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算法》修改的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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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算法解读——通用(2015年5月6日)

预算法解读——通用(2015年5月6日)
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新预算法解读
(一)基本情况和存在问题
1994年分税制改革后,逐步建立了符合市场经 济基本要求的转移支付制度框架。
转移支付与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结合不够紧密, 一般性转移支付均等化功能弱化,专项转移支付 涉及领域过宽、配套资金压力较大、转移支付资 金下达不够及时等。
新预算法解读
新预算法解读
(二)新预算法规定
第1条 提出“建立健全全面规范、公开透 明的预算制度”。 第14条规定公开的主体、范围、时限等。 第92条明确违反预算公开规定应承担的法 律责任。
新预算法解读
(三)改革措施——全面推进预算公开
财政部已起草《全面推进预算公开工作的 意见》上报党中央、国务院,拟以“两办” 的名义下发。
新预算法解读
(四)实施中期财政规划管理
国务院下发《关于实行中期财政规划管
理的意见》(国发[2015]3号),对实行
中期财政规划提出明确要求。
新预算法解读

(一)基本情况和存在问题
近年来,预算公开工作成效明显。 公开范围不够广、内容不够细、进展不够 均衡。
新预算法解读
(二)改革思路
1、预算审核重点向支出预算和政策拓展 2、收入预算由约束性转向预期性 3、建立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 4、实行中期财政规划管理
新预算法解读
(三)新预算法规定
1、预算审核重点向支出预算和政策拓展
新增人大审查预算的8项重点内容,涉及支出的 有5项。 (第48条) 增加预算调整事项,由1项增至4项(第67条)
新预算法解读
推动改革 财税体制改革:预算管理制度改革 税收制度改革 财政体制改革
预算管理制度改革是基础,要先行。
新预算法解读

预算法重点法条

预算法重点法条

预算法重点法条预算法重点法条是指在预算法中,具有重要意义和影响的法律条款,是预算法核心内容之一。

预算法重点法条的实施可以帮助政府有效地规划财政资源,加强财政监管,提升财政效益。

下面,我们将分步骤阐述预算法重点法条。

第一步,阐述预算法基本原则。

预算法重点法条的第一条,是国家财政预算法的基本原则。

根据这一法条,国家财政预算必须遵循公开、公正、合理、透明的原则。

这一原则的实施,可以保证财政预算的合法性和合理性,有效避免财政浪费和不当使用。

同时,也可以增强公民对政府财政的监督力度,促进政府和市场资源的优化配置。

第二步,阐述预算制度和程序。

预算法重点法条的第二条,是国家财政预算体制和程序。

这一法条中规定,国家财政预算必须在法定程序内制定、执行、监督。

这一规定确立了预算制度的基本框架和程序,强调了在预算制定、执行和监督过程中,必须遵循法律规定和程序要求。

同时,这一法条还强调了财政部门应当积极履行预算收支监督和评价职责,确保预算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第三步,阐述预算的内容。

预算法重点法条的第三条,是关于国家财政预算的内容的规定。

根据这一法条,国家财政预算应当包括预算的收入和支出;预算编制的依据和原则;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方式和监督结果。

这一规定明确了预算内容的范围和要求,强调了预算编制的基础和原则,以及预算执行监督的必要性。

同时,在实施过程中,也可以有效地保障财政预算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第四步,阐述预算执行和监督。

预算法重点法条的第四条,是关于国家财政预算执行和监督的规定。

根据这一法条,国家财政预算的执行和监督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程序进行,贯彻合理预算原则,确保预算执行顺利,并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确保财政预算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这一规定强调了执行和监督的过程中,必须遵循法律规定和程序要求,确保预算的实施效果和财政效益。

综上所述,预算法重点法条是预算法的核心内容,实施预算法重点法条可以有效规划政府的财政资源、加强财政监管、提高财政效益。

《预算法》修订中的四个关键性问题探讨

《预算法》修订中的四个关键性问题探讨
这 些术 语 ,特别 是 预算 赤字 / 盈余 给 出严 格 而清 晰 的分析 性定 义 。要 点包 括 :1赤 字 / 余 中应 剔 除 () 盈
增 的净融资( 净借款或净债务 ) 。之所以如此 , 是因
为 “ 入 ” “ 出” 念 定 义不 清并 具 有 一定 程 度 收 和 支 概
的误导性 。正如结余不应列为“ 收入” 一样 , 当年 已 经划拨给支 出机构但后者并未实际用于商品或服
法定 支出 。 中 , 其 第一个属 于相 当技术 化的 问题 , 二 第 个 与现代 预算 的首要 原则——全 面性_ _ _ 紧密相连 , 第 三个 涉及预算制度层 面 的问题 。 最后一个 问题相 当 棘手 : 涉及 如何处理预算 法与对预算事 务有所规 范 的
的银行 存 款 与现 金 ,3 ( )预 算 支 出 中不 包 括债 务 本 金 尝付 。在这 些 条件 得 到满 足 时 , 算赤 字 总 额 就 预 严 格对 应 ( 于 ) 等 政府 融 资 净额 。也就 是 说 , 如 年 假 度 预算 赤 字为 10 元 ,也就 意 味着该 财 政 年 度 00亿
中 国当前正在 酝酿 的《 算法 》 预 修订 涉及许 多 方 面 , 文只就 以下 几个 较少受关 注但事关重 大 的问题 本 作 些简要 讨论 : 预算 收 支与赤 字 的准确 定义 、 准财 政 活 动 (us fclcits的报告 、 算授 权安 排 和 q aii aatie) — s vi 预
而 言的 。在空 间维 度上 ,预算 全 面性 意味 着预算 范 围、 预算程 序 和预算 文件 不 能过 于狭 隘 ; 时 间维度 在
稳定 的考虑 ,预算法》 《 应约束地方政府 的公共( 经
常性 ) 算 保 持 年 度平 衡 , 这 种 平 衡 原 则 应 建 立 预 但

新预算法解读

新预算法解读

学习贯彻新《预算法》提高科学依法理财水平——新《预算法》解读素有“经济宪法”之称的《预算法》,历经三届人大,启动四次审议,经过十年时间最终完成修订,于8月31日经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并重新颁布,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为更全面了解新《预算法》,依法依规做好预算编制及执行工作,提高科学理财水平,县政府办组织县财政局,对新《预算法》内容进行了对比分析和整理,提出了意见和建议,供县领导参阅,并希望借此增强各预算单位对预算工作的认知度,积极配合做好全县预算编报和执行工作。

一、预算的定义及我国预算制度由来所谓预算,是经法定程序审核批准的国家或地方政府年度集中性财政收支计划。

它规定国家或地方政府财政收入的来源和数量、财政支出的各项用途和数量,反映着整个国家或地区政策、政府活动的范围和方向。

是政府组织和规范财政分配活动的重要工具,也是政府调节经济的重要杠杆。

中国的国家预算制度产生于清朝末年。

光绪三十三年(1907)颁布“清理财政章程”,拟由清理财政局主持编制预算工作,而中国社会主义国家预算最早产生于革命根据地时期。

1937年中央工农民主政府发布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暂行财政条例》是建立预算制度的重要文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1950年3月国务院先后发布了《关于统一国家财政经济工作的决定》、《关于统一管理1950年度财政收支的决定》以及其它有关规定,形成了统一的国家预算。

二、《预算法》修订情况及重要意义《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于1994年3月2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并于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此次修订后的新《预算法》,在内容上进行了大幅修改,法律条文从原来的79条增加到101条,其中修改53条、新增28条,直接保留未变的仅20条,不足新《预算法》总体内容的五分之一。

从这次修改来看,充分反映了我国在财政改革上秉承的公共财政理念,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的一项重大举措。

新预算法解读(ppt文档可编辑修改)

新预算法解读(ppt文档可编辑修改)
• (四)强化政府债务管理,防范财政风险。
• (五)严格预算执行,规范预算调整,完 善预算审查监督。
• 预算法修订是敏感问题?
• 在目前不断深化的改革过程中,经济体制 改革和政治体制改革间的联结点就是财政 体制改革。
• 财政体制改革的核心是预算体制改革(预 算法修订)
• 预算体制改革是政治体制改革的突破口。
• 如何解决权力过于集中的问题是改革的 关键。
• 修订预算法实际上就是把过于集权行政 运作的体制分散在一部预算中,让其妥 善处理各级政府间、政府与部门、政府 与人大间的权力配置关系,同时允许更 多的公民参与到预算决策和预算监督的 过程中。
• 这实际上是分权的过程,关进笼子的过 程,是法治化的过程。
《预算法》修订解读
《预算法》修订解读
一、预算与预算法 二、新预算法的修订为何一再推延 三、新预算法修订的主要问题 四、新预算法的修改的主要内容 五、新预算法下行政事业单位如何进一步 做好预算工作
引言
2014年8月31日,十二届全国人 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 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的决定》(以 下简称《决定》),并重新颁布修订 后的预算法,《决定》自2015年1月1 日起施行。
三、预算法修订的主要问题
• 中国预算管理主要存在“三不”问题, 即不完整、不规范、不严格 。
• 现有政府收支未能全部纳入政府预算, 而且已经纳入预算的政府收支也并未 全部受到同样严格的预算管理与控制。
• 预算法的修订,将重点解决预算管理 的统一完整性、预算执行的严格规范 性以及预算监督的严肃有效性三大关 键问题。
• 会议确定预算法修订基本原则
• (一)增强预算的科学性、完整性和透 明度。各级政府的全部收入和支出都要 纳入预算。除涉及国家秘密的内容外, 各级政府和各部门的预算、决算都要依 法向社会公开。

新《预算法》修订的亮点解读

新《预算法》修订的亮点解读

新《预算法》修订的亮点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以下简称《预算法》)自1995年颁布实施后,历经三届人大,十年修法,迎来了“新生”,自2015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新《预算法》与原《预算法》相比,体现出许多创新性的亮点,本文介绍了新《预算法》的修法背景、历程及九大亮点,为学习理解新《预算法》提供参考。

标签:新《预算法》亮点解读有“经济宪法”之称的《预算法》自1995年颁布实施后,历经三届人大,十年修法,迎来了“新生”,自2015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新修订的《预算法》秉承现代预算的理念,围绕建立现代预算制度,着力推进预算治理,引领预算改革,强化预算约束,对规范政府行为,推进财税体制改革,强化权力制约与监督,促进国家治理体制和能力现代化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

一、新《预算法》的修法背景及历程原《預算法》自1995年施行以来,对于规范预算管理,推进依法理财,加强国家宏观调控,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公共财政体制的逐步建立,原《预算法》已不能完全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

《预算法》的修订就成为近年来预算管理改革、推进现代预算制度建设、深化财税体制改革,以及依法治国的迫切需要。

2004年《预算法》纳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修法规划,历时十年、跨越三届人大、历经四次审议,于2014年8月31日,终获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5年1月1日起实施。

二、新《预算法》的亮点新《预算法》与原《预算法》相比,由七十九条修改为一百零一条,体现出许多创新性的亮点,总体可以概括为以下九个方面的创新:1.首次明确政府全部收支纳入预算,完善全口径预决算体系原《预算法》实施以来,预算改革不断深化,预算外资金已经取消,所以新《预算法》明确规定“政府的全部收入和支出都应当纳入预算”(第4条第2款),“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当按照本法规定,将所有政府收入全部列入预算、不得隐瞒、少列”(第36条第2款);支出也要涵盖政府的所有活动,“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的支出必须以经批准的预算为依据,未列入预算的不得支出”(第13条第2款),这实际上确立了政府全口径预算的基本原则。

预算法修正案(草案二次审议稿)条文

预算法修正案(草案二次审议稿)条文

预算法修正案(草案二次审议稿)条文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12.07.06•【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预算法修正案(草案二次审议稿)条文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再次审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修正案(草案二次审议稿)》。

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修正案(草案二次审议稿)》在中国人大网公布,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

社会公众可以直接登录中国人大网()提出意见,也可以将意见寄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北京市西城区前门西大街1号,邮编:100805,信封上请注明预算法修正案草案征集意见)。

意见征集截止日期:2012年8月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修正案(草案)(二次审议稿)一、增加一条,作为第二条:“预算的编制、审查、批准、执行、调整、监督,以及决算和其他预算管理活动,依照本法规定执行。

”二、将第二条改为第三条,删去第二款。

三、将第三条改为第九条,修改为:“各级预算应当遵循统筹兼顾、勤俭节约、量力而行、讲求绩效和收支平衡的原则。

”四、增加一条,作为第四条:“预算分为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障预算。

“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障预算应当保持完整、独立,同时保持各类预算间互相衔接。

”五、增加一条,作为第五条:“预算由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组成。

“各级政府的全部收入和支出都应当纳入预算。

”六、将第四条改为第六条,修改为:“中央公共预算包括中央各部门、各直属单位的预算和中央对地方的税收返还、转移支付预算。

“中央公共预算收入包括中央本级收入和地方向中央的上解收入。

中央公共预算支出包括中央本级支出、中央对地方的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

”七、将第五条改为第七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修改为:“地方各级总预算由本级预算和汇总的下一级总预算组成;下一级只有本级预算的,下一级总预算即指下一级的本级预算。

没有下一级预算的,总预算即指本级预算。

“地方各级公共预算包括本级各部门、各直属单位的预算和税收返还、转移支付预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修正案导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修正案导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修正案导读四、《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修正案导读(一)导入案例2015年4月21日中纪委监察部网站通报湖南省5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的案例,其中4起为违规“三公”消费的典型案例。

1.株洲市天元区委常委、组织部长童某,株洲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党组副书记、副局长石某违规公款吃喝问题。

2014年12月17日中午,童某率下属在天元区一饭店宴请石某,石某等人在就餐时不同程度饮用了白酒,宴请花费公款3775元。

株洲市纪委给予石某、童某党内警告处分,其他12名参加公款宴请人员分别由所在单位进行调查处理,责令参加公款宴请人员退赔相关费用。

2.常德市委政法委副书记、市委610办主任万某,常德市委610办副主任、副处级纪检员龚某,常德市委610办副主任兼市公安局副局长戴某等人公款国内旅游问题。

2014年11月22日、12月5日,常德市委610办分别由龚某、戴某带队,分两批组织本办干部及各区县(市)610办主任共21人赴浙江、江苏学习考察,在考察期间均参观了部分旅游景点,共计消费102689.5元,在群众中造成了不良影响,万某对此负主要领导责任。

常德市纪委给予万某、龚某、戴某党内警告处分,参与此次变相公款旅游的党员干部,已报销差旅费的,由所在区县(市)纪委及相关纪工委追缴上缴国库;未报销的,一律由个人承担。

3.邵东县交通局原党委副书记、副局长罗某公车私用问题。

2014年12月2日,罗某到邵东县水东江镇检查工作结束后,用公车将在衡阳县集兵镇吃喜酒的亲属从衡阳县接回邵东县。

邵东县委给予罗某免职处理,邵东县纪委给予罗某党内警告处分。

4.湘阴县发改局违规发放津补贴和福利问题。

2014年以来,湘阴县发改局违规发放干部职工福利补贴3次共计77500元。

湘阴县纪委对县发改局局长李某予以诫勉谈话,给予分管财务工作的副局长杨某党内警告处分,责成县发改局将违规发放的福利补贴收回并上缴国库。

(二)修法背景《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下文称《预算法》)于1994年3月由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新预算法解读 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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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口径预算体系,从横向上来讲,即预算 的组成,是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 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社会保险基 金预算在内的“四本预算”;从纵向上来 讲,就是每一级政府一级预算,预算层级 包括中央、省、市、县、乡的“五级预算”
(二)财政管理体制:“进与退”
• 财政管理体制是规范各级政府支出责任和 财力分配关系的制度,是国家财政的基本 制度,与政府预算有着紧密的联系,也是 预算收入和支出管理的基础。只有明晰政 府间事权和支出责任,理顺中央和地方收 入划分,实现上下级政府的财力余缺的有 效调节,才能实现财政预算制度的有效运 转。
• 当前,财政转移支付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是规模过 大、项目繁杂、配套过多、资金下达不及时 等问 题。为此,新预算法从三个方面对规范了财政转 移支付制度。一是明确了转移支付的功能定位, 即以推进地区间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为目标,以 一般性转移支付 为主体。二是规范了专项转移支 付,要求设立要有法律依据、运行要有定期评估 和退出机制、资金配套要有严格限制。三是规范 了转移支付的预算,要求编制要符合 规定的标准 要求,下达时间要符合规定的时限等。
一、预算与预算法
(一)预算是什么? •简言之:预算是法定的国家财政收支 计划。
对预算的深入理解
1、预算不只是经济问题,而是政治 问题
• “国家的钱袋子” • 政治权力的核心 • 国家政治体制的血液循环系统 2、预算是连接政府与国民的纽带,
是社会各阶层、各集团的利益中枢 利益博弈与分配
——了解一个国家看预算就可以
(一)全口径预算体系:“横与纵”
• 预算的完整性,就是要把所有的政府收支统一纳 入预算管理,这是政府预算管理一项基础性要求。 为此,新预算法删除 了预算外资金的相关内容, 代之以全口径预算,明确要求政府的全部收入和 支出都应当纳入预算(第四条),各级政府、各 部门、各单位的支出必须以经批准的预算 为依据, 未列入预算的不得支出(第十三条),从而在法 律层面上确立了全口径预算体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解读PDF.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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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解读(2015年3月9日)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预算法>的决定》,《决定》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人民日报评论称:“这部法律的修订,对于构建法治政府,推动治理现代化,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

”一、新《预算法》出台的背景新《预算法》的出台,经历了漫长的酝酿和修改过程。

原预算法于1994年3月22日经第八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通过,1995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对规范预算管理,推进依法理财,加强国家宏观调控,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发展和完善,以及公共财政体制的逐步建立,原《预算法》已不能完全适应形势需要,尤其是按照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要求,有必要全面修改。

2013年11月12日,中共中央政治局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指出:财政是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要建立现代财政制度,改进预算管理制度,实施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制度。

2014年6月30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审议通过的《深化财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中指出:要改进预算管理制度,强化预算约束、规范政府行为、实现有效监督,加快建立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现代预算制度。

- 1 -在这一历史背景下,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高票通过了《关于修改<预算法>的决定》。

《决定》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历时十年、跨越三届人大、经过四次审议的素有“经济宪法”之称的《预算法》修订终于落下帷幕。

二、新《预算法》的基本框架及主要内容(一)新《预算法》的基本框架新《预算法》共11章,101条,具体包括:总则,预算管理职权,预算收支范围,预算编制,预算审查和批准,预算执行,预算调整,决算,监督,法律责任,附则。

(二)新《预算法》的主要内容1、完善政府预算体系,健全透明预算制度。

一是建立全口径“四本”预算,预算体系更加完善。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布日期】1994.03.22•【文号】主席令第21号•【施行日期】1995.01.01•【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1994年3月2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强化预算的分配和监督职能,健全国家对预算的管理,加强国家宏观调控,保障经济和社会的健康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实行一级政府一级预算,设立中央,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五级预算。

不具备设立预算条件的乡、民族乡、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确定,可以暂不设立预算。

第三条各级预算应当做到收支平衡。

第四条中央政府预算(以下简称中央预算)由中央各部门(含直属单位,下同)的预算组成。

中央预算包括地方向中央上解的收入数额和中央对地方返还或者给予补助的数额。

第五条地方预算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预算组成。

地方各级总预算由本级政府预算(以下简称本级预算)和汇总的下一级总预算组成;下一级只有本级预算的,下一级总预算即指下一级的本级预算。

没有下一级预算的,总预算即指本级预算。

地方各级政府预算由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下同)的预算组成。

地方各级政府预算包括下级政府向上级政府上解的收入数额和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返还或者给予补助的数额。

第六条各部门预算由本部门所属各单位预算组成。

第七条单位预算是指列入部门预算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其他单位的收支预算。

第八条国家实行中央和地方分税制。

第九条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

第十条预算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十一条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以人民币元为计算单位。

第二章预算管理职权第十二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查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及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批准中央预算和中央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解读(2015年3月9日)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预算法>的决定》,《决定》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人民日报评论称:“这部法律的修订,对于构建法治政府,推动治理现代化,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

”一、新《预算法》出台的背景新《预算法》的出台,经历了漫长的酝酿和修改过程。

原预算法于1994年3月22日经第八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通过,1995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对规范预算管理,推进依法理财,加强国家宏观调控,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发展和完善,以及公共财政体制的逐步建立,原《预算法》已不能完全适应形势需要,尤其是按照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要求,有必要全面修改。

2013年11月12日,中共中央政治局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指出:财政是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要建立现代财政制度,改进预算管理制度,实施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制度。

2014年6月30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审议通过的《深化财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中指出:要改进预算管理制度,强化预算约束、规范政府行为、实现有效监督,加快建立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现代预算制度。

- 1 -。

在这一历史背景下,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高票通过了《关于修改<预算法>的决定》。

《决定》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历时十年、跨越三届人大、经过四次审议的素有“经济宪法”之称的《预算法》修订终于落下帷幕。

二、新《预算法》的基本框架及主要内容(一)新《预算法》的基本框架新《预算法》共11章,101条,具体包括:总则,预算管理职权,预算收支范围,预算编制,预算审查和批准,预算执行,预算调整,决算,监督,法律责任,附则。

(二)新《预算法》的主要内容1、完善政府预算体系,健全透明预算制度。

一是建立全口径“四本”预算,预算体系更加完善。

新预算法解读

新预算法解读

新预算法解读预算反映整个国家的政策,规定政府活动的范围和方向。

预算法是规范政府预算行为、为人民监督好“钱袋子”的基本法律制度,素有“经济宪法”之称,其重要性可见一斑。

2014年8月3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预算法的决定。

至此,历经十年修改、进行四次审议后,预算法终于以“焕然一新”的正式面貌正式亮相,并从2015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内容提要一、增强预算的完整性与透明度二、改进预算的控制方式三、政府债务管理四、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五、预算执行规范性六、加强人大对预算的审查监督七、法律责任八、实施预算法需要注意的问题一、增强预算的完整性与透明度(一)增强预算的完整性第一、政府的全部收入和支出都应当纳入预算、老法规范的范围仅涉及预算内资金,政府掌握着大量预算外资金并纳入老法的规范范围,这就带来了政府预算缺乏完整性的问题,不符合现代财政的要求。

针对这个情况,提出本项要求。

第二、对政府预算体系也做出了规定,即第五条,政府预算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社保基金预算,这四本预算保持相互的完整和独立,同时后三本要和第一本衔接。

(1)政府性基金预算考虑到政府性基金预算按照法定支出挂钩、按照项目相关法的规定,对教育、农业、科技的投入,有的要与国民收入挂钩,有的要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例如土地出让金等大型预算都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会使得基数太大,于是自2009年就把政府性基金预算剥离出一般公共预算。

按照四中全会的决定和新预算法的规定,政府性基金中可以用于统筹的资金应当逐步纳入一般公共预算,这是一个趋势。

(2)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在三种全会中有如下规定:完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提高国有资本收益上缴公共财政的比例,到2020年提高到30%,更好地保障和改善民生。

为了体现三种全会的要求,需将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调入一般公共预算。

而其中的30%这个数字代表了两层比例关系,第一层指国有资本收益上缴财政的比例需达到30%,上缴财政进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那么第二层就是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调入一般公共预算的比例达到30%。

新预算法解读

新预算法解读

新预算法解读
、实行中期财政规划管理 基本原则 统筹当前长远。 坚持问题导向。 实施滚动调整。 强化约束机制。
新预算法解读
、实行中期财政规划管理 涵盖范围: 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
经营预算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 主要内容: 现行财政收支政策及测算。 现行政策问题分析。 财政收支政策改革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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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规范预算编制、执行和监督。
新预算法解读
规范预算编制方面: 、取消挂钩支出。、按经济分类编制预算。 严格预算执行方面: 、强化部门预算执行主体责任。、开展绩效评价。 、严格限定支出用途。、超收收入不再安排使用。 完善人大监督方面: 、第条新增项人大审查预算的重点内容。 、第条新增了项决算草案审查的重点内容。 、强化了初审制度。构建全方位多层次的监督机制
新预算法解读
预算法修改的主要内容 完善政府预算体系 全面推进预算公开 改进年度预算控制方式,建立跨年度预算平衡机 制 严格地方政府债务管理 完善转移支付制度
新预算法解读
(一)完善政府预算体系
新预算法解读
、基本情况 财政收支全部纳入预算管理
初步形成了由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 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 组成的政府预算体系。
新预算法解读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 年月三审。 年月日
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 四审并通过了关于修改预算法的决定。
新预算法解读
第四部分 预算法修改的主要内容
新预算法解读
章节结构没有变化。原预算法共章条,新修改的 预算法共章条。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预算管理职 权,第三章预算收支范围,第四章预算编制,第 五章预算审查和批准,第六章预算执行,第七章 预算调整,第八章决算,第九章监督,第十章法 律责任,第十一章附则。

关于新预算法(2015年)0407(s)

关于新预算法(2015年)0407(s)

(二)建立全口径预算------预算包括什么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
对国有资本收益作出支出安排的收支预算
社会保险基金预算 对社会保险缴款、一般公共预算安排和其他方式 筹集的资金,专项用于社会保险的收支预算
(二)建立全口径预算------预算包括什么

规范了四本预算的收支范围
明确了一般公共预算的收支范围(第27条)
关于新《预算法》解读
上海市财政局 二○一五年四月
关于新《预算法》修订——必要性

规范预算行为,推进预算管理科学化、民主 化、法治化的迫切需要 原预算法对预算内容的完整性、预算编制的 科学性、预算执行的规范性、预算监督的严 肃性和预算活动的公开性等重大问题缺乏明 确而严格的规定
关于新《预算法》修订——必要性

深化预算制度改革、建立现代财政制度的必 然要求 推进部门预算、国库集中收付、收支两条 线、政府收支分类和预算公开等改革方面积 累的成功经验需要用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
关于新《预算法》修订——必要性

依法治国、提高国家治理能力的重要保障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确立了全面深化改革的总 体目标,强调财政是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 柱,提出要完善立法、建立现代财政制度 预算是财政的核心,现代预算制度是现代 财政制度的基础,是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内容
地方各级政府应当将上级政府提前下达的转移 支付预计数编入本级预算
(第38条第3款)
(三)完善预算编制------预算怎么编
3.预算编制要细化

明确政府收支科目分类(第32条第4款)
类 款 项 类 款
支出功能分类
支出经济分类 反映政府 支出怎么 花出去
反映政府 职能活动
(三)完善预算编制------预算怎么编

新预算法修改重点汇总

新预算法修改重点汇总

2015年起新《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正式实施(全文)会计网讯8月3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31日表决通过了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法律将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进行修改如下:一、将第一条修改为:“为了规范政府收支行为,强化预算约束,加强对预算的管理和监督,建立健全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制度,保障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二、增加一条,作为第二条:“预算、决算的编制、审查、批准、监督,以及预算的执行和调整,依照本法规定执行。

”三、将第二条改为第三条,删去第二款。

将第五条第一款、第二款改为第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修改为:“全国预算由中央预算和地方预算组成。

地方预算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预算组成。

“地方各级总预算由本级预算和汇总的下一级总预算组成;下一级只有本级预算的,下一级总预算即指下一级的本级预算。

没有下一级预算的,总预算即指本级预算。

”四、将第三条改为第十二条,修改为:“各级预算应当遵循统筹兼顾、勤俭节约、量力而行、讲求绩效和收支平衡的原则。

“各级政府应当建立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

”五、增加一条,作为第四条:“预算由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组成。

“政府的全部收入和支出都应当纳入预算。

”六、增加一条,作为第五条:“预算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

“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应当保持完整、独立。

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应当与一般公共预算相衔接。

”七、将第四条改为第六条,修改为:“一般公共预算是对以税收为主体的财政收入,安排用于保障和改善民生、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维护国家安全、维持国家机构正常运转等方面的收支预算。

“中央一般公共预算包括中央各部门(含直属单位,下同)的预算和中央对地方的税收返还、转移支付预算。

浅析新《预算法》重要原则之——“讲求绩效”

浅析新《预算法》重要原则之——“讲求绩效”

浅析新《预算法》重要原则之——“讲求绩效”作者:母丹来源:《中国乡镇企业会计》 2016年第3期母丹《预算法》被称之为经济宪法,统领着国家的财税改革,重新颁布修订后的预算法,自2015 年1 月1 日起施行。

预算法的修改实施,是对20多年来的实践经验的全面总结和继承。

是对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的全面贯彻,衔接上了中央批准的财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对各级人大代表的要求和社会各界的关切做出了很好的回应。

在立法宗旨和调整范围、预决算原则方面取得了重大突破,在全口径预决算、地方政府债务、转移支付、预算公开等很多方面做了创新。

“讲求绩效”首次被作为一条重要原则提出,并且和统筹兼顾、勤俭节约、量力而行、收支平衡相提并列。

新法中对于讲求绩效很重视,还提到了编制预算要参考“有关支出绩效评价结果”,人大出具的预算审查报告要对“提高预算绩效”提出意见和建议等。

另外在预算编制、预算审查和批准、预算执行、监督和决算等各个环节都必须要体现绩效原则,同时在专项转移支付定期评估和退出、预算公开等方面也要体现出来。

一、讲求绩效作为法律原则出现的历史背景在前几年,我国经济高速增长的背景下,政府的财政投入也年年增大,其中普惠民生的财政投入更是每年递增。

那么在这样投入每年增加的情况下,老百姓真的是受了很大的实惠吗?政府财政的钱是取之于民而用之于民,只有把财政的真正用在办实事上,才能够达到“用之于民”的效果。

但是,事实上却是花出去的钱确实不少,却真真出现的一大堆项目,这些项目完全是一些摆设,缺乏绩效的效果,这样一来,我们不仅要思考大量财政资金的使用效果,这些效果是否真的落到实处让我们打上了大大的问号。

财政的钱“不拿白不拿,不花白不花”,而且其中还有“张嘴的黑洞”等等,对于这些实际使用中运行的“潜规则”,怎样把财政的真正用在办实事上,办成事情上,实现“用之于民”的效果,是一件刻不容缓的重要事情。

“花钱必问效,无效必问责”这条预算绩效原则的推出,势在必行。

宣讲预算法

宣讲预算法

宣讲预算法摘要:一、引言二、预算法的基本概念1.预算的概念与分类2.预算法的定义与作用三、宣讲预算法的意义1.提高财务管理水平2.促进资源合理分配3.加强政府与社会监督四、预算编制与执行流程1.预算编制的主体与时间2.预算执行的管理与监督五、预算法修改的重点内容1.完善预算编制方法2.强化预算执行监督3.提高预算透明度六、预算法的遵守与法律责任1.预算法的遵守主体2.法律责任的追究与处理七、结论正文:一、引言预算法作为我国财政管理的基本法律,对政府部门的财务活动进行规范和约束。

为了更好地普及预算法知识,提高各部门及社会公众的预算法治意识,近日,我们开展了一场关于宣讲预算法的专题活动。

二、预算法的基本概念1.预算的概念与分类预算是指政府、企事业单位在一定时期内,根据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对收入和支出进行预测和安排的一种财务计划。

预算分为政府预算、企业预算和其他预算等。

2.预算法的定义与作用预算法是国家法律体系中的一部分,主要规定了预算的编制、执行、监督和决算等方面的制度。

预算法的作用在于保障财政资金的合法、合规、有效使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三、宣讲预算法的意义1.提高财务管理水平宣讲预算法有助于提高各部门及企事业单位财务管理水平,规范财务行为,防范财务风险。

2.促进资源合理分配通过宣讲预算法,引导各部门及企事业单位合理编制预算,优化资源配置,实现经济社会发展目标。

3.加强政府与社会监督预算法的宣讲有助于提高政府预算的透明度,加强社会监督,促进政府廉洁自律。

四、预算编制与执行流程1.预算编制的主体与时间预算编制的主体包括各级政府、企事业单位。

预算编制一般分为年度预算和中期预算。

年度预算应于每年末进行,中期预算根据事业发展计划定期编制。

2.预算执行的管理与监督预算执行过程中,各部门及企事业单位应按照预算规定使用资金,确保资金安全。

财政部门要加强预算执行的监督,确保预算目标的实现。

五、预算法修改的重点内容1.完善预算编制方法预算法修改后,要求政府部门细化预算科目,提高预算编制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预算法-重点标注

预算法-重点标注

参考按规定征求意见后编制违反规定:本级人大、人大常委会、上级政府责令改变或撤销有权就重大事项或特定问题组织调查会议时,组成人员可提询问或质询预算法预算和预算法概述预算体系预算管理职权预算收支范围预算编制预算审查和批准预算执行和调整决算预算监督预算的概念预算法的概念预算年度预算法基本原则国家预算、财政预算;岁入、岁出调整预算资金筹集、分配、使用、管理社会关系规范的总称预算关系预算实体关系预算程序关系历年制跨年制我国公历年度美国、日本、英国1.统筹兼顾、勤俭节约、量力而行2.预算法定原则人民代表大会3.绩效原则支出与公共服务能力相匹配4.跨年度预算平衡原则经济形势+财政逆周期调节5.公开原则预算草案及依据公开除法定事项预算编制、审议、执行过程透明决算数据公开6.完整性原则政府全部收入及支出7.分税制原则中央预算地方预算中央各部门(含直属单位)1.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上解+中央返还或补助2.设区的市、自治州3.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4.乡、民族乡、镇预算内容编制、审批、执行、调整权等分配横向分配纵向分配国务院+全国人大中央+地方分类权力机关、行政机关、财政部门、其他单位部门职权预算收入预算支出 1.税收收入2.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3.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4.转移性收入5.其他收入流转、所得、资源、财产、行为税等成本补充+非盈利性重要收入主要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下级上解收入上年结余收入返还性收入财政转移支付收入a.增值税b.消费税c.所得税基数d.成品油税收改革税收一般性转移支付专项转移支付a.体制上解b.专项上解c.出口退税专项上解专项资金结余净结余结转下年度使用安排新支出a.规费b.罚没c.捐赠功能分类经济性质分类1.工资福利2.商品、服务3.资本性支出4.其他支出1.一般公共服务5.社保、就业及其他4.教、科、文、卫、体支出2.农业、环保3.外交、国防、公共安全概念取得、分配、使用预算资金年度计划的活动要求方法和程序1.经济水平适应,财政政策衔接2.量入为出、收支平衡、不列赤字3.全部收入列入预算,不得隐瞒4.预算支出按功能、性质分类编制5.预算支出勤俭节约,严控机关运行、楼堂馆所基本建设支出6.保证合理公共服务前提,优先国家重点支出国务院各级预算编制总则部署预算草案编制具体工作各部门、单位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1.根据年度经济发展目标2.根据国家宏观调控总要求3.根据跨年度预算平衡需要上年执行情况支出绩效评价结果年度收支预测1.按照政府收支分类科目2.预算支出标准和要求3.绩效目标管理等4.存量资产情况5.依法履行职能需要将本级总预算草案报国务院审核汇总中央预算由全国人大审查批准,地方预算由本级人大审查批准人大会议国务院地方各级中央、地方预算草案及预算执行情况报告总预算草案、总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备案程序乡、民族乡、镇政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国务院经本级人大批准后→上一级政府备案将批准后预算与下一级备案预算汇总→上一级政府备案→本级人大常委会备案将批准后预算与下一级备案预算汇总→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撤销下一级已批预算提前本级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预算批复各级人大批准后,本级财政部门20日内向本级各部门批复预算各部门15日内向所属单位批复预算执行预算调整职能本级政府组织,本级财政部门负责具体工作,各部门单位为预算执行主体,对执行结果负责预算年度后,人大批准前,可支出事项1.上年度结转支出特例3.法律规定必须履行支付的义务4.处理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2.参照上一年同期预算支出额安排,必须支付本年度事项基本支出项目支出对下级政府转移支出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及时足额拨付,监督管理各级政府、各部门单位按预算执行,并进行绩效评价国库县级以上各级预算须设国库具备条件的乡、民族乡、镇应设国库国库设立业务管理中央国库人行经理地方国库国务院规定支配权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对象已发生效力的预算案应调整情况1.需增加、减少预算总支出2.需调入预算稳定基金3.需调减预算安排的重点支出数额4.需增加举借债务额不得下达预算收入指标预算调整方案预算调整理由、项目、数额中央预算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乡、民族乡、镇提请单位全国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本级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本级人大审查批准不属于预算调整事项上级政府增加,不需本级政府配套资金的专项转移支付,引起的预算支出变化接收单位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乡、民族乡、镇向本级人大报告概念年度预算终了后,国务院财政部部署,对收支结果进行报告决算报表文字说明预算数、调整预算数、决算数流程审核流程各部门、单位审核编制本部门决算草案→本级政府财政审核有权纠正审查批准流程国务院财政部门县级以上地方各级财政部门乡、民族乡、镇撤销批准流程编制中央决算草案→国务院审计部门审计→国务院审定→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本级决算草案→本级审计部门审计→本级政府审定→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本级决算草案→本级人大审查批准国务院、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对下一级地方政府备案的决算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同意撤销下级人大常委会责成政府重新编制→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权利机关监督政府机关监督各级政府专门机构监督其他主体监督全国人大及常委会县级以上各级人大及常委会乡、民族乡、镇人大中央、地方预算决算监督本级、下级预算决算监督本级预算决算监督各级政府监督下级政府,下级政府定期向上级汇报执行情况国务院、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每年6月至9月向各级人大常委会汇报执行情况各级财政部门县级以上审计部门政府各部门公民、法人、其他组织检举监督所属各单位向本级财政部门反映预算执行情况监督本级各部门预算编制执行,向本级政府、上级财政部门汇报对预算执行、决算审计监督按照国务院规定时间编制预算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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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宜也不可能实行彻底的分权制衡 , 但可 以实行相对的分权制衡 , 如成立由各方面人士组成的隶属于国 务院的预算编制委员会 , 专司预算编制权 。
二、 贯彻预算法定原则 , 将政府财政收支全部纳入预算审查范围之内
为抵 御世 界 金融 危机 对 我 国的 不利 影 响 ,0 8年 1 20 1月 5 日召开 的国务 院常 务会 议 提 出实行 积 极 的财政 政策 和适 度宽 松 的货 币政 策 , 台 了十项 扩大 国 内需 求 的措施 。为 实施 上述 措施 , 出 国务 院决定 到


2 1 年第 1 期 01 1
旦被赋予完整、 合法的发债权 , 那么政府用债券募集到的资本金进行的投资并不能保证全部成功且盈 利, 这样地方政府破产便成为可能。所以从理论上来讲 , 只要发债券 , 政府就有可能破产 , 不仅地方政府 有可能破产 , 而且 中央政府也有可能破产 。虽然我国还没有正式建立政府破产的法律制度 , 但中国这么
2 1 年底投资 4 00 万亿元 。2 0 年 1 月 1 08 2 5日,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委员长会议听取了全国
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关 于同意财政部在预算批准前预拨项 目支出资金的汇报。委员长会议同意 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之前 , 预拨一定 比例 的项 目支出资金 , 在批准之后 , 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
办公室。管理与预算办公室直接向总统负责 , 其主要 的职责是编制联邦预算 , 预算 的审批权则在 国会手
中。国会预算办公室是附属性机构 , 它并没有审批权 , 主要职责是发布国会通过的财政预算 , 向国会 的
预算委员会提供辅助性服务和评议总统提交给国会的预算方案。预算的具体执行 由财政部负责 。可 以 说, 美国预算编制过程基本上是一个立法过程 , 程序相当严格 , 这主要表现为预算审批过程 中国会与总
统的分权与制衡。美国总统将预算 草案提交 国会 , 国会审批后 , 经 总统仍 有权对预算编制进行部分否 决 。若 国会仍坚持 自己的审议方案 , 就必须重新审批预算草案。 ② 我 国虽然采取不同于西方市场经济国家的政治经济体制 , 但其分权制衡的预算管理体制值得借鉴。 因为政府集预算编制权、 执行权于一身 , 势必有可能造成预算权的滥用 。当然 , 囿于 国情不同, 我国目前
* 作者单位 : 安徽 大学法学院。
① 参见 “ 深化地方预算管理研究” 课题组 :深化地方预 算管理研 究( ),西部财会)06 《 上 》《 2 0 年第 7期。 4 0
《 预算法》 的理论基 础与修订方向
国政府 中与预会预算
发展方式 的要求。19 94年分税制改革的经验告诉我们 , 改革不仅仅解决税收分成 问题 , 同时必须有税
收返还和转移支付制度支撑。地方政府发债权 的核心是重新确立 中央政 府与地方政府之间的权力划 分, 也需要依赖“ 财政紧急状态应对制度” 政府破产制度” 和“ 的配合 。
《 预算法》 的修改是一个庞大的系统工程 , 涉及到诸多方面, 但最为重要的修改涉及 以下几个方面。
对地方政府及地方政府行政继任者缺少应有 的法律保护 , 而且也不利于政府管理职能 的创新和稳定 。 从发展的角度看 , 建立政府破产制度是迟早 的事 。
总的来说 , 这两项制度是地方政府发债权的基本保 障, 是社会管理创新 的重要组成部分 , 是转变经 济发展方式的要求 。缺乏这两项制度在短期 内可能没有什么大问题 。因为, 一方 面债务举借和偿还必 然有一个周期 , 甚至可以“ 借新还 旧”另一方面 , ; 依然像以前一样 , 化财政风险为金融风险, 最终让中央 政府买单 。但这样势必积累更大的风险 , 而且严重违背地方政府举债制度的基本 目标 , 不符合转变经济
建立分权制衡的预算管理体制 在我国 , 预算编制、 执行、 监督不是各 自 独立的系统 , 编制、 执行 、 监督三个环节没有明晰的职责界定


和划分 。在财政部门内部 , 原则上预算部 门主要编制预算 , 各业务部门主要负责预算执行和监督 , 目 但
前各业务部门也都有编制预算的职能 , 造成预算工作 的交叉与扯皮 , 管理混乱而低效 。一是预算批复既 不及时, 又未细化到部门和具体项 目。造成预算下达迟、 执行慢 , 大量的专项资金集中到 1 月份以后才 0 能支付 。二是执行中追加频繁 , 预算 的法律约束力软化 。预算批准后 , 随意调整支出项 目; 由于预算项 目过粗 , 透明度不高 , 执行中追加支出不断, 实际上形成 了“ 一年预算 , 预算一年 ” 的状况 , 影响预算 的严 肃性。三是行政事业单位账户过多 , 预算资金分散。财政又缺乏调控能力 , 造成资金调度不力 , 财政收 入大量流失。 此外 , ① 政府既是预算编制 的主体 , 同时又负责预算的执行 , 这种预算管理体制存在很大 缺陷 , 如在编制预算时有意“ 留”为预算执行提供方便等。 保 , 从国外来看 , 西方市场经济 国家一般都采取预算编制、 审批 、 执行和监督相分离 的管理机制 。如美
大一个 国家, 地方债务庞大, 有的地方政府实际上已经破产了, 但出于政治上的考虑 , 仍然不适用破产程
序 。地方政府发债制度 的目标是为了使地方政府“ 更谨慎、 更透 明、 更负责任” 地进行债券 融资和投资 。 如果没有政府破产制度 , 缺少一个最终的解决机制 , 么不仅严重降低 了地方政府 的风险和责任意识 , 那
上述举措对于积极应对金融危机不无意义 , 但有违预算法定原则 。按照预算法定原则 , 先有预算后
有支出, 无预算不支出。根据《 预算法》 1 条规定 , 万亿元庞大的财政投资属于预算支出范畴 , 第 9 4 理应
先行编制预算并报全 国人 民代表大会审批 。而“ 委员长会议 同意在全 国人 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之前 , 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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