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人类的文明史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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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人类的文明史中,法律的历史并不算悠久。相比较自然和艺术等学科门类来,它可以说是个后生辈的。西方最早出现的法律是公元前1792年的古巴比伦的汉穆拉比法典,而那时在欧洲西班牙的阿尔塔米拉洞窟中的精美岩画早已经存在了近一万年了。
作为社会学科的起源,法律是随着人类社会的产生而产生的,没有社会,法律也就丧失了存在的基础和意义。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法律从它产生的那一天起,就已经深深的打上了它社会属性的烙印。而且在不同的社会阶段,法律的本质特征也不尽相同。简单的说,原始社会和奴隶制社会时期的法律更多是以宗教的形式体现出来的,这和当时生产力的不发达有着直接的利害关系,因为那时的人们更多的敬畏神灵,宗教在人类社会中占据着举足轻重的位置,国王和贵族都要忌惮三分,汉穆拉比就是借助自己是太阳之神颁布才那部著名的法典的。到封建社会的时期,生产力的发展促使了世俗政权的强大和巩固,使得其与强大的宗教势力抗衡成为可能,甚至还有可能压过宗教势力,比如在中国漫长的两千多年封建时期,世俗政权的代表——帝王的权威始终远远超过了佛道等宗教势力的影响。在这样的社会环境下,法律身上的神秘的宗教外衣在慢慢的退却,代表统治阶层利益的政治实用功能开始更多的体现了出来,法律的政治色彩日益浓厚,直到最终法律沦为政治的工具。到了近代资本社会时期,宗教和封建的势力都已减弱,生产力高速发展的需要使得以包括现代科学技术、生产管理技术在内的各种能够促进生产发展的资本成为社会的核心,由此产生个人的众多权利为核心的人权渐渐成为了法律所要维护的重点。于是法律开始慢慢摆脱政治的束缚,日益成为人们生活不可分割的部分,在“天赋人权”的口号下,法律甚至开始影响政治和政治家的命运。
由此可见一个真正意义上的民主法制国家,必须首先要有让大部分的国民拥护并甘于受其约束的一系列法律,并且视法律为他们利益最根本的保障。很难想像在一个公民普遍不信任法律的神圣和权威的国家会有真正的公平和正义,而导致这样结果的原因首先就在于制定法律的立法者实质上并不是国家公民的代表,他们代表的是少部分人的利益,一旦法律的制定介入了为少数人群牟利的初衷,那就违背了法律追求公平和正义的神圣性,这样的法律无疑会遭到大部分国民的藐
视。尤其是一部政治色彩浓厚的法律放在当今人人追求民主、平等的现代社会,其所谓的神圣性就更加无从谈起了,甚至还让人们想起了封建时期的法律的本质。
从诞生到现代,几千年来法律一直与宗教和政治如影随形,难分彼此,甚至长期分别被后两者驾驭,无法体现自己的真正价值。漫长文明历程中,法律始终有一个梦想:希望一天能站在他的两个古老的对手和兄弟的中间,接受他们虔诚的敬意和服从,让他们成为自己理性和权威的双翼。也许只有那一天到来了,人类社会才能走向真正的和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