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制度
《环境保护法》第三章 环境法的基本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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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环境法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范不同,具有以 下特征: ❖ 第一,具体性:环境政策和基本原则的具体化 ❖ 第二,系统性:一系列法律规范组成
❖ 第三,程序性:法律上明确了主体必须遵守的 规则程序
❖ 第四,约束性:强制性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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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环境法基本制度的分类
❖ 保护对象不同:防治环境污染、防治环境破坏、保护自 然资源;
第一、是“预防为主”原则的具体体现。 第二、为区域经济的发展方向和规模提供科学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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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环境影响评价的适用范围
《环境影响评价法》将环境影响评价的适用范
围扩大至土地规划和区域、流域、海域的建设、
开发利用规划。
《环评影响评价法》第十八条规定:“建设项
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应当避免与规划的环境影响
2.按环境要素:大气、水、噪声环境保护规划等等; 3.按层次:全国性、地区性、区域、流域; 4.按行政区域规划类型:国家、省、县、区; 另外,在国土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国民经济与社会 发展五年规划中,环境保护规划作为其中一部分独立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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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制定环境规划的程序
1.按照国家计划部门统一部署,省计划部门会同环保 部门,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编制本地区环境保护规划草 案,报送国家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并抄报国家环境保护部, 计划单列市的环境保护规划同时抄报省计划部门和省环境 保护主管部门。
2.环保部审核,编制国家规划建议,报送计划部门, 计划部门根据规划建议编制环境保护规划草案。 2020/12/2 3.地方环境保护规划编制可参照国家环境保护规划编 14 制程序进行。
六、环境规划的实施与监督
环境法的八项基本制度
环境法的八项基本制度
环境法的八项基本制度是指国家在环境保护方面所制定的八项基本法律制度。
这些基本制度包括:
1. 环境资源保护制度:包括对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保护水、土壤、大气、森林、草原、湿地等环境资源的制度安排。
2. 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包括对生态环境的保护,防止生态系统退化、物种灭绝和生态环境污染等问题的制度安排。
3. 环境污染防治制度:包括对环境污染的预防、控制和治理的制度安排,通过建立排污许可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等手段,减少污染物排放和环境污染。
4. 生态环境修复制度:包括对生态环境破坏后的修复和恢复工作的制度安排,通过采取生态恢复工程、生态补偿等手段,修复受损的生态环境。
5. 自然资源管理制度:包括对自然资源的管理和保护的制度安排,确保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保护。
6. 生物多样性保护制度:包括对生物多样性的保护和维护的制度安排,保护珍稀濒危物种和生态系统的多样性。
7. 环境监测与信息公开制度:包括建立环境监测和信息公开制度,确保环境状况的监测和公众对环境信息的知情权。
8. 环境责任追究制度:包括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监管和追究责任的制度安排,对环境犯罪和污染行为进行处罚和赔偿。
我国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制度
我国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制度
我国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制度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环境保护目标和原则:环境保护法明确规定了我国的环境保护目标,包括保护生态环境、预防污染、修复受损环境等,并提出了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如预防为主、污染者负责、资源节约和循环利用等。
2. 环境管理制度:环境保护法明确了环境管理的基本制度,包括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环境标准制度、环境监测和报告制度等。
这些制度要求相关单位和个人在开展活动前需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同时要满足国家和地方制定的环境标准,定期进行环境监测并上报结果。
3. pollutio污染物排放与控制制度: 环境保护法规定了对污染
物排放和控制的制度,包括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度、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限值的制定等。
根据法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在排放污染物时必须获得排放许可,并且要达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限值。
4.自然资源保护制度:环境保护法明确了对自然资源的保护要求,包括土地、水资源、空气等的保护。
法律规定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制定、水资源的保护、水污染防治和大气污染防治等措施。
5. 环境公众参与制度:环境保护法规定了公众在环境决策和环境管理过程中的参与权利和义务,包括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
环境信息公开和环境监督等制度。
公众可以通过参与环境决策和监督环境执行,实现对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和促进。
这些基本制度是我国环境保护法实施的基础,通过这些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我国环境保护能力逐渐增强,环境质量持续改善。
环境保护法基本制度
环境保护法基本制度
环境保护法基本制度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环境保护法中最重要的制度之一。
该制度要求企业在开展可能导致环境损害的经济活动之前,必须对环境可能造成的影响进行预测和评估,并制定相应的环境保护措施。
如果企业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或者未制定环境保护措施,将面临行政处罚或环境赔偿的风险。
2. 总量控制制度
总量控制制度是指政府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或单位实行总量控制,即按照环境保护的要求,对企业或单位的污染物排放量进行限制,不得超过规定的总量限制。
该制度的目的是控制污染物的排放量,减轻环境压力。
3. 排污许可制度
排污许可制度是指政府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或单位实行排污许
可证制度,即政府向企业或单位发放排污许可证,明确企业的排污标准和排污权限。
如果企业未获得排污许可证或者未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污,将面临行政处罚或环境赔偿的风险。
4. 环境保护管理制度
环境保护管理制度是指政府建立的环境保护管理机构,对环境进行管理和监管。
政府环境保护管理机构可以采取各种措施,如进行检查、监督、处罚等,确保环境保护法的有效实施。
5. 环境赔偿制度
环境赔偿制度是指政府对环境损害者进行赔偿的制度。
当环境受到污染或破坏时,政府可以责令环境损害者赔偿环境修复的费用,并对损害者进行行政处罚。
环境赔偿制度的建立有助于加强对环境保护的法律保障。
以上是环境保护法基本制度的主要内容,环境保护法还有许多其他制度,如生态保护制度、绿色发展制度、环境监测制度等。
这些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有助于加强环境保护,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制度
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制度我国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制度共有六项一、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二、“三同时”制度三、排污收费制度四、许可证制度五、限期治理制度六、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的报告及处理制度一、环境影响评价制度1. 概述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指在进行建设活动之前,对建设项目的选址、设计和建成投产使用后可能对周围环境产生的不良影响进行调查、预测和评定,提出防治措施,并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报批的法律制度。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实现经济建设、城乡建设和环境建设同步发展的主要法律手段。
建设项目不但要进行经济评价,而且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科学地分析开发建设活动可能产生的环境问题,并提出防治措施。
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可以为建设项目合理选址提供依据,防止由于布局不合理给环境带来难以消除的损害;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可以调查清楚周围环境的现状,预测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的范围、程度和趋势,提出有针对性的环境保护措施;环境影响评价还可以为建设项目的环境管理提供科学依据。
2. 应用范围环境影响评价的范围,一般是限于对环境质量有较大影响的各种规划、开发计划、建设工程等。
美国《国家环境政策法》规定,对人类环境质量有重大影响的每一项建议或立法建议或联邦的重大行动,都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在法国,除城市规划必须作环境影响评价外,其他项目根据规模和性质的不同分为三类:必须作正式影响评价的大型项目,如以建设城市、工业、开发资源为目的的造地项目,占地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或投资超过600万法郎的有关项目等;须作简单影响说明的中型项目,如已批准的矿山调查项目,500千瓦以下的水利发电设备等;可以免除影响评价的项目,即对环境无影响或影响极小的建设项目。
法国政府在1977年公布的1141号政令附则中,详细列举了三类不同项目的名单。
在立法上这比使用“对环境有重大影响”这样笼统的概念明确得多。
有些国家或地方政府对适用环境影响评价的范围规定得较为广泛。
瑞典的《环境保护法》规定,凡是产生污染的任何项目都须事先得到批准,对其中使用较大不动产(土地、建筑物和设备)的项目,则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制度
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制度环境保护法是我国为了保护自然环境和人类健康而制定的一项基本法律。
该法律制度包括环境质量标准、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及报告、环境污染治理等方面,其目的是为了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在环境保护法中,环境质量标准的制定是关键步骤之一。
环境质量标准是指对环境质量的界定和要求,其制定标准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及地区环境保护标准,同时应当根据不同地区和不同类型的环境选择最适宜的标准。
通过颁布环境质量标准,可以帮助我们识别污染物及其浓度对人体健康和环境产生的影响,从而在制定政策和规划时基于系统地分析和评估。
此外,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也是环境保护法中的重要法规。
环境影响评价是指为预防和减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预测和评价环保项目对环境及其生态系统的影响,设定环境保护措施。
它可以有效保护生态系统,促进可持续发展。
同时,环境影响评价制度鼓励公众参与,通过开展公众听证会等形式,排除可被预见的环境和社会风险。
此外,在环境保护法中还规定了对绿色生产的激励机制。
这个制度可以通过奖励节约资源和节能减排工作中重要贡献者促进更环保、更节约的生产和生活方式。
同时,对于环保项目创新技术的开发者,政府部门应作出明确的激励措施以促进技术的推广和使用。
最后,环境保护法的制度建立和完善在环境治理中具有重要意义。
环境污染防治制度下的环境监测及报告设立了有效监督机制,以确保环境质量的监管和控制格局的建立。
同时,公众举报和群众监管的举措也对于环境治理的成功具有重大意义。
这些都促进了环境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和法治化的进步。
总之,环境保护法制度在提升社会环境意识、实现环境资源可持续利用、加强环境保护管理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政府应在政策制定上加强对环保事业的投入并逐渐完善法律法规,社会各方应当加深对环保意识的认识和重视,以此保障我们自己和我们的下一代能够生活在更清洁、更健康且更可持续的自然环境里。
我国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制度
我国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制度
我国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制度包括:
1. 环境保护目标:环境保护法明确了保护环境、预防污染、合理利用资源的目标。
2. 环境影响评价:法律规定了对重大建设项目、政策、规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以评估其对环境的影响,并采取相应的措施。
3. 禁止性规定:环境保护法明确了一系列禁止性规定,禁止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的标准,禁止违法排放、倾倒废弃物等行为。
4. 管理制度:环境保护法设立了国家、省级、地方三级环保部门,负责环境管理、监督、执法等工作,并明确了环境监测、排污许可等管理制度。
5. 法律责任:环境保护法规定了违法者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如停产停业、罚款、赔偿等。
6. 公众参与:环境保护法强调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规定了环境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环境决策的制度。
7. 奖惩机制:环境保护法设立了环境保护奖励机制,对环境保护出色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同时也规定了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罚措施。
以上是我国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制度,通过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旨在提高环境保护意识和能力,促进可持续发展。
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制度
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制度
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环境目标制度:环境保护法明确规定了国家和地方的环境保护目标,包括大气、水、土壤、森林、草原、湿地等各个环境要素的保护目标。
2. 重点污染源监控制度:环境保护法规定了对生产、建设、经营等环节中的重点污染源进行监控和管理的制度,包括污染源排放许可、监测与报告、自行监测等。
3. 环境信息公开制度:环境保护法规定了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开环境信息,包括环境监测数据、环境状况评估报告、环境执法信息等。
4. 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环境保护法规定了对环境损害行为的赔偿制度,包括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等造成的环境损害应当由污染者或者损害者负责赔偿。
5.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环境保护法规定了对建设项目、规划和政策等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制度,包括对环境影响的预估、评价、审查和公众参与等环节。
6. 环境污染防治与治理制度:环境保护法规定了对各类环境污染问题进行防治与治理的制度,包括大气污染防治、水污染防治、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土壤污染防治等。
7. 环境监督与执法制度:环境保护法规定了对环境保护工作进行监督与执法的制度,包括环境监测、环境执法、环境检查等。
同时,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给予相应的处罚。
8. 环境教育与宣传制度:环境保护法规定了加强环境教育与宣传的制度,包括对公民、企事业单位、学校等进行环境意识培养和环境知识普及的活动。
以上是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制度,通过这些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可以保护和改善环境,维护生态平衡,促进可持续发展。
环境保护法基本制度最全
环境保护法基本制度最全环境保护是当今社会中备受关注的话题之一。
为了保护和改善环境,各国纷纷制定了环境保护法。
环境保护法作为一项重要的法律法规,对于规范环境保护行为、促进可持续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
本文将全面介绍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制度。
第一部分: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原则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制度建立在严守环境保护原则的基础上。
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原则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预防原则:提倡事前预防,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发生。
这一原则强调集中力量预防环境问题,避免事后弥补的困境。
2.先污染者付费原则:要求污染者承担治理污染和修复生态环境的费用。
这一原则强调责任归属和污染者的法律责任。
3.公众参与原则:强调公众在环境决策中的参与权利。
通过公众参与,可以增强环境保护的民主性和透明度。
4.限制原则:对某些特定环境行为施加限制,如限制工业企业的排放标准、限制开发建设的区域范围等。
第二部分:环境保护法的基本要求环境保护法的基本要求包括以下方面:1.环境影响评价:在开展重大工程和项目前,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评估其对环境产生的影响,以便科学决策和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2.环境标准:设立环境质量标准和排放标准,以限制环境污染的程度,保持环境的良好状况。
各行业和企业要按照相关标准进行生产经营。
3.环境监测和信息公开:建立环境监测体系,对环境进行监测和评估,并将监测结果向公众公开,提高社会对环境问题的了解。
4.环境教育和宣传:开展环境教育和宣传活动,提高公众对环境保护的意识,培养环保意识和行为习惯。
第三部分:环境保护法的法律责任与处罚环境保护法中规定了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和处罚措施,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行政处罚:对环境违法行为者可以给予行政处罚,如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等。
2.刑事责任:对于严重破坏环境、造成严重后果的环境犯罪行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如拘役、有期徒刑等。
3.民事责任:对因环境污染或其他环境侵害行为造成的损害,受害人可以向侵权人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获得赔偿。
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制度
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制度我国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制度共有六项一、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二、“三同时”制度三、排污收费制度四、许可证制度五、限期治理制度六、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的报告及处理制度一、环境影响评价制度1. 概述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指在进行建设活动之前,对建设项目的选址、设计和建成投产使用后可能对周围环境产生的不良影响进行调查、预测和评定,提出防治措施,并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报批的法律制度。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实现经济建设、城乡建设和环境建设同步发展的主要法律手段。
建设项目不但要进行经济评价,而且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科学地分析开发建设活动可能产生的环境问题,并提出防治措施。
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可以为建设项目合理选址提供依据,防止由于布局不合理给环境带来难以消除的损害;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可以调查清楚周围环境的现状,预测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的范围、程度和趋势,提出有针对性的环境保护措施;环境影响评价还可以为建设项目的环境管理提供科学依据。
2. 应用范围环境影响评价的范围,一般是限于对环境质量有较大影响的各种规划、开发计划、建设工程等。
美国《国家环境政策法》规定,对人类环境质量有重大影响的每一项建议或立法建议或联邦的重大行动,都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在法国,除城市规划必须作环境影响评价外,其他项目根据规模和性质的不同分为三类:必须作正式影响评价的大型项目,如以建设城市、工业、开发资源为目的的造地项目,占地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或投资超过600万法郎的有关项目等;须作简单影响说明的中型项目,如已批准的矿山调查项目,500千瓦以下的水利发电设备等;可以免除影响评价的项目,即对环境无影响或影响极小的建设项目。
法国政府在1977年公布的1141号政令附则中,详细列举了三类不同项目的名单。
在立法上这比使用“对环境有重大影响”这样笼统的概念明确得多。
有些国家或地方政府对适用环境影响评价的范围规定得较为广泛。
瑞典的《环境保护法》规定,凡是产生污染的任何项目都须事先得到批准,对其中使用较大不动产(土地、建筑物和设备)的项目,则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环境保护法三项基本制度
环境保护法三项基本制度
环境保护法的三项基本制度是:
1. 环境保护目标制度:根据国家的环境保护政策和要求,设定环境保护的总体目标和具体指标。
这些目标和指标包括减少环境污染,保护生态环境,推动生态文明建设等。
通过设立目标制度,可以引导各方在环境保护工作中的具体行动。
2. 环境管理制度:包括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环境监测制度、环境污染控制制度等。
环境管理制度的目的是保护环境,预防和控制环境污染,确保环境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通过环境管理制度,可以对环境污染源进行监管,采取相应的措施来减少污染物排放,提高环境质量。
3. 生态修复和保护制度:针对环境破坏和生态灾害等问题,建立相应的生态修复和保护制度,以恢复和改善受损的生态环境。
生态修复和保护制度包括生态补偿制度、生态红线制度、禁止破坏生态功能区等。
通过这些制度,可以促进生态环境的恢复和保护,实现生态系统的可持续发展。
环境法的基本制度
环境法的基本制度●环境法的基本制度包括:1.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
2.“三同时”制度:一切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基本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自然开发项目,以及可能对环境造成损害的其他工程项目,其中防治污染与其他公害的设施与其他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
3.排污收费制度:为了保护环境资源和维护生态平衡,向排放污水、废气、固体废弃物、噪声等污染物的排污者,根据设置的收费标准,按照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收缴一定污染治理和环境恢复费用的法律制度。
4.环境保护许可制度:环境法领域的行政许可,它是为加强环境资源管理而采用的一种行政管理制度。
包括许可证的申请、申请的审查、决定、监督管理及处理等内容。
5.限期治理制度:对现已存在的危害环境的污染源和污染严重的区域环境,依法限定排污者在一定期限内进行治理并达到规定要求的制度。
●除了上述提到的基本制度,环境法还有其他几种基本制度:1.环境规划制度:环境规划是为了保护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而制定的实施计划和措施。
它包括环境保护的目标、任务、重点、措施和政策等内容。
2.环境标准制度:环境标准是为了保护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而制定的技术规范和标准。
它包括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环保方法标准等内容。
3.环境监测制度:环境监测是对环境中的污染物质进行监测和检测,以了解环境的质量和污染情况。
它是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基础和保障。
4.环境资源承载能力监测预警制度:该制度旨在监测和预警环境资源的承载能力,以避免过度开发和污染环境。
5.排污许可管理制度:排污许可制度是对排污者进行管理的一种手段,要求排污者必须持有排污许可证方可进行排污,并按照许可证的规定进行排污。
6.生物多样性保护制度:该制度旨在保护生物多样性,防止生物物种的灭绝和减少。
7.生态补偿制度:生态补偿制度是对生态保护和恢复工作进行经济补偿的一种手段,以鼓励人们积极参与生态保护工作。
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制度
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制度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制度,是指为实现环保法的目的、任务和基本原则而制定的具有普遍意义和起主要管理作用的法律规则、法律程序。
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制度有:1.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该制度是指在建设项目动工兴建之前,对该项目的选址、设计和建成投产使用后可能对周围环境产生的不良影响进行调查、预测和评定,提出防治措施,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报批的法律制度。
2.“三同时”制度。
该制度是指新建、改建、扩建的基本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区域或自然资源开发项目,其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制度。
3.排污收费制度。
该制度是指向环境中排放污染物或超过规定的标准排放污染物的排污者,依照国家法律和规定以及污染物排放标准,交纳一定数额的费用,用于污染防治的制度。
4.排污申报登记制度。
该制度是指向环境中排放污染物的单位,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登记拥有的污染物排放设施、处理设施和在正常作业条件下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并提供防治污染的有关技术资料,以及在排放污染物有重大改变时及时申报的制度。
5.限期治理制度。
该制度是指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的企事业单位和在特殊保护的区域内超标排污的已有设施,由人民政府决定,环保部门监督其在一定期限内完成治理任务的制度。
6,现场检查制度。
该制度是指环保部门或其他依法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对管辖范围内排污单位的排污情况和污染治理等情况进行现场检查的环境监督管理制度。
7.污染事故报告制度。
该制度是指因发生事故或莫他突然性事件,以及在环境受到或可能受到严重污染,威胁居民生命财产安全时,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进行通报和报告有关情况并及时采取措施的制度。
另外,还有环保目标责任制、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等制度。
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制度
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制度
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环境管理制度:环境保护法规定了环境管理的基本要求和原则,包括环境质量标准的制定、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污染物排放标准和监测等。
2.污染物排放控制制度:环境保护法规定了对各类污染物的排放进行控制的要求,包括大气、水域和土壤的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以及限制工业企业、交通运输和农业活动等产生污染物的排放。
3.环境敏感区保护制度:环境保护法要求对一些特定的敏感区进行环境保护,包括自然保护区、生态红线区、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
4.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环境保护法规定了对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要求,包括对项目可能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评估,并提出相应的控制措施。
5.资源保护制度:环境保护法要求对自然资源进行合理利用和保护,包括土壤、水资源、森林资源等的保护和管理。
6.环境监测与信息公开制度:环境保护法规定了对环境的监测和信息公开的要求,包括建立环境监测网络,及时公布环境监测数据,提供环境信息的公众参与等。
7.环境责任制度:环境保护法规定了对环境损害造成者的责任追究机制,包括对污染造成者的罚款、责令停产、修复和赔偿等。
8.环境治理与修复制度:环境保护法规定了对环境损害进行治理和修复的要求,包括采取适当的措施修复受到污染的环境。
以上是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制度,这些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有助于保护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
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制度
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制度
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环境质量标准制定:环境保护法要求制定和公布环境质量标准,明确各种环境污染物的排放标准和限值,确保环境质量达到基本标准。
2. 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法规定了对建设项目、政策、规划等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制度,确保各类项目在实施前进行环境影响评价,预测和评估项目对环境的影响,并提出相应的环境保护措施。
3. 排污许可制度:环境保护法要求对污染源实行排污许可制度,污染源需要经过排污许可才能进行排放。
排污许可制度通过对污染源进行许可、监督和管理,控制和减少污染物排放,保护环境质量。
4. 污染物排放监控:环境保护法要求建立污染物排放监控制度,监测和记录各类污染源的排放情况,确保排放的污染物符合规定的标准,及时发现和处理排污违法行为。
5. 环境保护责任追究:环境保护法规定了环境污染责任的追究制度,要求对环境污染行为进行追究和处罚,对违法行为者进行经济惩罚,并承担治理和修复环境的责任。
6. 环境信息公开:环境保护法要求环境信息公开,保障公众对环境状况和环境污染源的了解,提高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能力和积极性。
7. 环境监督制度:环境保护法规定了环境监督的制度,明确了环境监督机构的职责和权限,加强对环境保护行政执法的监督和检查,保障环境保护法律的执行。
上述制度是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内容,目的是保护环境质量,预防和控制污染物排放,实现可持续发展。
环境法 第5章 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制度
2、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意义
• ⑴是贯彻“预防为主”方针,实现经济效益和环境效
益相统一的重要手段。
• 实践证明,单纯的末端治理是不可能从根本上扭
转环境质量下降局面的。
• ⑵可以为确定某一地区的发展方向和规模提供科学
在环境影响评价法中,把土地利用的有关规划, 区域、流域、海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工业、农 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 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等一系列规划纳入环境影响评价 范围,并相应规定了必要的程序和法律责任。其中将 规划分为综合规划和专项规划。对于综合规划以及指 导性的专项规划,在编制规划时应编写该规划有关环 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实施后对环境影响较大的, 用“篇章”的形式,对环境影响较小的用“说明”或 者“专项说明”的形式);对于非指导性的专项规划, 应该编写环境影响报告书。
为联邦政府在环境管理中必须遵循的一 项制度。
• 以后,瑞典、澳大利亚、法国、新西兰、
日本、泰国等国家,也都建立起了这项 制度。
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建立和发展
1979年《环境保护法》对这项制度作了原则性 的规定,
1981年《基本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规 定了环境影响评价的基本内容和程序。
1986年修改颁布《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1989年《环境保护法》作出建设项目的环境影
评价成果由规划环境影响评价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组织者负责 审定和上报。
其审批机关同为负责规划草案的审批机关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
建设项目对环境有较大影响的,都必须执行 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制度,进行全面、详细的 评价。
第三章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制度
第五章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基本制度
《环境保护法》第十六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 部门根据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经济、技术条件 ,制定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污染物排放 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 标准;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 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 放标准。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应当报国务院环境保 护主管部门备案。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基本制度
4月13日,环保总局就圆明园湖底防渗工程环境影 响问题举行公众听证会。 5月份,北师大环评机构提出不愿牵头做该工程环 境影响评价。
5月10日,环保总局下发关于“圆明园管理处限期 补办环评报告”的通知,意味着圆明园必须 40天内 上交环评报告。 5月11日,环保总局副局长潘岳点名批评北师大环 评机构惧怕承担责任,导致环评工作延误。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基本制度
环境与资源保护规划制度
概念:指有关调整环境资源规划活动的各种法律规范的
有机统一体系,是通过立法确立的有关环境资源规划的编 制、实施和管理的一套规则,是环境资源规划工作的制度 化和法定化。
几种重要的环境与资源保护规划: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环境与资源保护规划 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基本制度
5月中旬,清华大学承接环评工作。北师大负责人 向环保总局道歉,表示愿积极协助清华大学做好环 评工作。 6月30日,环保总局受理圆明园管理处提交的《圆 明园东部湖底防渗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
7月7日,环保总局同意该报告书结论,要求圆明 园防渗工程必须全面整改。
一处河道的防渗处理场面:挖土机在前面整地,施工人员跟在后面铺防渗膜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指环境影响评价的范围、 内容,以及编制、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的 程序等方面所做的规定的总称。
2023年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制度
2023年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宏观管理制度1. 设立国家环境保护管理机构:依法设立国家环境保护管理机构,负责环境保护的规划、政策制定和监督管理等工作,加强对环境保护工作的统筹协调。
2. 确立环境目标管理制度:制定国家环境保护目标,分别设定环境质量、自然资源利用、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目标,并建立评估、考核和奖惩机制,推动各地区和各部门积极履行环境保护责任。
3. 推动环境法治建设:加强环境立法和法律执行力度,完善环境法律制度,确保环境法律的权威性、科学性和可操作性,提高环境执法和司法保障水平。
二、环境监测与评估制度1. 建立环境监测网络:建立全国范围的环境监测网络,逐步实现环境监测信息的全覆盖和实时监测,并建立环境数据共享和发布制度。
2. 强化环境评估制度:加强对环境影响的评估和管控,对涉及重要环境工程项目、重点工业企业和环境敏感区域等进行环境影响评估,确保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的协调。
3. 建立环境风险评估制度:建立环境风险评估制度,对环境污染、自然灾害和生态破坏等可能引发的环境风险进行评估和预警,及时采取措施加以防范和应对。
三、环境保护标准与控制制度1. 制定环境质量标准:依法制定环境质量标准,包括大气、水、土壤和噪声等方面的环境标准,明确各项指标的限值和排放标准,实施分类管理。
2. 强化污染物排放控制:加强对工业企业和排放源的监管,制定和执行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度,推动企业采取节能减排措施,降低污染物排放量。
3. 废物与污染物处理制度:建立废物与污染物处理的全过程管理制度,推动废物的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处理,加强对污染物的治理和处理,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四、自然资源保护与生态修复制度1. 加强自然生态保护:建立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体系,加强对重要生态系统和濒危物种的保护,推动生物多样性的保护和恢复,防止自然生态资源的过度开发和破坏。
2. 推动生态修复与恢复:制定生态环境修复政策和标准,推动生态环境的修复与恢复,修复重污染区域和受损生态系统,促进生态环境的持续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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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制度我国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制度共有六项一、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二、“三同时”制度三、排污收费制度四、许可证制度五、限期治理制度六、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的报告及处理制度一、环境影响评价制度1. 概述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指在进行建设活动之前,对建设项目的选址、设计和建成投产使用后可能对周围环境产生的不良影响进行调查、预测和评定,提出防治措施,并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报批的法律制度。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实现经济建设、城乡建设和环境建设同步发展的主要法律手段。
建设项目不但要进行经济评价,而且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科学地分析开发建设活动可能产生的环境问题,并提出防治措施。
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可以为建设项目合理选址提供依据,防止由于布局不合理给环境带来难以消除的损害;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可以调查清楚周围环境的现状,预测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的范围、程度和趋势,提出有针对性的环境保护措施;环境影响评价还可以为建设项目的环境管理提供科学依据。
2. 应用范围环境影响评价的范围,一般是限于对环境质量有较大影响的各种规划、开发计划、建设工程等。
美国《国家环境政策法》规定,对人类环境质量有重大影响的每一项建议或立法建议或联邦的重大行动,都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在法国,除城市规划必须作环境影响评价外,其他项目根据规模和性质的不同分为三类:必须作正式影响评价的大型项目,如以建设城市、工业、开发资源为目的的造地项目,占地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或投资超过600万法郎的有关项目等;须作简单影响说明的中型项目,如已批准的矿山调查项目,500千瓦以下的水利发电设备等;可以免除影响评价的项目,即对环境无影响或影响极小的建设项目。
法国政府在1977年公布的1141号政令附则中,详细列举了三类不同项目的名单。
在立法上这比使用“对环境有重大影响”这样笼统的概念明确得多。
有些国家或地方政府对适用环境影响评价的范围规定得较为广泛。
瑞典的《环境保护法》规定,凡是产生污染的任何项目都须事先得到批准,对其中使用较大不动产(土地、建筑物和设备)的项目,则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美国加利福尼亚州1970年《环境质量法》规定,对所有建设项目都要作环境影响评价。
根据美国有关法律规定,应该进行影响评价的项目,在两种特殊情况下可不进行,一种是法律另有专门规定的;另一种是为处理某种紧急事态而采取的措施或依法进行的特殊行为,如环境保护局为保护环境采取的行动,国防和外交方面某些秘密事项等。
3. 评价内容环境影响评价的内容,各国规定虽不一致,但一般都包括下述基本内容:①建设方案的具体内容;②建设地点的环境本底状况;③方案实施后对自然环境(包括自然资源)和社会环境将产生哪些不可避免的影响;④防治环境污染和破坏的措施和经济技术可行性论证意见。
美国《国家环境政策法》对评价内容还规定了各种选择方案,以便进行比较和筛选。
在实行计划管理的国家,如德意志民主共和国要求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与国民经济计划相结合。
该国1972年《投资分配法》规定,各种投资计划必须包括环境影响报告。
报告的内容要有:①工程对环境的影响;②计划中消除或减轻有关环境污染的措施;③与废物相联系的潜在污染以及消除和综合利用废物的措施。
4. 评价程序环境影响评价的程序,一般是:①由开发者首先进行环境调查和综合预测(有的委托专门顾问机构或大学、科研单位进行),提出环境影响报告书。
②公布报告书,广泛听取公众和专家的意见。
对于不同意见,有的国家规定要举行“公众意见听证会”。
③根据专家和公众意见,对方案进行必要的修改。
④主管当局最后审批。
5.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意义和问题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实施,无疑可以防止一些建设项目对环境产生严重的不良影响,也可以通过对可行性方案的比较和筛选,把某些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减少到最小程度。
因此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同国土利用规划一起被视为贯彻预见性环境政策的重要支柱和卓有成效的法律制度,在国际上越来越引起广泛的重视。
但是,各国在执行此项制度中也遇到一些问题。
首先,把环境影响评价作为限制发展的一种手段,目的在于使经济增长与环境保护协调起来,但限制过严则会影响经济发展和资源开发,从而影响社会的需求,这就产生了掌握到何种程度才算适宜的问题。
其次,环境影响评价是一项综合性的复杂的技术工作,需要多学科配合和采用各种新技术。
对于它的可靠性问题,综合性预测的标准和方法如何确定的问题,某些环境因素如生态影响如何确切计量问题,都须进一步研究解决。
最后,评价工作本身,特别是某些大型项目的评价,工作量大、技术性强、耗费时间长(有的需要5年、10年)、成本高(一般要占项目总投资的0.5~5%),加上手续繁杂,群众意见又常常极不一致,有些建设项目往往因此而延误工期。
二、“三同时”制度1. 简介“三同时” 制度的含义:根据我国《环境保护法》第26条规定:“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措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经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保部门验收合格后,该建设项目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这一规定在我国环境立法中通称为“三同时”制度。
“三同时”制度适用于在中国领域内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含小型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以及其他一切可能对环境造成污染和破坏的工程建设项目和自然开发项目。
它与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相辅相成,是防止新污染和破坏的两大“法宝”,是中国预防为主方针的具体化、制度化。
凡是通过环境影响评价确认可以开发建设的项目,建设时必须按照“三同时”规定,把环境保护措施落到实处,防止建设项目建成投产使用后产生新的环境问题,在项目建设过程中也要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竣工验收等主要环节落实环境保护措施,关键是保证环境保护的投资、设备、材料等与主体工程同时安排,使环境保护要求在基本建设程序的各个阶段得到落实,“三同时”制度分别明确了建设单位、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部门的职责,有利于具体管理和监督执法。
2. “三同时”制度的确立“三同时”制度是在中国出台最早的一项环境管理制度。
它是中国的独创,是在中国社会主义制度和建设经验的基础上提出来的,是具有中国特色并行之有效的环境管理制度。
1972年6月,在国务院批转的《国家计委、国家建委关于官厅水库污染情况和解决意见的报告》中第一次提出了“工厂建设和三废利用工程要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要求。
1973年,经国务院批转的《关于保护和改善环境的若干规定》中规定:“一切新建、扩建和改建的企业,防治污染项目,必须和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正在建设的企业没有采取防治措施的,必须补上。
各级主管部门要会同环境保护和卫生等部门,认真审查设计,做好竣工验收,严格把关”。
从此,“三同时”成为中国最早的环境管理制度。
但起初执行“三同时”的比例还不到20%,新的污染仍不断出现。
这是因为当时处于中国环境保护事业的初创阶段,人们对环境保护事业的重要性了解不深;中国经济有困难,拿不出更多的钱防治污染;有关“三同时”的法规不完善,环境管理机构不健全,进行监督管理不力。
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对“三同时”制度从法律上加以确认,第六条规定:“在进行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时,必须提出对环境影响的报告书,经环境保护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后才能进行设计;其中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各项有害物质的排放必须遵守国家规定的标准”。
随后,为确保“三同时”制度的有效执行,中国又规定了一系列的行政法令和规章。
如,1981年5月由国家计委、国家建委、国家经委、国务院环境保护领导小组联合下达的《基本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把“三同时”制度具体化,并纳入基本建设程序。
于是,到1984年大中型项目“三同时”执行率上升到79%。
第二次全国环境保护会议以后又颁布了《建设项目环境设计规定》,进一步强化了这一制度的功能。
至1988年,大中型项目“三同时”执行率已接近100%,小型项目也接近80%,有些地方的乡镇企业也试行了这一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总结了实行“三同时”制度的经验,在第二十六条中规定:“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经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该建设项目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针对现有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率不高、不能发挥正常效益的问题,该条还规定:“防治污染的设施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确有必要拆除或者闲置的,必须征得所在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第三十六条还对违反“三同时”的法律责任作出了规定。
3. “三同时”制度的具体内容第一,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应当按照环境保护设计规范的要求,编制环境保护篇章,并依据经批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在环境保护篇章中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境保护设施投资概算。
第二,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完工后,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
第三,建设项目试生产期间,建设单位应当对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情况和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进行监测。
第四,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第五,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相应的环境保护设施应当分期验收。
第六,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验收。
第七,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该建设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4.违反“三同时”制度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三同时”制度是中国环境管理的一项基本制度。
违反这一制度时,根据不同情况,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如果是建设项目涉及环境保护而未经环境保护部门审批擅自施工的,除责令其停止施工,补办审批手续外,还可处以罚款;如果建设项目的防治污染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批准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使用,并处罚款;如果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而强行投入生产或使用,要追究单位和有关人员的责任;如果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拆除或者闲置防治污染的设施,污染物排放又超过规定排放标准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重新安装使用,并处以罚款。
5.“三同时”制度安全审查验收按照建设项目所处的阶段不同,“三同时”制度安全审查验收包括可行性研究审查、初步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审查。
(1)可行性研究审查建设项目从计划建设到建成投产,一般要经过四个阶段和五道审批手续,即:确定项目、设计、施工和竣工验收四个阶段;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任务、初步设计和开工报告五道审批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