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中告知承诺制度的软法诠释
行政许可制度解读
行政许可制度解读行政许可制度是指国家或者地方政府依法对特定行为进行审批、准许或者认可的制度。
它是现代国家治理的一项基本制度安排,在保障公共利益、维护社会秩序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从行政许可制度的定义、特点、运行机制以及存在的问题和改革方向等方面展开解读。
一、行政许可制度的定义行政许可制度是指国家依法对特定主体进行行为审批、准许或者认可的一种制度安排。
行政许可制度旨在规范行政行为,确保行政权力的公正、合法、有序行使,同时也为社会经济发展提供了保障和支持。
在行政许可制度下,特定主体需要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满足一定的条件和程序,才能获得特定的权利和利益。
二、行政许可制度的特点行政许可制度具有以下几个特点:1. 国家授权:行政许可制度是国家向特定主体授权的一种行政行为,授权的依据是法律法规。
特定主体通过行政许可可以获得一定的权利和利益。
2. 有限性:行政许可的范围是有限的,只限于特定的行为和特定的主体。
行政机关只能在法定的范围内对特定主体进行行政许可,不能滥用行政许可权。
3. 程序性:行政许可制度具有一定的程序性要求。
特定主体需要按照一定的程序提交申请,行政机关也需要依法进行审批和决定。
程序的规范性和合法性保证了行政许可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4. 监督性:行政许可制度具有一定的监督机制。
特定主体可以通过法律途径对行政许可决定提起申诉和诉讼,行政机关也要接受上级机关和社会监督的监督。
三、行政许可制度的运行机制行政许可制度的运行机制主要包括行政许可的程序和行政许可的决定。
1. 行政许可的程序:行政许可的程序包括申请、受理、审查、决定等环节。
特定主体需要按照规定的程序提交申请,行政机关进行受理和审查,并作出相应的决定。
2. 行政许可的决定:行政许可的决定是行政机关依法作出的对申请人的行政行为决定。
行政机关根据申请人的具体情况和相关法律法规,决定是否给予许可,以及许可的范围、条件和期限等。
行政许可制度的运行机制保证了行政许可的公正、合法和有效实施。
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制度合法性质疑
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制度合法性质疑作者:吕健来源:《理论观察》2019年第05期摘要:上海、重庆、江苏等地政府以及国家知识产权局等国务院部门甚至许多地方的律师协会纷纷通过规章或规范性文件明确了行政审批流程中所采取的告知承诺制度,①虽然各规章被冠之以“行政审批”之名,但也必须承认告知承诺制需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法律框架下运行。
在现有的行政许可法律制度和强调取消行政审批事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政策导向的大背景下,告知承诺制度既存在突破上位法的风险,其本身的实际功效和存在的必要性也值得商榷。
关键词:告知承诺;行政许可;行政契约;效力中图分类号:D92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 — 2234(2019)05 — 0120 — 03告知承诺是指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申请人审批条件和需要提交的材料,申请人以书面形式承诺其符合条件即可取得行政审批决定的方式。
采取告知承诺方式实施行政审批,不仅是对传统行政管理理念的突破,也是对原有行政审批流程的再造。
不能否认其对于优化行政审批程序、提高行政效率所具有的积极意义。
但同时也要看到,行政许可领域内的告知承诺制度不仅是对原有行政审批流程的再造,而是从实质上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为《行政许可法》)的全面突破。
其中,《上海市行政审批告知承诺管理办法》②(以下简称为《办法》)是地方政府通过规章的形式规范了行政审批流程中所采取的告知承诺方式的典型。
一、告知承诺的法律定位(一)书面承诺不是行政契约有一种观点认为告知承诺环节是行政合同最终订立的环节,故而将告知承诺制度置于行政合同这一行政法概念下理解。
③该观点忽视了普通的一致意思与法律上合同的概念之间的区别——鉴于合同的本质应当是各方协商的结果,因此并不是所有一致意思都可以被称为合同,尤其在相对人无法选择协商对象、双方并无协商空间且磋商阶段缺失的情况下,无法将告知承诺视为行政合同成立的阶段之一。
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制管理暂行办法
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制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推进证照分离、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等改革落地见效,进一步优化行政审批方式,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实现宽进严管,降低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现结合我市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告知承诺制,是按照把住底线,快速审批,批后严管,信用惩戒的原则,由承担行政审批职责的部门(以下简称审批部门)一次性告知具体审批事项的审批条件、申请材料、核查办法和违反承诺的后果等,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以书面形式承诺其符合审批条件并承担违反承诺的相应后果,审批部门当场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业务监管部门进行审批后核查的方式。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三条各级政务服务管理部门负责本级告知承诺工作的组织实施和协调推进。
第四条全市范围内以告知承诺方式实施的审批事项,适用本办法。
告知承诺事项按以下原则确定和公布,实行清单管理,进行动态调整:(一)涉企经营许可事项,经国务院、省政府批准实行告知承诺的,直接纳入本级告知承诺事项清单并向社会公布。
(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以外的其它事项,能够通过事中事后监管纠正不符合审批条件的行为且能够有效防范风险的,由审批部门研究提出建议,经本级政务服务管理部门审核并报本级政府批准后,纳入本级告知承诺事项清单并向社会公布。
(三)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环境保护和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以及依法应当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事项不得实行告知承诺审批。
第五条审批部门会同业务监管部门制作告知承诺书文本。
审批部门依法准确完整列出可量化可操作、不含兜底条款的具体审批条件,业务监管部门向审批部门提供事项核查办法和违反承诺的后果。
告知承诺书文本在相关服务场所、网站和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进行公布,方便申请人查阅、索取或者下载。
告知承诺书文本可参照本办法附件制作。
告知承诺制审批承诺书
告知承诺制审批承诺书近年来,中国政府不断推行简政放权、优化营商环境的改革措施,旨在减轻企业和个人的审批负担,促进经济发展。
其中,告知承诺制在简化行政审批程序、提高审批效率方面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今天,我将以告知承诺制审批承诺书为主题,探讨其背景、特点以及未来发展方向。
一、告知承诺制的背景告知承诺制作为一种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模式,早在2017年就被国务院列为推行的重点任务之一。
这一制度改革的背景是中国日益增长的市场主体数量、复杂的经济环境和庞大的行政审批体系。
在传统的行政审批模式下,企业和个人需要逐级逐个地提交各类材料,经历漫长的审批过程,从而导致了审批周期长、成本高的问题。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告知承诺制得以出现,以提高行政审批效率、减少审批环节,让企业和个人能够更快速地获得各类审批权限。
二、告知承诺制的特点1. 基于信任和责任:告知承诺制相较于传统的审批制度,更加注重对企业和个人的信任与责任。
以告知承诺制为基础的审批承诺书,就是行政机关和企业、个人之间签订的一份合同,规定了审批要求、时间、责任等内容。
通过签署承诺书,企业和个人承诺在一定时间内完成约定事项,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这种基于信任与责任的机制,有效激发了企业和个人的积极性和创造力。
2. 简化审批程序:告知承诺制通过整合审批环节、合并审批事项等方式,大大简化了传统的审批程序。
传统的行政审批过程需要经过多个部门审核、多轮反复回访,而告知承诺制将这些环节精简为一个审批阶段,大大减少了审批的时间与成本。
企业和个人不再需要逐级提交各类材料,只需提交一份完整的承诺书即可。
这种简化的审批流程,让企业和个人能够更快地获得审批结果,从而更快展开经营活动。
3. 责权统一、压茬出参照:告知承诺制将监管部门的责任和审批权限合二为一,实现了责权统一。
每个审批承诺书都明确规定了负责本审批事项的监管部门,确保权力更加集中、责权一致。
同时,告知承诺制也借鉴了其他地区、国家的审批经验,对各类审批事项进行参照。
行政审批告知承诺规范
网上公示材料行政审批告知承诺规范一、标准名称:行政审批告知承诺规范二、提出单位: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三、起草单位:上海市质量和标准化研究院、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四、立项理由上海作为国内最早实行行政审批告知承诺的城市,早在1999年率先开展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制度的改革试点,探索实施“政府定标准、企业作承诺、过程强监管、失信有惩戒”的新型管理模式;在浦东新区部分行政审批事项中实施了告知承诺的审批方式并向全市推广,探索转变政府职能的具体实现途径,已在优化行政审批程序、提高行政效率、推动政府职能转变、强化企业主体责任、改善营商环境等方面,取得了良好的成效;并结合实践经验,发布施行了《上海市行政审批告知承诺管理办法》《上海市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等规章文件,为行政审批告知承诺标准化工作提供了坚实的法规基础。
随着本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工作存在以下问题及标准化需求:市场主体不能直观、详细地获知告知承诺事项类型、工作流程等具体要求;行政管理部门开展事中事后监管缺乏依据和抓手,告知承诺核查方式需进一步细化;告知承诺诚信要求应进一步明确,提高制度的可操作性。
目前,我国尚无行政审批告知承诺相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上海市也无相应的地方标准,为规范本市行政机关的告知承诺服务,同时为市场主体提供办事便利,急需制定告知承诺相关地方标准,为实现行政审批更简、监管更强、服务更优,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提供标准技术支撑。
五、主要内容(一)事项类型:规定了免交材料、免予核查、事后核查、事后补交四种行政审批告知承诺的事项类型。
(二)管理要求:规定了办理条件、事项清单要求、数据共享要求、告知承诺书要求、办件要求等内容,并给出告知承诺书参考样本。
(三)流程:规范行政审批告知承诺的办理程序,包括申请、告知、承诺、受理、办理、送达、信息公开。
(四)监管要求:针对告知承诺事项类型特点,确定审管联动、事中事后监管、信用监管等监管要求。
行政许可信用承诺制度
行政许可信用承诺制度1. 行政许可信用承诺制度啊,就像是给我们开了一扇方便之门!比如说,你着急要开个小店,要是没有这个制度,那得繁琐死了,但有了它,你只要诚信承诺,就能快速搞定啦!2. 哎呀,行政许可信用承诺制度可太重要啦!就好比你要去参加一场比赛,这个制度就是你的“快速通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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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行政许可信赖保护原则
解读行政许可信赖保护原则行政许可信赖保护原则是我国行政法基本原则之一,旨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取得行政许可时所依赖的行政规定、公开承诺、许可承诺等法律效力,使其具有合法的保护效力。
下面将从原则的内涵、适用条件、法律效力、保护机制等方面进行详细解读。
一、内涵行政许可信赖保护原则的核心是“诚实信用原则”,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依规申请行政许可并取得批准后,行政机关不得擅自变更、撤销行政许可,保障其合法权益。
此外,行政机关应当遵守法定程序,确保办理行政许可的公开、透明和公正,不得滥用职权,防止虚假承诺、欺诈误导等行为。
二、适用条件1. 具有行政许可法定依据和法律效力,如行政法规、行政规章、政府决定等。
2. 取得行政许可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严格遵守办理程序和要求,如填写申请表格、提供相关材料等。
3. 取得行政许可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依规履行许可义务,如缴纳相关费用、遵守许可范围等。
4. 行政许可存在变更、撤销等情况时,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履行法定程序和条件,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三、法律效力行政许可信赖保护原则是我国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有法律保障和明确适用范围。
具体表现在:1. 法律保护。
宪法、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明确规定了行政许可信赖保护原则,行政机关必须严格遵守,不得违反。
2. 行政规定保障。
行政机关发布的规章、规定、通知等也要遵守行政许可信赖保护原则,具有法律效力。
3. 行政承诺保障。
行政机关在办理行政许可时,给予公开承诺、许可承诺等类似形式的保证,也具有法律效力,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依靠此保障行使自己的权利。
四、保护机制1. 行政复议。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行政机关违反行政许可信赖保护原则的决定或行为时,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2. 行政诉讼。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行政复议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复议未达成一致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 行政机关内部监督。
告知承诺及申报要件补充
告知承诺及申报要件补充【原创实用版】目录1.告知承诺的含义和作用2.申报要件补充的内容和要求3.如何做好告知承诺和申报要件补充的工作正文一、告知承诺的含义和作用告知承诺是指在特定场合下,为了保证某项事务的顺利进行,相关方所作出的一种承诺。
告知承诺在很多领域都有应用,例如商务合同、工程项目等。
告知承诺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明确责任和义务:告知承诺可以明确各方的责任和义务,以便在事务进行过程中遵循约定,保证事务的顺利进行。
2.约束行为:告知承诺可以对相关方的行为进行约束,使其遵循规定的程序和标准,从而降低风险,确保事务的成功率。
3.提高信誉:告知承诺可以体现诚信原则,提高各方的信誉,使合作关系更加稳固。
二、申报要件补充的内容和要求申报要件补充是指在提交某项申请时,除了基本的申报材料外,还需要补充一些其他相关材料。
这些材料通常包括:1.身份证明:如身份证、护照等。
2.资格证明:如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等。
3.经济状况证明:如收入证明、财产证明等。
4.其他材料:如照片、推荐信等。
申报要件补充的要求主要包括:1.完整性:补充材料需要齐全,不能遗漏任何一项。
2.真实性:补充材料需要真实有效,不能提供虚假信息。
3.合法性:补充材料需要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不能违反相关规定。
三、如何做好告知承诺和申报要件补充的工作要做好告知承诺和申报要件补充的工作,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1.了解相关要求:在提交告知承诺和申报要件补充前,需要了解相关的要求和标准,以便按照规定进行操作。
2.准备齐全材料:告知承诺和申报要件补充的材料需要提前准备齐全,确保不遗漏任何一项。
3.审核材料:提交前需要对告知承诺和申报要件补充的材料进行审核,确保真实、合法、完整。
4.注意时效性:告知承诺和申报要件补充需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因此要注意时效性,避免延误事务的进行。
总之,告知承诺和申报要件补充是保证事务顺利进行的重要环节。
告知承诺服务模式+经验做法
告知承诺服务模式+经验做法
告知承诺服务模式是一种新型的行政管理方式,其核心思想是“先照后证”,即企业在申请营业执照时,行政审批部门告知其审批条件和要求,企业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达到这些要求,并按照规定提交申请材料,行政审批部门当场颁发营业执照。
这种服务模式旨在简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促进企业发展。
在实践中,告知承诺服务模式已经得到了广泛应用。
例如,在食品生产领域,企业可以按照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并作出承诺,行政审批部门可以在短时间内完成审批并颁发食品生产许可证。
在建筑领域,告知承诺服务模式也被广泛应用于施工许可证的申请和颁发。
为了更好地推广和应用告知承诺服务模式,一些地方还总结了一些经验做法。
例如,建立事前评估机制,对企业的承诺进行评估和审核,确保其能够满足行政审批部门的要求;建立事后核查机制,对企业的实际履行情况进行核查,确保其符合承诺的要求;建立信用监管机制,对企业的信用状况进行记录和评价,作为后续审批的参考依据;建立联合惩戒机制,对违反承诺的企业进行联合惩戒,形成有效的威慑力。
总之,告知承诺服务模式和经验做法的推广和应用,有助于提高行政审批效率、促进企业发展、优化营商环境。
同时,也需要加强事前评估、事后核查、信用监管和联合惩戒等方面的工作,确保告知承诺服务模式的有效实施。
宾旅馆行政审批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
宾旅馆行政审批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近日,公安窗口全面实行旅馆业行政许可“告知承诺制”。
目前,市公安窗口向申请人书面告知开办旅馆业需要具备的条件、标准和要求,以及相应证明材料和法律依据,申请人填写申请表,并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的条件、标准和要求,愿意承担不实承诺带来的法律责任,公安窗口再通过政务网共享数据对相关单位基础信息进行核实,便可当场办理行政许可并发放证件。
告知承诺,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申领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时,根据公安机关一次性告知其审批条件、申请材料和法律责任等内容,申请人以书面形式承诺其符合审批条件,并可在规定时限提交审批所需的全部材料,由公安机关当场核发特种行业许可证的行政审批方式。
公安机关收到申请人签署的《告知承诺书》和相关材料后,应当场审核。
对符合基本申请条件(包括已办理商事登记、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到场等,下同)且当场提交审批所需全部材料的,签署《告知承诺书》后,作出行政审批决定,并现场制作发放特种行业许可证;对符合基本申请条件,但申请人无法当场提交审批所需全部材料的,签署《告知承诺书》后,作出行政审批决定,并现场制作发放特种行业许可证,申请人须在60个工作日内补齐申请材料,逾期
未提交全部材料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决定,并收回特种行业许可证;对不符合基本申请条件的,公安机关要当场书面告知
原因。
公安机关在收到审批所需的全部材料后7个工作日内,应通过资料核对、现场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承诺内容真实情况进行核查。
被相关部门列入失信人员名单、实施信用联合惩戒的,或者发现申请人曾作出不实承诺的,不适用告知承诺的审批方式。
告知承诺管理制度
告知承诺管理制度为了规范公司的行为准则,确保员工的诚信和责任意识,公司特制定了告知承诺管理制度。
该制度是公司对员工行为进行管理的重要控制措施,旨在加强员工对公司的忠诚度和责任感,保障公司的正常运行和发展。
以下是本公司的告知承诺管理制度的内容和规定:一、基本原则1. 诚信原则:员工必须以诚信为本,对公司忠诚,恪守承诺。
2. 责任原则:员工应当承担个人责任,尊重公司的规章制度,严格遵守公司的管理要求。
3.奖惩原则:公司将依据员工的表现情况给予奖励或处罚。
二、告知承诺内容1. 招聘时告知:公司在招聘员工时,会向员工清晰地告知公司的规章制度、内部管理要求及员工的职责权利,员工需签署承诺书。
2. 业务流程告知:公司针对不同岗位的员工制定了详细的工作流程和管理规定,员工必须仔细学习并遵守,确保业务正常进行。
3. 规章制度告知:公司将内部管理规定、制度、纪律等内容进行告知,员工需熟知公司的规章制度并遵守,否则将受到相应处罚。
4. 安全告知:公司将安全生产、防范信息泄漏等安全相关事宜进行告知,员工需时刻注意安全防范,确保公司的安全稳定。
5. 知识产权告知:公司将知识产权保护制度进行告知,员工需保护公司的知识产权,不得私自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
6. 保密告知:公司将保密制度进行告知,员工需保守公司的商业秘密和客户信息,不得泄露给外部人员。
7.违规告知:对于员工违反公司规定或有不良行为的情况,公司将进行告知,员工需认识自己的错误并改进,否则将受到相应处罚。
三、责任和处罚1. 奖励机制:对于表现良好的员工,公司将给予相应奖励,例如加薪晋升等。
2. 处罚机制:对于违反规定的员工,公司将给予相应处罚,例如扣减奖金、降职等。
3. 查处机制:公司将建立健全的查处机制,对员工的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确保公正公平。
四、监督机制1. 内部监督:公司将建立内部监督机制,加强对员工行为的监督,确保公司的正常运营。
2. 外部监督:公司将接受行业监督和社会监督,对不符合规定的行为进行整改,提高公司的社会形象。
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典型做法
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典型做法说实话行政审批告知承诺这个,我一开始真不知道从哪儿下手,做得很糟。
我试过按照传统的那种事无巨细准备材料的方式,那真叫个累啊,就像是你要煮一大桌满汉全席,可实际上人家可能就只需要几道菜就行。
比如说,我以前在申请一个营业执照相关的行政审批时,我觉得所有能想到的材料都得带上,什么相关的合同副本啦,各种协议的纸质单页啦,整得特别厚重。
结果到了那儿,很多都不需要。
后来我总结出一些经验。
首先啊,一定要先去看清楚这个行政审批告知承诺的官方指南,这指南就像是考试大纲一样重要。
但是这个指南有时候写得还是有点模模糊糊的,比如说关于场地证明这块。
我有次搞一个审批,不清楚那个场地证明到底要详细到什么程度,只写个地址行不行。
我当时不确定,就打电话问了审批部门,这是个很重要的做法。
千万不要自己瞎猜,因为不同的行政审批可能对于一些条款的要求也不完全一样。
再就是这个告知承诺。
你得特别留意其中的条款,哪些是你必须遵守的承诺内容。
我办一个项目审批的时候,签承诺的时候没仔细看,结果差点忽略一条关于环保措施方面的要求,后来不得不重新补手续,就像走路走到一半发现忘带钥匙又折回去一样麻烦。
还有呢,材料的整理虽然不需要一股脑全上,但重要的核心材料一定要确保准确无误。
比如身份证明、相关业务的基础状况证明之类的。
如果有电子材料和纸质材料都要提交的情况,得保证二者是一致的,我就曾经在这上面犯过错,电子材料的一个数字和纸质材料对不上,被打回重新弄。
如果你对某些条款理解不了,除了打电话,还可以去行政审批部门的官网看看有没有示例之类的。
我办另一个审批的时候,就在官网上找到了一个类似情况的解答和范例,当时就跟捡到宝似的。
不过呢,有些行政审批告知承诺的流程可能更新得比较快,你看的那些示例也许不完全适用新的标准了,这时候还是得回到联系审批部门这个办法上来。
另外,在填写申请表的时候,字迹要清晰,数字要准确,就像我们小时候考试写试卷一样,必须得认真对待。
告知承诺及申报要件补充
告知承诺及申报要件补充(实用版)目录1.告知承诺的含义与作用2.申报要件补充的内容与目的3.如何做好告知承诺与申报要件补充正文一、告知承诺的含义与作用告知承诺是指在办理某项业务或事项时,相关部门或机构要求申请人事先对所需材料、流程、时限等方面进行了解,并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作出承诺。
告知承诺制度的实施,有助于提高行政效率,减少申请人因材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而多次往返于办事地点的情况,同时也有利于规范申请人的行为,避免虚假承诺、欺诈等不诚信现象的发生。
二、申报要件补充的内容与目的申报要件补充是指在提交申请材料时,除了必备的申报材料外,还需要根据具体事项的要求,补充提交相关材料。
这些补充材料可能包括申请人的身份证明、相关资质证书、审批文件等。
申报要件补充的目的在于确保申请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准确性,以便审批部门或机构能够全面、客观地评估申请事项,从而提高审批的质量和效率。
三、如何做好告知承诺与申报要件补充1.认真阅读告知承诺书。
在办理业务或事项前,申请人应认真阅读告知承诺书,了解所需提交的材料、办理流程、审批时限等信息,并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作出承诺。
2.准备好申报材料。
申请人应根据办事指南和相关规定,准备好必备的申报材料,同时还需了解是否需要补充提交其他相关材料。
3.注意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申请人在准备申报材料时,要确保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避免使用虚假、伪造的材料。
4.及时补充材料。
如果审批部门或机构在审核过程中发现需要补充材料,申请人应尽快按照要求补充提交,以保证审批的顺利进行。
5.主动咨询和沟通。
在办理业务或事项过程中,如果遇到问题或疑问,申请人应及时与审批部门或机构进行沟通和咨询,以确保告知承诺和申报要件补充的顺利完成。
告知承诺制行政许可服务规范
告知承诺制行政许可服务规范1范围本文件规定了告知承诺制的行政许可事项、告知要求、承诺要求、流程要求、审管联动和诚信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实施告知承诺制行政许可服务事项。
2规范性引用文件本文件无规范性引用文件。
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告知承诺制行政许可administrative licensing of notification commitment system根据国务院“证照分离”改革要求,对暂时不能取消审批,但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能够纠正不符合许可条件的行为且不会产生严重后果的行政许可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
对实行告知承诺的行政许可事项,由行政审批机关一次性告知其许可条件和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申请人以书面形式承诺其符合申请条件且主动接受监管,并按照承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申请材料,由行政审批部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方式。
4告知承诺制行政许可事项4.1实行告知承诺制行政许可应符合以下条件:a) b)由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决定设定实行告知承诺制行政许可事项;申请人就其符合许可条件自愿作出承诺,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能够纠正不符合许可条件行为、有效防范风险的,实行告知承诺制;申请人有较严重的不良信用记录或者存在曾作出虚假承诺等情形的,不适用告知承诺制c)。
5告知要求5.1对实行告知承诺的行政许可事项,行政审批部门收到申请后,应通过告知承诺书,向申请人告知下列内容:a)行政许可事项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名称及具体条款内容;b)准予行政许可应当具备的条件、标准和要求;c) d)需要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的名称、方式和期限;申请人作出承诺的时限和法律效力,以及逾期不作出承诺和作出不实承诺的法律后果。
5.2申请人当面递交申请的,行政审批部门应当场发放告知承诺书;申请人通过信函、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的,行政审批部门应在收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将告知承诺书邮寄给申请人或告知申请人电子版告知承诺书下载途径。
体现行政许可便民原则的制度
体现行政许可便民原则的制度行政许可制度在我国政府管理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其便民原则更是体现了政府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
本文将详细阐述体现行政许可便民原则的制度,以帮助大家更好地了解这一政策。
一、行政许可便民原则的内涵行政许可便民原则是指政府在进行行政许可活动时,应当以便民、高效、公正、透明为原则,简化程序,提高办事效率,降低行政相对人的办事成本,为人民群众提供优质、便捷的政务服务。
二、体现行政许可便民原则的制度1.一站式服务制度一站式服务制度是指政府将涉及多个部门的行政许可事项集中到一个窗口办理,实现“一个窗口受理、一站式服务、一条龙审批”。
这一制度有效避免了行政相对人来回奔波于各部门之间,提高了办事效率。
2.一次性告知制度一次性告知制度要求行政机关在接收行政相对人的申请材料时,应当一次性告知所需补充的材料和办理流程,避免行政相对人因资料不全多次跑腿。
这一制度有助于提高行政效率,减轻行政相对人的负担。
3.电子政务制度电子政务制度是指政府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实现行政许可事项的在线申请、受理、审批和反馈。
通过电子政务,行政相对人可以足不出户办理行政许可事项,大大提高了办事便利性。
4.承诺办理制度承诺办理制度是指政府在对行政相对人的申请进行审查时,承诺在规定时限内办结。
若超出时限未办结,政府需承担相应责任。
这一制度有助于提高政府部门的办事效率,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5.公开透明制度公开透明制度要求政府在行政许可过程中,公开审批标准、流程、时限等信息,让行政相对人了解办事进度,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
这一制度有助于消除权力寻租空间,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6.告知承诺制度告知承诺制度是指政府在进行行政许可时,要求行政相对人承诺提供的材料真实有效,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这一制度简化了审批流程,提高了办事效率,同时也强化了行政相对人的信用意识。
三、总结体现行政许可便民原则的制度有助于提高政府工作效率,降低行政相对人的办事成本,是政府服务人民群众的重要举措。
行政许可告知制度
行政许可告知制度第一条为提高行政许可工作的透明度,保障行政相对人的知情权,促进本局工作人员依法行政,按照便民、服务、高效的要求和《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申请人或其委托代理人,依法向本局提出行政许可申请或咨询行政许可事项,本局工作人员应耐心说明,及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一次性告知的,必须一次性告知,不得增加申请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往返负担。
第三条本局工作人员在办理行政许可过程中,对下述内容应当告知申请人或其代理人。
(一)申请人要求说明或解释本局行政许可服务中心公示内容。
即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应当予以说明或解释。
(二)告知申请人提出申请的方式、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以及以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获得许可的法律后果。
申请人不能亲自提出申请的,告知其可以委托代理人(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可以告知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不能当场告知的,一般应在三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四)申请事项依法不需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依法不属于本局职权范围的,应当及时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告知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五)不能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并说明理由。
(六)审查申请材料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七)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的救济途径。
(八)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鉴定和专家评审的,应当将所需时间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计算在法定期限内。
第四条第三条第(一)至(四)项内容,可以由本局工作人员自行确定适宜的方式告知申请人或利害关系人。
第(五)至(八)项内容,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或利害关系人,并由申请人或利害关系人注明签收人和签收日期。
行政许可事项的信用承诺情况说明
1.行政许可情况怎么填行政许可,是指在法律一般禁止的情况下,行政主体根据行政相对方的申请,经依法审查,通过颁发许可证、执照等形式,赋予或确认行政相对方从事某种活动的法律资格或法律权利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许可的特征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行政许可是依法申请的行政行为。
行政相对方针对特定的事项向行政主体提出申请,是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许可行为的前提条件。
无申请则无许可。
2.行政许可的内容是国家一般禁止的活动。
行政许可以一般禁止为前提,以个别解禁为内容。
即在国家一般禁止的前提下,对符合特定条件的行政相对方解除禁止使其享有特定的资格或权利,能够实施某项特定的行为。
3.行政许可是行政主体赋予行政相对方某种法律资格或法律权利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许可是针对特定的人、特定的事作出的具有授益性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
4.行政许可是一种外部行政行为。
行政许可是行政机关针对行政相对方的一种管理行为,是行政机关依法管理经济和社会事务的一种外部行为。
行政机关审批其他行政机关或者其直接管理的事业单位的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的内部管理行为不属于行政许可。
5.行政许可是一种要式行政行为。
行政许可必须遵循一定的法定形式,即应当是明示的书面许可,应当有正规的文书、印章等予以认可和证明。
实践中最常见的行政许可的形式就是许可证和执照。
2.行政审批局承诺书行政审批服务中心为市政府派出机构,履行对市级职能部门进驻中心、开展事项集中审批的组织协调、管理监督和指导服务职能,集信息与咨询、审批与收费、管理与协调、投诉与监察等为一体。
行政审批局“一颗印章审批”,解决“权力碎片化”问题。
通过“一颗印章管审批”和“内部流程再造”,建立“车间式流水线”审批流程。
启用行政审批专用章,建立“一张申请表、一份承诺书”的便捷审批备案和信用管理体制。
通过“体制机制+科技”的手段,解决了“权力碎片化”问题。
行政审批局“一份清单定边界”,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
实行政务信息主动公开,包括“权力清单”、审批运行图和自由裁量标准等,厘清权力的边界、责任和流程,确保行政权力规范运行,政务运作公开透明,通过社会监督倒逼政府提高工作效率和防范廉政风险,将权力置于阳光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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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说是一个巨大的变化。但令人预想不到的干预主义恶果也 综复杂而重要的社会问题, 没有公共主体的全面参与是不可
就 此 产 生 了 。 政 府 威 力 无 比 且 可 以 自 由 裁 量 的 行 政 权 力 肆 意 能 解 决 的 。事 实 上 , 其 他 领 域 治 理 的 公 共 参 与 也 是 同 样 必 要 和
略 的 介 绍 。 接 下 来 笔 者 将 继 续 对“ 告 知 承 诺 制 ”出 现 的 社 会 背 中 出 现 问 题 的 办 法 , 最 终 凭 借 非 强 制 性 、非 拘 束 性 规 则 达 到 治
景作出合乎法律的诠释。
理 目 标 。 这 其 中 一 个 关 键 是 公 共 各 方 参 与 , 而 不 是 传 统 的“ 一
条 件 、标 准 、要 求 的 告 示 行 为 和 申 请 人 作 出 相 应 承 诺 的 制 度 。
承 诺 制 ”在 走 向 公 共 治 理 的 当 代 行 政 管 理 背 景 下 , 告 知 承 诺 制
作 为 一 项 行 政 许 可 中 的 新 制 度“, 告 知 承 诺 制 ” 必 然 有 作 度 有 非 强 制 和 灵 活 高 效 的 特 点 。 它 将 以 往 强 调 行 政 许 可 的 事
的研究却并不多。而本文试图在一个新的公共治理的语境下 力,鼓励利害相关者来分担传统的社会调整职能,鼓励更多的
展 开 该 制 度 的 软 法 诠 释 。而 这 样 一 个 公 共 治 理 下 的 软 法 之 治 , 参 与 及 合 作 ;在 促 进 社 会 、政 治 和 经 济 的 目 的 方 面 , 公 私 行 动 者
是一项具体制度能全盘解决的。但至少可以说该制度设计本 方面的急先锋, 将没有法律强制约束力但有实际效果的软法
身 是 好 的 。它 很 好 的 体 现 了 现 代 行 政 高 效 、灵 活 的 要 求 。真 正 规 则 运 用 到 及 至 。主 要 表 现 在 欧 盟 领 域 内 对 OMC 机 制 的 大 力
政府管理模式走向公共治理是现代社会不可逆转的的大
域 等 请 参 见《 药 品 监 管》2004 年 第 13 卷 第 5 期《 审 批 告 知 承 诺 趋 势 。而 软 法 正 是 这 样 一 种 趋 势 召 唤 下 的 新 生 法 律 现 象 。目 前
制 及 其 在 药 监 行 政 审 批 中 的 运 用》一 文 。
其 具 体 的 实 施 效 果 应 该 从 社 会 的 角 度 来 看 , 包 括 制 度 的 具 体 实 践 , 软 法 在 非 常 多 的 新 兴 领 域 , 比 如 环 保 、信 息 技 术 等 领 域
设 计 、实 施 的 力 度 以 及 相 关 人 员 的 素 质 等 有 密 切 关 系 。这 就 不 大 规 模 涌 现 。而 呈 现 了 向 国 内 法 蔓 延 的 强 烈 倾 向 。欧 盟 更 是 此
这 种 呼 声 下 , 市 民 社 会 提 出 了“ 有 限 政 府“” 服 务 型 政 府 ”的 口
另外从卢曼系统论的法律社会学的角度看, 法律只是社
号 并 以 此 约 束 政 府 行 政 权 力 和 推 动 行 政 体 制 的 新 变 革 。 这 种 会 系 统 实 现 其 复 杂 性 功 能 的 结 构 之 一 。因 此 , 法 的 存 在 是 多 层
原 因 。 事 实 上“, 告 知 承 诺 制 ” 也 是 我 国 行 政 管 理 领 域 为 适 应 有 必 要 更 多 的 界 定 和 证 成 。( 详 见 翟 小 波 的《“ 软 法 ”及 其 概 念
“ 入 世 ”的 新 举 措 。 这 种 做 法 除 上 述 的 行 政 许 可 审 批 过 程 改 革 之 证 成 — —— —— 以 公 共 治 理 为 背 景》《、“ 软 法 ” 概 念 何 以 成 立 ?
科技信息
基础理论研讨
行政许可中告知承诺制度的软法诠释
福州大学法学院 骆 鹏
[ 摘 要] 本 文 试 图 运 用 新 兴 的 软 法 研 究 理 论 , 对 同 样 近 几 年 在 行 政 许 可 领 域 不 断 推 广 的 告 知 承 诺 制 度 作 肤 浅 分 析, 意图为告知承诺制度的完善和理论创新作自己的分析, 并呈现软法研究的新视角和重要意义。
为 其 相 应 的 程 序 要 求 。这 里 主 要 参 见 张 海 军 在《 审 批 告 知 承 诺 前 审 查 转 移 到 注 重 行 政 许 可 的 事 后 监 管 、 行 政 许 可 审 批 的 实
制 及 其 在 药 监 行 政 审 批 中 的 运 用》一 文 中 所 作 的 归 纳 和 总 结 。 质 性 审 查 转 向 审 批 的 形 式 审 查 、 行 政 审 批 的 事 前 强 制 转 向 事
必定能在告知承诺制度诠释、证成其合理性及进一步完善上 应发挥各自特长,相互学习,依照伙伴关系来合作行动;它采纳
有所启迪。
“ 向下向外”的多元化思路, 强调非政府组织在生产规范方面
“ 告知承诺制”
的日益重要的作用,它要拆卸传统的国家法概念,以认可和确
何 为“ 告 知 承 诺 制 ”? 根 据 专 家 解 释“, 告 知 承 诺 制 ”包 括 行 立 规 范 的 多 重 性 , 强 调 国 家 法 之 外 的 社 会 法 的 功 能 。 ④”
横 行 , 同 时 传 统 行 政 管 理 冷 冰 冰 的 面 孔“、 一 条 鞭 ”③僵 硬 化 办 可 能 的 。 只 是 在 制 度 设 计 要 体 现 更 大 的 灵 活 性 、 更 高 的 开 放
事 方 式 使 政 府 可 信 度 和“ 人 民 公 仆 ”形 象 大 大 折 扣 。 也 正 是 在 性 。
中 也 逐 渐 推 广 了 这 项 新 制 度 、新 举 措 。而 且 越 来 越 多 受 到 各 地 理 模 式 顺 应 当 前 的“ 去 管 制 ”( deregulation) 的 趋 势 , 其 主 旨 是 :
方 政 府 部 门 的 重 视 和 企 事 业 的 欢 迎 。尽 管 如 此 , 但 在 学 理 层 面 重 新 界 定 国 家 和 社 会 的 关 系 , 尊 重 和 促 进 各 子 系 统 的 自 治 能
变 革 有 学 者 称 为“ 由 从 管 制 的 主 导 者 到 公 共 治 理 的 辅 助 者 ”。 次 的 , 是 开 放 性 的 。任 何 的 社 会 子 系 统 , 都 可 能 ( 下转第 58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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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信息
基础理论研讨
在《 德 国 民 法 典》制 订 之 际 , 起 草 者 大 多 认 为 不 能 将 其 作 为一个一般责任要件加以规定, 只能在特殊情况下予以承认。 故《 德 国 民 法 典》仅 在 因 意 思 表 示 发 生 错 误 而 撤 销( 第 122 条 第 2 款) 、自 始 客 观 不 能( 第 307 条) 和 无 权 代 理( 第 179 条) 的 情况下, 承认了缔约过失责任。但是, 德国的司法实践承认了 缔约过失责任, 而且判例及学说已将缔约过失责任发展为一 般 原 则 , 正 如 德 国 法 学 家 拉 伦 兹 指 出“: 缔 约 上 过 失 责 任 , 与 其 说建立在民法现行规定之上, 毋宁认为系判例学说为促进法 律进步所创造之制度, 经长久反复之适用, 已为一般法律意识 所 接 受 , 具 有 习 惯 法 之 效 力 ”。
自 由 的 放 任 主 义( 消 极 政 府) 转 向 上 世 纪 二 三 十 年 代 垄 断 资 本 传 统 价 值 观 。 但 是 , 针 对 当 代 出 现 的 越 来 越 复 杂 的 社 会 问 题 ,
主 义 经 济 危 机 后 相 对 自 由 的 政 府 干 预 主 义( 积 极 政 府) 。 那 可 OMC 却 能 在 普 遍 公 正 和 正 义 上 得 到 补 偿 。 像 环 境 保 护 这 样 错
遵 循 了《 行 政 许 可 法“》 便 民 的 原 则 , 提 高 办 事 效 率 , 提 供 优 质 推 广 运 用 。所 谓 OMC 是 英 文 Opening Method Coordinate 的 缩 写 ,
服 务 的 原 则 。②”
译为开放协调方法或者机制。这种开放式的协调方法绝不同
“ 告知承诺制”背景解读
[ 关键词]告 知 承 诺 制 度 公 共 治 理 软 法
2002 年 , 上 海 浦 东 区 开 始 试 行 企 业 登 记 前 置 审 批 试 行“ 告 也 即 有 传 统 部 门 行 政 管 制 向 当 代 公 共 治 理 的 转 变 。
知 承 诺 制 ”。 其 后 , 其 他 省 市 也 开 展 了“ 告 知 承 诺 制 ”的 试 点 工
该 文 中 认 为 , 告 知 承 诺 的 基 本 要 求 是 做 到 公 开 、透 明 、诚 后 强 制 。“ 告 知 承 诺 制 是 实 现‘ 亲 市 场 化 ’战 略 的 重 要 突 破 口 ,
信 , 审 批 部 门 和 申 请 人 依 法 对 各 自 的 行 为 负 责 , 具 体 按“ 明 示 有 利 于 实 现 政 府 管 理 从 传 统 管 制 向 契 约 化 和 非 强 制 性 管 理 转
于 传 统“ 一 条 鞭 ”式 强 调 行 政 权 威 的 管 制 方 法 , 而 主 张 在 建 立
以 上 笔 者 对“ 告 知 承 诺 制 ”的 具 体 制 度 和 社 会 效 果 作 了 初 基 本 信 任 基 础 上 , 展 开 积 极 的 对 话 和 协 商 , 从 而 形 成 解 决 治 理
审 批 程 序 、提 高 行 政 效 率 上 的 意 图 和 作 用 是 明 显 而 突 出 的 。这 为 规 则 。 ”而 关 于 软 法 概 念 成 立 及 证 成 , 北 京 大 学 学 者 翟 小 波
也正是为什么此制度能在试行了之后在各地得到推广的重要 博士在这方面已经做了非常有力和系统的论证。这里笔者没
国内外学界关于软法界定的概念非常多。 项 全 新 的 行 政 制 度 。 有 学 者 把 它 称 作 早 研 究 软 法 的 学 者 弗 朗 西 斯·施 尼 德( Francis Snyder) 对 软 法 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