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规章·专利权质押登记办法
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现实与展望
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现实与展望建立知识产权价值价值评估体系,丰富质押知识产权处置方法,探索建立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分担机制、建立协调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法律体系近年来,以知识产权作为质押物进行融资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创新型、科技型小微企业“融资 难”的问题。
但在实践中,知识产权质押仍存在诸多法律问题,亟须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体系和机制。
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现实困境经过多年的探索与发展,我国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制度体系已初步形成,但仍不完善。
在法律层面,《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相关规定自2021年1月1日起被《民法典》第四百四十条、四百四十四条及四百四十六条所取代,《民法典》关于知识产权质押的规定沿袭T《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规定。
在规章及自律规范层面,以《专利权质押登记办法》(2010)、《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程序规定》(2009年发布,2020年4月22日修订)以及《著作权质权登记办法》(2010)作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登记办法,替代了原先的《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管理暂行办法》(1996)、《著作权质押合同登记办法》(1996)以及《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程序》(1997)。
以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的三个知识产权资产评估指导意见作为评估指引,分别是《专利资产评估指导意见》(2008年发布,2017年9月8日修订)、《著作权资产评估指导意见》(2010年发布,2017年9月8日修订)以及《商标资产评估指导意见》(2011年发布,2017年9月8日修订)。
同时以其他部委的规范性文件作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发展指引。
在规范主体方面,以银保监会、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国家版权局等为主协调相关工作。
在组织机构上,国家知识产权总局负责专利权和商标质押合同的登记,国家版权局负责著作权质押合同登记。
总体来看,缺乏一部独立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法律规范对上述文件及行业规范进行统一指引.以消除不同机构之间关于知识产权质押的制度差异。
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章制度
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章制度一、总则为了保护本企业的知识产权,鼓励创新,提高企业的核心竞争力,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二、知识产权的范围本制度所称的知识产权包括但不限于:1、专利: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2、商标:包括企业的商标、服务商标以及商品名称等。
3、著作权:包括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创作,如软件、文档、设计图纸等。
4、商业秘密:包括技术秘密、经营秘密等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企业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三、知识产权的管理机构及职责(一)设立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企业设立专门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负责知识产权的日常管理工作。
(二)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的职责1、制定和完善企业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并监督执行。
2、负责企业知识产权的申请、注册、登记、维护等工作。
3、开展知识产权的宣传、培训工作,提高企业员工的知识产权意识。
4、处理企业内部的知识产权纠纷,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5、对企业的知识产权进行评估和分析,为企业的经营决策提供参考。
四、知识产权的获取(一)研发创新鼓励员工积极开展研发创新活动,对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的技术成果,及时申请专利保护。
(二)商标注册企业在推出新产品或服务之前,应提前进行商标注册,确保商标的专用权。
(三)著作权登记对于企业创作的软件、文档、设计图纸等作品,及时进行著作权登记。
五、知识产权的运用(一)许可使用企业可以将自身的知识产权许可给他人使用,获取相应的许可费用。
(二)转让在符合企业战略发展的前提下,将部分知识产权转让给他人,实现知识产权的价值最大化。
(三)质押融资利用知识产权进行质押融资,为企业的发展提供资金支持。
六、知识产权的保护(一)保密措施对于企业的商业秘密,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如与员工签订保密协议、限制访问权限等。
(二)侵权监测定期对市场进行监测,及时发现侵犯企业知识产权的行为。
(三)维权行动一旦发现侵权行为,立即采取维权行动,包括发送律师函、提起诉讼等,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专利权质押登记办法
专利权质押登记办法【法规类别】专利权保护【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56号【发布部门】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日期】2010.08.26【实施日期】2010.10.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五十六号)《专利权质押登记办法》已经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局长田力普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专利权质押登记办法第一条为了促进专利权的运用和资金融通,保障债权的实现,规范专利权质押登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专利权质押登记工作。
第三条以专利权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质押合同。
质押合同可以是单独订立的合同,也可以是主合同中的担保条款。
第四条以共有的专利权出质的,除全体共有人另有约定的以外,应当取得其他共有人的同意。
第五条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办理专利权质押登记手续的,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办理专利权质押登记手续的,可以委托依法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第六条当事人可以通过邮寄、直接送交等方式办理专利权质押登记相关手续。
第七条申请专利权质押登记的,当事人应当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下列文件:(一)出质人和质权人共同签字或者盖章的专利权质押登记申请表;(二)专利权质押合同;(三)双方当事人的身份证明;(四)委托代理的,注明委托权限的委托书;(五)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专利权经过资产评估的,当事人还应当提交资产评估报告。
除身份证明外,当事人提交的其他各种文件应当使用中文。
身份证明是外文的,当事人应当附送中文译文;未附送的,视为未提交。
对于本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的文件,当事人可以提交电子扫描件。
第八条国。
202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章制度_1
202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章制度202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章制度1担保是为了担保债权实现而采取的法律措施。
包括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担保。
在借贷、买卖、货物运输、加工运输、加工承揽等经济活动中,债权人需要以担保的方式保障其债权的实现的,可以设定担保。
一、保证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一)保证的方式保证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一般保证是指与主债务并无连带关系的保证债务。
一般保证具有补充性,当债权人未就主债务人的财产先为执行并且无效果之前,便要求保证人履行保证义务时,保证人有权拒绝,这种权利称为先诉抗辩权。
连带责任保证是指保证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
连带保证仍具有一般保证的从属性。
(二)保证的期限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三)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1、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2、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
二、抵押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特定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行为。
(一)抵押财产1、可以抵押的财产下列财产可以抵押: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
专利权质押登记相关知识介绍
2018/11/16
初审及流程管理部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三、办理质押登记的手续
2018/11/16
初审及流程管理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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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RT 3 实务操作
一、质物应具备的条件
第一,专利权必须有效; 第二,专利权不可分割出质; 第三,专利申请权不可质押。
2018/11/16
一、专利权质押登记的概念
– 专利权质押登记是使得以专利权这样的无形财 产进行质押之后,通过国家机关登记的方式完 成转移占有的过程,登记之日便为质权设立之 日。
2018/11/16
初审及流程管理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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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RT 1 基本概念
二、专利权质押登记的效力
– 由法律变化到登记效力
• 相关的法律法规 :1995年的《担保法》、1999年 的《合同法》、2007年的《物权法》和2008年修改 后的《专利法》,这四部法律,以及一部在1996年 制定的部门规章,《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管理暂行 办法》。 • 专利权质权自登记之日起设立。
2018/11/16 初审及流程管理部 21
PART 3 实务操作
• 专利申请权不可质押,是因为专利申请权 虽然是获得专利权的前提,依法可以转让, 但其明显具有不确定性,使之不能作为一 种具有法律效力的财产权,因而不能将专 利申请权作为质物进行质押。
2018/11/16 初审及流程管理部 22
PART 3 实务操作
初审及流程管理部 27
PART 3 实务操作
– 当事人提交了齐备的申请文件之日为登记申请 的受理日,由此开始国家知识产权局启动审核 程序,依法对登记申请进行审查。 – 需要补正的,当事人应当按补正通知书的要求 进行补正。 – 不论登记申请得以批准与否,国家知识产权局 均将以通知书形式将审查结果通知当事人。
知识产权管理办法及规章制度
知识产权管理办法及规章制度一、总则为了保护本公司的知识产权,鼓励创新,提高公司的核心竞争力,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知识产权管理办法及规章制度。
二、知识产权的定义和范围(一)知识产权的定义知识产权是指人们对其智力劳动成果所享有的法定权利,包括但不限于专利、商标、著作权、商业秘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
(二)知识产权的范围1、专利:包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
2、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
3、著作权:包括文字作品、口述作品、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美术、建筑作品、摄影作品、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计算机软件等。
4、商业秘密: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公司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公司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5、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指集成电路中至少有一个是有源元件的两个以上元件和部分或者全部互连线路的三维配置,或者为制造集成电路而准备的上述三维配置。
三、知识产权的管理机构及职责(一)知识产权管理领导小组成立以公司高层领导为核心的知识产权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公司知识产权战略,指导和监督知识产权管理工作。
(二)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设立专门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负责公司知识产权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但不限于知识产权的申请、维护、侵权监测、纠纷处理等。
(三)各部门的职责1、研发部门:负责新技术、新产品的研发,及时将研发成果进行知识产权保护。
2、市场部门:在市场推广活动中,注意保护公司的知识产权,防止侵权行为的发生。
3、法务部门:协助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处理知识产权纠纷,提供法律支持。
4、其他部门:在工作中积极配合知识产权管理工作,遵守公司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
四、知识产权的获取(一)专利申请1、研发人员在完成新技术、新产品的研发后,应及时向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提出专利申请。
公司专利申报工作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知识产权管理,提高公司专利申报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充分发挥专利在技术创新中的核心作用,根据国家有关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和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部所有涉及专利申报工作的部门和人员。
第三条本制度旨在规范专利申报工作流程,明确各部门和人员的职责,确保专利申报工作顺利进行。
第二章组织架构与职责第四条成立公司专利申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公司专利申报工作的全面规划、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研发部门作为专利申报工作的主体,负责以下职责:1. 组织开展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的研究开发,形成专利申请所需的创新成果;2. 收集、整理创新成果,提出专利申请需求;3. 编写专利申请文件,提交专利申请;4. 跟踪专利申请进度,协调处理专利申请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第六条法务部门负责以下职责:1. 对专利申请文件进行审核,确保其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要求;2. 协助研发部门处理专利申请过程中的法律事务;3. 监督专利申请的合规性,维护公司合法权益。
第七条财务部门负责以下职责:1. 根据公司预算,安排专利申请经费;2. 跟踪专利申请经费的使用情况,确保经费合理使用。
第三章专利申报工作流程第八条专利申报工作流程如下:1. 研发部门提出专利申请需求,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提交公司专利申报工作领导小组;2. 专利申报工作领导小组组织评估,确定专利申请项目;3. 研发部门编写专利申请文件,经法务部门审核后,提交专利申请;4. 财务部门审核专利申请经费,确保经费充足;5. 法务部门提交专利申请文件至国家知识产权局;6. 跟踪专利申请进度,处理专利申请过程中的问题;7. 专利授权后,进行专利保护、实施、转让等工作。
第四章监督与考核第九条公司对专利申报工作进行定期监督和考核,考核内容包括:1. 专利申请数量和质量;2. 专利申请进度;3. 专利申请经费使用情况;4. 专利申请过程中的问题处理效率。
第五章附则第十条本制度由公司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第358号——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程序规定》的公告
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第358号——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程序规定》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日期】2020.04.22•【文号】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第358号•【施行日期】2020.05.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标其他规定正文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第358号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程序规定》的公告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进一步提升政务服务水平,充分发挥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价值,促进高质量发展,根据《物权法》、《担保法》、《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程序规定》,现予发布。
本规定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国家知识产权局2020年4月22日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程序规定第一条为充分发挥注册商标专用权无形资产的价值,促进经济发展,根据《物权法》、《担保法》、《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办理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
第二条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质权登记。
质权登记申请应由质权人和出质人共同提出。
质权人和出质人可以直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也可以委托商标代理机构代理办理。
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应当委托代理机构办理。
第三条办理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出质人应当将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服务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商标一并办理质权登记。
质权合同和质权登记申请书中应当载明出质的商标注册号。
共有商标办理质权登记的,除全体共有人另有约定的以外,应当取得其他共有人的同意。
第四条申请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的,应提交下列文件:(一)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申请书》;(二)主合同和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权合同;(三)申请人签署的承诺书;(四)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还应当提交商标代理委托书。
知识产权登记制度
知识产权登记制度知识产权登记制度是指将创造者的知识产权登记在官方机构进行认定和保护的一种制度。
知识产权是知识经济时代的核心竞争力,对于促进创新、保护创新成果、推动经济发展以及维护创造者的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详细介绍知识产权登记制度的作用、流程及政策建议。
知识产权登记制度的作用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提供法律保护。
只有将知识产权登记在官方机构,才能确立其合法性,使权益得到法律保护。
这对于创造者来说,可以确保其创造的成果不会被他人侵犯或抄袭,使其能够获得应有的经济收益。
二是促进技术创新。
知识产权登记制度鼓励创新者将其创造的技术或产品进行登记,这样可以促进技术的传播和创新的推广,进一步推动科学技术的发展。
三是维护市场秩序。
知识产权登记制度可以避免市场混乱和不公平竞争现象的发生,保护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
知识产权登记制度的流程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步骤:首先是资料准备。
申请者需要准备相关的申请材料,包括创作或发明的证明材料、权利要求书、技术说明书等。
其次是申请。
申请者将准备好的材料提交给知识产权登记机构,并缴纳相应的费用。
然后是审查。
知识产权登记机构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包括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是否属于可登记的范围等。
最后是颁证。
如果经过审查符合要求,知识产权登记机构将颁发相关证书,确认申请者的知识产权。
然而,目前我国的知识产权登记制度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流程繁琐。
申请者需要准备大量的材料,同时还要面对复杂的审查程序,这无疑增加了企业和个人的负担。
其次,审查时间过长。
有些知识产权登记机构的审查周期往往过长,申请者需要等待很长时间才能获得知识产权证书。
再次,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不够。
一些知识产权登记机构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还存在一定的漏洞,容易导致侵权行为的发生。
针对以上问题,应采取相应的政策措施进行改进。
首先,简化流程。
建立更加简单、高效的登记流程,减少申请者的负担和时间成本。
其次,加快审查速度。
加大人力资源投入,提高审查效率,缩短审查周期。
知识产权管理办法及规章制度
知识产权管理办法及规章制度一、总则为了加强对本公司知识产权的保护和管理,鼓励创新,提高公司的核心竞争力,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及规章制度。
本办法及规章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所属各部门、员工,以及与本公司有合作关系的单位和个人。
二、知识产权的定义和范围知识产权是指人们对其智力劳动成果所享有的法定权利,包括但不限于专利、商标、著作权、商业秘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
(一)专利专利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二)商标商标是指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
(三)著作权著作权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包括作品的创作、传播和使用等方面的权利。
(四)商业秘密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
(五)集成电路布图设计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是指集成电路中至少有一个是有源元件的两个以上元件和部分或者全部互连线路的三维配置,或者为制造集成电路而准备的上述三维配置。
三、知识产权的管理机构和职责(一)公司设立知识产权管理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公司的知识产权工作。
领导小组由公司高层领导、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二)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负责公司知识产权的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包括:1、制定和完善公司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和流程,并监督执行;2、负责公司知识产权的申请、注册、登记、维护和保护工作;3、组织开展知识产权的培训和宣传工作,提高员工的知识产权意识;4、对公司的知识产权进行评估和分析,为公司的经营决策提供参考;5、处理公司的知识产权纠纷和侵权事件,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
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管理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专利局•【公布日期】1996.09.19•【文号】专利局令[第八号]•【施行日期】1996.10.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利执法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专利权质押登记办法(发布日期:2010年8月26日,实施日期:2010年10月1日)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局令(第八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特制定《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公布,自一九九六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局长高卢麟一九九六年九月十九日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专利局是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的管理部门。
第三条以专利权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中国专利局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第四条出质人必须是合法专利权人。
如果一项专利有两个以上的共同专利权人,则出质人为全体专利权人。
第五条全民所有制单位以专利权出质的,须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中国单位或个人向外国人出质专利权的,须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办理涉外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的,应当委托涉外专利代理机构代理。
第六条申请办理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的,当事人应当向中国专利局寄交或面交下列文件:(一)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申请表;(二)主合同和专利权质押合同;(三)出质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四)委托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五)专利权的有效证明;(六)专利权出质前的实施及许可情况;(七)上级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八)其它需要提供的材料;中国专利局以收到上述文件之日为登记申请受理日。
第七条专利权质押合同包括以下内容:(一)出质人、质权人以及代理人或联系人的姓名(名称)、通讯地址;(二)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三)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四)专利件数以及每项专利的名称、专利号、申请日、颁证日;(五)质押担保的范围;(六)质押的金额与支付方式;(七)对质押期间进行专利权转让或实施许可的约定;(八)质押期间维持专利权有效的约定;(九)出现专利纠纷时出质人的责任;(十)质押期间专利权被撤销或被宣告无效时的处理;(十一)违约及索赔;(十二)争议的解决办法;(十三)质押期满债务的清偿方式;(十四)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它事项;(十五)合同签订日期,签名盖章。
银行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管理办法(试行)模版
xx银行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xx银行中小微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快速、健康发展,规范业务操作与管理,针对高新技术企业和文化创意企业的需求,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本行信贷业务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是为科技型企业设计的,以企业合法有效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以下简称“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即版权,以下简称“版权”)质押作为主要担保方式或以商标权、专利权、版权质押与其他担保方式组合担保发放的贷款业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知识产权,仅指知识产权中的商标权、专利权、版权。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合作机构,指总行认可的,与贷款经办行合作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的中介机构。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合作机构主办行,是指经总行推荐的,负责对合作机构进行日常维护与管理的分支机构。
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经自治区科技厅认定并纳入“年度科技型中小微企业融资需求库”的科技型企业申报的授信业务。
第二章业务申请第七条借款人应具备的条件。
(一)符合授信相关法律规定和《xx银行法人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办法》规定的客户授信准入条件。
(二)借款人生产经营符合国家和本地区的行业、产业政策及环保政策。
(三)借款人正常经营期限 3 年(含)以上,且有连续两年(含)以上的盈利记录,财务状况良好,主营业务突出,内部管理制度健全、管理层素质较高,有稳定的原料渠道和销售市场,产品或服务具有一定优势,具备对申请授信额度的偿还能力。
(四)无重大诉讼或纠纷,无逾期或欠息,无逃废债记录等不良信用记录。
(五)同意由本行指定的合作机构为其申请授信而向其提供知识产权融资相关的综合服务,服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知识产权的权属审查、价值评估、维护管理、授权委托、风险处置等。
(六)以商标权、专利权、版权提供质押担保的借款申请人,应为商标权、专利权、版权的所有人,同时为设质商标权、版权或专利权的实施主体。
(七)以版权提供质押担保的企业,应符合文化创意产业政策扶持方向。
知识产权管理办法及规章制度
知识产权管理办法及规章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公司知识产权的保护,规范知识产权管理工作,鼓励员工发明创造的积极性,促进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知识产权,包括:(一)专利权和技术秘密。
主要指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新材料、新设计、新配方、新品种等专利权和技术秘密;(二)商标权和商业秘密。
主要是指本公司的注册商标、商号等,以及所拥有的未公开的工程、设计、市场、经营、服务、财务、管理等信息;(三)著作权(含计算机软件)。
主要指本公司的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计算机软件及文档资料、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地图、摄影、录像、艺术表演、教材、辞书、规范汇编等;(四)国家法律规定保护的其他知识产权。
第三条本公司知识产权管理遵循统一管理、分工协作、规范有序的原则。
第四条本公司设立知识产权管理部,负责知识产权的管理工作。
下设专利、商标、商业秘密等各专业管理岗位,在各自的业务范围内负责相关知识产权的管理和具体工作。
其他各相关业务部门还应指定本部门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的兼职人员。
第五条知识产权管理部的主要职责:(一)制定知识产权各类管理规定,协调知识产权管理工作,划分各专业管理部门的职责范围;(二)对公司知识产权进行调查、登记、申请、保护和维护;(三)对公司知识产权进行定期审查和评估,提出知识产权发展战略和策略建议;(四)处理公司知识产权侵权纠纷,维护公司知识产权合法权益;(五)组织知识产权培训和宣传,提高员工知识产权意识和能力。
二、知识产权的取得和保护第六条公司员工在职务范围内创造的知识产权,归公司所有。
员工与公司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七条员工在非职务范围内创造的知识产权,归员工所有。
但员工应当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不得泄露公司商业秘密。
第八条公司应当与员工签订知识产权归属协议,明确知识产权的归属和保护事项。
第九条公司申请知识产权时,应当及时向知识产权管理部申报,并提供相关资料。
专利管理办法及规章制度
专利管理办法及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专利管理,规范专利申请和授权行为,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科技创新和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境内各类专利申请、授权、管理和保护等活动。
第三条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全国专利管理工作。
地方知识产权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管理工作。
第四条专利管理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效率原则,保障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专利技术的转化和应用。
第二章专利申请第五条发明人或者其权利人可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专利申请。
申请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的,应当提交相应的申请文件。
第六条专利申请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第七条国家知识产权局对专利申请进行形式审查,合格的予以受理。
受理的专利申请,由国家知识产权局进行实质审查。
第八条专利申请人在申请专利时,应当如实填写申请表,并缴纳申请费。
申请费不得转让。
第九条国家知识产权局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专利申请,予以授权,并颁发专利证书。
第十条专利申请人在专利申请过程中,有权要求修改申请文件和陈述意见。
第三章专利权管理第十一条专利权人应当依法行使专利权,不得滥用专利权。
第十二条专利权人或者其授权的单位、个人可以将专利权转让、许可给他人实施。
第十三条专利权人有权在其专利产品或者该产品的包装上标明专利标记和专利号。
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第十五条专利权人有权要求停止侵权行为,并要求侵权人赔偿损失。
第四章专利保护和维权第十六条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专利保护和维权工作,地方知识产权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保护和维权工作。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51条第3款内容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51条第3款内容篇一:专利法实施细则2022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69号《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的决定》已经2022年12月30日国务院第9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一○年一月九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的决定国务院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作如下修改:一、删去第二条。
二、将第七条改为第六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当事人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的规定请求恢复权利的,应当提交恢复权利请求书,说明理由,必要时附具有关证明文件,并办理权利丧失前应当办理的相应手续;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恢复权利的,还应当缴纳恢复权利请求费。
”三、将第八条改为第七条,修改为:“专利申请涉及国防利益需要保密的,由国防专利机构受理并进行审查;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受理的专利申请涉及国防利益需要保密的,应当及时移交国防专利机构进行审查。
经国防专利机构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授予国防专利权的决定。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认为其受理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涉及国防利益以外的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应当及时作出按照保密专利申请处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保密专利申请的审查、复审以及保密专利权无效宣告的特殊程序,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规定。
”四、增加一条,作为第八条:“专利法第二十条所称在中国完成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是指技术方案的实质性内容在中国境内完成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将在中国完成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应当按照下列方式之一请求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进行保密审查:“(一)直接向外国申请专利或者向有关国外机构提交专利国际申请的,应当事先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请求,并详细说明其技术方案;“(二)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申请专利后拟向外国申请专利或者向有关国外机构提交专利国际申请的,应当在向外国申请专利或者向有关国外机构提交专利国际申请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请求。
专利质押贷款的条件及流程
专利质押贷款的条件及流程
一、质押贷款的条件
1.拥有合法有效的专利权:申请质押贷款的企业或个人必须具备拥有合法有效的专利权的条件。
专利权包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等。
2.专利的价值较高:质押贷款的专利必须具备一定的价值,以便金融机构认可其作为抵押物。
专利价值的评估通常由评估机构进行。
3.专利质押物的清晰归属:专利权的归属必须清晰,并且没有法律纠纷。
质押贷款方和贷款人都需要确认专利的所有权问题。
5.获得贷款机构审批:最后,申请人必须通过贷款机构的审批,符合其贷款政策和要求。
二、质押贷款的流程
1.选择合适的贷款机构:申请人需要对比不同的贷款机构,了解其贷款政策、利率、还款方式等信息,并选择合适的机构。
4.专利评估:贷款机构会对专利进行评估,以确定专利的价值。
评估结果将直接影响贷款额度和贷款利率。
5.签订质押合同:如果贷款申请被批准,申请人和贷款机构将签订质押合同,明确双方的权责和贷款的具体条件。
6.办理贷款手续:申请人需要按照贷款机构要求,办理贷款的相关手续,如向贷款机构交付专利证书并办理抵押登记等。
7.放款和贷款管理:一旦贷款手续办理完毕,贷款机构将按照协议将
贷款资金划入申请人的指定账户,并指导贷款人进行还款。
8.还款:根据合同约定的还款方式和期限,贷款人需要按时进行还款,以免产生逾期或违约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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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RT 3 实务操作
• 专利权具有时间性,而为了保障债权实现, 质押也不可能是无限期的,在质押期限内, 必须保证质物是无可争议的有效专利。证
明专利权有效的文件包括年费缴纳凭证、
专利证书、专利登记簿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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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RT 3 实务操作
• 不符合专利权必须有效这一条件不予登记的情形 :
2019/3/22 初审及流程管理部 6
PART 1 基本概念
3、登记
– 担保物权与抵押登记 – 质权 :债权人为了担保其债权实现,占有债务 人或者第三人提供的担保财产或者财产权利凭 证,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能够获得优 先受偿的权利。
2019/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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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RT 1 基本概念
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 出质人与质权人及其代理人均视为质押合同当 事人。
2019/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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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RT 3 实务操作
1、质权人的权利和义务:
– 限制出质人处分质物的权利 – 优先受偿权 – 妥善保管出质人交付的专利证书及其他证明文 件的义务
– – – – – – 专利权被宣告无效或者已经终止的 假冒他人专利或冒充专利的 专利申请未获授权的 专利权被启动无效宣告程序的 存在专利权属纠纷的 质押期限超过专利权有效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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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RT 3 实务操作
• 所谓不可分割出质,是因为作为质物的是专利权 中可转让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财产权,即因取得专利权而产生的具 有经济内容的权利,系指独占权和由此派生的许 可权、转让权、标记权等。在债权未受清偿前, 出质人应用其质物(专利权)的全部来担保债权 的实现。
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管理办法(2000年修订)
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管理办法(2000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0.12.01•【文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98号•【施行日期】2000.12.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动产抵押登记办法》(发布日期:2007年10月12日实施日期:2007年10月12日)废止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管理办法(1995年10月18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35号发布1998年12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修订2000年12月1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98号修订)第一条为加强对企业动产抵押物的登记管理,防止重复抵押,保障抵押债权的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企业动产抵押物的登记机关。
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由抵押物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
企业动产抵押物分别存放于两个以上不同登记机关辖区时,由主要抵押物所在地的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并将登记情况抄送抵押人登记注册机关和其他抵押物所在地的登记机关。
企业动产抵押物所在地与抵押人原登记注册机关所在地一致的,由抵押人登记注册机关登记。
第三条企业以除航空器、船舶、车辆以外的下列动产抵押的,应当在抵押合同签字盖章后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一)企业的设备;(二)企业的原辅材料;(三)企业的产品或者商品;(四)企业其他可以依法抵押的动产。
企业动产抵押后,该动产价值大于所担保债权的,其余额部分可以再次申请办理抵押登记。
第四条办理动产抵押登记,由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共同向登记机关提交《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申请书》,并提供下列文件或者其复印件:(一)主合同和抵押合同;(二)有关动产抵押物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书;(三)有关动产抵押物存放状况资料;(四)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的营业执照;(五)双方代理人身份和权限证明文件;(六)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我国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建议
我国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建议摘要:在我国现有的金融体制下,对于中小微企业、尤其是科技型中小微企业而言,融资难是一个普遍存在的难题。
知识产权质押作为担保制度的一种新形式,在以技术创新为特征的现代社会中越来越受到欢迎,尤其是将知识产权质押引入金融信贷领域,对于解决中小企业融资,促进知识创新型社会的发展作用重大。
本文通过对我国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研究提出相应改进建议。
关键词: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策略探析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对于缓解中小微企业尤其是科创型中小微企业融资难题具有重要意义。
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不仅是打破中小微企业融资桎梏的重要手段,也是顺势推动中小微企业实现产业升级、落实国家创新发展战略的重要举措。
一、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定义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指的是“企业或者个人通过拥有的商标、专利、版权等知识产权作为质押物,从银行类金融机构获得贷款的一种信贷产品”。
二、完善我国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制度的意义(一)知识产权质押作为担保物权的一种重要形式,对扩大企业的融资途径,促进社会资源的最大化使用具有重要意义。
近年来,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成熟,经济形式多样化,涌现出大批初具规模,积极活跃且带动市场经济良性发展的中小型企业。
这些中小型企业通常具有知识密集、技术密集、资产少、规模小、风险大、回报率高等特点,对国民经济的增长与自主创新能力的增强起到相当大的推动作用。
随着规模的不断扩大,企业需要有力的资金支持。
因此,在知识经济背景下,知识产权将成为担保的主要标的物,完善的知识产权质押制度,能够充分利用知识产权的使用价值及财产价值,扩大现代经济社会的融资途径,有助于社会资源的最大化使用。
(二)知识产权质押作为一种将知识产权资本化的重要模式,对减少金融风险、实现金融创新具有重要意义。
国际经验表明,有缺陷的担保制度往往会导致金融机构提高贷款利率以弥补借贷风险,最终导致信贷萎缩;而完备的担保制度,有利于金融机构减少不良贷款,防范金融风险,降低贷款利率,深化金融服务,促进经济增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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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权质押登记办法
第五十六号
《专利权质押登记办法》已经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局长田力普
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编辑本段
专利权质押登记办法
第一条为了促进专利权的运用和资金融通,保障债权的实现,规范专利权质押登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专利权质押登记工作。
第三条以专利权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质押合同。
质押合同可以是单独订立的合同,也可以是主合同中的担保条款。
第四条以共有的专利权出质的,除全体共有人另有约定的以外,应当取得其他共有人的同意。
第五条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办理专利权质押登记手续的,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办理专利权质押登记手续的,可以委托依法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第六条当事人可以通过邮寄、直接送交等方式办理专利权质押登记相关手续。
第七条申请专利权质押登记的,当事人应当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下列文件:
(一)出质人和质权人共同签字或者盖章的专利权质押登记申请表;
(二)专利权质押合同;
(三)双方当事人的身份证明;
(四)委托代理的,注明委托权限的委托书;
(五)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专利权经过资产评估的,当事人还应当提交资产评估报告。
除身份证明外,当事人提交的其他各种文件应当使用中文。
身份证明是外文的,当事人应当附送中文译文;未附送的,视为未提交。
对于本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的文件,当事人可以提交电子扫描件。
第八条国家知识产权局收到当事人提交的质押登记申请文件后,应当通知申请人。
第九条当事人提交的专利权质押合同应当包括以下与质押登记相关
的内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三)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四)专利权项数以及每项专利权的名称、专利号、申请日、授权公告日;
(五)质押担保的范围。
第十条除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事项外,当事人可以在专利权质押合同中约定下列事项:
(一)质押期间专利权年费的缴纳;
(二)质押期间专利权的转让、实施许可;
(三)质押期间专利权被宣告无效或者专利权归属发生变更时的处理;
(四)实现质权时,相关技术资料的交付。
第十一条国家知识产权局自收到专利权质押登记申请文件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予以登记。
第十二条专利权质押登记申请经审查合格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在专利登记簿上予以登记,并向当事人发送《专利权质押登记通知书》。
质权自国家知识产权局登记时设立。
经审查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并向当事人发送《专利权质押不予登记通知书》:
(一)出质人与专利登记簿记载的专利权人不一致的;
(二)专利权已终止或者已被宣告无效的;
(三)专利申请尚未被授予专利权的;
(四)专利权处于年费缴纳滞纳期的;
(五)专利权已被启动无效宣告程序的;
(六)因专利权的归属发生纠纷或者人民法院裁定对专利权采取保全措施,专利权的质押手续被暂停办理的;
(七)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超过专利权有效期的;
(八)质押合同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时,专利权归质权人所有的;
(九)质押合同不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
(十)以共有专利权出质但未取得全体共有人同意的;
(十一)专利权已被申请质押登记且处于质押期间的;
(十二)其他应当不予登记的情形。
第十三条专利权质押期间,国家知识产权局发现质押登记存在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所列情形并且尚未消除的,或者发现其他应当撤销专利权质押登记的情形的,应当撤销专利权质押登记,并向当事人发出《专利权质押登记撤销通知书》。
专利权质押登记被撤销的,质押登记的效力自始无效。
第十四条国家知识产权局在专利公报上公告专利权质押登记的下列
内容:出质人、质权人、主分类号、专利号、授权公告日、质押登记日等。
专利权质押登记后变更、注销的,国家知识产权局予以登记和公告。
第十五条专利权质押期间,出质人未提交质权人同意其放弃该专利权的证明材料的,国家知识产权局不予办理专利权放弃手续。
第十六条专利权质押期间,出质人未提交质权人同意转让或者许可实施该专利权的证明材料的,国家知识产权局不予办理专利权转让登记手续或者专利实施合同备案手续。
出质人转让或者许可他人实施出质的专利权的,出质人所得的转让费、许可费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第十七条专利权质押期间,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及数额或者质押担保的范围发生变更的,当事人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变更协议、原《专利权质押登记通知书》和其他有关文件,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专利权质押登记变更手续。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持《专利权质押登记通知书》以及相关证明文件,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质押登记注销手续:(一)债务人按期履行债务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务的;
(二)质权已经实现的;
(三)质权人放弃质权的;
(四)因主合同无效、被撤销致使质押合同无效、被撤销的;
(五)法律规定质权消灭的其他情形。
国家知识产权局收到注销登记申请后,经审核,向当事人发出《专利权质押登记注销通知书》。
专利权质押登记的效力自注销之日起终止。
第十九条专利权在质押期间被宣告无效或者终止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通知质权人。
第二十条专利权人没有按照规定缴纳已经质押的专利权的年费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在向专利权人发出缴费通知书的同时通知质权人。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1996年9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局令第八号发布的《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