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师范大学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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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学位授予实施细则一、引言学位授予实施细则是为了规范学位授予的程序和标准,确保学位授予的公正性、权威性和科学性。

本文将详细阐述学位授予的各项规定和要求。

二、学位授予的基本原则1. 公正原则:学位授予必须公正、公平、公开进行,不得偏袒任何个体或团体。

2. 权威原则:学位授予必须依据法律、法规和学术规范,确保学位的权威性和可信度。

3. 科学原则:学位授予必须基于科学研究和学术成果,评估学位申请人的学术水平和研究能力。

三、学位授予的程序1. 学位申请:学位申请人应按照学校规定的时间和程序提交学位申请材料,包括个人简历、学术论文、成绩单等。

2. 学位评审:学校将组织专家对学位申请人的材料进行评审,并进行学术论文的评阅和答辩。

3. 学位决定:学校根据学位评审结果和学术论文答辩情况,决定是否授予学位,并将决定结果通知学位申请人。

4. 学位授予:学校将在学位授予仪式上正式授予学位,颁发学位证书。

四、学位授予的标准1. 硕士学位授予标准:硕士学位申请人应具备扎实的学术基础和研究能力,学术论文应具有一定的创新性和学术价值。

2. 博士学位授予标准:博士学位申请人应在相关领域做出重要的学术成果,学术论文应具有较高的创新性和学术影响力。

五、学位授予的监督和评估1. 学位评估委员会:学校应设立学位评估委员会,负责对学位授予的程序和结果进行监督和评估。

2. 学位授予的监督:学校应加强对学位授予过程的监督,确保程序的公正性和规范性。

3. 学位授予的评估:学校应定期对学位授予的质量进行评估,不断提高学位授予的水平和质量。

六、学位授予的其他规定1. 学位证书:学位证书是学位授予的正式证明,学校应确保学位证书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2. 学位授予仪式:学校应组织庄重而庄重的学位授予仪式,彰显学位授予的重要性和庄严性。

3. 学位授予的公告:学校应在适当的媒体上发布学位授予的公告,向社会公众宣布学位授予的结果。

七、结论学位授予实施细则的制定和执行对于保障学位授予的公正性和权威性具有重要意义。

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学位授予实施细则一、引言学位授予实施细则旨在规范学位授予的程序和要求,确保学位的授予公正、公平、合理,并提高学位授予的质量和水平。

本细则适合于所有学位授予单位及其相关人员。

二、学位授予的基本原则1. 公正原则:学位授予必须公正进行,不得偏袒任何个人或者团体。

2. 学术原则:学位授予必须基于学术成果和学术能力,不受其他非学术因素的干扰。

3. 独立原则:学位授予的评审和决定应该由独立的专家组成的学位评审委员会进行,不受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的影响。

4. 透明原则:学位授予的程序和标准必须公开透明,学位申请人有权了解评审过程和结果。

三、学位授予的程序1. 学位申请:学位申请人应按照学位授予单位的要求,提交完整的学位申请材料,并缴纳相应的申请费用。

2. 学位评审:学位评审委员会将对学位申请材料进行评审,包括学术成果、学术能力、研究方法和创新等方面的评估。

3. 学位答辩:学位申请人经过学位评审委员会的初步评审合格后,将进行学位答辩。

学位答辩应公开进行,答辩委员会由学位评审委员会组织并邀请相关专家参预。

4. 学位决定:学位评审委员会根据学位申请人的学术成果、学术能力和答辩情况,作出学位授予或者不授予的决定,并将决定书面通知学位申请人。

四、学位授予的要求1. 学术成果:学位申请人必须具有独立完成一定规模的科研项目并取得一定的学术成果,如发表论文、出版著作、取得专利等。

2. 学术能力:学位申请人必须具备扎实的学术基础和较高的学术水平,能够独立进行科学研究并取得创新成果。

3. 研究方法:学位申请人必须熟练掌握科学研究的基本方法和技能,并能够运用这些方法和技能解决实际问题。

4. 创新能力:学位申请人必须具备一定的创新能力,能够在学术研究中提出新的思想、新的方法和新的观点。

五、学位授予的标准1. 学位授予的等级:学位授予单位可以根据学位申请人的学术成果和学术能力,将学位授予分为不同的等级,如博士、硕士、学士等。

2. 学位授予的评定:学位评审委员会将根据学位申请人的学术成果、学术能力和答辩情况,综合评定学位授予的等级。

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学位授予实施细则一、背景介绍学位授予是高等教育中的重要环节,是对学生学业成果的认可和肯定。

为了规范学位授予的程序和要求,制定学位授予实施细则是必要的。

本文将详细介绍学位授予的相关要求和步骤。

二、学位授予的基本原则1. 学位授予应依据学生的学业成果和学术水平,公正、公平、公开进行评定。

2. 学位授予应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门的规定。

3. 学位授予应符合学校的培养目标和学科特点,保证学位的质量和声誉。

三、学位授予的程序和要求1. 学位授予的申请学生在完成学业要求后,可以向学校提交学位授予申请。

申请材料包括个人简历、学位论文、学术成果等。

学校将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确认符合学位授予的条件后,进入下一步评定程序。

2. 学位论文评审学校将组织专家对学位论文进行评审。

评审内容包括学术水平、创新性、论证逻辑等方面。

评审专家应具有相应的学术资历和研究经验。

评审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种情况。

评审不合格的学位论文需要进行修改和再次评审。

3. 学位论文答辩学位论文答辩是学位授予的重要环节。

学校将组织学术委员会和相关专家对学生的学位论文进行答辩。

答辩内容包括论文的研究方法、创新点、学术价值等方面。

答辩结果分为通过和不通过两种情况。

答辩不通过的学生需要进行修改和再次答辩。

4. 学位授予决定学校将根据学位论文评审和答辩结果,综合评定学生的学术水平和研究成果,作出学位授予的决定。

学位授予决定应经过学校相关部门的审批和公示。

5. 学位授予仪式学位授予仪式是学位授予的正式程序。

学校将组织学位授予仪式,颁发学位证书和学位证明。

学位授予仪式应庄重、隆重,充分体现学位的价值和意义。

四、学位授予的质量保证1. 学位授予应符合国家和学校的相关标准和要求,保证学位的质量和声誉。

2. 学位授予的评审和答辩应严格按照程序进行,确保评价的公正和客观。

3. 学位授予的结果应及时公示,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和评价。

五、学位授予的监督和管理学位授予应受到学校相关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师范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师范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师范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规范为更好地贯彻执行《学位条例》,提高我校的教学质量和学术水平,进一步搞好我校的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根据《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一条我校授予的学士学位按学科门类划分,包括: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农学、管理学和艺术学。

第二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日常事务由教务处具体承办。

第三条学士学位授予条件1.拥护领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制度,品行端正,严格遵守法律制度;2.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各项学分要求,所有课程的学习成绩合格,且四年平均学分绩点达到相应的分数,文科为2.1分、理科为2.0分;3.无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记录;4.毕业论文(设计)通过答辩且符合查重要求。

第四条学士学位授予程序1.各学院审查本科毕业生全部课程的成绩、毕业鉴定和综合考评材料,并根据本规范第三条之规定,分别提出授予和不授予学位的建议名单和理由,上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2.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举行会议,审查各学院提出的名单和材料,形成授予或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决议,决议必须在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半数以上委员通过的情况下方能有效。

3.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将决议情况通知各学院和教务处,由教务处承办颁发学士学位证书的具体工作。

第五条本科毕业时,仅因第三条第3款而无法取得学位者,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且符合本规范第三条其他款项之规定可授予学士学位,但本人档案须如实记载:1.受处分后,毕业之前,在各类学科竞赛中获得校级一等奖以上奖励;2.毕业最终学习成绩排名在本专业年级前20%;3.应届考取硕士研究生。

第六条为保证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的严肃性,做到有据可查,各学院须建立学士学位档案,完整保存有关材料。

第七条无学士学位授予权的兄弟院校的本科毕业生向我校申请授予学士学位,按本规范规定执行。

成人教育本科毕业生申请授予学士学位,需参加XX省各类成人高等教育本科生申请学士学位外语统考试和XX师范大学各类成人高等教育本科生申请学士学位专业课考试,两次考试成绩均合格者,授予XX师范大学成人本科学士学位。

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学位授予实施细则一、背景介绍学位授予是高等教育中的重要环节,对于保证学位的质量和公正性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规范学位授予的实施过程,确保学位授予的公平、公正和科学性,制定学位授予实施细则是必要的。

二、学位授予的目的学位授予实施细则的目的是确保学位授予过程的规范性和公正性,保证学位授予的质量和水平,提高学位的含金量和国际认可度。

三、学位授予的基本原则1. 公平公正原则:学位授予应当公平、公正,不得偏袒任何个人或者团体。

2. 严谨科学原则:学位授予应当依据学术水平和研究成果,确保学位的权威性和可靠性。

3. 程序规范原则:学位授予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确保程序的规范性和透明度。

4. 信息公开原则:学位授予的相关信息应当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四、学位授予的程序1. 学位申请:学位申请者应当按照学校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交学位申请材料和相关证明文件。

2. 学位评审:学校应当组织专家对学位申请者的学术水平和研究成果进行评审,确保评审的科学性和公正性。

3. 学位答辩:学位申请者应当参加学位答辩,答辩委员会对学位申请者的研究成果和学术能力进行评审。

4. 学位授予:经过学位评审和答辩合格的学位申请者,学校应当按照规定程序授予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

五、学位授予的管理1. 学位授予机构:学校应当设立学位授予机构,负责学位授予的具体实施工作。

2. 学位授予规定:学校应当制定学位授予的具体规定,明确学位授予的条件和程序。

3. 学位授予信息公开:学校应当及时公开学位授予的相关信息,包括学位授予的条件、程序和结果等。

4. 学位授予监督:学位授予过程中应当接受社会监督,学校应当建立学位授予监督机制,接受相关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和检查。

六、学位授予的质量保证1. 学位授予评估:学校应当定期对学位授予工作进行评估,确保学位授予的质量和水平。

2. 学位授予结果公示:学校应当公示学位授予的结果,接受社会的监督和评价。

3. 学位授予申诉处理:学校应当建立学位授予申诉处理机制,对学位授予过程中的申诉进行处理,确保申诉的公正和及时性。

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学位授予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学位授予工作,加强学位管理,保证学位的质量和有效性,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授予学士、硕士和博士学位的管理。

第三条学士、硕士和博士学位由学校举办的教育机构授予。

第四条学位授予工作的核心是培养学生的科研能力和创新能力。

第五条学位授予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保证学位授予的科学性和权威性。

第六条学位授予应当与国家教育政策相适应,服务国家创新和发展需求。

第七条学士学位是高等教育的初级学位,是对学生知识、能力、素质的初步评价。

第八条学士学位的授予要求包括课程学习、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的培养。

第九条学士学位的授予可分为常规学士学位和优秀学士学位。

第十条常规学士学位授予的条件为:学生修满规定的学分,完成规定的课程,达到学校要求的毕业要求。

第十一条优秀学士学位授予的条件为:学生在常规学士学位的基础上,有突出的学术成果或创新项目。

第十二条硕士学位是高等教育的研究生学位,是对学生研究能力、创新能力的评价。

第十三条硕士学位的授予要求包括课程学习、科研能力和创新能力的培养。

第十四条硕士学位的授予可分为学术硕士学位和专业硕士学位。

第十五条学术硕士学位的授予条件为:学生修满规定的学分,完成规定的课程,通过硕士论文答辩。

第十六条专业硕士学位的授予条件为:学生修满规定的学分,完成规定的课程,通过专业实践项目。

第十七条博士学位是高等教育的最高学位,是对学生独立研究能力、科研能力和创新能力的最高评价。

第十八条博士学位的授予要求包括课程学习、综合考试、学术报告和博士论文。

第十九条博士学位的授予要求严格,对学生的科研工作和学术成果有较高的要求。

第二十条博士学位的授予要求还包括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的要求。

第二十一条博士学位的授予要依据学位评定委员会的评审和审批。

第五章学位授予管理第二十二条学位授予工作应当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确保学位授予的质量和有效性。

第二十三条学位授予的程序包括申请、评审、审批、公示和授予等环节。

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学位授予实施细则一、背景介绍学位授予实施细则是为了规范学位授予的程序和要求,确保学位授予的公正性和权威性而制定的。

本文将详细介绍学位授予的相关要求和程序。

二、学位授予的基本原则1. 公正性原则:学位授予必须公正、公平、公开进行,不偏袒任何个人或团体。

2. 权威性原则:学位授予必须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和学位授予机构的规章制度,保证学位的权威性和可信度。

3. 学术性原则:学位授予必须基于学术成果和学术水平,评价学位申请人的学术能力和研究成果。

三、学位授予的程序1. 申请阶段:(1) 学位申请人需按照学位授予机构的要求,提交学位申请材料,包括个人简历、学术成果、研究论文等。

(2) 学位申请材料将由学位授予机构的评审专家进行初步评审,确定是否符合学位授予的基本条件。

(3) 符合基本条件的学位申请人将进入下一阶段。

2. 评审阶段:(1) 学位授予机构将组织评审专家对学位申请人的学术成果和研究论文进行评审,评估其学术能力和研究水平。

(2) 评审专家将根据评审结果,提出评审意见和建议,确定是否满足学位授予的要求。

(3) 学位授予机构将根据评审结果和评审意见,决定是否授予学位。

3. 学位授予阶段:(1) 学位授予机构将根据学位授予实施细则和评审结果,决定是否授予学位。

(2) 学位授予机构将向学位申请人发放学位证书,并在学位证书上注明学位授予的专业和级别。

(3) 学位授予机构将公布学位授予的结果,确保学位授予的透明度和公开性。

四、学位授予的要求1. 学术成果要求:(1) 学位申请人需具有一定数量和质量的学术成果,如发表的学术论文、参与的科研项目等。

(2) 学术成果应具有一定的创新性和学术价值,能够体现学位申请人的学术能力和研究水平。

2. 研究论文要求:(1) 学位申请人需撰写一篇独立完成的研究论文,论文应具有一定的学术深度和广度。

(2) 研究论文应符合学术规范和学位授予机构的要求,包括格式、引用规范等。

3. 学位申请人要求:(1) 学位申请人应具有一定的学术背景和研究能力,能够独立完成学术研究。

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学位授予实施细则引言概述:学位授予实施细则是高等教育机构为了规范学位授予程序和标准而制定的具体规定。

这些细则旨在确保学位授予的公平、公正和规范,保障学位的质量和声誉。

本文将就学位授予实施细则的相关内容进行详细介绍。

一、学位授予资格1.1 学生资格:学位授予实施细则规定了学生获得学位的基本条件,包括学习年限、学分要求、课程成绩等。

学生需要满足这些条件才干获得学位。

1.2 教师资格:教师在学位授予过程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学位授予实施细则对教师的资格要求也进行了规定,包括教育背景、教学经验等。

1.3 学校资格:学位授予实施细则也对学校的资质和条件进行了规定,确保学校有足够的教学资源和管理能力来授予学位。

二、学位授予程序2.1 申请流程:学位授予实施细则规定了学生申请学位的流程,包括提交申请材料、审核流程等,确保学生按规定程序获得学位。

2.2 学位评定:学位授予实施细则对学生的学业成绩和综合素质进行评定,确定是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

2.3 学位授予:学位授予实施细则规定了学位授予的方式和时间,确保学生在规定时间内获得学位证书。

三、学位授予标准3.1 学术水平:学位授予实施细则明确了学生在学术方面需要达到的标准,包括研究水平、创新能力等。

3.2 学位类型:学位授予实施细则对不同学位类型的要求进行了区分,确保学位的类型和级别符合学生的学习水平和专业背景。

3.3 学位评定委员会:学位授予实施细则规定了学位评定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责,保证学位评定的公正性和客观性。

四、学位授予监督4.1 质量监控:学位授予实施细则规定了学位授予过程中的质量监控机制,确保学位授予的公平和规范。

4.2 投诉处理:学位授予实施细则对学生和教师的投诉处理程序进行了规定,保障学生和教师的合法权益。

4.3 监督机构:学位授予实施细则规定了学位授予过程中的监督机构和监督方式,确保学位授予的合法性和透明度。

五、学位授予改革5.1 制度完善:学位授予实施细则不断完善和更新,以适应高等教育发展的需求和变化。

重庆师范大学毕业与授位安排

重庆师范大学毕业与授位安排

重师发〔2010〕103号关于印发重庆师范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实施办法的通知校属各单位:现将《重庆师范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组织学习,并严格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二〇一〇年六月十三日—1 —重庆师范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重庆师范大学学位授予实施细则》等文件规定和要求,结合我校全日制本科学分制实施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我校学士学位按照国家批准授予学位的学科门类及专业授予。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具有重庆师范大学学籍,经审查准予毕业的全日制学历教育本科学生。

第二章条件第四条授予学士学位基本条件: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品行端正,愿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2.较好地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承担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3.在允许的修业年限内(3—6年),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含实践环节),取得培养方案规定的相应学分,学业成绩优良,毕业论文(设计)合格。

第五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1.在规定修业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结业生和肄业生;2.在校学习期间外语、计算机考试未达到学校要求者;—2 —3.平均学分绩点﹤2.0者;4.在校学习期间有考核作弊、毕业论文(设计)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者;5.在校期间严重违反校纪校规受到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者;6.在校期间违反国家法律,构成犯罪,且受到刑法处罚者。

第六条在标准学制内(4年)毕业,但未达到授予学士学位的平均学分绩点要求者,在学校规定最长修业年限(6年)内可以申请重修部分课程,达到学校授位要求后,可在一年内提交一次授予学士学位申请。

逾期未申请者,视为自动放弃授位资格申请权。

第七条在校学习期间受到处分,但以实际行动改正错误,且未再受任何处分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经学校批准,在最长修业年限(6年)内可恢复学士学位申请资格:1.获得校级以上部门正式行文通报表彰者;2.个人或代表学校获得省部级及以上奖励者;3.获得校级及以上“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或“优秀毕业生”者;4.在校内外有重大立功行为或为学校做出较大贡献者;5.平均学分绩点≥3.5者;6.参加科学研究及创新实践取得突出成绩者,如在我校认定的学科级刊物上公开发表论文(第一作者)、或者专利授权等。

2019重庆师范大学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2019重庆师范大学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重庆师范大学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试行)重师发[2013]165 号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重庆师范大学学位授予实施细则》,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我校可以开展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培养工作,并可以按获准的专业学位类型授予相应的学位。

第三条凡是通过全国专业学位研究生入学统考(或联考)以及我校复试取得正式入学资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及学术道德规范,具备硕士专业学位所要求的理论知识和专业技能者,均可按本细则规定,申请硕士专业学位。

第四条学位申请人在学校规定学习期限内(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学习期限为2-3年,其中工商管理硕士学习期限为3-4年;非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学习期限为3-5年),完成培养方案中所规定的课程学习和专业实践,成绩合格,修满培养方案规定学分,并通过学位论文答辩,可以获得硕士专业学位。

第五条硕士专业学位论文选题应密切结合我国相关行业实践领域的实际情况,来源于应用课题或现实问题,论文成果应表明作者较好地掌握本领域的研究方法与技能,具有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及一定的创新能力,有独立担负专门技术或管理工作的能力。

学位论文可以是专题研究、调研报告、案例分析等不同的形式。

第六条学位论文评阅须聘请相同或相近学科的2-3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为论文评阅人(非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论文的评阅人原则上要求3人)。

评阅人中至少有一位是业务部门并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校外(非申请者所在单位)专家。

申请人的导师不得作为论文评阅人。

论文评阅结论中,如有一位专家持否定意见,可再请一位专家评阅,如累计有两位评阅人持否定意见,则本次学位申请无效,申请人应重新修改或撰写论文后,在半年至一年内重新提出申请。

第七条硕士专业学位论文答辩工作,由申请人所在的学院组织,以公开的形式进行(涉密论文除外)。

硕士专业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3~5名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专家组成(非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论文答辩委员应不少于5人),论文答辩委员会主席由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校外(非申请者所在单位)专家担任。

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学位授予实施细则引言概述:学位授予实施细则是高等教育机构为了规范学位授予程序、确保学位授予的公正性和权威性而制定的一系列规定。

学位授予实施细则的制定对于提高学位授予质量、保障学位授予的公平性和有效性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学位授予的基本原则、学位授予的程序、学位授予的条件、学位授予的评定标准以及学位授予的监督与管理五个方面,详细阐述学位授予实施细则的相关内容。

一、学位授予的基本原则:1.1 学术自由原则:学位授予应当充分尊重学术自由,不受任何不当干预。

1.2 公正公平原则:学位授予应当公正公平,不偏袒任何个人或团体。

1.3 法律依据原则:学位授予应当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进行,确保合法合规。

二、学位授予的程序:2.1 申请程序:学位申请者应按照学校规定的程序提交申请材料,并缴纳相应的申请费用。

2.2 评审程序:学校应组织专家对学位申请材料进行评审,并进行学术论文的评阅与答辩。

2.3 决定程序:学校根据评审结果和答辩情况,决定是否授予学位,并发出学位证书。

三、学位授予的条件:3.1 学术要求:学位申请者应具备一定的学术能力,能够独立进行科学研究并取得一定的研究成果。

3.2 学分要求:学位申请者应按照学校规定的学分要求完成相应的课程学习和考核。

3.3 时间要求:学位申请者应满足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要求,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学位论文的撰写和答辩。

四、学位授予的评定标准:4.1 学术水平:学位申请者的学术水平应达到一定的要求,能够在相关领域做出独立的贡献。

4.2 学术论文:学位申请者的学术论文应具有一定的学术价值和创新性,能够体现其研究成果。

4.3 答辩表现:学位申请者在答辩环节中应能够清晰地表达自己的研究思路和研究成果,并回答专家的提问。

五、学位授予的监督与管理:5.1 独立机构监督:学位授予应当由独立的学位授予机构进行监督,确保学位授予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5.2 内部管理机制:学校应建立健全学位授予的内部管理机制,加强对学位授予程序的管理和监督。

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学位授予实施细则一、学位授予的目的和意义学位授予是高等教育的重要环节,是对学生在学习期间所取得的学术成果和能力的认可和肯定,也是对学生进一步发展和就业的重要保障。

学位授予实施细则的制定旨在规范学位授予的程序和标准,确保学位授予的公正、公平和科学性。

二、学位授予的条件和要求1. 学位授予的条件(1)学生必须完成规定的学习课程,并取得规定的学分。

(2)学生必须通过学校组织的学位考试,并达到规定的考试成绩要求。

(3)学生必须完成毕业论文或者设计,并通过答辩。

(4)学生必须具备良好的学术道德和职业道德,没有违反学校规定的纪律行为。

2. 学位授予的要求(1)学士学位授予要求:学生必须完成学士学位规定的学习课程,取得规定的学分,并通过学校组织的学位考试。

(2)硕士学位授予要求:学生必须完成硕士学位规定的学习课程,取得规定的学分,并通过学校组织的学位考试。

此外,学生还需要完成硕士论文,并通过答辩。

(3)博士学位授予要求:学生必须完成博士学位规定的学习课程,取得规定的学分,并通过学校组织的学位考试。

此外,学生还需要完成博士论文,并通过答辩。

三、学位授予的程序1. 学位申请学生在完成学位授予的条件和要求后,可以向学校提交学位申请。

学位申请需要包括个人基本信息、学习成绩单、学位论文(对于硕士和博士学位)、答辩记录等相关材料。

2. 学位评议学校将组织专家对学生的学位申请材料进行评议。

评议的内容包括学生的学术水平、学术道德、研究成果等方面。

评议结果将作为学位授予的依据。

3. 学位答辩对于硕士和博士学位,学生需要进行学位答辩。

答辩委员会由学校组织,包括学校内外专家。

学生需要在答辩中展示自己的研究成果,并回答委员会的问题。

答辩结果将作为学位授予的重要参考。

4. 学位授予学校根据学位评议和答辩结果,决定是否授予学位。

学位授予的形式可以是学位证书、学位颁发仪式等。

学位授予的结果将记录在学生的学籍档案中。

四、学位授予的标准学位授予的标准应当根据学科特点和学位层次的不同而有所区别。

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学位授予实施细则一、引言学位授予实施细则是为了规范学位授予的程序和要求,确保学位授予的公平性和权威性而制定的。

本文将详细介绍学位授予的相关要求和流程。

二、学位授予的条件1. 学术要求:学位授予的基本条件是学术成果符合学位授予的要求,包括学术论文的质量和学术水平等。

2. 学习要求:学位授予的学习要求包括修满规定的学分和通过必要的考试等。

3. 课程要求:学位授予的课程要求包括修满规定的课程和完成必要的实习等。

三、学位授予的程序1. 申请阶段:(1)学位申请:学生在完成学业后,需向学校提交学位申请,包括个人基本信息、学术成果和学习情况等。

(2)申请审核:学校将对学位申请进行审核,包括学术成果的评估和学习情况的核实等。

(3)申请结果:学校将根据审核结果通知学生申请是否通过,并告知学位授予的时间和方式等。

2. 学位授予阶段:(1)学位答辩:学生申请通过后,需要进行学位答辩,包括学术论文的口头答辩和学术问题的回答等。

(2)评审委员会:学位答辩后,学校将组织评审委员会对学位申请进行终审,评审委员会由相关专家和教授组成。

(3)学位授予:评审委员会通过后,学校将正式授予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

四、学位授予的管理1. 学位授予的管理机构:学位授予的管理机构是学校的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学位授予的组织和管理等。

2. 学位授予的监督:学位授予的监督由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术界共同参与,确保学位授予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3. 学位授予的记录:学校将对学位授予的相关信息进行记录和存档,确保学位授予的真实性和可追溯性。

五、学位授予的其他要求1. 学位授予的公告:学校将对学位授予的结果进行公告,包括学位授予的名单和授予的学位等。

2. 学位授予的权威性:学位授予的权威性由学校的声誉和学术水平等决定,确保学位的价值和认可度。

3. 学位授予的追溯性:学位授予的结果将被记录并可供查询,确保学位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六、结论学位授予实施细则的制定和执行,对于保障学位授予的公正性和权威性具有重要意义。

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学位授予实施细则一、前言学位授予是高等教育的重要环节,为了规范学位授予的过程,确保学位的公正与权威性,制定本《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二、学位授予的基本原则1. 公正性原则:学位授予必须公平、公正、公开,不得有任何歧视。

2. 权威性原则:学位授予必须以法律法规为依据,由相关教育部门或者机构授权进行。

3. 学术水平原则:学位授予必须基于学术水平和研究成果,不得以其他因素作为评判标准。

4. 严肃性原则:学位授予必须严肃认真,不得随意授予或者滥用学位授予权。

三、学位授予的程序与要求1. 学位申请:学位申请者需按照规定的时间和程序提交申请材料,并缴纳相应的申请费用。

2. 学位评审:学位评审委员会将对申请者的学术水平、研究成果等进行评审,并根据评审结果决定是否授予学位。

3. 学位授予:学位授予仪式应庄重隆重,由相关教育部门或者机构负责组织和举行。

授予学位的方式可以是颁发学位证书或者举行学位授予典礼。

4. 学位证书:学位证书应包括学位授予的学校或者机构的名称、学位授予的专业和级别、学位授予的日期等信息,并由相关教育部门或者机构签发。

四、学位授予的管理与监督1. 教育部门或者机构应建立学位授予的管理制度,明确学位授予的程序、要求和标准。

2. 学位评审委员会应由相关领域的专家组成,确保评审的专业性和公正性。

3. 学位授予过程中应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对学位授予的各个环节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学位授予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4. 对于违反学位授予规定的行为,应依法进行处理,包括但不限于撤销学位、追究相关责任等。

五、学位授予的国际交流与认可1. 学位授予应与国际接轨,吸收国际先进的学位授予经验和标准。

2. 学位授予的结果应得到国际社会的广泛认可和承认,提高我国学位的国际影响力和竞争力。

六、学位授予的改革与创新1. 学位授予制度应与时俱进,根据教育发展和社会需求的变化进行改革和创新。

2. 学位授予的标准和要求应不断提高,以适应高等教育的发展和人材培养的需要。

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学位授予实施细则一、引言学位授予实施细则旨在规范学位授予的程序和标准,确保学位授予的公正性、科学性和规范性。

本文将详细介绍学位授予的相关要求和流程。

二、学位授予的条件1. 学位授予的基本条件(1)学位申请人必须具备相应的学位授予要求,并通过学位评审。

(2)学位申请人必须完成规定的学位课程,并取得相应的学分。

(3)学位申请人必须完成学位论文,并通过学术评审。

2. 学位授予的特殊条件(1)对于博士学位授予,学位申请人必须具备独立研究能力,并在相关领域做出重要学术成果。

(2)对于硕士学位授予,学位申请人必须具备扎实的专业知识和研究能力,并完成规定的研究项目。

三、学位授予的程序1. 学位申请学位申请人需按照学校规定的时间和方式提交学位申请材料,包括个人简历、学位课程成绩单、学位论文等。

2. 学位评审学校将组织学位评审委员会对学位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进行评审。

评审委员会将根据学位授予的条件和要求,对学位申请人进行综合评价。

3. 学术评审学位申请人的学位论文将由专家进行学术评审。

评审专家将对学位论文的学术水平、研究方法和创新性进行评价,并提出修改意见。

4. 学位答辩学位申请人需参加学位答辩,向评审委员会展示自己的研究成果,并回答评审委员会的提问。

学位答辩的结果将作为学位授予的重要依据。

5. 学位授予学校将根据学位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果和学位答辩的情况,决定是否授予学位。

学位授予的结果将通过正式的学位证书予以体现。

四、学位授予的标准1. 学位授予的标准要求(1)学位申请人必须在学术研究上具备一定的创新性和贡献性。

(2)学位申请人的学位论文必须符合学术规范和学科要求。

(3)学位申请人必须通过学术评审和学位答辩,证明其具备相应的学术能力和研究水平。

2. 学位授予的等级学位授予根据学术水平和研究成果的不同,分为博士学位和硕士学位两个等级。

博士学位是最高学位,硕士学位是次高学位。

五、学位授予的监督与评估1. 学位授予的监督学校将建立学位授予的监督机制,确保学位授予的程序和标准的公正性和科学性。

重庆师范大学涉外商贸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重庆师范大学涉外商贸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重庆师范大学涉外商贸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我院经重庆市学位委员会批准,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拥有学士学位授予权的全日制本科专业可授予学士学位。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院全日制本科毕业生。

第二章学位评定委员会第四条学院成立院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学士学位授予工作。

院学位评定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如下:(一)根据国家和重庆市学位工作有关条例和办法,制定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二)审查通过学士学位获得者名单;(三)做出撤销违反规定而授予的学士学位的决定;(四)对批准获得学士学位的毕业生签发学士学位证书;(五)研究处理授予学士学位的争议、申诉和其它事项;(六)审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组成人员。

第五条院学位评定委员会由17-19名委员组成,设主任1名,副主任1-2名。

委员会委员从院领导、各二级学院、有关处室中的教授、副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中遴选,其中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所占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

委员由院长提名,经院长办公会审定通过产生,报主管部门审核备案,每届任期三年。

第六条院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学位办公室,负责处理学位授予的日常工作。

学位办公室设在院教务处,学位办公室主任由教务处负责人兼任。

学位办公室主要职责是:(一)初步拟定学院授予学士学位相关管理办法;(二)初步审定学士学位申请者名单及相关材料,决定是否受理申请;(三)向院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拟授予学士学位者的名单;(四)对经院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通过的学士学位获得者颁发学士学位证书;(五)受理授予学士学位有关的申诉、投诉材料,并就有关情况进行调查,向院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汇报。

第七条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学院涉及的学科门类设置相应的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本学科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初审和推荐工作。

主要职责是:对学士学位申请者的思想政治表现和学业成绩逐一进行初审,向院学位办提出拟授予学士学位人员名单;定期或不定期向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指导。

重庆师范大学

重庆师范大学

重庆师范大学重师发〔2018〕57 号关于印发重庆师范大学授予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实施细则的通知校属各单位:《重庆师范大学授予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实施细则》已经2018 年6月27 日校长办公会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重庆师范大学2018 年7 月5 日重庆师范大学授予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实施细则(修订)第一条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重庆市普通高等学校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管理办法》(渝学位〔2002〕8号)的精神,为保证授予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质量,结合我校实际,在《重庆师范大学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2002年10月)基础上,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授予应严格遵循择优授位的原则。

申请人须达到以下要求,方可授予学士学位: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2.获得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证书;3.成人高等(业余)本科毕业生,各课程平均成绩不得低于70分;成人高等(函授)本科毕业生,各课程平均成绩不得低于75分;毕业设计(论文)成绩达到良好及以上;4.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各课程平均成绩不得低于65分,毕业设计(论文)成绩达到良好及以上;5. 以上成教自考本科毕业生须参加由重庆市教委统一组织的学位外语考试或国家大学英语四、六级等级考试,且成绩合格。

第三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申请学士学位:1.在政治思想和道德品质及其它方面犯有严重错误而受到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者;2.考试作弊者;3.高中起点本科学生累计补考课程达四门及其以上者,专科起点本科学生累计补考课程达三门及其以上者。

第四条成教自考本科毕业生在获得毕业证书二年内,可向校学位办提出书面学位申请,逾期不再受理。

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学位授予实施细则一、背景介绍学位授予是高等教育中的重要环节,它标志着学生经过一定的学习和研究,达到了一定的学术水平和专业能力。

为了确保学位授予的公正、规范和有效,学位授予实施细则被制定出来,以明确授予学位的条件、程序和要求。

二、学位授予的条件1. 学业要求:学生必须完成规定的学分要求,并通过相应的考试和评定。

2. 学术要求:学生必须具备一定的学术水平,包括对所学专业的理论和实践知识的掌握。

3. 研究要求:对于研究型学位,学生必须完成一定的研究工作,并提交一篇符合学术规范的学位论文。

4. 诚信要求:学生必须具备诚信的品质,不得有严重的学术不端行为。

三、学位授予的程序1. 申请:学生在完成学业要求后,可以向学校提交学位授予申请。

申请材料包括个人简历、学术成果和推荐信等。

2. 审核:学校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包括学生的学业成绩、学术表现和研究成果等方面。

3. 答辩:对于研究型学位,学生需要参加学位论文的答辩。

答辩委员会由相关专家组成,对学生的研究工作进行评审。

4. 决定:学校根据审核和答辩结果,决定是否授予学位。

学位授予决定应当公示,并向学生发出正式的学位证书。

四、学位授予的要求1. 学位证书:学位证书是学位授予的正式文件,学生必须按时领取学位证书,并妥善保管。

2. 学位名称:学位授予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学位名称进行,不得随意更改或使用其他学位称号。

3. 学位证明:学位授予后,学生可以向学校申请学位证明,用于求职、升学或其他需要。

五、学位授予的监督和管理1. 审核机构:学校应当设立学位授予审核机构,负责对学位授予的审核和管理工作。

2. 监督机构: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对学位授予实施进行监督和管理,确保学位授予的公正和规范。

3. 申诉渠道:学生对学位授予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学校或教育主管部门提出申诉,要求重新审核或调查。

六、学位授予的效力和认可1. 学位授予的效力:学位授予是学生获得学位的法律依据,具有法律效力。

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学位授予实施细则一、背景介绍学位是高等教育阶段的一种荣誉称号,是对学生在特定领域内取得的学术成果和专业能力的认可。

为了规范学位授予的程序和标准,制定学位授予实施细则是必要的。

二、学位授予的基本原则1.公正公平原则:学位授予应遵循公正公平的原则,不偏袒任何个人或团体。

2.学术标准原则:学位授予应根据学生在学术上的成果和能力来评定,不受其他因素的影响。

3.程序规范原则:学位授予应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确保程序的透明和公开。

三、学位授予的条件1.学术成果:学位授予的首要条件是学生在学术上的成果。

学生需要完成一定数量的学分,并通过学术考核,包括论文、实验报告、课程作业等。

2.学术能力:学位授予还需要评估学生在特定领域内的学术能力。

评估方式可以包括学术竞赛、学术报告、学术讨论等。

3.学术道德:学位授予还需要考虑学生的学术道德。

学生需要遵守学术规范,不得抄袭、剽窃他人的研究成果。

四、学位授予的程序1.申请阶段:学生需要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学位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包括学术成果的证明文件、学术能力的评估结果等。

2.评审阶段:学位授予委员会将对学生的申请进行评审。

评审过程应公正、透明,评审委员应具备相关领域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3.答辩阶段:学生在通过初步评审后,需要进行学术答辩。

答辩委员会由相关领域的专家组成,对学生的学术成果和能力进行评估。

4.决定阶段:学位授予委员会根据评审和答辩结果,决定是否授予学位。

决定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学生,并注明授予的学位等级和领域。

5.颁发阶段:学位授予仪式应隆重举行,学校颁发学位证书,并在学位证书上注明学生的姓名、学位等级和领域。

五、学位授予的监督与申诉1.监督机制:学位授予应建立监督机制,对学位授予的程序和结果进行监督。

监督机构可以是学校的教务部门或独立的学位授予监督委员会。

2.申诉程序:学生对学位授予结果有异议时,可以提出申诉。

学校应设立申诉处理机构,负责受理和处理学生的申诉,并及时给予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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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师范大学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规定实施办法》,结合本校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经过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我校为有权授予学士学位和硕士学位的单位,可按获准授予学位的学科门类授予学位。

第三条凡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品行端正,并具有学士、硕士学位所要求的理论基础和学术水平者,均可按本细则的规定,申请相应的学位。

第二章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四条学校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领导全校的学位授予工作。

校学位委员会,由十三至十九人组成,任期三年。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主要从本校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中遴选,其年龄一般不超过60岁,身体健康,作风正派,办事公道,坚持原则。

学位评定委员会设主席一人,副主席一至二人,主席由校长或主管研究生工作的副校长担任。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可下设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分委员会在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领导下工作。

分委员会成员由5—7名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和领导组成,其年龄一般不超过60岁。

分委员会设主席一人(一般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兼任),兼职秘书一人。

第五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国务院批准授予学位的权限,履行下列职责:
1、审批申请硕士学位人员名单;
2、确定硕士学位的考试科目、门数;
3、审批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
4、通过学士学位获得者的名单;
5、作出授予硕士学位的决定;
6、作出撤消违反规定而授予学位的决定;
7、研究和处理授予学位中的争议和其他有关事项;
8、审查上报增设硕士、博士学位授权点的申请;
9、审批硕士指导教师名单。

第六条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职责:
1、负责有关学科、专业硕士学位申请人的资格审查,决定是否同意接受申请。

2、规定有关专业硕士学位课程考试要求,审批有关学科专业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

3、审批免除部分课程考试的硕士学位申请人名单。

4、审议有关学科专业硕士学位申请人政治思想和学术水平,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授予硕士学位的名单。

5、审定申请硕士、博士学位授权学科专业及指导教师名单,并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报送申请和有关材料。

6、提出撤消违反规定而授予学位的意见。

第七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和分委员会,决定授予或撤消学位时,以无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委员会成员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八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名单,由学校提名,报重庆市学位委员会批准。

分委员会成员由院(系)提名,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

第九条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学位办公室。

学位办公室负责处理学位授予的日常工作。

学位办公室挂靠研究生处。

有关院(系)应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管理学位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学士学位
第十条我校本科毕业生,其课程学习和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成绩合格,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的,可授予学士学位。

第十一条各院(系)会同教务处,按第十条规定,逐个审核本科毕业生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学习考核成绩,以及毕业鉴定等材料,组织毕业论文的评阅和答辩,提出学士学位的名单,报送学位办公室,提请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第十二条我校高教自考毕业生和成人本科毕业生,课程学习和毕业论文成绩合格者,亦可申请学士学位。

学校授予此类人员学士学位的办法见《重庆师范大学高教自考和成人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第十三条未获得学士学位授予权的高校本科毕业生,要求我校授予学士学位,应由培养单位提出名单,提供有关材料,向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推荐,经审查考核,符合本细则第十条规定的,可由我校授予学士学位。

第四章硕士学位
第十四条学位申请人通过硕士学位课程考试和学位论文答辩,成绩合格,符合以下条件,并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至少发表一篇与本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可授予硕士学位。

1、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

2、在本门学科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3、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业技术工作的能力。

4、较熟练地运用一种外国语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并能写出论文摘要。

第十五条硕士学位课程考试的科目:1、马克思主义理论课程;2、一门外国语;3、基础理论课和专业课三至四门。

学位与非学位课程考试应达到本细则第十四条的要求,各门课程成绩合格,课程考试总学分达到33~36学分,方可参加学位论文答辩。

课程考试如有一门不合格,可在半年内补考一次,如补考不合格的,不能参加论文答辩。

第十六条硕士学位论文的基本要求
申请硕士学位的学位论文对所研究的课题应当有最新的见解,在理论上或实际上对社会主义建设或本门学科发展应当有一定的意义,表明作者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业知识,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学位论文必须在导师指导下由本人独立完成,并要有不少于一年的工作量。

学位论文一般不少于3万字,中文摘要1000字左右,英文摘要应是中文摘要的翻译。

学位论文必须是一篇(或一组论文组成的)系统而完整的学术论文。

属下列情况之一者,硕士学位论文不予通过:l、论文仅是综合他人成果或纯粹是资料综合,没有自己的独立见解。

2、不是本人独立完成的,或只是重复前人的工作,得出的结论是显而易见的。

3、实验计算粗糙,或立论计算方法有错误,数据不能论证基本观点。

第十七条硕士学位论文评阅
论文评阅人应是相关学科的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专家。

校学位办根据各院(系)及指导老师提供的专家名单(不少于10人)建立的硕士学位论文评阅专家库随机抽取名单作为学位论文评阅人。

论文评阅人两人,其中至少一人为校外专家。

评阅人名单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审定后,由校学位办出面聘请论文评阅专家。

评阅人对论文评阅后应写出详细的学术评语。

评语包括研究成果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论据和结论是否充分、可靠;掌握基础理论、专门知识、研究方法和技能的水平;写作的逻辑性、技巧及其他优缺点;论文是否可供答辩,是否达到该生所申请的学位水平等。

论文评阅人中如有一人的评议属否定时,可另聘一名评阅人。

如有两名评阅人的评语属否定时,则本次申请无效,不能参加论文答辩。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工作,由申请人所在的院(系)组织,以公开的形式进行。

按研究生所在的学科专业组成论文答辩委员会。

答辩委员会由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专家三至五人组成,并至少有一名校外专家,答辩委员会主席由学术水平较高的教授担任(一般请校外专家担任)。

论文评阅人不能兼任答辩委员会委员,申请人的导师不能担任答辩委员会委员,但应列席会议。

答辩委员会名单由院(系)推荐,在答辩前两周送交学位办公室,报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审批。

答辩委员会设秘书一名,职责是完成答辩记录和答辩会议的有关工作。

论文答辩委员会的答辩工作按一定程序进行,表决采取不计名投票方式,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通过授予学位的决议,经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名后,报送校学位委员会审定。

第十八条硕士学位评定和学位授予
论文答辩全部完成以后,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应及时召开全体委员会会议,根据国家学位条例和本细则的有关规定,对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报请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决定以不计名投票方式进行,出席会议的人员应占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方为有效,赞成票达到全体委员的一半视为通过。

对于答辩委员会不同意授予申请人硕士学位和不同意申请人重新答辩的决议,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一般不再投票表决。

第十九条凡有下属情况之一者,不得授予学位:
1、在政治思想和道德品质方面有严重错误而又坚持不改者。

2、在课程考试和论文工作中舞弊作伪情节严重者。

3、受留校察看处分,考察期未满者。

4、业务上有不符合本细则有关规定和要求者。

第二十条未获得硕士学位授予权单位的毕业研究生,向我校申请硕士学位,由培养单位向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推荐,经院(系)审核同意后,向校学位办公室办理硕士学位的申请手续。

第二十一条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在职人员向我校申请硕士学位,办法另定。

(详见《重庆师范大学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学位实施细则》)
第二十二条本校研究生论文及评阅、答辩经费从各院(系)研究生业务费中支付。

外单位毕业研究生或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向我校申请学位所需费用由原培养单位或申请本人承付。

第二十三条建立硕士学位档案
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在审查通过授予硕士学位名单后,应向校学位办送交学位申请者的下列材料:
1、《重庆师范大学硕士学位申请书》一式二份。

2、论文评阅书及指导教师评阅书一式二份。

3、论文答辩会原始记录及答辩决议。

4、答辩表决票和学位表决票。

5、学位论文全文及中、英文摘要各一式二份。

6、校学位办验收上述材料后,送校档案室存档。

第五章其他
第二十四条各级学位获得者“学位证书”的生效日期,为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决定之日。

第二十五条校学位办每年应将授予学位的名单及有关材料上报重庆市学位委员会和国务院学位办公室。

第二十六条本细则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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