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2015版)》(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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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
(2015年版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保障员工在生产工作中的安全与健康,保障生产经营建设,保障企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系统各上市公司、分公司、省发电公司、专业公司和各基层企业。
第三条本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结合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的管理体制制定,用于规定集团公司系统安全生产工作的总目标、基本要求、管理原则和管理关系。
第四条以创建本质安全型企业为安全生产工作的总目标,贯彻“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基本要求,坚持安全生产工作的分级管理原则。
第五条建立以各级行政正职为安全第一责任人,党政工团各司其职、以责论处的安全生产责任制管理体系;建立有系统、分层次的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安全生产监督体系,保障安全生产目标的实现。
党政工团各级组织在各自的工作
范围内,围绕安全生产工作的统一部署,依靠全体员工共同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第六条各级责任主体应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相关行业及集团公司的标准、规定及规章,制定本企业的安全生产规划及规章制度。
以安全生产“制度落实,责任落实”(以下简称“两落实”)为重心,开展“安全风险控制评估”工作,培育和建立具有中国大唐集团公司特色的安全文化体系,通过“全员、全方位、全过程”的安全生产管理,促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流程化、信息化进程,降低安全风险,努力建设本质安全型企业。
第七条集团公司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指导协调和监督考核,依法依规地履行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以下简称监管)职责。
负责安全生产监管的有关部门应依法依规地对所属企业实施安全生产综合监管。
第八条应突出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保证安全投入到位、安全培训到位、基础管理到位、应急救援到位。
各级责任主体都应做到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考核生产经营工作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考核安全工作。
第九条各企业应充分利用安全生产信息化管理平台,做好安全风险控制评估、重大危险源评估、季节性安全大检查等工作。
车间、
班组在组织生产时,应认真开展“讲任务、讲风险、讲措施,抓落实”工作(简称“三讲一落实”),建立安全生产风险控制机制,改善作业环境,夯实安全基础,降低安全风险,提高管控水平。
第十条各企业应建立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的工作体制和机制,完善应急预案体系,加强自然灾害的预警,开展日常演练,不断提高防范和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第十一条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消防设施、职业健康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十二条各发电企业应遵循《电网调度管理条例》要求,坚持“保人身、保电网、保设备”的原则,加强与电网经营企业安全生产信息的交流,共同做好电网安全工作。
第十三条应依照相关规定和办法,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员的行政和经济责任。
第十四条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安全生产目标
第十五条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的目标
(一)不发生较大人身伤亡事故;
(二)不发生重大设备事故;
(三)不发生重大火灾事故;
(四)不发生同等责任以上的重大交通事故;
(五)不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件;
(六)不发生电厂垮坝事故。
第十六条分子公司的安全生产目标
(一)不发生人身死亡事故;
(二)不发生较大设备事故;
(三)不发生重大火灾事故;
(四)不发生同等责任以上的较大交通事故;
(五)不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件;
(六)不发生电厂垮坝事故。
第十七条各基层企业实行安全生产目标四级控制:
(一)企业控制重伤和内部统计设备事故,不发生人身死亡、一般设备事故;
(二)车间(分场)控制轻伤和障碍,不发生人身重伤和内部统计设备事故;
(三)班组控制未遂和异常,不发生人身轻伤和障碍;
(四)个人控制失误和差错,不发生人身未遂和异常。
第十八条各企业应根据行业特点和安全生产实际确定自身具体的安全生产目标,但不能低于本规定的要求。
第三章责任制
第十九条各级行政正职是安全第一责任人,对其管理范围的安全生产工作和安全生产目标的实现负全面责任。
第二十条各级行政正职作为安全第一责任人的基本职责:
(一)负责建立健全本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并督促落实;
(二)组织制定本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企业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四)组织落实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指示、重要文件等,及时协调和解决各部门在贯彻落实中出现的问题;
(五)及时了解安全生产情况,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定期听取安全监督部门的汇报,主持安全分析会议,及时组织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和倾向性问题;
(六)保证安全监督机构及其人员配备符合要求,支持安全监督部门履行职责;
(七)保证安全生产所需资金的投入,特别是反事故措施和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所需经费的提取和使用;保证安全奖励所需费用的提取和使用;
(八)组织制定本企业的生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在突发事件发生后组织救援、抢险和生产恢复工作;
(九)在配备有关负责人时,把安全生产业绩作为调整、任免的主要条件之一,并把安全生产业绩作为其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
(十)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十一)其他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中所明确的职责。
第二十一条集团公司应依据国家、相关行业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及本规定,制订《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各级行政副职是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第一责任人,对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对行政正职负责;总工程师对本企业生产技术负责,向行政正职负责。
第二十三条系统各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实行下级对上级的安全生产逐级负责制。
第二十四条母公司对子公司及所属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
在集团公司系统内部考核上,母公司为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五条集团公司系统的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公司通过董事会贯彻集团公司的各项安全工作要求。
集团公司内部核算单位、全资和控股子公司的安全管理工作的要求和考核标准相同。
第二十六条对于接受委托管理的参股发电、煤矿等企业,或代管与集团公司无资产关系的发电、煤矿等企业,必须签定代管协议,并在代管协议中明确安全管理和安全监督的内容、范围、方式以及双方承担的责任,根据代管协议行使安全管理职责,承担安全生产责任。
第四章安全监管
第二十七条各级责任主体实行内部安全生产分级监管制度,即:集团公司对分子公司(含专业公司、直属企业)进行监管; 分子公司对所属基层企业和控股企业进行监管;母公司对子公司、上级对下级进行监管。
第二十八条集团公司应依据国家、相关行业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及本规定,制订《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
第二十九条集团公司及系统各分子公司必须设立安全监管机构,并配备专职的安全监督人员。
各分子公司的安全监管机构由行政正职或行政正职委托行政副职主管。
第三十条各发电、煤矿企业必须设立独立的安全监管
机构,安全监管机构由行政正职主管;其他与电力、煤矿生产有关的专业公司安全监管机构的建立和安全监督人员的配备,执行《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
第三十一条各企业安全监管机构依照《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的要求行使安全监督和管理职能。
各级安全监管机构业务上受上级安全监管机构的领导,人员资格接受上级安全监管机构的审查。
煤矿等高危行业企业的专职安全监督人员的配备必须符合国家及相关行业有关规定,专职安全监督人员必须具备国家注册安全工程师任职资格或国家规定的其他任职资格。
第三十二条发电、煤矿及其他多种产业企业的主要生产车间设专职安全员;其他车间和班组设兼职安全员。
企业安全监督人员、车间安全员、班组安全员组成三级安全监督网。
第五章规程制度
第三十三条各企业对国家和上级颁发的有关安全生产法规、标准、规定、规程、制度、反事故措施等必须严格贯彻执行。
执行中可以结合实际制定细则或补充规定,但不得与上级规定相抵触,不得低于上级规定的标准。
第三十四条各企业应建立健全保障安全生产的各项规程、制度:
(一)根据上级颁发的规程、制度、反事故技术措施和设备厂商的说明书,编制企业各类设备的现场运行规程、制度,经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
(二)根据上级颁发的检修规程、制度,制定本企业的检修管理制度;根据典型技术规程和设备制造说明,编制主、辅设备的检修工艺规程和质量标准,经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
(三)发电、煤矿等其他多种产业企业要根据行业规定和本企业的工艺流程的特点及管理要求,编制本企业的生产技术规程和管理制度,按规定审批后执行;
(四)根据国家、行业和上级颁发的有关施工管理规定,编制工程项目的施工组织措施、技术措施、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按规定审批后执行;
(五)根据国家和上级颁发的消防规程、制度,制定本企业的实施细则,按规定批准后执行;
(六)根据上级颁发的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制定本企业的实施细则,按规定审批后执行。
第三十五条有关企业应及时修订、复查现场规程、制度:(一)当上级颁发新的规程和反事故技术措施、设备系统变动、本企业事故防范措施需要修改现场规程时,应及时对现场规程进行补充或对有关条文进行修订,书面通知有关人员;
(二)至少每年应对现场规程进行一次复查、修订,并书面通知有关人员;不需修订的,也应出具复查人、批准人签名的“可以继续执行”的书面文件,通知有关人员;
(三)现场规程每3至5年进行一次全面修订、审定,并印发。
现场规程的补充或修订,应严格履行审批程序。
第三十六条集团公司定期公布现行有效的规程制度清单;发电、煤矿及其他多种产业企业每年公布一次本单位现行的安全生产规程制度清单,并按清单配齐各岗位有关的规程制度。
第三十七条发电企业及在发电企业内工作的其他组织、个人必须按规定严格执行工作票、操作票(简称“两票”),交接班制、巡回检查制、设备定期试验轮换制(简称“三制”)和设备缺陷管理等制度;施工作业必须严格执行安全施工作业票和安全技术交底制度。
煤矿及其他多种产业企业要根据行业的生产特点,制定生产现场工作和操作制度、设备和系统隐患排查治理等制度并严格执行,确保现场作业安全,确保隐患得到及时消除。
第三十八条发电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各项技术监督和监控规程、标准,充分发挥技术监督和监控专责人的技术管理作用,保证设备和电网安全可靠运行。
煤矿及其他多种产业企业要根据行业的技术特点,明确各相关专业的技术监控的标准和要求,积极依托系统内外的技术力量,实施有效监控。
第三十九条各企业应建立“安全风险控制评估整改”机制,健全本质安全管理体系,实施有力监管,确保各项规程制度有效落实。
第六章反事故措施计划与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
第四十条发电、煤矿及其他多种产业企业每年应编制并实施年度反事故措施(简称“反措”)计划和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简称“安措”)计划,简称“两措计划”。
第四十一条年度“安措计划”由行政正职组织,以安监或劳动人事部门为主,各有关部门参加制定;“反措计划”应由分管生产的领导组织,生产技术部门为主,安监等有关部门参加制定。
第四十二条“安措计划”应根据国家、行业、集团公司颁发的标准,坚持“以人为本”,从减轻职工压力、改善劳动条件、防止人身伤亡事故、预防职业病、教育培训、风险评估、推动安全设施标准化、提高消防水平等方面进行编制。
项目安全施工措施计划应根据施工项目的具体情况,从作业方法、施工机具、工业卫生、作业环境等方面进行编制。
“安措计划”所需资金应每年从更新改造费用或其他生产费用中提取,列入企业年度资金计划(技改或零购费用)专项使用。
第四十三条发电企业的“反措计划”应根据国家和上级颁发的反事故技术措施、需要消除的重大缺陷、提高设备可靠性的技术改进措施以及本企业事故防范对策进行编制。
反事故措施计划应纳入检修、技改计划。
煤矿及其他多种产业企业“反措计划”的制定,应符合行业的实际。
第四十四条安全风险控制评估、安全检查、危险点分析、技术监督、重大危险源管理、缺陷管理、可靠性分析的结果应作为制定“两措计划”的重要依据。
防汛、抗震、防台风等应急预案所需项目,可作为制定和修订反事故措施计划的依据。
第四十五条各有关企业应优先安排“两措计划”及各类灾害、事故预防及处理计划所需资金,企业主要负责人对安全生产所必须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负责。
第四十六条各企业主管生产领导和生产部门、车间负责人应定期检查“两措计划”的实施情况,对“两措计划”的落实负责。
第四十七条各企业安监部门负责监督“两措计划”的实施和完成情况,对存在的问题及时向主管领导汇报。
第七章教育培训
第四十八条各企业新入职的生产人员(含临时用工、劳务用工、实习、代培人员),必须经企业、车间和班组三级安全教育,经考试合格后方可进入生产现场工作。
培训和考试内容包括《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煤矿安全规程》等有关行业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处理办法等内容。
第四十九条新上岗生产人员应经过下列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后上岗:
(一)运行、调度人员(含技术人员),应经过现场规程、制度的学习、现场见习和跟班实习;
发电企业200MW及以上机组的主要岗位运行人员,应进行仿真机培训。
煤矿企业新工人入矿培训,由安监部门负责,培训时间不得少于《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时间。
(二)检修、试验人员(含技术人员),应经过检修、试验规程的学习和跟班实习。
(三)特种作业人员,应经过国家规定的专业培训,取得相应的特种作业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第五十条在岗生产人员的培训
(一)在岗生产人员应定期进行有针对性的技术问答、事故预想等现场培训活动,进行反事故演习;
(二)离开运行岗位1个月及以上的主要岗位值班人员
或离开运行岗位3个月及以上的一般岗位值班人员,应经过熟悉设备系统、熟悉运行方式的跟班实习两个轮值,并经《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煤矿安全规程》等相关行业安全规程考试合格后,方可再上岗工作;
(三)生产人员调换岗位、所操作设备或技术条件发生变化,应进行适应新岗位、新操作方法的安全技术教育和实际操作训练,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四)火电企业200MW及以上机组主要岗位运行人员、220kV及以上变电站的值班人员应按规定进行仿真系统的培训;
(五)所有生产人员应熟练掌握触电、烧伤、中毒、窒息、心肺复苏等现场急救方法;所有职工应掌握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
第五十一条新任命的各级生产领导人员,应经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法规、规程制度和岗位安全职责的学习,由上级管理部门安排或组织考试。
各级主要领导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经过国家或相关地方政府部门认定的具备相应资质的培训机构培训合格,持证上岗。
从事安全生产高危行业的企业领导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经过国家或相关地方政府部门的培训,取得相应的任职资格证书。
第五十二条安全生产法规、规程制度的定期考试
(一)集团公司对各分子公司(专业公司),各分子公司对所管理发电企业的党政主要领导、分管生产副职、正副总工程师、安全监管和技术管理部门负责人,一般每两年进行一次有关安全生产法规的考试;
各分子公司(专业公司)对所管理煤矿等高危企业的党政主要领导、分管生产和安全副职(总监)、正副总工程师、安全监管和技术管理部门负责人,一般每一年进行一次有关安全生产法规的考试;
(二)发电及其他多种产业企业对车间负责人、生产科室负责人及专业技术人员,每年进行一次有关安全生产规程制度的考试;
煤矿等高危企业对车间负责人、生产科室负责人及专业技术人员,每半年进行一次有关安全生产规程制度的考试。
(三)发电及其他多种经营企业对车间的运行、检修、试验人员以及特种作业人员,每年进行一次安全生产规程制度的考试;
煤矿等高危企业对车间的运行、检修、试验人员以及特种作业人员,每半年进行一次安全生产规程制度的考试。
第五十三条集团公司、各分子公司(专业公司)应根据情况对所属企业的安全考试进行抽考,如抽考成绩与定期考试成绩相差较大时,应重新进行考试,并予以通报批评。
第五十四条发电企业每年应对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工作许可人进行培训,经考试合格后,以正式文件公布有资格担任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工作许可人的人员名单,名单复印件应放置在集控室内。
煤矿等其他多种产业企业每年应对生产现场工作及操作有关责任人员进行培训,经考试合格后,以正式文件公布有资格担任有关责任人员名单。
第五十五条各企业应建立全员安全教育培训档案,将安全生产规程制度的考试成绩记入个人安全教育培训档案,考试不合格的应限期补考;行业“安全生产工作规程”部分考试合格的标准是不低于90分(三次补考不合格,下岗学习后再考,直至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五十六条各企业可运用安全录像、幻灯、电视、计算机多媒体、广播、板报、实物、图片展览,以及安全知识考试、演讲、竞赛等多种形式宣传、普及安全技术知识,进行有针对性、形象化的培训教育,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
发电、煤矿及其他多种产业企业应设置安全教育室,用音像、实物等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
第五十七条各企业应加强全员安全生产意识教育,树立安全生产法制化的观念,强化员工的“四不伤害”(不伤害自己、不伤害他人、不被他人伤害、不让他人受伤害)意识。
及时印发系统内外的典型事故案例,发电、煤矿及其他多种
产业企业应定期组织学习、分析、探讨,及时对有关人员进行安全教育。
第五十八条集团公司系统职业技能培训应设安全技术和职业卫生专业课程。
第八章例行工作
第五十九条班前会和班后会
由班长组织,班组安全员协助,以“三讲一落实”为中心,并做好记录。
班前会:接班(开工)前,结合当班运行方式和工作任务,作好危险点分析,布置安全措施,交代注意事项。
班后会:总结讲评当班工作和安全情况,表扬好人好事,批评忽视安全、违章作业等不良现象。
第六十条安全日活动
班(组)每周或每个轮值进行一次安全日活动,活动以学习有关上级文件和会议精神、学习事故通报,分析本企业、车间和班组发生的不安全事件以及典型的违章现象,分析作业环境可能存在的危险因素、应采取的防控和应急措施以及应急设备、设施的使用等为主要内容。
由班长组织,班组安全员协助,部门、车间领导及企业经营者参加并指导、检查活动情况。
第六十一条安全分析会
发电、煤矿及其他多种产业企业每月至少召开一次安全分析会,综合分析安全生产趋势,及时总结事故教训及安全生产管理上存在的薄弱环节和重点工作的进展情况,研究采取预防事故的对策和各项安全生产工作的改进措施。
会议由企业安全第一责任人主持,有关职能部门和生产车间负责人参加。
第六十二条安全监督及安全监督网例会
集团公司、各分子公司每年召开一次安全监管专业例会,由安监机构负责人主持,所管理和所属企业的安监部门负责人参加;发电企业应每月至少召开一次安全监督网例会,企业安监部门负责人主持,安全监督网成员参加。
第六十三条安全生产委员会会议
集团公司每年至少召开二次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会议;各分子公司、专业公司每年至少召开三次安委会会议;各基层企业每季度召开一次安委会会议(可与安全分析会合开)。
安委会应学习国家和上级安全生产最新要求,综合总结分析前一阶段安全生产工作,分析当前安全生产形势,部署今后一个阶段的安全生产工作重点;审核有关规章制度,审核重大“反措计划”和“安措计划”;研究解决安全生产面临的突出和倾向性问题。
第六十四条隐患排查治理
各级责任主体均应按照国家规定,结合行业特点建立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