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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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北京等8省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关于在北京等8省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首 页信息公开办税服务税收宣传公众参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北京等8省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2]71号字体:【大】 【中】 【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将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由上海市分批扩大至北京等8个省(直辖市)。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地区。

北京市、天津市、江苏省、安徽省、浙江省(含宁波市)、福建省(含厦门市)、湖北省、广东省(含深圳市)。

二、试点日期。

试点地区应自2012年8月1日开始面向社会组织实施试点工作,开展试点纳税人认定和培训、征管设备和系统调试、发票税控系统发行和安装,以及发票发售等准备工作,确保试点顺利推进,按期实现新旧税制转换。

北京市应当于2012年9月1日完成新旧税制转换。

江苏省、安徽省应当于2012年10月1日完成新旧税制转换。

福建省、广东省应当于2012年11月1日完成新旧税制转换。

天津市、浙江省、湖北省应当于2012年12月1日完成新旧税制转换。

三、试点地区自新旧税制转换之日起,适用下列试点税收政策文件: (一)《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1〕111号); (二)《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以下称《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1]111号); (三)《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以下称《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1]111号); (四)《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31号); (五)《总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计算缴纳暂行办法》(财税[2011]132号); (六)《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以下称《试点若干政策通知》,财税[2011]133号); (七)《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2]53号)。

财税[2012]5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

财税[2012]5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2〕53号【发布机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文日期】:2012-06-29【有效级别】:有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现就试点地区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政策补充通知如下:一、未与我国政府达成双边运输免税安排的国家和地区的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符合《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1]111号,以下称《试点实施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试点期间扣缴义务人暂按3%的征收率代扣代缴增值税。

应扣缴税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应扣缴税额=接受方支付的价款÷(1+征收率)×征收率二、被认定为动漫企业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为开发动漫产品提供的动漫脚本编撰、形象设计、背景设计、动画设计、分镜、动画制作、摄制、描线、上色、画面合成、配音、配乐、音效合成、剪辑、字幕制作、压缩转码(面向网络动漫、手机动漫格式适配)服务,以及在境内转让动漫版权(包括动漫品牌、形象或者内容的授权及再授权),自试点开始实施之日至2012年12月31日,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但一经选择,在此期间不得变更计税方法。

动漫企业和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的认定标准和认定程序,按照《文化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市发[2008]51号)的规定执行。

三、船舶代理服务统一按照港口码头服务缴纳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33号)第四条中“提供船舶代理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受船舶所有人、船舶经营人或者船舶承租人委托向运输服务接收方或者运输服务接收方代理人收取的运输服务收入,应当按照水路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的规定相应废止。

财税(2011)131号

财税(2011)131号

关于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31号字体:【大】【中】【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的通知》(财税[2011]110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现将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试点地区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向境外单位提供的研发服务和设计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一)国际运输服务,是指:1.在境内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出境;2.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入境;3.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者货物。

(二)试点地区的单位和个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以水路运输方式提供国际运输服务的,应当取得《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许可证》;以陆路运输方式提供国际运输服务的,应当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国际汽车运输行车许可证》,且《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经营范围应当包括“国际运输”;以航空运输方式提供国际运输服务的,应当取得《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证》且其经营范围应当包括“国际航空客货邮运输业务”。

(三)向境外单位提供的设计服务,不包括对境内不动产提供的设计服务。

二、试点地区的单位和个人提供适用零税率的应税服务,如果属于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实行免抵退税办法,退税率为其按照《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1]111号)第十二条第(一)至(三)项规定适用的增值税税率;如果属于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实行免征增值税办法。

三、试点地区的单位和个人提供适用零税率的应税服务,按月向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增值税免抵退税或免税手续。

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商财政部另行制定。

四、试点地区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的下列应税服务免征增值税,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适用零税率的除外:(一)工程、矿产资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务。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法规出台时间表(中央)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法规出台时间表(中央)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法规出台时间表(中央)1、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的通知,财税[2011]110号,二O一一年十一月十六日2、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二O一一年十一月十六日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上海市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财预[2011]538号,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上海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5号,二○一一年十二月二日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6号,二○一一年十二月二日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启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4号,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五日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77号,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8、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31号,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9、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33号,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10、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东方航空公司执行总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计算缴纳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2011]132号,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三十日1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5号,二〇一二年二月七日12、关于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地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免抵退税管理办法(暂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13号,二○一二年四月五日13、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地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免抵退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财预[2012]65号,二0一二年五月十五日1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2]53号,二○一二年六月二十九日1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增值税计算缴纳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2号,二○一二年七月三日16、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企业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2]13号,2012年7月5日17、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增值税税控系统有关收费政策的通知,发改价格[2012]2155号,2012年7月18日18、关于在北京等8省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2]71号,2012年7月31日1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北京等8省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8号,二○一二年八月十日2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北京等8省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2号,二○一二年八月二十四日2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北京等8省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3号,二○一二年八月二十七日22、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财预【2012】367号,2012年8月27日23、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2]68号,2012年8月29日24、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综[2012]96号,2012年12月3日2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文化事业建设费缴费信息登记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0号,2012年12月4日2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1号,2012年12月4日27、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应税服务范围等若干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2]86号,2012年12月4日2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申请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4号,2012年12月6日。

财税[2011]110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的通知

财税[2011]110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的通知财税[2011]110号颁布时间:2011-11-16发文单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二O一一年十一月十六日根据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确定的税制改革目标和2011年《政府工作报告》的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

建立健全有利于科学发展的税收制度,促进经济结构调整,支持现代服务业发展。

(二)基本原则。

1.统筹设计、分步实施。

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统筹兼顾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结合全面推行改革需要和当前实际,科学设计,稳步推进。

2.规范税制、合理负担。

在保证增值税规范运行的前提下,根据财政承受能力和不同行业发展特点,合理设置税制要素,改革试点行业总体税负不增加或略有下降,基本消除重复征税。

3.全面协调、平稳过渡。

妥善处理试点前后增值税与营业税政策的衔接、试点纳税人与非试点纳税人税制的协调,建立健全适应第三产业发展的增值税管理体系,确保改革试点有序运行。

二、改革试点的主要内容(一)改革试点的范围与时间。

1.试点地区。

综合考虑服务业发展状况、财政承受能力、征管基础条件等因素,先期选择经济辐射效应明显、改革示范作用较强的地区开展试点。

2.试点行业。

试点地区先在交通运输业、部分现代服务业等生产性服务业开展试点,逐步推广至其他行业。

条件成熟时,可选择部分行业在全国范围内进行全行业试点。

3.试点时间。

2012年1月1日开始试点,并根据情况及时完善方案,择机扩大试点范围。

(二)改革试点的主要税制安排。

1.税率。

在现行增值税17%标准税率和13%低税率基础上,新增11%和6%两档低税率。

租赁有形动产等适用17%税率,交通运输业、建筑业等适用11%税率,其他部分现代服务业适用6%税率。

营改增行业范围明细

营改增行业范围明细

营改增行业范围明细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的第八条规定,此次‚营改增‛试点行业为两个行业:1、交通运输业,包括:陆路运输服务(铁路运输除外)、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管道运输服务2、部分现代服务业,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

提示:(1)此次扩围主要纳入了生产性服务业,生活性服务业、金融业并未纳入。

(2)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是以‚营改增‛试点行业税目注释为准,而不是以原有的营业税的税目注释为准。

以上应税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执行,如下。

(一)交通运输业(二)部分现代服务业部分现代服务业,是指围绕制造业、文化产业、现代物流产业等提供技术性、知识性服务的业务活动。

包括如下几种:1.研发和技术服务2.信息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是指利用计算机、通信网络等技术对信息进行生产、收集、处理、加工、存储、运输、检索和利用,并提供信息服务的业务活动。

3.文化创意服务4.物流辅助服务5.有形动产租赁服务6.鉴证咨询服务(三)根据各地税务机关问题解答整理的行业范围(四)根据网络上相关资料整理的行业范围(仅供参考)江苏省某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应税服务的若干内部参考(供参考)应税服务范围执行口径(一)1、为故障汽车提供的拖车服务不属于《应税服务范围注释》中的试点服务范围,不纳入本次‚营改增‛试点范围。

为故障汽车提供的拖车服务属于求援服务,不符合生产性服务改征增值税的原则;且《国民经济行业代码(2011版)》将拖车服务归入‚汽车维修业‛。

因此,为故障汽车提供的拖车服务不属于《应税服务范围注释》中的试点服务范围。

2、物业管理服务不属于《应税服务范围注释》中的试点服务范围,不纳入本次‚营改增‛试点范围。

物业管理服务在《国民经济行业代码(2011版)》中归属于‚房地产业‛,不符合生产性服务改征增值税的原则。

国税总局公告2012年第38号-北京等8省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

国税总局公告2012年第38号-北京等8省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北京等8省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公告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北京等8省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2]7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及《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现就试点纳税人有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事项公告如下:一、除本公告第二条外,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前(以下简称试点实施前)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试点纳税人,应向国税主管税务机关(以下简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手续。

试点纳税人试点实施前的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按以下公式换算: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连续不超过12个月应税服务营业额合计÷(1+3%)。

计算应税服务营业额的具体起、止时间由试点地区省级国家税务局(包括计划单列市,下同)根据本省市的实际情况确定。

按照现行营业税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试点纳税人,其应税服务营业额按未扣除之前的营业额计算。

二、试点实施前已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并兼有应税服务的试点纳税人,不需重新申请认定,由主管税务机关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

三、试点实施前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试点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四、试点实施前,试点纳税人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具体程序由试点地区省级国家税务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和本公告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五、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后,试点纳税人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及其相关程序规定,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按《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1]111号印发)第一条第(三)项确定销售额的试点纳税人,其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按未扣除之前的销售额计算。

有形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如何简易计税

有形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如何简易计税

有形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如何简易计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2〕53号)规定,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以试点实施之前购进或者自制的有形动产为标的物提供的经营租赁服务,试点期间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2013年8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也作了同样的规定。

笔者在工作中发现,纳税人对该规定的认识还存在一些误区,需要进一步厘清。

有形动产经营租赁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能否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营业税政策下,经营租赁业务按“服务业”税目中的“租赁业”项目征收营业税,适用5%的税率。

“营改增”试点后,一般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的适用税率为17%。

有形动产租赁是“营改增”试点中唯一适用17%税率的行业,主要考虑到纳税人购进或自制有形动产,也可以享受17%的进项税额抵扣。

但是,很多企业用于租赁的动产,大部分是“营改增”试点实施前购进或自制的,无法获得进项税额抵扣,如果按17%的税率缴纳增值税,其税负将比“营改增”试点前大大增加,不符合结构性减税的精神。

因此,财税〔2012〕53号文件和财税〔2013〕37号文件对这种情况给予在试点期间可以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选择,以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该规定有助于减轻纳税人增值税税负,但是带来一个问题,即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后,是否可以向承租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呢?财税〔2012〕53号文件和财税〔2013〕37号文件都未明确该问题。

有观点认为,这种情况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而且目前的防伪税控系统也不支持开具3%征收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笔者认为这种观点并不恰当。

首先,一般纳税人有形动产租赁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征收率,与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均为3%,而不同于小规模纳税人的是,一般纳税人并不能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又不允许其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显然是不公平的。

财税(2016)36号文与《增值税暂行条例》

财税(2016)36号文与《增值税暂行条例》

财税(2016)36号文与《增值税暂行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以下简称:36号文)于2016年3月23日印发,规定: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

至此,包括: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全部营业税纳税人,纳入到增值税征税范围内。

至今,本通知已经实行半年有余,各种配套政策及解读,纷繁复杂,也越来越明晰。

但今天有暇,翻看《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发现:36号文与《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部分概念的差异着实不少。

本文就以此为出发点,说说本人的也许感受。

限于水平,可能有错误,欢迎拍砖、指正。

一、纳税人1、《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

2、36号文《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

3、体会50%(原增值税纳税人)+50%(原营业税纳税人)=100%(新、全增值税纳税人)二、境内1、《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八条条例第一条所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是指:(一)销售货物的起运地或者所在地在境内;(二)提供的应税劳务发生在境内。

2、36号文《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在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一)服务(租赁不动产除外)或者无形资产(自然资源使用权除外)的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在境内;(二)所销售或者租赁的不动产在境内;(三)所销售自然资源使用权的自然资源在境内;(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规定,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

(二)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无形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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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纳税新视角》课程练习 A 与答案解析一、单项选择题(共 15 题)1、根据财税【2012】71 号文件规定,广东省营改增应当于 2012 年 ( C ) 完成新旧税制转换。

A、7月1日B、9月 1日C、11 月1日D、12月1日参考答案:C答案解析:《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北京等 8 省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 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2]71 号)规定:北京 市应当于 2012 年 9 月 1 日完成新旧税制转换。

江苏省、安徽省应当于 2012 年 10 月 1 日完成新旧税制转换。

福建省、广东省应当于 2012 年 11 月 1 日完成新 旧税制转换。

天津市、浙江省、湖北省应当于2012 年 12 月1 日完成新旧税制 转换。

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试点行业包括( B )。

A、建筑业B、部分现代服务业C、邮电通讯业D、文化娱乐业参考答案:B答案解析:财税[2011]111 号附件附件 1:《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 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 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以下称应税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为 增值税纳税人。

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再缴纳 营业税。

3、提供货物运输服务,增值税税率是( B )A、17%B、11%C、13%D、6%参考答案:B答案解析:财税[2011]110 号《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税率。

在现行增 值税 17%标准税率和 13%低税率基础上,新增 11%和 6%两档低税率。

租赁有形动 产等适用 17%税率,交通运输业、建筑业等适用 11%税率,其他部分现代服务业 适用 6%税率。

4、试点小规模纳税人或一般纳税人简易征收,征收率是多少?( D )A、17%B、4%C、6%D、3%参考答案:D答案解析:财税[2011]111 号附件附件 1:《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 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三条:增值税征收率为 3%。

财税〔2011〕111号

财税〔2011〕111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11-11-16字体:【大】【中】【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经国务院批准,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我们制定了《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和《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

现印发你们,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各相关部门要根据试点的要求,认真组织试点工作,确保试点的顺利进行,遇到问题及时向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报告。

附件1: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件2: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附件3: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二○一一年十一月十六日附件1: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一章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以下称应税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

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再缴纳营业税。

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第二条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称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该发包人为纳税人。

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

第三条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应税服务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称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

汽车租赁怎么计算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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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租赁怎么计算增值税长期以来,理论界及实践者普遍认为,租赁包括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两大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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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租赁如何计算增值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2〕53号)第四条规定,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以试点实施之前购进或者自制的有形动产为标的物提供的经营租赁服务,试点期间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因此,该企业以试点前购进的汽车为标的物而提供的租赁服务,试点期间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但需要注意的是,《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1〕111号附件1)第三十五条规定,纳税人提供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税服务,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因此,该企业应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所取得的汽车租赁收入,否则全部收入都要按17%税率征税。

增值税的定义增值税是以商品(含应税劳务)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

从计税原理上说,增值税是对商品生产、流通、劳务服务中多个环节的新增价值或商品的附加值征收的一种流转税。

实行价外税,也就是由消费者负担,有增值才征税没增值不征税。

增值税是对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实现的增值额征收的一个税种。

增值税已经成为中国最主要的税种之一,增值税的收入占中国全部税收的60%以上,是最大的税种。

增值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税收收入中75%为中央财政收入,25%为地方收入。

进口环节的增值税由海关负责征收,税收收入全部为中央财政收入。

增值税的主要类型根据对外购固定资产所含税金扣除方式的不同,增值税可以分为:生产型增值税:生产型增值税指在征收增值税时,只能扣除属于非固定资产项目的那部分生产资料的税款,不允许扣除固定资产价值中所含有的税款。

差额征税规定辅导

差额征税规定辅导

第三部分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与管理规定辅导增值税差额征税:是指试点地区提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应税服务的纳税人,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差额征税的政策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规定X围纳税人的规定项目价款后的不含税余额为销售额的征税方法。

目前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具体项目大致包括以下五类:有形动产融资租赁、交通运输业服务、试点物流承揽的仓储业务、勘察设计单位承担的勘察设计劳务和代理等。

一、现行法律法规涉与差额征税的基本规定(一)政策规定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XX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 号)附件2第一条第(三)项规定,即:(1)试点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允许其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非试点纳税人(指试点地区不按照《试点实施办法》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和非试点地区的纳税人)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2)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其支付给试点纳税人的价款,也允许从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其支付给试点纳税人的价款,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不得从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

(3)试点纳税人中的小规模纳税人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和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其支付给试点纳税人的价款,也允许从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

(4)允许扣除价款的项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营业税差额征税政策规定。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33 号)第五条规定,即: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按《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三)项确定销售额时,其支付给非试点纳税人价款中,不包括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价款。

交通运输业挂靠经营模式营改增税务管理分析_周俐萍

交通运输业挂靠经营模式营改增税务管理分析_周俐萍

·综合2014年第12期(上)技术探索Technical Probe交通运输业挂靠经营模式营改增税务管理分析济源职业技术学院周俐萍张秋梅牛玉峰一、交通运输业挂靠经营模式挂靠经营是指,“挂靠者”依附于“被挂靠者”,以“被挂靠者”的名义对外从事经营活动。

交通运输业中的挂靠经营主要指道路运输企业将企业的客运线路经营权转让给职工或不具备资质条件的车主,同时收取管理费,由车主出资购买车辆,或者是部分小企业通过形式上的资产重组,以被挂靠的大中型运输企业名义进行经营,企业收取一定的管理费的行为,名义上是具有一定规模的运输企业,实际上是多数车辆由业主或小业主经营。

挂靠经营的发展是市场供求矛盾和行业政策相互作用的结果。

1984年国务院下发《关于扶植和发展农村集体和个体(联户)运输业的通知》,使得道路运输市场极度活跃;1995年交通部召开全国培育和发展道路运输市场工作会议,“允许国有运输企业接受社会、个体运输户挂靠经营”,由此挂靠经营从幕后走上台前;1997年初交通部出台《关于深化改革加强管理搞好公有制大中型汽车运输企业的若干意见》,对挂靠经营形式进行了充分肯定,并明确要求运输企业完善各种形式的承包经营责任制。

二、营改增对交通运输业税务管理的影响(一)交通运输业营改增相关政策交通运输业包括陆路运输、水路运输、航空运输、管道运输和装卸搬运5大类。

当前,营改增在交通运输业领域所出台的文件较多。

如,《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3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3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2〕5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北京等8省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2〕7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应税服务范围等若干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2〕8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第三条第(十六)和第(十八)项,自2013年8月1日起废止。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6.03.23•【文号】财税〔2016〕36号•【施行日期】2016.03.2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经国务院批准,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称营改增)试点,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全部营业税纳税人,纳入试点范围,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

现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和《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通知附件规定的内容,除另有规定执行时间外,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输和邮政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3〕12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电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4〕4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际水路运输增值税零税率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4〕50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影视等出口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8号),除另有规定的条款外,相应废止。

各地要高度重视营改增试点工作,切实加强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周密安排,明确责任,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做好试点前的各项准备以及试点过程中的监测分析和宣传解释等工作,确保改革的平稳、有序、顺利进行。

遇到问题请及时向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反映。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
性, 对 相 关 纳 税 人 有 利。 2 . 附件4 规定, 境 内的 单 位 和 个 人 提 供 适 用零 税 率 的 应 税 服 务 ,
( 4 ) 国家 税 务 总局 规 定 的其 他 凭 证。 附件3 还规 定, 经人 民银 行 、 银 监 会、 商 务 部 批 准 经 营 融资 租赁 业
政策一致, 明确 这 一 规 定 可以降 低 纳 税 人 的合 规 成 本 。
3 . 附件2 规定, 原 增 值 税 一 般 纳 税 人 自用的应 征 消 费税 的 摩 托 车、 的 国际 运 输 服 务 , 试 点 期 间扣 缴 义 务 人 暂 按 3 %的 征 收 率 代 扣 代 缴 汽车 、 游艇, 其 进 项 税 额 准 予 从 销项 税 额 中抵 扣。 增值税 。
如 果 属 于 适 用 增 值 税 一 般 计 税 方 法 的, 实行免抵退 税办法 , 退 税 率 务 的试 点纳 税 人 中的一 般 纳 税 人 , 提 供 有 形 动产 融 资 租 赁 服 务 , 对其 为其 按 照( 《 试 点 实 施 办 法 第十二条第( 一) 至( 三) 项 规 定 适 用的 增 值 增 值 税 实际 税 负超 过 3 %的部 分 实行 增 值 税 即征即退 政 策 。
上 述 凭 证 是 指:
若运输提供 方在境外, 且 所 在 国 家与 中国没 有 签 订 双 边 运 输 协 定 的, 由扣 缴 义 务 人 按 1 1 %的增 值 税税 率 代扣 代 缴 增 值 税 。
降低 企业的经营成本。 但是, 可 以预 见 税 务 机 关 加 强 税 务 稽 查 和 审
税税率 - 如 果 属 于 适 用简 易 计 税 方 法 的, 实行 免 征 增 值 税 办 法 。 外 贸

财税(2013)37号文

财税(2013)37号文

财税[2013]37号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建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根据国务院进一步扩大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称营改增)试点的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经国务院批准,自2013年8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

现将有关规定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范围广、时间紧、任务重,各地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精心组织、周密安排、明确责任,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做好试点前的各项准备以及试点过程中的监测分析和宣传解释等工作,确保改革的平稳、有序、顺利进行。

遇到问题请及时向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反映。

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3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3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2〕5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北京等8省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2〕7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应税服务范围等若干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2〕8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第三条第(十六)和第(十八)项,自2013年8月1日起废止。

附件1: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件2: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附件3: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附件4: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四日附件1: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一章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以下称应税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企业,跨年合同纳税时间规定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企业,跨年合同纳税时间规定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企业,跨年合同纳税时间规定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交通运输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1】111号)第四十一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并收讫销售款项或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当天。

其中:收讫销售款,指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过程中或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
未签订书面合同或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服务完成的当天;
对于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纳税人发生视同提供应税服务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应税服务完成当天。

因此,对于存在跨年度业务的试点纳税人,应以以下判定纳税时间和应纳税种
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过程中或完成后收到款项之日;
提供应税服务与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孰晚之日;
未签订书面合同或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以应税服务完成之日在2012年1月1日之前,还是之后来判定。

如:企业2011年签订服务合同,按合同规定,2011年预收部分
款项,2012年完成服务工作。

解答:该企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提供应税服务之日,而不是收款之日,缴纳的税款应是增值税,而不是营业税。

对于2012年1月1日后,应发生退款申请退税的,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已交纳的营业税;
对于2012年1月1日钱提供服务,应税收检查等原因需补交税款的,按规定补交营业税。

什么是小规模纳税人

什么是小规模纳税人

什么是⼩规模纳税⼈⼩规模纳税⼈就是纳税⼈的种类的⼀种,对于⼩规模纳税⼈的概念可能不是⾮常的了解,对于⼩规模纳税⼈名称是什么也就不是⼗分的清楚,针对这个问题,下⾯,店铺⼩编整理了相关内容,请阅读下⾯的⽂章⼀起进⾏了解。

⼀、⼩规模纳税⼈名称是什么⼩规模纳税⼈是指年销售额在规定标准以下,并且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按规定报送有关税务资料的增值税纳税⼈。

所称会计核算不健全是指不能正确核算增值税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

⼆、⼩规模纳税⼈的标准是什么?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增值税暂⾏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条规定:“⼩规模纳税⼈的标准为:(⼀)从事货物⽣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以及以从事货物⽣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含本数,下同)的;(⼆)除本条第⼀款第(⼀)项规定以外的纳税⼈,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的。

本条第⼀款所称以从事货物⽣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是指纳税⼈的年货物⽣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占年应税销售额的⽐重在50%以上。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附件1:《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三条纳税⼈分为⼀般纳税⼈和⼩规模纳税⼈。

应税服务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称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的纳税⼈为⼀般纳税⼈,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为⼩规模纳税⼈。

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不属于⼀般纳税⼈;不经常提供应税服务的⾮企业性单位、企业和个体⼯商户可选择按照⼩规模纳税⼈纳税。

附件2:《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试点纳税⼈[指按照《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称《试点实施办法》)缴纳增值税的纳税⼈]有关政策六)⼀般纳税⼈资格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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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
值税试点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1〕133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11-12-29
字体:【大】【中】【小】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现将上海市(以下称试点地区)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按照《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1]111号,以下简称《试点实施办法》)和《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1]111号,以下简称《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认定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12年1月1日(含)以后购进或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11年12月31日(含)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二、计税方法
试点地区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兼有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提供应税服务的,凡未规定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其全部销售额应一并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三、跨年度业务
(一)试点纳税人(指按照《试点实施办法》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下同)提供应税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因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足以抵减允许扣除项目金额,截至2011年12月31日尚未扣除的部分,不得在计算试点纳税人2012年1月1日后的销售额时予以抵减,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营业税。

试点纳税人按照《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六)项,继续缴纳营业税的有形动产租赁服务,不适用上述规定。

(二)试点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在2011年底前已缴纳营业税,2012年1月1日后因发生退款减除营业额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已缴纳的营业税。

(三)试点纳税人2011年底前提供的应税服务,因税收检查等原因需要补缴税款的,应按照现行营业税政策规定补缴营业税。

四、船舶代理服务
船舶代理服务按照港口码头服务缴纳增值税。

船舶代理服务,是指接受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承租人、船舶经营人的委托,经营办理船舶进出港口手续,联系安排引航、靠泊和装卸;代签提单、运输合同,代办接受订舱业务;办理船舶、集装箱以及货物的报关手续;承揽货物、组织货载,办理货物、集装箱的托运和中转;代收运费,代办结算;组织客源,办理有关海上旅客运输业务;其他为船舶提供的相关服务。

提供船舶代理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受船舶所有人、船舶经营人或者船舶承租人委托向运输服务接受方或者运输服务接受方代理人收取的运输服务收入,应当按照水路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

五、销售额
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按《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三)项确
定销售额时,其支付给非试点纳税人价款中,不包括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价款。

六、扣缴增值税适用税率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代理人和接受方为境外单位和个人扣缴增值税的,按照适用税率扣缴增值税。

七、航空运输企业
(一)除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航空有限公司、中国货运航空有限公司、春秋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吉祥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扬子江快运航空有限公司外,其他注册在试点地区的单位从事《试点实施办法》中《应税服务范围注释》规定的航空运输业务,不缴纳增值税,仍按照现行营业税政策规定缴纳营业税。

(二)提供的旅客利用里程积分兑换的航空运输服务,不征收增值税。

(三)根据国家指令无偿提供的航空运输服务,属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以公益活动为目的的服务,不征收增值税。

(四)试点航空企业的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不包括代收的机场建设费和代售其他航空运输企业客票而代收转付的价款。

(五)试点航空企业已售票但未提供航空运输服务取得的逾期票证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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