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建跨越工程设施的路政许可条件
穿跨越高速公路建设工程行政许可中的问题及对策
工程技术科技创新导报 Science and Technology Innovation Herald40随着我国高速公路网的不断加密完善,各种穿(跨)越高速公路建设工程如市政道路、铁路、输电线路、水利工程、油气管道等逐渐增多。
按照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穿(跨)越高速公路建设工程应当在事先征得道路主管部门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项目建设单位只有在取得道路主管部门的涉路施工行政许可后,才能进行工程施工,并接受道路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一般情况下,穿(跨)越高速公路建设工程需要得到省级行政主管部门的许可,通常需要项目建设单位在穿(跨)越建设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书面向省交通运输厅申请行政许可,所需要资料包括:(1)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完成的建设项目拟穿(跨)越高速公路设计图,包括穿(跨)越位置及交叉方式,穿(跨)越点的平纵面示意图;(2)穿(跨)越工程对高速公路技术状况和运营安全影响评估分析;(3)与高速公路建设或运营管理单位的协商意见;(4)穿(跨)越工程的施工组织专项方案(含交通组织安全、保障专项方案)和后期维护方案;(5)省交通运输厅咨询审查单位意见等。
在实践中,由于涉路工程的不断增多以及路政管理等方面的原因,在工程行政许可过程中,存在着一些问题,影响着穿(跨)越高速公路建设工程行政许可的质量,一些问题甚至有可能对高速公路的正常运营产生不利的影响,需引起重视予以解决。
1 穿(跨)越高速公路建设工程行政许可的相关法律法规我国《公路法》第四十五条明确规定: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的,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有关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所修建、架设或者埋设的设施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
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
[1]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二条也明确规定: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道路,或者跨越、穿越道路架设、增设管线设施,应当事先征得道路主管部门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
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审批行政审批(管理)事项办事指南
跨越、穿越大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审批行政审批〔治理〕事项办事指南审批单位:AA 市 AA 区大路局、AA 市交通运输局编号:大项编码事项名称NH16A003占用、挖掘大路审批小项编码NH16A003-03二级事项名称三级事项名称颁发的证件名称颁发的证件有效期审批类型及法律效力数量限制跨越、穿越大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审批无《路政治理许可证》施工期限许可。
获得许可前方可实施,超过有效期,需重申报。
涉及到经营性大路的,许可有效期限不得超过其收费期限。
□有√无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路法》第四十五条2、《大路安全保护条例》其次十七条其次项3、《AA 省大路条例》其次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4、《AA 省大路治理局关于大路路政许可的实施方法》第十条、附件 9审批依据路政许可条件第一点、其次点、第三点、第四点、第十七条、其次十条、第十三条第一款其次项其次目5、《交通运输部国家能源局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标准大路桥梁与石油自然气管道穿插工程治理的通知》全文6、《AA 省大路治理局关于印发<AA 省涉路工程许可安全技术评价方法〔试行〕>的通知》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一、依据《交通运输部国家能源局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标准大路桥梁与石油自然气管道穿插工程治理的通知》,申请工程需满足以下条件:1、建或改建油气管道需要穿〔跨〕越既有大路的,宜选择在非桥梁构造的大路路基地段,承受埋设方式从路基下方穿越通过,或承受架设方式从大路上方跨越通过。
受地理条件影响或客观条件限制,必需与大路桥梁穿插的,可承受埋设方式从桥梁自然地面以下空间通过。
制止利用自然地面以上的大路桥下空间铺〔架〕设油气管道。
2、油气管道从大路桥梁自然地面以下空间穿越时,必需严格遵循《大路工程技术标准》、《大路路线设计标准》、《大路桥涵设计通用标准》、《油气输送管道穿越工程设计标准》等有关标准标准,并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不能影响桥下空间的正常使用功能。
跨越、穿越道路架设、增设管线设施许可审批规范
跨越、穿越道路架设、增设管线设施许可审批规范
1、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进行审批。
2、经办人员在受理过程中,应仔细核查申办单位所提供的《市政掘路执照》、《管线工程执照》等或其它相关文件资料,涉及需要其它部门配合的,要核验相关部门的意见。
3、经办人员针对申办单位提出的跨越、穿越道路架设、增设管线设施施工期间配套交通管理措施,应根据施工现场及其周边道路交通流量、流向、公交站位以及所有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畅通、有序的各种因素环节进行审批,以确保道路交通安全、畅通、有序。
4、跨越、穿越道路架设、增设管线设施施工涉及范围较大、对交通有一定影响的,经办人员须进行现场踏勘分析,必要时对申办单位提出的方案进行调整或改进,并报上级领导审批。
5、申办单位提出的方案需作进一步调整、改进的,经办人员应说明情况,并协助申办单位改进相关交通组织措施。
6、对申办单位提供的文件资料齐全、配套交通组织方案合理的,应当场予以办结。
需进行现场踏勘研究并对方案进行改进调整的,各区(县)公安分局交警支(大)队应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初审意见并上报总队,由支(大)队办理的直接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上海市公安局交警总队应在10个工作日内行政许可决定。
规范流程图。
路政许可项目
路政许可事项
(一)因修建铁路、机场、供电、水利、通信等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建设单位)
(二)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涵洞、隧道或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建设单位)
(三)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以及设置电杆、变压器等类似设施建设单位)
(四)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建设单位)
(五)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建设单位)
(六)公路上增设、改造平面交叉道口或者拆除分隔带(建设单位)
(七)利用跨线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设置者)
(八)公路维修需要封闭半幅以上公路路面(施工单位)
(九)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非公路标志(设置者)
(十)在公路两侧设置广告标牌设施(属收费公路的,由公路经营企业或受委托人提出申请;属非收费公路的,由该广告标牌设施所有人提出申请)
(十一)超限车辆行驶公路(承运人)
(十二)履带车铁轮车及其他有损公路路面的车辆上路行驶(车辆登记人)
(十三)更新采伐护路林(更新采伐单位提出申请)。
跨越、穿越公路作业许可
【许可项目】跨越、穿越公路作业许可项目名称跨越、穿越公路作业许可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杭州市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路政管理规定》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许可条件(一)有合法明确的理由;(二)有明确的地点;(三)有安全保障措施;(四)有施工设计图和施工组织方案;(五)工程较大的需有会审资料;(六)有明确的施工期限;(七)有修复公路的措施或补偿数额;(八)涉及收费公路权益的,需有收费公路业主的书面意见;(九)涉及交通安全的,需有公安交警部门的书面意见。
申请材料(一)填写齐备的《浙江省公路路政许可申请书》;(二)施工设计图和施工组织方案,工程较大的需提供会审资料;(三)收费公路业主的书面意见(如涉及收费公路权益);(四)公安交警部门的书面意见(如涉及交通安全)涉及公路发展的要征求市交通意见,实施项目的挖掘深度较深较宽的应作安全性评估,提供书面评估报告。
申请书格式文本《浙江省公路路政许可申请书》许可数量无数量限制办理程序申请→受理→审核→决定办理时限申请→受理→审查→(现场勘察)→决定县乡公路5个工作日之内答复或审批;国、省道7个工作日之内答复或上报收费标准按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文件和杭州市萧山区物价局、萧山区财政局文件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实施机关杭州市萧山区公路路政管理大队受理地点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办事服务中心2楼交通路政窗口联系电话82899273备注涉及国、省道的,在审查后报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决定。
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埋设、架设管线、电缆审批
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埋设、架设管线、电缆审批一、实施机关交通局。
二、承办机构神木县农村公路管理站。
三、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五条规定,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的,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有关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所修建、架设或者埋设的设施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
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二)《陕西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三款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埋设、架设管线、电缆涉及占用、利用公路路产的,当事人应当给予经济补偿。
补偿的具体标准和管理办法,由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物价部门制定。
四、条件(一)申请资格条件:1、确需穿越、跨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确需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杆线、买设管线、电缆等设施;2、已履行工程项目有关批准手续;3、有可行的施工现场管理方案;4、符合公路发展规划;5、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及其他有关技术要求;6、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害程度给予补偿。
(二)申请人应提交的全部材料:1、建设单位、个人有效身份证明材料(由代理人申请的,提供建设单位、个人授权委托书);2、申请书,包括主要理由、地点(公路名称、起止桩号及公路边坡外缘或者公路界桩的距离)、施工期限等;3、工程建设项目有关批准文件;4施工现场管理方案文本(含工程简介、具体作业地点、计划进度与施工期限、与公路相关的详细图纸、对公路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保障措施);5、对公路造成损坏的,还应当提交公路路产损失补偿方案。
五、数量无数量限制。
六、程序(一)、穿(跨)越公路或架埋管线,应当实现向公路管理机构路政部门提交申请书和设计图;(二)、申请书内容包括以下内容:1、主要理由;2、地点(公路名称、桩号及与公路边坡外缘或者公路界桩的距离);3、安全保障措施;4、施工期限;5修复、改建公路的措施或者补偿数额。
辽宁省交通厅关于调整穿跨越公路交叉工程项目管理意见的通知
辽宁省交通厅关于调整穿跨越公路交叉工程项目管理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交通厅•【公布日期】2013.10.14•【字号】•【施行日期】2013.10.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辽宁省交通厅关于调整穿跨越公路交叉工程项目管理意见的通知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开展以转变政府职能为核心、以简政放权为重点的行政职权清理工作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各类穿跨越公路交叉工程项目管理的通知》(辽交建发[2010]162号)的部分意见调整如下:一、穿跨越公路交叉工程项目界定的调整调整为:我省行政区范围内,所有铁路(含地铁、轻轨)、城市道路、电力线路(跨市域的规划线路)、各类管道(外径2米以上,含2米)等跨越、穿越公路以及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道路、桥涵、隧道、管线等构造物的工程项目。
上述穿跨越工程按照本通知执行,除此以外的穿跨越工程按照有关规定履行相关的路政许可审批手续。
二、穿跨越工程项目审批权限的调整调整为:穿跨越工程涉及高速公路或同时穿跨越高速公路、国道、省道的,其设计方案由省交通厅负责;穿跨越工程涉及国道、省道、县道及以下道路的,其各项审批由省公路和路政部门本着高效、便捷的原则制定相关执行意见。
对于管线等工程规模较小、相对独立的穿跨越工程,可直接审批施工组织方案。
三、穿跨越工程项目审批程序的调整1、在施工图及施工组织方案审批过程中,穿跨越工程的项目建设单位,应提供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和处置施工险情和意外事故的应急方案。
2、为简化穿跨越项目施工手续,将审批程序中“施工许可”取消。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各类穿跨越公路交叉工程项目管理的通知》根据本通知作相应修改,重新下发。
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
路政许可的申请要件
第三节路政许可的申请要件一、公路控制区内修筑堤坝、压缩或拓宽河床的申请(一)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在大中型公路桥梁和渡口周围200米、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100米范围内,以及在公路两侧一定距离内,不得挖沙、采石、取土、倾倒废物,不得进行爆破作业及其他危及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安全的活动。
在前款范围内抢险、防汛需要修筑堤坝、压缩或拓宽河床的,应事先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会同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采取有效的保护有关的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安全的的措施。
(二)申报条件因抢险、防汛需要。
(三)申请材料1.申请书:含主要理由,地点(公路名称、桩号及与公路边坡外缘或者公路界桩的距离),安全保障措施,施工期限。
2.设计图(含施工图,施工计划)。
二、涉及公路及其建筑控制区建筑物、构筑物和管(杆)线、电缆等设施的申请(一)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的以外,禁止在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结构建筑物;需要在建筑物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
(二)申报条件1.危房及设施维修。
2.申请人必须保证所修建的建筑物和设施,在公路建设、拓宽改造及管理需要时,在期限内无条件无偿拆除。
(三)申请材料1.申请书:含主要理由,地点(公路名称、桩号及与公路边坡外缘或者公路界桩的距离),安全保障措施,施工期限,修复、改造公路的措施或者补偿数额。
2. 设计图(含施工图,施工计划);涉及公路建筑控制区的,提供场地租用协议或批准手续。
三、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的申请(一)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规定,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线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有限定标准的公路、公路桥梁上或者公路隧道内行驶,不得使用汽车渡船。
超过公路或者公路了桥梁限载标准确需行驶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要求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运载不可解体的超限物品的,应当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
跨越公路架设(桥梁)许可
跨越公路架设(桥梁)许可跨越公路架设(桥梁)许可1 、申请书(主要理由、详细地点、工程期限等);2、安全承诺书;3 、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个人申请——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单位申请——提供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复印件、申请人联系方式、地址);4、《公路两侧控制区内埋设管线、修建公路服务等设施》申请表;5 、规划许可证或建设批文(较大工程项目);6、一般项目需平面设计简图,较大工程项目需设计图及设计、施工单位的资质证明;7、服务设施需提供土地使用权证明。
申请书市公路局:新建汉宜铁路通顺河特大桥.需架设桥梁上跨省道皂毛公路.地点位于材公路K****+***M处.工程期限为材天。
特此申请****** (单位)盖章****年**月**日安全承诺书为切实防范和杜绝工程建设中的各种不安全因素,实现“安全工程”目标,本单位特作如下承诺:一、工程建设中安全管理的重点场所,地点部位等处都要设立醒目的警示标志。
二、制定施工安全管理管理机构和安全管理责任制,配备工程建设项目专职安全员,并认真落实各项施工安全管理规定。
三、所有工程建设施工作业人员都要是经过安全教育和技术操作培训,特殊工种的作业人员须有相应的技术资质证书。
四、上跨施工过程中挂设防护网,防止杂物坠落伤人,建筑施工中需要的各种材料堆积、使用要符合安全管理规定,并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
五、工程建设施工期间发生任何安全责任事故,本单位愿承担一切责任。
承诺单位(签字并盖章):**** 年 ** 月 ** 日粘贴栏个人申请(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单位申请(提供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复印件)委托办理(需提供委托授权书,并加盖公章或签名)编号:[****路政许(**** )**号路政管理许可申请表申请单位(个人)签章:****** ______________申请时间:**** ^年 ** 月** 日受理单位:仙桃市公路管理局申请人:*** 地址:*** 法人代表:*** 话. ***联系人:*** 地址:*** !电话:***申请地点:*道** 线(路)**公路+ K*** +*** M 米申请事由:新建汉宜铁路通顺河大桥架设桥梁上跨皂毛公路。
路政管理规定
路政管理规定路政管理规定第一章第一条为加强公路管理,提高路政管理水平,保障公路的完好、安全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以下简称《公路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道、省道、县道、乡道的路政管理。
本规定所称路政管理,是指县级以上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为维护公路管理者、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公路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实施保护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以下统称“路产”)的行政管理。
第三条路政管理工作应当遵循“统一管理、分级负责、依法行政”的原则。
第四条交通部根据《公路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主管全国路政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根据《公路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主管本行政区域内路政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根据《公路法》的规定或者根据县级以上地方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的委托负责路政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的路政管理职责如下:(一)宣传、贯彻执行公路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二)保护路产;(三)实施路政巡查;(四)管理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五)维持公路养护作业现场秩序;(六)参与公路工程交工、竣工验收;(七)依法查处各种违反路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案件;(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依照《公路法》的有关规定,受让公路收费权或者由国内外经济组织投资建成的收费公路的路政管理工作,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的派出机构、人员负责。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路产。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爱护路产的义务,有检举破坏、损坏路产和影响公路安全行为的权利。
第二章第八条除公路防护、养护外,占用、利用或者挖掘公路、公路用地、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以及更新、砍伐公路用地上的树木,应当根据《公路法》和本规定,事先报经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批准、同意。
涉路施工服务指南设计(试行)
省高速公路涉路施工行政许可办理服务指南(试行)一、适用围(一)因修建铁路、机场、供电、水利、通信等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高速公路、高速公路用地或者使高速公路改线。
(二)跨越、穿越高速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三)在高速公路用地围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四)利用高速公路桥梁、高速公路隧道、高速公路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
(五)在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二、事项审查类型前审后批。
三、审批依据(一)《中华人民国公路法》(2004年主席令第19号公布)第四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公路。
因修建铁路、机场、电站、通信设施、水利工程和进行其他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有关交通主管部门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
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该段公路原有的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改建或者给与相应的经济补偿。
第四十五条: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的,以及在公路用地围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有关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所修建、架设或者埋设的设施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
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
第五十六条第一款: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的以外,禁止在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需要在建筑控制区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
(二)《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七条:进行下列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一)因修建铁路、机场、供电、水利、通信等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二)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三)在公路用地围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四)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七)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湖北省交通行政许可
业务手册事项编码:420000-112-01事项名称:涉路施工活动的许可子项名称:公路涉路施工活动许可(普通公路)内容: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目录一、设定依据 ............................................................................................................................................... - 2 -二、受理条件 ............................................................................................................................................... - 3 -三、许可流程 ............................................................................................................................................... - 4 -(一)申请材料形式审查及受理 ....................................................................................................... - 4 - (二)县级公路局审查及市级公路局审查........................................................................................ - 6 - (三)省公路局审查及厅审批办审查 ............................................................................................... - 7 - (四)、许可决定 ................................................................................................................................. - 8 - (五)证照管理 ................................................................................................................................... - 8 -四、申请资料 ............................................................................................................................................... - 9 -五、文书标准 ............................................................................................................................................. - 11 -六、文书样式 ............................................................................................................................................. - 12 -七、许可档案 (37)一、设定依据(一)《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
路政八项许可内容及办理时需提交的材料
路政⼋项许可内容及办理时需提交的材料路政⼋项许可内容及办理时需提交的材料(⼀)国道、省道公路占⽤、挖掘公路或使公路改线;(⼆)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以及在公路⽤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三)因抢险、防汛需要在⼤中型桥梁和渡⼝周围⼆百⽶范围内修筑堤坝,压缩或者拓宽河床;(四)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的机具需要在公路上⾏驶;(五)国道、省道公路在公路⽤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它标志;(六)国道、省道公路在公路上增设平⾯交叉道⼝;(七)更新、砍伐公路⽤地上的树⽊(⼋)国道、省道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限长标准的车辆需要在公路上⾏驶事宜以上六项许可须提交材料:㈠⾏政许可申请书;㈡⼯程项⽬⽴项报告及有效批准⽂件的原件和复印件(由县级公路管理部门核对⽆误后上报复印件);㈢申请⼈的资格证明(⾝份证、机构代码证、经营许可证等)的原件及复印件(由县级公路管理部门核对⽆误后上报复印件);㈣勘察笔录,勘察图以及申请单位设计图和施⼯图;㈤施⼯⽅案(包括安全防护措施)、施⼯说明等⽂件和资料;㈥公路修复、改建⽅案。
申请材料⼀式三份。
㈦公路管理机构与申请⼈协议;、(七)更新、砍伐公路⽤地上的树⽊须提交材料:1、地(市)、县(市)对申请采伐路树的意见;2、申请病⾍害采伐路树有当地林业部门对病⾍害路树的鉴定意见;3、申请路树⼯程施⼯采伐需发改委⽴项批复、⼯程开⼯报告;4、路树林权证;5、路政管理许可申请表;6、申请林⽊采伐许可呈报表;7、路树所在地GPS坐标点;8、当地林业部门开具的路树采伐量计算表;9、路树采伐后竞标⽅案;10、路树补植计划;11、路树变价款使⽤说明;(⼋)国道、省道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限长标准的车辆需要在公路上⾏驶事宜须提交材料:1、质量不超限、外廊尺⼨(车货)超限车辆:(1)申请书;(2)车辆⾏驶证原件及复印件;(3)货物装车后照⽚;(4)必要时货物质量报告单及总体轮廓图。
路政管理规定
路政管理规定路政管理是保障公路安全、畅通,维护公路路产路权的重要工作。
为了加强路政管理,保障公路的完好、安全和畅通,需要制定一系列明确的规定。
一、公路路产路权的保护公路路产包括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等。
路政管理规定应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坏公路路产。
未经许可,不得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非公路标志、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挖沟引水等。
对于因修建铁路、机场、电站、通信设施、水利工程和进行其他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必须事先征得有关交通主管部门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
对于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进行审批,并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公路安全。
二、公路的养护与管理路政管理规定应要求公路管理机构加强对公路的养护,定期对公路进行检查和评定,及时发现并处理公路病害和安全隐患。
对于公路的大中修工程,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招标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
在公路养护作业时,应当设置明显的施工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保障过往车辆和行人的安全。
对于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公路损坏的,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及时组织抢修,尽快恢复公路的正常通行。
三、公路的通行管理路政管理规定要对公路的通行进行规范。
严禁在公路上非法设卡、收费、罚款和拦截车辆。
对于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公路上行驶。
确需行驶的,必须经有关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时速行驶,悬挂明显标志。
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应当遵守交通规则,不得超速、超载、疲劳驾驶等。
对于运输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车辆,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四、路政执法与监督路政执法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执法资格,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路政管理规定进行执法。
在执法过程中,应当文明执法、公正执法,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山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重大涉路工程建设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鲁交公〔2015〕2号
山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重大涉路工程建设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 山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重大涉路工程建设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鲁交公〔2015〕2号各市交通运输局(委)、厅直有关单位:《山东省重大涉路工程建设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已于2014年12月26日经厅务会研究通过,现予发布。
请各有关单位认真组织学习,严格贯彻执行。
山东省交通运输厅2015年2月10日山东省重大涉路工程建设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重大涉路工程建设行政许可程序,确保重大涉路工程建设符合公路工程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和公路发展规划,保障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根据《行政许可法》、《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山东省公路路政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公路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山东省境内国道、省道重大涉路工程建设行政许可。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重大涉路工程是指以下工程:(一)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涵洞、隧道、渡槽的;(二)因建设需要使公路改线的;(三)整个建设项目涉及两个(含)以上设区的市的;(四)涉及高速公路的。
第四条公路管理机构在实施重大涉路工程建设行政许可时,可以根据保护公路的需要,组织专家和有关人员对涉路工程设计方案、施工图设计进行评审。
第五条省级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全省重大涉路工程设计方案、施工图设计的评审、施工许可申请的审查与决定工作。
市级公路管理机构负责重大涉路工程建设现场的勘察、设计方案的初审、施工交通组织方案的评审、施工许可资料的审核、组织重大涉路工程建成后的验收及交接等工作。
修建跨越公路工程设施的路政许可条件-广东省路政信息网
附件21路政许可条件一、修建跨越公路工程设施的路政许可条件,一,修建跨越公路工程设施的许可~是指修建跨越公路上空的桥梁、渡槽、牌楼等构造物及其他工程设施的许可事项。
,二,许可条件1.申请事项内容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有关路政管理的规定。
2.各种构造物和设施跨越公路必须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和有关设计规范的规定~满足其对公路规划、建筑限界、视距、交叉角和墩柱设置位置的要求。
3.施工设计方案已通过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公路管理机构~设计和施工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
的审查4.跨越公路的各种构造物和设施底面与公路路面的最小净空高度~应当考虑今后公路改扩建和大修~路面可能升高等诸因素~跨越公路的构造物底面与路面的最小净空高度不得小于5.5m,小于5.5 m的~应经专家评审。
5.铁路跨越公路~应符合下列基本要求:,1,铁路跨线桥的跨径与净高必须符合公路建筑限界的规定。
净高值最少不得小于5.5m,小于5.5 m的~应经专家评审。
,2,铁路跨越二级公路、三级公路、四级公路时~严禁在1行车道上设置中墩,跨越四车道高速公路时~不得在中间带设置中墩,跨越六车道及以上高速公路时~若须在中间带设置中墩时~中墩两侧必须设防撞护栏~并留足设置防撞护栏和护栏缓冲变形的安全距离。
,3,铁路跨线桥所跨越的宽度应包括该路段公路标准横断面宽度及其所附属的变速车道、爬坡车道、边沟等的宽度。
,4,两侧墩位置应离开公路用地设置。
受条件限制~最少应离开公路边沟以外设置。
铁路跨线桥的跨径与布孔应留有足够的侧向余宽~不得将墩、台设置在公路排水边沟以内~并满足公路视距和对前方公路识别的要求。
不能满足公路视距与对前方公路识别要求时~应设置边孔。
,5,公路与铁路立体交叉范围内的公路视距~高速公路、一级公路应满足停车视距,二、三、四级公路应满足会车视距。
,6,公路与铁路立体交叉的公路引道范围内~不得设置公路平面交叉。
,7,铁路跨越高速公路、一级公路时~其铁路跨线桥应设置防落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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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关系公路安全或交通安全的,已经技术部门进行技术审核和征求了有关职能部门意见。
12、许可事项直接涉及利害关系人重大利益关系的,许可机关已经征求了利害关系人意见或者已经组织了听证。
4、电力线跨越公路,线路导线与公路路面的最小垂直距离应不小于下列规定值:配电线路1kv以下6m,1kv-10kv7m;送电线路35kv-110kv7m,154kv-220kv8m,330kv9m,500kv14m。
送电线路跨越公路,杆塔外缘至路基边缘的最小距离应不小于8m。
电力线沿公路线路平行设置时,杆塔应尽量离开建筑控制区设置;受条件限制时,杆塔外缘与公路路基边缘的最小距离应不小于杆塔的高度。
(9)铁路跨越公路,以垂直交叉为宜。必须斜交时,其交叉的锐角应不于70°;受地形条件或其他特殊情况限制时,应不小于60°。
6、修建道路跨线桥应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1)跨线桥的桥长和布孔必须满足主要公路(或高速公路)的建筑限界(净高值最少不得小于5.5m;小于5.5米的,应经专家评审并报省局批准)、视距和对前方公路识别、通视的要求。主孔宜一孔跨越公路全断面,除主孔外应有适当长度的边孔。
5、通信线路跨越公路架设时,线路与公路路面的最小垂直距离应不小于5.5m;杆应设在公路用地以外;线路应尽量与公路正交,斜交时应大于45°,条件受限制不得已时应不小于30°。线路沿公路平行架设,杆应离开建筑控制区设置,受条件限制时,杆外缘与公路路基边缘的最小距离应不小于杆的高度;个别路段不得已时,至少应离开公路用地设置。
四、许可事Leabharlann 符合生产安全、交通安全的要求;五、许可事项符合公路净化、美化的要求;
六、许可机关已经征求了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或者组织了听证;
七、申请人已签订了行政合同和公路赔(补)偿合同。
路政许可分项许可条件
一、埋设电缆、管线等设施的路政许可条件
(一)埋设电缆、管线等设施许可,是指在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建筑控制区采用挖掘埋设或顶管穿越等方式设置地下供电、通信等电缆和供水、输油、输气、排污等管道设施的许可事项。
4、电力、通信等电缆在公路上埋设,应用套管保护,保护套管顶面与路面基底的距离应不小于1.0m,受条件限制时应不小于0.8m;距边沟底应不小于0.5m。
5、电缆穿越公路时,应尽量正交,斜交时应大于45°,受条件限制不得已时应不小于30°。
6、原油、天然气输送管道与高速公路、一级公路相交,应采用穿越方式,埋置地下专用通道;专用通道的埋设深度,除符合石油、天然气行业标准的荷载相关规定外,还应符合《公路桥涵设计通用规范》(JTG D60)的有关规定。原油、天然气输送管道穿越二级公路、三级公路、四级公路时,应埋置保护套管,管道顶距路面基底应不小于1.0m;距边沟底应不小于0.5m。
(1)铁路跨线桥的跨径与净高必须符合公路建筑限界的规定。净高值最少不得小于5.5m;小于5.5米的,应经专家评审,并报省局批准。
(2)铁路跨越二级公路、三级公路、四级公路时,严禁在行车道上设置中墩;跨越四车道高速公路时,不得在中间带设置中墩;跨越六车道及以上高速公路时,若须在中间带设置中墩时,中墩两侧必须设防撞护栏,并留足设置防撞护栏和护栏缓冲变形的安全距离。
(5)公路与铁路立体交叉范围内的公路视距,高速公路、一级公路应满足停车视距;二、三、四级公路应满足会车视距。
(6)公路与铁路立体交叉的公路引道范围内,不得设置公路平面交叉。
(7)铁路跨越高速公路、一级公路时,其铁路跨线桥应设置防落网。
(8)铁路跨线桥及其引道的排水系统应自成体系排除,跨线桥桥面雨水不得直接排至公路建筑限界范围内。
油、气管道沿公路线路平行埋设,油、气管道的防护带至公路用地范围边缘的距离:石油管道应大于10m,天然气管道应大于20m。地形受限制地段或四级公路,上述距离可适当减小。地形特别困难的个别地段,当对管道采取安全保护措施后,最小不得少于1m。
严禁利用公路桥梁、隧道敷设易燃、易爆、有毒气体或液体的管道。管道穿(跨)越河流时,管道距大中桥的距离,不应小于100m,距中桥不应小于50米。
9、许可事项已经专家作技术评审合格(铁路跨越公路的技术评审,按省交通厅粤交基函[2008]2253号执行)。
三、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变压器及类似设施的路政许可条件
(一)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变压器及类似设施,是指在公路用地上设置变压器及其配电设施的许可事项。
(二)许可条件
1、申请事项内容符合路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和电力行业标准,不影响公路安全和交通安全。
3、在穿城镇路段,受条件限制,确需在公路用地上设置变压器的,应符合电力技术标准,保证有一定的安全距离,并有安全可靠的安全隔离设施;在非穿城镇公路,应尽量离开建筑控制区设置,确受条件限制,至少应离开公路用地设置。
(2)跨线桥下主要公路(或高速公路)中间带较宽或为四车道以上高速公路,在中间带设置中墩时,中墩两侧必须设置防撞护栏并留有护栏缓冲变形的余地。不得在局部范围内改变中间带宽度而使行车道扭曲。
(3)跨线桥下主要公路(或高速公路)附有以边分隔带分离的慢车道、集散车道、附加车道、非机动车道时,可在边分隔带上设置桥墩。当边分隔带较窄时,应在桥墩前后一定范围内加宽,并宜在右方作变窄过渡。
(一)修建跨越公路工程设施许可,是指修建横跨公路上空的桥梁、渡槽、牌楼等构造物和其他工程设施的许可事项。
(二)许可条件
1、申请事项内容符合路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各种构造物和设施跨越公路必须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和有关设计规范的规定,满足其对公路规划、建筑限界、视距、交叉角和墩柱设置位置的要求。
(二)许可条件
1、申请事项内容应当符合路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规范,并符合与之有关的相应行业技术标准、规范的要求。
3、电力、通信等线路架设的基本原则:电力、通信等线路沿公路平行架设,应离开建筑控制区;穿城路段确受条件限制的,应离开公路用地架设。横跨公路的线路,杆、塔应离开建筑控制区设置,确受条件限制的,最少要离开公路用地设置。
(3)铁路跨线桥所跨越的宽度应包括该路段公路标准横断面宽度及其所附属的变速车道、爬坡车道、边沟等的宽度。
(4)两侧墩位置应离开公路用地设置。受条件限制,最少应离开公路边沟以外设置。铁路跨线桥的跨径与布孔应留有足够的侧向余宽,不得将墩、台设置在公路排水边沟以内,并满足公路视距和对前方公路识别的要求。不能满足公路视距与对前方公路识别要求时,应设置边孔。
(3)渡槽与公路应尽量正交,必须斜交时,其锐角应大于45°。
(4)渡槽应有可靠的密封,不得因渗漏而影响路基、路面的稳定。
8、跨越公路的构造物上,严禁设置商业广告和同路政宣传、交通安全宣传无关的宣传栏目;跨线桥上悬挂交通标志时,不宜采用通栏式的,且上、下边缘不得超出护栏顶部和边梁外缘底线。跨越公路的构造物处于公路中间带和靠公路两侧的墩台朝行车方向一面,应按GB5768的规定,设置明显黑黄相间线条的立面警示标志。
3、跨越公路的各种构造物和工程设施的设计和施工,设计和施工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
4、跨越公路的各种构造物和设施底面与公路路面的最小净空高度,应当考虑今后公路改扩建和大修,路面可能升高等诸因素,跨越公路的构造物底面与路面的最小净空高度不得小于5.5m;小于5.5米的,应经专家评审。
5、铁路跨越公路,应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4)跨线桥前方主要公路(或高速公路)有出、入口或平面交叉时,跨线桥应增设供通视用辅助桥孔;主要公路(或高速公路)为曲线时,应满足载重汽车停车视距的要求。
(5)跨线桥下为路堑时,若路堑不深,宜将桥台置于坡顶之外;若路堑较深或边坡缓而长而需在边坡上设置桥台时,则应将桥台置于坡顶附近,不得布置于坡脚处。
严禁利用公路桥梁、隧道敷设易燃、易爆、有毒气体或液体的管道。油、气管道跨越河流时,管道距大桥或渡口的距离不应小于100米;距中桥不应小于50米;距小桥、涵洞,输油管应不小于10米,输气管道应不小于20米。
7、电力、通信、管道等线路架设方案,申请人已与许可机关取得一致意见;涉及占用公路的,申请人已取得公路养护部门或公路经营企业同意。
8、申请人已与许可机关签订了行政合同。
9、许可事项直接涉及利害关系人重大利益关系的,许可机关已经征求了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或已组织了听证。
10、许可事项涉及公路赔(补)偿的,申请人已与养护部门或公路经营企业商定了赔(补)偿数量和路产修复方式,并签定了公路赔(补)偿合同。
11、公路修复,施工单位应具备相应的公路施工或者公路养护资质条件。
(二)许可条件
1、申请事项内容符合路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申请事项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规范的规定,并符合与之有关的相应行业技术标准、规范的要求。
3、电缆、管线埋设的原则:可以不在公路上埋设的,应离开公路埋设;能离开建筑控制区埋设的,不得在建筑控制区埋设;公路边沟不准设置,边沟下严格限制埋设;检查井禁止在路面上设置;输油、输气管道除必须穿越公路外,禁止在公路用地范围以内埋设。
(6)主要公路为高速公路、一级公路时:跨线桥必须设置防撞护栏和防护网。
(7)跨线桥与公路交叉,应以正交或接近正交为宜。
7、渡槽跨越公路应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1)渡槽底面与路面的最小净高值不得小于5.5m;小于5.5米的,应经专家评审并报省局批准。
(2)渡槽墩柱,一般应设置在公路用地范围以外,不得妨碍行车安全。必须在中间带设置中墩时,中墩两侧必须设置防撞护栏,并留有护栏缓冲变形的余地。
6、油、气、水管道沿公路线路平行架设,应离开公路建筑控制区。确受条件限制时,油、气管道的中心线与公路用地范围边线之间应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对于石油管道,安全距离不应小于10m,对于天然气管道,安全距离不应小于20m,并应有安全保障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