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争端解决机制及中国对该制度的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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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WTO争端解决机制是WTO体系中具有核心作用的机制。实践证明,WTO争端解决机制是WTO成功运转的至关重要的保证。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经贸争端迅速上升,这就需要对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形成、发展、特点、适用以及我国对该机制的运用、应对策略等方面加以深入研究,使其最大限度地发挥作用来维护我国的利益。

[关键词]WTO;争端解决机制;多哈回合;适用;策略

[中图分类号]DF961[文献标识码]A

[作者简介]杨卓(1978

规则在两种情况下会被援引。首先,WTO专家组和上诉机构在解释WTO协定有关条款时会经常用到非WTO规则。其次,WTO协定对举证责任、诉讼代理、条约不溯及既往原则等并没有规定,因此一般国际法中的相关内容就经常被援引以填补WTO协定在程序规则上的空白。[4]

笔者认为,WTO争端解决机制所适用的法律不应仅限于WTO涵盖协定,而应潜在地包括其他一切国际法规则。这是因为:(1)WTO法律制度与其他部门国际法之间的联系越来越紧密,越来越多的其他条约和制度中包含了贸易因素;(2)WTO争端解决机制具有强制性和自动性,成员方任何一个与贸易有关的政策都可能被提起诉讼,而被诉方却没有办法去阻止这个程序的进行,于是只可能援引一切可能的抗辩,包括根据非WTO规则提出的抗辩。

(二)WTO专家组的管辖权

WTO专家组的管辖权限于在WTO涵盖协定(covered agreements)下提出的诉讼请求。DSU第3.2条确认了WTO 专家组的管辖权限于在WTO涵盖协定下提出的诉讼请求,指出争端解决机制是“用来保持成员方在各个涵盖协定中的权利与义务”;有关专家组的职权范围DSU第11条指示专家组“对所审理的事项应做出客观的评价,包括客观估计案件的事实,有关涵盖协定的适用性与可遵奉性,并做出有助于DSB 提出各涵盖协定中规定的建议或做出裁定的裁决”。因此,只有违反WTO涵盖协定有关内容的诉讼请求,才能被提交到专家组,而有关违反其他国际法规则的诉讼请求并不能被提交到专家组。专家组无权审理违反WTO涵盖协定以外的WTO规则的诉讼请求;它也无权审理违反非WTO规则的诉讼请求,比如环境公约、人权公约或其他国际法规则。但那些被WTO规则明确认可或“并入”(incorporate)的已存在的非WTO规则,则是专家组有权实施的WTO规则。

(三)多哈回合存在的问题

多哈回合是世贸组织主持的第一轮多边贸易谈判,2001年11月在卡塔尔多哈举行的第四次WTO部长级会议决定正式启动新一轮多边贸易谈判,即“多哈回合”,围绕农产品、服务贸易、非农产品市场准入、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世贸组织规则、争端解决机制等十余个领域的有关问题展开谈判。

关于争端解决机制的完善,虽然不直接涉及具体的贸易领域,但却受到WTO成员的广泛关注和重视。2001年的多哈部长理事会再度提出DSU谈判的问题,并将其作为唯一的一项“一揽子承诺”以外的谈判议题。WTO的争端解决机制需要澄清和改进的地方有:(1)专家组应为常设机构,还是临时机构;(2)上诉机构可否将案件发回重审;(3)是否需要公开听证会和书面陈述;(4)是否需要接受“法庭之友”的陈述;(5)货币补偿是否可行;(6)如何加强报复能力;(7)败诉方是否应当承担诉讼费用;(8)DSU第21条第5款与第21条的适用顺序该如何确定。WTO成员要求对DSU的改进和澄清的谈判“必须建立在原有工作及成员进一步的提案基础上,以期在2003年5月以前对DSU的改进和澄清达成一致意见,并采取相应步骤确保其结果尽快付诸实施”。多哈回合谈判的中止,进一步刺激了WTO成员对争端解决机制的使用。一方面来自于过往为便利谈判而压制诉讼需求的释放。另一方面,谈判的僵局将促使WTO成员转向对争端解决机制的策略性使用,即将申诉作为便利多边谈判的策略手段。尽管WTO争端解决机制会因多边贸易谈判中止而获得短暂的繁荣,但从长远看,多哈回合的停滞将严重损害该机制的运行。[4]三、WTO争端解决机制与中国

(一)我国适用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实践与影响

1.我国适用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实践

我国自2001年12月11日正式加入世贸组织后,就享有了利用WTO争端解决机制来解决我国与WTO其他成员之间的贸易争端的权利。目前为止,我国分别以原告、被告、第三方的身份参与了WTO争端解决机制。

如我国作为原告参与的美国钢铁保障措施案:2002年3月,美国宣布对进口到美国的钢铁采取保障措施后,直接对我国出口到美国的钢材产生不利影响,于是我国政府根据WTO 保障措施的有关规定,向WTO提出就美国201钢铁保障措施案与美国进行磋商。再如中国作为被告参与的集成电路增值税案:2004年3月18日,美国就中国集成电路增值税退税政策提出WTO争议解决机制下的磋商请求,我国同意与美方进行磋商。同时欧盟、日本、墨西哥作为第三方加入了磋商,2004年7月14日,中国常驻WTO代表团大使孙振宇和美国常驻WTO代表团大使戴利在日内瓦正式签署了《中美关于集成电路增值税问题的谅解备忘录》,随后双方向WTO 履行了通报义务,最后中美在WTO争端解决机制项下的集成电路增值税争议得到解决。[5]同时我国也作为第三方积极参与WTO争端解决。以上的实践证明,中国的实践有助于促进国际经济贸易的发展和维护多边贸易体制的稳定性和可预见性。

2.WTO争端解决机制对我国的影响

中国在入世五年内,对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利用一直采取非常谨慎的态度。我国政府原则上不会主动发起WTO 争端解决。我国需要一个稳定的贸易外部环境,WTO争端解决机制对我国有利的一面具体体现在:

(1)我国在入世前美国和日本等国家或国家集团多次利用其国内立法对我国实施单边贸易报复,以使我国在外贸管制等方面做出妥协,尤其是美国利用美国贸易法301条款对我国采取报复和威胁;但入世后我国充分利用WTO争端解决机制使上述做法得到了有效遏制。

(2)有效地遏制其他国家对我国实施“贸易保护主义”

入世前以来一些西方国家长期不承认我国的市场经济,对我国出口产品的正常价值给予不公正的认可,造成我国与其他市场经济国家之间严重的不平等。入世后,我国在经贸争端中的地位得到了改善,一旦我国认为某项措施不符合有关协议的规定,我国政府即可援用WTO争端解决机制,请求裁定该成员方的措施不符合有关协议的规定并建议其予以撤销,从而有效地遏制了其他国家对我国实施“贸易保护主义”。

(3)充分利用多边保护机制提高我国的谈判地位

随着我国对外贸易的迅速发展,与欧美等大国之间的贸易摩擦也频繁发生,在入世前我国不具有与其相抗衡的能力,但入世后WTO争端解决机制为我国提供了最惠国待遇、总理事会介入等诸多多边保护机制,提高了我国的谈判地位。

(4)为解决贸易争端提供良好环境

国际协议《谅解》对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内容、适用范围、实施机构、争端解决的程序及其规则作了详细具体的规定;另外WTO为争端解决设立了DSB、专家小组、上诉机构等专门机构,使得WTO争端解决机制具备了相当强的可操作性,为解决贸易争端提供了良好环境。

(二)我国的应对策略

在加入WTO之后必然会面临国际之间的贸易纠纷,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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