【2006】156号)第11条的规定,专用发票应该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19条对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规定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2012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汇萃
2012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汇萃为便于纳税人熟悉、掌握企业所得税有关政策,顺利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现结合纳税人实际工作中常见问题及社会关注热点问题,就2012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的各种涉税疑难政策业务问题,进行汇集整理,以供大家在汇缴中参考。
(一)企业收入处理的政策疑难问题⒈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取得的社会保险补贴、职业培训补贴和岗位用工补贴,是否需要征收企业所得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87号)规定,对企业在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⑴企业能够提供资金拨付文件,且文件中规定该资金的专项用途;⑵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⑶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重新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收入总额;重新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综合上述规定,如果从县级(含本级)以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取得上述财政性资金,且同时符合上述文件规定的不征税收入三个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
但是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形成的费用以及资产的折旧、摊销不得税前扣除。
⒉核定征收企业取得的银行存款利息,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及其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银行存款利息属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收入总额的组成部分。
因此,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77号)规定,银行存款利息应计入应税收入额,按照规定的应税所得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2012年企业汇算清缴
2012年企业汇算清缴——实操规程一、2012年所得税汇算清缴中常见的模糊问题及规程点举例(一)举例说明历年所得税汇算常见的模糊问题1.权责发生制与合法凭证的取得问题。
思考:2011年3月份发生一笔房租支出,2012年12月才取得发票,能否税前扣除?是否做纳税调增?是永久性差异调增还是时间性差异调增?在哪年扣除?2.福利费列支范围(如旅游、食堂支出)所引起的纳税调整问题。
思考:食堂购买食材的支出是否需取得发票?(二)企业当前的纳税风险成本与规程管理的相关性1.没有按规程管理的要求取得合法有效凭证不能按规定计算差额纳税,不得作为进项税额抵扣、不得在税前扣除,甚至取得虚开的发票等所带来的补税、加收滞纳金和罚款等涉税风险。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打击制售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专项整治行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40号)第三条规定:对于不符合规定的发票和其他凭证,包括虚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均不得用以税前扣除、出口退税、抵扣税款。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8‟80号)第八条第(二)项规定,“落实管理和处罚规定。
在日常检查中发现纳税人使用不符合规定发票特别是没有填开付款方全称的发票,不得允许纳税人用于税前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的通知‣(国税发…2009‟114号)“六、加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管理。
…未按规定取得的合法有效凭据不得在税前扣除。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87号,2011年2月1日开始施行)规定: 第二十二条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1)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2)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3)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12年企业年终汇算清缴的新政解析、财税差异与纳税调整技巧1
一、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新八项扣除规定
2、返聘离、退休人员报酬的税务处理 (1)个人所得税 另外还有一种特殊情况是《关于高级专家延长离休退休 期间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 税[2008]7号)规定的对高级专家从其劳动人事关系所在 单位取得的,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向职工统一发放的工资、 薪金、奖金、津贴、补贴等收入,视同离休、退休工资, 免征个人所得税。但是这一政策仅适用于享受国家发放的 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学者;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 士,对于一般人员并不适用。
一、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新八项扣除规定
2、返聘离、退休人员报酬的税务处理 (1)个人所得税 ②受雇人员因事假、病假、休假等原因不 能正常出勤时,仍享受固定或基本工资收 入; ③受雇人员与单位其他正式职工享受同等 福利、社保、培训及其他待遇; ④受雇人员的职务晋升、职称评定等工作 由用人单位负责组织。
一、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新八项扣除规定
2、返聘离、退休人员报酬的税务处理 (1)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界定问 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526号)规定:“退休 人员再任职”,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①受雇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 劳动合同(协议),存在长期或连续的雇用与被 雇用关系;
一、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新八项扣除规定
3、企业支付离、退休人员费用的税务处理 (1)个人所得税处理:上分两种情况: ②给离、退休人员支付按照国家统一规定之外的补贴、补 助应纳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取得单位发放离退休工 资以外奖金补贴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 [2008]723号)规定:离退休人员除按规定领取离退休工 资或养老金外,另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各类补贴、奖金、 实物,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规 定可以免税的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 规定,离退休人员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各类补贴、奖金、 实物,应在减除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 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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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相关政策问题解答一、企业当年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未在当年取得合法凭证税前扣除问题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1年第34号第六条的规定,对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如果汇缴期内还不能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上述成本费用汇算清缴时不得在税前扣除。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2年第15号第六条的规定,对上述因汇缴期内未及时取得有效凭证没有在发生当年税前扣除的成本费用,企业在以后年度取得有效凭证并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二、残疾职工工资加计扣除基数问题企业享受残疾人工资加计扣除政策,残疾人工资加计扣除的基数是企业实际支付的残疾职工的工资(含应由个人负担的基本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等)。
三、投资性房地产计提折旧问题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会计上不计提折旧。
税务处理时可以按照历史成本及《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计算折旧并在税前扣除。
其计算的折旧额,应通过填报附表九进行纳税调整。
企业按税收规定提取的上述折旧金额应单独设置辅助帐进行管理,以备查验。
以前年度已进行的税务处理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不再调整。
四、总局公告〔2011〕34号提到的“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中的金融企业是否包括小额贷款公司问题金融企业不包括小额贷款公司,小额贷款公司贷款利率标准不得作为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第34号中提到的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
五、劳务派遣用工计算“三项费用”基数问题自2012年度起,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实际支付给劳务派遣企业,再由劳务派遣企业支付给被派遣员工的工资,凡在劳务派遣企业开具的发票中单独注明的,准予与企业实际发生的工资薪金总额合并,作为计算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和工会经费(以下简称“三项费用”)扣除的基数,劳务派遣企业不得以被派遣员工工资为基数,计算列支“三项费用”。
六、商品促销活动中赠品的税务处理问题企业在商品促销活动中,采取买一赠一以外的方式销售商品时,赠送给消费者的商品,在会计上做销售费用处理的,纳税申报时,应将赠送商品确认为视同销售收入,填入附表三第2行“视同销售收入”调增金额,同时结转视同销售成本,填入附表三第21行“视同销售成本”调减金额。
七、筹办期业务招待费等费用税前扣除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第15号第五条规定企业筹办期发生的业务招待费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开办费。
业务招待费实际发生额的60%在开办费结转摊销年度,按国税函[2009]98号第九条筹办费税务处理规定在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第15号第五条规定企业筹办期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按实际发生额计入开办费。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在开办费结转摊销年度,按国税函[2009]98号第九条筹办费税务处理规定在税前扣除。
八、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收入范围问题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的规定,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开发产品过程中取得的货币资金、非货币资金及其他经济利益,应确认为销售收入。
因此,对企业尚未取得预售许可证而向客户收取的定金、订金、保证金、诚意金、内部认购、会员卡或会员费等等性质的收入应确认为销售收入,按预计毛利率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九、房地产开发企业为装修样板房所配置的家居用品发生支出的税前扣除问题按照国税发[2009]31号文件第二十七条第六款规定,项目营销设施建造费应计入开发间接费。
样板房所配置的家居用品(如家具、家用电器、厨房用具等) 发生的支出也应计入开发间接费。
十、货物运输企业退税问题企业所得税由国税局负责征管,但由地税局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并统一代征企业所得税的代开票纳税人,其按规定应退的企业所得税仍按原规定执行,由主管国税机关办理退税,退税额不超过纳税年度主管国税机关已征的企业所得税,超出部分,由代开货物运输发票的地方税务局办理退税事宜。
上述退税事宜在每年企业所得税汇缴后办理。
十一、关于享受农林牧渔项目所得的纳税人减免税备案问题(一)对于享受农林牧渔项目所得减免的纳税人,减免税期限超过一个纳税年度,可以进行一次性备案。
征管系统中设置了减免税备案截止日期的,到期后应自动延长5年,企业不需重新备案。
(二)纳税人享受减免税的条件发生变化的,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主管国税机关报告,主管国税机关根据变化情况,7日内调整或停止其减免税。
十二、事后报送资料的减免税事项履行相关手续问题国债利息收入免税、股息红利投资收益免税、小型微利企业减免税等纳入事后备案管理的减免税项目,在汇算清缴期间随汇算清缴资料一并报送《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备案报告》等相关备案资料。
(一)国债利息收入免税需报送:1.《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备案报告》;2.国债利息收入享受优惠政策情况说明和计算过程;3.国债利息交割凭证。
(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税需报送:1.《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备案报告》;2.被投资企业进行利润分配的证明资料,包括股东大会决议、分配方案等资料。
(三)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需报送:1.《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备案报告》;2.企业本年度所属行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从业人数、资产总额情况说明。
十三、劳务派遣人员是否作为高新技术企业在职人员问题接受劳务派遣用工企业,劳务派遣人员不列入高新技术企业职工总数、科技人员和研发人员的统计范围;劳务派遣人员参与研究开发的,支付劳务派遣人员的工资不列入研究开发费中人员人工的统计范围。
十四、企业通过接受捐赠或接受投资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计算折旧年限问题企业通过接受捐赠或接受投资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按照津国税函[2010]15号文件第三条第五款的规定计算折旧年限:企业购买的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可凭合法凭证,按以下年限计算折旧在所得税前扣除。
以下方法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1.凡出售方能够提供固定资产原始资料(包括发票和固定资产使用卡片或相关资料)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可按税法规定该项资产的剩余年限计算折旧。
2.出售方虽不能提供固定资产原始资料复印件,但企业经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该项资产进行了评估,且评估报告中列明了该项资产的已使用年限和尚可使用年限,若该项资产整体使用年限(已使用年限+尚可使用年限)不低于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企业可选择按照资产评估报告中列明的该项资产尚可使用年限计算折旧金额或者按照税法规定该类资产最低折旧年限减除已使用年限作为该项资产的剩余折旧年限计算折旧。
上述方法一经选择,不得随意改变。
对固定资产整体使用年限低于税法规定的该类资产最低折旧年限的,按税法规定最低折旧年限减除已使用年限作为该项资产的剩余折旧年限计算折旧。
十五、关于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其资产评估增值额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另外,国税函〔2008〕828号文件规定“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1.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2.用于交际应酬;3.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4.用于股息分配;5.用于对外捐赠;6.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因此,根据以上规定凡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资产所有权发生转移,其资产评估增值额应并入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十六、关于企业为雇员负担的个人所得税(包括外籍人员)税前扣除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雇主为雇员承担全年一次性奖金部分税款有关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8号)规定,雇主为雇员负担全年一次性奖金部分个人所得税款属于雇员又额外增加了收入,应将雇主负担的这部分税款并入雇员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换算为应纳税所得额后计征个人所得税。
雇主为雇员负担的个人所得税应属于个人工资薪金的一部分,凡会计上己计入工资薪金科目核算的,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可以税前扣除。
凡单独作为企业管理费列支的,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不得税前扣除。
十七、关于外籍人员工资薪金支出税前扣除问题外籍人员与外国公司签订雇佣合同,并派遣到中国企业工作。
原由外国公司支付工资,中国企业负担生活费。
现外籍人员与外国公司不解除雇佣合同,同时又与中国企业签订合同,工资全部由中国企业负担。
对上述由中国企业负担的外籍员工的工资,凡外籍员工与中国企业签订了劳动合同,该工资直接发放到员工个人帐户,并且符合国税函【2009】3号文件关于“合理工资薪金”规定的,可以在税前扣除。
十八、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未全额取得发票折旧扣除问题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由于尚未办理竣工决算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可暂按合同规定的金额计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并自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在12个月内取得发票的,按发票金额调整原来的计税基础,补提的折旧应相应调整所属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12个月内未取得发票的,合同金额与发票金额差额计算的折旧额,不得在税前扣除。
十九、企业初次购置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和技术维护费用税前扣除问题对增值税纳税人抵减增值税应纳税额的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和缴纳的技术维护费,不得在税前扣除。
相关会计核算参照《财政部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企业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2]13号)有关规定。
二十、供热企业收取供热工程建设费确认收入的问题1.供热企业收取的供热工程建设费(一次性入网费)应确认收入的实现。
对管网设施等管理资产按照税法规定计提的折旧,可在税前扣除。
2.按照财会[2003]16号规定,企业按照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和合同约定取得的一次性入网费收入,应按合理的期限分期结转确认收入。
供热企业一次性收取的供热工程建设费的分摊期限应与管理资产折旧年限一致。
企业以前年度取得的供热工程建设费未确认收入的,自2012年起一律按管理资产折旧年限分期结转确认收入。
3.供水、供电、燃气等企业收取的一次性入网费参照以上原则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