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古代法》有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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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法》读书报告

《古代法》读书报告

《古代法》读书报告一部经典著作不同于平庸作品之处,就在于对原初的问题以新颖的论述作出了强调。

正如哈耶克在《自由秩序原理》导言里说的:“旧有的真理若要保有对人之心智的支配,就必须根据当下的语言和概念予以重述。

人们在过去对旧真理所做的最为有效的表述、已日渐失用,因而也就不再含有明确的意义。

”特蕾西在《诠释学、宗教、希望》中也提到,“站在更为明确的诠释学立场上,经典是那些负荷着过剩的和持久的意义,然而却总是拒绝定论性解释的部分。

”换言之,一部作品是否成为经典,要看它主题恒久的价值和本身可承受解释的张力。

梅因的《古代法》正是如此。

从历史背景上看,梅因促使人们对形成法律的各种力量加以重视,而不是只服从于先验的自然法图式。

十九世纪流行的卢梭的《社会契约论》被人们看成唯一的理解法律的路径,梅因指出了这种思潮的偏颇和浅薄。

对于奥斯丁为代表的分析法学派,梅因的观点是“主权者的命令”一说至少在法律产生时并不符合事实,并且它可以解释的问题也有限,尤其是对于“宏大叙事”型的法律发生发展解释缺乏力度。

与他们坚持只研究实际执行的法律不同,研究法律历史的梅因仍然希望对“法律应当是什么”的问题作出回答。

梅因在研究中提出的问题是,法律在过去的年代里究竟是如何发展的,研究的目的是解决法律发生发展的一般规律。

垦扑在导言中提出的梅因对于自然法的批判,实际上是“历史方法”产生的必然结果:既然过去是如此,我们据以作出判断的经验又只来自过去,那么有什么理由认为现在和将来的法律不是如此呢?在我看来,这是《古代法》成书的前提。

然而,梅因的不足恰恰蕴含在他的伟大之中。

无论梅因、奥斯丁还是卢梭,实际上都是法律的解释者。

奥斯丁的基点是普通人对法律的态度,卢梭立足于“为什么法律应当遵守”的冥想,而梅因则通过对法律本身发展史的描述阐述他的法律思想。

奥斯丁为代表的分析法学派并没有把学说扩展到法律的起源,卢梭学说(在后来的发展中)也不以实际存在的自然状态为前提。

_从身份到契约_读梅因_古代法_所感_李丹

_从身份到契约_读梅因_古代法_所感_李丹

2011年5月(总第275期)法制与经济FAZHIYUJINGJINO.5,2011(Cumulatively,NO.275)[摘要]梅因是英国历史法学的创始人,撰写了传世巨著《古代法》。

梅因主张从历史的角度,以历史的方法分析研究法律,梅因“从身份到契约”的著名公式具有深刻的内涵和历史意义。

分析这一论断,并据此考察我国法治建设的传统、变革和现代发展,对于我们认识法治文明的进程具有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梅因《古代法》;历史的研究方法;从身份到契约在距今一个半世纪的1861年,英国著名历史法学家亨利·梅因撰写了享誉后世的法学经典著作《古代法》。

人们对于这位法学大师及其著作的崇敬通过无数的溢美之词表露无遗。

在法学家Carleton Kemp Allen在为《古代法》所作的导言中写到:“就英国而论如果说现代历史法律学是随着这本书的出现而产生的,也不能谓言之过甚。

”读完此书,印象最为深刻的依然是书中被后世引用最多的经典之句:“所有进步社会的运动,到此处为止,是一个‘从身份到契约’的运动”。

正如达尔文伟大的进化论揭示了人类作为一种生物发展衍生的过程一样,梅因的这个论断则阐明了西方法治文明所经历的一个有原始社会以父权制、身份制为核心的习惯法时期向以契约法为标志的法典化时期发展的漫长曲折的过程,以及人类社会从荒蛮到文明,从专制到民主的必然发展规律。

“从身份到契约”作为书的核心观点贯彻于通篇脉络之中。

因而本文主要针对这一论断,浅谈自己的几点感受体会。

一、对于自然法思想的批判及其方法论梅因之前的17、18世纪,自然法学占据着统治地位,而在自然法学中,又以社会契约论的影响最大,在那个时期,孟德斯鸠的《论法的精神》、卢梭的《社会契约论》被人们看成理解法律的唯一路径,即认为国家和法律根源于人们缔结的社会契约。

无疑,社会契约论作为一种革命的政治法律学说,在资产阶级革命时期,它对于振奋人心,鼓舞人民发挥了十分重要的历史作用,并且由社会契约论者所设计出来的一整套政治法律方案也相继为后来大多数资本主义民族国家所采纳,影响深远。

古代法读后感

古代法读后感

《古代法》读后感在阅读古代法的过程中,我深感古代法律的复杂性和独特性。

这本书不仅为我揭示了古代法律体系的全貌,还引发了我对古代社会、政治、经济和文化背景的深入思考。

古代法律的起源和发展是一个复杂而多变的过程。

从最早的氏族习惯,到后来的成文法典,以及罗马法、伊斯兰法和中华法系的诞生,古代法律的发展经历了漫长的岁月。

这其中,法律的起源往往与社会的演变相互交织。

例如,罗马法的起源可以追溯到古罗马的共和时期,而中华法系的诞生则与古代中国的儒家思想有着密切的关系。

古代法律的内容丰富多样。

从民法、刑法到诉讼法,古代法律涵盖了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

这些法律体系在解决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秩序、保护私有财产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其中,一些法律原则和制度设计对后世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例如,古希腊和古罗马的陪审制度为后来的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提供了基础。

古代法律的执行和影响深远。

古代法律不仅在当时的社会中扮演了重要的角色,而且对后世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例如,伊斯兰法在中世纪和近现代的伊斯兰世界中仍然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而中华法系则影响了东亚和东南亚地区的社会和法律制度。

古代法律的研究和传承意义重大。

通过研究和了解古代法律,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历史、文化和社会的演变。

同时,古代法律也为现代法律制度提供了启示和借鉴。

例如,古代法律中的公平和正义观念对现代法律体系的建设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在阅读过程中,我深感古代法律的复杂性和独特性。

古代法律不仅在当时的社会中扮演了重要的角色,而且对后世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通过研究和了解古代法律,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历史、文化和社会的演变。

同时,古代法律也为现代法律制度提供了启示和借鉴。

古代法律还涉及到了许多现代社会所面临的问题。

例如,如何保护个人权利和自由、如何维护社会公正和公平、如何解决社会矛盾和纠纷等。

这些问题在古代社会同样存在,而古代法律在解决这些问题方面所采取的方法和原则对现代社会仍然具有重要的启示意义。

古代法律观后感古人智慧与法治文明的发展

古代法律观后感古人智慧与法治文明的发展

古代法律观后感古人智慧与法治文明的发展古代法律观后感:古人智慧与法治文明的发展古代的法律观念是一个深受时代背景和文化传统影响的产物。

古人对法律的看法和应用方式,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他们对智慧和法治文明的理解和追求。

通过对古代法律观的思考,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理解法治之道的发展历程和现实意义。

在古代社会中,法律起源于人们对公平和正义的追求。

古人认识到,只有通过对人类行为的规范和约束,才能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和和谐。

他们利用各种方式来表达和实现法律的观念,其中包括道德规范、习俗传统和约定俗成的规则等。

古代法律观中,智慧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古人深知,在法律的制定和实施过程中,需要运用智慧来协调各方利益,权衡利弊,确保法律能够真正服务于人民的需求。

他们通过深入观察和思考,总结经验教训,形成了丰富而多样的法律智慧。

古代法律观的发展也与法治文明的进步密切相关。

古人渴望建立一个公正、公平、秩序稳定的社会。

为实现这一目标,他们逐步完善和革新法律观念,并将其付诸实践。

例如,在古代中国,先秦时期的儒家学派强调仁义道德,鼓励人们自觉遵守规则与行为准则;汉代的法家思想则更加强调法律制度和规则的重要性,并提出了许多切实可行的法律建议。

这些思想的发展推动了法治文明的进步和法律观念的更新。

古代法律观的独特之处还在于其实用性和灵活性。

古人坚信,法律应该与时俱进,能够适应社会的变革和发展。

他们不断更新和改进法律,使之能够更好地服务于社会的需要。

同时,古人也很注重法律的合理性和公正性,避免制定过于苛刻或不公平的法律条款,以免对人民造成不必要的伤害。

在现代社会,我们可以从古代法律观中汲取智慧,以指导我们法治之路的建设。

首先,我们需要认识到,法律观念与法治文明是不断演进和改进的。

我们应该保持开放的心态,不断吸收和借鉴国内外智慧,推动法治的全面发展。

其次,我们应该注重平衡法律的公正性和实用性。

法律不仅仅是一纸文件,更应该是人民生活的指南和保障。

梅因《古代法》读书笔记

梅因《古代法》读书笔记

梅因《古代法》读书笔记梅因的《古代法》的价值不仅在于得出了法律发展的规律,提出了法律“从身份到契约”的运动的经典论断。

更在于,他提出了从历史的角度,以历史的方法分析研究法律,开劈了法学研究的新的方法论。

下面是的小编为你们整理的文章,希望你们能够喜欢《古代法》读书笔记梅因作为英国历史法学派的奠基人和主要代表于1861年发表了《古代法》又名《古代法—它与早期社会历史的联系和现代思想观念的关系》这本书在1933年由商务印书馆翻译出版。

1959年,又根据原文另行移译出版,我所看的是由沈景一译的1996年7月版本。

怀着一份虔敬之心近期有幸拜读了这部在法学界里颇具影响力的著作。

虽然理解的过程很艰辛但总的来说还是受益匪浅。

在古代法发表的19世纪正处于欧洲资产阶级风起云涌的大革命时期。

自然法思想正被资产阶级用来做为反封建的最有利的思想武器。

理性主义和自然法思想的发展也达到了顶峰。

而梅因却一反时代潮流思维的常态;在整个《古代法》中始终贯穿着一种对非历史性的抽象假设的纯理性思维的批判,认为“他们都以人类的非历史的、无法证实的状态作为他们的基本假设”。

这首先在欧洲的大革命时期对人们的思想产生了巨大的冲击。

梅因这种学术研究上的独立批判精神不能不令人赞叹。

古代法共分为十章,我们大体上可以把它分为两大部分即一至五章作为总论性的部分从整体上论述了法的起源和发展,通过对自然法理性思维的批判而引出法律发展“从身份到契约”的这一为人所熟知的经典论断;六至十章作为分论部分围绕“从身份到契约”这一核心思想,通过古今法律对照,和古罗马与英国的法律制度的比较研究,梅因对遗嘱的早期史,财产、契约的早期史以及侵权和犯罪的早期史等许多古代社会的具体制度进行了专门的研究。

具体讲:第一章,梅因首先给我们推荐了一种研究法律的历史方法路径:即由于早期的历史文件资料没有受到道德的,形而上学概念的影响因此远比后期资料更具有真实可靠价值更有可能包含法律在后来表现自己的一切形式;梅因把法学家对于这些原始资料的探究看做像是地质学家对于原始地壳的研究一样可贵;随后梅因分析了各国法律演变的历史进程,指出无论是东方还是西方的古代法律渊源都是沿着“判决” (荷马史诗中提到的“地美士”)——“习惯”——“法典”这样的顺序产生发展的。

《古代法》读后感

《古代法》读后感

《古代法》读后感我们可以说,迄今为止,所有进步社会的进程都是一场从身份到契约的运动。

——梅因浅析“从身份到契约”的法理再认识……一部经典著作不同于平庸作品之处,就在于对原初的问题以标新立异的方式表达出来,以几乎无法抗拒“真理“之魅力并阐述难以辩驳的逻辑思维结论。

(略)亨利·詹姆斯·萨姆那·梅因,生于1822年,死于1888年,是19世纪英国著名的法律史学家,历史法学派在英国的代表人物,晚期历史法学派的集大成者。

因其著作《古代法〉而被西方学者公认为英国历史法学的创始人。

梅因这句话只所以最有力量是无穷尽的终止即: “所有进步社会的运动,到此处为止,”加上一句都是一个‘从身份到契约’的运动',梅因的这句名言被认为是揭示了人类社会的发展规律。

无庸置疑梅因这句话已经超越的法理本身,对理论研究与实践做出的最杰出贡献。

我国契约型基金托管人法律制度的完善封建制度下人们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是由人的社会身份决定的,这种制度必然成为发展资本主义经济关系和社会进步的桎梏;财产私有,契约自由是资产阶级民法的基本。

信托法被认为是英国法对世界最大的贡献之一,也被公认为衡平法上的产物,而英国的契约法是普通法的主要组成部分。

传统上,信托法并不被视为契约法的一部分。

从功能上,契约法可以建构信托法,信托法与契约法的分野是仅仅历史的原因,还是信托法本身具有效率上的不可替代性,本文做出了相应的分析,认为现代的信托法有自身效率上的优势。

在英美法上,传统的观点一直坚持“信托非契约”,在一定程度上掩盖了信托的契约性。

本文认为,在传统信托中一直存在契约性的成分,随着现代信托的发展,信托的功能发生巨大变化。

从实务操作层面来讲,契约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法律性质入手,深入分析了基金受托人的主要责任。

通过契约型基金与公司型基金治理结构的比较,通过公募基金与私募基金治理结构的比较分析,指出我国基金业还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在基金管理的实际运作过程中,我国基金业还未建立起较完善的、能有效保护基金持有人利益的基金治理结构;我国基金市场尚未进入完全的市场竞争阶段,在某种意义上更加弱化了市场力量对基金管理。

古代法读后感

古代法读后感

古代法读后感
经过阅读古代法,我对古代法律的发展和影响有了新的认识。

古代法律体系在文明演进的历史进程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不仅对社会秩序的维护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还对个体权利的保障和社会发展提供了框架和保证。

古代法律的发展可以追溯到最早的法典,如《摩西法典》、《汉谟拉比法典》等,这些法典有着明确的规定和惩罚措施,对于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秩序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此后,随着社会的发展,法律逐渐由个人行为规范扩展到涉及整个社会的方方面面,它逐渐形成了一套完整的法律制度和法律程序。

古代法律的影响不仅仅在于它的惩罚措施,更重要的是它树立了一个公正和秩序的信仰。

法律作为社会准则的象征,给人们带来了安全感和社会稳定。

同时,古代法律也为个体的权益提供了保护,通过规范各种关系和交易,使社会的交往更加有序和公正。

古代法律对于社会的发展也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法律机构的建立和法律文化的传承,为社会的进步和发展提供了基础。

古代法律体系中不仅包括刑法、民法,还有土地法、家族法等各种专门的法律规定,使社会运转更加有序和规范。

这为经济的繁荣和社会的稳定提供了条件。

然而,古代法律也存在一些不足之处。

古代法律在面对复杂的社会问题时,可能会显得过于僵化,无法及时适应社会的变革。

同时,法律的实施和执行也有时会存在一些不公正和滥用的情
况,这对个体权益的保护造成了一定的挑战。

综上所述,古代法律对于社会的发展和个体权益的保障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它的发展和影响为我们提供了对法律价值和法治社会的深入思考。

在现代社会,我们应当在古代法律的基础上继续完善法律制度,保障个体权益,维护社会秩序,推动社会发展。

梅因《古代法》读后感

梅因《古代法》读后感

梅因《古代法》读后感《古代法》是法国法学家梅因的著作之一,该书是一部关于古代法律制度的研究文集,对于我们理解古代法律制度和古代社会有着重要的意义。

在阅读笔记的过程中,我深感梅因对古代法律制度的深入研究和细致分析,以及其对于法律制度背后的社会、经济与文化因素的深刻思考。

梅因在书中首先明确了他的研究对象——法律制度,并阐述了他对法律制度的定义和内涵。

他认为,法律制度是一个国家的法律规范系统,包括了法律规则和法律实践。

梅因认为,只有当观察者能够了解一个社会的法律规范和实践的内在联系时,才能真正理解和解释一个社会的法律制度。

在接下来的章节中,梅因对古代法律制度进行了详细的探讨。

他通过考察古埃及、巴比伦、中国、古希腊和罗马等古代文明的法律制度,揭示了不同文明背后的法律思维方式和社会价值观。

他指出,每个古代文明的法律制度都体现了当时社会经济、政治和文化发展的特点。

例如,在古埃及的法律制度中,财产权保护和契约权益是重要的法律原则,而在巴比伦的法律制度中,对私人财产的保护程度远不及契约权益的保护。

这些研究为我们深入了解古代文明的法律制度提供了宝贵的线索。

梅因还探讨了古代法律制度与社会、经济和文化的关系。

他认为,法律制度的形成和变革是与当时社会、经济和文化背景紧密相连的。

他通过分析古代各国的法律制度发展历程和法律制度的内在逻辑,指出了法律制度与社会、经济和文化因素之间的互动关系。

例如,在古代罗马,随着帝国的扩大和商业贸易的发展,法律制度也逐渐形成了统一而完善的体系,为帝国的稳定和繁荣做出了重要贡献。

这种深入挖掘法律制度与社会、经济和文化关系的研究方法,启示我们深入理解法律制度的内涵和作用。

梅因的《古代法》还探讨了古代法律制度对于现代法律理论和实践的启示。

他认为,古代法律制度中的法律原则和法律规则对于现代法律的发展有着重要参考价值。

例如,在古代中国的法律制度中,儒家思想对于法律的影响不可忽视,儒家的中庸思想和亲和之治的理念为现代法律理念的形成提供了重要思路。

《古代法》读书笔记

《古代法》读书笔记

《古代法》读书笔记20155211014 杜佳凤一、写在前面不知是因为这不忍卒读的翻译还是自身浅薄的法制史基础(您说得对,后者的可能性更大),《古代法》的阅读过程,时常伴随着情不自禁的一声叹息。

照理来说,才粗略阅读一两遍的我,草率地写一篇读书笔记,有亵渎前人思想的嫌疑。

然而有时候读到一些地方,感觉与自己的思想产生了一些奇妙的碰撞,不禁感叹一句:“唔,这本书好像有点意思。

”也算是在写文之外的另一种收获。

二、作者简介《古代法》作者亨利▪梅因,英国资产阶级的法律史学家,其于1861年发表了著名的论著《古代法》,又名《古代法—它与早期社会历史的联系和现代思想观念的关系》。

书中,他以近乎公式化的语言向人们宣告:“所有进步社会的运动,到地处为止,是一个‘从身份到契约’的运动”。

此后“从身份到契约”的经典论断便被广为流传,也成为梅因主要思想的代名词。

在序言中,梅因直接说明了著作此书的目的,即“在扼要地说明反映于“古代法”的人类最早的某些观念,并指出这些观念同现代思想的关系。

”两句话的阐述,不仅为读者在阅读此书之前明确全书的论证主题,也同时明确了梅因的主要论证方法即历史的方法和比较的方法。

值得一提的是梅因是历史法学方法论的创始人,但梅因在晚年却否认自己属于历史法学派,他认为如果硬要把他进行归类的话,他宁愿属于比较法学派。

这应该和历史法学的内涵及外延一直得不到明确的界定有一定的关系。

但无论如何,梅因还是被西方学者公认为是英国历史法学的创始人。

三、梅因的古代法研究方法《古代法》发表的19世纪,正处于欧洲资产阶级风起云涌的大革命时期。

在当时,自然法深得人心,而梅因却一反时代主流思想的常态,对这种非历史性的、抽象的、假设性的纯理性思维进行了批判,认为“他们都是以人类的非历史的、无法证实的状态作为他们的基本假设”。

导言中,亚伦对当时流行着的智力状态进行了例举,一方面,“英国的法律史,不仅被忽视了,简直就是被蔑视。

”以边沁为代表的功利主义法学家更是认为法律史可以重头写起。

法学方法的革命-读梅因古代法所感

法学方法的革命-读梅因古代法所感

法学方法的革命——读梅因《古代法》所感【摘要】梅因的《古代法》体现了历史法学与古典自然法哲学的对立。

“从身份到契约”的论断固然经典,但得出这一论断所使用的历史的法学方法更值得重视。

《古代法》之所以成为经典,就在于它促使人们重视从历史的角度理解法律,引领了一场法学方法的革命。

【关键词】法学方法历史法学历史方法法国大革命时期反对理性主义和自然法学的历史法学的兴起对当时人们思想所造成的冲击和震荡是巨大的。

而在历史法学发展史上,1861年被视为一个极其重要的时期。

历史法学的扛鼎之作《古代法》便诞生在这一年。

《古代法》被认为是英国历史法学派奠基人和主要代表人物亨利•梅因毕生工作中的一个宣言书,是关于雅利安民族各个不同支系,尤其是罗马人、英国人、爱尔兰人、斯拉夫人以及印度人的古代法律制度的一个比较研究。

从《古代法》中不难看出由梅因所奠基的英国历史法学派的重要特征之一就是他们所运用的崭新的历史学方法。

《古代法》一书的全名是《古代法:它与社会早期历史的联系和它与现代观念的关系》,这表明它不仅仅是一部专门性的技术性法律史学著作,而是一部涉及社会、思想、文化、政治等诸多领域的综合性史论,尤其重视探究古代思想与现代思想的关系。

历史法学派一反自然法学派就法理论法理的局限,而是通过社会思想、文化、政治的演变来研究法律制度的变迁,以及法律变迁对社会历史演变的反作用。

这一方法论上的创新极大的开拓了人们的视野,提升了其理论阐释力,对后世影响深远。

一、历史法学与古典自然法哲学的对立17和18世纪的自然法哲学家都把理性看作是鉴别何谓理想的最完美的法律形式的指导。

“他们所关注的乃是法律的目的和意图,而不是它的历史和发展过程。

”[1]他们试图在某些自由和平等的原则的基础上建构一种新的法律秩序,并且宣称这些原则乃是理性和正义的永恒要求。

欧洲的理性主义和自然法学在法国1789年大革命时期达到了顶峰。

当这次大革命未能实现其已经着手力图以教条主义的方式实现的那些目标而不得不满足于部分成果时,整个欧洲已开始出现了某种反对大革命所确立的理性主义前提的倾向。

《古代法》书评

《古代法》书评

《古代法》书评第一篇:《古代法》书评历史的慧眼审视古代法《古代法》——书评从所有文明国度里精挑细选出来那些最具智慧、最富机趣的人来陪伴你,然后以最佳的秩序将选者好的伴侣一一排列起来。

这样的人知道每个时代每个地方的每个人,都面临一个不变的问题——关乎个人和其同侪、社会,乃至全人类、宇宙之间基本关系的性质的问题。

对这种问题的看法,可以决定他会怎么做,甚至可以决定他成为一个什么样的人。

《古代法》给人以启示,用历史的法眼去审视古代法,去汲取精华推动社会的发展。

法律拟制——在人类直立行走和学会运用火种之后社会化生活是人类历史的又一大突破,这里所说的社会化生活与群居生活是不同的概念。

在人类尚处原始状态的无力解决生存和自然环境以及天敌时群居生活是动物本性天然的显现,也是唯一的选着。

而社会化的生活则是人类已经进入“人”阶段的为了繁衍后代与寻求保护发挥的不同于动物本性的趋利性选择。

社会的扩展依靠限制于生产力的家族,而非个人——社会的最基本单位。

家族的延续与壮大有两种至今仍在沿用的两种途径:一、人的自然繁衍;二、:收养——法律拟制收养。

提及法律拟制作为一个学法的人都不陌生,但是讲到法律拟制大家又似乎很陌生。

一个古代的法律概念不只是相当于一个而是相当于几个现代概念。

这些概念无论如何是出于一定目的,而这些愿望和目的,同原时代所最求的完全不同。

古代法中的法律拟制是同衡平和立法并列的法律与社会协调的媒介的三种手段之一。

当然,收养是其与现代法律拟制同一概念的文字的重合。

从古代法中规定的收养(法律拟制的一种)的目的与愿望可以知道解决老有所养幼有所教的问题,更重要的是家族的延续——其另一目的是来扩充家族力量。

法律拟制一词最最初为了给是赋予审判权,相当于英国高等法院和财政法院令状中的主张,来剥夺民事诉讼的审判权。

但很久以前它的法律规定已经改变,指用以掩盖或假装掩盖一个事实的任何假定,虽然它的文字没有发生变化,但其运用却改变了这一事实(不同于古代时期的用法)。

梅因《古代法》读后感

梅因《古代法》读后感

梅因《古代法》读后感
梅因的《古代法》是一部深具影响力的法学著作,它不仅对理解古代法律制度有着重要的价值,同时也对现代法律体系的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在《古代法》中,梅因详细地探讨了主权、集体财产的早期形式、封建制度化的过程、各种古代法典、法学家在制定法律上所起的作用、土地所有权、长子继承权、原始诉讼程序等问题。

这些问题的深入剖析,为我们理解古代法律制度提供了重要的视角。

梅因在书中明确地否定了自然法的产生和存在,这无疑挑战了当时流行的法律观念。

他主张,“人生而平等”是“教条”,“自然状态”是“幻想”,“社会契约”是“梦呓”,这也在当时引发了广泛的讨论和争议。

同时,梅因在书中表现出的对法律历史的理解和尊重,也让人深感敬佩。

他不仅从资产阶级的立场出发,而且以唯心主义的观点对古代法律材料进行分析和推断,力图引导人们去了解古代法律的历史。

他的这种研究方法,无疑为我们提供了一种全新的视角,启发我们以更开放的心态去理解和研究法律的历史。

总的来说,梅因的《古代法》是一部值得我们深入研究的法学著作。

它不仅提供了理解古代法律制度的重要视角,同时也对现代法律体系的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这本书的价值和影响,值得我们持续地研究和探讨。

《古代法》读后感:罗马法中的自然法精神教学内容

《古代法》读后感:罗马法中的自然法精神教学内容

《古代法》读后感:罗马法中的自然法精神罗马法中的“自然法”精神——读《古代法》第三章有感摘要:“罗马法”产生于“万民法”,“罗马法”属于“自然法”学派,其中蕴含着“自然法”的精神。

随着罗马帝国逐渐发展,其地域经济发展使得市民和外地商人需要一部调整两边人共同利益的法律,于是“万民法”雏形开始呈现。

“自然法“精神作为“罗马法”的本质特征,对其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法律是社会行为的规范,其中蕴含了“衡平”这个接触点。

“自然法”促成罗马法对客观自然规律的尊重,推动了罗马法不断地由封闭走向开放。

关键词:罗马法自然法精神衡平一、罗马法中“万民法”的产生梅因在《古代法》写到:“不论情况究竟是怎样,共和国中的外国人实决定着其历史的全部过程,在这个历史的各个阶段中,几乎完全是说明一个顽强民族与一个外来人民之间的冲突。

”1“万民法”的产生是来源于民族与外来人的“冲突”。

这是古代社会特有的情感,换到现代而言,全世界经济全球化、区域化,多民族相互融合,文化呈现出多元化的特点。

而放到罗马时代,这中现象正是刚刚产生。

土著公民感觉到大量外国移民入侵。

并且,“血缘”是古代社会维持宗亲制度的重要依据,一个本地公民因为祖上血统而结成枢纽,共同在一片地1【英】梅因:《古代法》,沈景一译,32页,北京·商务印书馆,2011域上生活。

因此它排斥外来人民来篡夺他们固有的权利,也排斥外来人民主张的民主平等。

早期的罗马共和国在“宪令”中规定了绝对排斥外国人,“市民法”中也有同样的规定。

地域的先占性不会被轻易打破,而一旦动摇便引起社会的政治制度与法律制度的变动。

但是,完全不给予外国人应有的法律保护同样不利于罗马的安全,在古代往往这样的骚动一经引起变会上升为颠覆国家的危机。

二、地域经济发展因素地域经济的发展最终推动者历史的车轮前进。

罗马“万民法”最初出现时是为了调整罗马人和外国人之间的商品贸易交往,梅因在《古代法》中提到了经济这一因素。

他说:“况且,在罗马史中从来没有一个时期完全忽略对外贸易。

《古代法》读书笔记及感受

《古代法》读书笔记及感受

《古代法》读书笔记及感受一、大概内容第一章在这一部分,梅因首先指出,荷马史诗的重要性。

他认为,关于法典后面的法律现象的描述,荷马史诗是最好的来源。

虽然荷马史诗中的内容也不完全是一种确实事件的历史,也存在夸张成分,只能作为不是完全出自想象的社会状态的描写,但是,他却没有受到道德或形而上学的概念的影响,因而河马文学要比其他历史性、政治性文件更为真实可靠。

之后,梅因主要谈论了法律起源和发展的几个阶段。

第一个阶段是“地美士第”。

在荷马诗篇中提到,“第美士第”是法律萌芽的最早期的概念。

梅因指出,它是代行神意的国王的判决。

在人类的初生时代,对于持续不变的或定期循环发生的活动只能假用一个由人格的代理人来加以说明,即把司法审判权交给国王或上帝的代理人。

第美士第,是复数形式,意指审判的本身。

这些第美士第是单独的、个别的。

第二个阶段是达克。

这是第美士第之后的一个概念。

达克,是一个在胚胎中的习惯,是介于一个判决和一个习惯之间的概念。

在古代社会,机构简单,社会关系单一,类似案件比较普遍,这就有可能采用近似的审判,久而久之形成了达克。

达克,同第美士第一样,不是真正的法律,而是法律的萌芽。

第三阶段是习惯法。

荷马史诗中英雄时代结束,贵族政治时代出现,法律也随之发展到习惯法阶段。

当世袭国王中产生了柔弱无能的人时,王权被虚弱,人们认识到,集团的贵族智慧要高于国王的专制,贵族政治产生。

这些贵族,继承了国王的特权,是法律的受托人和执行人,但是,他们并不对每一个判决作出直接的神示。

他们会运用一些为特权阶级所秘藏的习惯法对纷争进行判决。

这是一个为少数人垄断法律知识的时代。

第四个阶段是法典法。

法典的产生,一方面是平民运动的结果,但主要是文字发明和传播的结果。

法典不再是规则阶层所垄断。

最著名的例子是《十二铜表法》。

法典的出现可以保护这个社会使它不受有特权的寡头政治的欺诈,使国家制度不致自发地腐化和败坏。

最显著的范例体现在罗马法和印度法截然不同的命运上,综合来看,法律起源于地美士第(代行神意的国王的判决)。

古代法梅因读后感

古代法梅因读后感

古代法梅因读后感在阅读梅因的《古代法》之后,我仿佛穿越了时空,领略到了法律在历史长河中的演变与发展。

这本书不仅是一部法学著作,更是一幅描绘人类社会制度变迁的宏伟画卷。

梅因开篇便提出了“所有进步社会的运动,到此处为止,是一个‘从身份到契约’的运动”这一著名论断。

这一观点犹如一道闪电,划破了我对古代社会与现代社会认知的迷雾。

在古代社会,身份决定了一个人的权利和义务,人们往往被束缚在固定的社会等级和角色之中。

而随着社会的进步,契约逐渐成为了规范人们行为和权利义务关系的重要方式。

这种转变并非一蹴而就,而是经历了漫长的历史过程。

书中对于古代法律制度的阐述,让我对早期社会的治理方式有了更深刻的理解。

在古代,法律往往与宗教、习俗紧密相连,缺乏明确的条文和系统性。

例如,在古罗马法中,最初的法律更多地是基于习惯和传统,而非经过深思熟虑的立法。

这让我意识到,法律并非一开始就是我们如今所看到的这般严谨和完善,它是在社会的发展中不断演进和改进的。

梅因对于古代法律中家族制度的研究也给我留下了深刻的印象。

在古代社会,家族是社会的基本单位,家族的规则和权威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法律的形成和实施。

家族中的长辈拥有绝对的权威,子女和晚辈必须服从。

这种家族制度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社会的稳定,但也限制了个人的自由和发展。

随着时间的推移,个人逐渐从家族的束缚中解脱出来,法律也开始更加注重保护个人的权利和自由。

在阅读的过程中,我不断地思考古代法律与现代法律的联系与区别。

古代法律虽然在形式和内容上与现代法律有很大的不同,但其中蕴含的一些基本原则和价值观念,如公平、正义、秩序等,仍然是现代法律的基石。

同时,现代法律在不断发展和完善的过程中,也应该从古代法律的经验和教训中汲取智慧。

梅因通过对古代法的深入研究,揭示了法律发展的规律和趋势。

他让我明白,法律不是孤立存在的,而是与社会、经济、文化等各个方面相互影响、相互作用的。

社会的变革必然会推动法律的变革,而法律的变革又会反过来促进社会的进步。

古代法梅因读后感

古代法梅因读后感

古代法梅因读后感最近读了梅因的《古代法》,这可真是让我大开了眼界!梅因在书中对古代法律制度的探讨,那叫一个深入。

这让我不禁想起了以前看过的一些古装剧,里面的各种律法和判案情节,当时看就觉得挺有意思,可也没深究。

读了《古代法》之后,才发现这里面的学问大了去了。

比如说,书里提到的身份在古代法律中的重要性。

在古代社会,一个人的身份那几乎就决定了一切,什么贵族、平民、奴隶,各自有着截然不同的法律待遇。

这让我想到了曾经看过的一部电视剧,剧里有个平民不小心冲撞了贵族的马车,结果就被抓起来要治重罪。

当时还觉得这情节太夸张,现在想来,也许在那个时代,这种身份差异导致的法律不公是真实存在的。

还有古代法律对于家族关系的重视。

梅因指出,家族在古代法律中有着核心地位。

这让我想起了老家村里的一些传统习俗。

在我们村里,过去家族的规矩那也是相当严格的。

长辈说的话,晚辈不敢不听;家族里有什么重要的事情,都是长辈们商量着决定。

这和古代法律中强调家族的权威性倒是有几分相似之处。

再说说古代法律的演变过程。

梅因详细阐述了从最初的习惯法到成文法的转变。

这让我想起小时候听爷爷讲的故事。

爷爷说他们那时候,村里解决纠纷很多时候靠的是大家公认的一些老规矩,没有什么明确的条文。

但后来,慢慢地也有了一些简单的约定和规定。

这似乎和整个社会法律的发展有着某种微妙的呼应。

读这本书的时候,我还发现一个很有趣的现象。

就是古代法律很多时候和宗教、道德是紧密相连的。

在古代,人们对神灵的敬畏会影响到法律的制定和执行。

这让我想起了村里的那座老庙,每逢重要节日,大家都会去庙里拜拜,祈求平安。

那时候觉得这只是一种传统习俗,现在想来,这背后也许也反映了人们对于某种超自然力量的敬畏,而这种敬畏在一定程度上也影响着人们的行为规范。

梅因在书中对于古代契约法的分析也让我印象深刻。

他说在早期,契约的形式和仪式往往比契约的内容更重要。

这让我想到了在一些古装剧里看到的,签订契约的时候要举行隆重的仪式,又是签字画押,又是焚香祷告的。

古代法梅因读后感

古代法梅因读后感

古代法梅因读后感在繁忙的生活中,我偶然翻开了梅因的《古代法》这本书,本以为会是一场枯燥的学术之旅,没想到却像是走进了一个充满神秘和趣味的历史大观园。

梅因在书中所展现的古代法的世界,让我仿佛穿越时空,亲眼目睹了那些古老社会的法律如何诞生、演变。

他对于各种法律现象的剖析,就像是一位资深的侦探,一点点揭开隐藏在岁月尘埃下的真相。

书中提到的古代社会的法律,很多都与我们现代的观念大相径庭。

比如说,在那个时候,家族的地位和权力远远超过了个人。

这让我想起了曾经看过的一部古装剧,里面的家族长辈拥有绝对的权威,晚辈们的婚姻、职业选择都要受到家族的严格控制。

当时只觉得是剧情的夸张,现在才明白,那或许是古代法律中家族观念的一种体现。

梅因对于古代法律从身份到契约的演变过程的阐述,给我留下了极为深刻的印象。

他指出,早期社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是基于其在家族、社会中的身份而定的。

这让我不禁想到了古代中国的世袭制度,贵族的子弟生来就享有特权,而平民百姓则很难有改变命运的机会。

而随着社会的发展,契约逐渐成为了确定人们权利和义务的重要依据,这无疑是人类文明的一大进步。

我还记得书中提到的一个关于土地所有权的例子。

在古代某些地区,土地并不是个人可以随意买卖和拥有的,而是归整个部落或者家族共同所有。

这种集体所有制的形式,与我们现代社会中强调的个人财产所有权形成了鲜明的对比。

想象一下,那时候的人们想要开垦一块新的土地,需要经过整个家族或者部落的同意,而且收获的成果也要按照一定的规则进行分配。

这与我们现在只要有钱就能买到心仪的房产和土地的情况,简直是天壤之别。

还有古代的婚姻法律,也是十分有趣。

在某些古代社会,婚姻不仅仅是两个人的结合,更是两个家族之间的联盟。

婚姻的条件、仪式都有着严格的规定,甚至有时候离婚都不是个人能够轻易决定的。

这让我想起了那些古装剧中的政治联姻,公主为了国家的利益不得不远嫁他乡,完全没有自主选择爱情的权利。

在阅读的过程中,我也不断地将古代法与现代法进行对比。

梅因《古代法》读书笔记-读书笔记

梅因《古代法》读书笔记-读书笔记

梅因《古代法》读书笔记-读书笔记梅因《古代法》读书笔记-读书笔记当认真看完一本名著后,你心中有什么感想呢?是时候抽出时间写写读书笔记了。

你想好怎么写读书笔记了吗?以下是小编精心整理的梅因《古代法》读书笔记-读书笔记,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梅因作为英国历史法学派的奠基人和主要代表于1861年发表了《古代法》又名《古代法—它与早期社会历史的联系和现代思想观念的关系》这本书在1933年由商务印书馆翻译出版。

1959年,又根据原文另行移译出版,我所看的是由沈景一译的1996年7月版本。

怀着一份虔敬之心近期有幸拜读了这部在法学界里颇具影响力的著作。

虽然理解的过程很艰辛但总的来说还是受益匪浅。

在古代法发表的19世纪正处于欧洲资产阶级风起云涌的大革命时期。

自然法思想正被资产阶级用来做为反封建的最有利的思想武器。

理性主义和自然法思想的发展也达到了顶峰。

而梅因却一反时代潮流思维的常态;在整个《古代法》中始终贯穿着一种对非历史性的抽象假设的纯理性思维的批判,认为“他们都以人类的非历史的、无法证实的状态作为他们的基本假设”。

这首先在欧洲的大革命时期对人们的思想产生了巨大的冲击。

梅因这种学术研究上的独立批判精神不能不令人赞叹。

古代法共分为十章,我们大体上可以把它分为两大部分即一至五章作为总论性的部分从整体上论述了法的起源和发展,通过对自然法理性思维的批判而引出法律发展“从身份到契约”的这一为人所熟知的经典论断;六至十章作为分论部分围绕“从身份到契约”这一核心思想,通过古今法律对照,和古罗马与英国的法律制度的比较研究,梅因对遗嘱的早期史,财产、契约的早期史以及侵权和犯罪的早期史等许多古代社会的具体制度进行了专门的研究。

具体讲:第一章,梅因首先给我们推荐了一种研究法律的历史方法路径:即由于早期的历史文件资料没有受到道德的,形而上学概念的影响因此远比后期资料更具有真实可靠价值更有可能包含法律在后来表现自己的一切形式;梅因把法学家对于这些原始资料的探究看做像是地质学家对于原始地壳的研究一样可贵;随后梅因分析了各国法律演变的历史进程,指出无论是东方还是西方的古代法律渊源都是沿着“判决”(荷马史诗中提到的“地美士”)——“习惯”——“法典”这样的顺序产生发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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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古代法》有感摘要:《古代法》是英国历史学派代表人物梅因的著作。

梅因在该书中讨论了古代法的起源和发展;对自然法理论的客观评价;对社会和法律的关系的分析;对一些重要的法律制度的早期发展进行了分析和比较。

我读完《古代法》对于历史学派和法的一些知识都有了更进一步的了解。

关键词:梅因《古代法》历史研究方法自然法罗马法法律制度所有进步社会的运动,到此处为止,是一个“从身份到契约的运动”。

这是出自于梅因《古代法》的名言。

这也是学习法律的人都应该知道的一句的话。

在大一的时候,我曾细读过卢梭的《社会契约论》和孟德斯鸠的《论法的精神》。

自然法学的一些思想,我质疑一部分也接受一部分。

老师说到历史法学派的时候,我在怀疑原先那些我接受自然法学家的观点是否都是错的。

带着这种疑问和期待的心情,我读了历史法学派集大成者梅因的《古代法》。

在写《古代法》的书评之前,我想先对它的作者——梅因进行一个简单的介绍。

梅因,全名为亨利·詹姆斯·萨姆那·梅因,生于1822年,死于1888年,是19世纪英国著名的法律史学家,历史法学派在英国的代表人物,晚期历史法学派的集大成者。

梅因的一生除参与教学和从事法律实务之外,绝大部分时间都集中精力从事法律史的研究。

他对雅利安民族不同支系,特别是罗马人、英国人、爱尔兰人、斯拉夫人和印度人的古代社会的风俗、习惯、法的起源以及法律制度进行了深入系统的研究和比较,从而得出有关法的起源、演变和发展的较为科学的结论,对后世法学的发展有着深远的影响。

所以,人们尊称他为近代法律史学科和比较法学科的开路先锋。

梅因的一生著述颇丰,其主要著作有《古代法》、《东西方村落共同体》(1871年)、《古代法律史》(1883年)以及《平民政府》(1885年)等,其中尤以《古代法》影响最为深远。

他也因其著作《古代法》而被西方学者公认为英国历史法学的创始人,在西方法学界影响颇大。

梅因的古代法出版后,很快便成为欧美法学界普遍研究的经典之作。

该书一共有10章,章节顺序一次为:古代法典;法律拟制;自然法与衡平法;自然法的现代史;原始社会与古代法;遗嘱继承的早期史;古今有关遗嘱继承的各种思想;财产的早期史;契约的早期史;侵权和犯罪的早期史。

其实,把这十章可以归为四部分:一、古代法的起源和发展;二、对自然法理论的客观评价;三、对社会和法律的关系的分析;四、对一些重要的法律制度的早期发展进行了分析和比较。

《古代法》作为一部具有深远影响的法学巨著,既是梅因历史主义法律思想的精华,又是现代历史法律学诞生的标志,它贡献出一种方法论即法的历史的比较的研究方法。

作为英国历史法学的重要代表,梅因虽继承了萨维尼等人法的历史研究方法,强调法的历史因素、民族因素和文化,强调习惯法的重要性,但他克服了其非理性和保守性,在坚持对法进行历史主义研究的同时,还强调法的社会性、客观性和共同性。

另一方面,梅因突破了传统的形而上学研究方法,将法作为一历史发展的产物,一个不断演变、进化的过程,并将这一过程与一定的社会发展过程相联系,通过历史的考察,实证的比较、分析了雅利安及各种人类早期法律的观念正确方向制度形态,进而探寻现代思想和制度的最早的历史源头,了解法的起源、发展规律,通过历史解释和说明现实社会中的法,找出各民族各地区法律文化的异同及发展的共同趋势,得出法律的发展和进步决定于社会的发展和进步,同时法律又对社会的进步起着重要的推动作用的法律与社会相辅相成关系的原理。

这种以历史的、比较的和社会学的观点和方法研究法律现象,为当时及其后的法学研究注入了新的精神,刺激并开始了现代历史法律学;推动了19世纪英国的法学研究与法律改革;促进了19世纪两大法系的确立;为20世纪三大法学流派即社会学法学、新实证分析法学和新自然法学的确立与相互吸收,使西方法学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时期奠定了基础。

一切事物都有其渊源,有自己的历史。

我们在读西方法学著作时候,难以理解,是因为我们不理解它的历史。

关于那种时代的背景,我们知道的很少。

同样的,在研究法学的时候,它的历史,是应该被了解与用来解析现代的法学的。

自然法学派那种“自然状态”下的理论相较于历史眼光显得单纯而靠不住的。

梅因否定自然法学说,但也肯定其的历史作用。

他说,“这个理论在哲学上虽然有缺陷,我们却不能因此而忽视其对人类的重要性。

真的,如果自然法没有成为古代中的一个普遍的信念,这就很难说思想的历史,因此也就是人类的历史,究竟会朝哪一个方向发展了。

”梅因认为,自然法从实际效果讲,是属于现代的产物,这是一种不问过去,只想将来寻求完善典型的倾向。

正因为如此,自然法的作用是补救性的,自然法的理论也促成了以罗马法为代表的西方法律达到那样的完善程度。

而且我们知道自然法学派提出的天赋人权、平等、自由等思想在欧洲资产阶级革命时期起到了很大的作用,况且社会是发展的,那种原始法律的僵硬束缚了人类的行动和见解。

在古代,我们不能指望他们有一个明白的改良规则,他们不具有那种观念,所以,自然法的产生是不可避免的。

存在即有其的意义。

看待历史的眼光是应该是历史的辩证的。

如果用现代的眼光与思想去考究古代的思想,嘲笑的姿态只会显得我们现代人的无知。

我们可以设想,在我们以后的社会的人是不是也会像我们一样嘲笑我们。

在肯定历史学派的观点时候,我们也应该想到,自然法学派的观点在某种程度上助长了他们的成长。

新事物的成长不仅仅要有积极的东西推动。

那些旧的不合理的反而更多的促人思考!自然法的现代史是该书第二部分的内容。

但是由于,我对自然法的那种质疑的心理,我把原本应该放在后面写的东西写在这里了。

关于古代法的起源和发展,读完这本书,我们可以发现,罗马法在这本书中可以说是贯穿始末的。

罗马法系在当代和历史上的作用都是不可或缺的。

历史法学派的研究也必然会花上很大精力的!第一章开头就写到了罗马法和英国法的理论的来源是不同的。

梅因认为的法律发展的模式是判决到习惯法,到法典。

他谈到了地美式第,国王司法的时候是来源于灵感,之后,国王统治时代转变到一个寡头政治时代,法律寡头政治现在所主张的是要垄断法律知识,要对决定争论所依据的各项原则有独占的权利,习惯法的时代到来。

这种习惯法是不够稳定的,它们被托付于社会中少数人的记忆力。

之后,由于文字的出现,法典产生了。

可见,不论是何种形式,都是在社会变化的过程中在变化,不过社会的变化和发展是或多或少的走在“法律”的前面的。

梅因在书中写到——关于使“法律”和社会相协调的媒介,有一个有些价值的一般命题可以提出。

据我看来,这些手段有三,即“法律拟制”、“衡平”和“立法”。

它们的历史顺序就像我在上面所排列的,有时,其中两个在同时进行,也有些法律制度没有受到它们中的这一个或另一个的影响。

法律拟制,尤其凸显在收养,通过收养准许人为的产生血缘关系,扩大了一个家族,不过那些后来加入的人的地位是不高的,在一个家族中,掌握“家父权”的人地位可以说是至高无上的。

在因而在当时的情况下,可以说是一个市民社会,它介于国家和个人之间,而是以家族为单位的一个个组织谈。

到衡平,它与拟制不同在于,它能公开地、明白地干涉法律。

但它也不同于立法,立法的基础是权威,而衡平的基础是原则。

最早最广泛应用的法律拟制,是允许以人为的方法来发生家庭关系。

掌握“家父权”的人拥有至高无上的权利。

在当时,法律是父辈的语言。

这个最有力的“法律拟制”主要地起着暂时的和有限的影响。

到了某一个时间——也许是——当它们自己感觉到自己力量足以抵抗外来压力时——,所有这些国家就立即终止用人为扩大血缘的方法来滋补新成员。

因此,凡当有新的人口由于任何原因而结集在他们四周,但不能提出和他们起原于共同祖先的主张时,在这种情况下,他们就必然地成为“贵族”。

他们严格维持着一个制度的主要原则,根据这个原则人们除了真正的或人为的血统关系以外,没有任何条件可以使他们获得政治权利,因此教导了弱者另一个原则,这个原则已证明是具有高度的生命力的。

许多“家族”的集合形成“氏族”或“大氏族”。

许多“氏族”的集合形成“部落”。

而许多“部落”的集合则构成了“共和政治”。

因而,古代社会的单位是“家族”。

现代社会的单位是“个人”。

随着家族依附的逐步消灭以及代之而起的个人义务的增长。

“个人”不断地代替了“家族”,成为民事法律所考虑的单位。

早在本文的开头,梅因说的所有进步社会的运动,到此处为止,是一个“从身份到契约的运动”。

从身份到契约的运动,也是从集体走向个人的运动,形成个人自决的社会状态。

另外,关于本书提到的一些重要的法律制度,我有点自己的想法。

我学习过了民法。

自己有看了一些书。

有些制度,我知道它的存在。

但是,不知道它来源于何处。

其实,起初我也没有想过它来源于何处。

在读这本书,尤其是读到后面的章节的时候,我有种恍然大悟的感觉。

关于遗嘱。

在谈及继承的时候,提到的概括的继承。

对于概括这一次,我并不陌生。

因为在民法中,关于权利的取得方式中,就有概括的取得。

所以,理解概括的继承并不难。

“继承权是对于一个死亡者全部法律地位的一种继承”这是梅因在书中引述罗马人通常对于一个“继承权”所下的定义。

一个人在法律上的生存得在其继承人或许多共同继承人身上延长,这在实质上似乎就等于把家族的一个特征通过拟制而移转给个人。

所以,继承者和死者有着重要的关系,因而家族的祭祀在古代占着重要地位。

当社会的单位还是家族不是个人的时候,那种继承实际上是家族的权利而不是个人的权利。

通过家产买卖,遗产也可以得到继承。

有遗嘱继承是要比无遗嘱继承公平的。

同时随着家族的依附逐渐消失而个人义务增长,个人成为社会的单位,继承的权利也逐渐成为个人的权利。

之后,长子继承,因而出现了继承顺序问题。

人类为了满足自己生存发展的需要,不自觉得创设着,而这些潜在的东西浮上全人类面前的时候,肯定有着不同的声音,而主流的将占据一个位置并流传下来同时发展着。

这不仅在遗嘱上可以得到印证,在下面有关财产和契约中都或多或少的可以得到印证!关于财产,是西方各学派都会研究的问题。

在西方,财产尤其是私人财产是神圣的。

早期的财产史,“先占”是不得不提的。

无主物的先占,是权利原始取得的一种方式。

萨维尼提出的时效问题,让我不得不说,伟大的法学家真的很伟大。

他那时提出的观点至今还影响着我们。

关于让与,在古代是和契约容易混淆的。

因为罗马的让与和契约很多是要式的。

需要很庄严的仪式的。

随着社会的进步和效率的要求或是人们已经熟知,这些仪式开始简化。

不过,古代的财产的转移是异常严格的。

而契约,是一个“合约”(或“协议”)加上一个“债”。

而债是“应负担履行义务的法锁”。

那时,契约的分类是很少的,分成“口头契约”、“文书契约”、“要物契约”和“诺成契约”。

具体一些东西,我就不赘言了。

还有“自然债”还有“民事债”也在那个时期就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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