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做好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相关工作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举办深化农业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培训班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举办深化农业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培训班的
通知
【法规类别】农业管理
【发文字号】农办办[2016]20号
【发布部门】农业部
【发布日期】2016.07
【实施日期】2016.0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举办深化农业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培训班的通知
(2016年7月农办办[2016]20号)
为深入贯彻《深化农业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意见》(农办发〔2016〕3号)部署要求,强化行政审批事项取消下放后续衔接落实,确保地方接得住、管得好,加快建立配置合理、权责一致、运行规范、监督有力、廉洁高效的农业行政审批运行机制,我部定于7月下旬在京举办“农业部深化农业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培训班”。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训主题
围绕在农业系统推动落实《深化农业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意见》,统筹推进农业部门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各项措施落实,加强部省联动协调,防止出现“一放了
之”“一放就乱”的现象(具体教学安。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2020)-国发〔2020〕13号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2020)正文:----------------------------------------------------------------------------------------------------------------------------------------------------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20〕1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经研究论证,国务院决定取消29项行政许可事项,下放4项行政许可事项的审批层级,现予公布。
另有20项有关法律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国务院将依照法定程序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订相关法律规定。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抓紧做好取消和下放行政许可事项的贯彻落实工作,进一步细化改革配套措施,加强和创新事中事后监管,确保放得开、接得住、管得好。
自本决定发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向社会公布事中事后监管细则,并加强宣传解读和督促落实。
附件:1.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共29项)2.国务院决定下放审批层级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共4项)国务院2020年9月13日附件1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共29项)序号事项名称审批部门设定依据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1外商投资经营电信业务审定意见书核发工业和信息化部《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取消许可后,工业和信息化部、省级通信管理局要通过以下措施加强监管:1.在办理“电信业务经营许可”时,对外商投资电信企业落实股比限制要求情况进行严格把关。
2.加强对外商投资电信企业日常经营活动的监测,督促其按要求报送有关信息。
3.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等方式加强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并向社会公开结果。
4.依法实施信用监管,如实记录违法失信行为,实施差异化监管等措施。
2铬化合物生产建设项目审批省级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工业和信息化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8〕72号)《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取消许可后,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要通过以下措施加强监管:1.严格执行铬化合物生产的产业政策,发现铬化合物生产建设项目属于禁止或者限制类项目的,要按照规定及时处置。
国发〔2015〕57号:关于第一批取消6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
国发〔2015〕57号:关于第一批取消6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
国务院关于第一批取消6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
国发〔2015〕5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经研究论证,国务院决定第一批取消6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
各地区、各部门要抓紧做好取消事项的落实工作,并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要严格落实行政许可法关于设定行政许可的有关规定,对以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等形式设定的具有行政许可性质的审批事项进行清理,原则上2015年底前全部取消。
要继续大力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加快政府职能转变,不断提高政府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法治化水平。
附件:国务院决定第一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共计62项)
国务院
2015年10月11日(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国务院决定第一批取消
中央指定地方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共计62项)。
国发2014)50号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
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
国发〔2014〕5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经研究论证,国务院决定,取消和下放58项行政审批项目,取消67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取消19项评比达标表彰项目,将82项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调整或明确为后置审批。
另建议取消和下放32项依据有关法律设立的行政审批和职业资格许可认定事项,将7项依据有关法律设立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改为后置审批,国务院将依照法定程序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订相关法律规定。
附件:1.国务院决定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共计58项)
2.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目录(共计67项)
3.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目录(共计19项)
4.国务院决定调整或明确为后置审批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共计82项)
国务院
2014年10月23日(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国务院决定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
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共计58项)
附件2
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目录
(共计67项)
一、取消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共计26项,其中准入类14项,水平评价类12项)
二、取消的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共计41项,其中准入类1项,水平评价类40项)
附件3
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目录
(共计19项)
附件4
国务院决定调整或明确为后置审批的
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
(共计82项)。
国发〔2015〕11号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经研究论证,国务院决定,取消和下放90项行政审批项目,取消67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取消10项评比达标表彰项目,将21项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改为后置审批,保留34项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
同时,建议取消和下放18项依据有关法律设立的行政审批和职业资格许可认定事项,将5项依据有关法律设立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改为后置审批,国务院将依照法定程序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订相关法律规定。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中提出的涉及修改法律的行政审批事项,有4项国务院已按照法定程序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改了相关法律,现一并予以公布。
各地区、各部门要继续坚定不移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大简政放权力度,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加强对行政审批权运行的监督,不断提高政府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水平。
要认真落实工商登记改革成果,除法律另有规定和国务院决定保留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外,其他事项一律不得作为工商登记前置审批。
企业设立后进行变更登记、注销登记,依法需要前置审批的,继续按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1.国务院决定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共计94项)2.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目录(共计67项)3.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目录(共计10项)4.国务院决定改为后置审批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共计21项)5.国务院决定保留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共计34项)国务院2015年2月24日(此件公开发布)附件1国务院决定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附件2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目录(共计67项)一、取消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共计28项,其中准入类4项,水平附件3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目录附件4国务院决定改为后置审批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附件5国务院决定保留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对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加强后续监管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对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加强后续监管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3.10.18•【文号】发改政研[2013]2091号•【施行日期】2013.10.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行政机关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对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加强后续监管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政研〔2013〕209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国家粮食局、国家能源局:2013年5月15日,《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19号)印发实施。
9月25日,《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3年本)》已经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
近期我委还将继续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事项。
为切实落实国务院决定精神,加强对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后续监管工作,现将《囯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对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加强后续监管的指导意见》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附件: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对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加强后续监管的指导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3年10月18日附件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对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加强后续监管的指导意见按照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国家发展改革委加大简政放权力度,已经并将继续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
为把取消和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切实落到实处,防止由于监管不到位出现管理真空,造成过度投资、重复建设和无序竞争,按照权力和责任同步下放、调控和监管同步强化的原则,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1、认真做好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落实和衔接工作。
切实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对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一律不再审批、核准或认定,对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事项国家发展改革委要与地方发展改革部门主动衔接协调,制定承接方案,明确权限责任,规范管理措施,不得提出与国务院规定不相符的政策要求,防止取消和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出现明放暗不放、中途截留、变相审批等问题。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调整农业部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和农业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成员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调整农业部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和农业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成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2.05.25•【文号】农办办[2012]32号•【施行日期】2012.05.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调整农业部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和农业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成员的通知(农办办[2012]32号)部机关各司局、直属各单位:为切实加强对政务公开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组织领导,经报请部领导同意,决定对农业部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成员及其办公室进行调整充实,同时将农业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行政审批综合办公领导小组合并为农业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
现就调整后的两个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成员名单通知如下。
一、农业部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成员(一)农业部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成员组长:韩长赋(部党组书记、部长)副组长:余欣荣(部党组副书记、副部长)朱保成(部党组成员、驻部纪检组组长)陈萌山(部总经济师、办公厅主任)曾一春(人事劳动司巡视员)成员:王小兵(办公厅副主任)周清(人事劳动司副司长)张红宇(产业政策与法规司司长)孙中华(农村经济体制与经营管理司司长)张合成(市场与经济信息司司长)钱克明(发展计划司司长)李健华(财务司司长)王鹰(国际合作司司长)白金明(科技教育司司长)叶贞琴(种植业管理司司长)张延秋(种子管理局局长)宗锦耀(农业机械化管理司司长)王智才(畜牧业司司长)张仲秋(兽医局局长)李伟国(农垦局局长)张天佐(乡镇企业局局长)赵兴武(渔业局局长)马爱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局长)唐珂(直属机关党委常务副书记)董涵英(驻部监察局局长)吴占义(机关服务局局长)吴秀媛(农业部信息中心副主任)刘新录(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主任)王运浩(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主任)陈生斗(全国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主任)隋鹏飞(农业部农药检定所所长)刘敏(农业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总站站长)马有祥(农业部草原监理中心主任)冯忠武(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所长)陈毅德(农业部渔政指挥中心主任)柳正(农业部渔业船舶检验局局长)(二)农业部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主任:陈萌山(兼)副主任:王小兵(兼)王乐君(产业政策与法规司副司长)邓庆海(财务司巡视员)董涵英(兼)成员:王珏(办公厅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主任)陆红(人事劳动司综合处处长)冯慧(产业政策与法规司立法协调处副调研员)刘海启(发展计划司综合处处长)刘志国(财务司综合处副处长)张国(市场与经济信息司信息化推进处处长)宋丹阳(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综合处处长)马利东(驻部监察局一室副主任)汤艳丽(农业部信息中心网站运行处处长)二、农业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成员(一)农业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组长:余欣荣(部党组副书记、副部长)副组长:朱保成(部党组成员、驻部纪检组组长)陈萌山(部总经济师、办公厅主任)曾一春(人事劳动司巡视员)成员:王小兵(办公厅副主任)周清(人事劳动司副司长)张红宇(产业政策与法规司司长)孙中华(农村经济体制与经营管理司司长)张合成(市场与经济信息司司长)钱克明(发展计划司司长)李健华(财务司司长)王鹰(国际合作司司长)白金明(科技教育司司长)叶贞琴(种植业管理司司长)张延秋(种子管理局局长)宗锦耀(农业机械化管理司司长)王智才(畜牧业司司长)张仲秋(兽医局局长)李伟国(农垦局局长)张天佐(乡镇企业局局长)赵兴武(渔业局局长)马爱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局长)董涵英(驻部监察局局长)杜维成(农业部信息中心副主任)陈生斗(全国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主任)隋鹏飞(农业部农药检定所所长)冯忠武(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所长)陈毅德(农业部渔政指挥中心主任)柳正(农业部渔业船舶检验局局长)(二)农业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主任:陈萌山(兼)副主任:王小兵(兼)周清(兼)王乐君(产业政策与法规司副司长)董涵英(兼)成员:王珏(办公厅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主任)张晔(人事劳动司机构编制处处长)冯慧(产业政策与法规司立法协调处副调研员)张国(市场与经济信息司信息化推进处处长)马利东(驻部监察局一室副主任)田伟(信息中心软件开发处处长)二○一二年五月二十五日。
国发【2014】50号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
国发〔2014〕5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经研究论证,国务院决定,取消和下放58项行政审批项目,取消67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取消19项评比达标表彰项目,将82项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调整或明确为后置审批。
另建议取消和下放32项依据有关法律设立的行政审批和职业资格许可认定事项,将7项依据有关法律设立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改为后置审批,国务院将依照法定程序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订相关法律规定。
附件:1.国务院决定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共计58项)
2.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目录(共计67项)
3.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目录(共计19项)
4.国务院决定调整或明确为后置审批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共计82项)
国务院
2014年10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国务院决定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附件2
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目录
(共计67项)
一、取消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共计26项,其中准入类14项,水平评价类12项)
二、取消的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共计41项,其中准入类1项,水平评价类40项)
附件3
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目录
附件4
国务院决定调整或明确为后置审批的
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19号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正文:----------------------------------------------------------------------------------------------------------------------------------------------------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1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明确提出,要减少和下放投资审批事项,减少和下放生产经营活动审批事项,减少资质资格许可和认定,取消不合法不合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
经研究论证,国务院决定,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共计117项。
其中,取消行政审批项目71项,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20项,取消评比达标表彰项目10项,取消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3项;取消或下放管理层级的机关内部事项和涉密事项13项(按规定另行通知)。
另有16项拟取消或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是依据有关法律设立的,国务院将依照法定程序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订相关法律规定。
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做好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落实和衔接工作,切实加强后续监管。
要按照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加快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继续坚定不移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清理行政审批等事项,加大简政放权力度。
要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加强对行政审批权运行的监督,不断提高政府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水平。
附件:1.国务院决定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共计91项)2.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目录(共计10项)3.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共计3项)国务院2013年5月15日附件1国务院决定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共计91项,其中取消71项、下放20项)序号项目名称实施机关设定依据处理决定备注1企业投资扩建民用机场项目核准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取消对取消的投资审批项目,国土资源、环保、安全生产监管等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监管,投资主管部门通过备案发现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划和产业政策要求的投资项目,要通知有关部门和机构,在职责范围内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行业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行业标准船舶生产企业生产条件基本要求及其评价方法编制说明(征求意见稿二稿)二〇一八年四月目录一、任务来源及计划要求 (1)二、修订背景 (1)1、配合《船舶行业规范条件》实施需要修订标准 (1)2、评价和规范企业的生产条件需要修订标准 (1)3、船舶企业造船技术水平提高需要修订标准 (2)三、标准修订的思路和原则 (2)1. 标准定位 (2)2.总体思路 (3)3.标准编制原则 (3)4. 修订主要原则 (4)四、编制过程 (5)1、资料收集和整理 (5)2、开展问卷调查 (5)3、召开标准编制研讨会 (5)4、修改完善标准征求意见稿 (6)5、标准第一次征求意见 (6)五、主要技术内容的说明 (6)1、关于船舶生产企业的分级分类 (6)2、关于评价要素的选取 (7)3、删除注册资本金 (7)4、增加建造技术能力要求及评价方法 (7)5、增加技术创新和产品要求 (8)6、关于人员问题 (9)7、关于计量检测设备 (9)8、关于生产设施 (10)9、关于生产设备 (10)10、改写管理要求及评价方法 (11)11、增加安全生产、节能环保、职业健康和社会责任要求及评价方法.. 1112、关于达标项及评价分数的设置 (11)13、关于是否保留附录的内容 (12)六、与现行法规、标准的关系 (12)七、实施标准的要求和措施的建议 (12)1、及时进行宣贯 (12)2、建立审核员队伍并做好培训 (12)附件:《船舶生产企业生产条件基本要求及评价方法》调查问卷 (13)船舶生产企业生产条件基本要求及其评价方法编制说明(征求意见稿)一、任务来源及计划要求2016年12月,工信部联装函(2016)548号文《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关于集装箱船、客船目标型船舶建造标准(GBS)研究等16个项目立项的批复》,下达了“船舶行业管理和基础类标准研究”的项目计划。
修订CB/T 3000《船舶生产企业生产条件基本要求及评价方法》是该项目的研究内容之一。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核发行政许可取消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
农业 农 村部 办公 厅
《关于 农业 机械 维修 技术 合格 证核 发 行政许 可取消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 》
农 办机 [201 8]21号
各 省 、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及 计 划单列市农机 (农业、农牧) 局 (厅 、 委、 办 ), 新 疆 生 产 建 设 兵 团农 业 局 , 黑 龙 江 省 农 垦 总局 :
为贯彻 落实 《国务 院关于 取 消 一批 行政 许 可事 项 的决 定》 (国发 (2018)28号)精神 , 加 强 农 业 机 械 维 修 技 术 合 格 证 核发 行政许 可事项 取消 后的事 中 事 后 监 管 ,做 好 相 关 工 作 衔 接 , 维 护 农 业 机 械 维修 当 事 人 的合 法 权 益 , 现 就 有 关 事 项 通 知如 下 。
·5 。
四、依 法开 展 监督检 查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农 业 机 械 化 主 管 部 门应 依 照 《农 业 机 械 安 全 监督管 理 条例 》 《农 业机 械 维 修 管 理 规 定 》 等 法 规 规 章 ,健 全 农 业 机械 维修 监 督检 查 制 度 , 加 强 执法 人 员培训 ,确保 行政 执 法公 开 、公平 、公 正。要健全 以 “ 双 随 机 一 公 开 ”监 管 为 基 本 手 段 、 以 重 点 监 管 为 补 充 、 以信 用 监 管 为 基础 的 新 型监 管体 制 , 对 农 业 机械 维修 者 的 维修 质 量 、 维 修 设 备和 检 测 仪器 技 术 状 态 以及 安 全 生 产 情 况 进 行 监 督 检 查 。对于 检查 中发现 的不 符合 维 修 技 术 条 件 要 求、 未 按 规 定 填 写 维 修 记 录 等 情 况 , 应 督 促 限 期 整 改 。 对 于 农 业 机 械 维 修 经 营 者 使 用 不 符 合 农 业 机 械 安 全 技 术 标 准 的 配件 维修 农 业 机 械 ,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改为后置审批国土资源部煤炭开采审批国土资源部或省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关闭整顿小煤矿和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1〕68号)《国土资源部关于规范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200号)改为后置审批环境保护部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许可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51号)改为后置审批交通运输部国际海上运输业务及海运辅助业务经营审批交通运输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国务院令第335号)改为后置审批交通运输部国际船舶管理业务经营审批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国务院令第335号)改为后置审批交通运输部国内水路运输、水路运输业务经营审批交通运输部及流域管理机构和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5号)《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改为后置审批交通运输部港口经营许可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改为后置审批兽药生产许可证核发农业部《兽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4号)改为后置审批拖拉机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资格认定省级人民政府农业(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改为后置审批兽药经营许可证核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兽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4号)改为后置审批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书核发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行政主管部门《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3号)改为后置审批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演出经纪机构设立审批文化部《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8号)改为后置审批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演出场所经营单位设立审批文化部《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8号)改为后置审批港、澳投资者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独资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审批省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8号)《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改为后置审批港、澳投资者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独资经营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审批省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8号)《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改为后置审批台湾地区投资者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审批省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8号)《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改为后置审批台湾地区投资者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经营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审批省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8号)《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改为后置审批省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8号)改为后置审批设立中外合资、合作经营的娱乐场所审批省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8号)改为后置审批县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8号)改为后置审批设立内资娱乐场所审批县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8号)改为后置审批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审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3号)改为后置审批国家卫生计生委公共场所卫生许可(不含公园、体育场馆、公共交通工具卫生许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关于发布〈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的通知》(国发〔1987〕24号)《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改为后置审批工商总局外商投资广告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审批省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符合规定的有外商投资企业核准登记权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管理规定》(工商总局、商务部令第35号)改为后置审批质检总局口岸卫生许可证核发质检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574号)改为后置审批质检总局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的检验许可质检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47号)改为后置审批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电影发行单位设立、变更业务范围或者兼并、合并、分立审批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或省级人民政府新闻出版广电行政主管部门《电影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2号)改为后置审批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电影放映单位设立、变更业务范围或者兼并、合并、分立审批县级人民政府广播电影电视行政主管部门《电影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2号)《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改为后置审批国家旅游局旅行社经营出境旅游业务资格审批国家旅游局或者其委托的省级人民政府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旅行社条例》(国务院令第550号)改为后置审批国家旅游局外商投资旅行社业务许可省级人民政府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旅行社条例》(国务院令第550号)改为后置审批国家旅游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核发省级人民政府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旅行社条例》(国务院令第550号)改为后置审批。
农业农村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20年)
农业农村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20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公布日期】2020.07.08•【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令2020年第5号•【施行日期】2020.10.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本篇法规中关于修改《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6年7月8日农业部令2016年第5号公布,2017年11月30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2019年4月25日农业农村部令第2号修订)的相关规定已被《农业农村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自2022年1月7日起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令2020年第5号《农业农村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已经农业农村部2020年6月29日第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
部长韩长赋2020年7月8日农业农村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为了维护法制统一,加强法治政府建设,农业农村部对深化机构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推进“放管服”改革等涉及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实践中不再适用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经过清理,农业农村部决定,对2部规章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对4部规章和6部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
一、修改的规章1.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2018年12月3日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1号公布)删去第十一条第一项中的“与渔船定点拆解厂(点)共同”。
增加一款,作为第十五条第二款:“专业远洋渔船因特殊原因无法按期申请办理渔船制造手续的,可在前款规定期限内申请延期,但最长不超过相应远洋渔业项目届满之日起36个月。
”删去第十六条第一款中的“审批机关应当同时在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上记载办理情况。
”将第十六条第二款修改为:“制造、更新改造、进口渔船的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的有效期为18个月,购置渔船的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的有效期为6个月。
2012年9月23日 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171项)
通信电子计量校准规范
12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审批
工业和信息化部
安全技术防范产品销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 省级人民政府公
13
审批
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 412 号)
安机关
机械防盗锁生产登记批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 省级人民政府公
14
准
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 412 号)
24 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从
167 号)
境保护部门
事科学研究观测、调查活
动审批
外国人进入环境保护部 25 门管理的地方级自然保
护区的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国务院令第 省级人民政府环
167 号)
境保护部门
为保证管线的安全使用
26
《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第 100 号)
需要修剪城市树木审批
机构资质认定
工业和信息化部
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 10 提供者境内上市前置审
查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 292 号) 工业和信息化部
证监会审批时 征求工业和信 息化部的意见
11 主导电信企业规划备案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 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 号)
工业和信息化部、 省级电信管理机 构
37 程施工、监理、物资采购
铁道部
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 号)
评标结果审批
铁路运输管理信息系统
38
《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 430 号) 铁道部
认定
水利水电建设工程蓄水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
39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号:国办发[2008]76号颁布⽇期:2008-07-10执⾏⽇期:2008-07-10时效性:现⾏有效效⼒级别:⾏政法规各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农业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员编制规定》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
农业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员编制规定根据第⼗⼀届全国⼈民代表⼤会第⼀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案和《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2008〕11号),设⽴农业部,为国务院组成部门。
⼀、职责调整(⼀)取消已由国务院公布取消的⾏政审批事项。
(⼆)将农业转基因⽣物⽣产加⼯许可交给省级农业⾏政主管部门。
(三)将饲料⽣产企业设⽴条件审查和动物源性饲料安全卫⽣审查交给省级饲料管理部门。
(四)加强农产品产需调控,引导农业产业结构调整,促进农产品有效供给和总量平衡、结构合理。
(五)强化农产品和农业⽣产资料的质量安全监管,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平。
(六)加强对⽣态农业、循环农业、农业⽣物质产业的指导服务和监督管理,促进农业资源合理配置和农业可持续发展。
⼆、主要职责(⼀)拟订种植业、畜牧业、渔业、农业机械化、乡镇企业、农垦等农业各产业(以下简称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政策、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并指导实施,参与涉农的财税、价格、⾦融保险、进出⼝等政策制定,组织起草农业和农村经济的法律法规草案,推进农业依法⾏政。
(⼆)承担完善农村经营管理体制的责任。
提出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和稳定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政策建议,指导农村⼟地承包、耕地使⽤权流转和承包纠纷仲裁管理。
指导、监督减轻农民负担和村民筹资筹劳管理⼯作,指导农村集体资产和财务管理。
拟订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发展规划与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扶持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产品⾏业协会的建设与发展。
(三)指导粮⾷等主要农产品⽣产,组织落实促进粮⾷等主要农产品⽣产发展的相关政策措施,引导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和产品品质的改善。
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37
铁路基建大中型工程工程施工、监理、物资采购评标结果审批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持局部非行政许可审批工程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
铁道部
38
铁路运输治理信息系统认定
?铁路运输平安保卫 ?〔国务院令第430号〕
铁道部
39
水利水电建设工程蓄水平安鉴定单位资质认定
?国务院对确需保持的行政审批工程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29
重要地块都市修建性具体 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 法?
都市、县人民政府或都市、县人民政府城乡 部门
30
外国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在中国境内设立常驻代表机构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 ?〔国务院令第406号〕
交通运输部
31
外国船舶检验机构在中国境内设立常驻代表机构审批
?国务院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关于治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暂行 〉的通知?〔国发〔1980〕272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持局部非行政许可审批工程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
水利部
43
开发建设工程水土维持方案备案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持局部非行政许可审批工程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部门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维持法?有关 办理
44
学生饮用奶定点生产企业资格认定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持局部非行政许可审批工程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
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
70
企业在缴纳所得税税前扣除财产损失审批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持局部非行政许可审批工程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
纳税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部科教(转基因)行政审批工作规范》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部科教(转基因)行政审批工作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3.05.08•【文号】农办科[2013]14号•【施行日期】2013.05.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科技正文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部科教(转基因)行政审批工作规范》的通知(农办科〔2013〕14号)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明确农业科教行政审批各环节职责,细化审批流程,提升工作的规范化、标准化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安全管理办法》,我部编写了《农业部科教(转基因)行政审批工作规范》。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农业部办公厅2013年5月8日农业转基因生物材料入境审批书审批工作规范为进一步明确农业转基因行政审批各环节职责任务,提升工作的规范化、标准化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和《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安全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工作规范。
一、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受理(一)审查内容1.申请人资质及基本信息是否真实有效,申请表内容填写是否准确齐全;2.申请资料的有效性和完整性。
(二)办理程序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对申请材料进行受理审查,并做出是否受理决定。
审查合格的,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同时将申请资料和办理通知书分送农业部科技发展中心进行初步审查;审查不合格的,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详细说明理由。
(三)办理时限2个工作日。
二、农业部科技发展中心初审(一)审查内容1.申请资料的有效性;2.申请资料是否符合《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和《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安全管理办法》的规定和要求;3.申请资料是否符合《转基因植物安全评价指南》、《动物用转基因微生物安全评价指南》等安全评价指南的规定和要求;4.申报单位是否符合相关要求。
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对国务院取消行政审批项目中涉及建设部项目有关问题的复函
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对国务院取消行政审批项目中涉及建设部项目有关问题的复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建设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3.08.05•【文号】建办法函[2003]357号•【施行日期】2003.08.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对国务院取消行政审批项目中涉及建设部项目有关问题的复函(2003年8月5日建办法函[2003]357号)吉林省建设厅:你厅《关于国务院取消行政审批项目若干问题的请示》收悉。
经研究,现就《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2〕24号)中涉及建设部项目的有关问题答复如下:一、国发〔2002〕24号文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第323项“取消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验收”是指《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七条所规定的内容,不包括第十八条规定的住宅小区综合验收。
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验收应执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住宅小区等群体房地产开发项目仍应按《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进行综合验收。
二、关于《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所指的“建设工程”是否应当包括“住宅小区等群体房地产开发项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条已明确“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因此,建设工程包括“住宅小区等群体房地产开发项目”中的建设工程。
三、国发〔2002〕24号文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第300项“取消燃气企业资质审批”。
但对城市燃气企业市场准入的管理,我部在上报国务院的意见中保留了“燃气企业工商登记前燃气主管部门前置审查”项目。
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继续加强对燃气企业工商登记的前置性审查工作,并依据建设部《关于加快市政公用行业市场化进程的意见》(建城〔2002〕272号)的规定,对从事管道燃气服务的企业,逐步实施特许经营制度,将燃气企业的管理工作纳入特许经营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