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独立董事制度与监事会制度职能关系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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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独立董事与监事会的关系架构

论我国独立董事与监事会的关系架构

机构, 又是 监督机 构 , 这使 得 董事 会 的两种 职 能之间 存在
着 激烈 的矛盾 与冲 突 。同时 , 公 众公 司 中 , 权高 度分 在 股 散 , 经 理 层 反 过 来 控 制 董 事 会 , 成 内部 人 控 制 。 因 而 使 形
通过 加强 董事 会的独 立性 , 入 独 立董事 制度 , 图在现 引 力
有 的 “ 层制 ” 单 框架 内进 行监 督 机制 的改 良, 保董 事或 确
高 级 职 员 与 公 司 之 间 利 益 冲 突 交 易 的 公 正 性 ,使 董 事 会 能够 对公 司管 理层履 行监 督职 责 , 此 回归股 东控 制 。 以
和 标准》 以下 简称 《 ( 准则》 和 《 导意 见》 对独 立董事 的 ) 指 ,
为 . 我国 当前 国有 股“ 股 独大 ” 权 减持 尚需时 日, 在 一 股 而 监 事 会 的 产 生 对 董 事 会 具 有 很 大 依 附 性 的 情 况 下 ,独 立 董 事制度 的引 入 , 现阶段 改 善我 国公 司治理 、 化 内部 是 弱
监事 会 , 别行使 决策 权和 监督 权 。 事会 专门作 为 维护 分 监
中 国 证 监 会 《 于 在 上 市 公 司 建 立 独 立 董 事 制 度 的 关 指导 意 见》 以下简称 《 导 意见 》 出台之 后 , 立董 事成 ( 指 ) 独 了 媒 体 上 出 现 频 率 最 高 的 概 念 之 一 , 引 起 社 会 各 界 普 遍 关 注 。 < 导 意 见 》 我 国 首 部 关 于 上 市 公 司 设 立 独 立 董 指 是 事 的 规 范 性 文件 。它 的 出 台 是 我 国 上 市 公 司 在 强 化 制 约 机 制 方 面 迈 出 的 重 要 一 步 。 此 , 立 董 事 制 度 成 为 我 国 由 独 公 司治 理结构 变迁 的又一 个热 点 。 独 立 董 事 制 度 产 生 于 英 美 法 系 国 家 , 这 些 国 家 在 公 司 治理 中的股 权组织 一般 采 用 “ 元制 ” 董事 会制 度结 一 的 构 , 股东 大会选 举董 事会 , 事 会任 命 、 管 经理 层 , 即 董 监 在 公 司 机 构 设 置 上 没 有 独 立 的 监 督 机 构 ,董 事 会 既 是 决 策

监事会制度与独立董事制度的职能分权探析

监事会制度与独立董事制度的职能分权探析
图 1 监事会制度与独立董事制度的职能重叠分 析
经 济 发展 了 , 上市 公司 的业 绩 和收 益状 况 才能 得 以提 升 。 目前 公 司 、 东风 柳 州汽 车 有限 公 司 、 州特 种 汽车 厂 、 柳 柳州 机车 车辆
广 西 区柳 州地 区的 上市 公 司的 收益 状 况最 为优 秀 , 因此 柳 州地 区 可 以通 过 对柳 州 市相 关 企 业 . 如柳 州 华 锡 集 团 、 一铁 合 比 八
完善 二者的职能分权进 行分析 , 图将 重叠的职 能进行 划分 , 出两种制度的协调措施。 试 提
【 关薯词 】 监事会制度 ; 独立董事制度 ; 职能 监事 会作 为我 国上市 公 司 的必设 机 构 , 公司 法人 治 理结 构 事 会 职权 的规 定 相 比较 , 种 职 权 交 叉重 叠 , 市 公 司实 施 两 两 上
的监督。加上我国 2 0 0 5年修正的《 公司法》 对于监事责任的规 分 的 呢?
定 过 于简 单 , 利于 监事 们 切实 履行 其作 为 善 良管理 人 所 负的 不 义 务 , 得 监事 会 几 乎成 为一 种 摆设 , 一步 加剧 了我 国上 市 使 进 公 司 的治 理 失控 , 东侵 犯 中小股 东利 益 。为 了进 一步 完 善 大股

司 治 理
FRI NDS 0 F A C O U T N G E N I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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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事会制度 与独立董事制度 的职 能分权探析
重 庆理 工 大学会 计 学院
【 摘
张 倪 玮
要】 文章在充分分析监事会制度和独立董事制度的基础上 , 发现 两种制度的职权存在重叠 , 大了公 司的监督成本。 者就如何 加 作
厂改 制上市 。河池 、 地 区可 以充分 利用 锡 、 矿 和铝 矿储量 百色 锰

我国独立董事制度与监事会制度的关系与协调

我国独立董事制度与监事会制度的关系与协调

经济与法我国独立董事制度与监事会制度的关系与协调□潘玥(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民商法专业湖北武汉430060)摘要独立董事制度是英美国家公司法中的一项制度,我国上市公司引入独立董事制度与我国固有的监事会制度存在冲突。

处理独立董事制度与监事会制度的协调问题必须对独立董事的职能和监事会的职能进行合理定位。

关键词独立董事制度,监事会制度,职能,定位中图分类号:D922.2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6)10-044-02一、独立董事制度的由来独立董事又称外部董事、独立非执行董事,指具有董事身份,不在公司内担任其他职务,不在公司领取薪酬,同公司没有其它实质性利益关系,能对公司事务作出独立、客观判断的部分董事。

独立董事的出现,源于早期公司之安排的失败,特别是董事会职能的失效。

独立董事最早见于美国《1940年投资公司法》,要求投资公司的董事会有40%的独立人士。

①早期的英美公司法上,股东将经营管理权授予董事会,董事拥有从任免公司总裁到战略决策在内的广泛权力。

但实际上,董事会的权力行使与功能发挥大打折扣,公司经营活动只是在董事会的“指导”下进行,公司的日常事务乃至重大决策统统交由首席执行官(CEO)或相应高级管理人员决定。

随着“董事会中心主义”向“经理人中心主义”转变,董事会已沦为一个顾问机关。

此时,对于经理人员的监督已严重缺乏效率。

于是,许多国家纷纷进行公司治理机制改革,改革的重点和核心就是调整董事会的结构,增加非执行董事的比例。

二、我国上市公司中独立董事的职能(一)独立董事制度如何进入我国我国建立独立董事的过程比较典型地表现为一个法律移植的过程。

法律移植的前提应该是现实的需要。

在我国,正式由于上市公司的治理现状的种种不足客观上产生了这种需要。

以下对上市公司的管理现状作简要分析;1.控股股东滥用权力我国绝大部分上市公司由国有企业改制而成,1200多家上市公司中,80%—90%是国有股占主导地位的公司,尚未上市流通的国有股比重高达40%,有些甚至高达80%以上。

独立董事论文:独立董事制度与监事会制度比较研究

独立董事论文:独立董事制度与监事会制度比较研究

独立董事论文:独立董事制度与监事会制度比较研究摘要独立董事制度是英美国家一元制公司治理制度的改良模式。

独立董事制度的引入作为我国完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一项重要举措,也是完善我国公司治理结构的一个有益尝试,它对改变我国上市公司治理失效问题具有积极意义。

因而形成了独立董事制度与监事会制度并存的上市公司治理模式,就要协调好两者的制度职能,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制度具有的事前监督、内部监督以及与决策过程监督紧密结合的特点和监事会制度具有的经常性监督、事后性监督与外部性监督的特点。

切实完善独立董事制度与监事会制度,建立健全我国的公司治理结构。

关键词独立董事监事会冲突协调一、独立董事制度与监事会制度的渊源(一)独立董事制度的渊源。

在公司的发展过程中,随着企业的规模越来越大,所需要的资源也越来越多,在这种情况下,企业的所有者对企业的控制力就逐渐减弱,这就出现了企业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同时也就出现了股份制公司。

在现代企业的股份公司中,股东人数众多,不可能都直接参与公司的管理。

公司管理越来越专业化,不是所有股东都具有现代公司管理的技能。

对于投资者们来说,追求的目标不是企业的管理权,而是企业创造财富的大小和速度。

在股份公司中,物质资本只有通过人力资本才能增值和发挥作用。

为此必须允许非股东的人力资本为企业服务。

于是,那些没有管理技能的股东们纷纷聘用具有管理技能而非公司的股东的人来处理公司的经营项目,这便出现了董事会制度。

(二)监事会制度的渊源。

监事会制度起源于大陆法系的国家,其产生的根源与政治中的“三权分立”有着很大的关系,各国经立法吸取近代三权分立的政治思想的精髓与架构,来塑造股东大会、董事会与监察人的三种分立的机关。

监事会制度的产生与现代公司的建立是同时产生的,并秉承大陆法系国家精神,具有悠久的历史。

二、独立董事制度与监事会制度的功能与缺陷(一)独立董事制度功能与缺陷。

首先,独立董事可以对公司管理者进行有效监督,使他们为了公司、公司股东利益的最大化而行事,是公司治理的根本目的;其次,在公司的控股股东与少数股东之间,存在着结构性、普遍性的利益冲突,独立董事的引进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形成对控股股东的制衡与约束;最后,独立董事可以帮助企业构建重要的商业战略,他们可以在公司的战略决策上提供专业性的建议,并可以及时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

我国上市公司监事会和独立董事制度关系研究

我国上市公司监事会和独立董事制度关系研究
;冲突;协调
公 司监 事 会 是 与 董事 会 平 行 的 机 关 ,直 接 对 股 东 大 会 负 责 , 而 独 立 董 事 则 仅 仅 是 董 事 会 的 成 员 。 同 时 监 事 会 监 督 整 个 公 司 的 运 行 , 当 然 也 包 括 独 立 董 事 在 内 。 因 此 应 明 确 监 事 会 在 公 司 中 的 地 位 应 高于 独 立 董事 。在 公 司 内部 资源 的分 配 中, 在 允 许 的前 提 下 ,监 事 会 应 优 先 于独 立 董 事 。而且 监事 会 是 与 董 事会 平 行 的监 督机 关 ,而 独 立 董事 则 是 董 事 会 的 内 部控 制 机 制 。 监事 不 参 与 公 司 管 理 层 的 决 策 , 而 独 立 董 事 则 正 是 通 过 其 在 董 事 会 决 策 过 程 中 的独 立 判 断 ,来 保证 董 事 会 决 策 的 公正 性 和 科 学性 。 因此 ,独 立 董 事和 监 事会 的功 能界定 应 当体 现不 同的侧 重 点 。 4 . 2 正 确 界 定 二 者 的 功 能 与 权 限 将 独 立 董 事 的 内 部 监 督 功 能 定 位 于 : 为 公 司 提 供 多 样 化 思 维 ,参 与 公 司决 策 ,提 高 决 策 的 公平 性 、 科 学 性 。对 控 股 股 东及 其 派 入 公 司 的董 事 、高 层 管 理人 员与 公 司 的关 联 交 易进 行 审 查 、 监 督 。 在 内 部董 事 和 经 理 人 员 的薪 酬 、提 名 、业 绩 、任 免 等 事项 上 发表 独 立意 见 。独立 聘 请外 部 审计机 构 和 咨询机 构 。 监 事 会 的监 督 对 象 是 整 个 公 司 , 监 督 范 围 包 括 业 务 监 督 和 财 务 监 督 ,并 应 以财 务 监 督为 主 ,业 务 监 督为 辅 ,侧 重 于 决策 和 2 . 独 立 董事 与监 事会 并 存所 带来 的 问题 执 行后 的监 督 。监 事 会 的功 能主 要 是 对 公 司财 务 的 全 面 监 督 、检 2 . i 监 督 效 率 弱 化 察 ,监 督公 司 的 董 事 、 高级 管 理 人 员 行为 的合 法 性 和 妥 当性 ,并 我 国上 市 公 司 法 人治 理 结 构 在 《 公 司法 》上 采 用 的 是 “ 双 轨 以相 应 的 代 表 公 司 起 诉 的 权 利 为 保 障 。 制 ”形 式 , 即 由专 司 监 督职 能 的 监 事会 。而 在 此 基 础上 引入 “ 单 4 . 3 明确 二者 行使 效 力 的法律 基础 轨 制 ” 国 家 的 独 立 董 事 , 二 者 都 有 财 务 监 督 、 监 督 董 事 、 经 理 的 要 发 挥 好 独 立 董事 制 度 与 监 事 制度 的效 力 ,结 合上 市公 司监 违 法 行 为 和 提 议 召 开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的 职 权 。 如 此 将 同 一 职 责 同 时 管 的 实 际 情 况 , 当 前 应 着 重 在 以 下 方 面 加 大 立 法 研 究 和 条 款 设 置 授 予 了 两 个 职 能 相 同 的 机 构 , 只 会 引 起 混 乱 , 造 成 两 者 之 间 职 能 的 工 作 力 度 和 深 度 。 一 是 制 定 公 正 有 效 的 独 立 董 事 选 聘 机 制 。 二 不 清 、 相 互 推 诿 , 势 必 也 将 造 成 都 管 或 者 都 不 管 的 尴 尬 局 面 , 使 是 界 定 和 监 督 独 立 董 事 履 行 权 利 和 义 务 。 三 是 制 定 独 立 董 事 的 任 监 督 效率 弱化 。 职 资 格 、 考 核 、 监 督 、 奖 惩 和 保 护 体 系 。 四 是 建 立 独 立 董 事 与 中 2 . 2管 理成 本 上升 小 股 东联 系 的有 效渠 道 。 公 司 股 东 与 董 事 的 分 离 和 董 事 与 管 理 人 员 的 分 离 , 造 成 公 司 4 . 4 从 制度 上 实现 二者 的 真正 独立 内 部 所 谓 “代 理 成 本 ” 问 题 , 为 了 降 低 代 理 成 本 , 各 国 都 基 于 国 独 立 董 事 的 独 立 性 不 仅 体 现 在 雇 用 关 系 和 利 益 关 系 上 , 还 家 的实 际 情 况 建立 了权 力 之 间相 互 监 督 制 约 的机 制 。 引入独 立 董 体 现 在 独 立 董事 的聘 任 程 序 和 薪酬 决 定 上 。首 先 ,应 该 规 定 独 立 事 制 度 后 , 由 于 两 者 在 法 律 体 系 上 没 有 充 分 的 协 调 , 导 致 相 应 机 董 事 的 提 名 主 体 , 选 举 主 体 即 选 举 程 序 。 其 次 , 应 规 定 独 立 董 事 构 和人 员 的增 加使 公 司 内部关 系 复杂化 、管 理费 用上 升 。 的任 职 资 格 ,独 立 董 事 的任 职 资格 也 是 独 立 董事 能 保 持 独 立 性 , 2 . 3 职 能 重 叠 , 相 互 冲 突 形 成 对 管 理 层 有 效 制 约 的 途 径 。 如 果 独 立 董 事 由 经 理 或 大 股 东 聘 由 于独 立 董 事 和 监 事 会都 是 法 定 的 监 督者 ,特 别 是 二者 在 财 任 ,他 就 不能 真正 的独 立 于经 理层 或 大股 东 。 务 监 督 和对 高管 的监 督 方 面都 有 权 监 督 , 都可 以提 议 召 开 临时 股 4 . 5 完 善 二 者 发 挥 作 用 的 激 励 约 束 机 制 东 大 会 。 这 就 有 可 能 发 生 冲 突 , 造 成 矛 盾 , 从 而 影 响 到 对 公 司 的 对 独 立 董 事 和 监 事 的 激 励 不 仅 应 来 自 其 法 定 职 责 、 工 作 的 成 实 际监 督效 果 。其 监督 作用 的发挥 也会 大 打折 扣 。 就 感 与 荣 誉 感 等 , 也 必 须 来 自合 理 的 薪 酬 。对 于 独 立 董 事 报 酬 机 制 3 . 独 立董 事 与监 事会 互补 性 的主要 依 据 应 致 力 于 维 持 独 立 董 事 自身 的 利 益 和 独 立 身 份 的 平 衡 , 可 采 用 固 定 现 阶 段 ,独 立 董事 和 监 事 会 可 以有机 结 合 ,实 现优 势互 补 。 薪 酬 加 股 票 期 权 的 做 法 , 做 到 公 司 、 股 东 、 独 立 董 事 三 者 的 利 益 一 主 要 原 因有 : i ) 两 者 存 在 一 些 共 同 的 目标 。 独 立 董 事 和 监 事 会 在 致 , 最 大 限 度 地 发 挥 独 立 董 事 的 作 用 。 对 于 监 事 , 法 律 应 明 确 规 定 维 护 全 体 股 东 权 益 、 实 现 公 司 利 益 最 大 化 、 监 督 董 事 会 和 经 理 层 给 予 监 事 一 定 的 津 贴 及 其 他 必 要 的 物 质 待 遇 , 以 提 高 监 事 履 行 监 督 行 为 等 方 面 拥 有 共 同 的 利 益 和 目 标 , 都 有 行 使 监 督 、 控 制 和 保 障 职 责 的 积 极 性 , 同 时 可 以作 为 监 事 失 职 时 的 经 济 制 裁 。 的 职 责 。本 质 上 两 者没 有 利 害 冲 突 。2 ) 两 者 可 以 弥 补 相 互 存 在 的 5 . 结 语 : 我 国 上 市 公 司 监 督 机 制 的 出 路 — — 任 选 制 不 足 。独 立 董 事 与 公 司 没 有 直 接 的 经 济 利 益 关 系 , 其 知 识 层 次 其 实 ,虽 然独 立董 事 和 监 事 会制 度 有 许 多 不 同 , 但 是 只要 定 高 , 经 验 丰 富 , 具 有 独 立 性 。 可 以 从 外 部 人 的 角 度 监 督 制 衡 公 司 位 准 确 , 分 工 明 确 , 适 当 交 叉 , 相 互 监 督 , 独 立 董 事 和 家 监 事 会 的 内 部 董 事 和 经 理 层 。 同 时 , 监 事 会 作 为 内 部 人 , 了 解 公 司 的 具 制 度 是 可 兼 容 和 协 调 的 。 体 情 况 , 可 以 获 得 关 于 公 司 的 最 直 接 、 最 真 实 的 信 息 , 并 及 时 了 我 国 上 市 公 司 监 督 机 构 的 目标 是 增 强 监 督 制 度 的独 立 性 和 解 经理 层 对 股 东 大会 和 董 事 会 决 议 的执 行 情 况 。3 ) 两 者 的 结 合 有 加 强 监 督 力 度 , 最 终 维 护 股 东 和 公 司 的 利 益 。 独 立 董 事 制 度 和 监 利 于 监 事 会 与 董 事 会 的 沟 通 。 监 事 会 成 员 一 般 由 工 会 主 席 、 职 工 事 会 制 度 并 存 , 构 成 了 董 事 会 的 内 部 监 督 与 外 部 监 督 相 结 合 的 原

我国监事会制度与独立董事制度的冲突与协调

我国监事会制度与独立董事制度的冲突与协调
C .u AIKe y n,WANG o — u n Sh u k a
(n tueo a Z o g a nv ri f c n mis n a Wu a 3 0 4, hn ; Is tt f w, h n N nU ies yo o o c dL w, h n4 0 7 C ia i L t E a D p r n f a e at t w,C nrl hn oma U ies y Wu a 3 0 9, hn ) me o L e t iaN r l nv ri , h n4 0 7 C ia aC t
二者是监督 与被监督 的关 系。二 者在职责 的分配上是“多维” 分配 , 有侧重 , 各 功能互补 。
[ 键词 ] 监事会 ; 立董 事 ; 关 独 冲突 ; 协调
[ 中图分类号 ] F 7 21 [ 文献标识 码 ] A [ 文章编 号 ] 10 8 0 ( 0 2 0 0 8— 86 2 0 )4—0 2 0 0 3— 5
要] 我 国现行监 事会制度设 计的缺 陷, 以及 以“ 外部 ” 管 为主要特 征 的独 立董事制 的 引进 , 监 使我 国公 司
法人治理 结构面临新的抉择 。作者认 为 , 国应 当在 完善 现行监 事会制 度 , 中 保持 内部监 管体制 的前提 下 , 度 引进 独 适 立董事制 。监事会是公 司的法定监 督机 关。独 立董 事是基 于信托 而成 为公 司董 事的 独 立行使 监 督权 的 “ 外部 人 ” 。
p r ie .Th u y o h m s a lte r m n a e s e se v e d t ft e i lot d fo ma y f c t .Th u to f t e l y i e e mp a i n e f nci n o h m a s d f r nte h ss a d c mp e n s e c t e . o l me t a h oh r Ke r y wo ds: up r io ;I d p n e tDie t r nsiu i n lc a h;Co r i a in S e sr v y n e e d n r co ;I tt to a ls o d n to

论独立董事与监事会职能之协调

论独立董事与监事会职能之协调
事 的薪酬 政 策与 方 案 由独 立 董事 负 责 制定 、 审查 。如此 一 来, 监事必将受制 于独 立董 事 , 么无疑 是 由独立 董事来 监 那 督监事会 了。但 主要 由独立 董事 组 成的 薪酬 与考 核委员 会 是董事会 的下属机构 , 由董 事会 的下 属机构监督 与董事会 平
定。而 此后 证监会 出台 了《 于在上 市公 司建立独立 董事制 关
度的指导意见》 以下简称《 ( 指导意见》 , )其中明确要求上市
公 司中必须 建立 独 立董 事制 度 。至 此 , 我 国的 上 市公 司 在 中, 独立董事与监 事会 并存 。一些论 者认 为 , 独立 董事 与监
从上述的相关规定 可以看 出 , 督权既是监 事会 的主要 监
目前监 事会 的监督不 力 , 由独立 董事 取代监事会 。这些 不如
论述 当然都有一定道 理 , 但本文并无 意对独立 董事和 监事会 的优劣高下作出评论 , 只是试 图在现有 框架下——独 立董事 和监事会并存——就 如何 更好地 协调 独立 董事 和监 事会 的 关 系进行探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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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98 , , 1 一)女 河北唐县人, 7 上海政法学院刑事司法系教师, 法学硕士。

职能, 也是独立 董事 的 主要职 能之 一 。因此 , 督 功能 的重 监 叠 必然导致独立董事制 度与监事会制 度பைடு நூலகம்生 冲突。首先 , 二 者均有权对 公 司 的财 务 进行 监 督 , 事会 有权 检 查公 司财 监
务, 独立董事也有权独立聘请外部 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 ; 其
次, 二者都有权对 董 事 、 经理 的违 法行 为进 行监督 。同是公
无从谈起 , 无需谈起 。 也 在公 司治理结构 上 , 国沿袭的 是大陆法 系的双轨制 模 我 式 , 事会是法定 的公 司监 督机关 。鉴于现实生 活 中监 事会 监

试论独立董事与监事会的关系

试论独立董事与监事会的关系
职 责 进 行 协 助 。 因此 , 者 比较 ,监 二
础 上, 协调一致 取长补短 , 形成合力 , 充分发挥公司内部制衡机制的作用。
意见 》 , 中 独立董 事被赋 予 同样 的职
能 。 国 要 在 二 元体 系 的 公 司 治理 结 我 构 模 式 中 设 立 独 立 董事 , 否 会和 现 是 有 的监 事 会 在 功 能 上 产 生 冲 突? 突 冲 结 果 是 否 会 削 弱 两 者 功 能 的 发挥 ? 如 何 将 独 立 董 事 的职 能 纳 入 现 行 的治 理 框 架 内 , 何 合 理 协 调 和 定 位 二者 如 关 系 , 挥 各 自 的 长 处 , 而 避 免 监 发 从
协 调
会形同虚设 ,难 以和董事会制衡 , 在 客观上 无法做 到代表 全体 股 东尤其 中小股东 的利益, 来履行监督职能。 我 国在 上市 公司 治理 结构 中 引 入独 立董事制度 , 就是为 了弥补监事 会 的不足 , 防范 内部人 控制 , 约大 制
其 与监 事会 的 关 系, 制 度 设 计 时必 是
但在 实践过 程中 , 独立董事与监 事会之间存在 责权划分不明确、 职能
重 叠 , 管 都 不 力 的 问题 。 监
事会 的行动 处处 受制 ,其 原本就 形 同虚 设 的地位 由 于独立 董事 的引入 而被进一步 空和 削弱。 其 次 ,现行 规定 中独 立董事 与
监 事 会 监 督 管 理 层 的 职 能 也 存 在 相
题 , 当董 事 会 的成 员又 是 经 理 会 的 而
主要组成 人员时 , 这种行 为更容 易发 生。 了防止董事会和经理 人员的损 为 害股 东利益 , 英美公司治理 结构模式
在 董事 会 中 设 置 了独 立 董 事 制 度 , 通

独立董事制度与监事会制度的冲突与协调 (1)

独立董事制度与监事会制度的冲突与协调 (1)

独立董事制度与监事会制度的冲突与协调摘要:目前我国的上市公司的董事会都有独立董事的席位,这一政策被大多数企业所接纳,但是独立董事制度的设立是否适合我国企业的治理环境,与公司中的监事会之间是存在冲突,以何种方式协调解决冲突,这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本文以我国的上市公司为研究对象,探求独立董事和监事会两种监督机制的冲突与协调,而独立董事制度与监事会制度在功能上的互补关系最终决定了二者并存的可行性。

关键词:独立董事;监事会;上市公司Abstract: at present, the board of directors of listed companies have independent director seats, this policy has been accepted by most of the enterprises, but the establishment of the independent director system is suitable for the environment of corporate governance in China, and between the company of the board of supervisors is conflict with the manner in which to coordinate and solve the conflict, it is a problem to be solved. This paper takes China's listed companies as the research object, to explore the conflict and coordination between independent directors and board of supervisors two supervision mechanism, and the independent director system and the board of supervisors system feasibility complementary relationship on the function of the final decision of the two.Key words: independent director; board of supervisors;listed company一绪论(一)上市公司机构设置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应当设立股东大会、董事会、总经理、监事会和公司董事会秘书等机构,上市公司还应当设置独立董事。

我国独立董事制度与监事会制度结合探析

我国独立董事制度与监事会制度结合探析
权 益 保 护 问题 。
司 治理 结 构 中并 存 。 如果 不 能 妥 善处 理 好 二 者 的关 系 , 必然 会
产 生矛 盾 、 冲突 和 内耗 , 甚至 有 可 能 导致 两 种 监 督 机 制都 无 法
有 效发 挥 作 用 , 而演 变 成 公 司 治理 危 机 。因 此 , 从 在选 择 监 事
立 独立 董 事 是 法定 义 务 , 非 选 择性 条 款 。至 此 。 种监 督 机 而 两 制 并行 也 就从 事实 状 态 上升 到 法 律 层 面 。在 公 司 法 确立 的框 架 之下 。需 要 考虑 的问 题是 如 何 处 理 独立 董 事 制 度 与 监事 会
种 近 似 “ 克疗 法 ” 贸 然举 动可 能 会 产 生许 多 意 想 不到 的 新 休 的
复 i 塑 堕
2 1 年 4月 01
J r lf o aoHbi u n 湖北经济 学院学报( 社会科学版) 人文
Ar01 p21 .
V0 . . 18 No4
我国独立董事制度与监事会制度结合探析
朱 宇航
( 庆学院 思政部, 东 肇庆 566 ) 肇 广 2 0 1
体 化 的 今 天 。 际机 构 投 资者 作 为 资 本 市 场 的重 要 参 与者 , 国 愈 来 愈 看 重公 司董 事 会 中是 否 包 含 一定 数 量 的 独 立董 事 以及 独
立董 事 在公 司治 理 中 发挥 怎 样 的 作 用 。独 立 董 事制 度 在 许 多 国 家 和地 区 已成 为 上 市公 司 的必 设 制度 ,越 来 越 多 的大 陆 法 系 国家 也 在 引进 和 移 植 独 立 董 事 制度 。我 国 已经 加 入 WT 0, 上 市公 司要 与 国际 接 轨 。公 司 内部 监督 机 制 的 改 革 不能 不 考

论我国独立董事制度与监事会制度之冲突及选择

论我国独立董事制度与监事会制度之冲突及选择

要 有三 种观 点: 第一 种观点 认为对 两者 的重 叠与冲突 无需进行 协调—— “ 无
需协 调论 ” ;第 二种观 点认 为可 以进 行 分工与协 调—— “ 可协 调
论” 第三种 观点 认为 无法进 行分工 与协 调— — “ : 不可 协调论 ” 。 前 两种观 点的共 同之处 : 认为独 立董事 的监督属 于 内部监 均
未正式 做出明文规 定之前 , 西方独立 董事制度 就 己悄 然无声地 传 第二 防线 , 么就应 以独立 董事 的监督为主 , 那 监事会 的监督 为辅。
入 到我 国。2 0 年 8月 6日, 01 证监会 发布 了《 关于 在上 市公 司建 而独 立董 事 由于 受时 间 、 信息 等 的限制 , 本不可 能发挥 主导 作 根 立独 立董事 制度 的指导 意见》 至此在上 市 公司 中建 立独立 董事 用 , , 而监 事会 则可 能对独 立董事 产生 依赖感 而变得 懈怠 与懒惰 , 制度成 为法 律的 明确要求 。 这 将大 大削 弱监事 会的监 督功 能 。第二 , 同样道理 , 独立 董事也
山不容二 虎” 那 么设计 目的 和职能 都近似 的监事 会和独 立董 事 没有 独立 董事 的签字 是不可 以 的。 , 在信息 公开方 面 , 果独立 董 如
这“ 两只老 虎”能够 和平 共处 、 相安无 事地栖 身于 上市公 司这座 事对 信息 出具保 留意 见, 司就必 须公开 披露 。 立董事 确实 有 公 独 “ 山” 吗 ?下 面笔者 不揣 浅薄 , 此 问题 谈谈 自己的看法 。 大 上 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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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公司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和谐”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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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师)2008年第 10期
摘 要 :我 国 自引入独立董事制度 以来,
对这一制度一 直颇有争议 ,认 为和我 国已有的
股份公司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和谐" 刍议 监 事会制度相矛盾,不利监督的 实现。其实,只
要 通 过 合 理 的 分 工 ,相 互 的 协 作 ,就 能 避 免 人
推诿很可能将仅存 的一些监督绩效降低为零 。“将 同一职责同时授予两 个机构 ,只会 引起混乱 ,造成两个机构 之间职责不清 、相互推诿 ,两只猫 逮同一 只老 鼠”。另有学者指出,独立董事制度与我国传 统公 司治理结构 产 生重迭,影响监督 机构效能 的发挥 。从形式上看 ,我国股份公 司中不仅 有监事会 ,还有职代会 、工会 、党委 、纪检委以及财务总监 ,如果再设立独 立 董事 ,监督机构林立 ,遇事互相推诿 ,效率将会更低。我 国股份公 司之 所以监督 效率低 下 ,不在于公司机构设立有 问题 ,而在于没有严格按照 专 门监督机构的理念去界定各 自的具体职能 ,也没有严格地行使法定监 督权,没履行法定监督义务和职责 。如果不改变现状和观念 ,再好 的制度 也不会起作用 。如此情况下再叠床架屋 ,重新 引入一种监督机制 ,还会 引 发新的权 利资源如何配置的问题。一旦权力配置不当 ,多头监督 等于无 人监督 ,有可能因为无序监督而导致监督效能低 下 ,造成公司经 营决 策
随着 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 ,上市公 司也暴露出越来越 多的问题 。其 中“一 股 独 大 ”和 “内部 人 控 制 ”的 现象 显 得 十 分 突 出 。就 上 市 公 司 董 事会 成员的构成来看 ,主要存在三个方 面的问题 :一是绝大多数 的董事会都 由清一色的股东董事组成 ;二是在公 司股权高度集 中的情 况下,“公 司董 事会 的运作通常 由控股股东控制 ,而不 是以集体决策为基础 ,在公 司的 控股股东与少数股东之 间,存在着结构性 、普遍性的利益 冲突”;三是许 多公司的董事会成员都兼任着经理 ,董事会 对经理层的制约 ,就逻 辑地 演 变 成 自我 监督 ,能 否 达 到 监 督 效 果 ,恐 怕 只是 理 论 上 的 一 相情 愿 。为 改 变这种状况 ,管理层 引进 了独立董事制度来完善我 国上市公司法人治理 结构。20o1年 8月 ,中国证监会在公开 向全社会征求意见 的基础上正式 发布 了《关于上市公 司建立 独立董事的指导意 见》,要 求在 2002年 6月 30日前 ,上市公 司董事会成员 中应当至少包括 2名独立董事 ;在 2003 年 6月 30日前 ,上市公司董事会成员 中应 当至少包括 1,3的独立董事。 《指导意见》还对独立董事 的资格 、产生程序 、职权 、报酬及义务等作 了较 为完 善 的规 定 ,标 志 着 这一 制 度 在 我 国的 全 面推 行 。于 2006年 1月 1 13 起 实施 的新《公司法》在第 123条规定了独立董事制度 ,尽管该条 的内容 还是原则性 的规定 ,但却标志着独立董事制度在我 国已发展 了一大步 ,

我国上市公司监事会和独立董事制度关系研究

我国上市公司监事会和独立董事制度关系研究

我国上市公司监事会和独立董事制度关系研究作者:刘娟来源:《时代经贸》2013年第09期【摘要】本文通过对我国上市公司所存在问题的分析,既阐释了独立董事制度与监事会制度存在冲突,又分析了两者所存在的互补性。

同时提出立足我国的现实状况对引进的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制度进行相应改造和完善,以期使其共同为完善我国公司治理结构发挥应有的作用,并提出希望我国《公司法》最好能够实行任选制。

【关键词】独立董事;监事会;冲突;协调1.我国引进监事会制度和独立董事制度的背景各国由于公司制度发展的经济背景不同,其公司经营机关的结构体制大致可以分为三种有典型意义的公司机构:一是以日本为代表的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并列存在的并列型组织机构;二是以德国为代表的公司监事会和董事会呈上下位垂直状态的双层型组织机构;三是以美国为代表的公司除股东外仅有董事会为必设的单一型组织机构。

我国上市公司现行的公司治理模式主体采用日、德的内部控制模式,并吸收了英、美的独立董事制度。

1.1 监事会制度的引进我国《公司法》中就股份公司的组织机构问题,基本上采用的是日本式的并列形态,即由股东大会分别选举产生董事会和监事会,董事会负责经营决策并负责聘请经理人员负责业务执行,监事会负责监督董事会。

董事会和监事会为平行机关,互不隶属,分别对股东大会负责。

1.2 独立董事制度的引进独立董事制度在我国股份公司中的引进,首先是从境外上市公司开始的。

1997年证监会发布了《上市公司章程指引》,规定上市公司根据实际需要,可以建立独立董事制度。

1999年国家经贸委和证监会联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促进境外上市公司规范化运作和深化改革的意见》,要求H股公司应有两名以上的独立董事。

2001年证监会又发布了《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对独立董事的定义、任职条件、职权、提名、薪酬等基本问题作了规定,并对独立董事在董事会中的比例作了明确的规定。

这样独立董事就在《公司法》中确立了正式的地位。

论独立董事制度与监事会制度的协调与完善

论独立董事制度与监事会制度的协调与完善

论独立董事制度与监事会制度的协调与完善为了完善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引入独立董事制度成为了近年来我国公司法研讨的热点问题,2006年1月1日施行的新(修改后的)《公司法》更将独立董事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下来。

随着独立董事制度在我国的引入和实施,我国公司治理结构中出现了独立董事与监事会并存的局面,由此形成了独立董事制度和监事会制度在监督职能上多方面的重叠与冲突。

修改后的《公司法》虽然使公司内部监督机制有了较大完善,但无论是监事会制度还是独立董事制度,其中仍存在一些问题需要思考和研究。

因此如何协调二者的关系并做好制度构架和完善就成了我此次选题的重要依据。

本文主要采用历史分析、比较研究等方法从制度背景及职能等方面对独立董事制度与监事会制度进行了比较权衡,既阐释了独立董事制度与我国固有的监事会制度存在的冲突,又分析了这两种制度各自具有的优劣之处及存在的互补性;提出从监控功能的不同特点出发对其各自的功能进行合理定位,从而做好职权划分。

同时提出立足我国的现实状况对引进的独立董事制度和我国现有的监事会制度进行相应改造和完善,并对架构二者关系、实现二者协调的相关制度安排提出建议,以期使其共同为完善我国公司治理结构发挥应有的作用。

论我国独立董事制度与监事会制度的融合

论我国独立董事制度与监事会制度的融合

论我国独立董事制度与监事会制度的融合2001年8月16日,证监会发布《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基本规则是:各境内上市公司应当按照指导意见的要求修改公司章程,聘任适当人员担任独立董事,其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在2002年6月30日以前,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至少包括两名独立董事;在2003年6月30日前,上市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至少包括1/3的独立董事。

以此为标志,我国把独立董事制度正式纳入了规范化轨道。

一、我国独立董事制度的引入所谓独立董事制度,就是在董事会中设立独立的非执行董事(有时也称外部董事)。

严格的说,独立董事是指独立于管理层,除了收取费用和少量持股外,与公司没有任何可能严重影响其做出独立客观判断的交易或关系,具有完全意志,代表公司全体股东和公司整体利益的董事。

实际上是独立非执行董事的简称。

我国的股份制和公司化在改革开放的大环境下取得了蓬勃发展。

但我国的证券市场尤其是上市公司近几年来经历的“信任危机”,公信力下降,以及证券市场监管中暴露出来的上市公司造假和大股东“掏空”上市公司等违规现象比较严重。

同时,由于我国股权结构的不合理,使大股东或内部人控制董事会,导致公司治理结构严重失衡,少数人独揽大权、缺少监督、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现象时有发生。

在这种情况下,独立董事的引入被寄予厚望,用以根治公司经营者和控股股东的违法行为,保护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完善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

引入独立董事制度后,我国公司治理由平行式“二元制”公司治理结构演变为“二元制”加英美法系“一元制”的治理模式,从而形成了两种监管制度——监事会制度与独立董事制度并存的局面。

二、我国现行监事会制度及评价受立法传统影响,我国上市公司实行监事会与董事会分设的监管体制,监事会在股东大会闭会期间代表公司行使监督权,监督董事会及经理的经营管理活动。

但是,在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的实践中,监事会并没有起到应有的监督作用。

监事会的监督职能之所以被严重地弱化,其原因是多样的,但主要在于两个方面即立法上的缺陷和体制上的弊端。

独立董事与监事会的关系研究

独立董事与监事会的关系研究

独立董事与监事会的关系研究2001年,我国颁布《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建立独立董事制度,这是我国公司治理结构的一大改革。

本文基于代理成本的视角,对独立董事与监事会的关系展开一系列研究,该研究对独立董事制度与监事会制度在我国公司治理结构中的完善和发展有一定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

本文选择独立董事特征和监事会特征作为主要研究对象,以独立董事与监事会对代理成本的作用为对比依据,同时结合独立董事与监事会的职权范围,对独立董事与监事会的关系进行理论的梳理和实证的检验。

全文以理论为基础,辅以实证的方法,对代理成本理论、独立董事与监事会对代理成本的作用、独立董事与监事会的职权范围,以及独立董事与监事会关系的实证检验进行较深入和全面的探讨。

本文包括制度背景、理论基础、实证研究和结论建议四大部分。

首先对监事会和独立董事在国内外应用的异同进行制度背景方面的对比;然后对独立董事、监事会与代理成本的三者关系进行理论梳理;其次基于对代理成本的作用角度,对独立董事与监事会关系进行实证研究对比并检验;最后将视线放到独立董事制度与监事会制度共存于我国公司治理结构中的运用和实践上,并提出相关的政策建议。

通过理论和实证方法的分析得出:在降低隐性代理成本时,独立董事发挥更为积极的作用,大规模的独立董事可提升监事会降低代理成本的作用,但独立董事参加董事会会议次数较多,会减弱监事会会议降低代理成本的作用;监事会并未发挥积极作用,而且大规模的监事会会减弱独立董事降低代理成本的作用,监事会会议次数较多也会减弱独立董事降低代理成本的作用。

在降低显性代理成本时,监事会发挥更为积极的作用,大规模的监事会可提升监事会降低代理成本的作用;独立董事并未发挥积极作用,而且大规模的独立董事会减弱监事会降低代理成本的作用,独立董事参加董事会会议次数较多也会减弱监事会降低代理成本的作用。

独立董事与监事会之间的促进作用说明两者定位有一定合理性,但两者间主要存在相互抑制的作用,说明我国对独立董事与监事会的职权设置存在一定缺陷。

监事会与独立董事两种制度间关系的探析

监事会与独立董事两种制度间关系的探析

监事会与独立董事两种制度间关系的探析[摘要]关于独立董事制度与监事会应如何兼容的问题,至今仍没有一个令人满意的答案。

本文说明了两者虽然在职能上存在交叉,但在当前对董事会缺乏有效监督的情况下,独立董事与监事会正是构成了对董事会的双重监督与制约。

在现实情况下,二者并存是必要的,需要加强监事会与独立董事制度间的协调配合,完善企业的内部监督机制。

[关键词]监事会;独立董事;公司治理1 监事会制度和独立董事制度产生的制度环境分析任何一种制度的形成,都有适合其产生的深厚的制度土壤,监事会和独立董事两种制度的环境是不同的,主要表现在它们所属的两大法系国家的股权结构、金融体制、外部市场以及它们的治理理念的差异。

1.1 监事会制度产生的背景分析监事会是大陆法系国家“二元制”内部治理结构中与董事会并列的组织机构,它是公司内部设立的专门监督机构,产生于德日法系的制度土壤。

一是集中的股权结构,受到政治文化与历史因素的影响,德日倾向于统治权的集中,因而德日的股权结构较为集中,并鼓励发展企业集团更加剧了其股权结构的集中程度。

二是银行、证券、公司相融合的金融体制,由于德日公司的股权结构较为集中,证券市场没有英美国家那样发达,公司主要依赖于银行贷款融资而不是通过证券市场直接融资,因而德日公司对银行的依赖性较大,银行在公司治理中处于核心地位,它以债权人的身份向公司发放贷款,同时作为机构股东拥有公司较大比例的股份。

三是追求公正优先的治理理念,与英美法系国家偏爱效率相比,德日的“二元制”模式更多的是对公正理念的体现,为了防止内部人控制,通过设立专门的监督机构进行监控,实现分权制衡。

1.2 独立董事制度产生的背景分析独立董事制度是“一元制”内部治理模式的产物,这种治理模式的产生,与英美等国的股权结构的集中度、证券市场的发达程度、经理人市场以及追求效率优先的治理理念等因素密切相关。

一是分散化的股权结构,英美国家反对垄断、崇尚竞争,制定了多项限制持股人的法案,受法律的限制和机构投资者自身分散投资风险的选择,公司的股权分布较为分散,美国非银行机构在每家公司的持股比例并不大,一般占股份总额的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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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独立董事制度与监事会制度职能关系刍议来源:作者:摘要:独立董事制度是英美国家公司法中的一项制度,我国上市公司引入独立董事制度与我国固有的监事会制度存在冲突。

独立董事制度与监事会制度的协调问题必须:对独立董事的职能和监事会的职能进行合理定位。

关键字:独立董事制度,监事会制度,职能,定位一、问题的提出:国外的独立董事制度独立董事又称外部董事(OutsideDirector)、独立非执行董事(Non—ExecutiveDirector),指具有董事身份,不在公司内担任其他职务,不在公司领取薪酬,同公司没有其它实质性利益关系,能对公司事务作出独立、客观判断的部分董事。

独立董事的概念最早见之于著名的“凯得伯瑞报告”(CadburyReport,原名《社团法人管理财务综述》)。

该报告提出的“最佳经营准则”中提出:“董事会中应有足够多的有能力的非执行董事,以保证他们的意见能够在董事会的决策中受到充分的重视。

”英美国家之所以要建立独立董事制度是基于公司被内部人控制的客观事实。

因为在英美国家公司董事虽然由股东选举产生,但公司的高层管理人员和内部董事提名产生影响,这就使得以高层管理人员为核心的利益集团可以长期掌握董事会控制权,从而使董事会在确定公司目标及战略政策等方面无所作为,丧失了监督经营者的能力。

独立董事制度之设意在弥补公司监督机制之不足,以外部的独立非执行董事来加强对内部经营者的监督;从公司治理结构来看,乃是对其原有体制的改良,因为“英美国家公司机关构造为一元制的董事会制度,在公司机关设置上没有独立的监督机构,因而力图在现有的单层制度框架内进行监督的改良,加强董事会的独立性,使董事会能够对公司管理层履行监督职责。

”[1]二、我国公司治理结构存在的问题独立董事的监督与平衡已被西方企业确立为一个良好的公司治理模式的基本原则。

我国证监会制订的《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中开宗明义地写道是为了进一步完善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促进上市公司的规范运作。

一个现代公司是否高效运作,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它的治理结构是否有效。

独立董事制度因具有独立性、客观性、公正性的特征而倍受青睐。

目前世界各国独立董事在公司董事会中人数比例和职能都得到了突出强调。

美国公司1000强中,董事会的平均规模为11人,内部董事2人,占18.2%,外部董事9人,占81.8%.目前我国的公司治理结构存在诸多问题。

A.一股独大下的内部人控制。

我国绝大部分上市公司由国企改制而成,1200多家上市公司中,80%—90%是国有股占主导地位的公司,尚未上市流通的国有股比重高达40%,有些甚至高达80%以上。

股权过度集中造成上市公司内部人控制现象比较严重,导致我国上市公司的短期行为以及上市公司与控股大股东之间的大量不正当关联交易,甚至出现上市公司成为控股大股东“抽血工具”的很多案例。

经营管理层缺乏必要的监督和约束,易损害广大中小股东的利益。

B.董事会独立性不强,而且董事会内部监督机制缺失。

由于股权高度集中,公众股东过于分散且力量弱小,董事会由大股东操纵或由内部人控制,董事会与经营层高度重合,董事(长)兼任总经理、经理的现象十分普遍。

而且现行的《公司法》没有规定董事会对董事和经理的监督职能,董事会内部监督机制缺失,导致董事和经理不受来自董事会内部的监督。

C.监事会的职能没有得到切实发挥。

其主要原因有二:一是监事会人员构成不合理,缺乏履行职责的必要的知识和能力,导致监事会无力监督;二是监事会缺乏监督手段,《公司法》虽有监事会职权的规定,但条文过粗,缺乏可操作性,常常“写在纸上,说在嘴上,忘在行动上”,流于形式。

监事会也就形同虚设,沦为管理层的“橡皮图章”。

三、独立董事制度与监事会制度分析英美国家公司机关构造采取单轨制模式,公司机关设有股东大会和董事会,董事会既是公司的决策与执行机关,也是公司的监督机关。

董事会下设各种委员会,其中执行委员会负责执行董事会的决议及公司一般业务的决策,执行委员会通内部董事组成。

董事会还设有全部或主要由独立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委员会等负责履行监督职责。

就独立董事的职责而言,通常认为,除了必须履行董事的一般职责外,还有如下职责:A.对公司进行财务审计监督;B.监督董事会、执行董事会和经营管理人员的职务行为;C.在执行董事与公司存在利益冲突时介入;D.就公司战略、业绩、资源、主要人员任免及其行为标准等问题作出独立判断。

监督是独立董事的主要职责之一。

监事会是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对股东大会负责,代表股东大会行使监督职权的公司法定监督机关。

大陆法系沿袭成文法的传统,在立法上讲求权力制约的平衡及法律规范的细致、机构的对称,在公司治理结构的基本框架结构的设计上安排了董事会作为执行机关,监事会作为监察机关。

[2]即所谓的双轨制模式,在股东大会下设董事会和监事会,分别行使决策权和监督权。

在公司机关构造实行单轨制的国家的公司中不设监事会这种专门的监督机关,因此,监事会是一些设监事会国家所独有的公司监督机关。

德国、日本、韩国等都在公司法中规定了监事会制度,但各国的具体规定又有差别。

英美国家公司中的独立董事的职能上大陆法系公司机关构造采取双轨制的国家中公司董事会的职能相当接近,监督都是其主要职能。

独立董事制度与监事会制度的冲突体现在:我国公司机关构造是双轨制模式,监事会是法定的公司监督机关。

我国《公司法》第126条规定,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A.检查公司财务;B.对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C.当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时,要求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D.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E.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

可见,我国公司监事会的主要职能一是公司财务监督;二是董事和经理人员职务行为合法性的监督。

证监会发布的《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规定,为了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独立董事除了应当具有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赋予董事的职权外,上市公司还应当赋予独立董事一些特别职权(如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还规定如果上市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提名、薪酬等委员会的,独立董事应当在委员会中占二分之一以上的比例。

另在证监会制订的《中国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修订稿)》中明文规定,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1、检查公司会计政策、财务状况和财务报告程序;2、与公司外部审计机构进行交流;3、对内部审计人员及其工作进行考核;4、对公司的内部控制进行考核;5、检查、监督存在的或潜在的各种风险;6、检查公司遵守法律法规的情况。

由此可知,独立董事尤其是主要由独立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能也是公司财务监督。

同时《中国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修订稿)》中也规定,上市公司监事会应当向全体股东负责,以财务监督为核心;监事会有权向股民大会提议公司外部审计机构。

同是公司财务监督权,同时赋予两个监督主体,机构重叠,职能交叉,相互掣肘,权责不清。

要么导致重复监督,要么相互推诿,无人负责,同时也增加了监督成本,降低了公司运作效率。

其次是如何处理监事会和由独立董事组成的董事会的下属委员会的关系。

二者都有监督权,二者的地位如何,二者是互相监督的关系,还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根据《中国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修订稿)》中的有关规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1、负责制定董事、监事与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2、负责制定、审查董事、监事与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由此分析,既然监事的考核标准由独立董事制订并进行考核,监事的薪酬政策与方案由独立董事负责制定、审查,监事受制于独立董事,那么无疑是由独立董事来监督监事会了。

但主要由独立董事组成的薪酬与考核委员是董事会的下属机构,如此,岂不成了董事会的下属机构监督与董事会平行的作为法定监督机关的监事会了,这又是—个悖论!笔者认为,既然《公司法》规定;监事会监督董事,独立董事也是董事,理应受到监事会监督;反之,则会导致公司机构之间职能的紊乱。

那么,独立董事制度与监事会制度的协调问题如何解决呢?我认为,一要对独立董事的职能进行合理的定位:1、对控股股东及其上市公司的董事、经营管理人员与公司的关联交易进行监督和审查。

这一点对独立董事而言具有实质意义。

独立董事的真正作用就在于抑制大股东和股份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或者说是抑制大股东和内部人之间的关联交易。

2、就公司的发展战略、人员任免聘用、内部董事和经理人员的业绩、薪酬等发表独立的意见。

3、为公司带来多样化的思维,向董事会提供专门化的支持(信息、经验、知识、技术等),并通过参与董事会决策来提高决策的科学性。

二是监事会的职能的定位:从总体上可以定位于两个方面——公司财务监督、董事和经营管理人员业务行为的合法性的监督。

改造我国的监事会制度。

笔者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考虑:1、建立监事资格认定制度。

监事会的人员和组成,应当保证监事会具有足够的经验、能力和专业背景,独立有效的行使对公司财务的监督和对董事和经理人员履行职务行为的监督。

监事必须具有财务、会计、审计、法律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具有与股东、职工和其他利益相关者进行广泛交流的能力。

选任监事必须对其资格进行严格审查,确保监事有能力履行监督职责。

2、引入独立监事。

在公司监事会中设立独立监事首创于日本,是借鉴美国公司制度中的独立董事而产生的。

在公司监事会中设立独立监事能摆脱公司大股东和董事会对监事会的不当控制。

增强监事会的客观性和独立性。

[3]我国可以吸取独立董事制度设立中的有益经验,建立独立监事制度,让公司外部专业人士发挥其专业特长,有效履行监督职责,改变目前监事会监督不力的现状。

独立监事可以由公司的主要债权人如银行推荐以及在社会公众符合条件的人士中产生。

3、完善监事会财务监督的手段。

应该明确:监事享有检查公司财务会计资料的权力以及相应的调查权、质询权;对于中期报告、年度报告及重大交易、投资项目等的财务报告,必须由监事会审查并签署同意意见方为合格;否则,视为有瑕疵;监事会可以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其履行职责提供协助。

4、强化监事会对董事经理人员职务行为合法性的监督。

赋予监事会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权。

5、赋予监事会特殊情况下的公司代表权。

公司的代表权属于董事会,但在特殊情况下。

董事会不能代表公司时,则宜由监事会代表公司。

进一步完善监事会的议事规则和工作程序。

监事会的工作应严格按规则和程序进行。

四、写在后面:改造董事会要考虑中国国情独立董事制度是英美国家公司法中的一项制度,我国上市公司引入独立董事制度与我国固有的监事会制度存在冲突。

为此,我们对独立董事制度进行改造,不可全盘照抄。

对独立董事的作用要有清醒的认识,不要期望过高;也不能因为引入独立董事制度而降低或者放弃对监事会这一专设监督机关的关注和对完善监事会制度的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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