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章 南京国民政府的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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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史教学大纲

中国法制史教学大纲
四、法律内容的变化
五、司法制度的变化
教学要求:
了解:宋朝的立法思想与立法概况
理解:宋朝的民法与行政法
掌握: 《宋刑统》,刑法的发展与变化,诉讼与审判制度
思考题:
1、谈谈宋朝的编敕与编例
2、什么是翻异别勘制度?
第十章 辽、西夏、金、元朝的法律制度(2学时)
第一节 辽、金、西夏的法律制度
一、辽国法律制度
教学要求:
了解:革命根据地法制建设的基本概况、立法指导思想
理解:革命根据地的宪法性文献、土地与劳动立法等
掌握:革命根据地的刑事、民事立法与司法制度
思考题:
1、简述革命根据地时期刑事法律与刑事政策的变化
2、试评述“马锡五”审判方式
配套
实践
环节
说明
大纲编写
责任人
法理与法律史(教研室) 肖光辉(签名)
2007年 12 月 23 日
六、 如何才能学好中国法制史?
1、学习工具(各种词典)
2、文史基础
3、学习方法
教学要求:
了解:法律史与法制史之区分,它属于法学还是史学,为什么要学习中国法制史,如何才能学好中国法制史
理解:法制史学科的发展及其与其他史学学科之间的联系
掌握:中国古代法律的几个基本特征(或者属性)
思考题:
1、为什么中国古代法律具有强烈的伦理属性?
二、西夏法律制度
三、金国法律制度
第二节 元朝的法律制度
一、元朝立法指导思想
二、元朝的立法概况
三、元朝法律制度的主要变化
四、司法机构之变化
教学要求:
了解:辽、西夏、金的法律制度的概况;
理解:思考少数民族政权在法制建设上的特点;
掌握: 掌握元朝法制对唐朝的主要变化;

民国的法律制度

民国的法律制度

民国的法律制度学习重点:了解民国时期中国法律的近代化。

主要内容:一、南京临时政府的法律制度二、北洋政府的法律制度三、南京国民政府的法律一、南京临时政府的法律制度(一)制宪活动1、《临时政府组织大纲》(1)制定背景:一方面为了尽快结束地方割据的混乱局面,统一指挥并进一步组织全国的革命力量,彻底推翻清王朝的统治,实现南北统一;另一方面,独立后的各省政权大部分为立宪派和旧军阀所控制,他们想通过制定《临时政府组织大纲》,成立新政府的形式来同清政府和袁世凯进行政治交易。

(2)评价:A以法律的形式宣告了清朝封建专制统治的灭亡;B对人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没有作出任何规定。

2、《中华民国临时约法》(1)制定背景:南北议和,孙中山准备放权(2)特点1)改总统制为责任内阁制;2)扩大参议院权力,相对缩小临时大总统的权力;3)规定了严格的修改程序。

(3)意义及局限1)意义:中国历史上唯一一部资产阶级民主共和性质的宪法性文件;2)局限:①没有的反帝反封建的规定,没有解决人们最关心的土地问题;②政体的改变表明有因人而设缺陷。

(二)南京临时政府的其他革命法令1、保障民权方面(1)解除“贱民”身份。

(2)禁止买卖人口和贩卖华工。

(3)提倡女权。

女子可与男子同学。

2、经济管理方面:保护私产(《保护人民财产令》),振兴实业。

3、官吏管理方面:严格铨选,整饬吏治。

4、文化教育方面:发展教育,重视文化。

废除科举,改学格物致知5、社会习俗方面:革除陋俗,改进风尚(1)严禁鸦片、禁止赌博(2)限期剪辫、劝禁缠足(3)改变称呼,废止跪拜(4)改用阳历(三)南京临时政府的司法制度1、司法机关(1)司法部:司法行政机关(2)临时中央审判所:最高审判机关(3)实行四级三审制2、诉讼审判制度的改革(1)禁止刑讯、体罚(2)审判公开和陪审制(3)保障司法独立:法官终身任职(4)建立律师制度:《律师法草案》二、北洋政府的法律制度(公元1912年-1928年)(一)北洋政府的制宪活动1、《中华民国宪法草案》(“天坛宪草”)(1)制定背景:以国民党占多数席位的国会制定的。

中华民国法律制度

中华民国法律制度
(三)曹锟贿选与《中华民国宪法》 (1)从条文上来看,这是民国北京政府时期最民主的一
部宪法。 (2)名义上实行地方自治,实则确认大小军阀的利益格
局。
第二节 民国北京政府法律制度
一、代议制的蜕变与宪政立法
(四)国会与宪法的废弃 1925年4月,段祺瑞执掌北京政府后,宣布“法统已为陈
迹”,解散国会,废除曹锟的贿选宪法,《中华民国临时 约法》也不再恢复。至此,西方代议制宪政模式在中国以 失败而告终。
第一节 南京临时政府法律制度
二、《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三)《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历史意义及其缺陷 1、意义:《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是中国近代第一部全面
的资产阶级宪法文件。 2、缺陷:《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制定,具有因人立法
的缺陷,体现了中国资产阶级民主派的软弱性。
第一节 南京临时政府法律制度
第二节 民国北京政府法律制度
一、代议制的蜕变与宪政立法
(二)《中华民国约法》 2、《中华民国约法》的特点 (1)形式上为民主共和国。 (2)形式上采取三权分立原则,实际上总统独揽国家统
治权。 (3)增修约法和制定宪法的权力都掌握在总统手中。
第二节 民国北京政府法律制度
一、代议制的蜕变与宪政立法
主讲
02
民国北京政府法律制度
03
南京国民政府法律制度
内容提要
中华民国包括南京临时政府、北洋政府和南京国民政 府三个时期,是中国历史上最为重要的转折期之一,也是 中国大地上饱受军阀混战、日寇入侵、内战战乱的年代。 但这一时期基本完成了从中华法系到西方化的现代法律体 系的转型。民国时期的法制发展有两条主线,其一为宪政 的发展,其二为法律制度的西方化。接续清末的修律,大 规模引进西方的法律制度,以此代替传统中国法律,民国 时期各政府一直延续不断,直至南京国民政府完成了六法 体系,标志着中国法律近代化的完成。

14-3 中华民国南京国民政府的法律制度解析

14-3 中华民国南京国民政府的法律制度解析

(二)“法统”的确立时期(1937年—1945年)
(三)“法统”的维持时期(1946年—1949年) 三、法律体系及立法特点 (一)法律体系
南京国民政府的法律体系由基本法律、单 行法规、判例和解释例构成。
1《六法全书》是国民政府成文法体系 的总称,一般指宪法、民法、民事诉讼 法、刑法、刑事诉讼法、行政法。国民 政府曾将这六类法律汇编出版,通称 《六法全书》。 2判例和解释例。 (二)立法特点 1固有法和继受法相混合。 2立法数量繁多,体系
第四节 南京国民政府的司法制度
一、司法机构
(一)普通法院系统 (二)特别法院系统
1特种刑事法庭。 2军事审判机关。 3兼理司法法院。 二、普通法院的审判制度及其特点 (一)审判制度 1审级制度。普通法院的审级实行三 审终审制
2公开审判制度。 3辩护制度。 4审检合署制。 (二)审判制度的特点 1将“司法独立”原则作为国家体制 和司法制度的一项基本原则加以规定, 以此标榜其司法的公正性。 2在法庭组成上采取独任制与合议制 相结合的模式。 3在证据制度上采用“自由心证”原 则。 三、国民党特务机构及其活动
第三节 南京国民政府的《六法全书 》
一、宪法及其关系法规的内容
(一)1928年《训政纲领》 (二)1931年《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
主要内容如下: 1规定了人民享有的权利和自由。 2确立了国民党一党专政的国家制度 和蒋介石个人独裁的统治制度。 3规定了“五院制”的政府体制。 4规定了为增强国力、改善生活而确 立的各项制度。
4南京国民政府民事诉讼法的内容和特点。
5南京国民政府刑事诉讼法的内容和特点。
6南京国民政府行政法的内容和特点。
第一节 广州、武汉国民政府的 法律制度

南京临时政府的法律制度公元1912年1月一3月

南京临时政府的法律制度公元1912年1月一3月

(二) 临时约法的主要内容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共七章 ( 总纲、人民、 参议院、临时大总统、副总统、国务员、法院、 附则)五十六条。其主要内容如下: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1 、确定了中华民国的国家制度为资产阶级 民主共和国。 约法规定:“中华民国由中华人民组织 之”(第一条);“中华民国之主权,属于国民全 体”(第二条)。 这就用根本法的形式确定了中国已经不再是封建 君主制的国家,而是“主权属于国民全体”的民 主共和国,反映了资产阶级“主权在民”的原则。
2、扩大了参议院的权力,相对缩小了临时大总统的权 力。 约法一方面规定临时大总统代表临时政府总揽政务, 另一方面又规定临时大总统在行使宣战、媾和、缔约、 任命国务员等项重要权力时,须经参议院同意,而且参 议院有权弹劾临时大总统。这反映了资产阶级革命派幻 想通过议会斗争的途径,以参议院的权力与袁世凯抗衡。 3、规定了严格的修改程序 约法规定:“本约法由参议院参议员三分之二以上, 或临时大总统之提议,经参议院五分之四以上出席,出 席人员四分之三可决,得增修之。“这表明资产阶级革 命派为强调约法之神圣不可侵犯,规定严格的修改程序, 以阻止袁世凯擅自更动和破坏约法。
参议院为立法机关,由各省都督府委派三名参议 员组成,有权议决暂行法律、预算、税法、币制、 发行公债以及临时大总统交议事项,并对临时大 总统行使宣战、媾和、缔结条约等权享有同意权。 《临时政府组织大纲》还规定了临时中央审判所 为行使司法权的机关。
《临时政府组织大纲》从起草到通过只用了两天 时间,而且是由脱离民众的各省都督的代表制定 的,对于人民的权利自由没有任何反映,但在中 国历史上,它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资产阶 级共和政体在中国的诞生,宣告了封建君主专制 制度在中国的彻底灭亡,因而具有进步意义。

中华民国法律制度

中华民国法律制度
至1929年10月才废止
4、诉讼法与法院组织法
北京政府成立之初,沿用清末 诉讼律典,后据需要对一些条文加 以修正,并经单行法规形式公布, 如1912年5月颁布《民刑事诉讼律草 案管辖各节》、《县知事审理诉讼 行章程》等
关于法院组织,初用清末《各 级审判厅试办章程》及《法院编制 法》并修正刊行之后又多次修改
《六法全书》(内容P.376-)
一、宪法及其关系法规:
1928/10,《训政纲领》6条,在于 “实行总理三民主义,依照建国大纲, 训练国民使用政权,至宪政开始,弼 成全民政治”;同时,它也是国民政 府组织法的依据。
1931/5,《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 8章89条,规定中央与地方政府组织大 纲,还有“人民权利义务”、“训政
行政权、监察权、考试权。前三种是 在西方行之有效的三权分立体制,孙 中山考察中国传统的政治体制动作, 认为还应有监察和考试两权。
在“权”、“能”关系上人民享有 对国家的支配和管理权,治权受制于 政权。人民的“权”,政府有“能”, “权”“能”分治,实现真正的民权, 实现国家的长治久安。
南京临时政府重视以法治国, 在存续的三个月内,分布了30余件 法律、法令,揭开了中国资产阶级 民主革命法制的新篇章
2)扩大了参议院的权力,增加了制衡
力量,加强了对总统的监督。
3)规定了极严格的修改程序。
上述特点是当时政局急剧变化的表 征。约法的目的是为了防止袁世凯的 独裁,维护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制度, 保卫辛亥革命的果实而设立了这一法 律防线。但后因袁世凯的势力庞大, 以及其施用阴谋诡计而被破坏贻尽。
《临时约法》是辛亥革命的产物, 它的内容提示了崭新的进步的社会政 治制度,代表了中国近代社会发展资产阶级宪法 的文献,是中国法制史上的一个里程 碑,在世界法制史上有着重要的地位。

法硕联考法制史复习南京国民政府法律制度

法硕联考法制史复习南京国民政府法律制度

法硕联考法制史复习:南京国民政府法律制度南京国民政府法律制度一、立法概况1.法律体系与“六法全书”南京国民政府建立之初,即开始仿照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律体系样式,来建构中国以法典为核心的法律体系。

1928年至1937年期间,国民政府先后公布实施了六个门类的法律法规:宪法(《训政时期约法》)、民法、民事诉讼法、刑法、刑事诉讼法、行政法,建立起国民政府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

以这些大类法规中的基本法典(行政法除外)为中心,各有一整套的关系法规,即低位阶的法律、条例、通则、规程、规则、细则、办法、纲要、标准、准则以及判例、解释例等不同层次和性质的法律,组成一个严密的层次分明的法律系统。

南京国民政府采取以法典为纲、以相关法规为目的方式,将法典及相关法规汇编成《六法全书》。

《六法全书》的编纂标志着南京国民政府六法体系的建构完成,实现了法律形式上的近代化。

长期以来,人们在习惯上把南京国民政府的法律制度简称为“六法全书”或“六法”。

从规范上来说,六法体系包括以下几个层次:1.基本法典。

构成六法体系的核心的是宪法、民法、刑法和程序法等基本法典(行政法例外)。

这些基本法典构成了******政权法律体系的骨架。

2.关系法规。

是指围绕基本法典而制定的低位阶法规,如条例、细则、办法等等。

这些关系法规,作为一种补充,与各自的基本法典一起构成了一个完整的法律部门。

3.判例、解释例。

构成六法体系的另一重要层次的是最高法院依照法定程序作成的判例和司法院大法官会议作出的解释例和决议。

把判例和解释例作为重要的法律渊源,是南京国民政府对北洋政府法律遗产的继承和发展。

它们是成文法的重要补充,可以对成文法加以引申或进行实质意义上的修正。

最高法院的判决例,经“采为判例,纳入判例要旨”,并报司法院核定者,具有法律效力。

若最高法院各庭之间就某一判例有争议,则由司法院之变更判例会议作出决定。

司法院大法官会议则拥有解释宪法、法律的权力,其作出的解释例或决议,具有与宪法或法律同等的效力。

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法律制度

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法律制度
四、保留固有法律的传统 基于中国古代涉及民事关系的法律、礼、习惯、宗族法等规范,形成了一些具有典型 民族特色的民事传统。《民法》在一定程度上保留了这些传统。其中,既有一些符合当时 国情民风、对于确立更易为中国社会所接受的民事法律体系具有积极意义的内容;也有一 些迁就历史惰性、不利于社会进步和制度更新的糟粕。 在民商法编纂体例上,采取“民商合一”的编纂体例。不制定独立的商法典,而将商 事方面的规定合并于民法典之中,或者制定一些单行商事法规作为民法的补充。
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 法律制度
1927年——1949年 年 年
训政纲领
立法原则 南 京 国 民 政 府
宪法
中华民国宪法
六法体系
民法 二八刑法 刑 法 三五刑法 特别刑事法规 民事诉讼法
司法制度
刑事诉讼法 行政法
南京国民政府号称以孙中山的民族、民权、民生三民主义为 治国方针,立法思想。以孙中山提出的“权能分治”、“五权 宪法”和“建国三时期”等思想为理论基础,致力于全国范围 的政权建设和法制建设。 孙中山提出,权力分作“政权”与“治权”两种。 政权是管理政府的权力,由人民行使。政府只能在人民的控制之 下,依民意而行使其职能。人民拥有选举权、罢免权、创制权、复 决权。 治权是政府自身的权力,包括行政、立法、司法、考试、监察五 项权力。以“五权宪法”保障“五权体制”的确立和运作。 建国过程分作三个阶段:军政时期,训政时期,宪政时期。 三个阶段分别实行” 军法之治、约,提高政府各部门的行政效率, 南京国民政府制定、公布了大量的行政法规。其中很多法规直接吸 收清末法制改革、南京临时政府及北洋政府的立法成果。 1928年至1931年立法: 《著作权法》《国籍法》《工会法》《渔会法》《工厂法》《劳资 争议处理法》《诉愿法》《土地法》《团体协约法》《出版法》 《农会法》《工厂检查法》《户籍法》《银行法》《营业税法》 《渔业法》《商标法》《矿业法》 1935年至1945年的单行行政法规主要有: 《合作社法》《行政执行法》《都市计划法》《建筑法》,《医师 法》《违警罚法》《兵役法》《公库法》《预算法》《决算法》 《印花税法》《娱乐税法》《会计师法》《商业登记法》《专利法》 《商品检验法》《森林法》《水利法》《邮政法》《补习教育法》 《非常时期人民团体组织法》《公务员服务法》《公务人员退休法》 《律师法》《行政诉讼法》《行政法院组织法》等。

南京国民政府的法律制度

南京国民政府的法律制度

国民党政府的司法院、最高法院、司法部的判例和解释例, 国民党政府的司法院、最高法院、司法部的判例和解释例, 是其成文法的重要补充。 是其成文法的重要补充。国民党司法机关承袭了北洋军阀 政府大理院的判例和解释例,并在实施中作了大量的补充。 政府大理院的判例和解释例,并在实施中作了大量的补充。 通过这些判例和解释例,填补了法律条文上的空白。 通过这些判例和解释例,填补了法律条文上的空白。 另外,国民党政府的成文法有特别法和普通法之分, 另外,国民党政府的成文法有特别法和普通法之分, 在法律效力上,奉行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 在法律效力上,奉行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特别法是 指适用于特定期间、特定地点,特定对象或事项的法律。 指适用于特定期间、特定地点,特定对象或事项的法律。 在国民党统治时期,特别法层出不穷。 在国民党统治时期,特别法层出不穷。由于特别法针对性 强又具有灵活性,能及时地体现地主买办阶级的意志, 强又具有灵活性,能及时地体现地主买办阶级的意志,发 挥镇压人民的反动作用,因此效力大于普通法, 挥镇压人民的反动作用,因此效力大于普通法,而且数量 也超过普通法。 也超过普通法。特别法在国民党法律体系中占有重要的地 位。
第一节 南京国民政府的立法思想 和立法概况 一、立法思想 南京国民政府的法律制度是中国半殖民 地半封建法律的最后形态, 地半封建法律的最后形态,是这种法律发 展到颠峰时期的典型代表。 展到颠峰时期的典型代表。现将这一时期 的立法思想概括如下: 的立法思想概括如下:
(一)假借“三民主义”,推行一党专政的法西斯统治 假借“三民主义” 三民主义”是孙中山先生早在19O5年成立同盟会过程中 “三民主义”是孙中山先生早在 年成立同盟会过程中 首先提出来的,它包括民族主义、民权主义、 首先提出来的,它包括民族主义、民权主义、民生主义三方面 内容。 内容。 蒋介石及其御用法学家鼓吹:所有的立法政策、立法精神, 蒋介石及其御用法学家鼓吹:所有的立法政策、立法精神, 应以三民主义为最高立法原则。 应以三民主义为最高立法原则。 而国民党政府第一任立法院院长胡汉民也曾说过: 而国民党政府第一任立法院院长胡汉民也曾说过:“三民主 义的立法,与我国古代法律思想不同,与欧美的法律观念尤异。 义的立法,与我国古代法律思想不同,与欧美的法律观念尤异。 盖中国历代制礼立法完全是立于家族制度的基础上, 盖中国历代制礼立法完全是立于家族制度的基础上,现在的立 是立于民族利益的基础上,此其不同者一也。 法,是立于民族利益的基础上,此其不同者一也。

15第十六章南京国民政府的法制

15第十六章南京国民政府的法制



第三级:地方行政机关(省政府及专员公署:省政府在不抵触中央法令范
围内,可制定省单行条例、规程和发布命令).
2、立法活动三阶段:
①1928-1936 ②1937-1945 ③1945-1949
4
三、法律体系与立法特点:


1、法律体系及法律渊源:
①成文法:“六法”。 ②援用前大理院的判例、解释例。 ③党规党法、蒋氏手谕。

24
三、主要内容和特点

1、吸收西方新的刑法理论和刑法原则。(罪行
法定、刑法人道主义、罪责自负、刑法中的主观主义、社会防卫主义)
2、进一步革除刑法中的礼教内容,一定程 度上继承了封建刑法传统的伦理纲常内容 (同居相为隐)。 3.立法技术的渐趋完善。
25
第六节 国民政府的诉讼法
一、民事诉讼法 二、刑事诉讼法 三、行政诉讼法





答案:ABD
7
一、《中华民国训政纲领》





北伐统一后,1928年,国民党召开五届二中全会,宣布 军政结束,训政开始,1928年10月,国民党中执委公 布胡汉民等制定的《训政纲领》,规定了“以党治国、 以党训政”的原则。内容: 1、训政期间,政权(选举、罢免、创制、复决)由国民党全国代 表大会代表国民大会行使,国民党全国代表大会闭会期 间,由国民党中执委行使。 2、由国民党中执委训练国民逐渐行使政权:国民党是 训政的保姆。 3、治权(行政、立法、司法、考试、监察)由国民政府行使,受中 执委政治会议的指导和监督。 影响:以法律形式确立国民党一党专政的训政制度及五 权分立的政治体制。
9
三、《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

修改的稿-南京国民政府期婚姻法律制度

修改的稿-南京国民政府期婚姻法律制度

目录一、绪论 (2)(一)研究的意义 (2)(二)研究方法 (2)1、文献研究法 (2)2、实证研究法 (2)(三)文献综述 (2)二、中国婚姻制度的流变过程 (3)(一)古代传统婚姻的流程 (3)(二)古代传统婚姻的制度形式 (3)三、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婚姻制度 (4)(一)婚姻的成立条件 (4)1、双方当事人自愿订立 (4)2、双方当事人必须达到订婚年龄 (4)3、男女当事人要达成合意 (5)(二)婚姻的法律效力 (5)(三)婚姻解除的条件及责任 (5)(四)南京国民政府时期与古代传统婚姻制度的比较 (6)1、制度差异 (6)2、违反婚约的法律责任性质 (6)四、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司法实践中的婚姻 (7)结语 (7)参考文献 (7)谢辞 (8)论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婚姻法律制度张一二**学院, ** 专业, **班名,学号****摘要:南京国民政府时期是中国历史进程的特殊时期,在这一时期当中,我国的思想文化等方面都发生了历史性的转变,是衔接封建专治与民主的重要转折点,对于中国社会的转型有着重要的意义。

在当下的社会中,政治格局与秩序正在调和,而西方先进思想逐渐深入,提倡主权自由、提倡男女平等的思想逐渐唤起国人的认知,对于传统的男权主义思想潮流逐渐褪去,新的社会民主思想应运而生,其中新婚姻法律制度中就体现了男女地位的转变。

南京国民政府期间制定的法律是构成中国近代化法律的组成部分,对于当下局势中婚姻法的变革,为后世婚姻立法提供重要的指导意义,是具有很高的学术价值与理论的参考意义,标志着我国进入近代化的完成阶段。

本文从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婚姻法律制度的角度进行分析探讨,将本文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是从我国婚姻历史的发展入手,论述了我国古代传统意义上的婚姻法律具有强制性。

其次,介绍了南京国民时期婚姻法律制度的改变,主要是从婚约当事人的必要条件、履行与解除制度等方面进行分析,从而与古代传统意义上的婚姻制度进行对比,从中体现了时代的变迁与婚姻法律制度的进步。

网上农大中国法制史作业答案 全

网上农大中国法制史作业答案 全

中国法制史_在线作业_1交卷时间:2017-04-14 10:50:40一、单选题1.(5分)中国历史上第一部仿效资产阶级刑法体例和原则制定的刑法典是:(?)。

•?A.?《大清律例》•?B.?《大清现行刑律》•?C.?《大清新刑律》•?D.?《大清刑事诉讼律草案》得分:?0知识点:?13 鸦片战争后清朝法律制度C2.(5分)西周时,贵族的权位及财产均由(?)继承。

•?A.?父母•?B.?兄弟姐妹•?C.?嫡长子•?D.?所有儿子得分:?5知识点:?1 夏商的法律制度3.(5分)清末最早颁行的带有商法总则性质的法规是()。

•?A.?《大清商律草案》•?B.?《商人通例》•?C.?《公司律》•?D.?《破产法》得分:?5知识点:?中国法制史4.(5分)确立笞、杖、徒、流、死的封建五刑制度的朝代是()•?A.?隋朝•?B.?北齐•?C.?唐朝•?D.?西晋得分:?5知识点:?中国法制史5.(5分)清朝对于少数民族地区上报的的死刑案件由管辖各少数民族事务的理藩院下属的(?)负责审理。

•?A.?三法司•?B.?理刑司•?C.?慎刑司•?D.?宗人府得分:?5知识点:?11 清朝的法律制度6.(5分)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首次将“准五服以制罪”列入律典的是:(?)。

•?A.?新律•?B.?晋律•?C.?北齐律•?D.?魏律得分:?5知识点:?6 三国两晋南北朝的法律制度7.(5分)中国历史上最早的一部行政法典是:(?)。

•?A.?永徽律疏•?B.?大明会典•?C.?唐六典•?D.?贞观政要得分:?5知识点:?7 隋、唐、五代的法律制度8.(5分)为加重对贪官污吏的惩处,明律中特设“受赃”一卷于(?)。

?•?A.?《刑律》中•?B.?《名例律》中•?C.?《吏律》中•?D.?《礼律》中得分:?5知识点:?10 明朝的法律制度9.(5分)为加强法律的感化作用,沈家本等提出设置()。

•?A.?少管所•?B.?劳教所•?C.?罪犯习艺所•?D.?拘押所得分:?5知识点:?中国法制史10.(5分)每年霜降后,明朝三法司会同公、侯、伯审理重囚的制度称:(?)。

第十六章 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法律制度

第十六章 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法律制度

第十六章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法律制度【学习建议】:南京国民政府的法律制度具有双重性:从历史发展的角度看,它既是清末开始的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法律制度的继续,又表现出了新的时代特色,在不同阶段具有不同的特点;从实质和形式来看,在30年代形成的法律体系既是地主、买办、官僚资产阶级的意志的体现,又使中国近代法制在形式上趋于完备;从法律内容上来看,它既吸取了大量西方国家的立法精神,有保留了许多封建的法律传统;从实行法西斯独裁统治的手段来看,它以公开的法律强制和秘密的非法镇压相辅为用。

对本章的学习,应以南京政府法律活动的背景、南京政府的“六法”为主干,对其法律内容和形式进行具体分析。

【本章知识点】:1.南京国民政府的立法体制和原则2.南京国民政府的法律体系3.南京国民政府的宪法性文件4.南京国民政府的主要部门法5.南京国民政府的司法机构和特务组织第一节南京国民政府的立法概况【基本内容】一、国民党“训政”下的立法体制及原则。

南京国民政府是以孙中山提出的“建国三时期”作为政治体制演进的标准。

“训政”的核心是“以党治国”,既统治权由国民党独揽;政府成员由国民党指派;政府对国民党负责。

在“党治”的原则下,国民政府实施三级立法体制,它有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和中央政治会议、国民政府、地方行政机关组成。

二、南京政府的立法体系主要包括成文法和例(判例、解释例)。

三、南京国民政府的立法活动集中在三个时期:第一阶段在1928年至1936年,这时期的立法主要是建立“六法”体系和颁布了一批镇压革命的单行法规。

第二阶段是在1937年到1945年,抗日战争条件下的立法既有惩治汉奸、保护抗属等单行法规,也有反共的秘密法规。

第三阶段是在1946年到1949年,公布了反动“宪法”及一系列强化法西斯专政的特别法规。

【概念辨析】:1.“六法”这是南京国民党政府的成文法体系的主干。

它由宪法及其关系法规、民法及其关系法规、民事诉讼法及其关系法规、刑法及其单行刑事法规、刑事诉讼法及其关系法规、行政法规组成。

第十六章 南京国民政府的法律制度

第十六章  南京国民政府的法律制度

第十六章南京国民政府的法律制度1。

简述南京国民政府的立法体制和指导思想?答:一、立法体制:(1)中央:实行党国一体的政治体制,执政的国民党在政权中处于绝对的统治地位。

为了确保国民党对国家的全面控制,南京国民政府在制度上做了充分安排:由国民党独揽统治权;由国民党指派政府成员;政府对国民党负责等。

A 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和中央政治会议:是南京国民政府的最高立法机关。

B 立法院:是国民政府名义上的立法机构,主要职责是根据中央执行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的立法决权,负责具体起草法律条文,因而其立法权极为有限。

立法程序四步:a 由党政职能部门提出立法议案:有权提出议案的机关和个人包括国民党中央政治会议、国民政府、行政院、司法院、考试安倍皮肤、监察院、立法委员(五人联名)等;b 法律案的草拟和议决,具体由立法院来负责;c 由国民党党务机关修改法律议案,包括中央执行委员会、中央执行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等;d 由立法机构或总统对法律加以公布。

(2)地方:在训政时期地方无独立的立法机关,其立法权由省市党政机关共同行使,但一般讲地方党政机关所制定的地方法规须报中央政治会议复核才能生效。

二、指导思想:总体上讲,南京国民政府在立法上是以孙中山先生的三民主义为立法的指导思想或基本原则。

三民主义是孙中山先生所提出的革命纲领和建国理论,包括民族、民权和民生三个方面。

但南京国民政府在立法上以三民主义为指导思想是有所取舍的,更多的是一种姿态,一种出于政治上合法化的考虑,在实际做法上很多方面早已背离了这一原则,三民主义对于南京国民政府而言早已成了一个招牌。

2.试述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立法活动划分的几个阶段?答:可分三个阶段:(1)草创时期:1927-1935年,主要任务是初步建立其法律体系。

六法体系——1931训政时期约法、1931中华民国民法、1928中华民国刑法、1928中华民国刑事诉讼法、1931中华民国民事诉讼法,以及行政法类的1928著作权法和1931银行法及商标法等单行法律。

试述南京国民政府的训政制度

试述南京国民政府的训政制度

经济管理视野1928年6月,国民革命军占领北京(后改为北平)后,即宣告全国统一基本完成,“军政时期”结束,“训政时期”开始。

所谓“训政”,就是国民党训练人民行使政权,实质是推行国民党一党专政,“以党治国”。

一、训政制度的确立训政源于约法之治,早在1906年孙中山在《中国同盟会革命方略》中正式提出“革命程序论”,将中国资产阶级民主革命的进程分为“军法之治”、“约法之治”、“宪法之治”三个时期。

1在1914年7月的《中华革命党总章》中进一步指出:“本党进行秩序分为三时期:一、军政时期,以期以积极武力,扫除一切障碍,而奠定民国基础。

二、训政时期,以期以文明治理,督率国民建设地方自治。

三、宪政时期,以期俟地方自治完备之后,乃由国民选举代表,组织宪法委员会,创制宪法;宪法颁布之日,即为革命成功之时。

”2至1924年《建国大纲》颁布,这一理论最终得以系统和完善。

训政时期是孙中山“革命程序论”中,始终坚持所不可替代的阶段。

如由军政时期蹴至宪政时期,会产生三个流弊,“第一为民治不能实现,第二为假民治之名,行专制之实,第三则并民治之名而去之”。

3“不经训政时代,则大多数人民久经束缚,虽骤被解放,初不了知其活动知方式,非墨守其放弃之故习,即为人利用陷于反革命而不自知。

”4由此,训政阶段是实现宪政的必经阶段,以“训练清朝之遗民,而成为民国之主人翁,以行此直接民权”。

“一切军国庶政,悉归本党负完全责任”。

“以党治国”是其核心理念。

第二次北伐的告成,宣告国民党基本实现了政权的统一,但其内部派系众多,政治思想纷杂,所以对国民党来说,当务之急是“至少要先维持一个统一的局面”。

1928年8月7日蒋介石发表《今后贯彻革命实行主义之主张》的谈话,主张“以党治国”、“以军治国”,又于8月9日发表《对时局意见书》,指出:“既曰以党治国,则政府与行政人员,断不能离党而独立”。

与此同时,远在欧洲游历的胡汉民、孙科等人就致电谭延闿、蒋介石、阎锡山、冯玉祥、李宗仁等,向国民党二届五中全会提出《训政大纲草案》,其原则有三:“一、以党统一,以党训政,培植宪政深厚之基;二、本党重心,必求完国,应有发动训政之全权,政府应负责行政之全责;三、以五权制度,作训政之规模,期五权宪政最后之完成。

南京国民政府的法律制度

南京国民政府的法律制度

二、南京国民政府的立宪活动
(一)《训政纲领》和《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 训政纲领》 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 1、《训政纲领》:1928年 、 训政纲领》 年 2、《训政时期约法》 、 训政时期约法》 (1)背景:1931年 )背景: 年 (2)主要内容: )主要内容: (3)评价:使用时间最长 )评价: 五五宪草》 (二)《五五宪草》 1、背景:九·一八事变后 、背景: 一八事变后 2、主要内容:总统个人集权 、主要内容: 3、评价:中华民国宪法的蓝本 、评价: 中华民国宪法》 蒋记宪法” (三)《中华民国宪法》(“蒋记宪法”) 1、背景:抗战胜利后 、背景: 2、主要内容: 、主要内容: 3、评价:内容完整,但无法挽救国民党政府失败的命运。 、评价:内容完整,但无法挽救国民党政府失败的命运。
第十六章
南京国民政府的法律制度
(1927年-1949年) 年 年
学习要求:了解国民政府“六法”的制定、 学习要求:了解国民政府“六法”的制定、主要内容与特 点;国民党政府的司法机构与诉讼程序;分析这一法制在 国民党政府的司法机构与诉讼程序; 维护国民政府统治中的作用,以及这一法制的本质; 维护国民政府统治中的作用,以及这一法制的本质;从法 制发展的角度来看这一法制的完备性。 制发展的角度来看这一法制的完备性。
三、南京国民政府的其他立法
(一)刑法 1、制定:《中华民国刑法》,1928、1935年两部 、制定: 中华民国刑法》 、 年两部 2、内容及特点: 、内容及特点: (二)民法 1、制定:《中华民国民法》,1929-1930年间颁行。 、制定: 中华民国民法》 年间颁行。 - 年间颁行 2、内容: 、内容: 3、评价:与清末民事立法及北洋政府的民事立法本质上一 、评价: 脉相承。 脉相承。 (三)行政法 1、立法概况:内容多,范围广泛。 、立法概况:内容多,范围广泛。 2、评价:起小宪法作用,强调使用战时行政法。 、评价:起小宪法作用,强调使用战时行政法。

13中国法制史-中华民国

13中国法制史-中华民国

(三)从立法与司法层面看,也表现了 明显的“双重性”。 国民政府的许多立法在表面上顺应 了时代的发展,体现了一些资本主义法 律制度的原则,因而从立法上看有些方 面是可以肯定的;但是,在司法实践中 却完全是赤裸裸的野蛮、专制;立法与 司法的脱节,也是国民政府法律体制上 一个明显特征。
二、南京国民政府的立宪活动
第一节 南京临时政府的法律制度 (公元1912年1月-1912年3月)
学习要求:了解南京临时政府法制的主要内 容,分析其进步性;分析南京临时政府法制 与其政府一样不能长存的主要原因。 重点问题: 一、南京临时政府的制宪活动 二、南京临时政府的其他革命法令 三、南京临时政府的司法制度

一、南京临时政府的制宪活动
一、南京国民政府的立法概况


(一)法律体系 1、六法和《六法全书》 2、不成文法 3、蒋介石的手谕、命令 (二)立法特点 (三)立法活动 1、第一阶段:1927-1936国民党六法体系初建阶段。 2、第二阶段:1937-1945六法体系修订、完善阶段。 3、第三阶段:1946-1949六法体系被废除阶段。
三、南京临时政府的司法制度

(一)司法机关 1、司法部:司法行政机关 2、临时中央审判所:最高审判机关 3、实行四级三审制 (二)诉讼审判制度的改革 1、禁止刑讯、体罚 2、审判公开和陪审制 3、保障司法独立:法官终身任职 4、建立律师制度:《律师法草案》
第二节 北洋政府的法律制度 (1912年-1928年)
中国法制史—— 中华民国法律制度
杨晓萍教师制作
不同历史阶段及其法律制度线索
(公元1912年1月-1912年3月)
南京临
时政府的法律制度 (1912年-1928年)北洋政府的法律制度 (1927年-1949年)南京国民政府的法律 制度 (公元1927年-1949年) 革命根据地时 期人民民主政权的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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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章南京国民政府的法律制度1。

简述南京国民政府的立法体制和指导思想?答:一、立法体制:(1)中央:实行党国一体的政治体制,执政的国民党在政权中处于绝对的统治地位。

为了确保国民党对国家的全面控制,南京国民政府在制度上做了充分安排:由国民党独揽统治权;由国民党指派政府成员;政府对国民党负责等。

A 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和中央政治会议:是南京国民政府的最高立法机关。

B 立法院:是国民政府名义上的立法机构,主要职责是根据中央执行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的立法决权,负责具体起草法律条文,因而其立法权极为有限。

立法程序四步:a 由党政职能部门提出立法议案:有权提出议案的机关和个人包括国民党中央政治会议、国民政府、行政院、司法院、考试安倍皮肤、监察院、立法委员(五人联名)等;b 法律案的草拟和议决,具体由立法院来负责;c 由国民党党务机关修改法律议案,包括中央执行委员会、中央执行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等;d 由立法机构或总统对法律加以公布。

(2)地方:在训政时期地方无独立的立法机关,其立法权由省市党政机关共同行使,但一般讲地方党政机关所制定的地方法规须报中央政治会议复核才能生效。

二、指导思想:总体上讲,南京国民政府在立法上是以孙中山先生的三民主义为立法的指导思想或基本原则。

三民主义是孙中山先生所提出的革命纲领和建国理论,包括民族、民权和民生三个方面。

但南京国民政府在立法上以三民主义为指导思想是有所取舍的,更多的是一种姿态,一种出于政治上合法化的考虑,在实际做法上很多方面早已背离了这一原则,三民主义对于南京国民政府而言早已成了一个招牌。

2.试述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立法活动划分的几个阶段?答:可分三个阶段:(1)草创时期:1927-1935年,主要任务是初步建立其法律体系。

六法体系——1931训政时期约法、1931中华民国民法、1928中华民国刑法、1928中华民国刑事诉讼法、1931中华民国民事诉讼法,以及行政法类的1928著作权法和1931银行法及商标法等单行法律。

(2)完善时期:1935-1945年,属于其法律体系的进一步修改和完善期。

1935年修改了并公布《中华民国刑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还陆续制定了一些明显倾斜于行政法领域的新法律,如《行政执行法》《行政诉讼法》《公务员服务法》《行政法院组织法》等。

(3)瓦解时期:1946-1949年,这是南京国民政府法律体系的瓦解时期。

这一时期从立法角度讲最为重要的事件就是《中华民国宪法》1947年制定,该法是南京国民政府统治时期所制定的唯一的一部正式宪法。

3.南京国民政府的法律体系内容?答:从渊源上讲分成文法和判例、解释两部分。

(1)成文法:主要由六部法律及其相关单行法律构成。

因而人们习惯将其法律体系称为六法体系。

(2)判例和解释:属非成文法。

在司法实践中起着重要作用。

判例——指最高法院在适用成文法时对某一具体案件所做出的判决或裁定。

解释——是司法院对现行法律条文所运用过程中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解释。

4.南京国民政府的立法特点有哪些?答;三方面:(1)立法权由国民党直接控制:中央执行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或中央政治会议拥有实际的立法决定权也对法律拥有审查权,立法院只是一个具体起草、部分审议法律的办事机关而已。

(2)法律制定的速度较快:整个立法过程被执政党所完全控制,导致法律制定的速度快,修改的频率高。

(3)数量大、内部协调性较差。

立法过程中讨论不充分,因人设法造成协调问题不能解决,降低了质量。

5.南京国民政府的宪法内容?答:先后制定了中华民国训政纲领,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中华民国宪法草案又叫五。

五宪草,中华民国宪法等宪法及宪法性文件。

较为重要的是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和中华民国宪法。

(1)宪政理论:建国三时期学说、权能分治和五权宪法理论等。

三时期学说——军政时期,行军法之治;训政时期,行约法之治;宪政时期,行宪法之治。

权能分治——政权和治权分治。

政权含选举、罢免、创制、复决四项,政权属全体国民。

治权指具体治理国家的权力,属于少数经人民选举的有能力的官吏,由一些有能力的官吏建立一个全能的政府实现国家的有效管理。

五权宪法——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考试权和监察权。

(2)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A 制定:1931年6月1日公布实施。

B 内容:有总纲、人民之权利义务、训政纲领、国民生计、国民教育、中央与地方之权限、政府之组织、附则等8章,共89条。

a 国体方面:中华民国永为统一共和国,中华民国之主权属于国民全体。

b 政体方面:把国家权力分为政权与治权,从政权角度讲的最大特点是确立了国民党一党专政的国家体制。

至于治权,该法最大的特点是确立了以国民政府主席为首的五院制政府体制,规定国家设国民政府总揽治权。

中央与地方采取均权制度的原则,并规定了地方自治制度。

地方分省、县两级。

省为中央法令执行机关,县设立筹备自治会,实行调查人口、测量土地、修筑道路,训练民众行使政权等自治活动。

c 人民的权利与义务方面: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在完全自治之县,享有选举、罢免、创制、复决四项政权;非依法律不得逮捕、拘禁、审问和处罚,公民住宅不受侵入、搜索或禁锢;享有迁徒、通信、通电、结社集会、发表言论、刊行著作及宗教信仰的自由权;公民财产非依法不得查封或没收及继承;依法享有诉讼、诉愿、请愿之权;公民享有应考试、服公务之权。

公民的义务规定有纳税、服兵役及工役、服从公署依法执行职权行为三项。

值得注意的是,对于公民权利该法强调国家本位。

d 经济文化方面:该约法规定了兴办实业、调节经济关系、发展教育等纲领。

C 特点:它是南京国民政府在大陆存在期间使用时间最长的根本法,最大特点就是确立了国民党以党治国的方针,其实现方式是将国民党的最高权力机关变成了国家的最高权力机关,人民的政权变为由国民党来享有和实行。

(3)中华民国宪法:A 制定:1936年5月5日由国民政府公布,名为《中华民国宪法草案》史称《五。

五宪草》;1947年1月1日公布12月25日开始实施的是《中华民国宪法》,时隔不久1948年5月公布了《动员戡乱时期临时条款》作为宪法的补充。

中华民国宪法是中国近代史上正式公布的第二部宪法。

B内容:有总纲、人民之权利义务、国民大会、总统、行政、立法、司法、考试、监察、中央与地方之权限、地方制度、选举罢免创制复决、基本国策、宪法之实施及修改等14章175条。

a 国体:规定中华民国基于三民主义,为民有、民治、民享之民主共和国。

b 政体:国家设国民大会,代表人民行使政权,具体而言是选举、罢免总统、副总统,修改宪法及复决立法院所提之宪法修正案等四项职权。

国民大会每届任期六年,创制、复决两权力要在全国有一半以上的县市实行自治后才可行使。

规定国家设总统为国家元首,兼采责任内阁制和总统制混合之精神。

实行省、县两级自治。

c 人民之权利义务:对国民的平等权、自由权、选举罢免创制复决等参政权、诉愿权、受教育权等以及纲税、服兵役、受国民教育等义务均做了规定。

并专门附加强调: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权利,不妨害社会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宪法保障。

不同于五。

五宪草的是一是规定了国家赔偿原则,公民因受公务员违法侵害其自由与权利可向国家请求赔偿;二是对国民权利自由采取了宪法保障原则,删除了五五宪草中凡人民权利、自由后面都有的“依法律”加以限制的字样。

d 基本国策:规定对国民经济采取积极干预的原则,实施平均地权,节制资本的政策,公用事业原则上采取公营;军队国家化原则;中央与地方实行均权原则和基本国策。

C 影响:就体系和内容而言,它从形式上讲在中国近代以来所制定的一系列宪法类法律中最为系统和详备。

但事实上,该宪法却几乎末及实施。

如一边对人民的权利规定的十分详细,另一边在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特务军警人员随意践踏人民权利的现象极为普遍,有宪法无宪政,这一点在南京国民政府经济时期表现的极为明显。

1949年国民党政权败退台湾,被废止。

6.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行政法内容?答:(1)制定:行政法律制度体系的完备表现在行政法规数量的增多和体系的完备两方面。

行政法并未法典化,而是颁布单行的行政法规,这在国民政府的六法体系中是唯一的。

这些单行的行政法规称之为法、律、条例、通则、规程、规章、细则、办法等,系由立法机关、行政机关以及地方自治团体制定公布施行的,总数过千。

(2)分类:按调整对象的不同划分为行政组织法和行政行为法两大类。

行政行为法又分为七类:内政类;军政类;地政类;财政类;教育类;经济类;人事类。

(3)行政组织法:a 中央行政体制:行政院是中央行政机关,行政院院长初由国民政府委员任之。

下设内政、外交、军政、财政、教育、交通等各部,及根据特定事宜设置的各委员会分掌行政职权。

考试院职权也属于行政权范围。

B 地方行政区划:分为省、县两级,但在工商业较为发达、人口集中的地方则设有市一级行政区划,市又可分为直辖市与省辖市两种。

省级行政机关为省政府,长官为省长,下设民政、财政、建设、教育等厅及秘书、保安等处。

县级行政机关为县政府,长官为县长,下设司、科、管理辖区内具体行政事宜。

(4)公务员制度:a沿革:以北洋政府时期的文官制度为基础,同时继承、吸收中国传统考试监察制度和西方文官制度而形成的。

公务员——指经由国家特别选任,对国家服务,并负有忠实义务的人员,包括行政、司法、考试等机关的事务人员,亦包括立法、监察及省市县各级民意机关的事务人员,自治行政机关的事务人员及公营事业人员等。

b 选任:按《公务人员考试法》规定:公民只有通过公务人员考试,成绩合格,方可获得公务人员任用资格。

每年或两年举行一次考试,分高等及普通两种。

公务员的等级分为特任、简任、荐任、委任四等,由考试院负责考试。

c 权利与义务:公务员及其遗属依法享有的权利主要有俸给权、退休金、保险金权、抚恤金权、身份保障权(指非因法定原因和法定程序,不得予以免职、停职及处分的权利)。

义务有执行职务、服从长官命令、忠实于国家利益、保守秘密、保持品行等。

d 考绩:分年考、总考两种。

年考是对同一机关任同等职务的公务员一年内成绩之考核。

于每年末月举行,各机关自行办理。

总考是对同等职务之公务员三年成绩合并之考核,由铨叙部办理。

e 惩戒:惩戒的原则主要有违法和废驰职务、失职等。

种类有免职、降级、减俸、记过、申诫五种。

惩戒机构是公务员惩戒委员会。

隶属于司法院,设委员长一人,委员九到十五人,至于要有五至七人曾过司法官。

f 仪式:任用是必须举行宣誓,离任时须与继任者交接等制度。

h 意义:就法律文本以及制度创新制度而言,具有一定的开创意义。

但由于战争、党派之争实施的并不好,特别是南京国民政府存在后期,公务员滥竽充数、贪污腐败现角突出,惩戒形同虚设。

(5)行政行为法:a 行政执行法:1932年制定和颁布《行政执行法》,对于规范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制约行政权限,保障公民权利,改变传统观念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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