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和坦桑尼亚、赞比亚关于修建一般货物仓库及其铁路专用线的议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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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和赞比亚共和国三国政府关于坦赞铁路第三期技术合作会谈纪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和赞比亚共和国三国政府关于坦赞铁路第三期技术合作会谈纪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和赞比亚共和国三国政府关于坦赞铁路第三期技术合作会谈纪要文章属性•【缔约国】坦桑尼亚,赞比亚•【条约领域】科学技术•【公布日期】1980.08.29•【条约类别】其他•【签订地点】卢萨卡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和赞比亚共和国三国政府关于坦赞铁路第三期技术合作会谈纪要(签订日期1980年8月29日生效日期1980年8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团和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政府代表团、赞比亚共和国政府代表团,于一九八0年八月二十五日至二十九日在卢萨卡就坦赞铁路第三期技术合作问题举行了会谈。

会谈是在友好、诚挚的气氛中进行的。

现将会谈中商定的问题,纪要如下:一、三国政府代表团听取了坦赞铁路局总经理和中国铁路专家组长关于坦赞铁路的工作报告,一致同意要注意这两个报告。

坦赞铁路自第二期技术合作以来,在中、坦、赞三国政府的关怀和支持下,由于坦赞铁路局全体职工和中国专家组的共同努力,克服了重重困难,取得了一定成绩。

特别值得提及的是,尽管由于暴雨所造成的严重的路基塌陷和桥梁被炸,坦赞铁路两年来还运输了货物一百七十余万吨,输送旅客二百七十余万人次,为坦、赞两国经济的发展和支援南部非洲的解放斗争作出了贡献。

三国政府代表团对此表示满意。

三国政府代表团回顾了坦赞铁路的历史,认为中、坦、赞三国在这方面的合作是富有成效的,并愿意继续进行这种合作。

二、中国政府同意:1.在中、坦桑两国政府一九七四年三月二十九日签订的经济技术合作协定规定的贷款项下和在中、赞两国政府一九七四年二月二十四日签订的经济技术合作协定的贷款项下,各支付人民币一千万元,用于坦赞铁路局向中国成套设备出口公司采购急需的零配件。

为此,三国政府之间签订了有关议定书。

2.将中国政府同坦桑尼亚政府、赞比亚政府一九七九年八月三十一日签订的机车贷款协定的还款期推迟二年,即改为从一九八二年九月一日至一九八七年八月三十一日的五年内,分五次偿还。

中国和坦桑尼亚、赞比亚关于修建一般货物仓库及其铁路专用线的议定书

中国和坦桑尼亚、赞比亚关于修建一般货物仓库及其铁路专用线的议定书

中国和坦桑尼亚、赞比亚关于修建一般货物仓库及其铁路专用线的议定书文章属性•【缔约国】坦桑尼亚,赞比亚•【条约领域】旅游•【公布日期】1975.09.18•【条约类别】议定书•【签订地点】北京正文中国和坦桑尼亚、赞比亚关于修建一般货物仓库及其铁路专用线的议定书(签订日期1975年9月18日生效日期1975年9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政府、赞比亚共和国政府,经过友好协商,就修建一般货物仓库及其铁路专用线问题,签订本议定书,条文如下:第一条根据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政府和赞比亚共和国政府修建达累斯萨拉姆一般货物仓库及其铁路专用线的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意派遣工程技术人员前往坦桑尼亚,对上述项目进行勘测设计和组织施工。

第二条修建上述一般货物仓库及其铁路专用线的费用,由坦桑尼亚政府和赞比亚政府负担;建设用地,由坦桑尼亚政府和赞比亚政府商定。

第三条上述项目所需设计资料,由坦、赞方面负责提供。

第四条修建上述项目所需设备和材料,由中国方面提供的部分,签订合同办理。

其费用由坦、赞方面按合同规定的货币和金额汇交中国银行。

需要在当地购置的设备和材料,由坦、赞方面按中国方面提出的清单筹措并直接支付所需费用。

所需施工机械,利用坦赞铁路局大修基建队的装备。

第五条上述项目所需的运杂费、当地工人工资和其他当地费用,由坦、赞方面直接支付。

第六条参加上述项目施工的当地工人,由坦、赞方面负责管理。

第七条中国工程技术人员在坦桑尼亚帮助修建上述项目期间的工作和生活条件是:一、中国工程技术人员往返坦桑尼亚和中国的旅费,由中国政府负担。

二、中国工程技术人员的住宿、交通、办公、医疗等费用由坦、赞方面直接支付;生活费用(包括伙食费和零用费)由坦、赞方面按每人每月六百五十坦桑尼亚先令的标准,以当地货币按月拨入中国驻坦桑尼亚经济代表处在坦桑尼亚国民商业银行开立的“当地费用账户”。

三、中国工程技术人员应遵守坦桑尼亚政府有关现行法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政府、赞比亚共和国政府关于修建坦桑尼亚—赞比亚铁路的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政府、赞比亚共和国政府关于修建坦桑尼亚—赞比亚铁路的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政府、赞比亚共和国政府关于修建坦桑尼亚—赞比亚铁路的协定文章属性•【缔约国】坦桑尼亚•【条约领域】旅游•【公布日期】1967.09.05•【条约类别】协定•【签订地点】北京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政府、赞比亚共和国政府关于修建坦桑尼亚-赞比亚铁路的协定(签订日期1967年9月5日生效日期1967年9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政府、赞比亚共和国政府,从相互间的友好关系出发,本着在平等互利、互不干涉内政、互相尊重主权和民族尊严的基础上发展经济技术合作关系的共同愿望,签订本协定,条文如下:第一条根据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政府和赞比亚共和国政府发展独立自主的交通运输事业、促进民族经济的发展、加强坦赞两国间经济合作和友好往来的共同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意帮助坦赞两国政府修建自基达杜至康博约全程约一千六百公里的坦-赞铁路。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意在适当时候将考虑帮助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和赞比亚共和国修建从基达杜到达累斯萨拉姆铁路。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意向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政府和赞比亚共和国政府提供修建上述铁路项目的无息的不附带任何条件的贷款。

贷款的金额、提供方式、偿还办法和帐务处理,将在中国方面对上述铁路工程进行勘测、设计之后,同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政府和赞比亚共和国政府商定。

第三条修建上述铁路项目,分三大步骤进行:(一)中国政府先后派出必要数量的专家赴坦桑尼亚和赞比亚,就铁路工程进行考察,其费用由中国负担。

(二)中国政府派出必要数量的专家和技术人员,对铁路工程进行勘测。

根据考察、勘测的结果,由中国方面进行设计。

(三)根据设计结果,由中国政府派遣必要数量的专家和技术人员,帮助坦桑尼亚政府和赞比亚政府组织上述铁路工程的施工。

第四条上述铁路的基本技术原则,将由坦赞双方根据中国专家考察后提出的报告,进行协商,取得一致,以便据以勘测、设计和施工。

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

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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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运程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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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反应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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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
建议书的性质、目的和意义
1. 本建议书是联合国经济及社会理事会危险货物运输专家委员会根据技术发展情况,新物质和 新材料的出现,现代运输系统的要求,特别是确保人民、财产和环境安全的需要编写的。《建议书》 的对象,是各国政府和负责管理危险货物运输的国际组织。这些建议不适用于须遵守专门的国际或国 家规定的远洋或内陆散装货船或油轮的散装危险货物运输。
经过重新组建的委员会在第二届会议(2004年12月10日)上,通过了对《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 书》的一系列修订,主要是收入了一些新的规定(如:烟花的默认分类,处理或回收废弃喷雾器的包 装,喷雾器水槽试验以外的其他选择,意外和事故的通报程序,危害环境物质的标记规定等),和对 原有规定的修订(如:危险货物一览表、在分类标准上与全球化学品统一分类标签制度的统一、感染 性物质的运输、第5.2项的标签,装载和堆放规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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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章保证 ………..………….. ....................................................................................
3
放射性物质的运输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赞比亚共和国政府、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政府关于坦赞铁路第五期技术合作的议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赞比亚共和国政府、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政府关于坦赞铁路第五期技术合作的议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赞比亚共和国政府、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政府关于坦赞铁路第五期技术合作的议定书文章属性•【缔约国】赞比亚,坦桑尼亚•【条约领域】科学技术•【公布日期】1986.08.14•【条约类别】议定书•【签订地点】卢萨卡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赞比亚共和国政府、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政府关于坦赞铁路第五期技术合作的议定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赞比亚共和国政府、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政府,为了进一步改善坦赞铁路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就坦赞铁路第五期技术合作问题,进行了友好协商,达成协议如下:第一条根据赞比亚共和国政府和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政府的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意向赞比亚和坦桑尼亚派遣中国铁路专家组,就坦赞铁路的计划、运输、财务、劳资、机车、车辆、工务、电务和物资工作向坦赞铁路局提供技术指导并参与铁路的管理。

中国专家人数为一百七十名,其中包括必要的翻译、医生、司机和厨师。

中国专家工作的期限为三年,自一九八六年八月十日至一九八九年八月九日。

第二条赞比亚政府和坦桑尼亚政府同意:一、鉴于两国和邻近地区尚有运量潜力,坦赞铁路局需要达到其年度收入指标,赞比亚共和国政府和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政府将在两国总的经济状况允许和坦赞铁路局有能力承担运输的情况下,尽力每年分别分配给坦赞铁路局九十万吨和四十万吨的货运量。

二、赞比亚共和国政府和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政府将继续在财政上给予扶持,拨给坦赞铁路局必要数额的外汇,使其有能力进口设备、材料、油料等;及时由赞境向坦境调拨资金,以保证其正常运营的需要;对坦赞铁路局及时合理地调整运价、催收运费给予支持。

三、赞比亚政府继续实施并改进现有措施,确保赞比亚铁路局同坦赞铁路局的有效合作;坦桑尼亚政府继续实施并改进现有措施,提高达累斯萨拉姆港口的装卸能力,并对坦赞铁路货物的顺利有效运输提供方便。

第三条中国政府、赞比亚政府和坦桑尼亚政府同意坦赞铁路的合作方式为:一、继续执行坦赞铁路局总局和分局两级办公会议制:1.凡属坦赞铁路管理方面的重要问题,如计划、运营、财务、劳资和物资等均由办公会议充分讨论后决定,由总经理、经理发布命令执行;2.坦赞铁路局总局办公会议由坦赞铁路局正、副总经理、各部门经理和中国专家组正、副组长以及与铁路各部门经理对口的中国专家出席;3.坦赞铁路局各分局办公会议由分局经理、分局各部门的主要官员,以及与分局经理和主要官员对口的中国专家出席。

中国和罗马尼亚两国政府经济技术合作委员会第三次会议议定书

中国和罗马尼亚两国政府经济技术合作委员会第三次会议议定书

中国和罗马尼亚两国政府经济技术合作委员会第三次会议议定书文章属性•【缔约国】赞比亚•【条约领域】科学技术•【公布日期】1981.11.24•【条约类别】议定书•【签订地点】北京正文中国和罗马尼亚两国政府经济技术合作委员会第三次会议议定书(签订日期1981年11月24日生效日期1981年11月24日)根据一九七八年八月二十一日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罗马尼亚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关于建立中罗政府经济技术合作委员会的协定》和一九八0年五月二十九日签订的《中罗政府经济技术合作委员会第二次会议议定书》的规定,中罗政府经济技术合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于一九八一年十一月十六日至二十四日在北京举行。

中国政府代表团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副总理、委员会中方主席陈慕华同志率领;罗马尼亚政府代表团由罗马尼亚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第一副总理、委员会罗方主席扬·丁卡同志率领。

双方参加会议人员的名单见附件。

会议本着发展两国经济技术合作的共同愿望,根据需要与可能及平等互利的原则,在亲切友好和相互谅解的气氛中进行。

会议期间,罗马尼亚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第一副总理扬·丁卡等同志受到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主席胡耀邦、副主席邓小平同志和国务院总理赵紫阳同志的接见。

一、委员会第三次会议讨论了下列议题:(一)回顾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以来两国经济技术合作的情况;(二)研究正在执行的生产技术合作项目的进度及其落实措施;(三)研究发展两国经济技术合作的新建议;(四)分析两国贸易情况并商定继续发展的措施。

二、关于会议议题中的问题,双方商定并确认如下:(一)回顾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以来两国经济技术合作的情况委员会满意地看到,自上次会议以来,双方为实现经济技术合作项目进行了积极的工作。

一九八0年十一月和一九八一年六月,罗马尼亚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总理伊利耶·维尔德茨同志和外交部长斯特凡·安德烈同志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了正式友好访问,就两国经济技术合作问题分别同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副主席邓小平同志、国务院总理赵紫阳同志以及副总理谷牧同志和副总理兼外交部长黄华同志广泛而卓有成效地交换了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向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政府提供特殊优惠关税待遇的换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向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政府提供特殊优惠关税待遇的换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向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政府提供特殊优惠关税待遇的换文文章属性•【缔约国】坦桑尼亚•【条约领域】税收•【公布日期】2004.08.27•【条约类别】换文•【签订地点】达累斯萨拉姆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向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政府提供特殊优惠关税待遇的换文中方去文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工贸部长朱马·恩加松瓦先生阁下阁下:我荣幸地告知阁下,为促进贵国经济发展并加强我们两国的经贸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下称“中国”)政府决定对于出口至中国的原产于贵国的部分产品给予特别优惠关税待遇(有关产品清单见附件Ⅰ),所列产品的进口关税税率将自2005年1月1日起降至零。

有关原产地规则(见附件Ⅱ)及原产地证书的签发和核查程序(见附件Ⅲ)已由中国海关总署制订完成,请贵国主管部门予以确认。

如在特别优惠关税待遇实施后,所列产品进口至中国的数量增加,对中国生产同类或直接竞争产品的国内产业造成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中国政府有权中止所设产品的特别优惠关税待遇,并与贵国政府协商以寻求共同满意的解决办法。

如蒙阁下复函确认,此函连同其附件Ⅰ、Ⅱ、Ⅲ与阁下的复函即成为中国政府与贵国政府之间的一项协议。

顺致崇高敬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大使馆临时代办唐光志(签字)二○○四年八月二十三日于达累斯萨拉姆坦方来文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大使馆临时代办唐光志先生阁下:我谨收到阁下2004年8月23日第CECR/73号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提供特别优惠关税待遇”的来函,其内容如下:“(内容同中方去文)”我荣幸地代表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政府确认上述来函内容,并同意本函和阁下来函连同附件Ⅰ、Ⅱ、Ⅲ构成我们两国政府间的一项协议。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工贸部长朱马·恩加松瓦(签字)二○○四年八月二十七日于达累斯萨拉姆附件Ⅰ、Ⅱ、Ⅲ: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向几内亚共和国政府提供特殊优惠关税待遇的换文》(2004年7月20日)的附件Ⅰ、Ⅱ、Ⅲ。

18.《中国与坦桑尼亚合资企业合同(中英文)》

18.《中国与坦桑尼亚合资企业合同(中英文)》

CONTRACT OF JOINT VENTURE ENTERPRISE BY CHINA AND TANZANIA目录 CONTENT第一章总则Chapter 1 General Provisions第二章经营目的和规模Chapter 2 Business Purpose & Scale第三章投资总额,投资比例及资本转让Chapter 3 Total Investment, Investment Proportion & Capital Transfer第四章利润分配和亏损负担Chapter 4 Profit & Loss Distribution第五章公司各方的责任Chapter 5 Responsibilities of Each Party To The Company第六章董事会Chapter 6 Board of Directors第七章经营管理机构Chapter 7 Business Management Offices第八章劳动管理Chapter 8 Labor Management第九章设备、原材料和配件的采购Chapter 9 Purchase of Equipments, Raw Materials & Spares第十章税务、财务及审计Chapter 10 Tax, Finance & Audition第十一章保险Chapter 11 Insurance第十二章公司期限及正常终止Chapter 12 Duration & Termination of The Company第十三章合同的修改、变更与终止Chapter 13 Amendment, Alteration & Termination of Contract第十四章违约责任Chapter 14 Liability for Breach of Contract第十五章不可抗力Chapter 15 Force Majeure第十六章适用法律Chapter 16 Applicable Law第十七章争议的解决Chapter 17 Settlement of Disputes第十八章合同的生效及其它Chapter 18 Effectiveness of the Contract and Miscellaneous第一章总则Chapter 1 General Provisions以Raphael Matthew Naibala Lukumay先生(ID号码)为代表的公司和中国商人先生,根据坦桑尼亚的法律法规,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通过友好协商,同意在坦桑尼亚共同投资举办合资经营企业,特订立本合同。

关于中国帮助坦桑尼亚建设一座年产十五万吨煤矿并撤销一九七八年九月十四日议定书的换文

关于中国帮助坦桑尼亚建设一座年产十五万吨煤矿并撤销一九七八年九月十四日议定书的换文

关于中国帮助坦桑尼亚建设一座年产十五万吨煤矿并撤销一九七八年九月十四日议定书的换文文章属性•【缔约国】坦桑尼亚•【条约领域】工业农业•【公布日期】1981.12.01•【条约类别】换文•【签订地点】达累斯萨拉姆正文关于中国帮助坦桑尼亚建设一座年产十五万吨煤矿并撤销一九七八年九月十四日议定书的换文(签订日期1981年12月1日生效日期1981年12月1日)(一)我方去文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财政部长阿米尔·贾马尔先生阁下阁下:我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确认,中、坦桑双方经过友好协商,达成协议如下:一、关于是否建设基威那煤矿事,中方于一九八一年三月十八日照会中要求坦桑方予以慎重考虑,并说明中方将尊重坦桑方的决定。

坦桑财政部首秘卡扎乌拉先生于一九八一年九月十七日致函中国驻坦桑尼亚经济代表,矿业部长马莱赛拉先生于一九八一年九月二十二日致函中国驻坦桑大使,该两函称,坦桑方经过全面考虑后,认为中方照会中提出的问题,坦桑方可以自行解决,并决定仍建煤矿,规模改为年产原煤十五万吨。

根据坦桑政府这项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意帮助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政府建设一座规模年产十五万吨的基威那煤矿,并为该矿生产生活用电建设一座火力发电站。

二、建设上述项目所需的设计费、技术资料费、设备材料费和施工机械耗损费等,在中、坦两国政府一九七四年三月二十九日签订的经济技术合作协定的贷款项下支付;建设上述项目所需的当地费用由坦桑尼亚政府自理。

三、中、坦桑双方同意撤销两国政府一九七八年九月十四日签订的《关于建设基威那煤矿、基威那火力发电站和输电线路的议定书》。

上述内容,如蒙阁下复函确认,本函和阁下的复函即成为两国政府间的一项协议。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何功楷(签字)一九八一年十二月一日于达累斯萨拉姆(二)对方来文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何功楷先生阁下阁下:你今天的来函收悉。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政府、赞比亚共和国政府关于坦赞铁路第三期技术合作的议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政府、赞比亚共和国政府关于坦赞铁路第三期技术合作的议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政府、赞比亚共和国政府关于坦赞铁路第三期技术合作的议定书文章属性•【缔约国】坦桑尼亚,赞比亚•【条约领域】科学技术•【公布日期】1980.08.29•【条约类别】议定书•【签订地点】卢萨卡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政府、赞比亚共和国政府关于坦赞铁路第三期技术合作的议定书(签订日期1980年8月29日生效日期1980年8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政府、赞比亚共和国政府,就坦赞铁路第三期技术合作问题,经过友好协商,达成协议如下:第一条根据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政府和赞比亚共和国政府的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意向坦桑尼亚和赞比亚派遣中国铁路专家组,对坦赞铁路的机务、车辆、工务、电务和物资工作进行技术指导。

中国专家人数应为一百五十名,其中包括技术人员、翻译、厨师和辅助人员。

上述中国专家人数中各类人员的数量由坦赞铁路局总经理同中国铁路专家组长商定。

第二条中国专家组在坦桑尼亚和赞比亚工作的期限为两年,自一九八0年七月十五日至一九八二年七月十四日。

第三条中国专家前往坦桑尼亚和赞比亚的国际旅费,由中国政府负担,从坦桑尼亚和赞比亚返回中国的国际旅费由坦桑尼亚政府和赞比亚政府负担并直接支付。

中国专家在坦桑尼亚和赞比亚工作期间所需的生活费、医疗费、办公费、交通费、出差费、住宿费,由坦桑尼亚政府和赞比亚政府负担并直接支付。

其费用标准按中、坦和中、赞两国政府的有关换文办理。

中国政府为专家组配备的炊事人员的费用由中国政府负担。

第四条中国专家在坦桑尼亚和赞比亚工作期间,分别享有中、坦或中、赞两国政府规定的假日。

每工作满十一个月享有一个月的休假。

休假期间的生活费按上述第三条的规定办理。

如因工作需要,不能在当年休假的,可保留在下年度补休。

第五条中国政府同坦桑尼亚政府和赞比亚政府协商后,可以召回或更换中国专家。

坦桑尼亚政府和赞比亚政府同中国政府协商后,可以缩短中国专家工作期限,或更换中国专家。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尼日利亚联邦共和国政府开展两国钢铁项目合作议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尼日利亚联邦共和国政府开展两国钢铁项目合作议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尼日利亚联邦共和国政府开展两国钢铁项目合作议定书文章属性•【缔约国】尼日利亚•【条约领域】工业农业•【公布日期】1997.05.12•【条约类别】议定书•【签订地点】XXX贾订立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尼日利亚联邦共和国政府开展两国钢铁项目合作议定书由中国冶金工业部所代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下称“中方”)与由尼日利亚动力钢铁部所代表的尼日利亚联邦共和国政府(下称“尼方”)本着平等友好、互惠互利的原则,就双方开展尼日利亚钢铁行业的有关合作事宜进行了会谈,并达成共识。

根据1996年4月中尼两国北京混委会商定的关于加强两国在钢铁领域的合作的意见,中方已指定中国冶金建设集团公司(中冶集团公司)负责具体实施项目,该公司多次派专家对尼方所属的重点钢厂进行考察,并于1997年元月向尼方提交了《恢复戴尔塔钢厂生产的建议书》。

尼方与中方专家对建议书进行认真研讨后,于1997年4月24日签订了旨在帮助首先恢复戴尔塔钢厂生产并进行管理与技术合作的《备忘录》。

双方认为《备忘录》商定的合作项目应尽快予以落实,并付诸实施。

双方政府完全支持合作项目的进行,并为合作项目的顺利实施创造条件。

双方商定的协议如下:1.双方完全认可《备忘录》所述内容,并认为通过开展管理与技术合作,两国企业能实现互惠互利之宗旨。

2.双方议定以戴尔塔钢厂项目作为合作之开端并商定如下安排:1)实施戴尔塔钢厂项目,旨在恢复生产、提高技术及管理水平,以保证双方合同执行完后该钢厂可达产100%。

2)尼方保证提供双方合同中所规定的资金及条件。

中方保证监督、协助上述项目的实施,直至项目完成。

3)中方企业(中冶集团公司)将按双方合同承接各项生产技术责任,并对钢厂进行管理,保证合同执行完后移交时是一个100%达产的钢厂。

3.尼方认可中国冶金建设集团公司具备实施上述项目的技术实力与管理经验。

中方对此表示支持。

4.双方的企业(或指定部门)将就这些具体合作项目签订合同,并提交各自政府以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突尼斯共和国关于易货贸易的议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突尼斯共和国关于易货贸易的议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突尼斯共和国关于易货贸易的议定书文章属性•【缔约国】突尼斯•【条约领域】贸易•【公布日期】1984.11.20•【条约类别】议定书•【签订地点】北京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突尼斯共和国关于易货贸易的议定书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贸易部和突尼斯共和国外交部,为了进一步发展两国间的贸易关系,经过友好协商,一致同意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进行易货贸易。

第二条本议定书的易货品种确定如下:1.中方向突方出口棉花、小麦和玉米。

2.突方向中方出口磷酸二铵和三料过磷酸钙。

本易货贸易是两国目前传统贸易的补充。

第三条中突双方出口本议定书第二条规定的商品,实行等值易货。

第四条双方指定的实施机构同时商签上述商品的买卖合同。

本议定书项下交换的商品参照国际市场价格以美元计价。

两国实施机构签定的合同应同期并在良好协调和平衡的情况下执行。

第五条1.本议定书上述第二条易货商品的结算通过在中国银行和突尼斯中央银行相互以对方名义开立的两个美元专用帐户进行,记载本议定书项下的易货货款。

该货款的支付应凭不可撤销的信用证办理。

2.上述帐户将于一九八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进行结算。

帐户上如有余额,应在三个月内,即下一年的三月三十一日以前以美元偿还。

该余额不应超过在此期间已签并履行的合同总额的百分之五。

如到期不能偿还,余额将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加息。

第六条本议定书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一九八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本议定书期满前三个月,如缔约任何一方未以书面通知缔约另一方终止本议定书,则本议定书将逐年自动延长。

本议定书于一九八四年十一月二十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法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尼斯共和国对外经济贸易部代表外交部代表吕学俭本·阿尔法(签字)(签字)。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赞比亚共和国政府经济技术合作议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赞比亚共和国政府经济技术合作议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赞比亚共和国政府经济技术合作议定书文章属性•【缔约国】赞比亚•【条约领域】科学技术•【公布日期】1980.04.11•【条约类别】议定书•【签订地点】北京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赞比亚共和国政府经济技术合作议定书(签订日期1980年4月11日生效日期1980年4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赞比亚共和国政府,为了进一步发展两国间的经济技术合作关系,本着互相支持、平等互利的原则,经过友好协商,签订本议定书。

第一条赞比亚共和国政府希望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帮助实施下列项目:一、建设农场,主要种植稻谷、小麦和经营饲养业以及农副产品加工。

二、建设公路,包括勘测、设计、提供材料和施工机械、组织施工,或其中一部分。

主要公路为:(一)卡拉伯——卡朗哥拉公路;(二)恩切莱——姆温斯——曼萨公路;(三)恰马——马土姆博公路;(四)姆当达——恰沃马公路。

三、建设粮食加工厂。

四、建设油料加工厂。

五、建设卡布韦棉纺织印染厂职工生活区房屋。

六、派遣技术人员,维修广播发射台的设备和培训赞方技术人员。

七、派遣技术人员,对“农村新建中心”种植稻谷和小麦进行技术指导。

第二条实施上述项目的费用,由赞比亚政府自筹,包括支付可兑换货币。

第三条中国政府将指定中国有关公司同赞比亚政府指定的机构,具体商谈实施上述项目的可能性。

对双方均具备实施条件的项目,由中国有关公司同赞比亚有关机构签订合同执行。

本议定书于一九八0年四月十一日在北京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赞比亚共和国政府代表代表姬鹏飞穆索科特瓦内(签字)(签字)M2313--010921xxj。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阿尔巴尼亚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向阿尔巴尼亚供应一般物资的议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阿尔巴尼亚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向阿尔巴尼亚供应一般物资的议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阿尔巴尼亚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向阿尔巴尼亚供应一般物资的议定书
文章属性
•【缔约国】阿尔巴尼亚
•【条约领域】贸易
•【公布日期】1975.07.03
•【条约类别】议定书
•【签订地点】北京
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阿尔巴尼亚人民共和国
政府关于中国向阿尔巴尼亚供应一般物资的议定书
(签订日期1975年7月3日
生效日期1975年7月3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阿尔巴尼亚人民共和国政府,根据一九七五年七月三日在北京签订的《关于中国向阿尔巴尼亚提供长期无息贷款的协定》的规定,签订本议定书。

条文如下:
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在一九七六年到一九八0年期间,供应阿尔巴尼亚人民共和国政府的一般物资,按照本议定书所附货单办理。

该货单为本议定书的组成部分。

第二条本议定书第一条所规定的中国供应阿尔巴尼亚货物的价款以及从中国港口到阿尔巴尼亚港口的货物运输所需的费用,由一九七五年七月三日签订的《关于中国向阿尔巴尼亚提供长期无息贷款的协定》第一条规定的贷款金额内支付。

为此,阿方将使用该项贷款三亿二千万元。

第三条中国贷款项下供应阿尔巴尼亚一般物资的价格,按中阿两国贸易价格计算。

第四条本议定书的有效期限,自签字之日起至执行完毕为止。

本议定书于一九七五年七月三日在北京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阿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注:货单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阿尔巴尼亚人民共和国政府
全权代表全权代表
李先念查尔查尼
(签字)(签字)
m2083--010925wwj。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毛里塔尼亚伊斯兰共和国政府一九六七年二月十六日签订的贸易协定补充条款议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毛里塔尼亚伊斯兰共和国政府一九六七年二月十六日签订的贸易协定补充条款议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毛里塔尼亚伊斯兰共和国政府一九六七年二月十六日签订的贸易协定补充条款议定书文章属性•【缔约国】毛里塔尼亚•【条约领域】贸易•【公布日期】1972.05.16•【条约类别】议定书•【签订地点】北京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毛里塔尼亚伊斯兰共和国政府一九六七年二月十六日签订的贸易协定补充条款议定书(签订日期1972年5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毛里塔尼亚伊斯兰共和国政府为了在伟大友谊和相互谅解的基础上巩固和发展两国间的贸易往来和经济关系,同意按照本补充条款议定书对一九六七年二月十六日的协定作如下补充:第一条一九六七年二月十六日协定的第一条的最后一段,即“本协定对未列入附表甲和乙的商品的交换并无限制之意。

”删去。

第二条根据本协定,中国产品系指产自并来自中国的产品,毛里塔尼亚产品系指产自并来自毛里塔尼亚的产品。

协定的规定并不限制毛里塔尼亚法人或自然人同中国对外贸易机构缔结未列入附表甲和乙的商品的进口或出口交易的权利。

两国的有关部门对有关所述商品进出口的申请应该给予有利的考虑。

第三条附于一九六七年二月十六日协定的中国从毛里塔尼亚进口的货单仍为有效。

附于一九六七年二月十六日协定的毛里塔尼亚从中国进口的货单订列如下:茶叶。

各种农业机械、畜牧机械、园艺机械、缝纫机。

建筑材料:水泥、窗纱、刺铁丝。

粮谷。

纺织品:丝绸、丝线、纺织纤维线、合成纤维线、毛线。

化工产品:油漆、泡沫床垫。

日用百货:肥皂、瓷盘、日用陶瓷、卫生陶瓷、各种针、各种钮扣、刷子、桅灯、玩具、乐器、假发、搪瓷器皿、电扇、煤油炉、钟表、手工具、锁、门锁、门把手。

各种水果(鲜的、干的、罐头)、果酱、糖果。

文教用品。

皮革制品。

第四条本议定书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毛里塔尼亚伊斯兰共和国于一九六七年二月十六日在北京签订的贸易协定的组成部分。

本议定书于一九七二年五月十六日在北京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法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毛里塔尼亚伊斯兰共和国政府全权代表全权代表白相国艾哈迈德·乌尔德·阿卜杜拉(签字)(签字)m1787--010921wwj。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罗马尼亚公共工程国土规划部合作议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罗马尼亚公共工程国土规划部合作议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罗马尼亚公共工程国土规划部合作议定书文章属性•【缔约国】罗马尼亚•【条约领域】环境资源能源•【公布日期】1994.04.29•【条约类别】议定书•【签订地点】布加勒斯特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罗马尼亚公共工程国土规划部合作议定书(签订日期1994年4月29日)本着继续和加强两国的友好关系以及在平等互利的关系基础上发展两国的经济、贸易和技术合作的共同愿望,为在两国的城市规划、建筑艺术、公共工程和建筑工程领域创造和促进有利的合作气氛,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和罗马尼亚公共工程国土规划部(以下称双方)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双方在以下主要方面建立合作关系:*在建设科研、设计和施工方面交换情报及有关经济和投资政策的法律和法规;*在两国城市规划、建筑工程、建筑艺术、建筑工程中的生态、建筑工程信息化领域中对两国所面临的有关设计和施工方面新课题的科研和试验工程进行共同协调和实施;*在对地质工程条件复杂的地区制定安全和经济方案、防止自然和工艺危险现象扩散方面共同规划和实施项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罗马尼亚或第三方市场共同建设:住房、能源项目、进行城建开发、农业工业项目等等;*共同组织和参与举办包括第三方市场在内的国际博览会,对共同感兴趣的课题联合举办经验交流和研讨会。

第二条双方为在建筑工程领域加快解决当前的科技课题而建立直接联系,成立合资公司并为发展双方有关机构的科技和贸易联系创造条件。

第三条为开展建筑工程服务,双方认为有必要制定使工程得以实施的授与许可证的机制,以及根据各自国家的有关法律制定相互承认许可证和证书的机制。

第四条双方的直接联系根据商定的合作纲要、议定书和计划加以实现,而有资格承担公共工程的法人则根据当事人之间所签定的协定和合同进行直接联系。

如需要对本议定书商定的合作项目进行具体落实时,双方规定可以签署补充协议。

第五条双方将支持有资格承担公共工程的法人之间直接发展贸易、科技关系,支持它们在我们两国或第三国共同制定和实施建筑工程项目方面建立接触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利比里亚共和国政府关于经济技术合作项目的议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利比里亚共和国政府关于经济技术合作项目的议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利比里亚共和国政府关于经济技术合作项目的议定书文章属性•【缔约国】利比里亚•【条约领域】科学技术•【公布日期】1981.08.27•【条约类别】议定书•【签订地点】蒙罗维亚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利比里亚共和国政府关于经济技术合作项目的议定书(签订日期1981年8月27日生效日期1981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利比里亚共和国政府,为发展两国间的经济技术合作,进行了友好商谈,达成协议如下:第一条综合体育场项目,继续实施体育场和运动员宿舍,所需当地费用改为在中、利两国政府一九七八年六月二十八日签订的经济技术合作协定规定的贷款项下支付。

当地费用的管理办法等有关事宜,双方另行商定。

体育馆建设暂缓进行。

第二条农业和水利项目,继续实施巴他维水稻项目,建设阶段所需费用(包括当地费用)在上述贷款项下支付。

该项目的规模、施工方式、经营内容等具体事宜,将由中、利两国政府各自指定的机构另签合同。

沙亚-杜珀稻谷农场、噶乌拉-汤珀水稻和蔬菜项目、珀丁水利工程的修复、稻谷良种站和蔬菜生产站可能性考察、圣约翰河等三条河谷局部河段地区种植水稻可能性纯技术考察以及弗亚、日勒镇和桔阿荣三个水利工程技术指导等项目不再进行。

第三条巴里克糖业项目,根据两国政府一九八0年九月三日和十二日的换文,于一九八一年五月底结束技术合作;酒精车间和机修车间不再进行。

第四条撤销木器家具厂可能性考察和提供广播电台发射机项目。

第五条上述暂缓进行、不再进行和撤销的项目已发生的费用,按原协议的有关规定办理结算。

第六条本议定书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双方履行完毕本议定书规定的有关义务之日止。

两国政府已签经济技术合作协议与此相抵触者,以本议定书为准。

本议定书于一九八一年八月二十七日在蒙罗维亚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利比里亚共和国政府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利比里亚共和国利比里亚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外交部部长刘溥加布里埃尔·巴克斯·马修斯(签字)(签字)。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中非帝国政府关于建设公路桥的议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中非帝国政府关于建设公路桥的议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中非帝国政府关于建设公路桥的议定书文章属性•【缔约国】中非•【条约领域】工业农业•【公布日期】1978.12.11•【条约类别】议定书•【签订地点】班吉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中非帝国政府关于建设公路桥的议定书(签订日期1978年12月11日生效日期1978年12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中非帝国政府,为了进一步加强两国之间的友好合作关系,签订本议定书,条文如下:第一条根据中非帝国政府发展交通事业的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意帮助中非帝国政府在洛巴耶河上建设一座公路桥。

第二条建设公路桥的考察、设计所需的费用和由中国提供的设备材料费用以及施工机械耗损费,在一九六五年一月十四日中、中非两国政府签署的经济技术合作协定议定书规定的贷款项下支付。

第三条建设公路桥所需的当地费用按中、中非两国政府一九七八年九月七日和二十九日换文的规定办理。

该项费用包括:当地材料的购置费及其运输费;中方提供设备物资到港后的一切费用及从港口至工地的运杂费;当地工人工资及有关费用;中国工程技术人员在中非工作期间的生活费、住宿费、医疗费、办公费和交通费;以及为实施本项目在中非发生的其他费用。

第四条中国政府根据项目实施进度派遣必要数量的工程技术人员前往中非为建桥提供技术援助,其待遇和工作条件按两国政府一九七八年十一月二十二日和二十三日换文规定办理。

第五条公路桥的具体位置、桥型、主要技术指标、为建设该桥的双方分工以及费用结算办法等事宜,由双方另行商签会谈纪要加以规定。

第六条本议定书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双方履行完毕一切有关义务之日止。

本议定书于一九七八年十二月十一日在班吉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法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中非帝国政府代表李石勒布代尔(签字)(签字)M2178--010921xxj。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政府文化协定一九九二至一九九四年执行计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政府文化协定一九九二至一九九四年执行计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政府文化协定一九九二至一九九四年执行计划文章属性•【缔约国】坦桑尼亚•【条约领域】文化教育•【公布日期】1992.08.26•【条约类别】其他•【签订地点】北京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政府文化协定一九九二至一九九四年执行计划(签订日期1992年8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政府,为促进两国友好关系的进一步发展,加强两国文化交流和合作,根据一九九二年四月三十日在多多马签订的两国文化协定第十条规定,特签订一九九二年至一九九四年执行计划,条文如下:一、文化艺术(一)中国政府文化代表团(不超过四人)访问坦桑尼亚,为期四周。

(二)坦桑尼亚政府文化代表团(不超过四人)访问中国,为期两周。

(三)中国艺术团(不超过二十人)访问坦桑尼亚,为期两周。

(四)坦桑尼亚艺术团(不超过二十人)访问中国,为期两周。

(五)中国工艺美术品、图书或其他展品参加每年一次的达累斯萨拉姆“七·七”国际博览会,进行展销,随展人员二至三人,为期两周。

(六)坦桑方在华举办美术和工艺品展销,随展二至三人,为期两周。

(七)坦桑尼亚口头文学考察组(三人)访问中国,由中国民间艺术家协会接待。

(八)中国民间文学考察组(三人)访问坦桑尼亚。

(九)坦桑尼亚艺术家参加中国国际民间艺术节和其他艺术节活动,并进行访问演出。

(十)中国艺术家代表团访问坦桑尼亚,为期两周。

二、教育(十一)中方每年继续向坦桑方提供三十个奖学金名额,其中除三名用于培养医学本科生外,其余名额均用于为坦桑方高等院校、科研、政府部门或坦赞铁路培养教师、科研或管理人员。

有关招生细节由两国主管部门另行协商决定。

(十二)坦桑方向中方每年提供五个奖学金名额,其中两名高级奖学金生,供中方派遣高级访问学者到坦桑尼亚进行研究。

进修和研究的专业或专题包括语言、人文和社会科学等学科。

(十三)根据一九九0年五月二十五日有关换文精神,中国政府向坦桑尼亚政府提供一百万元人民币赠款,用于向达累斯萨拉姆技术学院土木工程系派遣教师和提供实验室设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欧洲共同体及其成员国海运协定修改议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欧洲共同体及其成员国海运协定修改议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欧洲共同体及其成员国海运协定修改议定书文章属性•【缔约国】欧洲共同体•【条约领域】海上运输•【公布日期】2005.09.05•【条约类别】议定书•【签订地点】北京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欧洲共同体及其成员国海运协定修改议定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为一方,与比利时王国,捷克共和国,丹麦王国,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爱沙尼亚共和国,希腊共和国,西班牙王国,法兰西共和国,爱尔兰,意大利共和国,塞浦路斯共和国,拉脱维亚共和国,立陶宛共和国,卢森堡大公国,匈牙利共和国,马耳他共和国,荷兰王国,奥地利共和国,波兰共和国,葡萄牙共和国,斯洛文尼亚共和国,斯洛伐克共和国,芬兰共和国,瑞典王国,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以下称“欧共体成员国”,由欧盟理事会代表),以及由欧盟理事会代表的欧洲共同体(以下称“欧共体”)为另一方,考虑到捷克共和国、爱沙尼亚共和国、塞浦路斯共和国、拉脱维亚共和国、立陶宛共和国、匈牙利共和国、马耳他共和国、波兰共和国、斯洛文尼亚共和国以及斯洛伐克共和国在二○○四年五月一日加入欧洲联盟和欧共体,兹达成一致如下:第一条捷克共和国、爱沙尼亚共和国、塞浦路斯共和国、拉脱维亚共和国、立陶宛共和国、匈牙利共和国、马耳他共和国、波兰共和国、斯洛文尼亚共和国以及斯洛伐克共和国成为于二○○二年十二月六日在布鲁塞尔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欧洲共同体及其成员国海运协定》(以下称“协定”)的缔约方。

第二条附在本议定书后的以捷克文、爱沙尼亚文、拉脱维亚文、立陶宛文、匈牙利文、马耳他文、波兰文、斯洛文尼亚文和斯洛伐克文写成的协定文本,与协定第十四条规定的其它语言文本同等作准。

第三条本议定书将由缔约各方根据其本国程序批准。

生效日期与协定相同。

但是如果本议定书被缔约各方批准的日期晚于协定生效日期,则本议定书将在各方互相通知对方完成国内程序之日生效。

第四条本议定书于二○○五年九月五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捷克文、丹麦文、荷兰文、英文、爱沙尼亚文、芬兰文、法文、德文、希腊文、匈牙利文、意大利文、拉脱维亚文、立陶宛文、马耳他文、波兰文、葡萄牙文、斯洛文尼亚文、斯洛伐克文、西班牙文和瑞典文写成,每种文本同等作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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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和坦桑尼亚、赞比亚关于修建一般货物仓库及其铁路专用线的议定

中国坦桑尼亚赞比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政府、赞比亚共和国政府,经过友好协商,就修建一般货物仓库及其铁路专用线问题,签订本议定书,条文如下:
第一条根据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政府和赞比亚共和国政府修建达累斯萨拉姆一般货物仓库及其铁路专用线的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意派遣工程技术人员前往坦桑尼亚,对上述项目进行勘测设计和组织施工。

第二条修建上述一般货物仓库及其铁路专用线的费用,由坦桑尼亚政府和赞比亚政府负担;建设用地,由坦桑尼亚政府和赞比亚政府商定。

第三条上述项目所需设计资料,由坦、赞方面负责提供。

第四条修建上述项目所需设备和材料,由中国方面提供的部分,签订合同办理。

其费用由坦、赞方面按合同规定的货币和金额汇交中国银行。

需要在当地购置的设备和材料,由坦、赞方面按中国方面提出的清单筹措并直接支付所需费用。

所需施工机械,利用坦赞铁路局大修基建队的装备。

第五条上述项目所需的运杂费、当地工人工资和其他当地费用,由坦、赞方面直接支付。

第六条参加上述项目施工的当地工人,由坦、赞方面负责管理。

第七条中国工程技术人员在坦桑尼亚帮助修建上述项目期间的工作和生活条件是:
一、中国工程技术人员往返坦桑尼亚和中国的旅费,由中国政府负担。

二、中国工程技术人员的住宿、交通、办公、医疗等费用由坦、赞方面直接支付;生活费用(包括伙食费和零用费)由坦、赞方面按每人每月六百五十坦桑尼亚先令的标准,以当地货币按月拨入中国驻坦桑尼亚经济代表处在坦桑尼亚国民商业银行开立的“当地费用账户”。

三、中国工程技术人员应遵守坦桑尼亚政府有关现行法令。

他们应缴纳的直接捐税,由坦、赞方面负担。

他们享有中、坦两国政府规定的假日。

第八条实施上述项目的具体事宜,另行签订会谈纪要规定。

第九条本议定书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三国政府履行完毕本议定书规定的一切有关义务之日止。

本议定书于一九七五年九月十八日在北京签订,共三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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