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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肠衣加工等行业实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

【标 签】河北省,肠衣,增值税进项

【颁布单位】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财政厅

【文 号】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公告2015年第3号

【发文日期】2015-01-28

【实施时间】2015-01-28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通知》(财税[2013]57号)规定,现将全省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我省从事肠衣加工、棉纺纱加工、羊绒(毛)加工、毛皮鞣制加工、毛皮购销、毛皮制品加工等6个行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实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

肠衣加工、棉纺纱加工、羊绒(毛)加工、毛皮鞣制加工4个行业的农产品核定扣除采取投入产出法,并实行全省统一的核定扣除标准。

毛皮制品加工行业购进《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财税字〔1995〕52号)中所列的农产品,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采取成本法,实行单户核定的扣除标准。 毛皮购销行业的农产品核定扣除采取备案制,实行全省统一的核定扣除标准。

二、对于生产混纺纺织品的试点纳税人,应按产品中各农产品原料的成分配比,将混纺产品各原料品种的重量进行还原,再根据单耗数量分别计算各农产品原料的耗用量。

三、以自产的棉纱、混纺纱、羊绒(毛)连续生产纺织品和其他日用品销售的试点纳税人,应根据该产品耗用棉纱、羊绒(毛)数量折算出该产品耗用皮棉、山羊绒(毛)、绵羊绒(毛)数量,计算当期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四、自2015年4月1日起,上述试点行业纳税人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均按《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2〕38号)的规定扣除。

五、试点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将核定扣除标准告知试点纳税人,并通过办税服务厅、网站等多种方式及时向社会公告。

六、试点纳税人应自执行本公告之日起,将期初库存农产品以及半成品、产成品耗用的

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

七、其它征管事项按国家税务总局及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本公告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 全省统一的农产品核定扣除标准.doc

关联知识: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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