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制度预期违约制度浅论
论CISG中的预期违约制度及对中国的借鉴
论CISG中的预期违约制度及对中国的借鉴CISG(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Contracts for the International Sale of Goods)是由联合国编制的一个国际公约,旨在通过调整国际销售商品合同的规则以促进国际贸易发展。
其制定的目的之一是为了解决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预期违约问题,并为合同方提供可行的解决手段。
本文将探讨CISG中的预期违约制度以及对中国的借鉴。
首先,CISG中的预期违约制度概括了合同方对履行合同的合理期望。
根据CISG的第二十章第九十一条,合同的履行应当符合对于合同方来说合理的期望。
这意味着当某一方无法履行合同时,另一方可以合理期望此方尽力履行合同,并且采取必要的行动来减轻损失。
此外,CISG还规定了合同方应当采取的措施,以避免或减少合同违约造成的损失,例如及时通知对方、采取合理的替代措施等。
预期违约制度的确立为合同方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使得受损方能够保护自己的权益并获得应有的赔偿。
对于中国来说,借鉴CISG中的预期违约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预期违约制度可以帮助中国企业在国际贸易中提高风险管理能力。
通过合理设定合同的履行期限和性能要求等,中国企业可以获得更清晰的预期违约条款,从而减少合同纠纷的发生。
其次,预期违约制度可以推动中国企业提高合同履行的质量和效率。
合同方双方都应该理解并遵守合同中的预期违约条款,以确保合同的顺利履行。
最后,预期违约制度可以促进中国企业与国际市场的融合。
在国际贸易中,合同方更容易达成共识,减少纠纷的发生,从而提高国际合作的效益。
然而,中国在应用CISG中的预期违约制度时仍面临一些挑战。
首先,中国在法律制度和法律人才方面的不足可能会影响对CISG的有效应用。
加强对CISG的宣传和培训,提升国内法律专业人员的水平,有助于改善这一问题。
其次,中国企业在国际贸易中面临的文化差异和语言障碍可能会导致对CISG的误解和错误解读。
浅论预期违约
浅论预期违约【摘要】预期违约是在一方违约的情况下,另一方事先预料到对方可能无法履行合同义务的现象。
预期违约的原因包括经济困难、意外事件、恶意行为等。
其影响可能导致经济损失、信誉受损等后果。
为预防预期违约,合同双方可加强沟通、明确责任、设立违约金等措施。
处理方法包括协商解决、法律诉讼等。
预期违约是商业活动中常见的问题,对于双方都有一定的风险和挑战。
通过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加强风险管理等措施,有助于降低预期违约的发生率,保障各方的利益。
【关键词】预期违约、定义、原因、影响、预防措施、处理方法、结论1. 引言1.1 引言预期违约是指一方在合同中明知无法履行或者不愿履行其义务的情况下,故意违背约定,导致合同目标无法实现的行为。
预期违约是合同履行中的一种常见情况,其产生的原因和影响都值得我们深入探讨。
预期违约的原因主要包括合同方对自身能力的估计不足、对市场环境变化的误判、缺乏诚信意识等。
在商业社会中,预期违约的发生可能会给合同另一方带来经济损失、声誉损害甚至法律纠纷。
为了有效预防预期违约,合同双方可以在签订合同时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尽量考虑到各种可能的风险因素。
建立完善的合同管理制度和风险管理机制也是重要的预防手段之一。
对于已经发生的预期违约,合同双方可以通过友好协商、法律途径等方式进行处理。
但无论采取何种方式,保护自身利益和维护合同权利是每个合同方应当考虑的首要问题。
预期违约是合同履行中的一种常见情况,我们应该认真对待,积极预防和处理,以确保合同的顺利履行和双方利益的平衡。
2. 正文2.1 预期违约的定义预期违约是指在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内,当一方不能如约履行其在合同中所承诺的义务时,另一方事先预料到可能会发生此类情况。
预期违约通常指在双方签署合同之初,已经预料到有可能出现一方无法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
在预期违约情况下,双方当事人对于可能发生的违约情况已经有所了解,并在合同中事先约定了解决方案。
预期违约是一种比较特殊的违约形式,因为合同双方的预期违约意味着双方都意识到可能会有违约情况发生,并在合同中对违约情况进行了约定。
浅谈预期违约制度论文(一)
浅谈预期违约制度论文(一)预期违约制度是一种合同中的一种对违约方行为的约束机制。
它的设计旨在使得当合约中的一方无法履行其承诺时,另一方可以依据其预定的计划去行动,而不受到无法预测的冲击。
这篇文章将从以下几个方面来浅谈预期违约制度。
一、预期违约制度的意义预期违约制度的意义在于它可以在合同的签署之初,就将涉及到每一方的利益考虑进去,从而尽可能的解决后期可能产生的问题。
由于每个人都希望在合同中维护自己的利益,因此预期违约制度可以促使各方在签订合同之前认真考虑自己的责任和义务,从而使得合同的经营更加有序。
二、预期违约制度的具体措施预期违约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措施:1.明确违约责任和约定赔偿方式。
在合同中明确对双方的违约责任和约定的赔偿方式,以给双方一个清晰明确的违约的标准和处理方式。
2.设立合同履行期限。
在合同签署前,确定履行期限和约定违约的扣款标准。
这将能促使双方在合同履行期限之前达成协议,减少因迟延交付或无法交付而产生的损失。
3.设立缓期履行约定和追加违约金条款。
设置缓期履行约定和追加违约金条款的目的是压缩违约的风险、加速服务和交付的速度,让合同双方在不违约的前提下获得更为稳定的交易环境。
三、预期违约制度的缺陷虽然预期违约制度在多数情况下都能很好地解决问题,但其仍有其缺点。
部分企业在签合同时,往往忽视了预期违约制度的必要性,没有设定合理的预期违约条款,使得违约方往往可以逃脱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另外,一些企业也担心预期违约制度会让合同变得更加复杂而选择不设置。
综上所述,预期违约制度可以有效地避免由违约所带来的损失,为双方创造更为稳定,可靠的交易环境。
无论企业处于什么状态,建立健全的预期违约制度都应该成为签订一份合同时需要考虑的重要因素。
预期违约的论文
摘要众所周知,《合同法》在经济活动中对于规范市场交易关系、维护经济秩序、防范交易纠纷发挥着巨大的作用。
其中1999年新修正的《合同法》加入了一项新内容——预期违约制度,并以专门条款加以规定。
而预期违约制度的加入完善了我国合同违约形态体系,使债权人的利益得到更好的保障,成为我国一项重要的合同法制度。
预期违约制度于19世纪发源于英美法。
自诞生以来,在实践中不断修正与完善,由于预期违约制度充分体现了合同法上的诚实信用原则及公平原则,它对平衡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具有重要意义,同时预期违约救济措施不仅可以有效减少实际违约所造成的损失,而且还可以及时解决合同纠纷,从而在很大程度上避免社会资源的人为浪费,因此对当今世界许多国家的合同立法及实践都产生了极为重大的影响。
尽管我国的《合同法》已经对预期违约加以规范,但其条文规定过于简陋,在操作上具有极大的模糊性。
因此,本文从预期违约的定义与范围入手,就预期违约的特征、分类、构成要件、法律责任等相关问题进行具体阐述,并就我国《合同法》关于预期违约制度规定出现的问题浅谈自己的看法。
关键词:预期违约合同法默示违约明示违约不安抗辩权(一)、预期违约的定义、范围及特征预期违约是指在合同的履行期限届满之前,一方当事人向对方当事人明确提出自己已经不能履行合同的义务,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明确表明不履行合同的义务。
在预期违约的情况下,债权人可以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前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虽然债务人最终都要负违约责任但预期违约仍然具有不同于实际违约的鲜明特征:1.在时间上,预期违约界定在合同义务履行之前预期违约表现为将来不履行合同义务,而不象实际违约表现为现实违反合同义务。
订立合同后,大多数都有一定的履行期限,在期限到来之前债权人不能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所以合同履行期限前发生的违约是“可能的违约”。
如果债务人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债务或明确表示不履行债务,即使这种行为发生在合同履行期之前,债务人的行为也会违反合同规定的义务,同时表明他根本漠视了其应负合同义务,因此应构成预期违约。
浅论合同履行的预期违约制度
浅论合同履行的预期违约制度近现代社会的进步和合同制度的日趋完善,已经使合同制度成为当今社会的基本制度和理念。
的颁布对以往的违约制度进行了较大的改进,吸收和借鉴了英美法中的预期违约制度,使我国的合同制度得到了进一步的完善。
本文将结合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对预期进行粗浅的探讨。
一、关于预期违约预期违约是指在合同的履行期限到来之前,一方当事人向对方当事人明确提出自己已经不能履行合同的义务,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明确表示不履行合同的义务。
预期违约最早来源于英国法庭的判例,后被英美法系国家广泛采纳,并形成一种制度。
在美法系国家大都规定了预期违约制度,其中尤以《美国统一商法典》的规定最为完备。
从该法的规定来看,预期违约分为明示预期违约和默示预期违约两种形式,且都是发生在合同有效成立后至履行期限到来之前,二者侵害的都是的期待权,但二者又是有区别的,这种区别表现在:第一,违约表现形式不同。
明示预期违约表现为一方当事人明确向另一方当事人表示他将不履行合同义务,这种表示既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而默示预期违约中,违约者并未以明示方式表明他将不履行合同义务,而是对方当事人预见到他将于期限到来之时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但这种预见应是有根据的。
至于预见的根据是什么,《美国统一商法典》规定得比较抽象,仅为有合理的理由认定对方不能正常履行,对何为合理的理由,该法典并未作出具体的解释。
一般认为预见默示预期违约的标准有三:即对方履行合同的能力有严重缺陷:对方履行合同的信用有严重缺陷:对方在准各履行合同或履行合同的行为中表明他将届时不会或不能履行合同。
第二,违约者的主观方面不同。
明示预期违约表现为一方能够履行而不愿履行,这种违约是明确肯定的,违约者的主观状态只能是故意:而默示预期违约却表现为两种情形:一是一方当事人客观上没有能力履行合同,即失去履约能力。
这种情形往往是从一些客观事实推测到的,如一方出现资金困难,支付能力欠缺,负债过多难以清偿等:二是一方当事人客观上能够履行合同,但却不打算履行合同,如该当事人商业信用不佳,已将部分货物转卖出去等等,这种情形,往往是从违约者的某些行为推测到的。
浅析CISG中的预期违约制度
浅析CISG中的预期违约制度报道题目:1. 什么是预期违约制度2. 预期违约制度的作用和意义3. 预期违约制度的运作方式4. 预期违约制度的优缺点5. CIGS中的预期违约制度议论文章随着全球经济的不断发展,国际贸易已经成为世界上最主要的经济活动之一。
在国际贸易中,签署合同是必不可少的一个环节,而预期违约制度则成为国际贸易中重要的规定之一。
本论文将分别从预期违约制度的定义、作用和意义、运作方式、优缺点以及CIGS中预期违约制度这几个方面展开分析,以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和掌握国际贸易中的预期违约制度。
一、什么是预期违约制度预期违约制度,也称“合同履约保证制度”,是指合同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就约定在一定情况下不能履行合同时该如何处理的一种制度。
这种制度的设置,旨在保证合同的权利和义务得到充分实现,同时减少合同履行所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损失,并在一定程度上保护合同双方的利益。
二、预期违约制度的作用和意义预期违约制度主要有两方面的作用和意义:既可以帮助合同双方减少对不履行合同承担的损失,也可以在发生争议时减轻双方的诉讼成本和法律纠纷的程度。
因此,在国际贸易中,预期违约制度被广泛应用。
三、预期违约制度的运作方式预期违约制度主要分为金融保函、质押担保、履约保证金和诉讼保全等几种方式。
其中,金融保函是指保证金交纳一定金额给信用银行,由信用银行为客户发放保函,以保证客户履行合同的义务。
如果客户未能履行合同,则信用银行将按照约定赔付。
质押担保是指双方协商,在一定条件下,甲方可以要求乙方抵押财产或提供担保函,以保证乙方能履行合同义务。
如果乙方违约,则甲方有权取得担保物或索取赔偿。
履约保证金是指在合同签订时,甲方需交付给乙方一定的保证金,用于保证合同的履行。
在合同履行期满时,若合同履行无误,乙方将保证金归还甲方。
否则,乙方有权使用保证金进行违约赔偿或抵扣欠款。
诉讼保全是指当一方对另一方违约时,可通过法律手段向法院申请采取强制措施,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的一种手段。
浅议我国合同法上的预期违约制度
法商论坛
第一卷
浅议我 国合同法上 的预期违约制度
沈着 吴成德 聂清泉
北 京 10 7中
摘
要: 预期违约制度是英美法系中的重要制度, 在合 同成立以后尚未开始履行之前一方违约时保护非违约方的利益 。 旨
在大陆法系中,有一个与之相像的制度——不安抗辩权 。 两个制度本分属于不 同的法系 ,在各 自的法律体系中发挥着类似的 作用 。我 国在 《 合同法》的制定过程中,本着吸收 国外先进立法经验的指导思想 ,同时在其中规定了预期违约制度和不安抗 辩权制度。两大法系有着类似作用 的两个制度共存 于 《 同法》之中,是否有其 必要 ,能否相安无事 ?在理论和实践中都有 合 着 巨大争议 。所 以对预期违约 制度和不安抗 辩权 的比较研究就十分必要了 。 关键词 :合 同法 ;预期违约 ;缺陷;对策
.
失商业信誉 、转移财产、抽逃 资金等情形 。 ‘ ( )救济措施增加 ,大陆法系 不安抗辩权规定权利人 2 可 以中止履行 ,并要求对方提供担保 ,未规定权利人可以解 除合 同;合同法不安抗辩权不仅规定权利人可以中止履行 ,
要 求 对 方 提供 担 保 , 且 规 定 , 相对 方未 恢 复 履 行 能 力且 而 在 未 提 供 担保 的情 况 下 , 利 人 可 以解 除合 同追 究 相 对 方 的违 权 约 责 任 。 述 《 同 法 》不 安 抗 辩 权 规 定所 扩 大 的 适 用 范 围 上 合 和增加 的救济措施恰恰是英美法有 关默示预期违约 的几种 适用情形和救济措施 。由此可见 ,《 同法》第 6 合 8条、第 6 9条的规定 既借预期违约制度 研究 鉴了大陆法系不安抗辩 权规定的精华,也吸取 了英美法默示预期违约制度 的规定 , 是融二者为一体 的条文 。 ( 二)我们 《 同法》中的预期违约制度 合 我 国 《 同法 》第 9 合 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 人 可 以解 除合 同 : 1 因 不可 抗 力 致 使 不 能 实现 合 同 目的 ; . 2 在 履行 期 限届 满 之 前 , 事 人 一方 明确 表 示 或 者 以 自 . 当 己的行为表 明不履行债务; 3 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 , . 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 内仍 未 履行 ; 4 当事人 一方 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 他违约行为致使 . 不 能 实 现合 同 目的 ; 5 法律 规 定 的其 他 情 形 。 . 第 18条 当事人 一方 明确表示或者 以自己的行为表 明 0 不履行合同义务的, 对方可以在履行期 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
浅析我国的预期违约制度
浅析我国的预期违约制度我国的预期违约制度是指在合同中约定预期违约责任和违约赔偿责任的一种制度安排。
这一制度的实施,有助于维护合同的稳定性和优化商业环境,也是推动市场经济发展的重要手段之一、下面将从法律依据、制度目的、特点与问题等方面进行浅析。
首先,我国的预期违约制度主要建立在《合同法》的基础之上。
根据《合同法》第36条规定,当事人可以依法约定违约责任和赔偿方式。
同时,根据《合同法》第114条规定,如果当事人违反合同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这两个法律规定为构建预期违约制度提供了法律依据。
其次,我国的预期违约制度的目的主要是通过对预期违约进行约定,提供一种完整的赔偿机制,以确保合同的履行和维护合同的权益平衡。
由于市场经济的不确定性和风险性,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难以完全预料未来可能发生的各种情况。
因此,约定预期违约责任和赔偿方式,旨在提供一种合理、公正的解决方案,以应对可能发生的风险和纠纷。
再次,我国的预期违约制度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首先,预期违约制度强调自由意思原则,即当事人可以按照合同自由约定违约责任和赔偿方式。
这符合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有利于满足当事人之间的多样化需求。
其次,预期违约制度注重实效性,即当事人对违约责任和赔偿方式的约定应当能够实际发挥效力,以确保合同的稳定和权益的保护。
最后,预期违约制度追求公平公正,即对当事人约定的预期违约责任和赔偿方式应当符合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不得损害一方的合法权益。
然而,我国的预期违约制度在实践中也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对于一些特殊行业或特定类型的合同,当事人难以准确预测可能发生的违约后果,导致预期违约制度的约定难以准确反映风险和利益的平衡。
其次,一些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有时可能会出于经济利益或信息不对等等原因,将预期违约责任和赔偿责任偏向一方,导致合同的平衡性受到威胁。
最后,由于我国的预期违约制度相对缺乏规范性和统一性的操作指引,导致预期违约纠纷的解决难度较大,存在一定的司法空白区域。
对预期违约制度存在必要性的几点思考
对预期违约制度存在必要性的几点思考预期违约制度产生于英国合同法,是指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前的违约。
预期违约制度在我国合同法立法及司法实践中占据重要地位,但同时其存在和适用也引发了众多争议。
本章运用规范性分析法,对预期违约制度与实际違约、不安抗辩权等相关制度进行对比研究,分析预期违约制度存在的必要性,以期为预期违约制度寻找存在的理论基础和完善路径,促进合同法体系的完善。
一、预期违约制度概述预期违约制是英美法中重要的组成部分,其是指合同履行期限届至前的违约,英美合同法中有明示与默示两种分类,我国合同法虽未明确规定,但法条中也有类似规定。
明示预期违约是指在约定的履行期限到来之前,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的前提下明确地向合同另一方表示将不履行合同。
默示预期违约是合同一方当事人虽没有明确地表示其不履行合同,但是另一方通过其现状和相关行为证明其将在合同到期时会不履行合同,且不提供相应的担保。
预期违约制度在英国合同法中通过判例的形式得以确定,其起源于Hochster v De La Tour案,该案中合同双方约定由被告从1852年6月至1852年9月雇佣原告为导游,但同年5月11日,被告即表示自己将不履行合同,虽然实际的履行期限未到,原告还是于5月22日起诉,要求损害赔偿,最终得到法院的支持,该案在当时引发极大的轰动,原告是否可以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前提起诉讼并要求赔偿备受争议。
该案确立了英国的明示预期违约制度。
1886年,Frrst v. Knight 法院赋予了无辜方及时诉权和合同解除权,1894年Synge v.Synge案确立了默示预期违约制度。
自此,预期违约制度在英国合同法中得以确立,随后在英美法系迅速获得认可。
我国《合同法》吸纳了预期违约的有益成分,分别在第94条第2款和第108条进行了规制,认可了预期违约制度并赋予了无辜方法律救济的权利。
然而我国法学理论界却对预期违约制度的引进以及应用存在巨大的争议,主要有两大派别,一是以王利明教授为代表的支持派,认为预期违约制度在我国的法律环境中可以得到适用,其将预期违约制度分为明示毁约与默示毁约。
浅析我国的预期违约制度
浅析我国的预期违约制度摘要:预期违约制度源于英国判例法,我国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吸收并确立了预期违约制度,成为我国立法上的一大突破与进步。
但我国《合同法》对于预期违约制度的规定较为笼统与抽象,技术上的操作性不强,致使审判实践中容易出现认识上的混乱与误区,本文在全面介绍预期违约制度基础上,评析我国的预期违约制度,进而对其提出一些粗浅的完善建议。
关键词:合同法预期违约完善建议一、预期违约的一般原理(一)预期违约的概念及特征预期违约又称先期违约,指在合同履行期限到来之前,一方虽无正当理由但明确表示其在履行期到来后将不履行合同,或其行为表明在履行期到来后将不可能履行合同。
预期违约发生在合同成立以后,履行期限到来之前,其基本特点有:预期违约表现为未来将不履行义务,它只是一种可能上的违约或一种毁约的危险;预期违约侵害的是期待的债权而不是现实的债权;预期违约的救济方式不同于实际违约,不包括实际履行。
(二)预期违约的形态预期违约制度分为明示预期违约和默示预期违约两种形态。
明示预期违约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后,在合同约定的履行期到来之前,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明确向另一方当事人表示他将不履行合同义务;默示预期违约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后至履行前这段时间,当事人一方有确凿的证据证明另一方当事人在履行期限到来时,将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合同,而另一方当事人又不愿意提供必要的担保。
二者的区别有:1、违约表现形式不同。
明示预期违约的违约表示是明示的,其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而默示预期违约中,违约者并未以明示方式表明他将不履行合同义务,而是对方当事人有根据的预见其违约。
2、违约者的主观方面不同。
明示预期违约者的主观状态只能是故意;而默示预期违约却表现为违约者客观不能履行与主观不愿履行两种情形,因此,默示预期违约中违约者对违约行为的发生主观上既可能是出于过失,也可能是出于故意。
3、补救措施不同。
明示预期违约发生后,受害方要么不接受对方预期违约的表示,等对方履行期限到来之后,对方不实际履行时按实际违约要求对方承担责任;要么接受对方预期违约的表示,立即解除合同并可要求其赔偿损失。
浅析我国合同法上的预期违约制度
浅析我 国合 同法上 的预期违约制度
高子 懿 辽 宁大 学 外 国语 学 院 1 1 O 1 3 6
摘要 : 预期 违约 , 也称 先期 违 约 , 是指 在履 行期 限到来之 前一方 无正 当理 由 么明确 表示 其在履行期 到 来之后将 不履 行合 同, 或者其行 为表明 其在履 行期到 来 以后将不 可能履行 合 同预期 违约是违 约行 为形 态的一 种 , 它不 同于实际违 约, 主要针 对 于履行期 到 来之前 。预期 违 约制 度是 合 同法 中的一项 重要制 度 , 它最早起 源 于英 美合 同法。 本文从 我 国合 同法 中预期 违 约制度 的概 念 、特 点、 分类、 完善 与不 足等方 面做 了一 个 简单的研 究 , 简要表达 了作者 的观
的对 待 。
最 后 是 主 要 义务 。我 国合 同 法规 定只 有 妨 碍 了 债权 人 所 追 求 的根 本 目的 才 构 成 预 期 违 约 。这 个 规 定 难 免 会 造 成 债 务 人 利 用 主要义务这一条 , 从 而 通 过 进 行 非 主 要 义 务 的 拒 绝 履 行 来 侧 面 达 到 主 要 义 务 的不 履 行 , 而使债权人或法院无法发现无法制止 。由 于 预 期 违 约 本 身就 存 在 履 行 期 限到 达 之 前 违 约这 一 特 点 , 有 些 行 为 在 履 行 期 限届 满 前 未 涉 及 主 要 义 务 的违 反 , 但 到 达 期 限时 却 已 构成 主 要 义 务 的违 反 , 可 却 无 法 算 作 明示 毁 约 。例 如 一 批 水 果 在 买 卖交 易前 债 务 人不 进 行 保 鲜 措 施 , 履 行 期 限到 达 时 无 法 交 付 货 物 。保 鲜 这 ~ 行 为 本 身不 属 于 水 果 买卖 的主 要 义 务 , 但 在 最 后 却 妨 碍 了交 易 的 完成 , 债权 人 的利 益 一样 收到 了侵 害 , 这 样 的 问题 相 信 实 践 中也屡 见 不鲜 。 2 、默 示 违 约 。所 谓 默 示 违 约 , 是 一 方 并 未 明确 表 明 不 履行 , 另一 方 却有 足够 证 据 证 明 其将 不履 行 , 并 且 债 务 人 并不 愿 提 供 担 保 。默 示 违 约 与 明示 违 约 的 不 同在 于 默 示 违 约 并 非 出于 故 意 、也 未进 行 明示 , 但 结 果 可 能都 是 一 样 不 会 履 行 。默 示 违 约 与 明示 违 约相 比更 加 注 重 维护 债 权 人 的 利益 。其 规 定 债务 人 如 存 在 经 营状 况严 重 恶 化 、转 移财 产 、丧 失 商业 信 誉 、有 可 能丧 失 履 行 债务 的 能 力 等 条件 , 与不 安 抗 辩 权 的条 件 略微 相 近 。其 中一 方 不 愿 提 供 适 当 的 履 约 担保 这 一 条 给 债 务 人 以 一 定 的 补 偿 机 会 与 缓 冲 , 减轻 了债 务 人 的 一 定债 务 负 担 , 给 其 一 定 的 缓冲 时 间 , 同 时也 给 予 债权 人一定的心理保障 , 无 形 中 减 少 了合 同 无 效 或 违 约 赔偿 的几 率 。 同 时保 障 了 债 权 人 和 债 务 人 的 权 利 , 体 现 了我 国合 同法 的 人性 化
管理制度中的违约与违约责任
管理制度中的违约与违约责任违约和违约责任是管理制度中的重要问题。
在管理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可能出现违约行为,这不仅会影响组织的正常运作,还会对合作伙伴和员工产生负面影响。
因此,建立和完善违约与违约责任制度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围绕管理制度中的违约与违约责任展开讨论,并介绍一些应对违约的措施和相关实施步骤。
一、违约的定义及分类违约是指在合同约定的义务或法律法规规定的限定条件下,当事人未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约定的义务。
根据违约的性质和对方当事人的权益影响程度,违约可以分为主要违约和次要违约。
主要违约是指当事人严重或持续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给对方当事人造成重大经济或其他损失的行为。
次要违约则相对较轻,一般是当事人对某些次要事项未能完全履行约定。
二、违约责任的原则在管理制度中,违约责任是法律和道德的要求,是对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的一种约束。
违约责任的原则主要包括损害赔偿原则、恶意违约的追究原则、故意违约的追责原则等。
损害赔偿原则要求违约方承担因违约行为给对方当事人造成的实际损失。
恶意违约的追究原则是指当违约方存在恶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情况下,应由违约方对其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而故意违约的追责原则则是要求违约方对其故意违约行为负刑事责任。
三、应对违约的措施和实施步骤为了应对管理制度中的违约问题,并保障合同的有效履行,可以采取以下措施和实施步骤:1.制定明确的违约责任条款:在管理制度的制定过程中,应对违约行为进行明确的定义,并明确约定各方在违约情况下的责任和赔偿标准。
这样可以为双方提供明确的依据和保障,减少纠纷的发生。
2.加强监督和管理: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对各方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进行监督和管理。
及时发现并防止违约行为的发生,有助于减少违约的可能性,并为处理违约提供及时的证据和材料。
3.依法维权和追究责任:在违约发生后,对于违约方的行为可以依法维权,并通过法律程序来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这不仅可以保护受损方的合法权益,也能对违约行为起到警示作用,维护管理制度的权威性。
预期违约制度浅谈
预期违约制度浅谈摘要:预期违约制度的产生,是社会经济生活发展的需要。
在社会经济活动中,某些合同的履行会出现许多难以预料的新情况,可能会使合同出现无法履行或者无法完全履行的情况,从而给合同的相对方造成不利的后果,会对当事人权利和合同纪律造成侵害。
在这种状况下,预期违约制度的自然诞生并逐步成为合同法制度中重要的组成部分。
美国法学会和美国法委会起草并推广采用的《统一商法典》第2609、2610条对预期违约制度做明确的规定。
而美国法学会组织编写的《合同法重述》(第2版)则把预期违约制度上升到美国合同法上的一项普遍原则。
预期违约制度经过长期的发展已经相当成熟和完善,此制度对众多国家的立法产生了重大的影响,我国立法在继承大陆法的基础上借鉴英美预期违约制度,在我国现行的《合同法》第108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这条规定宣告了我国预期违约制度的确立。
我国合同法创设预期违约制度,有效地加大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力度,允许债权人采取一定的救济措施,防止实际违约的发生,当发生预期违约时索赔有据;同时更加体现“诚实信用原则”及合同的严肃性,即使合同履行期未到,毁约同样要承担违约责任;更有效地促使当事人履行合同,维护法律秩序,尽量减少和预防纠纷的产生,进而促进市场经济健康有序的发展,使我国违约形态体系和内容更加丰富和完善,缩小了我国立法与世界先进国家。
笔者在这里结合英、美立法的预期违约制度,对我国《合同法》规定的预期违约制度及实践中的适用作相关浅谈。
关键词:明示预期违约默示预期违约; 预期违约适用;预期违约制度浅谈一、预期违约制度的起源预期违约制度的产生,是社会经济生活发展的需要。
在社会经济活动中,某些合同的履行会出现许多难以预料的新情况,可能会使合同出现无法履行或者无法完全履行的情况,从而给合同的相对方造成不利的后果,会对当事人权利和合同纪律造成侵害。
浅谈预期违约制度(一)
浅谈预期违约制度(一)【摘要】预期违约制度是合同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它最早起源于英美合同法。
本文从历史延革的角度对预期违约制度的起源、发展以及存在的合理性与价值作了一个简单的研究。
预期违约(Anticipatorybreachofcontract),亦称先期违约,是英美合同法上的独有制度。
预期违约是指,“在合同依法成立之后履行期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肯定地拒绝履行合同或以其自身行为或客观事实预示其将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合同的一种违约行为。
”预期违约可以分为明示预期违约与默示预期违约两个基本类型。
所谓明示预期违约,一是当事人明确地、肯定地并无条件地向相对人表示其将不履行合同义务。
明示违约的构成必须具备下列要件:第一,必须发生在合同有效成立后至合同约定的履行期届满前这段时间内;第二,当事人明确肯定地做出将不履行合同义务的意思表示;第三,当事人表示的不履行必须是不履行合同的主要义务,这一行为将会导致另一方当事人订约的目的不能实现或严重损害其期待利益。
第四,不履行的行为必须无正当理由。
只有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无正当理由时,才构成明示违约。
所谓默示预期违约,是指当事人虽然没有明确声明其将不履行契约义务,但其行为及客观情况表明了他将不能到期履行义务。
即在履行期到来之前,一方当事人以自己的行为或客观事实表明其将在履行期限到来之后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对方当事人有足够的证据证明这一点,而一方当事人又不愿意提供必要的担保。
默示预期违约的构成必须具备下列条件:第一,债权人有确切的证据证明债务人在履行期到来时将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
第二,债务人在合理的期限内不愿提供必要的担保。
预期违约与实际违约的最大区别是:预期违约的行为发生在合同履行期限到来之前,而实际违约发生在履行期限到来之后。
预期违约制度的确立,为保护债权人的利益提供了操作上的可能性。
一、预期违约的理论基础1、预期违约制度产生的经济根源在合同之债中,双方当事人经合意订立了合同,作为有效的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就产生了一种合同之债关系,这一合同对双方当事人都具有拘束力,“除当事人同意,或有解除原因之外,不容一造任意反悔请求解约,无故撤销。
管理制度对于约定违约责任的界定
管理制度对于约定违约责任的界定1.引言管理制度是组织内部为了实现良好运作和有效管理而设立的规则和程序。
这些制度不仅用于保障内部秩序,还用于约束组织成员的行为,其中之一就是约定违约责任的界定。
本文将探讨管理制度在约定违约责任方面的重要性以及如何进行界定。
2.约定违约责任的重要性约定违约责任是管理制度的核心内容之一,其重要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2.1 维护公平和公正通过约定违约责任,可以确保组织内部的公平和公正。
任何组织都需要规范成员的行为,以保障组织运作的正常进行。
约定违约责任可以使组织成员明确什么行为是违约行为,从而在行为标准上做到公平和公正。
2.2 提高成员的责任意识约定违约责任的存在可以促使组织成员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增强责任意识。
在明确约定的情况下,成员会更加谨慎地对待自己的行为,避免违规操作和违约行为的发生,从而提升整体运作效率。
2.3 预防和应对违约行为通过约定违约责任,可以预防和应对违约行为。
违约行为对组织的稳定性和运作顺畅性有着重大影响,一旦违约行为发生,对组织的损失是不可估量的。
通过设置明确的违约责任,可以迫使成员对自己的行为负责,遏止违约行为的发生。
3.3.1 定义违约行为管理制度首先需要明确违约行为的定义。
这个定义应该具体、明确,以便成员能够清楚地了解哪些行为被认定为违约行为。
例如,某企业的管理制度中规定,如果员工在工作期间迟到超过三次,即被认定为违约。
3.2 约定违约责任在界定违约行为的基础上,管理制度需要约定违约责任。
根据违约行为的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可以设置不同的违约责任。
这些责任可以包括经济处罚、限制权益、降低评级等一系列惩罚措施,以使成员明白违约行为的后果。
3.3 程序公正与证据保全在界定违约责任时,管理制度应确保程序公正,并保全相关证据。
程序公正意味着对违约行为的调查和处理应该公正客观,不能偏袒特定成员。
同时,为了防止争议的产生,管理制度还需要建立证据保全机制,确保相关证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浅论合同法中的预期违约制度
浅论合同法中的预期违约制度徐孝李玲近现代社会的进步和合同制度的日趋完善,已经使合同制度成为当今社会的基本制度和理念。
合同法的颁布对以往的违约制度进行了较大的改进,吸收和借鉴了英美法中的预期违约制度,使我国的合同制度得到了进一步的完善。
本文将结合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对预期违约责任进行粗浅的探讨。
一、关于预期违约预期违约是指在合同的履行期限到来之前,一方当事人向对方当事人明确提出自己已经不能履行合同的义务,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明确表示不履行合同的义务。
"预期违约最早来源于英国法庭的判例,后被英美法系国家广泛采纳,并形成一种制度。
"在美法系国家大都规定了预期违约制度,其中尤以《美国统一商法典》的规定最为完备。
从该法的规定来看,预期违约分为明示预期违约和默示预期违约两种形式,且都是发生在合同有效成立后至履行期限到来之前,二者侵害的都是债权人的期待权,但二者又是有区别的,这种区别表现在:第一,违约表现形式不同。
明示预期违约表现为一方当事人明确向另一方当事人表示他将不履行合同义务,这种表示既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而默示预期违约中,违约者并未以明示方式表明他将不履行合同义务,而是对方当事人预见到他将于合同履行期限到来之时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但这种预见应是有根据的。
至于预见的根据是什么,《美国统一商法典》规定得比较抽象,仅为"有合理的理由认定对方不能正常履行",对何为"合理的理由",该法典并未作出具体的解释。
一般认为预见默示预期违约的标准有三:即对方履行合同的能力有严重缺陷:对方履行合同的信用有严重缺陷:对方在准各履行合同或履行合同的行为中表明他将届时不会或不能履行合同。
第二,违约者的主观方面不同。
明示预期违约表现为一方能够履行而不愿履行,这种违约是明确肯定的,违约者的主观状态只能是故意:而默示预期违约却表现为两种情形:一是一方当事人客观上没有能力履行合同,即失去履约能力。
(管理制度)论预期违约制度初稿
(管理制度)论预期违约制度初稿论预期违约制度[摘要]我国合同法吸收了英美法系的预期违约制度,同时考虑到我国壹贯承袭大陆法系的立法传统,为保证立法体系的协调性,又对该制度作了壹些变通,而这壹变通设计使我国合同法的预期违约制度存于着明显的缺陷。
我们于运用预期违约制度时应同时意识到其优势和劣势,以期发挥它的最大功效。
本文对预期违约的起源发展、特征、形态等基本问题进行了系统分析,且对比总结预期违约和实际违约及不安抗辩权之间的异同,以期大众对理解和应用该制度有所助益,意识到我国现行预期违约制度存于的缺陷及找到解决之道。
[关键词]预期违约制度;实际违约;不安抗辩权;缺陷;建议壹、预期违约制度概述(壹)预期违约制度的定义预期违约是英美法上的独有制度,它指的是“于合同依法成立之后履行期届满之前,当事人壹方明确、肯定地拒绝履行合同或以其自身行为或客观事实预示其将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合同的壹种违约行为。
”它最早来源于英国1853年霍切斯特诉戴纳陶尔壹案。
该判决首创了预期违约制度,对后世具有深远的影响,而1894年英国辛格夫人诉辛格案则使预期违约法律制度逐步完善。
由于预期违约制度对督促当事人履行合同,保护债权人利益及保障交易有重要作用,后来这壹制度被英美法系民商法典所采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也明确规定了预期违约制度。
(二)预期违约制度的基本特征1.预期违约是发生于合同有效成立后至合同履行期届满前,是合同当事人于合同履行期届满之时将不履行合同的壹种潜于危险。
预期违约且非实际违约,而是壹种违约危险,但这种潜于危险同样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是壹种特殊违约形式。
2.预期违约侵害的是期待的债权而不是现实的债权。
预期违约壹般造成合同相对方期待利益的损失,如因信赖对方而为履行合同支付的壹定准备费用。
3.预期违约有其特有的救济方式。
非违约方能够于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另壹方承担违约责任,也能够等待履行期限到来后要求对方履行合同,若对方仍不履行,则构成实际违约,非违约方可采取实际违约的救济方式。
管理制度中的解除与违约责任
管理制度中的解除与违约责任管理制度是指企业为了规范和约束员工行为而制定的一系列规章制度。
在管理制度的实施过程中,难免会遇到解除与违约责任的问题。
本文将从管理制度的目的和重要性、解除管理制度的条件、解除管理制度的程序以及违约责任的处置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管理制度的目的和重要性管理制度是企业内部规则的总称,它的目的是为了提高企业的管理效率、规范员工行为,确保企业的正常运营。
管理制度具有以下重要性。
首先,管理制度能够明确员工的职责和义务,使员工能够清楚地知道自己应该做什么、怎么做。
这样可以增加员工的工作动力,提高工作效率。
其次,管理制度能够保护企业的利益,规范员工的行为。
管理制度明确了员工在工作中不能做的事情,以及违反管理制度所引发的后果,从而有效地避免了员工的违规行为。
最后,管理制度有助于维护企业的形象和声誉。
一家企业如果能够建立良好的管理制度,并且能够切实执行,那么必然会树立起良好的企业形象,吸引更多的客户和合作伙伴。
二、解除管理制度的条件管理制度的解除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
一般来说,解除管理制度的条件有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解除管理制度需要确有正当的理由。
比如,在某个管理制度长期以来都没有得到有效执行的情况下,企业可以考虑解除该管理制度。
其次,解除管理制度需要注重程序的合法性。
企业应该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解除,避免出现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
最后,解除管理制度需要进行充分的协商和沟通。
企业在解除管理制度之前,应该与员工进行充分的沟通和协商,让员工了解解除管理制度的原因和影响,并尽量减少对员工的不利影响。
三、解除管理制度的程序解除管理制度的程序是指企业在执行解除决定时应遵循的步骤。
一般来说,解除管理制度的程序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企业应该制定解除决定,并明确解除的对象、理由以及解除后的影响。
其次,企业应该以书面形式将解除决定通知到相关的员工,并告知他们解除的具体时间和方式。
最后,企业应该对解除决定进行全员公告,并向员工提供解除决定的解释和相关的意见反馈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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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制度)预期违约制度浅论预期违约制度浅论吕西锋关键词:预期违约选择权权利行使合同解除赔偿损失预期违约(anticipatorybreachofcontract)是起源于英美法的壹种合同法律制度。
它是为了解决合同生效后至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发生于合同履行上的危险而建立的壹项法律制度。
该制度通过1853年英国霍切斯特诉戴.纳.陶尔解除雇佣合同损害赔偿案[1]确立后,经过多年的实践发展,已成为英美法系构成完整合同责任形态的重要组成部分,且使这壹和制度成为和实际违约相区别、又和实际违约相对应的具有重要意义的独立制度。
之后美国的《统壹商法典》也明确采纳了预期违约制度,1980年的《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以下简称《公约》)也引入了这壹制度,1999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也对此作出了规定。
预期违约制度的确立“不仅会使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公平化,于壹定程度上避免预期违约诱发的违约风险,而且仍能够将预期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消灭于萌芽状态或降低到最低限度”。
[2]因而正确理解这壹制度具有重大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本文拟对本制度作壹简要论述。
二、预期违约的概念及其特征预期违约亦称先期违约、期前违约,是指当事人壹方于合同规定的履行期限到来之前,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他将不履行合同义务所构成的壹种违约。
预期违约属于合同履行前的违约,和发生于履生期限之后的实际违约不同。
和实际违约相比,它具有以下特点:1、预期违约是于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到来之前的违约,即于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到来之前即已确定对方于履行期限到来时不履行合同义务,而不是像实际违约那样表现为现实地违反了合同义务。
这种行为只能发生于合同履行期限到来之前,而不能是之后。
这是其和现实违约的根本区别所于。
2、预期违约侵害的不是现实债权,而是权利人的期待债权。
和实际违约侵害的已到履行期限的债权不同,它侵害的是权利人基于合同产生的壹种期待权。
这种期待权的理论基础于于:债权人订立合同的目就是要于将来实现某种利益,因此,于合同履行之前,这种利益对于当事人来说是壹种可期待的利益。
合同依法订立且生效后,于履行期限到来之前是持续存于和有效的,那么当事人于合同的持续存于和有效状态下对于对方将来履行的期待也是正当的。
而于壹方预期违约的情况下,由于对方的履行已经不可能或者有不可能的危险,于这种情况下,权利人的这种期待利益便不可能实现,当然也就侵犯了相对人的利益。
3、主张预期违约的唯壹条件就是对方当事人具有法律规定的将不履行合同或者将不能履行合同的现实危险,如特定物买卖合同的出卖人于合同履行期限届至前将标的物转卖给第三人,或买受人于付款期到来之前转移财产和存款以逃避债务等。
而于实际违约时,只要有未履行合同义务这壹事实即可。
因此,当壹方有这些行为时,另壹方就有权根据自己的选择来确定是否向对方主张预期违约责任。
4、预期违约于补救方式上和实际违约也有差别。
不管是明示的预期违约仍是默示的预期违约,守约方均可选择于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前或者之后来追究违约壹方的责任。
于权利人选择预期违约时,只能解除合同和要求赔偿损失;而于实际违约时,权利人能够要求对方实际履行,采取其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
5、预期违约是壹种可能的违约,而不象期后违约壹样是壹种现实的违约。
预期违约本来是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前的违约,可是,它能够因为守约方的选择行为而使其转变为实际的违约。
由于预期违约发生于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如果守约方选择了期后追究违约方的责任时,它就转化为实际违约。
所以,有些学者认为此种违约只是“壹种违约的危险”或“可能违约”。
[3]三、预期违约的形态及其构成要件预期违约包括明示和默示俩种形态,我国《合同法》第94条、第108条、第68条、第69条规定了这俩种形式的预期违约。
1、明示预期违约明示预期违约是指双务合同有效成立后至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壹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却明确而肯定地向另壹方当事人表示他将不履行该合同的义务。
我国《合同法》于明示预期违约的法律要件上,和英美法的规定且无实质性差别,其构成要件如下:(1)违约方必须明确而肯定地向对方提出不履行合同的意思表示。
违约人向另壹方当事人所作的意思表示,必须明确包含了将要毁约的内容,如果他仅表示缺乏支付能力,如经济困难或不情愿履行等等,则不构成明示预期违约。
(2)必须发生于合同有效成立后,合同履行期到来前这段时间内。
只有于履行期限尚未到来之前,壹方明确提出他将不履行合同义务才构成违约,否则,就无所谓“预期”的问题。
(3)必须表示不履行合同的主要债务。
主要债务”是指决定合同性质的债务,主要债务不履行将会导致合同根本不能履行,合同目的不能实现。
如果被拒绝履行的仅是合同的部分内容,且不妨碍合同根本目的的实现,就不构成预期违约。
(4)须无正当理由。
如果壹方虽然提出不了履行,但却有正当理由,也不构成违约问题。
只有于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明确表示不履行合同,才构成明示的预期违约。
于壹方当事人具有诸如:享有合同解除权,合同具有无效或不成立因素,享有撤销权,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等情形时而不履行合同的,不构成预期违约。
上述四个条件缺壹不可,只有同时具备该四个条件才能构成壹项明示的预期违约。
2、默示预期违约根据我国《合同法》第94条、第108条的规定,默示预期违约是指于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合同当事人壹方“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义务”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
默示预期违约的构成要件和明示预期违约的构成要件不同之处于于:预期违约方且没有将到期不履行合同义务的意思明确地向对方表示出来,它是壹方当事人根据对对方的行为或者某些情况的分析判断而预见到另壹方将不履行合同义务。
除此之外,它的其他构成要件和明示预期违约的后三个构成要件相同。
可是从我国《合同法》第68条和第69条的规定内容来见,也能够构成默示的预期违约,即:当壹方当事人提出确切的证据证明对方具有运营情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挑资金,以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誉;其他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等情形时,于壹方中止履行后,对方于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且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壹方能够解除合同。
这壹点和英美法中的默示违约制度是有区别的。
英美法中的默示违约制度既不需要履行时间上的先后顺序,也不需要先中止履行这壹程序。
四、预期违约时相对方的选择权由于预期违约已经对权利人的期待利益造成了威胁,使权利人的利益于未来确定地受到损害或者有受到损害的现实危险,所以,对预期违约的权利人给予救济显得十分必要。
由于预期违约具有和现实违约不同的性质,使得预期违约成为壹种特殊的违约形态,因而从法律角度所给予的救济及赋予权利人的权利也表现出其特质。
于预期违约的情况下,权利人能够选择承认预期违约、立即行使诉权请求法律的救济,也能够选择拒绝承认预期违约、等到合同履行期限到来后再行使权利,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
这就是预期违约时法律赋予债权人的权利——预期违约选择权。
受损方的这种选择权是由英国1855年Averyv.Bowden壹案的判例确定的。
这壹判例确立了预期违约发生后权利人的另壹种选择,但同时也显示出权利人作出这种选择所要承担的风险:即因意外事件而丧失全部诉权的风险。
[4]于英美法中,当预期违约发生时,债权人如果愿意,能够不承认对方拒绝履行的意思通知,且等到合同的履行期限到来,进而令其对所有的不履行后果负责……;另壹方面,债权人如认为合适的话,能够视对方拒绝履行为对合同的违约终止,且且能够立即基于违约提起诉讼,且于该诉讼中,他将有权要求于约定时间不履行合同的损害赔偿,当然,损害赔偿要按照客观环境提供给他减轻其损失的措施加以减少。
"[5]律承认债权人于预期违约的情形下的选择权,有利于债权人根据具体情况,灵活地选择补救方式,体现了保护债权人利益,惩罚预期违约方违约的精神。
从《合同法》)第94条、第108条、第68条、第69条、第119条的规定能够见出,我国《合同法》对于预期违约的救济,借鉴了英美法的作法,同样赋予了相对方当事人的选择权,这和普通法传统的预期违约制度是相壹致的。
当事人的选择权表现为:(1)承认预期违约。
如果特定的合同标的物的所有权已经合法地转移给了第三人或者受害方认为违约方不可能撤回其预期违约的意思表示以及害方认为等待履行期限到来再主张实际违约将会使其利益遭受更大的损失时,其能够立即要求对方于履行期到来前承担违约责任。
当事人接受预期违约有三大好处:1、不必再为履约作任何准备;2、能够预期解除合同且向对方索赔,利于及早解决争议、减少损失;3、有权拒绝预期违约方撤销拒绝履行表示。
[6]债权人选择承认预期违约,意味着债权人不必再为履行合同做任何准备,能够解除合同且向对方索赔,使债权人能够尽快摆脱合同关系的束缚,且可寻求其他的补救措施以减少自己的损失,这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是十分有利的。
例如,于明示预期违约中,非违约方能够选择承认预期违约,立即解除合同,要求对方赔偿损失,然后他能够另找买(卖)主,而不必像不安抗辩权那样必须先中止履行合同。
如果行使先履行抗辩权的话,由于它只是壹种暂时性的权利,而不能直接解除合同,而于此期间非违约方有可能错过了订约的机会,从而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影响更大。
这就有违市场经济公平和效率的原则,造成了社会资源的浪费。
当然,权利人壹旦承认预期违约,且解除合同,也就意味着“他的选择便是终局性的,且且不能够被撤回.”[7](2)不承认预期违约。
如果受害方认为违约方可能会于履行期限到来前撤回违约表示的,或者于履行期到来后寻求救济更利于维护自已合法权益的,则他能够拒绝对方的明示预期违约,单方面坚持合同效力,等到履行期到来以后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义务或承担和实际违约相应的责任。
于这种情况下,相对方于壹方当事人能够用语言或行为、甚至以沉默的方式表明他拒绝承认预期违约,而单方面坚持合同的效力,使合同继续存于且约束双方当事人。
通过拒绝承认预期违约,壹方当事人便保有了强制对方当事人履行合同的权利,且且仍保持了不经法律诉讼获得合同实际履行的可能性。
”[8]当然,拒绝承认预期违约,债权人就不能于履行期到来之前要求债务人赔偿损失或者解除合同,而必须等到合同履行期待到来之后请求债务人继续履行合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根据实际违约的损害要求对方赔偿损失。
因此,当发生预期违约时,守约方能够根据自身的利益作出选择,或者视其为提前违约而解除合同,立即行使求偿权,或者置对方明示预期违约于不顾,继续保持合同的效力,等待对方到期履约,若到时仍不履约,再提起违约赔偿之诉。
[9]从原则上说,我国《合同法》对默示预期违约的救济方式的规定和明示预期违约的救济方式是壹致的。
法律承认债权人于预期违约的情形下的选择权,有利于债权人根据具体情况,灵活地选择补救方式,体现了保护债权人利益,惩罚预期违约方的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