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关于严肃处理高等学校学术不端行为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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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学术道德规范及学术不端行为处理办法

关于学术道德规范及学术不端行为处理办法

关于学术道德规范及学术不端行为处理办法第一条学术诚信是学术研究人员应遵循的基本准则,为鼓励学术创新,促进学术繁荣,强化我校教职员工的学术诚信意识,根据《教育部关于严肃处理高等学校学术不端行为的通知》(教社科[2009]3号),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术不端行为,是指在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中发生的违反公认的学术准则、违背学术诚信的行为。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所有教职工、各类在读学生、以及其它以名义从事学术及相关活动的人员。

第三条学校是学术不端行为预防与处理的主体,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应坚持预防为主、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由校学术委员会负责调查、认定学术不端行为。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适用于我校所有教职工、各类在读学生、以及其它以名义从事学术及相关活动的人员。

第五条应当遵守下述学术诚信要求:(一)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尊重已经获得的研究成果,引用他人成果时,注明出处,所引用的部分不能构成引用人作品的主要部分或者实质部分,从他人作品转引第三人成果,注明转引出处。

(二)合作研究成果在发表前要经过所有署名人审阅,所有署名人对研究成果负责,合作研究的主持人对研究成果整体负责。

(三)学术成果应遵守国家有关规定,通过正规渠道予以发表。

(四)在进行学术评价时,遵循公正、客观、全面、准确的原则。

第六条在学术活动中不得有下列学术不端行为:(一)抄袭、剽窃、侵吞、篡改他人学术成果。

(二)伪造学术经历、学术成果、专家鉴定及学术能力证明材料。

(三)伪造或者篡改数据、文献,捏造事实。

(四)未参加研究,在他人学术成果上署名。

(五)未经他人许可,不当使用他人署名。

(六)其它学术界公认的学术不端行为。

第七条学术诚信的管理(一)校学术委员会是处理学术不端行为的最高学术调查评判机构。

校学术委员会负责评估学校学术诚信方面的方针、政策和存在的问题,对有关学术不端行为进行调查,并提出明确的调查结论和处理建议。

(二)必要时校学术委员会可以成立独立的临时工作小组,负责学术不端行为的调查,并向校学术委员会提出调查报告。

教育部颁布《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

教育部颁布《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

教育部颁布《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将于9月1号正式施行,下面小编为大家搜集的一篇“教育部颁布《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日前,教育部颁布《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教育部令第40号)(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是教育部第一次以部门规章的形式对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做出规定。

《办法》依据新修订的《高等教育法》,深入贯彻党的xx 大和xx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对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的工作机制、工作原则、预防措施、学术不端行为的类型、学术不端案件的受理、调查、认定、处理、救济与监督等内容做了全面规定,提出了许多重要的制度举措。

一是明确了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的主体责任,规定高等学校应当建立集教育、预防、监督、惩治于一体的学术诚信体系。

二是突出了预防为主、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办法》单列“教育与预防”一章,突出预防为主的要求,要求高等学校完善学术治理体系和学术评价、学术发展制度,营造鼓励创新、宽容失败、不骄不躁、风清气正的学术环境,要求加强对教学科研人员、管理人员和学生的教育,建立培训制度、学术诚信记录制度、科研过程管理制度、科研成果公示制度等。

三是健全了学术不端案件举报受理机制。

要求高等学校明确具体部门负责受理对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明确规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或线索明确的匿名举报,或者媒体公开报道的案件,高等学校应予受理或主动调查处理。

四是明确了学术不端案件的调查、认定程序。

《办法》依照《高等教育法》,明确和落实了高校学术委员会调查、认定学术不端的职责,细化了调查程序、回避规则、调查方式、当事人陈述申辩权、保密义务等规范,为法律规定的具体落实提供了保障。

五是明确了学术不端的类型。

《办法》明确了六类学术不端情形,包括:剽窃、抄袭、侵占他人学术成果,篡改他人研究成果,伪造数据或捏造事实,不当署名,提供虚假学术信息,买卖或等。

《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9月1日实施

《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9月1日实施

《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9月1日实施为有效预防和严肃查处高等学校发生的学术不端行为,出台了《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并于今年的9月1日实施,下面是详细内容,欢迎大家阅读。

为了维护学术诚信,促进学术创新和发展,教育部19日发布《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将高校处理学术不端行为的依据由规范性文件上升为部门规章。

《办法》明确剽窃、抄袭他人学术成果,篡改他人研究成果等行为构成学术不端,高校应对责任人采取相应处理措施。

这些行为包括:剽窃、抄袭、侵占他人学术成果;篡改他人研究成果;伪造科研数据、资料、文献、注释,或者捏造事实、编造虚假研究成果;未参加研究或创作而在研究成果、学术论文上署名,未经他人许可而不当使用他人署名,虚构合作者共同署名,或者多人共同完成研究而在成果中未注明他人工作、贡献;在申报课题、成果、奖励和职务评审评定、申请学位等过程中提供虚假学术信息;买卖论文、由他人代写或者为他人代写论文;其他根据高等学校或者有关学术组织、相关科研管理机构制定的规则,属于学术不端的行为。

根据学术委员会的认定结论和处理建议,高等学校应当结合行为性质和情节轻重,依职权和程序对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作出处理。

经调查不构成学术不端行为的,高等学校应通过一定方式为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

为了保护当事人的权益,《办法》还专门规定了异议与复核等程序,努力通过程序保障机制确保勿枉勿纵。

《办法》要求,对学术不端的举报,一般应当以书面方式实名提出,有明确的举报对象,有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事实,并且有客观的证据材料或者查证线索。

教育部相关负责人表示,近年来,教育部及各高校历来对学术不端行为采取零容忍态度。

但在实践中也存在着查处学术不端行为的依据不足,工作机制不完善,调查处理程序不规范,不同高校处理标准差别较大等问题,极大地制约了学术不端行为的有效治理。

下一步,教育部将积极指导推动各地各高校贯彻落实《办法》,健全完善高校学术不端行为预防与处理机制。

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全文_规章制度_

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全文_规章制度_

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全文《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已于2019年4月5日经教育部2019年第14次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

下面小编为大家搜集的一篇“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全文”,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预防和严肃查处高等学校发生的学术不端行为,维护学术诚信,促进学术创新和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位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学术不端行为是指高等学校及其教学科研人员、管理人员和学生,在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中发生的违反公认的学术准则、违背学术诚信的行为。

第三条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应坚持预防为主、教育与惩戒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教育部、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级教育部门负责制定高等学校学风建设的宏观政策,指导和监督高等学校学风建设工作,建立健全对所主管高等学校重大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机制,建立高校学术不端行为的通报与相关信息公开制度。

第五条高等学校是学术不端行为预防与处理的主体。

高等学校应当建设集教育、预防、监督、惩治于一体的学术诚信体系,建立由主要负责人领导的学风建设工作机制,明确职责分工;依据本办法完善本校学术不端行为预防与处理的规则与程序。

高等学校应当充分发挥学术委员会在学风建设方面的作用,支持和保障学术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调查、认定学术不端行为。

第二章教育与预防第六条高等学校应当完善学术治理体系,建立科学公正的学术评价和学术发展制度,营造鼓励创新、宽容失败、不骄不躁、风清气正的学术环境。

高等学校教学科研人员、管理人员、学生在科研活动中应当遵循实事求是的科学精神和严谨认真的治学态度,恪守学术诚信,遵循学术准则,尊重和保护他人知识产权等合法权益。

第七条高等学校应当将学术规范和学术诚信教育,作为教师培训和学生教育的必要内容,以多种形式开展教育、培训。

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全文

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全文

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全文《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已于2019年4月5日经教育部2019年第14次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

下面小编为大家搜集的一篇“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全文”,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预防和严肃查处高等学校发生的学术不端行为,维护学术诚信,促进学术创新和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位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学术不端行为是指高等学校及其教学科研人员、管理人员和学生,在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中发生的违反公认的学术准则、违背学术诚信的行为。

第三条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应坚持预防为主、教育与惩戒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教育部、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级教育部门负责制定高等学校学风建设的宏观政策,指导和监督高等学校学风建设工作,建立健全对所主管高等学校重大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机制,建立高校学术不端行为的通报与相关信息公开制度。

第五条高等学校是学术不端行为预防与处理的主体。

高等学校应当建设集教育、预防、监督、惩治于一体的学术诚信体系,建立由主要负责人领导的学风建设工作机制,明确职责分工;依据本办法完善本校学术不端行为预防与处理的规则与程序。

高等学校应当充分发挥学术委员会在学风建设方面的作用,支持和保障学术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调查、认定学术不端行为。

第二章教育与预防第六条高等学校应当完善学术治理体系,建立科学公正的学术评价和学术发展制度,营造鼓励创新、宽容失败、不骄不躁、风清气正的学术环境。

高等学校教学科研人员、管理人员、学生在科研活动中应当遵循实事求是的科学精神和严谨认真的治学态度,恪守学术诚信,遵循学术准则,尊重和保护他人知识产权等合法权益。

第七条高等学校应当将学术规范和学术诚信教育,作为教师培训和学生教育的必要内容,以多种形式开展教育、培训。

教育部 高等学校 红十条

教育部 高等学校 红十条
( 一) 剽窃、抄袭、侵占他人学术成果;
( 二) 篡改他人研究成果;
( 三) 伪造科研数据、资料、文献、注释,或者捏造事实、编造虚假研究成果; ( 四) 未参加研究或创作而在研究成果、学术论文上署名,未经他人许可而不 当使用他人署名, 虚构合作者共同署名, 或者多人共同完成研究而在成果中未注明 他人工作、贡献; ( 五) 在申报课题、成果、奖励和职务评审评定、申请学位等过程中提供虚假 学术信息; ( 六) 买卖论文、由他人代写或者为他人代写论文; ( 七) 其他根据高等学校或者有关学术组织、相关科研管理机构制定的规则, 属于学术不端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有学术不端行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 ( 一) 造成恶劣影响的; ( 二) 存在利益输送或者利益交换的; ( 三) 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 四) 有组织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 ( 五) 多次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 ( 六) 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 第五章处理 第二十九条高等学校应当根据学术委员会的认定结论和处理建议,结合行为 性质和情节轻重,依职权和规定程序对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作出如下处理: ( 一) 通报批评; ( 二) 终止或者撤销相关的科研项目,并在一定期限内取消申请资格; ( 三) 撤销学术奖励或者荣誉称号; ( 四) 辞退或解聘; ( 五) 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处理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
第 40 号
《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 已于 2016 年 4 月 5日经教育部 2016 年第 14 次部长办公施行。
教育部部长
2016 年 6 月 16 日
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有效预防和严肃查处高等学校发生的学术不端行为,维护学术诚信, 促进学术创新和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 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全文

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全文

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全文关于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全文《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已于2016年4月5日经教育部2016年第14次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下面是小编为您精心整理的关于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全文内容,仅供大家参考。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预防和严肃查处高等学校发生的学术不端行为,维护学术诚信,促进学术创新和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学术不端行为是指高等学校及其教学科研人员、管理人员和学生,在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中发生的违反公认的学术准则、违背学术诚信的行为。

第三条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应坚持预防为主、教育与惩戒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教育部、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级教育部门负责制定高等学校学风建设的宏观政策,指导和监督高等学校学风建设工作,建立健全对所主管高等学校重大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机制,建立高校学术不端行为的通报与相关信息公开制度。

第五条高等学校是学术不端行为预防与处理的主体。

高等学校应当建设集教育、预防、监督、惩治于一体的学术诚信体系,建立由主要负责人领导的学风建设工作机制,明确职责分工;依据本办法完善本校学术不端行为预防与处理的规则与程序。

高等学校应当充分发挥学术委员会在学风建设方面的作用,支持和保障学术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调查、认定学术不端行为。

第二章教育与预防第六条高等学校应当完善学术治理体系,建立科学公正的学术评价和学术发展制度,营造鼓励创新、宽容失败、不骄不躁、风清气正的学术环境。

高等学校教学科研人员、管理人员、学生在科研活动中应当遵循实事求是的科学精神和严谨认真的治学态度,恪守学术诚信,遵循学术准则,尊重和保护他人知识产权等合法权益。

第七条高等学校应当将学术规范和学术诚信教育,作为教师培训和学生教育的必要内容,以多种形式开展教育、培训。

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全文

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全文

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全文关于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预防和严肃查处高等学校发生的学术不端行为,维护学术诚信,促进学术创新和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学术不端行为是指高等学校及其教学科研人员、管理人员和学生,在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中发生的违反公认的学术准则、违背学术诚信的行为。

第三条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应坚持预防为主、教育与惩戒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教育部、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级教育部门负责制定高等学校学风建设的宏观政策,指导和监督高等学校学风建设工作,建立健全对所主管高等学校重大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机制,建立高校学术不端行为的通报与相关信息公开制度。

第五条高等学校是学术不端行为预防与处理的主体。

高等学校应当建设集教育、预防、监督、惩治于一体的学术诚信体系,建立由主要负责人领导的学风建设工作机制,明确职责分工;依据本办法完善本校学术不端行为预防与处理的规则与程序。

高等学校应当充分发挥学术委员会在学风建设方面的作用,支持和保障学术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调查、认定学术不端行为。

第二章教育与预防第六条高等学校应当完善学术治理体系,建立科学公正的学术评价和学术发展制度,营造鼓励创新、宽容失败、不骄不躁、风清气正的学术环境。

高等学校教学科研人员、管理人员、学生在科研活动中应当遵循实事求是的科学精神和严谨认真的治学态度,恪守学术诚信,遵循学术准则,尊重和保护他人知识产权等合法权益。

第七条高等学校应当将学术规范和学术诚信教育,作为教师培训和学生教育的必要内容,以多种形式开展教育、培训。

教师对其指导的学生应当进行学术规范、学术诚信教育和指导,对学生公开发表论文、研究和撰写学位论文是否符合学术规范、学术诚信要求,进行必要的检查与审核。

第八条高等学校应当利用信息技术等手段,建立对学术成果、学位论文所涉及内容的知识产权查询制度,健全学术规范监督机制。

《关于严肃处理高等学校学术不端行为的通知》

《关于严肃处理高等学校学术不端行为的通知》

教育部关于严肃处理高等学校学术不端行为的通知教社科[2009]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计划单列市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部属各高等学校:长期以来,高等学校广大教学科研人员坚持理论联系实际,为人师表、严谨治学、潜心研究、献身科学、积极进取、锐意创新,体现了崇高师德,树立了良好学术风气,为教学科研事业做出了重要贡献。

但发生在少数人身上的学术不端行为,败坏了学术风气,损害了学校和教师队伍形象,必须采取切实措施加以解决,绝不姑息。

为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学风建设,惩治学术不端行为,特提出如下要求:一、高等学校对下列学术不端行为,必须进行严肃处理:(一)抄袭、剽窃、侵吞他人学术成果;(二)篡改他人学术成果;(三)伪造或者篡改数据、文献,捏造事实;(四)伪造注释;(五)未参加创作,在他人学术成果上署名;(六)未经他人许可,不当使用他人署名;(七)其他学术不端行为。

二、高等学校对本校有关机构或者个人的学术不端行为的查处负有直接责任。

要遵循客观、公正、合法的原则,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对学术不端行为的惩处机制,制定切实可行的处理办法,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三、高等学校要建立健全处理学术不端行为的工作机构,充分发挥专家的作用,加强惩处行为的权威性、科学性。

学术委员会是学校处理学术不端行为的最高学术调查评判机构。

学术委员会要设立执行机构,负责推进学校学风建设,调查评判学术不端行为等工作。

四、高等学校党委和行政部门要根据学术不端行为的性质和情节轻重,依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对学术不端行为人给予警告直至开除等行政处分;触犯国家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于其所从事的学术工作,可采取暂停、终止科研项目并追缴已拨付的项目经费、取消其获得的学术奖励和学术荣誉,以及在一定期限内取消其申请科研项目和学术奖励资格等处理措施。

教社科[2009]3号

教社科[2009]3号

教社科[2009]3号
教育部关于严肃处理高等学校
学术不端行为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计划单列市教育局,长期以来,高等学校广大教学科研人员坚持理论联系实际,为人师表、严谨治学、潜心研究、献身科学、积极进取、锐意创新,体现了崇高师德,树立了良好学术风气,为教学科研事业做出了重要贡献。但发生在少数人身上的学术不端行为,败坏了学术风气,损害了学校和教师队伍形象,必须采取切实措施加以解决,绝不姑息。为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学风建设,惩治学术不端行为,特提出如下要求:
三、高等学校要建立健全处理学术不端行为的工作机构,充分发挥专家的作用,加强惩处行为的权威性、科学性。学术委员会是学校处理学术不端行为的最高学术调查评判机构。学术委员会要设立执行机构,负责推进学校学风建设,调查评判学术不端行为等工作。
四、高等学校党委和行政部门要根据学术不端行为的性质和情节轻重,依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对学术不端行为人给予警告直至开除等行政处分;触犯国家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于其所从事的学术工作,可采取暂停、终止科研项目并追缴已拨付的项目经费、取消其获得的学术奖励和学术荣誉,以及在一定期限内取消其申请科研项目和学术奖励资格等处理措施。查处结果要在一定范围内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九、各地各部门、各部属高校关于严肃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加强学风建设的有关落实情况请及时报送我部。年底前,我部将对本《通知》的执行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教育部
二〇〇九年三月十九日
五、高等学校在调查和处理学术不端行为过程中,要查清事实,掌握证据,明辨是非,规范程序,正确把握政策界限。对举报人要提供必要的保护;对被调查人要维护其人格尊严和正当合法权益;对举报不实、受到不当指控的单位和个人要及时澄清并予以保护。

武汉大学慕课试题(六)

武汉大学慕课试题(六)

一、单选题(题数:19,共 95 分)1教育部制定的《教育部关于严肃处理高等学校学术不端行为的通知》中规定,高校范围内处理学术不端行为的最高机构是A、教育部学术委员会B、教育部学风建设委员会C、中国科学院科研道德委员会D、各高校研究生院正确答案:A 我的答案:A2()在正文之后,必须要有一个致谢,表达对老师、同学和其他对论文有贡献的人的感谢。

A、会议论文B、学位论文C、科学技术报告D、学术论文正确答案:B 我的答案:B3李老师将他的一篇文章投到国内的某期刊社,被该期刊的中文版和英文版同时刊载,请问这属于“一稿两投”行为吗?A、属于B、不属于正确答案:B 我的答案:B4《GB/T7714—2005文后参考文献著录规则》是属于A、强制性标准B、推荐性标准正确答案:B 我的答案:B5所有研究数据在符合保密要求的条件下,是否应该向其他实验参与者开放?A、不应该B、应该正确答案:B 我的答案:B6学位论文检测只针对论文本身,无须实名制。

此说法对吗?A、对B、不对正确答案:B 我的答案:B7一稿多投的行为在是指()向不同的报社或期刊社投稿的行为。

A、一人B、多人正确答案:A 我的答案:A8学术不端文献检测系统是(),对预防和遏制学术不端行为的发生,维护良好的学术环境能起到积极的作用。

A、一个第三方的独立审查平台B、隶属于研究生教育主管部门的C、一个学术机构创办的正确答案:A 我的答案:A9判断题:学术论著的写作应该遵循国家标准《GB7713-87科学技术报告、学位论文和学术论文的编写格式》的要求。

A、对B、错正确答案:A 我的答案:A10布赖恩特是美国俄克拉荷马大学卫生科学中心的采血职员,他在参与的一项儿童血液铅含量的调查项目中,把自己和其他工作人员的血液样本标记为被调查儿童的血液样本。

请问这属于哪类学术不端行为?A、破坏研究工作B、篡改数据C、伪造实验样本D、违反人体受试者规范正确答案:C 我的答案:C11判断题:我校研究生在校期间要完成一定数量的科研成果才能获得申请学位资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0号——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0号——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0号——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教育部•【公布日期】2016.06.16•【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0号•【施行日期】2016.09.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0号《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已于2016年4月5日经教育部2016年第14次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教育部部长2016年6月16日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预防和严肃查处高等学校发生的学术不端行为,维护学术诚信,促进学术创新和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学术不端行为是指高等学校及其教学科研人员、管理人员和学生,在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中发生的违反公认的学术准则、违背学术诚信的行为。

第三条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应坚持预防为主、教育与惩戒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教育部、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级教育部门负责制定高等学校学风建设的宏观政策,指导和监督高等学校学风建设工作,建立健全对所主管高等学校重大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机制,建立高校学术不端行为的通报与相关信息公开制度。

第五条高等学校是学术不端行为预防与处理的主体。

高等学校应当建设集教育、预防、监督、惩治于一体的学术诚信体系,建立由主要负责人领导的学风建设工作机制,明确职责分工;依据本办法完善本校学术不端行为预防与处理的规则与程序。

高等学校应当充分发挥学术委员会在学风建设方面的作用,支持和保障学术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调查、认定学术不端行为。

第二章教育与预防第六条高等学校应当完善学术治理体系,建立科学公正的学术评价和学术发展制度,营造鼓励创新、宽容失败、不骄不躁、风清气正的学术环境。

教育部:严肃处理高校学术不端行为

教育部:严肃处理高校学术不端行为
法 规 和 有 关 规 定 ,建 立 健 全 对 学 术 不 端 行 为 的 惩 处 机 制 ,做 到 有 法 可 依 、有 章 可 循 。 高 校 要 建 立 健 全 处 理 学 术 不 端 行 为 的 工 作 机 构 ,充 分 发 挥 专 家 的 作 用 ,加 强 惩 处 行 为 的 权 威 性 、科 学 性 。学 术 委 员 会 是 学 校 处 理 学 术 不 端 行 为 的 最 高 学 术 调 查 评 判 机 构 。 学 术 委 员 会 要 设 立 执 行 机 构 ,负 责 推 进 学 校 学 风 建 设 ,调 查 评 判 学 术 不 端 行 为 等 工 作 。 通 知 强 调 ,高 校 在 调 查 和 处 理 学 术 不 端 行 为 过 程 中 ,要 查 清 事 实 ,掌 握 证 据 , 明 辨 是 非 ,规 范 程 序 ,正 确 把 握 政 策 界 限 。对 举 报 人 要 提 供 必 要 的保 护 ;对 被 调 查 人 要 维 护 其 人 格 尊 严 和 正 当
篡 改 他 人 学 术 成 果 ;三 是 伪 造 或 者 篡 改 数 据 、文 献 , 捏 造 事 实 ; 四 是 伪 造 注 释 ;五 是 未 参 加 创 作 ,在 他 人 学 术 成 果 上 署 名 ;六 是 未 经 他 人 许 可 ,不 当使 用 他 人 署 名 ;七 是 其 他 学 术 不 端 行 为 。
Ab t a t T lr n e s a h ma e a ir i n f h h ie n ma k n ’ v l t n s r c : oe a c ,a u n b h vo , So e o e c oc s i n i d Se ou i .B s d o eh p t e i o o t o a e n t y oh s fe m. h s p ee r t n l y a d b u d d r t n i l t a i a i n o n e ai a t h s p p rh s r s a c e h it c in o l r n e i e p e S c mmu iai n o t o l y,t i a e a e e r h d t e d si t ft e a c n p o l ’ o n o o nc t o n h oe a e sau n c o d wi t a h o y h e u t fg me t e r a ay i h wst a oe a c h a d t e t lr c tt s i r w t e g met e r .T er s l o a h o n l sss o h tt et lr n e i t e i — n hh y h s n e i be o to n ma k n Se ou i n h ae h l i g t et lr tat u ei rwd wi e i c e s d vt l u c mei n i d’ v l t ,t e r t od n oe a t t d n c o l b r a e .B t h oe a c a o h n i l n u e tl r n e t ma a e a r k o en u me g d T e mo ttr a ft lr n e i t e i d l e c . y h v i fb i g s b r e . h s h e to e a c s h n u g n e s o Ke r s oe a c y wo d :t lr n e;g me t e r ;b u d d r t n i a h o y o n e ai a t n u g n e o l y;i d le c

学术不端行为的法律规制与道德激励

学术不端行为的法律规制与道德激励

学术不端行为的法律规制学术不端行为的法律规制摘要:近年来,学术不端行为频出,仅靠道德诚信的激励和约束已经不能很好的抑制该情况,在保护因学术不端行为而受到损害的学者的利益方面局限性很大,所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应作为规制学术不端行为的主要手段。

我国规制学术不端行为的立法存在着法律层级较低,内容存在漏洞与空白,法律的适用也难以操作等问题。

并且,在探讨学术不端行为的法律规制时,关于是否应该适用刑法一直存在很大争议。

作为规制学术不端行为的最后一道防线,法律应更好的发挥其作用,维护科研工作者利益,保障我国科技事业的健康快速发展。

关键字:学术不端行为;道德;法律;刑法AbstractsIn recent years, there are many academic misconduct, only use moral integrity to incentive and restraint this situation has been unable to suppress well, and have limitation in protecting the interests of the people who suffered academic misconduct, so perfect correlation laws and regulations should be used as the primary means of regulation of academic misconduct.Legislation regulation of academic misconduct exists a lower legal level, the content of loopholes and gaps, the applicable law is also difficult to handle such issues. Further, when exploring the legal regulation of academic misconduct, criminal law should be applied with regard to whether there has been much controversy. As regulation of academic misconduct last line of defense, the law should play its role better, safeguard the interests of researchers, safeguard the healthy and rapid development of China's scientific and technological undertakings.Keywords:Academic misconduct; moral;law; criminal law学术不端行为是指违反学术规范、学术道德的行为,国际上一般用来指捏造数据(fabrication)、窜改数据(falsification)和剽窃(plagiarism)三种行为1。

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

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

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0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预防和严肃查处高等学校发生的学术不端行为,维护学术诚信,促进学术创新和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学术不端行为是指高等学校及其教学科研人员、管理人员和学生,在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中发生的违反公认的学术准则、违背学术诚信的行为。

第三条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应坚持预防为主、教育与惩戒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教育部、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级教育部门负责制定高等学校学风建设的宏观政策,指导和监督高等学校学风建设工作,建立健全对所主管高等学校重大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机制,建立高校学术不端行为的通报与相关信息公开制度。

第五条高等学校是学术不端行为预防与处理的主体。

高等学校应当建设集教育、预防、监督、惩治于一体的学术诚信体系,建立由主要负责人领导的学风建设工作机制,明确职责分工;依据本办法完善本校学术不端行为预防与处理的规则与程序。

高等学校应当充分发挥学术委员会在学风建设方面的作用,支持和保障学术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调查、认定学术不端行为。

第二章教育与预防第六条高等学校应当完善学术治理体系,建立科学公正的学术评价和学术发展制度,营造鼓励创新、宽容失败、不骄不躁、风清气正的学术环境。

高等学校教学科研人员、管理人员、学生在科研活动中应当遵循实事求是的科学精神和严谨认真的治学态度,恪守学术诚信,遵循学术准则,尊重和保护他人知识产权等合法权益。

第七条高等学校应当将学术规范和学术诚信教育,作为教师培训和学生教育的必要内容,以多种形式开展教育、培训。

教师对其指导的学生应当进行学术规范、学术诚信教育和指导,对学生公开发表论文、研究和撰写学位论文是否符合学术规范、学术诚信要求,进行必要的检查与审核。

第八条高等学校应当利用信息技术等手段,建立对学术成果、学位论文所涉及内容的知识产权查询制度,健全学术规范监督机制。

关于严肃处理本科生毕业设计(论文)中学术不端行为的规定

关于严肃处理本科生毕业设计(论文)中学术不端行为的规定

关于严肃处理本科生毕业设计(论文)中学术不端行为的规定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严肃处理高等学校学术不端行为的通知》(教社科【2009】3号)文件,维护良好的学术道德,规范学术行为,严明学术纪律,监督并惩处各类学术失范行为,加强学风建设,特对我院本科生的毕业设计(论文)提出如下要求:
一、本科生在毕业设计(论文)中必须严格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坚守学术诚
信,实事求是,勇于承担学术责任和学术义务。

二、本科生毕业设计(论文)有下列行为的,即为学术不端行为:
(1)抄袭、剽窃、侵吞他人学术成果或正在进行的研究工作的全部或部分;
(2)篡改他人学术成果;
(3)伪造或者篡改数据、文献,捏造事实;
(4)伪造注释;
(5)未参加创作,在他人学术成果上署名;
(6)未经他人许可,不当使用他人署名;
(7)通过网上购买或向教师购买;
(8)故意夸大学术价值、经济与社会效益;
(9)以不正当手段干扰、影响成绩评定、论文评阅和论文答辩等;
(10)其他违背公认的学术道德准则的行为。

三、对于在毕业设计(论文)中存在上述学术不端行为的学生,其本科毕业设计(论文)
进行重做,延期答辩。

四、要提高广大教师的学术自律意识,加强指导力度。

首次发现本科生毕业设计(论文)
中有学术不端行为,对指导教师进行批评教育;两次发现有学术不端行为,对指导教师按教学事故进行处理。

本规定从下发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归教务处。

二○一五年三月八日。

教育部关于严肃处理高等学校学术不端行为的通知

教育部关于严肃处理高等学校学术不端行为的通知

教育部关于严肃处理高等学校学术不端行为的通知教社科[2009]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计划单列市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部属各高等学校:长期以来,高等学校广大教学科研人员坚持理论联系实际,为人师表、严谨治学、潜心研究、献身科学、积极进取、锐意创新,体现了崇高师德,树立了良好学术风气,为教学科研事业做出了重要贡献。

但发生在少数人身上的学术不端行为,败坏了学术风气,损害了学校和教师队伍形象,必须采取切实措施加以解决,绝不姑息。

为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学风建设,惩治学术不端行为,特提出如下要求:一、高等学校对下列学术不端行为,必须进行严肃处理:(一)抄袭、剽窃、侵吞他人学术成果;(二)篡改他人学术成果;(三)伪造或者篡改数据、文献,捏造事实;(四)伪造注释;(五)未参加创作,在他人学术成果上署名;(六)未经他人许可,不当使用他人署名;(七)其他学术不端行为。

二、高等学校对本校有关机构或者个人的学术不端行为的查处负有直接责任。

要遵循客观、公正、合法的原则,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对学术不端行为的惩处机制,制定切实可行的处理办法,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三、高等学校要建立健全处理学术不端行为的工作机构,充分发挥专家的作用,加强惩处行为的权威性、科学性。

学术委员会是学校处理学术不端行为的最高学术调查评判机构。

学术委员会要设立执行机构,负责推进学校学风建设,调查评判学术不端行为等工作。

四、高等学校党委和行政部门要根据学术不端行为的性质和情节轻重,依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对学术不端行为人给予警告直至开除等行政处分;触犯国家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于其所从事的学术工作,可采取暂停、终止科研项目并追缴已拨付的项目经费、取消其获得的学术奖励和学术荣誉,以及在一定期限内取消其申请科研项目和学术奖励资格等处理措施。

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教育部)

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教育部)

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0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预防和严肃查处高等学校发生的学术不端行为,维护学术诚信,促进学术创新和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学术不端行为是指高等学校及其教学科研人员、管理人员和学生,在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中发生的违反公认的学术准则、违背学术诚信的行为。

第三条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应坚持预防为主、教育与惩戒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教育部、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级教育部门负责制定高等学校学风建设的宏观政策,指导和监督高等学校学风建设工作,建立健全对所主管高等学校重大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机制,建立高校学术不端行为的通报与相关信息公开制度。

第五条高等学校是学术不端行为预防与处理的主体。

高等学校应当建设集教育、预防、监督、惩治于一体的学术诚信体系,建立由主要负责人领导的学风建设工作机制,明确职责分工;依据本办法完善本校学术不端行为预防与处理的规则与程序。

高等学校应当充分发挥学术委员会在学风建设方面的作用,支持和保障学术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调查、认定学术不端行为。

第二章教育与预防第六条高等学校应当完善学术治理体系,建立科学公正的学术评价和学术发展制度,营造鼓励创新、宽容失败、不骄不躁、风清气正的学术环境。

高等学校教学科研人员、管理人员、学生在科研活动中应当遵循实事求是的科学精神和严谨认真的治学态度,恪守学术诚信,遵循学术准则,尊重和保护他人知识产权等合法权益。

第七条高等学校应当将学术规范和学术诚信教育,作为教师培训和学生教育的必要内容,以多种形式开展教育、培训。

教师对其指导的学生应当进行学术规范、学术诚信教育和指导,对学生公开发表论文、研究和撰写学位论文是否符合学术规范、学术诚信要求,进行必要的检查与审核。

第八条高等学校应当利用信息技术等手段,建立对学术成果、学位论文所涉及内容的知识产权查询制度,健全学术规范监督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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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严肃处理高等学校学术不端行为的通知
教社科[2009]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计划单列市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部属各高等学校:
长期以来,高等学校广大教学科研人员坚持理论联系实际,为人师表、严谨治学、潜心研究、献身科学、积极进取、锐意创新,体现了崇高师德,树立了良好学术风气,为教学科研事业做出了重要贡献。

但发生在少数人身上的学术不端行为,败坏了学术风气,损害了学校和教师队伍形象,必须采取切实措施加以解决,绝不姑息。

为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学风建设,惩治学术不端行为,特提出如下要求:
一、高等学校对下列学术不端行为,必须进行严肃处理:(一)抄袭、剽窃、侵吞他人学术成果;(二)篡改他人学术成果;(三)伪造或者篡改数据、文献,捏造事实;(四)伪造注释;(五)未参加创作,在他人学术成果上署名;(六)未经他人许可,不当使用他人署名;(七)其他学术不端行为。

二、高等学校对本校有关机构或者个人的学术不端行为的查处负有直接责任。

要遵循客观、公正、合法的原则,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对学术不端行为的惩处机制,制定切实可行的处理办法,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三、高等学校要建立健全处理学术不端行为的工作机构,充分发挥专家的作用,加强惩处行为的权威性、科学性。

学术委员会是学校处理学术不端行为的最
高学术调查评判机构。

学术委员会要设立执行机构,负责推进学校学风建设,调查评判学术不端行为等工作。

四、高等学校党委和行政部门要根据学术不端行为的性质和情节轻重,依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对学术不端行为人给予警告直至开除等行政处分;触犯国家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于其所从事的学术工作,可采取暂停、终止科研项目并追缴已拨付的项目经费、取消其获得的学术奖励和学术荣誉,以及在一定期限内取消其申请科研项目和学术奖励资格等处理措施。

查处结果要在一定范围内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五、高等学校在调查和处理学术不端行为过程中,要查清事实,掌握证据,明辨是非,规范程序,正确把握政策界限。

对举报人要提供必要的保护;对被调查人要维护其人格尊严和正当合法权益;对举报不实、受到不当指控的单位和个人要及时澄清并予以保护。

六、高等学校要将学术道德和学风建设作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活动的重要内容,广泛开展学风建设的专题讨论,切实提高广大师生的学术自律意识。

要把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作为教师培训尤其是新教师岗前培训的必修内容,并纳入本专科学生和研究生教育教学之中,把学风表现作为教师考评的重要内容,把学风建设绩效作为高校各级领导干部考核的重要方面,形成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教育的长效机制。

七、高等学校要通过校内报刊、电台、电视台、网络、宣传橱窗等各种有效途径和形式,广泛深入地开展学术道德宣传教育活动,发挥学术楷模的示范表率作用和学术不端行为典型案例的教育警示作用,努力营造以遵守学术道德为荣、以违反学术道德为耻的良好氛围。

八、各高校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加强对所属高校学术不端行为处理工作的领导,制定必要的规章制度,推进高校学风建设工作。

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所有高校(含民办高校)学风建设工作进行指导和协调。

九、各地各部门、各部属高校关于严肃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加强学风建设的有关落实情况请及时报送我部。

年底前,我部将对本《通知》的执行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教育部
二〇〇九年三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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