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试行)
咸宁市利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资金管理办法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鄂政办发〔2005〕89号)精神和国家开发银行与咸宁市人民政府签订的《开发性金融合作会谈纪要》的有关约定,为规范全市利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资金(以下简称贷款资金)的管理,建立“借、用、还”与“责、权、利”相统一的管理体制,确保贷款资金合规借入、有效使用和按期偿还,积极防范财政金融风险,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贷款资金以政府信用为基础承借,由市人民政府与国家开发银行指定的融资平台,即咸宁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投公司”)作为统借统还的借款主体。
贷款资金主要用于对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和符合公共财政政策的建设项目。
第三条市政府与国家开发银行湖北省分行共同成立咸宁市开发性金融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利用贷款工作,统筹协调相关部门的关系,审定和调整贷款项目,研究解决贷款借入、使用和偿还等重大问题。
领导小组下设开发性金融合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合作办”),设在市政府办公室,作为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
城投公司根据本办法中关于贷款借入、使用和偿还的相关规定,与开发银行签订项目借款合同并承担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对具体贷款项目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利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资金的相关部门和借(用)款主体。
第二章贷款的申请和审核第五条贷款由城投公司统借统还,采取城投公司直接承贷、间接承贷,以及通过省级融资平台转贷等方式运作。
申请国家开发银行贷款的项目,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经济政策以及国家开发银行信贷政策,具备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土地、环保等审批手续,并已按要求落实配套资金。
具体申贷条件另行制定。
第六条项目和贷款的申报及审核程序1、城投公司定期上报项目计划表及项目资料,经合作办初审后,报领导小组审定;2、经审定同意的项目,由城投公司报国家开发银行办理相关审批手续;3、开发银行审批通过的项目,由城投公司与开发银行签订项目借款合同及相关抵质押合同;对于城投公司间接承贷的项目,由城投公司、用款主体与开发银行签订三方借款合同,同时用款主体还须与城投公司签订《项目贷款使用及偿还协议》。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咸宁市政务服务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的通知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咸宁市政务服务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09.20•【字号】咸政办发〔2016〕60号•【施行日期】2016.09.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咸宁市政务服务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的通知咸政办发〔2016〕6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咸宁高新区管委会:因人事变动和工作需要,市政府决定对咸宁市政务服务工作领导小组成员进行调整。
现将调整后的成员名单通知如下:组长:熊征宇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副组长:郑耀英市政府副秘书长刘国承市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主任(局长)成员:祝儒镳市编办主任雷锡高市档案局局长张善猛市发改委主任郭冰生市经信委主任李旭东市教育局局长刘智毅市科技局局长蓝琼市民宗局局长陈朝裕市公安局副局长陈红卫市民政局局长叶平市司法局局长万春桥市财政局局长边现龙市人社局局长石健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祝文广市环保局副局长孙新淼市住建委主任陈跃明市交通运输局局长刘中英市水务局局长来华雄市农业局局长傅火金市商务局局长潘华市文新广局局长王勇市卫计委主任陈礼高市审计局局长夏金平市统计局局长王槐生市林业局局长郑华成市旅游委主任郑俊华市安监局局长舒宇光市政府法制办主任黄小洪市城管执法局局长徐永春市国资委主任王用新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李光市城乡规划局局长陈建华市粮食局局长田期汉市广播电视台台长魏朝东市招商局局长贾计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主任叶艺市人防办主任吴炳贵市物价局局长孙金波市体育局局长赵显院市供销社主任邬传来市老龄办主任魏鹏市水产局副局长许关欣市房产局局长梁安良市地震局局长彭洪斌市国税局局长任伟市地税局局长沈卜桂市工商局局长雷红市质监局局长张劭魁市气象局局长金伟市无线电监测站站长杨正合市邮政管理局局长谢晓斌市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副主任(副局长)王柳宁市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副调研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刘国承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谢晓斌、王柳宁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湖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实施办法
湖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实施办法.doc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应遵循统一管理、专款专用、安全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是本省住房公积金的主管部门,负责本省住房公积金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缴存第五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均应按照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六条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由职工本人和单位分别按照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缴存。
第三章提取第七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1. 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2. 离休、退休的;3.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4. 出境定居的;5. 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6. 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7.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使用第八条住房公积金的使用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不得挪作他用。
第九条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当符合国家和本省的相关规定。
第五章管理第十条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全省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和运作,市、县(区)设立分支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确保住房公积金的安全和完整。
第六章监督第十二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接受社会监督,定期向社会公布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情况。
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举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管理工作考核办法(试行)-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管理工作考核办法(试行)正文:----------------------------------------------------------------------------------------------------------------------------------------------------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管理工作考核办法(试行)(2005年7月18日建设部、财政部发布)第一条为进一步促进住房公积金的规范化管理,提高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管理水平、工作绩效和风险防范能力,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住房公积金行政监督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直辖市、省会城市以及其他设区的市、地、州、盟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业务管理工作的考核。
第三条建设部会同财政部负责指导省、自治区的考核工作,并对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管理中心进行考核。
省、自治区建设厅会同财政厅负责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管理中心的考核。
第四条考核工作应坚持客观和公正原则,实行考核与奖惩相结合。
第五条考核年度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每年考核一次。
第六条考核内容:(一)按规定报请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审议及执行决议的情况;(二)对其分支机构、业务经办网点实行授权管理的情况;(三)内部管理制度建设及执行情况;(四)财务管理和会计制度执行情况;(五)银行账户设立和金融业务委托办理情况;(六)住房公积金业务发展情况;(七)建立住房公积金管理风险防范和控制机制情况;(八)接受监督情况;(九)信息化管理情况;(十)文明服务建设情况。
第七条考核按《考核计分方法》(详见附件)计分。
管理中心考核总分为60分以上(含60分),并未发生本办法第八条情形的,为合格;总分为90分以上(含90分),并未发生本办法第九条情形的,可以被评为先进。
湖北省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
湖北省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个人住房消费,规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和《湖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实施办法》,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是指以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为资金来源,向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职工发放的,定向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装修自有住房的专项住房消费贷款。
职工购买的自有住房包括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二手住房、集资建造住房、还迁住房。
第三条公积金贷款按照贷款对象与缴存对象一致、权利与义务对等原则,实行存贷结合,先存后贷,贷款担保的原则。
第四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为公积金贷款的管理机构。
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公积金中心承担。
第五条公积金贷款金融业务由公积金中心委托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托银行)办理。
公积金中心应与受托银行签订委托业务合同或协议,明确委托人与受托人权利与义务。
受托银行办理公积金贷款业务,必须接受公积金中心的监督和管理。
第六条借款人申请公积金贷款不足以支付购买、建造、翻建或者大修住房所需费用时,可同时向受托银行申请自营性个人住房贷款,由受托银行以组合贷款的形式向借款人发放。
第二章贷款对象及条件第七条凡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满一年以上,并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装修自有住房,均可申请公积金贷款。
没有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和住房公积金封存的职工,不能申请公积金贷款。
职工住房公积金启封并重新缴存满一年以上的可申请公积金贷款。
第八条借款人申请公积金贷款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城镇常住户口或者其他有效居留身份。
(二)具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三)购买住房的,须具有符合法律规定的购房合同或协议;建造、翻建住房的,须具有规划、土地管理部门批准的文件;大修自有住房的,须具有规划管理部门批准的文件。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成员名单的通知-咸政办发[2014]23号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成员名单的通知
正文:
----------------------------------------------------------------------------------------------------------------------------------------------------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成员名单的通知
(咸政办发〔2014〕2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相关部门,咸宁经济开发区:
鉴于人事变动,对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部分成员进行了调整。
调整后的名单如下:
主任:吴晖常务副市长
副主任:张善猛市政府副秘书长、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主任
万春桥市财政局局长
委员:李春明市人大财经委主任、预工委主任
黄新文市政协副秘书长
石深强市监察局副局长
李勤才市房产局局长
付冬市审计局副局长
高大生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副局长
陈先汉市总工会副主席
甘正良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
皇震人行咸宁中心支行副行长
贾毅咸宁供电公司总会计师
晏兴全湖北科技学院财务处处长
顾兴旺咸安区常务副区长
熊武华嘉鱼县常务副县长
吴华金赤壁市常务副市长
黎时亮通城县常务副县长
郑耀英崇阳县常务副县长
张远林通山县常务副县长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张善猛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汪玉林同志任办公室副主任。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4月3日
——结束——。
咸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咸宁市城区住房保障管理办法的通知-
咸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咸宁市城区住房保障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咸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咸宁市城区住房保障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咸宁经济开发区:《咸宁市城区住房保障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五日咸宁市城区住房保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健全咸宁市住房保障体系,调整住房供应结构,解决城市中等偏下及低收入住房困难群体住房需求,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令第162号)、《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城区内保障性住房的规划、建设、分配及管理,应当遵循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保障性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支持,限定套型面积和租售价格,面向城区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或特定对象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包括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棚户区改造住房。
本办法所称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城区范围内,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符合本办法第三十五条、三十七条规定的家庭。
本办法所称特定对象是指新就业大中专毕业生,进城务工人员,政府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全国、省部级劳模,全国英模、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
第四条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平公开、严格监管的工作原则。
第五条市房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产局)负责本市城区住房保障工作的组织实施、监督管理。
咸宁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是怎样的
咸宁住房公积⾦贷款政策是怎样的按⽉⾜额缴存住房公积⾦6个⽉(含6个⽉)以上且缴存余额达到2000元(含2000元)以上,可按照《咸宁市住房公积⾦贷款管理办法》申请住房公积⾦贷款。
⼀、条件1、连续正常缴存半年以上;2、借款⼈具有完全民事⾏为能⼒,具有有效居民明,⽆不良记录;3、能提供2年以内合法有效的购买、建造、翻建、⼤修⾃住住房的有关证明材料及⾸付款证明;4、有合法、⾜额的担保;5、在本省范围内异地的家庭,可使⽤缴存地住房公积⾦办理贷款。
在咸宁市⾏政区域内购房的职⼯可在房产所在地申请贷款。
职⼯购房时可同时申请使⽤⽗母、⼦⼥的住房公积⾦贷款。
⼆、贷款所需材料1、个⼈⾝份证明。
提供借款⼈及配偶的⾝份证。
2、婚姻状况证明。
有配偶的需提供,⽆配偶的由街道办事处或社区的民政部门出具或其他⽆配偶的合法证明。
3、收⼊状况证明。
提供借款⼈、共同借款⼈(配偶)单位分别出具的盖有单位⾏政公章的经济收⼊证明。
三、贷款流程1、贷款咨询:借款申请⼈可根据贷款条件和贷款时需提供的证明材料⾃已对照审查是否具备住房公积⾦贷款资格,不明确时可向住房公积⾦管理中⼼咨询确认。
2、贷款受理:公积⾦中⼼⾃受理申请之⽇起7个⼯作⽇内作出是否准予贷款的决定,并通知借款⼈。
3、办理:(1)⽤期房(新房)抵押的,持《合同》先到公积⾦中⼼签订《抵押合同》,后到房产登记部门办理预抵押⼿续,将《房屋证明》交公积⾦中⼼抵押。
(2)⽤现房抵押的,持《》、《⼟地证》先到公积⾦中⼼签订《抵押合同》,后到房产登记部门办理抵押⼿续,《房屋他项权证》由公积⾦中⼼收押。
4、签订合同:经住房公积⾦管理中⼼审批后,借款⼈(配偶)持各⾃⾝份证原件到住房公积⾦管理中⼼签订借款合同。
5、发放贷款:借款⼈到住房公积⾦管理中⼼签订借款借据,受托银⾏按照住房公积⾦管理中⼼的委托放款。
以上就是⼩编为您提供的咸宁住房公积⾦贷款政策,公积⾦贷款是缴纳公积⾦的员⼯可以享受的,它需要连续缴费半年以上才可以申请,申请的贷款只能⽤于购买、⾃建房屋等与住房有关的地⽅。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城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的通知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城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咸宁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7.25•【字号】咸政办发[2013]55号•【施行日期】2013.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城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的通知(咸政办发〔2013〕5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咸宁经济开发区:《咸宁市城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已经市政府2013年第4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年7月25日咸宁市城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市城区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督管理,确保商品房预售资金用于相关工程建设,防范商品房交易风险,保障预售商品房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城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城区范围内商品房预售资金的收取、使用和监督管理工作,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资金,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其开发建设的商品房在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前预先出售给购房人,并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收取的购房款,具体包括首付款、预付款、住房按揭贷款等。
第四条商品房预售所得款项应优先用于商品房项目工程建设,预售资金可按建设进度使用,但应保留一定比例的预售资金用于保证商品房竣工交付。
第五条市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城区范围内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管工作,依法对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实施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二)受理、审核、监督预售资金的使用;(三)受理购房人对预售资金违法使用的投诉,依法查处商品房开发企业违法使用预售资金的行为。
第六条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专用账户的开户银行应当按照预售资金监管协议协同做好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管工作。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财政支持深化民营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综合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财政支持深化民营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综合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7.20•【字号】•【施行日期】2020.07.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金融综合规定正文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财政支持深化民营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综合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咸宁高新区管委会:《咸宁市财政支持深化民营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综合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7月20日咸宁市财政支持深化民营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综合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为探索财政支持民营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有效模式,更好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根据《财政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关于开展财政支持深化民营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综合改革试点城市工作的通知》(财金〔2019〕6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民营和小微企业发展的决策部署,以推进民营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高质量发展为目标,着力发挥财政资金引导撬动作用,努力打造金融服务综合改革的咸宁样板。
二、总体要求充分发挥财政政策和财政资金在支持民营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方面的撬动作用,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切实履行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主体责任;扩大民营和小微企业贷款规模和比重,降低民营和小微企业融资成本,化解不良贷款风险;做大做强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合理分担风险,增强金融服务民营和小微企业的可持续性;鼓励金融机构创新金融服务机制和产品,在尊重市场规律的前提下“支小助微”,激发内生动力。
三、具体目标(一)金融服务民营和小微企业方面。
2020年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余额同比增量27.05亿元,同比增速18.5%;贷款户数同比增加6300户;贷款平均利率较上年度下降1个百分点。
咸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咸宁市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方案》的通知
咸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咸宁市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咸宁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10.17•【字号】•【施行日期】2006.10.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咸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咸宁市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咸宁经济开发区:《咸宁市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六年十月十七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住房货币补贴办法第三章住房补贴资金的来源和发放第四章相关政策第五章附则咸宁市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方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建立住房新体制,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第二条指导思想:稳步推进我市职工住房商品化、社会化,逐步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适合我市特点的住房新体制,加快解决我市职工住房问题。
第三条工作目标: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建立职工住房货币补贴制度,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
第四条基本原则:在国家和省政府的政策指导下,因地制宜,量力而行。
实行国家、集体、个人合理负担;按劳分配、效率优先、兼顾公平;老职工老办法、新职工新制度;一次性补贴和按月补贴相结合,新老政策相互衔接;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和企业根据自身经济状况,由单位参照此方案自主确定。
第二章住房货币补贴办法第五条全市党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事业单位符合下列条件职工均属住房补贴对象:1、2005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的职工本人(包括离退休人员,下同)或夫妻双方均未购买或租住公有住房(含集资合作建房,下同)的职工。
2、2005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的职工本人或夫妻双方虽已购买或租住公有住房,但住房建筑面积未达到本人应享受职级面积标准的职工。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咸宁市中心支行关于金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咸宁市中心支行关于金融支持县域经济结构转型指导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银行类金融机构【发文字号】咸政办发[2011]42号【发布部门】咸宁市政府【发布日期】2011.05.03【实施日期】2011.05.0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咸宁市中心支行关于金融支持县域经济结构转型指导意见的通知(咸政办发[2011]4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咸宁经济开发区:中国人民银行咸宁市中心支行《关于金融支持县域经济结构转型的指导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转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五月三日关于金融支持县域经济结构转型的指导意见(中国人民银行咸宁市中心支行)2011 年是“ 十二五” 规划的开局之年,也是货币政策由适度宽松转向稳健的第一年,而稳健货币政策的核心是调整信贷结构,为更好引导金融机构适应稳健货币政策的形势,充分发挥金融在支持县域经济结构转型中的重要作用,引导金融资源向“ 县域” 配置,推动城乡统筹发展,促进鄂南经济强市建设。
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金融支持县域经济发展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咸宁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深化认识,切实增强支持县域经济发展的责任感县域经济是壮大区域经济实力,提升区域竞争力的重要基础和支撑,是统筹城乡发展的重要节点和解决“ 三农” 问题的重要切入点,也是金融业发展的重要利润增长点,县域经济活则全市经济金融活,县域经济强则全市经济金融强。
近年来,我市金融机构立足自身基础和优势,转换机制,加强管理、改进服务,在支持县域经济发展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是,受多种因素的制约,县域金融服务的整体水平与加快发展县域经济要求的差距仍然很大,对县域经济信贷投入仍然不足,依然是金融服务中的薄弱环节。
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缩小城乡差距,实现城乡统筹发展离不开金融的支持与推动。
因此,全市金融机构要进一步深化认识,以支持县域经济发展为己任,认真贯彻落实稳健货币政策,顺应发展规律,抓住发展机遇,转变发展方式,完善工作制度,落实工作措施,努力提高县域金融服务水平,不断增加县域信贷总量,扩大信贷覆盖面,不断做大做强我市金融业,实现我市经济金融双赢发展。
咸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咸宁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咸政发[2006]36号
咸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咸宁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正文:---------------------------------------------------------------------------------------------------------------------------------------------------- 咸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咸宁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咸政发[2006]3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咸宁经济开发区:《咸宁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六年十二月十八日咸宁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为规范全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国发[2002]12号)、《湖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实施办法》(省政府272号令)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归集管理,包括住房公积金的登记、账户设立、缴存、转移、封存、结算等。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住房公积金,是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有企业及其它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第二条本市下列单位及其职工应缴存住房公积金:(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二)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三)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四)雇用中方员工的外国或港、澳、台地区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常驻本市的代表机构。
本条所称职工指与用人单位建立和形成劳动关系的从业人员,包括正式职工、合同制职工、劳动人事代理的职工等,不包括离退休职工和外籍职工。
咸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促进咸宁市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的意见》的通知-
咸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促进咸宁市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的意见》的通知正文:---------------------------------------------------------------------------------------------------------------------------------------------------- 咸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促进咸宁市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的意见》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咸宁经济开发区:《关于促进咸宁市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的意见》已经市政府 2009 年第 3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九日关于促进咸宁市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的意见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完善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合理引导住房消费与住房开发建设,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特提出如下意见:一、鼓励城乡居民购买住房(一)实施购房入户政策。
非咸宁城区户籍人员,在咸宁城市规划区内购买住房,凭《房屋所有权证》可办理 1 户(夫妻以及未成年子女)咸宁市区户籍。
(二)购买商品住房给予财政补贴。
在咸宁城市规划区内向房地产开发企业购买商品住房(不包括保障性住房)的购房人,凭《商品房买卖合同》和税务部门提供的契税、印花税完税票据,可向市财政局申请领取财政补贴。
(三)放宽住房公积金购房贷款政策。
1、将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由 10 万元提高为 20 万元。
2、取消对二次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限制,已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普通商品住房并还清贷款的,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第二套普通住房。
3、延长住房公积金贷款时限,最长期限由男性 60 岁、女性 55 岁调整为男性 65 岁、女性 60 岁,但最长不超过 20 年。
(四)个人交纳的住房维修基金,收缴标准由建安成本的 5% 调整为 10 元 / 平方米。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促进市城区房地产市场发展的意见-咸政办发〔2015〕54号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促进市城区房地产市场发展的意见正文:----------------------------------------------------------------------------------------------------------------------------------------------------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促进市城区房地产市场发展的意见咸政办发〔2015〕5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咸宁高新区:为合理引导住房消费,改善居民住房条件,加快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城区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一、合理引导,积极鼓励住房消费(一)推进户籍制度改革,落实购房入户政策。
市城区域外居民凡在我市城区购置商品住房,拥有合法固定住所,依据自愿原则,随时办理迁移落户,其家庭成员也可随迁。
完善相关配套保障机制。
进城购房落户人员从落户之日起,其本人和家庭成员享有与城市居民同等的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基础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公共文化、证照办理服务等权利。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精神,切实维护进城落户农民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支持引导其依法自愿有偿转让上述权益。
(二)落实税费减免政策。
认真贯彻落实国财税〔2015〕39号文关于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减免优惠政策,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普通商品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非普通商品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
其它有关收费一律按标准执行,严禁乱收费和搭车收费。
普通商品住房标准为: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144(含)平方米以下。
(三)实行购房补贴优惠政策。
为了鼓励城市居民改善住房条件,自2015年12月1日起至2017年1月31日止,凡在我市城区购买新建普通商品住房并提供已备案购房合同、房屋销售发票、契税发票等有效凭证者,可领取咸宁金融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金投消费卡”。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融资、建设、偿还实施方案的通知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融资、建设、偿还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咸宁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5.25•【字号】•【施行日期】2012.05.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融资、建设、偿还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咸宁经济开发区:《咸宁市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融资、建设、偿还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五日咸宁市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融资、建设、偿还实施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住房保障工作的有关政策精神,加快推进我市保障性住房(公租房、廉租房、城市棚户区)建设,切实做好我市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融资、建设及资金偿还工作,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思路咸宁市保障性住房建设按照“整合资源、整体推进、统一融资、分项实施”的模式,建立业务运行协调机制。
市政府指定咸宁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城投公司”)为保障性住房建设专项融资平台,统筹市政府投资建设的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分类别进行统一融资。
同时设立咸宁市保障性住房建设专项资金,以整合归集各项资源,作为融资的资本金和还款资金来源,并构建以土地、房产抵押,第三方保证担保等符合监管条件的信用结构,满足银行融资条件。
政府各职能部门逐年对全部申贷项目进行专项审批,银行采取统一评审授信方式,再根据各子项实际建设进度分别签约放款,提高贷款审批和使用效率。
二、总体目标根据市政府的统一部署,发挥各方面的积极性,建立以专项融资平台为主体、专项资金为支撑的保障性住房融资、建设及资金偿还体系,全面加强与国家开发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合作,确保完成全市“十二五”保障性住房建设任务。
三、总体原则(一)市城投公司为保障性住房建设投融资主体和保障性住房建设计划的责任主体;(二)政府各职能部门归口管理,各司其职,建立绿色通道,提高效率;(三)发挥各职能部门、各工程建设指挥部等多个方面的积极性,多主体、多渠道、多方式落实保障性住房建设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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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宁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支持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家庭购建住房,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管理。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各县市区办事处(以下简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的承办和贷款管理工作,委托指定的商业银行办理相关业务。
第二章贷款对象及条件
第三条借款人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六个月以上,大学生创业的正常缴存三个月以上;
(二)借款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具有有效居民身份证明,个人征信无不良记录;
(三)能提供5年以内合法有效的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装修自住住房的有关证明材料及首付款证明;
(四)有合法、足额的担保。
第四条异地缴存职工在咸宁市行政区域内购房,凭异地公积金缴存证明在咸宁市申请住房抵押贷款,无需将原缴
存地公积金转入本地,但需在咸宁市设立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户。
家庭成员(配偶、父母、子女)在本地或异地购房,均可以家庭成员中已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的名义在本地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房屋产权所有人和申请人夫妻为共同借款人。
第五条同一套住房在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并还清后,可申请装修贷款或装修提取。
同一套住房已办理购房提取后,可申请装修贷款或装修提取。
住房公积金贷款未还清的,不得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同一套住房办理购房贷款后不再办理购房提取(还贷提取除外),办理购房提取后也不再办理购房贷款。
第三章贷款额度、期限、利率
第六条单套住房贷款最高额度为40万元,住房装修贷款最高额度为15万元。
具体每户贷款额度按以下方式确定且不超过贷款最高额度:
(一)用住房公积金账户存款余额质押担保的,夫妻双方缴存住房公积金或夫妻一方缴存住房公积金且有担保人担保的,贷款额度按公积金存款余额的2倍确定。
夫妻一方缴存住房公积金且无担保人的,贷款额度按公积金存款余额的1.5倍确定;
(二)用房产抵押的,贷款额度不得超过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装修自住住房应付款的80%。
第七条贷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40年,其中住房装修贷款期限不超过10年,还款截止年龄为职工法定退休年龄。
用房产抵押的贷款职工,还款截止年龄延长为男性65岁、女性60岁。
第八条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和住建部的规定执行。
第四章贷款担保
第九条借款人必须提供合法、足额的担保。
可以用本人、配偶或第三人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存款余额作担保;也可以用本人或第三人合法所有的房产作抵押担保;还可用本人所购期房作抵押担保。
第十条期房抵押贷款限于与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签有《按揭合作协议》的房屋开发项目。
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与办理公积金贷款的开发(销售)单位签订《个人住房公积金借款最高额保证合同》,对办理预售房抵押的每宗贷款收取贷款额5%的保证金。
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好《房屋他项权证》并交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收押的,返还保证金。
第十一条担保方式:
(一)用住房公积金账户存款余额质押担保的,担保人持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二份与借款人一起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签订担保函。
(二)用期房抵押的,申请人持《商品房买卖合同》先
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签订《抵押合同》,后到房产登记部门办理预抵押手续,将《房屋预告登记证明》交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抵押。
(三)用现房抵押的,申请人持《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先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签订《抵押合同》,后到房产登记部门办理抵押手续,《房屋他项权证》由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收押。
第十二条对于用住房公积金存款质押作担保贷款的,担保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不能办理贷款、提取业务,借款人贷款本息还清后解除质押。
质押担保贷款成立后可根据需要中途变更,改用房产作抵押后,原质押可以撤销。
第五章贷款所需材料
第十三条借款人申请贷款时需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一)房屋证明材料(查对原件,留存复印件1份):
1、购买住房:凭房产管理部门备案五年内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和购房发票(首付款收据或二手房契税发票),或填发时间未超过五年的《房屋所有权证》及该房屋的价值评估报告。
2、建造(翻建)住房:凭签发时间未超过五年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大修住房:凭《房屋所有权证》、具有鉴定资质的房屋安全鉴定部门出具的大修报告和规划部门的批准文件。
4、装修住房:凭房产管理部门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或《房屋所有权证》、《房屋装修合同》、拟装修房屋开工前的照片。
(二)身份证明材料(查对原件,留存复印件2份):
1、借款人夫妻双方身份证。
2、夫妻户口簿。
3、结婚证(无婚姻的由户口所在地婚姻登记机关提供《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
4、夫妻双方个人征信记录。
(三)申请办理材料:
1、《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表》原件2份。
2、用于偿还贷款的银行卡或存折账号复印件2份。
第六章贷款程序
第十四条公积金贷款的基本程序:
(一)贷款申请:借款人向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提交《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表》等贷款所需材料。
(二)贷款受理: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核实借款申请人全部材料原件和复印件。
符合贷款条件的,收受全部材料。
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三)办理担保手续。
(四)签订合同:经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审批后,申请
人及配偶(或共同借款人)持各自身份证原件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签订借款合同。
(五)发放贷款:申请人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或受托银行签订借款借据,受托银行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委托放款。
第七章贷款偿还
第十五条借款人按借款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还本付息。
借款人偿还全部贷款本息后,由受托银行出具贷款结清凭证给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据此办理住房公积金担保解冻手续,协助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抵押注销登记手续。
第十六条借款合同成立后,借款人按合同约定的还本付息方式正常还款二年后,可申请提前归还贷款。
用以前年度公积金存款归还公积金贷款的须一次还清,不足部分由借款人一次性补交。
第十七条提前归还贷款本息,已计收的贷款利息不作调整,也不收取违约金。
第十八条借款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其财产的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应继续履行借款人所签订的借款合同,并与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签订补充合同或协议。
第八章违规处罚
第十九条以欺骗手段获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应当责令限期退回所贷款项本息,骗贷人5年内不得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款余额,取消骗贷人终身住房公积金贷款资格;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借款人逾期偿还贷款本息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计收罚息,并记入人民银行个人征信记录。
第二十一条受托银行未按照委托协议约定的时间、金额将贷款发放至指定借款人账户,造成借款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二十二条受委托银行变相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拒绝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取消其承办住房公积金业务的资格。
第二十三条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在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咸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