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金融业营改增这些利息收入免税!
金融机构税收优惠政策解读
金融机构税收优惠政策解读随着国家金融业的发展和对金融体系的不断完善,金融机构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日益重要。
为促进金融机构的健康发展,国家实施了一系列针对这一行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本文将对金融机构税收优惠政策进行解读,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这些政策对金融机构的影响和意义。
一、金融机构税收优惠政策的背景金融机构作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发展和稳定对整个经济的健康运行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进一步激励金融机构的创新活力和风险应对能力,国家对金融机构实施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
这些政策不仅有助于金融机构提高盈利能力,还可以促进金融机构更好地为实体经济服务。
二、金融机构所得税优惠政策1. 关于金融机构利息收入的所得税优惠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金融机构从信贷、财务租赁等业务中获得的利息收入可以享受一定的所得税优惠。
具体而言,金融机构可以按照一定比例从利息收入中扣除不超过该收入的10%作为费用,从而减少纳税额。
此外,对于金融机构从金融债券、金融衍生品等金融服务中取得的利息收入,也可以享受减免所得税的政策。
2. 关于金融机构房地产租赁业务所得的所得税优惠金融机构如果从房地产租赁业务中获得收入,也可以享受一定的所得税优惠政策。
根据规定,金融机构可以按照一定比例从租金收入中扣除不超过该收入的10%作为费用,从而减少纳税额。
这一政策的实施旨在鼓励金融机构积极参与房地产租赁业务,推动房地产市场的发展。
三、金融机构增值税优惠政策除了所得税优惠政策外,金融机构还可以享受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对于金融机构提供的金融服务所得,可以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即按照一定比例的征收率计算增值税。
这一政策的实施可以减轻金融机构的税收负担,提高其盈利能力。
四、其他金融机构税收优惠政策除了所得税和增值税的优惠政策外,金融机构还可以享受其他形式的税收优惠。
比如,对于金融机构从事科技创新和技术改造所产生的相关支出,可以按照一定比例予以加计扣除。
此外,对于金融机构在乡村振兴、绿色金融等领域开展的业务,也可以享受相应的税收支持政策。
金融行业的税收规定
金融行业的税收规定金融行业作为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纳税义务和税收规定对于国家财政收入的增长和经济稳定至关重要。
本文将就金融行业的税收规定进行探讨,并对其对金融行业发展的影响进行分析。
一、金融行业税收分类及税收筹划1.1 金融行业税收分类根据金融行业的特点和从业方式,金融行业的税收可以分为直接税和间接税两类。
直接税主要包括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金融机构作为法人,需按照国家有关税法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的纳税申报和缴纳。
此外,金融从业人员的薪资收入也需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进行个人所得税的申报和缴纳。
间接税主要包括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
金融机构在提供金融服务过程中所产生的增值税应纳税额,需进行纳税申报和缴纳。
1.2 金融行业税收筹划金融行业作为高利润行业,其税收筹划一直备受关注。
税收筹划是指依据税收法律的合理规定,运用各种合法手段达到降低企业税负的目的。
金融行业可以通过合理的财务管理、减少税收风险的控制、合理的投资安排等手段,实现税负的合理分摊和降低。
二、金融行业税收优惠政策2.1 金融行业税收优惠为了促进金融行业的发展,我国政府对金融行业给予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
首先,金融机构的利息收入、股息收入和债券利息收入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
其次,金融机构从事经营性租赁业务,可以按照一定比例进行税率减免。
此外,金融机构提供农村小额贷款、微贷款等金融服务,可以享受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2.2 金融行业税收优惠影响金融行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实施,对于金融机构和金融从业人员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
首先,税收优惠政策减轻了金融机构的税负,增加了其盈利能力,促进了金融机构的发展。
其次,税收优惠政策吸引了更多的人才从事金融行业,提升了金融行业的整体专业素质和业务水平。
最后,税收优惠政策鼓励了金融机构对农村和小微企业的金融支持,促进了农村经济和小微企业的发展。
三、金融行业税收合规与风险防控3.1 金融行业税收合规金融机构作为重要的纳税主体,应当依法进行税收申报和缴纳,遵守税收法律法规。
重大改变!金融机构之间开展的转贴现业务不再免征增值税!
重⼤改变!⾦融机构之间开展的转贴现业务不再免征增值税!2018年1⽉1⽇起开始征税!刚刚,财政部发布财税〔2017〕58号⽂:⾃2018年1⽉1⽇起,⾦融机构开展贴现、转贴现业务,以其实际持有票据期间取得的利息收⼊作为贷款服务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增值税改⾰之后,贴现机构已就贴现利息收⼊全额缴纳增值税的票据,转贴现机构转贴现利息收⼊继续免征增值税。
同时,宣布⾃2018年1⽉1⽇起,废⽌《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第⼀条第(⼆⼗三)项第4点。
即废⽌了:⼀、下列项⽬免征增值税(⼆⼗三)⾦融同业往来利息收⼊。
4.⾦融机构之间开展的转贴现业务。
⾦融机构是指:(1)银⾏:包括⼈民银⾏、商业银⾏、政策性银⾏。
(2)信⽤合作社。
(3)证券公司。
(4)⾦融租赁公司、证券基⾦管理公司、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证券投资基⾦。
(5)保险公司。
(6)其他经⼈民银⾏、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批准成⽴且经营⾦融保险业务的机构等。
深度票据⽹解读:根据财税〔2017〕58号《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第五条:⾃2018年1⽉1⽇起,⾦融机构开展贴现、转贴现业务,以其实际持有票据期间取得的利息收⼊作为贷款服务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增值税改⾰之后,贴现机构已就贴现利息收⼊全额缴纳增值税的票据,转贴现机构转贴现利息收⼊继续免征增值税。
此前,贴现业务仅以贴现收⼊全额缴纳增值税。
根据此次调整,改为按持有期,将⼤幅减少直贴银⾏的应交增值税。
同时,转贴现收⼊以前还作为同业往来收⼊免征增值税,新规将按照持有期收税,对于未来转贴现交易具有重⼤意义,未来则更需加强对利率⾛势的判断,否则可能越持有越亏损,下附原⽂: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各省、⾃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税务局,新疆⽣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现将营改增试点期间建筑服务等政策补充通知如下:⼀、建筑⼯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程服务,建设单位⾃⾏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简易计税⽅法计税。
增值税的免税政策和优惠措施
增值税的免税政策和优惠措施增值税(Value Added Tax,简称VAT)是一种对商品和劳务增加的价值征收的税费制度。
为了促进经济发展和支持特定行业的发展,许多国家都实施了增值税的免税政策和优惠措施。
本文将介绍增值税的免税政策和优惠措施的相关内容。
第一部分:增值税的免税政策一、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政策在许多国家和地区,小规模企业往往能够享受到增值税的免税政策。
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政策指的是对年度销售额低于一定门槛的企业,免除其支付增值税的政策。
这项政策旨在减轻小企业的税收负担,促进其发展。
二、农业生产免税政策农业生产是国民经济的基础,为了支持农业发展和农民增收,许多国家对农业生产征收的增值税予以豁免。
农业生产免税政策包括对农产品生产、销售环节的增值税免征等。
这一政策的实施对于保障国家粮食安全,推动农业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
三、金融和保险业免税政策金融和保险业是国家经济的重要支柱产业,许多国家对该行业的增值税征收予以免税。
这主要是为了保持金融安定,促进金融机构的良性发展,并为金融和保险服务的提供者提供一定的优惠。
第二部分:增值税的优惠措施一、进口环节优惠许多国家为了发展进口业务和增加国际贸易,对进口环节的增值税予以部分或者全额减免。
这种优惠措施可以降低进口商品的成本,提高商品的竞争力,刺激进口贸易的发展。
二、出口退税政策为了促进国家出口业务的发展,很多国家为出口企业提供出口退税政策。
出口退税政策指的是对出口企业已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进行返还。
这可以有效降低出口企业的成本,增加出口商品的竞争力。
三、重点行业优惠许多国家为了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发展,对相关行业的增值税征收进行一定的优惠。
这些优惠政策通常包括减免或者减半征收增值税等措施。
通过这种方式,国家可以鼓励这些行业的发展,提高国家的技术实力和竞争力。
结论:增值税的免税政策和优惠措施在促进经济发展,支持特定行业发展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通过这些政策和措施,国家可以有效降低企业的税负,促进企业的创新和发展。
关于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解读
关于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解
读
近日,财政部、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关于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的公告。
该政策的主要目的是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成本,促进金融服务实体经济,支持小微企业发展。
根据公告,自2021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金融机构对小微企业发放的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这意味着金融机构在向小微企业发放贷款时所收取的利息,不再需要缴纳增值税。
这一政策的实施对于金融机构和小微企业都有积极影响。
对于金融机构来说,免征增值税可以降低其贷款利息的成本,鼓励其加大对小微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
对于小微企业来说,不再需要支付贷款利息所包含的增值税,可以减轻负担,提高企业的还款能力和发展空间。
此外,该政策还对免征增值税的具体条件进行了规定。
金融机构对小微企业发放的贷款利息收入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包括小微企业的注册资本不超过3000万元,并且贷款期限不少于3个月。
同时,金融机构需要在财务会计报表中明确分列免征增值税的贷款利息收入。
总体而言,这一政策的出台有助于改善小微企业的融资环境,促进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
同时,免征增值税政策也将激发金融机构对小微企业的信贷投放,提高
金融机构对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
这对于促进经济增长、增加就业和改善民生具有积极意义。
财税实务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具体包括什么?
【tips】本文由梁志飞老师精心收编整理,同学们学习财税会计定要踏踏实实把基本功练好!财税实务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具体包
括什么?
问: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具体包括什么?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
(1)金融机构与人民银行所发生的资金往来业务.包括人民银行对一般金融机构贷款,以及人民银行对商业银行的再贴现等. (2)银行联行往来业务.同一银行系统内部不同行、处之间所发生的资金账务往来业务.
(3)金融机构间的资金往来业务.是指经人民银行批准,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金融机构之间通过全国统一的同业拆借网络进行的短期(一年以下含一年)无担保资金融通行为. (4)金融机构之间开展的转贴现业务.
财务会计的实际工作经验和能力是日积月累、逐步提高的,绝不可能一朝一夕的事情;财务会计是一种各个领域融会贯通的工作,所以建议要全面地补充各个方面的知识,而不仅局限于本职工作;坚持一天学一点,然后在学习的过程中找到自己的缺陷,你可以针对自己的习惯来制定自己的学习方案,只有你自己才能知道自己的不足。
最后希望同学们都能够大量的储备知识和拥有更好更大的发展。
金融行业营改增细则
金融行业营改增细则背景营业税和增值税是中国税收体系中的两种重要税种。
早期,中国税收征收方式主要依靠营业税,而增值税很少被使用。
近年来,中国开始逐步推广增值税,营业税则被逐渐取消。
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和税收政策的逐渐完善,金融行业的税收政策也在不断地调整和完善。
其中,营改增政策的推出给金融行业带来了深远的影响。
金融行业营改增营改增政策从2012年开始试点,2016年正式全面实施。
对于金融行业,营改增的主要影响包括:1. 税负下降营改增政策取消了原有的营业税,改为增值税。
与营业税相比,增值税的税率通常较低,同时增值税还可以抵扣前期支付的增值税和流转环节的增值税等,较为灵活。
这样,金融行业的税负相应下降。
2. 纳税方式变化营改增后,金融行业的纳税方式由“以收入为基础、以利润为核算依据”的营业税制度,变成了“以销售额为基础、以增值额为税收核算依据”的增值税制度。
这样,金融企业需要重新学习和适应新的纳税方式,更好地掌握纳税政策。
3. 财务管理变化营改增政策引入了“专门用途发票”和“普通发票”的区分,用于区分不同业务所支付的增值税和销售税。
金融企业需要及时调整财务部门的管理制度和流程,以确保能够完整、准确地开出各种类型的发票。
金融行业营改增细则下面是针对金融行业的营改增细则。
1. 税率金融行业的增值税税率为6%,此外金融企业还可以享受少量优惠政策。
2. 应税项目金融行业的应税项目包括信贷、债券、保险、证券等业务,这些业务的增值额都应当缴纳增值税。
3. 开具发票金融企业应该及时、准确地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并提供税务机关规定的相关资料。
4. 抵扣税金金融企业可以按照国家税收政策,将前期支付的增值税和流转环节的增值税抵扣到应当纳税的税金中。
5. 纳税期限金融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机关要求的期限,向当地税务机关缴纳增值税。
总结营改增政策的推行为金融行业带来了较大的影响,但是在应对营改增政策时,金融企业应当注意以下几个方面,以便更好地适应营改增:•在财务管理流程上进行合理调整,确保发票开具准确规范;•及时了解税收政策,并开展内部培训;•加强与税务机关的沟通,及时处理纳税事宜,以避免税务风险。
财税2016年36号文件
财税2016年36号文件位置:经典网>文章大全>财税2016年36号文件【全文】财税2016年36号文件【全文】1.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日前,中国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财税[2016]36号文件,文件都有哪些内容呢?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全文,欢迎大家阅读查看!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经国务院批准,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称营改增)试点,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全部营业税纳税人,纳入试点范围,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
现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和《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通知附件规定的内容,除另有规定执行时间外,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输和邮政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3〕12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电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4〕4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际水路运输增值税零税率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4〕50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影视等出口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8号),除另有规定的条款外,相应废止。
各地要高度重视营改增试点工作,切实加强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周密安排,明确责任,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做好试点前的各项准备以及试点过程中的监测分析和宣传解释等工作,确保改革的平稳、有序、顺利进行。
遇到问题请及时向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反映。
关于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91号
关于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91号作者:来源:《财会学习》2018年第29期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为进一步加大对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现将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通知如下:一、自2018年9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金融机构可以选择以下两种方法之一适用免税:(一)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的,利率水平不高于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150%(含本数)的单笔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高于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150%的单笔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按照现行政策规定缴纳增值税。
(二)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单笔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中,不高于该笔贷款按照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150%(含本数)计算的利息收入部分,免征增值税;超过部分按照现行政策规定缴纳增值税。
金融机构可按会计年度在以上两种方法之间选定其一作为该年的免税适用方法,一经选定,该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
二、本通知所称金融机构,是指经人民银行、银保监会批准成立的已通过监管部门上一年度“两增两控”考核的机构(2018年通过考核的机构名单以2018年上半年实现“两增两控”目标为准),以及经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批准成立的开发银行及政策性银行、外资银行和非银行业金融机构。
“两增两控”是指单户授信总额1000万元以下(含)小微企业贷款同比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同比增速,有贷款余额的户数不低于上年同期水平,合理控制小微企业贷款资产质量水平和贷款综合成本(包括利率和贷款相关的银行服务收费)水平。
金融机构完成“两增两控”情况,以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考核结果为准。
三、本通知所称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是指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
浅析金融业“营改增”后应收未收利息的涉税处理
《营 业税 改征增值税 试点过 渡政策 的规定 》 (财税[20 1 6]36号附件3)对金融企业贷款应收未 收 利息 增 值税 征 收 明确 规定 : “金融 企 业发 放 贷款 后 ,自结 息 目起 9O天 内发 生 的应 收 未 收 利 息 按 现 行 规 定 缴 纳 增 值 税 , 自结 息 日起 90天 后 发 生 的 应 收未 收利 息 暂不 缴 纳 增值 税 ,待 实 际 收到 利息 时 按 规 定 缴纳 增 值税 。”该规 定 与现 行 会计 处 理存 在 差 异 。在 会 计 实 务 中 ,金 融 企 业  ̄,-J90天 内 应 收 贷 款 利息逾期未能收回的 ,应 由表内科 目转入表外科 目 核 算 ,在 相 应销 项 税 做冲 减 时 ,则 会导 致 应缴 税 金 科 目出现 贷 方红 数 发 生额 。为便 于 核算 ,避免 因表 内转 出形 成 的销 项 税 红数 抵 减 当期 的应 缴 销项 税 , 山东 省各 城 商行 将 由于表 内应 收未 收利 息 转 出导 致
1 ●’
◆
一
● ● ‘l
‘窨
一▲
,
/ 、. ''I 一 一,r
“营 改增 ”后的税 收规定
按 照 国家 规 定 ,贷 款 利 息 收入 作 为 金 融企 业 的 收 入端 ,涉 及征 收企业所 得税 、增值税 。同时 ,税务 机 关 以征 缴 的 增值 税 为依 据 征 收城 市 建 设维 护 税 、 教 育费 附 加 、地 方 教 育费 附 加 、地 方 水 利基 金 等 。
财税 研 究
浅析 金融业 “营改增 ”后 应收未 收利息 的涉税 处理
文 周 洪 飞 临 商银 行计划 财务 部
营改增后统借统还免税条件、存在的缺陷与不利影响-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营改增后统借统还免税条件、存在的缺陷与不利影响-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统借统还政策, 从财税字[2000]7号下发、到财税[2016]36号文出台, 已走过17个年头, 中间还有两个相关文件, 但免税核心条件基本没有发生大的变化;而营改增新的视同应税行为政策, 在一定程度上又堵住企业间无偿借款行为, 两项政策叠加对中小企业融资将构成不利影响。
现就相关政策、存在的缺陷及不利影响作如下分析。
一、营改增后的统借统还政策营改增后, 因贷款利息收入增值税进项税额仍不能抵扣, 原营业税统借统还政策作了相应平移。
有关政策如下表所示:从上表看, 营改增后的统借统还业务免税需同时满足如下四个条件:一是统借主体为集团公司或核心企业或集团内财务公司;二是资金来源于外部债务型融资, 包括银行借款或债券融资;三是统借方借出利率不得高于外部融资利率;四是统借方向仍为集团或核心成员对下属企业借款, 或者通过财务公司可以向集团或成员企业借款。
二、统借统还政策存在的缺陷17年来, 统借统还严守集团、利率、统借方向等免税前置条件。
但这些条件设置的理由和目的是什么、并不明确,其存在如下两大缺陷:(一)设置条件与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的初衷南辕北辙1、文件意图:《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金融机构统借统还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0〕7号)相关条款如下:据了解, 近几年来, 部分金融机构为减少和防止不良贷款, 确保信贷资金安全, 有时出现不愿受理中小企业贷款申请的情况。
中小企业为解决融资困难, 往往由其主管部门或所在企业集团的核心企业统一向金融机构贷款并统一归还。
一些地区最近来函, 要求对此类非金融机构统借统还业务如何征收营业税的问题予以明确。
经研究, 现明确如下:一、为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 对企业主管部门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等单位(以下简称统借方)向金融机构借款后, 将所借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包括独立核算单位和非独立核算单位), 并按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向下属单位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的利息不征收营业税。
四大行营改增实施细则(二篇)
四大行营改增实施细则《四大行营改增实施细则》是指我国在行业和业态税制改革中,通过将原营业税改为增值税,对四大行业进行具体实施的细则。
这四大行业分别是金融、房地产、建筑和生活服务业。
下面将对《四大行营改增实施细则》进行详细阐述。
一、金融行业:1. 税制转换:金融行业按照增值税税制进行纳税,并适用6%的税率。
2. 税制适用范围:适用范围包括银行、证券、保险、基金等金融机构。
3. 业务范围内的增值税抵扣:金融机构在营业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可以作为进项税额进行抵扣。
二、房地产行业:1. 税制转换:房地产行业按照增值税税制进行纳税,并适用11%的税率。
2. 税制适用范围:适用范围包括房地产开发、房地产销售等相关业务。
3. 增值税纳税基础:以纳税人的销售额减去相关成本,得到的差额作为增值税纳税基础。
三、建筑行业:1. 税制转换:建筑行业按照增值税税制进行纳税,并适用11%的税率。
2. 税制适用范围:适用范围包括建筑工程、建筑材料等相关业务。
3. 增值税纳税基础:以纳税人的销售额减去相关成本,得到的差额作为增值税纳税基础。
四、生活服务业:1. 税制转换:生活服务业按照增值税税制进行纳税,并适用6%的税率。
2. 税制适用范围:适用范围包括餐饮服务、住宿服务、旅游服务等相关业务。
3. 增值税纳税基础:以纳税人的销售额减去相关成本,得到的差额作为增值税纳税基础。
此外,《四大行营改增实施细则》还包括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 纳税申报:纳税人在纳税期内需按照规定进行纳税申报,并缴纳相应的增值税款项。
2. 税收优惠政策:针对不同行业和业态,制定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以促进行业发展和创新。
3. 税务监管:加强对纳税人的税务监管,提高税收征管效能,减少税收漏洞和虚假申报现象的发生。
4. 审计和稽查:增加审计和稽查力度,对涉嫌逃税和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和处罚。
5. 宣传和培训:加强对纳税人的宣传和培训,增强纳税人对税收政策的了解和遵守意识。
财税36号附件三、营改增过渡政策.
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一)托儿所、幼儿园提供的保育和教育服务。
托儿所、幼儿园,是指经县级以上教育部门审批成立、取得办园许可证的实施0-6岁学前教育的机构,包括公办和民办的托儿所、幼儿园、学前班、幼儿班、保育院、幼儿院。
公办托儿所、幼儿园免征增值税的收入是指,在省级财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审核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收费标准以内收取的教育费、保育费。
民办托儿所、幼儿园免征增值税的收入是指,在报经当地有关部门备案并公示的收费标准范围内收取的教育费、保育费。
超过规定收费标准的收费,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和兴趣班等为由另外收取的费用以及与幼儿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支教费等超过规定范围的收入,不属于免征增值税的收入。
(二)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
养老机构,是指依照民政部《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民政部令第48号)设立并依法办理登记的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服务的各类养老机构;养老服务,是指上述养老机构按照民政部《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49号)的规定,为收住的老年人提供的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精神慰藉、文化娱乐等服务。
(三)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
(四)婚姻介绍服务。
(五)殡葬服务。
殡葬服务,是指收费标准由各地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核定,或者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遗体接运(含抬尸、消毒)、遗体整容、遗体防腐、存放(含冷藏)、火化、骨灰寄存、吊唁设施设备租赁、墓穴租赁及管理等服务。
(六)残疾人员本人为社会提供的服务。
(七)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
医疗机构,是指依据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及卫生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35号)的规定,经登记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以及军队、武警部队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具体包括:各级各类医院、门诊部(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急救中心(站)、城乡卫生院、护理院(所)、疗养院、临床检验中心,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举办的卫生防疫站(疾病控制中心)、各种专科疾病防治站(所),各级政府举办的妇幼保健所(站)、母婴保健机构、儿童保健机构,各级政府举办的血站(血液中心)等医疗机构。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8.09.05•【文号】财税〔2018〕91号•【施行日期】2018.09.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增值税正文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9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为进一步加大对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现将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通知如下:一、自2018年9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金融机构可以选择以下两种方法之一适用免税:(一)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的,利率水平不高于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150%(含本数)的单笔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高于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150%的单笔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按照现行政策规定缴纳增值税。
(二)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单笔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中,不高于该笔贷款按照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150%(含本数)计算的利息收入部分,免征增值税;超过部分按照现行政策规定缴纳增值税。
金融机构可按会计年度在以上两种方法之间选定其一作为该年的免税适用方法,一经选定,该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
二、本通知所称金融机构,是指经人民银行、银保监会批准成立的已通过监管部门上一年度“两增两控”考核的机构(2018年通过考核的机构名单以2018年上半年实现“两增两控”目标为准),以及经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批准成立的开发银行及政策性银行、外资银行和非银行业金融机构。
“两增两控”是指单户授信总额1000万元以下(含)小微企业贷款同比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同比增速,有贷款余额的户数不低于上年同期水平,合理控制小微企业贷款资产质量水平和贷款综合成本(包括利率和贷款相关的银行服务收费)水平。
财税〔2016〕140号文明确购买理财产品取得的收益不征增值税(老会计人的经验)
财税〔2016〕140号文明确购买理财产品取得的收益不征增值税(老会计人的经验)一、营改增前,购买理财产品取得的收益如何征收营业税总局一直没有明确规定,各级地税部门政策不一;营改增后,各地陆续出台的政策解读态度暧昧,成为困扰征纳双方的难题。
(一)政策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第一条第(五)项:1.贷款服务。
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
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4.金融商品转让。
金融商品转让,是指转让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权的业务活动。
其他金融商品转让包括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和各种金融衍生品的转让。
(二)各地解读上海在线访谈问:银行保本理财产品的收入要交增值税吗?答: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单位和个人取得利息及利息性质收入,应按照“贷款服务”栏目征收增值税。
银行保本理财产品属于利息性质。
《湖北省国税局营改增政策执行口径第四辑》七、企业购买银行理财产品取得的收益是否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企业购买的保本银行理财产品取得的收益,按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企业购买的非保本银行理财产品,如果产生收益,作为投资收益,不征收增值税。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改增有关政策问题的解答(之五)七、关于银行转让理财产品收入缴纳增值税问题银行转让理财产品取得的收益按照“金融商品转让”征收增值税。
金融商品转让,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且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转让金融商品出现的正负差,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四大行营改增实施细则
四大行营改增实施细则行营改增是指将原来的行业和行政事业单位增值税(以下简称营业税)改为增值税的一种税制改革措施。
四大行业指的是金融业、房地产业、生活服务业和汽车销售业。
近年来,我国加大了对改革改革力度,加快了改革进程,行营改增是其中的重要一环。
为了全面推进行营改增,我们需要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本文将对四大行营改增的实施细则进行详细介绍。
一、金融业行营改增实施细则1. 减税政策:对金融业进行行营改增后,应取消原有的营业税,转而征收增值税。
根据国家政策,金融业增值税税率暂定为6%,较营业税税率有所降低。
2. 税收管理:金融业的增值税由税务机关进行管理和征收,征期为每月。
金融机构应按规定提交增值税申报表,并按时缴纳税款。
3. 税收优惠:对于金融业部分环节,如投资咨询、融资租赁、金融人才服务等,可以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税率可适当降低。
4. 税收减免:对于一些金融业细分领域,如股权投资基金、创业投资、金融创新等,可以给予一定的增值税免税或减免政策,以鼓励金融创新活动的发展。
二、房地产业行营改增实施细则1. 增值税适用范围:对于房地产业,增值税征收的对象为房地产的转让和开发销售环节。
在土地出让、租赁、建设施工等其他环节,仍然按照原有的税制进行征税。
2. 税率政策:对于房地产销售环节的增值税税率,国家将根据不同的地区和房屋类型进行差别化调整。
一般情况下,城市居住用房按照5%的税率征收,其他房地产按照11%的税率征收。
3. 税款征收:房地产开发商在销售房屋时,应向购房人收取增值税,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和方式缴纳给税务机关。
此外,对于个人购买住房的增值税,可以按照分期付款方式缴纳。
4. 税收管理:房地产行业的增值税征收和管理工作由税务机关负责,包括审核房地产企业的增值税申报表和监督税款的缴纳情况等。
三、生活服务业行营改增实施细则1. 征税范围:生活服务业指的是餐饮、酒店、旅游、娱乐等服务行业。
行营改增后,生活服务业将征收增值税,取代原来的营业税。
财税2016(46)号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金融业有关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6(46)号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金融业有关政策的通知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金融业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经研究,现将营改增试点期间有关金融业政策补充通知如下:一、金融机构开展下列业务取得的利息收入,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以下简称《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二十三)项所称的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一)质押式买入返售金融商品。
质押式买入返售金融商品,是指交易双方进行的以债券等金融商品为权利质押的一种短期资金融通业务。
(二)持有政策性金融债券。
政策性金融债券,是指开发性、政策性金融机构发行的债券。
二、《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二十一)项中,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一年期及以上返还本利的人身保险包括其他年金保险,其他年金保险是指养老年金以外的年金保险。
三、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由银行业机构全资发起设立的贷款公司、法人机构在县(县级市、区、旗)及县以下地区的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提供金融服务收入,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村镇银行,是指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批准,由境内外金融机构、境内非金融机构企业法人、境内自然人出资,在农村地区设立的主要为当地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金融服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农村资金互助社,是指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由乡(镇)、行政村农民和农村小企业自愿入股组成,为社员提供存款、贷款、结算等业务的社区互助性银行业金融机构。
由银行业机构全资发起设立的贷款公司,是指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批准,由境内商业银行或农村合作银行在农村地区设立的专门为县域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贷款服务的非银行业金融机构。
县(县级市、区、旗),不包括直辖市和地级市所辖城区。
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具体包括什么
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具体包括什么在金融领域,往来利息收入是金融机构之间进行业务交易时所产生的重要收入来源之一。
在某些国家或地区,政府为了促进金融行业的发展和稳定,通过取消对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的增值税征收,来减轻金融机构的负担,促进金融业的发展。
免征增值税的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通常指金融机构之间发生的贷款、借款、存款、拆借、债券、票据等金融交易所获得的利息收入。
政府对于这些收入的免税政策的具体规定可能略有不同,但一般来说,以下是免征增值税的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的具体内容:1. 贷款利息收入:金融机构通过向其他金融机构或企业提供贷款所获得的利息收入在免征增值税的范围之内。
这包括商业贷款、个人贷款、房地产贷款等各类贷款所产生的利息收入。
2. 存款利息收入:金融机构向其他金融机构或个人提供存款所获得的利息收入也可以免征增值税。
这包括银行间的存款业务、个人存款业务等。
3. 债券利息收入:金融机构通过发行债券向投资者筹集资金所获得的债券利息收入也处于免征增值税的范围之内。
这包括政府债券、公司债券、金融债券等各类债券所产生的利息收入。
4. 拆借利息收入:金融机构之间的拆借交易所产生的利息收入也可以免征增值税。
拆借指的是金融机构之间临时性的借贷交易,通常是为了调整流动性或应付资本金要求。
需要注意的是,虽然往来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但金融机构在这些交易中产生的其他费用可能仍然需要缴纳增值税。
此外,免征增值税的范围也可能因国家或地区的不同而有所差异。
因此,在具体操作中,金融机构需要遵循相关法规和政策,确保税收合规。
对于金融机构来说,免征增值税的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政策的实施,可以有效降低了其业务成本,提高了竞争力和盈利能力。
此外,也为金融机构在合理范围内提供了更多资金来源,促进了金融体系的流动性和健康发展。
总结起来,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具体包括贷款利息收入、存款利息收入、债券利息收入以及拆借利息收入等。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金融业营改增这些利息收入免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布《关于金融机构同业往来等增值税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6〕70号),进一步明确了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的范围.
通知明确,金融机构开展同业存款、同业借款、同业代付、买断式买入返售金融产品、持有金融债券、同业存单业务取得的利息收入,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二十三)项所称的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这意味着上述这几类业务的利息收入可以免征增值税.
相关概念明确如下:
1.同业存款,是指金融机构之间开展的同业资金存入与存出业务,其中资金存入方仅为具有吸收存款资格的金融机构.
2.同业借款,是指法律法规赋予此项业务范围的金融机构开展的同业资金借出和借入业务.此条款所称”法律法规赋予此项业务范围的金融机构”主要是指农村信用社之间以及在金融机构营业执照列示的业务范围中有反映为”向金融机构借款”业务的金融机构.
3.同业代付,是指商业银行(受托方)接受金融机构(委托方)的委托向企业客户付款,委托方在约定还款日偿还代付款项本息的资金融通行为.
4.买断式买入返售金融商品,买断式买入返售金融商品,是指金融商品持有人(正回购方)将债券等金融商品卖给债券购买方(逆回购方)的同时,交易双方约定在未来某一日期,正回购方再以约定价格从逆回购方买回相等数量同种债券等金融商品的交易行为.
5.持有金融债券,是指依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机构法人在全国银行间和交
易所债券市场发行的、按约定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6.同业存单,是指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法人在全国银行间市场上发行的记账式定期存款凭证.
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二十三)项条款:
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二十三)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
1.金融机构与人民银行所发生的资金往来业务.包括人民银行对一般金融机构贷款,以及人民银行对商业银行的再贴现等.
2.银行联行往来业务.同一银行系统内部不同行、处之间所发生的资金账务往来业务.
3.金融机构间的资金往来业务.是指经人民银行批准,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金融机构之间通过全国统一的同业拆借网络进行的短期(一年以下含一年)无担保资金融通行为.
4.金融机构之间开展的转贴现业务.
金融机构是指:
(1)银行:包括人民银行、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2)信用合作社.(3)证券公司.(4)金融租赁公司、证券基金管理公司、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证券投资基金.(5)保险公司.(6)其他经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批准成立且经营金融保险业务的机构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