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行政诉权的构成要件与审查规则_行政诉权保障的路径及发展趋势_马立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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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行政诉讼立案时的审查事项

浅谈行政诉讼立案时的审查事项

浅谈行政诉讼立案时的审查事项引言:行政诉讼立案是行政司法的重要程序之一,然而在行政诉讼立案时,为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维护公共利益,需要对立案事项进行审查。

审查事项的确立对于保障行政诉讼的公正、公平非常重要,每一个细节都需要被精彩认真审查,下面将从客观性、立案条件、受理范围、民事诉讼竞争需要突破行政诉讼等方面,深入浅出地探讨行政诉讼立案时的审查事项。

一、客观性在行政诉讼立案时,审查事项中最为重要的问题就是客观性。

只有确保行政诉讼的客观性,才能使当事人得到公正的待遇,得到满意的结果。

为了确保客观性,在立案过程中必须关注以下几个方面:1. 证据:行政诉讼中涉及到的重要事实,往往需要有证据来支撑,因此是否存在证据是考虑立案的首先要素。

证据的真实性、完整性以及证据的获取方式,是考虑是否立案的重要因素。

如果存在不真实的证据,应该及时排除。

2. 时间性:行政诉讼涉及到的时间范围很广,而立案过程中需要关注的时间性,主要应该关注以下两个方面:1. 涉及行政行为的时间点:对行政行为的时间进行审查,从而确保立案过程的时间性合理。

如果当事人提出的行政行为时间存在偏差,需要及时纠正。

2. 提交诉讼申请的时间:司法机关应当对当事人提出的诉讼申请的时间进行审查,从而确保行政诉讼的时间性合理。

如果当事人提交的诉讼申请时间存在偏差,需要及时纠正。

二、立案条件在行政诉讼立案时,需要符合一些基本的立案条件,否则将不能立案受理。

这些立案条件有:1.利益纠纷:行政诉讼必须针对存在的利益纠纷,如果不存在利益纠纷,诉讼就不应纳入行政诉讼范畴。

2.主体资格:行政诉讼必须有具有诉讼资格的当事人,包括权利主体、义务主体、权利义务主体等。

如果某一方的主体资格不容许,那么此次行政诉讼不应立案。

3.行政行为:行政诉讼必须要针对行政机关的行为,行政行为的范围包括行政权利、行政服务、行政制裁等。

如果行政行为不存在,或者由于特制原因不被识别为行政行为,那么此次行政诉讼不应立案。

中国行政诉讼制度的发展历程与反思

中国行政诉讼制度的发展历程与反思

中国行政诉讼制度的发展历程与反思一、引言行政诉讼制度,作为现代法治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通过司法途径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从而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在中国,行政诉讼制度经历了漫长而曲折的发展历程,从萌芽到建立,再到不断完善,每一个阶段都凝聚了无数人的智慧和努力。

本文将对中国行政诉讼制度的发展历程进行梳理,并在此基础上进行反思,以期为未来行政诉讼制度的进一步完善提供参考。

二、中国行政诉讼制度的发展历程(一)制度萌芽阶段早在建国初期,中国就开始了对行政诉讼制度的探索。

1954年《宪法》第97条明确规定了公民对违法失职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提出控告的权利,这为行政诉讼制度的建立奠定了宪法基础。

然而,由于历史原因,这一规定并未得到真正落实。

改革开放后,随着民主法治建设的推进,行政诉讼制度逐渐进入人们的视野。

(二)制度建立阶段198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颁布标志着中国行政诉讼制度的正式建立。

该法明确了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起诉条件、审理程序等基本内容,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供了法律保障。

此后,中国行政诉讼制度进入了快速发展阶段。

(三)制度完善阶段进入21世纪后,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公民法治意识的提高,行政诉讼案件数量不断增加,对行政诉讼制度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为了适应新形势的需要,中国政府加大了对行政诉讼制度的改革力度。

201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修正案》的通过,进一步扩大了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简化了诉讼程序,提高了诉讼效率。

同时,各地法院也积极探索创新行政诉讼制度,如设立跨行政区域法院、推广行政诉讼调解等,为行政诉讼制度的完善注入了新的活力。

三、对中国行政诉讼制度的反思(一)制度建设的成就与不足经过几十年的发展,中国行政诉讼制度在保障公民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等方面取得了显著成就。

然而,我们也应清醒地看到,行政诉讼制度仍存在一些不足之处。

例如,部分法院在受理行政诉讼案件时存在“立案难”的问题;在审理过程中,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审查力度不够,导致一些违法行政行为得不到有效纠正;在判决执行阶段,执行难的问题依然存在等。

马立群台湾地区行政诉讼判决效力的演进谱系与体系结构

马立群台湾地区行政诉讼判决效力的演进谱系与体系结构

马立群台湾地区行政诉讼判决效力的演进谱系与体系结构展开全文作者简介:马立群,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

文章来源:《海峡法学》2021年第3期。

本文系2016年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行政诉讼判决效力理论与实证研究”(项目编号:16CFX020)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注释及参考文献已略,引用请以原文为准。

摘要台湾地区1998年修改通过的新“行政诉讼法”对判决效力进行了周密细致的规定,基本实现了判决效力的规范化与体系化。

行政诉讼判决效力包括羁束力、形成力、确定力、执行力四类判决自身的效力,同时也包括基于法律特别规定而产生的构成要件效力和确认效力。

行政诉讼判决类型和裁判基准时是确定判决效力的逻辑前提。

台湾地区行政诉讼判决的效力体现了行政诉讼的性质和特点,在借鉴域外立法的同时注重自身法律规范的自恰性。

台湾地区的立法与学理观点,对我国大陆行政诉讼判决效力的体系建构具有一定的参考意义。

引言台湾地区的行政诉讼制度可追溯至1914年北京政府颁布的“行政诉讼法”,该法共35条,规定由平政院受理和裁决行政诉讼争议。

南京国民政府成立以后,于1932年颁布了“行政诉讼法”,该法共27条,并在“司法部”下设置“行政法院”受理行政诉讼案件。

该法之后在台湾地区适用,并于1975年经历了最后一次修正后(共计34条)适用至上世纪末。

台湾地区学理上将以上时期称为旧制实施时期。

该时期适用的法律条文简略,仅在“行政诉讼法”第4条规定了行政诉讼判决的效力:“行政法院之判决,就其事件有拘束各关系官署之效力。

”台湾地区1998年颁布了新“行政诉讼法”,共计308条,并于2000年7月1日起实施。

新“行政诉讼法”(以下“行政诉讼法”如无特别说明均指新“行政诉讼法”)第一章第六节“裁判”部分共计八个条文对判决效力作出了明确规定。

这些规定确立了行政诉讼判决的效力体系,同时也成为学理上建构判决效力教义学的起点。

但是,对法定判决效力的归类和适用要件,以及法定判决效力外的其他效力,在理论和司法实务中依然存在分歧。

深入剖析行政法中的行政诉讼程序与诉讼权利保障

深入剖析行政法中的行政诉讼程序与诉讼权利保障

深入剖析行政法中的行政诉讼程序与诉讼权利保障行政法是研究国家行政机关执行行政权力的法律规范和制度的学科。

作为一门关乎行政行为合法性和合规性的法律分支,行政法在保障公民权利、监督政府权力方面具有重要的作用。

其中,行政诉讼程序以及对诉讼权利的保障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从行政诉讼程序及其特点、诉讼权利的保障等方面进行深入剖析。

一、行政诉讼程序及其特点行政诉讼程序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依法进行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提出质疑时所按照法定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诉讼请求,并通过司法程序,最终由法院判决予以解决的过程。

行政诉讼程序具有以下几个特点:1.追求效率与公正的平衡:行政诉讼程序旨在平衡效率与公正的关系。

一方面,它追求程序的简洁、高效,以保证争议问题能够及时得到解决,确保行政目标的实现;另一方面,它也必须保证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公正的审判结果。

2.行政诉讼主体广泛:与刑事诉讼、民事诉讼等仅限于特定主体的诉讼程序不同,行政诉讼程序的主体范围更广,不仅包括公民和法人,还包括其他组织,如社会团体、行政机关等。

3.专业化的审判机构:行政诉讼程序需要由具备专业知识和经验的法官来审理和判决。

这种专业化程度相对其他诉讼程序较高,因为行政诉讼涉及到众多专门领域的法律规定和行政程序。

二、诉讼权利的保障为了确保行政诉讼的公正性和效力,行政法规定了一系列的诉讼权利,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诉讼请求权:行政诉讼的当事人有权提起诉讼,让行政机关受到司法审查,以便解决与行政行为相关的争议。

诉讼请求权是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的前提和基础。

2.辩护权:行政诉讼过程中,当事人有权进行自我辩护,向法院提供相关证据和理由,以维护自身权益。

辩护权的行使可以使法院了解案件的全部情况,做出更加公正的判断。

3.举证权:行政诉讼的当事人有权提供证据来支持自己的观点,对方的证据存在瑕疵或不充分时可以质疑并提供反证据。

举证权的保障是确保争议问题能够得到客观、全面的审查,并避免不公正对待。

行政诉讼法详解

行政诉讼法详解

行政诉讼法详解引言行政诉讼法是中国在1990年颁布的一部重要法律,它为公民和组织提供了保护其合法权益的诉讼程序。

本文将详细解读行政诉讼法,分析其构成要素、诉讼程序以及对社会的影响等方面。

一、行政诉讼的定义与构成要素行政诉讼是指公民和组织通过法院起诉行政机关,要求司法机关裁决行政机关的行为是否合法。

行政诉讼具备以下构成要素:1. 主体行政诉讼的主体是公民和组织。

公民包括自然人以及法人、其他组织等。

在行政诉讼中,公民和组织拥有平等的起诉权利和法律地位。

2. 客体行政诉讼的客体是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

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制定的、针对具体个案的、具有强制力的行政决定。

3. 争议行政诉讼需要存在争议。

争议可以是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等方面。

4. 法院裁决行政诉讼的目的是通过法院裁决,制约行政机关的行为。

法院裁决以法律为依据,对行政行为进行评判和裁决。

二、行政诉讼的程序及特点行政诉讼程序可以分为诉前准备、立案受理、审查调查、开庭审理和裁判执行五个阶段。

1. 诉前准备在行政诉讼程序中,诉前准备是提交诉状的前置步骤。

公民和组织需要准备好相关证据材料,并在规定的时限内向法院递交诉状。

2. 立案受理法院在收到诉状后将进行立案受理。

法院将对诉状进行审查,确保其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

如果符合要求,法院会立案并通知被告行政机关。

3. 审查调查在审查调查阶段,法院将对诉讼双方的意见和证据进行审查和调查。

法院可以要求行政机关提供相关材料和证据,并可以进行合法性和合规性审查。

4. 开庭审理开庭审理是行政诉讼的重要环节。

法院将组织双方进行辩论和申辩,听取双方的陈述和辩护意见,并进行证人传唤、专家意见征询等。

最终,法院将对争议进行裁决。

5. 裁判执行在法院作出裁决后,行政机关需要按照裁决结果进行执行。

如果行政机关不服裁决,可以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

行政诉讼程序具有以下特点:a. 专属性行政诉讼法规定了行政诉讼的特殊程序,区别于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

论行政诉权的保护

论行政诉权的保护

论行政诉权的保护作者:刘慧来源:《法制博览》2015年第04期摘要:行政诉权是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因行政职权的存在和行使发生争议,依法向法院起诉,请求提供司法保护和帮助的权利。

行政诉权作为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需要得到充分的尊重和保护。

长期以来,由于司法环境的影响,我国的行政诉权的保障机制不完善,行政诉讼中“立案难”、“起诉难”等问题突出。

新行政诉讼法将于2015年5月1日正式实施,本文将结合旧行政诉讼法中诉权保障的不足,对新行政诉讼法中有关诉权保障的修正内容进行分析和讨论,结合实际情况对行政诉权保障机制的进一步完善提出建议,以望对司法实践有所帮助。

关键词:信访不信法;行政诉权;保护;完善中图分类号:D925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5)11-0265-01作者简介:刘慧(1993-),内蒙古乌海人,中国地质大学(北京)法学专业本科在读。

在我国的行政诉讼法律制度中,行政诉讼是行政相对人维护其合法权益的主要手段,行政诉权则是行政诉讼的权利来源。

长期以来,保障行政诉讼原告的权利是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工作的一项重点工作。

在司法实践中,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产生纠纷,行政机关不愿当被告,法院不愿受理,导致许多应当通过诉讼程序解决的纠纷进入信访渠道,在有些地方形成了“信访不信法”的局面,官民纠纷不断,矛盾较为突出。

一、旧行政诉讼法诉权保障的不足(一)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过窄具体包含两个方面:其一,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狭窄,可诉的行政行为有限。

旧行政诉讼法对行政诉讼受案的列举式规定过于具体,行政诉权的行使限制过多,不利于行政诉权的行使。

其二,诉的利益狭窄。

将行政诉讼法的权利保护范围限定为“人身权、财产权”,且对公民的“合法权益”缺乏相应的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实践中通常理解只有法定权利受到侵犯才能起诉。

(二)行政案件起诉难起诉权是行使诉权的首要内容,应当受到法律的严格保护。

行政诉讼反诉制度的诉讼构造及创设路径

行政诉讼反诉制度的诉讼构造及创设路径
其二,该规范属于反诉的排除性规范,即被告不得对所有与行政协议相关的行为提起反诉。 据此理解,行政协议的“订立、履行、变更、终止”属于例示列举,除了这四类例示列举的行为外,也 包含与行政协议相关的其他所有的行为。但是,如果司法解释旨在完全禁止被告提出反诉,在规 范技术上无须对排除事项进行例示列举,否则会使司法解释规范产生歧义。相反,在对反诉做出
一、《行政协议司法解释》反诉条款的规范取向
(一)反诉条款的规范意旨
《行政协议司法解释》第6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行政协议案件后,被告就该协议的订 立、履行、变更、终止等提起反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该条款以例示列举的方式对反诉做 出了禁止性规定。但是,如果仅从语义为出发点进行理解,可以从该规定中推导出两种不同 的结论。
(三)诉权领域保留的问题 在行政诉权领域,《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排除了行政主体一方的起诉权和反诉权。目 前在行政协议争议案件中,行政主体一方可以通过强制执行制度、提起民事诉讼以及答辩制度 维护其合法权益。但是以上制度受其性质和功能所限,无法完全填补因诉权缺位所造成的救济 漏洞。
1.行政强制执行和申请非诉强制执行。针对行政协议履行产生的纠纷,如果公民一方不履行 行政协议,在理论上存在以下解决思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5〕基于立法或者约定,由行政机 关的单方决定予以解决;〔6〕行政机关向法院起诉解决争议。〔7〕 最高人民法院在“大英县永佳纸 业有限公司诉四川省大英县人民政府不履行行政协议案”的再审裁定中指出:“我国行政诉讼虽是 奉行被告恒定原则,但并不影响作为行政协议一方当事人的行政机关的相关权利救济。在相对人 不履行行政协议约定义务,行政机关又不能起诉行政相对人的情况下,行政机关可以通过申请非 诉执行或者自己强制执行实现协议救济。行政机关可以做出要求相对人履行义务的决定,相对人

行政诉讼法对行政裁量权的约束与审查规则

行政诉讼法对行政裁量权的约束与审查规则

行政诉讼法对行政裁量权的约束与审查规则行政诉讼法是我国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国家行政机关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专门法律规范,旨在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限制行政机关的行政裁量权。

本文将探讨行政诉讼法对行政裁量权的约束与审查规则。

一、行政诉讼法的约束行政裁量权是公务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根据职权范围和法律法规规定,自行决定具体措施和处理结果的权力。

为了避免行政机关滥用行政裁量权,行政诉讼法对行政裁量权作出了一定的约束。

1. 合法性审查根据行政诉讼法,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是行政诉讼的审理事项之一。

行政裁量权的行使必须在法定权限范围内,不能超越法定权限进行。

如果行政机关在行使裁量权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行政裁量权将受到行政诉讼法的约束。

2. 审查标准行政诉讼法对行政裁量权的审查设定了一定的标准,主要包括是否超越法定权限、是否违背法律法规、是否存在事实错误等。

行政裁量权在行使过程中,必须依法依规,符合客观事实,并在一定程度上考虑公众利益和社会效益。

二、行政诉讼法的审查规则行政诉讼法对行政裁量权的审查有着明确的规定,为行政相对人提供了有效的救济途径。

1. 程序规定行政诉讼法规定了行政裁量权纠正的具体程序,包括行政裁量权是否超越法定权限的审查、事实认定的审查、证据的认定等。

行政相对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对行政裁量权进行审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2. 救济措施行政诉讼法规定了一系列救济措施,用于纠正行政裁量权的不当行使。

例如,被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或者撤销非法行政行为等。

这些救济措施可以有效地限制行政裁量权的滥用。

3. 司法审查行政诉讼法还规定了行政裁量权的司法审查制度。

行政相对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行政裁量权进行审查,由法院进行裁决。

同时,行政诉讼法还明确了行政裁量权的司法审查标准和程序,保证审查的客观公正。

综上所述,行政诉讼法对行政裁量权的约束与审查规则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行政法中的行政诉讼程序

行政法中的行政诉讼程序

行政法中的行政诉讼程序行政法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以特定程序进行管理、监督和执行公共事务的法律规范体系。

而行政诉讼是公民和组织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合规性提起诉讼的一种特殊诉讼程序。

在行政法中,行政诉讼程序是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维护国家法制和治理的重要环节。

本文将从行政诉讼程序的起源、特征和运行机制三个方面展开论述。

一、行政诉讼程序的起源行政诉讼程序的起源可以追溯到罗马法系的诉讼制度。

在罗马法系中,行政法院有权审查行政机关的决定,并能追究行政机关的责任。

这种行政法的基础一直延续至今,在各国的法律体系中都存在一定的影响。

二、行政诉讼程序的特征1. 公共性:与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不同,行政诉讼程序的一大特征是其公共性。

行政法院是行政诉讼的专门法院,通过行政诉讼程序,公民和组织可在公开的法庭环境中与行政机关展开合法争辩,保证案件的公正、公平和透明。

2. 监督性:行政诉讼程序的另一特征是其监督性。

行政法院作为行政机关的上级监督机构,能对下级行政机关的行为进行审查,确保行政机关依法履职,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3. 强制性:行政诉讼程序的第三个特征是其强制性。

在行政诉讼程序中,行政法院有权对行政机关的行为进行强制性裁决,并可以采取强制措施要求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

三、行政诉讼程序的运行机制1. 诉前程序:行政诉讼程序从诉前开始,其目的是为了让当事人在起诉前进行和解、调解,避免繁琐的法律程序和诉讼费用。

诉前程序一般包括事前询问、调查取证等环节,以帮助当事人了解案件事实、明确争议焦点。

2. 诉讼程序:在行政诉讼的实体程序中,包括起诉、受理、审理、判决等环节。

起诉环节是当事人向行政法院提起诉讼以保护自己的权益。

受理环节是行政法院对起诉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案件。

审理环节是行政法院对争议案件进行审理,包括听证、辩论、证据调查等程序。

判决环节是行政法院根据证据和法律规定作出裁决,决定是否支持当事人的诉求。

3. 强制执行程序:在行政诉讼中,当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法定职责或违法执行时,行政法院可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确保行政机关执行法律判决。

论行政法中的行政诉讼程序与诉讼权利保障

论行政法中的行政诉讼程序与诉讼权利保障

论行政法中的行政诉讼程序与诉讼权利保障行政法是研究行政机关活动的法律规范和制度的学科。

行政诉讼程序和诉讼权利保障是行政法的重要内容,它们在保障公民的权益、维护法治社会的稳定发挥着重要作用。

本文将从行政诉讼程序和诉讼权利保障两个方面展开论述。

一、行政诉讼程序行政诉讼程序是行政主体与行政对象就行政行为争议进行争端解决的过程。

行政诉讼程序的基本特点是公开性、等级性和专属性。

公开性要求行政诉讼程序的主要环节要对公众开放,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等级性要求行政诉讼程序具有多层次、多阶段的审查。

专属性要求行政诉讼程序必须有明确的管辖权限、程序规则和审理机关。

二、诉讼权利保障诉讼权利保障是行政诉讼中保障当事人平等参与诉讼、公正享受程序权益的制度。

行政诉讼中的诉讼权利保障包括诉讼主体权利、诉讼诉讼程序权利和诉讼结果权利。

诉讼主体权利是指当事人参与诉讼的权利,包括提起诉讼、辩论、调查取证等权利。

诉讼程序权利是指当事人享受行政诉讼程序正当和合法的权利,包括听证权、申请证人、辩论权等权利。

诉讼结果权利是指当事人享受法律效果和法律保护的权利。

三、行政诉讼程序的改革与创新随着社会发展和法治进程的不断推进,行政诉讼程序也在不断改革和创新。

目前在行政诉讼程序中出现了一些新的制度和做法,如行政诉讼审查监督制度、行政讼费制度、简易程序等。

这些制度和做法的出现,为人们解决行政纠纷提供了更多的选择和便利,提高了行政诉讼的效率和公正性。

四、诉讼权利保障的完善措施为了更好地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益,国家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如增加行政诉讼机关的数量,提高行政诉讼机关的专业能力,完善行政诉讼规则,推行行政诉讼的电子化等。

这些措施的实施,为当事人提供了更好的诉讼环境,使行政诉讼更加便捷和高效。

五、行政诉讼程序与诉讼权利保障的问题与对策在行政诉讼程序与诉讼权利保障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例如,行政诉讼程序过程中的延误和冗长、诉讼成本高昂、当事人参与度不高等。

行政法中的行政诉讼程序

行政法中的行政诉讼程序

行政法中的行政诉讼程序行政法是一门研究行政组织、行政行为和与之相关的法律关系的学科,而行政诉讼程序则是行政法中一个重要的内容。

行政诉讼程序是指当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不服时,通过法院解决争议的一系列法律程序和规则。

本文将重点探讨行政法中的行政诉讼程序。

一、行政诉讼的特点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对其合法性进行审查,最终作出裁决的一种特殊的法律程序。

与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相比,行政诉讼有以下几个特点:1. 行政诉讼的当事人主体广泛:除了一般的公民和法人,还包括政府机关、社会团体等。

2. 行政诉讼的争议对象特殊:行政诉讼的争议对象主要是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如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

3. 行政诉讼的诉讼标的不同:行政诉讼的诉讼标的主要是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而不是利益争夺。

4. 行政诉讼的诉讼请求广泛:行政诉讼的诉讼请求可以包括确认行政行为的非法性、废止行政行为、请求重新作出行政行为等。

二、行政诉讼的程序行政诉讼的程序一般包括以下几个环节:1. 提起诉讼:行政诉讼的原告需要向法院提起诉讼,包括申请立案和交纳诉讼费等手续。

2. 答辩和举证:行政诉讼的被告行政机关需要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答辩状,并在庭审中进行辩论,双方都有权利举证。

3. 审理和判决:法院根据事实和法律规定进行审理,可以进行庭前调解、庭审质证等程序,并最终作出判决。

4. 上诉和执行:行政诉讼一审判决可以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上诉程序和一审类似。

判决确定后,行政机关需要依法执行。

三、行政诉讼的保障措施为保障行政诉讼的公正、快速进行,行政法中还设立了一系列的保障措施:1. 诉前救济:行政法规定了行政诉讼前需要履行的救济程序,如申请行政复议,双方可在此环节解决争议。

2. 诉讼费用减免:对于经济困难的当事人,法律规定了一定情况下可以减免或豁免诉讼费用。

3. 法律援助:对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法律规定了可以提供法律援助的机制,包括律师代理、法律咨询等。

行政诉权的内容

行政诉权的内容

行政诉权的内容
行政诉权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的违法性、违法性质的合法性进行司法审查的权利和程序。

行政诉权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取消行政行为:行政诉权的核心内容是取消或撤销违法行政行为。

行政行为指的是具体行政行为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所形成的具有强制性和单方面性的决定,例如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

对于违法的行政行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取消、撤销该行政行为。

2. 修正行政行为:行政诉权还可以要求修正违法行政行为。

修正行政行为是指对违法行政行为进行部分或全部改正,使其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3. 确认行政行为的违法性:行政诉权可以用于确认行政行为的违法性。

这意味着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通过诉讼,要求法院判决某一行政行为违法,为今后的类似行政行为提供借鉴和警示。

4. 赔偿侵权损失:行政诉权还可以要求行政机关对其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

这包括损害赔偿和利益补偿两个方面。

损害赔偿是指因行政行为导致的财产损失、精神损害等直接损失的补偿;利益补偿是指因行政行为导致的合法权益、利益受到侵犯,要求行政机关给予相应的利益回复或补偿。

5. 暂停行政行为的执行:行政诉权可以要求暂停行政行为的执
行。

在诉讼过程中,如果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的执行会给自己造成严重损害,可以向法院申请暂时停止行政行为的执行,以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总之,行政诉权的内容主要包括取消行政行为、修正行政行为、确认行政行为的违法性、赔偿侵权损失以及暂停行政行为的执行,旨在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维护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正当性。

探究行政法中的行政诉讼程序与诉讼权利保障

探究行政法中的行政诉讼程序与诉讼权利保障

探究行政法中的行政诉讼程序与诉讼权利保障行政法是一门研究行政权力行使及其管理的法律学科,而行政诉讼程序作为行政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维护公民权益、保障司法公正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探究行政法中的行政诉讼程序与诉讼权利保障。

第一部分:行政诉讼程序行政诉讼程序是指在行政法场域内,当公民或法人以行政行为作为诉讼对象时,依据法定程序向行政机关申请撤销或变更该行政行为的一系列法律步骤。

行政诉讼程序的主要特点是简明高效、公开公正。

首先,行政诉讼程序相较于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更加简明高效。

这是因为行政程序注重时效性和效率,要求在较短的时间内解决当事人的纠纷。

其次,行政诉讼程序要求公开公正,保障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的公正性。

相关行政诉讼规定要求诉讼公开,使得权利较弱的当事人能够获得平等的诉讼机会。

第二部分:行政诉讼的权利保障行政诉讼的权利保障是指在行政诉讼过程中,法律对当事人的权益进行保护和规范的制度安排。

1. 诉讼参与权诉讼参与权是当事人在行政诉讼过程中主动参与、表达意见的权利。

行政诉讼法明确规定了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起诉资格,保障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2. 阐述权阐述权是指当事人有权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提出异议,并在诉讼过程中阐明自己的观点和意见。

行政诉讼法规定了当事人的陈述权、申辩权,保障了当事人的阐述权。

3. 举证权举证权是指当事人有权提供证据来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

行政诉讼法规定了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和举证期限,保障了当事人的举证权。

4. 听证权听证权是指当事人可以要求行政机关进行听证,促使行政机关在行政处理中听取他们的意见和陈述。

行政诉讼法规定了听证的程序和条件,保障了当事人的听证权。

5. 赔偿权赔偿权是指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如果因为行政机关的错误行为受到了损失,可以申请行政机关进行赔偿。

行政诉讼法明确了赔偿的程序和要求,保障了当事人的赔偿权。

第三部分:行政诉讼的改革与展望在面对社会发展和改革的需要下,行政诉讼制度不断进行着改革和完善。

行政诉讼模式的构成要素及其关系形态探究

行政诉讼模式的构成要素及其关系形态探究

行政诉讼模式的构成要素及其关系形态探究
行政诉讼模式是指在行政法律关系中,通过司法机关处理行政争议的一种方式。

行政
诉讼模式的构成要素包括诉讼主体、诉讼程序、诉讼对象以及诉讼结果等方面。

这些要素
之间相互关联、相互作用,形成了特殊的关系形态,决定了行政诉讼模式的运行机制和效果。

行政诉讼模式的构成要素之一是诉讼主体。

行政诉讼的主体包括原告和被告。

原告是
指提起诉讼的主体,通常是行政相对人或受到行政行为侵权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


告则是指被诉讼的主体,通常是行政机关或行政行为实施者。

原告和被告之间的诉讼关系
是行政诉讼模式的基础。

行政诉讼模式的构成要素之二是诉讼程序。

行政诉讼程序主要包括起诉、受理、调查、开庭审理、判决等环节。

诉讼程序是行政诉讼模式的实施路径,是各种法律程序规则的总和。

在诉讼程序中,各方当事人有权展示证据、陈述意见,法官有权进行调查、审理和裁决,保障了诉讼的公正、公平和合法性。

行政诉讼模式的构成要素之三是诉讼对象。

诉讼对象是指原告请求司法机关对其行政
权益进行保护的具体行政法律关系,包括行政行为、行政合同和其他行政法律关系等。


讼对象决定了行政诉讼的具体内容和范围,是原告提起诉讼的直接依据。

行政诉讼模式的构成要素之四是诉讼结果。

诉讼结果是指法院根据事实和法律对行政
争议的判断和裁决。

诉讼结果可能包括撤销行政行为、确认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赔偿损害等。

诉讼结果直接关系到行政诉讼的效果和价值,是诉讼过程的终极目标。

依法保护当事人诉权有哪些基本要求?

依法保护当事人诉权有哪些基本要求?

依法保护当事人诉权有哪些基本要求?诉权最初是大陆法系国家民事诉讼法理论中的一个核心概念,仅在民事诉权的意义上使用。

后行政诉权脱胎于民事诉权,同时在借鉴民事诉权理论的基础上,依据行政诉讼的特殊性进行了具体的改造。

对于行政诉权,学界理论探讨不足,且仍有争议。

一般来说,所谓行政诉权是指诉权主体按照法律预设程序,请求法院对有关行政纠纷作出公正裁判的程序权利。

既包括起诉权、获得裁判权,还包括得到公正裁判权,含义非常广泛,贯穿诉讼活动的全过程。

一般认为,《行政诉讼法》第二条是对诉权的规定,同时对于诉权的保护,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即出台《关于依法保护行政诉讼当事人诉权的意见》(法发〔2009〕54号),从重视和加强行政案件受理的角度,要求各地各级法院:(1)切实提高对行政案件受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2)不得随意限缩受案范围、违法增设受理条件;(3)依法积极受理新类型行政案件;(4)完善工作机制,改进工作作风;(5)加强对行政案件受理工作的监督;(6)努力营造行政案件立案受理的良好外部环境,以减少行政诉讼“告状难”的现象,解决行政诉讼有案不收、有诉不理的问题。

2014年《行政诉讼法》修改,着重从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的角度化解“立案难”、切实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行政诉权。

不过,随着立案登记制改革的全面铺开,相关配套制度不完善,滥用诉权的现象也不断出现,特别是在政府信息公开领域,当事人不规范行使诉权,浪费司法资源的现象日益增多。

鉴于此,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关于进一步保护和规范当事人依法行使行政诉权的若干意见》,以更加全面的视角对保护当事人行政诉权提出基本要求。

第一,从保护当事人起诉权的角度出发,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在立案受理阶段提高诉权保护的意识,严格贯彻落实新行政诉讼法规定的立案登记制度,严格以是否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作为案件受理的依据,把握好立案审查的程度,避免立案环节的过度审查,确保实现当场立案和先予立案,切实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同时做好诉讼告知、诉讼引导以及法律释明工作,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

行政机关行政诉权探析

行政机关行政诉权探析

行政机关行政诉权探析孔维臣【摘要】囿于传统的"民告官"的行政诉讼制度,对于行政机关的行政诉权问题缺乏理论上的探讨和实践中的应用。

随着行政诉讼制度的发展,赋予行政机关行政诉权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赋予行政机关行政诉权符合司法最终解决的原则,也可以弥补行政诉讼立法的缺陷与不足。

构建行政机关行政诉权制度要循序渐进,充分考虑我国行政诉讼实践,也要借鉴国外成熟的经验,以化解行政纠纷,维护公共利益。

同时要从制度上进行科学、合理的设计,防止行政机关滥用行政诉权。

%Previously,we think that,only private party can sue the administrative subject in the administrative litigation,so,few people pay attention to the rights to sue of the administrative organ.While,these days,it is necessary to empower administrative subject rights to sue.If it is done,not only can make up the defects of administrative litigation legislation and the insufficiency.,but also can be suit the principle that the judicial is the final solution.However,we should pay attention to that given the administrative authority rights to sue gradually,and fully consider our country administrative litigation practice,also using foreign mature experience,to resolve administrative dispute,and to safeguard the public interests.At the same time the system should be disigned scientificly and reasonably,so as to prevent administrative organs abuse administrative litigation.【期刊名称】《太原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年(卷),期】2012(030)001【总页数】5页(P10-13,57)【关键词】行政诉讼;行政机关;行政诉权;制度构建【作者】孔维臣【作者单位】武汉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2【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22.1依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可以作为原告提起行政诉讼的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政机关一般以被告的身份参加行政诉讼。

行政诉权保障制度完善思索

行政诉权保障制度完善思索
行政诉权保障制度完善思索
2023-11-06
目录
• 引言 • 行政诉权保障制度概述 • 我国行政诉权保障制度现状及问题分析 • 域外行政诉权保障制度比较与借鉴 • 完善我国行政诉权保障制度的思考与建议 • 研权保障制度的研究背景
随着社会的发展,行政诉权保障制度逐渐暴露出一些问题,如诉讼门槛过高 、诉讼程序不规范、司法审查范围有限等,难以满足人民群众的维权需求。
正、公平、合理的裁判。
效率原则
效率原则是指人民法院应当在保 证裁判质量的前提下,尽可能快 速、便捷地处理行政诉讼案件, 提高司法效率。
权利保障原则
权利保障原则是指公民、法人和其 他组织在行政诉讼过程中,应当享 有充分的诉讼权利,并得到人民法 院充分保障。
行政诉权保障制度的历史发展
我国古代的行政诉权保障制度
03
我国行政诉权保障制度现 状及问题分析
我国行政诉权保障制度现状
行政诉讼制度逐步完善,保障力度 不断加强。
行政诉讼法的修订,增加了对行政 相对人合法权益的保护措施。
行政诉讼法的修订,进一步扩大了 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行政诉讼法的修订,强化了对行政 权力的监督和制约。
我国行政诉权保障制度存在的问题
研究方法
本研究将采用文献资料分析、案例分析、问卷调查等方法, 通过对国内外相关文献的梳理和评价,结合实际案例和数据 ,对行政诉权保障制度进行全面深入的分析和研究。
02
行政诉权保障制度概述
行政诉权保障制度的概念与特点
概念
行政诉权保障制度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时,依法享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 权利,并由人民法院予以保障的制度。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仍然较窄,部分行政行为无法得到 司法审查。

行政相对人诉权保护的基本路径

行政相对人诉权保护的基本路径

行政相对人诉权保护的基本路径
谭尚闻
【期刊名称】《大庆社会科学》
【年(卷),期】2012(000)006
【摘要】行政相对人诉权能否得到全面的保护是检验一国民主与法治程度的重要标志。

一个国家行政法治完善的过程也是相对人诉权不断扩大与诉权理念重构的过程。

在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二元结构及其相互作用的过程中,公民的主体地位不断的得到了实现。

只有充分的保障行政相对人的诉权才会化解公民与国家的对立,实现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良性互动。

【总页数】3页(P111-113)
【作者】谭尚闻
【作者单位】大庆师范学院法学院,黑龙江大庆163712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6.1
【相关文献】
1.行政诉权保护难题的解决之道——《关于保护行政诉讼当事人诉权的意见》实施前景分析
2.论行政诉权的构成要件与审查规则——行政诉权保障的路径及发展趋势
3.论行政诉权的特征及相对人诉权之保护
4.加强行政审判工作切实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树立行政机关执法权威
5.行政相对人的认错态度不能作为实施技术监督行政处罚的基本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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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行政诉讼的构成要件

简述行政诉讼的构成要件

简述行政诉讼的构成要件
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的诉讼活动。

行政诉讼的构成要件包括合法行政行为、直接利益、程序适格性和诉讼时效。

合法行政行为是行政诉讼的首要构成要件。

合法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时,依照法定程序,依法作出的具有一定效力的行为。

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等法定要求,否则将被认定为违法行为,可以成为行政诉讼的对象。

行政诉讼要求具有直接利益。

直接利益是指行政行为直接导致申请人权益的发生、变化或被侵害。

行政诉讼的目的是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如果行政行为与申请人的权益没有直接关联,申请人将无法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要求具备程序适格性。

程序适格性是指行政诉讼当事人必须符合一定的资格条件,包括主体资格和诉讼条件。

主体资格是指以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身份参与行政诉讼的资格要求,诉讼条件是指行政诉讼必须满足的诉讼主体、诉讼对象、诉讼请求等要求。

行政诉讼要求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是指行政诉讼必须在一定的时限内提起,超过时限则无法获得法律保护。

行政诉讼时效通常根据具体的行政行为性质和法律规定规定不同的诉讼时限,申请人必须在规定的时限内提起诉讼,否则将被认定为逾期。

行政诉讼的构成要件包括合法行政行为、直接利益、程序适格性和诉讼时效。

只有当行政诉讼满足这些要件,才能被法院受理并进行审理。

行政诉讼作为一种法律保护机制,对于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因此,我们在面对行政行为问题时,应根据具体情况,合理运用行政诉讼的构成要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行政法中的行政诉讼制度

行政法中的行政诉讼制度

行政法中的行政诉讼制度行政诉讼是行政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它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因行政行为而与行政机关之间产生争议,通过司法途径解决争议的一种法律程序。

行政诉讼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旨在保障公民权益,维护社会稳定,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本文将从行政诉讼制度的基本原则、程序和特点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行政诉讼制度的基本原则1. 法定原则:行政诉讼制度基于法律的设定和规范。

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必须依法进行,而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的争议也必须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2. 适格原则:只有符合特定条件的当事人才有资格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的当事人通常是受到行政行为直接损害或法律利益受侵害的个人、组织或者其他权利主体。

3. 逐级审查原则:行政诉讼一般按照从下级行政机关到上级行政机关的层层审查制度进行。

这种逐级审查的原则可以确保行政机关对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和纠正,有助于保证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4. 诉讼平等原则:在行政诉讼中,当事人之间应当享有诉讼平等的权利。

行政机关和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地位应当平等,公正地对待当事人的诉求。

二、行政诉讼制度的程序1. 申请立案:行政诉讼的第一步是当事人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的申请,要求法院受理并立案。

当事人需要提交书面起诉状,详细叙述争议的事实和理由,并提供相关证据。

2. 受理与调解:法院受理行政诉讼申请后,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受理该案件。

在受理过程中,法院可能会要求当事人进行调解,寻求和解的可能性。

3. 证据调查:一旦行政诉讼案件被受理,法院会进行证据调查和鉴定。

法院可以要求当事人提供相关证据,也可以依法调取行政机关的有关材料。

4. 开庭审理:行政诉讼案件一般通过开庭审理的方式来进行。

在开庭审理中,法院会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论,审查证据,并进行法律适用。

5. 判决与执行:法院依法作出行政诉讼的判决,并通知行政机关执行。

行政机关必须按照判决的内容和要求执行,如果行政机关拒不执行,当事人可以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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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条件
参见江伟 邵 明 陈刚 : 民事诉权研究 , 法律 出版社 20 0 2 年 版, 第 16 6 一 16 7 页 涉及行政诉权 构成要件 的讨论 , 作者仅检索到一篇 硕士论文 辛巍 巍 : 行政诉 权本 体论 , 广
西民族大学 2( ) 9 年硕士学位论文 X
高家伟 : 论行政诉权 , 载 政法论坛 1 99 8 年第 1 期 薛刚凌 : 行政诉权研究 , 华文出版社 1 9 9 年版 , 第 1 6 一 8 页 1
概念 乃解 决法律 问题所 必需 的工具 没有 限定 严格 的专 门概 念 , 我 们 便 不 能清 楚 地
在 民事诉讼法学研究领域 , 有学者认 为 , 民事诉权在客观上为法律所规定 的一 切 国民均享有 的 请求诉讼救济的权利 这种 意义上 的诉权 , 是一种观念上的诉 权 , 可称为 客观诉权 或 法规 诉权 ;在
纷 的可诉 性 当事人 是否适 格 是 否具 有诉 的利 益 , 在我 国属 于 立案 审 查 的 内容
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 , 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对原告 的起诉进行审查 查
但是 , 笔者在调 立案
研 中发现 , 鲜有法院在立案庭设置合议庭或在行政庭 中成立合议庭对原告 的起诉进行审 现实 中普遍的做法 , 依然是 由立案庭统一受理案件 , 再 分转至各业务庭审理 庭实际上承担着起诉审查与案件受理的工作 政庭的意见作出立案或裁定不予受理的决定 第 犯 条 的规定 , 并未得到普遍贯彻 告资格 的判断 , 采取 主张理论 遇到个别疑难案件 , 立案庭通常会征求行 在实践中 , ( 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 的解释 根据该项规定 , 对是否具有原
论 行 政 诉 权 的构 成 要件 与 审查 规 则
行政诉权保障的路径及发展趋势
马 立群 *


行政诉权作 为一项法律上抽象的权利 , 需要通过行政诉讼 程序规则 予 以具体 化
行政诉权 的构成要件是标识其作为法律权利属性 的基本 要素 , 同时也是司法个案 中判断诉权
是否存在 的技术性标准
行政诉权的构成要件包括行政 纠纷 的可诉性 当事人适格 与诉的利
行政诉讼法 第 4 1 条第 1 项规定 , 原告是认为具
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 的公 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亦即 , 这里的 认为 是原告的主观判断 , 它并不要求在
客观上原告的合法权益受 到了具体行政行为的侵 害
定 , 当事人提起诉讼要有 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件还 是实 质上 的要件 , 法律 并没 有 明确 作 出规 定
美 E.博 登海默著 : 法理学 年版 , 第 50 4 页
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 , 邓正来译 , 中 国政法大学 出版 社 20 (抖
江伟 邵 明 陈刚 : 民事诉权研究 , 法律出版社 20 0 2 年版 , 第 1 6 7页 相庆梅 : 从逻 辑到经验 民事诉权 的一种分析框架 , 法律 出版社 20 0 8 年版 , 第 7 4 页 宇 贺克也 : 行政法概说 n 行政救济法) ( 第 2 版 ) , 有斐阁 20 ) 0 9 年版 , 第 1 30一 9 9页 1

行政诉讼 法 的修 改, 除 了完善与诉权相关的起诉期 限 受案范 围 诉讼 类型等制度 外,
还应 当修 改起诉制度 , 在立法上明确 区分起诉要件 与诉权构成要件 , 同时 , 合理 设置行政诉 权
构成要件 的审查权限与规则
[关键词 1
行政诉权
起诉要件 构成要件
审查规则
诉权 理论 被誉 为 民事诉 讼 法领 域 的 歌德 巴赫猜 想 , 其 与 诉讼 标 的理 论 既 判 力理
件争议的对象具有特殊性 , 法律对行政争议的可裁判性 预设 , 决定 了当事人是否享有诉 权 行 政诉 权 的享 有 , 需 要行 政争 议具有 可诉 性 笔 者认 为 , 行 政诉 权 的构 成 要件 , 应 包
括行 政 争议 的可诉 性 当事人适 格 (原 告适 格 )和 诉 的利益 在 比较法 上 , 日本 的行政诉 讼过 程构造 包 括三 个 阶段 第一 阶段 为 审 查 诉讼 适 法 提
的构成 要件
(二 ) 目前的立法及存在的问题
根据我国 行政诉讼法 第 4 1 条之规定 , 当事人的起诉应 当符合下列条件 :(l ) 原告
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 ) 有明确的被告 ;(3 ) 有 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4 ) 属于人 民法 院受案范 围和受诉人民法 院管辖 根据该 条法律的规定 , 原告的起诉只有符合上述要件 , 人民法 院才能受理案件 行政案件的审 理 , 对原告起诉条件的审查以及案件受理 , 在人 民法院内部设立专 门的立案庭或告诉 申 诉庭负责立案审查工作 , 实行 立审分立 原则 最高人 民法 院( ( 关于执行 < 中华人 民共 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以下简称 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 3 2 条
政 诉权 是 由权 利 主体 客体 和 内容 三 要 素 构成
诉权的客体是受案范围, 行政诉权的内容是具体 的诉讼权利 较 常见 的定 义 方式 四要素说 利
三要素说是 国内教科 书中
高家伟教授认 为 , 行政诉权 , 是指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在不能 自行解 决 (l ) 行政诉权的客体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2 ) 行 行政诉讼程序 ;(4 ) 行政诉权
马立群 , 西南政法 大学行政法学 院讲师 , 法学博士 出版社 2( ) 1 年版 , 第 75 X 3 页
重庆 :40 1 1 2 0
参见赵正群 : 行政诉权在 中国大陆 的生成及其面临的挑战 , 载 诉讼 法论丛 (第 6 卷 ) , 法律
论行政诉权 的构成要件与审查规则
一 国内相关理论观点与立法
要件 在行 政诉 讼法 学研究 中 , 关 于行 政诉 权 构 成 要件 的讨 论 较 少 , 而 对 与 之相 关 的
行政诉权的构成要素则讨论较多
三要 素说
关于行政诉权的构成要素 , 国, 行 政
三要 素说 的分析结 构 主要来 源 于法 理学 中对 权 利要 素 的 分类 , 即认 为 行
主观上 , 只有具备法定的具体条件 , 特定的国民才能现实地拥有和行使诉权 , 这种意义上的诉权 , 是一种
现实中的诉权 , 可称为 主观诉权 或 现实诉 权
即法律规定的诉权要件
尽管任何 人都享有 法规诉权 , 但 是诉权 并非任何
人 都能无条件享有的一种 自由 而 法规诉 权 要转化 为 现实 诉权 , 必须具 备一定 的 中介 , 这类 中介 因此 , 民事诉权要件 , 是指就特定 的 民事 纠纷 , 国民拥有 诉权所 必须具备 的法
必然导 致行 政诉讼 起诉 的 高阶化 生混乱 另 外 , 立 案审查 的权 限不 明确 , 导致 法律 适用 中产 事实上 , 关 于行 政诉 权是 否存 在 , 在 具体 的个案 中由立 案审 查 垄 断 了解 释 权 , 亦
行政诉讼法 第 4 1 条第 3 项规
这里的事实根据是形式上的要
这 导 致 在 实务 中 , 人 民法 院在 起诉 阶
段就要求起诉人提供能够证明其诉讼请求的证据 , 以及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证 据 , 否则 不予受理 这无疑加大了原告行使诉权的难度 最高人 民法院于 200 9 年印发 ( 关于依 法保护行政诉讼 当事人诉权的意见 , 其 中规定 , 要准确理解 严格执行行政诉讼法和相 关 司法解释关于起诉条件 诉讼 主体资格 起诉期 限的规定 , 不得在法律规定之外另行规 定 限制 当事人起 诉 的其 他条件 要 正确 处理 起诉 权 和胜 诉权 的关 系 , 不能 以当事 人 的诉 讼请求明显不成立而限制或者剥夺 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要正确处理诉前协调和立案 审 理的关系 , 既要充分发挥诉前协调的作用 , 又不能使之成为妨碍 当事人行使诉权的附加 条件 在 司法 实践 中 , 行政诉 讼 案件先 审查 再立 案 的现象 普遍 存 在 , 诉权 构 成要 件 前置 ,
论并称为诉讼法三大基础理论 , 其重要性可见一斑
伴随着行政诉讼制度 的产生发展 , 行政诉权作为公 民寻求 作
行政诉权理论随即被引人而成为行政诉讼理论中的重要概念
司法救济的权利 , 其具有表达 当事人利益诉求 救济权利以及监督权力的重 要价值
为一项公民的基本权利 , 行政诉权在行政法上属 于一种抽象 的权利 , 需要通过具体的诉 讼程序予以制度化保障 在具体的个案 中判断当事人是否具有诉权 , 应有法律上的技术 性 判 断要 件 , 这些 要件 即行 政诉 权 的构成 要 件 目前 , 我 国学 理 界 以及 实 务 界 对行 政 诉 权的探讨 , 主要集 中于诉权的制度性保障领域 , 而对诉权本身 的法律构成要件的讨论则 相对较少 本文将试图分析行政诉权的构成要件与审理规则 , 并在此基础上对行政诉权 保障的路径与发展趋势展开讨论
( 一 ) 国 内相 关理 论观 点
行 政诉 权 的法律 构成要 件 , 亦称 为行 政 诉 权 的成 立 要 件 , 是 指标 识 行政 诉 权 作 为 法
律权利属性 的基本要件或要素 行政诉权作为一项抽象的权利 , 需要满足一定 法律条件 才能予 以识别和确认 , 并予以具体化为现实的权利 , 这些法律规定的条件 , 即诉 权的构成
最 高人 民法 院 关于人 民法 院立案工作 的暂行规 定 第 5 条规定 :人 民法院实 行立 案与审判分
开 的原则
论行政诉权 的构成要件 与审查规则
规定 , 人 民法 院应 当组成 合议庭 对原 告 的起诉 进 行 审 查
符 合起 诉 条 件 的 , 应 当在 7 日 而 根据
内立案 ;不符合起诉条件的 , 应当在 7 日内裁定不予受理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 , 行政纠
起的 起诉要件 ;第二阶段是在前一阶段的基础上 , 审查诉讼系属在程序上 的适法要件 , 即 诉 讼要件 ;第 三个 阶段 , 就 原告 的请求 进 行 审理 与判 决 , 审 查 实体 法 上 的构 成要 件 , 即 本案要件 或称为 权利保护要件 日 本有学者将撤销诉讼 的 诉讼要件 在学理上 区分为 客观的诉讼要件 与 主观的诉讼要件 客观的诉讼要件包括 :( l ) 管辖;(2 ) 起 诉期 间;(3 ) 例外的复议前置 ;(4 )被告适格 ;(5 ) 其他 主观的诉讼要件包括 :(l ) 撤销诉 讼 对象 的处 分性 ;(2 ) 原 告适 格 ;(3 ) 狭 义 的诉 的利 益 其 中 , 主 观 的 诉讼 要 件 , 即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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