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期违约制度的理论基础探讨
论我国《合同法》中的预期违约制度
论我国《合同法》中的预期违约制度预期违约源于英美法系国家,是英美法以判例方式发展起来的特有制度。
我国现行《合同法》确立了预期违约制度,对违约方在合同成立后拒绝履行合同的行为进行了规范,以救济非违约方被侵害的权力。
我国合同法在借鉴吸收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先进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的立法实践,创设了具有中国特色的预期违约制度。
一、预期违约的概述预期违约是英美法系从判例中发展而来的制度。
它与大陆法系国家或地区实行的实际违约制度主要区别在于违约时间的不同。
预期违约的当事人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就可以通过解除合同或者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救济自己的权力。
而实际违约只能在履行期限届满时或者履行期限届满后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结合预期违约制度的法律特点,可以将其概括为以下方面。
一是预期违约制度的适用具有明显的时间性,它发生在合同有效成立后至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这一特点就将其与实际违约区分开来,守约方当事人可以提前要求违约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
二是预期违约制度侵害的是一方当事人的期待债权而不是现实的债权,无论是违约方明确肯定的表示其将不履行合同义务,还是一方当事人通过其行为表明其将不履行或者不能履行合同义务,其结果都将是合同不能履行,损害当事人的利益。
三是预期违约救济手段的可选择性,预期违约发生后,一方当事人既可以要求相对方在履行期限到来前承担违约责任,也可以根本不考虑对方所做的毁约要求,而单方面为履行合同做准备,等待履行期限到来后要求违约方履行合同或者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1]。
二、预期违约制度的构成要件(一)明示预期违约的构成要件及救济方法1.明示预期违约的构成要件明示的预期违约是指一方当事人明确肯定的表示其将不履行合同义务,它与默示预期违约的区别就在于行为表现的不同,明示违约方直接肯定的向相对方做出不按合同约定履行的意思表示,而默示违约需要守约方有明确的证据证明另一方当事人在履行期到来时将不可能履行合同。
浅论合同法中的预期违约制度
浅论合同法中的预期违约制度徐孝李玲近现代社会的进步和合同制度的日趋完善,已经使合同制度成为当今社会的基本制度和理念。
合同法的颁布对以往的违约制度进行了较大的改进,吸收和借鉴了英美法中的预期违约制度,使我国的合同制度得到了进一步的完善。
本文将结合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对预期违约责任进行粗浅的探讨。
一、关于预期违约预期违约是指在合同的履行期限到来之前,一方当事人向对方当事人明确提出自己已经不能履行合同的义务,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明确表示不履行合同的义务。
"预期违约最早来源于英国法庭的判例,后被英美法系国家广泛采纳,并形成一种制度。
"在美法系国家大都规定了预期违约制度,其中尤以《美国统一商法典》的规定最为完备。
从该法的规定来看,预期违约分为明示预期违约和默示预期违约两种形式,且都是发生在合同有效成立后至履行期限到来之前,二者侵害的都是债权人的期待权,但二者又是有区别的,这种区别表现在:第一,违约表现形式不同。
明示预期违约表现为一方当事人明确向另一方当事人表示他将不履行合同义务,这种表示既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而默示预期违约中,违约者并未以明示方式表明他将不履行合同义务,而是对方当事人预见到他将于合同履行期限到来之时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但这种预见应是有根据的。
至于预见的根据是什么,《美国统一商法典》规定得比较抽象,仅为"有合理的理由认定对方不能正常履行",对何为"合理的理由",该法典并未作出具体的解释。
一般认为预见默示预期违约的标准有三:即对方履行合同的能力有严重缺陷:对方履行合同的信用有严重缺陷:对方在准各履行合同或履行合同的行为中表明他将届时不会或不能履行合同。
第二,违约者的主观方面不同。
明示预期违约表现为一方能够履行而不愿履行,这种违约是明确肯定的,违约者的主观状态只能是故意:而默示预期违约却表现为两种情形:一是一方当事人客观上没有能力履行合同,即失去履约能力。
浅析CISG中的预期违约制度
浅析CISG中的预期违约制度报道题目:1. 什么是预期违约制度2. 预期违约制度的作用和意义3. 预期违约制度的运作方式4. 预期违约制度的优缺点5. CIGS中的预期违约制度议论文章随着全球经济的不断发展,国际贸易已经成为世界上最主要的经济活动之一。
在国际贸易中,签署合同是必不可少的一个环节,而预期违约制度则成为国际贸易中重要的规定之一。
本论文将分别从预期违约制度的定义、作用和意义、运作方式、优缺点以及CIGS中预期违约制度这几个方面展开分析,以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和掌握国际贸易中的预期违约制度。
一、什么是预期违约制度预期违约制度,也称“合同履约保证制度”,是指合同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就约定在一定情况下不能履行合同时该如何处理的一种制度。
这种制度的设置,旨在保证合同的权利和义务得到充分实现,同时减少合同履行所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损失,并在一定程度上保护合同双方的利益。
二、预期违约制度的作用和意义预期违约制度主要有两方面的作用和意义:既可以帮助合同双方减少对不履行合同承担的损失,也可以在发生争议时减轻双方的诉讼成本和法律纠纷的程度。
因此,在国际贸易中,预期违约制度被广泛应用。
三、预期违约制度的运作方式预期违约制度主要分为金融保函、质押担保、履约保证金和诉讼保全等几种方式。
其中,金融保函是指保证金交纳一定金额给信用银行,由信用银行为客户发放保函,以保证客户履行合同的义务。
如果客户未能履行合同,则信用银行将按照约定赔付。
质押担保是指双方协商,在一定条件下,甲方可以要求乙方抵押财产或提供担保函,以保证乙方能履行合同义务。
如果乙方违约,则甲方有权取得担保物或索取赔偿。
履约保证金是指在合同签订时,甲方需交付给乙方一定的保证金,用于保证合同的履行。
在合同履行期满时,若合同履行无误,乙方将保证金归还甲方。
否则,乙方有权使用保证金进行违约赔偿或抵扣欠款。
诉讼保全是指当一方对另一方违约时,可通过法律手段向法院申请采取强制措施,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的一种手段。
浅析我国的预期违约制度
浅析我国的预期违约制度我国的预期违约制度是指在合同中约定预期违约责任和违约赔偿责任的一种制度安排。
这一制度的实施,有助于维护合同的稳定性和优化商业环境,也是推动市场经济发展的重要手段之一、下面将从法律依据、制度目的、特点与问题等方面进行浅析。
首先,我国的预期违约制度主要建立在《合同法》的基础之上。
根据《合同法》第36条规定,当事人可以依法约定违约责任和赔偿方式。
同时,根据《合同法》第114条规定,如果当事人违反合同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这两个法律规定为构建预期违约制度提供了法律依据。
其次,我国的预期违约制度的目的主要是通过对预期违约进行约定,提供一种完整的赔偿机制,以确保合同的履行和维护合同的权益平衡。
由于市场经济的不确定性和风险性,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难以完全预料未来可能发生的各种情况。
因此,约定预期违约责任和赔偿方式,旨在提供一种合理、公正的解决方案,以应对可能发生的风险和纠纷。
再次,我国的预期违约制度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首先,预期违约制度强调自由意思原则,即当事人可以按照合同自由约定违约责任和赔偿方式。
这符合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有利于满足当事人之间的多样化需求。
其次,预期违约制度注重实效性,即当事人对违约责任和赔偿方式的约定应当能够实际发挥效力,以确保合同的稳定和权益的保护。
最后,预期违约制度追求公平公正,即对当事人约定的预期违约责任和赔偿方式应当符合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不得损害一方的合法权益。
然而,我国的预期违约制度在实践中也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对于一些特殊行业或特定类型的合同,当事人难以准确预测可能发生的违约后果,导致预期违约制度的约定难以准确反映风险和利益的平衡。
其次,一些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有时可能会出于经济利益或信息不对等等原因,将预期违约责任和赔偿责任偏向一方,导致合同的平衡性受到威胁。
最后,由于我国的预期违约制度相对缺乏规范性和统一性的操作指引,导致预期违约纠纷的解决难度较大,存在一定的司法空白区域。
简析合同法中的预期违约制度
合同订立原则平等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条:“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的规定,平等原则是指地位平等的合同当事人,在充分协商达成一致意思表示的前提下订立合同的原则。
这一原则包括三方面内容:①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不论所有制性质,也不问单位大小和经济实力的强弱,其地位都是平等的。
②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对等。
当事人所取得财产、劳务或工作成果与其履行的义务大体相当;要求一方不得无偿占有另一方的财产,侵犯他人权益;要求禁止平调和无偿调拨。
③合同当事人必须就合同条款充分协商,取得一致,合同才能成立。
任何一方都不得凌驾于另一方之上,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更不得以强迫命令、胁迫等手段签订合同。
自愿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条:“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的规定,民事活动除法律强制性的规定外,由当事人自愿约定。
包括:第一,订不订立合同自愿;第二,与谁订合同自愿,;第三,合同内容由当事人在不违法的情况下自愿约定;第四,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变更有关内容;第五,双方也可以协议解除合同;第六,可以自由约定违约责任,在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可以自愿选择解决争议的方式。
公平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公平原则要求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要公平合理具体包括:第一,在订立合同时,要根据公平原则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第二,根据公平原则确定风险的合理分配;第三,根据公平原则确定违约责任。
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当事人在订立合同的全过程中,都要诚实,讲信用,不得有欺诈或其他违背诚实信用的行为。
善良风俗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条:“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规定,“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指的就是善良风俗原则。
浅析我国的预期违约制度
浅析我国的预期违约制度摘要:预期违约制度源于英国判例法,我国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吸收并确立了预期违约制度,成为我国立法上的一大突破与进步。
但我国《合同法》对于预期违约制度的规定较为笼统与抽象,技术上的操作性不强,致使审判实践中容易出现认识上的混乱与误区,本文在全面介绍预期违约制度基础上,评析我国的预期违约制度,进而对其提出一些粗浅的完善建议。
关键词:合同法预期违约完善建议一、预期违约的一般原理(一)预期违约的概念及特征预期违约又称先期违约,指在合同履行期限到来之前,一方虽无正当理由但明确表示其在履行期到来后将不履行合同,或其行为表明在履行期到来后将不可能履行合同。
预期违约发生在合同成立以后,履行期限到来之前,其基本特点有:预期违约表现为未来将不履行义务,它只是一种可能上的违约或一种毁约的危险;预期违约侵害的是期待的债权而不是现实的债权;预期违约的救济方式不同于实际违约,不包括实际履行。
(二)预期违约的形态预期违约制度分为明示预期违约和默示预期违约两种形态。
明示预期违约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后,在合同约定的履行期到来之前,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明确向另一方当事人表示他将不履行合同义务;默示预期违约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后至履行前这段时间,当事人一方有确凿的证据证明另一方当事人在履行期限到来时,将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合同,而另一方当事人又不愿意提供必要的担保。
二者的区别有:1、违约表现形式不同。
明示预期违约的违约表示是明示的,其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而默示预期违约中,违约者并未以明示方式表明他将不履行合同义务,而是对方当事人有根据的预见其违约。
2、违约者的主观方面不同。
明示预期违约者的主观状态只能是故意;而默示预期违约却表现为违约者客观不能履行与主观不愿履行两种情形,因此,默示预期违约中违约者对违约行为的发生主观上既可能是出于过失,也可能是出于故意。
3、补救措施不同。
明示预期违约发生后,受害方要么不接受对方预期违约的表示,等对方履行期限到来之后,对方不实际履行时按实际违约要求对方承担责任;要么接受对方预期违约的表示,立即解除合同并可要求其赔偿损失。
浅析我国合同法上的预期违约制度
浅析我 国合 同法上 的预期违约制度
高子 懿 辽 宁大 学 外 国语 学 院 1 1 O 1 3 6
摘要 : 预期 违约 , 也称 先期 违 约 , 是指 在履 行期 限到来之 前一方 无正 当理 由 么明确 表示 其在履行期 到 来之后将 不履 行合 同, 或者其行 为表明 其在履 行期到 来 以后将不 可能履行 合 同预期 违约是违 约行 为形 态的一 种 , 它不 同于实际违 约, 主要针 对 于履行期 到 来之前 。预期 违 约制 度是 合 同法 中的一项 重要制 度 , 它最早起 源 于英 美合 同法。 本文从 我 国合 同法 中预期 违 约制度 的概 念 、特 点、 分类、 完善 与不 足等方 面做 了一 个 简单的研 究 , 简要表达 了作者 的观
的对 待 。
最 后 是 主 要 义务 。我 国合 同 法规 定只 有 妨 碍 了 债权 人 所 追 求 的根 本 目的 才 构 成 预 期 违 约 。这 个 规 定 难 免 会 造 成 债 务 人 利 用 主要义务这一条 , 从 而 通 过 进 行 非 主 要 义 务 的 拒 绝 履 行 来 侧 面 达 到 主 要 义 务 的不 履 行 , 而使债权人或法院无法发现无法制止 。由 于 预 期 违 约 本 身就 存 在 履 行 期 限到 达 之 前 违 约这 一 特 点 , 有 些 行 为 在 履 行 期 限届 满 前 未 涉 及 主 要 义 务 的违 反 , 但 到 达 期 限时 却 已 构成 主 要 义 务 的违 反 , 可 却 无 法 算 作 明示 毁 约 。例 如 一 批 水 果 在 买 卖交 易前 债 务 人不 进 行 保 鲜 措 施 , 履 行 期 限到 达 时 无 法 交 付 货 物 。保 鲜 这 ~ 行 为 本 身不 属 于 水 果 买卖 的主 要 义 务 , 但 在 最 后 却 妨 碍 了交 易 的 完成 , 债权 人 的利 益 一样 收到 了侵 害 , 这 样 的 问题 相 信 实 践 中也屡 见 不鲜 。 2 、默 示 违 约 。所 谓 默 示 违 约 , 是 一 方 并 未 明确 表 明 不 履行 , 另一 方 却有 足够 证 据 证 明 其将 不履 行 , 并 且 债 务 人 并不 愿 提 供 担 保 。默 示 违 约 与 明示 违 约 的 不 同在 于 默 示 违 约 并 非 出于 故 意 、也 未进 行 明示 , 但 结 果 可 能都 是 一 样 不 会 履 行 。默 示 违 约 与 明示 违 约相 比更 加 注 重 维护 债 权 人 的 利益 。其 规 定 债务 人 如 存 在 经 营状 况严 重 恶 化 、转 移财 产 、丧 失 商业 信 誉 、有 可 能丧 失 履 行 债务 的 能 力 等 条件 , 与不 安 抗 辩 权 的条 件 略微 相 近 。其 中一 方 不 愿 提 供 适 当 的 履 约 担保 这 一 条 给 债 务 人 以 一 定 的 补 偿 机 会 与 缓 冲 , 减轻 了债 务 人 的 一 定债 务 负 担 , 给 其 一 定 的 缓冲 时 间 , 同 时也 给 予 债权 人一定的心理保障 , 无 形 中 减 少 了合 同 无 效 或 违 约 赔偿 的几 率 。 同 时保 障 了 债 权 人 和 债 务 人 的 权 利 , 体 现 了我 国合 同法 的 人性 化
浅议预期违约制度
∥ 同s> 第一百零八 条规定 ,当事人一 方明确表 示或者 以 厶 t
自 己的 行 为 表 明 不履 行 合 同 义 务 的 , 对 方 可 以 在 履 行 期 限 届 满 之前 要 求其 承 担 违 约 责 任 。 222 - 一 ≯ 预 期 违 约 ,也 称 先 期 违 约 ,是 指 ≯ 在 合 同 依 法 成 立 之 后 履 行 期 届 满 之 前 , 当事 人 一 方 无 正 当 理 由 明 确 表 示 将 不 履 行 合 同 ,或 者 以 自 己 的行 为 表 明 将 不 履 行 合 同。 预 期 违 约 可 以分 为 明 示 预 期 违 约 与 默 示 预 期 违 约 两 个 基 本 类 型 。 明 示 预 期 违 约 , 即 当 事 人 明确 地 向 相 对 人 表 示 其 将 不履 行 合 同 义 务 。 默 示 预 期 违 约 , 即 指 当 事 人 虽 然 没 有 明确 声 明 将 不履 行 合 同 义 务 ,但 其 行 为 及 客 观 情 况 表 明 了将 不 能 到 期 履 行 合 同义 务 。
司尚欠银行 数千 万元贷款 ;乙公 司为丁公 司巨额债务 提供
连 带 责 任 保 证 ; 受 金 融 危 机 影 响 丁 公 司 货 物滞 销 ,众 债 权
人 已提 起诉 讼 ,其全 部财 产 已被法 院查封 。在 此情 况下 ,
甲 公司 该 如 何 维 护 自 己 的权 益 呢 ?
的现实危险。 四是相对人未提供履行合同的担保。
不 良。 于 是 , 甲 公 司 立 即派 人 展 开 调 查 。 经 查 发 现 , 乙公
主 要义务 。五是一 方要求对 方承担预 期违约 责任 必须有确
切证据和合理根据。
22 不安 抗 辩 权 概 述
预期违约制度浅谈
预期违约制度浅谈摘要:预期违约制度的产生,是社会经济生活发展的需要。
在社会经济活动中,某些合同的履行会出现许多难以预料的新情况,可能会使合同出现无法履行或者无法完全履行的情况,从而给合同的相对方造成不利的后果,会对当事人权利和合同纪律造成侵害。
在这种状况下,预期违约制度的自然诞生并逐步成为合同法制度中重要的组成部分。
美国法学会和美国法委会起草并推广采用的《统一商法典》第2609、2610条对预期违约制度做明确的规定。
而美国法学会组织编写的《合同法重述》(第2版)则把预期违约制度上升到美国合同法上的一项普遍原则。
预期违约制度经过长期的发展已经相当成熟和完善,此制度对众多国家的立法产生了重大的影响,我国立法在继承大陆法的基础上借鉴英美预期违约制度,在我国现行的《合同法》第108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这条规定宣告了我国预期违约制度的确立。
我国合同法创设预期违约制度,有效地加大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力度,允许债权人采取一定的救济措施,防止实际违约的发生,当发生预期违约时索赔有据;同时更加体现“诚实信用原则”及合同的严肃性,即使合同履行期未到,毁约同样要承担违约责任;更有效地促使当事人履行合同,维护法律秩序,尽量减少和预防纠纷的产生,进而促进市场经济健康有序的发展,使我国违约形态体系和内容更加丰富和完善,缩小了我国立法与世界先进国家。
笔者在这里结合英、美立法的预期违约制度,对我国《合同法》规定的预期违约制度及实践中的适用作相关浅谈。
关键词:明示预期违约默示预期违约; 预期违约适用;预期违约制度浅谈一、预期违约制度的起源预期违约制度的产生,是社会经济生活发展的需要。
在社会经济活动中,某些合同的履行会出现许多难以预料的新情况,可能会使合同出现无法履行或者无法完全履行的情况,从而给合同的相对方造成不利的后果,会对当事人权利和合同纪律造成侵害。
预期违约制度的研究
预期违约的理论和制度对当今世界诸多国家的合同立法及实践都产生了重大影响。
我国已参加的《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以下简称80年公约)及1999年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以下简称新合同法),都在不同程度上吸纳了该理论。
由于我国的法律制度在传统上属于大陆法系,而预期违约则是一项典型英美法制度,要将其纳入我国现行的法律制度体系并使之发挥预期的作用,我们就不得不思考这样一些问题:预期违约制度到底是什么样的?它的制度架构及价值取向到底是什么?它能否在我国现行的合同法律制度框架下找到合适的定位?如何合理的界定其与不安抗辩权制度等大陆法系相关制度的逻辑关系?现行立法有关预期违约制度的规定如何在实践中加以贯彻?对于这些问题,自上世纪九十年代初以来,尤其是新合同法颁布以后,学术界和实务界的人士均给与了极大的关注,相关的文章也有近百篇之多。
但是,就笔者阅读范围所及,全面系统论述预期违约制度并对该制度在中国的落实提出具体建议的文章似尚不多见。
有鉴于此,本文拟对此进行一些探讨。
一、预期违约制度概述(一)预期违约的渊源及相关立法例预期违约最初起源于英国的合同判例。
其最早的案例是1853年的“霍切斯特诉戴·纳·陶尔案”。
[1]在该案中,合同双方当事人在1852年4月签订了一个雇佣合同。
合同规定自6月1 日起原告为被告工作3个月。
但在6月1日前被告通知原告,不再履行雇佣合同。
5月22日,原告起诉立即请求被告赔偿,并在7月1日前找到了其他工作。
法院认为,被告写信通知原告,其将不履行合同,已构成先期违约。
原告的起诉并不过早,如果不允许他立即起诉主张救济,而让他坐等到实际违约的发生,那么他必将陷入无人雇佣的境地。
在一方当事人明确表示他将不履行合同的情况下,允许另一方缔结其他合同关系是合理的。
接下来,在1855年的“爱沃里诉伯顿案”[2]中,法院在判决中指出,如一方先期违约,而另一方拒绝此表示,则其必须承担因情事变更而丧失诉权的风险。
浅谈预期违约制度论文(一)
浅谈预期违约制度论文(一)预期违约制度是一种合同中的一种对违约方行为的约束机制。
它的设计旨在使得当合约中的一方无法履行其承诺时,另一方可以依据其预定的计划去行动,而不受到无法预测的冲击。
这篇文章将从以下几个方面来浅谈预期违约制度。
一、预期违约制度的意义预期违约制度的意义在于它可以在合同的签署之初,就将涉及到每一方的利益考虑进去,从而尽可能的解决后期可能产生的问题。
由于每个人都希望在合同中维护自己的利益,因此预期违约制度可以促使各方在签订合同之前认真考虑自己的责任和义务,从而使得合同的经营更加有序。
二、预期违约制度的具体措施预期违约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措施:1.明确违约责任和约定赔偿方式。
在合同中明确对双方的违约责任和约定的赔偿方式,以给双方一个清晰明确的违约的标准和处理方式。
2.设立合同履行期限。
在合同签署前,确定履行期限和约定违约的扣款标准。
这将能促使双方在合同履行期限之前达成协议,减少因迟延交付或无法交付而产生的损失。
3.设立缓期履行约定和追加违约金条款。
设置缓期履行约定和追加违约金条款的目的是压缩违约的风险、加速服务和交付的速度,让合同双方在不违约的前提下获得更为稳定的交易环境。
三、预期违约制度的缺陷虽然预期违约制度在多数情况下都能很好地解决问题,但其仍有其缺点。
部分企业在签合同时,往往忽视了预期违约制度的必要性,没有设定合理的预期违约条款,使得违约方往往可以逃脱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另外,一些企业也担心预期违约制度会让合同变得更加复杂而选择不设置。
综上所述,预期违约制度可以有效地避免由违约所带来的损失,为双方创造更为稳定,可靠的交易环境。
无论企业处于什么状态,建立健全的预期违约制度都应该成为签订一份合同时需要考虑的重要因素。
预期违约制度浅论
?????????预期违约制度浅论吕西锋关键词:预期违约? 选择权权利行使合同解除赔偿损失预期违约(anticipatory breach of contract)是起源于英美法的一种合同法律制度。
它是为了解决合同生效后至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发生在合同履行上的危险而建立的一项法律制度。
该制度通过1853年英国霍切斯特诉戴.纳.陶尔解除雇佣合同损害赔偿案[1]确立后,经过多年的实践发展,已成为英美法系构成完整合同责任形态的重要组成部分,并使这一与制度成为与实际违约相区别、又与实际违约相对应的具有重要意义的独立制度。
之后美国的《统一商法典》也明确采纳了预期违约制度,1980年的《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以下简称《公约》)也引入了这一制度,1999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也对此作出了规定。
预期违约制度的确立“不仅会使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公平化,在一定程度上避免预期违约诱发的违约风险,而且还可以将预期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消灭在萌芽状态或降低到最低限度”。
[2]因而正确理解这一制度具有重大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本文拟对本制度作一简要论述。
????二、预期违约的概念及其特征预期违约亦称先期违约、期前违约,是指当事人一方在合同规定的履行期限到来之前,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他将不履行合同义务所构成的一种违约。
预期违约属于合同履行前的违约,与发生于履生期限之后的实际违约不同。
与实际违约相比,它具有以下特点:?1、预期违约是在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到来之前的违约,即在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到来之前即已确定对方在履行期限到来时不履行合同义务,而不是像实际违约那样表现为现实地违反了合同义务。
这种行为只能发生在合同履行期限到来之前,而不能是之后。
这是其与现实违约的根本区别所在。
2、预期违约侵害的不是现实债权,而是权利人的期待债权。
与实际违约侵害的已到履行期限的债权不同,它侵害的是权利人基于合同产生的一种期待权。
合同中预期违约制度研究
合同中预期违约制度研究引言:合同是商务交易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它规范了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约束力不够强或制约力不足的合同可能导致其中一方违约。
为了应对可能出现的违约情况,预期违约制度应运而生。
本文将研究合同中预期违约制度的运作机制以及其对合同履行的影响。
一、预期违约制度的定义与原理预期违约制度是指在合同中约定一方在违约情况下需要承担的损失或惩罚的一种机制。
通过约束违约行为,预期违约制度可以有效保护合同各方的权益,确保合同履行的顺利进行。
其原理是通过施加一定的经济压力,使违约行为的成本变得更加显著和不可忽视,从而促使各方更加谨慎地履行合同。
二、预期违约制度的实施形式预期违约制度的实施形式多种多样,以下是几种常见的形式:1. 违约金制度:在合同中规定一方在违约时需要支付给对方的违约金,以强化对方对合同的履行义务。
2. 赔偿金制度:合同约定一方在违约时需要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赔偿金,以弥补对方因违约而遭受的损失。
3. 延迟履行制度:设定一定的履行期限,在履行期限内违约的一方需要支付违约金或赔偿金,从而催促其尽快履行合同。
4. 质保金制度:违约方在合同签署时需要支付一定数额的质保金,一旦发生违约情况,对方可使用质保金来弥补自身的损失。
三、预期违约制度的优势与挑战预期违约制度在合同履行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具有如下优势:1. 促进长期合作关系:预期违约制度可以有效降低违约风险,增强各方间的信任,为长期合作关系的建立提供保障。
2. 激励合同履行:通过设立一定的经济压力,预期违约制度可以激励各方履行合同,并避免故意或无意的违约行为。
3. 降低纠纷成本:在违约发生时,预期违约制度可以减少争议和纠纷的发生,降低解决纠纷的成本和时间。
然而,预期违约制度也面临一些挑战:1. 设定合理的违约金或赔偿金额:违约金或赔偿金额过高可能会阻碍交易的进行,过低则无法有效制止违约行为。
2. 制定明确的违约条件:预期违约制度需明确违约的界定和条件,避免模糊不清的情况发生。
浅谈预期违约制度
浅谈预期违约制度来源:法律快车【摘要】预期违约制度是合同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它最早起源于英美合同法。
本文从历史延革的角度对预期违约制度的起源、进展以及存在的合理性与价值作了一个简单的研究。
预期违约(Anticipatory breach of contract),亦称先期违约,是英美合同法上的独有制度。
预期违约是指,〝在合同依法成立之后履行期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确信地拒绝履行合同或以其自身行为或客观事实预示其将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合同的一种违约行为。
〞预期违约能够分为明示预期违约与默示预期违约两个差不多类型。
所谓明示预期违约, 一是当事人明确地、确信地并无条件地向相对人表示其将不履行合同义务。
明示违约的构成必须具备以下要件:第一,必须发生在合同有效成立后至合同约定的履行期届满前这段时刻内;第二,当事人明确确信地做出将不履行合同义务的意思表示;第三,当事人表示的不履行必须是不履行合同的要紧义务,这一行为将会导致另一方当事人订约的目的不能实现或严峻损害其期待利益。
第四,不履行的行为必须无正当理由。
只有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无正当理由时,才构成明示违约。
所谓默示预期违约,是指当事人尽管没有明确声明其将不履行契约义务,但其行为及客观情形说明了他将不能到期履行义务。
即在履行期到来之前,一方当事人以自己的行为或客观事实说明其将在履行期限到来之后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对方当事人有足够的证据证明这一点,而一方当事人又不情愿提供必要的担保。
默示预期违约的构成必须具备以下条件:第一,债权人有确切的证据证明债务人在履行期到来时将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
第二,债务人在合理的期限内不愿提供必要的担保。
预期违约与实际违约的最大区别是:预期违约的行为发生在合同履行期限到来之前,而实际违约发生在履行期限到来之后。
预期违约制度的确立,为爱护债权人的利益提供了操作上的可能性。
一、预期违约的理论基础1、预期违约制度产生的经济根源在合同之债中,双方当事人经合意订立了合同,作为有效的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就产生了一种合同之债关系,这一合同对双方当事人都具有拘谨力,〝除当事人同意,或有解除缘故之外,不容一造任意反悔要求解约,无故撤销。
对预期违约制度存在必要性的几点思考
对预期违约制度存在必要性的几点思考预期违约制度产生于英国合同法,是指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前的违约。
预期违约制度在我国合同法立法及司法实践中占据重要地位,但同时其存在和适用也引发了众多争议。
本章运用规范性分析法,对预期违约制度与实际違约、不安抗辩权等相关制度进行对比研究,分析预期违约制度存在的必要性,以期为预期违约制度寻找存在的理论基础和完善路径,促进合同法体系的完善。
一、预期违约制度概述预期违约制是英美法中重要的组成部分,其是指合同履行期限届至前的违约,英美合同法中有明示与默示两种分类,我国合同法虽未明确规定,但法条中也有类似规定。
明示预期违约是指在约定的履行期限到来之前,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的前提下明确地向合同另一方表示将不履行合同。
默示预期违约是合同一方当事人虽没有明确地表示其不履行合同,但是另一方通过其现状和相关行为证明其将在合同到期时会不履行合同,且不提供相应的担保。
预期违约制度在英国合同法中通过判例的形式得以确定,其起源于Hochster v De La Tour案,该案中合同双方约定由被告从1852年6月至1852年9月雇佣原告为导游,但同年5月11日,被告即表示自己将不履行合同,虽然实际的履行期限未到,原告还是于5月22日起诉,要求损害赔偿,最终得到法院的支持,该案在当时引发极大的轰动,原告是否可以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前提起诉讼并要求赔偿备受争议。
该案确立了英国的明示预期违约制度。
1886年,Frrst v. Knight 法院赋予了无辜方及时诉权和合同解除权,1894年Synge v.Synge案确立了默示预期违约制度。
自此,预期违约制度在英国合同法中得以确立,随后在英美法系迅速获得认可。
我国《合同法》吸纳了预期违约的有益成分,分别在第94条第2款和第108条进行了规制,认可了预期违约制度并赋予了无辜方法律救济的权利。
然而我国法学理论界却对预期违约制度的引进以及应用存在巨大的争议,主要有两大派别,一是以王利明教授为代表的支持派,认为预期违约制度在我国的法律环境中可以得到适用,其将预期违约制度分为明示毁约与默示毁约。
预期违约的论文
摘要众所周知,《合同法》在经济活动中对于规范市场交易关系、维护经济秩序、防范交易纠纷发挥着巨大的作用。
其中1999年新修正的《合同法》加入了一项新内容——预期违约制度,并以专门条款加以规定。
而预期违约制度的加入完善了我国合同违约形态体系,使债权人的利益得到更好的保障,成为我国一项重要的合同法制度。
预期违约制度于19世纪发源于英美法。
自诞生以来,在实践中不断修正与完善,由于预期违约制度充分体现了合同法上的诚实信用原则及公平原则,它对平衡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具有重要意义,同时预期违约救济措施不仅可以有效减少实际违约所造成的损失,而且还可以及时解决合同纠纷,从而在很大程度上避免社会资源的人为浪费,因此对当今世界许多国家的合同立法及实践都产生了极为重大的影响。
尽管我国的《合同法》已经对预期违约加以规范,但其条文规定过于简陋,在操作上具有极大的模糊性。
因此,本文从预期违约的定义与范围入手,就预期违约的特征、分类、构成要件、法律责任等相关问题进行具体阐述,并就我国《合同法》关于预期违约制度规定出现的问题浅谈自己的看法。
关键词:预期违约合同法默示违约明示违约不安抗辩权(一)、预期违约的定义、范围及特征预期违约是指在合同的履行期限届满之前,一方当事人向对方当事人明确提出自己已经不能履行合同的义务,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明确表明不履行合同的义务。
在预期违约的情况下,债权人可以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前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虽然债务人最终都要负违约责任但预期违约仍然具有不同于实际违约的鲜明特征:1.在时间上,预期违约界定在合同义务履行之前预期违约表现为将来不履行合同义务,而不象实际违约表现为现实违反合同义务。
订立合同后,大多数都有一定的履行期限,在期限到来之前债权人不能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所以合同履行期限前发生的违约是“可能的违约”。
如果债务人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债务或明确表示不履行债务,即使这种行为发生在合同履行期之前,债务人的行为也会违反合同规定的义务,同时表明他根本漠视了其应负合同义务,因此应构成预期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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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则 与我 国合 同法契合无间 ,譬 如不安抗 辩权 制度 适 当吸 纳了英 美法 先期 违约 ( n A—
t iaoyB ec f o tat iptr raho nrc)等 思 想 。事 实 上 ,不 安抗 辩 权 制 度 作 为 大 陆 法 系 的独 有 制 c C 度 ,与 滥 觞 于 英 美 法 系 的 预 期 违 约 制 度 有 着 不 同 的 思 维 路 径 ,不 同 的 理 论 背 景 。 目前 国
内的预期 违约制度 的研 究仍停 留在探 索该制度 的起源 即援 引英 美法的先导 性判例 ( a — 1 d e
igcss n ae )Hohtr . u 1 5 ) y g .S n e(8 4 c se Delt r(8 3 ,S n ev y g 1 9 )等 ,对 比 不 安 抗 辩 权 制 v ao
预 期 违 约是 在 非 即时 结 清 的 合 同有 效 成 立 后 至 合 同约 定 的 履 行 期 届 至 前 ,合 同 一 方 当事 人 以言 辞 或 自 己的 行 为 表 明 其 将 不 履 行 合 同义 务 ,或合 同 一 方 当 事 人 的 客 观情 况 显
收稿 日期 :2 0 0 2—6 2 一l
第 一 ,预期违 约是一种将不会或不 能履 行 的可能 ,而实 际违 约则 是一 种完成 时态 , 是合 同 当事人在合 同约定 的履行期届满 后 的实 际违反。 第 二 ,预期违 约只能是合 同一方 当事 人为 之 ,如果 双方都打算 在合 同履行期届 至前 抛弃合 同的话 ,他 们完全可 以就此达成 合意 ,或者 漠视 处之 。法律 完全没必要在 这种没 有给任 何人造 成任 何损失 的 情形插 手。 ( 如果 假借 订立合 同牟取其 它利 益又 另 当别论 ,
造成 的损 失,及 时解决纠纷 ,从 而在 最大程度 上避免社会 资源的人 为浪 费。预
期 违 约制度 的建立 ,实质上 体现 了合 同的 内在 的非伦理 性与外部 的伦理秩序之
间的摩擦 与契合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 关键词 】预期 违约 实际违 约
期待权
合 同义务
合 同的 非伦理 性
我 国合 同法 出 台 后 ,有 学 者 评 价 该 法 体 现 我 国立 法技 术 进 步 明显 ,借 鉴 的某 些 英 美
度与预期违 约制度 ,以及介绍 国际统 一立法如 《 联合 国国际 贸易销售合 同公约》 中预期 违约规范 的层面上¨ 。而 预期 违约制度 的理论基础 何在 ,只有少数文 章有所论 及 ,亦是 】 浅尝辄止 ,只对各派 学说 的 主要 观 点作 了介 绍与 简单说 明l 。 “ 2 】 知其 然 ,不 知其 所 以
然” ,这 不 利 于 我 们 理 解 并 消 化 这 项 制 度 ,也 会 影 响 其 在 司 法 实 践 中 的 运 用 。 鉴 于 此 , 本 文 试 图 并 且力 图 解 决 预 期违 约 制 度 的 一 些 基 本 的 理 论 问 题 。
一
、
预 期 违 约 制 度 的概 念及 特 征
1 .预期拒绝履行 ,受害方 可以立 即解 除合 同 ,并要求损 害赔偿 ;2 .预期不能履 行 ,受
害方 有权 中止 己方 履行 ,并要求对方在合 理期 限内提供担 保 ,然后 视担保提供 的情况决
定 是 否 解 除 合 同 。 当 然 ,不 管 是 预 期 拒 绝 履 行 还 是 预 期 不 能 履 行 的情 形 ,合 同受 害 方 都 可 以 固 守合 同 效 力 直 至 合 同履 行 期 的 到 来 ,然 后 再 提 起 实 际 违 约 之诉 。此 时 ,合 同受 害 方 无 视 对 方 违 约 ,直 接 寻 求 实 际 违 约 的 救 济 途 径 。预 期 违 约 制 度 对 此 种 情 形 意 义 不 甚 大 ,只 是 更 为 强 调 了合 同 关 系 中 当事 人 基 于 诚 信 应 负 的 “ 取 有 效 措 施 防 止 损 失 扩 大 ” 采
的义务 。( 一般人之 问的普通关 系不 同 ,合 同关 系乃 当事 人 之 间的特 别结合 关 系 ,当 与 事人应 负诚实信用 ,互相协调 ,互通情况 ,互相照顾 ,采 取有效措施 防止损失扩 大 ,适
当履 行 等 义 务 。 ) 预 期 违 约 是 发 生 在 合 同生 效 时 问点 与 合 同履 行 时 间 点 之 问 的一 种 状 况 ,它 与 发 生 在 合 同履 行 时 间 点 之 后 的 实 际 违 约 相 比 , 有 其 明显 的特 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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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山大 学 研 究 生 学 刊 ( 会 科 学 版 ) 社 第 2 3卷 第 2期 J OURNAL OFTHEGRA)ITE IIA S 、(.2 0 ,1 3 N2 ) 20 S o 2 UN T—S N YA E UNI RSTY ( o ALS E VE I S CI CINa ) 2 0 02
预 期 违 约 制 度 的 理 论 基 础 探 讨
李 江 萍
【 内容提 要 】预期违 约制度在 我 国合 同法 中仍 有待 深入研 究。与 实 际违约
不 同 ,预 期 违 约 所 违反 的 是 “ 危 害给 付 实 施 的 不作 为 义 务 ” 不 ,该 义 务 不 是 合
同义务 。预期违 约方所侵犯 的是 完全生债权 效力的 完备 债权 ,而不是 只取得部 分权 利要 件的 “ 期待权 ” 。预期 违约救 济措 施 可 以有效减 少等 到 实 际违约 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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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 期违 约制 度 的理 论 基础 探讨
示 出其将不 能依照约 定履 行合同义务的情形 。预期违约分 为两 种 ,以言辞或 自己行 为表 示 的为预期拒绝履行 ,客观状况显示其将 不能履行 的为 预期不能履 行。
当 合 同 一 方 预 期 违 约 时 ,法 律 允许 受 害 方 在 合 同 履 行 期 届 至 前 采 取 如 下 救 济 措 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