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防范保险业非法集资活动有关工作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反保险欺诈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反保险欺诈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2.08.06•【文号】保监发[2012]69号•【施行日期】2012.08.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反保险欺诈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保监发〔2012〕69号)机关各部门、各保监局,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国保险学会,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为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切实防范化解保险欺诈风险,我会制定了《关于加强反保险欺诈工作的指导意见》。
现印发给你们,并就2012年下半年反保险欺诈工作重点通知如下:一、健全组织体系。
各保监局,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应明确反欺诈工作责任部门;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组织建立理赔反欺诈联席会议制度,各保监局指导当地行业协会成立行业反欺诈组织。
二、建立制度机制。
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应针对欺诈风险建立反欺诈制度机制。
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全国性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于12月底前将欺诈风险管理的专项制度建设计划报保监会;区域性保险专业中介机构报当地保监局。
三、加强宣传教育。
各单位应加强与新闻媒体的沟通联系,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反保险欺诈的公益宣传和专题教育,重视反欺诈专业人才培养,加强从业人员职业道德教育。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再保险公司根据自身业务特点参照执行。
各单位在贯彻实施中如有问题或建议,请及时报告。
联系人:程静联系电话:010-66286028传真:010-66288122电子邮箱:*****************.cn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二○一二年八月六日关于加强反保险欺诈工作的指导意见为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防范化解保险欺诈风险,严厉打击保险欺诈犯罪行为,现就加强反保险欺诈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防范打击以保险名义开展非法传销、集资活动的紧急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防范打击以保险名义开展非法传销、集资活动的紧急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公布日期】2011.08.16•【字号】粤保监发[2011]284号•【施行日期】2011.08.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防范打击以保险名义开展非法传销、集资活动的紧急通知(粤保监发[2011]284号)驻粤各省级保险机构、保险中介机构:近期,个别不法机构和人员以保险的名义开展传销及非法集资活动,少数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的从业人员内外勾结,涉案其中。
以保险的名义开展传销及非法集资活动的表现形式为:一是设立假机构。
设立虚假保险机构,以假机构的名义开展传销、集资等非法活动。
二是制售假保单。
私刻保险机构印章,制作虚假保险票据,向消费者承诺定期返还利息或本金,以达到侵占客户资金的目的。
三是实行假招聘。
以购买保险产品作为招聘条件,承诺高额回报,根据发展人员的数量或业绩作为计酬的主要依据。
上述行为触犯法律法规,扰乱市场秩序,败坏行业形象,严重侵害保险消费者利益,甚至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和系统性风险。
为有效打击防范打击此类违法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建立健全问责机制,各保险省级分公司、保险中介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要切实履行职责,严防重打以保险名义开展的非法传销、集资活动。
一旦发现所辖机构参与上述行为的,立即取消保险省级分公司、各保险中介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任职资格,并通报全省。
二、各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要集中人力物力开展风险排查,重点排查单证、业务、人员以及机构,发现可疑线索。
同时,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完善招聘、承保、保全、查勘、理赔、给付等各环节的管理,有效防范风险。
三、各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要严把个人代理人、业务员的入口关,强化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的培训教育。
要围绕高管人员的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廉洁自律等各方面进行综合考察,加强高管人员离任审计工作和案件责任追究工作的力度。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5.12.30•【文号】银监办发〔2015〕196号•【施行日期】2015.12.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通知银监办发〔2015〕196号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外资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其他会管金融机构:近日,国务院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59号),并召开电视电话会议,对下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进行了全面部署。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决策部署,切实履行银行业有关职责,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各方面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当前形势下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重要意义2014年以来,非法集资问题日益严峻,发案数量、涉案金额和参与集资人数大幅上升,达历年最高峰值。
涉及全国近90%的地市州盟,并从东部地区快速向中西部扩散,投资理财、非融资性担保、P2P网络借贷、农民专业合作社等领域涉嫌非法集资问题严重,大案要案高发,有的案件涉案金额数十亿元,涉及人数几万人甚至几十万人,频繁引发群体性事件,甚至导致极端过激事件发生,严重影响社会稳定。
非法集资风险还通过多种渠道逐渐向银行业传递,一些不法分子拉拢银行员工、借助银行渠道违规销售自身理财产品,通过宣称与银行有资金托管、跨业合作等业务往来,恶意盗用银行信用,相关案件涉案金额往往上亿元甚至几十亿元,涉及多家银行业金融机构,群访上访事件不断增加,引发社会广泛关注,不仅严重损害银行业整体形象,也给相关银行业金融机构带来极大的法律和声誉风险。
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关系人民群众切实利益,关系经济金融健康发展,关系社会稳定大局,关系银行业金融机构防范自身风险、维护良好声誉、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
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险业风险防控工作的通知
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险业风险防控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7.04.21•【文号】保监发〔2017〕35号•【施行日期】2017.04.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险业风险防控工作的通知保监发〔2017〕35号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金融风险防控,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明确了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要求把防控金融风险放到更加重要的位置。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金融风险防控的重要精神和决策部署,深入推进“保险业姓保,保监会姓监”,进一步增强保险业风险防范的前瞻性、有效性、针对性,严守不发生系统性风险底线,维护保险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现将保险业风险防控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完善流动性风险管理体系,切实防范流动性风险(一)健全流动性管理制度机制。
保险公司要根据偿二代流动性监管规则,进一步明确董事会、管理层和相关部门在流动性风险防范中的职责,做到分工明确、协调有序。
要建立完善流动性风险管理的目标、风险容忍度和风险限额,制定流动性风险管理策略和具体管理制度,切实做好流动性风险管理。
(二)加强流动性风险管理和监测。
保险公司要加强对流动性风险的监测,充分考虑产品停售、业务规模下降、退保和满期给付等因素对公司流动性的影响。
要跟踪分析宏观经济、股票市场、证券市场等发展趋势和变化情况,密切关注舆论报道,及早识别可能引发流动性风险的重大风险因素,监测评估其对流动性水平的影响,提早采取措施做好应对。
(三)完善应急处置机制。
保险公司要制定有效的流动性应急计划,特别是对于业务下降、退保和满期给付等带来的流动性压力,做好资金备付。
保险公司要按照偿二代要求定期开展现金流压力测试,做好现金流预测,提早制定应对预案。
(四)风险防范关口前移。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大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行为查处力度清理整顿保险代理市场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大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行为查处力度清理整顿保险代理市场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1.01.01•【文号】保监发[2011]1号•【施行日期】2011.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大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行为查处力度清理整顿保险代理市场的通知(保监发〔2011〕1号)各保监局:为持续加大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行为查处力度,着力治理保险代理市场混乱状态,中国保监会决定,2011年上半年,继续深入开展保险公司中介业务检查工作(以下统称“专项检查”);2011年下半年,开展保险代理市场清理整顿工作(以下统称“清理整顿”)。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进一步加大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行为查处力度(一)检查目的继续按照逐步深入、严查重处的思路,针对前两年检查暴露出的问题,持续深入开展专项检查,巩固扩大查处成效,进一步规范保险中介市场秩序,强化监管权威,完善保险中介监管工作机制,提高监管干部的能力和水平。
(二)检查重点继续针对保险公司与保险中介机构在业务财务等方面不合法、不真实、不透明的合作关系,重点查处保险公司利用中介业务和中介渠道弄虚作假、虚增成本、非法套取资金等突出问题,主要包括:1、将直接业务转挂保险中介机构套取资金;2、将直接业务转挂保险营销员名下套取资金;3、虚增保险营销员人头套取资金;4、通过中介机构虚开发票及虚增业务管理费方式套取资金;5、串通中介机构虚假退保、虚假理赔套取资金;6、通过中介机构向利益关联单位和个人非法输送利益;7、将套取资金建立小金库、私分、贪污、职务侵占等;8、利用中介业务和中介渠道违法违规的其他相关问题。
(三)检查对象1、各保监局应按照查深查透和少查重处的要求,本着现场检查点面结合、行政处罚上下一体的原则,原则上选定辖区内1家保险公司省级分支机构作为检查对象,并对其所属相关分支机构开展现场检查,延伸分支机构家数由各保监局自主决定(至少1家)。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预防银行业保险业从业人员金融违法犯罪的指导意见(2020)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预防银行业保险业从业人员金融违法犯罪的指导意见各银保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外资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各会管单位:为进一步完善银行业保险业从业人员金融违法犯罪预防工作机制,防控银行保险机构案件风险,促进银行业保险业健康发展,提出以下指导意见:一、基本原则(一)加强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
认真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和全面从严治党战略部署,层层压实党建工作责任,着力强化制度执行,维护法规制度严肃性和权威性,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银行业保险业不折不扣得到贯彻执行。
(二)坚持健全长效机制与短期重点惩治并重。
持续强化风险内控机制建设,有针对性地解决社会反映强烈、犯罪案件频发、对于银行保险机构稳健经营有重要影响的重点领域违法犯罪问题,惩防结合,标本兼治,管住人、看住钱、筑牢制度的防火墙。
(三)坚持内部管控、行业自律与外部监管三管齐下。
构建“落实机构主体责任、建立行业协作机制、强化外部监督管理”三位一体的预防犯罪工作体系,形成齐抓共管的治理格局。
(四)坚持金融监管部门与监察机关、公安机关和司法机关联动协调,形成防范打击合力。
通过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协调配合,发挥个案警示作用,建立跨区域、跨部门、跨领域的监督惩处机制。
二、预防重点领域金融违法犯罪(五)严防信贷业务领域违法犯罪行为。
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强化信贷纪律约束,聚焦受理与调查、抵质押物评估与核保、风险评价与审批、合同签订与贷款发放、支付与贷后管理等各个环节,在科学制定和严格执行尽职免责制度基础上,建立健全贷款各操作环节的考核问责机制。
防范高级管理人员强令、指使、暗示、授意下属越权、违规违章办理业务等行为。
防范从业人员与外部人员共谋利用空壳主体和虚假资料等骗取银行贷款。
严禁银行业金融机构和从业人员参与各类票据中介和资金掮客活动。
(六)严防同业业务领域违法犯罪行为。
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严格落实同业账户开户、资金划付、印章及凭证保管等关键环节风险管控,防范外部欺诈。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业内涉嫌非法集资活动预警和查处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业内涉嫌非法集资活动预警和查处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7.12.26•【文号】保监发[2007]127号•【施行日期】2007.12.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业内涉嫌非法集资活动预警和查处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保监发〔2007〕127号)各保监局,机关各部门,各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处置非法集资的方针和政策,做好保险业内涉嫌非法集资活动的预警和查处工作,建立相关工作机制,我会制定了《保险业内涉嫌非法集资活动预警和查处工作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自身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保险业内涉嫌非法集资活动预警和查处工作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处置非法集资的方针和政策,根据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的要求,切实做好保险业内涉嫌非法集资活动的预警和查处工作,建立综合治理长效机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保险业内涉嫌非法集资活动是指保险机构、保险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涉嫌从事非法集资活动,以及其他单位、个人涉嫌以保险名义从事非法集资活动。
第三条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保监会”)、保监局、保险机构和保险中介机构,应当结合保险行业的实际情况,按照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疏堵并举、防治结合的原则,建立健全保险业内涉嫌非法集资活动预警和查处工作机制。
第四条保监会负责指导保监局、保险机构、保险中介机构建立保险业内涉嫌非法集资活动预警和查处工作机制,负责监督、检查保监局、保险机构、保险中介机构保险业内涉嫌非法集资活动预警和查处工作。
第五条保监局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辖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辖区保险业内涉嫌非法集资活动预警和查处工作办法,负责指导辖区内保险机构和保险中介机构建立保险业内涉嫌非法集资活动预警和查处工作机制,负责监督、检查辖区内保险机构和保险中介机构保险业内涉嫌非法集资活动预警和查处工作。
合规知识测试题库
合规知识测试题库-2_1046(共20页)--本页仅作为文档封面,使用时请直接删除即可----内页可以根据需求调整合适字体及大小--合规知识测试题库一、单选题1. 保险代理人代为销售保险单、收取保险费等的依据是(A)。
A.保险代理合同中与保险人的约定B.保险代理合同中与投保人的约定C.保险代理合同中与受益人的约定D.保险代理合同中与被保险人的约定2. 保险代理人的代理权产生于保险人的委托授权,属于(B)。
A.约定代理B.委托代理C.法定代理D.指定代理3. 保险代理人的劳务报酬即为佣金,保险代理合同中应明确规定佣金的(A)。
A.支付标准和支付方式B.支付标准和支付地点C.支付方式和支付地点D.支付方式和支付频率4. 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只有在投保人支付了相应的保费的基础上才能享有约定的赔偿或给付保险金权利,这说明(C)。
A. 保险合同是单务合同B. 保险合同是协商约定合同C. 保险合同是有偿合同D. 保险合同是附和合同5. 根据最大诚信原则,在保险实践中,弃权与禁止反言所约束的对象主要是(B)。
A、投保人B、保险人C、被保险人D、保险经纪人6. 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在保险销售活动中,符合《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有关规定的行为是(A)。
A.不利用行政权力、职务或者职业便利强迫、引诱或者限制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B.利用行政权力、职务或者职业便利为其他机构、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C.伪造、擅自变更保险合同D.为保险合同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7. 从性质上看,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属于(A)。
A.定额给付保险B.定额补偿保险C.变额给付保险D.变额补偿保险8. 根据《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的有关规定,保险代理机构应当对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进行培训,培训内容至少应当包括业务知识、法律知识和(A)。
A.职业道德B.国家政策C.职业规划D.管理能力9. 根据《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的有关规定,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执业前取得的执业证书的发放单位是(D)。
中国保监会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险业风险防控工作的通知
中国保监会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险业风险防控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04.23•【分类】法规、规章解读正文中国保监会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险业风险防控工作的通知近日,中国保监会对各保险公司印发了《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险业风险防控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要求全行业进一步加强风险防控工作,强化各保险公司在风险防控工作中的主体责任和一线责任,切实加强保险业风险防范的前瞻性、有效性和针对性,严守不发生系统性风险底线,维护保险业稳定健康发展。
《通知》明确指出了当前保险业风险较为突出的九个重点领域,并对保险公司提出了39条风险防控措施要求,涉及10个方面。
一是流动性风险防控。
要求保险公司完善流动性风险管理制度机制,加强流动性风险管理和监测,完善应急处置机制,风险防范关口前移,强化股东的流动性风险管理责任。
二是资金运用风险防控。
要求保险公司建立审慎稳健的投资运作机制,防范重点领域风险,加强信息报送和披露,严禁通过投资多层嵌套金融产品、采用“抽屉协议”“阴阳合同”等形式绕开监管要求变相向股东或关联方输送利益。
三是战略风险防控。
要求保险公司完善公司治理架构,加强股东管理和关联交易管理,科学制定战略规划,防范公司战略失偏、失控。
四是新型保险业务风险防控。
要求保险公司重点防范信用保证保险、互联网保险等新型业务的风险。
五是外部传递性风险防控。
要求保险公司加强对外部风险的摸排与管理,防范资本市场、汇率、利率等外部风险向保险业传递和转移。
六是群体性事件风险防控。
要求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加强销售行为管理,保护消费者权益,严查违规套取费用,妥善处置非法集资重大案件及可能引发的群体性事件风险。
七是底数不清风险防控。
要求保险公司开展全面风险清查,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完善信息系统,确保按照监管要求及时、准确、完整地报送相关报告和数据。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银行业和保险业做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有关工作的通知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银行业和保险业做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07.30•【文号】银保监发〔2018〕45号•【施行日期】2018.07.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保险正文中国银保监会关于银行业和保险业做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有关工作的通知银保监发〔2018〕45号各银监局,各保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邮储银行,外资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其他会管金融机构: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要求,做好银行业和保险业相关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勇于担当,增强工作责任感和使命感各级监管机构、各银行保险机构要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将扫黑除恶作为一项重大政治任务,摆到工作全局的突出位置,列入重要议事日程。
要增强工作责任感和使命感,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部署上来,勇于担当,旗帜鲜明地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
二、强化领导,健全机制,扎实深入开展工作为做好扫黑除恶相关工作,银保监会成立全国银行业和保险业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银保监会副主席曹宇同志担任,办公室设在法规部。
各省级派出机构、各银行保险机构应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成立相应工作领导小组,并由主要负责同志担任组长,强化组织领导,切实深入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相关工作。
三、突出重点,精准打击,加强高风险领域治理各级监管机构要会同公安、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结合扫黑除恶斗争相关文件要求,持续推动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及《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国务院令第247号)、《关于规范民间借贷行为维护经济金融秩序有关事项的通知》(银保监发〔2018〕10号)、《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监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令2016年第1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校园网贷整治工作的通知》(银监发〔2016〕47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校园贷规范管理工作的通知》(银监发〔2017〕26号)等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文件精神,强化监管,结合各地实际,将相关要求落到实处。
中国保监会关于修改《中国保监会关于严格规范非保险金融产品销售的通知》的通知
中国保监会关于修改《中国保监会关于严格规范非保险金融产品销售的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5.10.24•【文号】保监发〔2015〕100号•【施行日期】2015.10.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金融综合规定正文中国保监会关于修改《中国保监会关于严格规范非保险金融产品销售的通知》的通知保监发〔2015〕100号各保监局,各保险公司,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为了切实防范化解风险,现对《中国保监会关于严格规范非保险金融产品销售的通知》(保监发〔2014〕90号)作出如下修改(修改后全文见附件):一、将全文中的“保险销售(经纪)从业人员”替换为“从业人员”。
二、将第一部分“销售资格和业务规范”第(一)条修改为:“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销售非保险金融产品,经相关金融监管部门审批的非保险金融产品除外。
“本通知中的从业人员包括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中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代理合同等的所有从事销售活动的人员。
”三、将第一部分“销售资格和业务规范”第(二)条修改为:“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销售符合本通知要求的非保险金融产品前,必须符合相应的资质要求。
”四、将第一部分“销售资格和业务规范”第(六)条修改为:“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对其从业人员违反本通知要求销售非保险金融产品的行为,要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管理责任。
“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应当切实加强对从业人员的管理,要求其不得从事违反本通知要求的行为,并加强教育、督查、纠正、惩处,确保其销售行为依法合规。
”五、在第一部分“销售资格和业务规范”第(六)条与第(七)条之间新增一条:“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通过互联网销售非保险金融产品,应当符合本通知要求。
“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与第三方网络平台合作开展业务的,应当与第三方网络平台上其他产品和服务的销售行为实行严格隔离,并在醒目位置提示消费者注意区分不同的责任主体。
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做好保险业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通知
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做好保险业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5.12.29•【文号】保监稽查〔2015〕263号•【施行日期】2015.12.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做好保险业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通知保监稽查〔2015〕263号各保监局,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为贯彻国务院关于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指示精神,落实保险业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视频会有关要求,切实防范化解风险,现就进一步做好当前形势下保险业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通知如下:一、各单位要高度重视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提升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的责任意识。
各保险机构(含下属各分支机构,下同)要切实承担人员管控、风险管控、监测预警、风险处置、系统防控的主体责任。
各保监局要积极落实属地责任,加强辖内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组织领导,督促公司落实主体责任;加强与当地党委政府的沟通,取得支持;加强对辖内保险机构非法集资防控工作的监督检查;有效处置风险,防止媒体不当炒作;加强对社会公众的非法集资风险宣传教育。
二、各单位要加强对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组织领导。
要成立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专项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工作目标、工作职责和工作流程,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担任组长,并指定专人具体负责此项工作。
三、各保险机构要将非法集资风险防控工作纳入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制定与业务种类、规模及性质相适应的非法集资风险管理制度。
四、各保险机构要加强非法集资风险监测预警。
要建立包括资金监测、舆情监测、投诉监测、人员往来监测在内的系统性风险监测预警机制;要创新风险监测预警方法,主动运用互联网、大数据等信息科技手段加强非法集资风险识别预警。
五、各保险机构要建立常规排查与专项排查相结合的非法集资风险排查机制,风险排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一)定期针对重点问题、重点机构、重点人员开展常规风险排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9年第4号
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行为处罚办法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9年第4号《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已经2009年9月18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主席吴定富二○○九年九月二十五日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一条为了维护保险市场秩序,预防和惩处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行为,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保险公司通过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保险公估机构进行销售、理赔等活动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的规定。
中国保监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国务院授权履行监管职责。
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在中国保监会授权范围内履行监管职责。
第三条保险公司应当制定合法、科学、有效的中介业务管理制度,确保经营行为依法合规、业务财务数据真实客观。
第四条保险公司的业务、财务管理信息系统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记载中介业务的业务和财务信息。
保险公司应当逐单记载通过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签订的保单的保险费和佣金数额。
第五条保险公司应当加强对中介业务的稽核审计,建立中介业务违法行为责任追究机制。
保险公司发现中介业务活动涉嫌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报告。
第六条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中国保监会的规定,对保险代理人进行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培训,并保留详细的培训档案。
第七条保险公司应当设置专门岗位,负责对保险代理业务进行日常管理,并且建立代理业务合规经营档案。
保险公司应当建立代理业务定期核查制度,核查结果应当记入代理业务合规经营档案。
第八条保险公司应当在委托合同中约定,保险公司有权要求保险代理人纠正保险违法行为, 保险代理人拒不纠正的,保险公司有权终止其代理权。
保险公司应当及时要求保险代理人纠正保险违法行为,保险代理人拒不纠正的,保险公司应当终止其代理权。
第九条保险公司发现保险代理人存在下列行为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保监会报告:(一)严重侵害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合法权益;(二)利用保险业务进行非法集资、传销或者洗钱等非法活动;(三)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需要报告的行为。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预防银行业保险业从业人员金融违法犯罪的指导意见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预防银行业保险业从业人员金融违法犯罪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2.20•【文号】•【施行日期】2020.02.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犯罪和刑事责任,金融综合规定正文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预防银行业保险业从业人员金融违法犯罪的指导意见各银保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外资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各会管单位:为进一步完善银行业保险业从业人员金融违法犯罪预防工作机制,防控银行保险机构案件风险,促进银行业保险业健康发展,提出以下指导意见:一、基本原则(一)加强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
认真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和全面从严治党战略部署,层层压实党建工作责任,着力强化制度执行,维护法规制度严肃性和权威性,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银行业保险业不折不扣得到贯彻执行。
(二)坚持健全长效机制与短期重点惩治并重。
持续强化风险内控机制建设,有针对性地解决社会反映强烈、犯罪案件频发、对于银行保险机构稳健经营有重要影响的重点领域违法犯罪问题,惩防结合,标本兼治,管住人、看住钱、筑牢制度的防火墙。
(三)坚持内部管控、行业自律与外部监管三管齐下。
构建“落实机构主体责任、建立行业协作机制、强化外部监督管理”三位一体的预防犯罪工作体系,形成齐抓共管的治理格局。
(四)坚持金融监管部门与监察机关、公安机关和司法机关联动协调,形成防范打击合力。
通过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协调配合,发挥个案警示作用,建立跨区域、跨部门、跨领域的监督惩处机制。
二、预防重点领域金融违法犯罪(五)严防信贷业务领域违法犯罪行为。
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强化信贷纪律约束,聚焦受理与调查、抵质押物评估与核保、风险评价与审批、合同签订与贷款发放、支付与贷后管理等各个环节,在科学制定和严格执行尽职免责制度基础上,建立健全贷款各操作环节的考核问责机制。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严厉打击境外保险机构在境内非法保险活动及保险诈骗活动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严厉打击境外保险机构在境内非法保险活动及保险诈骗活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4.05.17•【文号】保监发[2004]52号•【施行日期】2004.05.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公布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12月2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2日)废止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严厉打击境外保险机构在境内非法保险活动及保险诈骗活动的通知(2004年5月17日保监发[2004]52号)各保监局:近年来,境外保险机构在内地销售保单(包括组织安排境内居民到境外购买保单)的行为在部分地区屡禁不止,甚至还有个别不法分子假冒境外保险机构在境内销售假保单,从事诈骗活动。
这些非法保险活动严重扰乱了境内的保险市场秩序,损害被保险人的利益,危害国家金融安全。
为严厉打击非法保险活动,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对非法保险活动的处理措施(一)在境内从事非法保险活动的境外居民或境外保险公司未构成犯罪的,由保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九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并向社会公布;已构成犯罪并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保监局不再予以行政处罚。
(二)境内保险机构或保险机构的工作人员、保险代理人协助境外保险机构在境内非法从事保险活动,或协助不法分子假冒境外保险机构在境内从事保险诈骗活动的,对负有责任的高级管理人员、直接协助从事非法保险活动的工作人员或保险代理人以及涉案机构和营业场所由当地保监局依法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在当地媒体向社会公布。
(三)已在境内设有分公司、子公司、中外合资公司等营业性机构的境外金融、保险集团公司(或母公司、控股公司),其所属的境外保险机构涉嫌从事非法保险活动的,由中国保监会致函其集团公司,请其调查核实情况并作出处理。
保险业内涉嫌非法集资预警和查处工作暂行办法
关于印发《保险业内涉嫌非法集资活动预警和查处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保监发〔2007〕127号各保监局,机关各部门,各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处置非法集资的方针和政策,做好保险业内涉嫌非法集资活动的预警和查处工作,建立相关工作机制,我会制定了《保险业内涉嫌非法集资活动预警和查处工作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自身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保险业内涉嫌非法集资活动预警和查处工作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处置非法集资的方针和政策,根据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的要求,切实做好保险业内涉嫌非法集资活动的预警和查处工作,建立综合治理长效机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保险业内涉嫌非法集资活动是指保险机构、保险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涉嫌从事非法集资活动,以及其他单位、个人涉嫌以保险名义从事非法集资活动。
第三条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保监会”)、保监局、保险机构和保险中介机构,应当结合保险行业的实际情况,按照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疏堵并举、防治结合的原则,建立健全保险业内涉嫌非法集资活动预警和查处工作机制。
第四条保监会负责指导保监局、保险机构、保险中介机构建立保险业内涉嫌非法集资活动预警和查处工作机制,负责监督、检查保监局、保险机构、保险中介机构保险业内涉嫌非法集资活动预警和查处工作。
第五条保监局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辖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辖区保险业内涉嫌非法集资活动预警和查处工作办法,负责指导辖区内保险机构和保险中介机构建立保险业内涉嫌非法集资活动预警和查处工作机制,负责监督、检查辖区内保险机构和保险中介机构保险业内涉嫌非法集资活动预警和查处工作。
第六条保监会、保监局应当与相关部门建立协调机制,应当协助、配合地方政府做好保险业内非法集资的处置、取缔工作,并向地方政府做好政策解释和业务指导工作。
第七条保监会、保监局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宣传教育规划,结合保险业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宣传普及教育计划,并通过灵活多样的方式具体实施。
中国保监会关于强化保险监管打击违法违规行为整治市场乱象的通知
中国保监会关于强化保险监管打击违法违规行为整治市场乱象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7.04.28•【文号】保监发[2017]40号•【施行日期】2017.04.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监会关于强化保险监管打击违法违规行为整治市场乱象的通知保监发〔2017〕40号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和李克强总理关于金融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规范保险市场秩序,保监会将于近期组织开展集中整治行动。
现就有关工作事项通知如下:一、目的意义党的十八大以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保险业实现了持续较快增长,保障能力不断增强,服务实体经济能力不断提升。
但是,由于部分市场主体动机不纯、急功近利、贪快求全,加之一些监管人员位置不正、责任不强、履职不力等原因,金融市场乱象问题在保险业同样存在,集中体现为部分保险机构资本失实、治理失效、投资失控、营销失信、数据失真等方面,严重损害了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扰乱了保险市场秩序,甚至可能引发重大经济金融风险。
面对这些市场乱象问题,保监会将坚持不回避、不遮掩,以更强担当精神履职尽责,从严整治、从快处理、从重问责,坚决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底线,确保国家经济金融安全稳定。
二、工作部署(一)着力整治虚假出资,切实解决资本不实问题。
集中整治保险公司股东利用保险资金自我注资、循环使用;通过增加股权层级规避监管、使用非自有资金出资;入股资金未真实足额到位或抽逃资本金。
各保险机构要对入股资金来源认真核查,确保入股资金真实、自有、合法。
如存在提供虚假信息或故意隐瞒的情况,自愿接受监管部门的处置措施。
监管部门要开展资本真实性专项整治,重点关注股东是否直接或间接通过以下方式向保险公司投资:银行贷款及其他形式的债务资金;信托资金、委托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利用保险公司投资信托计划等金融产品的有关资金;利用保险公司存单质押获取的资金;通过质押保险公司股权获取的资金。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银行业保险业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有关工作的通知-银保监发〔2021〕23号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银行业保险业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有关工作的通知正文:----------------------------------------------------------------------------------------------------------------------------------------------------中国银保监会关于银行业保险业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有关工作的通知银保监发〔2021〕23号各银保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外资银行、直销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理财公司,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养老金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的安排部署,做好银行业保险业相关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高政治站位,牢记责任担当,持续推进扫黑除恶长效常治工作各级银行保险监管机构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将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作为当前和今后一项重大政治任务抓紧抓好,列入重要议事日程。
要紧紧围绕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扫黑除恶的决策部署和长效常治目标任务,增强工作责任感和使命感,标本兼治,惩防并举,坚决铲除黑恶势力滋生土壤,营造安全稳定的金融秩序和社会环境,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强化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扎实深入开展工作根据有关工作要求,银保监会继续保留全国银行业和保险业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领导小组机制。
各级银行保险监管机构、各银行保险机构应保留相应工作机制,继续执行《中国银保监会关于银行业和保险业做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有关工作的通知》(银保监发〔2018〕45号,以下简称45号文)的要求,落实相关工作部署,并进一步强化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
45号文与本通知要求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三、深化行业治理,突出整治重点,严防黑恶势力涉足银行保险领域(一)加强信贷管理,严控资金流向。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反洗钱法》防范保险业洗钱风险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反洗钱法》防范保险业洗钱风险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7.02.13•【文号】保监发[2007]11号•【施行日期】2007.02.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公布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12月2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2日)废止,废止日期为2011年6月30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反洗钱法》防范保险业洗钱风险的通知(保监发[2007]11号)各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公司筹备组:《反洗钱法》已于 2007年1月1日施行。
为贯彻落实《反洗钱法》,防止洗钱行为给保险业带来潜在风险,促进保险业又好又快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高对反洗钱工作的认识在当前经济全球化、资本国际化、信息技术高速发展的情况下,日益猖獗的各种洗钱活动已经威胁经济和金融安全,各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充分认识贯彻落实《反洗钱法》的重要性和必要性,预防洗钱行为给保险业带来潜在风险,正确处理保险业反洗钱与业务发展的关系,维护和促进保险业又好又快地发展。
二、建立健全反洗钱组织机构(一)各公司应当成立以公司领导为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并于2007年3月9日前将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及通讯方式报中国保监会。
(二)各公司应当根据《反洗钱法》的规定,设立反洗钱专门部门或者指定现有内设部门负责反洗钱工作,指定反洗钱工作联系人,并于2007年3月9日前将反洗钱工作部门负责人、联系人的名单与通讯方式报中国保监会。
(三)有分支机构的公司,总公司应当指导各级分支机构设立反洗钱专门部门或者指定现有内设部门负责反洗钱工作,指定反洗钱工作联系人,并向当地保监局报告。
三、切实履行反洗钱义务(一)建立健全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1、各公司应当依据《反洗钱法》及相关监管规定,根据公司业务特点和国际通行做法,积极着手研究建立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等方面的内部操作规程,建立健全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并于2007年4月30日前报中国保监会备案。
中国保监会印发《保险业进一步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中国保监会印发《保险业进一步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02.15•【分类】法规、规章解读正文中国保监会印发《保险业进一步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指导意见》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创新工作会议精神,充分发挥保险业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的职能作用,近日,中国保监会印发《保险业进一步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明确了新形势下保险业参与综治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主要任务和具体措施。
《指导意见》指出,保险作为一种市场化的风险转移、社会互助和社会管理机制,近年来在平安中国建设中发挥积极作用。
进一步发挥保险功能作用,深入参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有利于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大局;有利于防范和处置风险事故,促进经济社会平稳发展;有利于整合社会管理和服务资源,建立健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新格局。
《指导意见》强调,全行业要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紧紧围绕“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以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立足实际、改革创新,突出重点、务求实效,以人为本、高效便民为基本原则,以防控风险、服务发展为主线,以破解难题、补齐短板为着力点,以改革创新为引领,积极探索新形势下保险业进一步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方法途径,建立健全有机衔接、协调联动、高效便捷的参与机制,提升预测预警预防各类风险能力,不断提高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社会化、法制化、智能化、专业化水平,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国。
《指导意见》明确,保监会将深入贯彻中央综治委意见精神,加大保险业综治工作落实力度,重点做好反保险欺诈、打击非法集资、加强互联网保险监管、保险纠纷多元化解、信访积案化解等任务,管控好行业风险,维护保险市场稳定运行和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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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防范保险业非法集资活动有关
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保险监管
【发文字号】保监发[2005]75号
【失效依据】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公布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发布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5.08.24
【实施日期】2005.08.24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防范保险业非法集资活动有关工作的通知
(2005年8月24日保监发[2005]75号)
各保险公司、各保监局:
近期,各地非法集资现象有抬头之势,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国务院有关部门正在研究、制定对策。
为防范保险业出现类似情况,避免形成行业风险,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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