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殖业经营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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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殖业经营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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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殖业经营主体
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要在坚持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基础上,培育新型经营主体,构建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社会化相结合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请问我市养殖业经营主体构成如何,还存在哪些问题?
答:近几年来,我市不断创新思路、深化改革、完善机制,在改革养殖业经营体制、推进养殖业产业化方面稳步前进。养殖业经营主体主要有四个类型:一是龙头企业,全市有国家级、省级、市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58家;二是种畜禽场,全市有注册种畜禽场67家,为全市养殖生产提供75%以上的种源保障;三是规模养殖户,全市有养殖专业户90398户,其中年出栏500头以上的规模养猪户4032户,年出笼1万羽以上的规模养禽户1779户;四是养殖专业合作社,全市有养猪、养牛、养羊、养禽、养鸽、养蜂等专业合作社387家。这些龙头企业、种畜禽场、规模养殖大户、养殖专业合作社把先进的经营理念、生产技术等要素引入养殖业,加快了养殖业科技进步,推进了生产的专业化、规模化和标准化,拓展了畜禽产品销售市场。
同时,也要清醒地看到,目前我市养殖业产业化经营体制还不够完善,产业化发展水平还不高,与农业现代化的要求还很不适应。主要有:一是组织化程度还较低,产业化经营覆盖面尚未达到全市养殖量的一半。二是龙头企业总体上看经营规模还不够大,经济实力不够强。三是利益机制不够完善。不少龙头企业、养殖专业合作社与农户没有结成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紧密合作共同体,因而不能形成长久的、互惠互利的合作关系。四是服务体系不够健全。养殖业产业化是一个发展长
链条,产、供、销等各个环节对物资、信息、资金、科技的社会化服务提出了越来越高的要求,而我市尚处于“服务体系不健全,服务力度不到位,服务效果不明显”的状态。
3、下一阶段,我市在培育新型养殖业经营主体,创新养殖业经营体系方面有哪些举措?
答:为进一步完善养殖业经营体制,促进我市养殖业产业化更快发展,必须按照十八大报告精神,在坚持以养殖户为主体的基础上,大力培育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养殖专业合作社等新型经营主体,创新养殖业经营体系和社会化服务体系,促进养殖业生产经营的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和社会化。
一要大力培育发展专业大户和家庭农场,提高农户生产经营的产业化水平。加快培养新型职业农民,引导有文化、懂技术、善经营的农村致富带头人,通过土地依法流转等多种形式,扩大生产规模,培育更多的种养大户,并在此基础上成立适度规模经营的家庭农场,条件成熟的可申领工商企业营业执照。
二要完善壮大农民专业合作社,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引导分散的农户按照产业链、产品和品牌组建专业合作社,兴办生产、加工、销售等不同类型的合作组织,完善生产设施,扩大产销对接。积极拓宽业务范围,逐渐从原有的生产型业务向生产、加工、销售一体化发展,使社员有望分享到农产品加工、销售环节的利润。
三要做大做强龙头企业,充分发挥它们在养殖业产业化进程中的带动作用。支持龙头企业通过兼并、重组、收购、控股等方式组建大型企
业集团,促进龙头企业做大做强,提升它们对农业产业化的带动能量。建立、健全龙头企业与养殖户的利益联结机制。比如,完善订单农业,规范合同内容,明确责权利,引导龙头企业与养殖户形成稳定的购销关系,真正实现保底收购;又如,鼓励龙头企业采取设立风险资金、利润二次分配制等形式,与养殖户建立更加紧密的利益关系;再如,支持农民以土地承包经营权、技术、劳动力等生产要素入股,与龙头企业结成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紧密型共同体等,让养殖户真正得到实际的好处。
四要建立健全养殖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养殖业的规模化、集约化、专业化,对构建新型养殖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提出了更高要求。从服务体系的功能看,包括养殖业产业化所需要的诸如品种改良、卫生防疫、质量安全、粪污处理、信息提供等服务功能;从服务体系的构成看,包括为养殖业产业化提供服务的畜牧、发改、财政、环保、工商、税务、金融等部门,以及农业合作社、龙头企业和其他社会组织多个层次;从服务体系的运行模式看,可积极探索“专业化服务公司+合作社+专业大户”、“专业化服务队+农户”、“农业经济技术部门+龙头企业+农户”等多种服务模式,使农民享受到低成本、便利化、全方位的社会化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