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inal刑法04:罪数
《刑法》第六章一罪与数罪
第六章一罪与数罪第一节一罪与数罪概述一、一罪与数罪的概念我国通说上确定罪数的标准采取犯罪构成说,即凡是行为人以一个犯意,实施一个行为,符合一个犯罪构成的,就是一罪;凡是以数个犯意,实施数个犯罪行为,符合数个犯罪构成的,就是数罪。
确定罪数的意义在于:(1)正确确定犯罪的个数,是正确定罪的基本要求。
(2)确定数罪是确定刑罚权个数的前提,因为国家刑罚权个数应当与犯罪个数对应。
数罪又分为同种数罪与不同种数罪。
如果行为具备数个同一犯罪构成的,是同种数罪;具备数个不同的犯罪构成的,是不同种数罪或者异种数罪。
区分同种数罪与异种数罪的意义在于:我国司法习惯仅对异种数罪实行数罪并罚,而对一并审理的同种数罪不实行数罪并罚。
习惯不实行数罪并罚的同种数罪不仅包括罪名相同的数罪,如甲犯有三个盗窃罪,通常是将三次盗窃数额累加按一个盗窃罪定罪处罚。
也包括“选择的一罪”,如窝藏、转移、收购、销售、掩饰、隐瞒赃物罪,如甲分别犯有一个窝赃罪、一个销赃罪,则将两次犯罪事实列出,只按一个窝赃、销赃罪定罪处罚。
(2006.四.28.辨析题)请对“只要构成数罪,就必须实行数罪并罚”的说法进行辨析。
请对“只要实施数个犯罪行为就必定构成数罪”进行辨析。
二、罪数的判断标准关于判断罪数的标准,主要有以下几种学说:1.行为说,认为行为是犯罪的核心要素,主张按照自然观察的行为个数判断犯罪的罪数,即行为人实施一行为的,只能构成一罪;实施数行为的,才能构成数罪。
因此当一行为造成数结果、触犯数罪名的,也认为是一罪。
2.法益说(或结果说),认为犯罪的本质是对法益的侵害,主张以犯罪行为侵害的法益个数作为判断罪数的标准。
法益说把法益分为专属法益(如生命、自由等)与非专属法益(如财产等)。
前者根据法益的主体来确定法益的个数。
因此,一枪射杀数人是数罪。
后者根据法益的归属确定法益的个数。
例如,从甲、乙、丙三家偷财物,就是数罪。
3.意思说,认为犯罪是行为人主观犯罪意思的外部表现,行为只是行为人犯罪意思或主观恶性的表征,因此认为应当以行为人犯罪意思的个数作为判断犯罪个数的标准。
刑法 罪数形态
刑法规定的基本犯罪构成要件以外的重结果,刑法对其规定加重法定 刑的犯罪形态。
法定的一罪
结合犯
本来是刑法上各自独立的数个行为,由法律明 文规定结合为一罪的情况,如日本刑法中的强盗 强奸罪。我国刑法中没有规定结合犯。
集合犯
指行为人以实施不定次数的同种犯罪为目的,虽 然实施了数个同种犯罪行为,刑法规定不作为数 罪而是作为一罪处理的犯罪形态。集合犯包括常 业犯和营业犯。(如以赌博为业为常业犯;多次非 法行医为营业犯)
刑法第238条规定的非法拘禁罪即是典型的继续犯。
想象竞合犯
也称想象的数罪,是指行为人基于一个故意或过
失,实施一个危害行为,同时触犯两个以上罪名的情况。如为报复故 意开一枪击毙一个同时伤另一人,该行为即同时触犯了故意杀人罪与 故意伤害两个罪名,即属于想象竞合犯。
结果加重犯
是指实施基本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由于发生了
处断的一罪
连续犯
是指基于同一的或者概括的犯罪故意,连续数次实施性
质相同的几个犯罪行为,触犯同一罪名的犯罪形态。如某人窜到一居 民区,先后撬开几家居民的门窗,从多户居民家中盗得大量财物,此 即属于盗窃罪的连续犯。
牵连犯
是指行为人实施一个犯罪,其犯罪的方法行为或结果行
为又触犯了其他罪名的犯罪形态。如行为人为诈骗财物而伪造公文, 其行为既触犯了伪造公文罪又触犯了诈骗罪从而构成牵连犯。
吸收犯
是指行为人实施的数个犯罪行为之间,一行为因被他行
为所吸收而失去独立意义,从而只成立吸收行为之罪的犯罪形态。
数罪的类型
实质数罪和想象数罪 异种数罪和同种数罪 并罚数罪与非并罚数罪
罪数形态
一、罪数形态概述
罪数 ——犯罪的单复或个数。 罪数形态——一罪与数罪形态。 研究罪数形态的意义: 1、有助于准确定罪 ; 2、有助于合理适用刑罚 罪数判断标准——犯罪构成标准说
罪数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罪数的认定标准是什么罪数,是指表现为⼀罪或数罪的各种类型化的犯罪形态。
如果⾏为⼈实施了⼀个⾏为,构成⼀罪。
如果⼀个⾏为触犯了多个罪名,这就涉及到罪数问题了。
那么,罪数的认定标准是什么呢?今天,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罪数的认定标准是什么罪数的认定标准没有明确的规定。
1、⾏为标准说:认为犯罪的本质是⾏为,所以,以⾏为的个数为标准,实施了数个⾏为的为数罪。
缺陷:不考虑结果,不考虑了主观⽅⾯。
2、法益标准说:认为犯罪的本质是对法益的侵害,所以,以侵害法益或犯罪结果的个数为标准。
⼈⾝权以⼈数计算,财产权以经营管理者的个数计算。
缺陷:容易把⼀犯罪⾏为导致的数个结果当成数罪。
3、犯意标准说:犯罪⾏为是在⼈的主观犯意⽀配下实施的,应以犯意为标准,⾏为⼈基于⼀个犯罪意思实施犯罪,成⽴⼀罪,基于数个犯意实施犯罪是数罪。
单纯强调主观⽅⾯,容易导致主观归罪。
4、构成要件标准说:即以构成要件为标准。
构成要件是主客观的统⼀,克服了上述观点的⽚⾯性。
构成要件为我国刑法分别所规定的各种具体犯罪的犯罪构成,⾏为具备⼀个犯罪构成为⼀罪,具备数个犯罪构成为数罪。
罪数类型1.⼀罪的类型(1)实质的⼀罪,也称形式上的数罪。
是指在外观上具有数罪的某些特征,但实质上构成⼀罪的犯罪形态。
包括想象竞合犯、结果加重犯和继续犯。
(2)法定的⼀罪。
是指本来符合数个犯罪构成的数罪,因其某种特定理由,法律上将其规定为⼀罪的犯罪形态。
包括结合犯和惯犯。
(3)处断的⼀罪,⼜称裁判的⼀罪。
是指本来符合数个犯罪构成的数罪,因其固有的特征,在司法机关处理时将其规定为⼀罪。
包括连续犯、牵连犯和吸收犯。
2.数罪的类型(1)异种数罪和同种数罪以⾏为⼈的犯罪事实符合数个犯罪构成的性质是否⼀致为标准进⾏分类。
异种数罪,是指⾏为⼈的犯罪事实符合数个性质不同的犯罪构成的犯罪形态。
同种数罪,是指⾏为⼈的犯罪事实符合数个性质相同的犯罪构成的犯罪形态。
最新刑法罪名大全(2021)
最新刑法罪名⼤全(2021)刑法罪名⼀览表(483个)红⾊部分为2021年新增或修改罪名第⼀章危害国家安全罪(12)1背叛国家罪刑法第102条2分裂国家罪刑法第103条第1款3煽动分裂国家罪刑法第103条第2款4武装叛乱、暴乱罪刑法第104条5颠覆国家政权罪刑法第105条第1款6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刑法第105条第2款7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刑法第107条8投敌叛变罪刑法第108条9叛逃罪刑法第109条10间谍罪刑法第110条11为境外窃取、剌探、收买、⾮法提供国家秘刑法第111条密、情报罪12资敌罪刑法第112条第⼆章危害公共安全罪(54)13放⽕罪刑法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14决⽔罪同上15爆炸罪同上16投放危险物质罪同上17以危险⽅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同上18失⽕罪刑法第115条第2款19过失决⽔罪同上20过失爆炸罪同上21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同上22过失以危险⽅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同上23破坏交通⼯具罪刑法第116条、第119条第1款24破坏交通设施罪刑法第117条、第119条第1款25破坏电⼒设备罪刑法第118条、第119条第1款26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同上27过失损坏交通⼯具罪第119条第2款28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同上29过失损坏电⼒设备罪同上30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同上31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刑法第120条32帮助恐怖活动罪刑法第120条之⼀33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罪刑法第120条之⼆34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刑法第120条之三动罪35利⽤极端主义破坏法律实施罪刑法第120条之四36强制穿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服饰、标刑法第120条之五志罪37⾮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罪刑法第120条之六38劫持航空器罪刑法第121条39劫持船只、汽车罪刑法第122条40暴⼒危及飞⾏安全罪刑法第123条41破坏⼴播电视设施、公⽤电信设施罪刑法第124条第1款42过失损坏⼴播电视设施、公⽤电信设施罪刑法第124条第2款43⾮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刑法第125条第1款弹药、爆炸物罪44⾮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刑法第125条第2款45违规制造、销售枪⽀罪刑法第126条46盗窃、抢夺枪⽀、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刑法第127条罪47抢劫枪⽀、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刑法第127条第2款48⾮法持有、私藏枪⽀、弹药罪刑法第128条第1款49⾮法出租、出借枪⽀罪刑法第128条第2款、第3款50丢失枪⽀不报罪刑法第129条51⾮法携带枪⽀、弹药、管制⼑具、危险物品刑法第130条危及公共安全罪52重⼤飞⾏事故罪刑法第131条53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刑法第132条54交通肇事罪刑法第133条55危险驾驶罪刑法第133条之⼀56妨害安全驾驶罪刑法第133条之⼆57重⼤责任事故罪刑法第134条第1款58强令、组织他⼈违章冒险作业罪刑法第134条第2款59危险作业罪刑法第134条之⼀59危险作业罪刑法第134条之⼀60重⼤劳动安全事故罪刑法第135条61⼤型群众性活动重⼤安全事故罪刑法第135条之⼀62危险物品肇事罪刑法第136条63⼯程重⼤安全事故罪刑法第137条64教育设施重⼤安全事故罪刑法第138条65消防责任事故罪刑法第139条66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刑法第139条之⼀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110)第⼀节⽣产、销售伪劣商品罪(10)67⽣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刑法第140条68⽣产、销售、提供假药罪刑法第141条69⽣产、销售、提供劣药罪刑法第142条70妨害药品管理罪刑法第142条之⼀71⽣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品罪刑法第143条72⽣产、销售有毒、有害⾷品罪刑法第144条73⽣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器材罪刑法第145条74⽣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刑法第146条75⽣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罪刑法第147条76⽣产、销售不符合卫⽣标准的化妆品罪刑法第148条第⼆节⾛私罪(10)77⾛私武器、弹药罪刑法第151条第1款78⾛私核材料罪同上79⾛私假币罪同上80⾛私⽂物罪刑法第151条第2款81⾛私贵重⾦属罪同上82⾛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同上83⾛私国家禁⽌进出⼝的货物、物品罪刑法第151条第3款84⾛私淫秽物品罪刑法第152条85⾛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刑法第153条86⾛私废物罪刑法第152条第3款第三节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17)87虚报注册资本罪刑法第158条88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刑法第159条89欺诈发⾏证券罪刑法第160条90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刑法第161条91妨害清算罪刑法第162条92虚假破产罪刑法第162条之⼆93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刑法第162条之⼀会计报告罪94⾮国家⼯作⼈员受贿罪刑法第163条95对⾮国家⼯作⼈员⾏贿罪刑法第164条96对外国公职⼈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贿罪刑法第164条第2款97⾮法经营同类营业罪刑法第165条98为亲友⾮法牟利罪刑法第166条99签订、履⾏合同失职被骗罪刑法第167条100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员失职罪刑法第168条101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员滥⽤职权罪同上102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刑法第169条103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刑法第169条之⼀第四节破坏⾦融管理秩序罪(30)104伪造货币罪刑法第170条105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刑法第171条第1款106⾦融⼯作⼈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刑法第171条第2款107持有、使⽤假币罪刑法第172条108变造货币罪刑法第173条109擅⾃设⽴⾦融机构罪刑法第174条第1款110伪造、变造、转让⾦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批刑法第174条第2款准⽂件罪111⾼利转贷罪刑法第175条112骗取贷款、票据承兑、⾦融票证罪刑法第175条之⼀113⾮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刑法第176条114伪造、变造⾦融票证罪刑法第177条115妨害信⽤卡管理罪刑法第177条之⼀第1款116窃取、收买、⾮法提供信⽤卡信息罪刑法第177条之⼀第2款117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刑法第178条第1款118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刑法第178条第2款119擅⾃发⾏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刑法第179条120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刑法第180条121利⽤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刑法第180条第4款122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刑法第181条第1款123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刑法第181条第2款124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刑法第182条125背信运⽤受托财产罪刑法第185条之⼀第1款126违法运⽤资⾦罪刑法第185条之⼀第2款127违法发放贷款罪刑法第186条第1款128吸收客户资⾦不⼊账罪刑法第187条129违规出具⾦融票证罪刑法第188条130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刑法第189条131骗购外汇罪《全国⼈⼤常委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第1条132逃汇罪刑法第190条133洗钱罪刑法第191条第五节⾦融诈骗罪(8)134集资诈骗罪刑法第192条135贷款诈骗罪刑法第193条136票据诈骗罪刑法第194条第1款137⾦融凭证诈骗罪刑法第194条第2款138信⽤证诈骗罪刑法第195条139信⽤卡诈骗罪刑法第196条140有价证券诈骗罪刑法第197条141保险诈骗罪刑法第198条第六节危害税收征管罪(14)142逃税罪刑法第201条143抗税罪刑法第202条144逃避追缴⽋税罪刑法第203条145骗取出⼝退税罪刑法第204条第1款146虚开增值税专⽤发票、⽤于骗取出⼝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刑法第205条147虚开发票罪刑法第205条之⼀148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发票罪刑法第206条149⾮法出售增值税专⽤发票罪刑法第207条150⾮法购买增值税专⽤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发票罪刑法第208条第1款151⾮法制造、出售⾮法制造的⽤于骗取出⼝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刑法第209条第1款152⾮法制造、出售⾮法制造的发票罪刑法第209条第2款153⾮法出售⽤于骗取出⼝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刑法第209条第3款154⾮法出售发票罪刑法第209条第4款155持有伪造的发票罪刑法第210条之⼀第七节侵犯知识产权罪(8)156假冒注册商标罪刑法第213条157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刑法第214条158⾮法制造、销售⾮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刑法第215条159假冒专利罪刑法第216条160侵犯著作权罪刑法第217条161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刑法第218条162侵犯商业秘密罪刑法第219条163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法提供商业秘刑法第219条之⼀密罪第⼋节扰乱市场秩序罪(13)164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刑法第221条165虚假⼴告罪刑法第222条166串通投标罪刑法第223条167合同诈骗罪刑法第224条168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刑法第224条之⼀169⾮法经营罪刑法第225条170强迫交易罪刑法第226条171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刑法第227条第1款172倒卖车票、船票罪刑法第227条第2款173⾮法转让、倒卖⼟地使⽤权罪刑法第228条174提供虚假证明⽂件罪刑法第229条第1款、第2款175出具证明⽂件重⼤失实罪刑法第229条第3款176逃避商检罪刑法第230条第四章侵犯公民⼈⾝权利、民主权利罪(43)177故意杀⼈罪刑法第232条178过失致⼈死亡罪刑法第233条179故意伤害罪刑法第234条180组织出卖⼈体器官罪刑法第234条之⼀第1款181过失致⼈重伤罪刑法第235条182强奸罪刑法第236条183负有照护职责⼈员性侵罪刑法第236条之⼀184强制猥亵、侮辱罪刑法第237条第1款185猥亵⼉童罪刑法第237条第3款186⾮法拘禁罪刑法第238条187绑架罪刑法第239条188拐卖妇⼥、⼉童罪刑法第240条189收买被拐卖的妇⼥、⼉童罪刑法第241条第1款190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童罪刑法第242条第2款191诬告陷害罪刑法第243条192强迫劳动罪刑法第244条193雇⽤童⼯从事危重劳动罪刑法第244条之⼀194⾮法搜查罪刑法第245条195⾮法侵⼊住宅罪刑法第245条196侮辱罪刑法第246条197诽谤罪246198刑讯逼供罪刑法第247条198刑讯逼供罪刑法第247条199暴⼒取证罪刑法第247条200虐待被监管⼈罪刑法第248条201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刑法第249条202出版歧视、侮辱少数民族作品罪刑法第250条203⾮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由罪刑法第251条204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罪刑法第251条205侵犯通信⾃由罪刑法第252条206私⾃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刑法第253条第1款207侵犯公民个⼈信息罪刑法第253条之⼀208报复陷害罪刑法第254条209打击报复会计、统计⼈员罪刑法第255条210破坏选举罪刑法第256条211暴⼒⼲涉婚姻⾃由罪刑法第257条212重婚罪刑法第258条213破坏军婚罪刑法第259条第1款214虐待罪刑法第260条215虐待被监护、看护⼈罪刑法第260条之⼀216遗弃罪刑法第261条217拐骗⼉童罪刑法第262条218组织残疾⼈、⼉童乞讨罪刑法第262条之⼀219组织未成年⼈进⾏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刑法第262条之⼆第五章侵犯财产罪(13)220抢劫罪刑法第263条221盗窃罪刑法第264条222诈骗罪刑法第266条223抢夺罪刑法第267条第1款224聚众哄抢罪刑法第268条225侵占罪刑法第270条226职务侵占罪刑法第271条第1款227挪⽤资⾦罪刑法第272条第1款228挪⽤特定款物罪刑法第273条229敲诈勒索罪刑法第274条230故意毁坏财物罪刑法第275条231破坏⽣产经营罪刑法第276条232拒不⽀付劳动报酬罪刑法第276条之⼀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146)第⼀节扰乱公共秩序罪(56)233妨害公务罪刑法第277条第1款⾄第4款234袭警罪刑法第277条第5款235煽动暴⼒抗拒法律实施罪刑法第278条236招摇撞骗罪刑法第279条237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证件、印刑法第280条第1款章罪238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证件、印刑法第280条第1款238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证件、印刑法第280条第1款章罪239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民团体印章刑法第280条第2款罪240伪造、变造、买卖⾝份证件罪刑法第280条第3款241使⽤虚假⾝份证件、盗⽤⾝份证件罪刑法第280条之⼀242冒名顶替罪刑法第280条之⼆243⾮法⽣产、买卖警⽤装备罪刑法第281条244⾮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刑法第282条第1款245⾮法持有国家绝密、机密⽂件、资料、物品刑法第282条第2款罪246⾮法⽣产、销售专⽤间谍器材、窃听、窃照刑法第283条专⽤器材罪247⾮法使⽤窃听、窃照专⽤器材罪刑法第284条248组织考试作弊罪刑法第284条之⼀第1款、第2款249⾮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刑法第284条之⼀第3款250代替考试罪刑法第284条之⼀第4款251⾮法侵⼊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刑法第285条252⾮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法控制计刑法第285条第2款算机信息系统罪253提供侵⼊、⾮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刑法第285条第3款⼯具罪254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刑法第286条255拒不履⾏信息⽹络安全管理义务罪刑法第286条之⼀256⾮法利⽤信息⽹络罪刑法第287条之⼀257帮助信息⽹络犯罪活动罪刑法第287条之⼆258扰乱⽆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刑法第288条259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刑法第290条第1款260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刑法第290条第2款261扰乱国家机关⼯作秩序罪刑法第290条第3款262组织、资助⾮法聚集罪刑法第290条第4款263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刑法第291条264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刑法第291条之⼀265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刑法第291条之⼀266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刑法第291条之⼀第2款267⾼空抛物罪刑法第291条之⼆267⾼空抛物罪刑法第291条之⼆268聚众⽃殴罪刑法第292条第1款269寻衅滋事罪刑法第293条270催收⾮法债务罪刑法第293条之⼀271组织、领导、参加⿊社会性质组织罪刑法第294条第1款272⼊境发展⿊社会组织罪刑法第294条第2款273包庇、纵容⿊社会性质组织罪刑法第294条第4款274传授犯罪⽅法罪刑法第295条275⾮法集会、游⾏、⽰威罪刑法第296条276⾮法携带武器、管制⼑具、爆炸物参加集会刑法第297条、游⾏、⽰威罪277破坏集会、游⾏、⽰威罪刑法第298条278侮辱国旗、国徽、国歌罪刑法第299条279侵害英雄烈⼠名誉、荣誉罪刑法第299条之⼀280组织、利⽤会道门、邪教组织、利⽤迷信破刑法第300条第1款坏法律实施罪281组织、利⽤会道门、邪教组织、利⽤迷信致刑法第300条第2款⼈重伤、死亡罪282聚众淫乱罪刑法第301条第1款283引诱未成年⼈聚众淫乱罪刑法第301条第2款284盗窃、侮辱、故意毁坏⼫体、⼫⾻、⾻灰罪刑法第302条285赌博罪刑法第303条286开设赌场罪刑法第303条第2款287组织参与国(境)外赌博罪刑法第303条第3款288故意延误投递邮件罪刑法第304条第⼆节妨害司法罪(20)289伪证罪刑法第305条290辩护⼈、诉讼代理⼈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刑法第306条妨害作证罪291妨害作证罪刑法第307条第1款292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刑法第307条第2款293虚假诉讼罪刑法第307条之⼀294打击报复证⼈罪刑法第308条295泄露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罪刑法第308条之⼀第1款295泄露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罪刑法第308条之⼀第1款296披露、报道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罪刑法第308条之⼀第3款297扰乱法庭秩序罪刑法第309条298窝藏、包庇罪刑法第310条299拒绝提供间谍犯罪、恐怖主义犯罪、极端主刑法第311条义犯罪证据罪300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刑法第312条301拒不执⾏判决、裁定罪刑法第313条302⾮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刑法第314条303破坏监管秩序罪刑法第315条304脱逃罪刑法第316条第1款305劫夺被押解⼈员罪刑法第316条第2款306组织越狱罪刑法第317条第1款307暴动越狱罪刑法第317条第2款308聚众持械劫狱罪刑法第317条第2款第三节妨害国(边)境管理罪(8)309组织他⼈偷越国(边)境罪刑法第318条310骗取出境证件罪刑法第319条311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境证件罪刑法第320条312出售出⼊境证件罪刑法第320条313运送他⼈偷越国(边)境罪刑法第321条314偷越国(边)境罪刑法第322条315破坏界碑、界桩罪刑法第323条316破坏永久性测量标志罪刑法第323条第四节妨害⽂物管理罪(10)317故意损毁⽂物罪刑法第324条第1款318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刑法第324条第2款319过失损毁⽂物罪刑法第324条第3款320⾮法向外国⼈出售、赠送珍贵⽂物罪刑法第325条321倒卖⽂物罪刑法第326条322⾮法出售、私赠⽂物藏品罪刑法第327条323盗掘古⽂化遗址、古墓葬罪刑法第328条第1款324盗掘古⼈类化⽯、古脊椎动物化⽯罪刑法第328条第2款325抢夺、窃取国有档案罪刑法第329条第1款326擅⾃出卖、转让国有档案罪刑法第329条第2款第五节危害公共卫⽣罪(13)327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刑法第330条328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罪刑法第331条329妨害国境卫⽣检疫罪刑法第332条330⾮法组织卖⾎罪刑法第333条第1款330⾮法组织卖⾎罪刑法第333条第1款331强迫卖⾎罪刑法第333条第1款332⾮法采集、供应⾎液、制作、供应⾎液制品刑法第334条第1款罪333采集、供应⾎液、制作、供应⾎液制品事故刑法第334条第2款罪334⾮法采集⼈类遗传资源、⾛私⼈类遗传资源刑法第334条之⼀材料罪335医疗事故罪刑法第335条336⾮法⾏医罪刑法第336条第1款337⾮法进⾏节育⼿术罪刑法第336条第2款338⾮法植⼊基因编辑、克隆胚胎罪刑法第336条之⼀339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刑法第337条第1款第六节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16)340污染环境罪刑法第338条341⾮法处置进⼝的固体废物罪刑法第339条第1款342擅⾃进⼝固体废物罪刑法第339条第2款343⾮法捕捞⽔产品罪刑法第340条344危害珍贵、濒危野⽣动物罪刑法第341条第1款345⾮法狩猎罪刑法第341条第2款346⾮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陆⽣野⽣动物刑法第341条第3款罪347⾮法占⽤农⽤地罪刑法第342条348破坏⾃然保护地罪刑法第342条之⼀349⾮法采矿罪刑法第343条第1款350破坏性采矿罪刑法第343条第2款351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刑法第344条352⾮法引进、释放、丢弃外来⼊侵物种罪刑法第344条之⼀353盗伐林⽊罪刑法第345条第1款354滥伐林⽊罪刑法第345条第2款355⾮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罪刑法第345条第3款第七节⾛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12)356⾛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法第347条357⾮法持有毒品罪刑法第348条358包庇毒品犯罪分⼦罪刑法第349条第1款、第2款358包庇毒品犯罪分⼦罪刑法第349条第1款、第2款359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刑法第349条第1款360⾮法⽣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私制毒刑法第350条物品罪361⾮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刑法第351条362⾮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刑法第352条⼦、幼苗罪363引诱、教唆、欺骗他⼈吸毒罪刑法第353条第1款364强迫他⼈吸毒罪刑法第353条第2款365容留他⼈吸毒罪刑法第354条366⾮法提供⿇醉药品、精神药品罪刑法第355条367妨害兴奋剂管理罪刑法第355条之⼀第⼋节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6)368组织卖淫罪刑法第358条第1款369强迫卖淫罪刑法第358条第1款370协助组织卖淫罪刑法第358条第3款371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刑法第359条第1款372引诱幼⼥卖淫罪刑法第359条第2款373传播性病罪刑法第360条第1款第九节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5)374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刑法第363条第1款利罪375为他⼈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刑法第363条第2款376传播淫秽物品罪刑法第364条第1款377组织播放淫秽⾳像制品罪刑法第364条第2款378组织淫秽表演罪刑法第365条第七章危害国防利益罪(23)379阻碍军⼈执⾏职务罪刑法第368条第1款380阻碍军事⾏动罪刑法第368条第2款381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刑法第369条382过失损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刑法第369条第2款383故意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刑法第370条第1款384过失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刑法第370条第2款385聚众冲击军事禁区罪刑法第371条第1款385聚众冲击军事禁区罪刑法第371条第1款386聚众扰乱军事管理区秩序罪刑法第371条第2款387冒充军⼈招摇撞骗罪刑法第372条388煽动军⼈逃离部队罪刑法第373条389雇⽤逃离部队军⼈罪刑法第373条390接送不合格兵员罪刑法第374条391伪造、变造、买卖武装部队公⽂、证件、印刑法第375条第1款章罪392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公⽂、证件、印章罪刑法第375条第1款393⾮法⽣产、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罪刑法第375条第2款394伪造、盗窃、买卖、⾮法提供、⾮法使⽤武刑法第375条第3款装部队专⽤标志罪395战时拒绝、逃避征召、军事训练罪刑法第376条第1款396战时拒绝、逃避服役罪刑法第376条第2款397战时故意提供虚假敌情罪刑法第377条398战时造谣扰乱军⼼罪刑法第378条399战时窝藏逃离部队军⼈罪刑法第379条400战时拒绝、故意延误军事订货罪刑法第380条401战时拒绝军事征收、征⽤罪刑法第381条第⼋章贪污贿赂罪(14)402贪污罪刑法第382条403挪⽤公款罪刑法第384条404受贿罪刑法第385条405单位受贿罪刑法第387条406利⽤影响⼒受贿罪刑法第388条之⼀407⾏贿罪刑法第389条408对有影响⼒的⼈⾏贿罪刑法第390条之⼀409对单位⾏贿罪刑法第391条410介绍贿赂罪刑法第392条411单位⾏贿罪刑法第393条412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刑法第395条第1款413隐瞒境外存款罪刑法第395条第2款414私分国有资产罪刑法第396条第1款415私分罚没财物罪刑法第396条第2款第九章渎职罪(37)416滥⽤职权罪刑法第397条417玩忽职守罪刑法第397条418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刑法第398条419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刑法第398条420徇私枉法罪刑法第399条第1款421民事、⾏政枉法裁判罪刑法第399条第2款422执⾏判决、裁定失职罪刑法第399条第3款422执⾏判决、裁定失职罪刑法第399条第3款423执⾏判决、裁定滥⽤职权罪同上424枉法仲裁罪刑法第399条之⼀425私放在押⼈员罪刑法第400条第1款426失职致使在押⼈员脱逃罪刑法第400条第2款427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罪刑法第401条428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刑法第402条429滥⽤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刑法第403条430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刑法第404条431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退税罪刑法第405条第1款432违法提供出⼝退税凭证罪刑法第405条第2款433国家机关⼯作⼈员签订、履⾏合同失职被骗刑法第406条罪434违法发放林⽊采伐许可证罪刑法第407条435环境监管失职罪刑法第408条436⾷品、药品监管渎职罪刑法第408条之⼀437传染病防治失职罪刑法第409条438⾮法批准征收、征⽤、占⽤⼟地罪刑法第410条439⾮法低价出让国有⼟地使⽤权罪刑法第410条440放纵⾛私罪刑法第411条441商检徇私舞弊罪刑法第412条第1款442商检失职罪刑法第412条第2款443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刑法第413条第1款444动植物检疫失职罪刑法第413条第2款445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为罪刑法第414条446办理偷越国(边)境⼈员出⼊境证件罪刑法第415条447放⾏偷越国(边)境⼈员罪刑法第415条448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童罪刑法第416条第1款449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童罪刑法第416条第2款450帮助犯罪分⼦逃避处罚罪刑法第417条451招收公务员、学⽣徇私舞弊罪刑法第418条452失职造成珍贵⽂物损毁、流失罪刑法第419条第⼗章军⼈违反职责罪(31)453战时违抗命令罪刑法第421条454隐瞒、谎报军情罪刑法第422条455拒传、假传军令罪刑法第422条456投降罪刑法第423条457战时临阵脱逃罪刑法第424条458擅离、玩忽军事职守罪刑法第425条459阻碍执⾏军事职务罪刑法第426条459阻碍执⾏军事职务罪刑法第426条460指使部属违反职责罪刑法第427条461违令作战消极罪刑法第428条462拒不救援友邻部队罪刑法第429条463军⼈叛逃罪刑法第430条464⾮法获取军事秘密罪刑法第431条第1款465为境外窃取、剌探、收买、⾮法提供军事秘刑法第431条第2款密罪466故意泄露军事秘密罪刑法第432条467过失泄露军事秘密罪刑法第432条468战时造谣惑众罪刑法第433条469战时⾃伤罪刑法第434条470逃离部队罪刑法第435条471武器装备肇事罪刑法第436条472擅⾃改变武器装备编配⽤途罪刑法第437条473盗窃、抢夺武器装备、军⽤物资罪刑法第438条474⾮法出卖、转让武器装备罪刑法第439条475遗弃武器装备罪刑法第440条476遗失武器装备罪刑法第441条477擅⾃出卖、转让军队房地产罪刑法第442条478虐待部属罪刑法第443条479遗弃伤病军⼈罪刑法第444条480战时拒不救治伤病军⼈罪刑法第445条481战时残害居民、掠夺居民财物罪刑法第446条482私放俘虏罪刑法第447条刑法第448条483虐待俘虏罪。
刑法中论数罪
在我国刑事立法,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中,罪数理论实际是研究犯罪人(一人)的行为是构成单一罪和数罪为对象的。
它在我国刑法理论体系中所处的地位,应属于犯罪论。
数罪是从理论上概括一个人是否构成数罪及其所具备的特征,即解决犯罪问题;单一罪是指行为人实施一个犯罪行为或数个犯罪行为而具备一个独立的犯罪构成。
同样解决的是犯罪问题。
因此无论是单一罪或数罪都属于犯罪论范筹,是犯罪理论体系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
把罪数论置于犯罪理论体系中,使我国刑法学体系更加协调一致,更具有它的完整性。
无论是我国的刑事立法或是我国的刑法理论,都分为两个重要的组成部分,其一是刑法总论,其二是刑罚分论,犯罪理论在刑法总论和刑罚分论中都处于较为重要的地位,作为罪数论则又是犯罪论中的必要构成部分,因此罪数问题在刑法中处于重要的地位。
一、罪数论是犯罪构成的理论重要组成部分,同时又是犯罪构成理论的特殊问题的补充形式首先,数罪是犯罪构成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我国现行刑事立法中所规范的犯罪行为,一般是以一人犯一罪为基本内容,所以我国犯罪构成理论则以一罪为其研究为根本。
至于一人犯数罪,由于它的构成具有多变的特点,我国刑法分则对于一人犯数罪的问题有规定,但不可能与一人犯一罪规定的那样较为祥尽,只是对少数的犯罪行为规定为数罪进行并罚:例如,刑罚第318条规定的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对被组织人有杀害、伤害、强奸、拐卖等犯罪行为依照执行职务罪,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刑法总则关于数罪并罚有具体的规定,一人是否构成数罪,则正是罪数所要研究的对象。
数罪问题,不仅是犯罪理论体系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且是对犯罪构成理论不能概括的特殊问题的补充形式。
其次,单一罪是犯罪构成理论又一重要组成部分和补充形式。
任何科学概念不可能穷尽一切因素,在给概念下定义以后,不可避免地加以补充和修正,使之更加完善。
犯罪构成理论所概括的四个基本要素,即行为人具有责任能力,并出于一个犯意,实施一个犯罪行为,侵犯一个犯罪客体。
李文华:司法考试刑法:最新专题《罪数》
罪数实质的一罪:继续犯、想象竞合犯、结果加重犯罪数论法定的一罪:结合犯、集合犯处断的一罪:连续犯、吸收犯、牵连犯第一节实质的一罪一、继续犯继续犯,又称持续犯,是指行为从着手实行到由于某种原因终止以前,一直处于持续状态的犯罪。
非法拘禁罪是典型的继续犯。
其特征为:1.继续犯表现为犯罪行为与不法状态同时继续。
而状态犯表现为不法状态的继续,例如盗窃罪。
2.继续犯必须是犯罪行为在一定时间内(成立继续犯所需的时间内)不间断地持续存在。
3.继续犯必须是一个行为侵犯了同一具体的法益,即犯罪行为自始至终都针对同一对象、侵犯同一法益。
4.继续犯必须出于一个罪过(一个故意)。
注意:继续犯的考点主要有两个。
第一,对继续犯的追诉期限,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继续犯跨越新旧法时,适用新法。
第二,共同犯罪的认定:在实施继续犯的过程中,只要行为没有终了,第三者知道真相参与犯罪的,一律成立共同犯罪。
例如甲拐卖妇女、儿童,乙知道真相后提供帮助或者阻碍他人解救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已成立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共犯;再如,甲绑架被害人后,乙知道真相后负责看管被害人或者去被害人家领取赎金的,乙成立绑架罪的共犯。
二、想象竞合犯想象竞合犯,又称想象的数罪、观念的竞合、一行为数法,是指一个行为触犯了数个罪名的情况。
(1)行为人只实施了一个行为,即基于自然的观察,在社会的一般观念上被认为是一个行为,而不是从构成要件的评价上看是一个行为。
(2)一个行为必须触犯数罪名,即因为该行为具有多重属性或者造成多重结果,在构成要件的评价上符合数罪的构成要件。
对于想象竞合犯,由于行为人只有一个行为,所以从一重罪处断。
【2013-2-56】关于想象竞合犯的认定,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A.甲向乙购买危险物质,商定4000元成交。
甲先后将2000元现金和4克海洛因(折抵现金2000元)交乙后收货。
甲的行为成立非法买卖危险物质罪与贩卖毒品罪的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论处B.甲女、乙男分手后,甲向乙索要青春补偿费未果,将其骗至别墅,让人看住乙。
《刑法》分则
03
刑法分则的体系
介绍刑法分则的体系
01
刑法分则的体系是指刑法典中分 则部分所规定的各种犯罪的分类 、排列和组合。
02
刑法分则的体系是刑法典体系的 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正确理解和 适用刑法具有重要意义。
包括总则和分则两大部分
的定义、犯 罪的构成要件、犯罪的形态、共同犯 罪、刑罚等。
1
行为人客观上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为。
行为产生了危害社会的结果。
2
共同犯罪的特点
3
对各种犯罪的特点和构成要件进行解释
二人以上共同故意实施犯罪行 为。
形成共同正犯关系或者教唆 犯、帮助犯关系。
对共同犯罪的结果承担责任。
06
刑罚的种类
介绍刑罚的种类
01
02
03
04
生命刑
死刑和无期徒刑,剥夺犯罪人 的生命权。
不同的犯罪类型可能有不同的构成要件,但通常都要求行为人具有故意或过失的心 理状态,以及行为产生了相应的后果。
构成要件是确定犯罪行为是否成立的重要依据,也是司法机关进行定罪量刑的重要 依据。
强调犯罪的严重性和刑事责任
犯罪的严重性是指犯罪行为对社会、 个人或组织造成的损害或伤害的程度 。
强调犯罪的严重性和刑事责任是为了 让人们认识到犯罪行为的危害性和违 法性,从而加强社会对犯罪行为的防 范和打击力度。
03
常见罪名解析
04
案例分析
02
引言
刑法分则的概述
刑法分则的定义
刑法分则规定了犯罪行为的构成要件、刑罚种类及其适用条件。
刑法分则的分类
根据犯罪行为的特点和危害程度,刑法分则将犯罪分为10类,即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社会主 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侵犯财产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危害国防利益罪、贪污贿赂罪、 渎职罪和军人违反职责罪。
刑法中数罪并罚的详细计算方法是怎样的
刑法中数罪并罚的详细计算方法是怎样的刑法中数罪并罚是指当一个被告人的行为被认定为犯有多个罪名时,根据法定的计算方法,对这些罪名进行量刑的方式。
刑法通常将数罪并罚的原则归纳为几个方面,包括罪名数、认定数罪、量刑范围、量刑基数、罚金合并、最高刑和量刑限制等。
罪名数:数罪并罚的基本前提是一个被告人在同一案件中犯有多个罪名。
这些罪名可以是相同种类的罪名,如多次盗窃罪;也可以是不同种类的罪名,如盗窃罪、抢劫罪等。
在数罪并罚的计算中,各个罪名需要分别考虑和计算。
认定数罪:为了进行数罪并罚的计算,法庭首先需要认定被告人的行为构成多个罪名。
这一步骤需要依据证据和法律规定来确定,包括案发时间、行为手段、目的等因素。
对于多个罪名的认定,应该在合法比例限度内的前提下进行,以确保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量刑范围:针对每个罪名,刑法规定了其相应的量刑范围。
这个范围通常是一个最低和最高刑度的区间。
在数罪并罚中,法庭可以根据不同的罪名选择在其量刑范围内进行判决。
量刑基数:量刑基数是指法庭在数罪并罚计算中最初确定的量刑数额。
根据法律规定,量刑基数应当根据犯罪的种类、情节以及对社会危害程度等进行综合评估,以确定一个相应的刑罚水平。
罚金合并:在数罪并罚的过程中,如果被告人在多个罪名中被判处罚金,法庭可以考虑将这些罚金合并为一个总数。
这种合并可以简化执行程序,并避免对被告人造成负担。
最高刑和量刑限制:为了保护被告人的权益,刑法规定了每个罪名或数罪并罚的刑罚不得超过一定的限度。
这个限度通常是最高刑,即一些罪名的最高刑度。
在数罪并罚中,法庭应当确保总刑罚不超过最高刑的限制。
在实际进行数罪并罚的计算时,法庭通常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量刑调整。
这些调整因素包括犯罪的情节、犯罪的后果、被告人的个人情况等。
同时,法庭也会参考类似案例的判决结果,以及社会公众对于刑罚的期望。
需要注意的是,在进行数罪并罚计算时,法庭应当确保刑罚的目标是公正和合理的。
这包括保护被告人的权益、预防犯罪、维护社会秩序等。
刑法罪数分类口诀
刑法罪数分类口诀刑法是规范社会行为的法律法规体系,其中罪数分类是对犯罪行为进行细分和归类的一种方式。
为了便于记忆和理解,人们常常使用口诀来帮助记忆刑法罪数分类。
下面就介绍一个简单的刑法罪数分类口诀,并按照相关刑法格式进行论述。
一、滥用职权类:内部职务犯罪、徇私舞弊犯罪、玩忽职守犯罪,人民利益侵害事大事。
滥用职权类是指以公务人员的身份,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侵害人民利益的罪行。
例如贪污受贿、徇私枉法等。
这类罪行严重损害了公正、公平和社会秩序。
二、侵犯财产类:盗窃犯罪、抢夺犯罪、诈骗犯罪,财产归我不归你。
侵犯财产类是指通过盗窃、抢夺或者诈骗等手段,为了获取不属于自己的财产或者不当利益的罪行。
这类罪行严重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益,破坏了社会经济秩序。
三、危害人身类:故意伤害犯罪、强奸犯罪、绑架犯罪,人身安全受威胁。
危害人身类是指以暴力手段或者其他非法手段,对他人进行身体伤害、侵犯人身权益的罪行。
例如故意伤害、强奸、绑架等。
这类罪行侵害了人的生命、身体和自由,严重破坏了社会的治安稳定。
四、危害社会公共秩序类:妨害公务犯罪、扰乱社会秩序犯罪、非法拘禁犯罪,理顺秩序是法治需要。
危害社会公共秩序类是指破坏社会公共秩序,干扰政府工作,或者非法拘禁他人的罪行。
这类罪行严重破坏了社会秩序,妨碍了政府正常运转和人民生活的安宁。
五、危害公共安全类:危险驾驶犯罪、爆炸犯罪、恐怖犯罪,公共安全警钟鸣。
危害公共安全类是指对公共安全构成直接威胁的罪行。
例如危险驾驶、爆炸、恐怖活动等。
这类罪行危害了社会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严重破坏了公共安全与社会秩序。
六、危害国家安全类:分裂国家罪、颠覆国家政权罪、间谍罪,国家安全担忧情。
危害国家安全类是指威胁国家统一、颠覆国家政权或者为外国提供情报等行为的罪行。
这类罪行极大地损害了国家的安全利益,威胁国家的独立、统一和安全稳定。
七、侵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类:走私犯罪、金融诈骗犯罪、合同诈骗犯罪,市场秩序保护严。
刑法学教学课件之罪数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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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牵连犯
v 1、概念: ™ 牵连犯,指以实施某一犯罪为目的,其方法行为或结果行 为又触犯其它罪名的犯罪形态。
例如为了诈骗而伪造公文,目的行为构成诈骗罪,方法行为构成伪造 公文罪,成立牵连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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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 2、要件: ™ (1)牵连犯是以实施一个犯罪为目的; ™ (2)牵连犯必须具有两个以上的行为; ™ (3)牵连犯的数个行为之间必须具有牵连关系; ™ (4)牵连犯的数个行为必须触犯不同的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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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编 刑法总论
目犯录罪论之罪数形态
(一)继续犯
1.概念
也称持续犯,是指犯罪行为自着手实行之时直至其构成既遂, 且通常在既遂之后至犯罪行为终了的一定时间内,该犯罪行 为及其所引起的不法状态同时处于继续状态的犯罪。
一般认为,非法拘禁罪是典型的继续犯, 此外,窝藏罪、窝藏赃物罪、遗弃罪等也 是继续犯。
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v (2)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v (3)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v (4)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v (5)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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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 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的加重情形: v (1)组织他人卖淫,情节严重的; v (2)强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 v (3)强迫多人卖淫或者多次强迫他人卖淫的; v (4)强奸后迫使卖淫的; v (5)造成被强迫卖淫的人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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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 1.从一重罪处断:一般情形下(法无明文规定的),牵连 犯以“从一重罪论处”为处断原则。
v 2.已由刑法分则对作了必然选择的牵连犯情况,应当严格 适用法条的有关规定
刑法的罪数界限区分及研究
刑法的罪数界限区分及研究罪数界限在刑法中是十分重要的,不同的罪行数目将会对惩罚的程度和方式产生影响。
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刑法都有罪数界限的规定,中国刑法亦不例外。
刑法的罪数界限分为以下几种:单一罪、罪名转移、并罚、数罪并罚以及共犯的刑罚定罪。
以下是对这些罪数界限的简要介绍和分析。
一、单一罪所谓单一罪,即一个行动或行为构成一个单一的罪行。
刑法中确定的单一罪包括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盗窃罪等。
这些罪行中,都只需要满足一个行为,就可以被认为是犯罪。
二、罪名转移罪名转移也称罪名推定,是指因某些原因,指控的罪名与实际情况不符,调整指控罪名的行为。
罪名转移的基础是依据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推论出出版了的事实和构成罪名的要件。
如以故意伤害罪行控告某人时,经审查发现其行为没有达到故意伤害罪的要件,但是却有故意伤人致死罪的要件,则可以调整罪名进行控告。
三、并罚并罚是指因同一个犯罪行为而造成的社会危害程度较大,需要进行多项惩罚的行为。
举例来说,当某人在行驶机动车时,酒后驾驶,造成了交通事故,其行为可能涉及醉酒驾车罪、交通肇事罪、过失致人死亡罪等。
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可以依据该人的行为同时判处多项刑罚,以达到更好的惩罚效果。
四、数罪并罚数罪并罚是指当某个人犯有多项犯罪行为,被判处多项刑罚时,法院可以将这些刑罚合并起来,给予该人一项较重的刑罚。
这种方法相对于单独判处每一项刑罚而言,更加有效地对罪犯进行了惩罚。
例如,某人在不同场合实施了多项盗窃行为,如果单独对每个场合进行量刑,那么相对于将这些罪行合并计算,判处的刑罚则会更为轻微。
五、共犯的刑罚定罪共犯的刑罚定罪也称为共同犯罪,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人共同实施了某项罪行,可视为共犯罪,并对他们进行相应的惩罚。
共犯罪行可以使每个共犯者都担负同样的刑事责任。
例如,两个人共同实施了盗窃罪行,则法院可以对这两个人进行同样的判决,判处相同的刑罚。
在刑法的实践中,罪数界限的具体运用既有确定的原则,又有灵活的应用。
刑法学犯罪的个数
5、结果加重犯也有未遂的情形 基本罪未遂,但造成加重结果的情况下到底是认定既遂还 是未遂?例如,甲在抢劫中没有抢到乙的财物,但是造成 了乙死亡的结果,这到底应该定性为抢劫既遂还是抢劫未 遂? (三)罪行加重犯 行为具备了犯罪的基本构成,或者说实施了一个基本 的犯罪行为,在此基础上又实施了加重法定刑的另一个犯 罪行为,法律上将此认定为一罪并加重处罚。 相关法律规定: 1.绑架并杀害人质的(第239条)。
• 刑法第234条的故意伤害罪、第22条的故意杀人罪与放火 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 公共安全罪、破坏交通工具罪、 破坏交通设施罪在“故 意致人伤亡”上存在重合。 • 法条竞合犯的处理原则:(1)特别法优先于一般法 • 例如合同诈骗罪优先于诈骗罪得以适用 • (2)在依据特别法适用。明显导致不合理的情况下,例 外允许优先适用重法。
• (2)法益(结果)的个数:这种观点认为犯罪的本质对 法益的侵害,主张以犯罪行为侵犯的法益个数作为判断罪 数决定性基准。 按照法益说,抢劫罪和危害公共安全罪中 的一种具体犯罪都是数罪。 • (3)意思的个数:这种观点认为犯罪是人主观意思的外 在表现,犯罪的个数应该以犯罪的个数应该以犯罪意思作 为判断的标准,只要出于一个意思,不管造成什么样的后 果,都是一罪。 • (4)犯罪构成: 这一观点主张行为符合一个犯罪构成的 是一罪,行为符合数个犯罪构成的是数罪。 • 例如甲用工业用盐充当食用盐销售,销售额达到50万元, 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同时也触犯了生产、销售有毒、 有害食品罪,如果没有食盐专卖许可证,还构成非法经营 罪,按照犯罪构成说,上述行为无疑构成数罪,而按照我 国刑法的规定,这种行为属于想象竞合犯,择一重罪处罚。
•
4、实施抢夺行为,同时造成被害人重伤、死亡结果的, 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过失致人死亡罪,依照处罚较重的 规定定罪处罚。 • 5、实施骗取出口退税,同时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扥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规定处罚较重罪名处罚。
西田典之刑法总论
西田典之刑法总论摘要:一、西田典之及其刑法总论简介二、西田典之刑法总论的主要内容1.刑法基本原理2.犯罪论3.刑罚论4.罪数论三、西田典之刑法总论在我国的影响和启示正文:西田典之是一位著名的日本刑法学家,他的《刑法总论》是一部在刑法学界具有重要影响力的著作。
该书以严密的逻辑、独特的见解和全面的论述,对日本刑法理论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西田典之刑法总论的内容主要包括刑法基本原理、犯罪论、刑罚论、罪数论四个方面。
一、西田典之及其刑法总论简介西田典之(Noriyuki Nishida)1927 年出生于日本滋贺县,1951 年毕业于东京大学法学部,曾任东京大学教授、日本刑法学会理事长。
西田典之刑法总论是他长期从事刑法教学和研究工作的结晶,自1976 年出版以来,多次修订再版,是日本刑法学界的经典之作。
二、西田典之刑法总论的主要内容1.刑法基本原理- 西田典之认为,刑法的目的是保护法益,即维护社会秩序,保障个人权利。
- 他主张,犯罪是侵害法益的行为,刑罚是对犯罪的报应。
2.犯罪论- 西田典之将犯罪分为实质犯罪和形式犯罪,实质犯罪是指侵害法益的行为,形式犯罪是指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
- 他强调,犯罪的成立需要具备三要件:违法性、有责性和故意或过失。
3.刑罚论- 西田典之认为,刑罚的目的是实现个别预防和社会预防,即防止犯罪人再次犯罪,震慑他人不敢犯罪。
- 他主张,刑罚应当与犯罪的性质、情节和犯罪人的个人情况相适应。
4.罪数论- 西田典之将罪数分为一罪和数罪,一罪包括连续犯、继续犯和状态犯,数罪指同时犯数罪。
- 他强调,罪数的认定要根据犯罪的实际情况,准确判断。
三、西田典之刑法总论在我国的影响和启示西田典之刑法总论对我国刑法学界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为我国刑法理论体系的构建提供了有益的借鉴。
1.丰富了我国刑法学研究的方法和视野。
2.对我国犯罪论体系的完善和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3.为我国刑罚论的研究和实践提供了有益的启示。
罪数及数罪并罚总结
罪数及数罪并罚总结一、一罪一罚、数罪并罚,标准:犯罪构成说一判决宣告前的数罪并罚:第69条:死刑、无期,吸收原则;附加刑,相加原则;行期徒刑、拘役、管制, 限制加重原则:在数刑的总和刑期以下,最高刑期以上,决定执行的刑罚;二刑罚执行中发现“漏罪”的并罚:第70条:死刑、无期,吸收原则;附加刑,相加原则;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先并后减;先按限制加重原则并,后减原判决已经执行的刑期;三刑罚执行中犯“新罪”的并罚;第71条:死刑、无期,吸收原则;附加刑,相加原则;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先减后并, 先减原判决已经执行的刑期;将原判决剩余的刑期与新罪判决的刑期按限制加重原则并;二、貌似数罪但不实行数罪井罚的情况:一实质一罪一行为,一罪:1、继续犯2、想象竞合犯,3、结果加重犯;二法定的一罪数行为法定为一罪:1、惯犯,2、结合犯;三处断的一罪数行为犯数罪按一罪处理:1、连续犯,2、牵连犯,3、吸收犯;四法条竞合犯;一行为触犯数法条;实际的一罪;三、法有特别规定的依照规定:一法律上把一个犯罪作为另一个犯罪处罚情节的情况;这种情况不要数罪并罚:1、绑架并杀害人质,绑架罪一罪处罚;2、拐卖妇女又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拐卖妇女一罪处罚:3、拐卖妇女又强迫、引诱、容留被拐卖的妇女卖淫的;拐卖妇女一罪处罚;强迫、引诱、容留被拐卖的妇女卖淫作为拐卖妇女的一个加重情况;4、组织卖淫又有强迫、引诱、容留妇女卖淫的犯罪,以组织卖淫一罪处罚;5、以强奸的手段迫使卖淫的;这种情况之下既有强迫卖淫的罪行又有强奸的罪行,但是依法只以强迫卖淫罪处罚,强奸作为适用重刑的依据.这个也有人用牵连犯的理论来解释;认为强奸是强迫卖淫的手段;6、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又非法拘禁被组织者的;7、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使用暴力抗拒缉查的;8、走私,制造、贩卖、运输毒品时,武装掩护的;或者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以走私、制造,贩卖、运输毒品罪一罪处罚.理论上一般解释为牵连犯;二法定从一罪处罚,不适用数罪并罚的情况.1、盗窃信用卡并冒用他人信用卡,以盗窃罪论处;理论上一般解释为,犯盗窃罪和信用诈骗罪,属于吸收犯.但也有认为是牵连犯的;2、伪造货币又出售、运输伪造的货币的,以伪造货币罪从重处罚;一般解释为吸收犯,也有解释为牵连犯的;3、私拆、毁弃邮件从中窃取财物的,以盗窃罪一罪从重处罚;一般解释为牵连犯;4、因受贿而徇私枉法或者枉法裁判的,犯受贿罪和徇私枉法罪或者枉法裁判罪,择一重罪处罚;解释为牵连犯;5、为走私而骗购外汇的,为骗购外汇而伪造有关公文的,如果实行了走私罪的,以走私罪一罪处罚;如果尚未实行走私行为的,以骗购外汇罪一罪处罚;解释为牵连犯;6、根据司法解释,使用破坏的手段盗窃数额较大财物,又毁坏大量财物的,以盗窃罪一罪从重处罚;解释为想象竞合犯;7、犯抢夺、窃取国有档案罪,同时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解释为想象竞合犯;8、犯擅自出卖、转让国有档案罪同时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解释为想象竞合犯;9、行为人购买假币后使用,构成犯罪的,以购买假币罪定罪,从重处罚;四、法定的转化罪不是数罪,不实行数罪并罚:1、非法拘禁他人故意暴力殴打致被拘禁人造成重伤、死亡的,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论处;2、刑讯逼供致人伤残、死亡的,以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论处;3、虐待被监管人造成重伤、死亡的,以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论处;4、聚众斗殴造成重伤、死亡的,以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论处;5、非法组织卖血、强迫卖血致人重伤的,以故意伤害罪论处;6、在盗窃、诈骗、抢夺过程中使用暴力、威胁转化为抢劫罪的;7、携带凶器抢夺的,以抢劫罪论处是否属于转化罪尚未定论;对上述情况,从自然的眼光、生活的眼光来看似乎是数罪或者就是数罪,但在法律上不能实行数罪并罚;过去很多同志对数罪并罚问题,觉得学得很好,但是一做题就做错;其原因是我们太懂一罪一罚、数罪并罚,而没有注意到数罪法律偏偏不让并罚的情况;而考试的时候偏偏不考一般情况专考特殊情况,所以一定要注意;五、理论和实践非法定的中常见的不需要数罪并罚的情况:l、妨害公务、寻衅滋事、聚众斗殴、强奸、抢劫、非法拘禁、刑讯逼供、虐待被监管人、绑架、等侵犯人身的犯罪,造成轻伤后果的,仍是一罪,按相关犯罪定罪处罚;2、妨害公务、寻衅滋事、聚众斗殴、造成重伤结果的,一般以故意伤害罪定期处罚;六、法定应当数罪并罚的情况:1、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对被组织人、被运送人有杀害、伤害、强奸、拐卖等犯罪行为,或者对检查人员有杀害、伤害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2、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以走私罪和妨害公务罪,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对此一般认为是牵连犯,但数罪并罚;3、犯保险诈骗罪,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或者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对此一般认为是牵连犯,但数罪并罚;4、纳税人缴纳税款后,采取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以偷税罪定罪处罚;骗取税款超过所缴纳的税款部分的,以骗取出口退税罪定罪处罚;并且要以偷税罪和骗取出口退税罪数罪并罚;解释为想象竞合犯但数罪并罚;5、犯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罪,以实施杀人、爆炸、绑架等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但组织抢劫集团又实行抢劫犯罪的,不存在数罪并罚问题;6、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又强奸被收买的妇女的,数罪并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又有非法拘禁、伤害、侮辱等犯罪行为的,数罪并罚;7、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或者境外的黑社会组织的人员到中国境内发展组织成员,又有其他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井罚的规定处罚.8、因受贿而挪用公款,或者挪用公款后又使用的公款犯其他罪的,数罪并罚;解释为牵连犯数罪并罚特例;9、行为人出售、运输假币构成犯罪,同时有使用假币行为的,依照刑法第171条出售、运输假币罪、第172条使用假币罪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七、结果加重犯:结果加重犯通常是依据分则条文规定确定的,即是法定的;常见的故意犯罪的结果加重犯有: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强奸致人重伤、死亡的;非法行医致人重伤、死亡的;非法拘禁致人重伤、死亡,虐待致人重伤、死亡的;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致人死亡的;绑架致人死亡的;绑架致人死亡的,拐卖妇女、儿童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放火、爆炸、投毒、破坏交通工具、破坏交通设施、破坏电力设备等造成人身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生产销售假药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生产、销售劣药后果特别严重的;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的;劫持航空器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航空器遭受严重破坏的;劫持船只、汽车造成严重后果的;暴力危及飞行安全造成严重后果的:煽动群众暴力抗拒国家法律、法规实施造成严重后果的;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造成被组织人重伤、死亡的;挪用公款数额巨大客观上不能还的: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常见的过失犯罪的结果加重犯有:危险物品肇事“后果特别严重的”;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后果特别严重的;交通肇事后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过失犯罪的行为人对加重结果一般是过失的,但是个别也有故意的,如交通肇事后因逃逸致人死亡的;。
罪数判断标准的学说
罪数判断标准的学说罪数问题历来是刑法理论上的一个难题,由于犯罪理论上的不成熟,加上我国刑法对罪数的规定比较原则、抽象,使得罪数的判断成为一个复杂的问题。
一般认为,判断罪数标准应具有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构成要件说;二是禁止重复评价说;三是行为说。
1. 构成要件说构成要件说是以犯罪构成要件为标准,确定罪数的学说。
该说认为,犯罪构成要件是成立犯罪的充要条件,一切犯罪行为都是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人实施行为时主观上都是故意或过失地违反了法律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因此,行为人只能按照犯罪构成要件的法定性去确定一罪与数罪。
构成要件说的具体内容如下:(1)行为人实施数个犯罪行为,只成立数个罪名中的一个罪名。
例如,甲先盗窃了乙的财物,后又冒充乙的表弟招摇撞骗,欺骗了乙的财物。
对甲应以盗窃罪论处。
(2)行为人实施数个犯罪行为,分别触犯数个罪名,但只成立一个罪名。
例如,甲先伪造货币又持有假币的,伪造货币和持有假币的行为虽然触犯了两个罪名,但只成立伪造货币罪。
(3)行为人实施数个犯罪行为,分别触犯数个罪名,并数罪并罚。
例如,甲先将乙杀死后取其财物;后又焚毁尸体的行为。
甲先后实施了两个犯罪行为,触犯了故意杀人罪和故意毁坏财物罪两个罪名,对甲应以故意杀人罪和故意毁坏财物罪并罚。
(4)行为人实施数个犯罪行为,触犯数个罪名,但只按一罪处罚。
例如,甲以杀人、伤害为目的将乙打成重伤后逃跑,途中又拦路抢劫他人财物。
甲先后实施了两个犯罪行为,触犯了故意伤害罪和抢劫罪两个罪名。
但由于抢劫罪中没有致人重伤这一情节,故对甲只能按故意伤害罪论处。
2. 禁止重复评价说禁止重复评价说是以禁止重复评价为标准,确定罪数的学说。
该说认为,禁止重复评价是指在定罪量刑时,禁止对同一犯罪构成事实予以二次或二次以上的法律评价。
该说的基本内容是:(1)行为人实施数个犯罪行为只有一个犯罪行为符合重复评价的条件(一个构成要件)时应按照一罪论处;只有一个构成要件符合重复评价的条件时则不能认定为数罪。
刑法总论罪数问题
罪数问题第一节罪数标准一、罪数标准同一行为人的多次举动或者多个行为是一罪还是数罪问题,即涉及罪数问题。
一罪还是数罪判断标准:“构成要件说”,即行为符合一个还是几个构成要件;同时考虑刑法的特殊规定。
罪数判断的“两个角度、三个步骤”:“两个维度”:行为+法益;“三个步骤”:第一步:查行为个数;第二步:找相关理论(如若为数个行为,则看是否属于牵连犯、连续犯等关系);第三步:看有无特殊规定(若有特殊规定,则从规定;若无特殊规定的,则依相关理论)。
第二节认定罪数的具体情形一、实质的一罪实质的一罪是与单纯的一罪相对而言的,其最根本点在于只有一个犯罪行为,故为“实质的一罪”。
1、继续犯(1)概念与特征:继续犯亦即持续犯,是指犯罪行为与该行为引起的不法状态在一定时间内处于继续状态的犯罪;(2)典型例子:如重婚罪。
《刑法》第258条【重婚罪】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想象竞合犯(1)概念与特征:即想象的数罪、观念的竞合,是指实施一个犯罪行为同时触犯数个不同罪名的犯罪形态。
(2)典型例子:以放火的方式杀人,破坏性地偷盗公共交通工具的关键性零部件;(3)司法处断:从一重罪处断原则。
3、结果加重犯(1)概念:行为人的一个犯罪行为在已经充足一个基本犯罪的构成要件基础上,又发生了法定的更为严重的结果,因而法律规定加重其刑的犯罪形态。
(2)基本特征:一是行为人实施了基本犯罪行为,但造成了加重结果;二是基本犯罪行为与加重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三是行为人对加重结果具有刑法意义上的罪过(一般出于过失,但不排除故意可能);四是刑法就加重结果单独规定了加重的法定刑。
结果加重犯的结构是:基本犯罪+加重结果=基本犯罪的结果加重犯;(3)认定:一定要注意其最基本的特征——法定性,或法定刑,即看《刑法》分则对某一犯罪的法定刑幅度有几个,并注意区分结果加重犯与情节加重犯。
例如刑法第236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024《刑法》完整课件
《刑法》完整课件•刑法概述•犯罪论•刑罚论•犯罪各论目录•刑法各论热点问题探讨•刑法前沿问题研究01刑法概述刑法的定义与作用刑法的定义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刑法的作用保护社会利益,维护社会秩序,惩罚犯罪,预防犯罪。
规定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适用范围、犯罪构成、刑罚种类及其适用等一般性问题。
总则分则附则规定各类具体犯罪的构成要件、量刑标准及其法律后果。
规定刑法的生效时间、解释权等附属性问题。
030201刑法的体系结构刑法的基本原则罪刑法定原则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02犯罪论犯罪的概念与特征犯罪的概念犯罪是指违反国家法律、危害社会公共利益、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
犯罪的特征犯罪具有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和应受刑罚处罚性三个基本特征。
犯罪主观方面行为人对自己实施的犯罪行为以及犯罪结果的心理态度。
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种。
犯罪客体犯罪行为所侵害的、为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
犯罪客观方面说明某种犯罪是通过什么行为、在什么情况下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造成了什么后果。
包括危害行为、危害结果、犯罪的时间、地点和方法等。
犯罪主体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并依法应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
犯罪的构成要件犯罪的形态与分类犯罪的形态包括犯罪既遂、犯罪预备、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四种。
犯罪的分类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将犯罪分为不同的类型,如自然犯与法定犯、亲告罪与非亲告罪、基本犯与加重犯等。
03刑罚论刑罚的概念与目的刑罚是指国家审判机关依法对犯罪分子适用的最严厉的强制性法律制裁方法。
刑罚的目的是预防犯罪,包括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
特殊预防是指防止犯罪人重新犯罪,一般预防是指防止社会上的一般人犯罪。
刑法罪名一览表(468个)
目录起止条文罪数第一章危害国家安全罪102至11312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114至13952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108)第一节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140至1509第二节走私罪151至15710第三节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158至16917第四节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170至19130第五节金融诈骗罪192至1998第六节危害税收征管罪200至21114第七节侵犯知识产权罪212至2197第八节扰乱市场秩序罪220至23013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231至26142第五章侵犯财产罪262至27513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136)第一节扰乱公共秩序罪276至30350第二节妨害司法罪304至31620第三节妨害国(边)境管理罪317至3228第四节妨害文物管理罪323至32810第五节危害公共卫生罪329至33611第六节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337至34515第七节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346至35611第八节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357至3616第九节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362至3665第七章危害国防利益罪367至38023第八章贪污贿赂罪381至39514第九章渎职罪396至41837第十章军人违反职责罪419至45031刑法罪名的历史沿革一、1997年修订后的《刑法》施行后,1997年12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确定了413个罪名。
1997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适用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的罪名的意见》,共确定了414个罪名。
二、97年刑法于生效施行后,为了适应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同犯罪作斗争的需要,全国人大常委会先后通过了《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和《刑法修正案》、《刑法修正案二》、《刑法修正案三》,对罪名有所增减。
为了避免检察院和法院对罪名的规定不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对罪名进行了调整:修改了16个罪名(其中1个罪名修改为2个罪名,即修改增加了1个罪名),新增了5个罪名,取消了2个罪名。
刑法的罪数界限区分及研究
刑法的罪数界限区分及研究刑法是国家对犯罪行为进行惩处和控制的法律规范。
在刑法体系中,不同的罪行被分为不同的类别,罪行界限的划分是为了明确犯罪的性质和危害程度,以便进行相应的司法处理。
刑法中的罪行可以根据犯罪的性质和危害程度分为轻罪、中罪和重罪三个界限。
轻罪是指犯罪的危害程度相对较小的罪行,通常对社会不会造成重大损害,如盗窃、寻衅滋事等。
中罪是介于轻罪和重罪之间的一类罪行,危害程度较重,但不及重罪,如故意伤害、赌博等。
重罪是危害程度最大的罪行,对社会造成严重损害,如杀人、强奸、贩毒等。
这种罪行的划分不仅在刑法理论研究中具有重要的意义,也在实际的司法实践中起着指导作用。
根据罪行的界限划分,可以指导刑法的立法工作。
在立法过程中,可以更加准确地划定不同罪行的具体内容和刑罚幅度,以便将犯罪行为进行有效地惩处。
界限的划分可以指导司法实践。
在司法实践中,根据罪行的界限判断,可以更加准确地评估犯罪行为的性质和危害程度,从而进行相应的刑罚裁量和刑事处罚。
罪行界限的划分也存在一些问题和争议。
首先是界限的划分标准问题。
如何界定罪行的危害程度,以及如何确定轻罪、中罪和重罪的具体界限,是一个复杂的问题。
这需要综合考虑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犯罪的后果和对被害人的伤害程度等因素,并结合社会的文化、历史和法治发展状况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估。
其次是罪行界限的可变性问题。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律的变革,原先的罪行界限可能会发生一定的调整和变化。
这就需要对罪行的界限进行不断的研究和修正,以适应社会的变化和发展。
在刑法研究中,罪行界限的划分一直是一个重要的研究领域。
研究者通过对不同国家和地区的刑法规定进行比较和分析,对罪行界限的划分进行评估和研究。
这有助于进一步完善刑法的体系和对罪行的界限进行提升。
由于罪行界限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具有一定的灵活性,研究者还可以通过对不同案例的分析和比较,对罪行界限的具体应用和适用范围进行深入研究,以提高司法实践的效果和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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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罪数第一节罪数的区分【知识要点】区分罪数的意义在于正确定罪量刑。
区分罪数的标准采取犯罪构成符合说。
注意:犯罪构成符合说并非万能的,在不少情况下无法适用。
因此,区分一罪与数罪,既要以犯罪构成为标准,同时也要考虑其他因素,其中,最重要的是要以刑法的规定为依据(罪刑法定原则为最高原则),同时也要考虑罪刑相适应原则。
1.如果侵犯一个法益,原则上以一罪论处。
例如,盗窃他人财物后又毁坏该财物的,或者侵占他人财物后使用诈骗方法使他人免除其返还义务的。
2.行为有持续性或者连续性的,原则上以一罪论处。
3.对几次相同的犯罪行为能进行一次评价的,原则上以一罪论处。
例如,多次走私相同物品的犯罪、多次实施相同的财产犯罪、多次贪污的、多次逃税的等等。
4.对一个犯罪行为的法律评价如果能包含对另一犯罪行为的法律评价,原则上以一罪论处;否则,应数罪并罚。
例如,对破坏交通设施行为的法律评价能够包含故意毁坏财物的行为,仅认定一罪。
再如,为杀人而盗窃枪支,并实施了杀人行为的,数罪并罚。
又如,为骗取保险金,故意伤害或者杀害被保险人的,数罪并罚。
5.相关法条所规定的法定刑升格条件如果包含了数行为,应适用升格的法定刑以一罪论处;否则,数罪并罚。
例如,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并盗窃珍贵文物的,是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的法定刑升格条件,只成立一罪;但是在非法采矿时发现珍贵文物而盗窃的,数罪并罚。
第二节实质的一罪一、继续犯【知识要点】继续犯,又称持续犯,是指行为从着手实行到由于某种原因终止以前,一直处于持续状态的犯罪。
非法拘禁罪是典型的继续犯。
其特征为:1.继续犯表现为犯罪行为与不法状态同时继续。
而状态犯表现为不法状态的继续,例如盗窃罪。
2.继续犯必须是犯罪行为在一定时间内(成立继续犯所需的时间内)不间断地持续存在。
3.继续犯必须是一个行为侵犯了同一具体的法益,即犯罪行为自始至终都针对同一对象、侵犯同一法益。
4.继续犯必须出于一个罪过(一个故意)。
注意:继续犯的考点主要有两个。
第一,对继续犯的追诉期限,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继续犯跨越新旧法时,适用新法。
第二,共同犯罪的认定:在实施继续犯的过程中,只要行为没有终了,第三者知道真相参与犯罪的,一律成立共同犯罪。
例如甲拐卖妇女、儿童,乙知道真相后提供帮助或者阻碍他人解救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已成立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共犯;再如,甲绑架被害人后,乙知道真相后负责看管被害人或者去被害人家领取赎金的,乙成立绑架罪的共犯。
二、想象竞合犯【知识要点】想象竞合犯,又称想象的数罪、观念的竞合、一行为数法,是指一个行为触犯了数个罪名的情况。
(1)行为人只实施了一个行为,即基于自然的观察,在社会的一般观念上被认为是一个行为,而不是从构成要件的评价上看是一个行为。
(2)一个行为必须触犯数罪名,即因为该行为具有多重属性或者造成多重结果,在构成要件的评价上符合数罪的构成要件。
对于想象竞合犯,由于行为人只有一个行为,所以从一重罪处断。
注意刑法分则的一个特殊规定,即第204条第二款:“纳税人缴纳税款后,采取前款规定的欺骗方法(骗取出口退税款),骗取所缴纳的税款的,依照本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逃税罪)定罪处罚;骗取税款超过所缴纳的税款部分,依照前款的规定(骗取出口退税款罪)处罚。
”例如2008年试卷二第59题C选项:丙公司缴纳200万元税款后,以假报出口的手段,一次性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400万元,丙公司的行为分别构成逃税罪与骗取出口退税罪,实行数罪并罚。
该选项说法正确,按照刑法204条的规定,丙公司将已经缴纳的税款骗回来的行为成立逃税罪,超出已缴纳税款的部分成立骗取出口退税款罪,数罪并罚。
三、法条竞合【知识要点】法条竞合,是指一个行为同时符合了数个法条规定的犯罪构成,但从数个法条之间的逻辑关系来看,只能适用其中一个法条,排除适用其他法条的情况。
法条竞合主要表现为特别法(条)与普通法(条)的关系。
具体适用原则如下:(一)一个行为同时符合相异法律之间的普通刑法与特别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时,应严格依照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论处。
(二)一个行为同时符合同一法律的普通条款与特别条款规定的犯罪构成时,应依具体情况与法律规定,分别适用特别法优于普通法、重法优于轻法的原则。
1.当一个行为同时触犯同一法律的普通条款与特别条款时,在通常情况下,应依照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论处。
2.当一个行为同时触犯同一法律的普通条款与特别条款时,在特殊情况下,应适用重法优于轻法的原则,即按照行为所触犯的法条中法定刑最重的法条定罪量刑。
这里的“特殊情况”是指以下两种情况:第一,法律明文规定按重罪定罪量刑。
例如,刑法第149条第二款:“生产、销售本节第一百四十一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所列产品,构成各该条规定的犯罪,同时又构成本节第一百四十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法律虽然没有明文规定按普通条款规定定罪量刑,但对此也没作禁止性规定,而且按特别条款定罪不能做到罪刑相适应时,按照重法优于轻法的原则定罪量刑。
例如,故意毁坏财物罪(第275条,普通法条)与侮辱国旗、国徽罪(第299条,特殊法条):如果以焚烧、毁坏大量国旗、国徽的方式侮辱我国国旗、国徽的,适用重法条(故意毁坏财物罪)。
再如,合同诈骗罪(第224条,普通法条)与保险诈骗罪(第198条,特殊法条):保险诈骗数额特别巨大的,可以适用重法条合同诈骗罪(不能适用诈骗罪条文)。
又如,强奸罪(第236条,普通法条)与嫖宿幼女罪(第360条第2款,特殊法条):如果行为人多次嫖宿幼女或者嫖宿幼女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适用重法条强奸罪的加重情形(第236条第3款)。
注意:如果从立法精神来看,明显只能适用特别条款时,禁止适用普通条款,如军人犯违反职责罪的行为,同时触犯普通条款时,只能适用刑法分则第十章的条款,不得适用普通条款。
此外,如果普通法条明确规定“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也只能适用特殊法条。
司法考试中常考的情形有以下两种:(1)刑法第233条在规定了过失致人死亡罪及其法定刑之后指出:“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凡是其他犯罪包含过失致人死亡的,一律认定为其他犯罪。
主要包括以下三种情形:第一,基本犯情形:多数过失犯罪都包含致人死亡的情形。
例如危害公共安全犯罪中的一些过失犯罪。
第二,结果加重犯的情形:故意或者过失犯罪的结果加重犯包含过失导致被害人死亡的情形。
例如故意伤害罪、强奸罪、拐卖妇女、儿童罪、强奸罪、非法拘禁罪、绑架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虐待罪、抢劫罪等的加重情形,还有大多数过失犯罪的结果加重犯。
比较:如果不成立结果加重犯,则可能成立其他犯罪或者数罪并罚。
例如故意伤害致人重伤,行为人的其他过失行为导致被害人死亡的,数罪并罚;非法拘禁、绑架行为之外的其他行为导致被害人死亡的,数罪并罚。
第三,转化犯的情形:即法律拟制为故意杀人罪的情形。
例如聚众斗殴致人死亡的、非法拘禁使用暴力致人死亡的、刑讯逼供致人死亡的、暴力取证致人死亡的、虐待被监管人致人死亡的、聚众打砸抢致人死亡的等情形。
注意:故意伤害罪的法条也有类似的规定,适用上述原理解决法条竞合的问题。
【经典考题59】(2006年试卷二第56题)下列哪些行为不应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罪?A.甲遭受乙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在防卫过程中一棒将乙打倒,致乙脑部跌在一块石头上而死亡。
法院认为甲的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了重大损害,应以防卫过当追究刑事责任B.甲对乙进行非法拘禁,在拘禁过程中,因长时间捆绑,致乙呼吸不畅窒息死亡C.甲因对女儿乙的恋爱对象丙不满意,阻止乙、丙正常交往,乙对此十分不满,并偷偷与丙登记结婚,甲获知后对乙进行打骂,逼其离婚。
乙、丙不从,遂相约自杀而亡D.甲结婚以后,对丈夫与其前妻所生之子乙十分不满,采取冻饿等方式进行虐待,后又发展到打骂,致乙多处伤口腐烂,乙因末能及时救治而不幸身亡本题正确答案为BCD。
(2)刑法第266条在规定了诈骗罪的罪状与法定刑之后规定:“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即对符合特殊诈骗罪(例如金融诈骗犯罪与合同诈骗罪等)构成要件的行为,应认定为特殊诈骗罪。
但是,如果行为人实施特殊诈骗行为,但又不符合特殊诈骗罪的构成要件,而符合普通诈骗罪的构成要件的,则以普通诈骗罪论处。
例如,诈骗罪与保险诈骗罪之间属于普通法条与特殊法条的关系。
保险诈骗罪最高法定刑是15年有期徒刑,而诈骗罪最高法定刑是无期徒刑。
由于诈骗罪规定“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即使保险诈骗数额特别巨大的,也不能以重罪诈骗罪定罪处罚。
当然,为了保证罪刑相适应,可以认定为合同诈骗罪(该罪没有类似诈骗罪的特殊规定)。
再如,销售伪劣产品的,对人使用假币的,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并侵犯著作权的,依法成立销售伪劣产品罪、使用假币罪、侵犯著作权罪,不成立诈骗罪。
第三节法定的一罪一、结合犯【知识要点】结合犯,是指数个原本独立的犯罪行为,根据刑法的明文规定,结合成为一个犯罪的情况。
常见的情形有:1.绑架杀害被绑架人的,成立绑架罪。
2.拐卖妇女、儿童又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成立拐卖妇女罪。
3.拐卖妇女、儿童又引诱、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的,成立拐卖妇女、儿童罪。
4.为抢劫故意伤害、故意杀害被害人的,成立抢劫罪。
5.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并剥夺被组织人人身自由的或者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的,成立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
6.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的,成立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
7.走私、贩卖、制造、运输毒品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的,成立走私、贩卖、制造、运输毒品罪。
8.强奸妇女后迫使其卖淫的,成立强迫卖淫罪。
9.组织卖淫罪与强迫卖淫罪、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二、集合犯【知识要点】集合犯,是指犯罪构成预定了数个同种类的行为的犯罪,包括常习犯、职业犯与营业犯。
常习犯是指犯罪构成预定具有常习性的行为人反复多次实施行为的犯罪,我国现行刑法没有规定常习犯。
职业犯是指犯罪构成预定将一定的犯罪作为职业或业务反复实施的犯罪,例如非法行医罪。
营业犯是指犯罪构成预定以营利为目的反复实施一定犯罪的行为,例如赌博罪中“以赌博为业的”的规定。
注意营业犯与职业犯的关键区别,在于刑法是否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出于营利目的,要求具有营利目的的,属于营业犯,不要求具有营利目的的,属于职业犯。
第四节处断的一罪一、连续犯【知识要点】连续犯,是指基于同一的或者概括的犯罪故意,连续实施性质相同的数个行为,触犯同一罪名的犯罪。
特征:连续犯必须是行为人基于同一的或者概括的犯罪故意;必须实施性质相同的数个行为(包括徐行犯,即数次行为单独都不成立犯罪,但其总合成立犯罪的情形);数次行为具有连续性(应从主客观两个方面进行连续性的判断);数次行为必须触犯同一罪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