驰名商标保护的理论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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驰名商标保护的理论基础

摘要驰名商标保护的理论基础,是研究驰名商标保护的各种理论基础,从而确定从何种理论角度出发,能更有力地保护商标权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竞争的正常秩序。各国对驰名商标予以特殊保护大致存在着三种理论基础,即混淆理论、联想理论和反淡化理论,建立反淡化理论是当前世界驰名商标立法的大趋势,我国应结合实际情况,考虑如何对我国驰名商标保护的法律制度进一步完善。

关键词驰名商标混淆联想淡化

商标可以用来表示商品的来源以及特性,但这已经不是它的主要功能。在更多的情况下,商标是商品在市场上的竞争能力、企业实力和信誉的彰显。特别是驰名商标,其代表的是商品在国内市场上甚至国际上的竞争地位,是企业的无形财产乃至国家经济发展的巨大动力。因此,对驰名商标在法律上特殊的规范与更高水平的保护,具有重要意义。随着经济贸易领域国际竞争的加强,驰名商标保护成为各国用以争取和维护本国竞争者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优势,最大限度地占领市场的有效手段。

一、概述

驰名商标是指那些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并且有较强竞争力的商标。这是我国学者对驰名商标的定义。驰名商标是市场经济不断成熟的产物,也是商品生产经营者持续培养的结果,它不仅发挥商标识别出处的基本功能,而且是企业巨大的

无形财产,具有识别和财产的双重价值。

驰名商标由于其所具有的声誉和价值,与普通商标相比,它对于商标权人利益的扩张与保护更为重要。驰名商标作为一种极为重要的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的巨大财富。由于其具有重大经济价值,使得它更易遭受侵害,所以就必须对其进行保护。而驰名商标保护的理论基础问题。就是研究从何种理论角度出发。保障驰名商标各种功能的正常发挥,以防止和制裁各种侵权行为,通过法律对各种利益关系进行协调和整合,从而保护商标权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并维护市场竞争的正常秩序。各个国家基于不同的理论基础给驰名商标以扩大保护。在欧洲,法、德等国家早在20世纪初的判决中就认为应对驰名商标给予较宽泛的保护。对驰名商标保护的理论基础进行研究将有助于完善我国现行的对驰名商标给予特殊保

护的法律制度,并指导有关的司法实践。

二、驰名商标保护的理论基础

传统商标保护所坚持的混淆理论,可以保护商标的识别商品来源的功能,防止误认商品出处的发生。然而在并不发生混淆、误认的情况下,驰名商标所蕴含的声誉和价值也可能受到损害,因此,必须在制止混淆的基础上,进一步保护驰名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不受伤害,从而有效保护消费者的利益和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秩序,从侵害商标权可能造成的危害后果上分析,各国对驰名商标特殊保护的理论基础主要有混淆理论、联想理论和反淡化理论。

(一)混淆理论

正如trips协议中所规定的,能够将一个企业的商品或者服务与其他企业的商品或者服务区别开来的任何标识或者标识的组合,即可构成商标。传统商标保护主要是针对商标的区别出处的功能,通过保护商标权利,确保消费者对来自不同生产者的商品不会发生误认,因此传统商标保护的理论基础必然在于制止混淆,即制止不同商标所标识的商品出处的混淆。

随着商标制度的发展,混淆理论也不再局限于无法分辨商品出处的混淆,而发展出了间接混淆的概念。因此,商标混淆被分为直接混淆和间接混淆。直接混淆,或者狭义的混淆,就是指消费者无法分辨两个不同商标所标识的商品出处,或者说认为两个不同商标所标识的商品出自同一企业。间接混淆,或者广义的混淆,就是指消费者可以分辨出某商标(被控侵权商标)所标识的商品并非由某一知名企业生产,但却可能认为实际生产者(被控侵权人)与该企业之间有某种控制、参股或许可的特定关系,但实际上并不存在这种关系。

(二)联想理论

联想理论起源于欧洲,联想理论最早是由比荷卢判例法发展而来,该理论在比荷卢理论界和法院系统居统治地位,对其他欧洲国家也产生了一定影响。比荷卢1971年《商标法》第13条a款第l 项奠定了欧洲现代联想理论的基础,其规定商标所有人可以依其商标专用权反对在相同或者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

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

联想通常也包括两种情形,一种是商品或服务相同或接近,但商标不构成近似。这种情况下虽然不构成混淆,但显然会使人浮想联翩。另一种与前一种情形正好相反,既商标相同或近似,但商品或服务不相同或类似。此时同样构不成混淆,但会产生联想。“著名商标产生的联想,不单指向商品,更重要的是它使人感到一种风格、一种个性乃至一种生活方式,这一切都是在商标所有人的策划下、设计下、推动下,通过广告创意、大量的投资、促销和公关创造出来的。消费者即使在不同的商品上看到这一符号,也会产生条件反射,联想到独特的商品。”

对于联想标准的经典表述是“以一种整体和互相关联的方式来观察,并考虑到诸如商标的显著性等个案的特殊情况,如果商标与标记间在音、形、义的某一方面有近似,而通过这一近似就可产生标记与商标的联想时,即可认定二者近似。”

(三)反淡化理论

淡化(dilution)是指冲淡或者逐渐减弱消费者或者公众将商标与特定的商业来源之间联系起来的能力。淡化行为以驰名商标为淡化对象,以便消费者误认为驰名商标与淡化行为者的商品或服务等有一定的联系,以获取经济利益。其结果是逐渐削弱驰名商标在消费者中的影响,削弱驰名商标识别、区分商品或服务的能力。美国的反淡化理论,通常被认为是由斯凯特1927年在《哈佛法学评论》上发表的《商标保护的理性基础》创立的。目前,正式采纳反

淡化理论并落实在立法上的国家有美国、加拿大、日本、西班牙、英国等。

反淡化理论的一个突出特点是:立足于保护商标权利,不考虑混淆的可能性;所禁止的行为不再是欺骗地误导消费者,而是禁止使用该商标本身。反淡化所依据的是商标信誉价值。一个商标一旦驰名,便获得了独立价值,其主要功能不仅在于标志商品或服务的来源,更重要的是体现其所有者的信誉和名声。因此这种保护不仅是为了防止混淆,更是为了防止驰名商标的声誉受到不法竞争的损害。反淡化的目的是禁止竞争者从驰名商标权利人的声誉中不正当地获利。因此,在判定淡化是否成立时,不需要考虑驰名商标权利人与使用人之间是否存在竞争关系,也不需考虑存在混淆、误认的可能,商标的“驰名”几乎成了惟一的考虑因素。即只要他人未经允许将驰名商标用于其他商品或服务上,驰名商标权利人即有权予以禁止。可见,反淡化理论大大增强了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力度。当然,反淡化理论并非完美无瑕,尤其是当这一理论脱离产品本身,朝着类似版权和专利一样的绝对垄断权发展下去,势必赋予商标所有人太大的保护范围,妨碍正常的商业贸易,也会影响人们正当权利的行使,因此有必要对其进行合理的权利限制。

三、对各种理论的思考

从驰名商标保护的理论演变,可以看出各国都在寻找最适合各自驰名商标保护的理论基础。前面提到,混淆理论在保护商标自身的声誉和价值上,确实需要其他理论的补充。表面上看欧盟尤其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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