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级检察机关派驻乡镇(街道)检察室等级评定办法
出台了检察官等级管理制度
出台了检察官等级管理制度一、制度背景检察官是国家的法律执行者,是维护国家法律权威和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力量,其职责和使命非常重大。
然而,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进步,检察官队伍的规模在不断扩大,队伍中的人员素质和能力也呈现出多样化和差异化的特点。
为了更好地适应新时代的要求,提高检察官队伍的整体素质和水平,中国检察机关出台了检察官等级管理制度,进一步完善了检察官制度建设。
二、制度内容1. 等级设置检察官等级管理制度主要包括助理检察官、检察官、高级检察官和首席检察官四个等级。
每个等级都有对应的职责和权限,以及晋升条件和晋升途径。
2. 晋升条件根据不同等级的职责和权限,制定了相对应的晋升条件。
例如,晋升为高级检察官需要具备一定的案件办理经验和较高的法律职业素养,同时还必须通过相应的考核和评定。
3. 晋升途径为了保证公平、公正和公开,检察官等级的晋升途径也得到了明确规定。
晋升官员需要经过严格的考核和评定,确保晋升工作的公正性和遵循合法程序。
4. 奖惩机制针对检察官队伍中的不同表现,出台了相应的奖惩机制,对于优秀的检察官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于不良表现的检察官给予惩戒和处罚,以此来激励检察官全力以赴为国家法律事业做出积极的贡献。
三、制度意义1. 促进法治建设通过检察官等级管理制度,可以更好地规范检察官队伍的管理和晋升机制,提高检察官的整体素质和水平,进一步促进法治建设,更好地履行检察官的职责和使命。
2. 提高法律执行效率通过对检察官的等级管理,能够促使检察官更加努力地学习和提高自身的综合素质和能力,提高办案的效率和质量,更好地服务于社会公众和维护法律权威。
3. 增强队伍凝聚力建立检察官等级管理制度,可以更好地调动检察官队伍的积极性和创造力,激发他们做出更大的贡献,增强队伍的凝聚力和战斗力,更好地履行检察官的职责和使命。
总之,检察官等级管理制度的出台对于推动检察机关的法治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未来,我们期待看到检察官队伍的整体素质和水平得到进一步提升,更好地适应新时代的要求,为维护国家法律权威和社会公平正义作出积极的贡献。
当前派驻乡镇检察室建设的问题与对策
当前派驻乡镇检察室建设的问题与对策作者:高卫锋蒋秋湘来源:《法制与社会》2014年第28期摘要设置乡镇派驻检察机构是当前各地检察机关在“重心下移,检力下沉,把法律监督触角延伸到广大农村”思路的一项重要改革措施。
乡镇检察室的改革,仍然是在摸索中进行,可借鉴的实践经验少之又少。
实践出真知,只有将现行客观存在的事物加以研究并总结其中的规律,才能更好的服务理论研究、服务上级领导的科学决策。
本文以南通市检察机关乡镇检察室为蓝本,对基层检察院派驻乡镇检察室的运行实践进行一些探索和研究,以期进一步完善此项改革成果。
关键词检察室职能改革作者简介:高卫锋,江苏省南通市人民检察院控申处干警;蒋秋湘,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检察院侦监科干警。
中图分类号:D926.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10-216-02一、当前派驻乡镇检察室建设的基本现状乡镇检察室按职能配置大致可以分为三种类型:职务犯罪侦查型检察室、综合职能型检察室、巡回型检察室。
其中职务犯罪侦查型检察室是传统模式,职能单一,已不适应检察工作的新发展,基本上不复存在,本文不作讨论。
巡回型检察室是近年来一种临时、过渡的模式。
它是以部分检察权为基础,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在巡回检察服务中建立的一种新型检察权运行机制。
巡回乡镇检察室承担检察咨询、接受控告、举报、收集线索任务,协助派出院各科室履行检察职能。
其优点是设立程序简单,运行成本低廉,灵活性较强,适应检察工作的新变化,缺点是没有常驻人员,不具有日常化、常态化管理机制,不能对乡镇的日常执法行为进行监督,不能参与日常的社会维稳和社会管理创新工作,不能随时接受群众的需求,工作连续性较差等。
综合职能型检察室是近年来在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优化检察权配置的基础上发展起来,以法律监督为后盾的基层检察院派驻机构。
此种类型的检察室虽然是基层检察院的派驻机构,但它以派出院的名义履行检察职能,代表完整的检察权。
它职能全面,拥有多元化的权力配置。
基层检察院派驻乡镇检察室设置的困境及对策思考
邢 台 学 院学 报
J 0UR NAL 0F XI NGT AI UNI VE RS I TY
Vo l _ 2 8 . No . 4 De c . 2 0 1 3
基层 检 察 院派驻 乡镇 检 察 室设 置 的
困境及对 策 思考
关键 词:检察 室;法律监督;职能定位 中图分类号 :D9 2 6 . 3 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1 6 7 2 . 4 6 5 8 ( 2 0 1 3 ) 0 4 . 0 0 3 6 . 0 3
历史上 乡镇检察室的发展经历 了自发建立、规 范弓 I 领 、撤销调整、重新探索几个时期。近几年, 检察 室的建设在全 国基层检察机关 中方兴未艾,但 它的建设仍然在摸索中进行,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可借鉴的实践经验少之又少 。以江西省新建县人 民 检察 院为例,该院经县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设立的 检察 室有 5 个, 已 经建设并运行的检察室有 3 个, 作为一项探索性延伸法律监督职能的载体 ,检察室 在设置和运行中遇到了很多困难和 问题。本文拟围 绕检察室运行中的困境及如何规范检察的工作等问 题进行讨论。 新 形势 下设立 乡镇 检察 室 的必要性 ( -) 适应 乡 镇经济发展、服务新农村建设的需要 近年来 ,随着 乡镇经济的迅速发展,新型 乡镇 的经济决策权和行政管理权也随之扩大,人 民群众 对乡 镇组织依法行政、依法管理的要求也越来越高, 司法需求越来越大。另外,伴随经济的增长,农村 矛盾和犯罪也 日益凸出,一方面是 乡镇 、村干部贪 污挪用 惠农资金、土地补偿款等职务犯罪现象屡见 不鲜;另一方面是赌博、毒品犯罪逐渐向农村蔓延, 因征地拆迁、新农村建设引发 的强揽工程、劳资纠 纷等事件增 多,甚至弓 I 起宗族之 间、村与村之 间的 群体性斗殴事件。这些 问题严重影响 了农村社会稳 定,耽误 了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进程 因此,迫 切 需要建设 乡镇检察室,它能够有力监督 乡镇基层 组织依法行政 ,又能协助辖 区党委、政府参与农村 社会 治安 综合 治理 ,维 护农村 稳定 。 ( 二) 健 全 乡镇 司法体 系 、强化 法律 监督 职 能 的
市级检察机关派驻乡、镇检察室(检察联络室)承担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工作办法
市级检察机关
派驻乡、镇检察室(检察联络室)承担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工作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派驻检察室(检察联络室)工作,全面启动我市派驻乡、镇检察室(检察联络室)承担社区矫正检察监督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刑事诉讼法》、《社区矫正实施办法》、《人民检察院监外执行检察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派驻检察室(检察联络室)承担对本辖区被判处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剥夺政治权利人员在监外执行过程中接受司法行政机关教育改造活动实施法律监督职责。
其主要工作职责是:(一)监督、协调和配合公安机关、社区矫正机构开展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监管执行和社区矫正工作;
(二)为社区服刑人员和社区矫正组织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帮助;
(三)依法受理社区服刑人员及其家属向检察机关提出的控告、申诉及请求,并及时转相关部门办理;
(四)积极开展犯罪预防工作。
对社区矫正活动中发现的职务犯罪案件线索,应当及时移送监所检察部门;
(五)积极开展法制宣传工作,并协助社区矫正工作机构做好社区矫正服刑人员的教育、感化和挽救工作;
(六)建立健全社区矫正法律监督相关工作制度。
与司法所、派出所、人民法院、监狱管理机关等建立工作联系制度,定期或不定期通报开展社区矫正监督工作情况,分析、研究、协调和解决工作中的疑难问题,并出席派出所、司法所召开的有关工作会议;
(八)对社区矫正活动中发生的各类事故、重大案件,以及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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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驻检察室的设立及职能定位
派驻检察室的设立及职能定位作者:张静肖宏伟来源:《山东青年》2014年第02期检察机关派驻基层检察室,是检察机关深入践行群众路线、了解社情民意、实现检力下沉的有效载。
近年来,全国各地检察机关建立派驻检察室的工作正在积极开展,它的设置对于优化检察职权配置、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保障公民合法权益具有重要作用。
一、建立派驻检察室的法律依据依据《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 2 条第 3 款规定:“省一级人民检察院和县一级人民检察院,根据工作需要,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可以在工矿区、农垦区、林区等区域设置人民检察院,作为派出机构。
1993 年 4月,最高人民检察院通知下发《人民检察院(镇)检察室工作条例》,派驻检察室是县(市)、市辖区民检察院派驻乡(镇)的工作机构,检察室设立的目的是要通过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了解和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问题,实现维护地区和谐稳定,保障公民合法权益,服务区域经济发展大局。
《工作条例》第 4 条规定:“乡(镇)检察室根据(镇)地域、人口、经济状况和工作需要设置。
”同年7月,最高人民检察院政治部下发通知,整顿各类检察室。
通知重申:“实践表明,乡镇检察室的设置,为完善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检察制度,强化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密切同人民群众的联系,探索了一条新的途径,为保护和促进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发展,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这是组织法关于人民检察院在特殊区域设立派出机构的规定,其中“根据工作需要”,应理解为根据党和国家以及本级检察机关所在地区的工作大局需要。
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10年10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检察机关延伸法律监督触角促进检力下沉工作的指导意见》,对各地派驻检察室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指出促进检力下沉的组织形式最重要的是加强和规范派出检察室建设。
当前形势下,设立派驻检察室,是符合组织法立法本意的。
二、建立检察室的历史沿革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承担着确保国家法律统一,确保人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确保执法司法机关严格公正执法,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神圣职责。
检察官等级设置实施方案
检察官等级设置实施方案为了进一步规范检察官的等级设置,提高检察官队伍的整体素质和工作水平,制定并实施检察官等级设置方案,对于推动司法体制改革、提升司法公信力具有重要意义。
本方案旨在明确检察官等级设置的标准和程序,确保检察官队伍的专业化、科学化和规范化。
一、检察官等级设置的标准1. 综合素质评定:综合素质评定是检察官等级设置的首要标准,包括专业能力、工作业绩、廉洁自律等方面的综合考量。
2. 学历和职称:检察官的学历和职称是其等级设置的重要依据,学历和职称越高者,相应等级也应当更高。
3. 工作经验:检察官的工作经验是其等级设置的重要考量因素,丰富的工作经验能够提高其在司法实践中的应变能力和工作水平。
4. 考核评价:定期进行的考核评价结果也是检察官等级设置的重要参考依据,考核评价结果良好者,应当给予相应的等级认定。
二、检察官等级设置的程序1. 提出申请:检察官应当根据自身的工作实际和个人发展需求,向所在单位提出等级设置申请。
2. 材料审核:所在单位应当对检察官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确保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3. 综合评定: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检察官的综合素质进行评定,包括专业能力、工作业绩、廉洁自律等方面的评定。
4. 等级认定:根据综合评定结果,单位应当对检察官的等级进行认定,确保等级设置的公正和合理。
5. 公示公开:单位应当将等级设置的结果进行公示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和检察官本人的申诉。
三、检察官等级设置的实施1. 落实责任:各级检察机关应当落实等级设置的责任,确保等级设置工作的严肃性和规范性。
2. 完善制度:各级检察机关应当完善等级设置的相关制度,确保等级设置工作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3. 提高管理水平:各级检察机关应当加强对等级设置工作的管理,提高管理水平和效率。
4. 加强培训:各级检察机关应当加强对等级设置工作人员的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的专业素养和业务水平。
通过以上方案的实施,可以更好地规范检察官等级设置工作,提高检察官队伍的整体素质和工作水平,推动司法体制改革,提升司法公信力。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乡(镇)检察室工作条例》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乡(镇)检察室工作
条例》的通知
【法规类别】检察机关
【发文字号】高检发[1993]19号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检察院
【发布日期】1993.04.22
【实施日期】1993.04.2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性质文件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乡(镇)检察室工作条例》的通知
(高检发<1993>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乡(镇)检察室工作条例(试行)》试行三年来,对乡镇检察室的建设起到了积极作用,效果是好的。
实践证明在乡(镇)设置检察室是非常必要的。
为进一步加强乡(镇)检察室的建设,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八届检察委员会第二次会议讨论通过了《人民检察院乡(镇)检察室工作条例》。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1993年4月22日
人民检察院乡(镇)检察室工作条例
(1993年4月2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八届检察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检察制度,加强和完善人民检察院在基层的法律监督工作,更好地为农村经济建设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院组织法》制定本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等级暂行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等级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为了实现对检察官的科学管理,增强检察官的责任心和荣誉感,保障检察官依法行使检察权,国家实行检察官等级制度。
第三条检察官等级是表明检察官级别、身份的称号,是国家对检察官专业水平的确认。
第四条检察官等级根据检察官的职务编制。
第五条最高人民检察院主管检察官等级工作。
第二章检察官等级的编制第六条检察官等级设下列四等十二级:(一)首席大检察官;(二)大检察官:一级、二级;(三)高级检察官: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四)检察官: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五级。
第七条检察官实行下列职务编制等级:(一)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首席大检察官;副检察长:一级大检察官至二级大检察官;检察委员会委员:二级大检察官至二级高级检察官;检察员:一级高级检察官至四级高级检察官;助理检察员:一级检察官至三级检察官。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二级大检察官;副检察长:一级高级检察官至三级高级检察官;检察委员会委员:二级高级检察官至四级高级检察官;检察员:二级高级检察官至二级检察官;助理检察员:一级检察官至四级检察官。
(三)省、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分院,自治州、省辖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一级高级检察官至三级高级检察官;副检察长:二级高级检察官至四级高级检察官;检察委员会委员:三级高级检察官至一级检察官;检察员:三级高级检察官至三级检察官;助理检察员:二级检察官至五级检察官。
(四)县、市、自治县、市辖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三级高级检察官至四级高级检察官;副检察长:四级高级检察官至一级检察官;检察委员会委员:四级高级检察官至二级检察官;检察员:四级高级检察官至四级检察官;助理检察员:三级检察官至五级检察官。
第八条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分院、副省级市等人民检察院及其下属的区、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官的等级,根据检察官职务配备规格参照第七条相应规定确定。
山西省县(市、区)人民检察院派驻乡镇检察室管理办法(试行)-
山西省县(市、区)人民检察院派驻乡镇检察室管理办法(试行)正文:---------------------------------------------------------------------------------------------------------------------------------------------------- 山西省县(市、区)人民检察院派驻乡镇检察室管理办法(试行)(2010年8月26日山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会议通过)第一条为保证山西省县(市、区)人民检察院派驻乡镇检察室试点工作顺利开展,加强派驻乡镇检察室规范化建设,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乡(镇)检察室工作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派驻乡镇检察室是县(市、区)人民检察院派驻在乡镇的工作机构,在派出县(市、区)人民检察院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三条派驻乡镇检察室的设置要求:派驻乡镇检察室应当设置在经济较为发达、群众司法诉求较多、预防职务犯罪任务较重、设有“两所一庭”的乡镇。
派驻乡镇检察室工作人员应当是派出县(市、区)人民检察院在职检察人员,人数不少于3人(其中检察官不少于2人),应当具备政治素质高、工作作风好、精通法律政策、熟悉各项检察业务等条件。
派驻乡镇检察室主任应当由检察官担任。
派驻乡镇检察室工作人员任职实行地域回避。
派驻乡镇检察室办公场所设立在乡镇政府所在地,应有相对独立的工作用房和必要的办公设备。
派驻乡镇检察室的办公经费保障和检察人员管理由派出县(市、区)人民检察院负责。
第四条派驻乡镇检察室的管辖范围由派出县(市、区)人民检察院指定,可以是一个乡镇,也可以一个乡镇为中心,同时辐射多个乡镇。
第五条派驻乡镇检察室在辖区内依法履行以下职责:(一)受理个人、单位和其他组织的举报、控告、申诉,接受犯罪嫌疑人自首;对涉检信息进行收集、处理,开展涉检信访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
(二)收集、发现职务犯罪线索,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经派出县(市、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批准,协助侦查部门对职务犯罪案件进行初查、侦查。
规章制度:法官、检察官等级晋升办法
规章制度:法官、检察官等级晋升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和完善符合职业特点的法官、检察官等级管理制度,规范法官、检察官等级管理工作,根据法官、检察官等级和级别升降暂行办法和《XX省法官、检察官单独职务序列改革试点方案》(X组发〔201X〕1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法官、检察官等级晋升,必须贯彻党的干部路线和方针,坚持以下原则:(一)党管干部原则;(二)任人唯贤、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三)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原则;(四)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
第三条法官、检察官等级晋升,根据《XX省法官、检察官单独职务序列改革试点方案》规定的等级设置、等级比例、晋升方式、审批权限、日常管理等要求,依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
第四条本办法只适用于进入员额的法官、检察官晋升一级高级及以下法官、检察官等级。
第二章晋升条件第五条晋升法官、检察官等级,应按法官、检察官职务序列,在规定职数内进行。
第六条晋升法官、检察官等级,应当具备拟任等级所要求的思想政治素质、业务能力、文化程度和任职年限等方面的条件和资格,同时注重考察工作实绩。
第七条晋升法官、检察官等级,在规定任职资格年限内的年度考核结果应当均为称职以上等次,年度考核结果为基本称职及以下或未评定等次的,本考核年度不计为等级晋升年限。
第八条晋升一级高级及以下法官、检察官等级,应当符合以下任职年限条件:(一)晋升一级高级法官、检察官,应当任二级高级法官、检察官五年以上;(二)晋升二级高级法官、检察官,应当任三级高级法官、检察官五年以上;(三)晋升三级高级法官、检察官,应当任四级高级法官、检察官三年以上;(四)晋升四级高级法官、检察官,应当任一级法官、检察官三年以上;(五)晋升一级法官、检察官,应当任二级法官、检察官两年以上;(六)晋升二级法官、检察官,应当任三级法官、检察官两年以上;(七)晋升三级法官、检察官,应当任四级法官、检察官两年以上;(八)晋升四级法官、检察官,应当任五级法官、检察官两年以上。
试论派驻乡镇检察室的职能配置
试论派驻乡镇检察室的职能配置作者:王乐圃陈玉伟来源:《法制与社会》2013年第18期摘要派驻乡镇检察室是检察机关延伸法律监督触角,全面加强法律监督的有效载体和重要平台。
近年来,各地检察机关围绕检察室建设进行了许多有益的探索,社会各界对检察室的讨论和关注也呈现上升态势。
当前,派驻乡镇检察室建设的核心问题不再是“能不能做”、“要不要做”的问题,而是“怎么去做”的问题,而其中最关键的又是配置什么样的职权给检察室。
这是关系到检察室能否发挥职能优势,具有长久生命力的关键所在。
本文对此略作分析,并提出完善相关制度的建议。
关键词派驻乡镇检察室职能配置法律监督作者简介:王乐圃,山东省临沂市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陈玉伟,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
中图分类号:D926.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6-172-04一、派驻乡镇检察室职权配置之困惑结合我国检察制度发展的历史来看,乡镇检察室呈现了起伏发展的轨迹。
从1982年以来,一些地方检察机关在基层试点设置检察室,经过十余年的发展,时至上世纪90年代初,“全国已在重点乡镇设置检察室1020个,设置税务检察室2613个。
” 然而,由于盲目设置又缺乏有效管理,乡镇检察室弊端层出。
1998年检察机关教育整顿期间,明令暂不新设乡镇检察室。
2001年3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机构改革意见》,要求各地合理调整乡镇检察室布局,作用不大的,予以撤销;确需设置的,由省级人民检察院批准,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不少地方因此干脆撤销了所有检察室,检察室制度逐渐萎缩乃至名存实亡。
然而,事物的发展总是螺旋式上升,在曲折中前进的。
2008年,海南省率先在全省范围内开展派驻乡镇检察室工作,得到高检院肯定。
高检院先后下发了《2009-2012年基层人民检察院建设规划》、《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检察机关延伸法律监督触角促进检力下沉工作的指导意见》等一系列文件,并于2011年10月在海南海口召开全国检察机关派驻基层检察室建设工作座谈会,检察室又逐渐走上恢复和重建的道路。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评定检察官等级实施办法》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评定检察官等级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 关于印发《评定检察官等级实施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评定检察官等级实施办法》已经中央组织部审核同意,现将中央组织部的审核意见及《评定检察官等级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上报最高人民检察院。
实行检察官等级制度是检察队伍建设的一件大事。
评定检察官等级是一项严肃的工作。
各级人民检察院要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等级暂行规定》及有关规定,严格控制评定检察官等级的范围,严格执行评定检察官等级的标准,严格审查报批程序。
要通过评定检察官等级工作,加强检察队伍建设,增强检察官的责任心和荣誉感,促进各项检察工作。
最高人民检察院一九九八年十一月十七日评定检察官等级实施办法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最高人民检察官《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等级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已经下发施行,现根据《暂行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评定检察官等级的范围评定检察官等级的范围,为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及其派出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助理检察员。
评定检察官等级范围内的人员,现行政职能未达到劳人薪〔1988〕5号文件规定的最低职级的,待按规定确定职级后再评定检察官等级;未参加上年度考核的、因违法违纪正在受审查的暂缓评定检察官等级。
下列人员不参加评定检察官等级:1995年6月30日前已批准离、退休的人员;已决定调离检察机关的人员;已批准辞职或决定辞退的人员;尚未办理干部录用手续的人员;1995年7月1日以后未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任命为检察官的人员以及1993年7月1日以后未按吸收录用检察人员条件和未经省级检察院审核同意被录用的人员。
检察机关派驻乡镇(街道)检察室等级评分标准
提出预防建议每年不少于2次,每少一次扣1分。
预防调查报告引起基层党政主要领导批示且批示被落实的,每件加1分,累计加分上不封顶。
预防建议被相关单位整改落实的,每件加1分;被吸收为规章制度的,每件加1分,累计加分上不封顶。
4
基层执法司法活动监督(10分)
对线索未实行专人管理的,扣1分。
线索管理期间发生失、泄密事故的,扣2分。
上述评分标准累计减分下不保底。
1
发现、受理职务犯罪案件线索(5分)
5
评定内容:经检察长批准后,协助自侦等部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
评分标准:未经审批程序即查办职务犯罪案件的,每件扣2分,累计减分下不保底;
经批准后协助查办的,每件加1分;协助抓获在逃犯罪嫌疑人的,每人加2分,累计加分上不封顶。
接待群众来访不文明,被投诉并查证属实的,每次扣2分;被媒体曝光的,每次再扣3分。
对于检察室不能直接处理的信访事项,应当移送而未及时移送的,每件扣1分。
对于检察室能够直接处理的信访事项,应当依法处理、答复而未及时处理、答复的,每件扣1分;造成群体性事件的,每件再扣3分。
上述评分标准累计减分下不保底。
5
对于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及时记录信访事项,记录准确、不全面的,每处扣0.5分;对于涉检信访案件应制作接谈笔录,详细记录来访人基本信息、信访事项,未制作笔录的,每件扣1分;制作笔录但未经来访人核对并签名、捺指印的,每件扣1分;因保管不善,造成笔录丢失的,扣2分。
对于来访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物品等应当登记,制作接受证据(物品)清单,并由来访人签名后,妥善保管,未制作清单的,扣1分;清单未经来访人签名、捺指印的,扣1分;因保管不善,造成清单和来访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物品等丢失的,扣2分。
人民检察院分为几个层级
人民检察院分为几个层级?
根据《人民检察院组织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军事检察院等专门人民检察院。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分为: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分院,自治州和省辖市人民检察院;
(三)县、市、自治县和市辖区人民检察院。
省一级人民检察院和县一级人民检察院,根据工作需要,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可以在工矿区、农垦区、林区等区域设置人民检察院,作为派出机构。
专门人民检察院的设置、组织和职权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另行规定。
司法鉴定机构分级的评定办法是怎样的?
The only advantage of sustainable competition comes from the ability to innovate over competitors.(页眉可删)司法鉴定机构分级的评定办法是怎样的?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司法鉴定机构是指依法经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登记管理部门审核登记,并取得鉴定资格的司法鉴定机构。
第三条司法鉴定机构等级评定的组织分工、评定标准、评定程序、监督管理等适用本办法。
到目前为止,司法鉴定机构还不够完善,司法鉴定机构分级也不是很完善。
在司法鉴定机构分级中,司法鉴定机构分级的评定办法有哪些呢?下面,律所365的会提供相应的司法鉴定机构分级的评定办法供大家参考。
司法鉴定机构等级评定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司法鉴定机构能力、鉴定质量控制和诚信度评估工作,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中央政法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司法鉴定管理体制遴选国家级司法鉴定机构的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司法鉴定机构是指依法经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登记管理部门审核登记,并取得鉴定资格的司法鉴定机构。
第三条司法鉴定机构等级评定的组织分工、评定标准、评定程序、监督管理等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司法鉴定机构等级评定,遵循“统一标准、公开公平、地域为主、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司法鉴定机构等级评定每2年组织一次。
第二章任务职责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等有关部门组成国家司法鉴定机构等级评定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一)负责组织实施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直属司法鉴定机构的等级评定工作;(二)监督指导各省级司法鉴定机构等级评定委员会的评定工作;(三)决定评定对象等级的授予和撤销,公告评定结果;(四)其他与司法鉴定机构等级评定有关的工作。
第七条各省级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组成省级司法鉴定机构等级评定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一)依据本办法制定司法鉴定机构等级评定工作实施细则;(二)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司法鉴定机构的等级评定工作;(三)决定评定对象等级的授予和撤销,公告评定结果;(四)其他与司法鉴定机构等级评定有关的工作。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直辖市检察机关评定检察官等级批准权限问题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直辖市检察机关评定检察官等级
批准权限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布日期】1999.01.06
•【文号】
•【施行日期】1999.01.06
•【效力等级】司法政务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检察机关
正文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直辖市检察
机关评定检察官等级批准权限问题的通知
(1999年1月6日)
北京、上海、天津、重庆市人民检察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等级暂行规定》,结合直辖市检察机关干部管理的实际情况,现对直辖市检察机关评定检察官等级批准权限问题通知如下:
一、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分院的三级检察官、四级检察官、五级检察官,由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分院检察长批准
;
二、直辖市所属区、县人民检察院的三级检察官、四级检察官、五级检察官,由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批准
;
三、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分院和区、县人民检察院的二级检察官以上等级检察
官的批准权限,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等级暂行规定》。
f3641--010404ljk。
规章制度:法官、检察官等级晋升办法
规章制度:法官■检察官等级晋升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和完善符合职业特点的法官、检察官等级管理制度,规范法官、检察官等级管理工作,根据法官、检察官等级和级别升降暂行办法和《XX省法官、检察官单独职务序列改革试点方案》(X组发(201X) 1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法官、检察官等级晋升,必须贯彻党的干部路线和方针,坚持以下原则:(一)党管干部原则;(二)任人唯贤、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三)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原则;(四)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
第三条法官、检察官等级晋升,根据《XX省法官、检察官单独职务序列改革试点方案》规定的等级设置、等级比例、晋升方式、审批权限、日常管理等要求,依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
第四条本办法只适用于进入员额的法官、检察官晋升一级高级及以下法官、检察官等级。
第二章晋升条件第五条晋升法官、检察官等级,应按法官、检察官职务序列,在规定职数内进行。
第六条晋升法官、检察官等级,应当具备拟任等级所要求的思想政治素质、业务能力、文化程度和任职年限等方面的条件和资格,同时注重考察工作实绩。
第七条晋升法官、检察官等级,在规定任职资格年限内的年度考核结果应当均为称职以上等次,年度考核结果为基本称职及以下或未评定等次的,本考核年度不计为等级晋升年限。
第八条晋升一级高级及以下法官、检察官等级,应当符合以下任职年限条件:(一)晋升一级高级法官、检察官,应当任二级高级法官、检察官五年以上;(二)晋升二级高级法官、检察官,应当任三级高级法官、检察官五年以上;(三)晋升三级高级法官、检察官,应当任四级高级法官、检察官三年以上;(四)晋升四级高级法官、检察官,应当任一级法官、检察官三年以上;(五)晋升一级法官、检察官,应当任二级法官、检察官两年以上;(六)晋升二级法官、检察官,应当任三级法官、检察官两年以上;(七)晋升三级法官、检察官,应当任四级法官、检察官两年以上;(八)晋升四级法官、检察官,应当任五级法官、检察官两年以上。
检察系统办公室工作考核办法 (4)
检察系统办公室工作考核办法一、考核目的与依据为了提高检察系统办公室工作质量,确保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制定本考核办法。
本办法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和《检察机关办公室工作规范》。
二、考核内容本考核办法涵盖以下几个方面: - 工作态度与纪律 - 工作效率与成果 - 协作与沟通能力 - 业务能力与技能 - 诚信与廉洁三、考核对象本办法适用于检察系统内各级办公室工作人员。
四、考核方法4.1 考核周期考核周期为一年,从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4.2 考核指标与权重根据考核内容确定相应的考核指标,并为每个指标设定权重。
具体指标和权重如下:考核指标权重工作态度与纪律20%工作效率与成果30%协作与沟通能力15%业务能力与技能20%诚信与廉洁15%4.3 考核方法及流程4.3.1 每个季度,由上级主管部门对下属办公室进行定期考核,评估考核指标的完成情况。
4.3.2 考核主管部门可采用以下方式对工作人员进行考核: - 查阅工作记录、档案和成果报告; - 定期组织工作人员进行工作总结和分享; - 举办业务能力竞赛或培训评估; - 进行现场考察或面谈。
4.3.3 考核结果将以定期汇报的方式进行通报,并由考核主管部门将考核结果反馈给被考核人员。
4.3.4 考核结果将作为奖惩、晋升、职称评定等工作的重要参考依据。
五、考核奖惩制度5.1 奖励措施对考核优秀的工作人员可给予以下奖励: - 表扬; - 奖金; - 提名评优; - 晋升岗位。
5.2 惩罚措施对考核不合格或工作失职的工作人员可采取以下惩罚措施: - 扣减绩效奖金; - 追究责任; - 取消评优资格; - 降职或辞退。
六、附则6.1 本办法由检察系统办公室负责解释和修订。
6.2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高检达标最新版
高检达标[]高检监发68号关于征求对《人民检察院派驻监管场所检察室规范化等级评定和管理办法》的意见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处:为了深入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和改进监所检察工作的决定》和监所检察“四个办法”,推动派驻监管场所检察室的规范化建设,我厅在调研基础上对XX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派驻监管场所检察室规范化建设的意见》的附件《人民检察院派驻监管场所检察室规范化等级标准和评定办法》进行了修改,形成了《人民检察院派驻监管场所检察室规范化等级评定和管理办法》现将该修改意见稿发给你们,请你们组织人员认真研究,提出修改意见,并征求基层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的意见,最后形成正式的书面修改意见,于XX年x月x日前上报我厅联系人:尚爱国电话:-最高人民检察院监所检二○○九年七月二十九日人民检察院派驻监管场所检察室规范化等级评定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人民检察院派驻监管场所检察室的规范化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派驻监管场所检察室规范化建设的意见》、《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和改进监所检察工作的决定》、《人民检察院监狱检察办法》、《人民检察院看守所检察办法》、《人民检察院劳教检察办法》等规定,结合监所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人民检察院对检察室实行规范化等级管理检察室的规范化等级,从低到高分别为三级、二级和一级第三条检察室规范化等级每二年评定一次最高人民检察院负责评定一级规范化检察室,各省级人民检察院负责评定二级、三级规范化检察室上级检察院对规范化检察室等级实行动态管理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全国检察室等级评定和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第四条检察室规范化等级的评定与管理,坚持公开、公正、严格标准的原则第五条检察室规范化等级的评定,根据基本条件与考察评分两方面情况综合衡量确定基本条件和考察评分根据检察室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工作实绩、执行工作制度、人员配备、办公条件等情况确定第六条对派驻监狱、看守所、劳教所等不同监管场所的检察室,分别根据其法定职责、工作任务确定相应标准,分别评定规范化等级第二章规范化检察室等级标准第一节三级规范化检察室基本条件第七条三级规范化检察室必须严格按照《人民检察院监狱检察办法》、《人民检察院看守所检察办法》、《人民检察院劳教检察办法》的规定依法、全面、正确履行法律监督职责,认真完成派驻检察工作任务派驻检察人员应当经常深入被监管人劳动、学习、生活“三大现场”进行巡视检察,及时发现违法情况并提出纠正意见;应当认真检察监狱、看守所、劳教所的收监、收押、入所、出监、禁闭活动和其他监管活动应当对刑罚变更执行、劳教变更执行活动进行重点检察必须做到及时了解和掌握罪犯和劳教人员的奖惩情况,发现执行机关呈报、提请罪犯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或者劳教人员减期、延期、提前解教、所外执行、所外就医不当或者违法的,及时提出纠正意见,提出纠正意见率达%必须对减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的全过程实行同步监督应当及时审查被呈报、提请减刑、假释或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的案卷等相关材料,并签署意见;发现呈报、提请减刑、假释或暂予监外执行不当的,应当及时提出纠正意见;收到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裁定,必须在法定期限内完成审查,发现裁定不当的,及时提出纠正意见发现罪犯符合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情形,执行机关未呈报、提请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能够及时提出检察建议应当对羁押期限进行重点检察必须建立在押人员台帐,及时掌握在押人员各诉讼环节及其羁押期限,及时记录羁押期限变更情况建立预防和纠正超期羁押的各项工作制度和长效机制对超期羁押案件,事前已经履行提示羁押期限即将届满等法定监督职责,事后提出纠正意见率达%发生被监管人非正常死亡、脱逃、暴狱等重大事件,在接到监管机关的通知后,应当立即赶到现场,了解情况并依法履行监督职责对于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中的职务犯罪线索,能够及时发现,及时上报,并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初查或者立案侦查不存在有线索不查、应当立案而不立案、侦查严重违法、超期限办案等情形依法办理罪犯又犯罪案件和劳教人员犯罪案件,依法履行对这两类案件的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审判监督、审查起诉、出庭支持公诉等职责认真办理被监管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等的控告、举报和申诉对控告、举报监管机关和监管民警违法犯罪的材料,凡实名控告、举报和控告人、举报人要求回复办理结果的,应做到件件及时回复对超期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控告、申诉材料,应在七天内审查完毕,并提出处理意见认真开展监管场所安全防范检察,发现不安全隐患应当及时提出检察建议,并协助监管场所消除隐患在重大节假日或重大活动之前和期间,必须进行安全防范检察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提出纠正意见或检察建议对于经办的案件,做到办案程序合法,案件材料齐全,法律文书规范,结案后按规定立卷归档第八条必须严格执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和改进监所检察工作的决定》等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各项监所检察工作制度检察长每半年、分管检察长每二月至少要深入检察室检查、指导工作一次派驻检察人员每月派驻检察时间不少于16个工作日认真执行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定的监管场所重大事件报告、职务犯罪案件线索管理和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备案审查制度建立和落实检察室岗位责任制和各项监所检察业务工作管理制度必须按照规定内容开展日、周、月检察和即时检察检察人员每周至少选择1名被监管人进行谈话建立与监管机关的工作联系制度检察室每半年至少与监管机关召开一次联席会议,共同分析监管执法和检察监督中存在的问题,研究改进工作措施应当列席监管机关的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劳教变更执行评审、研究会议、狱情分析会等会议,了解和掌握各种监督信息,及时提出检察建议或纠正意见认真落实检务公开制度应当在每个监区、分监区以及监管场所其他适当位置设立“检务公开”宣传栏对所有新收押、收容的被监管人,应当在二周内告知其权利、义务和检察室的职责等内容应当对职务犯罪、涉黑、涉恶、涉毒犯罪罪犯等“九种罪犯”的刑罚执行和监管情况建立监督档案,进行重点监督应当在监管场所内的适当位置设立适当数量的检察信箱,能够使被监管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监管民警自由、方便、无顾虑地投放控告、举报或申诉信件应当在监管场所的适当位置设置检察官接待室,主动或者应约接待被监管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等认真执行检察业务登记制度应当按照“微机联网、动态监督”的要求,实行办公自动化,及时登记检察日志、有关台账和表格,并做到填写规范、全面,记载准确、真实应当严格按照高检院的规定填报监所检察有关统计报表,做到填报全面、真实、规范,无虚报、漏报和错报问题第九条检察室在人员配备、机构设置方面必须符合以下条件:应当根据监狱、看守所、劳教所被监管人员的数量和派驻检察工作的实际需要配备具有正式编制的派驻检察人员每个检察室至少要配备2名派驻检察人员中型以上看守所和被监管人月均人以上的监狱、劳教所,派驻检察人员不少于3人被监管人月均人以上的监狱、看守所、劳教所,派驻检察人员不少于4人检察室主任应当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有检察员职称,从事检察工作3年以上,熟悉监所检察业务检察室主任应由派出它的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的负责人或者相当级别的检察官担任派出检察院设置的检察室,主任应由派出检察院副检察长或者相当级别的检察官担任所有派驻检察人员必须熟悉监所检察法律业务知识,能够熟练操作计算机派驻检察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定期进行轮岗交流派驻检察人员能够廉洁自律,依法办事,严格监督,自觉遵守法律和纪律规定,无违法、违纪行为第十条三级规范化检察室必须具备以下工作条件:在监管场所具有独立的、能够满足需要的办公室和休息室必须配备有电话、计算机、数码照相机、传真机、打印机等办公用具和器材装备使用检察机关开发的监所检察业务信息管理软件与监管场所数据交换,实现监管信息共享、动态监督实行挂牌办公检察室牌子必须清楚、醒目,并在监管场所的大门外悬挂第二节二级规范化检察室基本条件第十一条二级规范化检察室除具备三级规范化检察室的基本条件以外,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监管场所落实了分押、分管、分教制度,无被监管人超时间、超体力劳动、混管、混押、“牢头狱霸”等问题看守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久押不决超过三年的不超过3人,无剩余刑期一年以上的留所服刑罪犯监管场所二年内未发生被监管人员非正常死亡、脱逃、暴狱等重大事故监管场所虽然发生重大事故,但是检察室事前已经依法履行了监督职责,事后依法、及时处置,经过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调查认定派驻检察人员不负有责任的除外对中型以上看守所和被监管人月均人以上的监狱、劳教所,派驻检察人员不少于4人被监管人月均人以上的监狱、看守所、劳教所,派驻检察人员不少于5人派驻检察人员均具有法律大专以上学历,平均年龄在45岁以下对于监狱、劳教所,除由派出检察院派驻的以外,均应由市级以上人民检察院派驻检察室对于看守所,由其所属公安机关对应的同级人民检察院派驻检察室检察室配有汽车对于中型以上看守所和被监管人月均人以上的监狱、劳教所,检察室必须配有警车必须依照有关规定落实派驻检察人员的岗位津贴或生活补贴第三节一级规范化检察室基本条件第十二条一级规范化检察室除具备二级规范化检察室的基本条件以外,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检察室或者派出它的人民检察院的监所检察部门二年内在本省、市范围的业务考核评比中处于前列对不当减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不当劳教减期、延期、提前解教、所外执行、所外就医,以及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中的其他违法情况提出纠正后,实际纠正率应当达到90%以上派出该检察室的人民检察院的同级和下级公安机关、人民法院以及所有检察机关办案环节二年内未发生超期羁押对于上级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办案环节发生超期羁押的,事前已经履行提示羁押期限即将届满等法定监督职责,事后及时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并书面报告上级检察院二年内看守所未出现羁押期限超过三年的久押不决人员实现“微机联网、动态监督”,与监管场所实现监管信息共享应用检察监督工作软件,实现数据自动检索分析、自动生成检察日志、有关台账、表格等派驻看守所检察室应当与看守所实现监控系统联网监管场所二年内未发生事故监管场所虽然发生了事故,但是检察室事前已经依法履行了监督职责,事后依法、及时处置,经过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调查认定派驻检察人员不负有责任的除外三分之二以上派驻检察人员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在等级评定前,派驻检察人员应在检察室均实际工作一年以上派驻检察人员在同一监管场所工作满五年的,必须交流到其他监管场所检察室或者其他部门工作派驻检察人员与监管场所的民警存在近亲属关系的,必须进行任职回避检察室每年有调研专题,经常性开展调研活动每年结合检察工作实际撰写出至少1篇有指导意义的调研材料或理论研究论文,并被省级以上报刊采用或省级以上检察院转发,或者有工作制度创新、改革措施,其经验材料被市级以上检察院采纳后转化为工作制度第三章检察室规范化等级评定第十三条规范化检察室等级评定时,由各省级人民检察院先行评定出二级和三级规范化检察室,并对一级规范化检察室进行初评第十四条检察室规范化等级评定,采取自下而上、自报申请、上级考察评定的方法进行申报规范化等级应一律采用书面报告的形式县级检察院派驻监管场所检察室,由县级检察院先向市级检察院申报规范化等级,市级检察院的*部门和监所检察部门负责初审考察市级检察院派驻监管场所检察室,由市级检察院向省级人民检察院申报规范化等级,省级人民检察院的*部门和监所检察部门负责考察省级人民检察院派驻监管场所检察室,由本院*部门和监所检察部门负责考察市级检察院对于县级检察院申报的三级、二级规范化检察室,经考察后提出考察意见报省级人民检察院审查、评定;对于申报的一级检察室,经考查后提出初步考察意见报省级人民检察院审查省级人民检察院对于申报的三级、二级规范化检察室,经过认真审查后决定其规范化等级,并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对于申报一级规范化检察室的,进行考察后提出初评意见,并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审核、评定第十五条各地上报最高人民检察院的二级、三级规范化检察室的备案材料包括省级人民检察院对二级、三级规范化检察室的评定决定和二级、三级规范化检察室申报表的复印件第十六条各省级人民检察院向最高人民检察院申报一级规范化检察室的申报材料包括:《一级规范化检察室等级评定申报表》一式两份;检察室不少于字的主要工作实绩材料两份;省级人民检察院评定二级规范化检察室的决定文件一份;派驻检察人员学历证书、国家计算机等级考核合格证书复印件一份;检察室或者派驻检察人员受地市级以上表彰奖励的证书;检察室或者派驻检察人员撰写的被省级以上报刊采用或省级以上检察院转发的调研材料或理论研究论文,或者工作制度创新、改革措施经验材料被市级以上检察院采纳后转化为工作制度的证明材料;其他按照规定应当上报的材料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对申报的一级规范化检察室进行审查后决定是否评定其为一级规范化检察室审查采取书面审查和实地检查相结合的方法进行第十八条二级、三级规范化检察室由省级人民检察院命名、授牌一级规范化检察室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命名、授牌规范化检察室牌匾的式样和规格由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定,牌匾由各省级人民检察院统一制作第四章检察室规范化等级管理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和省级人民检察院对规范化检察室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完成工作任务、执行工作制度、人员配备、工作条件等情况进行动态检查、考核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和省级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和*部门具体负责规范化检察室的检查、考核工作根据检查、考核结果,认为应当撤销等级的,提出审核意见,并根据评定权限分别报省级人民检察院或者最高人民检察院决定第二十一条检察室规范化等级管理采取定期检查、不定期抽查或者专项检查的方式进行定期检查每年或者每半年进行一次,不定期抽查随时进行,专项检查视工作需要适时进行检查可以采取异地交叉检查、随机抽查、问卷调查、当场测试等形式进行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检查全国的规范化检察室,重点检查一级规范化检察室各省级人民检察院负责检查本辖区的规范化检察室,每年应当检查本辖区的所有一级规范化检察室,检查二级、三级规范化检察室的比例分别不低于30%第二十二条规范化检察室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其规范化等级:申报等级时弄虚作假的;派驻检察人员因在工作中违法、违纪或者犯罪被追究纪律、法律责任的;派驻检察室人员配备、工作条件等发生较大变化,不符合相应规范化等级标准的;看守所连续二年发生超期羁押案件的;监管场所发生被监管人非正常死亡、脱逃、暴狱等重大事故,派驻检察人员存在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监督职责问题的;办理自侦案件发生超期羁押,或者发生办案安全事故的;其它应当撤销等级的情形第二十三条撤销一级规范化检察室等级,由省级人民检察院提出初步意见后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决定,或者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直接决定撤销二级或者三级规范化检察室等级,由省级人民检察院决定规范化检察室被撤销等级的,原牌匾应由省级人民检察院予以收回第二十四条作出撤销规范化检察室等级决定的,省级人民检察院或者最高人民检察院应当适时对被撤销规范化等级检察室的情况进行单个或者集中通报第二十五条检察室被撤销规范化等级的,在届内不予增补,不得重新申报等级第五章附则第二十六条各省级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监所检察工作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意见各省级人民检察院规定的规范化检察室等级标准可以高于本办法所规定的标准西部省、自治区和国家级贫困县的规范化检察室的人员配备、工作条件等硬件标准可以适当略低于本办法所规定的标准,但是必须报经最高人民检察院同意第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一级规范化检察室考察评分标准》各省级人民检察院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二级规范化检察室考察评分标准》和《三级规范化检察室考察评分标准》第二十八条本办法中的“不满”不包括本数,“以上”、“以下”包括本数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最高人民检察院*部和监所检察厅负责解释附件:《一级规范化检察室考察评分标准》一级规范化检察室考察评分标准得分考察项目及分值序号考察标准派驻检察人员至少每周一次深入被监管人劳动、学习、生活“三大现场”进行巡视检察,及时发现违法情况,及时提出纠正意见认真检察监管场所收监、收押、入所、出监、禁闭活动和其他监管活动监督监管场所落实分押、分管、分教制度监管场所无被监管人超时间、超体力劳动、混管、混押、“牢头狱霸”等问题,看守所无剩余刑期一年以上的留所服刑罪犯考察时发现存在上述监管违法问题的,每1个问题减2分对刑罚变更执行、劳教变更执行活动进行重点检察做到及时了解和掌握罪犯和劳教人员的奖惩情况,发现执行机关呈报、提请罪犯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或者劳教人员减期、延期、提前解教、所外执行、所外就医不当或者违法的,及时提出纠正意见,提出纠正意见率达%必须对减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的全过程实行同步监督应当及时审查被呈报、提请减刑、假释或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的案卷等相关材料,并签署意见;发现呈报、提请减刑、假释或暂予监外执行不当的,应当及时提出纠正意见;收到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裁定,必须在法定期限内完成审查,发现裁定不当的,及时提出纠正意见发现罪犯符合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情形,执行机关未呈报、提请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能够及时提出检察建议对羁押期限进行重点检察必须建立在押人员台帐,及时掌握在押人员各诉讼环节及其羁押期限,及时记录羁押期限变更情况建立预防和纠正超期羁押的各项工作制度和长效机制对超期羁押案件,事前已经履行提示羁押期限即将届满等法定监督职责,事后提出纠正意见率达%派出该检察室的人民检察院的同级和下级公安机关、人民法院以及所有检察机关办案环节二年内未发生超期羁押对于上级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办案环节发生超期羁押的,事前已经履行提示羁押期限即将届满等法定监督职责,事后及时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并书面报告上级检察院二年内看守所未出现羁押期限超过三年的久押不决人员不符合以上条件的不能评为一级发现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中的违法情况,不当减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或者不当劳教减期、延期、提前解教、所外执行、所外就医,提出纠正后,实际纠正率达到90%以上发现有应当纠正而未提出纠正的,每1人次减1分对违法或者不当情况提出书面纠正意见,中型以上看守所和被监管人月均人以上的监狱、劳教所超过10人次,其他看守所、监狱、劳教所超过5人次的,每增加1人次加分,但此项加分累计最高不超过5分发生被监管人非正常死亡、脱逃、集体越狱等重大事件,在接到监管机关的通知后,应当立即赶到现场,了解情况并依法履行监督职责不符合以上条件的不得评为一级依照法定程序提出纠正违法意见或检察建议,无错误的纠正意见或者不当检察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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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检察机关派驻乡镇(街道)检察
室等级评定办法
目录
第一章总则 (1)
第二章评定内容 (1)
第三章等级设定 (5)
第四章评定程序 (6)
第五章等级管理 (7)
第六章奖惩 (7)
第七章附则 (8)
××省检察机关派驻乡镇(街道)检察室
等级评定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派驻乡镇(街道)检察室(以下简称检察室)规范化建设和管理,提高法律监督能力和服务群众水平,根据我省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省检察机关统一实行检察室等级评定制度。
第三条等级评定工作坚持严格标准、实事求是的原则,严肃评定纪律,严禁弄虚作假,确保评定质量。
第二章评定内容
第四条检察室等级评定内容包括:受理来信来访,发现、受理职务犯罪案件线索,职务犯罪预防,基层执法司法活动监督,监督涉农政策、项目、资金等信息公开,办理公益诉讼案件,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人大代表联络,阵地建设,队伍建设,检务保障等11个方面。
第五条受理来信来访
(一)接收群众举报、控告、申诉,接待群众来访,区别情况答复或移送。
(二)接受犯罪嫌疑人自首,区别情况采取相应措施,及时通知、移送。
第六条发现、受理职务犯罪案件线索
(一)采取公开举报电话、开展举报宣传等多种方式,不断拓展举报线索收集渠道,扩大线索来源。
(二)对发现、受理的职务犯罪案件线索,做好登记、移送。
(三)经检察长批准后,协助自侦等部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
第七条职务犯罪预防
(一)开展预防宣传、廉政警示教育。
(二)开展预防调查,提出预防检察建议。
第八条基层执法司法活动监督
(一)建立与辖区人民法庭、公安派出所、司法所等单位联系制度,定期进行走访、座谈、召开联席会议。
(二)对人民法庭的诉讼活动依法实行法律监督,发现民事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存在违法行为、民事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或者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二百零九条规定情形的,及时移送派出院有关部门。
(三)对公安派出所的刑事诉讼活动依法实行法律监督,发现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不应当立案侦查而立案侦查,或者侦查活动具有《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五百六十五条规定情形的,及时移送派出院有关部门。
(四)对社区矫正各执法环节依法实行法律监督,发现违反法律和《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规定的,及时移送派出院有关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