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讲学位授权制度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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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高等学校开展学位授权自主审核工作的意见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高等学校开展学位授权自主审核工作的意见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高等学校开展学位授权自主审核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04.19•【文号】学位〔2018〕17号•【施行日期】2018.04.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正文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高等学校开展学位授权自主审核工作的意见学位〔2018〕17号各学位授权自主审核单位:为深化学位授权审核改革,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决定稳步推进高等学校开展学位授权自主审核工作。

根据《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审核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相关规定,现就做好自主审核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高等学校开展学位授权自主审核工作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加快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实现高等教育内涵式发展”的重要举措,是学位授权审核改革的重要内容,在激发办学活力、提高学科水平、发展交叉学科、形成特色优势、加快创新人才培养、开展高水平研究生教育、提升服务需求能力等方面都具有重要意义。

二、高等学校开展学位授权自主审核工作应坚持“服务需求、保证质量、前瞻引领、规范稳妥”的原则,新增学位授权点既要符合国家发展需求,又要符合本单位办学定位;既要严格按照标准新增,又要体现高水平研究型大学办学水平;既要反映学科发展趋势超前部署,又要发挥示范引领作用;既要程序规范、科学严谨,又要稳步有序、避免一哄而上。

三、学位授权自主审核工作分为新增《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以下简称《学科目录》)内的一级学科和专业学位类别,新增《学科目录》外的交叉学科,以及对现有学位授权点的调整。

学位授权点调整按照动态调整办法的规定进行。

四、高等学校应在制订学校发展规划的同时,制订学科建设与发展规划,明确本单位学科建设发展目标、整体布局、阶段任务与保障措施。

通过后的学科建设与发展规划应向社会公开,并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备查。

期中可进行一次修订。

自主审核新增的学位授权点必须是已列入本单位学科建设与发展规划的学科或专业学位类别。

中国学位制度

中国学位制度

中国学位制度
中国学位制度是指中国高等教育领域中普遍适用的一种学位授
予制度。

该制度设立了学士、硕士和博士三个层次的学位,并规定了每个层次的学位授予条件和程序。

中国学位制度在1998年进行了一次大规模的改革,主要包括取消了副博士学位、实行硕博连读、推行学术学位和专业学位并行等改革措施。

这些改革对提高中国学位制度的科研水平和规范化程度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中国的学位制度实行学分制,学生需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完成规定的课程学习和学术研究,并通过考试和论文答辩等环节取得学分,方可获得相应的学位。

此外,中国学位制度还规定了学位授予证书的格式、内容和管理程序等方面的规定。

虽然中国学位制度在近年来得到了较大的改进和发展,但仍存在一些问题,如学术不端和学术造假等情况。

因此,中国应继续加强学术道德建设和学术管理,推进学位制度的规范化和国际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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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教育部政策法规司负责人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答记者问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教育部政策法规司负责人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答记者问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教育部政策法规司负责人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答记者问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公布日期】2024.04.26•【分类】法律问答正文完善学位法律制度保障学位工作高质量发展——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教育部政策法规司负责人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答记者问2024年4月26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教育部政策法规司负责人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1.请介绍一下学位法的制定背景和过程。

答: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学位工作和高层次人才培养。

党的二十大提出,加快建设教育强国、科技强国、人才强国,全面提高人才自主培养质量,加强基础学科、新兴学科、交叉学科建设,加快建设中国特色、世界一流的大学和优势学科。

2023年5月29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第五次集体学习时强调,要把加快建设中国特色、世界一流的大学和优势学科作为重中之重,要求不断提升原始创新能力和人才培养质量。

1980年,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

学位条例作为我国第一部教育法律,建立了我国学位制度,开启了教育法治建设进程,在促进高层次人才培养、推动高等教育事业和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随着我国进入新发展阶段,学位条例已不能满足实践需求,需要修改完善。

2018年,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将学位条例(修改)列入立法规划。

教育部在深入调研论证、广泛征求意见基础上,起草形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草案(送审稿)》,于2021年11月提请国务院审议。

2023年6月,国务院第8次常务会议讨论并原则通过草案,2023年7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此后,教育部积极配合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开展学位法立法调研、征求意见和草案的修改完善工作。

学位法(2024年版)

学位法(2024年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2024年4月26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学位工作体制第三章学位授予资格第四章学位授予条件第五章学位授予程序第六章学位质量保障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学位授予工作,保护学位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学位质量,培养担当民族复兴大任的时代新人,建设教育强国、科技强国、人才强国,服务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实行学位制度。

学位分为学士、硕士、博士,包括学术学位、专业学位等类型,按照学科门类、专业学位类别等授予。

第三条学位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遵循教育规律,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坚持学术自由与学术规范相统一,促进创新发展,提高人才自主培养质量。

第四条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的中国公民,在高等学校、科学研究机构学习或者通过国家规定的其他方式接受教育,达到相应学业要求、学术水平或者专业水平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申请相应学位。

第五条经审批取得相应学科、专业学位授予资格的高等学校、科学研究机构为学位授予单位,其授予学位的学科、专业为学位授予点。

学位授予单位可以依照本法规定授予相应学位。

第二章学位工作体制第六条国务院设立学位委员会,领导全国学位工作。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和委员若干人。

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由国务院任免,每届任期五年。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设立专家组,负责学位评审评估、质量监督、研究咨询等工作。

第七条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在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设立办事机构,承担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日常工作。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学位管理有关工作。

第八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立省级学位委员会,在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的指导下,领导本行政区域学位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学位管理有关工作。

我国学位制度分析

我国学位制度分析
1979年3月,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提出建立学位制度。 1980年2月,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3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 1981年1月1日,中国重新开始学位制度。 1981年5月20日,国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
行实施办法》,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进行了补充。 200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的
学位授予单位,应当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并组织 有关学科的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
政策的手段
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负责审查硕士和博士学位论文、 组织答辩,就是否授予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作出决 议。决议以不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三分之二 以上通过,报学位评定委员会。(第十条)
部分条款进行了修改。
我国学位制度的发展历程
我国学位制度的发展历程
我国学位制度的发展历程
学位制度的价值分析
学位制度的主体:
学位授予方——国家和政府、各级各类学位授予单位 学位申请方——受教育者 相关第三方——社会经济生产各部门(用人单位)
学位制度的价值分析
政府在学位制度中的利益:
学位授予单位,在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授予学位的 决议后,发给学位获得者相应的学位证书。(第十一
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
第十二条 非学位授予单位应届毕业的研究生,由原 单位推荐,可以就近向学位授予单位申请学位。经学 位授予单位审查同意,通过论文答辩,达到本条例规 定的学术水平者,授予相应的学位。
第十七条 学位授予单位对于已经授予的学位,如发 现有舞弊作伪等严重违反本条例规定的情况,经学位 评定委员会复议,可以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

《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2011年)》

《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2011年)》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关于印发《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2011年)》的通知学位[2011]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学位委员会、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人事)司(局),中国人民解放军学位委员会,中共中央党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各学位授予单位: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的有关决议,为适应我国经济、社会、科技和高等教育的发展,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启动了学科目录修订工作,对学科目录设置与管理的机制进行了改革。

新修订后的《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2011年)》(以下简称新目录)已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批准,现印发给你们。

新目录的印发,是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年)》,建立动态调整机制,优化学科结构的一项重要举措,对推动学位授权审核办法改革,扩大学位授予单位办学自主权,加快创新人才培养,提高人才培养和学位授予质量,使学位与研究生教育更好地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都具有重要意义。

新目录适用于硕士、博士的学位授予、招生和培养,并用于学科建设和教育统计分类等工作。

学士学位按新目录的学科门类授予。

请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新目录,加强学科建设,做好人才培养和学位授予工作,切实把工作重点放在提高质量上来。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已有博士、硕士学位授权点应按新目录进行对应调整,具体办法另行通知。

二、自印发之日起,学位授权审核及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监督工作按照新目录进行。

三、研究生招生工作2012年起按新目录进行。

研究生的培养和学位授予工作等应尽快转入按新目录进行。

附件: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2011年).doc国务院学位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二○一一年三月八日—1—附件:—2—(2011年)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二○一一年三月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说明一、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印发的《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设置与管理办法》(学位…2009‟10号)的规定,《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分为学科门类和一级学科,是国家进行学位授权审核与学科管理、学位授予单位开展学位授予与人才培养工作的基本依据,适用于硕士、博士的学位授予、招生和培养,并用于学科建设和教育统计分类等工作。

第三讲、行政主体

第三讲、行政主体

三、 行政主体的分类
行政主体 职 权 性 行 政 主 体 授 权 性 行 政 主 体
行 政 机 关
行 政 机 构
公 务 组 织
社 会 组 织
单 独 行 政 主 体
共 同 行 政 主 体
提示1:
1、行政主体:法学的,还是法律的? 2、我国行政主体理论的特点? 3、相关概念:行政主体与行政法主体
提示2:
国家信访局 国务院办公厅 国家粮食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能源局 国防科技工业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烟草专卖局, 国家外国专家局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管理。 国家公务员局 国家海洋局 国家测绘局 国土资源部管理。 中国民用航空局 国家邮政局 交通运输部管理。 国家文物局 文化部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卫生部
行政主体资格的取得主要有两种途径:
(1)依照宪法和行政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取得 行政主体资格。取得资格的对象是:国务院及 其职能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派出机关;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各个工作部门。
(2)依照宪法和行政组织法以外的单 行法律、法规和授权规定取得行政主体 资格。取得资格的对象是:行政机关所 属的行政机构;公务组织;社会组织。
行 政 立 法 权
行 政 许 可 权
行 政 处 罚 权
行 政 监 督 权
强 制 执 行 权
行 政 救 济 权
行 政 裁 决 权
中国人民大学
行政优益权:
国家为保障行政主体有效地行使职权、履行职责,赋予行政 主体职务上或物质上的许多优益条件,行政主体享受这些优益条 件的资格和可选择性便是行政优益权,它由行政优先权和行政受 益权构成。
(1)行政主体必须按照法定职权,在法定的权限范围 内履行职务,不得失职、越权或滥用权力。 (2)行政主体实施的行政行为,必须严格遵守法定 程序,避免程序违法。 (3)行政主体还必须遵循合理、适当的原则,避免 行政失当。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印发《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审核办法》的通知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印发《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审核办法》的通知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印发《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审核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03.13•【文号】学位[2017]9号•【施行日期】2017.03.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学位管理与研究生教育正文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印发《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审核办法》的通知学位[2017]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学位委员会、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中国科学院前沿科学与教育局,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中共中央党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中央军委训练管理部职业教育局,部属各高等学校:《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审核办法》已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2017年3月13日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审核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审核工作,保证学位授予和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其暂行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审核(以下简称“学位授权审核”)是指国务院学位委员会依据法定职权批准可授予学位的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及其可以授予学位的学科(含专业学位类别)的审批行为。

学位授权审核包括新增学位授权审核和学位授权点动态调整两种方式。

第三条学位授权审核要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围绕国家区域发展战略和经济社会发展,以服务需求、提高质量、推动研究生教育内涵发展为目的,依法依规进行。

第四条学位授权审核应当保证学位授予质量、服务社会发展需求、支撑研究生教育发展、激发培养单位活力,构建责权分明、统筹规划、分层实施、公正规范的制度体系。

第五条新增学位授权审核分为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单位审核、学位授予单位新增博士硕士一级学科与专业学位类别(以下简称“新增博士硕士学位点”)审核、自主审核单位新增学位点审核。

其中,自主审核单位新增学位点审核是指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的授权,具备条件的学位授予单位可以自主按需开展新增博士硕士学位点、新兴交叉学位点评审,评审通过的学位点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

学位授权点各项评估、学位授权点动态调整和学位授权审核工作-概述说明以及解释

学位授权点各项评估、学位授权点动态调整和学位授权审核工作-概述说明以及解释

学位授权点各项评估、学位授权点动态调整和学位授权审核工作-概述说明以及解释1.引言1.1 概述概述部分的内容应该简要介绍学位授权点各项评估、学位授权点动态调整和学位授权审核工作的背景和意义,为读者提供一个整体的了解。

学位授权点各项评估是对学位授权点的质量和能力进行评估和监控的工作。

随着高等教育的快速发展和不断提高教育质量的要求,学位授权点的评估成为保证学位教育质量的重要手段。

通过评估,可以了解学位授权点的课程设置、教学条件、师资力量等情况,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改进,提高学位授权点的质量和能力。

学位授权点动态调整是根据教育发展需要和社会需求,对学位授权点进行调整和变更的过程。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变化和高等教育的不断发展,学科领域和专业需求也会不断调整和变化。

因此,学位授权点也需要根据市场需求和学科发展动态进行相应的调整,以适应新的发展趋势和需求。

学位授权审核工作是对学位授权点的审核和认证工作,旨在确保学位授权点的教学质量和运行管理达到国家标准和要求。

学位授权审核是一个系统性的过程,包括审核的目的和重要性的确定,审核的程序和标准的制定,以及对学位授权点的评估和监督。

通过学位授权审核,可以促进学位授权点的规范化运行,提高学位教育质量和国际竞争力。

总之,学位授权点各项评估、学位授权点动态调整和学位授权审核工作在高等教育质量保障和提升中起着重要作用。

通过这些工作,可以不断提高学位授权点的能力和质量,适应社会需求和国家发展需求,促进高等教育的持续发展。

1.2文章结构文章结构部分(1.2 文章结构)的内容可以描述文章的整体结构和各个部分的主要内容。

下面是可能的内容:1.2 文章结构本文主要围绕学位授权点的评估、动态调整和审核工作展开,分为三个主要部分:引言、正文和结论。

引言部分主要包括概述、文章结构和目的三个小节。

在概述中,指出学位授权点评估、动态调整和审核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然后,在文章结构小节中简要介绍了正文和结论的内容安排,为读者提供了整体的前瞻。

中国学位制度发展历程

中国学位制度发展历程

中国学位制度发展历程中国学位制度的发展历程可以追溯到20世纪初。

以下是中国学位制度的主要发展阶段:1912年至1949年:辛亥革命后,中国推行近代学制改革,开始建立学位制度。

1917年,北京大学成为中国第一所颁发学位的大学,首次颁发学士学位。

1929年,国民政府颁布《学位条例》,详细规定了学位的颁发条件和程序。

1949年至197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中国教育进入社会主义体制下的新阶段。

学位制度也在这一时期进行了一系列改革。

1951年,中国开始推行硕士学位制度,并先后设立了多所研究生院,如清华大学、北京大学等。

1961年,中国继续推行博士学位制度,并设立了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

在这一时期,学位制度逐渐完善,学位授予的条件和程序更加规范。

1978年至2000年:中国改革开放政策的实施,为学位制度的发展提供了新的机遇。

1981年,国务院颁布《关于在大学毕业生中试行硕士学位授予制度的规定》,进一步推进硕士学位制度的改革。

1993年,中国继续推行学术型博士和专业型博士学位制度,并设立了更多的博士学位授予单位。

此外,为了促进学位制度的国际化,中国开始与国外高校合作举办联合培养的硕士和博士项目。

2001年至今:中国学位制度进一步发展和完善。

2001年,国务院颁布《关于研究生教育培养改革的决定》,提出加强学术道德教育和学位诚信建设的要求。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社会的进步,中国的高等教育规模日益扩大,学位授予的质量也得到了更严格的监管和评估。

同时,学位制度也在与国际接轨的过程中不断进行改革,加强学术研究和创新能力的培养。

总体来说,中国学位制度的发展历程经历了不同阶段的改革和完善,逐渐形成了一套规范的学位授予制度和程序,并与国际接轨。

这为中国的高等教育和学术研究贡献了重要的支撑和保障。

教育法律法规重点知识笔记

教育法律法规重点知识笔记

教育法律法规重点知识笔记第一讲依法治国—当代教师应具备的基本法律素质1999年依法治国写入宪法.1995年至得那个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明确股规定:“教育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基础,国家保障教育事业优先发展。

”与此同时,自上而下的纵向型的教育行政管理关系的单一格局,已经开始并且正在转变成大量的平等主体之间的横向型的教育法律关系东纵向型的教育行政法律关系并存的新格局。

作为教师,在法律上,具有双重身份:一方面,普通公民,另一方面是在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中从事教育教学的专业人员。

依法执教,就是指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依照教育法律的规定,依法行使权利,自觉履行义务,逐步使教育教学工作走上法治化和规范化。

依法执教的主体是特定的,只能坏死在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中任教的教师和其他从事教育管理工作的人员. 教师执教是一种履行绞死职务的行为.教师与学生之间的这种关系,即使完全民事关系,又是行政关系,而是一种传道授业,教学相长,尊师爱生的特殊综合法律关系.因此教师的权利即不能任意行使也不能随意放弃。

当代教师依法执教的必要性/原因;1法制完善;2公民法律意思的不断增强。

3教师法律素质的亟待提高;4教师夷的执教的必然要求;5教师依法维权的迫切需要。

教育立法,即教育法的制定,即使教育法制建设的起始环节,也是教育法制建设的基本前提。

1980年我国第一部教育法律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颁布实施.处理好依法治教和“以法执教”的关系:依法治教指依据法律来进行执教活动,其内容和形式都必须符合法律的基本精神和具体规定。

“以法执教”则是指运用法律手段来进行执教活动,它侧重于法律形式的应用。

第二讲教育法律基本知识学科定位:教育法是教育科学与法学的一门新兴交叉边缘学科。

依法治教已成为世界教育发展的基本趋势和显著特征。

依法执教的过程世界上教育和法这两种社会现象有机结合的过程。

广义的教育法,是指体现统治阶级在教育方面意志的,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有关教育活动的行为规范的总称。

中国学位法律制度修订完善的历史回顾与现实展望

中国学位法律制度修订完善的历史回顾与现实展望

1980年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以下简称《学位条例》)不仅是我国教育领域的第一部法律,而且是改革开放后法制建设恢复期出台的少数法律之一。

《学位条例》奠定了我国学位制度的法律基础,也是教育领域依法治理的率先实践。

作为一部颁布、实施已经40年的法律,根据实践发展变化进行全面修改,已经势在必行。

修订《学位条例》、制定《学位法》,已经被列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立法规划,提上了立法日程。

制定《学位法》是对学位制度的顶层设计和系统完善,需要在实践和理论层面进行充分、深入的研讨。

一、《学位条例》实施和修订的历程制定《学位法》不是一次全新的立法,而是在《学位条例》实施40年的实践基础上,对现有法律的全面、系统修订,同时,也是要解决《学位条例》名称不规范中国学位法律制度修订完善的历史回顾与现实展望王大泉(教育部政策法规司,北京100816)摘要:修订《学位条例》、制定《学位法》是中国教育领域的一项重要立法任务,是对学位制度改革进行的顶层设计。

本文对《学位条例》实施40年以来的经验做法进行了回顾总结,对中国学位制度面临的发展形势和实践问题进行了分析评价。

同时,基于宏观背景和发展趋势,以及具体问题和现实需求,从理论和实践的角度,对制定《学位法》的原则方向与主要问题进行了论证、分析,以期推动法律修订取得实质进展。

关键词:《学位法》;学位制度;教育法体系;立法The Revision and Perfection of China's Academic Degree System:Historical Review and Realistic ProspectWANG Daquan(Department of Policies and Regulations,Ministry of Education,Beijing100816,China)Abstract:The revision of the Regulations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on Academic Degrees and the formulation of the Academic Degree Law is an important legislative task in the field of education and a top-level design for the reform of academic degree system in China.This paper reviews the experience and practice in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Regulations on Academic Degrees over the past40years,and analyzes and evaluates the development situation and practical problems faced by the academic degree system in China.At the same time, based on the macro background and development trend,as well as the concrete problems and realistic demand,the principle direction and main problems concerning the formulation of the Academic Degree Law are demonstrated and analyzed from the angles of theory and practice,with a view to promoting substantive progress in law revision.Key words:Academic Degree Law;Academic Degree System;System of Educational Law;Legislation的问题。

新增学位授权审核 政策解读

新增学位授权审核 政策解读

新增学位授权审核政策是对学位授权点进行动态调整和优化的一种重要机制。

该政策主要从申请基本条件、申请程序、审核标准、评估与监督等方面进行规定,旨在提高学位授权点的质量和水平,促进高等教育内涵式发展。

首先,申请新增学位授权的单位需要满足一定的基本条件,包括学校办学水平、学科建设、师资队伍、科研能力等方面的要求。

同时,新增学位授权审核政策强调申请单位需要具备一定的独立办学能力和特色优势,能够为国家和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的人才保障和科技支撑。

其次,申请新增学位授权的单位需要按照规定程序进行申请,提交相关材料和证明文件。

审核过程包括材料审查、现场考察、综合评议等多个环节,以确保申请单位符合条件且具备相应的办学能力和条件。

此外,新增学位授权审核政策还规定了相应的审核标准和评估与监督机制。

审核标准包括办学条件、师资队伍、学科建设、教学管理等方面的要求,以确保新增学位授权点的质量和水平。

评估与监督机制则对已获得新增学位授权点的单位进行定期评估和监督,以保证其办学质量和水平能够持续提高。

总的来说,新增学位授权审核政策是高等教育领域的一项重要政策,旨在促进学位授权点的优化和提升,提高高等教育质量和水平,为国家和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更多优秀的人才和科技创新成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1980.02.12•【文号】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令第四号•【施行日期】1981.01.01•【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学位管理与研究生教育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一九八0年二月十二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一九八0年二月十二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令第四号公布一九八一年一月一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了促进我国科学专门人才的成长,促进各门学科学术水平的提高和教育、科学事业的发展,以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是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具有一定学术水平的公民,都可以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相应的学位。

第三条学位分学士、硕士、博士三级。

第四条高等学校本科毕业生,成绩优良,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授予学士学位:(一)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二)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五条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的研究生,或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的人员,通过硕士学位的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成绩合格,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授予硕士学位:(一)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二)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第六条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的研究生,或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的人员,通过博士学位的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成绩合格,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授予博士学位:(一)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二)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三)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的成果。

第七条国务院设立学位委员会,负责领导全国学位授予工作。

学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和委员若干人。

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由国务院任免。

第八条学士学位,由国务院授权的高等学校授予;硕士学位、博士学位,由国务院授权的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授予。

学位授权点动态调整2023

学位授权点动态调整2023

学位授权点动态调整2023摘要:一、背景介绍二、学位授权点动态调整的意义三、2023年学位授权点调整政策解析四、如何应对学位授权点调整五、对未来学位授权点发展的展望正文:一、背景介绍随着我国高等教育改革的深入进行,学位授权点的动态调整成为一种常态。

近年来,许多高校根据社会需求和自身发展规划,对学位授权点进行了不同程度的调整。

2023年,我国将继续推进学位授权点的动态调整工作,以优化高等教育资源配置,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二、学位授权点动态调整的意义1.优化学科布局:通过学位授权点的动态调整,可以实现学科资源的合理配置,加强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紧缺人才领域的研究。

2.提高培养质量:调整学位授权点有助于高校集中优势资源,提高人才培养水平和综合实力。

3.适应社会需求:学位授权点的动态调整有助于高校及时调整专业设置,培养更多符合社会需求的人才。

4.激发高校内生动力:调整学位授权点可以促使高校更加关注自身发展规划,提升办学水平和综合实力。

三、2023年学位授权点调整政策解析1.严格审核标准:2023年学位授权点调整将继续坚持质量导向,严格审核新增学位授权点。

2.支持重点领域发展:加大对国家战略新兴产业、区域经济发展急需领域的支持力度。

3.优化结构布局:引导高校优化学位授权点结构,减少过剩专业,加强紧缺专业建设。

4.强化产学研融合:推动高校与企业、科研院所深度合作,提高产学研一体化水平。

四、如何应对学位授权点调整1.关注政策动态:密切关注国家和地方政策,了解学位授权点调整的最新动态。

2.加强内部沟通:高校内部要加强各相关部门之间的沟通协作,形成合力。

3.优化人才培养方案:根据学位授权点调整,及时调整专业设置和课程体系。

4.提升师资队伍建设:加大优秀人才引进和培养力度,提高师资队伍水平。

五、对未来学位授权点发展的展望随着我国高等教育改革的不断深入,学位授权点动态调整将更加注重质量、效益和结构优化。

学位授权级别类型-概述说明以及解释

学位授权级别类型-概述说明以及解释

学位授权级别类型-概述说明以及解释1.引言1.1 概述在现代社会中,学位授权级别作为衡量一个人在学术界或职业领域中所处位置的重要标志,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学位授权级别不仅代表着一个人在特定领域的知识深度和专业能力,更体现了其在该领域中所取得的成就和地位。

本文将就学位授权级别的定义、各种类型以及对社会与个人的影响进行探讨和分析。

通过深入了解不同学位授权级别的含义和特点,我们可以更好地认识到学位在个人职业生涯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性,进而为未来的教育和职业规划提供更有针对性的指导和建议。

1.2 文章结构本文将分为三个主要部分来探讨学位授权级别类型。

首先,在第二部分的“学位授权级别的定义”中,我们将介绍对学位授权级别进行定义和解释,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这一概念。

接着在“各种学位授权级别类型”部分,我们将详细列举和解释不同类型的学位授权级别,包括本科、硕士和博士等。

最后,在“学位授权级别的影响”部分,我们将探讨学位授权级别对个人职业发展和社会地位的影响,以及对教育体系和学术研究的重要性。

通过这样的结构安排,读者可以系统地了解学位授权级别的概念、类型及影响,并对其重要性有更全面的认识。

1.3 目的本文的主要目的是介绍学位授权级别类型,探讨不同的学位授权级别对个人和社会的影响。

通过对学位授权级别的定义、各种类型及其影响的分析,希望读者能够更全面地了解学位授权级别在教育体系中的重要性,以及未来可能的发展趋势。

最终,希望通过本文对学位授权级别进行深入的研究和讨论,为教育体系的改革和发展提供一定的参考和启示。

2.正文2.1 学位授权级别的定义学位授权级别是指国家对学位授予的不同层次进行分类和划分,用以区分不同层次学位的专业水平和学术要求。

通常来说,学位授权级别包括本科、硕士和博士三种级别。

在我国,学位授权级别是由国家学位委员会根据教育部颁布的《学位条例》规定的。

不同级别的学位在学术水平、研究能力和专业知识等方面有着明显的区别,学位授权级别的设立有助于保障学位的质量和规范,促进教育教学的提升和发展。

教育法规基础培训资料

教育法规基础培训资料

教育法规基础培训资料教育法规基础教育法规基础第一讲依法执教——当代教师应具备的基本法律素质依法执教的含义与特点依法执教,就是指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按照教育法律的规定,依法形式权利,自觉履行义务,逐步是教育教学工作走上法制化和规范化。

它是依法治教方略在教师工作中的具体体现,也是对教师的基本要求。

作为一种执教的原则和方法,依法执教具有以下特点:1.执教主体的特定性2.执教依据的专门性3.执教性质的特殊性4.权利和义务的双重性一、当代教师依法执教的必要性(一)我国教育法制建设的逐步完善(二)公民法律意识的不断增强(三)教师法律素质的亟待提高(四)教师以德执教的必然性(五)教师依法维权的迫切需要二、当代教师如何依法执教(一)提高教育法律意识,增强教育法制观念(二)努力学习和掌握教育法律的基本理论知识(三)注重培养和提高依法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和水平第二讲教育法律基本知识(上)一、教育法的含义、特点和本质(一)教育法的含义广义的教育法,是指体现统治阶级在教育方面意志的,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有关教育活动的行为规范的总称。

狭义的教育法,是特指国家最高权利机关制定的有关教育的规范性文件,即教育法律。

(二)教育法的特点1.教育法是有关教育活动的行为规范2.教育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范3.教育法是统治阶级在教育方面意志的体现4.教育法是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5.教育法是教育客观规律法定化了的行为规范二、教育法的基本原则(多)(一)坚持教育的社会主义方向原则(二)体现教育的民主性原则(三)保障教育的公共性原则(四)确保教育的战略地位则(五)遵循教育发展的客观规律性原则四、教育法律规则(三)教育法律规则的结构1.假定2.处理3.法律后果第三讲教育法律基本下)二、教育法律形式(二)教育法律形式的类别1.宪法中有关教育的规定2.教育法律3.教育行政法规4.地方性教育法规5.教育规章6.国际教育条约、协议三、教育法律体系(二)教育法律体系的结构1.我国教育法律体系的纵向结构判断和确定教育法律的效力登记通常应遵循以下原则:下位法服从上位法特殊法优于一般法后定法优于前定法特定程序法律优于一般程序法律被授权机关的立法等同于授权机关自己的立法第五讲教育法与教育政策一、教育政策的含义(一)政策的含义1.政策的定义政策是指执政党或政府为实现一定历史时期的目标和任务而制定的行为准则,是路线、方针、政策的统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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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讲学位授权制度改革梁国雄研究生司副司长(张德淼整理,经同学要求上传,未经司长本人审定,请审慎外传)一、学位制度的历史与发展我在学位办干了三十多年,感受到有些东西变化快,一些机构在不太长的时间里变化也快。

如学位办公室,学位司,研究生司,经常变。

国务院学位办,以前是两块工作,学位的授予,学位授予的质量。

1984年,并入研究生司。

之后,李铁映任主任时,撤了研究生司,前几年又恢复了该司。

近期又来一个改革,即增加研究生绩效拔款。

还有研究生招生制度改革,原以为是学生司的,后又给了研究生司。

因此,工作很多,很忙。

这次带来了一些新资料,提供给大家。

目前,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制度,这个词组,国外没有。

改革开放前,文革前,有两次要建立学位制度,第二次快搞成了,毛主席最后说不搞。

也幸亏没有搞,否则会成为苏联的模式,在其影响下有副博士,不好整。

邓小平重撑权力以后,学位制度才发展起来。

文革前,我国也培养研究生,但少,是游击队;之后,才正规化与规范化,进入正轨。

我国学位制度中有三级,目前重点是博士与硕士。

博硕授权与审核,是我国学位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学位办的主要审批事项,有两项,一是名誉博士,二是学位授权点授权审核。

确立了研究生教育制度。

学位授权审核条件,一要学科队伍,二要凝炼方向,三要科研基础含已有成果与在研项目,四要教学内容与条件。

这些构成了基础的内容。

通过这个授权审核,确定了基础,提高了水平,也保障了学位授予的质量。

这些对研究生教育的快速发展起到重要作用。

目前已进行了十一次审核。

我国也在不断的改革探索,第十次审核会议以后,要求更强烈。

中国的博士硕士授权单位与学科布局已基本完成,要进一步优化结构与布局。

因此形成了新的战略方针,引导各校将重点放在质量的提升方面,也让省里统筹本省的,加大投入力度。

也让各单位增加主动性。

1995年时,改革力度大。

当时包括博士导师也由国家统一批,当时有的学科通过了而导师没有通过或者相反。

1995年时,清华大学的校长到学位办任副主任,提出要将博导下放到各高校。

国外的博导不需要评审。

而我国,当时有些教授并无能力带博士。

当时有些教授是为了待遇而给他们的。

1989年时,当时有院士也没有评上博导的。

国家当时认为,只有这样的评审制,才能提升和保障我们的培养质量。

同时,还逐步推进由研究生院的高校来自审硕士点。

1998年以后,进一步加快。

二、当前的改革措施与做法2008年,形成了博士硕士授权改革方案。

由国务院25次会议通过。

核心是,重在质量,优化管理,自主创新,促进人才培养质量与学位水平的提高。

目标是三个方面,一是加强省政府协调统筹与规划职能;改善学位授予结构,推动发展。

二是扩大自主权,增强各单位的权威与主动性,将工作重点与重心转移到培养质量的提升上。

当时的各高校,精力主要放在申报点上,如何提高质量考虑的不多。

三是改革体系,促进质量提升。

主要措施,一是对有授权点的,博士点,委托一些单位自行审核,其他由国家审核。

硕士点,由国家学委会委托省和军事单位自己审,另一些由学校自己审核。

二是控制申报与新增的学科数量,鼓励省与单位对学位点进行授权调整。

三是由各省提供意见,对新增点提出意见。

考虑是,在一定的周期里,建立调控机制,加强宏观布局,形成协调发展,减少学校学科建设的盲目性。

学校以往基本上是以人头带学科。

对部属高校,新增时,通常也由省来布置协调。

也委托一些条件比较好的学校自审博士点,但也进行数量控制,否则会膨胀得非常快。

以往的传统是按二级学科来授权,这次就向一级学科发展。

保留少量的按二级学科审核。

2010年改革太快,称不再审二级学科,只按一级审。

以往提出几个方案,自审问题,一是十个左右,二是所有研究生院自审博士点。

但前置条件是,必须有一级学科硕士授权点。

所以考虑到比较长远。

所以,以后按两级,一是一级学科硕士点授权,一是一级博士授权。

同时,服务国家特殊需求的博士项目,这个予以保留。

新增单位的审定办法也有革新。

改变过去每二年或四年定期申报的办法。

原来准备2013年检查验收,因各单位做得较好,提前到2012年验收完成。

现将基本情况报告如下:各省级、市属高校,都按立项要求,给予了大幅度的投入,在师资人才与经费方面做的较好。

表现是,立项投入成倍增长,这几年,新增点单位实际投入为203亿,比原来增加了一倍。

省级政府投入占整个投入的43%,非常重视。

二是在师资队伍方面,获得百千万人才,跨世纪人才,四年时间,比原来增长67%。

国家级创新团队,原来只一个,验收时增为69个,博士增长一倍。

三是科研水平大幅提升,立项前,科研水平项目与资金分别翻了一倍,博硕分别增65%,62%。

立项单位国家教学奖增为50多项,比原来多了一倍多。

前不久,一个新项目,即一些学校报上来的一些学科,名目是服务国家建设的新增博士点,在无计名投票时,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曾没有通过。

但这次,做了充分准备后,投票时,委员们没有一个投反对票。

得到委员的充分肯定与批准。

批文下来后,会发给规划司尽快安排招生。

以上是,服务国家特殊需求的博士人才培养项目的情况。

此外,还有行业需要的。

我们对一些行业需要的学科点审批,放得稍后一些。

张学尧任主任时,陈希做副部长分管,没有批行业特殊需要项目。

他到辽宁任职时说留给下任来做。

教育是工程吗,是项目吗?过去我们很多内容是教育系统在做,行业没有做。

现在,推荐了188个国家特殊需要人才项目,有144个学校参与。

第一轮评审后,剩下35个项目,否定掉150多个。

均由行业来投票。

而且是直到投票前一刻才通知由行业的头来评审,并立即公示,不让再动。

有些单位提出意见,也不能动。

所以,有的学校很意外,没有通过,他们提出意见认为,难道只有这些批准的符合特殊需要的吗?这次获批准的35个学校,有的认为是一下子大升格,不合理!所以给这些有意见的单位解释,比喻为,第一次论文答辩没通过,经过修改,找机会,希望在第二轮获得通过!人才的培养方面,强调人才培养由多方面共同来做。

学校和部门组成项目实施指导委员会。

部门、行业、学校的专家,后者不少于一半。

以后政策要通过这个委员会来审核,再由学校来实施。

这个项目以五年为一个周期,如果经检验不合格,则下一轮不能再上。

其他学科授权点,主要做合格评估。

这个项目,一要遵循高层次人才培养的一般规律;二是要服务国家特殊需要,三是靠在一个学科中,但也要多学科的交叉培养,根据需要,行业与部门的需要,配置相应的课程与教学安排。

论文选题也要以行业需要为主,导师由两方面的专家合作指导论文。

实现目标:以目标为导向,引导项目发展。

服务国家需求的项目,是人才培养改革模式的探索。

做得好还可推广。

三、下一步的学位审核工作怎么做?第一,注重内涵式发展。

将学位授权审核制度,由原来的每两年一次,改为,非常态化。

目前已有百分之六十的审核。

原希望给一些二级学科一个期限,有条件的升格为一级学科,不行的要砍掉。

它本质上是要给学校更大的自主办学权,2010年做完了,按现在的新要求,不再搞外延式发展。

注重内涵式发展。

二级学科够条件的,升为一级,短期内不会再做,所以,2015年前,不会做立项。

但以后还是要做。

研究生司的变化较多。

第二,学科动态调整方面。

前不久,我们给国务院报了一个学科动态调整的方案,但一些省并不赞同这个方案。

因为一些发展滞后的省,量少,可能不同意。

因此要考虑各省区域的布局。

有些专家认为不要搞那么多。

北京等发达地区培养的人才回原来落后地区的人才较少。

其实各省市加大培养的力度,不仅能带动其人才发展,还会有大量的配套发展问题。

目前,各省市到教育部谈协同发展,联合培养,大多谈的是如何给我指标,如何给我设点。

而谈培养质量的较少。

刘延东强调,这个动态调整的改革是符合国家发展需要的,希望各高校主动带头进行改革。

一些军事院校已加大改革。

有些学校已经停止了那些水平不高社会需求不足的学位点的招生。

我们也希望通过动态调整,来赋予学校自主权,给省以统筹权。

做了一个试行办法。

其中,动态调整的主要内容,你主动撤一个,那么可以增加另一个一级学科,或者调整为专业学位的类别。

先行试点,然后再逐步推开。

全国学位委员会委员包括一些省的省长或副省长。

有研究生院的高校原来是自主设立的,如果自主调整,原则上也要由各高校自主进行,但省长们提出还是要由省里来统筹下比较好。

但学位与研究生司认为可能前者更好。

有些评估不合格的,或者有研究生院高校自行撤掉的,可以由省里来统筹。

第三,做好学科目录规划工作学科目录与审核制度与前一个密切相关。

学科目录对不同行业有不同的用途。

大家希望有一个国标的学科目录。

同一个行业,在不同的国家也有不同的作用。

所以,当年有学科目录出台。

1、学科目录的历史发展八十年代曾有过一个学科目录,1997版是大家熟知的十多年前的学科目录。

2011版,发布了学科授予与人才培养学科目录,原来想做三级人才的培养目录。

后来为二种。

主要作用是学位授予、招生,规划,统计与交流。

这些方面均按学科目录来。

它影响着授权,大学院系的建制。

学科目录象个棋盘,但还要有游戏规则。

所以,其编制涉及到人才招生培养的建设。

清末民初,我们引进西方的学科分类方法,后来全面引进苏联模式。

文革中,专业设置被破坏。

改革后,恢复研究生教育与专业设置。

81年,进行学位授权点申报时,当时,除了教育部直属外,其他各部委都有高校。

当时制定了一个学科目录草案。

初定十个大门类,60种一级学科,600多二级学科1982年开始,按这个目录来招生培养研究生。

但当时很多专业是按行业来划分的,有重合,有的又没有反映出来。

这个专业目录运行了十多年,1996后开始修订.目录理顺一级学科,归并二级学科。

二级学科砍掉一半,大规模压缩了二级。

1997年,颁布,变为十二个门类,新的一级为80多,二级为300多个,砍了一半。

2、如何加强学科目录的规范与管理2008年,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26次会议通过了学科目录的规范与管理办法,强调目录分为三级,一是门类,二是一级学科,三是二级学科(本科中叫专业)。

对该目录,也强调其作用有所局限,其作用主要是以此为基,进行三级目录上的人才培养,学科统计。

那么,谁来编制?2011年的最新学科目录,这个办法,有一个重要的改革,将原来的二级管理上升为一级学科。

原则是,按学科属性,学理性,人才的社会需求,科学性等。

2011年的学科目录,我们增加了一个门类,共21个一级学科。

其中,改了两个一级学科的名称。

随后,就请各学科评议组开始考虑二级学科。

但结果是,有的学科紧,有的松,主要是有的学科不想有矛盾。

同时也发现,有些设置的学科与改革发展的方向不相符。

于是,教育部研究决定三年内或短期内,不编制新的学科目录。

这与高教司不同,他们的比较宽,还叫专业。

我们强调两点,一是高校自主,看人才培养在社会的反映如何,二是交叉培养,形成集团力量;不要捆的太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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