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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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性审查讲课稿

合法性审查讲课稿

合法性审查讲课稿近年来,随着依法行政、全面建设法治政府工作的深入推进,“合法性审查”字眼频频出现在最新的立法和重要的政策文件中,何为合法性审查,审查什么,如何审查,是否有基本的方法和路径可循?本文聚焦“重大行政决策”、“规范性文件制定”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等3类行政行为,对合法性审查的基本概念、立法和政策背景作了介绍,在此基础上结合实务心得提出了合法性审查“四步法”,最后就如何做好该项工作提出了工作建议,供行政机关法制部门(处室)和担任政府顾问的律师同行参考。

合法性审查讲课稿 1(一)合法性审查的概念笔者认为,合法性审查通常是指对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组织作出的特定行政行为,依照相关规定和程序,对其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进行审查或者审核的行为,是行政机关的内部决策和执法监督机制,是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举措。

(二)合法性审查的对象根据目前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实践中行政机关合法性审查的对象主要涉及重大行政决策、规范性文件制定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等3类行政行为。

1.重大行政决策关于重大行政决策的概念,虽然目前没有统一规范的表述,但在实际工作中,各级政府和政府部门根据自身工作实践,已将关系本地区、本部门发展全局、与公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要事项纳入重大行政决策范围。

2019年4月20日,国务院第713号令公布了《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该《暂行条例》于2019年9月1日起施行。

《暂行条例》第三条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范围作了列举式的规定,主要包括:制定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规划;制定开发利用、保护重要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实施的重大公共建设项目;决定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暂行条例》规定了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等五个法定程序,明确规定“决策草案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决策机关讨论。

行政机关内部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的建构

行政机关内部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的建构

行政机关内部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的建构作者:赵龙江惠娟来源:《党政论坛》2015年第06期行政机关内部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是指,“在重大行政决策过程中,为保障决策合法有效、顺利实施,行政机关内部法定主体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标准,对重大行政决策行为是否合乎法律规范进行调查、论证并作出法律评价结论的行政程序制度。

”2014年10月23日,随着十八届四中全会的圆满落幕,《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这一全面部署我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纲领性文件也闪耀出台。

在该文件中,明确将“建立行政机关内部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提到日程上来。

然而,在我国当前的行政实践中,行政机关内部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在宏观层面存在中央立法缺失、地方立法位阶较低的问题,在微观层面存在审查主体不清且发展薄弱、审查内容操作性不强、审查意见效力不足、责任追究机制不健全等问题。

而这些问题直接导致行政机关内部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在我国形同虚设,使得决策违法、失误现象层出不穷,造成了公共财产的重大损失、政府公信力的严重下降。

因此,如何建立行政机关内部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的具体制度,以防止公权力的恣意行使,已成为理论学界研究政府行政管理不可回避的重要课题。

一、建立行政机关内部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的必要性1.减少政府决策失误近年来,我国发生的重大行政决策失误事件屡见报端,并且由失误造成的财产损失也十分惊人。

如“广州黑漆路决策失误让近5000万元财政打了水漂”,“云南投资2.7亿元建的文化长廊在3年后花3亿拆除”等事件。

这些重大行政决策的失误不仅严重损害了公共利益和公民权益,而且影响了人民政府的权威形象,甚至危及社会的稳定秩序。

然而,究其原因,除了决策制定主体基本素质不高、决策水平较低和责任意识不强造成决策失误外,更重要的是现行决策体制不健全的问题,即决策方案在实施前缺乏监督审查的机制。

由此可见,建立行政机关内部合法性审查制度是确保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有效的前提条件,通过严谨的法律调查、论证程序来防范决策失误,可以最大限度地降低因决策失误而造成的损失。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区政府规范性文件、重大行政决策和合同合法性审查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区政府规范性文件、重大行政决策和合同合法性审查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区政府规范性文件、重大行政决策和合同合法性审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綦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12.06•【字号】綦江府办发〔2021〕48号•【施行日期】2021.12.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区政府规范性文件、重大行政决策和合同合法性审查工作的通知綦江府办发〔2021〕48号各街道办事处、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为提高合法性审查质量和效率,根据《重庆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29号)、《重庆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37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重庆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20〕141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行政机关政策解读工作办法(修订)的通知》(渝府办发〔2021〕101号)等规定,经区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区政府规范性文件、重大行政决策和合同合法性审查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高对合法性审查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加强区政府规范性文件、重大行政决策和合同合法性审查工作,是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要体现,是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必然要求。

各街镇、各部门和有关单位要从全面依法治国的战略高度,切实增强对区政府规范性文件、重大行政决策和合同合法性审查重要性的认识,坚持统一管理、全面规范、分级负责,提高合法性审查质量和效率,真正从源头防范法律风险,有效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二、把握合法性审查工作内容和要求(一)明确审查范围1.应当进行合法性审查的事项(1)拟以区政府(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规范性文件;(2)拟以区政府为签约主体订立的合同;(3)拟以区政府名义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4)需报区政府批准的部门规范性文件、重大行政决策和合同;(5)区政府主要领导批示进行合法性审查的事项。

安徽省宗教局关于印发《省民委(省宗教局)重大事项合法性审查程序规定》等5项规章制度的通知

安徽省宗教局关于印发《省民委(省宗教局)重大事项合法性审查程序规定》等5项规章制度的通知

安徽省宗教局关于印发《省民委(省宗教局)重大事项合法性审查程序规定》等5项规章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民政府机构•【公布日期】2021.03.01•【字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侨务、宗教综合规定正文安徽省宗教局关于印发《省民委(省宗教局)重大事项合法性审查程序规定》等5项规章制度的通知机关各处室、联络与舆情中心:《省民委(省宗教局)重大事项合法性审查程序规定》《省民委(省宗教局)行政复议办法》《省民委(省宗教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省民委(省宗教局)行政审批实施办法》和《省民委(省宗教局)新闻发布工作制度》已经2月3日委局主任(局长)办公会研究通过。

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实施。

省民委(省宗教局)办公室2021年3月1日省民委(省宗教局)重大事项合法性审查程序规定第一条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规范民族宗教事务重大事项合法性审查工作,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系统重大事项决策行为的意见》(皖政﹝2014﹞72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9﹞23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省政府重大事项合法性审查办理工作的通知》(皖政办秘〔2017〕205号)、《安徽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精神,参照《安徽省人民政府重大事项合法性审查程序规定》(皖政〔2015〕125号),结合委局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重大事项包括:(一)委局代拟以省政府或者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制发、或者报经省政府同意制发的的规范性文件,委局拟提请省政府全体会议或者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的事项;(二)委局拟报请省政府批复的重大事项;(三)委局制发或者牵头制发的规范性文件;(四)以委局名义对外签署的涉及合作、外事、民商事等内容重大事项的协议;(五)以委局名义出具的法律文书;(六)委局领导批办进行合法性审查的其他重大事项。

河北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商务厅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的通知-冀商法规字[2016]9号

河北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商务厅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的通知-冀商法规字[2016]9号

河北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商务厅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的通知正文:----------------------------------------------------------------------------------------------------------------------------------------------------河北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商务厅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的通知冀商法规字[2016]9号厅机关各处室,厅属各事业单位:为贯彻落实《河北省县级以上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规定》,推进我厅依法行政工作,确保依法决策,经研究制定《河北省商务厅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现将文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河北省商务厅2016年11月11日河北省商务厅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第一条为推进依法行政,确保商务厅重大行政决策行为合法性,根据省政府《河北省县级以上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决策,是指商务厅依据法定职权或省政府授权,决定做出的对我省范围内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下列事项:(一)拟定我省内外贸易、国际经济合作和利用外资等方面的重要中长期规划;(二)研究拟定我省内外贸领域有关公共服务、市场监管、市场准入、社会管理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三)具有示范效应或具有可预见重大影响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案件。

(四)厅决策机关或承办单位认为应进行合法性审查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厅决策机关是指厅党组、厅常务会议及厅长办公会。

厅政策法规处为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处室(以下简称审查处室),负责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工作。

重大行政决策的承办处室、单位(以下简称承办单位)应严格遵照决策程序开展相关工作。

第四条合法性审查意见是决策的重要依据,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厅决策机关讨论。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3号——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3号——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3号——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9.04.20•【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3号•【施行日期】2019.09.01•【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3号现公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克强2019年4月20日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健全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机制,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明确决策责任,根据宪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以下称决策机关)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和调整程序,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以下简称决策事项)包括:(一)制定有关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二)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规划;(三)制定开发利用、保护重要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四)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实施的重大公共建设项目;(五)决定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法律、行政法规对本条第一款规定事项的决策程序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财政政策、货币政策等宏观调控决策,政府立法决策以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决策不适用本条例。

决策机关可以根据本条第一款的规定,结合职责权限和本地实际,确定决策事项目录、标准,经同级党委同意后向社会公布,并根据实际情况调整。

第四条重大行政决策必须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发挥党的领导核心作用,把党的领导贯彻到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

第五条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科学决策原则,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从实际出发,运用科学技术和方法,尊重客观规律,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全面深化改革要求。

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平市重大行政决策规定的通知

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平市重大行政决策规定的通知

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平市重大行政决策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07.16•【字号】南政综〔2020〕68号•【施行日期】2020.07.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正文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平市重大行政决策规定的通知南政综〔2020〕6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武夷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南平市重大行政决策规定》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平市人民政府2020年7月16日南平市重大行政决策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行为,提升人民政府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健全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机制,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明确决策责任,根据《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13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重大行政决策必须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发挥党的领导核心作用,把党的领导贯彻到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以下简称决策事项),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决策机关)作出的涉及本行政区经济社会发展全局、涉及面广、与重大公共利益相关的下列行政决策事项:(一)制定有关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二)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规划;(三)制定开发利用、保护重要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四)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实施的重大公共建设项目;(五)决定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六)其他需要由政府决策的重大事项。

法律、行政法规对本条第一款规定事项的决策程序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一般行政事项决策、人事任免、行政问责,财政政策、货币政策等宏观调控决策,政府立法决策以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决策不适用本规定。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惠州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规定》的通知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惠州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规定》的通知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惠州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05.13•【字号】惠府办〔2015〕14号•【施行日期】2015.05.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惠州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规定》的通知惠府办〔2015〕14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惠州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规定》业经十一届98次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法制局反映。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5月13日惠州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规定第一条为规范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行为,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促进依法行政,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重大行政决策,是指行政机关依法作出的涉及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决策以及与公共利益密切相关的专业性较强的决策,包括:(一)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制定落实上级政府宏观经济调控和重要改革决策的政策措施;(二)与经济社会发展密切相关的工业、农业、电子信息业、环保、商贸、旅游、科教文卫、城建等重大建设项目的确定或调整;(三)区域性重大改革措施的出台;(四)统筹城乡区域协调发展、产业结构调整与转型升级、城乡建设、土地与海洋利用、资源开发、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社会管理与社会事业发展、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等方面的总体规划、重要的区域规划和专项规划、重大政策措施的制定与调整;(五)环境功能区划和自然保护区的确定,对影响环境和危及人身安全的特定物品或动物采取的禁止或限制性措施;(六)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七)重要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和服务价格的制定与调整;(八)重大社会保障、福利措施的制定;(九)重大财政资金安排、重大国有资产处置;(十)其他需政府常务会议或政府全体会议决定的重大事项。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制度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制度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制度第一条为规范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行为,推进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根据《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泰安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决策,是指依照法定职权,对关系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社会涉及面广、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作出的决定。

第三条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依法、科学、民主的原则,建立健全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相结合的行政决策机制。

第四条局长代表市局对重大决策事项行使决策权,分管领导协助局长决策。

办公室负责重大行政决策活动的组织安排、审查提报、依法公开、督查落实及情况反馈等工作。

相关科室、直属单位依照法定职责或局领导确定的意见承办相关工作。

政策法规科负责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工作。

第五条重大行政决策程序( 一) 决策启动重大行政决策建议的提出和决策事项的确定,按照下列规定进行:(1)局长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直接进入决策程序;(2)分管领导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报局长确定后进入决策程序;(3)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及市局机关各科室、直属单位向市局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经分管领导同意并报局长确定后进入决策程序;(4)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通过建议、提案等方式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由相关科室、直属单位研究提出意见,经分管领导同意并报局长确定后进入决策程序;(5)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由相关科室、直属单位提出意见,经分管领导同意并报局长确定后进入决策程序。

决策建议进入决策程序后,由办公室依照职权分工拟定决策事项承办科室、直属单位,报局长决定;决策事项涉及两个(含)以上科室、直属单位职责的,应明确牵头承办科室、直属单位。

决策事项承办科室、直属单位在对拟决策事项的现状、必要性、可行性、利弊分析、风险评估及应急预案等决策事项所涉及的有关情况进行调研、掌握和分析的基础上,拟订决策方案。

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

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

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依法决策机制,提高决策质量,根据旗委要求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决策合法合规性审查,是指司法局在做出重大行政决策之前,由司法局提请旗法制办对决策的合法合规性进行审查的活动。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决策是指就下列重大事项做出的决策:
(一)关系到司法行政部门的重大决策;
(二)涉及到司法行政利益问题的政策调整;
(三)涉及到全旗司法行政事业的重大事项决策。

(四)其它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事项。

第四条司法局提交旗法制部门负责对重大行政决策进行合法性审查,并出具书面审查意见。

必要时,可以委托法律顾问进行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

第五条对决定进行合法性审查的重大行政决策,决策承办单位和其它有关单位应当积极协助旗法制部门,同时按规定时间和要求提供下列材料,并对其真实性、可靠性、完整性负责:(一)关于决策基本情况的有关材料;
(二)与该决策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依据,特别是禁止性规定;
(三)该决策的备选方案;
(四)该决策的可行性说明;
(五)与该决策有关的统计数据、调查分析和评估报告等资料;
(六)有关征求意见的综合材料;
(七)进行合法性审查时需要的其它材料。

第六条重大行政决策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未通过合法性审查的,不予提交司法局领导班子会议讨论决定。

第七条通过审查的,再由司法局领导班子会议讨论执行。

第八条参与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的有关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纪律。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11.03•【字号】甬政发[2011]117号•【施行日期】2011.12.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大机关正文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甬政发〔2011〕11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宁波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已经市政府第11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一年十一月三日宁波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第一条为规范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行为,促进重大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和法制化,提高决策水平,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政务公开加强政务服务的意见》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执行、监督等活动适用本规定。

市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县(市)区人民政府的重大行政决策行为参照本规定。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定。

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法制办)负责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

市监察局负责市政府所属部门和县(市)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行政监察。

第四条重大行政决策坚持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重大行政决策包括以下事项:(一)编制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二)市人民政府制定的城市总体规划,重要次区域规划;(三)涉及现行财政扶持政策和办法的制定;(四)与公共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政府投资项目和重大国有资产处置事项;(五)政府定价或者指导定价的重要商品(服务)价格、公用事业收费的确定和调整;(六)资源开发利用、环境保护、劳动就业、社会保障、住房保障、医疗卫生、食品药品安全、科技教育、城乡建设、交通管理、安全生产等方面的重大政策措施;(七)制定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重大措施;(八)需由市人民政府决策的其他重大事项。

湖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2012年1―8月省直部门中央在湘单位依法行政考核工作完成情况的通报

湖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2012年1―8月省直部门中央在湘单位依法行政考核工作完成情况的通报

湖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2012年1―8月省直部门中央在湘单位依法行政考核工作完成情况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公布日期】2012.09.26•【字号】湘政法发[2012]50号•【施行日期】2012.09.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2012年1-8月省直部门中央在湘单位依法行政考核工作完成情况的通报(湘政法发〔2012〕50号)省直和中央在湘有关单位:根据省直和中央在湘有关单位报送的材料,我办对各单位1-8月依法行政工作完成情况进行了梳理,现对有关情况予以通报,希望依法行政工作任务完成较好的单位再接再厉,圆满完成全年任务,依法行政工作任务完成情况不尽人意的单位,请尽快行动起来,迎头赶上。

一、贯彻《法治湖南建设纲要》情况各单位以落实依法行政考核制度为重点,扎实抓好了依法行政的组织推进工作。

一是研究部署重点工作。

省经信委、省司法厅、省人保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住建厅、省农业厅、省人口和计生委、省地税局、省广电局、省新闻出版局、省体育局、省安监局、省统计局、省粮食局、省国防科工局、省药监局、省扶贫办、省档案局、省国税局、国家统计局调查总队、湖南银监局、省邮政管理局、省地震局等24个单位召开了本系统依法行政工作会议,并通过网站发布了相关信息。

其中,省农业厅召开了2012年度农业系统依法行政工作会议,田家贵等厅领导出席会议,厅机关各处室、厅直各单位的主要负责同志和市州农业部门分管法制工作的负责人参加会议。

国家统计局湖南调查总队召开了湖南国调系统依法行政工作会议,全省国调系统55个市县国调队的队长和法制工作人员、总队机关全体干部职工和全体党组成员共200余人参加了会议。

省地税局召开了全省地税系统政策法规工作暨依法行政工作会议,各市州局分管法规的局长、法规科长参加了会议。

省农业厅印发了《省农业厅依法行政及行政执法考核办法》,省药监局印发了《关于2012年度依法行政考核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2012年对市州局药品监管工作绩效考核细则》和《全省药监系统政策法规上下联动机制建设方案》,省人保厅、省卫生厅、省地税局等部门制定了2012年度依法行政考核实施方案。

关于印发《天津市重大 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天津市重大 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天津市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司法局•【公布日期】2020.12.26•【字号】津执办发〔2020〕1号•【施行日期】2020.12.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关于印发《天津市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经市全面推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领导小组研究同意,现将《天津市行政执法公示办法》、《天津市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天津市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市全面推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领导小组办公室(代章)2020年12月26日(此件主动公开)天津市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第一条为规范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加强对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天津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津政办发〔2019〕16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征收征用等决定:(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二)可能造成重大影响或者引发社会风险的;(三)直接关系行政相对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的;(四)需经听证程序作出的;(五)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条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合法、及时的原则,坚持应审必审、有错必纠,保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合法、适当。

2023年合法性审查事项目录清单

2023年合法性审查事项目录清单

2023年合法性审查事项目录清单
其他类其他符合《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三条19 I文件I规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说明:区政府内部执行的管理规范、工作制度、机构编制、会议纪要、工作方案、请示报告及表彰奖惩、人事任免等文件,不纳入合法性审查范围。

说明:政府采购合同、劳动合同以及科技、课题合同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四、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一)区政府在履行行政职责过程中拟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国家有关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要求开展行政合法性审查:
1.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者引发社会风险的;
2.直接关系行政相对人、第三人重大权益,需要经听证程序作出的;
3.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二)区政府拟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目录,按照《市区政府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规程》(洞政办发(2023)36号)、《关于印发市区政府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事项目录(第一批)的通知》(洞司(2023)22号)确定。

说明: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对行政执法事项名称、依据
有调整的,按调整后规定执行。

报送单位职能因机构改革、“大综合一体化”行政执法改革调整的,按照机构改革方案、部门“三定”方案和“大综合一体化”行政执法改革方案确定的职能实施。

五、其他行政涉法事项。

河南省行政合法性审查工作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

河南省行政合法性审查工作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

河南省行政合法性审查工作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行政合法性审查工作,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维护国家法治统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统称行政机关)开展行政合法性审查工作,适用本规定。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行政合法性审查,是指行政机关对拟作出的行政规范性文件、重大行政决策、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行政协议(以下统称审查事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开展前置审查的内部监督活动。

第四条行政合法性审查工作应当遵循依法、公正、为民的原则;审查事项未经行政合法性审查,不得作出决定。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行政合法性审查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审查工作机制,强化审查工作力量,及时研究解决行政合法性审查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省政府办公机构、省司法行政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全省行政合法性审查工作的统筹、指导,共同做好省政府的行政合法性审查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明确的审查机构负责本级人民政府的行政合法性审查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审查机构负责做好本部门行政合法性审查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明确的审查机构、司法所按照职责做好行政合法性审查工作。

本条规定的负责行政合法性审查工作的部门和机构,以下统称行政合法性审查机构。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合法性审查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建立健全行政合法性审查衔接联动机制,加强与同级党委、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有关工作机构的协作配合。

第二章审查范围和审查内容第八条行政机关拟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按照《河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规定纳入行政合法性审查。

第九条行政机关拟作出下列重大行政决策,应当进行合法性审查:(-)有关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教育科技、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等公共服务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二)有关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三)开发利用或者保护水、土地、能源、矿产、生物等重要自然斐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四)开发利用或者保护历史文化街区、传统村落、风景名胜区以及其他重要文化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五)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重要的发展规划、空间规划、专项规划和区域规划;(六)在本行政区域实施的重大公共建设项目;(七)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重大事项合法性审查汇报材料 - 副本

重大事项合法性审查汇报材料 - 副本

xx市审计局关于重大事项合法性审查汇报材料市政府法制办:根据xx市人民政府《xx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大事项合法性审查程序规定的通知》(x政发〔2011〕39号)文件要求,我局注重从完善制度入手,加大执行力度,强化工作落实,努力提高重大事项合法性审查工作的质量和水平,现将xx市审计局重大事项合法性审查工作情况汇报如下:一、紧跟工作动向,及时启动实施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将健全依法决策机制,作为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举措,明确提出建立行政机关内部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未经合法性审查或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讨论或制发文件。

2016年《安徽省人民政府重大事项合法性审查程序规定》(皖政〔2015〕125号)和《xx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大事项合法性审查程序规定的通知》(x政发〔2011〕39号)文件下发后,我局立即着手推动合法性审查工作。

2016年9月份即制定了《xx市审计局重大事项合法性审查程序规定》,从提高思想认识,明确合法性审查的范围,规定合法性审查事项,强化工作保障等方面的重大事项合法性审查进行了安排和布置。

并组织各科室对省政府、市政府、局机关关于重大事项合法性审查的文件进行学习,为后期的全面开展重大事项合法性审查工作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二、完善制度建设,细化审查程序《xx市审计局重大事项合法性审查程序规定》经局领导研究通过。

《规定》明确规定了审查范围、审查程序、审查方式及审查责任。

同时对合法性审查需要报送的材料列出了清单,对规范性文件起草说明和涉法事务决策情况说明范本进行说明。

凡属于重大事项范围的,由承办单位准备相关材料,统一交由局办公室,材料齐全的由局办公室交综合法规科组织合法性审查。

《xx市审计局重大事项合法性审查程序规定》的印发,从完善制度层面使合法性审查工作有了标准、依据,较大的提高了合法性审查的操作性。

三、抓住重要环节,提高审查效率一是规范合法性审查程序。

重大事项合法性审查应当在提请局党组会议、局长办公会议、局业务会议讨论之前进行,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讨论或者制发文件。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行政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规定的通知-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行政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规定的通知-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行政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规定的通知正文:----------------------------------------------------------------------------------------------------------------------------------------------------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行政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规定的通知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企事业单位: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行政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0年5月9日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行政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13号)《内蒙古自治区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监督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9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5号),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市人民政府及其办公室拟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重大行政决策类文件、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的请示和有建议事项的报告(以下简称市政府行政文件)和市人民政府拟签订合同协议的合法性审核工作。

市人民政府及其办公室拟制发的内部执行的管理规范、工作制度、机构编制、会议纪要、工作方案、总结报告、表彰奖惩和人事任免等文件,不纳入合法性审核范围。

第三条市政府行政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应当遵守以下原则:(一)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二)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三)坚持程序与实体审核并重;(四)坚持合法性与合理性审核相结合;(五)坚持高效便捷和权责统一。

第四条市政府行政文件由文件内容涉及的工作部门负责起草,文件内容涉及两个及以上工作部门职能的,有关部门应当联合起草,并明确牵头起草部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大事项决策规则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大事项决策规则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大事项决策规则公开听取意见制度第一条对涉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的重大行政决策,一般事前应当广泛吸纳公众参与,特别吸纳有利害关系的单位和个人参与,全面掌握相关信息,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增强行政决策的透明度和民众参与度,提高决策的科学性。

第二条局务会议在必要时可邀请特约人员、监督人员或服务对象代表列席,在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前,应当充分听取列席人员意见,对合理、科学的意见积极采纳。

第三条本局重大决策主要包括如下事项: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2.涉及机关事业单位人事改革事项;3.就业和社会保险政策的重大调整;4.重大管理政策的调整;5.机关事业单位重大人事变动;6.重大紧急情况或突发事件的处理。

第四条公开听取意见的形式:本局门户网站、专项调研座谈、公开公示、举行听证会、媒体发布公告、发放调查问卷等形式举行,必要时将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论证,或邀请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人社部门聘请的监督员和服务对象代表参与听取意见。

第五条决策公开的内容包括:决策事项名称、基本情况说明、政策依据和理由、意见反馈的方式时间地点及其他应当公示的内容。

公示的时间一般不少于七个工作日。

第六条在公开听取意见过程中,应当全面、客观地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建议,特别是反对意见和修改意见,并将意见建议可行部分纳入决策意见内容。

合法性审查制度第一条为确保行政决策符合法律规定,凡本局重大行政决策和政务公开事项作出之前应当进行合法性审查;对规范性文性的合法性审查应按照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规定执行。

凡未经合法性审查的规范性文件不得公开。

第二条负责局法制工作的股室具体负责全局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工作,相关单位及股室应当配合审查工作。

第三条承办业务股室在提出决策意见前应当充分的论证,必要时邀请负责法制工作的股室人员参与。

第四条承办股室在提请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前,一并提出合法性审查报告,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政策依据,本地实际情况,以及外地先进经验;- 2 -(二)相关的统计数据、调查分析和评估报告等资料;(三)有关征求意见的综合材料;(四)进行合法性审查所需要的其他资料;(五)是否符合保密规定。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健全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和行政规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健全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和行政规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健全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工作机制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京兴政办发[2012]25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12.05.12
【实施日期】2012.05.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健全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
查工作机制的通知
(京兴政办发〔2012〕25号)
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委、办、局(公司)、中心,各街道办事处:
《关于健全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工作机制的通知》已经2012年4月25日区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一二年五月十二日
关于健全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工作机制的通知
为规范行政权力运行,提高制度建设质量,全面推行依法行政,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2〕33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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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的
通知
局属各单位、机关各股室:
为规范依法决策,推进依法行政,经局委会研究,决定实行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现将文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一一年二月七日
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依法决策,推进依法行政,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机关及格二级单位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适用本制度。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范围按照有关重大行政决策的规定进行界定。

重大行政决策属于规范性文件范畴的,适用规范性文件制定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法制股负责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工作;办公室、重大行政决策的承办单位或股室(以下简称决策承办单位)等相关单位配合法制股做好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工作。

第四条决策承办单位在决策事项的前期调研、论证阶段应当通知本单位的法制机构参加;为提高工作效率,局机关法制股也可以参加该决策事项的前期调研、论证工作。

第五条决策承办单位向县政府报送重大行政决策备选方案,应当一并提供下列材料:(一)决策备选方案和决策备选方案说明(包括基本情况介绍和必要性、可行性说明,以及决策的成本效益风险分析);
(二)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政策依据以及外地做法;
(三)有关的统计数据、调查分析和评估报告等资料;
(四)有关征求意见的综合材料;
(五)应当进行专家咨询论证的提供咨询论证材料;应当举行听证的提供听证材料;
(六)决策承办单位法制机构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七)进行合法性审查所需要的其他资料。

决策承办单位对上述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可靠性负责。

第六条县政府办公室在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或全体会议审议县政府的重大行政决策前,应当将该决策备选方案和相关资料转给法制股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七条法制股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对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一)决策权限是否合法;
(二)决策程序是否合法;
(三)决策内容是否合法。

第八条法制股对重大行政决策进行合法性审查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采取下列方式:
(一)书面审查;
(二)到有关单位进行调查研究,必要时可以外出进行考察;
(三)通过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协调会,发函书面征求意见以及在竹山县网站公开征求意见等形式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
(四)组织有关专家进行法律咨询或论证,听取有关专家的意见和建议。

开展第(二)、(三)、(四)项规定工作的时间,不计算在第九条规定的审查时限内。

采取上述方式进行合法性审查所涉及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配合法制股的工作。

第九条法制股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完成对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情况复杂的,可延长10个工作日;县政府有特殊要求的,应当按要求的时限完成。

第十条法制股认为决策备选方案仍需补充材料或需要修改完善的,可提请县政府或者径直要求决策承办单位办理,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在指定的期限内完成。

补充材料和修改完善的期间不计算在合法性审查期限内。

决策承办单位对法制股提出补充材料或修改完善意见有异议的,应当提出书面意见,充分说明理由并提交依据。

第十一条法制股向县政府报送的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
意见,应当明确提出合法或违法、部分合法或违法的意见及理由、依据,以及相关的意见和建议;对与决策承办单位不一致的意见,应当在合法性审查意见中予以说明。

法制股出具的审查意见,只供政府内部使用,有关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向外泄露。

第十二条法制股出具的合法性审查意见是决策的重要依据。

重大行政决策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未通过合法性审查的,不予提交局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审议,局委会对该重大行政决策不予作出决定。

第十三条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研究决定重大行政决策时,法制股负责人应当出席会议,并就该重大行政决策进行合法性审查的情况作说明。

第十四条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所需的经费,由法制股提出专项预算,列入财政预算。

第十五条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的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其在职权范围内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应当经本单位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

合法性审查的具体办法可以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十六条对具体政务事项进行处理,可以根据需要交由法制股进行法律审查。

对具体政务事项的法律审查参照本制度的有关
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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