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罚与行政处罚可并合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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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事处罚与行政处罚的衔接

论刑事处罚与行政处罚的衔接

论刑事处罚与行政处罚的衔接随着社会人民日益的意识提升,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关注法律法规的执行,同时对处罚方式也有了更多的疑问和探究。

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刑事处罚和行政处罚是两种常见的处罚方式,那么在执行时二者之间是否存在衔接呢?本文将探讨刑事处罚和行政处罚的衔接,希望对读者有所启示。

一、刑事处罚与行政处罚的定义在开始讨论刑事处罚与行政处罚之间的衔接前,我们有必要先讨论一下二者的基本概念和特点。

刑事处罚是依据刑法对违反法律的犯罪嫌疑人作出的制裁,以其追究刑事责任为目的,其主要特点是以惩罚为主,体现了对犯罪者依法惩处、保护人民群众的基本要求。

而行政处罚则是依据行政法规对行政机关裁处民事活动违法行为的一种处罚方式,主要特点是以行政管理为目的,强调了对违法行为行政管理的效果和监督。

二、刑事处罚与行政处罚的关系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常常听到刑事处罚和行政处罚两个词,它们之间有什么关系?实际上,二者是密切相关的,其中存在相互衔接的关系。

首先,刑事处罚和行政处罚都是法律体系中执行的重要手段。

无论是在保障社会安全和经济秩序,还是在维护公正公平的社会法治,都需要依靠刑事处罚和行政处罚来完成。

从这个意义上讲,二者可以互相补充和配合。

其次,刑事处罚和行政处罚之间存在相互影响的关系。

在实践中,一些违法行为既涉及刑法,也涉及行政法规,所以在惩罚决策中,需要考虑二者之间相互协调的关系。

如果在处理行政违法行为时,发现犯罪嫌疑人有刑法问题,就必须转交公安机关处理,实行刑事追究。

同样,在刑事案件中,如果发现涉嫌行政违法行为,就必须通知执法机关对行政违法行为进行处理。

三、刑事处罚与行政处罚的衔接在实践中,刑事处罚和行政处罚之间的衔接是非常重要的。

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讨论。

1. 行政许可执法与刑事处罚衔接行政许可执法是指在行政管理程序中,对需要进行限制和监督的行政行为作出决策的活动。

如果行政许可的申请人在申请或行使行政许可时出现欺诈、贿赂、偷税漏税等行为,就可以同时采取刑事追究和行政处罚的方式。

行政罚款与刑事罚金竞合适用的规定

行政罚款与刑事罚金竞合适用的规定

一、行政罚款与刑事罚金竞合适用的规定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竞合在司法实践中主要有两种情况:第一种是行政机关给予行为人行政处罚后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可称为“先罚后刑”;第二种是行政机关在履职过程中认为违法行为已经构成犯罪而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后,再依据相关行政法律法规追究违法行为人行政责任,可称为“先刑后罚”。

“先罚后刑”情况下的适用原则。

具体如下:其一,同质罚相折抵。

此种情形是当前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竞合的主要情形,依据行政处罚法第28条规定,违法行为构成犯罪,法院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行政拘留的,应当依法折抵相应刑期。

违法行为构成犯罪,法院判处罚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罚款的,应当折抵相应罚金。

由此可以归纳出“先罚后刑”情况下“同质罚相折抵”原则,即行政拘留与剥夺人身自由类的刑罚,罚款与刑事罚金可以相互折抵。

其二,不同罚则各自适用。

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11条规定:“行政执法机关对应当向公安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移送。

行政执法机关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前已经作出的警告,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的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第16条以及《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下称《办法》)第12条也作出了相应规定。

据此,可以推导出“先罚后刑”情况下“不同罚则各自适用”原则,应当分别作出,各自适用,并行不悖。

“先刑后罚”情况下的适用原则。

对于行政机关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对行为人还应当追究行政责任的,行政机关也必须追究其行政责任。

但因“先刑后罚”的竞合情境具有自身的特性,在适用双重处罚时应当灵活把握“刑事优先”原则。

根据刑事优先原则、司法权与行政权的效力位阶以及现有法律法规,可以推导出以下适用原则:刑事判决优先。

根据《办法》规定,对于法院已经作出的生效裁判的案件,依法还应当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作出吊销许可证等行政处罚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可以依据法院生效裁判认定的事实和证据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与刑罚的融合分析

行政处罚与刑罚的融合分析

行政处罚与刑罚的融合分析一、冲突:行政处罚与刑罚竞合的适用模式分析行政处罚与刑罚的竞合问题是法学理论中研讨日久的一个话题。

事实上,在行政处罚与刑罚竞合问题的情况下如何确立行为人的法律责任,即能否对行为人同时适用行政处罚和刑罚,一直是争议的焦点。

从学者们研究的情况看,主要有以下三种观点:(一)选择适用模式所谓选择适用模式,是指对同一违法行为,只能在行政处罚与刑罚中选择一种适用,不能并施。

至于选择哪一种,学者们则有不同的观点:大多数学者认为,适用法律时应按重罚吸收轻罚的原则,选择刑罚,而对于违反行政法规范已经构成犯罪的,行政机关则不再予以处罚。

也有少数学者主张根据从轻原则选择行政处罚,因为这符合法律适用时“两害相权取其轻”这种有利于行为人的主张。

(二)合并适用模式所谓合并适用模式,是指对同一违法行为既要适用行政处罚,又要适用刑罚。

持这一观点的学者认为,行政犯罪行为在性质上既是严重违反行政法规范的行为,也是触犯刑律的行为,即犯罪行为。

行为违法的双重性,决定了其责任和处罚的双重性,只有适用双重处罚才能全面追究行为人的法律责任,有效地惩治和预防犯罪。

此外,刑罚的种类和范围比较窄,仅限于人身罚和财产罚,因此,在某些情况下仅适用刑罚不足以消除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相反,行政处罚的种类则远远多于刑罚,对二者合并适用可以弥补刑罚的不足,使行政处罚与刑罚相辅相成,从而有效的消除犯罪的危害后果。

(三)附条件并科模式这里所说的附条件并科模式,是指行政处罚与刑罚竞合时可以并科,但是否并科(即执行任何一个“罚”以后,是否再执行另外一个“罚”)则由相应的机关自由裁量。

以上三种处理模式,可以说都有一定的道理。

选择适用模式强调行政处罚与刑罚都是公法上的责任形式,有互为替代的法理基础。

按照违法与责任同在的原则,当某一行为同时触犯行政法规范与刑法规范时,只能择其一进行处罚,否则可能导致牺牲个人权利,有悖于法的正义性,而且也不符合处罚经济的原则,合并适用模式与选择适用模式则截然相反,它强调行政处罚与刑罚虽都是公法责任的实现形式,但是二者却无法互相替代。

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的衔接问题研究

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的衔接问题研究

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的衔接问题研究一、前言在我国法律体系中,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是两种不同的惩罚措施,分别针对不同的违法行为采取不同的处理方式。

然而,有些情况下,同一违法行为可能既涉及行政处罚又涉及刑事处罚,这就引起了两种处罚的衔接问题。

本文将对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的衔接问题进行深入探讨。

二、背景2.1 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的区别:- 行政处罚:由行政机关对违反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的单位和个人赋予的一种行政制裁措施。

- 刑事处罚:由法院对犯罪行为的犯罪嫌疑人或者罪犯依法进行的制裁性惩罚。

2.2 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的关系:- 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的合用范围不同,但二者并不彻底独立。

在某些情况下,同一违法行为可能既涉及行政处罚又涉及刑事处罚。

- 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的衔接问题是指,在这些情况下,如何协调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之间的关系,实现两种处罚方式的有效衔接。

三、常见衔接问题及解决方法3.1 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的先后顺序问题- 解决方法:在实际操作中,应先进行刑事立案和侦查取证工作,尽量避免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的时间上产生冲突。

但如果行政处罚已经作出,又发现了该行为对应的犯罪事实,则应当及时将此情况报告有关部门,由有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予以相应处理。

3.2 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的惩罚对象问题- 解决方法:在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存在交叉的情况下,对于同一违法行为所涉及的对象,应当认真分析其对应的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规定,确保二者不会重复惩罚或者漏罚。

3.3 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的证据使用问题- 解决方法:在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之间进行衔接时,应当充分利用已有的证据材料,避免重复调查。

同时,在行政程序中涉及到的证据材料如果在刑事案件中使用,则应当符合有关法律和规定的要求。

四、总结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的衔接问题是一个较为复杂的问题,但在实践中也存在着可操作性的解决办法。

对于这一问题,我们需要在实践中不断总结、探讨,形成更加科学合理的相关制度和规范。

论行政处罚与刑罚的关系

论行政处罚与刑罚的关系

1 行 政 处 罚 与 刑 罚 竞 合 情 况 下 的 违法 行 为是 同 时违 反 行 政 规 范 . 和 刑 事 规 范 的 不 法行 为 , 有行 政 违法 和 刑 事 违 法 双 重 属 性 , 以 既 具 所 应 当 给 以行 政 处 罚 , 应 当 处 以 刑 罚处 罚 。 有这 样 才 能 全 面 的 追 究 又 只 违 法 行 为 人 的 法 律 责 任 , 效 的 预 防和 打 击 违 法 犯 罪 行 为 。 有 2 行 政处 罚 和 刑 罚 是两 种 有 本 质 区别 的 制 裁 形式 , . 虽然 在 某 些 制
中 图分 类号 : 2 . D921 文献 标识码 : A 文 章编 号 :0 9 5 22 0)4 8- 10- 9 (0 90- 4 1 0 3 0
利 于 行 为 人 的 原 则适 用 行政 处 罚 。
( ) 并适 用 二 合
法律 责任 从性质 上分大体有三种 : 行政 责任 、 刑事责任、民事责
理由如下:
由于 行 政 违 法行 为 在 构 成 要件 上 与 刑 事犯 罪 有 相 似之 处 , 的 只 有 是 违 法 严 重程 度 不 同 , 此在 执 法 过 程 中对 行 政 违 法行 为或 者 犯 罪 的 因 违 法 行 为 的 主 观要 件 以及 行 为主 体 侵 犯 的社 会 关 系 的 具 体 情 节 方 面 进 行 分 析 , 出 正确 结 论 。行 政 机 关 在 处 理 行 政 违 法 行 为 时 , 现 该 得 发 行 为 已触 犯 刑 法 的 , 一定 要 及 时 移送 司 法 机 关 , 绝不 能 放 纵 犯罪 分 子 ,
准 确 认 定是 正 确适 用 法 律 的关 键 。 何 认 定 违 法 行 为 的 性 质 , 当 从 行 为的 违 法性 与处 罚不 相 适应 的情 况 : 如 应 前者 可 能 导 致 一种 处 罚 不足 以

刑罚与行政处罚在税收违法行为中的适用关系探析

刑罚与行政处罚在税收违法行为中的适用关系探析
2 0 1 3年 第 4期 第2 3卷 总第 1 0 6期
铁 道 警 官 高 等 专 科 学 校 学 报
J o u r n a l o f Ra i l w a y P o l i c e C o l l e g e
2 01 3 No. 4
Vo 1 . 2 3 S e ia f l 1 O 6
时行 政机关凌 驾在 了 司法 机关 之 上 ; 反 过来 , 如 果 司
作者简介 : 何 恒攀 , 男, 法学博 士, 铁 道警察学院法律 系讲 师 , 研究方向为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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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恒攀 : 刑罚与行政处罚在税收违法行为 中的适用关系探析 法机关在判处 了行为人刑罚之后就能够免除其行政 罚, 又承担 了民事责任。“ 既然对 同一犯罪行 为可 以实行刑罚处罚与民事处罚的双重处罚 , 当然也可 以实行刑罚处罚与行政处罚 的双重处罚 ” _ 2 J 。这样 的论据同样站不住脚。因为其混淆了民事责任的性
刑 罚 与行政 处 罚在税 收 违 院 法律 系, 河南 郑 州 4 5 0 0 5 3 )
摘 要: 刑罚和行政处罚虽属于不同的责任形式, 但二者的功能具有 同质性, 对同一行为同时适 用刑罚
和行 政 处罚会 混淆 同一行 为的 法律性 质 , 因此原 则上 不 能并 用 。税 收 违 法行 为在 适 用刑 罚和 行政 处 罚 时 同
质, 即 民事责任 的本 质属 性 是补偿 而不 是惩 罚 , 以功
能 与刑罚 完全 不 同 的民事 责任 与刑罚 的并 用来证 明
责任 , 这也是一种越权 , 因为行政处罚只能由行政机
关作 出且不 同种类处罚 的作 出都有着 严格 的权 限 , 此
时司法机关又凌驾在了行政机关之上。第 四种观点 从本质上是第一 、 二种观点 的综合 , 只是区分 了适用

行政处罚折抵刑罚原则适用的情形有哪些 【行政类法律知识】

行政处罚折抵刑罚原则适用的情形有哪些 【行政类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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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折抵刑罚原则适用的情形包括行政违法行为同时违反了我国的行政法律规范和刑法,行政机关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触犯了刑法,对违法行为依照我国的行政法律规范给予了行政处罚,而后又发现了该行为触犯了我国的刑法,司法机关需要给予刑事处罚等。

一、行政处罚折抵刑罚原则适用的情形有哪些?我国法律规定行政处罚和刑罚可以折抵出现情况内容如下: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行政拘留的,应当依法折抵相应刑期。

违法委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罚款的,应当依法折抵相应罚金。

1、这一行政违法行为同时违反了行政法律规范和刑事法律规范,根据这两个法律规范的规定都要给以处罚。

2、行政机关不认为这一行为触犯了刑法而认为只触犯了行政法律规范,因而对违法行为依照行政法律规范给以了行政处罚,而后又发现该行为触犯了刑法,司法机关需要给以刑事处罚。

3、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人作出了行政拘留或者罚款的行政处罚,且这一处罚决定已经开始执行。

只有以上的几种情况同时具备,行政处罚与刑罚折抵的情况才会发生。

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处罚在一定情况下可以折抵刑罚,是从保护当事人的角度出发作出的规定,同时也是为了解决行政处罚和刑罚在实施中存在的问题。

二、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的区别是什么?第一,针对的行为不同。

行政处罚针对的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尚未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承担行政责任的行为。

而刑罚针对的则是已经触犯《刑法》,构成犯罪的行为。

性质相同的行为,由于恶劣程度不同,造成的后果不同,就会受到不同性质的处罚。

询刑事处罚和行政处罚哪个严重,比如盗窃,如果某地规定盗窃800元以上的财产才构成盗窃罪,但是行为人盗窃物品的价值总数400元,就不构成犯罪,而是一般的盗窃行为,应该进行行政处罚。

同时追究行政、刑事责任是否可以?

同时追究行政、刑事责任是否可以?

Any qualitative change in performance comes from the accumulation of quantitative changes.悉心整理助您一臂(页眉可删)同时追究行政、刑事责任是否可以?同时追究行政、刑事责任是可以的,因为有很多的行为,它既触犯了我们国家的行政法律,同时也触犯了刑法,比如说最常见的就是醉酒驾驶的这样一种行为已经列入到刑法的范围之内,同时也是治安管理处罚的范围。

一、同时追究行政、刑事责任是否可以?同时追究行政、刑事责任是可以的,行政处罚后是可以追究刑事责任的。

刑事责任是指的犯罪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主刑和附加刑两刑事责任包括照刑事法律的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主刑,是对犯罪分子适用的主要刑罚,它只能独立使用,不能相互附加适用。

二、刑事能力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在正常情况下,行为人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是一致的。

但是,在出现疾病的情况下,辨认自己行为的性质、后果的能力与自我控制的能力也可能分离。

只有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都具备,才属于有刑事责任能力。

本法对几种特别情况下的刑事责任能力问题,作了特殊规定:1、精神病人的刑事责任能力。

本法第18条第1款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

本法第18条第2款规定: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在同条第3款又规定: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醉酒人的刑事责任能力。

本法第 18条第 4款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3、又聋又哑的人和盲人的刑事责任能力。

本法第19条规定: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这里所指又聋又哑的人,是指既聋且哑的人;这里所指盲人是指双目失明的人。

[2]三、法律刑罚依照中国刑法的规定,刑罚包括主刑和附加刑两种。

对“行政犯”须并合实施刑罚和行政处罚

对“行政犯”须并合实施刑罚和行政处罚

对“行政犯”须并合实施刑罚和行政处罚对“行政犯”须并合实施刑罚和行政处罚来源:《检察日报》2017年7月23日薛培汤博为行政犯是指严重违反行政管理秩序而为刑法所禁止的行为,其具有刑法和行政法上的双重违法性,行政犯必须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由此,两种责任竞合问题不可回避。

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中,较为强调行政执法机关发现涉嫌刑事犯罪案件向司法机关移送以避免“以罚代刑”问题,然而,司法实践中还大量存在行政犯“只刑不罚”或“既不刑也不罚”的情况,同样也应当引起高度重视。

办理行政犯案件主要渠道通常有两个:一是行政执法机关办案中发现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办理。

二是公安机关直接受理办理。

这两种渠道都存在“只刑不罚”或“既不刑也不罚”可能。

主要有以下四种情形:一是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犯罪线索,并未主动跟进案件情况,未及时作出行政处罚;二是公安机关直接办理刑事案件,行政执法机关无从掌握案件情况而无法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三是司法机关认为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行政执法机关未及时跟进或以刑事不处罚当然认定行政不处罚;四是行政执法机关片面追究自然人责任,忽视单位责任的追究。

如涉嫌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自然人和犯罪单位被法院作出有罪判决后,行政执法机关一般未及时按照食品安全法和药品管理法的规定给予行政相对人以吊销许可证或营业执照、从业禁止的行政处罚。

为此,笔者认为,对于行政犯自然人或犯罪单位法律责任的追究,除应追究其刑事责任外,还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追究其行政责任:应根据法律规定并合实施刑罚和行政处罚。

法律规定了拘留、罚款行政处罚后刑罚的折抵制度,但两种责任仍存在并合实施的可能。

刑罚种类限于自由罚、财产罚和剥夺政治权利的能力罚,除了与刑罚内容相同的自由罚和财产罚外,行政处罚还包括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以及终身禁止从业、终身禁止注册等种类。

相较刑罚“惩罚”与“预防”功能,行政处罚更加体现公共管理的价值功能,并且对于行政犯罪案件仅适用刑罚不足以消除全部危害后果和影响,须采取与刑罚内容不同的行政处罚加以弥补,构成刑罚、行政处罚并合实施的法理基础。

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能否同时进行

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能否同时进行

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能否同时进行在我们的社会生活中,经常会遇到一些违法行为,而针对这些违法行为,可能会涉及到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

那么,一个关键的问题就摆在了我们面前: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能否同时进行呢?要回答这个问题,首先我们得搞清楚什么是行政处罚,什么是刑事处罚。

行政处罚,通常是指行政机关或其他行政主体依法定职权和程序对违反行政法规尚未构成犯罪的相对人给予行政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

常见的行政处罚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行政拘留等。

这些处罚措施主要是为了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行政管理秩序,对一般的违法行为进行纠正和制裁。

刑事处罚呢,则是指违反刑法,应当受到的刑法制裁。

刑事处罚包括主刑和附加刑两部分。

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和驱逐出境。

刑事处罚的目的是为了惩罚犯罪行为,保护社会的安全和稳定,维护法律的尊严。

从理论和实践的角度来看,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是可以同时进行的。

这是因为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虽然有相似之处,但它们的性质、目的、依据和程序都存在着明显的区别。

行政处罚的性质主要是一种行政制裁手段,其目的在于纠正和制止一般的行政违法行为,维护正常的行政管理秩序。

它所依据的是行政法律法规,程序相对较为简便和快捷。

刑事处罚则是一种最严厉的法律制裁方式,其目的是为了惩罚犯罪,保障社会的公共安全和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刑事处罚依据的是刑法,程序更为严格和复杂,需要经过侦查、起诉、审判等一系列法定程序,以确保对犯罪嫌疑人的定罪和量刑准确无误。

由于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的目的和性质不同,对于同一违法行为,如果既违反了行政法律法规,又触犯了刑法,那么同时进行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是有其合理性和必要性的。

例如,一个企业在生产过程中违反了环保法规,排放了大量的污染物,造成了一定的环境污染。

环保部门可以依据相关的环保法律法规对其进行行政处罚,比如责令停产整顿、罚款等。

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的适用∥行政处罚中的应当注意的问题

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的适用∥行政处罚中的应当注意的问题

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的适用∥行政处罚中的应当注意的问题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的适用前不久,浙江省上虞市工商局在查处一起危险化学品经营案件中,在作出相应行政处罚后,因该案涉嫌构成犯罪,向公安机关进行了移送。

公安机关在侦查终结后,提交检察院起诉。

但检察院在审查案件过程中,发生了观点争议。

一种观点认为,要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应先撤销原先由上虞市工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另一种观点则认为没有必要撤销原先由上虞市工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纵观我国现有的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规定,可以发现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是两种性质互异的法律制裁方法,二者之间存在着极为密切的联系,如何将这两种性质不同而又联系密切的制裁措施有机衔接起来,成为当前急需解决的现实问题。

一、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在适用方法上的衔接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是分别针对不同的违法者所采取的两种性质互异的制裁措施,违反行政法应受行政制裁,违反刑法应受刑事制裁,这本是顺理成章的事。

但在现实生活中却会经常遇到一个违法行为同时违反行政法规范和刑法规范,因而构成行政违法行为与犯罪竞合的情况,譬如非法经营危险化学品等违法行为,达到严重程度的即是犯罪行为。

两个不同部门法的法条又分别规定了对行为人的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从而出现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竞合的问题。

在这种情况下,必然要涉及到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在适用方法上的衔接问题。

那么,应采用什么样的适用方法来将两者有机地衔接起来呢?我们认为既要适用刑事处罚,又要适用行政处罚。

其理由有三条:一是行政犯罪行为在性质上既是犯罪行为,也是严重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

这种行为违法的双重性,决定了其责任和处罚的双重性,既要追究其刑事责任,给予刑事处罚,又要追究其行政法律责任,适用行政处罚。

只有这样,才能全面追究犯罪分子的法律责任,有效地打击犯罪和预防犯罪。

二是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也是两种性质、形式和功能均不相同的法律责任。

这两种责任在性质上的差异性决定了二者的适用既不能遵循“一事不再罚”原则,也不能按“重罚吸收轻罚”的吸收原则,因为这两个原则均是对同一性质法律责任而言的。

行政处罚与刑罚处罚的衔接

行政处罚与刑罚处罚的衔接

行政处罚与刑罚处罚的衔接行政处罚与刑罚处罚的衔接摘要在法律体系中,行政处罚和刑罚处罚是两种不同的制裁方式。

行政处罚主要适用于行政领域的违法行为,而刑罚处罚则适用于刑事领域的犯罪行为。

然而,在一些情况下,这两种制裁方式之间可能存在衔接的问题。

本文将探讨行政处罚与刑罚处罚的衔接问题,分析其衔接的原则和方式。

1. 引言行政处罚和刑罚处罚在中国法律体系中占据重要地位,用于惩罚违法行为和犯罪行为。

然而,在一些特殊情况下,行政处罚和刑罚处罚可能存在衔接的问题。

例如,某个企业在环境保护方面存在严重违法行为,既可能被行政机关处以罚款等行政处罚,又可能面临刑事法庭的刑事审判。

这种情况下,如何协调行政处罚和刑罚处罚,是一个复杂而重要的问题。

2. 行政处罚与刑罚处罚的衔接原则要解决行政处罚与刑罚处罚的衔接问题,需要遵循一些重要原则。

首先,原则上应该优先采取行政处罚措施进行制裁,而不是直接采取刑罚措施。

这样可以充分发挥行政处罚的效应,对违法行为进行及时制止和整治,避免不必要的刑事审判过程。

其次,如果行政处罚已经无法解决问题或不能达到预期效果时,才考虑采取刑罚处罚。

这需要综合考虑社会效益、法律规定以及犯罪的性质和严重程度等因素。

最后,行政处罚和刑罚处罚之间应该保持良好的沟通和协调,确保两种制裁方式的衔接性和连贯性。

3. 行政处罚与刑罚处罚的衔接方式行政处罚与刑罚处罚的衔接方式多种多样,具体取决于具体案件和情况。

一种常见的衔接方式是将行政处罚作为刑事审判的重要证据。

行政处罚中的事实认定和证据可以成为刑事审判中的基础证据,从而提高刑事审判的效力和权威性。

此外,行政处罚决定还可以作为刑事审判的依据,刑罚的量刑可以考虑行政处罚的结果和效果。

另一种衔接方式是将行政处罚和刑罚处罚分阶段进行。

在某些情况下,行政机关可以首先采取行政处罚措施,对违法行为进行制裁和整治。

如果行政处罚无法让违法行为得到有效纠正,可以进一步考虑刑罚处罚。

4. 实际案例分析为了更好地理解行政处罚与刑罚处罚的衔接问题,我们可以通过实际案例进行分析。

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能否同时进行

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能否同时进行

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能否同时进行: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能否同时进行1. 引言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治的深入推进,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在维护社会秩序和惩治违法犯罪方面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然而,在某些情况下,一个人可能会面临既有行政处罚又有刑事处罚的情况。

这引发了一个关键问题:在同一时间内,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是否可以同时进行?本文将就这一问题展开讨论。

2. 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的定义及性质首先,我们需要明确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的定义及性质。

2.1 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是国家机关对违反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的行为予以制裁的一种行政权力。

行政处罚的目的是通过对违法行为当事人的处罚,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2.2 刑事处罚刑事处罚是国家机关根据法律规定,对犯罪行为予以制裁的一种刑事权力。

刑事处罚的目的是通过对犯罪行为人的处罚,维护社会秩序和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3. 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的同时进行的可能性3.1 法律原则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同一犯罪行为不能同时受到两种形式的处罚。

这是因为,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属于不同的法律领域,各自有其独立的法律适用程序和法律权威。

3.2 违法行为的性质及法律规定虽然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有各自的法律适用规定,但在某些情况下,同一违法行为可能涉及到同时触犯了行政法规和刑法规定。

在这种情况下,法律对于同时进行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的问题并没有明确的规定,特别是在涉及到同一行为主体的情况下。

3.3 平行追诉原则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如果一起违法行为即涉及到违反行政法规又涉及到犯罪行为,有关机关可以同时对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

这符合我国法律的平行追诉原则,即对于同一犯罪行为可以同时进行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

4. 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的协调处理虽然在一些情况下,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可以同时进行,但在实践中,对于同一违法行为如何协调处理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还存在一些问题。

4.1 处罚幅度的协调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的处罚幅度存在差异。

刑事处罚和行政处罚能不能并存

刑事处罚和行政处罚能不能并存

刑事处罚和⾏政处罚能不能并存刑事处罚和⾏政处罚⼀般不会并存,如果是同⼀个违法犯罪的⾏为,则应当只处以⼀个刑罚,⾏政处罚是指⾏政主体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对违反⾏政法规范,尚未构成犯罪的相对⼈给予制裁的具体⾏政⾏为。

关于刑事处罚和⾏政处罚能不能并存的问题,下⾯店铺⼩编为您详细解答。

⼀、刑事处罚和⾏政处罚能不能并存1、刑事处罚和⾏政处罚⼀般不会并存,如果是同⼀个违法犯罪的⾏为,则应当只处以⼀个刑罚,⾏政处罚是指⾏政主体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对违反⾏政法规范,尚未构成犯罪的相对⼈给予制裁的具体⾏政⾏为。

2、法律依据:《中华⼈民共和国⾏政处罚法》第三⼗条公民、法⼈或者其他组织违反⾏政管理秩序的⾏为,依法应当给予⾏政处罚的,⾏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政处罚。

第三⼗⼀条⾏政机关在作出⾏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作出⾏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依法享有的权利。

⼆、⾏政处罚和⾏政处分的区别在哪1、作出决定的主体范围不同。

⾏政处罚是由享有⾏政处罚权的⾏政主体作出的,这些⾏政主体具有对外管理职能,其⾏政处罚权已为法律、法规明确规定。

⽽⾏政处分是由受处分的公务员所在机关,或上级机关,或⾏政监察机关作出的。

也就是说,⼀般的⾏政机关都享有对其⼯作⼈员的⾏政处分权。

?2、所制裁的对象不同。

⾏政处罚制裁的对象是违反⾏政法规范的公民、法⼈或其他组织;⽽⾏政处分的对象仅限于⾏政机关系统内部的公务员。

3、采取的形式不同。

⾏政处罚的形式、种类很多,有警告、罚款、⾏政拘留、吊销许可证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政处分的形式只有警告、记过、记⼤过、降级、撤职和开除等六种形式。

4、⾏为的性质不同,⾏政处罚属于外部⾏政⾏为,以⾏政管辖关系为基础;⽽⾏政处分属于内部⾏政⾏为,以⾏政⾪属关系为前提。

5、所依据的法律、法规不同。

⾏政处罚所依据的是有关⾏政管理的法律规范,⽽⾏政处分则由有关⾏政机关⼯作⼈员或公务员的法律规范调整。

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能否同时进行

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能否同时进行

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能否同时进行[案例]2004年9月21日晚,A市药品监管局B县分局在B县公安局的配合下,对张某、孟某非法设在该县塑胶厂内的制造假药窝点进行了查处。

张某、孟某在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生产加工12种药品,违法所得11万余元。

在初步掌握二人违法事实和相关证据后,鉴于案情重大,依据有关规定,B县药品监管分局于9月28日将该案移交A市药品监管局查处。

A市药品监管局经过调查,在掌握大量确凿证据后,按照程序,依据《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于10月14日对该案依法做出了行政处罚决定。

鉴于张、孟两人的行为已涉嫌构成刑事犯罪,A市药品监管局依据相关规定,及时将该案移交给了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公安机关(B县公安局),目前此案已进入司法程序。

[分歧]本案中,当事人张某、孟某由于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制造假药情节较为严重,已触犯《刑法》,将追究刑事责任。

但对张某、孟某能否同时进行行政处罚,在执法人员内部产生了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是并行的,不存在大小之分,可以同时进行。

因此,药品监管机关在立案后,发现违法行为构成刑事犯罪,可以在实施行政处罚后再向司法机关移送。

第二种观点认为,一案不应该由两家来进行处罚,即使实施两种处罚也只能适用最重的。

因此,药品监管机关在立案后,发现违法行为构成刑事犯罪,不应再做行政处罚,应将案件向司法机关移送。

(案例提供:陕西省宝鸡市药品监管局刘炜)[评析]分析上述两种观点的是与非,首先应当区分两个问题。

第一,应当区分行政处罚和刑罚的界限。

行政处罚是行政机关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行政相对人实施的制裁,刑罚是国家审判机关对违反刑事法律规范的刑事犯罪分子实施的制裁。

行政处罚和刑罚虽都属于国家机关对违法行为人实施的制裁,但是,二者之间却有明显的界限。

一是做出制裁的机关不同。

行政处罚由享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做出,刑罚则由国家审判机关做出。

二是做出制裁的法律依据不同。

论行政处罚和刑罚的衔接与竞合【开题报告】

论行政处罚和刑罚的衔接与竞合【开题报告】

毕业论文开题报告法学论行政处罚和刑罚的衔接与竞合一、选题的背景和意义背景:行政处罚和刑罚作为两种公法上的责任,分别隶属于两种不同的法律规范体系,处理行政处罚和刑罚适用的竞合问题是行政处罚权与刑罚权的协调问题,在具体的使用上,人们应该明确两种权力属于不同的性质,各自实施处罚的对象不同,功能也不同,是两种性质互异的法律制裁方法,但它们都属于公法责任的范畴,因而二者之间又存在着极为密切的联系,。

无论是行政处罚还是刑事处罚,它们的目的都是为了维护国家管理秩序,两者应以某种互相衔接的关系而存在。

由于立法技术等方面的原因,我国许多法律关于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衔接的规定过于笼统,甚至存在着较大的冲突。

此外通常情况下,一个违法行为其性质是行政违法行为还是犯罪行为根据行为的情节轻重、数额多少、危害后果大小即能判定。

相应地,针对这两种不同性质的行为应采取不同的制裁措施:行政违法行为应处以行政处罚;犯罪行为应处以刑罚处罚。

但是,司法实践中有些违法行为往往同时违反行政法规范和刑法规范,具有行政违法和刑事违法双重属性,造成适用行政处罚和刑罚处罚竞合的情况。

比较典型的是,当行政机关查获行政违法行为后无法立即判断该违法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从而先行适用了行政处罚,后又发现该行为触犯刑法,出现了行政处罚和刑罚处罚竞合的问题。

司法实践中存在的相关问题:目前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存在着诸如以罚代刑等不合理的现象。

产生这些不合理的现象固然有多方面的因素和影响。

但是,最根本的原因是未能在实体和程序上使行政处罚和刑罚处罚很好地衔接起来。

在立法的内容上,行政处罚和刑罚处罚各自适用的范围还不够清晰,责任的轻重也不够协调。

譬如,作为行政处罚的劳动教养,其期限为1至3年,比作为刑罚的管制和拘役还严重,形成两者之间的严重不协调,这种不协调直接导致行政权与司法权分配的不协调,权力主体角色的错位。

行政机关对违法犯罪行为往往以罚钱了之,该立案的不立案,该移送检察机关处理的不移送,这问题是我国行政执法中存在的普遍现象,在涉及到经济犯罪时尤为突出。

行政处罚与刑罚的衔接适用研究

行政处罚与刑罚的衔接适用研究

行政处罚与刑罚的衔接适用研究行政处罚与刑罚的衔接适用研究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越来越多的企业和个人涉嫌违法行为,被行政部门处罚。

然而,在一些情况下,行政处罚无法起到威慑和惩罚的作用,需要进一步采取刑事手段加以处理。

因此,行政处罚与刑罚的衔接问题越来越受到关注。

本文旨在探讨行政处罚与刑罚的衔接适用,并结合实际案例进行分析。

一、行政处罚与刑罚的关系行政处罚和刑罚是两种不同的处罚制度,其适用范围和实施程序也有所不同。

行政处罚主要针对违反行政法规、政府授权管理规定等行为,通常由行政机关依法实施;刑罚则指犯罪行为所受到的惩罚,由司法机关依法实施。

在一些严重违法犯罪行为中,行政处罚和刑罚之间存在着重叠、交叉和互相制约的情况,刑法和行政法需要适当衔接。

二、衔接适用原则为了实现行政处罚与刑罚的衔接,需要制定适宜的衔接适用原则。

现将常用的衔接适用原则列举如下:(一)行政处罚优先原则:行政机关应在行政处罚之后,再将重大、严重的案件及时移送检察机关或公安机关处理。

通过行政处罚的迅速处理,可以提高案件的效率和公信度,有助于刑事司法的顺利进行。

(二)休庭待罚原则:行政机关应在刑事审判过程中,对涉嫌犯罪行为的相关当事人暂缓执行行政处罚处分,直至刑事案件审理完毕后再行处罚。

该原则可以有效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避免重复处罚。

(三)适用情节从宽原则:在适用刑法的情况下,对已受到行政处罚的当事人,可以适用情节从宽原则。

也就是说,对已经包容了一定的责任,已经受到了行政处罚的当事人进行量刑时应给予适度从轻或减轻刑罚的处罚结果。

三、案例分析1. 山东一公司涉嫌环保违法行为,被环保部门行政处罚;但其行为涉及严重的水源污染问题,被司法机关提起刑事诉讼,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

2. 某城投公司违反土地管理法规被行政处罚;但其行为涉及直接影响国家级重点建设工程的进度和效益,公安机关介入调查后,公司被判处高额罚金和负责人被判处有期徒刑。

3. 河南某化工厂被工商部门立案调查,处以巨额罚款;但其行为涉及严重的环境污染问题,事故造成的严重社会影响和财产损失,被检察机关介入,化工公司被判处强制关闭,负责人被判处有期徒刑。

关于税务行政处罚和刑罚的竞合

关于税务行政处罚和刑罚的竞合

关于税务行政处罚和刑罚的竞合内容摘要: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63条规定的关于构成犯罪的偷税行为,税务机关是否应处罚之后再移送这一问题,实践中存在两种不同的理解。

这也涉及行政处罚与刑罚的竞合。

本文从《税收征管法》第63条的逻辑结构及法理学层面上阐述了对这种行为适用单科的合理性,同时探讨了行政处罚与刑罚竞合的涵义。

关键字:征管法行政处罚刑罚单科合并适用关于税收刑事案件的移送,2001年修订的《税收征管法》第63条、第77条作了相应的规定,也与我国1997年刑法典第402条关于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的规定衔接起来。

但对行政犯罪行为在适用法律时,往往容易导致行政处罚与刑罚适用的混乱。

对此类案件,行政机关可否作出行政处罚之后再移送,有时由于法律规范的含糊,使行政执法人员在具体操作时会遇到较大的困难。

如按照《税收征管法》第63条及其他类似条文的规定,对涉嫌犯罪的案件,税务机关可否作出行政处罚之后再移送,工作中就存在认识上的分歧。

在实践中,对偷税、逃避追缴欠税等行为,如果涉嫌犯罪的,目前通行的做法是税务机关向行为人追缴其不缴或少缴的税款或欠税款、滞纳金,并对其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之后,再移送到公安机关。

也就是说,对这种行为采取行政处罚与刑罚合并适用的方式。

这种观点认为,偷税、逃避追缴欠税行为既是《税收征管法》所禁止的,又是我国刑法所打击的对象,一个行为触犯了两种性质不同的法律规范,这是实行双罚制的根基。

但有人对合并适用的方式提出了不同的见解。

认为对偷税等行为涉嫌犯罪的,税务机关无权作出行政处罚,只能向行为人追缴税款、滞纳金之后移交公安机关处理,即认为应采取单科方式。

因为1995年修订的《税收征管法》第40条的规定,以及全国人大常委会1992年通过的《关于惩治偷税、抗税犯罪的补充规定》第1条、第7条的规定(此补充规定至今仍然有效),很明显是采取单科方式。

笔者原则上赞同第二种观点,但同时认为,还应对这一问题作更为全面的分析,并在法理层面上作出论证。

行政处罚折抵刑事处罚的适用及其限制

行政处罚折抵刑事处罚的适用及其限制

行政处罚折抵刑事处罚的适用及其限制行政处罚折抵刑事处罚的适用及其限制1. 引言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是司法实践中常见的两种处罚方式。

在特定情况下,行政处罚可以折抵刑事处罚,从而减轻被处罚人的责任和刑罚。

本文将从适用条件和限制方面,对行政处罚折抵刑事处罚进行分析与探讨。

2. 行政处罚折抵刑事处罚的适用条件行政处罚折抵刑事处罚的适用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2.1 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之间的关系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针对的对象不同,前者主要面向的是违法行为,而后者主要面向的是犯罪行为。

行政处罚折抵刑事处罚要求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之间存在一定的关联性,即违法行为对应的刑事犯罪构成要素存在着一定程度的重叠。

2.2 主观恶性和刑罚相对应原则行政处罚折抵刑事处罚还要求被处罚人的主观恶性和刑罚相对应。

这意味着被处罚人的主观恶性程度必须达到一定程度,与刑事处罚所要求的主观恶性相对应。

2.3 行政处罚折抵刑事处罚的法律依据行政处罚折抵刑事处罚还需找到明确规定此种折抵关系的法律依据。

法律对该种折抵关系的适用范围和条件进行了明确规定,被处罚人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方可进行行政处罚的折抵。

3. 行政处罚折抵刑事处罚的限制行政处罚折抵刑事处罚的适用存在一定的限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3.1 法律规定的限制法律对行政处罚折抵刑事处罚的适用范围和条件进行了明确规定,被处罚人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方可进行行政处罚的折抵。

若被处罚人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就不能进行行政处罚的折抵。

3.2 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之间的差异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在性质、目的、程序等方面存在差异。

行政处罚主要以行政机关的行政权力为基础,目的是保护公共利益;而刑事处罚则主要依靠司法机关的刑事权力,目的是惩治犯罪。

因此,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之间仅在特定情况下才能进行折抵。

3.3 具体案情的限制行政处罚折抵刑事处罚还需根据具体的案情进行判断。

具体案情包括被处罚人的违法行为和犯罪行为的具体情节、社会影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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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罚与行政处罚可并合适用
在我国公法责任体系中,行政处罚和刑罚是最基本、最重要的组成部分。

对于某一违法行为而言,选择何种制裁方式是由违法的严重性、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决定的。

刑法与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界限并非泾渭分明,刑罚与行政处罚也难以无缝衔接。

从司法实践看,某一行为可能同时违反行政处罚法和刑法,此时法律责任的承担分为定罪免刑时适用行政处罚和刑罚与行政处罚并合适用两种情况。

定罪免刑时行政处罚的适用
刑法第37条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条规定“……具有社会危害性,按照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对于某些行政犯罪而言,免予刑事处罚往往要受到行政处罚,那么刑事处罚和行政处罚主要有哪些区别?
第一,归责原则不同。

刑事处罚中,行为人必须具备主观罪过,而行政违法行为并不过多强调行为人的主观过错。

例如,治安管理处罚法并未就违法行为的主观过错区分故意和过失。

第二,制裁内容不同。

行政处罚除了人身罚、财产罚外,还有责令停产停业、吊销执照和许可证等能力罚;而刑罚的种类除了自由刑、财产刑外,还有剥夺
政治权利和职业禁止等能力罚,与行政处罚的制裁内容不同。

第三,制裁权的归属不同。

行政处罚权归属于行政主体,适用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如依法行政原则、信赖原则、效率原则等;刑罚权归属于司法权范畴,必须坚持罪刑法定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等刑法的基本原则。

司法实践中,由于被害人过错、犯罪人人身危险性较低等原因,国家会对免予刑事处罚的犯罪人处以行政处罚。

就刑罚与行政处罚的衔接上来看,由于行政拘留的期限较短,二者衔接一般不涉及死刑、无期徒刑的问题,而行政处罚中的警告与非刑罚方法中的训诫比较接近,可能成为非刑罚处罚的替代措施。

刑法修正案(九)增设职业禁止作为非刑罚处罚措施,与行政处罚中的吊销许可证、营业执照有相似之处。

职业禁止是对行为人将来从事某类职业的禁止,吊销许可证、营业执照是对行为人已从事的某一具体工作的剥夺,二者性质不同、规制范围不同,可以同时适用。

如果行为人已被行政机关处以资格罚,法院更应当将该情节作为是否适用职业禁止的重要参考因素。

刑罚与行政处罚并合适用
刑罚与行政处罚的部分内容具有相同或者类似的功能,如罚金与罚款,拘役、有期徒刑与行政拘留。

当某一行为同时违反刑法和行政法律规范,应如何追究行为人的法律责任,能否对行为人同时处以行政处罚和刑罚?理论界对这个问题有三种不同观点:一是替代主义,认为对同一违法行为,只能在行政处罚与刑罚中选择一种,不能并施;二是并合适用,即对同一违法行为既可适用刑法又可适用行政处罚
法;三是免除代替,附条件的并科执行。

即行政处罚与刑罚可以并科,但任何一个“罚”执行后,没有必要再执行另外一个“罚”时,可以免除执行。

从我国现实情况考虑,免除替代容易造成以罚代刑、处罚不公的弊端,除“其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从其规定”外,并合主义是实践中的可行之举。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7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违法受到行政处罚,其违法行为对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违法行为构成犯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可见,对违反行政秩序并构成犯罪的行为必须判处刑罚,即使已经给予行政处罚时也不例外,这是并合适用的法律依据。

如果某行为既触犯行政法,又触犯刑法,理论上应当依据不同的法律追究行为人的法律责任。

行为触犯法律的双重性,决定行为人要承担的法律责任也具有双重性,这样才能全面追究违法分子的法律责任,有效惩治违法犯罪。

另一方面,刑罚与行政处罚的种类及功能相差迥异,并合适用能够发挥行政处罚对刑罚的弥补功能。

行政处罚中的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营业执照等处罚类型对某些违法行为具有显著效果,如果不并合适用行政处罚,就无法有效打击和预防此类违法行为。

例如,对于偷税、抗税的行为人,仅适用刑事处罚并不能挽回犯罪人给国家造成的损失及其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吊销营业执照才是预防此类犯罪的有效方法。

“一事不再理”是行政处罚的原则,“重罚吸收轻罚”也不是刑罚与行政处罚并合适用的阻碍。

因为,这两个原则都是针对同一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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