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集团——内部审计办法
XX集团内部审计制度(专业完整格式模板)
XXXXXXXXXXXXXXXX文件XXXX〔20XX〕XX号签发人:王某某XX集团内部审计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XXXXXX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及所属各单位、部门内部审计工作,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充分发挥内部审计作用,根据《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审计署2018年第11号令)、《黑龙江省内部审计条例》等国家、省关于内部审计的法律法规和《XXXXXX集团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及所属各单位、部门的内部审计(以下简称“集团内部审计”)工作。
社会组织接受聘请参与集团内部审计工作的,应当执行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对集团公司及所属单位、部门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以促进单位完善治理、实现目标的活动。
第四条集团公司及所属分公司、产业公司、农牧场有限公司设立内部审计机构,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体制、职责权限、人员配备、经费保障、审计结果运用和责任追究等。
集团公司所属其他单位要结合单位实际情况,设立内部审计机构或设置专职内部审计人员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财务收支业务量较小、核算单位较少的单位,应设置专、兼职内部审计人员或聘请社会审计组织进行内部审计。
第五条集团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和本制度规定,忠于职守,做到独立、客观、公正、保密。
集团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不得参与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审计职责工作。
第二章集团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第六条集团内部审计机构称为审计部,集团各级审计部应当在本单位党组织、董事会(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领导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向其负责并报告工作。
集团公司及所属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总审计师制度。
总审计师协助党组织、董事会(或者主要负责人)管理内部审计工作。
XX集团内部审计制度
XX集团内部审计制度为了加强公司内部审计工作的管理,提高审计工作质量,实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规范化、标准化,发挥内部审计在促进企业经济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部审计条理》及《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内部审计工作的现状,制定本制度。
一、审计人员的任职素质和技能要求:作为公司内部的审计人员,必须具备以下基本素质:即依法审计、实事求是、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到独立、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不滥用职权,不循私舞弊,不泄露机密,不玩忽职守。
审计人员在满足上述基本素质的前提下,尚需符合下列条件:1. 审计部负责人的任职素质和要求:(一)具有财经专业或资产评估类专业本科以上学历;(二)具会计师、审计师、经济师、资产评估师等中级以上职称之一;(三)具有五年以上主管会计或内控管理工作经验;(四)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工作能力,熟悉业务、胜任工作。
2. 专职审计人员的任职素质和要求:(一)具有财经专业或资产评估类专业本科以上学历;(二)具会计、审计、经济或资产评估等初级以上职称之一;(三)具有二年以上主管会计或内控管理工作经验;(四)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工作能力、熟悉业务、胜任工作。
二、审计部门的要求1.财务审计:包括资产审计、费用成本审计、投资效益审计、经济效益审计等;对公司财务计划、财务预算、信贷计划的执行和决算情况、与财务收支相关的经济活动及公司的经济效益、财务管理内控制度执行情况等进行内部审计监督;2、内控审计:包括资金、物资、采购、生产、营销等公司内部经营管理环节中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对公司内部管理控制系统及执行国家财经法规进行内部审计监督;督促建立、健全完善的公司内部控制制度,促进公司经营管理的改善和加强,保障公司持续、健康、快速地发展;3、新建项目、技改项目审计:对新建项目和技改项目的预算、决算情况,工程合同执行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和违规违章情况等进行内部审计监督;4、合同审计:对公司大宗物资采购合同、产品销售合同、承包租赁合同等实行备案制,并不定期检查,对存在的问题和违规违章情况进行内部审计监督;5、离任审计:公司所属部门(子公司)副经理级以上人员离任或调任的,负责对其任职期间履行职责情况、经济活动以及个人收入情况进行内部审计监督;6、责任审计:对公司各部门负有经济责任的管理人员进行责任审计,以促进加强经营管理,提高公司经济效益;7、经济效益审计:对外投资及收益分配进行内部审计监督;8、专项审计:对与公司经济活动有关的特定事项,向公司有关单位、部门或个人进行专项审计调查;9、发生案源审计:接到举报(记名或不记名)对举报涉嫌内容进行审计必要时请中介机构进行审计.10、例行审计:定期进行财务审计对公司财务管理内控制度执行情况;公司资金、财产的安全、完整和管理方面;专项资金提取、使用情况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xx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制度
xx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大集团的内部监督和风险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等国家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xx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二级子公司。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通过开展独立、客观的保证性与咨询性活动,运用系统化和规范化的方法,对中大集团的风险管理、控制和治理过程进行评价,以增加价值,提高运作效率,帮助公司实现战略经营目标和管理目标。
第二章内部审计机构设置第四条集团公司在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下设日常办事机构,即董事会办公室稽核部;接受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和董事会办公室的双重领导,独立于集团公司其他机构和部门,不受其他机构和部门的干扰。
第五条内部审计机构配备相应的专职工作人员,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工作规章制度,有效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强化组织内部监督和风险控制。
第六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具备审计岗位所必备的会计、审计等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内部审计机构的负责人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职称资格。
第三章内部审计的范围第七条内部审计主要涉及中大集团的内部控制审计,政策、程序及法规的合规性审计,经营审计和组织及人员的绩效审计等。
具体包括:(一)内部控制合规性审计评价公司为经营方针和目标完成而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在执行过程中的相互联系及相互制约的程度。
包括对公司有关的业务过程、项目工程、合同管理和财务管理过程及相关环节进行审计。
(二)经济效益审计指投入和产出能否达到预期的效果,通过对现金流量表和损益表中各数据的核实,来确定公司的盈利能力。
(三)财务审计指确认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及利润分配表,现金流量表是否公允地反映了被审计单位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现金流量情况。
(四)经理任职及离职的经济责任审计指对被审计单位某一方面起决定性作用的管理者在任职之前或以后,对该单位有关资产和净资产的保值增值状况承担的经营责任和其他经济责任的审计。
内部审计管理办法
内部审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XX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集团”,下同)内部审计工作,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提升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充分发挥内部审计促进集团提高公司治理水平,助力集团合法合规、有效运营,实现资产保值增值的作用,并协助董事会和审计委员会履行其所负有的责任,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依据《中国内部审计准则》以及《XX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总部各职能部门、实际控制企业(公司)、分公司、项目部及建筑公司(简称“单位”或“各单位”,下同)。
如有需要并经相应授权批准后,非实际控制的参股企业(公司)也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内部审计,是指依据《中国内部审计准则》、《XX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及集团制度规定、内部控制流程等,采用检查、审计、调查、评估、分析等方式、方法,对各单位(或某特定对象)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适当性和有效性、制度的执行情况、资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财务信息的准确性、会计核算方法的适用性、企业运营的效率和效果、管理人员职责履行情况、经济行为的合法性等实施独立、客观的评价和建议(统称“审计”,下同)。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第五条:董事会(一)批准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
(二)下达专项审计任务。
(三)听取审计负责人的工作报告。
(四)具体由审计员会负责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
第六条:集团经营管理层具体由总裁或其授权人负责:(一)批准年度审计项目计划。
(二)下达专项审计任务。
(三)批准项目实施并签发《通知书》、审计结果报告、《整改通知书》等文件。
(四)决定有关审计实施的重大事项,如中止、终止或重启审计。
(五)听取审计工作汇报、意见和建议,作出有关决定。
第七条审计部集团总部设置审计部,配备专职人员(简称“审计人员”,下同),具体负责组织实施集团内各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
有条件或业务需要的单位也可以设立审计机构或配备专职审计人员,执行本单位的内部审计职能,并接受集团审计部的指导和监督。
集团公司内部审计管理办法
集团公司内部审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集团内部审计监督,健全内部控制,防范风险,保护资产安全,促使经济活动合规、真实,根据《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结合集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内部审计是独立监督和评价集团经营活动、财务管理的真实、合法和效益的行为,以促进加强集团经营管理活动和实现集团经营目标。
第三条集团实行审计监督制度。
集团公司内审部门依照本办法对集团公司及其所属的全资、控股和具有实际控制权的子公司进行审计。
第四条集团公司内审部门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部门和个人干涉。
第五条集团公司及其所属的全资、控股和具有实际控制权的子公司统称为集团。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
第二章机构设置及职责第六条集团公司董事会下设内审委员会,负责指导、监督集团公司内部审计工作。
第七条集团公司设立内审管理部(简称内审部),全面负责集团内审工作。
内审部向集团公司分管领导和内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八条内审部门所需审计经费应列入预算并予以保证。
第九条内审部代表集团公司实行审计监督。
其职责主要有:9.1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集团实际情况,起草内部审计制度、规范、工作流程等;9.2 依据集团战略和工作重点,制订年度审计工作计划;9.3 负责组织实施内部审计监督,并向集团公司分管领导和内审委员会报告审计结果;9.4 负责集团公司及所属单位委托社会审计事项;9.5 协助外部审计机构对集团进行审计;9.6 完成内审委员会交办的事项;9.7 负责审计人员的业务学习、岗位培训等;9.8 总结、交流内部审计工作经验,表彰内部审计先进单位和个人;9.9 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三章审计人员第十条内审部门应配备与工作相适应的专职审计人员。
专职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与其从事的审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能力。
第十一条审计人员必须接受继续教育和审计业务培训,不断更新专业知识,提高业务能力。
第十二条审计人员在进行审计工作时,应当运用重要性原则,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
XX城投(集团)有限公司内部审计管理办法
XX城投(集团)有限公司内部审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内部审计工作,建立健全集团化审计管理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审计工作的意见》、《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中国内部审计准则》、《中央企业内部审计管理暂行办法》结合XX城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内部审计,是指集团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依法设立内部审计机构,并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集团规章制度对本集团及所属专业集团、直属单位的财务收支、财务预算、财务决算、资产质量、经营绩效,以及建设项目或者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监督和评价,以促进加强管理和实现组织目标的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各职能部、各专业集团和直属单位。
第四条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审计的管理体制。
内部审计机构直接对董事会或总经理负责并报告工作;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的任免须征得上级审计机构的同意。
第五条集团内部审计工作依法接受国家审计机关的指导和监督;各级内部审计机构接受上级审计机构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内部审计机构第六条内部审计机构是指集团、专业集团和直属单位设立的专职审计部门以及部门设置尚未单列,但已配备专职内部审计人员履行内部审计职能的机构。
第七条集团设立合规风控部,下设二级部室审计部,是集团的专职审计机构,负责集团内部审计管理工作,对董事会或总经理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八条内部审计机构履行职责必需的经费,列入所在单位财务预算,并予以保障。
第三章内部审计人员第九条内部审计机构根据审计范围和职责配备相应审计人员,负责内部审计工作,另外,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聘请特约审计人员和兼职审计人员。
第十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与审计岗位相适应的审计、财会、工程概预算、工程造价审核、经营管理、信息技术等执业资格或专业技术职称;内部审计机构的负责人应当具备相应的执业资格或专业技术职称。
某集团内部审计制度
某集团内部审计制度(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集团及所属各子公司的内部监督和风险控制,保障集团及各子公司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生产经营符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要求,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结合集团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集团内部审计机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财务会计制度和集团内部管理规定,对集团及所属各子公司财务收支、资产质量、经营绩效以及建设项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监督和评价工作。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及集团所属的各子公司。
第二章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第四条依据完善集团治理结构和完备内部控制机制的要求,在集团董事会下设立集团财务审计部(即内部审计机构),作为集团董事会审计工作的执行机构,在董事会指导下独立开展审计工作,对集团及所属各子公司财务管理、内控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五条财务审计部根据内审工作需要配备合理、稳定且具备必要专业知识、相应业务能力的审计人员。
财务审计部设负责人一名,由董事会任免,负责财务审计部的全面管理工作。
财务审计部负责人必须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与实际工作经验。
第六条集团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工作制度。
财务审计部应实行定期例会制度,报告内部审计工作情况和发现的问题,并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一次内部审计报告。
第七条审计人员应当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
审计人员与办理的审计事项或与被审部门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审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公司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
第三章审计职责第八条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审计规范、审计程序及有关制度规定对集团及所属各子公司的经营活动、财务收支、经济效益、高管人员任期及离任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九条督促建立健全完整的集团内部控制制度,杜绝各种隐患,确保集团及所属各子公司的资产完整和安全。
第十条审计工作以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为目的,并对集团的一切经营活动进行监督。
《集团内部审计管理办法》
《集团内部审计管理办法》内部审计监察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内部审计工作,明确审计机构及人员的职责,发挥内部审计在强化内部控制、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中的作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规定了审计体系的管理模式、内部审计机构及人员的职责与权限、内部审计工作的程序等规范,是开展内部审计工作的基本标准。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及各下属公司。
第二章审计机构及人员第四条集团设立审计部并配置专职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履行内部审计职能。
第五条审计体系受董事长领导并报告工作。
审计部负责人的任免由董事长批准。
第六条审计部建立例会制度和内外部学习制度,保证审计人员的沟通交流与业务资格的继续教育权利。
第七条审计部根据需要配备6名内部审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应具备与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及业务技能。
第八条审计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1、具有房地产工程技术工作经验3年以上;2、通过国家统一考试,取得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造价工程师等任一资格证书;3、从事审计工作3年以上,并具有高级会计师或高级工程师职称。
第九条内部审计人员开展正常工作不受其他部门或个人的干涉与阻挠,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打击报复内部审计人员。
第十条内部审计人员必须严格遵守职业道德与工作纪律,在审计过程中始终保持独立性、忠于职守、坚持原则,保证审计结果的客观公正,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
第十一条内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二条内部审计人员对审计过程中了解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三章内部审计机构工作职责及权限第十三条审计部应履行以下内部审计职责:1、负责拟定内部审计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制定内部审计工作计划;2、对集团及下属公司内部控制的健全性和有效性进行评审;3、对集团及下属公司的财务收支、经济效益、经营管理实施定期审计;4、对集团年度财报、中期财报、资金管理、物资采购、项目招投标、工程预结算、项目投资等经济活动进行专项审计;5、对项目负责人任职期间或离任经济责任进行审计;6、其他审计事项。
集团公司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XX集团内部审计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了加强集团内部审计监督,完善集团内部控制制度,优化集团各业务流程,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根据国家审计法规,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2条本制度所指的内部审计是本着对企业负责的态度和提高企业内部管理服务的意识,依据公司相关制度和经济活动的原理、原则,对企业生产管理活动中的业务事项进行鉴证,对其真实性、正确性表述意见,实施监督、鉴证和评价。
其职责不仅仅是查错纠错;主要负责对公司经营管理的各方面各环节的健全性、有效性,经济活动的效益性进行独立监督和评价,揭示矛盾、找出差距、分析原因、研究措施、提出建议,将服务意识贯穿于企业管理的全过程,以促进企业不断完善自我约束机制,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而有序发展。
第3条内部审计的基本原则:独立性原则、合法性原则、实事求是原则,客观公正原则、廉洁奉公原则、保守秘密原则。
第二章审计机构和人员第4条集团不单独设立审计部门,审计职能实行小组负责制,审计小组成员实行董事长指派制、独立行使审计职权,定期或不定期依照本制度行使审计职权,不受其他部门和个人的干涉。
第5条内审人员工作态度应力求亲切,切忌傲凌或偏私。
内审人员必须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
公司应对审计人员工作进行奖励和处罚。
第6条内审人员按审计程序开展工作,对审计事项应予保密,未经批准不得公开。
第7条内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任何部门、个人不得阻挠和打击报复。
第三章审计机构职责第8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集团财务内部审计组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1.制定集团内部审计工作制度,编制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2.对集团及其各权属子公司的财务收支、财务预算、财务决算、资产质量、经营绩效以及其他有关的经济活动进行审计监督;3.对集团及其各权属子公司内部控制系统的健全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进行评审;对有关业务的经营风险测试评估;4.对公司重要岗位负责人及各权属子公司主要负责人进行任期或离任经济责任审计;5.对集团及各权属子公司的经济活动进行监督,对发生重大经营、财务、法律异常的子公司,及时组织进行专项审计;6.对集团及其各权属子公司的基建工程和重大技术改造固定资产等的立项、概(预)算。
集团公司内部审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为贯彻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中央企业内部审计管理暂行办法》,加强xxxxxxxxxx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内部审计工作,促进企业加强管理,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提高经济效益,维护国家和出资人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含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单位,下同)开展内部审计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内部审计,是指企业内部审计机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财务会计制度和企业内部管理规定,对本企业及所属企业(单位)财务收支、财务预算、财务决算、资产质量、经营绩效,以及建设项目或者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监督和评价工作。
第四条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照内部审计准则的要求,认真组织做好内部审计工作,及时发现问题,明确经济责任,纠正违规行为,检查内部控制程序的有效性,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维护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促进企业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实现经济目标。
第五条集团公司审计部依照国家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对所属企业内部审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内部审计机构设置第六条企业应根据本单位规模、内部治理结构及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内部审计机构。
集团公司设审计部。
所属特级企业和一级、二级企业,独立设置一级或两级审计机构,其他企业设立相应的机构或设置专职审计员。
根据审计任务的需要,集团公司设置审计服务中心,业务上接受审计部的领导,在审计部的安排下,完成审计查证任务。
集团公司所属特级企业和一级企业,在机关独立设置审计机构的同时,一般应设立审计服务中心,在业务上接受本单位审计机构的领导,按照本单位审计机构的安排,完成审计查证任务。
第七条实行股份制的企业和按照《公司法》运作的国有独资公司,应当依据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和完备内部控制机制的要求,在董事会下设立独立的审计委员会。
企业审计委员会应当由熟悉企业财务、会计和审计等方面专业知识并具备相应业务能力的董事组成,其中主任委员应当由外部董事担任。
XX集团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XX集团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深化集团国有资本投资公司改革,推进依法治企,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强化审计监督,明确内部审计机构工作内容、职责、权限及工作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内部审计机构履行独立监督、评价和建议职责。
包括对集团及所属单位的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以促进单位完善治理、实现目标的活动。
第三条内部审计机构以问题和风险为导向,通过开展各项审计工作,实现审计监督,服务集团改革与经营管理,促进集团及所属单位持续完善治理、实现目标。
第四条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本规定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忠于职守,做到独立、客观、公正、保密。
第二章机构设置和人员管理第五条集团审计体系实行垂直管理。
集团总部设立审计部(以下简称集团审计部),主管集团公司的审计工作。
下属公司设立审计机构,各下属公司审计机构在本单位党委和集团审计部领导下,负责本单位审计工作。
第六条集团审计体系对集团党组和董事会负责,内部审计工作接受集团董事会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的指导与评估,审计体系日常工作由集团审计部总监负责。
第七条适时建立总审计师制度。
总审计师协助集团党组、董事会管理内部审计工作。
第八条集团审计部根据下属公司资产规模、管理现状、风险特性和员工人数等情况对下属公司审计机构设置、人员管理提出指导性工作意见。
第九条下属公司审计机构应按照集团审计部意见,确定审计人员编制,并根据人员编制和工作任务设置工作岗位,明确岗位职责与分工,接受集团审计部统筹调配。
第十条下属公司审计机构正职负责人人选由集团审计部提出,核下属公司一把手确定;其他负责人实行任前审批,拟任人选由所在单位党委商集团审计部酝酿、提名。
审计体系干部任免审批表须由集团审计部总监和下属公司一把手签字。
XX集团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内部审计管理制度1 总则1.1为了加强公司经营管理,充分发挥内部审计监督作用,使审计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根据国家审计法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1.2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审计部门或人员,对公司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审计评价活动。
1.3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及各分公司。
2 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2.1 集团公司内部审计机构为审计部,集团监事主管审计部;2.2 根据审计业务需要,集团配备具有一定政治素质、专业知识和经验的财会人员担任内部审计人员,在集团公司内部进行各分公司间的审计工作。
2.3 内部审计人员必须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和审计工作纪律,在审计过程中始终保证独立性,忠于职守、坚持原则, 重审计证据,重调查研究,保证审计结果的客观公正,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
公司应视审计人员工作质量对其进行奖励和处罚。
2.4 内部审计人员应按审计程序开展工作,对审计事项严守秘密,未经批准不得公开。
2.5 内部审计人员开展正常的内部审计工作不受公司其他部门或者个人的干涉和阻挠。
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坚持工作原则的内部审计人员。
3 职责、对象、范围和依据3.1审计部职责3.1.1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订与修订总公司的内部审计规章制度。
3.1.2对总公司所属单位的财务预决算、财务收支、内控制度及其有关的经济活动进行例行内部审计或股东审计。
3.1.3对总公司所属单位的企业负责人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3.1.4对总公司决策或参与投资的重大投资项目进行审计;3.1.5 对发生的重大财务异常情况,如企业发生债务危机、长期经营亏损、重大经济事件以及资产质量严重不实等情形进行专项审计。
3.1.6 发现被审计单位财务资料有严重不实或经营行为存在违法违纪情况,要求其限期自行纠正并提出处理建议。
3.1.7负责总公司外聘的会计师事务所的相关管理工作;3.1.8 向总公司总经理和分管领导提交总公司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和年度审计工作报告,并及时报告内部审计工作情况。
某集团内部审计方案编审办法【范本模板】
首创集团内部审计方案编审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集团内部审计方案的编制、审核、调整和实施,实现审计目标,保证审计工作质量,根据《北京首都创业集团有限公司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审计方案,是指集团内部审计部门为了能够顺利完成审计任务,达到预期审计目的,在实施审计前对审计工作所作的计划和安排。
第三条集团内部审计部门在实施审计前,应当制定审计方案。
第四条审计方案包括审计计划方案和审计实施方案。
审计计划方案是集团内部审计部门为了统一组织对集团总部、各大板块或者专项资金等审计项目实施审计而制定的总体工作计划。
审计实施方案是审计组为了完成审计项目任务,从发送审计通知书到处理审计报告全部过程的工作安排,具体包括对不同的审计事项制定的实施步骤和方法.第五条集团内部审计部门应当根据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的安排,编制审计工作方案,对审计的组织方式、分工、协作、汇总、处理等事项作出规定,提出要求。
第六条审计工作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一)审计工作目标;(二)审计范围;(三)审计对象;(四)审计内容与重点;(五)审计组织与分工;(六)工作要求。
第七条审计工作方案由负责审计项目组织工作的集团内部审计部门编制,并下达到具体承担审计任务的审计组执行。
第八条审计实施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一)编制的依据;(二)被审计单位的名称和基本情况;(三)审计的目标;(四)审计的范围、内容和重点;(五)重要性的确定及审计风险的评估;(六)预定的审计工作起讫日期;(七)审计组组长、审计组成员及其分工;(八)编制的日期;(九)其他有关内容.第九条审计实施方案由审计组编制,经审计组长审核,报集团审计部主管领导批准后,由审计组负责实施。
第十条审计组编制审计实施方案前,应当调查了解被审计单位的下列情况,并要求被审计单位提供下列资料:(一)股权关系、机构设置、人员编制情况;(二)职责范围或者业务经营范围;(三)银行帐户、会计报表及其他有关的纸质和电子会计资料;(四)内部审计机构和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五)财务会计机构及其工作情况;(六)相关的内部控制及其执行情况;(七)相关的重要会议记录和有关的文件;(八)与审计工作有关的电子数据、数据结构文档;(九)其他需要了解的情况.第十一条审计组编制审计实施方案时,应当收集、了解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其他文件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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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内部审计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加强集团内部的管理和监督,提高企业管理水平,根据国家颁发的有关内部审计管理条例和相关审计法规,结合本集团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审计部是在集团公司董事会的直接领导下,根据国家的方针政策、财经法规、本集团及各下属公司章程、财会制度及有关文件规定,对集团公司各部门及下属企业的财务收支及其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系统地审查、核实、评价和监督。
第二章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第三条集团公司设审计部,由审计经理和审计员组成,具体负责集团公司及下属企业的各项审计工作。
审计部直属集团董事会领导(副总经理、运营总监代管),业务上受南昌市国家审计机构指导和监督。
审计经理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对董事长负责并向副总经理、运营总监报告工作。
第四条审计部依照法律、政策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参与正常的经济业务,不受其他部门、单位和个人的干预,保持内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性、公正性和权威性。
第五条审计人员要努力学习和掌握国家的财经法律、法规、政策以及公司的有关规章制度,熟悉相关的理论和专业知识,精通审计业务。
第六条审计人员必须遵守以下行为规范,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一)依法审计;(二)廉洁奉公;(三)忠于职守;(四)坚持原则;(五)客观公正;(六)保守秘密。
第七条按照集团审计制度的要求出具审计报告,保证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公正性是审计部的审计责任;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保护资产的安全、完整,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合法完整是被审计单位的会计责任。
审计部的审计责任不能替代、减轻或免除被审计单位的会计责任。
第八条审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
第九条审计部根据审计工作的特殊需要,经副总经理、运营总监批准,可以聘请或召集临时专业人员,对审计中某些专门事项协同审查与鉴定。
第三章审计职责第十条审计部对下列单位的财务收支及经济活动进行审计监督:(一)集团公司内部各部门;(二)集团所属的各全资子公司和合资企业,包括在内地省份所设立的企业、分公司、办事处、联络处等。
第十一条审计部的主要职责是:(一)主持编制、执行和控制本中心年度工作计划,报集团副总经理、运营总监核准;(二)主持编制本中心年度预算方案,报集团副总经理、运营总监审议、核准;(三)监督集团公司及下属企业执行公司相关管理制度和要求的情况;(四)监督涉及公司经营方针、政策、规章制度、计划和预算的落实及执行情况;(五)对内部财会控制制度的健全性、适应性、有效性及执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六)对集团公司及下属企业资金、财产、权益的安全完整进行审计监督;(七)定期或不定期地对集团公司及下属企业经济核算和会计报表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综合审计;(八)总结与研究集团各部门及下属企业的财务状况,提出具体整改意见与整改措施;(九)在集团董事会的领导下,对集团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和有效性进行专项审计,并将审计报告及时呈报集团董事会;(十)在集团董事会的领导下,对集团基建、技术改造、重大维修工程项目预算的执行、工程成本的真实性和经济效益进行专项审计,并将审计报告及时呈报董事会;(十一)在集团董事会的领导下,对集团公司及下属企业有关重大经营方针、资金调配方案、经济合同等重要文件的合法性、有效性及执行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并将审计报告及时呈报集团董事会;(一)在集团董事会的领导下,负责对集团公司及下属企业高层管理人员离任、调任和任期目标完成情况的审计工作,并将审计报告及时呈报集团董事会;(二)在集团董事会的领导下,对承包、租赁经营的经济责任和负责人离任的经济责任情况,对兴办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及合作项目所投入资金、财产的使用及其效益情况,并及时将审计报告呈报集团董事会;(三)负责建立和健全审计制度、审计档案管理制度等,认真做好审计资料立卷归档工作;(四)参加省市统一组织的审计活动;(五)负责办理董事会交办的其他事宜。
第四章审计职权第十二条审计部有权要求集团内各部门、各企业按时报送预算或者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财务决算、会计报表以及审计部认为与财务收支及经济活动有关的规章制度、经济合同等一切文件资料,被审计单位不得拒绝、拖延、谎报。
第十三条审计部进行审计时,有权检查被审计单位的会计报表、帐簿、凭证、资金及其他财产,查阅有关的文件、资料,被审计单位不得拒绝。
第十四条审计部进行审计时,有权就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索取有关证明材料。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协助审计部工作,如实向审计部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五条审计部有权对正在进行的严重损害集团利益,违反财经法规和集团各项规章制度及酿成严重损失的行为等,提请董事会作出临时的制止决定。
第十六条对阻挠拖延、破坏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被审计单位,经董事会批准,可以采取封存有关帐册、资产和冻结资金等临时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第十七条有权提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以及纠正违反财经法纪行为的意见。
对违反财经法纪和公司董事会有关决议的单位和个人,对严重失职造成重大损失的有关责任人员,可建议董事会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对触犯刑律的,可建议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审计部签发的审计报告、审计建议和集团董事会确定的审计决定,被审计单位必须按要求认真执行。
审计部有权督促、检查被审计单位执行情况,纠正和制止一切不正当的经营活动与财务收支,限期改进工作。
第十九条对审计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向董事会如实报告。
第五章审计工作程序第二十条编制年度审计工作计划。
审计部在年初应根据董事会的要求和本集团公司具体情况,确定审计重点,编制年度审计工作计划,经副总经理、运营总监审核后执行。
第二十一条确定审计对象和制订项目审计方案。
审计部根据批准的年度审计工作计划,结合具体情况,确定审计对象,并指定项目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在对被审计单位的生产经营、财务收支等情况初步了解的基础上,编制项目审计方案,确定具体的审计时间、范围和审计方式等,经审计部经理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二条发出审计通知书。
除突击审计外,审计部根据批准的项目审计方案,成立审计组并在项目审计开始三天前,将审计的时间、范围、内容、方式、要求及审计人员名单等事项通知被审计单位。
第二十三条搜集审计证据。
在审计过程中,审计人员要根据审计工作具体要求,科学、严密地搜集并分析审计证据,认真编写审计工作底稿,记录审计过程,获取有价值的审计证据,并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可随时向有关企业、部门和人员提出改进意见。
第二十四条提出审计报告,作出审计决定建议。
审计部在对审计事项进行审计后,应进行综合分析,写出审计报告初稿,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
被审计单位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初稿之日起五日内提出书面意见;自接到审计报告五日内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
当被审计单位对审计结论有不同意见时,首先对事实和数据是否确切可以提出补充意见,经审计组查明后修改或补充,对审计报告的法规依据,处理建议的内容也可提出不同的看法,审计部可以采纳或维持原报告结论。
审计部在征求补充被审计单位意见后,提出正式审计报告,报送副总经理、运营总监审定批示,由副总经理、运营总监办公会议或董事会作出审计决定或由审计部作出审计意见书,抄送被审计单位并通知其执行;若需其他有关单位或部门协助执行的,应当制发协助执行审计决定通知书。
第二十五条检查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
被审计单位或者协助执行的有关单位、部门应当自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送达之日起一个月内,将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书面报告审计部。
审计部应当自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送达之日起二个月内,检查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
被审计单位未按规定期限和要求执行审计决定的,审计部应当责令执行;仍不执行的,提请总裁裁决。
第二十六条复审。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结论和决定如有异议,应在收到审计结论和决定之日起五日内向副总经理、运营总监提出书面复审申请,副总经理、运营总监对是否有必要复审作出决定。
复审小组人员由副总经理、运营总监直接指定(审计人员与被审计单位当事人回避),在副总经理、运营总监作出复审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进行复审。
在复审中如发现隐瞒或漏审、错审等情况,复审小组应重新作出审计结论。
在申请复审和复审期间,原审计结论和决定应照常执行。
复审小组的复审结论和决定为终审结论和决定,被审计单位必须执行。
第二十七条建立审计档案。
审计部办理的每一审计事项都必须按规定要求在审计结论和决定后一个月内建立审计档案,并妥善保管,以备考查。
审计档案未经副总经理、运营总监批准不得销毁,亦不得擅自借其他单位和部门调阅。
第六章奖惩第二十八条对忠于职守,秉公办事,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工作成绩显著的审计人员和对揭发检举违反财经纪律、抵制不正之风的有功人员给予表扬和物质奖励,并对举报人保密。
第二十九条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单位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员,审计部可报请副总经理、运营总监批准,视其情节严重情况给予警告、通报批评、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或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一)拒绝提供有关文件、帐册、凭证、会计报表、资料和证明材料的;(二)以各种手段阻挠、破坏审计人员行使职权,干扰影响审计工作正常进行的;(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或提供伪证的;(四)拒不执行审计结论和审计决定的;(五)打击报复审计人员和举报人的。
第三十条审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经副总经理、运营总监批准后,视其情节轻重,可给予警告、通报批评、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或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一)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三)专业过失,给集团造成较大损失的;(四)泄露集团秘密的。
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一条本办法如有与国家颁发的审计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颁发的审计法规为准。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若有未尽事宜,可由审计部报副总经理、运营总监批准后补充修订,其解释权属审计部。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副总经理、运营总监或董事会审议批准之日起执行,修订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