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私法中公序良俗的基本功能
论民法公序良俗原则
论民法公序良俗原则【摘要】民法公序良俗原则是民法中的基本原则之一,它是指在法律规范中体现公序良俗的基本价值观念和社会风俗习惯的要求。
该原则在法律实践中具有重要作用,可以保障社会秩序稳定,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在我国法律体系中,民法公序良俗原则具有重要地位,具体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法律中。
进一步完善和发展民法公序良俗原则,有助于强化社会法治意识,促进社会文明进步,推动法治建设和社会发展。
深入研究和应用民法公序良俗原则,积极探讨其在实践中的运用,对于推动法治进程具有积极意义。
【关键词】民法公序良俗原则、内涵、特点、界定、适用范围、地位、作用、内容、体现方式、运用、重要性、必要性、完善、意义、发展、前景、建议。
1. 引言1.1 什么是民法公序良俗原则民法公序良俗原则是法律领域中的一个重要原则,也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基本原则之一。
其主要内容是指民法中对个人行为的规范,以确保社会秩序的正常运转和社会风气的良好形成。
民法公序良俗原则是充分体现法治国家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重要法律规范,其作用和意义是为了保障公共利益、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权利等方面提供了一定的法律依据。
民法公序良俗原则的确立和运用,旨在促使社会和个人行为符合道德规范,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的长期繁荣发展。
民法公序良俗原则的内涵丰富多变,具有一定的弹性和广泛适用性,可根据不同的社会环境、文化习惯和当时的情况进行具体的解释和运用。
1.2 民法公序良俗原则的作用和意义民法公序良俗原则的作用和意义在于维护社会秩序和促进公平正义的实现。
作为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民法公序良俗原则具有指导性、规范性和适用性,可以对各类法律问题进行规范和裁判。
其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民法公序良俗原则可以引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贯彻落实。
作为法律的基本价值观念之一,民法公序良俗原则明确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为社会主义价值体系的构建和推广提供了法律依据和理论支持。
公序良俗原则的功能
思想文化领域,多元化以成为大家不争的事实。而由经济等因素决定的社会阶层的分化是多元化的缘起和基础,在我国,人们已被分化为若干阶层,每个阶层都有自己的利益要求,但有一点是共同的,即他们都要求自己的利益最大化。由于利益和地位的不同,各个阶层间形成价值共识具有很大的困难。阶层分化和利益多元,从积极的意义上它将促进社会的进步,从消极意义上它也会造成各种利益主体之间的冲突。这种矛盾和冲突在有一个解决和释放的渠道的情况下,尚可保持社会秩序,但若在特殊的不能缓解的情况下,则可能会引起剧烈的社会震动。
二、 我国的社会背景
改革开放二十多年来,社会结构急剧分化,新旧矛盾尖锐冲突,整个社会摇摆不定,艰难的转型使我国面临者巨大的压力和许多不确定因素,造成许多更加复杂、广泛和突出的问题。这就导致了我国现今的社会背景、社会现状成为一个更加复杂的更大的系统,要想进行全方位的系统阐述,恐怕远非笔者能力所及,但若要进行以下简单的罗列,估计还是能够为人所忍受。从宏观上讲我国最大的社会背景就是市场经济,其他的一切都是市场经济、市场化催生的结果,都是市场化对我国传统社会冲击的产物,同时具有现实因素和历史因素的影响,因此,笔者拟从市场出发进行探讨:
道德领域,解构与建构同在,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进行,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为宪法所确认,就其道德效应而言,则导致了传统的社会主导的道德调节力量的减弱,对共同道德观的不假思索的效忠逐渐减少,传统压制下的道德共识逐渐随着压制的放松而解体,崇高道德的日趋消亡这个过程形成了所谓的道德的沦丧,这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人们价值共识的式微和社会的无序;但另一方面,专业化和社会分工使个人更加意识到自己与他人的区别,使我们真正认识到了自己的存在,认识到自己作为一个平凡的、自私的人的存在,而这正是市场经济的基础。然而,由于社会生活中,一定的道德规范被社会成员有效的遵守是确立基本的生活秩序的基础和前提条件,所以一定的社会的价值共识必须形成,否则,就不可能维持社会达到的价值共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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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公序良俗原则及其适用浅论公序良俗原则及其适用席文斌民法的基本原则是贯穿于全部民法,指导民事立法、民事行为和民事司法的基本准则,是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和民法观念的综合反映。
依据我国的民事法律规定,结合学理解释进行概括,我国民法有六项基本原则。
公序良俗原则作为最后一项原则,因其固有的弹性而客观上起着一种兜底的作用,在现实的民事司法活动中默默地发挥着其应有的作用。
然而,数年前泸州二奶案的出现,使这项原则再次受到讨论,关于它的适用问题,依据法理和我国的现行的法律,是仍然存在着争议,有待商榷和进行立法完善的。
一、公序良俗原则的内涵一公序良俗原则的概念所谓公序良俗原则,准确的说我国民事法律并没有明确的对其作出规定,而是一种近似原则。
《民法通则》第七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我国学者通说认为,这一规定中的社会公共利益近似于外国民法典的公共秩序;社会公德近似于外国民法典中的善良风俗,因此,可以将我国《民法通则》第七条的规定概括为公序良俗原则。
关于公序良俗的定义,从上文的描述中,不难发现它是包括两个部分的,是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简称。
公共秩序也即人类的公共生活秩序,是随着人类社会的不断发展,逐渐形成的规范人们行为,引导正确价值观,与人们的基本利益、国家和社会的基本利益相统一的社会规则。
善良风俗是指社会的存在及其发展所必要的一般道德,它是人们应当遵守的最低限度的道德的法律化。
二者的相互交融、相辅相成构成了完整的公序良俗原则。
但是,各国也会因社会环境与法律环境的差异,而出现一些表述与内容上的差异,但其本质都是围绕着公序良俗这一民法的基本原则而展开的。
二公序良俗原则的历史沿革公序良俗的观念最早起源于罗马法,随后逐渐被德、意、法等国的民法所采用。
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第一次规定了公序良俗原则,该法典第六条规定当事人不得以特别约定违反有关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的法律。
公序良俗原则 名词解释
公序良俗原则名词解释
公序良俗原则是法律领域中的一个概念,指的是社会公共秩序
和良好风俗习惯的原则。
它是指在社会交往中,个人行为应当遵循
的一套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以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社会稳定和和
谐发展。
公序良俗原则是法律制度中的一种基本原则,它不是明文规定,而是根植于社会伦理和道德观念之中,反映了社会共识和价值取向。
在法律上,公序良俗原则被视为一种法律空白填补原则,即当法律
无明确规定或存在法律漏洞时,可以依据公序良俗原则来解决争议
或裁判。
公序良俗原则的核心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保护社会成
员的合法权益,防止不道德行为的发生。
它要求个人在行为中应遵
循社会公共秩序和良好风俗习惯,尊重他人的权利和尊严,不损害
社会利益和公共利益。
例如,不得散布谣言、不得诽谤他人、不得
侵犯他人的财产权等。
公序良俗原则的具体内容会因不同的文化、社会和法律背景而
有所差异,但其核心价值是普遍适用的。
它在维护社会秩序、促进
社会和谐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
在法律实践中,公序良俗原则常常被用来解决一些法律难题,填补法律的空白,保障社会公共利益的实现。
总之,公序良俗原则是一种基于社会伦理和道德观念的法律原则,要求个人在行为中遵循社会公共秩序和良好风俗习惯,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共利益。
它在法律实践中具有重要的指导和补充作用。
公序良俗基本原则的适用
公序良俗基本原则的适用【摘要】市场经济中,公序良俗原则作为民法的重要基本原则,不仅弥补了法律对某些方面规定的不足,而且维护了国家的利益。
对协调利益之间的冲突、维护社会正义起到了重要作用,是个人利益服从于社会公共利益的体现。
但是,在理论和实践上都对这一问题重视不够,仍旧有欠缺之处。
本文从公序良俗的基本原理、功能以及它的适用等角度,进行了自己的浅显论述。
【关键词】公序良俗原则;公共秩序;善良风俗;自由裁量;司法适用一、公序良俗的基本理论(一)起源与发展公序良俗原则的起源可以追溯到于古罗马时期。
在罗马法中,平等和私法自治是最重要的特点,古罗马私法的高度发达是毋庸质疑的。
因此,恩格斯把罗马法称为“以私有制为基础的法律的最完备的形式”。
在强调私法自治的古罗马法中还是存在并深深地影响着法官民事审判的公序良俗原则的法律条文。
虽然公序良俗尚未作为民法的基本原则在罗马法中出现,却散见于人法、物法及继承法等很多的具体规定中。
《法国民法典》也继承了罗马法的优良的传统,其中也规定了公序良俗原则。
其后的《德国民法典》学习并借鉴法国法的公序良俗制度,结合本国民情形成了自己的公序良俗制度。
其中的不同之处在于德国法把良俗的概念强化,使其内涵包括了公序的内容。
到了《日本民法典》时,在民法典中规定:“违反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行为无效”。
时至日本民法典,公序良俗由具体的制度上升为了民法一项基本原则。
(二)含义“公序良俗”的含义,一层从国家角度定义公共秩序,一层从社会角度定义善良风俗。
公共秩序,现无定论。
一般社会学家给出的定义是:公共秩序,使我们一贯所指的一个期间、某种事情的状态。
包含的各种因素之间关系密切,所以我们才可以通过对整体所做的了解对其他部分做出正确的可能预期,至少也应该是可以被证明是有希望的正确预期。
所以我还是比较认可法学家们对公共秩序的定义,他们认为公共秩序指的是国家和社会的一般利益。
善良风俗,依然存在争论。
从语义上,可理解为一种世代相传、积久而成的一种相对固定的习俗。
论私法上公序良俗条款的基本功能
一、法律行为与公序良俗条款在大陆法系,对这一范畴,德国、瑞士采善良风俗的概念;泰国采公共秩序的概念;而法国、日本以及我国台湾地区则采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的概念。
如《德国民法》第138条第一款规定:“违反善良风俗(gut sitten)的行为无效。
”《日本民法》第91条规定:“以违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的事项为标的的法律行为无效。
”在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的公序良俗具有同等意义而被广泛使用的概念则是公共政策(publi cpolicy)。
如英国学者罗伊德指出,“由于法官吝于承认他们的职权曾受任何公共政策的影响——因为他们的工作在说明‘法律是什么’,而不是‘法律应如何’——于是一位普通人可能会在(英国)习惯法的判例中,惊讶地发现,法院偶尔采用了‘公共政策’的观念,或是在(欧陆)民法体系下法官的判决中,看到另一个几乎相同的用语:公序良俗。
”[3]在我国,由《民法通则》第7、第55条以及《合同法》第52条的规定可见,我国立法系采纳了公共利益的概念。
公序良俗、公共政策与公共利益这三个不同表述的概念之间肯定是存在一定差异的,但我更乐意将它们视为仅表述有异而在本质上不存在差异的同一范畴,因为它们都是国家试图以某种经济秩序或道德秩序来对当事人的私人自治进行一定程度的控制所采纳的手段。
而在公共秩序、善良风俗与公序良俗的关系上,从外延的周延性与立法例上被使用的普遍性计,我更乐于使用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简称为公序良俗)这一表述。
在下文,我将各国立法有关法律行为或合同所不得违反的公序良俗的有效要件统称为公序良俗条款。
定义是一种冒险,[4] “民法上的所有定义都是危险的”(omnis definition iniure civili perculosa est),[5]不确定概念与概括条款尤甚,因此无论是学理上还是立法上都难以对公序良俗作出精确的界定。
不过,为了给后续的论证提供一个基本的平台,定义的预设依然是必不可少的,因为“人们并不要求你的定义与他们相同,却希望能从你的定义中明白你讨论的是哪一桩事物,从而免除误读和误会。
公序良俗的法律保护与私人权利平衡
公序良俗的法律保护与私人权利平衡一、引言公序良俗是社会秩序和道德规范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反映了社会的共同价值观和道德准则。
然而,在当代社会中,私人权利的重要性也不可忽视。
因此,平衡公序良俗的法律保护与私人权利成了一个必须解决的问题。
二、公序良俗的法律保护公序良俗是社会稳定的基石,是法律规范和道德规范的重要表现形式。
法律应当对于违反公序良俗的行为予以制裁,以维护社会的正常秩序。
举例来说,对于多次犯罪的罪犯,法律应当依法判处刑罚,以示警戒。
此外,法律还应当针对违反公序良俗的行为进行预防和教育,以培养健康的行为习惯和正确的价值观。
然而,法律对于公序良俗的保护也面临着一些挑战。
首先,不同地区、不同社会群体对于公序良俗的理解和界定可能存在差异。
因此,制定一致的法律标准成为一项难题。
其次,随着社会的不断变化,新的道德问题和行为规范也不断涌现,如何及时跟进并对其进行规范成为一项挑战。
三、私人权利的平衡私人权利的保护是现代法治社会的基本原则之一。
人们有权享有自由、尊严和隐私等基本权利。
法律应当尊重和保护这些权利,以确保每个人的尊严和自由不受侵犯。
同时,私人权利的平衡也需要与公共利益进行权衡。
在某些情况下,个人的行为可能对社会造成伤害,因此需要限制个人权利以保护公共利益。
例如,在公共场所吸烟可能对他人的健康造成危害,因此法律规定了禁烟区域和限制吸烟的规定。
然而,在保护私人权利的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个人权利的边界不容易确定,这需要法律尽可能明确权利的保护范围。
其次,私人权利与公共利益的平衡需要权衡不同利益之间的关系,并确定哪一方应该优先考虑。
这需要法律确保权力的平衡和限制,以免滥用权力损害私人权利。
四、公序良俗和私人权利的平衡公序良俗和私人权利并不是对立的,而是相互依存和相互制约的关系。
在处理公序良俗与私人权利之间的平衡关系时,我们应该遵循以下原则:1. 优先保护公共利益:当私人权利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时,应当优先考虑公共利益的保护。
法理学公序良俗名词解释
公序良俗是一个法律概念,它涵盖了两个主要方面:
1.公序:指的是社会一般利益,包括但不限于国家利益、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
公共利益。
2.良俗:涉及到一般的道德观念或良好的道德风尚,这通常包括社会公德、商
业道德以及社会良好的风尚。
公序良俗的原则用于指导民事主体在进行民事活动时的行为,确保这些行为不违反公共秩序并符合善良的风俗。
如果民事主体的行为被认为是不符合公序良俗的,那么这种行为可能被认为是无效的,并且相关的法律关系也可能会被视为无效。
此外,公序良俗原则还限制私权,实现了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平衡,并为法院提供了自由裁量的权力,使法官能够根据这一原则直接作出判决。
浅谈公序良俗原则在民法中的适用
浅谈公序良俗原则在民法中的适用摘要民法需要规定公序良俗原则,是因为立法当时不可能预见一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益和打的秩序的行为而做出详尽的禁止性规定,股摄录公序良俗原则,以弥补禁止性规定之不足。
一方面,限制私权,实现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平衡。
另一方面,授予法官自由裁量权,法官可直接适用公序良俗原则进行裁决。
因此,各国都将公序良俗原则等道德引入民法中,成为近现代民法的重要原则。
关键词:公序良俗,私权,社会利益第一章公序良俗原则的概念公序良俗原则是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即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的简称。
所谓公序,即社会一般利益,包括国家利益、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
所谓良俗,即一般道德观念或良好道德风尚,包括社会公德、商业道德和社会良好风尚。
民法之所以需要规定公序良俗原则,是因为当时不可能预见一些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和道德秩序的行为而做出详尽的禁止性规定,故设立公序良俗原则,以弥补禁止性规定之不足。
同时,该原则的使用还赋予了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使其具有极大的灵活性,因而能处理现代市场经济中发生的各种新问题,在确保国家已办理已、社会道德秩序,以及协调各种利益冲突、保护弱者、维护社会正义等方面发挥极为重要的机能。
当遇有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和社会道德秩序的行为,而又缺乏相应的禁止性法律规定时,法院可直接一句公序良俗原则认定该行为无效。
第二章公序良俗原则在个案中的使用现代民法的社会本位,公序良俗原则已成为支配整个法秩序的价值理念与规范原则,是司法自治的界线。
法律原则的不确定性使其适用能弥补成文法的不足,矫正形式正义的偏差,因而备受推崇,甚至被誉为“法律帝国之王”;但法律原则的适用也因其不确定性势必导致裁判的不确定性,从而为危机法的安定性而饱受质疑。
因此,即使社会本位时期,支持法律原则适用论者也普遍主张对其使用应予严格的限制,以维护法的安定性。
设置公序良俗原则适用的前提,即在于从源头上对其适用予以限制。
其适用须以实现个案正义为唯一目的,且应穷尽法律规则的约束,并就其适用提供更强理由。
浅谈公序良俗原则
浅谈公序良俗原则作者:王海燕戚加强来源:《法制与社会》2009年第16期摘要公序良俗原则是我国民法基本原则之一,体现了民法的立法精神,也是法律的一般条款;它在维系社会良性运转的过程中发挥重要的作用。
它在法律运用中有弥补法律漏洞、维护社会正义、保护诉讼相关人合法权益的作用,本文试在综合剖析公序良俗原则的基础之上,对该原则的完善提出相关建议,以使公序良俗原则在我国的法制建设中起到积极的作用。
关键词公序良俗民法精神司法实践冲突中图分类号:D920.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6-025-02一、公序良俗的含义公序良俗一词, 包含两方面含义,一为公共秩序,一为善良风俗。
史尚宽先生指出,“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大部分同其范围,而且有时明为区别,亦甚困难。
唯一者自外部的社会秩序方面言之,一者自内部的道德观念言之,同系以社会国家健全的发展为目标,而使障害此发展之一切法律行为悉为无效。
然善良风俗与公共秩序亦非完全一致,有不违反善良风俗而违反公共秩序者,亦有不违反公共秩序而违背善良风俗者。
”但是,在德国民法典中,只有善良风俗而没有公共秩序的概念。
我国《民法通则》第七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守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这可以认为是我国法律对公序良俗原则的法律肯定。
公序良俗与民法上的诚实信用原则一样,属于弹性较强的一般条款,其内涵与外延具有较大的伸缩性,它具有随时代变迁而变化的特点。
二、公序良俗原则的历史沿革作为一种观念,公序良俗起源于罗马法,后为德、法、意等民法及其他近代民法所采用,这一观念在德国民法制定时,不过是对于契约自由原则的例外的限制,但现在则成为支配私法全领域的大原则,不仅契约自由,而且权利行使、义务的履行、自力救济的界限,法律行为的解释也都在该原则支配的范围。
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在近代立法史上第一次规定了公序良俗原则,该法典第6条规定:“当事人不得以特别约定违反有关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的法律。
浅析私法中公序良俗的基本功能
理 国与 国之 间的关 系 的时候必 须依照 国际法进 行 。
法 都属于 一个 国家 的 国内法 。 早在 罗马法 时代 , 人们 就开 始着 手 公 共秩序 主要 是通 过一些 舆论 压力 、 个 人信 念 、 风俗 习惯 等来维
对公法和私法进行划分, 公法和私法的划分被广大的法律学者公 护 。
一
个 国家 的私法 只能在 处理本 国的 内部 事务 中发挥 出作用 , 在 处 部 门会 根据 不同 的场所 和公 共秩 序被 破坏 的不 同程 度对 当事人 进行 处罚 , 目前我 国对破坏 公共秩 序 的行 为拥 有警告 、 罚款 、 拘 留 说 到私法 , 大多数 人就 会马上 的 联想到 公法 其 实公 法和 私 和 吊销相关 执照 四种不 同的处 罚形式 ; 依 靠个人 的道德 素质维护
私法作为我国的基本法律。 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占有重要作 俗 ” ?所 谓公序 就是 指我 国 日常 生活 中必 不可 少的 公共秩序 , 良
用, 民法和 商法 等都属 于 我国私法 的范畴 , 私 法 的针对对 象是 我 俗 就是 指生 活中保 留的那些 经过 几千 年流 传下 来 的优 良的风俗 国的普通 公民 , 是 为保护 我国公 民的私 人合法权 益而设 立 的专 门 习惯 。公序 和 良俗 共 同为我 们创 造 了一个 和谐 的生 活和 工作环 法律。 “ 公序 良俗 ” 是 由公序 和 良俗 两部 分组成 的, 是指我 国社 会 境 。 发展 需要 的公共 秩序和 经过长 时间积 累形成 的那些优 良风俗 , 其 良俗 公共秩序 也被人 们称之 为社 会秩 序 , 是通过 大家共 同维 针 对对 象是我 国 的社会 , 描述 的是 我 国的公共 关系和 公共 环境 。 护形成的一个社会生活、 学习或者工作的环境。 不同的公共秩序
浅谈公序良俗原则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
浅谈公序良俗原则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摘要:摘要:一直以来公序良俗原则被称为是民法原则的“兜底条款”,它的涵盖范围广,约束力强,当然,意义也就不证自明了。
许多国家和地区都对公序良俗原则做了有关的规定,这对民事主体的法律行为和法院公平合理的裁判,以及对于促进社会稳定发展都起到了相当大关键词:浅谈,公序良俗,则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 摘要:一直以来公序良俗原则被称为是民法原则的“兜底条款”,它的涵盖范围广,约束力强,当然,意义也就不证自明了。
许多国家和地区都对公序良俗原则做了有关的规定,这对民事主体的法律行为和法院公平合理的裁判,以及对于促进社会稳定发展都起到了相当大的作用。
下载论文网关键词:公序良俗原则;自由裁量权;泸州遗赠案一、案例分析四川省泸州市曾发生了一件轰动全国的“遗产继承案”,这件案件引起的关于公序良俗原则的法律适用问题在学界以及公众中都引起了轩然大波。
案件大体是这样的:被告蒋伦芳与丈夫黄永彬于1963年结婚,后因情感出现裂缝,夫妻关系一度紧张。
黄永彬于1996年认识了原告张学英,并与其非法同居,后来黄某身患重病在临终前留下遗嘱,许诺要把所剩留给张学英。
黄永彬死后,由于蒋某凭借原配身份拒绝分配财产,张雪英于是将蒋某告上法庭,请求法庭判给其遗嘱中的6万元。
此案经泸州市纳溪区法院两次开庭审理后,于2001年11月开庭宣判,泸州市纳溪区法院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7条有关规定认定黄永彬立下的遗嘱无效,并驳回原告张学英的诉讼请求。
判决做出之后一时间引起了很大轰动,对于张某到底是否有权取得黄某遗赠给她的财产,大家众说纷纭。
由此出现了两种观点:支持法院判决的学者认为,《民法通则》在法律地位上高于《继承法》,因为《民法通则》是一切民事法律的总纲领性文件。
民法的基本原则体现了民法的基本宗旨,它的法律效力也应该优先于具体的法律条文,这也就说明了原则指导规则,而规则是在原则的指导下形成的,是原则的具体表现,所以应当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浅析私法自治下的公序良俗原则
浅析私法自治下的公序良俗原则摘要民法作为私法的基本法,个人本位、权利本位是民法的基础,私法自治、契约自治是民法的基本精神。
然而,自由并非漫无限制,自治也并非不受拘束,为求个体的共存共荣、社会的和谐发展,具体的自由、自治必须受到一定的限制,公序良俗原则即是此种限制之一。
它作为对契约自由的一种限制是现代民法的一项重要制度,是个人利益服从社会公共利益的体现。
同时作为一种具有弹性的法律原则,它弥补了法律条文的僵化性及滞后性带来的不足。
梁慧星老师称公序良俗原则为“魔法条文”。
那么其魔力何在呢?本文在此试就私法自治下的公序良俗原则作简要的论述。
关键词公共秩序善良风俗公序良俗一、公序良俗原则基本概念梳理顾名思义,公序良俗包含两个字段:一为公序,一为良俗。
“公序”即公共秩序;“良俗”即善良风俗。
两者共同构成了公序良俗原则。
迄今为止,学界仍无对公序良俗原则加以科学界定。
(一)公序(公共秩序)的含义罗马法学家把公序解释为国家的安全、人民的根本利益。
它是指人类的公共生活秩序。
在法国,民法上的公共秩序,是指某种属于统治地位的集团强加于个人的一种压制。
德国法没有关于公共秩序而只有善良风俗的规定,这是因为德国的一些主要学者认为,公共秩序只是德国法院在本国适用外国法律规范时作为界限使用的。
在日本,公序的主流观点是指国家社会的一般的利益,包括宪法秩序、刑法秩序、家庭法秩序等。
在我国,最具代表性的是史尚宽先生的观点,他认为:“公共秩序,谓为社会之存在及其发展所必要之一般的秩序,不独宪法所定之国家根本组织,而个人之言论、出版、信仰、营业之自由,乃至私有财产、继承制度,皆属于公共秩序”。
虽然各个时期各个国家对于公共秩序的认识不同,但看法一致的是,公共秩序与人类的基本利益,与国家、社会的基本利益是同一的,公众对于公共秩序的认识均统一于国家和社会的根本利益。
(二)良俗(善良风俗)的含义罗马法学家认为良俗即是人们的一般道德准则。
在法国,就善良风俗的概念作出科学界定的似乎不多。
浅论民法三大基本原则之关系以公序良俗原则为基点的比较论
浅论民法三大基本原则之关系以公序良俗原则为基点的比较论有民法学者言,从最根本意义上来说,民法就只有两条基本原则,即公序良俗和诚实信用,而在这两条原则里,公序良俗又是代表着民法精神的最高境界的。
当然更多的学者普遍认为,民法之所以为私法,其核心和灵魂,是因为有意思自治这条原则作为其根本支撑点的。
笔者曾经写过论意思自治和论诚实信用的文章,在查阅这方面的资料过程中,也曾出现过许多的茫然和自己的假设性回答,对三者之间的关系更是在心底埋着探知的欲望。
公序良俗原则在民法中的出现,究竟意味着什么?一、公序良俗与意思自治关系之比较有人说,契约和上帝一样,已经死了。
众所周知,19世纪惊心构筑起来的完整而精密的契约法体系在2 0世纪受到了猛烈冲击,并发生了重大变化。
这种变化并不是由契约法本身的内在发展所致,而是由于公共政策对契约法对象的系统性“掠夺”所造成,如反不正当竞争法、环境保护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劳动法等。
这些特殊形态的公共政策的发展,把原本属于“契约法”范畴的许多内容划归到自己的调整范围之内。
由于个人利益逐步让位于社会公共利益,公序良俗对个人自由的限制也越来越多,从而使得十九世纪奠定的契约法的至高无上的原则———意思自治变得有名无实。
意思自治走向公序良俗是历史的发展趋势,也是民法走向现代化的必然选择。
公序良俗从最初的法国法中的对契约自由的一种限制,发展成为私法的一大基本原则,甚至成为制约私法自治的最高原则。
公序良俗指向法律的根本精神,是私法社会化的主要表现。
日本的我妻荣和末川两位学者更是把公序良俗提升到支配整个法律体系的根本观念的位置上。
然而公序良俗并不是对意思自治的根本否定。
其主要原因在于,私法自治、契约自由是受宪法保护或是说放在宪法位置上的自由。
所谓宪法上的自由,即是说这种自由具有至高无上性,任何人包括国家原则上都不能对其进行侵害。
同样不可否认的是,利用法律规范确保社会存在和发展是法律制度的根本任务,公序良俗正因为规定的是社会公共秩序和一般道德的问题而成为社会存在和发展的确保,应该成为所有法律规范存在价值的公准。
浅谈民法公序良俗原则
浅谈民法公序良俗原则[摘要]公序良俗原则是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简称。
公序良俗原则具体化的方法有类型化方法和价值补充方法。
其中,类型化方法维系着法定主义与确定性的一端,价值补充方法维系着自由裁量与灵活性的一端,两者共同实践着公序良俗原则的价值。
总之,公序良俗作为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应当被逐步地应用于司法实践。
[关键词]公序良俗原则;公共秩序;善良风俗;类型化;价值补充公序良俗原则是民法的基本原则,主要适用于婚姻家庭领域。
公序良俗作为一种补充制度,有概括、抽象、灵活的特点,因此,能不断适应千变万化且无限发展的社会现实。
[1]一、违反公序良俗原则的判断标准以四川省泸州市的一起“二奶遗产继承案”为例,该案被传媒称为“中国公序良俗第一案”。
案情介绍:被告泸州市纳溪区人蒋伦芳与丈夫黄永彬于1963 年结婚,婚后因各种原因致使感情出现问题,关系逐步紧张。
1996 年,黄永彬认识了原告纳溪人张学英,并与张同居,后黄于病危时留下遗嘱把自己的全部财产留给与其同居的张学英。
丈夫死后,由于妻子拒绝分配财产,“第三者”遂将“原配夫人”推上被告席,依据《继承法》第16 条请求法庭判给其按遗嘱应得的6 万元。
此案经泸州市纳溪区法院两次开庭审理后,于2001 年11 月开庭宣判,泸州市纳溪区法院经审理认定公证无效,并直接引用《民法通则》第七条认定黄永彬立下的给张学英的财产遗赠无效,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张学英的诉讼请求。
[2]要确定本案中黄某的行为是否违反了公序良俗原则,我们必须对黄某的“包二奶”和遗赠这两个行为作出恰当的分析和判断。
依据《继承法》第16 条“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同时,《继承法》是特殊法,《民法通则》是普通法,当适用二者产生冲突时,按照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应当优先适用《继承法》,从这个意义上说,黄某的行为是完全合法的。
但是,本案中黄和张的非法同居行为是遗赠行为产生的前提,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被婚姻法所明文禁止的,可见,黄某的行为已经构成了重婚罪,在这样一种事先行为就违法的前提下所做出的事后遗赠行为是否有效?根据《法国民法典》第1131条的规定,合同约定的义务有“不正当的原因”时无效。
最新-探索私法自治视角下的公序良俗原则内容 精品
探索私法自治视角下的公序良俗原则内容摘要民法作为私法的基本法,个人本位、权利本位是民法的基础,私法自治、契约自治是民法的基本精神。
然而,自由并非漫无限制,自治也并非不受拘束,为求个体的共存共荣、社会的和谐发展,具体的自由、自治必须受到一定的限制,公序良俗原则即是此种限制之一。
它作为对契约自由的一种限制是现代民法的一项重要制度,是个人利益服从社会公共利益的体现。
同时作为一种具有弹性的法律原则,它弥补了法律条文的僵化性及滞后性带来的不足。
梁慧星老师称公序良俗原则为魔法条文。
那么其魔力何在呢?本文在此试就私法自治下的公序良俗原则作简要的论述。
关键词公共秩序善良风俗公序良俗一、公序良俗原则基本概念梳理顾名思义,公序良俗包含两个字段一为公序,一为良俗。
公序即公共秩序;良俗即善良风俗。
两者共同构成了公序良俗原则。
迄今为止,学界仍无对公序良俗原则加以科学界定。
一公序公共秩序的含义罗马法学家把公序解释为国家的安全、人民的根本利益。
它是指人类的公共生活秩序。
在法国,民法上的公共秩序,是指某种属于统治地位的集团强加于个人的一种压制。
德国法没有关于公共秩序而只有善良风俗的规定,这是因为德国的一些主要学者认为,公共秩序只是德国法院在本国适用外国法律规范时作为界限使用的。
在日本,公序的主流观点是指国家社会的一般的利益,包括宪法秩序、刑法秩序、家庭法秩序等。
在我国,最具代表性的是史尚宽先生的观点,他认为公共秩序,谓为社会之存在及其发展所必要之一般的秩序,不独宪法所定之国家根本组织,而个人之言论、出版、信仰、营业之自由,乃至私有财产、继承制度,皆属于公共秩序。
虽然各个时期各个国家对于公共秩序的认识不同,但看法一致的是,公共秩序与人类的基本利益,与国家、社会的基本利益是同一的,公众对于公共秩序的认识均统一于国家和社会的根本利益。
二良俗善良风俗的含义罗马法学家认为良俗即是人们的一般道德准则。
在法国,就善良风俗的概念作出科学界定的似乎不多。
公序良俗原则论文:浅谈公序良俗原则及其适用
公序良俗原则论文:浅谈公序良俗原则及其适用摘要公序良俗原则作为一项极具弹性的民法基本原则,具有弥补成文法局限性的功能,是现代民法的一项重要原则,体现在对于国家社会一般利益和社会一般道德的维护。
本文指出其适用的界限与范围并不容易准确把握,理清公序良俗原则与其他法律规则适用的界限是法学理论长期的课题。
关键词公序良俗原则司法功能司法适用逐级上报一、何谓“公序良俗”公序良俗自罗马法以来即已出现,各国民法对此规定不一,如罗马法、德国民法、瑞士债务法,使用“善良风俗”的提法;泰国民法使用“公共秩序”予以表达;法国、日本的民法使用“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
我国《民法通则》没有使用公序良俗这一概念,具体表达为第七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作为一项发端于罗马法的观念,公序良俗包含了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两个方面的内容。
任何社会都是在一定的秩序轨迹上运行的,各种社会形态的变迁与更替,归根结底是人们对社会秩序所作的一种自觉的或者强制的调整和创新,公共秩序是一种强制性规范,是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对立物,它的本质是反应和保护国家的根本利益,史尚宽先生把公共秩序概括为一个国家和社会存在与发展所必要的秩序,由于公共秩序本身主要包括社会管理秩序、生产秩序、工作秩序、交通秩序和公共场所秩序等,所以本身很难有一个清晰的定义。
善良风俗被认为是社会国家在其发展过程中所必要的一般道德,此部分的道德在很大程度上被法律的印记,是法律对社会最基本伦理的尊重,在被法律赋予规范化并禁止逾越的力量后,成为了法律意义上的善良风俗。
二、公序良俗的特征与功能公序良俗从罗马法发源直至今日,被无数学者思考研究。
遗憾的是,不论从纵向上考察公序良俗的源流,还是从横向比较该原则在不同国家地区法律当中的表述,都找不到一个被学界广泛接受的定义,笔者认为,这正归因于公序良俗原则本身的特征——抽象。
公序良俗作为上升为法律的道德,它属于法律与道德的交集,却有着法律的属性,从纵向来看,各个时代的法律环境不同、道德标准不同,从横向上看,各个国家地区的法律环境和道德标准也各不相同,这都决定了道德与法律交集在时间与空间上的多样性,导致了公序良俗原则不可定义。
浅论公序良俗原则
浅论公序良俗原则摘要:公序良俗原则是现代民法的一项重要的基本原则,是个人利益服从于社会公共利益的体现。
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它弥补了现代法律规定的不足,在确保国家社会利益、一般道德秩序以及协调各种利益冲突、维护社会正义等方面发挥着极为重要的机能,但我国不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上对这一问题重视的非常不够。
本文对公序良俗原则的含义、性质合作用、适用以及我国确立公序良俗原则的现实条件出发,对我国公序良俗制度的完善提出了自己的一些观点。
关键词:公序良俗公共利益一般道德公序良俗原则与诚实信用原则一样,是市民社会极其市场经济活动中的道德规范上升为民事法律规范的反映,体现了民法规范与整个社会道德规范的统一,同是也体现了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
一、公序良俗原则的含义公序良俗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进行民事活动时不得违反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不得为反社会一般道德和国家的一般利益。
各国为了维护本国的政治、经济和法律制度,以及社会秩序和道德准则,一般都规定了公序良俗原则,但措词不同,如“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公共秩序”、“善良风俗”、“社会公共利益”等等。
民法之所以规定公序良俗原则,是因为法律不能预见一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益和道德的行为并将其包括,故设次弹性原则,以补此不足。
二、公序良俗原则规定的性质和作用关于公序良俗原则的性质上为一般条款,鉴于立法者不可能就损害国家一般利益和违反社会一般道德准则的行为作出具体的禁止性规定,因而通过规定公序良俗这样一般条款,授权法官针对具体案件进行价值补充,以求获得判决的社会妥当性。
因此,公序良俗规定相对于法律强行性和禁止性规定而言,具有补充规定的性质。
其作用在于弥补强行性和禁止性规定之不足,以禁止现行法上未作禁止规定的事项。
按照司法自治原则,市场经济活动及其他活动,应由立于平等地位的当事人自由协商决定他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非基于正当的重大事由,国家不应加以干涉。
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属于国家的一般利益及社会的一般道德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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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私法中公序良俗的基本功能
作者:田凤
来源:《法制与社会》2014年第05期
摘要我国作为一个法治国家,任何工作的开展都要以遵守法律法规为前提,在我国,法律的权威高于一切,任何人和事都不得凌驾于法律之上,古人云:“天子犯法与庶民同罪”,就是对法律权威最好的概述。
在我们的日常生活和工作中,任何人的行为规范都要以遵守我国的法律为基础,私法作为我国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无论是对我国公序还是良俗都有非常重要的作用,本文通过简要介绍我国私法的相关概念,结合实际着重对私法中工序良俗的基本功能进行简要分析。
关键词私法公序良俗基本功能
作者简介:田凤,湖北施南律师事务所。
中图分类号:D9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4)02-008-02
私法作为我国的基本法律,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占有重要作用,民法和商法等都属于我国私法的范畴,私法的针对对象是我国的普通公民,是为保护我国公民的私人合法权益而设立的专门法律。
“公序良俗”是由公序和良俗两部分组成的,是指我国社会发展需要的公共秩序和经过长时间积累形成的那些优良风俗,其针对对象是我国的社会,描述的是我国的公共关系和公共环境。
私法与公序良俗从针对对象上分析,二者一个为私另一个为公,似乎没有任何交集,其实不然,事实上,公序良俗在我国的私法中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因此,通过了解我国的私法程序与内容,进而解析公序良俗的基本功能。
一、私法的相关概念
私法属于我国的一种基本的国内法,私法的针对对象是我国的普通公民,是为保障我国公民的私人合法权益而设立的法律,也是出于这个原因,在我国,民法被当做是我国最基本的私法。
私法是一种国内法,其在国际法上是没有法律效应的,也就是说一个国家的私法只能在处理本国的内部事务中发挥出作用,在处理国与国之间的关系的时候必须依照国际法进行。
说到私法,大多数人就会马上的联想到公法,其实公法和私法都属于一个国家的国内法。
早在罗马法时代,人们就开始着手对公法和私法进行划分,公法和私法的划分被广大的法律学者公认为是法律发展过程中的一个里程碑。
我国是一个社会主义主义国家,我国当下正处于社会主义社会建设和发展的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是我国现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
公有制经济是我国目前经济体制的主导力量,与此同时,我国还允许多种私有制经济形式与公有制经济形式共存,私有制经济是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的公有制经济逐步退出了那些不关系我国国民经济命脉的行业,将这
些行业让给私有制经济去经营发展。
私有制经济形式就是指国家从一些经济领域撤资,放手承包给私人,由私有制企业来主导这些行业。
私法就是为了保护我国的除公有制经济体制以外的私人的合法权益而设定的。
目前,在我国的经济发展中,私有制形式的个体经营占有非常大的比例,这些人的合法权益主要通过私法来保障,由此可见,私法在我国的国民经济发展中作用非同一般。
二、公序良俗的相关概念
公序良俗与我们每个人的生活和工作都息息相关,任何人每时每刻都处在公序良俗的限制范围之内,那么什么是“公序良俗”?所谓公序就是指我国日常生活中必不可少的公共秩序,良俗就是指生活中保留的那些经过几千年流传下来的优良的风俗习惯。
公序和良俗共同为我们创造了一个和谐的生活和工作环境。
良俗公共秩序也被人们称之为社会秩序,是通过大家共同维护形成的一个社会生活、学习或者工作的环境。
不同的公共秩序要求不同的规章制度来规范,规范我国公共秩序的主要有法律法规和人文道德两方面,法律法规和人文道德在维护公共秩序的作用上,相互弥补,对于触犯法律法规的破坏公共秩序行为由法律法规来制裁,对于没有达到犯法标准的破坏公共秩序行为由人文道德负责规范,两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
公共秩序存在于公共场所,是大家共同享有的一个生活或者工作环境,任何人都必须加强公共秩序的维护意识,破坏公共秩序要受到一定的惩罚。
公共秩序的维护一方面是通过我国法律要求来实现,另一方面则是依靠我国国民的个人素质,从法律维护公共秩序层面上讲,有关部门会根据不同的场所和公共秩序被破坏的不同程度对当事人进行处罚,目前我国对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拥有警告、罚款、拘留和吊销相关执照四种不同的处罚形式;依靠个人的道德素质维护公共秩序主要是通过一些舆论压力、个人信念、风俗习惯等来维护。
优良风俗在现实生活中被大家俗称为良俗,优良风俗是在现实生活中逐渐形成的一种道德规范,我们平时所说的乡土人情就属于优良风俗的一种,优良风俗对我国的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它是除了我国的法律以外,用来限制人们日常行为规范的一条道德准绳,在我们的现实生活中,很多行为处在法律的边缘,例如在我们身边发生的一些小摩擦等等,这就需要良俗来对其进行规范和纠正,优良风俗形成的道德准绳和法律共同维护社会的公共秩序,保障社会的正常运行。
三、公序良俗在我国私法中所起的作用
(一)保障宪法基本人权
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在我国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益。
但是,宪法毕竟是一部人们通过对实践的总结归纳出来的一种法律制度,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在宪法条款上咬文嚼字,导致宪法在应用解决实际问题的过程中,显得非常的僵化。
有的时候通过宪法判断出来的案例与实际人权相违背,根本不符合实际情况。
公序良俗作为我国除了宪法以外的一条道德准绳,在一
定程度上可以弥补宪法的僵硬化问题,使有关的执法部门在应用宪法处理案件时,适当考虑公序良俗,方便做出更加合理的决断。
从本质上讲,宪法的制定就是为了伸张正义,有效体现公平公正的原则,但是宪法毕竟只是死板的文字条框,如果完全按照宪法准则进行法律判定,在很多时候做出的判决是不符合实际情况的。
公序良俗作为私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有效避免了那些不符合人权或者以人为本原则的判决出现,在法院进行审判的过程中,相关私法人员在遵守宪法规定的范围内,兼顾公序良俗,充分体现以人为本的原则。
(二)帮助实现真正的正义
我国创办法律的一个重要目的就是伸张正义,充分保障我国公民的合法权益。
在我国法律的使用过程中,当事人的行为能力是否正常和意见表达能力顺畅与否,是判定其是否具有承担法律责任能力的两个重要要素,是两个硬性的法律责任承担与否的鉴定标准。
公序良俗作为一条道德准绳,可以有效的对事情的真相进行控制,反映问题的实质所在。
公序良俗在我国私法中的灵活应用可以有效的保障案件审理过程以及量刑的妥当性,它将法律法规和社会风尚、伦理道德、风土人情等有机的结合起来,帮助法官更加了解案件的实际情况,充分突出以人为本的原则,使法律在处理相关案件时,可以尽可能的作出实现真正正义的裁决,充分保障我国每一个公民的合法权益。
(三)给予法官一定的自由量裁权
世界上很多国家将通过文字条款制定出来的法律作为唯一的发源,这种将制定法作为唯一发源的现象给各国带来了严重的危害,因为当法院遇到案件时,只能依靠制定法进行裁决,法官没有任何的自由量裁权,完全通过咬文嚼字来实现案件的处理和裁决,很容易造成量刑不当现象的发生。
将公序良俗引入私法可有有效的避免这种现象的出现,在量刑时,法官在遵守法律标准的同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以及风土人情和优良风俗,给予最恰当的处罚,可以说公序良俗的引入有效的推动了法律的发展,使法律在发展的过程中逐步趋于完善。
四、结语
私法作为我国法律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我国保障私人权益的范围内,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公序良俗是一条道德准绳,公序良俗虽然不能影响案件的总体性质,但是它可以从量刑上给予法官一定的量裁权,有效的帮助我国的法院做出最合理的裁决,做到真正的伸张正义,并推动我国法律的不断完善。
因此,在私法执行的过程中,应该充分考虑公序良俗的功能与作用,在两者相互促进的基础上,加强私法的作用,保证人们的基本利益,从而做到真正的法律平等,将网络的效力发挥到最大化,从而推动法制建设,提高法律意识,进而实现我国的法制化全面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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