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业营改增增值税会计核算综合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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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安行业增值税10大案例

建安行业增值税10大案例

建安行业增值税10大案例一、建筑工程总承包业务的增值税应税案例1.建筑公司承揽了市政府的一项住宅小区建设总包项目,根据合同约定,该公司需要负责项目的设计、施工和材料采购等整个工程项目。

在完工后,该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向政府报销了材料采购费、施工费等合理费用,并向政府支付了增值税。

此案例中,建筑公司根据合同约定,对政府报销的材料采购费、施工费等合理费用需要缴纳增值税,并按照规定完成了税务发票的开具和申报,最终完成了增值税的支付。

二、建筑工程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应税案例2.一些个体工商户从事建筑装修业务,按照当地税务部门的规定,属于小规模纳税人。

该个体工商户在进行装修业务时购买了一批建筑材料,并将材料用于装修工程。

在装修工程完成后,该个体工商户将材料及装修费用一并收取,并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税率进行了申报和缴纳。

这是一个小规模纳税人按照规定缴纳增值税的案例。

三、建筑工程分包业务的增值税应税案例3.建筑公司承揽了大型商业综合体的整体建设项目,并将该项目中的一部分工程分包给了其他建筑公司进行施工。

在工程完成后,分包商根据合同约定完成了分包工程并向总包商申领了相应款项。

分包商需要按照增值税法的规定,向总包商发票开具增值税,并申报和缴纳相应税款。

四、建筑工程施工劳务业务的增值税应税案例4.建筑公司承揽了政府部门的一项公共建设项目,并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雇佣了一些工人进行施工劳务。

施工劳务费用是属于劳务报酬,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

建筑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将施工劳务费用纳入了工程成本,并按照增值税法规定进行申报和缴纳了增值税。

五、建筑工程设备租赁业务的增值税应税案例5.建筑公司在项目施工过程中需要使用一些特殊设备,但并不打算购买这些设备,而是选择租赁。

租赁费用是属于有形动产的使用权转让,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

建筑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设备租赁费用,并按照增值税法规定进行了申报和缴纳了增值税。

七、建筑工程设计业务的增值税应税案例7.建筑设计公司企业设计了一项大型工业厂房建设项目。

建筑业营改增增值税会计核算综合案例

建筑业营改增增值税会计核算综合案例

增值税核算综合案例案例布景:甲公司于20X5年底成立,下设A、B、C三个工程部,2024年5月中标公路建设A工程、房屋建筑B工程,由甲公司统一签订合同。

A工程合同总造价〔含增值税8083293.24元〕,B工程合同总造价1亿元〔不含增值税〕。

2024年3月开工确实C工程,C工程合同金额26000万元。

A、B、C工程部均已打点外出经营活动税收打点证明。

案例假设条件:建筑业于2024年5月1日开始完成“营改增〞,甲公司适用一般计税方法,增值税税率11%,A、B、C工程部“营改增〞后统一由甲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甲公司以汇总纳税方式,缴纳增值税,即工程部预征、法人汇总缴纳,工程部地点地预征率为2%,简易计税方法征收率为3%,城市维护建设税7%、教育费附加3%、处所应交教育费附加2%。

发生以下经济业务:第一局部:A工程部1〕2024年5月收业主开工预付款8156777.72元〔总合同额的10%〕;购设备117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预付专业路基分包单元款222万元,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工程部预缴增值税146968.97元。

2〕2024年6月购入材料,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585万元,材料领用采用假退库制度,验收后全部领用,月末盘点结余68万元;对专业分包计价666万元,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扣回预付款222万元,扣质保金66.6万元,已支付;对劳务分包计价111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发朝气械租赁费用82.4万元〔租赁设备于2024年购进〕,收到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3%征收率〕;月底业主进行了验工计价,确认计价款19451196元,甲公司按此金额给业主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按规定在本地预缴了增值税,扣留保金1752360元〔按10%,留保金达到合同价款的5%时不再扣款〕;工程部变卖废料,取得现金1.17万元〔注:因本例发卖废料收入与建筑业收入相差较大,所以本案例不计算工程部发卖废料应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金。

建筑企业如何在增值税所得税会计准则上确认销售收入的案例总结

建筑企业如何在增值税所得税会计准则上确认销售收入的案例总结

建筑企业如何在增值税、所得税、会计准则上确认销售收入的案例总结江洲?/导读:案例解析建筑业营业收入的财税处理案例:案例1:建筑企业8月签订一个合同,工程造价约1亿,施工期间预计为2016年9月至2017年7月,付款约定:按月末确认进度的80%付款,12月底形象收入为4000万元。

案例2:建筑企业8月签订一个合同,工程造价约1亿,施工期间预计为2016年9月至2017年7月,付款约定:待建筑物结构封顶后支付总造价的80%款项,12月底形象收入为4000万元,结构封顶预计在2017年4月。

案例3:建筑企业8月签订一个合同,工程造价约1亿,施工期间预计为2016年9月至2017年7月,付款约定:按月末确认进度的80%付款,12月底由于建议方原因未实际施工,但施工方临建设施已部分搭建、人员已部分进场。

经双方协定支付预付款10 00万元。

案例4:建筑企业8月签订一个合同,工程造价约1亿,施工期间预计为2016年9月至2017年7月,付款约定:按月末确认进度的80%付款,12月底形象收入为4000万元,但由于建设方企业的原因,预计不能收回成本。

案例5:建筑企业8月签订一个合同,工程造价约1亿,施工期间预计为2016年9月至2017年7月,付款约定:按月末确认进度的80%付款,12月底形象收入为4000万元,但对方要求开票金额为6000万。

注:以上金额均为不含收入。

以上在增值税收入、企业所得税、会计准则上如何处理,在账面上又如何反映?如何处理:一、增值税收入确认的有关规定:1、营改增36号文件中在关建筑企业增值税纳税义务的规定:“(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会计经验:营改增前补缴的增值税企业会计处理案例分析

会计经验:营改增前补缴的增值税企业会计处理案例分析

营改增前补缴的增值税企业会计处理案例分析
营改增前补缴的增值税企业会计处理案例分析
 对营改增全面实施之前,抵扣了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所含增值税的事项,企业如何进行会计处理?本文结合案例分析如下。

 案例
 盈利甲公司为从事货物加工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产品增值税率为17%,城建
税率为7%,教育费征收率为3%,地方教育费征收率为2%;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率
为25%,未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2016年3月,甲公司在进行2015年度企
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对增值税进行了专项自查。

 为扩大产能,甲公司2013年实施异地技术改造,当年购置的通风及防排烟设备、工艺用冷水机组等设备价税合计7020万元,财务部会计凭当年收到的增值
税专用发票申请认证,并抵扣了增值税进项税额(7020÷(1+17%))
x17%=1020万元。

2014年4月,甲公司异地技术改造项目竣工投入使用。

 税务处理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3号)文件规定,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无论在会计处理上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均应作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组成部分,。

建筑业“营改增”案例分析

建筑业“营改增”案例分析

建筑业“营改增”案例分析例1 一般纳税人一般计税(清包工)1、甲建筑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5月1日承接A工程项目,5月30日发包方按进度支付工程价款222万元,该项目当月发生工程成本为100万元,其中购买材料、动力、机械等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为50万元。

对A工程项目甲建筑公司选择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应纳税额,该公司5月需缴纳多少增值税?答:一般计税方法下的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该公司5月销项税额为222/(1+11%)×11%=22万元该公司5月进项税额为50×17%=8.5万元该公司5月应纳增值税额为22-8.5=13.5万元甲建筑施工企业分录:(一般计税法:全额计税)借:银行存款222贷:主营业务收入2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22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100=50+5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8.50=50×17%贷:银行存款108.50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13.5=22-8.5贷:银行存款13.5例2 一般纳税人简易计税(清包工)2、甲建筑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5月1日以清包工方式承接A工程项目(或为甲供工程提供建筑服务),5月30日发包方按工程进度支付工程价款222万元,该项目当月发生工程成本为100万元,其中购买材料、动力、机械等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为50万元。

对A工程项目甲建筑公司选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应纳税额,5月需缴纳多少增值税?答:企业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或为甲供工程提供建筑服务可以选用简易计税方式,其进项税额不能抵扣。

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该公司5月应纳增值税额为222/(1+3%)×3%=6.47万元借:银行存款222贷:主营业务收入215.53=222÷(1+3%)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6.47借:主营业务成本 108.5=50+50+50×17%(假设取得的材料等税率17%,简易计税不许抵扣) 贷:银行存款108.5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6.47贷:银行存款6.47例3 一般纳税人一般计税(两项工程)3、甲建筑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5月1日承接A工程项目,5月30日发包方按进度支付工程价款222万元,A项目当月发生工程成本为100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为50万元,税率17%。

[最新]建筑业营改增典型案例分析(10个案例)

[最新]建筑业营改增典型案例分析(10个案例)

十个案例让你更懂建筑业“营改增”案例一:甲建筑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5月1日承接A工程项目,5月30日发包方按进度支付工程价款222万元,该项目当月发生工程成本为100万元,其中购买材料、动力、机械等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为50万元。

对A工程项目甲建筑公司选择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应纳税额,该公司5月需缴纳多少增值税?答:一般计税方法下的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该公司5月销项税额为222/(1+11%)×11%=22万元该公司5月进项税额为50×17%=8.5万元该公司5月应纳增值税额为22-8.5=13.5万元案例二:甲建筑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5月1日以清包工方式承接A工程项目(或为甲供工程提供建筑服务),5月30日发包方按工程进度支付工程价款222万元,该项目当月发生工程成本为100万元,其中购买材料、动力、机械等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为50万元。

对A工程项目甲建筑公司选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应纳税额,5月需缴纳多少增值税?答:企业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或为甲供工程提供建筑服务可以选用简易计税方式,其进项税额不能抵扣。

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该公司5月应纳增值税额为222/(1+3%)×3%=6.47万元案例三:甲建筑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5月1日承接A工程项目,5月30日发包方按进度支付工程价款222万元,A项目当月发生工程成本为100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为50万元,税率17%。

同月3日承接B工程项目,5月31日发包方支付工程价款111万元,B项目工程成本为80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为60万元,税率17%。

对两个工程项目甲建筑公司均选择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应纳税额,该公司5月需缴纳多少增值税?答:如果建筑企业承接的工程没有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应纳税额的,则在纳税申报时无需分项目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应分别汇总每月各项目可确认的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以汇总销项税额减去汇总进项税额后的余额为应纳税额。

建筑企业如何在增值税所得税会计准则上确认销售收入的案例总结

建筑企业如何在增值税所得税会计准则上确认销售收入的案例总结
案例5:建筑企业8月签订一个合同,工程造价约1亿,施工期间预计为2016年9月至2017年7月,付款约定:按月末确认进度的80%付款,12月底形象收入为4000万元,但对方要求开票金额为6000万。
注:以上金额均为不含收入。
以上在增值税收入、企业所得税、会计准则上如何处理,在账面上又如何反映?
如何处理:
第二十七条 合同预计总成本超过合同总收入的,应当将预计损失确认为当期费用。”
3、会计准则确认收入讲的最为复杂,其实就是权责发生制原则,形象进度确认加谨慎性原则。谨慎的体现在:如果预计成本能收回,收入与成本按相同金额确认,不确认利润;如果连成本都收不回,那直接确认为当期费用(损失)。
四、案例分析,根据以上的相关分析得出,案例中2016年底应确认的结果:
第五章 合同收入与合同费用的确认
第十八条 在资产负债表日,建造合同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当根据完工百分比法确认合同收入和合同费用。
完工百分比法,是指根据合同完工进度确认收入与费用的方法。
第十九条 固定造价合同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是指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合同总收入能够可靠地计量;
(二)与合同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一、增值税收入确认的有关规定:
1、营改增36号文件中在关建筑企业增值税纳税义务的规定: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3、建筑企业销售收入确认简单一句话总结:预收原则、先开票原则、约定付款原则。两个特殊规定:预收原则来源于双方约定采取预收款方式特殊规定,资金先到位先缴税。先开票原则是因为以票管税,对方已抵了,那必须也要先缴税了。

实例讲解:建筑施工企业营改增后科目设置及会计核算

实例讲解:建筑施工企业营改增后科目设置及会计核算

实例讲解:建筑施工企业营改增后科目设置及会计核算大部分的民营建筑施工企业会计基础薄弱,会计核算不健全,特别是对纳税义务时间与收入确认时间容易混为一体,不能正确划分,基本上都是在开发票时确认收入,计税缴纳相关的税费,形成涉税风险。

110A1000900万,工期天,每月日核对工程量经三方确认后下月日前按进度付款80%。

月份投入材料成本150万,人工成本万,月25日确认的工程进度确认单为万,建安发票开具200万元,并缴了营业税(不考虑其它税费)。

月企业账务处理如下: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材料150合同成本人工50贷:库存现金200借:应收账款甲项目200贷:工程结算收入200借:营业税金及附加6贷:库存现金以上处理有问题吗?欢迎大家留言探讨学习。

营改增后,要求价税分离,在施工地预交税款,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如何填写,报表数据如何与科目余额衔接等,都对会计核算有了更好的要求。

后面陆续从会计科目设置、简易计税项目、一般计税项目通过实例的方式进行讲解。

小规模建安企业科目设置及会计核算一、科目设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要求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应当建立预缴税款台账,为便于核对台账数据,建议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行三级核算。

二、举例说明案例2016年6月甲地的A施工企业承建乙地的B分包项目,分包合同金额为200万,预计总成本为150万,工期60天,每月25日核对工程量经三方确认后下月5日前按进度付款80%。

7月份投入材料成本45万,人工成本30万,25日确认的工程进度确认单为100万,建安发票开具80万元,另在甲地施工C项目取得收入并开票20万元,人工成本15万。

(以上均为不含税金额,不考虑其它税费)。

7月企业账务处理如下:、在乙地预交增值税借:应税税费—应交增值税—预交增值税(乙地B 项目)2.4贷:库存现金80*0.03=2.4、当月列支成本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材料(乙地B项目)45-人工(乙地B项目)30-人工(甲地V项目)15贷:应付账款等45应付职工薪酬15、当月确认收入(乙地B项目完工进度75/150*200=100)借:主营业务成本75+15工程施工-合同毛利(乙地B项目)25-合同毛利(甲地C项目)5贷:主营业务收入100+20、当月结算进度款借:应收账款-***公司82.4贷:工程结算(乙地B项目)8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应交 2.4借:银行存款20.6贷:工程结算(甲地C项目)2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未交增值税0.6、下月15日前交纳上月税款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应交0.6贷:银行存款0.6例3:劳务派遣公司6月当月取得劳务收入10万,其中工资等9万,差额征税账务处理:借:应收账款10.5贷:主营业务收入1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应交0.5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抵减增值税0.45贷:主营业务成本0.45一般纳税人建安企业营改增后科目设置及会计核算在营改增后,大部分建安企业在较长一段时间内新旧项目并存,简易计税方法与一般计税方法并存,如何分类核算,会计科目如何设置,即能直观体现账表合一,又能符合企业精细化管理的要求?以下设置供大家参考一、会计科目设置案例:2016年月甲地的施工企业承建乙地的项目,分包合同金额为1000万,预计总成本为万,工期天,每月日核对工程量经三方确认后下月5日前按进度付款。

建筑企业如何在增值税所得税会计准则上确认销售收入的案例总结

建筑企业如何在增值税所得税会计准则上确认销售收入的案例总结

建筑企业如何在增值税、所得税、会计准则上确认销售收入的案例总结江洲?/导读:案例解析建筑业营业收入的财税处理案例:案例1:建筑企业8月签订一个合同,工程造价约1亿,施工期间预计为2016年9月至2017年7月,付款约定:按月末确认进度的80%付款,12月底形象收入为4000万元。

案例2:建筑企业8月签订一个合同,工程造价约1亿,施工期间预计为2016年9月至2017年7月,付款约定:待建筑物结构封顶后支付总造价的80%款项,12月底形象收入为4000万元,结构封顶预计在2017年4月。

案例3:建筑企业8月签订一个合同,工程造价约1亿,施工期间预计为2016年9月至2017年7月,付款约定:按月末确认进度的80%付款,12月底由于建议方原因未实际施工,但施工方临建设施已部分搭建、人员已部分进场。

经双方协定支付预付款10 00万元。

案例4:建筑企业8月签订一个合同,工程造价约1亿,施工期间预计为2016年9月至2017年7月,付款约定:按月末确认进度的80%付款,12月底形象收入为4000万元,但由于建设方企业的原因,预计不能收回成本。

案例5:建筑企业8月签订一个合同,工程造价约1亿,施工期间预计为2016年9月至2017年7月,付款约定:按月末确认进度的80%付款,12月底形象收入为4000万元,但对方要求开票金额为6000万。

注:以上金额均为不含收入。

以上在增值税收入、企业所得税、会计准则上如何处理,在账面上又如何反映?如何处理:一、增值税收入确认的有关规定:1、营改增36号文件中在关建筑企业增值税纳税义务的规定:“(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会计实操经验】【建筑业营改增后会计核算探讨】之“增值税下建造合同”

【会计实操经验】【建筑业营改增后会计核算探讨】之“增值税下建造合同”

只分享有价值的知识点,本文由梁博会计学堂精心收编,大家可以下载下来好好看看!【会计实操经验】【建筑业营改增后会计核算探讨】之“增值税下建造
合同”
导读:例解增值税下建造合同的会计核算
一、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下建造合同会计核算举例
例2 E公司于2016年4月与业主签订总承包合同承接乙项目,合同总额18540万元,工期18个月,项目所在地与E公司机构所在地在同一县市,每月业主进行验工计价,支付计量工程量的90%,剩余10%的工程价款于竣工验收后一年支付,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为4月30日,E公司对乙项目选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开工后,E公司与某劳务企业签订劳务分包合同,分包合同总额1483.2万元,每月对该分包企业计价,并支付计量工程量的100%.该劳务企业亦对乙项目选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2017年10月31日甲工程竣工结算,2018年10月31日业主支付尾款1854万元,同日E公司向其开具增值税发票. 其他资料如下:
(一)价税分离后,合同总收入为18540÷1.03=18000万元,预计合同总成本为16642.80万元(材料等成本15202.8万元+分包1483.2万元÷1.03=1440万元).
(二)自开工至2017年4月30日:
1、甲方累计计量完成工程量价税合计数12347.64万元(价12347.64万元÷1.03=11988万元,税11988×3%=359.64万元);
2、甲方累计付款11124万元,向甲方开具增值税发票11124万元(价10800万元,税324万元);
3、对劳务分包计量完成工程量价税合计数1112.4万元(价。

建筑安装企业增值税计算案例

建筑安装企业增值税计算案例

建筑安装企业增值税计算案例某建筑安装企业要计算2016年10月增值税应纳税额。

根据企业提供资料核实,该企业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事建筑安装和设备经营性租赁业务,所有建筑服务业务均由直接管理的项目部施工或分包,自当月开始投建新办公大楼。

结合企业的财务核算、增值税开票系统和其他相关资料,经收集整理,当期发生与增值税相关的业务如下:(一)收入方面1.本地A建筑项目为营改增后的项目,采取一般计税方法,于当月竣工结算。

收取工程款2200万元,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另因提前竣工收取奖励款20万元,开具企业自制的收款收据,款均已收到。

2.外省B建筑项目为营改增后的项目,采取一般计税方法,当月竣工结算,收取工程款3330万元,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款已收到,发生分包支出1002.33万元。

已向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填报《增值税预缴税款表》并预增值税41.94万元,取得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凭证。

3.外市C市政工程项目为营改增前的项目,采取简易计税方法,当月竣工结算,收取工程款5150万元,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款项尚未收到;发生分包支出1030万元。

已向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填报《增值税预缴税款表》并预缴增值税120万元,取得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凭证。

4.将营改增后进口的龙门吊出租,取得租金收入11.7万元,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款项已收到。

5.将营改增前购进的建筑周转材料出租,预收租金5.15万元,开具企业自制的收款收据,款均已收到(企业选择简易计税办法)。

6.将A建筑项目积余的螺纹钢等出售,取得销售收入23.4万元,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款项已收到。

7.8月完工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D项目(采取一般计税办法),因存在质量问题,经协商退还工程款66.6万元,凭税务机关系统校验通过的《开具红色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款项已退还。

8.将营改增前以200万元购置的本地一间商铺出售,取得收入252.5万元。

营改增前补缴的增值税会计处理案例分析【会计实务操作教程】

营改增前补缴的增值税会计处理案例分析【会计实务操作教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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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折旧 12*8.5=102万元。 1、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借:固定资产 1020万元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1020万元 2、补计相关附加税费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122.4万元 贷:应交税费--应交城建税 71.4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教育费附加 30.6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地方教育费附加 20.4万元 3、补提 2014年度折旧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68万元 贷:累计折旧 68万元 4、计提 2015年度折旧(假定当年企业生产的产品全部销售,则计入 生产成本的折旧全部结转至主营业务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102万元 贷:累计折旧 102万元 因甲公司自查整改时,其 2015年度会计报表尚在审计,不作为资产负 债表日后调整事项。暂不分析以前年度损益调整及利润分配科目的结 转。
(2010年第一期,总第四期)对问题 1 的解答,上市公司应当按照企业
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所得税及其他税费的核算。对于上市公司按照税 法规定需补缴以前年度税款的,如果属于前期差错,应按照《企业会计 准则第 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的规定处理,调整
等,不符合增值税抵扣条件,2013年抵扣的 1020万元增值税进项税额应 转出,并补缴相应的城建税 1020*7%=71.4万元,教育费附加 1020*3%=30.6万元,地方教育费附加 1020*2%=20.4万元。 会计处理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 规定,重要的前期差错,是足以影响财务报表使用者对企业财务状况、 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做出正确判断的前期差错。对重要的前期差错, 企业应当在其发现当期的财务报表中,调整前期比较数据。财务部认为 该笔补缴税金事项因金额较大属重要的前期差错,但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存在两种不同的方案。 方案一:将所有补缴税费全部计入以前年度损益调整会计科目。 1、补提相关税费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1142.4万元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1020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城建税 71.4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教育费附加 30.6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地方教育费附加 20.4 方案二:将不允许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计入相应的固定资产成 本中,并补提折旧。相关附加税费计入以前年度损益调整会计科目。

一个案例让你学会营改增后的建筑业增值税纳税申报

一个案例让你学会营改增后的建筑业增值税纳税申报

一个案例让你学会营改增后的建筑业增值税纳税申报提示:所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均在本月通过认证。

A企业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事建筑安装业务,所有建筑服务业务均由直接管理的项目部施工或分包,企业2022年7月份业务如下:业务1:本地A建筑项目为营改增后的项目,采取一般计税办法,于当月竣工结算。

收取含税工程款220万元,另因提前竣工收取奖励款2万元,一并与工程款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款均已收到。

对A建筑项目的部分工程进行分包,分包给B工程公司,本月对分包工程进行结算,取得B 公司开具的分包款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工程款10万,增值税款0.3万元;购买材料物资,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100万,增值税17万。

解析:1.结算、收取工程款销项税额=222/1.11某11%=22(万元)借:银行存款2220000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项目及栏次销项(应纳)税销售额额1211%税42000000220000一、一般计税方法全部征税率计税项目6%税5率解析:2.支付分包款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1000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3000贷:银行存款1030003.购买材料物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销售额(二)按简易办法计税销售额销项税额税款计算进项税额业务2:外市B市政工程项目为营改增前的项目,采取简易计税办法,当月竣工结算,收取含税工程款515万元,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款项尚未收到;发生分包支出103万元。

已向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填报《增值税预缴税款表》并预缴增值税12万元,取得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凭证。

解析:应纳税额=(515-103)/1.03某3%=12(万元)预缴税额=(515-103)/1.03某3%=12(万元)账务处理:1.月末工程结算借:应收账款5150000贷:工程结算500000051122000012173000项目(一)按适用税率计税销售额栏次本月数1200000000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1500002.支付分包款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本期服务、不动期产和无形资产期初余本期发价税合计额(免项目及税销售额)栏次额生额额金额额5(5≤16=1234=2+3且5≤4-4)3%征收率65150000的项目《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销售额(二)按简易办法计税销售额55000000项目(一)按适用税率计税销售额栏次本月数12000000125000000150000515000010300004120000120000101112-1214销项税额税款计算进项税额1122000012173000简易计税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21120000税款缴纳①分次预缴税额3.在外市预缴增值税12万元,账务处理为: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120000贷:银行存款120000《增值税预缴税款表》预征税额412000028期初本期发本期应抵本期实际抵期末序抵减项目号1建筑服务预3《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销售额(二)按简易办法计税销售额销项税额税款计算进项税额简易计税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税款缴纳①分次预缴税额业务3:本月购买办公用品等,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15000元,增值税2550元;支付水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500元,增值税15元;支付电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2000元,增值税340元。

建筑企业营改增影响 案例

建筑企业营改增影响 案例

建筑企业营改增影响案例
建筑企业营改增的影响主要体现在抵扣问题、税负和现金流等方面。

1. 抵扣问题:建筑企业的成本主要包括材料支出和建筑劳务支出。

在营改增之前,这些支出无法进行进项抵扣,但在营改增之后,部分材料支出和建筑劳务支出可以进行进项抵扣,这有助于降低建筑企业的税负。

2. 税负:营改增对建筑企业的税负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在营改增之前,建筑企业需要缴纳3%的营业税,而在营改增之后,建筑企业需要缴纳11%的增值税。

虽然进项抵扣可以降低税负,但对于部分建筑企业来说,由于无法充分获取进项抵扣,税负可能会有所增加。

3. 现金流:营改增对建筑企业的现金流也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在营改增之前,建筑企业可以在收到工程款时才缴纳营业税,而在营改增之后,建筑企业需要在提供劳务时缴纳增值税,这可能会导致建筑企业的现金流受到一定的影响。

总之,营改增对建筑企业的影响是多方面的。

建筑企业需要充分了解营改增政策,加强财务管理,合理利用进项抵扣降低税负,提高企业的竞争力。

建筑服务案例(一般计税)

建筑服务案例(一般计税)

【案例1】
建筑服务一般计税方法增值税纳税申报实例
一、业务描述
F公司是E市一家从事建筑服务的企业,营改增后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企业在H地的工程项目D(老项目)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2016年5月份企业取得D项目建筑服务的收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1张,注明的金额为300,000元,税额为33,000元。

本月取得分包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张,金额为100,000元,税额为11,000元。

5月份购买税控专用设备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1张,注明金额418.80元,税额71.20元,价税合计金额为490元。

二、填报分析
1.在H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
(333,000-111,000)÷(1+11%)×2%=4,000元
2.在E市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1)按适用税率计税销售额:300,000元
(2)销项税额:33,000元
(3)本期可抵扣的进项税额:11,000元
(4)应纳税额:33,000-11,000=22,000元
(5)应纳税额减征额:490元
(6)本期应补(退)税额:22,000-490-4,000=17,510元【政策链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
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建筑企业如何在增值税、所得税、会计准则上确认销售收入的案例总结

建筑企业如何在增值税、所得税、会计准则上确认销售收入的案例总结

建筑企业如何在增值税、所得税、会计准则上确认销售收入
的案例总结
建筑企业在确认销售收入的过程中需要遵循相关的会计准则,合理确定收入确认的时间和金额。

在增值税和所得税方面,企业也要遵循相关法规和政策进行申报和缴纳。

以下是建筑企业在增值税、所得税、会计准则上确认销售收入的案例总结:
1. 增值税确认案例:
某建筑企业在2019年完成了一项工程项目,根据合同约定,工程总额为100万元,税率为13%。

根据增值税法规定,企业在办理工程竣工验收时可以确认收入,并缴纳相应的增值税。

2. 所得税确认案例:
某建筑企业在2019年完成了一项工程项目,根据合同约定,工程总额为100万元,税率为25%。

根据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在取得工程收入后需要申报和缴纳所得税。

3. 会计准则确认案例:
某建筑企业在2019年完成了一项工程项目,根据合同约定,工程总额为100万元,预估的成本为80万元。

根据会计准则的要求,企业在确认收入时需要同时确认相应的成本,以准确反映经济业务的实质。

建筑企业在确认销售收入的过程中,需要遵循相关法规和会计准则的要求,合理确定收入的确认时间和金额,并按照政策规定缴纳相应的增值税和所得税。

同时,企业还需要同时确认相关的成本,以准确反映经济业务的实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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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核算综合案例案例背景:甲公司于20X5年底成立,下设A、B、C三个项目部,2016年5月中标公路建设A项目、房屋建筑B项目,由甲公司统一签订合同。

A项目合同总造价8156777.24元(含增值税8083293.24元),B项目合同总造价1亿元(不含增值税)。

2015年3月开工的确C项目,C 项目合同金额26000万元。

A、B、C项目部均已办理《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案例假设条件:建筑业于2016年5月1日开始完成“营改增”,甲公司适用一般计税方法,增值税税率11%,A、B、C项目部“营改增”后统一由甲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甲公司以汇总纳税方式,缴纳增值税,即项目部预征、法人汇总缴纳,项目部所在地预征率为2%,简易计税方法征收率为3%,城市维护建设税7%、教育费附加3%、地方应交教育费附加2%。

发生下列经济业务:第一部分:A项目部1)2016年5月收业主开工预付款8156777.72元(总合同额的10%);购设备117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预付专业路基分包单位款222万元,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项目部预缴增值税146968.97元。

2)2016年6月购入材料,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585万元,材料领用采用假退库制度,验收后全部领用,月末盘点结余68万元;对专业分包计价666万元,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扣回预付款222万元,扣质保金66.6万元,已支付377.4万元;对劳务分包计价111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生机械租赁费用82.4万元(租赁设备于2012年购进),收到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3%征收率);月底业主进行了验工计价,确认计价款19451196元,甲公司按此金额给业主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按规定在当地预缴了增值税,扣留保金1752360元(按10%,留保金达到合同价款的5%时不再扣款);项目部变卖废料,取得现金1.17万元(注:因本例销售废料收入与建筑业收入相差较大,所以本案例不计算项目部销售废料应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金。

)。

假设A项目6月累计发生的工程施工成本如下,项目总成本无法预计,已完工产值业主已计量,预计计量收入能收回。

发生的成本汇总如下:(单位:元)3)2016年7月业主进行了验工计价,确认计价款43898987.07元,甲公司按此金额给业主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扣留保金1921864.20元(按10%,留保金达到合同总价的5%时不再扣款);扣回开工预付款4078388.86元(50%);当月发生钢材偷盗丢失金额60000元。

当月增值税进项税额4200000元,其他资料略,当月已完工工程发生的合同成本(工程施工)4100万元,经工程计量部门测算,另有已完工工程专业分包未结算验工计价款预估600万元,预计全部完成该项目尚未完工工程的成本为8227046元。

合同变更后预计合同总收入调整为80956303.77元(含增值税).项目1-3期中期支付计量单见附件。

A项目部会计分录如下:1、2016年5月份(一)收开工预付款借:银行存款8156777.72贷:预收账款—工程款—XX单位7348448.40预收账款—增值税款—XX单位808329.32 (二)购入设备借:固定资产10000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70000贷:银行存款(应付账款)1170000(三)预付分包单位款借:预付账款—XX单位2200000贷:银行存款2220000(四)当地预缴2%增值税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146968.97贷:银行存款146968.97本月支付分包单位款2220000元,但由于没有取得分包单位的发票(扣税凭证),本月计算预征增值税是,不能从销项总扣除。

(五)计提税金及附加借:营业税金及附加17636.28贷:应交税费—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预征税款)10287.83应交税费---应交教育费附加(预征税款)4409.07应交税费---地方应交教育费附加(预征税款)2939.38 (六)月末计算本月销项税额8156777.72元÷(1+11%)×11%=808329.32元借:递延税款—预收账款增值税款 808329.32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808329.32 A项目本月应交增值税=808329.32-170000=638329.32元A项目部汇总应纳税额=本月销项税额-本月进项税额-预缴增值税额=808329.32-170000-146968.97=491360.35(元)计提汇总纳税应缴纳的税金及附加费,会计分录:借:营业税金及附加58963.24贷:应交税费—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34395.22应交税费—应交教育费附加14740.81应交税费—地方应交教育费附加9827.21 (七)结转本月汇总缴纳的增值税及附加税费1) 结转A项目进项税额到集团公司:借:内部往来—集团公司本部增值税专户 170000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结转进项税额)1700002)结转A项目销项税额到集团公司: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结转销项税额) 808329.32 贷:内部往来—集团公司本部增值税专户 808329.32 3)结转A项目预缴增值税到集团公司本部:借:内部往来—集团公司本部增值税专户 146968.97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预缴增值税)146968.97 4)结转汇总纳税本部应交A项目附加税费借:应交税费—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34395.22 应交税费—应交教育费附加14740.81应交税费—地方应交教育费附加9827.21贷:内部往来—集团公司本部增值税专户58963.242、2016年6月份(一)购入材料、月底假退库购入材料并来发票:借:工程施工—材料成本500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850000贷:应付账款(银行存款)5850000 月末材料假退库:借:工程施工—材料成本680000(红字)贷:原材料680000(红字)次月初假退库材料入账:借:工程施工—材料成本680000贷:原材料680000(二)专业劳务分包验工计价、支付款项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专业分包成本)60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660000贷:应付账款6600000 借:应付账款—单位名称6660000贷:预收账款2220000其他应付款—质量保证金666000银行存款3774000(三)劳务分包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劳务成本)10000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10000贷:应付账款1110000 (四)机械租赁费解析: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文件规定,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以该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有形动产为标的物提供的经营租赁服务,试点期间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A项目租赁标的物于2012年购进,并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机械使用费)800000贷:应付账款824000 (五)“销项税额”计算及会计分录解析:建筑业纳税义务发生时点为,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月底业主进行了验工计价,确认计价款19451196元,甲公司按此金额给业主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满足增值税纳税业务发生时点。

本月销项税额=19451196÷(1+11%)×11%=1927596(元)借:应收账款17698836其他应收款—工程质量保证金1752360贷:工程结算175236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927596 (六)当地预缴增值税当月业主验工计价结算销售额17523600元,当月项目专业分包结算计价6000000元,取得分包发票(抵扣凭证),应预缴的增值税额为(17523600-6000000)×2%=230472元。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 230472贷:银行存款 230472(七)变卖废料借:库存现金11700工程施工------合同成本(直接材料费)-10000(八)计提税金及附加1)预缴增值税税金附加借:营业税金及附加27860.64贷:应交税费—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预征税款)16133.04 应交税费---应交教育费附加(预征税款)6914.16应交税费---地方应交教育费附加(预征税款)4609.44 2)汇总缴纳增值税应计提的税金附加A项目部本月汇总应纳增值税税额=本月销项税额-本月进项税额-预缴增值税额=1927596+1700-1644000-230472=54824(元)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6578.88 贷:应交税费—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3837.68应交税费---应交教育费附加1644.72应交税费---地方应交教育费附加1096.48 (九)确认合同收入、合同成本费用、合同毛利由于2016年6月份,A项目已完工工程收入能够可靠计量,预计收入很可能流入企业,已完工的成本能够可靠地区分,但为完成该项目尚未发生的成本不能可靠的确认,依据《企业会计准则——建造合同》,不能适用完工进度法确认合同收入和费用。

结果不能可靠估计的建造合同,依据建造合同区分两种情况会计处理:(一)合同成本能够收回的,合同收入根据能够收回的实际成本予以确认,合同成本在其发生的当期确认为合同费用。

(二)合同成本不能收回的,应在发生时立即确认为合同费用,不确认合同收入。

本例A项目6月份累计发生的施工成本总计为17093200元,扣除月末假退料成本680000,完工工程实际成本为16413200元,应在能收回的成本额度内确认收入,同时按完工工程实际成本确认费用。

不确认合同毛利。

会计处理:借:主营业务成本—A项目16413200贷:主营业务收入—A项目16413200(十)月末结转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1)结转本月进项税额到集团公司增值税专户本月进项税额:850000+660000+110000+24000=1644000借:内部往来—集团公司增值税专户1644000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结转进项税额)1644000 2)结转本月销项税额到集团公司增值税专户本月销项税额:1927596+1700=1929296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结转销项税额)1929296 贷:内部往来—集团公司增值税专户19292963)结转本月项目预缴增值税到集团公司专户借:内部往来—集团公司增值税230472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预缴增值税)2304724)结转汇总纳税本部应交A项目附加税费借:应交税费—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3837.68应交税费—应交教育费附加1644.72应交税费—地方应交教育费附加1096.48贷:内部往来—集团公司本部增值税专户6578.883、2016年7月份(一)“销项税额”计算及会计分录1)结算当月销售:本月销项税额=43898987.07÷(1+11%)×11%=4350350.07(元)借:应收账款—XX单位41977122.41其他应收款—工程质量保证金1921864.66贷:工程结算39548637.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4350350.07 2)结算扣回开工预付款借:预收账款—工程款—XX单位3674224.20预收账款—增值税款—XX单位404164.66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404164.66贷:应收账款—XX单位4078388.86递延税款—预收款增值税款404164.66 当月销项税额=4350350.07-404164.66=3946185.4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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