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对金融业的影响及建议--以平安银行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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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引 言
1954年,增值税由法国政府领先颁发,且在法国成功实施后,欧洲各国也纷纷采用这种新税种。由于增值税的显著特征受到全球170多个国家的青睐,以至于出现世界税收史上辉煌的一面。1979年的开端,我国也正式引入增值税,期间历经了由生产型到消费型的转变,最终演变成营业税与增值税两大税种并存的局面。两大税种的共存,保证了中央与地方的财政收入,但重复征税的弊端日渐显露,不但限制了我国各大行业的经济发展,也阻碍了进出口贸易的经济流通。因此,促进我国市场经济以及国民经济的增长成为了首要任务,其前提则是我国需上演一次重大的税制变革,即意味着需在营业税与增值税里面做出抉择。2011年,国务院下达了营业税改增值税的试点方案。2012年,开始对上海部分行业开展“营改增”试点。2013年,将“营改增”推向全国并试行。直到2016年,明确提出“营改增”的全面实行方案,把包含金融业在内的最后四个行业一并纳入试点范畴。从此,营业税挥手告别,增值税地位不断巩固。
金融业,是现代社会经济的重要枢纽,是调节宏观经济的重要环节。可见,金融业的发展是牵引着国民经济的变动,而金融业的税收制度更是与经济建设密切相关。然而,在金融业中,银行业却是占主体部分。由于银行是资本筹集和资金分配的主要门槛,其提供的效力又是掌握了经济增长的命脉,所以银行业几乎是与世界的总产出同步增长,这也就直接关系到我国的财政收入。在中国,银行业的规模都不尽相同,自然所承担的税负也各有所差。虽然如此,自“营改增”后,各行各业几乎都能收到良好的反响:企业沉重的税负大幅度下降,增值税的抵扣链条得到完善,个人的就业机率相应提高。可想而知,我国选择了“营改增”这条道路是明智的。它是符合国际惯例的一项可行政策,是结构性减税的重要一步,更是为社会营造一个良性循环的氛围。但是,所谓的完美变革也是会存在双面性,终究也逃不出瑕疵的缝隙。为此,若想要更深一层探究利弊,就要从“营改增”影响金融业的发展方面着手,这必然就会联系到银行业的未来。因而研究“营改增”对金融业的影响是具有一定的意义,这是对于优化和完善银行业的税制结构提供了实质性帮助。
在此背景下,本文采用了文献研究法、个案研究法和比较分析法对金融业深入研究,以平安银行为例,收集平安银行在“营改增”前后的财务数据,切入分析平安银行的各种业务在“营改增”的政策下产生何种变化,紧随着变化的情况得出“营改增”存在的问题,进而推导出“营改
增”对平安银行的影响,最后根据影响提出针对性策略。其主要是把理论和实际相结合,以平安银行的各种变动数据为主要依据。
本文的余下内容安排:文献综述作为第二部分,这是对国内外的情况进行简单概括,再结合文献做出评述;第三部分是对金融业“营改增”的探讨,阐述“营改增”的基本理论、试点情况以及相关政策变动;第四部分是对银行业的研究,选取平安银行,分析其业务状况、税收状况、经营状况等,再进一步讨论营业税变增值税所带的影响;第五部分是根据上一步的结论再对金融业“营改增”存在的问题仔细分析,最后得出“营改增”对金融业的影响;提出对策和方案则是第六部分;第七部分为结论,对一系列的观点归纳总结。
第二章 文献综述
(一)国外研究
增值税的诞生,最初仅是为了在生产经营中获取更多的收入,最终却慢慢延伸到大部分的经济领域中,成为了商品买卖和劳务交易中的流转税。法国,是推崇消费型增值税的国家,除了制定一般纳税制度还规定了一些特殊纳税,如小规模商家的税务登记是取决于自己,还为农作户的生产者颁布免税政策等。荷兰,类似于法国的税收管理;匈牙利、土耳其则是实行收入型增值税。显然,每个国家都有各自的税收政策,但在金融行业却是大同小异。美国,是一个罕见的不采纳增值税国家,却对金融业实施超额累进税率,对银行业采取流转税直接纳入所得税中的税收制度;在各州还依据不一样的销售税率征税,出台一系列的税收优惠政策。澳大利亚、新加坡对金融行业又是另一种措施,制定的是进项税额部分抵扣免税法;而加拿大、新西兰都是实施零税率法。欧盟,由于需要缴纳增值税的税基难以确定,所以成员国可以根据自身条件决定是否将金融业纳入征税范围,再结合本国的发展选择征税方法。换句话说,金融业即是可征税也是可免税。例如:德国、法国从事金融业的业务繁多,税基则会直接取决费用或者报酬;而爱沙尼亚在金融业却是适合免税。Tereza ?inky?íková,Jana Soukopová(2012)提出增值税的存在是否重要,选取了标准税率中的平均数和中位数,计算出增值税占总税率的百分比,得出增值税所占比例最高的国家,并将其标准税率与欧盟各国的平均水平进行比较,再研究增值税税率对欧盟各国的税制结构构成的影响。Ivana Dra?i? Lutilsky,Sanja Broz Tominac,Ivana Dra?i? Lutilsky(2012)通过调查欧盟各国怎样处理金融业的增值税问题,揭示了各国的差异和改进问题,发现免税政策的不平等使用造成收税竞争出现不公平的现象。
(二)国内研究
雷根强,冼彬璋(20
12)建议我国金融业的税收管理应引荐欧盟金融业的管理制度,学习欧盟不断强化金融市场,可以驱动金融业在税收方面的转换,为金融业的“营改增”提供动力。白净(2017)提出银行业在“营改增”的税收上并没有如期获得较好的收益,反而使银行业承担了更多的税负问题,结合银行的纳税状况,发觉到是由于减免税政策的欠缺,因此希望有关政府部门可以在税收优惠管理方面做出适当的调节,提高税收管理质量。王爽(2017)为了研究“营改增”对银行业的财务影响,选取银行的税收情况、各种物资的抵扣和经营费用这三方面进行比较,再结合银行的各项财务指标做出合理性分析,提出假设并得出“营改增”与银行业的发展紧密相连。邵学峰,刘丽,赵志琦(2018)采用数据包络测算法对七个城市的金融行业的征税差异进行分析,发现金融业在“营改增”的适应方面还有很大的进步空间。张华威(2018)以商业银行为中心,着重在资本投资、税收危机以及各项业务的立场去思考,再细分“营改增”存在的影响。王海青(2018)汲取各种税收理论和可行方案,对十五家上市银行进行税前税后比较,引用数据模型,最终发现“营改增”与银行的盈利相抵触。李论(2018)通过对农村商业银行进行实地考察,深入了解银行在“营改增”前后出现的疑问,再对市区和县城的税收特征加以区分,最后做出应对策略。由此可见,在金融业和商业银行应对“营改增”方面,许多学者都做了相应的分析,这些文献成果都能对本课题的研究起到极大的借鉴作用。同时,表明了在研讨“营改增”对金融业的影响的情况下,是离不开对银行业的研究。所以,以银行为例子,不仅是要挖掘“营改增” 在银行业存在的问题,还要把问题联系到金融业的发展中,判断其问题的可重要性。
第三章 金融业“营改增”的相关理论
(一)营业税与增值税的概述
营业税,是对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体所征收的一种税,通常是以营业收入的总额作为征税依据,实行的是比例税率。增值税,则是对商品生产、流通、劳务服务中各环节的新增价值和附加值征收的一个税种,它的计税依据是所取得的增值额,即是有增值才会纳税,而我国现行的是税款抵扣的办法。营业税和增值税都是属于流转税,但增值税是部分纳税,对已征收过的部分不再征收,而且税收负担最终会落在最后一位消费者的身上。增值税的税基宽广,实际的操作性能强,在国际上被分为三种类型,其中消费型是最方便、最能展现增值税优点的一种类型。
(二)金融业“营
改增”的试点情况
金融业,曾被视为“营改增”试点中的最大难点,同时也是全国业界关注的重点。终于,2016年5月1日,全面推开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这四个行业的“营改增”方案。不得否认,在“营改增”的试点初期,对金融业的产品及其种类进行归类和筛选是一个工作量极高的任务。由于金融业是依靠系统来维持运行,无论是想通过“营改增”提高税负降低的可能性还是希望尽快适应“营改增”的进程,都需在最短时间内把原有系统更新为较全面且多样化的系统,这何尝不是一份巨大的挑战?试点期间,对金融业的税负预测是上升而不是下降,如预测银行业机构的实际税负会增加15%-20%。与同行业相比,金融业“营改增”的试点难度是在于其领域及影响力,因为金融业包括了国有控股企业、股份制银行等规模较大的公司,虽然是在设置税率上相差几个点,但实际的应纳纳税也会存在明显的差距。
(三)金融业“营改增”的政策变动
“营改增”实施后,金融业的5%的营业税率变成6%的增值税率,小规模纳税人和属于农村合作银行范围的可按3%的税率简易征收。基于原有的税收政策,金融业新增以下免税规定:国家助学贷款、国债利息收入若能分别核算可免税;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在2016年12月31日前分开核算可免税;小规模纳税人和个人进行金融商品转让、人民银行向金融机构发放贷款、地方债利息收入、重点扶持行业的贷款业务、金融机构往来利息收入免税。在金融同业往来中,质押式买入再返售金融商品与开发持有政策性金融债券也包括在内。同时新增了出现逾期利息的特殊规定:金融企业发放贷款后,90天内要对即将收回的利息开始计提,倘若超过90天还未收回,可先停止征税,等到实际收回再计提。在可抵扣方面,租赁或者外购不动产、电子设备等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允许抵扣。在销售额方面,贷款业务以全部的利息收入作为计税依据,融资租赁和金融商品买卖则是以盈利和亏损之间的差额,但金融商品的转让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若企业无法区分各类经营业务的性质或不能核算各类业务的收入,则需按照高税率进行计税。
第四章 “营改增”对平安银行的影响
(一)平安银行的背景
平安银行,全名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属于深圳发展银行,于1995年6月22日在深圳市成为中国第一家公开上市的城市商业银行,又称全国性股份制银行,在2012年1月才被重新命名为平安银行。平安银行一路坚守自身的经营传统理念,结合国际化与本土化的优势,不断打造出专属本行特色的服务模式:商业银行加投资
银行。还以科技、平台、人才等为引擎重新打造银行机体,对所有业务进行国际化,引领平安银行走向全世界。为此,平安银行屡次获得“年度最佳股份制银行”等奖项。然而,这也成为了客户纷纷注册投资的新动力。据统计,截止到2018年6月30日,平安银行拥有的总资产是33673.99亿元,股东权益是2281.41亿元,成功吸引了21万注册客户。
(二)平安银行的业务范围
平安银行主打“产品+平台+服务”的营销方式,接触形形色色的金融产品,如:资金、证券、股票、外汇等。在多种经济领域中,努力向零售银行看齐,推出一系列的零售业务,如个人存贷款、银行卡结算、个人理财等业务。除此之外,还包括结算信用卡、与公司或国际相关的金融业务等。其中,主要的营业收入是从发放贷款和吸纳存款中获取,还涉及了国内外的结算、票据的承兑贴现、发行债券、代理收付款、信用担保、财务咨询等金融服务。从业务发展的角度,平安银行之所以不断扩大经营范畴,是为了最终能达到品牌创新的目的。因此,在升级转型实体经济的道路上,积极争取与各大平台的深入合作,为创造更具优势的投资品牌奠定基础。
(三)平安银行“营改增”的税收变动
平安银行,在“营改增”的规定下适用税率被改为6%。主要在以下几个范围征收:提供贷款服务、提供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保险服务、金融商品转让以及金融咨询服务等。确切来说,在利息征收方面,收入利息普遍是按毛利息征税,但支出利息是不能按进项税额抵扣,如支付个人或单位的存款利息。在贷款服务方面,因贷款而发生的各种利息、费用、佣金等支出都不能抵扣,如票据贴现的利息,则需依照全部的利息收入作为销售额,而转贴现时产生的利息支出无法扣减。在免税方面,金融同业拆借利息收入、联行之间的往来业务收入和转贴现业务利息收入都属于免税范围。在金融商品转让方面,征税时间为商品所有权转移的当天,应按照卖出价与买入价的差额进行增值税交纳,若出现负差可结转到下期再相抵。
(四)平安银行“营改增”前后的经营状况
2016年5月1日,“营改增”的最后一批试点行业包括平安银行在内。平安银行自确定“营改增”之后,在各收入方面都开始使用价税分离的计税方法。在众多的社会压力和风险挑战下,平安银行依靠着综合金融战略新模式与先进的科学创新技术,不仅零售银行成功升级转型,整体的经济收入也一路保持着稳健增长。尽管如此,平安银行“营改增”前后的财务收入、利润等方面都存在一定的差距。因此,主要选择平安银行2015-2017年的各种收入、资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