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十一郎人工智能公司股票抵押权设立通知书
企业信用报告_浙江东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江支行荆江分理处
基础版企业信用报告
浙江东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江支行荆江分理处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基础版企业信用报告
目录
一、企业背景 .........................................................................................................................................................5 1.1 工商信息 ......................................................................................................................................................5 1.2 分支机构 ......................................................................................................................................................5 1.3 变更记录 ......................................................................................................................................................5 1.4 主要人员 ......................................................................................................................................................7 1.5 联系方式 ......................................................................................................................................................8
和谐健康股份质押情况说明
和谐健康股份质押情况说明和谐健康()股份有限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和谐健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和谐健康”)于2020年4月28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开立的股份质押融资专户对公司控股股东杭州康宁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桥资管”)所持有的本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进行质押,并于2020年4月29日办理了解除股份质押登记手续。
为确保股份变动信息披露,维护广大投资者利益,本人(本公司及本人关联机构)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股东康桥资管已将其所持全部股份进行了质押,涉及金额为14,419,000,000元。
具体情况如下:本质押融资合同项下股票被司法冻结及轮候冻结。
上述质押情况发生后,康桥资管与和泰信托在质权人、被担保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康桥资管对上述对象合计持有上市公司约32,649,516,88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9.46%)具有表决权。
一、股东康桥资管的基本情况康桥资管成立于2007年12月20日,注册资本33,000万元,法定代表人为孙涛,经营范围为资产管理、各类投资管理、咨询、项目策划与投资等。
康桥资管的主要股东包括杭州康宁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孙伟、胡晓敏、陈丽霞、吴佳红。
截至本公告日,以上自然人股东持股合计占和谐健康总股本的88.82%。
截至本公告日,上述自然人股东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事项。
上述股东中,康桥资管主要通过其控制的子公司持有和谐健康约14,419,000,000股(占和谐健康总股本的9.46%);孙涛控制的个人股东康桥资管主要通过其控制的子公司持有和谐健康约13,000,000股(占和谐健康总股本的0.55%)。
孙涛、张亚伟因家庭成员关系间接控制和谐健康约12,200,000,000股(占和谐健康总股本的0.82%)。
二、质押股份的用途本次股票质押是为了解决康桥资管资金需求,不存在直接或间接以股票质押等方式变相减持本公司股份的情形。
常德市十一郎大数据公司股票承销协议书
股票发行人:__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下简称“甲方”)注册地址: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股票承销商:_________证券有限公司(下简称“乙方”)注册地址: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甲、乙双方就由乙方负责承销甲方股票事宜,经过平等协商,达成协议条款如下:一、承销方式双方同意,本次股票发行采用_________方式。
二、发行股票的种类、数量、发行价格与发行总市值本次发行的股票为人民币普通股,发行总量为_________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_________元,每股发行价为人民币_________元,发行总市值为人民币_________元。
三、承销期限与起止日期本次股票发行的承销期为_________天,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四、股款的收缴与支付乙方应在承销期结束后_________个工作日内将本次认购的全部股款扣除应收的承销及经办手续费后,一次划转入甲方指定的银行账户。
如乙方延迟划转本次认购的股款,则每逾期一日应向甲方另行支付逾期未划转部分股款万分之_________的滞纳金。
五、承销费用乙方按本次股票发行总市值的_________%收取承销费用,该承销费用由乙方从甲方所发行股票的股款中扣除。
六、协议双方的义务协议双方自本协议签署日起至承销结束日止,任何一方在未与对方协商并取得对方书面同意的情况下,均不得以新闻发布会或散发文件的形式,向公众披露招股说明书之外的可能影响本次股票发行成功的信息,否则,承担违约责任。
甲方应向乙方依法提供本次股票发行所需的全部文件,并保证相关文件的真实、准确与合法,且无任何误导性成分或疏漏。
否则,若因此而导致股票发行失败或受阻,乙方有权终止本协议,并由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乙方应按国家有关规定,依法组织股票发行的承销团,具体负责股票的发售工作。
科创板上市公司日常信息披露公告格式指引:第十八号 科创板上市公司股份质押(冻结、解质、解冻)公告
第十八号科创板上市公司股份质押(冻结、解质、解冻)公告适用情形:1.科创板上市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以下统称大股东)所持公司股份被质押、冻结、解质、解冻的,应当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适用本公告格式指引。
前述质押,包括场内办理的质押式回购,以及其他形式的场外质押。
2.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质押股份占其所持股份的比例达到50%以上,且出现债务逾期或其他资信恶化情形的,应当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适用本公告格式指引。
3.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质押股份出现平仓风险的,应当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适用本公告格式指引。
4.上市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的股份被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的,参照适用本公告格式指引。
证券代码:证券简称:公告编号:XXXX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质押(冻结、解质、解冻)公告重要内容提示:●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质押股份占其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的比例达到50%以上(如适用)●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质押股份占其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的比例达到50%以上,且出现债务逾期或其他资信恶化情形(如适用)●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质押股份出现平仓风险(如适用)一、上市公司股份质押(一)股份质押的具体情况1.出质人及质权人的名称,质押期限,质押股份是否为限售流通股,质押股份数量以及占公司总股本比例;2.质押股份是否负担业绩补偿义务,质权人知悉相关股份具有潜在业绩补偿义务的情况,以及上市公司与质权人就相关股份在履行业绩补偿义务时处置方式的约定;3.出质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总数以及占公司总股本比例,本次质押后累计质押股份数量以及占其持股总数、公司总股本的比例等。
(二)控股股东质押情况(如适用)出质人是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的,除披露前述内容外,还应披露以下事项:1.股份质押的目的;2.资金偿还能力及资金偿还相关安排;3.可能引发的风险及应对措施等。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15号(耿敏)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15号(耿敏)【主题分类】证券期货互联网【发文案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15号【处罚依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21年修订)5016082310000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21年修订)5016082400140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21年修订)5016085380140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05修订)6059963838864577000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修订)33830578838886460200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05修订)60599193838864707100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修订)338305197838886579200【处罚日期】2022.04.08【处罚机关】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处罚机关类型】中国证监会/局/分局【处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处罚种类】警告、通报批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执法级别】省级【执法地域】浙江省【处罚对象】耿敏【处罚对象分类】个人【更新时间】2022.05.26 19:08:05索引号bm56000001/2022-00004408分类行政处罚决定;上市公司监管发布机构发文日期2022年04月20日名称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 15号(耿敏)文号主题词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 15号(耿敏)当事人:耿敏,男,1963年7月生,住址:江苏省南京市。
时任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目药业)副总经理。
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2019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19年《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天目药业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李欣、龙游县人民政府、龙游县经济和信息化局行政强制二审行政裁定书
李欣、龙游县人民政府、龙游县经济和信息化局行政强制二审行政裁定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强制【审理法院】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4.26【案件字号】(2020)浙行终19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徐亮亮马国贤刘家库【审理法官】徐亮亮马国贤刘家库【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李欣;龙游县人民政府;龙游县经济和信息化局【当事人】李欣龙游县人民政府龙游县经济和信息化局【当事人-个人】李欣【当事人-公司】龙游县人民政府龙游县经济和信息化局【代理律师/律所】孙善权北京市凯诺律师事务所;姚国东北京市凯诺律师事务所;汪钢浙江达正律师事务所;徐琦浙江达正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孙善权北京市凯诺律师事务所姚国东北京市凯诺律师事务所汪钢浙江达正律师事务所徐琦浙江达正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孙善权姚国东汪钢徐琦【代理律所】北京市凯诺律师事务所浙江达正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李欣【被告】龙游县人民政府;龙游县经济和信息化局【本院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
【权责关键词】行政强制合法违法第三人原告诉讼主体资格举证责任合法性证据不足驳回起诉【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上诉人系原探矿机械厂职工。
案涉房屋为原探矿机械厂职工宿舍,位于该厂生活区范围内。
2018年4月18日,龙游县经信局委托浙江龙游泰安爆破工程有限公司拆除了案涉原探矿机械厂的职工宿舍,此有龙游县经信局在原审时提供的支付拆除费用的《浙江省增值税普通发票》为证。
2019年1月10日,龙游县经信局、东华街道办事处在《今日龙游》专版登载了《原探矿机械厂公房居住情况调查结果公示》,证实包括上诉人在内的161名职工在原探矿机械厂破产前(1994年-1999年)在被拆除的案涉职工宿舍有居住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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琼海市十一郎人工智能公司股票发行与上市法律代理合同范本
本协议由以下双方在_____市签署:1.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地址:___________市___________路_____号电话: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2.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乙方)地址:___________市___________路_____号电话: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 鉴于:1.甲方是依照中国法律合法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现拟改组为股份有限公司,并向社会公众发行股票并上市交易;2.乙方已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与中国证券监督审理委员会联合颁发的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的资格证书;3.甲方现委托乙方代理与本次股票发行并上市的有关法律事宜,乙方同意接受委托。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协议,以资共同遵守:1.乙方的工作范围。
1.1 工作范围确定的标准1.2 工作范围的具体列举2.甲方的主要权利和义务2.1 甲方的主要权利2.2 甲方的主要义务。
3.乙方的主要权利和义务3.1 乙方的主要权利3.2 乙方的主要义务4.甲方的声明与承诺5.乙方的声明与承诺6.费用7.违约责任8.争议的解决9.合同的终止10.附则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______(签字)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附范例股票发行与上市法律代理合同第一条本协议在下述两方当事人之间签订,即:1.____________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地址:____________市____________路_______号电话: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邮编:_____2.____________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乙方)地址:____________市____________路______号电话: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邮编:_________________第二条甲方是依据中国法律成立的公司,现准备发行a股与上市;乙方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颁发的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的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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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被执行人 ....................................................................................................................................................16 5.2 失信信息 ....................................................................................................................................................16 5.3 裁判文书 ....................................................................................................................................................16 5.4 法院公告 ....................................................................................................................................................17 5.5 行政处罚 ....................................................................................................................................................17 5.6 严重违法 ....................................................................................................................................................17 5.7 股权出质 ....................................................................................................................................................17 5.8 动产抵押 ....................................................................................................................................................17 5.9 开庭公告 ....................................................................................................................................................17
股权转让公告 范文
股权转让公告范文股权转让公告范文一受有关单位委托,杭州企业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对下述股权进行公开挂牌转让,现公告如下:一、挂牌转让标的: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5.68万股股份。
二、转让起始价为人民币元,保证金为人民币70万元。
三、受让申请截止时间:2022年6月23日下午4:00时整。
即日起接受咨询。
愿在起始价及以上受让本次股权的法人,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对投资入股商业银行股东资格的相关要求、以及其他银行业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的,均可送交相关资料进行受让资格审核,并在受让资格确认后受让申请截止前办理受让申请手续。
具体详见挂牌资料。
四、联系人:王先生电话:0571—地址:杭州市江干区钱江新城城星路59号东杭大厦六楼网址:杭州产权交易所20某某年05月26日股权转让公告范文二兹有清远市青山不锈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清远公司”)属五股东创办的有限责任公司,现五股东决定将清远公司全部股权转让,目前转让工作已开展。
现公告如下: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凡与清远公司存在债权债务、担保、贷款,以及资金、账务往来关系的单位或者自然人,在本公告刊出之日起45天内向清远公司申报债权或提出债权担保。
时间:2022年4月28日-2022年6月11日截止。
联系电话:清远市青山不锈钢有限公司年4月28日股权转让公告范文三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某某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将持有的参股公司河北某某发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北某某”)16.67%股权转让给北京某某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科技”)。
本次公司转让标的股权价款的计算方式为“投资额+合理收益”。
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本次交易已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无需通过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有关财务事项的补充说明
关于浙江物产中大元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吸收合并浙江省物产集团有限公司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申请文件反馈意见中有关财务事项的补充说明天健〔2015〕351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由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转来的《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151095号,以下简称反馈意见)奉悉。
我们已对反馈意见所提及的浙江物产中大元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产中大)相关财务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并于2015年7月13日向贵会申报了反馈意见回复相关材料。
根据贵会进一步的反馈意见,现补充说明如下,请予审核。
一、申请材料显示,截至重组报告书签署日,物产集团披露控股一级子公司与评估物产集团长期股权投资披露的公司不完全一致。
请你公司补充披露出现上述问题的原因,是否存在评估基准日至重组报告书签署日物产集团存在购买和出售资产的情况。
如存在购买和出售资产的情况,请你公司补充披露购买和出售资产经营情况及对评估值和过渡期损益的影响。
请独立财务顾问、会计师和评估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反馈意见第12条)根据反馈意见的要求,反馈意见第12条相关内容已由物产中大在重组报告书“第四节交易标的”之“一、吸收合并对象:物产集团”中进行补充披露,其中物产集团评估基准日至重组报告书签署日购买和出售资产的情况披露内容如下:“(十五)评估基准日至重组报告书签署日物产集团存在购买和出售资产的情况评估基准日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物产集团(不含物产中大)存在购买和出售资产的情况,具体情况详细分析如下:1、收购公司股权事项(1)收购公司股权事项2014年10月至2015年6月收购股权事项(含增资入股)共两项,具体如下:单位:万元①向林科院园林增资2014年8月28日,长乐实业、杭州长林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林科院园林现有股东黄莺、胡亦然签署关于林科院园林的增资协议,拟对林科院园林进行增资。
林科院园林原有注册资本1,000万元,增资后注册资本增加为2,468.94元。
10月12日沪深晚间公告_行政公文
10月12日沪深晚间公告10月12日沪深晚间公告范文一交通银行:获准发行至多300亿元绿色金融债券交通银行近日已先后收到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人民银行同意公司发行绿色金融债券的批文。
获准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公开发行不超过300亿元人民币的绿色金融债券,募集资金专项用于绿色产业项目贷款。
易华录:签订重大合同易华录与蓬莱市民政局签订《蓬莱市智慧健康养老服务PPP项目合同》,项目主要建设综合性智慧健康养老社区,包含建设社会福利服务中心、医院、颐养学院、养老商业中心、养老公寓及配套基础设施等。
本项目总投资额70790万元,项目PPP运作方式采用BOT+BOO 模式。
唐德影视:实施半年度10转15分配方案唐德影视20xx年半年度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为: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15股。
股权登记日:20xx年 10月17日,除权除息日:20xx年10月18日,新增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份上市日:20xx年10月18日。
东南网架:被授予第一批国家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东南网架于近日被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授予“国1 / 6家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
迄今为止,公司是唯一同时拥有国家发改委授予的“‘装配式钢结构住宅低碳技术创新及产业化示范基地’平台”和住建部第一批授予的“‘国家装配式建筑产业化基地’平台”两大平台的企业。
万达院线:前三季度票房收入57.6亿元20xx年9月,万达院线实现票房收入4.11亿元,观影人次1047.9万人次。
1-9月累计票房收入 57.6亿元,同比增长28.5%,累计观影人次14123万人次,同比增长32.4%。
截止20xx年9月30日,公司拥有已开业影院347 家,3056块银幕。
开能环保:子公司与华盛顿大学签战略合作备忘录开能环保控股子公司原能细胞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华盛顿大学在上海签署了战略合作备忘录。
双方将在临床研究、技术转化、科研人才、合作研发方面开展交流;拓展渠道以加强双方关系并进一步强化双方在环境水处理、生物医学及工程以及免疫医学领域的优秀地位。
上海十一郎大数据公司股票上市协议
上海十一郎大数据公司股票上市协议上海十一郎大数据技术正文:*上市协议 *上市协议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第一条为规范*上市行为,根据《公司法》、《*发行与交易暂行条例》、《证券交易所管理暂行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签订本协议第二条甲方依据有关规定,对乙方提交的全部上市申请文件进行审查,认为乙方符合上市条件,批准其*上市第三条乙方*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乙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了解并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中的有关规定,并履行相关义务第四条甲方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规定,对乙方实施日常监管第五条乙方应当设立董事会秘书,负责其股权管理与信息披露事务乙方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应当另外委任一名授权代表,授权代表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其职责时,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第六条乙方董事会秘书和授权代表应当将其通讯联络方式报告甲方,包括办公电话、住宅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其它通讯联络方式第七条乙方解除对董事会秘书的聘任或董事会秘书辞去职务时,乙方董事会应当向甲方报告并说明理由同时,乙方董事会应当按《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规定,聘任新的董事会秘书第八条乙方的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和连带的责任第九条乙方应当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定期报告包括年十一郎大数据技术上海十一郎大数据技术度报告和中期报告,其它报告为临时报告乙方应当依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第六章及第七章的规定及时、准确地披露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第十条当乙方上市*成交量或交易价格出现异常波动,或者甲方认为有需要,需向乙方查询有关问题时,乙方应如实答复甲方的查询,并按甲方要求办理公告事宜第十一条甲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对乙方披露的信息进行形式审查,对其内容不承担责任第十二条乙方向其他证券市场公开的信息,应同时向甲方市场公开若乙方向境内外其他证券市场公开的信息与其向甲方市场公开的信息有差异,应向甲方说明并公告第十三条乙方*及其衍生品种的停牌与复牌原则上由乙方向甲方申请,并说明理由、计划停牌时间和复牌时间;对于不能决定是否申请停牌的情况,应当及时报告甲方甲方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亦可根据中国证监会的决定或自行决定乙方*及其衍生品种的停复牌事宜第十四条甲方依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第八章的规定处理乙方的*及其衍生品种停复牌事宜第十五条乙方应当向甲方交纳上市费上市费分为上市初费和上市月费,上市初费为3O,00O元人民币,上市月费的标准为:以5O0元人民币为基数,每增加O万股股本,月费增加元人民币,最高不超过元人民币第十六条上市初费应当在上市日前三个工作日交纳上市月费自上市日起第二个月至除牌的当月止,在每月5日前交纳,也可以按季度或年度预交逾期交纳上市费用,甲方按应交金额的0.03%收取滞纳金第十七条乙方的上市*暂停上市后复牌交易,乙方不再交纳上市初费;乙方的上市*被甲方除牌,已经交纳的上市费不予返还第十八条乙方如有违反本协议的行为,甲方将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第十二章的有关规定,给予乙方相应的处分第十九条若双方当事人对本协议的内容有争议,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请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仲裁机构仲裁第二十条本协议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执行十一郎大数据技术上海十一郎大数据技术第二十一条本协议自签字之日起生效若本协议中规定的事项发生重大变化,协议双方应当重新签订协议或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本协议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二十二条本协议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二份甲方: 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 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附件乙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书》乙方应确保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签署本《承诺书》一旦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化,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同时应告知并督促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签署《承诺书》承诺书本人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承诺如下:在本人担任___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期间及有关法定的期限内,保证遵守国家现有的和将来公布的有关法律、深圳证券交易所现有的和将来作出的有关规定和本公司章程,督促本公司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严格履行有关法律和遵从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所明确规定的与本人有关职责和义务,并对本公司尚未公布的信息严格。
何晓蓉、赵永明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何晓蓉、赵永明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2.02【案件字号】(2020)浙04民终240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宁建龙黄阁王浩【审理法官】宁建龙黄阁王浩【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何晓蓉;赵永明;徐焱;上海慧升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当事人】何晓蓉赵永明徐焱上海慧升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何晓蓉赵永明徐焱【当事人-公司】上海慧升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何农上海金英律师事务所;丁慧英上海金英律师事务所;钱建平浙江海赛律师事务所;钱建平浙江海赛律师事务所李雪玲浙江海赛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何农上海金英律师事务所丁慧英上海金英律师事务所钱建平浙江海赛律师事务所李雪玲浙江海赛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何农丁慧英钱建平钱建平【代理律所】上海金英律师事务所浙江海赛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何晓蓉【被告】赵永明;徐焱;上海慧升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院观点】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根据已经查明的案件事实,本案中,赵永明向徐焱、何晓蓉及慧升公司等主张债权系在双方之间订立的《房地产抵押借款合同》项下,赵永明向徐焱等出借了600万元借款,而后徐焱、何晓蓉等未能按约归还借款本息。
【权责关键词】无效撤销代理违约金过错无过错合同约定证明力新证据关联性质证财产保全诉讼请求缺席判决驳回起诉拍卖变卖折价【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对徐焱、慧升公司等人的还款情况认定如下:2017年7月28日72000元、8月28日72000元、9月28日72000元、10月28日72000元、11月28日72000元、12月27日72000元、2018年1月27日72000元、2月28日72000元、4月4日22000元、4月12日50000元、4月13日60000元、4月28日72000元、5月29日72000元、6月28日72000元、7月27日72000元、9月12日72000元、9月17日60000元、9月26日72000元、10月29日72000元、11月14日50000元(慧升公司)、11月30日83000元、12月28日231200元(其中慧升公司转款三笔计150000元)、2019年1月23日49000元(慧升公司)、1月28日32600元(慧升公司)、3月7日30000元、3月11日51200元(慧升公司)、3月26日13000元(慧升公司)、3月28日31200元(慧升公司)、4月26日30000元(慧升公司)、4月30日20000元(慧升公司)、8月21日40000元(慧升公司)、10月28日20000元(慧升公司)、10月29日62600元、11月27日81200元(慧升公司)、12月20日50000元(慧升公司)、12月30日45000元、12月31日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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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剑虹与北京大艾机器人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于剑虹与北京大艾机器人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4.24【案件字号】(2020)京02民辖终21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施忆许英朱印【审理法官】施忆许英朱印【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于剑虹;北京大艾机器人科技有限公司【当事人】于剑虹北京大艾机器人科技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于剑虹【当事人-公司】北京大艾机器人科技有限公司【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于剑虹【被告】北京大艾机器人科技有限公司【本院观点】大艾公司依据《招商银行交易流水》等证据,以于剑虹未予归还借款为由提起本案诉讼,要求判令于剑虹偿还欠款135 000元及利息等,故本案属于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管辖权异议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新证据诉讼请求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经审查认为,大艾公司依据《招商银行交易流水》等证据,以于剑虹未予归还借款为由提起本案诉讼,要求判令于剑虹偿还欠款135000元及利息等,故本案属于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本案双方当事人未对合同履行地进行约定。
大艾公司主张于剑虹的合同履行义务为归还借款,大艾公司的诉讼请求亦为要求于剑虹归还借款及利息等。
据此,根据合同履行义务的内容以及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可以认定本案的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接收货币一方大艾公司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鉴于大艾公司所在地位于北京市大兴区,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有管辖权。
高长虹、楼永娣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高长虹、楼永娣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9.24【案件字号】(2020)浙01民终600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寿俊峰【审理法官】寿俊峰【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高长虹;楼永娣;高捷;刘立飞;高兴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当事人】高长虹楼永娣高捷刘立飞高兴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高长虹楼永娣高捷刘立飞【当事人-公司】高兴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沈建福浙江世纪新天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沈建福浙江世纪新天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沈建福【代理律所】浙江世纪新天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高长虹;楼永娣;高捷【被告】刘立飞;高兴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本院观点】上诉人提交的上述材料系复印件,且与上诉人对本案的主张之间不具有关联性,本院不予认定。
本案争议焦点(一)关于借款人的问题。
【权责关键词】撤销委托代理实际履行证据不足关联性合法性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认定的事实与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一)关于借款人的问题。
根据借条载明的内容,高长虹、楼永娣、高捷在借款人处签名捺印,故应当认定为共同借款人。
对高长虹、楼永娣、高捷辩称原判认定楼永娣、高捷作为共同借款人证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二)关于借款本金的问题。
根据刘立飞提供的借条、收条及转账凭证,均能证明借款本金为5000000元,后高长虹于2019年8月20日归还1000000元,刘立飞认定为归还本金,且高长虹于2019年9月30日与刘立飞微信聊天中明确“小刘中午好,律师函信息资料收到,非常抱歉,还欠400万一时困难未能及时归还,真的难为情,到今天为止利息欠了多少",即高长虹确认尚欠刘立飞借款4000000元故原审判决认定本案尚欠本金为4000000元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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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一、企业背景 (5)1.1 工商信息 (5)1.2 分支机构 (5)1.3 变更记录 (5)1.4 主要人员 (8)1.5 联系方式 (8)二、股东信息 (9)三、对外投资信息 (9)四、企业年报 (9)五、重点关注 (11)5.1 被执行人 (11)5.2 失信信息 (11)5.3 裁判文书 (11)5.4 法院公告 (11)5.5 行政处罚 (11)5.6 严重违法 (11)5.7 股权出质 (11)5.8 动产抵押 (12)5.9 开庭公告 (12)5.11 股权冻结 (12)5.12 清算信息 (12)5.13 公示催告 (12)六、知识产权 (12)6.1 商标信息 (12)6.2 专利信息 (13)6.3 软件著作权 (13)6.4 作品著作权 (15)6.5 网站备案 (15)七、企业发展 (15)7.1 融资信息 (15)7.2 核心成员 (15)7.3 竞品信息 (15)7.4 企业品牌项目 (15)八、经营状况 (16)8.1 招投标 (16)8.2 税务评级 (20)8.3 资质证书 (20)8.4 抽查检查 (20)8.5 进出口信用 (21)8.6 行政许可 (21)一、企业背景1.1 工商信息企业名称:北京国信晟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工商注册号:110108004619254统一信用代码:91110108102076807K法定代表人:韩程国组织机构代码:10207680-7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所属行业:科技推广和应用服务业经营状态:开业注册资本:3,000万(元)注册时间:1995-04-25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蓝靛厂南路25号1幢5层07-1号营业期限:1995-04-25 至 2025-04-24经营范围: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推广、技术服务、会议服务;承办展览展示活动;技术咨询;教育咨询、文化咨询;销售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及一类易制毒化学品)、工艺美术品、机械电器设备、建筑材料、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仪器设备、通讯设备、电子产品、文化用品、安全技术防范产品;计算机系统服务;基础软件服务;应用软件服务;软件开发;数据处理(数据处理中的银行卡中心、PUE值在1.5以上的云计算数据中心除外);计算机技术培训(不得面向全国招生);电脑动画设计;工艺美术设计;展厅的布置设计;文艺创作;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不含经营性演出);机械设备租赁(不含汽车租赁);计算机维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代理进出口;计算机租赁。
关于明确拍卖物抵押权的函
关于明确拍卖物抵押权的函
尊敬的[收件人姓名或单位]:
您好!
我方为[您的公司或机构名称],关于即将进行的拍卖活动,特此致函以明确有关拍卖物上的抵押权问题。
本次拍卖物品为[具体物品名称及描述],在产权归属上存在抵押权。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抵押权规定,抵押权人对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
因此,在拍卖过程中,请确保抵押权人的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为确保拍卖活动的顺利进行,我们请求贵方在拍卖前,核实并确认抵押权人的身份及权益,并在拍卖过程中确保其优先受偿权得到保障。
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澄清,敬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感谢您对此事的关注与配合!
[您的公司或机构名称]
[具体日期]。
银行、抵押权人知晓书(二次抵押)
知晓书
以其名下坐落于
的房产,不动产权证号为
号为抵押物,在
银行办理最高额抵押/一般抵押,债权数额为万元,抵押期限为年月日至年月日,不动产登记证明为
号。
已知以上抵押物评估价值为万元,抵押物剩余价值为万元。
现欲以上述抵押物的剩余价值万元为抵押物在我行办理顺位抵押,抵押数额为万元。
我行知晓此情况,同意办理顺位抵押并自愿承担一切风险,特此说明!
并且我行已知晓本次抵押金额明显大于剩余价值金额,我行自愿承担抵押权实现时不能足额受偿的风险。
(如抵押金额超过评估金额)
银行名称(盖章)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