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讲义
《物权法讲义》课件
担保物权保护
为保障债权实现,通过限 制债务人或第三人对担保 物的处分来保护担保物权 人的利益。
物权请求权
返还原物请求权
排除妨害请求权
当物被他人非法占有或侵夺时,物权 人可请求返还原物。
当物的支配受到他人不法妨碍时,物 权人可请求排除该妨碍。
Hale Waihona Puke 消除危险请求权当物权面临侵害危险时,物权人可请 求消除该危险。
善意取得制度
善意取得制度的概念
善意取得制度是指无权处分人处分他人财产,受让人善意且无重大过 失地取得该财产所有权,原所有权人不得请求返还的制度。
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
善意取得制度的构成要件包括受让人善意、无重大过失、支付合理对 价、完成法定公示方式等。
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范围
善意取得制度主要适用于动产和不动产,但不适用于法律禁止流通的 财产。
详细描述:物权法的发展经历了古代物权法、近代物权法和现代物权法三个阶段,逐步从简单的财产归属规定发展到完善的 法律体系。
物权法的原则
总结词:基本原则
详细描述: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包括物权法定原则、一物一权原则、公示公信原则等,是物权法实施的 重要指导思想。
02
物权的种类与内容
所有权
总结词
指所有人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
物权的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期间
一般为3年,自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
中止和中断
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因法定事由导致诉讼时效中止或因提起诉讼、提 出要求或同意履行义务导致诉讼时效中断。
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后果
权利人丧失胜诉权,但实体权利并不消灭,债务人自愿履行的,不 受诉讼时效限制。
05
物权法讲义课件
第二,财产所有权具有权利主体的特定性和义务主体的不特定性。
第三,财产所有权具有强烈的排他性。 第四,财产所有权的客体仅限于有体物、特定物和独立物。 2、孳息:孳息与原物相对。所谓孳息是指财产上产生的收益。孳息分 为两种: (1)天然孳息,是指原物因自然规律产生的,或者按照物的用法而收 获的物。
案例分析:
1995年10月31日,被告为装修富利达地下商贸城,与原告汇通支 行签订了两份借款合同,约定:汇通支行分别借给富利达公司人民币 610万元、美元100万元,借款期限分别为4个月、5个月。双方同时 签订了两份抵押合同,约定:富利达公司以其对富利达地下商贸城拥 有的管理权和出租权分别为这两笔借款进行抵押担保。汇通支行于签 约当日分三次向富利达公司发放了人民币610万元和美元100万元的 贷款。这笔借款到期后,汇通支行仅收回利息人民币113 56260元和 美元11 24884元。至1997年9月20日,富利达公司欠汇通支行借款本 金人民币610万元、美元100万元,利息人民币1 726 1283元、美元 146 86028元。汇通支行因此提起诉讼。
案例: 单项选择题
1、甲有4匹马要卖掉,便对乙说:“你先牵回去试用一个月,满意的话 你就买下,价款5 000元。”乙牵回了4匹马,未付款。设马在试用期 生下了一匹小马,该小马应归谁所有?( ) A.甲 B.乙 C.甲和乙 D.甲或乙 2、下列物权的保护方法不能以自力救济的方式行使的是( )。 A.排除妨碍请求权 B.确认物权的请求权 C.返还原物请求权 D.消除危险请求权 3、所有权的取得方式有( )。 A.建造房屋 B.接受赠与 C.买卖合同 D.生产
如王某愿意要可以卖给王某。而王某则认为,厢房虽然是林某盖的,
《民法典》物权法讲义
第7章 建筑物区分所有(22-25节) 第8章 所有权的取得(26-28节)
第9章 限制物权概说(29-30节) 第三编 限制物权 第10章 用益物权(31-33节)
第11章 担保物权(34-36节)
1.1 江平主编,费安玲副主编:
3.11 田山辉明:《物权法(增订 本)》,陆庆胜译,法律出版 社,2001,16元;
三、书目介绍(四)
背 景 系 列 ( 二 )
4.1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
会编著:《物权法立法背景与观 点 全 集 》 , 法 律 出 版 社 , 2007 ,
三、书目介绍(五)
45元;
4.2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 会 民 法 室 编 :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 支配性 ➢ 排他性 ➢ 绝对性 ➢ 对物性
二、物权的本质
• 对物关系说 • 对人关系说 • 折衷说
三、物权的效力
(一)支配效力 (二)排他效力 (三)优先效力 1.“物权优于债权” 2.物权之间的优先效力 (四)追及效力
第三节 物权法定主义
• 甲承租乙的房屋,约定:若乙出卖房屋,须提 前三个月通知甲,甲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 买权。后乙果将房屋出卖与丙,但未通知甲。 为此,甲诉诸法院,要求:行使优先购买权, 宣告乙与丙之间的买卖合同无效。
• 《物权法》第1条:“为 了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 度,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 济秩序,明确物的归属, 发挥物的效用,保护权利 人的物权,根据宪法,制 定本法。”
• 《慎子·逸文》:“一兔走 街,而人追之,贪人具存, 人莫诽者,以兔为未定分 也。积兔满市,过而不顾, 非不欲兔也,分定之后, 虽鄙不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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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讲义物权法讲义 (1)第一章物 (1)第一节物的意义 (1)第二节物的分类 (2)第三节特种物 (5)第二章物权通论 (6)第一节物权的意义 (6)第二节物权法 (7)第三节物权的分类 (8)第四节物权的效力 (9)第五节物权的变动 (9)第三章所有权 (12)第一节导论 (12)第二节所有权的取得 (12)第三节共有 (14)第四节不动产所有权 (15)第四章用益物权 (16)第一节概说 (16)第二节承包经营权 (17)第三节使用权 (18)第四节宅基地使用权 (19)第五章担保物权 (19)第一节概述 (19)第二节抵押权 (20)第三节质权 (22)第四节、留置权 (23)第六章占有 (23)第一章物第一节物的意义一、物的概念指人们能够支配和利用的物质实体和自然力。
二、特征1.客观物质性:物质实体或自然力——有体物罗马法上关于有体物与无体物的区分,盖尤斯的人法、物法、诉讼法的体系结构——财产权都在物法中表述,无体物指不能被触摸的“物”:所有权以外的权利,包括遗产、用益权、地役权、债权等。
现代民法基本上采用了有体物的概念作为物权法的基础。
*物与财产(财产的概念类似于罗马法上的“物”)动产、不动产非“物”:智慧财产、财产权利、自然人的活体。
2.可支配性3.可使用性:满足主体的物质利益或精神利益。
通常具有经济价值(稀缺性,空气非民法上的物);即使没有一般的经济价值,只要能满足人的精神需求也可以是民法上的物。
第二节物的分类一、流通物、限制流通物、不流通物(禁止流通物)以物的流通性分类限制流通影响意思自治,应该有正当理由:公共利益(经济政策、伦理要求、民族文化等)1、限制流通物:黄金、白银;外币;文物;麻醉药品、毒品、运动枪支等2、禁止流通物:土地、矿藏、水流、淫秽书画等(禁止流通物通常不能为个人合法地拥有,但不妨在其上设立其他可流通的权利,如国有土地使用权)*法律效果:法律行为无效,其后果多表现为国家的追缴。
物权法》讲义
(三)关于动产抵押物登记
1、动产抵押登记管辖原则变化,由 “财产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 辖变为“抵押人住所地的工商行政管理 部门”管辖。“抵押人住所地管辖”是 工商部门内部地域管辖的划分原则。
(三)关于动产抵押物登记
2、动产抵押登记申请人的范围扩大,由 “企业”扩大为“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 产经营者”。这里的企业不仅仅指全民所有制、 集体所有制、公司制企业法人,还包括合伙企 业、个人独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农业 生产经营者,一是指农村承包经营户;二是指 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的人,例如:城市居民到农 村进行农业活动,虽然没有取得农村承包经营 户的资格,但是其活动为农业活动,其身份应 认定为农户。
(四)关于股权出质登记
2、要弄清股权出质登记的法律后果,即股 权出质登记的效力。一是设立质权,也就是以 其它股权出质的,须到工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 质权自登记时设立。由此可见,物权法对出质 登记采取的是登记生效主义,工商部门办理股 权质押登记行事的是行政确认职能,从这个层 面看,股权出质登记较动产抵押物登记的效力 更高些;二是质押财产的处分权受到限制。原 则上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பைடு நூலகம்出质人与质 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
(三)关于动产抵押物登记
3、动产抵押财产范围扩大,由“企 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扩大为“现有的 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产品、 产品”,由固定抵押变为浮动抵押。浮 动抵押和固定抵押相比最大特点的是浮 动抵押的抵押财产在设定抵押时并不确 定。设定后,抵押的财产不断发生变化, 直到约定或者法定的事由发生,抵押财 产才确定。
(五)关于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
自1995年10月1日《担保法》实施以 来,工商部门就承担了该项职能。《物 权法》第227条对商标专用权中的财产权 出质登记作出规定,与《担保法》的规 定一致。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讲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第一编总则第一章基本原则[立法目的和依据]第一条为了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明确物的归属,发挥物的效用,保护权利人的物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调整范围]第二条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
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
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命题题眼1、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都适用物权法。
需要明确的是,物权法并不一般性地调整所有物的归属和利用关系,物权法只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财产关系。
2、物的理解“物”系民法上的一个基本概念,理解时要注意以下问题:(1)不能在“物”这一语词的通常意义上来理解民法上的物,也不能把物等同于“财产”。
通常所称之物,泛指一切物理学上的物,包括动物、植物、矿物、日月星辰等,而且人体自身也被包含在物之内。
但是,民法学上所称之“物”,必须具有能为私权客体的属性,既涉及一般意义上的有体物,也涉及某些法律规定的权利,如可以转让的不动产使用权、债权、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利等由法律确认的适用物的规则的财产权利。
(2)作为物权客体的物的法律特征:①物具有非人格性。
人自身不能作为民法上的物,除法律允许外如脱离人身的毛发等,不得以人身作为物权的客体。
即使是某个人自己,也不得认为对自己的身体的整体或者部分享有物权法上的权利。
②作为物权客体的物原则上须为有体物或者有形物。
所谓“有体物”或者“有形物”是指物理上的物,包括固体、液体、气体、电等。
所谓“有体物”或者“有形物”主要是与精神产品相对而言的,著作、商标、专利等是精神产品,是无体物或者无形物,精神产品不是物权法规范的对象,主要由专门法律如著作权法、商标法、专利法调整③作为物权客体的物须为独立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讲义
第二单元 所有权
D:决定聘不聘请以及聘请哪家物业服务企业, 对于物业服务企业要注意如下几点: (1)开发商是最早的业主,所以有权聘请物业 服务企业,但是,小区业主有权更换; (2)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机构是业主共同决定 的事项,业委会无权决定; (3)物业服务机构只是一个服务机构,由业主 选定,对业主负责。
第二单元 所有权
所有权及其限制——征收征用 一、所有权的内容——所有权的绝对性 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享 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设立用益物权和 担保物权的权利。 二、所有权的限制——所有权的相对性 1.物权的取得和行使,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 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2.征收征用 3.相邻关系 4.没收、查封等等
第一单元 物权与物权法
二、作用 1.学理的总结,便于学习与掌握 2.补充法律规定的漏洞
第一单元 物权与物权法
三、物权法规定的物权基本原则 1.平等保护 2.物权法定 3.公示公信 4.公序良俗
第一单元 物权与物权法
物权法与其他法律的关系 基本法与单行法 一般法与特别法
第一单元 物权与物权法
物权法的作用: 一、定纷止争 二、物尽其用
第一单元 物权与物权法
物权变动——怎样才算您取得了物权? 一、不动产登记 1:登记的范围:不动产与特殊动产→不动产 2:登记机关:不统一→统一 3:登记效力:登记生效→不动产登记生效与动 产登记对抗。 4:登记费用:排除了登记评估、按价值收费、 年检等重复收费的情况。
第一单元 物权与物权法
5:登记责任:实质审查与赔偿责任 6:登记查询: 7:几种特殊的登记 A:更正登记 B:异议登记 C:预告登记
第二单元 所有权
私人财产所有权 1.范围:私人对其合法的收入、房屋、生活用品、 生产工具、原材料等不动产和动产享有所有权。 私人合法的储蓄、投资及其收益受法律保护。 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私人的继承权及其他合 法权益。 2.原则:私人的合法财产受 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 个人侵占、哄抢、破坏。
物权法讲课提纲
折价、拍卖和变卖等。
占有
01
02
03
占有的定义与性质
占有是指占有人对不动产 或者动产的实际控制,是 一种事实状态而不是权利。
占有的种类
自主占有与他主占有、直 接占有与间接占有等。
占有的保护
占有的保护请求权包括占 有物返还请求权、占有妨 害排除请求权和占有妨害 防止请求权等。
03
占有保护制度的加强与完善
占有的保护范围
扩大占有的保护范围,将无权占 有也纳入保护范畴。
占有的保护方式
允许占有人通过自力救济和公力救 济两种方式维护自己的占有状态。
占有的推定效力
确立占有的推定效力,即推定占有 人为权利人,除非有相反证据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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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ANKS
包括通知义务、保管义务和返还义务。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在此期间,拾得 人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拾得人的权利
在履行上述义务后,拾得人有权请求权利人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 的,拾得人有权请求权利人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01
古代物权法
古代物权法主要以习惯法为主,调整范围有限,主要涉及土地、房屋等
不动产的归属和利用关系。
02 03
近现代物权法
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和资本主义制度的建立,近现代物权法逐渐形成并 不断完善,调整范围不断扩大,涵盖了动产、不动产、知识产权等各种 财产权利。
当代物权法
当代物权法在继承和发展近现代物权法的基础上,更加注重对物权人合 法权益的保护,强调物权的社会化和公共利益的保护,同时加强对物权 变动的监管和规范。
最新第六讲--物权法教学讲义PPT课件
2005年甲在盖房挖地基时,发现一个瓦罐, 内有500块银元和一张棉布,上面写着“为防 日寇搜查,物埋此。王天民,1938年7月8 日”。王天民是王大水的爷爷,1938年7月15 日被日寇杀害。该500块银元归( )。
甲有天然奇石一块,不慎丢失。乙误以为无主 物捡回家,配以基座,陈列于客厅。乙的朋友 丙十分喜欢,乙遂以之相赠。后甲发现,向丙 追索。下特点
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 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 保物权。
物权法是调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 关系的法律规范,是一部“定分止争”的民事
基本法律。“有恒产才能有恒心” 。
我国《物权法》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07年10月1 日起施行 ,共247条。
三、物权的公示公信原则
所谓公示,是指物权在变动时,必须将物权变 动的事实通过一定的公示方法向社会公开,从 而使第三人知道物权变动的情况,以避免第三 人遭受损害并保护交易安全。
所谓公信,是指一旦当事人变更物权依法进行 了公示,即使依公示方法表现出来的物权不存 在或存在瑕疵,但是对于信赖该物权的存在并 已从事物权交易的人,法律仍然承认其具有真 实的物权存在相同的法律效果,以保护交易安 全。
(二)财产所有权的取得
1、劳动生产。
2、收益,包括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等合法途径取得。
3、添附,民事主体把不同所有人的财产或劳动成果 合并在一起,形成新的不可分离的财产形态。加工, 是指在他人的动产上进行劳作而使其成为新的价值更 高的动产的活动。
例:承租人将承租的房屋进行了装修,但未告诉房主。 不久,租赁期满,准备搬出。问:承租人装修房屋有 权要求房主承担装修费用吗?
《物权法》普法教育讲义
《物权法》普法教育讲义《物权法》普法教育讲义第一、《物权法》的意义第二、什么是物权第三、物权法的三项原则第四、物权法的概念第五、物权法的主要内容一、《物权法》的意义。
前段时间某地交警禁“黑摩”营运,将缴获的摩托车销毁。
《物权法》将阻止此类行为的发生,“黑摩”虽不能营运,但其是车主的合法财产,受《物权法》保护,交警不能随意毁坏私人的合法财产。
法学名家梁慧星有一句名言:“《物权法》将终结圈地运动和强制拆迁,使其成为历史名词”。
理由就是《物权法》规定的征地制度将商业用地排除于国家征收之外,企业取得商业用地要与土地使用权人谈判签约。
“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
这是一句英国名谚,其实可以作《物权法》的最佳注脚。
总的来说,《物权法》是国家的基本财产法,主要为界定产权,特别是私有财产身份的确定并且私有物权具有的排他性,更重要是排除了国家机器的干涉。
二、什么是物权?简单地说,就是指权利人支配动产和不动产所享有的权利。
物权首先是财产权。
财产权分为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等。
物权与知识产权区分较容易。
物权是有形财产权,具体针对房屋、土地、车辆、有价物品等。
动产以及不动产。
知识产权是无形的,看不见摸不清的,如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
至于物权与债权区分相对来说复杂一些。
比如我们在购买衣服,在这个简单的行为中,就产生四种权利:物权、债权、支配权、请求权。
购买衣服就形成一个买卖合同,买受人就享有债权,其就享有追索衣服的请求权。
可见债权并不实际占有衣服(物),但其享有请求债务人交付衣服(物)的权利。
一旦衣服交付,买卖人就对衣服(物)享有物权,可见物权是对衣服(物)的实际占有,也就是支配权。
支配权是物权的一项重要的特征。
物权产生支配权,债权产生请求权。
支配权指权利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志直接控制动产、不动产,不需借助别人的帮助就可以行使权利。
请求权是指请求特定的义务人来为一定的行为或者不为一定的行为。
同时,物权也是一种对世权。
所谓对世权是权利人所享有的权利可以对抗除权利人之外的任何人,任何人侵害或妨害了权利人的权利,权利人可以向其主张权利。
物权法讲义(汇总)
仅供北京大学法学院2012-2013年度秋季物权法课程使用物权法讲义葛云松北京大学法学院目录第一章物权概论 (2)第一节导论 (2)第二节物权的种类 (4)第三节物权的效力 (6)第二章物权的变动 (9)第一节导论 (9)第二节物权行为理论 (11)第三节不动产物权的变动 (17)第四节动产物权的变动 (19)第三章物权的保护 (20)第一节概述 (20)第二节物上请求权 (24)第四章所有权 (28)第一节所有权概述 (28)第二节不动产所有权 (29)第三节动产所有权 (31)第四节所有权的善意取得 (38)第五节共有 (40)第五章用益物权 (43)第一节用益物权概述 (43)第二节土地承包经营权 (44)第三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45)第四节宅基地使用权 (46)第四节地役权 (46)第六章担保物权以及债的其他担保方式 (48)第一节债的担保概述 (48)第二节保证 (51)第三节定金 (59)第四节抵押权 (64)第五节质权 (73)第六节留置权 (79)第七节非典型担保 (82)第八节担保的并存 (90)第七章信托概论 (93)第八章占有.....................................................................................................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一节占有概述.....................................................................................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二节占有的取得、变更、消灭.........................................................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三节占有的保护................................................................................. 错误!未定义书签。
物权法讲义
物权法讲座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尹田第一部分物权法立法背景及其重大重大争议问题的处理一、立法进程(一)第一阶段:1999-20051.理论、实践准备不足;2.历史原因与固有观念的影响;3.利益冲突的社会化(二)2005-2006:第二阶段对物权法草案违反宪法的指控及其论战二、《物权法》起草中的重大争议问题1. 国家所有权行使的代表(第45条第2款)2. 城镇集体企业产权归属(第61条)3. 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可否投资、抵押(128条)4.农村宅基地可否自由转让(第153条)5. 城市住宅小区车库、会所产权归属(第74条)6. 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后是否续期(第149条)7.征地拆迁应否界定公共利益如何确定补偿标准(第42条)第二部分物权法总则一、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一)什么是物权法1.什么是物权(第2条第1款)物权是对物的直接支配权。
物权法上的“物”,主要是指动产和不动产。
(第2条第2款)(二)物权法定原则(第5条)物权的种类和内容依照法律的明文规定。
物权的种类包括:所有权和他物权。
他物权包括:用益物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和担保物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三)物权公示原则(第6条)1.什么是物权公示物权公示,是指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消灭,应依法律的规定采用能够为公众所知晓的外部表现形式。
2.物权公示的法定方式不动产物权公示方法是登记。
动产物权公示方法是占有或者交付。
二、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物权变动)(一)因法律行为而发生的物权变动的依据1.原则上,登记和交付是不动产和动产物权变动的成立条件(第9条、第23条)(1)不动产登记不是不动产买卖等合同的成立条件。
(第15条)(2)动产交付的特殊方式:简易交付(第25条)指示交付(第26条)占有改定(第27条)2.法律有特别规定时,登记是物权变动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条件(第24条、第127、129条、第158条、第188-189条)(二)因事实行为等发生的物权变动不动产因司法判决、仲裁裁决、政府征收或者继承、受遗赠以及修建房屋等事实行为发生变动的,自法律文书、征收决定生效或者继承开始以及事实行为发生时成立。
物权法讲义
物权法讲义第四编担保物权第一章一般规定一般规定共8个条文,主要内容包括担保物权的定义、适用范围、担保合同、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担保物权的物上代位性、第三人担保、同一债权上同时存在物的担保与人的担保时二者的适用关系、担保物权的消灭。
一、概念与特征1.概念:为担保特定债权的实现,在担保人财产上设立的,以在债务不履行时,支配该担保财产的交换价值,优先清偿债务为内容的他物权。
2.特征:1)价值支配权;2)从属性;成立上的、变更上的、消灭上的从属性(第172条);3)不可分性:是指担保物的价值与所担保债权的金额之间存在整体上的对应关系。
4)价值代位性;担保期间担保物毁损灭失,担保权人可就保险金、赔偿金或补偿金优先受偿。
被担保债权未到履行期的,可以提存该保险金、赔偿金或补偿金。
(第174条)行使条件:1)担保物发生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2)须有赔偿金、保险金或者补偿金存在3)担保人系赔偿金、保险金或者补偿金的请求权人二、适用范围和反担保1、适用范围: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
担保法规定:在借款、买卖、货物运输、加工承揽等经济活动中。
与担保法的规定相比,本法对担保物权适用范围的规定要宽一些,不仅可以适用于经济活动,还可以扩展到产生债权债务关系的其他民事活动中。
2、反担保:是指替债务人提供担保的第三人,为了保证自己的追偿权得到实现,可以要求债务人为自己追偿权的实现提供担保。
【案例分析-98年司考题】和兴公司从银行贷款1000万美元,由中实公司向银行提供了连带保证担保。
然后,应中实公司的要求,兴发公司又向中实公司提供了再保证,约定在中实公司因承担保证责任代和兴公司清偿债务后,有权要求兴发公司偿还其代为清偿的债务。
合同签订后,由于和兴公司不能还款,银行遂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强制执行从中实公司账户上划走300万美元,下列表述中哪些是正确的?A银行可以向中实公司请求偿还全部贷款B银行可以向兴发公司请求偿还全部贷款C中实公司可以请求和兴公司偿还300万美元D中实公司可以请求兴发公司偿还300万美元答案:ACD。
物权法精讲讲义
民法编物权法专题第一章物权概述【本章结构导图】自物权(完全物权、所有权)地上权地役权比较法上典权永佃权用益权(居住权等)物权用益物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我国法上农地承包经营权他物权地役权抵押权意定担保物权担保物权质权动产担保物权财产权留置权法定担保物权物物权客体行为债权支配权、绝对权、对世权性质请求权、相对权、对人权债权:区别于物权追及力、优先力、排他力效力平等性不具有追及力排他力物权法定创设债权契约自由.第一节物权概述一、物权的概念物权是指权利人直接支配标的物享有其利益并排除他人之干涉的民事财产权。
二、物权的特征1、物权是民事财产权的一种,在这一点上物权与债权相同。
作为财产权,物权以可流转为其原则以不得流转为例外;由于物权是财产权所以物权受到侵害以后可以通过损害赔偿实现完全救济;又由于物权是财产权所以其受到侵害以后即便权利人受有精神损害也不得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2、物权的客体是特定的物3、物权是支配权、绝对权和对世权三、物权的共同效力所谓物权的共同效力是指所有物权均具备的效力,无论是所有权还是用益物权抑或是担保物权均具备。
共同效力是相对于特殊效力而言的,每一种物权均有其特殊的效力,在学习具体物权的效力时必须结合这些共同效力。
这也是民法之所以难以掌握的原因之一。
(一)物权的优先效力物权的优先效力体现在如下两个方面:1、物权对于债权的优先效力。
在同一标的物上物权与债权并存时,物权有优先于债权的效力。
这一原则有例外,即:买卖不破租赁。
2、物权相互间的优先效力。
同一个标的物上存在两个以上物权的先成立的物权优先于后成立的物权。
这一原则有两个例外:其一为,法定物权优先于意定物权,例如留置权无论成立在先还是在后都优先于标的物上的抵押权和质权;其二,他物权成立在后,但是优先于所有权。
(二)物权的追及效力所谓物权的追及效力是指不论标的物辗转于何人之手物权人均可追及到物之所在行使其权利。
物权的追及效力也有一个例外,即:动产的善意取得制度。
物权法培训讲义
物权法培训讲义物权法自1993年开始正式起草,历经十三年,经过八次立法审议,于2007年3月16日由十届人大五次会议顺利通过,并将于今年10月1日施行。
物权法结构:5编,19章,247条。
第一编为总则,主要规定物权法的基本原则,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物权的保护。
第二编规定所有权,分六章,主要规定国家,集体和私人所有权,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相邻关系,共有及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
第三编,规定用益物权,主要规定用益物权的一般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
第四编规定担保物权。
第五编规定占有。
附则,对物权法的施行时间进行了规定。
一、我国为什么要制定物权法第一、确定财产归属,定分止争。
第二、充分发挥财产的使用价值,实现物尽其用。
第三,为了保护公私财产,激发人们创造财富的激情,促进社会进步。
第四,为了进一步完善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二、物权的概念简单地说物权就是指权利人支配动产和不动产所享有的权利。
物权首先是一种财产权,但只是财产权的一种类型,财产权分为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等等。
因此物权法不能包括所有的财产权法,比如合同债权、知识产权就不是物权的范畴。
物权的定义:本法称的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
物权是一种有形财产权;物权是一种对财产的支配权;物权是“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
物权的设立采用法定主义。
包括两点:物权种类法定,物权内容法定。
物权法定的原因。
三、不动产登记物权法第九条规定。
不动产物权变动的法定公示手段是不动产物权的登记。
预告登记制度及其意义。
四、动产交付动产转让在通常情况下,在交付时发生效力。
交付的方式:简易交付,占有改定,指示交付。
动产中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特殊动产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以登记作为物权变动的对抗要件。
五、征收和征用征收的定义和条件。
征用的定义和条件。
征收和征用的区别。
五、私人所有权问题私人所有权的定义及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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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讲义第一章物权法概述第一节物权法的概念及其编制体例一、物权法的概念(一)物权法的含义与调整对象大陆法系:物权法(物权法的编排体例);英美法系:财产法。
物权法是调整人对物的支配关系的法律。
我国《物权法》第1条和第2条规定:“为了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明确物的归属,发挥物的效用,保护权利人的物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适用本法。
”在我国大陆民法理论上,关于物权法的调整对象,学者有以下几种主要观点:(1)支配关系说。
该说认为,“物权法所调整的是因直接占有、使用、收益、处分财产而发生的财产支配关系,而债权法则主要调整财产流转关系。
”(2)静态关系说。
根据财产关系的不同样态,财产关系被分为财产的“静态”占有(或支配、利用)关系与“动态”流转关系。
反映财产之静态占有关系者为物权,反映财产之动态流转者为债权1。
按照此观点,“物权法的重心在于保护所有权不受侵犯,旨在维护财产的‘静的安全’;而债法的重心乃在于保护和促进财产流转,旨在维护财产的‘动的安全’。
”(3)支配关系、物权变动以及物权交易安全说。
此说认为“物权法是关于人对物的支配关系、物权变动以及物权交易安全的法律规范的综合。
”(4)归属、占有和利用关系说。
这一观点认为,“物权法的调整对象是物的归属关系及主体对物的占有、利用而发生的财产关系。
”(5)占有和归属关系说。
此种观点认为,“物权法是调整因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财产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其调整对象就是物质财富的占有和归属关系”。
上述诸种学说,支配关系说与静态关系说之间并无实质的区别,只是侧重点或观察的角度有所不同而已:前者是从物权人对物的直接支配的角度;后者则是从物权关系状态的角度。
因此,物权法所调整的是人对物的支配关系,即静态的财产关系。
当然,物权法所调整的财产关系中也有动态的成分,或者说“静中有动”,例如关于所有权移转、他物权设定等物权变动的规则,其规则的设计也具有调整交易关系和维护交易安全的功能。
只不过物权法关于这些问题的规定侧重于物权变动的要件与结果,而合同法的规定则侧重于交易的过程及当事人自由约定的合同内容的约束力。
因此,尽管物权变动是物权法上的重要规则,物权交易安全是物权法的重要功能,但物权的调整对象在本质上只是静态的物权支配关系。
此外,物权法也要规范一些合同关系,如土地使用权合同、承包经营合同、抵押合同、质权合同等,这些合同本质上也是反映交易关系的,只不过由于其旨在设立、变更、移转物权,且与物权变动的规则紧密联系在一起,故从立法技术角度考虑,在物权法中对其加以规定,但在合同的订立、效力等方面仍要适用合同法的规定。
因此,虽然物权法调整的对象“静中有动”,但仍应认为物权法调整的对象从本质上看仍是静态的财产关系,即财产支配关系。
这张入债权法的调整对象虽亦“动中有静”,如债权关系亦包含财产支配(如保管人对保管物的支配、承运人对货物的支配、承租人对承租物的支配等),但我们仍认为债权法是调整动态的财产关系的2。
但是,由于物的静态的支配关系较为抽象,难以表明物权的现实作用,因此有学者对物权法的调整对象进行了具体化,从物的占有、归属与利用的角度予以分析。
我国《物权法》即认为,物权法的调整对象是物的归属和利用产生的民事关系。
问题在于,如何理解物的归属与利用,换言之,何谓归属?何谓利用?物的归属与利用之间的关系如何?所谓物的归属与利用,有观点认为,物的归属是指物的所有人是谁,物的归属关系就是所有权关系。
物的利用是所有权人对其所有物自己使用或者交他人使用。
物的利用关系就是物在利用种产生的关系,是所有权人与利用人的关系以及利用人和和其他人的关系3。
但相反的观点认为,归属是指权利的归属,即物之上的物权属于何人享有。
物之归属权意味着,该物直接归权利人所有,并且物之所有权人可以直接支配该物,而无须事先获得其他人的许可,所有权是对物最全面的绝对的归属权。
但是,归属权并不仅仅指所有权。
作为所有权之部分权能的限制物权也是绝对的归属权。
占有则是某人对某物的纯粹事实上的控制,而不考虑他是否对该物拥有权利4。
本文认为,物的归属并非是指物的所有权归谁享有,这样理解显然过于狭隘。
因为用益物权和担2保物权也存在着归谁享有的问题,某人对某物享有抵押权,实际上就是说该抵押权归属于某人。
然而,归属是否仅仅指权利的归属即归属权呢?上述第(4)、(5)种观点即把物的归属界定为权利的归属,因而将占有关系单列出来作为物权法的调整对象。
但是,将物的归属理解为归属权,则本条对物权法的调整对象的界定将不能涵盖本法第五编关于占有的规定,因为占有本身是一种事实而并非权利5。
从占有的性质来看,尽管占有是事实而非权利,但法律基于维护社会秩序的需要出发,通过规定占有制度,对占有的事实基于不同状态(合法占有与非法占有、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等)予以不同程度的保护,并赋予权利推定等效力。
正是因为占有亦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理论上从此意义出发,将其概括为“占有权”。
占有权就是以占有的事实为基础,因法律对现实占有物的人给予一定保护而产生的效力。
既然如此,可以认为,物的归属不仅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的归属,而且包括占有的归属。
所谓的利用,是指物权人对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行为。
物的利用人不仅包括所有权人,也包括用益物权人,甚至包括善意占有人。
如善意占有人依其误信享有权利的内容,可对占有物进行使用与收益6。
民事关系是指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作为民法的调整对象,其性质上为社会关系。
民事关系与民事法律关系存在着区别,民事法律关系是民法调整民事关系的法律后果,民事关系是一种客观存在的社会关系,属于经济基础的范畴,而民事法律关系是一种权利义务关系,属于上层建筑的范畴。
问题是,物权法调整的调整对象是否仅仅限于民事关系?《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2条第3款规定:“民事立法不适用基于一方对另一方的行政从属关系或权力从属关系而产生得财产关系,其中包括不适用于税收关系及其他财政和行政关系,但立法有不同规定的除外。
”私法与公法的划分,利益说、隶属说和主体说。
利益说在罗马法上由乌尔比安提及,根据利益说,判断一项法律关系或一条法律规范是属于公法还是私法,应以涉及到的是公共利益还是私人利益为准;隶属说认为,公法的根本特征在于调整隶属关系,而私法的根本特征则在于调整平等关系;主体说认为,如果法律关系的一方或双方是以公权载体的身份参与法律关系的,则存在公法关系,如果法律关系的一方或双方是以私权载体的身份参与法律关系的,则存在私法关系。
主体说为今天的通说。
我国《民法通则》第2条规定:“我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征用在国际机关与被征用人即物的所有人之间产生物权法律关系,征收本身即是所有权的取得方式之一,因此,物权法在某些例外情况下也调整不平等的财产关系。
(二)物权法的种类广义的物权法和狭义的物权法。
前者是指实质意义上的物权法,《担保法》、《海商法》、《土地管理法》、《森林法》、《草原法》、《水法》等。
后者是指形式意义上的物权法,即民法典中的物权法编。
二、物权法的特征(一)调整的财产关系的静态性财产关系可以分为静态的财产关系和动态的财产关系。
物权法调整的是人对物的支配关系,即静态的财产关系;而债法的旨在保护和促进财产的流转,即动态的财产关系。
物权的变动通常是依靠合同来实现的;债法中也有静态的财产关系,保管人对保管物的支配。
静中有动、动中有静。
(二)规范内容的相对稳定性和差异性物权法反映的是所有制关系,因而具有相对稳定性;所有制关系各有不同,受政治、经济、文化、民族传统的影响,因而具有差异性。
(三)法律规范效力的强行性强制性规范与任意性规范,前者是指法律所规定的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的,不可通过当事人的约定予以排除或限制的规范;后者是指只在当事人没有令作约定的范围内才适用,当事人可以通过约定予以排除或变更的规范。
涉及公共利益和第三人的利益。
因此采物权法定原则;私法自治原则仍然适用。
(四)维护利益的公共性物权法为财产归属法,主要是关于社会财产的归属和保护问题。
直接关系着社会物质资源的分配和全社会成员的生活保障问题,尤其是土地,为有限、稀缺的自然资源,与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密切相关。
第二节物权法的原则物权法的原则,是指其效力贯穿于物权法始终、反映物权法调整对象的本质和规律及立法者所奉行政策的根本规则。
我国物权法规定了平等保护原则(第4条)、物权法定原则(第5条)、公示原则(第6条)和遵守社会公德原则(第7条)。
由于平等保护原则与遵守法律、社会公德原则分别是我国民法平等原则、公序良俗原则的当然内容,因而其并非我国物权法特有的原则。
这就是说,我国物权法规定的原则仅仅有物权法定原则和公示公信原则。
一、物权法定原则《物权法》第5条规定:“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物权法定原则,是指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统一规定,当事人不得任意创设物权。
物权法定原则的内容主要包括两个方面:(1)类型强制。
即当事人不得创设法定物权之外的新的物权种类;(2)类型固定。
即当事人不得创设与物权法定内容相悖的物权。
1、严格的物权法定原则与物权法定原则的缓和物权法定原则的立法理由,主要有以下几点:(1)体系原因。
物权与债权性质不同,物权是一种对物的排他的支配权,具有优先效力和对抗第三人的效力,所以,一般而言,物权与债权相比,对第三人的利益影响更大。
如果允许当事人可以自由创设物权,则必然会损害第三人的利益。
同时,由于物权是对标的物直接支配的权利,且任何人不得侵害或干涉,尤其是所有权更是贵在其对于标的物具有完全圆满与永久的支配权利,如果所有权或其他物权,当事人得自由恣意约定其内容或为不同种类的约定,则物权必将流为一法律名词,空有其名而已。
因此,采用物权法定主义,明确规定物权的种类与内容,确保物权的特征,建立物权体系。
(2)技术原因。
由于物权的存在对第三人权益的影响十分重大,只有将物权的取得、丧失和变更加以公示,使第三人知道或能够知道,才能保护交易的安全。
因此,采用物权法定主义,明确物权的种类与内容,才能便于公示,才能使物权的公示简便、易行。
如果允许当事人可以自由创设物权,而法律不可能给当事人任意创设的物权提供相应的公示方法,这就会增加公示的困难,妨害交易的安全与秩序。
(3)阶级属性原因。
物权法所要解决的是在社会中的财产的归属和保护问题。
物权的本质反映了阶级社会中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将特定的财产分配给特定的主体,就构成社会的经济基础,作为反映统治阶级意志的法律,要使其利益得到反映,理所当然地应采取法定主义。
同时,采用物权法定主义,也是国家履行其管理职能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