沉默是金--从辩护权角度看沉默权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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沉默是金一辩稿

沉默是金一辩稿

尊敬的主席、评委,亲爱的对方辩友以及到场的观众,大家,下午好!“沉默是金”是一个流传已久的熟语,但它并不是一个成语,所以如果对方辩友一定要紧抠词典中的解释认为沉默就是不说话,不做声,那只能说对方辩友太过片面,希望对方辩友在接下来的辩论过程中不要犯这样断章取义的错误。

由于它是一个熟语所以相信对方辩友同我们一样也无法从词典中查到其准确含义,那么我方尝试着这样解释它,沉默是金,但沉默不代表不说,其精髓应是指相对雄辩而言面对不解、质疑甚至是责难时的一种包容、低调的宝贵的处事风格和态度。

雄辩即是气势恢宏地高谈阔论以及对自己的看法和见解寸步不让地辩解。

基于这样的理解我方坚定认为作为大学生我们应该学会“沉默是金”!下面我会从三方面论证我们的观点。

一、他人对自己见解的态度不外乎,坚定支持,坚定反对以及模棱两可三种态度。

对于坚定支持者无需雄辩,一切尽在不言中。

当对方已然全部了解我们的想法,我们却依然滔滔不绝,一再强调自己的主张,可能反而会适得其反,引人生厌;对于坚定反对者不必雄辩,无论怎样雄辩也无法改变一个人根深蒂固的看法,就像对方辩友无论如何不会在辩论场上同意我方观点一样。

无论我方论证多么严谨缜密,对方辩友都会从根本上反对它这时候雄辩还有什么意义呢?与坚定支持者可相视一笑,对坚定反对者以包容的心态给对方思考的空间就好,时间自会证明一切。

二、刨除这两部分人,我们再来看模棱两可者,不可否认雄辩对于以理喻之的重要性,但是一味地雄辩只会激起他人的不满和逆反心理,即便他真的被你的雄辩压倒,也最多是口服心不服。

而倘若雄辩之前和之后通过沉默给彼此一个思考的空间不就更可能达成一致,让人心服口服吗?雄辩只是通过激烈地语言碰撞加速了这种思考的过程,我们将自己的想法表达清楚,给予足够的时间和空间,不管有没有寸步不让地雄辩,时间终将证明一切。

三、立足当下联系现实,作为当代大学生,面对滚滚而来的信息洪流,引发争议的话题随时都会出现,相对于高谈阔论、舌战四方引发一片骂战,保持“沉默是金”的心态,在内心坚持自己观点的同时试着也去接受别人的观点,多看多想虚心查阅相关资料,作出相对最客观的判断,在一群人滔滔不绝地雄辩之时摆出事实,胜于千万句雄辩,我们只看事实,用包容的心态面对他人,或许能收获更多,也只有这样的心态才可能为构建和谐社会出一份绵薄之力。

辩论赛:正方沉默是金,反方沉默不是金

辩论赛:正方沉默是金,反方沉默不是金

其实很多时候都不该保持沉默,沉默是不能解决问题的!比如像是清朝末期,有很多国家来侵略中国,而中国沉默了,任人宰割!结果换来的是吗?割地,赔款!我觉的,这个问题应该从沉默带来的负面影响来进行辩论!有时候沉默是一种懦夫的表现!以下给你沉默不是金的辩论,你想办法辩倒吧~~~沉默未必是金!我国自古显扬“君子纳于言”,可千百年来的证明,这是错的!说服能力被世人称为三大超级武器之一,它以占的便是语言!大到国家总统的竞选演说,小到律师的辩护演讲,那一样不需要语言来做载体?中国战国时期的苏秦以三寸不烂之舌使六国和亲,让强大的秦国不敢窥关15年!这不是语言的神奇力量吗?诸国亮,巧舌如簧舌战群儒,才能和江东连亲,最后形成三分天下之局!这不是语言的功效吗?我们现在讲祸从口出、沉默是金,其实是不对的,尤其在一个企业上班,你天天沉默是金埋头做事老板根本看不到你的功劳。

所以我们要修正,虽然辩论不是好事,因为常常说辩论会输,可是真理越辩越明,当我们认为一件事是对的时候我们应该跟别人辩论,而且在心理上强调说这纯粹是就事论事,而不是对人。

我们一般说祸从口出其实都是对人,当你批评人的时候,我们都说人际关系最重要,优点跟缺点是一体的两面,假设你今天不断提出一个人的缺点,等于是抹煞了一个人的缺点,这就是祸从口出。

在现代来看,反而是当律师的好材料,律师赚钱都是靠嘴巴,祸从口出这句话在律师身上就不对了。

如果是巨门,今天在公司里面做的是人事主管,可是偏偏每天都在讲这个不好那个不对,那真就是祸从口出。

所以我们要看时间、环境、以及状态来做决定,这才是一个对的方法。

沉默是金。

这句话不是真理,至少用在辩论上是绝对谬论,在法庭上也基本不适用。

孔子在能言善辩方面很欠缺,按他自己的话说,就是“敏于行而讷于言”,事实上孔子的弟子也说孔子“于乡党恂恂然也,似不能辩”,不过孔子并不认为自己不善言语是缺点,反以为是美德,跟后人用“沉默是金”来掩饰自己的口拙有点相似。

沉默权论文

沉默权论文

沉默权论文篇一:浅论沉默权浅论沉默权作者――刘长全*【摘要】沉默权是人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无罪推定的重要内容,同时也是现代法制国家刑事司法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

它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一项重要诉讼权利,是其真正享有辩护权的基础所在,是对国家公权力的制约权。

但它也是一项充满争议的制度。

而我国是否应该确立此项制度,更是近几年法学界争论的一个焦点。

【关键词】沉默权无罪推定刑讯逼供【Abstract】 The right to silence is an important component of human rights is an important aspect of the presumption of innocence. modern legal system is also an important part of the criminal justice system. It is a criminal suspect, accused of a major litigation rights, the right to defense is the real basis of lies, restricting the right of the state public power. But it is also a very controversial system. And whether Taiwan should establish such systems, but also a focus of controversy in recent years circles. China should establish such a system, but should be considered in conjunction with China's national conditions.【Key Words】Privilege of silence The presumption of innocenceExtorting confessions by torture沉默权从产生至今,经历了几百年的时间,当今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和地区都在确立沉默权规则,并将其作为现代法治国家刑事司法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

公务员职员面试

公务员职员面试

1、谈谈你对“沉默是金”的理解。

【参考答案】“沉默是金”,是从英文谚语中翻译过来的一句话,却蕴含着极耐人寻味的真理。

我们应该辩证的看待这句话,沉默并不是教人缄口不语,而是希望人们能深思熟虑,三思而后说。

该沉默的时候沉默,不该沉默的时候不能沉默,是不是“金”,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首先,沉默并不等于无言,它是一种积蓄、酝酿,以等猝发的过程。

就如同拉弓蓄力,为的是箭发时能铮铮有力,直冲云霄。

这就告诉我们在平时的工作中要少说话,多干工作,不利于团结的话不说,不利于的工作的话不说,以便于赢得同事和领导的尊重。

其次,形式上的静止,并不代表思考的停滞。

正相反,深邃的思想,正是来源于那看似沉默的思考过程。

有的人喜欢夸夸其谈,将并不成熟的思想,过早地说出来。

这样,对于他自己,失去了进一步思考、提高的机会,使本来可能很有价值的想法,随口溜走了。

而对于听的人,由于说者的滔滔不绝,很容易忽略了其谈话的重点及思想的核心,随耳一听罢了。

还有的人因为说话前缺少足够的思考和语言的组织,造成言不达意或逻辑不清,反而影响了感情的交流,欲速则不达。

所以对于工作上合理的建议和意见的事要打破沉默,积极的闲言献策,出没划策,充分发挥自己的专长和才能为单位贡献出自己的力量。

同时对于违背原则和法律的事件要积极的予以劝阻和举报,抵制社会的不良风气!在工作当中,很多人是说得多,但做得少,这个时候我们需要的是“沉默是金”,因为只有踏踏实实的工作,才可以得到领导和同事们的认可。

在面对纷繁复杂的局面时,在没有充分的理由之前,我们不应该乱下结论,这时我们需要的是“沉默是金”,耐下心来,认真检查问题的所在,有了调查才有“发言权”,“短暂的沉默”不代表“永恒的无语”。

对此,在生活中,“沉默是金”算不上是一条“金科玉律”,但绝对在工作中、及为人处事的时候,可以给我们的启发和警示。

2005-2010职员考试面试真题2009年6月28日深圳市平湖卫生监督所面试真题1、头疼医头,脚疼医脚,说说你的看法?2、有一个病人在你们医院欠了几次费用,现在时心脏病复发,被送到医院,如果你是主任,你会怎么处理呢?3、发生工业事故,你是医院的值班医生怎么处理?2009年6月深圳市保安招考面试真题第一道:报考职位动机,及其你的优势和缺点。

沉默不是金论点

沉默不是金论点

沉默不是金论点作者认为,每个人都有自己的观点,但有时候沉默不能解决问题。

下面这个小系列带给大家的是沉默,这不是一篇黄金议论文。

目前有一个奇怪的现象。

在学校里,似乎所有的学生都变得高人一等,风度翩翩。

每个人都遵循沉默是金的原则。

当教室变成死水,我就不说话了。

那是风,沉默显示我的自尊;放学后,我把手放在口袋里,冷着脸回家,默默不语,以示我的深刻。

沉默是一种传染病。

几天之内,全校大部分学生都被抛在后面,独立自主,崭露头角,永垂不朽。

我想说沉默不是金,也不是一个好斗的人应该遵循的原则。

你不是说鲁迅主张沉默吗?不,只是一个思考的过程。

国家动乱的时候,他沉默吗?当敌人嚣张到沉默的时候?当他的同胞受到迫害,正义受到威胁时,他沉默了吗?不,不,我们今天怎么用鲁迅的话来为自己的错误辩护呢?孔子曾说:“君子慢言快语。

”在我看来,一个绅士应该对言语比行动更敏感。

文字是心,能流畅地表达我们心中的真情实感。

我们的社会,毕竟不是个体的。

需要沟通,需要沟通。

沉默让我们的思想停留在原地,也让我们孤独自强。

周总理用他的人格和张巧嘴征服了世界。

面对美国记者的诸多批评,如果他只是保持沉默,不以为然地冷嘲热讽,能维护我们国家的尊严吗?巧妙得体的反击,让别人知道中国人才还在;诸葛亮以其卑微的官职,卧于东吴之下。

在东吴名士的恶意嘲讽和侮辱下,如果他沉默不语,又怎么能联合吴拒绝曹解决燃眉之急呢?所以,沉默不是金。

的确,修养和才华更重要,但没有口才,怎么能像流水一样表达思想呢?口才不仅是一个人才华的外在表现,也是新时代人才的标准。

“一人之辩,重于九鼎之宝;三寸不烂之舌强于百万教师。

”这一点从苏秦、张仪、蔺相如身上就能看出来。

沉默不是金子,但它关上了灵魂的窗户。

打开它是为了迎接阳光。

自古以来,“沉默是金”似乎已经成为一种公认的生活方式。

但是,在今天这个众生多元的时代,我想说:“沉默不是金。

”透过时空的苍凉和沉重,我看到了崛起于秦末的陈涉和光武。

辩论赛:沉默是金还是雄辩是金(一辩稿)

辩论赛:沉默是金还是雄辩是金(一辩稿)

谢谢主席,尊敬的评委,敬爱的对方辩友,各位同学大家晚上好。

今天的辩题是沉默是金还是雄辩是金,我方认为沉默是金。

沉默并不是一言不发,而是冷静的分析局势、思考对策,为下面厚积薄发,一鸣惊人做准备。

纪伯伦说:即使当他是正确的时候也能保持沉默的人,离神最近。

“沉默是金”代表了一种价值序列。

雄辩就不是金,说的适可而止,可以很有分量;但若口若悬河滔滔不绝,那就成了老太太的裹脚布了。

下面,我方将从三个方面论述我方观点。

第一,沉默是一种处理纷扰的智慧。

古语云:天不言高,地不自厚;桃李不言,下自成蹊。

遭遇留言,沉默从容,安之若素往往比气急败坏,声嘶力竭更显理智和涵养。

听到关于自己的流言之后,你要想清楚几个问题——你能禁止别人的流言吗?你能到处跟别人解释吗?你能辩解清流言本就混乱的逻辑吗?如果不能做到,那就一笑置之,该做什么继续做什么。

其实,没有什么流言能真正中伤你,关键还是看你怎样对待。

伊能静离婚,备受流言蜚语,婚外滥情,不抚养儿子等丑闻压得她喘不过气来。

但她默默的承受,认真的去演每一部戏,踏实的去照顾父母儿子,向观众展示出了一个阳光,大度的形象。

用沉默而不是辩解,行动而不是语言重拾了人气。

当流言的巨浪袭来时,语言的力量是苍白无力沉默静守才能保持自己的清醒。

第二,沉默有助于人与人之间的和谐相处。

佛曰:看破不说破。

首先,看似最快的方法,效果却往往是最慢的。

恋人绊嘴,若双方争执不休,虽各占其理,却难免伤害感情,带来无法消弭的伤口。

此时若一方大度的沉默,换之为一个关爱的眼神,一个行为的改变,既可以化解纷争,又可以修复关系。

生活中,每个人都愿意选择能够倾听、包容自己的朋友,又有几个人喜欢长期和说话咄咄逼人,争执不休的人共事呢?其次,沉默并不是懦弱,蔺相如面对廉颇的挑衅,几次三番的躲开不语,是因为他知道,国家的安定需要文臣武将的精诚合作。

占有道理,也具有辩驳的口才,却能压制脱口而出的冲动,沉默不但能展现一个人的自我修为,更能维系人与人之间的和谐关系第三,沉默是力量的积蓄。

辩论赛:正方沉默是金,反方沉默不是金

辩论赛:正方沉默是金,反方沉默不是金

其实很多时候都不该保持沉默,沉默是不能解决问题的!比如像是清朝末期,有很多国家来侵略中国,而中国沉默了,任人宰割!结果换来的是吗?割地,赔款!我觉的,这个问题应该从沉默带来的负面影响来进行辩论!有时候沉默是一种懦夫的表现!以下给你沉默不是金的辩论,你想办法辩倒吧~~~沉默未必是金!我国自古显扬“君子纳于言”,可千百年来的证明,这是错的!说服能力被世人称为三大超级武器之一,它以占的便是语言!大到国家总统的竞选演说,小到律师的辩护演讲,那一样不需要语言来做载体?中国战国时期的苏秦以三寸不烂之舌使六国和亲,让强大的秦国不敢窥关15年!这不是语言的神奇力量吗?诸国亮,巧舌如簧舌战群儒,才能和江东连亲,最后形成三分天下之局!这不是语言的功效吗?我们现在讲祸从口出、沉默是金,其实是不对的,尤其在一个企业上班,你天天沉默是金埋头做事老板根本看不到你的功劳。

所以我们要修正,虽然辩论不是好事,因为常常说辩论会输,可是真理越辩越明,当我们认为一件事是对的时候我们应该跟别人辩论,而且在心理上强调说这纯粹是就事论事,而不是对人。

我们一般说祸从口出其实都是对人,当你批评人的时候,我们都说人际关系最重要,优点跟缺点是一体的两面,假设你今天不断提出一个人的缺点,等于是抹煞了一个人的缺点,这就是祸从口出。

在现代来看,反而是当律师的好材料,律师赚钱都是靠嘴巴,祸从口出这句话在律师身上就不对了。

如果是巨门,今天在公司里面做的是人事主管,可是偏偏每天都在讲这个不好那个不对,那真就是祸从口出。

所以我们要看时间、环境、以及状态来做决定,这才是一个对的方法。

沉默是金。

这句话不是真理,至少用在辩论上是绝对谬论,在法庭上也基本不适用。

孔子在能言善辩方面很欠缺,按他自己的话说,就是“敏于行而讷于言”,事实上孔子的弟子也说孔子“于乡党恂恂然也,似不能辩”,不过孔子并不认为自己不善言语是缺点,反以为是美德,跟后人用“沉默是金”来掩饰自己的口拙有点相似。

试论沉默权制度

试论沉默权制度

试论沉默权制度试论沉默权制度沉默权是现代法治国家刑事司法制度中的一项重要内容,是“人类通向文明的斗争中最重要的里程碑之一”。

它体现了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格尊严和自由意志的尊重,也体现了一个国家在刑事程序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状况和刑事诉讼的文明与进步程度。

对沉默权的最直观、最形象的了解,莫过于美国的“米兰达警告”,即在美国的影视剧中警察拘捕犯罪嫌疑人时常所说的台词:“你有权保持沉默,有权请律师辩护,如果你开口,你所作的供述将可能作为在法庭上对你不利的证据……。

”由于受到诸多因素的制约,我国目前仍然没有从立法上确立这一制度,但随着我国与国际社会联系的日益密切,以及实现司法公正、构建和谐社会、建设法治国家的内部要求,理应尽快确立一个符合我国刑事诉讼现状的沉默权制度。

(一)沉默权的含义沉默权(the right of scilence),学理上又称反对被迫自我归罪的特权(the privilege against self-incrimination),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一项诉讼权利,是无罪推定原则的核心内容。

沉默权实质上赋予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两项权利:一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于是否陈述享有不受强迫的权利;二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于是否提供不利于自己的陈述享有选择权。

简言之,沉默权是处于不利地位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是他们维护自身尊严权利,当然也是对警察、检察官权力的一种制约。

(二)我国沉默权制度的现状:从总体上看,我国还未确立沉默权制度,因为沉默权包括三层含义:第一,不被强迫自证其罪;第二,有权拒绝陈述;第三,不因拒绝陈述而被做出不利于己的法律推定。

目前,在立法上仍然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列为我国刑事诉讼法七大证据之一。

这是与沉默权不相容的,也可以说,从根本上否定了沉默权。

正是这种制度,为国家司法人员通过刑讯等野蛮或非人道的方式获取有罪供述或其它证据成为可能。

其次,根据我国“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刑事政策,如果犯罪嫌疑人拒绝回答或不如实回答,往往被认为是态度不老实,是抗拒的表现,在有其他证据藉以定案的情况下,这样的被告人是要被严惩的。

辩论反方:不应当引入沉默权

辩论反方:不应当引入沉默权

辩论反方:不应当引入沉默权第一篇:辩论反方:不应当引入沉默权一、反方学者观点: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沉默权不符合我国国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义务如实回答对他的提问。

“沉默权最大的弊端就是加大了司法成本,而且丧失了口供的便捷性,给侦破案件造成很大的困难。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的王怀旭教授说,“虽然对犯罪嫌疑人的讯问笔录只是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七种法定证据之一,但目前绝大部分案件都要依靠它寻找突破口,由于我国的证据制度强调证据间的相互印证,不是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有主观色彩的自由心证和内心确信,某些证据比如凶器等,没有口供再高的侦查技术也很难查清。

”沉默权是一种具有某种奢侈性的制度,承认沉默权必然导致破案率大幅降低。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肖胜喜副检察长指出,确认沉默权需要满足很高的条件要求,就我国目前的制度配套、侦查能力、人员素质和司法资源来看,显然难以做到。

由于可能造成一大批真正的罪犯逍遥法外,在目前治安状况如此严峻的形势下,社会能否承担如此代价,实难把握。

北京东城公安分局的一位预审员坦诚地说,”你可以说我们的软硬兼施侵犯了嫌疑人的权利,是粗暴的懒惰行为,但事实上,讯问是一门比刑侦技术更为精深和有效的学问。

我们可以不使用刑讯逼供,可以不把嫌疑人看作罪犯,但你给他们不回答我们提问的沉默权利,就像缴去我们的武器一样可怕。

"如果每一起案件都在充分获得了直接的犯罪证据之后再去触动犯罪分子,那么破案率必将大大下降,很多本来能得到及时破案的案件只能白白扔掉。

二、沉默权制度的弊端1.理论上对沉默权的批评。

事实上,在沉默权的产生之初,就褒贬不一,存在着广泛的争议。

例英国著名法学家边沁就曾激烈地反对过沉默权,他认为,一,自证其罪并不比其他人作证更残忍;二,要求被告人自证其罪并没有什么不公平;三,沉默权只会保护有罪的人,而对无罪的人没有什么价值。

他把沉默权称为“人的思想所曾经发现的最有害和最荒谬的规则之一”,并且以讽刺的口吻说:“如果每个级别的罪犯聚集在一起,并且按他们的愿望设计出一种制度,为了保护他们的安全,除了这项规则作为首选,还会是什么?无罪者绝对不会利用这项规则,无罪者绝对会主张说出来的权利,就像有罪者援引沉默权一样”。

辩论赛沉默是金还是雄辩是金一辩稿

辩论赛沉默是金还是雄辩是金一辩稿

辩论赛沉默是金还是雄辩是金一辩稿辩论赛:沉默是金还是雄辩是金在辩论赛中,有一句谚语被广泛应用于辩者的技巧和战略选择上:“沉默是金”。

它指的是在辩论中保持沉默,不激动地听取对方观点,从而提供适当的反驳和回应。

然而,也有人认为“雄辩是金”,即在辩论中运用辩论技巧和有力的言辞来赢得听众和评委的支持。

那么,到底哪一个更加有效呢?下面将从不同角度进行展开讨论。

一、沉默是金在辩论赛中,沉默可以被视为一种策略。

当你静静地聆听对方的观点和论据时,你有机会更好地理解和分析他们的观点。

这样做可以帮助你更准确地找出对方的漏洞和弱点,并加以反驳。

此外,沉默还可以显示出辩者的冷静和自律,让人们相信他们是经过深思熟虑后才做出回应的。

沉默还能够给予辩者更多表达和思考的时间。

在正式的辩论赛中,时间通常是有限的。

因此,当你遇到问题或者需要整理思路时,保持沉默可以为你提供宝贵的时间来构建更有力的论据和观点,从而增强你在辩论中的表现。

此外,沉默还可以让辩者更好地处理复杂的情绪。

辩论赛是激烈的竞争,可能会出现一些紧张和咄咄逼人的对手。

保持沉默可以帮助辩者保持冷静和镇定,不容易被对方的攻击激怒或者迷失自己的立场。

二、雄辩是金与沉默相反,雄辩被认为是一种表达自己观点的有效方式。

通过运用辩论技巧和有力的言辞,辩者能够以一种引人注意的方式让人们关注和支持自己的观点。

在辩论赛中,辩者需要用逻辑和理性的方式说服听众,而雄辩正是实现这一目标的重要手段。

一位雄辩的辩者能够以言辞的娴熟和风格的吸引力来赢得观众和评委的赞赏。

他们能够运用修辞手法、刻画形象和讲述故事等方式,使自己的观点更加生动有趣,更易于记忆和理解。

这使得辩者更有可能在辩论赛中留下深刻的印象,并获得更高的评价和分数。

雄辩也能够帮助辩者更好地应对对方的攻击和质疑。

当对方对自己的论点提出挑战时,辩者需要能够迅速且恰当地作出反击。

通过使用有力的辞藻和辩论技巧,辩者能够在短时间内给出有力的回应,有效地维护自己的观点,并击败对手。

沉默是金辩论作文

沉默是金辩论作文

沉默是金辩论作文在这个喧嚣纷扰的世界里,大家都在拼命地表达自己,似乎谁的声音大,谁就能掌握真理。

但今天,我却要为“沉默是金”这个观点好好地辩上一辩。

首先啊,咱们来看看生活中的那些事儿。

你有没有发现,那些老是叽叽喳喳、说个不停的人,往往容易说错话?就像我有个朋友,那可真是个话痨。

有一次大家在讨论一个挺严肃的事儿,关于怎么帮助一个遇到困难的同学,他在那没怎么细想就开始滔滔不绝地讲他那些天马行空的主意,什么让人家去街头卖艺赚钱啦,这不是乱弹琴嘛。

结果呢,不仅没帮上忙,还让那个遇到困难的同学心里更不好受了。

而沉默的人呢,在这种时候就会先思考,不会轻易地就乱出主意。

这就好比是下棋,那些沉默的棋手在落子之前,都会深思熟虑,不会像那些毛毛躁躁的新手,拿起棋子就乱放。

沉默,就给了我们思考的时间,让我们的话更有价值,这难道不是金吗?再说说在人际交往里吧。

大家肯定都遇到过那种特别爱挑刺儿、爱争论的人。

你说一句,他能回你十句,而且还得争个高低上下。

这样的人相处起来可累了。

我就有这样的经历,有一次参加一个小组讨论,有个同学就特别强势,不管别人说什么,他都要反驳,整个讨论氛围变得特别紧张。

而那些沉默一些的人呢,他们就像是润滑剂。

他们不会轻易地卷入这种无意义的争论,而是在旁边静静地听着。

当大家都争得面红耳赤的时候,他们可能会用一两句很温和但是很有分量的话来化解矛盾。

这种沉默的力量就像是一股清泉,在大家都被争吵的热火烤得难受的时候,给大家带来一丝清凉。

这沉默带来的和谐相处的价值,可比金子还珍贵呢。

还有啊,沉默有时候是一种自我保护。

在这个社会上,到处都充满了陷阱,到处都有人想要从你嘴里套出点什么东西。

比如说在职场上,有些同事可能表面上跟你关系很好,但是实际上却想从你这儿知道一些公司机密或者是关于其他同事的坏话。

如果你是个大嘴巴,什么都说,那你可就惨了。

你可能会被老板批评,也会被其他同事讨厌。

但是如果你保持沉默呢,就像给自己穿上了一层铠甲,那些想要算计你的人就无从下手。

【六年级】沉默是金 有关沉默作文900字

【六年级】沉默是金 有关沉默作文900字

【六年级】沉默是金有关沉默作文900字沉默是金沉默是金,这是一句古老而又深刻的谚语。

沉默,是指人在某种情况下,不言不语,不发表意见,保持安静。

它不仅能够避免无谓的争吵和纷争,还能让我们更好地倾听、思考和学习。

沉默是一种智慧。

有句俗语说:“智者的嘴巴被心所支配,愚者的心被嘴巴所支配。

”意思是智者能控制自己说话的内容和方式,而愚者却随心所欲地张口就说,没有思考和控制。

沉默能使我们克制住自己,不随意发表言论,避免争吵和冲突,保持冷静和平和的情绪。

而在沉默中,我们能够更好地倾听他人的观点和意见,学会尊重他人的想法。

这样的沉默,是智慧的表现。

沉默是一种智力。

在沉默中,我们能够更好地思考和分析问题。

当我们面对新的问题和挑战时,沉默能使我们保持冷静和理智,不被情绪所左右。

在沉默中,我们能够更好地听取他人的意见和建议,从不同的角度考虑问题,找到更好的解决办法。

沉默能够让我们更深入地思考,更全面地把握问题的本质。

在这个快节奏的社会中,我们需要沉默,才能保持头脑的清晰和敏锐,做出明智的决策。

沉默是一种美德。

我们常常说:“君子远庖厨”,意思是君子不去争论琐事。

沉默能使我们免于争吵和争执,保持和谐的人际关系。

在沉默中,我们学会了包容和忍让,接纳和理解他人的不同观点和意见。

沉默能让我们更好地发现他人的优点和长处,从而更好地与人相处。

沉默能培养我们的情商和修养,使我们成为一个更好的人。

沉默是一种学习。

在沉默中,我们能够更好地学习。

当我们保持安静,不发表意见时,我们能够更好地倾听他人的经验和教导。

无论是在课堂上还是在日常生活中,我们都可以通过沉默来学习。

沉默使我们敏锐地捕捉和理解他人的观点和意见,学习到更多的知识和技能。

只有通过沉默,我们才能真正地成为一个聪明的学生和一个优秀的人。

沉默是金。

它是一种智慧,一种智力,一种美德,也是一种学习。

在沉默中,我们能够更好地思考和倾听,更好地培养自己的情商和修养,更好地学习和进步。

让我们在今后的学习和生活中,保持一颗沉静的内心,学会像一尊佛像一样沉默,从而成为更好的自己。

辩论赛沉默是金

辩论赛沉默是金

沉默就是金,因为:有些时候不说,比说更有力。

"天不言自高,地不言自厚","言多必失,沉默是金"话多,不能说明你贤;话少,不能说明你愚。

沉默是一种处事哲学,又是一种艺术。

所以要少说话或不说话。

沉默是一种美德。

不经意中受到他人伤害、面对挑衅、被人误解,沉默是宽容,沉默有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

沉默是有力的武器,是力量的蓄积。

开口说话很重要,但重要的是适宜。

片刻的沉思会使你说出的话更准确更有效。

小平同志指出,少争论、多干事,沉默意味着重行动而不重言辞。

沉默权制度的确立,谁能说不是有效地保障了人权?瑞士制定的西方第一部银行保密法,才造就了世界上最令人信服的银行!穆罕默德和天使离开阿里,是因阿里反骂路人,苏格拉底双倍收学费,是因青年喋喋不休,这正是沉默是金的反证。

我方的观点是:沉默是宽容的美德,是深沉、是积蓄、是成熟的标志,是适时地言语。

沉默是价值的选择,谢谢!谢谢主席!各位评委,各位来宾,对方辩友,大家晚上好!开宗明义,字面上的沉默指沉静不语的状态,雄辩指有力的辩论。

但如果今天的讨论仅仅将思维禁锢在字面意思上,可能稍显狭窄。

我们应该更多地从二者的象征意义、现实意义两个角度进行考察。

沉默,更多的象征了一种包容、低调、尊重不同观点的行事风格和态度;而雄辩,则更多地体现了激烈与张扬的特质。

金,作为一种喻体,象征珍贵、有价值、经得起锤炼的品质。

我们今天讨论的核心标准是:在结合当今时代背景前提下,何者更有价值,更有利于个人与社会的稳健发展。

我方观点是,沉默是金。

第一,沉默利于思考。

俗话说得好,吾日三省吾身,沉默能够为我们在快节奏的生活中留出思考的空间,能帮助我们反思、提炼生活的真谛。

沉默并不等于无言,它是一种积蓄、酝酿,以等猝发的过程。

就如同拉弓蓄力,为的是箭发时能铮铮有力,直冲云霄。

沉默并不是教人缄口不语,而是希望人们能深思熟虑,在信息爆炸的今天甄选出真正有价值的信息。

形式上的静止,并不代表思考的停滞。

沉默是金议论文

沉默是金议论文

沉默是金议论文沉默是金议论文(精选15篇)说到作文,大家肯定都不陌生吧,尤其是在作文中有重要意义的议论文,议论文是一种剖析事物、论述事理、发表意见、提出主张的文体。

那么优秀的议论文是什么样的呢?以下是小编精心整理的沉默是金议论文,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沉默是金议论文篇1一位哲人说过:沉默是一种修养、一种冶炼,鲁迅也有论述:不在沉默中爆发,就在沉默中灭亡,印度著名诗人泰戈尔也说过:沉默是一种德行,沉默凝聚着力量,酝酿出光辉,沉默是金。

——题记古时候,有个小国向皇帝进贡了三个一模一样的金人,小国的使者同时带来一个问题:三个金人中哪个最有价值?皇帝想了许多的办法,请珠宝匠检查,称重量,看做工,都是一模一样的,最后,有一位退休的老大臣说他有办法。

大臣拿出三根稻草,分别插入金人的耳朵,结果稻草从第一个金人的另一耳朵出来了;第二个金人呢?稻草从它的嘴巴里掉了出来;而第三个金人,稻草插入进去后,掉到了肚子里,什么动静也没有,老臣说:第三金人最有价值!因为最有价值的人,不一定是最能说的人。

老天给我们两只耳朵一张嘴巴,本就是让我们少说多听的,大臣的回答是正确,他告诉了我们一个道理:“沉默是金”在秦二世皇帝时,丞相赵高想篡位,怕群臣不服,就设法试验一下,他把一只鹿献给二世说:“这是马。

”二世说:“丞相错了吧?把鹿说成马了。

”当即问左右大臣这是什么。

大臣有的保持沉默,有的说是马,也有的说是鹿。

赵高后来把说是鹿的人都暗害了。

那些回答是鹿的虽然坚持事实,敢于反抗赵高的威势,但最终还是以失败告终。

沉默不言的是明哲保身,既不愿意奉承赵高也不敢反对赵高,选择了沉默,沉默是大智慧,沉默是金。

春秋时代,越国被吴国打败,越王勾践卧薪尝胆,选择了沉默,经过长期准备,越国终于打败了吴国,沉默凝聚着力量,只有厚积勃发,后发制人,恰到好处,才能克敌制胜,沉默是冷静,沉默是金。

古往今来,能说会道的人很多,但最终成就了大事业的又有几个呢?纸上谈兵的赵括铁齿铜牙,最终全军覆没;做完再说或不说的闻一多先生闲静少言最终成就一番事业;隐居山林的诸葛亮事一鸣惊人,终成三国鼎立之势;面对跨下之辱韩信选择沉默,终成一代名将……于是智者喊出了“沉默是金”。

沉默非金一辩

沉默非金一辩

沉默非金一辩第一篇:沉默非金一辩谢谢主席(抓漏洞,尽量简短)首先感谢对方辩友的沉默让我来陈述。

我方观点是:沉默非金。

首先来明确一下定义,根据《辞海》、《辞源》等权威字典中的解释,沉默为“不作声,不说话”和“不爱说笑”的意思,多指面对事物、事情不采取积极行动。

而“金”有多种解释,取其尊贵、贵重、难得的含义。

我们在判断“沉默”是否是“金”时,应该看它在解决问题时,能否对事件带来利益最大化。

并且,此次的辩题为沉默是否是金,并不是说“沉默是金”这一句话对还是不对,对方似乎犯了对辩题理解不清的错误。

(或请对方辩友注意这点)下面,我方将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论证沉默非金。

一.沉默不利于个人的良好发展;韩愈曾说:千里马常有而伯乐不常有。

金子不争取在太阳下的机会只会暗淡无光;在求学的途中,惑而不从师,其为感也,终不解矣,这就是沉默带来的后果。

在职场上要争取一个更好的职位,沉默绝对不会是最佳选择。

在与人相处产生隔阂时,我们是应该保持沉默任由事态发展,还是主动地解决矛盾呢?答案很明显,沉默非金。

二.沉默不利于维护社会公正和宣扬社会正义,推动社会进步当面对歧视与压迫时,沉默能带来什么吗?不能!于是,马丁·路德·金发表了动人心魄的演讲;当民族被压迫,沉默能带来什么吗?不能!于是鲁迅愤然弃医从文;当国家被列强欺凌,沉默能带来什么吗?不能!于是在巴黎和会,中国代表团拒绝在合约上签字,五四运动、巴黎华工和留学生展开了声势浩大的抗议;当我们遇到违法犯法的事情时,又或者当我们了解谁在为集体作出贡献,看到能引人向善的事情时,我们更应该站出来,批判丑恶,宣扬美好。

显然真正的金并非是沉默。

三.沉默不利于文化的发扬与传承,不利于真理的广为人知。

我国文化源远流长,博大精深。

那如何来发扬与传承呢?是沉默吗?当然不是。

孔子周游列国,文化的宣传,知识的播洒都不是沉默的表现!放眼看世界,文艺复兴时期的学术讨论,启蒙时期的勇于质疑权威与传统教条,无论是学术还是真理,都是越辨越明。

对沉默权的理性思考

对沉默权的理性思考

对沉默权的理性思考对沉默权的理性思考沉默权最早起源于英国。

早在12世纪初,沉默权是作为辩护理由用来对抗宗教法庭不人道的审讯方式。

1568年,英国普通上诉法院首席大法官戴尔第一次以反对在王座法庭进行纠问誓言为由,为一名被迫宣誓者签发了人身保护令。

后来,戴尔的这种做法被人们归纳总结成一句名言:“任何人都不得被强迫提供反对自己的证据。

”1688年沉默权在美国的刑事审判中得以普遍运用,以抵制法官提出的纠问式的问题。

规定被告人享有沉默权的最早的成文法是1898年英国的《刑事证据法》,在该证据法中,保持沉默的权利被称为不被强迫自证其罪的特权。

现今,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的立法都把沉默权作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享有的一项重要的权利加以规定,如德国、意大利、日本等。

甚至有些国家,比如美国,还把沉默权升格为宪法原则,规定在国家的宪法中。

由此可见,沉默权问题,已经成为世界多数国家的刑事司法原则。

作为无罪推定原则的一项重要内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诉讼中享有的沉默权,亦即“不被强迫作不利于他自己的证言或强迫承认犯罪”,我国刑事诉讼法未能加以吸收。

相反却在刑事诉讼法第93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

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与沉默权原则相去甚远。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和依法治国方略的逐步推行,公民的权利意识日渐增强,在这特定的社会背景下,我国立法是否应当确立沉默权的问题开始越来越多的受到法学界和司法实际部门的关注。

特别是自1998年我国签署了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之后,对于该公约第14条中规定的“不被强迫作不利于他自己的证言或强迫承认犯罪”最低限度标准能否在中国真正得到体现,也不断引起国际社会的关注。

沉默权是现代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也是现代刑事司法制度的基本要求和内容。

根据世界各国立法和理论,在现代刑事诉讼制度中,沉默权具体包括两个方面的权项:一是被追诉人在面对侦查人员或审判人员的讯问时,其有权自愿选择是坚持沉默还是放弃沉默(包括供述和辩解),侦查人员或审判人员不得对其施以肉体或精神上的强制;二是如果被追诉人在侦查人员或审判人员的讯问时保持了沉默,侦查人员或审判人员不能因为被追诉人保持沉默这一事实而作出不利于被追诉人的推论,更不得对其施以肉体或精神上的惩罚。

也谈沉默权——关于沉默权的价值分析与理性选择

也谈沉默权——关于沉默权的价值分析与理性选择

也谈沉默权——关于沉默权的价值分析与理性选择内容摘要沉默权作为刑事司法制度反映出一国刑事程序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保障状况和诉讼民主进步的程度。

所谓“沉默权”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接受警察的讯问或出庭受审时,有保持沉默而拒不回答的权利。

这项权利所反映的不仅仅是警察与犯罪嫌疑人之间怀疑与辩解,公诉人与被告人之间指控与辨护的关系,更重要的是突出反映了政府与个人之间在整个刑事诉讼领域的相互关系。

也可以更清楚的发现政府在追究公民刑事责任方面的强大权力,把两者对照起来进行分析,可以从中发现在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之间,实体真实与正当程序之间,政府与个人利益之间的相互关系方面,立法者与司法者的立场。

本文从以下几方面对沉默权进行分析:1.协议的有效性问题与沉默权的产生及沉默权的概念;2. 有关沉默权的争论及其理由;3,我国现行法否定沉默权的几个主要原因;4,沉默权的正当根据;5,我国确立沉默权制度的必要性。

沉默权制度以反对自我归罪原则为主旨,在我国法律中设立该制度,对推进我国法治建设,提高文明办案水平,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以及在国际交往中与外国进行司法协助,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因此,我国应尽快尽早在立法中确立沉默权制度。

关键词:关键词1沉默权、关键词2人权、关键词3文明、关键词4人道、关键词5法治、关键词6协议、关键词7尊严、关键词8无罪推定。

沉默权是当代世界许多国家刑事司法制度中体现人权保障的重要内容之一,它现在已经成为国际人权法确认的一项基本人权。

它虽然表现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面对官方讯问时的诉讼权利,但通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的待遇和权利反映一个政府是否是个法治政府。

一位美国大法官曾经说过:“一个民族的文明质量大体上可以用它执行刑法所使用的方法来衡量”。

(注1)现在世界许多国家已经将沉默权作为公民的一项权利规定下来,但我国法律却没有规定沉默权。

随着1998年我国政府对《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签署,沉默权成了一个不容回避亟待解决的现实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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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4月第8卷第2期 上海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Journal of Shanghai University(S ocial Science)Apr1,2001Vol18 No12沉 默 是 金———从辩护权角度看沉默权钱 小 平(南京师范大学经济政治学院,南京210097) 摘 要:沉默权与辩护权是现代刑事诉讼保障被追诉人的两项基本权利。

在刑事诉讼模式转换过程中,我国仍存在着辩护方诉讼地位较低,辩护职能较弱的问题。

因此,实施沉默权具有现实意义。

关键词:刑事诉讼法;沉默权;辩护权中图分类号:DF71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726522(2001)022*******中国有一句俗语叫:沉默是金。

意指某些情形下,沉默比言辞更具震撼力。

无独有偶,西方社会刑事诉讼中也存着一项基本权利———沉默权。

作为辩方的防守性权利,沉默权在保障人权,对抗控方非正当程序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然而,我国学者在沉默权问题上存着很大的分歧。

在此,笔者将从沉默权与辩护权的关系角度来探讨沉默权存在的合理性。

一、沉默权的概念沉默权,又称反对自我归罪的特权,引用美国宪法修正案第5条的规定来讲就是任何人有“不得被迫自证其罪”的特权。

“根据西方学者的解释,所谓任何人不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包含以下含义:一是被告人没有义务为追诉方向法庭提出任何可能使自己陷入不利境地的陈述和其他证据,追诉方不得采取任何非人道或有损被告人人格尊严的方法强迫其就某一案件事实做出供述或提供证据;二是被告人有权拒绝回答追诉官员或法官的讯问,有权在讯问中始终保持沉默。

司法警察、检察官或法官应及时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此项权利,法官不得因被告人沉默而使其处于不利的境地或做出对其不利的裁判;三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就案件事实做出有利或不利于自己的陈述,但这种陈述须出于真实的意愿,并在意识到其行为后果的情况下做出,法院不得把非出于志愿而是迫于外部压力所做出的陈述作为定案根据。

”[1-P118]在对沉默权概念的理解上,应当注意到以下几点:首先,沉默权是一种程序性权利。

任何公民只要进入刑事诉讼程序就自动享有该权。

其次,沉默权是一种选择性权利。

犯罪嫌疑人、收稿日期:2000210223作者简介:钱小平(19772 ),男,南京师范大学经济政治学院诉讼法99级研究生。

被告人在询问面前既可以保持沉默,也可以选择自我辩护或承认犯罪事实。

这种选择必须是出于被追诉人内心的真实意愿,而并非受外界强迫。

这是沉默权的核心。

最后,沉默权属于一种对抗性权利。

它反对控方以违反“正当程序”的方式取得被追诉方的供述,反对刑讯逼供。

对抗性是沉默权维护被追诉方诉讼主体地位的重要特性,也是沉默权的价值所在。

二、沉默权与辩护权的关系辩护权是法律赋予被追诉人的一项民主性权利,是指被追诉人享有的能针对指控进行辩解,提出自己无罪、罪轻的证据,用法律手段对国家专门机关的活动作出反映并同时利用辩护人的帮助的权利。

在刑事诉讼中,沉默权与辩护权是保障被追诉人诉讼主体地位,维护被追诉人合法权益的两把利剑。

虽然二者在外在形式上存在着一定的差别和冲突,但就诉讼目的、与无罪推定原则的关系以及对诉讼结构的影响方面都有着惊人的一致性。

就两种权利行使的互动关系而言,两者之间又存在相辅相成的关系。

(一)沉默权与辩护权的差异性1.权利行使的诉讼阶段不同辩护权贯穿刑事诉讼的全过程,在不同的阶段表现也不同:侦查阶段主要表现为律师提前介入;审查起诉阶段主要表现为律师享有的调查取证权和阅卷权;审判阶段为被告人自行辩护或辩护人辩护等等。

沉默权尽管也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全过程都享有的一项程序性权利,但它对侦查程序中犯罪嫌疑人诉讼地位的影响尤为突出。

几乎所有有关沉默权的规定都是针对侦查阶段而设定。

被告人在审判阶段保持沉默意义并不大。

2.权利行使的侧重点不同沉默权贯穿思想是反对自我归罪,也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免除提供自己有罪证据的特权。

严格意义上讲,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使沉默权并非就是一句话不说,而是针对要求提供有罪证据(通俗讲叫“坦白”)时才保持沉默。

“我们可以把刑事诉讼中的证据简单的分为无罪证据和有罪证据。

辩护权旨在强调被指控人有权利提供自己无罪的证据,反对自我归罪的特权则赋予被指控人有权利不提供自己有罪的证据。

”[2-P38]被指控人行使沉默权并不意味放弃辩护权,放弃辩护权也不意味着行使沉默权。

3.对权利的道德评价不同尽管沉默权与辩护权被许多国家的宪法和联合国的有关文件确立为被告人在获得公正审判方面所应享有的最低限度保障。

但人们对两者的道德评价却有差异:对辩护权一致认可;对沉默权存有争议。

赞成沉默权的人认为沉默权捍卫了人的尊严,是人类在通向文明的斗争中最重要的里程碑之一;反对的人认为沉默权阻碍了刑事侦查的开展,不利于打击犯罪。

而随着近年来犯罪的猖獗,人们更要求对沉默权加以限制。

(二)沉默权与辩护权的内在协调性1.沉默权与辩护权以保障人权为最终目的沉默权产生于17世纪中后期的英国。

在对“星座法庭”带来的口供主义与刑讯逼供的危害的反思之上,英国人将沉默权作为对被追诉人权利的一项程序性保障写入法律。

就在同一时期,随着《人权宣言》等一系列资产阶级革命纲领对纠问式诉讼模式的冲击,辩护权也被法律所确定,被指控人成为拥有以辩护权为核心的一系列诉讼权利的独立一方。

因此,人权保障思想是沉默权与辩护权法律地位得以确认的意识基础。

另一方面,从社会学的角度看,刑事诉讼制度是庞大社会系统中的一个组成部分,其作用在于维持社会系统的正常运作。

庞德强调“法律必须在两方面发挥作用:一是通过对各类冲突严格分析,确立最普通的社会利益;二是通过权利维护和法庭裁决对各种不同的个人要求进行鉴别,进而确立每个公民应享有的个人利益。

”[3]沉默权与辩护权正是在这种保障人权的社会平衡理念下才不断发展。

2.沉默权和辩护权是无罪推定原则的内在要求“无罪推定原则在整体诉讼过程中同被指控人有关,而辩护权是被指控人诉讼权利体系中最核心的诉讼权利。

由此可以看到无罪推定与刑事辩护制度之间的关系。

一般而言,无罪推定被视为现代刑事诉讼的基石,它是被指控人享有辩护权的前提。

”[2-P84]沉默权虽然与无罪推定有各自不同的起源,但在沉默权理论的发展过程中,也无一例外地受到无罪推定原则的影响。

沉默权产生的一个主要理论来源于英国法谚:任何人无义务控告自己。

但至于如何保证沉默权的实施以及被追诉方的诉讼地位问题却主要依据无罪推定原则的规定。

更何况沉默权的另一源头———正当法律程序本身就蕴涵了无罪推定的意思。

3.沉默权与辩护权对控、辩方的诉讼地位有相同的影响无罪推定原则必然要求控、辩方具有平等的诉讼地位和对等的攻防权利。

台湾学者蔡墩铭指出:“从当事人主义之刑事诉讼构造以观,公诉权应当由检察官行使,原告之检察官既有公诉权,则被告方面亦应有与公诉权相对应之权利,此即防御权。

被告所行使之防御权,不失为诉讼程序推进之原动力,与检察官所行使之公诉权相同。

惟被告行使防御权之目的,在于促使法院认定检察官并未具有有罪请求权,亦即否定检察官对其行使公诉权。

”[2-P13]也就是说辩护权针对控诉权而存在,没有控诉,就没有辩护。

控诉权具有攻击性,辩护权具有防御性,两者共同推动刑事诉讼程序的展开。

辩护权的行使效果在于对抗控诉方的指控、抵消其控诉效果。

沉默权也是一种防御权,当辩方认为控方的提问对其不利时,就有权保持沉默,不再非承认有罪不可,这在客观上取消了控方强迫自证其罪的权利。

此外,沉默权对诉讼结构的影响不仅在于权利本身,而且在于随之而来的一系列权利保障措施。

如“未事先告之,所获口供可视为违反任意性原则而无效;禁止以刑罚或其他制裁对被告课以法律上或事实上的供述义务;侵害沉默权所获得的证据,不具有证据能力;在认定犯罪事实时不能以被告沉默的态度作为被告有罪的证据”等等。

[4]凭借以上的保障措施,被追诉人既可以在侦查阶段直接行使沉默权对抗侦查机关的追诉,也可以在审判阶段以有关沉默权的抗辩权对抗检察机关的控诉。

因此,在平衡控、辩方诉讼地位的功能上,沉默权发挥着同辩护权相同的作用。

(三)沉默权与辩护权的互动关系1.辩护权是沉默权存在的前提、保障辩护权有广义与狭义之分。

英语中“defense”一词既可译成“辩护”,又可译为“防御”。

广义上讲,被追诉人所有针对刑事追诉进行防御的权利都可称为辩护权。

狭义上的辩护权仅指被追诉人针对指控进行反驳、辩解以及获得辩护人帮助的权利,通过陈述权、提供证据权、提问权、辩论权、获得辩护人帮助权等得以具体化。

狭义上的辩护权与沉默权是并列的关系,而广义上的辩护权应包含沉默权。

沉默权实施必须要求被追诉人具有独立诉讼主体地位,而这是以被追诉人享有的一定程度的辩护权为基础的。

沉默权的重要意义不在于沉默的外在形式,而是在于防止控方以暴力等非正当手段获得被追诉人的陈述。

即使被追诉人行使沉默权之后,仍需进一步通过辩护权来维护自己的利益。

故日本学者田口守一认为“保障会见辩护人的权利是间接保障犯罪嫌疑人沉默权的制度。

通过这项权利,辩护人可以告之犯罪嫌疑人存在辩护权;犯罪嫌疑人可以咨询辩护人有关行使沉默权的问题。

”[5]因此,沉默是相对的,辩护是绝对的。

2.沉默权协助辩护权加强辩护职能沉默权意在营造这样一种氛围:被追诉人是一个独立的诉讼主体,他有权在各种权利行使上做出抉择,并且这种选择是发自内心的,不受任何外来压力干涉。

从心理学角度看,沉默权缓解了紧张的追诉气氛,给予被追诉人一定的自由选择空间,使被追诉人有充分的时间权衡利弊,继而能有效地自由主张辩护权,维护自身利益。

另一方面,沉默权在程序保障方面也加强了辩护权的有效实施。

在实行沉默权的国家,警方在讯问前都有告知义务。

英国警察在讯问犯罪嫌疑人之前,除必须告知“你可以保持沉默,你可以不说话”之外,还应告知:“但是,当我们提出一些对你稍后出庭有帮助的问题时,如果你保持沉默,所提的问题将会在以后法庭审理时作为证据,这对你以后的辩护会产生非常不利的影响。

”[1-P120]这样,被追诉人在辩护权与沉默权之间要慎重选择,需要认清哪些问题必须要辩护,哪些问题必须陈述,从而保护被追诉人的辩护权的及时行使以及供述的可靠性。

此外,被追诉人在沉默权受到侵害后,可以将违法证据排除作为法庭审理中的一项重要的辩护理由提出,增加辩护的力量。

3.沉默权和辩护权存在一定程度的冲突沉默权既可以针对外来压力行使,也可以自发行使;可以就某个问题保持沉默,也可以在整个诉讼过程中保持沉默。

但是不管何种情况,行使沉默权就意味着在某个阶段或某个问题上放弃自我辩护权,而自我辩护权在刑事诉讼中,是被追诉人反驳控诉最重要的权利。

这种冲突带来的后果可能是辩方因不及时行使辩护权而遭受法律上的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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