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区商品房预售资金专用账户监管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情况汇报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情况汇报
关于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情况的汇报,我将从多个角度进行全面回答。
首先,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是指对开发商从购房者处预收的房款进行监管的工作。
这一工作是为了保障购房者的利益,防止开发商挪用资金,确保预售资金的安全性和合法性。
从监管工作的角度来看,监管部门需要建立健全的监管制度和规章,明确预售资金的监管责任和流程,确保预售资金的使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监管部门还需要加强对开发商的监督检查,确保其预售资金的合规运作。
另外,监管工作还需要加强对预售资金的专项监管,包括建立专门的监管账户,对资金流向进行严格监控,确保预售资金不被挪用或滥用。
同时,监管部门还需要加强对开发商资信情况的评估,以及对开发商的风险防范和监管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
此外,监管部门还需要加强对购房者权益的保护,及时公布监管信息,对开发商的不良行为进行曝光和处理,保障购房者的知情
权和选择权。
总的来说,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需要从制度建设、监督检查、资金监管和购房者权益保护等多个方面全面加强,确保预售资金的安全和合法性,维护购房者的合法权益。
希望这些信息能够对你有所帮助。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督管理,防止商品房交易风险保障购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房地产市场交易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监管资金,是指预售人将其开发建设的商品房在竣工备案前预售给购房人,由购房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的预购房款(包括首付款、分期付款、一次性付款和银行按揭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
本办法所称监管银行(即受托银行),是指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设立资金监管账户的银行。
本办法所称预售人,是指预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
本办法所称购房人,是指购买预售商品房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由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指导商品房预售资金的使用。
人民银行、银监部门负责对监管银行的预售资金监管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由商品房预售许可部门(以下简称“监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其主要工作职责是:(一)办理预售人和受托银行监管协议备案;(二)办理商品房预售资金使用计划备案;(三)监督管理预售资金支取;(四)向相关部门提供施工、监理等单位的诚信情况,并定期公示;(五)受理商品房预售资金收缴、使用中违法违规行为的投诉;(六)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其他有关工作。
商品房预售许可部门、人民银行和银监部门应当建立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调机制。
第五条监管银行应当按照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约定,配合监管部门共同做好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并按照监管项目分别建立商品房预售资金收缴、支出台账,加强对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缴存、使用等事项的日常监管:(一)按本办法要求及时开设商品房预售资金专用账户;(二)审核预售人预售资金支取凭证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对不符合条件的支取不予划转预售资金;(三)对违规挪用预售资金的行为及时向监管部门通报;(四)将商品房预售资金专用账户情况及预收款的缴存、支取相关凭证报当地监管部门和人民银行备案。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
是指针对商品房预售款项进行监管的具体细则和要求。
以下是一些可能包括的实施细则:
1. 监管机构:明确负责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相关机构,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金融监管机构。
2. 开设专户:规定开发商必须将商品房预售款项存入指定的银行专户,并禁止开发商将预售款项用于其他用途。
3. 资金监管要求:明确开发商必须按时足额缴纳预售款项,并规定了缴纳款项的具体时间和方式。
4. 资金监管流程:规定开发商和购房者之间的资金流转流程,包括预售款项的收付、账务处理等。
5. 资金监管机制:建立预售资金监管机制,包括银行、监管机构和开发商之间的协调和监督机制,确保预售款项的安全和合规使用。
6. 资金监管措施:明确监管机构对开发商的资金监管措施,包括进行资金监测、资金流向审查、风险提示等。
7. 违规处理:规定对于违反预售资金监管规定的开发商,监管机构将采取相应的惩罚措施,如罚款、吊销开发资质等。
这些实施细则旨在保护购房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商品房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具体的实施细则可能会因国家和地区的不同而有所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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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市直管项目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的通知
漳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市直管项目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漳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公布日期】2021.11.05
•【字号】漳建房〔2021〕34号
•【施行日期】2021.11.0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
正文
漳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市直管项目商品房预售
资金监管实施细则》的通知
漳建房〔2021〕34号
各县(区)、开发区(投资区、高新区)住建局,各商业银行,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确保预售资金安全并专款用于工程建设,保障购房人合法权益,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福建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实际,特制定《市直管项目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请各县(区)、开发区(投资区、高新区)住建局结合本地实际,参照制定实
施细则,并于2021年11月底前报送我局。
(联系人:李友力,联系电话:2096731,邮箱:*****************)
附件:《市直管项目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
漳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11月5日。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范文(5篇)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健全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制度,规范商品房预售资金的使用、监管和管理,促进商品房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商品房销售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产权管理机构、预售资金监管机构等各相关主体的预售资金监管工作。
第三条商品房预售资金指的是购房人根据商品房预售合同向房地产开发企业提前支付的一定金额,包括购房款、首付款、订金等。
第二章预售资金的存储和监管第四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将预售资金存入中国人民银行设立的专户,并由预售资金监管机构进行监管。
第五条预售资金监管机构应当设立独立的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并委托专业机构进行监管,确保预售资金的安全性和完整性。
第六条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的开立和使用,应当遵循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定,不得挪用、冻结或私自处置。
第七条预售资金监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和规范的操作流程,确保预售资金监管工作的规范、高效。
第八条预售资金监管机构应当定期对预售资金进行核对和清点,确保预售资金的准确性和真实性。
第九条预售资金监管机构应当及时向购房人提供预售资金的状态和使用情况,保障购房人的知情权。
第三章预售资金的使用管理第十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使用预售资金时,应当遵守《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一条房地产开发企业使用预售资金应当按照用途的不同分别存入不同的商业银行账户,确保资金的专项使用。
第十二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使用预售资金时,应当按照工程进度、质量检验等要求进行结算,并及时报送相关报表给预售资金监管机构。
第十三条预售资金监管机构应当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查和监督,确保资金使用的合法合规。
第四章预售资金的监管报表和公示第十四条预售资金监管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制定预售资金监管报表,对预售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报送。
第十五条预售资金监管机构应当披露预售资金的监管情况和使用情况,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和查询。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制度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制度制作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制度是指建立一套完整的管理体系,用于监督和监管商品房预售款项的使用和使用效果。
以下是对该制度的详细描述:1. 监管机构:成立专门的机构或委托专业机构负责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管工作。
监管机构应具备独立性、专业性和公正性,并具备相关人员进行资金审核和核查的能力。
2. 资金监管账户:开设专门的资金监管账户,预售款项应全部进入该账户,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进行管理和使用。
开设监管账户的银行应为具备稳定性和信誉度的金融机构,确保资金安全。
3. 资金监管流程:购房者在购房时将预付款等预售款项转入监管账户,开发商在取得竣工验收合格证后,向监管机构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监管机构审核通过后,可以用于支付相关房屋销售款项。
4. 资金使用审查:监管机构应定期对开发商的资金使用进行审查,核实款项使用是否符合规定。
若发现资金使用不当或违规行为,监管机构应及时采取措施,如暂停支付、追回款项或处罚等。
5. 资金使用效果评估:监管机构应对房地产项目进行销售进度和施工进度的监测和评估,确保预售款项得到有效使用。
监管机构应对房地产开发项目的销售情况、购房者评价等进行调查,评估开发商是否按时交房、履行合同义务。
6. 监管信息公开:监管机构应定期公开资金监管情况,包括资金入账、支付情况以及相关项目的进展和销售情况等。
公开透明的监管信息可以增加购房者的信任度,并促使开发商注重资金使用效果。
7. 风险防控:制定针对商品房预售的风险防控措施,如设立预售资金的风险储备金、建立合理的财务管理制度等,以防范可能出现的资金风险和不良后果。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制度的制定和实施,能够有效减少购房者的风险,保障购房者的权益,维护房地产市场的秩序,促进房地产行业的良性发展。
也能增加开发商的诚信经营、规范行业发展,并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预售商品房监管资金提取流程
预售商品房监管资金提取流程以预售商品房监管资金提取流程为标题,本文将详细介绍预售商品房监管资金的提取流程和相关要求。
一、预售商品房监管资金的概念与意义预售商品房监管资金是指开发商在商品房预售过程中,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府规定,将购房者的购房款项暂时存入监管账户,由监管机构进行管理和监督,以保障购房者的合法权益。
这一制度的实施,旨在防范开发商挪用购房款、违规操作和造成购房者利益损失的情况,确保购房者的资金安全。
1.开发商申请提取:开发商在符合提取条件的情况下,通过书面形式向监管机构提出预售商品房监管资金提取申请。
申请中需包含提取金额、提取原因、提取依据等相关信息,并附上相关证明材料。
2.监管机构审核:监管机构收到开发商的提取申请后,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主要内容包括核对提取金额与实际情况是否一致,提取原因是否合理合法,提取依据是否符合法规要求等。
审核通过后,监管机构将出具提取意见。
3.监管机构出具提取意见:监管机构根据审核结果,出具预售商品房监管资金提取意见。
意见中会明确提取金额、提取事由、提取依据等信息,并加盖监管机构的公章。
4.提取资金划拨:监管机构根据出具的提取意见,将预售商品房监管资金划拨至开发商指定的账户。
划拨过程中,监管机构需确保资金划拨的准确性和安全性。
5.记录备案:监管机构在完成资金划拨后,将相关记录进行备案。
备案内容包括提取金额、提取日期、提取事由、提取依据等信息。
备案记录应妥善保存,以备后续查阅和核对。
三、预售商品房监管资金提取的注意事项1.提取条件:开发商在提取预售商品房监管资金时,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府规定的提取条件。
例如,可能要求开发商已取得预售许可证、购房合同已签订等。
2.提取比例:不同地区和不同项目可能会有不同的提取比例要求。
开发商在提取时,需了解当地具体要求,并确保提取比例符合规定。
3.提取用途:预售商品房监管资金的提取应符合法律法规和政府规定的用途要求,如用于购房者的退款、购房者的装修补偿等。
2024年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2篇)
2024年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一、引言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是指对开发商通过预售方式融资所筹集的购房款项进行监管,确保购房款项安全有效地使用于房屋项目的建设和交付。
为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提高购房者的权益保护水平,特制定本细则。
二、监管范围本细则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商品房项目,包括住宅、商业和办公等不同类型的商品房项目。
三、监管主体1. 监管机构(1)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制定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政策和规划,统筹协调各相关部门的工作。
(2)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监督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落实情况,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和监督。
(3)地方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的具体实施和日常监督。
2. 监管服务机构(1)银行:作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主要机构,负责代收购房款项并进行监管,确保购房款项的安全和规范使用。
(2)独立第三方机构:由监管机构委托,负责对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进行评估和审计,保证监管工作的公正和透明。
四、监管原则1. 资金专户原则购房款项必须通过设立专用账户的形式进行监管,确保购房款项与其他资金进行隔离。
2. 资金监管原则购房款项必须由银行或独立第三方机构进行代收代付,并根据购房合同约定的条件和进度进行释放。
3. 信息公开原则监管机构必须及时公开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相关信息,包括监管机构、监管服务机构、监管金额等内容,以保证监管工作的公正和透明。
五、监管措施1. 银行开户及业务受理(1)购房款项必须通过开发商委托的银行进行收款,并开立专用账户进行监管。
(2)银行对开发商的资质和信用进行审查,确保开发商具备承担预售资金监管责任的能力。
(3)银行对购房者的身份和购房合同进行验证,确保购房款项的合法来源和支付凭证的真实性。
2. 资金监管和释放(1)开发商必须按照购房合同约定的条件和进度提取购房款项。
(2)银行或独立第三方机构对购房款项进行监管,确保购房款项安全有效地使用于房屋项目的建设和交付。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是指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现金流的监管,以确保预售资金的安全性和合规性。
下面是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实施细则:
1.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以前,需要向监管部门申请预售许可证,并指定监管银行进行预售资金监管。
2. 监管银行负责开立专用账户,用于存放预售资金。
房地产开发企业只能将预售款项存入该账户,不能将其用于其他用途。
3. 房地产开发企业需按照监管部门的要求,提供预售资金的详细账目和资金来源证明,确保资金来源合法合规。
4. 监管银行会定期对预售资金进行监管,包括查验账户余额、核对收支情况等,确保预售资金的安全性和合规性。
5.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时,需要按照约定的进度向购房者履行合同,并及时将购房者的支付款项存入监管账户。
6. 监管部门会对预售资金进行定期审计,并对不符合规定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处罚。
7. 在商品房竣工后,监管银行会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的竣工验收报告,核实实际销售情况,并对预售资金进行结算。
8. 如发现房地产开发企业存在挪用、私分预售资金等违规行为,监管部门有权责令停止销售商品房,并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以上是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一些基本实施细则,具体执行细则可能会根据地区的法规和监管要求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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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流程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流程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是指在商品房预售款项的收取、使用和监管等方面进行严
格管理,确保购房者的资金安全,维护市场秩序,保障房地产市场的稳定发展。
下面将详细介绍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流程。
首先,商品房开发企业需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向监管部门申请设立专
用预售资金监管账户。
监管账户应当由开发企业与银行签订监管协议,明确资金监管的具体操作办法和监管责任。
开发企业在设立监管账户后,需将该账户信息及时报送至相关监管部门备案。
其次,购房者在签订商品房认购合同后,需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金额向开发
企业支付预售款项。
开发企业收到购房者的预售款项后,应当及时将资金划入监管账户,并在规定时间内向监管部门报送相关资金流水和账户余额情况。
随后,监管部门对预售资金的监管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对监管账户的资金
流入、流出情况进行实时监控,确保预售款项的使用符合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二是对开发企业的资金监管行为进行定期检查和审计,核实资金使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进行处理。
最后,在商品房交付时,开发企业应当按照约定向购房者退还监管账户中的预
售款项。
购房者在收到退款后,需及时向监管部门确认退款情况,确保预售款项的安全回笼。
综上所述,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流程主要包括设立监管账户、购房者支付预售
款项、监管部门实施监管和开发企业退还预售款项等环节。
通过严格的监管流程,可以有效防范房地产市场风险,维护购房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
希望各相关方严格按照监管流程执行,共同维护房地产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商场资金监管账
商场资金监管账购房人所购房屋(住宅、店铺、车位、办公用房、商场等)的任何购房资金(包括定金、订金、预售首付款、分期付款、一次性付款、追加的首付款等)都应由购房人直接转入由住建局批准的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
11月9日,漳州市住建局发布《漳州市直管项目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确保预售资金安全并专款用于工程建设,保障购房人合法权益。
相比之前实施的规定,此次新规内容从14条增加至21条,对监管账户的设置、预售资金的缴存与拨付、监管平台的流程等进行了详细的规定,还有细化监管银行责任,对违反规定的将停止其监管资质。
何为商品房预售资金?《细则》指出,商品房预售资金指购房人依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应支付的定金、首付款、分期付款、一次性付款、银行按揭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等全部房价款。
商品房买卖合同应明确约定预售资金全部直接缴入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专用账户(以下简称“监管账户”)。
监管账户须专用并公开信息《细则》指出,预售人在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应选择注册在漳州中心城区(芗城区、龙文区、龙海区、长泰区、高新区、台投区)且有固定合法经营网点(取得金融许可证)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监管银行”)设立监管账户,并与市住建局、监管银行三方签订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书(以下简称“监管协议”),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并共同遵守。
原则上一个预售许可申请只设立一个监管账户。
《细则》提到,监管账户专用于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缴存和拨付,不得开通任何形式的非柜台渠道业务。
在预售许可证办理后,预售人应第一时间在售楼场所的展示大厅、收费处、主要通道等显眼位置公开监管账户信息及市住建局的监督举报电话,并督促购房人将商品房预售资金缴入监管账户;市住建局通过官网、推送短信等方式公开监管账户信息;监管银行应采取多种形式公开监管账户信息,保证购房人知情权。
关于新时代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关于新时代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交易秩序,保障商品房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的项目,其预售资金监管账户(以下简称监管账户)的设立、预售资金的收存、支取、使用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资金,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时,购房人按预售合同约定支付的全部购房款,包括定金、首付款、分期付款、一次性付款和银行发放的按揭贷款和其他形式的购房款等。
本办法所称预售人,是指预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
本办法所称预购人,是指购买预售商品房的单位或个人。
第四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指导和监督全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
人民银行中心支行负责指导商业银行做好监管账户管理工作,包括专用账户开立、变更和撤销等业务。
银保监分局负责对商业银行预售资金监管的操作风险和合规性进行监督检查。
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辖区内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管。
市房地产管理局或市政府指定的部门负责市属项目(含红海湾开发区、华侨管理区)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管。
市房地产管理局或市政府指定的部门和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局以下统称“监管部门”。
第五条承办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监管银行”)应按本办法的规定,配合做好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其职责为:(一)建立商品房预售资金的收入、支出台账,并进行日常管理;(二)履行商品房预售资金的收取和划拨义务:(三)做好商品房预售资金收取和划拨情况的月报表,并及时报预售资金监管部门备案;(四)发现商品房预售资金未进入监管账户的,应当及时告知监管部门;(五)监管协议书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期限,自开发项目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开始,至商品房项目完成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时终止。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方式及业务流程介绍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方式及业务流程介绍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是指对开发商在商品房预售环节中所筹集的购房人预付款项进行严格的监管和管理。
这是为了保护购房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开发商滥用资金,确保购房人的利益不受损害。
下面将详细介绍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方式及其业务流程。
一、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方式1.银行存管方式:房地产开发商与指定的银行签订存款监管协议,购房人的预付款直接汇入银行指定的专用账户,由银行对款项进行管理和监督。
银行会定期向购房人出具资金监管报告,以保障购房人的权益。
2.银行和保险公司共同监管方式:在银行存管的基础上,由保险公司提供监管担保。
即购房人的预付款存入银行专用账户,同时由保险公司提供保函,担保购房人的资金安全。
3.公共存管方式:由政府或第三方机构负责监管,购房人的预付款存入指定的公共存管账户,由政府或第三方机构对款项进行管理和监督。
公共存管方式相对独立,具有公正性和透明度。
二、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业务流程1.开发商设立资金监管账户:开发商在银行或政府指定的存管机构开设专门的资金监管账户。
2.签订资金监管协议:开发商与购房人签订资金监管协议,明确资金的使用和退还条件等。
3.购房人缴纳预付款:购房人按照协议规定的比例和时间缴纳预付款,将款项存入开发商指定的资金监管账户。
4.银行或监管机构监督资金使用:银行或监管机构会对资金进行监督和管理,确保资金使用符合规定,不被挪用。
5.资金监管报告:银行或监管机构定期向购房人提供资金监管报告,明确资金流转情况,确保购房人的资金安全。
6.完工验收:商品房竣工后,购房人进行验收,确保房屋质量符合合同约定。
7.办理产权证书:购房人完成验收后,由开发商办理产权证书过户手续,确保购房人合法享有房产权益。
8.退还预付款:若购房人不符合约定条件,可以选择退房,开发商将根据协议约定退还购房人的预付款。
以上是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方式及业务流程的简要介绍。
通过严格的资金监管,可以防止开发商滥用购房人的预付款,保障购房人的合法权益。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系统操作手册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系统操作手册一、前言为了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督管理,保证资金的专款专用,维护购房者和开发商的合法权益,我国政府推出了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系统。
本手册旨在为操作人员提供详细的操作指南,确保系统的高效运行。
二、系统概述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系统是基于统一电子政务平台,采用先进的计算机技术,实现对商品房预售资金的实时监控和管理。
系统具有安全的监管体系、业务的扩展性和基于统一电子政务平台的特点。
三、操作流程1. 登录系统操作人员需要使用统一的用户名和密码登录系统。
首次登录时,系统将自动跳转到用户信息页面,操作人员需要填写相关信息,包括姓名、工号、联系方式等,并提交。
2. 监管账户管理操作人员可以查看和管理所有监管账户的信息,包括账户名称、账户类型、开户银行、账户状态等。
操作人员可以对账户进行查询、冻结、解冻、删除等操作。
3. 入账管理操作人员可以对预售资金的入账进行实时监控。
每笔入账都会自动生成一条记录,记录包括入账时间、入账金额、入账方式、入账账户等信息。
操作人员可以对入账记录进行查询、导出等操作。
4. 出账管理操作人员可以对预售资金的出账进行实时监控。
每笔出账都会自动生成一条记录,记录包括出账时间、出账金额、出账方式、出账账户等信息。
操作人员可以对出账记录进行查询、导出等操作。
5. 对账管理操作人员可以对预售资金的入账和出账进行实时对账。
系统会自动生成对账记录,记录包括对账时间、对账结果、对账账户等信息。
操作人员可以对对账记录进行查询、导出等操作。
6. 报表管理操作人员可以生成各种报表,包括入账报表、出账报表、对账报表等。
报表可以按照日期、账户、项目等进行筛选和排序。
操作人员可以对报表进行查询、导出等操作。
四、系统安全为了保证系统的安全运行,操作人员需要遵守以下规定:1. 操作人员必须使用统一的用户名和密码登录系统,不得泄露登录信息。
2. 操作人员不得将系统账号借给他人使用,确保账号的安全性。
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意见-漳政综[2011]45号
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意见正文:---------------------------------------------------------------------------------------------------------------------------------------------------- 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意见(漳政综〔2011〕4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扎实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逐步解决城镇居民住房问题,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工作意见,请贯彻执行。
一、进一步落实各级政府责任。
各县(市、区)政府要从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促进漳州跨越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深化房地产市场调控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承担起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责任,坚决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各项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严格执行国家新的房地产税收、信贷政策,合理引导居民住房需求,抑制投机投资性购房,切实将房价控制在合理水平。
二、明确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省政府的要求,结合我市经济发展目标、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速度以及居民住房消费支付能力等,全市年度新建住房价格涨幅应控制低于全市年度GDP和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增长幅度。
三、加大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力度。
2011年,全市建设各类保障性住房(含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房、限价商品住房、城市棚户区和垦区危旧房改造) 25185套(户)。
各县(市、区)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要根据市政府下达的年度住房保障工作目标,切实落实好土地供应、资金投入和税费优惠等政策,多渠道筹集保障性住房房源,扩大住房保障制度覆盖面,逐步将保障范围扩大到建制镇。
今年安排的项目必须于6月底前完成项目立项、选址、供地等前期工作,8月底前开工建设;去年开工的续建项目要在保质量保安全的前提下加快进度,力争今年上半年竣工;去年已竣工的项目要在今年上半年完成配租配售工作。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闽建〔2020〕7号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正文:----------------------------------------------------------------------------------------------------------------------------------------------------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闽建〔2020〕7号各设区市建设局,福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厦门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平潭综合实验区交通与建设局、行政审批局:为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维护商品房交易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意见。
一、监管工作要求。
各地要按照“一城一策”工作要求,切实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夯实城市主体责任,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要规范预售资金缴存和拨付行为,专款用于工程建设,确保房地产开发企业按时交付竣工验收合格的商品房,保护购房人合法权益,防范化解房地产金融风险,减少和避免“烂尾楼”的发生,保持房地产市场平稳和社会安定稳定。
二、签订监管协议。
各设区市房地产管理部门要制定完善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具体办法以及监管协议(简称“监管协议”)文本,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和责任,明确预售资金监管额度、监管方式、拨付流程以及违约责任。
监管协议应由房地产管理部门或授权委托的事业单位(如交易登记机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监管银行三方共同签订。
三、设立监管账户。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项目所在地符合预售资金监管条件的商业银行(简称“监管银行”)设立预售资金监管专用账户(简称“监管账户”)。
监管账户名称、账号应在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中载明。
监管账户专用于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缴存和拨付,不得开通任何形式的非柜台渠道业务。
漳州市区商品房预售资金专用账户监管
漳州市区商品房预售资金专用账户监管协议书为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规范商品房预售资金使用行为,根据《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规定,经甲、乙、和使用订立如下协议,共同遵守。
一、丙方在乙方开设预售商品房售房款专用账户,其账乙、丙方同意由甲方按照《漳州市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意见》的规定,依法行使对该项目商品房预售资金的收存和使用进行监管。
二、乙方应按银行业务的有关规定,做好金融服务工作,方便当事人办理商品房预售资金存取业务。
三、丙方应要求购房人按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付款时间,将预售资金直接缴入商品房预售资金专用账户。
四、丙方应将该项目全部的预售资金(含定金)及银行提供给购房人的按揭贷款存入专用账户,不得另设非专用账户。
五、乙方收到预售资金时,应向购房人出具缴款凭证;丙方凭乙方出具的缴款凭证,换发不动产售房发票。
六、丙方与购房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30日内应为购房人办理备案登记手续,在办理商品房合同备案时,丙方应同时附送监管银行出具给购房人的预售资金存入监控专户的凭证(即送票回执复印件,原件核对)。
七、乙方为丙方办理预售资金拨付时,应凭丙方出具的甲方监管意见办理拨付手续。
拨付金额以甲方监管同意支付数额为准。
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拨付。
八、丙方使用预售资金,只能按甲方批准用途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九、若工程总造价变更,丙方须及时将变更情况报甲方并提供有效的证明材料。
十、甲方应在收到丙方使用预售资金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监管意见,对不同意使用的,应书面说明理由。
十一、丙方应将经银行盖章的商品房预售资金专用账户的对账单于下一个月10日前提供给甲方。
十二、预售商品房项目竣工通过验收备案后并办理项目产权初始登记,且相关施工企业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的工程款结算协议或无拖欠工程款和其他欠款的前提下,丙方可向住建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撤销商品房预售资金专用账户监管。
经甲方同意后,向银行办理结算手续,解除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管。
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漳州市区限价商品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漳州市区限价商品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漳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6.28•【字号】漳政综[2012]111号•【施行日期】2012.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漳州市区限价商品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漳政综〔2012〕11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漳州、常山、古雷开发区管委会,漳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现将《漳州市区限价商品房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漳州市人民政府二○一二年六月二十八日漳州市区限价商品房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解决市区居民的住房需求,调整住房供应结构,建立分层次的住房供应体系,规范市区限价商品住房的建设和销售管理工作,根据《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漳政综〔2008〕57号)等文件规定,结合市区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所称限价商品住房是指政府采取“招拍挂”方式出让商品住房用地时,提出限制销售价格、限制住房套型面积、限制销售对象等要求,由开发企业竞房价、竞地价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并严格执行限制性要求开发建设和定向销售的商品住房。
必要时,市政府可以直接提出限制销售价格、限制住房套型面积、限制销售对象等要求,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国有房地产开发企业负责开发建设。
与拆迁对接的政策性安置住房项目纳入限价商品住房范畴。
项目的建设、分配、使用、管理由项目业主单位在符合国家、省、市相关拆迁安置、征收补偿规定的前提下,结合实际确定并组织实施。
第三条本暂行办法适用于漳州市区限价商品住房的建设、分配、使用、管理及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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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区商品房预售资金专用账户监管
协议书
为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规范商品房预售资金使用行为,根据《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规定,经甲、乙、
和使用订立如下协议,共同遵守。
一、丙方在乙方开设预售商品房售房款专用账户,其账
乙、丙方同意由甲方按照《漳州市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意见》的规定,依法行使对该项目商品房预售资金的收存和使用进行监管。
二、乙方应按银行业务的有关规定,做好金融服务工作,方便当事人办理商品房预售资金存取业务。
三、丙方应要求购房人按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付款时间,将预售资金直接缴入商品房预售资金专用账户。
四、丙方应将该项目全部的预售资金(含定金)及银行提供给购房人的按揭贷款存入专用账户,不得另设非专用账户。
五、乙方收到预售资金时,应向购房人出具缴款凭证;丙方凭乙方出具的缴款凭证,换发不动产售房发票。
六、丙方与购房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30日内应为购房人办理备案登记手续,在办理商品房合同备案时,
丙方应同时附送监管银行出具给购房人的预售资金存入监控专户的凭证(即送票回执复印件,原件核对)。
七、乙方为丙方办理预售资金拨付时,应凭丙方出具的甲方监管意见办理拨付手续。
拨付金额以甲方监管同意支付数额为准。
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拨付。
八、丙方使用预售资金,只能按甲方批准用途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九、若工程总造价变更,丙方须及时将变更情况报甲方并提供有效的证明材料。
十、甲方应在收到丙方使用预售资金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监管意见,对不同意使用的,应书面说明理由。
十一、丙方应将经银行盖章的商品房预售资金专用账户的对账单于下一个月10日前提供给甲方。
十二、预售商品房项目竣工通过验收备案后并办理项目产权初始登记,且相关施工企业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的工程款结算协议或无拖欠工程款和其他欠款的前提下,丙方可向住建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撤销商品房预售资金专用账户监管。
经甲方同意后,向银行办理结算手续,解除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管。
十三、其他约定:
十四、甲、乙、丙三方中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各自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乙方出现违反协议行为,甲方有权终止该项目的监管协议,直至将乙方列入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不诚信单位,停止其作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协作单位。
丙方出现违反预售资金监管行为的,依据《漳州市区商品房预
售资金监管实施意见》规定处理。
十五、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方各执一份,丙方两份。
十六、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公章)代表:
乙方:(公章)代表:
丙方:(公章)代表: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