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张志超案复查再次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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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张志超案复查再次延期
作者:李蒙
来源:《民主与法制》2016年第31期
7月中旬,张志超的母亲马玉萍接到了山东省检察院的口头通知,张志超案的复查再次延期。
2005年2月11日,山东省临沭县第二中学教学楼一间废弃的厕所内发现了高一女生高婷(化名)的尸体,几天后,该校高一学生张志超被警方抓捕,后被山东省临沂市中级法院一审判处无期徒刑。
张志超未上诉。
2011年,张志超在母亲马玉萍探监时才说自己不是真凶,请求母亲帮他申诉。
马玉萍从此踏上了为儿子申诉的漫长征途,临沂中院、山东高院先后驳回其申诉。
直到201 5年,此案引起媒体的注意,《中国青年报》《南方周末》、凤凰卫视《社会能见度》栏目、《民主与法制》杂志相继报道张志超案,该案的申诉才真正迎来转机。
2015年10月,山东省检察院对张志超强奸杀人案立案复查,当时告知马玉萍,复查期是6个月。
2016年4月中旬,山东省检察院告知马玉萍,因案情重大,复查延期3个月。
而7月中旬,复查再次延期。
更多的疑点被发现,真凶若隐若现
自2015年5月底张志超案被媒体曝光后,主要案隋和疑点,关心此案的读者早已耳熟能详。
随着申诉的进展,该案的申诉代理律师又发现了一些新的疑点,值得进一步关注。
临沂中院判决书认定的主要案情是:2005年1月10日清晨6时20分许,张志超在教学楼三楼一废弃厕所前遇到女生高婷,遂用随身携带的铅笔刀架在高婷的脖子上,将其劫持到废弃的厕所内强奸,并致其窒息死亡。
然后让厕所外的同学王广超帮其看守厕所,自己跑到楼下小卖部买锁,再跑回来换好厕所内的门锁。
第二天下午,张志超又潜入废弃厕所奸尸,并将尸体多处割破。
判决书所列的证据主要是张志超的口供,除了勘查现场报告、尸检鉴定报告和指认现场的笔录外,几乎没有什么客观物证可以证明是张志超作案。
而该案的主要疑点包括:1.张志超没有作案时间,尤其是没有买锁换锁的时间。
有四名同学证明张志超参加了当天清晨的升国旗仪式,在跑操前抱同学棉袄到教室,张志超不可能在几分钟之内完成强奸、杀人、买锁、换锁等作案过程。
2.张志超及同案包庇他的王广超均已翻供,口供的证明效力已经不存在。
3.包裹尸体的编织袋警方始终无法查清来源,铅笔刀、旧锁等所有物证警方均未找到。
4.指证张志超作案的两名证人王绪波、杨同振的证言与客观事实矛盾,与张志超口供矛盾,互相之间也矛盾,经不起推敲。
5.张志超、王广超均称遭受过残酷的刑讯逼供。
6.最令人不可思议的是,小卖部
当年的承包人证实当时小卖部是清晨7时30分后才开门,张志超怎么可能6时20分左右就从那里买到锁呢?
张志超在母亲马玉萍探监时告诉她,山东省检察院在复查此案的过程中,曾经到监狱中提审过他,主要是了解他被刑讯逼供的情况,同时询问他是否愿意接受测谎。
张志超向复查的办案检察官讲述了自己被刑讯逼供的经过,同时也表示愿意接受测谎。
在山东省检察院复查张志超案的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在接受了张志超的申诉后,也通过远程视频的方式了解张志超案案去请。
本来,最高法院在2015年年底就曾向临沂中院提出远程视频调查,临沂中院一直以没有设备、从来没搞过没有经验等理由拖延。
直到4月中旬张志超案两位代理律师一起到山东省检察院询问张志超案复查进展时,张志超母亲马玉萍突然接到临沂中院的通知,表示下周一(4月25日)就可以接受最高法院的视频调查了。
张志超案申诉代理律师李逊、王殿学,于4月25日赶到临沂中院,一起接受最高法院对该案的视频调查。
在回答最高法院法官关于张志超为什么没有上诉的问题时,李逊表示,张志超称,在检察院批捕、提审他时,他曾翻供,但事后遭到了公安局警察更加残酷的刑讯逼供,被打怕了,所以开庭时不敢翻供,一审宣判后也没有上诉,他当时毕竟只是个不满16岁的少年,其家人被阻旁听庭审,一审宣判后没有收到判决书,也无法上诉。
在这次接受视频调查时,两位律师也有了一个重大收获,就是经临沂中院同意,两位律师复制了张志超案的全部案卷。
而此前,虽然掌握了大部分案卷,但一直不全。
经过对全部案卷的仔细研究,两位律师又发现了该案更多的疑点。
李逊发现,最后一位见到受害人高婷的是她的同班同学王燕(化名),是在2005年1月10日清晨6时,高婷坐在王燕的自行车后座,两人一起来到学校,王燕去停放自行车时回头就看不到高婷了,高婷从此失踪。
王燕接受警方询问时,告知高婷上身穿橘黄色羽绒服,牌子是花花公子的,下身是白色的休闲裤,脚穿咖啡色旅游鞋,腰带是深红色用线织成的,内穿两层保暖内衣,一层是红色魔咔牌,一层是黑色魔咔牌,内衣外套毛衣。
张志超的口供对高婷的衣着描述多次变化,最后倾向于红色小薄棉袄、浅蓝色牛仔裤,脚穿旅游鞋,没有系腰带,系白色围巾。
而警方《现场勘查笔录》记载,死者穿红色大璐黎牌羽绒服,内有蓝色拉链式毛衣,下穿蓝色牛仔裤,紫红色绒裤,白色裤头,系红色布腰带,脚穿双星牌皮棉鞋。
证人王燕、被告人张志超对死者衣着的描述与警方现场勘查笔录均不一致。
如果王燕的记忆准确,那么,高婷在与王燕分手后,还曾换过全身衣服,她就不可能于6时20分出现在教学楼三楼废弃的厕所前并被杀害后直接藏尸在废弃厕所里。
更多的案卷笔录显示,多人告诉警方,高婷在学校是比较漂亮的女生,平时交友比较广泛,除了网友,还有通信联络的笔友。
王燕告诉警方,高婷谈过两个关系相对比较稳定的男朋友,在她失踪前一天的晚上,学校上晚自习的时候,她曾三次上三楼(她的教室在二楼)去找男友王某某,两人之间似乎发生了矛盾,直到最后一次两人才说了话,关系似乎有缓和。
王燕
问:“你们好了?”高婷说:“就那样呗。
”但在警方的调查案卷中,没有一份这名“男友”的调查笔录,他完全没有进入警方调查的视线,令人生疑。
案卷还显示,高婷失踪后,其父曾到淄博市张店区去寻找过高婷,也就是说,高父可能获得了高婷在淄博张店区的什么线索。
高婷的尸体是在教学楼三楼那间废弃的厕所内被发现的,被发现的时间,是在寒假期间,2月11日,大年初三。
如果高婷不是在教学楼内遇害,她的尸体被藏在教学楼内的可能性微乎其微。
如果高婷与王燕在1月10日清晨分手后离开过学校,换过衣服,还曾去过外地,那么,她是何时回到学校教学楼又能不被老师同学们发现呢?显然应该是在寒假期间。
放寒假了,绝大多数老师同学都离开了学校,教学楼内有学生宿合,有的学生常年住校,高婷此时回到学校,有住宿条件,同时还能不被老师同学发现。
王殿学查阅案卷发现,在张志超案中作出关键证言的王绪波、杨同振,与高婷的男友是同班同学,两人在1月17日、18日,即高婷失踪六七天的时候就曾接受警方调查,当时的证言非常简单,说1月10日早上他们两个在宿合吃完饭,正常上课,没有见到高婷,也没有听到尖叫,更没有在宿舍里讨论外面是不是杀人了。
而到了2月中旬高婷的尸体被发现、张志超被警方抓捕后,两人的证言发生了天翻地覆的变化,直接指证张志超。
王殿学还指出,案卷中还有一个学生李学斌的证言,他与王绪波、杨同振也是同班同学,住在一个宿合里,此宿合门离发现高婷尸体的废弃厕所只有10米远,他不是王绪波就是杨同振的上铺。
李学斌的证言显示,1月10日清晨,他也在宿合里,没有听到尖叫声或者杀人的情况。
案卷还显示,在王绪波、杨同振、李学斌等人的这间宿合里,警方曾发现墙壁上有血迹,提取鉴定后,血迹既不是死者高婷的,也不是被告人张志超的。
这份鉴定报告后来没有附卷,也没有提交到法庭,其中有没有什么玄机?此宿合门离发现高婷尸体的废弃厕所只有10米,将高婷在此宿合内杀害、然后藏尸到隔壁废弃的厕所内,这种假设有一定的合理性。
李逊说,王绪波在为张志超案作证后,将自己关在家中不再出门,直到现在都拒绝接受律师的调查。
杨同振的父母也替杨同振多次婉拒律师的调查和记者的采访,表示不希望自己的儿子再因此事被打扰。
王殿学介绍,高婷的父亲当时是临沭县的县人大代表,案发后被害人家属非常气愤,把尸体摆在教学楼里,要严惩凶手,全校师生签字:“不杀不足以平民愤。
”正是在这样强大的压力下,警方才急于破案。
但现在,被害人家属也倾向于认为张志超不是凶手。
法学学者纷纷发声申诉是否应纳入司法程序
张志超案经媒体曝光后,也引起了法学界、法律界众多法学学者和法律工作者的关注。
4月26日,一些法学学者和律师在北京召开“完善刑事案件申诉启动程序”的论坛,围绕张志超案,对刑事案件的申诉难问题进行了研讨。
中国刑事诉讼法奠基人、中国政法大学原校长、法学泰斗陈光中说,从现有的证据材料来看,张志超案应该提起再审,同时也达到了可以平反的地步。
现在的几个疑点,比如没有作案时间的问题,比如作案后去买锁,6点多作案小卖部却在7点多才开门的问题,还有包裹尸体上半身的编织袋的来源问题以及警方没有提取阴道分泌液等问题,都是比较过硬的,如果不提起再审,这些问题就要回答清楚。
而且不应该是悄悄地回答,而应该是公开地回答。
法院、检察院老是在问,为什么没上诉。
天下的事很复杂,可能有各种各样的情况,上诉不上诉是应该考虑的,但并不是主要看这个,主要是看现有材料能不能排除合理怀疑,能不能把案件敲定。
现在看来,确有太多的疑点是排除不了的。
陈光中说,现在,再审的门槛很高,2012年刑诉法修改,将再审的标准同正式的平反标准,从法理上做了区别。
但在司法实践中,一旦提起再审,社会舆论非常关注。
如果不平反,法院就骑虎难下。
虽然再审的标准与平反的标准可以定得不一样,但实际操作起来,法院提起再审就要平反,否则就压着不提起。
平反冤错案件,完全靠法院自纠自错,力度是很有限的,远远不能满足真正的申诉要求,应该有一个法院、检察院之外的中立机构,类似平反委员会,来启动申诉案件的审理。
同时,学者和新闻媒体以及社会组织都可以在平反冤错案件中发挥重大作用。
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中国人民大学诉讼制度及司法改革研究中心主任陈卫东教授认为,张志超案折射出公安机关在刑事侦查中存在的主要弊端,就是搜集证据没有坚持全面收集的原则,特别是实物证据。
这个案子最重要的实物证据,精液、指纹、脚印以及其他一些现场证据都没有,言辞证据也充满了矛盾。
如何解决申诉难、申诉慢的问题?刑事申诉作为非常重要的公民诉讼权利,从立法而言有不够完善之处。
主要问题是申诉行为的非诉讼化。
现在申诉主要是诉讼外的一种行为,没有专门的法律规范,当事人怎么去提起,有关部门如何受理,受理以后通过什么方式进行审查作出决定,都是刑事诉讼法规范以外的内容。
聂树斌案开创了异地审查、申诉听证的做法,陈卫东去年在《法学杂志》专门发表了一篇文章,中国法学会以要报的形式摘编到高层,肯定这样的做法。
完善刑事申诉,下一步要把申诉纳入到诉讼中来。
去年既然搞了立案登记制,一般刑事民事案件有案必立,刑事申诉为什么不能这样?应该将申诉纳入到程序中进行审查,现在的审查是单方面的,不公开不透明。
陈卫东认为,应该坚持三方结构、共同参与的机制,才能让当事人特别是申诉人心服口服。
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清华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张建伟教授认为,2012年刑诉法修改的时候,引入了英美法证明标准的概念,引入了主观性的判断尺度排除合理怀疑,作为判断是否达到证明标准的一个依据,但并没有推翻原来的证明标准——犯罪事实清楚,证据
确实充分。
如果坚持原来的裁判,需要把合理怀疑都排除掉,这就产生了一个问题,是否将这种合理怀疑作为启动再审的理由。
未来的刑诉法应该把启动再审的理由写得更明确。
张建伟说,向法院申诉,法院要求申诉人提供判决书,这毫无道理。
很多家属根本没有接收到判决书。
现在要申诉,能不能有索取权?过去法院相当困扰,因为申诉没有时间和次数限制,申诉人会反复进行申诉,让法院不胜其扰,于是法院就想了一个办法,要求申诉人必须提供判决书,作为申诉的一个门槛。
但这个门槛的设立其实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是我们要强力讨伐的一件事。
中国案例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陈永生认为,除了申诉律师和媒体报道指出的众多疑点之外,这个案子还有两大疑点:一是为什么没有提取阴道或者阴道周围的精液进行鉴定,这是违反常识的;二是多次的口供都说将被害人的裤子褪到膝盖处就进行强奸,其实裤子褪到膝盖处是难以完成强奸行为的。
第一个疑点,可能存在证据被隐匿的情况。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诉讼制度及司法改革研究中心副主任李奋飞认为,能够真正把张志超与案件联系起来的只有口供,也就是说,这是相对的孤证。
现在启动再审为什么这么难?把启动再审与再审改判的标准混在一起,再审的纠正往往靠“亡者”归来、真凶再现这样的小概率事件,其实是法律人的悲哀。
纠正错案要靠作出生效判决的法院自我纠正,从人性的基本规律来看,让任何司法机关自己纠正自己的错误,都是违背人性的。
国外有很多制度或者先例可供我们借鉴,英国有上诉委员会来审查,我们其实也可以设立类似的机构。
与会律师毛立新说,近年来很多平反的冤案都有一定的共性,一是没有任何实物证据能够直接地指向被告人;二是主要靠口供定案,口供的合法性和真实性都存在严重的问题,合法性主要是刑讯逼供的问题,真实性主要是证据之间经过比对,那么多矛盾无法排除的问题;三是有一定的证据证明没有作案时间。
张志超案也完全符合这三个共性。
6月中旬,上海东方卫视《看看新闻》栏目对张志超案进行了实地调查采访,发表了《山东中学生奸杀案疑云未解》的电视报道。
去年,凤凰卫视曾报道过张志超案。
一个重大疑似冤案在未平反前就有两家卫星电视媒体进行视频公开报道,这在以前平反的冤错案件中还是从未有过的。
7月底,澎湃新闻发表了《山东中学生张志超奸杀案复查第二次延期,最高法曾调取阅卷》的报道。
媒体对张志超案的报道日渐深入和广泛,该案更多的疑点也不断地涌现出来,甚至真凶的线索也越来越多。
张志超案的申诉代理律师李逊、王殿学近日接受本社记者采访表示:山东省检察院的复查总会作出结论,而只要此案不平反,我们决不会放弃申诉的努力。
感谢全国媒体包括纸媒、网媒和电视媒体对此案的关注报道,相信张志超案终有水落石出、真相大白的一天。
也希望司法机关能重启侦查,追捕真凶,只有将真凶缉拿归案,才能还张志超以彻底的清白,还受害人一个真正的公道,还司法以公信,还法律以尊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