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伪造的法律责任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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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票伪造票据的效力及其风险分担

出票伪造票据的效力及其风险分担

出票伪造票据的效力及其风险分担摘要:出票伪造作为一种票据伪造行为,严重影响着正常的经济秩序。

本文通过对我国票据法相关规定的梳理,找出其有待改进之处,并对风险分配和完善规定提出一些建议。

关键词:出票伪造,合法持票人,付款人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票据伪造等违法犯罪活动急剧增加,出票伪造就是其中之一。

虽然票据伪造所产生的损失最终应当由非法获利的伪造人承担,但是在实践中,伪造人获利后往往会携款逃跑或者无力偿还,对伪造人的赔偿请求权也就沦为空洞的请求权。

因此,如何妥善处理好出票伪造票据所涉及的风险分担问题以及平衡票据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①就成为立法者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我国现有法律关于出票伪造票据效力的规定《票据法》第14条规定,票据上伪造、变造的签章并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6条也规定,出票人签章不真实的,未经背书转让的,票据债务人不承担票据责任;已经背书转让的,票据无效不影响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

虽然,司法解释第66条并没有对出票伪造票据的效力予以明确界定,但是根据票据行为的独立性特征以及文义性特征,并结合《票据法》第14条的有关规定,出票伪造票据在我国应当按照有效票据处理。

二、我国现有法律对出票伪造票据中各方当事人的规定(一)被伪造人虽然我国《票据法》对此并无明文规定,但是根据《票据法》第14条第2款以及第4条第3款的规定可以推出:被伪造人的签章是伪造人未经被伪造人的授权而强加于票据之上的,不能反映被伪造人的真实意思,所以被伪造人并没有实施票据行为,当然不需要承担票据上的责任。

司法解释第67条也明确规定了被伪造签章者不承担票据责任。

(二)伪造人我国《票据法》第4条确定了签章人对票据上所载文义承担票据责任的原则,但是该原则仅适用于在票据上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签章的人。

在出票伪造中,伪造人并没有以自己的名义在票据上进行签章,所以从票据的外观上看,票据上的一切权利义务都与其无关,伪造人无需承担票据责任。

票据法第五章票据伪造、编造与涂销

票据法第五章票据伪造、编造与涂销
涂抹或消除,不包括改变和增加。
• 3.票据涂销的目的主要是消除被涂销局部的票据权 利。
• 4.票据涂销为一种合法行为,能发生票据法规定的 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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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票据涂销的法律后果
• 1.由权利人成心所为的效力——权利人丧失其在该涂销局部的票据上 的权利〔如涂销背书人、承兑人的签章,就不得向他们行使追索权〕 。
代理付款人〔如银行汇票中出票行以外的银行、 支票中出票人记载的付款银行〕如尽了审查义务, 但未能发现签章真伪而付了款,该付款行为有效, 委托人应对该付款行为负责;如代理付款人的审 查有恶意或有重大过失,则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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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票据伪造的风险承担
〔1〕持票人负担风险的可能性——无真正签章人且在请求付款时被拒 绝,又不能从伪造者处得到民事赔偿,其风险就出现了。
他在清偿后向其前手再追索时,假设前手中无在变造后签章的人,则向被
变造者主张时,只能按原记载事项受偿;向变造者主张时,要看变造者是
否同时又是票据行为人,假设是,则既可主张票据权利,有可主张民事权
利,否则,只能主张民事权利;假设从变造者处得不到赔偿,其风险就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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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票据伪造与票据变造不同,
原记载事项受偿,而不管其取得票据时付出了多少 代价;
如果他向变造之后签章的人主张,他能获得全 部权利;
如果他向变造人主张,假设变造人同时又是票 据行为人,则他既可行使票据权利,又可行使民事 权利,假设变造人不是票据行为人,他只能行使民 事权利。
及于
5. 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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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后果
同伪造票据。 12
• 1996年6月6日,六月雪冷冻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为偿付借款,签发金额为人民币500元的中国银 行某分行的转帐支票一张,交付速达压缩机有限责任公司。当时,未记载收款人名称就交付 了支票。

论票据伪造的风险负担

论票据伪造的风险负担

2009年第2期(总第71期)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Journal of Heil ongjiang Adm inistrative Cadre I nstitute of PoliticsA nd LawNo .2 2009(Sum No .71)论票据伪造的风险负担房 蕾(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上海200240) 摘要:票据是具有流通性的有价证券,易被他人伪造。

当出现票据伪造时,票据当事人之间的风险责任与损失分担问题就变得较为复杂。

由善意的付款人还是善意的持票人承担较为合理,两大票据法系规定不一。

将两大票据法系票据伪造风险负担规则进行比较,对我国票据立法的相关规定进行评析,维护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平衡,更好地保障票据的流通与交易安全。

关键词:票据法;票据伪造;风险负担 中图分类号:DF438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8-7966(2009)02-0054-04 收稿日期5 作者简介房蕾(5),女,山东潍坊人,级民商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

票据伪造,是指假冒他人的名义而实施的票据行为,包括假冒出票人的名义签发票据的行为,以及假冒他人的名义而为的背书、承兑、保证等其他票据行为[1]。

由此产生的风险责任与损失分担使票据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变得复杂,因此对票据伪造行为涉及的法律关系作必要的调整,尽可能维护票据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票据社会功能的充分发挥,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在票据伪造的情况下,尽管持票人、付款人、被伪造人和真实签章人均有可能承担风险责任,但一般来说,人们总是在无辜且善意的持票人与付款人中做出风险的负担分配。

鉴于票据伪造主要表现为出票伪造和背书伪造,两大票据法系在此问题上立场不同,本文拟对票据伪造的风险责任作以研究,结合我国票据法的相关规定,提出几点完善意见供作参考。

一、出票伪造的风险负担规则出票伪造一般情况下存在于汇票和支票中。

由于本票是自付证券,对本票的出票伪造较少。

盗用、滥用他人真实签章的票据行为的责任归属分析

盗用、滥用他人真实签章的票据行为的责任归属分析

盗用、滥用他人真实签章的票据行为的责任归属分析内容简介:盗用、滥用他人真实签章而为票据行为应该如何定性和分配责任归属,理论上和各国实务中都存在争议。

笔者通过分析此种行为的特殊性,比较依据票据无权代行和票据伪造两种方式分别处理此种行为结果的不同,在介绍外国相关处理方法的基础上,得出结论,为我国票据立法处理此类难题提出思路和构想。

在票据行为中,行为人如果假冒他人名义签章,或者虚构他人名义所作的签章都为签章伪造,并且基于此做出的票据行为成立票据伪造。

对于假冒他人名义签章的方式,既包括模仿他人签名也包括伪刻他人印章,即他人的签章是虚假的,对此理论界并不存在异议。

而对于盗用他人印章和滥用自己保管的印章所做出的票据行为,也即在利用他人真实签章而为的票据行为的性质及责任归属止则存在争议。

有学者认为这两种情况都属于伪造,成立票据伪造,按照票据伪造的规则处理。

[1]有学者则认为这两种情况需根据区分被盗用和被滥用的不同情况判断得出不同的结果。

如果签章系被盗用,被盗用人如果能证明签章被盗,则成立票据伪造,否则,推定为票据行为有授权或者成立表见代行。

而在签章基于职务行为被保管人占有并滥用或者被所有人授权占有而滥用的情况下,认定为表见代行,由签章所有人承担票据责任。

[2]还有学者认为应区分被盗用人和被滥用人主观上有无重大过失来确定责任归属,如果由相信代行人有授权时,签章被盗用人和被滥用人承担责任,即成立表见代行。

[3]而有学者虽然认为此种行为性质上是票据伪造,但在责任归属上完全排除票据伪造的适用余地,认为应该按照未经授权而做出的票据行为处理,首先考虑能否适用表见代行,如果不能,则考虑类推适用无权代理。

[4]面对学术界众说纷纭的观点,盗用和滥用他人真实签章而做出的票据行为究竟应该如何确定责任归属,的确是一个很值得研究的问题。

这是由盗用、滥用他人真实签章而为票据行为的特殊性决定的,其特殊性表现在:从外观看,这种行为是属于未经授权而为的票据代行,而从主观要件看,这种行为又是票据伪造行为。

票据伪造的构成及民事责任

票据伪造的构成及民事责任

据票据行 为的基本 功能 和方 式不 同, 票据 伪造 分 为出票 伪造 和其 他票据行 为的伪造两 种, 出票 的伪造 在票 据法 理论 上称 之为 票据 本身 的伪 造萁 他票 据行 为 的伪造 称之 为签 章 的伪造 。区别 这两 种情况 , 是 因为出票行为 与其他 票据行 为在 功能上 是不 同的, 因而 导致假 冒他人 名义所为 的出票行为 与其 他票据行为 的伪造所 产生 的法律后果 不同 。 . 出 票行 为 的伪造产 生两 种法 律后 果, 即 因出票 行为而产 生的票据本身的效力 , 和对 伪造行 为本身 的法律 评价 ; 而 其他票据行 为的伪造 不存 在对 票据 本身 效力 的影 响, 仅仅 是对 伪 造行为本身合 法有效 性所 做 的法 律评 价。据此 , 我们 可 以说票 据 法上 的票据伪 造仅仅是对人 的伪造 会 产 生形 式合法 的票据 。
二、 票据伪造 中的 民事责任 票据伪造是指行为人假 冒他人名义伪造票据上记载事项 的票
后果 , 造成票据关系的混乱扣当事人的损失 , 破坏交易秩序 , 票据伪造
人应 承担 法律 责任 。
【 关键词】 票据 ; 票据伪造 ; 民事责任 票据法上 的票据 伪造是对 票据 上记载 事项 的伪 造 , 是 指假 冒 他人 名义所为 的票据行 为 。一方面票据伪造是票 据行 为人假 冒他
人名义的瑕疵票据行为, 只是实质要件的欠缺, 形式要件仍符合法 伪造人伪造签章行为的性魇是一种侵权行为。根据《 民法通 定的。所谓实质要件主要包括票据能力和意思表示, “ 假 冒他人名 则》 的规定, 伪造人要承担的民事责任是侵权责任。基于伪造人的 义” 里 的“ 他 人” , 既可 以是 现实人 , 即有 生命 的 自然人 和有 法律 名 票据伪造行为而遭受财产损害的票据关系人可要求伪造人进行损 义 的法人及其他 法律 主体 ; 也 可 以是 虚拟 人, 包 括 已解散 、 破产以 害赔 偿。赔 偿范围限于该伪造行为对赔偿请求权人 因该伪造 票据 及根本 没有存在过 的法 律 主体, 但 在票 据上应 当是 以一 般人 可 以 的行为所遭受的经济损失 。具 体包 括 : l 、 请求 权人 因票据 所记 载 理解 的表示方式表示 。因此 , 可 以说 票据 法上 的票据 伪造是 以欠 金 额不获承兑与付款 、 错误付款 或者履行追 索义务 而支付的款项 , 缺意 思表示或欠 缺票 据能 力 的票据行 为 为表现 形式 。特殊 的是 , 即票据金额损失。2 、 为行 使和保全 票据权 利 , 包括 付款请 求权 和 票据 上的行为人 即被伪 造人 根本 就没 有意 思表示 , 要 么就是 被伪 追 索权 而支付的有关费用 。 3 、 因伪造行为使票据金 额延迟支付期 造人原本 就是不存在 的人 , 没有 票据能力血 就无所谓 意思表示 了 。

票据违法行为人的法律责任

票据违法行为人的法律责任

票据违法行为人的法律责任任何违法行为都应受到制裁,违法行为人都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是法律的基本原则。

票据违法行为也不例外。

我国《票据法》第八章专章规定了票据违法行为人的法律责任,另外,1997年修订的《刑法》及《票据管理实施办法》和《支付结算办法》中也规定了票据违法行为人的法律责任。

一、票据欺诈行为的法律责任(1)伪造、变造票据;(2)故意使用伪造、变造的票据;(3)签发空头支票或故意签发与其预留的本名签名式样或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4)签发无可靠资金来源的汇票、本票,骗取资金;(5)汇票、本票的出票人在出票时作虚假记载,骗取财物;(6)冒用他人的票据,或者故意使用过期或作废的票据,骗取财物;(7)付款人同出票人、持票人恶意串通,实施前六项所列行为之一的。

凡行为人实施上述行为之一,即构成犯罪,依法追究行为人的刑事法律责任。

1、对构成前述第(1)项行为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2万以上20万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以上50万以下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5万以上50万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对构成前述(2)(3)(4)(5)(6)项行为,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以上50万以下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以下罚金或没收财产。

3、付款人同出票人、持票人恶意串通,实施票据欺诈行为的,与出票人、持票人一起作为共犯,承担与之相应的刑事责任。

4、实施前述票据欺诈行为之一的,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所谓行政处罚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对违反法律、国家行政管理法规的人所作的处罚。

该等处罚主要有警告、罚金、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停止办理某项业务、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或经营许可证、拘留等。

论票据背书伪造的风险负担

论票据背书伪造的风险负担
务 的违法行 为 。
人 的财产 损 失 进 行 赔 偿 。 _ 3 但是 , 实 践 中背 书 伪 造 人常 常难 以查 明或 者 早 已将其 所 获 财 产 挥霍 一 空 。 在此 情况 下 , 便 产生 了 由谁 来 负 担背 书 伪 造 所带 来
的财 产损失 的问题 。
持票人 依 背书 方 式 转 让 票据 权 利 后 , 出让 人 并 不 退 出票据 关 系 , 而是成 为 了新 的票据 债务 人 , 对最 后 持 票人 票据 权利 的实 现承 担担 保责 任 。因此 背书 次数越 多 , 票据 的信 用越 高 , 持票 人 的权 利 也就 越有
者 授 予他人 行 使一 定 票 据 权 利 为 目的 , 在票 据 的背 面或 者粘单 上 记载 有 关 事项 并 签 章 的票 据 行 为 。 _ l
来非法利益 的同时 , 必然使票据上 的相应 当事人遭 受严 重 的财产 损失 。也 正是基 于背 书伪造 行 为 的严
重危 害 , 我 国《 票 据法 》 第 1 0 2条 、 第 1 0 3条 和第 1 0 6 条对 背 书伪 造 人规定 了民事责 任 、 行政责 任 , 以及刑 事责 任 。仅 就 民事 责 任 而 言 , 背 书伪 造 人 除 了要 返
为复 杂 。对此 , 国际上现 有 的 两大票据 法 系规 定不 一 。本文在 对 二者 的相 关规 则进行 比较 的基础 上 , 分析我 国票 据 立法 中现有 制度 的 不足 , 并提 出 自己的建议 。
关键 词 :票据 背 书 ; 背书伪 造 ; 风险 负担 ; 制度 完善 中 图分 类 号 : D 9 2 2 . 2 8 7 文 献标 识码 : A 文章 编号 : 1 6 7 1— 6 8 5 X( 2 0 1 3 ) 0 3— 0 0 3 7— 0 4

票据犯罪如何处罚

票据犯罪如何处罚

票据犯罪如何处罚票据犯罪属于⾦融犯罪的⼀种,它是通过伪造、变造⼀些票据来进⾏犯罪的。

票据犯罪和其他犯罪⼀样,都会根据情节的严重程度来决定处罚的轻重。

那么票据犯罪如何处罚呢?下⾯店铺的⼩编就给⼤家介绍⼀下,希望对⼤家有所帮助。

《刑法》第⼀百七⼗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伪造、变造⾦融票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或者没收财产:(⼀)伪造、变造汇票、本票、⽀票的;(⼆)伪造、变造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存单等其他银⾏结算凭证的;(三)伪造、变造信⽤证或者附随的单据、⽂件的;(四)伪造信⽤卡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员和其他直接责任⼈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百⼋⼗⼋条银⾏或者其他⾦融机构的⼯作⼈员违反规定,为他⼈出具信⽤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造成较⼤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重⼤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员和其他直接责任⼈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百⼋⼗九条银⾏或者其他⾦融机构的⼯作⼈员在票据业务中,对违反票据法规定的票据予以承兑、付款或者保证,造成重⼤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重⼤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员和其他直接责任⼈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什么是票据犯罪票据犯罪是指以伪造、变造、诈骗及其他⽅法侵犯票据管理,破坏⾦融秩序,情节严重,依法应受刑法处罚的⾏为。

新刑法中涉及票据的⾦融犯罪即票据犯罪有四个罪名,分别是:第177条“伪造、变造⾦融票证罪”、第188条“⾮法出具⾦融票证罪”、第189条“票据业务渎职罪”、第194条“⾦融票证诈骗罪”。

票据法第六章 票据的伪造与变造

票据法第六章 票据的伪造与变造

第六章票据的伪造与变造一、票据伪造的概念及构成要件是什么?(一)票据的伪造,是指未经他人授权以他人名义进行票据行为的违法行为。

(二)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始能构成票据的伪造:1.所实施的行为必须是伪为票据行为。

伪造票据的实质,是伪为票据行为,包括伪为票据的签发、背书、承兑和保证。

2.有假冒他人名义进行活动的行为。

票据的伪造是行为人假冒他人的名义进行的票据行为。

基于票据行为的特点,假冒他人名义必然伪造他人签章。

3.伪造票据目的是使用该票据。

伪造票据的目的必须是供使用。

此处所谓使用,是指以票据固有之效用而利用。

二、票据签章伪造的概念及形态有哪些?(一)票据签章的伪造,是指无权限人假冒他人或虚构他人名义签名、盖章、签名加盖章的行为。

(二)票据签章伪造的形态:1.伪造签名或伪造印章并加盖的行为。

2.虚构一个不存在的人签名或虚构一个不存在的人名或单位名称刻章并加盖的行为。

3.盗盖或抢盖他人印章。

4.未经授权擅自加盖他人印章。

5.超越权限冒用他人名义私盖他人印章。

三、票据伪造的后果有哪些?1.对于被伪造人的后果。

由于票据不是被伪造人签发,或者说所谓的票据行为不是被伪造人实施,根据私法自治、义务自主的民法原理,被伪造人不承担票据责任。

票据行为,是负担票据责任的行为。

承担票据责任必须在票据上签章。

2.对伪造人的效力。

伪造的票据无法律上的效力,持票人无论是善意还是恶意,被伪造的人因未在票据上签章而不承担票据责任,伪造人因未在票据上签名,故也不承担票据责任。

3.对于真正签名人的效力。

基于票据行为的独立性,票据上有伪造的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

真正签名人在伪造的票据上签章的应承担票据责任。

四、简述票据伪造与票据行为无权代理的区别?票据伪造与票据行为的无权代理不同。

行为人伪造票据的,并没有将自己的名字签署在票据上,因而无行为人签章。

行为人无权代理本人实施票据行为的,无权代理人将自己的名字签署在票据上或者在票据上加盖自己的印章。

论票据伪造的法律效力

论票据伪造的法律效力

伪造票据因其存在虚假签章而不再是一般意义 上 的票据 , 票据 流 通过 程 中也 不 能 作 为 正 常 的票 在 据使用。各国票据 法从维护票据流通职能, 恢复被
见代行时 , 则被伪造人应承担相应 的票据责任。 根据英美票据法上 “ 签名人承担责任 ” 原则, 被 伪造人 由于并未签名于票据之上 , 也未授权伪造人 于票据上签名 , 故不承担任何票据责任。在出票伪 造情形中, 伪造的签名不能使被伪造 出票人承担任 何票据责任。在背书伪造情形 中, 由于伪造的背书 不产生权利转移的效力 , 被伪造人仍是票据权利人 。
论票据伪造的法律效 力
闻 丽 英
( 西安 财经学 院 文法学 院,陕西 西安 70 6 ) 1 0 1

要: 票据伪造是一种票 据行 为 的异常形 态。票据伪 造行 为产生 票据 瑕疵 , 使票 据权 利义 务关 系发生 变
化 。文章通 过 比较英 美票据法体系和 日内瓦统一 票据法 体系在票 据伪造 法律效 力方 面的异同点 , 分析 我 国 《 票据法 》 票据伪造法律效力规定 中存在 的问题 , 议我 国《 对 建 票据 法》 将票 据伪造 人扩 大至 出票人 和背 书 应
第2卷 第 4 4 期
21年 7 01 月
西安财经学院学报
J u n l f ia iest f ia c n c n mi o r a o ’ nUnv ri o n n ea d E o o c X y F s
V0. 4 No 4 12 .
J l 0 1 u y2 1
人; 增加被伪造人对伪 造票 据行 为予 以追认 的权利 ; 区分付 款人对 出票人签 章 和背 书人签 章 的不 同审查 义 务等。 关键词 : 票据 法 ; 票据伪造 ; 法律效力

票据出票伪造的法律效力辨析

票据出票伪造的法律效力辨析

票据 出票伪造 的法律效力辨析
王菁 华
( 吉林财税高等专科学校 经济管理 系, 吉林 长春 10 6 ) 30 2
[ 摘要】 票据作为商品流通中的重要 支付手段 , 对市场经济的发展 具有重要的作用。 随着票据在经
济活动中的广泛应用, 伪造票据进行票据欺诈的现 象愈来愈 多。 而作为票据伪造形式之一的票据
了规定。 票据法= 1 条 2 ‘ 》 4 第 款规定 :票据上有伪造 愿意负担票据债务 的真实意思表示 , ‘ ‘ 是票据行为成立
【 收稿 日期】 0 6- 4 2 20-0- 0
【 作者简 介】 王菁华(95 )女 , 16一 , 吉林长春人 , 吉林财税 高等专科 学校经管 系副教授 , 事经济法理论研究。 从
出票行 为的伪 造 则更 为严重 。 如何 正确 认识 票据 出票 的伪造及 出票伪造 的 法律效 力 , 格追 究过 严
错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 对保护真正持票A - d g票据权利非常重要。 Y 本文仅就票据 出票伪造对被伪
造 人 、 款人 和持 票人 的效 力 问题作 粗 浅 的探 讨 。 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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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款人依票据的无因性原则而无条件付款 的, 的实质要件 , 票据行为人依照法律规定的形式在票据 齐全 , 付款人不得将此风险转嫁给被伪造 上记载事项 , 签名盖章 , 则是票据行为成立的形式要 由此造成的损失 , 人, 要求被伪造人承担票据责任 。 因为被伪造人并未 件。 很显然 , 只有在票据上做真实签章的人才应承担 付款人只能要求伪 票据责任 。 在票据出票的伪造 中, 由于伪造人是假冒 以自己的真实意思在票据上签章, 他人名义或虚构人的名义在票据上签章的, 未做 自己 造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如果是付款人依法履行审 发现票据有被伪造 的情形 ( 伪造人私刻或模 的真实签章 , 故无票据责任可谈 , 只承担票据责任之 查义务 , 外的相关法律责任 。但对于被伪造人是否要承担票 仿被伪造人的签章 ) 行使票据的对物抗辩权拒绝 的, 持票人也不得向被伪造人行使追索权 , 被伪造 据责任问题 , 却有不同的理解。一般认为 , 在票据出 付款,

票据管理制度风险

票据管理制度风险

票据管理制度风险一、前言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企业活动也日益频繁。

在企业活动中,票据是一种很常见的商业凭证。

票据管理制度是企业财务管理中非常重要的一环。

良好的票据管理制度可以保障企业资金的安全和流动,降低企业的财务风险。

反之,不规范的票据管理制度可能会给企业带来诸多风险和损失。

本文旨在对票据管理制度的风险进行分析和探讨,以期对企业财务管理提供参考。

二、风险识别1. 内部作假企业员工利用职权之便伪造票据、冒充他人签字或盗用他人票据等行为,侵吞企业资金。

例如,销售人员为了提高业绩,可能会伪造销售合同和发票,将企业虚报收入,从而获取不当利益。

此类行为严重影响了企业的财务健康和经营效益。

2. 外部伪造有些不法分子伪造企业票据进行欺诈活动,给企业造成财务损失。

例如,伪造的支票、汇票、票据被兑现后,企业不仅要承担经济损失,还有可能面临信誉和合规风险。

3. 资金风险票据管理中的资金风险主要包括票据丢失、遗失和滞留。

票据丢失或遗失会导致企业责任无法履行,影响企业交易的正常进行,增加了企业的经济损失。

4. 法律合规风险票据管理中的法律合规风险是企业的重要风险之一。

不合规的票据管理可能导致企业违反相关法律法规,面临罚款、行政处罚、经营停止等严重后果。

5. 财务信息风险票据作为企业重要的财务凭证,直接关系到企业的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票据管理不规范可能导致企业财务信息不准确,进而影响企业的决策和发展。

三、风险管理1. 完善内部控制机制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完善的内部控制程序,明确票据的发放、使用、处置等各个环节的流程和责任人。

例如,对票据的存放应当实行定期盘点和保管。

对涉及到票据的重要交易和合同应当实行多重审批机制,避免内部人员利用职权进行违规操作。

2. 强化员工培训企业应当加强对员工的培训教育,提高员工对票据管理重要性的认识。

员工应当具备正确处理和管理票据的知识和技能,防范不法分子的诈骗和欺诈手段。

3. 设置风险预警机制企业应当建立风险预警机制,通过风险评估、监控和预警,发现和应对票据管理中的各种风险。

票据伪造的民事法律后果

票据伪造的民事法律后果
销 的行 为 。 根据票据行 为独立性 的原则 , 真实 的签章人依据票面 文义对持票人承担票据义务 , 不得 以存在票据行 为的伪造
的一般规则处理 , 这个问题此处不展开论述 。 在这里 , 笔者 主要讨论票据行为伪造的民事法律后果问题。


票 据 权 利和 义务 问题
我们知道 , 票据行为的伪造分为 出票行为的伪造和其 他票据行 为的伪造 , 出票行 为的伪造 , 只要形式 符合法律 规定 , 就可 以产生 有效 的票据 和票据权利 , 而其 他票据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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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 简 介 :王 肃元(95 )男, 15一, 甘肃天水人 , 兰州商学院, , 士生导 师, 教授 硕 研究方 向: 民商法学 、 经济法 学; 茜(98 ) , 巴于 18 一, 甘 女
肃兰州入 , 甘肃政法学院硕士研 究生, 究方 向: 研 民商法。
F a X U e Y a n J iu
Theor Resear y ch
学 嬲 理 论
票据伪 造 的 民事 法律 后 果
王 肃 元 ’巴 于 茜 ,
(. 1兰州商学院 , 甘肃 兰州 70 2 ;. 30 0 2甘肃政法学院 , 甘肃 兰州 70 7 ) 3 0 0
摘 要 : 票据伪造 的民事 法律后果 , 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 。 它涉及到票据 效力、 票据权利 的效力 问题 , 也涉及到因对票
据伪造效力的法律评价 , 以及所引起的民事权 利、 义务和责任 问题 , 同时 , 还涉及到善意 当事人之 间的利益衡 平问题。本 文主要讨论 票据行为伪造 的民事法律后果,涉及有关票据权利与义务 的问题和付款人付款行 为和 真实签章人的票 民事法律后果 中图 分 类 号 : 5 D F 文献标 志 码: A

票据的伪造行为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票据的伪造行为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一、什么是票据伪造票据伪造,是指假借他人名义出票或假借他人名义在票据上签章的行为。

在伪造票据情形中,被伪造人由于未在票据上亲自签章,因此不负票据责任。

此项抗辩事由,被伪造人可以对抗一切持票人,即使持票人为善意持票人。

伪造人因为未在票据上签署自己的姓名,因此也不承担票据责任。

基于票据行为的独立性,票据上有伪造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

二、票据的伪造行为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1、伪造人无票据责任,但负其他法律责任。

伪造行为人未在票据上签章,因而不能依票据文义责其负票据责任。

为保护票据当事人合法利益,惩治和防止票据伪造行为,票据法和刑法都规定票据伪造人的法律责任。

依照《票据法》第103条、第104条、第107条,伪造人的法律责任,分为刑事责任、行政责任、民事责任。

伪造人的民事责任,是侵权赔偿责任,应向善意持票人赔偿。

2、被伪造人无票据责任而对伪造人有权利。

被伪造之人,未在票据上签章,也未授权别人代理票据行为,自然不应负担票据责任。

反而可依《票据法》第107条的规定,要求伪造人对自己承担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3、票据上真实签章人,就票据文义负责,对伪造人有赔偿请求权。

《票据法》第14条第2款规定,票据上的伪造的签章,不影响其他真实签章效力,这一规定,使得真实签章人,必须就票据文义负责。

票据上真实签章人,无论其签章在伪造前还是伪造后,都要就票据文义负责。

在其被持票人追索而清偿票据债务后,有权要求伪造人赔偿损失。

《票据法》第l07条对此规定,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4、善意持票人对伪造人有赔偿请求权,对真实签章人有追索权。

恶意取得票据者,不能享有票据权利,在出票伪造或签章伪造的场合亦是如此。

善意持票人受善意取得制度之特别保护,在票据形式合法的条件下,能够享有票据权利,但是,在票据伪造的场合,被伪造人得行使特定债务人的对物抗辩权,善意持票人亦不能幸免。

此时,善意持票人的合法利益受到伪造行为的损害。

票据伪造的法律责任分析

票据伪造的法律责任分析
的 构 成 、 态 和 种 类 , 针 对 各 种 票 据 伪 造 , 要从 票 据 责 任 、 事 责 形 并 主 民

盗 滥 票据 伪 造 是指 以行 使 票据权 利 义务 为 目的 , 冒他 人 的他 人 印章 ; 用他 人 所 有 的 印章 : 用 保 管 中的他 人 印 假 章 。最后 , 造 者 以假 冒票据 换 得一 定利 益 , 持票人 或 者 伪 而 或 者虚 构 他 人 的名 义在 票据 上 签 章 , 伪造 票据 行 为 的违 法 行 为 。 票据 伪 造 发 生后 , 票据 当事人 之 间 的权 利 义务 关 系 对持 票人 负 了票 据 责任 之人 因此 受损。伪造 人 伪造 票据 得 伪 将 发 生 变 化 , 这些 问题 的处 理 关 系到 票据 的交 易安 全与 手 的情 形 大 抵 有: 造 人 伪造 票 据 后填 上 自己为 收 款人 向 对 伪 流 通 , 响到 票 据 支 付 功 能 的发 挥 , 们 有 必 要 对 票 据 伪 付 款人 提 示付 款 ; 造人 伪 造 票据 后填 上 他 人 为 收款人 将 影 我 票据 交 由他 人 , 并从 他 人 处取 得 对 价 ; 造 人 伪 造 票 据 后 伪 造 的法律 责 任予 以分析 , 以便 推 动票据 法律 制度 的 完善 。 填 上 自己为 收款人 而后 背 书将 票据 转让于 他 人 , 取得 对 并 1 票据 伪 造 的形 态及 种 类 伪造 人 伪 造 票 据 后将 收 款人 栏 空 着 , 直接 将 票 据 交 由 票 据 行 为 的伪 造 分 为 出票 行 为 的伪 造 和 其 他 票 据 行 价 : 并 为 的伪 造 。 出票 行 为 的伪 造 , 即票据 上 的 出票人 的签 章是 他人 , 取 得 对价 。 认 清 票据 伪 造 的形 态 和种 类 , 对于 认定 票 据 责任人 及 伪造 行 为 人 假 冒 的 , 称 为票 据 的伪 造 ; 他 票 据 行 为 的 又 其

票据的伪造和变造

票据的伪造和变造

票据的伪造和变造(一)票据的伪造票据的伪造是指假冒他人的名义,以行使票据上的权利为目的而为票据行为的行为。

其构成要件主要有:假冒他人的名义在票据上签章;其目的是为了行使票据上的权利义务。

伪造的票据的效力可以分为不同的对人的效力来观察:1. 对于伪造者来说,由于伪造者并没有在票据上留下自己的真实姓名,所以在票据法上是无法要求其承担责任的。

但是并不是说伪造者不用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本条第一款的规定:票据上记载的事项应该是真实的,不能伪造或者变造。

违法法律规定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此处的法律责任是指民事责任或者刑事责任。

在伪造票据的情况下,有可能构成票据诈骗罪,承担刑事责任;也有可能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失,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2. 对于被伪造人来说,由于票据是文义证券,只有在票据上进行了记载的人才有可能承担票据责任,而被伪造人并没有在票据上进行任何记载,所以其不应该承担责任。

3. 对于在票据上签字的其他人来说,由于票据具有独立性和文义性的特点,所以票据行为都是独立的,相互并不受影响。

行为人只要在票据上签章,就应该对票据所记载的事项承担责任。

所以在本条中规定:票据上有伪造变造的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

4. 对于持票人来说,如果在其之前,有真实的签章人,则其可以向其行使票据的追索权,要求履行票据权利。

如果在其之前没有真实的票据签章人,则其不能够对于票据上的被伪造人行使票据权利,也不能够要求伪造人履行票据义务,但是由于其和票据伪造者之间肯定有基础关系,则其可以要求票据伪造者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二)票据的变造票据的变造是指依法没有更改权的人,在有效的票据上,变更票据上除签章以外的其他记载事项,从而使得票据上的权利义务内容发生变更的行为。

票据的变造的构成要件有:必须是无权变更票据上记载事项的人所为的变更行为;必须是变更了票据上的记载事项,使得票据的权利义务的内容发生了变化的行为。

对于票据的变造来讲,其效力基本上是和票据的伪造相同的,但是也是有所区别的:1. 对变造人的效力:如果变造人在票据上签章了,则其应该对其记载的内容负责;如果变造人没有在票据上签章,则其应该承担民事或者刑事责任。

论票据伪造犯罪的法律界定及其立法建构

论票据伪造犯罪的法律界定及其立法建构

票据 法》 以下简 称 《 据法 》 和 《 ( 票 )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 刑法 》 以下 简称 《 法 》 中都 有相 关 的规 定 , 是 ( 刑 ) 但
两 者 关 于 票 据 伪 造 的法 律 内涵 的 规 定 不 完 全 一
‘ 无中生有 ’ 之伪造。详言之 , 无制作权人冒用他人
票据 伪造 犯 罪的 立 法缺 陷 。 并提 出相应 的 立 法构 建设 计 。 以期使 立法 能够 适 应打 击 票 据伪 造 犯 罪 的 实践
; 票据犯 罪
【 作者简介】 韩蕊 , 吉林大学法学院 民商法专业博士研 究生 , 中国刑警学院警犬技术 系讲师, 吉林 长
书, 这其 中包括 伪造 的签 名 和背 书 。通过 上述法律
规 定 ,可 以总 结 出两 大法 系 中票据 伪 造 定 义都 是 从 学 理意 义而 言 的 ,票据 伪 造 中伪造 人 假 冒他 人 或 者 是虚 构他 人 的名 义 在票 据 上 进行 签章 的行 为 成为 了票 据伪 造 核心 讨论 的 内容 。其 最 终 目的都 是 为 了能够顺 利行使 票 据权 利 。基 于此 种分 析 , 我 们 可 以看 出 ,票 据伪 造 就 是指 票 据伪 造人 为 了能 够顺 利行使 票 据 上 的权 利 ,从 而 从 中 获取 非法 的 利益 .在 票据 上 进行 的假 冒他 人 或 者 虚构 他 人名

冒发 票 人之 名 而签 名 或盗 用 、窃用 发 票人 印章 而
盖用 及 空 白票据 之 拾 得人 、窃 得人 填 载发 票 人 留
白之金额 , 到期 日等 绝对 记 载事项 之行 为 。其 为有
制 作 权 人 纵 于 自己 制 作 之 票 据 上 记 载 不 实 之 事 项 .或 无制 作 权人 冒用他 人 名 义 而 为发 票 以外之 票 据行 为者 。 非票 据 之伪造 。 I ’ 关于票 据 均 ”】 这是 ( 伪 造最 狭义 的理解 ,他将 票 据伪 造行 为 仅理 解 成 票 据发 票行 为 的 伪造 。 ( ) 2 在英 国和 美 国 , 在其 商 法 典 中则 用 “ 未经 授 权 的签 名 或伪 造 的签 名 ” 表 来 述 票据 伪 造 的实 质 内容 。其 根 本 内容 与 日内瓦 统

民事诉讼提供虚假证据的处罚规定

民事诉讼提供虚假证据的处罚规定

民事诉讼提供虚假证据的处罚规定民事诉讼提供虚假证据的处罚规定我国《民法》第一百一十一明确规定,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是妨碍司法的行为,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在民事诉讼中,有的证人为了私利,公然的提供虚假证据,这了现象在我国司法活动中还是屡见不鲜的,那么我国对于这类型行为的处罚规定是什么呢?小编就为大家浅要的分析一下民事诉讼提供虚假证据的处罚规定,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民事诉讼提供虚假证据的处罚规定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明确规定,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是妨碍司法的行为,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民事诉讼中常见虚假证据▲(一)虚假证人证言民事诉讼中,由于种种原因,经常出现虚假的证人证言。

有时由于证人人数众多,且经常以各种理由不出庭陈述,人民法院往往只能逐一到当地核实,有时为了找到每一个证人还要往返几次,工作量十分巨大,严重影响了办案效率。

▲(二)有关公章的虚假证据问题这主要体现在利用盖章漏洞篡改证明内容、非法使用空白证明信或伪造公章。

这些行为近年来在民事诉讼中屡有发生。

例如,某区法院在审理一起民事案件过程中,发现当事人竟然伪造公安部的公章出具虚假证明。

▲(三)伪造、篡改国家机关文件问题有效证照、国家机关文件作为书面证据在民事诉讼中的证明力均属较强者,然而近年来民事诉讼当事人对其伪造、篡改的情况屡见不鲜。

另外,现在诉讼中常出现多种伪造证件,如身份证、行车执照、学历证、房产证甚至离婚证,五花八门,分辨起来着实不易。

▲(四)虚假票据问题在民事诉讼中,民事主体之间是否存在债权债务关系,欠款是否付清,货物是否查收及其相关权利义务,很多内容要依赖票据证明。

然而,现实情况是票据管理混乱,伪造票据现象比比皆是,查证起来有相当困难。

▲三、防范虚假证据的对策与途径一是弱化、限制法院在调查收集证据方面的职权,进一步强化当事人的举证责任。

票据的伪造

票据的伪造

遇到保险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票据的伪造【正文】诚如歌词所唱,“雾里看花,水中望月,你能看透这变幻莫测的世界?”面对虚虚实实的社会,谁不想拥有一双慧眼?在经济社会中,受利益驱使而大量产生的票据伪造行为也防不胜防,作为票据的当事人,如何才能拥有一双明辨真假的火眼金睛?我们以一个案例为例,来剖析到底何为票据的伪造,如何确定当事人的法律责任和风险承担。

例如某甲盗窃了其单位乙公司的支票,并私刻了公章,以乙的名义签发一张汇票。

甲将这张汇票交给了收款人丙,丙又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了丁。

丁持该汇票向付款人戊银行请求付款。

银行发现了出票人的印鉴和银行预留的印鉴不符而拒绝付款,引起纠纷。

在这个案例里我们看到,某甲私自偷盗公司的支票,并且私刻了印章。

某甲在票据上盖上了印章,并记载了金额,收款人,日期等,那么某甲的行为已构成了一个出票的行为。

但是,某甲所加盖的印章并不属于其所有,某甲也并不打算要承担票据上的法律责任。

他只是盗用了公司的名义作出了出票的行为,因此某甲的行为在票据法上被称为票据的伪造。

给票据伪造下个定义,就是指以行使票据权利义务为目的,假冒他人或者虚构他人的名义在票据上签章,伪为票据行为的违法行为。

在实践中票据伪造有什么表现呢?伪造的方法有模仿他人的签名,或是私自刻印他人的印章,还可能是未经他人授权而盗用或私自使用他人的印章。

某甲就是伪造人,乙公司即是被伪造人。

当丁持该伪造签章的汇票向银行请求付款时,银行发现了印鉴是伪造的从而拒付款。

那么丁应当怎么办呢?如何弥补自己的损失?一、谁承担票据上的责任1、伪造人的责任票据的主要特征之一就是其具有文义性的特点。

文义性是说票据行为的内容要以票据上的文字记载为准,当事人承担票据上的法律责任也只以其在票据上的记载为准。

在票据的当事人之间,不能向对方主张票据记载之外的权利,也不能以票据记载之外的事项向对方进行抗辩。

对此《票据法》的第4条有规定,“票据出票人制作票据,应当按照法定条件在票据上签章,并按照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

票据背书上伪造印章论票据背书伪造的法律效力

票据背书上伪造印章论票据背书伪造的法律效力

票据背书上伪造印章论票据背书伪造的法律效力关键词背书伪造法律效力一、背书伪造法律效力的比较法分析背书伪造是指在票据上伪造他人签名的背书行为。

伪造的签名对被伪造人无效,因此,伪造的背书对被伪造的背书人而言当然无效。

1.背书伪造对其他真实签名效力的影响关于背书伪造对其他真实签名效力的影响,各国票据法的规定基本相同。

《日内瓦汇票和本票公约》及《支票统一公约》均规定伪造的签名不影响其他真实签名人应负的责任。

《美国统一商法典》规定,仅在票据上签名的人才对票据负责,也即所有在票据上签名的人都要负相应的票据责任,不受他人签名伪造的影响。

各国票据法都主张伪造的签名不影响其他真实签名的效力,在票据上有真实签名的任何人都应承担票据责任,不因存在伪造的背书而免除其责任。

2.背书伪造对背书连续性的影响关于背书伪造对背书连续性的影响,两大票据法体系存在相当严重的分歧。

根据票据法理论,背书具有权利移转效力,背书人通过背书将自己享有的票据权利移转给被背书人,被背书人也可再通过背书转让票据权利而成为背书人。

获得票据的持票人无须说明其取得票据的过程,只须以所持票据上连续的背书证明其票据权利。

付款人在付款时要审查背书的连续性,对于背书连续的票据,付款可以解除其票据责任。

由此可见,伪造的背书是否影响背书的连续性是很重要的问题。

两大票据法体系对伪造的背书是否影响背书连续性这一问题的看法却完全相反。

日内瓦票据法体系主张伪造的背书不影响背书的连续性。

理由是,伪造的背书虽然对被伪造人无效,但伪造的背书在外观上具备背书的形式效力,票据的善意购买人很难从外观上对背书的真伪进行辨别,只能以审查背书在形式上是否连续来判断背书人的票据权利。

因此背书只要在形式上连续即符合背书连续性的要求,持票人只要凭一系列形式上连续的背书就能证明其票据权利,以背书的连续性证明其票据权利的善意持票人。

付款人付款时有审查背书是否连续的义务,但对背书的真伪不负认定之责。

换句话说,付款人在到期日对背书在形式上连续的票据的持票人善意付款,即履行了其付款义务,票据责任因此解除,同时可将所付款项借记出票人账户,而无论票据上是否存在伪造的背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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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伪造的法律责任分析
作者:刘音
来源:《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下旬刊》2012年第04期
摘要:票据是贸易中主要的支付工具,而票据伪造的存在严重影响着票据流通的安全性,使票据关系当事人无法正常行使票据权利和履行票据义务。

本文从票据伪造的基本含义入手,分析了票据伪造的构成、形态和种类,并针对各种票据伪造,主要从票据责任、民事责任和行政、刑事责任这三个角度,确定了不同的责任人,剖析了不同情况下的票据当事人的责任。

关键词:票据伪造善意持票人签章
票据伪造是指以行使票据权利义务为目的,假冒他人或者虚构他人的名义在票据上签章,伪造票据行为的违法行为。

票据伪造发生后,票据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将发生变化,对这些问题的处理关系到票据的交易安全与流通,影响到票据支付功能的发挥,我们有必要对票据伪造的法律责任予以分析,以便推动票据法律制度的完善。

1 票据伪造的形态及种类
票据行为的伪造分为出票行为的伪造和其他票据行为的伪造。

出票行为的伪造,即票据上的出票人的签章是伪造行为人假冒的,又称为票据的伪造;其他票据行为的伪造,是出票行为之外的票据行为的伪造,包括背书伪造,承兑伪造,保证伪造等。

构成票据伪造行为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首先,伪造者所为的行为在形式上符合票据行为的要件。

伪造实质上并非票据行为,但从该行为的表象看就是票据行为。

票据法规定的票据行为有四种,即出票、背书、承兑、保证。

伪造这些行为的任何一种,都构成票据伪造。

其次,伪造者假冒他人的名义在票据上签章,这是票据伪造的根本条件。

所谓“假冒”,是指没有得到他人的授权。

关于假冒的方法,司法实践中有这样几种情况,即模仿他人的签名;使用伪造的他人印章;盗用他人所有的印章;滥用保管中的他人印章。

最后,伪造者以假冒票据换得一定利益,而持票人或者对持票人负了票据责任之人因此受损。

伪造人伪造票据得手的情形大抵有:伪造人伪造票据后填上自己为收款人向付款人提示付款;伪造人伪造票据后填上他人为收款人将票据交由他人,并从他人处取得对价;伪造人伪造票据后填上自己为收款人而后背书将票据转让于他人,并取得对价;伪造人伪造票据后将收款人栏空着,直接将票据交由他人,并取得对价。

认清票据伪造的形态和种类,对于认定票据责任人及其责任有重要作用。

2 票据伪造的法律责任
我国《票据法》第14条规定:“票据上的记载事项应当真实,不得伪造、变造。

伪造、变造票据上的签章和其他记载事项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票据上有伪造、变造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


从票据法的规定来看,法律对票据伪造明确规定了两点,其一是确认了持票人和真实签章人之间的票据权利和义务关系;其二对于伪造所引起的损失,由伪造人负法律责任。

这其中所谓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不是指票据上的责任,而是指其他法律如刑法、民法上的法律责任。

这说明,票据法的规定不能充分解决在票据伪造中发生的法律问题,需要超越票据法的规定,来考虑票据伪造的法律责任。

2.1 票据法上的责任
2.1.1 伪造人的责任
票据的主要特征之一就是其具有文义性的特点。

文义性是说票据行为的内容要以票据上的文字记载为准,当事人承担票据上的法律责任也只以其在票据上的记载为准。

在票据的当事人之间,不能向对方主张票据记载之外的权利,也不能以票据记载之外的事项向对方进行抗辩。

对此《票据法》的第4条有规定,“票据出票人制作票据,应当按照法定条件在票据上签章,并按照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

其他票据债务人在票据上签章的,按照票据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

作为票据行为的伪造者,他并没有在票据上以自己的名义真实签章,所以也没有必要承担票据责任。

2.1.2 被伪造人的责任
签章是票据行为成立的必要要件,当事人只有在票据上签章,才按照票据所载的文义负责。

如果票据上所签盖的公章是伪造的,那么意味着被伪造人并没有作出自己的真实签章,因此他自然也不需要承担票据上的责任。

出票伪造的,出票人是票据的债务人之一,持票人可以向出票人请求付款。

但是,出票人并没有以自己的名义在票据上记载出票事项,所以不是票据的出票人,持票人不能向出票人主张支付票据上的金额。

其他票据行为伪造的,背书人、承兑人、保证人都没有以自己的名义在票据上签章,因此都不被追索,不负票据责任。

2.1.3 伪造人的直接后手的责任
票据流通中,非直接当事人难以知悉其他人的签章是否真实或伪造,但直接当事人却应该知悉。

为了保障票据流通的安全,《票据法》第32条规定:“以背书转让的汇票,后手应当对其直接前手背书的真实性负责。

后手指在票据签章人之后签章的其他票据债务人。

”即后手背书人有担保前一手背书人签章真实而非伪造的责任。

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2.1.4 真实签章人的责任
票据行为具有独立性,某个行为无效不影响其它行为。

出票伪造的,虽然出票人的签章是伪造的,但是背书人、承兑人等票据行为人的签章是真实的签章,因此要对票据负担保付款的责任,能够被追索,保障票据的流通,使善意持票人的票据权利能够实现。

2.1.5 付款人的责任
《票据法》第57 条规定了付款人的审查义务及其过错付款的责任。

“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付款时,应当审查汇票背书的连续,并审查提示付款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或者有效证件。

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以恶意或者有重大过失付款的,应当自行承担责任。

”《票据纠纷规定》第69 条规定:“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未能识别出伪造、变造的票据或者身份证件而错误付款,属于票据法第57 条规定的'重大过失'”。

我们据此可以总结出,付款人担负着审查票据的签章是否真实的义务。

如果付款人的审查符合上述的要求,对于票据伪造没有发现异常而付款,则不承担法律责任。

立法以付款人是否是善意无过失为标准,划定了付款人和其他票据当事人之间的票据责任。

持票人提示经伪造的票据,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识破伪造时,其应拒绝付款;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未能识破伪造票据而对其付款的,应自行承担错误付款的风险责任与损失。

2.2 民法上的责任
2.2.1 伪造人
票据法的规定解决了票据权利的行使和票据义务的履行问题,对于真实签章人履行票据义务后所产生的法律后果,规定由伪造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伪造人承担的这种责任,显然不是票据责任,而主要是民事责任。

在民法上伪造人承担责任的法律依据是什么呢?主要是对被伪造人名义的侵犯,同时给善意票据当事人造成票据权利不能实现,或者说是财产损失的结果。

究其索赔法理,其一是不当得利之债,持票人支付对价善意从票据伪造人手中取得票据的,因票据伪造而被骗取钱财,票据伪造人所得的对价应为不当得利。

其二是侵权之债,票据伪造人因伪造票据而给被伪造人造成损失的,使善意持票人合法权利受到侵害,应为侵权责任,票据伪造人对直接后手人所造成的票据对价以外的损失,也应为侵权责任。

2.2.2 被伪造人的责任
如果票据上的印章是真的,但并不是被伪造人自己所为的,而是他人盗用或滥用了加盖印章的权利,则构成表见代理的问题了。

民事法律规定,对于善意的第三人,如果他有理由相信和他进行交易的对方是有权的代理人,那么这时对方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其法律后果应当由被代理人承担。

如果被伪造人和伪造人之间存在着雇佣关系、职务关系等,虽然印章的使用要经过内部的授权,但如果经常保管人未经授权而使用,那么可以构成表见代理,此时对于伪造
人私自使用印章的行为应当由被伪造人承担。

那么直接从伪造人手中接受票据的一方可以请求被伪造人承担给付票据金额的法律责任。

2.3 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
《票据法》第102条、103条规定,伪造、变造票据的和故意使用伪造、变造的票据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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