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国专家局
国家外国专家局办公室、外交部领事司关于使用和管理《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证》的通知
国家外国专家局办公室、外交部领事司关于使用和管理《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外国专家局,外交部•【公布日期】2004.08.08•【文号】外专办发[2004]105号•【施行日期】2004.08.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外国专家正文国家外国专家局办公室、外交部领事司关于使用和管理《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证》的通知(外专办发[2004]10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外国专家局,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事业单位、专业总公司国际合作司(外事司):为了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进一步加强我国引进国外人才和外国专家工作的归口管理,决定在外国专家申办来华职业(Z)签证时,实行《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证》的办法。
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凡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智力引进和加强外国专家管理工作有关规定聘请来我国工作的外国专家,一律免办就业许可和就业证。
从2004年10月1日起,凡需要办职业签证的上述外国专家,应凭国家外国专家局《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证》(式样见附件1)、被授权单位的签证通知函(电)及本国有效护照或能代替护照的证件,到中国驻外使、领馆(处)申请职业(Z)签证。
二、根据国务院第412号令的规定,由国家外国专家局和各省级人民政府外国专家归口管理部门签发《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证》。
我驻外使、领馆(处)为外国专家核发职业(Z)签证后,留存《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证》原件。
三、各省级人民政府外国专家归口管理部门应严格管理和签发《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证》。
对不符合聘请条件的单位和外国人员不予签发工作许可。
在签发工作许可时,要注意做好分类登记和统计工作。
四、各省级人民政府外国专家归口管理部门签发《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证》不得收费,不得下放签发权限,不得交给所属事业单位办理。
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出国(境)培训成果总结、跟踪和推广工作的意见
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出国(境)培训成果总结、跟踪和推广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外国专家局•【公布日期】2010.07•【文号】•【施行日期】2010.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正文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出国(境)培训成果总结、跟踪和推广工作的意见(2010年7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副省级城市外国专家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外国专家局,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集团公司引智归口管理部门:近年来,各引智归口管理部门按照“以我为主、为我所用、趋利避害、更有成效”的方针,围绕各地区各部门重点工作和紧迫需求,组织实施出国(境)培训,为全面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做出了重要贡献;同时也培训了大批党政领导人才、企业经营管理人才、专业技术人才,为实施人才强国战略发挥了应有的作用。
出国(境)培训工作总体上成绩显著、效果良好,但是在出国(境)培训成果总结、跟踪和推广方面,仍需进一步改进和加强。
各引智归口管理部门要更加高度重视培训成果工作,认真做好培训成果的效益考核。
重点总结各地区各部门在实践科学发展观的过程中,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发展现代产业体系,统筹城乡发展、推进新农村建设,以及加强资源能源节约和生态环境保护、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等方面的培训成果,对那些前景好、效益高、价值大的培训成果要及时总结并加大推广力度。
各地区各部门要注意协调互动、优势互补,积极通过“二次引进”实现成果资源共享,提高出国(境)培训的成效。
为此,就进一步做好出国(境)培训成果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建立按规定及时提交培训总结制度培训回国后的总结,是了解掌握培训情况的第一手资料,也是进一步做好培训成果总结、跟踪和推广工作的基础。
培训团组应在回国后十日内,利用“出国(境)培训项目总结/成果网上报送系统”提交国(境)外培训情况的总结报告。
总结报告要紧扣培训主题,详实清楚地写出培训所在国或地区相关的做法及成功经验和失败教训,并阐述培训后的主要收获和体会,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和意见。
年度外国专家局总结加强外国专家管理促进人才引进合作
年度外国专家局总结加强外国专家管理促进人才引进合作外国专家的引进和管理对于促进国际交流、推动科技创新以及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加强外国专家管理工作,年度外国专家局经过全面总结与研究,制定了一系列措施,力求提升管理水平,促进人才的引进与合作。
本文将对外国专家局年度总结报告的主要内容进行概括,并就其中涉及的几个方面进行更详细的分析。
首先,外国专家局在管理措施上做出了一系列的创新。
针对外国专家的申请与审批流程,外国专家局推出了在线申请系统,简化了手续办理流程,提高了办理效率。
此外,为解决外国专家在出入境、签证等方面的问题,外国专家局与相关部门建立了紧密的协作机制,实现了信息共享与通畅沟通。
这些管理创新,有力地推动了外国专家管理的便利化与高效化。
其次,外国专家局加强了外国专家的培训与引导工作。
针对外国专家的语言、文化、法律等方面的差异,外国专家局组织了一系列的培训活动,提供了专业指导与支持。
这些培训不仅提升了外国专家的工作能力,也增进了对中国国情的了解,促进了国际间的友谊与合作。
此外,外国专家局还加强了与国内高校、科研机构的合作,共同开展学术交流与合作项目,为外国专家提供更多机会与平台。
第三,外国专家局加强了外国专家的社会保障工作。
外国专家的社会保障问题一直是关注的焦点,因此,外国专家局在这方面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来保障外国专家的合法权益。
例如,制定了外国专家社会保险管理办法,明确了外国专家的社保权益和申领流程,为外国专家的工作与生活提供了保障。
此外,外国专家局与相关机构签订了医疗服务合作协议,为外国专家提供了便捷的医疗服务。
第四,外国专家局加强了外国专家的评价与奖励制度。
通过建立完善的评价体系,外国专家局能够对外国专家的工作进行科学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给予相应的奖励与荣誉。
这一制度的落实,既能够激发外国专家的积极性与创造力,也能够提升外国专家的形象与声誉。
此外,外国专家局还鼓励各地制定具有地方特色的激励政策,以进一步吸引外国专家来华工作与合作。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外国专家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外国专家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08.07.10•【文号】国办发[2008]66号•【施行日期】2008.07.10•【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外国专家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8]6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国家外国专家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
国务院办公厅二00八年七月十日国家外国专家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国务院关于部委管理的国家局设置的通知》(国发[2008]12号),设立国家外国专家局 (副部级),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管理的国家局。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由国务院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以外的企业、中等以下教育机构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职责交给地方政府。
(三)将引进国外智力信息系统建设及维护工作交给事业单位。
(四)减少直接管理的引进外国专家数量,提高引进外国专家的层次,加强引进高层次专家和紧缺专家的职责。
(五)加强出国(境)培训总量控制,优化出国 (境)培训结构,提高出国(境)培训质量。
二、主要职责(一)拟订引进国外智力规划和政策,起草相关法律法规草案,制定引进国外智力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
(二)负责国家专项经费资助的重点外国专家聘请计划审批,组织实施国家重点聘请外国专家规划。
(三)编报引进国外智力专项经费预算,对经费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协助处理引进国外智力中的重大事件。
(四)负责相关国际交流与合作工作,建立引进国外智力服务体系,规范引进国外智力中介组织,负责引进国外智力信息管理工作。
组织协调与港澳台专家交流事宜。
(五)负责出国(境)培训年度计划管理,负责国家专项经费资助的出国(境)培训项目审批和其他培训项目审核,组织实施重点出国(境)培训项目。
国家外国专家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外国专家局重要信息系统安全组织机构及管理制度》的通知
国家外国专家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外国专家局重要信息系统安全组织机构及管理制度》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外国专家局
•【公布日期】2015.08.26
•【文号】外专办发﹝2015﹞337号
•【施行日期】2015.08.26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
正文
关于印发《国家外国专家局重要信息系统安全组织机构及管
理制度》的通知
外专办发﹝2015﹞33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副省级城市外国专家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外国专家局,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引智归口管理部门:
根据国务院1994年2月18日印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147号)、《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公通字〔2007〕43号)及中央关于加强网络信息安全工作相关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健全全国引智系统网络安全工作体系,我局制定了《国家外国专家局重要信息系统安全组织机构及管理制度》,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国家外国专家局办公室
2015年8月26日附件:
1、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管理系统安全组织机构及管理制度
2、国家外国专家局引进外国专家与成果共享体系管理平台安全组织机构及管理制度
3、教科文卫高端外国专家项目管理系统安全组织机构及管理制度
4、因公出国(境)培训项目管理系统安全组织机构及管理制度
5、出国(境)培训项目总结成果网上保送系统安全组织机构及管理制度
6、英语类外国专家测评系统安全组织机构及管理制度。
国家外国专家局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证件管理系统
用户首次创建工作 许可申请可进入工作证 件管理菜单项下面的工 作许可证申请,点击创 建新申请。
2、填写工作许可证申请表-基本信息
用人单位需选择专家类型、姓名(与护照相 同)、性别、国籍、护照号码、出生地、出生年月、 学历、国外住址以及电话邮件等联系方式。 以上为必填项,其他选项选填。 填写完成点击保存并进入下一步继续。
所有材料校对完毕,点击"经核实,书面材料与 网报内容完全一致,同理受理"按钮,再次确认后完 成本次受理。 否则点击"退回原单位,聘请单位可修改信息后 重新提交"按钮。 若材料不符,不受理本次申请,可点击"终止本 申请"按钮。 办证机关可填写详细批注进行说明。
4、发证机关审批许可证申请
专家许可证申请受理完毕后,当前状态更改为" 申请已受理,等待审批"。用人单位同时也可查询到 状态更改。
工作许可证审批流程
工作许可证申请由相应发证机关进行审批 1、发证机关登陆系统浏览待审申请
2、发证机关对许可证申请进行初审
发证机关分别查看申请基本信息、聘用信息、 专家教育背景、工作经历、随行家属信息以及工作 成就等。 初审主要查看申请信息是否符合审批条件。 初审不通过将申请退回原单位重新修改。 初审合格点击内容初审通过按钮。
4、发证机关审批许可证申请
点击操作中的审批,进入许可证申请审批界面, 办证机关可查看专家基本信息、聘用信息、教育背 景、工作经历、随行家属信息以及工作成就信息等。
4、发证机关审批许可证申请
信息核对完毕,点击"审批意见按钮"进入审批 页面,办证机关可填写详细批注,并选择"审批通过 "或"审批不通过"。
外国专家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外国专家在我国的合法权益,保障其人身和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在我国境内工作的外国专家,包括聘请的外籍技术人员、教授、研究员、管理人员等。
第三条外国专家安全管理遵循以下原则:1.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2. 责任明确,分工协作;3. 依法管理,保障人权;4. 便利高效,服务至上。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四条国家外国专家局负责全国外国专家安全管理的组织、协调和监督工作。
第五条地方各级外国专家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外国专家安全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设立外国专家安全管理机构或者指定专人负责外国专家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七条外国专家安全管理机构或者指定专人应当履行以下职责:1. 负责外国专家的登记、备案、信息报送等工作;2. 对外国专家进行安全教育,提高其安全意识;3. 落实外国专家的安全保障措施,确保其人身和财产安全;4. 及时处理外国专家遇到的安全问题,协调相关部门提供帮助;5. 定期开展安全检查,消除安全隐患;6. 向上级管理部门报告外国专家安全管理情况。
第三章安全保障措施第八条用人单位应当为外国专家提供必要的生活和工作条件,确保其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九条用人单位应当为外国专家提供以下安全保障措施:1. 住所安全:为外国专家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的住所,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2. 工作场所安全:确保外国专家工作场所的安全,消除安全隐患;3. 交通安全:为外国专家提供安全的交通工具,或者协助其选择安全的交通方式;4. 防火安全:定期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确保消防设施完好有效;5. 医疗保健:为外国专家提供必要的医疗保健服务,保障其健康;6. 应急救援:制定应急预案,确保外国专家在紧急情况下能够得到及时救援。
第十条外国专家应当遵守我国的法律法规,不得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稳定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年外国专家局工作计划促进外国专家来华合作与交流
年外国专家局工作计划促进外国专家来华合作与交流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速,外国专家的来华合作与交流对于推动我国经济、科技、文化的发展起着重要的作用。
为了更好地促进外国专家来华工作的计划与安排,年外国专家局在本年度制定了以下工作计划。
一、加强招聘渠道建设为了吸引更多优秀的外国专家前来合作与交流,年外国专家局将加强与国际知名高校、科研机构以及各行业协会的合作,建立更多的招聘合作渠道。
通过与这些合作伙伴的密切联系,我们将提供更多的信息与支持,使外国专家了解到来华工作的机会与优势。
二、优化工作环境为了提高外国专家工作生活的质量,年外国专家局将通过完善服务体系,提供更加便利、高效的工作环境。
我们将加强对外国专家的工作和生活需求的了解,并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和困难。
同时,我们还将为外国专家提供相应的教育、医疗等保障,确保其在华工作期间的生活安定与舒适。
三、加强交流与合作年外国专家局将积极组织与其他国家专家局、大使馆、知名国际组织以及外国专家之间的交流与合作。
通过举办国际学术研讨会、培训班等活动,提供专业的交流平台,促进外国专家之间的互动与合作。
此外,我们还将鼓励国内机构与外国专家开展合作项目,共同推进科研与技术创新。
四、提升服务水平年外国专家局将持续提升服务水平,建立健全外国专家管理体系。
我们将加强对外国专家来华工作的规范化管理,确保其工作期限、待遇、权益等方面得到合理保障。
同时,我们还将加强对外国专家队伍的培训与评估,提高其专业水平和影响力。
五、加强宣传推广为了进一步提升外国专家来华工作的知名度与影响力,年外国专家局将加强对外宣传与推广工作。
通过国内外媒体的宣传报道、社交媒体平台的推广活动等方式,我们将向国际社会全面展示我国对于外国专家的重视与关爱,吸引更多优秀的外国专家加入到来华合作与交流的行列中。
总结:通过以上工作计划的实施,年外国专家局将会进一步加强与外国专家的合作与交流,为我国的经济、科技、文化发展注入更多的国际智慧与力量。
国家外国专家局出国培训项目在线申报审批系统
组团单位填写项目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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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部门项目内容初审
主管部门对下属组团单 位申报的项目进行内容 初审,在进入系统后, 点击左侧菜单中的“项 目内容初审”链接。
主管部门项目内容初审
• 选择需要审核的项目
主管部门在项目列表中选择需要审核的项目,点击该项目 右侧的“审核”链接,查看项目的详细信息。 新增:主管部门在内容初审通过前,可以对组团单位提交 的项目进行修改、打印申报表操作。
主管部门管理下属组团单位
以主管部门身份进入系 统后,点击左侧菜单中 的“组团单位管理”链 接,可以查看已有的组 团单位信息,也可以添 加新的组团单位账号。
主管部门管理下属组团单位
• 组团单位列表
主管部门管理下属组团单位
• 修改已有组团单位详细信息
主管部门可以对已有组团单位的信息进行修改,也可以帮 助组团单位重置密码。 填写完成之后点击“保存”按钮,组团单位信息修改完成。
注意:在填写申报表的过程中,请注意及时保存信息。从 安全性方面考虑,登陆系统后,如果30分钟内没有任何操 作,系统将会自动退出。
组团单位填写项目申报表
组团单位填写项目申报表
组团单位填写项目申报表
• 提交申报表
项目申报表填写完毕,组团单位应仔细检查信息是否完整 无误。 确认无误后有两种操作选择: ① 保存,留待以后提交 ② 正式提交 点击“保存,留待以后提交”,系统将会保存输入的信息, 并可随时修改或删除; 点击“正式提交”,该项目将提交到主管部门,组团单位 申报流程结束,等待审批结果。
主管部门管理下属组团单位
• 修改已有组团单位详细信息
主管部门管理下属组团单位
• 添加新的组团单位
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因公出国(境)培训计划申报审批程序的意见
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因公出国(境)培训计划申报审批程序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外国专家局•【公布日期】2016•【文号】外专发〔2016〕152号•【施行日期】20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关于进一步完善因公出国(境)培训计划申报审批程序的意见外专发〔2016〕152号为进一步规范因公出国(境)培训(以下简称出国培训)计划申报、审批,推动出国培训工作的创新发展,提升出国培训质量和效益,提高出国培训计划的执行率,充分发挥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引智归口管理部门和地方外专局(以下简称归口管理部门)组织培训的重要作用,使批复的出国培训计划更符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现对出国培训计划申报审批程序进行改革,主要内容如下:一、完善现行出国培训计划申报及审批程序将现行的出国培训计划申报及审批程序完善为“二上二下”。
“上”是指归口管理部门上报我局出国培训计划,是计划信息向上流动;“下”是指我局向归口管理部门批复下达出国培训计划,是计划信息向下流动。
所谓的“上”与“下”,是我局与归口管理部门之间的正式沟通,通过这一反复沟通的过程,归口管理部门与我局可随时就境外培训有关问题进行协商、讨论,及时、充分地交流,使出国培训计划编制更科学,更有针对性。
(一)“一上”:我局印发出国培训计划申报通知及出国培训人员指标控制数(以下简称“指标控制数”),明确计划编制工作要求。
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本部门出国培训计划编制工作,组织具备出国培训组团资格的单位按规定编制年度出国培训计划,逐级或直接报送归口管理部门。
归口管理部门对本地区本部门的出国培训计划进行筛选,按照我局下达的指标控制数上浮一定比例的规模编制本地区本部门出国培训计划上报我局,完成“一上”工作,具体上浮比例另行通知。
(二)“一下”:我局出国培训管理司审核归口管理部门报送的“一上”计划,提出是否立项及提供经费资助的审核意见,下达归口管理部门。
国家外国专家局引进外国专家与成果共享体系管理平台
“国家外国专家局引进外国专家与成果共享体系管理平台”安全组织机构及管理制度组织机构1.主管部门国家外国专家局经济技术专家司拟定经济技术管理领域外国专家管理办法;承担经济技术管理领域国家专项经费资助的重点外国专家聘请计划审核报批;组织实施经济技术管理领域的国家重点聘请外国专家规划。
2.执行部门国家外国专家局经济技术专家司计划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副省级城市外国专家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外国专家局,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引智归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引智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本部门的系统平台的使用,包括项目申报、审核、洽谈和日常管理等工作。
国家外国专家局经济技术专家司计划处负责各“引智归口管理部门”上报项目的审批业务。
3.技术支持和维护部门国家外国专家局国外人才信息研究中心4.负责人国家外国专家局经济技术专家司主要负责人,各地区各部门引智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管理制度1. 总则1.1 为保障国家外国专家局引进外国专家与成果共享体系管理平台(以下称共享体系管理平台)的安全,促进业务信息化,保障信息安全,保证共享体系管理平台的正常运行,特制定本制度。
1.2 共享体系管理平台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安全防范措施和安全保障机制,以有效降低系统风险和操作风险。
1.3 经济技术专家司委托国家外国专家局国外人才信息研究中心负责共享体系管理平台的技术安全管理和执行技术维护工作。
2.技术安全管理和技术维护2.1技术安全管理主要是指共享体系管理平台的安全技术实施和维护方面的技术管理,包括网络安全管理、系统安全管理、服务器端操作安全管理。
2.2 严禁利用共享体系管理平台从事国家明令禁止的活动。
2.3 未经许可禁止新增、挪用和改动共享体系管理平台上的内容信息,如需增加信息,须得到经济技术专家司审批许可。
2.4 严禁在使用共享体系管理平台的计算机上随意安装使用与工作无关的软件,特别是具有密码破解、网络扫描等功能的软件。
《国家外国专家项目和经费管理办法》
《国家外国专家项目和经费管理办法》一、总则为加强国家外国专家项目和经费管理,提高引智效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二、项目类别与申请条件1. 项目类别(1)外国专家引进项目(2)出国(境)培训项目(3)国际交流与合作项目2. 申请条件(1)申请单位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良好的国际合作基础和条件。
(2)项目目标明确,预期成果显著,符合国家战略需求。
(3)项目预算合理,资金使用规范。
三、项目申报与审批1. 申报流程(1)申请单位根据项目类别,向所在地省级外国专家局提交项目申请。
(2)省级外国专家局对项目进行初审,并将合格项目报国家外国专家局。
(3)国家外国专家局组织专家进行评审,确定资助项目。
2. 审批流程(1)国家外国专家局根据评审结果,对拟资助项目进行公示。
(2)公示无异议的项目,由国家外国专家局批准立项。
(3)项目立项通知发送至申请单位。
四、经费管理1. 经费来源(1)国家财政拨款。
(2)申请单位自筹。
2. 经费使用(1)项目经费用于支付外国专家的薪酬、差旅费、生活费等。
(2)项目经费不得用于购买固定资产、弥补日常经费不足等。
3. 经费报销(1)申请单位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规范报销项目经费。
(2)报销凭证需真实、合法、完整。
五、项目实施与监督1. 项目实施(1)申请单位负责项目具体实施,确保项目进度和质量。
(2)申请单位需定期向省级外国专家局报告项目进展情况。
2. 监督管理(1)省级外国专家局负责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国家外国专家局对项目进行抽查,确保项目实施效果。
六、项目验收与评价1. 项目验收(1)项目完成后,申请单位向省级外国专家局提交项目验收申请。
(2)省级外国专家局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验收。
(3)验收合格的项目,由国家外国专家局进行资金结算。
2. 项目评价(1)申请单位需在项目验收合格后,向省级外国专家局提交项目总结报告。
(2)省级外国专家局对项目进行评价,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人事部、国家外国专家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人事部、国家外国专家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1994.04.25•【文号】国办发[1994]60号•【施行日期】1994.04.25•【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人事部、国家外国专家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1994年4月25日国办发<1994>60号)人事部、国家外国专家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经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
人事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根据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保留人事部。
人事部机构改革的原则和指导思想是:转变职能,理顺关系,加强国家人事行政的宏观调控和综合管理及服务职能,精简机构编制,提高行政效率,加快人事制度改革,逐步建立健全符合机关、事业单位、企业不同特点的科学的分类管理制度和有效的激励机制,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配套的人事管理体制。
一、职能转变强化宏观管理、法制建设、协调指导、监督检查和信息服务职能,加强对国家公务员、专业技术人员、国有大中型企业领导人员的综合管理和服务工作。
根据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培育、发展人才市场,调整人员结构,加强人才开发,促进人才的合理流动,加强人事争议仲裁工作。
弱化管理具体事务的职能:企业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的结构比例由企业自主决定,人事部不再进行计划控制;中央国家机关从京外调入人员和“农转非”人员,由逐人报人事部审批改为由人事部定政策、管备案,进行指标管理和监督检查。
二、主要职责人事部是国务院综合管理国家人事工作和推行人事制度改革的职能部门,主要职责是:(一)负责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宏观规划、结构调整和宏观管理,研究制订国家人事管理政策、法规,对政府系统人事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协调服务,编制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人员和工资计划。
国家外国专家局、外交部、公安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外国专家短期来华相关办理程序的通知
国家外国专家局、外交部、公安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外国专家短期来华相关办理程序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外国专家局,外交部,公安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日期】2015.09.15•【文号】外专发〔2015〕176号•【施行日期】2015.1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外国专家正文关于进一步完善外国专家短期来华相关办理程序的通知外专发〔2015〕17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外国专家局、外事办公室、公安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各驻外使馆、领馆、处、驻香港、澳门公署:为进一步完善外国专家短期来华相关办理程序,现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1996年下发的《关于外国专家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凡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引进国外人才和智力以及加强外国专家管理工作有关规定聘请来我国工作的外国专家,一律免办就业许可和就业证。
二、外国专家来华停留时间不超过90天(含)的,视为访问、交流、考察,驻外签证机关凭设区的市级(含)以上外国专家主管部门签发的邀请函(样式附后),为其办理在华停留时间不超过90天(含)的F字签证。
三、外国专家来华停留时间超过90天的,均视为工作,须按照外国专家来华工作的规定办理签证和居留手续。
四、各级外国专家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来我国工作外国专家的归口管理,会同外事、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切实做好管理和服务工作。
五、本办理程序自2015年11月1日起执行,对于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报国家外国专家局、外交部和公安部。
附件:外国专家来华邀请函(样式)国家外国专家局外交部公安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2015年9月15日。
向国家外专局申请外国专家证件所需的材料要求清单
向国家外专局申请外国专家证件所需的材料要求清单一、办理《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证》所需材料1、聘请单位关于为××申请办理《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证》的申请函。
请载明申请人及其随行家属姓名、国籍、护照号码,申请人拟聘职务、工作任务、工作期限。
一个申请一张函;2、申请表(请在线填写并打印,在聘请单位处加盖单位公章);3、申请人护照有效页复印件;4、聘用合同或派遣证明复印件(当场查验原件);5、申请人简历,载明申请人工作经历及自高中以来的教育经历;6、申请人最高学位或专业资格证书复印件;7、随行家属护照有效页复印件;8、随行家属与申请人关系证明复印件;9、申请人及其随行家属体检证明复印件;10、聘请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企业请同时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11、被要求的其它材料。
二、新办《外国专家证》所需材料(一)已办理《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证》1、聘请单位关于为××申请办理《外国专家证》的函。
请载明申请人及其随行家属姓名、国籍、护照号码,申请人拟聘职务、工作任务、工作期限。
一个申请一张函;2、申请表(请在线填写并打印,在聘请单位处加盖单位公章);3、申请人护照有效页及入境签证复印件(当场查验原件);4、《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证》存根;5、随行家属护照有效页及入境签证复印件(当场查验原件);6、外国人在华临时住宿登记表复印件(当场查验原件);7、申请人及其随行家属照片各一张(请将姓名写在背面);8、申请人及其随行家属《外国人体格检查记录》复印件(当场查验原件);9、被要求的其它材料。
(二)未办理《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证》1、聘请单位关于为××申请办理《外国专家证》的申请函。
请载明申请人及其随行家属姓名、国籍、护照号码,申请人拟聘职务、工作任务、工作期限。
一个申请一张函;2、申请表(请在线填写并打印,在聘请单位处加盖单位公章);3、申请人护照有效页及入境签证复印件(当场查验原件);4、聘用合同或派遣证明复印件(当场查验原件);5、申请人简历,载明申请人工作经历及自高中以来的教育经历;6、申请人最高学位或专业资格证书复印件;7、随行家属护照有效页及入境签证复印件(当场查验原件);8、随行家属与申请人关系证明复印件;9、申请人即其随行家属《外国人体格检查记录》复印件(当场查验原件);10、外国人在华临时住宿登记表复印件(当场查验原件);11、申请人及其随行家属照片各一张(请将姓名写在背面);12、聘请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企业请同时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13、被要求的其它材料。
教育部、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学科创新引智计划实施与管理办法》的通知
教育部、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学科创新引智计划实施与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教育部,国家外国专家局•【公布日期】2016.11.03•【文号】教技[2016]4号•【施行日期】2016.11.0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教育部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学科创新引智计划实施与管理办法》的通知教技[2016]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外国专家局,计划单列市教育局、外国专家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外国专家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教育部直属各高等学校:十八大以来,随着科技教育改革不断深入,对外开放水平提升到新境界。
根据形势需要,为加大力度引进国外优秀人才智力,更好服务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引领和支撑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进一步规范和加强高等学校学科创新引智基地建设和管理,在2006年《高等学校学科创新引智基地管理办法》基础上,我们重新制定了《高等学校学科创新引智计划实施与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教育部国家外国专家局2016年11月3日高等学校学科创新引智计划实施与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提升“高等学校学科创新引智计划”(以下简称“111计划”)实施和管理的科学化与规范化水平,充分发挥引进国外高水平人才和智力在服务国家重大战略需求,引领和支撑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方面的重要作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111计划”由教育部和国家外国专家局联合组织实施,以建设世界一流学科创新引智基地为手段,加大成建制引进海外人才的力度,在高等学校汇聚一批世界一流人才,进一步提升高等学校引进国外智力的层次,促进海外人才与国内科研骨干的融合,形成国际化学术团队,开展高水平合作研究、高层次人才培养、高质量学术交流,重点建设一批具有自主创新能力的学科,提升高等学校的科技创新能力和综合竞争力。
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印发《国家引进国外智力成果示范推广基地和国家引进国外智力示范单位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印发《国家引进国外智力成果示范推广基地和国家引进国外智力示范单位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外国专家局•【公布日期】2008.02.02•【文号】外专发〔2008〕23号•【施行日期】2008.02.0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外国专家正文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印发《国家引进国外智力成果示范推广基地和国家引进国外智力示范单位管理办法》的通知外专发〔2008〕2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副省级城市外国专家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外国专家局,国务院有关部委引智归口管理部门: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国家引进国外智力成果示范推广基地”和“国家引进国外智力示范单位”的管理,充分发挥基地对引智成果的示范和推广作用,根据各地近年来基地工作的经验和今后引智成果示范推广工作的需要,我局对《国家引进国外智力成果示范推广基地和国家引进国外智力示范单位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国家引进国外智力成果示范推广基地和国家引进国外智力示范单位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国家引进国外智力成果示范推广基地和国家引进国外智力示范单位的管理,充分发挥其在引进国外智力成果转化、应用和推广过程中的示范和引导作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引进国外智力成果(以下简称“ 引智成果”),是指通过开展引进国外智力工作(以下简称“引智工作”),引进、消化、吸收和创新所形成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或先进的管理方法等。
第三条国家外国专家局对取得引智成果并在成果示范推广工作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命名为“国家引进国外智力成果示范推广基地”(以下简称“引智基地”);对引智工作成效显著,取得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并自愿积极开展宣传、示范引智工作的单位,命名为“国家引进国外智力示范单位”(以下简称“示范单位”)。
第四条建立引智基地和示范单位是引进国外智力的一项重要工作。
要通过建立基地和示范单位,做好示范工作,形成引智成果示范推广体系,加快引智成果的推广,促进生产力的发展,实现引智工作为我国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服务的宗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外国专家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外国专家局佚名【期刊名称】《国际人才交流》【年(卷),期】1989(000)001【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外国专家局是国务院综合管理引进国外智力及各类来华专家工作的机构,同时也是国务院引进国外智力领导小组的办公室。
外国专家局成立于一九五四年。
它的前身是政务院专家工作办公室和政务院专家事务管理局。
三十多年来,随着我国政府机构的调整,外国专家局的职责和机构也曾有过变化。
在一九八八年政府机构改革中,国务院决定将原中央引进国外智力领导小组办公室与国家外国专家局合并,组建新的国家外国专家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授权国家外国专家【总页数】2页(P1-2)【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C962【相关文献】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9号 [J],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 [J], 无;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第20号[J], 无;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中国民用航空局令第23号 [J], 无;5.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国家林业局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令第39号 [J],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印发《引进人才专家经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外专发〔2010〕87号)
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印发《引进人才专家经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外专发〔2010〕87号)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印发《引进人才专家经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外专发〔2010〕87号)国家外国专家局文件外专发〔2010〕87号关于印发《引进人才专家经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副省级城市外国专家局,国务院各有关部委、直属机构、集团公司引智工作归口管理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外国专家局:为加强和规范引进人才专家经费管理,现将《引进人才专家经费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引进人才专家经费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引进人才专家经费(以下称专家经费)的管理,明确专家经费的开支范围和资助标准,强化预算监督职能,保证专家经费的合理使用,根据《引进国外人才专项费用管理暂行办法》(外专发〔1999〕163号),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国家外国专家局批准的专家项目。
各地区各部门批准的专家项目可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三条各单位应严格按照本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不得擅自扩大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不得擅自改变专家经费的用途,不得挪用和挤占。
第二章开支范围和标准第四条专家经费是指国家外国专家局为聘请国外专家来华所发生的费用。
专家经费的开支范围包括:国际旅费、专家零用费、专家生活费、城市间交通费和其他费用,资助标准上限详见附件。
第五条国际旅费是指专家从国外居住地到中国出(入)境口岸之间的往返经济舱国际机票费用或其他交通费用。
购买专家机票,需按照《关于加强因公出国机票管理的通知》(财外字〔1998〕283号)和《因公购买国际机票管理办法(暂行)》(外专发〔2003〕28号)的要求执行,即在规定的购票点购票,凭国际机票发票或收据、机票复印件或电子客票行程单核销。
经济舱国际机票的金额低于资助标准时,按实际发生额核销。
如外方提供国际机票,则不再资助国际旅费。
如因特殊情况需要为专家提供公务舱国际机票资助,应在项目申报或执行过程中按程序报国家外国专家局审批。
外专局授权书
授权编号:[授权编号]授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外国专家局授权日期:[授权日期]授权对象:[被授权单位名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专家局关于外国专家聘请和管理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专家局关于外国专家聘请和管理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外国专家局研究决定,特向[被授权单位名称]颁发本授权书。
一、授权范围1. [被授权单位名称]在[授权期限]内,有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聘请、使用和管理外国专家。
2. [被授权单位名称]在聘请外国专家时,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确保外国专家在我国的工作和生活安全。
3. [被授权单位名称]在聘请外国专家过程中,应严格执行我国对外国专家的管理制度,确保外国专家在我国的工作、生活秩序。
二、授权内容1. [被授权单位名称]有权根据我国引进外国专家的方针和政策,结合本单位实际需要,制定外国专家聘请计划。
2. [被授权单位名称]有权根据我国对外国专家的管理规定,对外国专家的工作、生活进行管理。
3. [被授权单位名称]有权根据我国对外国专家的待遇标准,制定外国专家的薪酬待遇。
4. [被授权单位名称]有权根据我国对外国专家的管理规定,对外国专家的签证、居留许可、工作许可等事项进行办理。
三、授权期限本授权书自[授权日期]起,有效期为[授权期限]。
四、责任与义务1. [被授权单位名称]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确保外国专家在我国的工作和生活安全。
2. [被授权单位名称]应严格执行我国对外国专家的管理制度,确保外国专家在我国的工作、生活秩序。
3. [被授权单位名称]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外国专家的薪酬待遇、工作条件等进行合理安排。
4. [被授权单位名称]应积极配合国家外国专家局及其派出机构的工作,及时报告外国专家在我国的工作、生活情况。
五、撤销与终止1. 如[被授权单位名称]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未履行本授权书规定的责任与义务,国家外国专家局有权撤销本授权书。
2. 如[被授权单位名称]因特殊情况需要终止本授权书,应提前向国家外国专家局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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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国专家局外交部公安部关于实行
《聘请外国文教专家单位资格认可办法》的通知
(外专发[1992]17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政府、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
我国从建国初期就开始聘请外国文教专家,几十年来,已逐步形成了一套比较系统的内部管理办法。
这套办法在对聘请单位的调控和对外国文教专家管理工作等方面,都起到了较好的作用。
近年来,随着国家管理体制的改革和国际形势的发展变化,聘请外国文教专家的管理工作出现不少新的情况。
一方面,原有的管理范围和管理内容日益扩展,对外交往渠道越来越多,对管理工作的要求不断增高;另一方面,原有管理体系的归口管理能力和宏观调控能力相对减弱,全系统宏观管理的情况难以及时全面掌握,进行地区和部门间的协调也出现了困难。
这种状况使聘请外国文教专家工作的宏观管理出现了一定程度的失控现象,一些地区和部门的聘请单位不同程度的存在着底数不清、管理混乱、效益不高等问题,直接影响了全局的聘请效益和全国聘请外国文教专家工作的健康发展。
为此,国家教委、国家外国专家局曾发出《高等学校聘请外国文教专家和外籍教师的规定》(教外办[1991]462号),明确指出,要对聘请单位实施资格认可。
为了适应当前国内和国际形势的发展变化,加强对聘请外国文教专家工作的宏观管理,在进一步放活聘请外国文教专家工作的同时,增强宏观调控能力,提高整体聘请效益,从1993年3月1日起在全国文教系统实行《聘请外国文教专家单位资格认可办法》(见附件)。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已经聘请外国文教专家的单位,均须在1992年9月底之前,向其主管部门提交认可其聘请资格的申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各部委的外国文教专家工作归口管理部门,分别负责组织本地区、本系统申请单位的资格认可工作,会同有关部门,逐一认可并签署意见,于1992年11月底之前报送国家外国专家局,1993年2月底之前,国家外国专家局完成复核批准手续并抄送有关涉外主管部门备案。
二、从1993年3月1日起,各地外事办公室、公安厅(局)办理聘请外国文教专家的邀请函电和外国文教专家来华居留证,将主要依据《聘请外国文教专家单位资格认可证书》及其注册的类别和项目进行。
三、凡准备聘请外国文教专家的单位,其资格认可的申请可随时上报,主管部门应及时会同当地外事、公安等部门进行实地核查,确认其聘请资格并签署意见,而后报国家外国专家局批准。
四、原聘请单位如需处以暂停聘请工作或吊销聘请资格认可证书的处罚,须由其主管部门或当地外事、公安部门提出意见,报请国家外国专家局批准。
国家外国专家局批准后即正式行文通知有关部门和相关单位。
五、各地外事、公安部门要密切配合,严格执行《聘请外国文教专家单位资格认可办法》,
遇有问题,及时与聘请单位的主管部门协商解决,有关情况和建议可向国家外国专家局反映。
附件一:《聘请外国文教专家单位资格认可办法》
附件二:《聘请外国文教专家单位资格认可证书》式样
(盖章页)
1992年6月12日
附件一:聘请外国文教专家单位资格认可办法
第一条为促进我国聘请外国文教专家工作的健康发展,加强管理工作并有效的实施宏观调控,进一步提高聘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外国文教专家工作试行条例》(国发[1980]270号)以及有关涉外管理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聘请外国文教专家的单位(包括聘用专家的单位和向聘用专家单位成批量推荐专家人选的国内组织,以下同),均属于本办法管理的范围。
外国文教专家指应聘在我院校、宣传、出版、文化、艺术、卫生、体育等部门工作的外籍工作人员。
第三条负责聘请外国文教专家单位资格认可的管理部门是国家外国专家局(国务院引进国外智力领导小组办公室)。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外事、教育等部门和中央部委、直属机构外国文教专家工作主管部门,是国家外国专家局委托负责聘请外国文教专家单位资格认可工作的部门。
主管部门在进行资格认可工作时,应征求当地公安部门的意见。
第四条凡聘请外国文教专家的单位,必须持有由国家外国专家局统一制发并经审查、批准的《聘请外国文教专家单位资格认可证书》。
各涉外主管部门据此办理有关手续,并按照注册的类别和项目进行各项管理。
无此证书的聘请单位,外事部门不予办理邀请文教专家的函电,公安部门不予办理文教专家在华居留证,国家外国专家局不审批其聘请计划。
第五条凡准备聘请外国文教专家的单位,均可申请《聘请外国文教专家单位资格认可证书》。
主管部门在审批时主要依据申请单位对国家外国专家局管理法规及相关管理规定的落实情况,基本内容包括:
(一)管理机构设置和职能部门工作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状况;
(二)各项管理制度的建立和运行状况;
(三)工作条件、生活设施、接待能力和安全保卫工作的状况;
(四)专家经费和配套资金保障的状况;
(五)聘请项目与本行业和国家发展计划结合的状况;
(六)聘请渠道及人选的数质量状况,人选的专业结构和分布范围。
第六条凡已经聘请外国文教专家的单位,均须补办资格认可手续。
认可已聘请文教专家单位的资格,除依据第五条规定的内容外,还须核查以下项目:
(一)聘请外国文教专家年度计划的完成情况;
(二)各项管理规定的执行情况(工资待遇、合同管理、教学管理、后勤管理、社会管
理等);
(三)聘用效益情况;
(四)规定材料的报送情况。
第七条持有《聘请外国文教专家单位资格认可证书》的单位,须按规定参加国家外国专家局和有关主管部门组织的年检注册,并严格按照批准的类别和项目开展聘请外国文教专家工作。
第八条对管理工作薄弱、聘用效益很差、屡出问题的聘请专家单位,将根据年检情况,给予相应处罚,直至吊销其资格认可证书;对管理工作出色、聘用效益突出的单位,将给予适当的奖励。
第九条本办法由国家外国专家局负责解释。
附件二:聘请外国文教专家单位资格认可证书
经检查审核,已具备开展聘请外国文教专家工作的基本条件,准许按照批准注册的类别和项目,开展聘请外国文教专家工作。
单位主管部门:
上级主管部门:
认可证书编号:
国家外国专家局(盖章)
年月日
发布部门:外交部/公安部/国家外国专家局发布日期:1992年06月12日实施日期:1 992年06月12日(中央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