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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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会章程
基金会,foundation,是指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捐赠的财产,以从事公益事业为目的,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成立的非营利性法人。

基金会分为面向公众募捐的基金会和不得面向公众募捐的基金会。

公募基金会按照募捐的地域范围,分为全国性公募基金会和地方性公募基金会。

基金会章程范文一: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基金会的名称是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

英文译名为“China Education Development Foundation”,缩写为“CEDF”。

第二条本基金会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财政部支持发起的全国性公募基金会,面向公众募捐的地域是中国以及许可本基金会募捐的其他国家和地区。

第三条本基金会的宗旨是:开展经常性的全国助学、助教、改善办学条件及其他有关活动,促进教育及其他有关事业的健康发展。

本基金会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

第四条本基金会的原始注册基金数额为人民币5000 万元,由中央财政安排。

第五条本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业务主管单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第六条本基金会的会址为北京市西城区西单大木仓胡同35号。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七条本基金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组织资助中国内地贫困家庭学生,帮助他们完成学业;
(二)组织资助赴中国内地学习、进修的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家庭困难学生,帮助他们完成学业;
(三)支持一些贫困地区解决在改革发展教育事业过程中遇到的特殊困难;
(四)奖励对中国教育事业改革和发展做出特殊贡献的个人和单位;
(五)接受海内外热心支持中国教育事业的政府、组织和个人提供的资金、财产捐赠及无偿技术援助;
(六)通过多种渠道,面向海内外开展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募捐活动;
(七)接受政府委托或指定开展的与教育或其他有关与教育事业相关的各类扶持、资助项目;
(八)接受委托管理国内外其他基金机构用于中国教育事业的资金;开展与国内外同类基金会的合作、交流活动;
(九)本章程规定或许可的其他活动。

第三章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八条本基金会由15-25名理事组成理事会。

本基金会理事每届任期五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九条理事的资格:
(一)认同本基金会的宗旨、目标,并志愿服务于理事会;
(二)具有在某一领域从事研究或管理工作的经历,拥有较好的个人声望;
(三)具有较强的公共利益责任意识,能依据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独立、客观、谨慎地参与议事决策;
(四)具有较强的议事决策能力、人际沟通能力。

第十条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业务主管单位、主要发起单位提名并经协商确定;
(二)第二届理事会及其以后各届理事会的换届改选,按本章程的规定进行;
(三)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四)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一条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享受本基金会的选举、被选举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基金会举办的活动;
(三)对本基金会工作的批评、监督和建议权;
(四)遵守本基金会章程,维护本基金会合法权益;
(五)执行本基金会决议;
(六)完成本基金会交办的工作;
(七)向本基金会反映情况,提出工作建议。

第十二条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审议通过年度重大业务活动计划;
(四)审议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
(五)审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七)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九)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

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

如有三分之一理事提议召开理事会会议,则理事会会议必须按提议召开。

如理事长因故不能召集这类会议,可由副理事长召集,或由提议召开理事会会议的提议代表召集。

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

第十四条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
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且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基金会的分立、合并。

第十五条每次理事会会议均应留存会议记录。

凡属形成决议的事项,应当形成会议纪要,并交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

因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
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均应当承担责任。

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持反对意见且记录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十六条本基金会设立监事会。

监事会设监事3-7名,监事会主席1名。

监事会主席从监事中产生。

监事与监事会主席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十七条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

第十八条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监事由主要捐赠人、业务主管单位分别选派;
(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三)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十九条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二)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可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三)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条在本基金会领取工资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四分之一。

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工资报酬。

第二十一条本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发生任何交
易行为。

第二十二条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

第一届理事会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人选,按本章程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产生。

第二十三条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热心中国教育发展事业;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一)属于现职国家工作人员的;
(二)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四)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五条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任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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