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服务业营改增单篇解读(老会计人的经验)
营改增企业特殊业务的会计处理(老会计人的经验)
营改增企业特殊业务的会计处理(老会计人的经验)“营改增”企业,是指按照我国税法规定将营业税征收改为增值税征收的企业,营业税和增值税虽然都属于流转税,但按税款与产品或劳务的关系分,前者是价内税,后者是价外税,二者在会计核算上大为不同,价外税为了及时反映企业本身的应缴增值税,需要按税款的流向分别核算销项税额、进项税额等,本文以案例方式谈谈当前“营改增”企业几项特殊业务的会计处理。
一、购置税控专用设备的会计处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5号)规定,自2011年12月1日起,增值税纳税人首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和技术维护费可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具体会计处理方法如下: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处理。
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下增设“减免税款”专栏,用于记录按规定抵减的增值税应纳税额;设置“递延收益——税控设备抵税收益”科目,用于核算因税控设备抵扣增值税所获得的递延收益和按期结转的现实收益。
例题1,红星公司是营改增试点企业一般纳税人,2013年9月1日购入税控专用设备一套,增值税专用发票载明的价款9230.77元,增值税1569.23元,以银行存款支付,按3年提取折旧,期末无残值,发生技术维护费900元。
解:(1)购入设备时:借:固定资产10800贷:银行存款10800(2)按规定全额抵减增值税时: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10800贷:递延收益——税控设备抵税收益确10800(3)每月计提折旧时:10800/3/12=300元借:管理费用——折旧费用300贷:累计折旧300借:递延收益——税控设备抵税收益300贷:营业外收入——政府补贴300(4)支付设备技术维护时: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900贷:银行存款9002、小规模纳税人的会计处理。
小规模纳税人对增值税采取简易方法计算,会计上也只有“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因此,小规模纳税人购买税控专用设备费用和技术维护费允许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的金额,应直接冲减“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
营改增纳税人办税指南之一金融业篇
营改增纳税人办税指南之一金融业篇一销售额的确定基本规定与行业的具体规定。
基本规定是指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金融服务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行业的具体规定包括: 1 贷款服务,以提供贷款服务取得的全部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为销售额。
2 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以提供直接收费金融服务收取的手续费、佣金、酬金、管理费、服务费、经手费、开户费、过户费、结算费、转托管费等各类费用为销售额。
3 金融商品转让,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转让金融商品出现的正负差,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若相抵后出现负差,可结转下一纳税期与下期转让金融商品销售额相抵,但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金融商品的买入价,可以选择按照加权平均法或者移动加权平均法进行核算,选择后36 个月内不得变更。
金融商品转让,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4 保险服务收入。
5 融资租赁和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
(1)经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提供融资租赁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和车辆购置税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2)经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提供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含本金),扣除对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
(3)试点纳税人根据 2016 年 4 月 30 日前签订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合同,在合同到期前提供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可继续按照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4)经商务部授权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批准的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2016 年 5 月 1 日后实收资本达到 1.7 亿元的,从达到标准的当月起按照上述第(1)、(2)、(3)点规定执行;2016 年 5 月1 日后实收资本未达到 1.7 亿元但注册资本达到 1.7 亿元的,在 2016 年 7 月 31日前仍可按照上述第(1)、(2)(3)点规定执行,2016 年 8 月 1 日后开展的融资租赁业务和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不得按照上述第(1)、(2)、(3)点规定执行。
金融业营改增政策问答(老会计人的经验)
金融业营改增政策问答(老会计人的经验)1、“营改增”金融业纳税人包括哪些?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金融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
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在境内销售提供金融服务是指金融服务的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在境内。
二、金融机构(一)银行:包括人民银行、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
(二)信用合作社。
(三)证券公司。
(四)金融租赁公司、证券基金管理公司、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证券投资基金。
(五)保险公司。
(六)其他经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批准成立且经营金融保险业务的机构等。
三、金融企业金融企业是指银行(包括国有、集体、股份制、合资、外资银行以及其他所有制形式的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
2、金融业的征税范围有哪些?一、金融服务的征税范围,依照试点实施办法附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注释》执行。
二、金融服务税目注释金融服务是指经营金融保险的业务活动。
包括贷款服务、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保险服务和金融商品转让。
(一)贷款服务。
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
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融资性售后回租,是指承租方以融资为目的,将资产出售给从事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企业后,从事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企业将该资产出租给承租方的业务活动。
以货币资金投资收取的固定利润或者保底利润,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二)直接收费金融服务。
直接收费金融服务,是指为货币资金融通及其他金融业务提供相关服务并且收取费用的业务活动。
包括提供货币兑换、账户管理、电子银行、信用卡、信用证、财务担保、资产管理、信托管理、基金管理、金融交易场所(平台)管理、资金结算、资金清算、金融支付等服务。
浅析我国金融业“营改增”
浅析我国金融业“营改增”【摘要】本文主要浅析我国金融业中“营改增”政策的影响和发展趋势。
在通过背景介绍和目的说明,引出了文章的重要性和研究意义。
在首先介绍了“营改增”政策的实施情况,然后分析了对金融业的影响,包括税收优惠措施、税负调整等方面。
接着探讨了金融业在“营改增”政策下的发展趋势。
在对金融业“营改增”政策的效果进行评估,并提出未来发展建议。
通过本文的分析,可以更好地了解我国金融业在“营改增”政策下的发展情况和趋势,为政府和企业提供参考和建议。
【关键词】“营改增”政策、金融业、税收优惠、税负调整、行业发展、效果评估、未来发展建议。
1. 引言1.1 背景介绍我国金融业“营改增”政策的背景介绍如下:我国金融业作为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产业,承担着资金流通、风险管理、金融服务等重要职能,对国家经济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金融业的日益壮大,原有的营业税制度已逐渐暴露出一些问题,如税负高、税收征管难等,制约了金融业的健康发展。
为了提高金融业的发展水平,促进金融行业转型升级,我国政府决定实施金融业“营改增”政策。
“营改增”政策旨在通过调整税收政策,减轻企业负担,促进经济增长,提高金融业的竞争力和创新能力。
该政策的实施将为金融业带来新的发展机遇和挑战,对金融业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在政府的政策引导下,金融机构将更加注重风险管理、创新服务,推动金融业实现可持续发展。
1.2 目的说明目的说明:本文旨在以我国金融业“营改增”政策为切入点,分析该政策对金融业发展的影响及相关税收优惠措施。
通过对税负调整和行业发展趋势的探讨,深入理解金融业“营改增”政策的实施效果,评估该政策对金融业发展的推动作用。
结合对未来发展的建议,旨在为金融业提供可持续发展的战略规划,促进金融业的进一步发展和改革。
通过本文的阐述,旨在为金融业“营改增”政策的有效实施提供参考,推动我国金融业的可持续发展和全面优化。
2. 正文2.1 “营改增”政策的实施“营改增”政策的实施是指我国对增值税制度进行调整,从营业税改为增值税,旨在减轻企业税负,促进经济发展。
金融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政策
增值税的优势及对金融服务业的影响
解决重复征税问题
增值税只对增值部分征税,可以有效避免重 复征税的问题。
促进金融创新
增值税降低税负,有利于金融服务业开展创 新业务,拓展市场。
Hale Waihona Puke 简化税收征管增值税采用抵扣制度,税收征管相对简单明 了。
提高金融服务竞争力
通过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提高金融服务的竞 争力,有利于金融服务业的发展。
对金融服务业的影
04
响及应对策略
对银行业的影响及应对策略
01
客户类型影响
02
发票管理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银行需对不同 类型的客户进行分类,对一般纳税人 和小规模纳税人分别采取不同的增值 税税率和计算方法。
增值税发票开具和管理的要求比营业 税发票更为严格,银行需要建立专门 的发票管理系统以满足相关规定。
完善金融服务业增值税发票管理
加强金融服务业增值税发票的监管和管理,防止虚假发票等问题。
完善金融服务业增值税制度的建议
建立完善的金融服务业增值税征管体系
建立完善的金融服务业增值税征管体系,确保税收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加强金融服务业增值税政策的宣传和培训
加强金融服务业增值税政策的宣传和培训,提高税务人员的业务素质和能力。
2014年,试点行业扩大到铁路运输业和邮政服务业。
减税效果及影响
通过将营业税改为增值税,降低了金融 服务业的税负,使得企业能够更好地降 低成本,提高效益。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政策的实施,有助于促进 金融企业的专业化分工和服务质量的提升。
该政策的实施还有利于促进金融创 新和产业升级,吸引更多的投资和 人才进入金融服务业。
证券公司需要对现有业务系统进 行升级或改造,以满足增值税的 计税和开票需求。
金融业营改增热点难点问题(老会计人的经验)
金融业营改增热点难点问题(老会计人的经验)1.银行保本理财产品的收入是否要缴纳增值税?答: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根据上述规定,银行保本理财产品收入应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2.持有金融商品取得的非保本投资收益是否要缴纳增值税?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规定,《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五)项第1点所称”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是指合同中明确承诺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的投资收益.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取得的非保本的上述收益,不属于利息或利息性质的收入,不征收增值税.3.股权转让收益按什么税目征税?答:企业转让上市公司股票应按转让金融商品的相关规定缴纳增值税,转让非上市公司股权目前暂不征收增值税.4.银行、保险公司奖励给员工的旅游奖励,是否做视同销售处理?能否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抵扣?银行、保险公司采购礼品赠送客户,是否做是同销售进行处理?答:(1)银行、保险公司奖励给员工的旅游奖励属于企业向职工提供的服务,不需要按视同销售缴税,其取得的进项税用于集体福利,因此不能抵扣.对银行、保险公司外赠的礼品,凡是以购买金融保险服务为前提的,不需按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不是以购买金融保险服务为前提的,应按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其购买的礼品取得进项税额,可以按规定凭票抵扣.5.企业委托银行进行委托贷款,利息收入归企业,银行收手续费,委托贷款企业能够开具贷款业务发票吗?答:企业委托银行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可以就利息收入开发票,不需要变更税务登记.6.运输企业购买车辆保险后,保险公司返还手续费给企业,税收如何处理?答:如为佣金,由运输企业按佣金收入开票缴税;如为折扣,则应由保险公司开具红字发票.7.财产保险公司为自己企业财产在本公司办理的投保业务,能否为自己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保险公司自有公务及查勘车辆需要上保险的,交强险可自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按规定计提销项税,同时也可凭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其他商业保险则不需要开具专用发票,不计提销项税额.(原因是企业自己给自己提供服务不需缴税.)8.纳税人购买股票、债券支付的手续费,其进项税额可否抵扣?答:纳税人购买股票、债券支付的手续费,属于购买”直接收费金融服务”,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9.纳税人持有金融商品期间取得的利息收入,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何确定?答:纳税人持有金融商品期间取得的利息”贷款服务”,其纳税服务发生时间为合同约定的应付利息当天,提前支付的为实际收取当天.10.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交易,其卖出价与买入价,是否为含税金额?答:金融商品的卖出价和买入价均为含税金额,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11.典当行的赎金收入应如何缴纳增值税?答:典当行收回的赎金超过原发放当金的部分,属于利息收入,应按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12.保险代理业务,属于保险服务还是属于经纪代理服务?答:属于经纪代理服务.13.融资租赁集团总公司从金融机构取得贷款后,与集团下属单位签订贷款合同并分拨借款,向集团下属单位收取利息(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由企业集团统一归还给金融机构.上述业务,融资租赁公司能否按照统借统还业务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答:融资租赁集团总公司上述业务属于统借统还业务,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14.保险经纪公司收取的经纪费,在试点前已按照保单的签发日确认了收入并已缴纳营业税,但未开具发票.试点后,保险经纪公司陆续收到保险公司支付的经纪费,如何开具发票?答:纳税人在地税机关已申报营业税未开具发票,2016年5月1日以后需要补开发票的,应于2016年12月31日前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纳税人开票时,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第53号第九条第(十一)项的规定执行.15.股权投资是否属于本次营改增范围?股权投资分回的股息收入是否要缴纳增值税?答:股权投资,是企业购买的其他企业的股票或以货币资金、无形资产和其他实物资产直接投资于其他单位.具体包括多种投资形式,因此要视具体情况来处理:以货物、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应按销售货物、无形资产、不动产征收增值税.以货币资金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缴纳增值税,但其中类似以货币资金购买优先股获取固定股息,且不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其获取的优先股股息按照”贷款利息”税目征收增值税;以货币资金投资收取的固定利润或者保底利润,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16.保险公司销售车辆保险代收代缴的车船税是否计入销售额,发票如何开具?答:保险机构作为车船税扣缴义务人,在代收车船税并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增值税发票备注栏中注明代收车船税税款信息.具体包括:保险单号、税款所属期(详细至月)、代收车船税金额、滞纳金金额、金额合计等.该增值税发票可作为纳税人缴纳车船税及滞纳金的会计核算原始凭证.代收代缴的车船税不计入销售额,开具发票时单独在备注栏列明.17.统借统还中的”企业集团”如何掌握?答:可参照《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企业集团是指以资本为主要联结纽带的母子公司为主体,以集团章程为共同行为规范的母公司、子公司、参股公司及其他成员企业或机构共同组成的具有一定规模的企业法人联合体.18.属于不征税项目的存款利息如何界定?答:属于不征税项目的存款利息仅限于存储在国家规定的吸储机构所取得的存款利息.19.统借统还业务中若统借方向资金使用单位收取的利息,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如何处理?答: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政策规定,统借统还业务中,统借方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免征增值税.若统借方向资金使用单位收取的利息,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应将其视为转贷业务,全额缴纳增值税.20.营改增之后,已缴纳营业税的业务发生退保,保险公司如何开具发票?答:财税〔2016〕36号文附件2第一项第十三条的规定,”试点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在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已缴纳营业税,营改增试点后因发生退款减除营业额的,应当向原主管地税机关申请退还已缴纳的营业税.”保险公司已缴纳营业税的业务在营改增后发生退保,应向原主管地税机关申请退还已缴纳的营业税;同时可根据退还的保费金额开具增值税红字普通发票,开票时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代码应填写”603”,即”已申报缴纳营业税未开票补开票”.21.保理行业利息支出不能作进项抵扣,征税时能否从销售额中扣除?答:现行营改增政策没有规定保理利息支出可以从销售额中扣除,同时保理行业营业税政策规定,也是按利息全额5%交税,支出的利息不能从销售额中扣除.营改增后,一般纳税人保理企业的利息收入应按6%税率全额计销项税,企业支出的利息不能抵扣进项税,但企业的房租、水电费、办公用品等支出都可以按规定抵扣进项税.22.企业间拆借资金这一行为未列示在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里,如果企业发生了该项行为,取得了收入,是否能够开具增值税发票?品目能否写资金占用费?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企业间拆借资金行为属于提供贷款服务,可以开具增值税发票,发票中应税服务名称可以按贷款服务填写.但纳税人购进的贷款服务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23.试点前,保险公司处理共保业务可依据联(共)保协议约定,由主承保方统一向客户开具发票并结算保费,之后再由各非主承保方开具发票给主承保方结算自身份额保费,各承保方根据自身份额保费确认收入并计提、缴纳税金及附加.”营改增”后,保险公司对共保业务,如何开具发票? 答:保险公司开展共保业务时,按照以下规定开具增值税发票:(1)主承保人与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并全额收取保费,然后再与其他共保人签订共保协议并支付共保保费的,由主承保人向投保人全额开具发票,其他共保人向主承保人开具发票;(2)主承保人和其他共保人共同与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并分别收取保费的,由主承保人和其他共保人分别就各自获得的保费收入向投保人开具发票.24.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代交易所收取的各项费用如何缴纳增值税?答:原营业税规定,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为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代收的各项费用和投资者保护基金允许从营业额中减除.新《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经纪代理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向委托方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为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代收的各项费用和基金如属于政府性基金或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凭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进行差额扣除;如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的,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25.保险公司的保费收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何确定?答:保险公司在起保日一次性收取保险期间全部保费收入的,应以收到保费的当天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对分期支付的保单,应以合同明确的收取保费时间作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26.汇总纳税的金融机构发生合同签订、发票开具、资金收付主体不一致的情形,是否影响其进项税额抵扣?答:汇总纳税的金融机构发生合同签订、发票开具、资金收付主体不一致时,本着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允许其取得的进项抵扣凭证抵扣进项税额,但总、分支机构应附与该笔业务对应的合同或协议、总分机构隶属关系、资金流转或核算等相关证明资料.27.融资融券支出的利息是否属于贷款服务利息,企业支付该利息取得的专用发票能否抵扣进项税?答:融资融券属于贷款服务,企业支付融资融券利息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能抵扣进项税额. 28.被保险人获得保险赔付是否可以向保险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答:被保险人获得的保险赔付属于不征收增值税项目,因此,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9.私募基金公司根据和投资者签订的投资收益分红协议取得投资收益分成收入,是否需要交纳增值税?答:不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不缴纳增值税.30.纳税人单独提供汽车按揭服务,是否缴纳增值税?答:应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31.保险公司提供机动车提供保险服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受损,保险公司向机动车维修企业取得的专用发票能否抵扣进项税额?答:(1)保险合同约定因投保人责任导致机动车受损,保险公司采取现金理赔方式的,不论机动车维修费用是否由保险公司支付,保险公司从维修企业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律不得抵扣进项税.(2)保险合同约定因投保人责任导致机动车受损,保险公司采取实物理赔方式由保险公司负责恢复原状的,保险公司向修理企业支付修理费并取得的专用发票,其进项税额可以抵扣.32.个人股东无偿借款给公司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答:暂不需要缴纳增值税.33.某超市开展周末促销,对持某银行卡的客户采取买50元减5元的促销政策,即客户买50元的商品(适用17%税率,向消费者个人出售)只要划卡支付45元,另5元由该卡的银行支付,现银行要求该超市就这5元部分给其开具发票,该超市咨询能否以促销费按6%开具专票,还是按17%税率开具普票?答:暂按其他现代服务税目,以6%税率缴纳增值税.34.机构投资人购买金融商品时,因加放杠杆而产生的资金成本,是否可以计入买入价的价外费用在计算销售额时扣除?答:转让金融商品的买入价应仅指金融商品实际购买价格,不能包括加杠杆产生的资金成本.35.融资租赁企业兼有不动产融资租赁、有形动产融资租赁和和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三项业务的适用税率不同,企业对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如何进行差额扣除?答:对能够明确划分用途的借款,其利息支出直接扣减对应业务的销售额;对不能够明确划分用途的借款,其利息支出,暂按照销售额比例计算分摊不同税率租赁业务可扣除的借款利息数额.注:上述问题解答仅供参考,具体执行以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小编寄语:不要指望一张证书就能使你走向人生巅峰。
金融服务业营改增解读
案例三:某证券公司如何合理避税
避税策略
某证券公司可以采取一些合理的避税策略来降低税负,如利用国 家税收优惠政策、转移定价法、成本计算法等。
合法性
避税行为必须合法,不得违反国家税收法律法规。
风险管理
证券公司需要加强风险管理,避免因避税行为不当而引发税务风险 和法律风险。
THANKS感谢观看VS Nhomakorabea详细描述
金融服务业在日常经营中会频繁使用增值 税发票,这些发票可能来自不同的纳税人 或税务机关。为了防止潜在的税务风险, 需要对增值税发票进行真伪鉴别。
增值税报税的风险防范
总结词
金融服务业在营改增后需要防范增值税报税 过程中的风险,以确保准确、及时地履行纳 税义务。
详细描述
金融服务业在营改增后需要关注增值税报税 的风险防范。这些风险可能来自申报数据的 准确性、及时性和完整性等方面。为了防止 潜在的税务风险,需要建立严格的内部控制 制度,并加强与税务机关的沟通与合作。
投资环境影响
营改增政策的实施可能会改变投资者的投资环境和投资决策,从而对经济发展产生影响。
03
金融服务业营改增操作实 务
增值税发票的使用
01
02
03
增值税发票的种类
金融服务业中使用的增值 税发票主要包括增值税专 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 两种。
发票开具的要求
在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必 须确保开票信息准确无误 ,包括单位名称、税号、 地址、电话号码等。
了解金融服务业的增值税减免税政策,明确哪些 业务可以享受减免税待遇。
申请材料的准备
根据政策要求,准备相应的减免税申请材料。
申请流程与审批
按照规定的流程提交减免税申请,并等待税务部 门的审批结果。
金融业“营改增”深度剖析与实施路径探讨
税务园地TAXATION FIELD158金融业“营改增”深度剖析与实施路径探讨文/李闽摘要:2015年,我国的GDP 增速下滑至6.9%,与此同时,全面推行“营改增”也在这一年基本完成。
在全国经济如此疲软之时,金融业却陷入了“营改增”的困境,金融业的“营改增”是一个世界性的难题,到目前为止,还没有哪个国家建立了一套科学完善的金融业“营改增”体系。
学术界的许多专家认为,“营改增”不适合金融业,因为金融业无法实施发票抵扣税法,而也有人认为,如果必须实施金融业“营改增”就必须采用账簿法。
但是由于“营改增”自身的局限性,以及金融行业的复杂性,在推行“营改增”的过程中出现了许多问题。
本文就这些问题进行深度剖析以及对金融业施行“营改增”进行一些探讨,旨在更全面的分析“营改增”所面临的一些困境。
关键词:金融行业;营改增;深度剖析;实施路径;理论探讨一、关于金融业“营改增”概念的深度剖析“营改增”是我国从2012年就开始实施的一项营业税改增值税的税收政策。
以往营业税饱受企业诟病,因为按照营业税征税,已纳营业税的营业额将会被再次征税,造成重复征税的问题,而实施增值税,其中一个目的也是为了解决重复征税的问题。
2013年8月,我国就已经开始试点“融资租赁”的增值税征收,也就是说金融业征收增值税要比其它行业晚了接近一年半之久,可见金融业“营改增”所面临的巨大阻力。
试点之后,金融业“营改增”开始在全国推行,而2015年是全面推行“营改增”的元年,也是攻坚克难的一年,金融业“营改增”推广也进行得如火如荼,可以说国家的“营改增”战略已经渗透到了各行各业,包括金融业。
自“营改增”推行以来,社会上的评价褒贬不一,一方面是“营改增”通过税制改革,是为了减轻企业的赋税压力,改善营业税所带来的赋税过重的问题。
通过优化和完善我国的税务征收制度、避免重复收税、提高经济的发展效率。
另一个方面,是一些行业部门推行“营改增”存在一定的争议,就比如金融行业。
金融业营改增,干货都在这儿了[税务筹划优质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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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政策梳理与对比分析
对比之前的营业税和现行增值税后可以看出,金融业在营改增过程中存在以下特点:一是最大限度平移征管手段。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对金融业征税范围、税率、征管政策、税收优惠等进行了明确规定。
不难发现,政策制定部门最大限度地平移了原营业税中金融业的税收政策和征管手段。
一是与公众日常生活息息相关的存款利息继续延续了“不征税”的处理。
二是对金融业同业往来、重点扶持行业的贷款业务等营业税下免税项目大都延续了免税政策,并对相关免税项目的定义和范畴予以进一步明确。
对金融商品买卖延续了差额纳税,有效保障了营改增后税基的稳定。
三是对部分跨境金融服务设定了免税条款,对提升跨境金融服务的国际竞争力起到了促进作用。
二是最大程度保障税收中性。
金融业企业收入来源主要有4项,即利息收入、保险收入、手续费收入、金融商品转让收入。
本次营改增中将除利息收入之外的其他3 项主要收入纳入营改增链条,通过进项税额抵扣,切实体现了税法中性原则。
同时,金融业的部分收入纳入增值税抵扣链条,对于盘活经济,从税收层面配合供给侧改革有着积极的意义。
三是最大努力减轻税负。
单从税率看,金融业的营业税税率为5%,增值税税率为6%,但增值税与营业税相比的最大不同在于增值税的抵扣制。
在企业内部管理规范,进项税额能实现应抵尽抵的情况下,金融业纳入增值税管理后的税负与之前相比会基本持平或略有降低。
当然,这给金融业企业的税务管理水平提出了更高要求,尤其是进项税额管理。
总体来说,金融。
营改增后企业之间的借款利息必须发票才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老会计人的经验)
营改增后企业之间的借款利息必须发票才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老会计人的经验)编者按:实务中,企业之间借款,同一集团企业之间资金相互拆借,企业向金融机构借款,支付利息方是否都需要取得发票,才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呢?这个问题值得所有企业关注。
案例概况北方吉祥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祥公司”)2016年6月1日从上海如意集团借款1000万元,年利率5%,使用期限2年,按季支付利息。
请问吉祥公司是否必须取得发票才能在税前扣除?税务分析一、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国务院令2010年第587号)。
二、实务分析(一)纳税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时应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国务院令2010年第587号)第二十条规定,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
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二)纳税人取得营改增后企业之间的借款利息收入应按“金融服务—货款服务”税目缴纳增值税并开具发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
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第一条第(五)项规定:1.贷款服务。
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
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金融保险业 营改增政策解读及应对
营改增作为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重头戏和供给侧结构性 改革的重要举措,前期试点已经取得了积极成效,全面 推开营改增试点,覆盖面更广,意义更大。
一是实现了增值税对货物和服务的全覆盖,基本消除了 重复征税,打通了增值税抵扣链条,促进了社会分工协 作,有力地支持了服务业发展和制造业转型升级。 二是将不动产纳入抵扣范围,比较完整地实现了规范的 消费型增值税制度,有利于扩大企业投资,增强企业经 营活力。
三是进一步减轻企业税负,是财税领域打出“降成本” 组合拳的重要一招,用短期财政收入的“减”换取持续 发展势能的“增”,为经济保持中高速增长、迈向中高 端水平打下坚实基础。 四是创造了更加公平、中性的税收环境,有效释放市场 在经济活动中的作用和活力,在推动产业转型、结构优 化、消费升级、创新创业和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等方 面将发挥重要的促进作用。
2. 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应税行为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称应税销售额) 超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一般纳 税人,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不属于一般 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但不经常发生应税 行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会计核算 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 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成为一般纳税人。
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一经登记为一般 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营改增试点实施前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500 万元的试点纳税人,应向国税主管税务机关申请 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手续。
试点纳税人试点实施前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按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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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扣缴义务人 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 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 务人。 应扣缴税额=购买方支付的价款÷(1+税率) ×税率 5. 总分机构汇总纳税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纳税人,经财政部和国家 税务总局批准可以视为一个纳税人合并纳税。 《关于固定业户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有 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9号):固定业户的 总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但在同一省(区、 市)范围内的,经省(区、市)财政厅(局)、 国家税务局审批同意,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
2016全面营改增(金融业小规模纳税人)解析
一、政策解读
6、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 7、国家助学贷款 8、国债、地方政府债 9、住房公积金指定发放的个人住房贷款 10、统借统还中不高于金融机构规生的业务
试点前已缴纳营业税,试点后发生退款的,应向原 地税机关申请退还营业税
试点前业务在营改增实施后需要补税的,应补缴营 业税,应向原地税机关补缴
一、政策解读
1、纳税人资格
关于达标的说明 如果达标后不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则用小规模申报表申报, 按适用税率计税,不得抵扣进项,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达标后不需登记的情况: • 单位或个体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 • 其他个人(自然人)
一、政策解读
2、金融保险业增值税税率
小规模纳税人:全额按3%,不可抵扣进项 一般纳税人: 一般计税方式:按6%,可抵扣进项 简易计税方式:暂无简易计税项目
四、办税方式
4.涉税咨询
纳税服务热线 12366 网上办税大厅/办税指南 (各类指引,尤其是网上申报) 各分局的咨询电话 开票系统服务单位
纳税服务公众号
• 国家税务总局微信 • 佛山国税法宝 微信公众号 • 佛山国税纳 税服务微信
金融机构包括:银行(人民银行、商业银行、政 策性银行)、信用合作社、证券公司、金融租赁 公司、保险公司、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证 券投资管理公司等
金融服务是指经营金融保险的业务活动,包括贷 款服务、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保险服务和金融商 品转让。
一、政策解读
1、纳税人资格:
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的为小 规模纳税人。 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500万的小规模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 的,可向税务机关登记为一般纳税人。 (年,是指连续滚动12个月,如:2015年1月-2015年12月, 或2015年3月-2016年2月)
金融业营改增政策解读
2016年金融业营改增政策解读自从李克强总理3月5日在政府工作报告中,确定从5月1日起,将营改增试点扩大到房地产业、建筑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各行业均展开了营改增的攻坚战,金融业营改增这块硬骨头应该如何“啃”,需要从各个方面来积极应对,那么具体又有哪些应对策略呢? 下面就为大家一一道来。
1、推进营改增在信息系统方面的改造。
商业银行要根据掌握到的信息,结合增值税的基本原理摸索,对银行业信息技术进行更新改造,实现增值税开票系统与银行业务系统的有效衔接,解决在衔接过程中出现的硬件、软件等问题,完成包括需求评审、代码编写和测试等一系列工作。
整个工作过程中注意尽量实现模块化改造、参数化控制,避免改造后的系统与出台的政策不一致所带来的损失。
2、加强财税业务培训和增加财务专职人员。
“营改增”后,个人客户将要求银行提供增值税普通发票,这些海量发票的开具需求大大增加了商业银行的系统负担和工作量,而且预计还要面临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检查,如果出现违法行为,则可能涉及刑事责任等风险和挑战,因此需要组织财税岗位人员进行增值税培训,辅导相关人员做好增值税专用发票等票证的业务处理流程。
银行中熟悉增值税法规的人才匮乏,以往更重视的是业务及信贷能手,今后“营改增”实施过程中肯定需要税务方面的专职人员。
3、建立健全账务核算体系。
“营改增”后,如果成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需要根据一般纳税人的要求建立健全账务账套,在“应交税费”科目下设“应交增值税”、“未交增值税”明细账,在“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下设置“进项税额”、“已交税金”、“减免税款”、“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转出未交增值税” “销项税额”、“出口退税”、“进项税额转出”、“转出多交增值税”等9个专栏。
对上述专栏中的销项税还需要针对不同税率的业务分开核算,避免统一适用较高税率。
4、加强对供销链上供应商的管理。
“营改增”后,可抵扣的进项税对金融业税负的影响尤为重要,因此需要充分调研供应商信息,完善供应商管理;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购买服务合同价格中的谈判拟定相应办法,提升议价能力水平;同时还需对与供应商签订合同中的涉税条款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审阅和修订;并对采购流程、支付报销流程、增值税发票取得与认证流程、成本费用核算等环节的流程进行改造与优化。
金融业营改增政策解读
• (三)保险服务 • 保险服务,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
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 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包括人身保险服务和财产保险服务。
• (八)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纳税地点
• 属于固定业户的纳税人提供金融服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
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 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财政部和 国家税务总局或者其授权的财政和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 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计税方法
计税方法
• 增值税的计税方法,包括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 • 一般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一般纳税人
发生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 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
•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 简易计税方法的销售额不包括其应纳税额,纳税人采用销售额
的试点纳税人,提供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 和价外费用(不含本金),扣除对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 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作为销售 额。
试点前后业务处理
• 试点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 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因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 用不足以抵减允许扣除项目金额,截至纳入营改增试点 之日前尚未扣除的部分,不得在计算试点纳税人增值税 应税销售额时抵减,应当向原主管地税机关申请退还营 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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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服务业营改增单篇解读(老会计人的经验)上海作为金融要素市场较为完备的国内城市,集聚各类持牌金融机构约1500家,据最新统计,2015年上海金融业增加值占全市GDP16%,第三产业纳税百强中金融机构数量占47%、纳税额占60.8%。
上海金融业在全市税收结构中贡献突出,对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引领作用日益凸显。
金融业营改增作为整个金融税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重要一环,将为金融业打通增值税抵扣链条,消除重复征税,优化税制结构,直接减轻纳税人负担,加速金融业和制造业的循环式发展。
一、概念和征收范围金融服务,是指经营金融保险的业务活动。
包括贷款服务、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保险服务和金融商品转让。
在原营业税的规定中,将金融业和保险业归为一个税目,即“金融保险业”,并划分为金融业和保险业两个征收品目。
其中:金融,包括贷款、融资租赁、金融商品转让、金融经纪业和其他金融业务。
区别:1、增加“金融服务”,并划分为“贷款服务”、“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保险服务”、“金融商品转让”。
2、将原营业税税目“金融”子税目拆分为贷款服务、直接收费金融服务和金融商品转让三项。
3、将原营业税税目中“金融经纪业”剔除出金融服务税目中。
划入“商务辅助服务”税目项下经纪代理服务中。
(一)贷款服务。
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
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融资性售后回租,是指承租方以融资为目的,将资产出售给从事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企业后,从事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企业将该资产出租给承租方的业务活动。
以货币资金投资收取的固定利润或者保底利润,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原营业税税目中贷款的解释“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业务”国税发〔2002〕9号第八条“贷款是指将资金有偿贷与他人使用(包括以贴现、押汇方式)的业务。
以货币资金投资但收取固定利润或保底利润的行为,也属于这里所称的贷款业务”区别:1.将贷款服务明确为“取得利息及利息性质收入的业务活动”2.新增“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
3.明确融资性售后回租利息收入也属于贷款服务,与前期营改增将其纳入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存在较大差异。
(二)直接收费金融服务。
直接收费金融服务,是指为货币资金融通及其他金融业务提供相关服务并且收取费用的业务活动。
包括提供货币兑换、账户管理、电子银行、信用卡、信用证、财务担保、资产管理、信托管理、基金管理、金融交易场所(平台)管理、资金结算、资金清算、金融支付等服务。
(三)保险服务。
保险服务,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包括人身保险服务和财产保险服务。
人身保险服务,是指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业务活动。
财产保险服务,是指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业务活动。
原营业税税目关于保险的解释较为简单:是指将通过契约形式集中起来的资金,用以补偿被保险人的经济利益的业务。
营改增后再保险业务应按保险服务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金融商品转让。
金融商品转让,是指转让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权的业务活动。
其他金融商品转让包括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和各种金融衍生品的转让。
金融商品转让的范围与原营业税相同,但对其他金融商品的概念进行了界定,包括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和各种金融衍生品。
二、纳税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金融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
在境内销售提供金融服务是指金融服务的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在境内。
此纳税人不是单指金融保险机构,而是指境内提供金融服务的单位和个人。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以及从事金融活动市场准入资格的逐步放开,非金融机构以及个人也从事资金融通、金融商品买卖、金融经纪等多种形式的金融业务,从2009年新的营业税条例及实施细则实施之日开始,已经按照金融保险业有关税目征收或减免营业税。
即在营业税征收时,金融保险业的征收范围已不再局限于金融保险机构。
三、税率和征收率(一)一般纳税人提供金融服务适用的税率为6%。
(二)一般纳税人提供金融服务实行简易征收的征收率为3%。
(三)小规模纳税人提供金融服务,征收率为3%。
四、计税方法增值税的计税方法,包括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
一般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一般纳税人发生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
特定金融机构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的特殊金融服务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3%征收率。
1.一般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一般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按以下公式计算: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2.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1)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征收率计算的增值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2)简易计税方法的销售额不包括其应纳税额,纳税人采用销售额和应纳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即含税价),按照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例:某试点纳税人提供金融服务共收取103元(按简易计税方法),在计算时应先换算为不含税销售额,即:不含税销售额=103元÷(1+3%)=100元,则增值税应纳税额=100元×3%=3元。
和原营业税计税方法的区别:原营业税应纳税额=103×5%=5.15元。
五、销售额(一)基本规定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金融服务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收费,但不包括以下项目:1.代为收取并符合规定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2.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
如代收电话费、水电煤气费、信息费、学杂费、寻呼费等。
(二)具体规定1.贷款服务,以提供贷款服务取得的全部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为销售额。
2.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以提供直接收费金融服务收取的手续费、佣金、酬金、管理费、服务费、经手费、开户费、过户费、结算费、转托管费等各类费用为销售额。
3.金融商品转让,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转让金融商品出现的正负差,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若相抵后出现负差,可结转下一纳税期与下期转让金融商品销售额相抵,但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金融商品的买入价,可以选择按照加权平均法或者移动加权平均法进行核算,选择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金融商品转让,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4.融资租赁和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销售额。
(1)经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提供融资租赁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和车辆购置税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针对直租业务,调整扣除项目的范围,剔除保险费和安装费。
(2)经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提供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含本金),扣除对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
售后回租业务按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的,其销售额不包括“本金”,承租方与出租方也不应再就本金互相开具发票。
(3)试点纳税人根据2016年4月30日前签订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合同,在合同到期前提供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可继续按照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继续按照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的试点纳税人,经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根据2016年4月30日前签订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合同,在合同到期前提供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可以选择以下方法之一计算销售额:①以向承租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承租方收取的价款本金,以及对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计算当期销售额时可以扣除的价款本金,为书面合同约定的当期应当收取的本金。
无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的,为当期实际收取的本金。
试点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此条针对承租方就本金部分开具发票的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
②以向承租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此条针对承租方未就本金部分开具发票的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
对有形动产售后回租老合同明确过渡政策可以继续按照“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17%)缴纳增值税。
对“本金”的处理相应明确了两种方法(扣本金或不扣本金),供纳税人进一步选择。
(4)经商务部授权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批准的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实收资本达到1.7亿元的,从达到标准的当月起按照上述第(1)、(2)、(3)点规定执行;2016年5月1日后实收资本未达到1.7亿元但注册资本达到1.7亿元的,在2016年7月31日前仍可按照上述第(1)、(2)、(3)点规定执行,2016年8月1日后开展的融资租赁业务和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不得按照上述第(1)、(2)、(3)点规定执行。
基本延续财税(2013)106号文政策,但对纳税人的注册资本金额要求调整为实收资本金额要求,并对未达标的纳税人规定了三个月的过渡期。
(三)试点前后业务处理试点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因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足以抵减允许扣除项目金额,截至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尚未扣除的部分,不得在计算试点纳税人增值税应税销售额时抵减,应当向原主管地税机关申请退还营业税。
六、进项税额(一)一般规定1.进项税额是与销项税额相对应的一个概念,指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所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
纳税人抵扣进项税额应取得符合规定的增值税扣税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