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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行福利彩票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标 签】福利彩票有关税收
【颁布单位】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文 号】京财税﹝2003﹞84号
【发文日期】2003-05-12
【实施时间】2003-05-12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征收管理
各区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市地税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行福利彩票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
税[2002]59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依照执行:
文件中所称:“福利彩票机构”包括福利彩票销售管理机构和与销售管理机构签有电脑福利彩票投注站代理销售协议书,并直接接受福利彩票销售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的单位和个人。
标题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
标题: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公司开办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业务免征营业税的通知文号:京财税[2005]744号被转发文件标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公司开办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业务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被转发文件文号:财税[2005]76号发布单位: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法律级次:税收规范性文件税种:营业税有关规费:税收优惠:金融保险证券征收管理:法律救济公布日期:2005-06-08结束日期:实施日期:2005-04-30时效性:有效主题词: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部局关于保险公司开办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业务免征营业税的通知京财税[2005]744号各区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公司开办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业务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05]76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二○○五年六月八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公司开办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业务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05]7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近接部分地区税务机关和保险公司请示,要求对保险公司新开办的一年期以上(包括一年期,下同)返还本利的普通人寿保险,养老年金保险,以及一年期以上健康保险产品免征营业税。
经研究,现将有关营业税政策通知如下: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若干项目免征营业税的通知》[(94)财税字第002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人寿保险业务免征营业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18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决定对有关保险公司开办的符合免税条件的保险产品取得的保费收入免征营业税,具体免税保险产品清单见附件。
二〇〇五年四月三十日附件:免征营业税的具体保险产品清单免征营业税的具体保险产品清单一、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1、平安保险金转换年金保险(2004)2、平安附加万寿两全保险(2004)3、平安福寿两全保险(2004)4、平安永利两全保险(2004)5、平安幸福定期保险(A)(2004)6、平安世纪同祥终身寿险(分红型,2004)7、平安鸿鑫终身寿险(分红型,2004)8、平安长青终身养老年金保险(B,2004)9、平安附加防癌终身健康保险(2004)10、平安康盛终身男性重大疾病保险(2004)11、平安康顺终身女性重大疾病保险(2004)12、平安附加定期男性重大疾病保险(2004)13、平安附加定期女性重大疾病保险(2004)14、平安附加开心果定期少儿重大疾病保险(2004)15、平安创新世纪账户型团体年金保险16、平安附加定期寿险(2004)17、平安鸿利两全保险(分红型,2004)18、平安鸿盛终身寿险(分红型,2004)19、平安养老金保险附加终身保险二、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1、太平一生终身寿险(分红型)2、太平抗非典附加健康保险3、太平盈丰两全保险(分红型)4、太平盈盛两全保险(分红型)5、太平附加安康重大疾病保险6、太平附加安宁重大疾病长期健康保险7、太平福满堂年金保险(分红型)8、太平抗非典定期寿险9、太平附加定期寿险10、太平稳得福两全保险11、太平附加安康重大疾病保险12、太平安益长期健康保险B款13、太平稳得福两全保险(B款)14、太平盈满多两全保险B款(分红型)15、太平盈满多两全保险A款(分红型)16、太平稳得康两全保险17、太平团体一年定期寿险18、太平团体重大疾病保险19、太平团体定期寿险三、华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1、华泰人寿康泉重大疾病保险2、华泰人寿铂金相伴两全保险(分红型)3、华泰人寿金色时光两全保险(分红型)4、华泰人寿附加定期寿险四、安联大众人寿保险有限公司1、联众机灵宝贝两全保险2、联众恒佑定期寿险保险3、联众大富翁B类两全保险五、海康人寿保险有限公司1、海康年年有余年金保险(分红型)2、海康贴心返还保费两全保险3、海康附加“呵护一生”终身寿险六、海尔纽约人寿保险有限公司1、海尔纽约人寿智财两全保险2、海尔纽约人寿百年安康终身寿险(分红型)3、海尔纽约人寿丰瑞两全保险(分红型)4、海尔纽约人寿吉祥两全保险(分红型)5、海尔纽约人寿安馨定期保险6、海尔纽约人寿附加定期寿险7、海尔纽约人寿附加趸缴终身寿险8、海尔纽约人寿附加重大疾病长期健康保险七、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公司1、保得利两全保险(分红型)2、小康之家·福寿延年年金保险A款(分红型)3、小康之家·福寿延年年金保险B款(分红型)4、小康之家·幸福一生两全保险(分红型)5、齐健团体补充医疗保险6、附加意外门急诊医疗保险(2003)7、附加意外住院费用医疗保险(2003)8、附加意外住院补贴医疗保险(2003)9、绿色救助乘客人身意外伤害医疗保险10、附加境外紧急求援医疗保险11、附加境外紧急门诊医疗保险12、附加安心住院费用医疗保险13、附加无忧住院补贴医疗保险14、附加宝安康少儿重大疾病保险15、附加团体意外伤害住院补贴医疗保险16、附加学生、幼儿住院医疗保险17、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18、附加住院医疗保险19、附加建设工程施工人员意外伤害团体医疗保险20、附加建设工程施工人员意外伤害团体医疗保险(B)八、民生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1、团体一年定期寿险2、民生长瑞个人年金保险(分红型)3、民生康泰重大疾病保险(少儿计划)九、中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中宏“万事通”两全保险(分红型)十、合众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1、合众永祥终身寿险(分红型)2、合众永泰两全保险(分红型)3、合众永诚终身寿险(分红型)4、合众永胜少儿两全保险(分红型)5、合众永福终身寿险(分红型)6、合众永康重大疾病保险7、合众鼎瑞两全保险(分红型)8、。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的补充规定【法规类别】个人所得税个人独资企业【发文字号】京财税[2001]6号【发布部门】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发布日期】2001【实施日期】2001.01.01【时效性】部分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部分失效依据】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投资者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北京市财政局、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方式鉴定工作的通知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的补充规定(京财税[2001]6号)各区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为了认真做好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的个人所得税管理工作,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转发给你们,结合北京市实际情况,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一、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的生计费用扣除标准按照我市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费用扣除标准1000元/月;企业从业人员的工资支出按照我市企业所得税计税工资人均960元/月的标准予以税前扣除。
二、实行核定征收的企业,按下表所列征收率计算应纳税款。
计算公式如下:投资者应纳税额=经营(销售)收入×适用征收率×分配比例-已缴税款(实行核定征收的企业所适用征收率不再按年换算,而以每次累计收入额依计算公式计税。
)单位:万元三、实行核定征收的企业经营多业的,无论其经营项目是否单独核算,应根据其主营项目确定其所属行业适用的征收率。
经营项目收入额占总收入1/3以上可视为主营项目。
四、实行核定征收的合伙企业,其投资者应纳税额的计算办法以该企业取得的经营(销售)收入,据此确定适用征收率,计算应纳税款后,再按各投资者分配比例分摊税款,合伙协议没有约定分配比例的,按合伙人数量分摊税款,分别申报纳税。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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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受“非典”影响行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标 签】
【颁布单位】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文 号】京财税﹝2003﹞2354号
【发文日期】2003-12-24
【实施时间】2003-12-24
【 有效性 】全文废止
【税 种】城市维护建设税
注释:全文废止,详见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公布废止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京地税法[2007]43号)
各区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市地税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受“非典”影响行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227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二○○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受“非典”影响行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3]22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进一步减轻“非典”疫情对国民经济的影响,经国务院批准,决定将《财政部 国家税收总局关于调整部分行业在“非典”疫情期间税收政策的紧急通知》(财税[2003]113号)中规定的对民航和旅游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延长至2003年12月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自2003年10月1日至2003年12月31日,继续对民航旅客运输业务和旅游业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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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标 签】文化事业建设费
【颁布单位】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文 号】京财税﹝1997﹞1999号
【发文日期】1997-07-07
【实施时间】1997-07-07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文化事业建设费
各区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7]95号《关于印发〈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北京市的实际情况补充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1.经市政府批准,从1997年1月1日起,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开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2.凡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缴纳娱乐业、广告业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为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缴纳义务人。
3.文化事业建设费由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
4.按市政府原批准的办法已缴纳特种消费行为附加费、教育基金的单位,1997年应缴纳的文化事业建设费,采取抵扣的办法征收。
对在1997年度内未缴纳以上附加费和基金的,应从1997年1月1日起补缴文化事业建设费。
5.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征收管理办法及有关政策参照营业税条例和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具体征收管理办法由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另行制定。
6.文化事业建设费的预算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7.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的政策问题和征收管理问题,由市财政局、市地方税务局共同解释。
附件:
《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再就业专项补贴收入征免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标 签】专项补贴收入【颁布单位】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文 号】京财税﹝2004﹞1689号【发文日期】2004-11-12【实施时间】2004-11-12【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企业所得税各区县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市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再就业专项补贴收入征免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39号)转发给你们,请各单位严格按照文件精神进行免税管理。
岗位补贴收入的范围、标准暂按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社区公益性就业组织安置就业困难人员专项补助办法>的通知》(京劳社服发[2003]92号)的规定执行。
附件:1. 关于企业再就业专项补贴收入征免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39号)2. 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02]107号)3.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社区公益性就业组织安置就业困难人员专项补助办法》的通知(京劳社服发[2003]92号)北京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二00四年十一月十二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再就业专项补贴收入征免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3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进一步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经研究,现对纳税人取得的再就业专项财政补贴收入征免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纳税人吸纳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按《财政部 劳动保障部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02]107号)中规定的范围、项目和标准取得的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障基金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标 签】保障基金【颁布单位】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文 号】京财税﹝2010﹞2161号【发文日期】2010-10-28【实施时间】2009-01-01【 有效性 】全文失效【税 种】企业所得税各区县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市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保障基金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77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保障基金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二0一0年十月二十八日财 政 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保障基金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7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经国务院批准,现对保险保障基金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一、对中国保险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保险保障基金公司)根据《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取得的下列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1.境内保险公司依法缴纳的保险保障基金;2.依法从撤销或破产保险公司清算财产中获得的受偿收入和向有关责任方追偿所得,以及依法从保险公司风险处置中获得的财产转让所得;3.捐赠所得;4.银行存款利息收入;5.购买政府债券、中央银行、中央企业和中央级金融机构发行债券的利息收入;6.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资金运用取得的收入。
二、对保险保障基金公司根据《管理办法》取得的下列收入,免征营业税:1.境内保险公司依法缴纳的保险保障基金;2.依法从撤销或破产保险公司清算财产中获得的受偿收入和向有关责任方追偿所得。
三、对保险保障基金公司下列应税凭证,免征印花税:1.新设立的资金账簿;2.对保险公司风险处置和在破产救助过程中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3.在风险处置过程中与中国人民银行签订的再贷款合同;4.以保险保障基金自有财产和接收的受偿资产与保险公司签订的财产保险合同;5.对与保险保障基金公司签订上述应税合同或产权转移书据的其他当事人照章征收印花税。
北京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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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票转让所得1996年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的通知【标 签】股票转让所得
【颁布单位】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文 号】京财税﹝1996﹞312号
【发文日期】1996-03-05
【实施时间】1996-03-05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个人所得税
废止内容和依据:
根据《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公布废止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京财法[2006]2727号)的规定,本文自2006年11月21日起全文废止。
市财政局、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各区县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票转让所得1996年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字[1996]12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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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福利企业学校办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
【标 签】福利和学校办企业
【颁布单位】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文 号】京地税营﹝1998﹞317号
【发文日期】1998-03-30
【实施时间】1998-03-30
【 有效性 】全文失效
【税 种】征收管理
各区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地税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福利企业学校办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一九九八年三月二十日。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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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
【标 签】延长执行期限,税收优惠政策
【颁布单位】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文 号】京财税﹝2009﹞2775号
【发文日期】2009-12-23
【实施时间】2009-12-23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城镇土地使用税
各区县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市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财
税[2009]131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关联知识: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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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代理出口业务代购代销收入列支业务招待费问题的规定
的通知
【标 签】代理出口业务
【颁布单位】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文 号】京财税﹝1995﹞2190号
【发文日期】1995-11-07
【实施时间】1995-11-07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出口退税
各区县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税务直属分局、各有关外贸企业: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代理出口业务代购代销收入列支业务招待费问题的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5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京缴纳中央企业所得税的单位,代理进出口业务的代购代销收入按不超过2%的比例列支业务招待费,仍按北京市国家税务局(京国税[1995]260号)《通知》的补充规定执行。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几个政策问题的通知和关于改变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营业税缴纳办法执行时间的通知【标 签】营业税缴纳办法【颁布单位】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文 号】京财税﹝1995﹞1898号【发文日期】1995-10-04【实施时间】1995-10-04【 有效性 】条款失效【税 种】营业税注释:条款废止,第一和第二条废止,参见《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若干废止和失效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的通知》(京财税[2009]1253号)。
注释:附件《关于营业税几个政策问题的通知》废止,参见《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若干废止和失效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的通知》(京财税[2009]1253号)。
各区、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燕山支局、市局直属单位:现将财政部、国家机务总局 《关于营业税几个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45号>和《关于改变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营业税缴纳办法执行时间的通知<财税字(1995)86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依照执行。
一、《关于营业税几个政策问题的通知》中关于其他工程作业征税问题。
对“纳税人从事建筑安装工程作业中的‘其他工程作业’,无论与对方如何结算,其营业税均应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的价款在内”。
但对建筑企业确以包清工形式从事工程作业取得的收入,应按照其实际取得的营业收入额,照章征收营业税。
二、《关于营业税几个政策问题的通知》中关于租赁或承包企业的纳税问题。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所称“企业租赁或承包给他人经营”系指将企业或一项经营业务的整体经营权租赁或承包给他人,并由承租或承包人自负盈亏,不包括企业对其内部成员实行单项经营指标考核的“企业内部经济承包责任制”。
三、关于农业发展银行北京市分行委托由农业银行代理业务的营业税纳税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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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防治“非典”工作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标 签】有关税收政策通知,防治非典工作
【颁布单位】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文 号】京财税﹝2003﹞2218号
【发文日期】2003-12-25
【实施时间】2003-12-25
【 有效性 】全文失效
【税 种】征收管理
各区县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防治“非典”工作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231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补充如下,请依照执行。
对已依据《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行业在“非典”疫情期间税收政策的紧急通知》(京财税[2003]914号)中规定办理“非典”,期间被政府征用的宾馆、饭店、招待所和培训中心(含度假村)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手续的纳税人,按本文件规定仍可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其差额可在2004年度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时抵扣。
具体办法由地税局各区县局、分局自定。
废止内容和依据:
根据《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公布废止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京财法[2006]2727号)的规定,本文自2006年11月21日起全文废止。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下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营业税优惠政策管理的通知【标 签】下岗失业人员下岗失业人员,失业人员再就业【颁布单位】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文 号】京财税﹝2005﹞212号【发文日期】2005-03-11【实施时间】2005-01-01【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营业税各区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市地税局各直属分局: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营业税优惠政策管理的通知》(财税[2004]228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北京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二00五年五月十一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营业税优惠政策管理的通知财税[2004]22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208号,以下简称财税208号文件)下发后,部分地区反映,该政策在贯彻落实营业税优惠政策时仍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解决。
为了切实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营业税优惠政策的落实工作,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一、 财税[2002]208号文件规定的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活动免征营业税,是指其雇工7人(含7人)以下的个体经营行为。
下岗失业人员从事经营活动雇工8人(含8人)以上,无论其领取的营业执照是否注明为个体工商业户,均按照新办服务型企业有关营业税优惠政策执行。
二、 财税208号文件中的服务型企业是指从事现行营业税“服务业”税目规定的经营活动的企业。
原有的企业合并、分立、改制、改组、扩建、搬迁、转产以及吸收新成员、改变隶属关系、改变企业名称和企业法人代表的,不能视为新办企业。
三、 此前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营业税优惠政策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其他有关营业税优惠政策仍按原有规定执行。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标 签】促进残疾人就业【颁布单位】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文 号】京财税﹝2007﹞1362号【发文日期】2007-06-29【实施时间】2007-07-01【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个人所得税各区县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市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转发给你们们,请依照执行。
二00七年六月二十九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就、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了更好地发挥税收政策促进残疾人就业的作用,进一步保障残疾人的切身利益,经国务院批准并商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同意,决定在全国统一实行新的促进残疾人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现将有关政策通知如下:对安置残疾人单位的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实行由税务机关按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或减征营业税的办法。
(一)实际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年可退还的增值税或减征的营业税的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单位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下同)适用的经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6倍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每人每年3.5万元。
(二)主管国税机关应按月退还增值税,本月已交增值税额不足退还的,可在本年度(指纳税年度,下同)内以前月份已交增值税扣除已退增值税的余额中退还,仍不足退还的可结转本年度内以后月份退还。
主管地税机构应按月减征营业税,本月应缴营业税不足减征的,可结转本年度内以后月份减征,但不得从以前月份已交营业税中退还。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标 签】建设和运营,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待遇【颁布单位】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文 号】京财税〔2016〕321号【发文日期】2016-03-03【实施时间】2016-01-01【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房产税各区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市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市地方税务局各直属分局: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3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39号)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2016年3月3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3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和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部门意见》(建保〔2010〕87号)等文件精神,决定继续对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给予税收优惠。
现将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期间用地及公共租赁住房建成后占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在其他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公共租赁住房,依据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按公共租赁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建设、管理公共租赁住房涉及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对公共租赁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免征建设、管理公共租赁住房涉及的印花税。
在其他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公共租赁住房,依据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按公共租赁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建设、管理公共租赁住房涉及的印花税。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各部门机关服务中心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京财税[2003]411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2003.03.04
【实施日期】2003.03.04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第十一批)的公告》(发布日期:2008年6月25日实施日期:2008年6月25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
各部门机关服务中心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京财税[2003]411号)
各区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各部门机关服务中心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2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的情况补充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中央各部门机关服务中心进行后勤体制改革后,一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征管
法》的要求,到所在地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手续,并依照有关税收法规、政策,缴纳税费。
二、中央各部门机关服务中心必须分别核算和申报对内提供的后勤保障与对外提供服务的收入、成本,以合理确定应税收入及免税收入。
对划分不清的,一律视同对外服务收入,照章征税。
附件:国家财政全额拨付行政办公经费的中央各部门名单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各部门机关服务中心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略)。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太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公司等开办的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险种免征营业税的通知【标 签】返还性人身保险业务【颁布单位】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文 号】京财税﹝2003﹞412号【发文日期】2003-03-06【实施时间】2003-03-06【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营业税各区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市地税局各直属分局: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公司等开办的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险种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03]4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2003年3月6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公司等开办的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险种免征营业税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近来接到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公司、中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信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的请示,要求对其开办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业务免征营业税。
根据《关于若干项目免征营业税的通知》[(94)财税字第002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人寿保险业务免征营业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1]118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决定对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公司、中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信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符合免税条件的险种免征营业税,具体免税险种见附件。
请遵照执行。
附件:免征营业税的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险种名单附件:免征营业税的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险种名单一、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公司险种1、红利来两全保险B款(分红型)2、红利来两全保险C款(分红型)3、红利来两全保险D款(分红型)4、太平盛世•红两全保险(分红型)5、附加学生幼儿定期寿险6、团体年金保险7、众恒团体年金保险A款(万能型)8、众恒团体年金保险B款(万能型)9、个人住院费用医疗保险10、个人住院补贴医疗保险11、附加个人手术医疗保险12、学生幼儿短期意外伤害保险13、附加学生幼儿短期住院医疗保险14、旅游安全人身意外伤害保险15、附加终身住院补贴医疗保险二、 中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险种1、中意附加定期寿险2、中意附加豁免保险费定期寿险3、中意倍安行两全保险4、中意稳健行两全保险(分红型)5、中意安康行两全保险(分红型)6、中意安裕行两全保险(分红型)7、中意附加永康豁免保险费疾病保险8、中意附加残疾收入保障保险9、中意附加重大疾病保险10、中意附加意外医药补偿医疗保险11、中意附加手术费补偿医疗保险12、中意附加豁免保险费疾病保险13、中意附加住院及重症监护给付收入保障保险14、中意附加永康重大疾病保险15、中意附加永康行重大疾病保险16、中意附加重大疾病收入保障保险17、中意附加重大残疾每月给付收入保障保险18、中意附加每周给付收入保障保险19、中意附加儿童意外医药补偿医疗保险20、中意乐安心综合住院补偿医疗保险21、中意附加乐安心综合住院补偿医疗保险22、中意附加倍安行意外伤害保险23、中意锦绣行大学教育年金保险(分红型)24、中意锦绣高中教育年金保险(分红型)25、中意锦绣行留学金两全保险(分红型)26、中意锦绣行儿童定期寿险27、中意附加儿童重大疾病保险28、中意附加儿童残疾津贴定期寿险29、中意附加投保人定期寿险30、中意附加豁免保险费定期寿险31、中意附加永康豁免保险费疾病定期寿险32、中意附加乐如意定期寿险33、中意附加乐如意医药补偿医疗保险34、中意附加乐如意住院补偿医疗保险35、中意附加特惠意外医药补偿医疗保险36、中意附加特惠定期寿险37、中意附加特惠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38、中意附加特惠重大疾病保险39、中意附加特惠住院及重症监护收入保障保险40、中意附加瑞丰意外伤害保险41、中意附加瑞祥意外伤害保险42、中意附加投保人定期寿险43、中意附加儿童残疾津贴定期寿险44、中意附加儿童重大疾病保险45、中意附加儿童定期寿险46、中意瑞丰两全保险(分红型)47、中意瑞祥两全保险(分红型)48、中意瑞麟两全保险(分红型)49、中意附加瑞祥意外伤害保险50、中意附加瑞丰意外伤害保险51、中意附加瑞麟意外伤害保险52、中意财智行投资连结保险(投资连结型)53、中意智富行投资连结保险(投资连结型)54、中意祥裕行年金保险(分红型)55、中意祥福行两全保险(分红型)56、中意祥乐行两全保险(分红型)57、中意祥安行两全保险(分红型)58、中意附加女性疾病保险59、中意乐夕阳长寿综合医疗保险60、中意乐天伦家庭综合医疗保险61、中意瑞诚履约定期寿险62、中意瑞轩履约定期寿险63、中意瑞骏汽车贷款履约定期寿险三、 信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险种1、信诚安康福利定期寿险2、信诚附加安康福利意外伤害医疗保险3、信诚附加安康福利住院津贴医疗保险4、信诚附加安康福利手术津贴医疗保险5、信诚附加住院医疗费补偿医疗保险6、信诚一本多利两全保险(分红型)7、信诚伴你童行两全保险(分红型)8、信诚附加伴你童行少儿长期疾病保险关联知识: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人寿保险业务免征营业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标 签】建设和运营,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待遇【颁布单位】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文 号】京财税〔2016〕321号【发文日期】2016-03-03【实施时间】2016-01-01【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城镇土地使用税各区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市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市地方税务局各直属分局: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3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39号)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2016年3月3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3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和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部门意见》(建保〔2010〕87号)等文件精神,决定继续对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给予税收优惠。
现将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期间用地及公共租赁住房建成后占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在其他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公共租赁住房,依据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按公共租赁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建设、管理公共租赁住房涉及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对公共租赁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免征建设、管理公共租赁住房涉及的印花税。
在其他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公共租赁住房,依据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按公共租赁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建设、管理公共租赁住房涉及的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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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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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
国社会保障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标 签】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颁布单位】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文 号】京财税﹝2008﹞2778号
【发文日期】2008-12-26
【实施时间】2008-01-0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企业所得税
各区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想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
税[2008]136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二00八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8]13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
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同意,现对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简称社保基金理事会)管理的社会保障
基金(简称社保基金)的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社保基金理事会、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管理的社保基金银行存款利息收入,社保
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证券投资基金、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证券投资
基金红利收入,股票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产业投资基金收益、信托投资收
益等其他投资收入,作为企业所得税不征税收入。
二、对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社保基金托管人从事社保基金管理活动取得的收入,依照
税法的规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本通知从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