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开展烟花爆竹生产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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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行政许可审批事项下放有关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行政许可审批事项下放有关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行政许可审批事项下放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3.12.06•【字号】•【施行日期】2013.12.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行政许可审批事项下放有关工作的通知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为认真贯彻落实《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65号)的要求(以下简称《办法》),切实做好烟花爆竹经营(批发)审批权力下放的工作衔接和统一编号,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1.自2013年12月1日起,省安监局已不再受理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申请,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级安监局,直管市、林区安监局参照执行),按照《办法》相关规定权限审批颁发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

2.市级安监局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严格按照相关法律和《办法》要求,做好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受理、审查、核发等相关工作。

省局每年将对审批颁证情况随时进行抽查检查。

3.各市级安监局按照省局的统一编号,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的颁发(编号附后)。

许可证证书样式在国家安监总局未出台新的许可证样式和配套文书前,仍按原标准执行。

4.各地在每年1月15日前,将上年度本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颁证情况,分别报省安监局评审处、监管三处各一份。

附件:各地统一编号2013年12月6日附件:各地统一编号武汉市鄂(A)YHPF【2013】0001-0020黄石市鄂(B)YHPF【2013】0001-0020襄阳市鄂(F)YHPF【2013】0001-0020荆州市鄂(D)YHPF【2013】0001-0020宜昌市鄂(E)YHPF【2013】0001-0020十堰市鄂(C)YHPF【2013】0001-0020孝感市鄂(K)YHPF【2013】0001-0020荆门市鄂(H)YHPF【2013】0001-0020鄂州市鄂(G)YHPF【2013】0001-0020黄冈市鄂(J)YHPF【2013】0001-0020咸宁市鄂(L)YHPF【2013】0001-0020随州市鄂(S)YHPF【2013】0001-0020恩施州鄂(Q)YHPF【2013】0001-0020仙桃市鄂(M)YHPF【2013】0001-0020潜江市鄂(N)YHPF【2013】0001-0020天门市鄂(R)YHPF【2013】0001-0020神农架鄂(P)YHPF【2013】0001-0020。

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北省烟花爆竹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北省烟花爆竹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北省烟花爆竹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1.11.24•【字号】鄂安监发[2011]260号•【施行日期】2011.11.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北省烟花爆竹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鄂安监发〔2011〕260号)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2011〕4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鄂政办发〔2011〕9号)精神,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全面开展烟花爆竹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1〕151号,请从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网站下载,并传达至县级安全监管部门及有关企业)要求,现将《湖北省烟花爆竹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湖北省烟花爆竹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2011〕4号)精神,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全面开展烟花爆竹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1〕151号)要求,现制定我省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安全标准化工作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全面推进烟花爆竹企业安全标准化工作,促使烟花爆竹企业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和改善安全生产基础,规范安全生产行为,建立自我约束的安全生产长效机制,提高本质安全管理水平。

二、工作目标全省现有烟花爆竹企业在2012年底前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以上水平,今后新建烟花爆竹企业取得相关许可证后一年内应实现达标;至“十二五”末,20%以上烟花爆竹生产企业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企业以上标准,30%以上烟花爆竹经营企业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企业以上标准,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整体安全水平有较大提高。

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鄂安监发[2013]196号

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鄂安监发[2013]196号

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 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鄂安监发〔2013〕196号)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安监局:国家安全监管总局重新修订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5号,以下简称《办法》,详见总局网站),已于今年10月16日颁布,自12月1日起施行。

为认真做好《办法》的贯彻落实工作,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做好《办法》实施衔接工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级安全监管局)要高度重视经营许可证的发放工作,坚持“谁发证、谁负责”的原则,严格按照《办法》规定和程序核发经营许可证。

市级安全监管局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应实施细则。

直管市、林区参照设区的市级安全监管局办理。

依照《办法》规定,自2013年12月1日起,省安监局不再受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申请,该项工作由市级安全监管局按照《办法》的规定权限颁发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许可证证书样式在国家安监总局未出台新的许可证样式和配套文书之前,仍按原标准执行。

二、严格执行布点规划各市级安全监管局要根据省级安全监管局的批发企业布点规划和统一编号,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批发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经营布点要严格执行《省安监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烟花爆竹经营布点工作的通知》(鄂安监发〔2013〕151 号)的规定,对许可证实行一点一证,禁止一证多点使用,批发企业布点未经省局批复的,各地一律不得许可经营。

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单位,在生产厂区以外设立经营机构,应当符合布点规划要求,按照规定办理经营许可证。

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湖北保监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湖北保监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湖北保监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公布日期】2012.04.19•【字号】鄂安监发[2012]83号•【施行日期】2012.04.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湖北保监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鄂安监发〔2012〕83号)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相关部门,企业,保险机构:根据《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全省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工作的意见》(鄂政发〔2011〕81号)、《湖北省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省长令339号)、《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鄂政发〔2010〕58号)精神,为充分发挥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对安全生产的促进作用,保障从业人员合法权益,我们制定了《湖北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九日湖北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充分发挥保险在安全生产中的经济补偿和社会管理功能,有效分散生产事故责任风险,预防和减少生产事故,保障企业和从业人员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23号)、《湖北省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省长令339号)、《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鄂政发〔2010〕58号),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是指投保人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从业人员或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投保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由承保人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责任保险。

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发证实施细则》的通知

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发证实施细则》的通知

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发证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05.09.30•【字号】鄂安监管人[2005]192号•【施行日期】2005.09.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发证实施细则》的通知(鄂安监管人[2005]192号)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单位: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于2004年12月颁布了《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令(第20号)],为了认真贯彻《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规范我省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发证行为,结合我省实际,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制定了《湖北省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发证实施细则》,现将《湖北省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发证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五年九月三十日湖北省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发证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湖北省安全生产培训(以下简称安全培训)管理工作,规范安全培训、考核、发证秩序,保证安全培训质量,促进安全培训工作健康发展,根据《安全生产法》和《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令第20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湖北省行政区域内的安全培训机构、生产经营单位从事安全培训活动以及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各级安监局)对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细则。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安全培训是指以提高安全监管监察人员、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和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的安全素质为目的的教育培训活动。

第四条安全培训工作实行统一规划、归口管理、分级实施、分类指导、教考分离的原则。

(一)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安监局)接受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国家总局)指导,依法对全省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湖北省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湖北省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湖北省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实施办法(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09.08.28•【字号】鄂安监管危化[2009]221号•【施行日期】2009.08.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湖北省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实施办法(试行)(鄂安监管危化[2009]221号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为了加强烟花爆竹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规范我省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烟花爆竹生产、批发经营单位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的安全预评价备案、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以下简称建设项目“三同时”工作)。

二、实施权限建设项目“三同时”工作,实行分级管理的原则。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局)指导、监督全省建设项目“三同时”工作,负责下列建设项目“三同时”工作:1.跨市、州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2.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的建设项目;3.其他有特别要求的建设项目;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管理本地烟花爆竹(批发)经营储存仓库建设项目“三同时”工作,并参照本办法执行。

三、实施方式省局负责的烟花爆竹建设项目“三同时”工作,按以下方式进行:1.由省局委托行业组织或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承办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备案。

2.由省局委托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组织。

3.由省局直接组织。

4.建设项目“三同时”工作实行技术专家评审。

成立由3-5人组成的专家组,专家组成员从省局专家库中选定。

湖北省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北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湖北省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北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湖北省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北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公布日期】2012.05.15•【字号】鄂安办[2012]41号•【施行日期】2012.05.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湖北省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北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鄂安办〔2012〕41号)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安委会办公室,省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有关企业:现将《湖北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二0一二年五月十五日湖北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管理,进一步健全完善应急预案体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湖北省安全生产条例》和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湖北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全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发布、备案、培训、演练、修订(或论证)、考核、奖惩等工作,适用本《细则》。

《细则》所称的应急预案是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第三条应急预案的管理遵循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原则。

第四条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省应急预案的综合管理协调工作。

省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业、本领域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市(含恩施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下同)、县(含县级市、区,下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

市、县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机构,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业、本领域内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根据行业特点制定本行业应急预案管理制度。

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危化品和烟花爆竹行业安全生产专项督查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危化品和烟花爆竹行业安全生产专项督查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危化品和烟花爆竹行业安全生产专项督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8.09.04•【字号】•【施行日期】2018.09.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固体废弃物与有毒化学品污染防治正文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危化品和烟花爆竹行业安全生产专项督查工作的通知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安监局: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安委会关于印发〈全省安全生产大暗访行动方案〉的通知》(鄂安〔2018〕15号)精神,加大安全监管力度,紧盯事故多发区域、重点企业、关键部位,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严厉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确保国庆长假期间安全生产形势持续平稳,经研究决定,9月中下旬在全省开展危化品和烟花爆竹行业安全生产专项督查,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督查范围全省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储存企业和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

二、督查内容(一)危险化学品:1.“一责双卡”落实情况;2.“一审四查”情况;3.中秋、国庆长假期间值班值守情况;4.化工企业搬迁改造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工作落实情况。

(二)烟花爆竹:1.生产企业复工复产“六不准”落实情况;2.零售环节“两关闭”、“三严禁”重点是“下店上宅”、“前店后宅”、集中连片经营和销售超标、违禁、专业燃放类产品或从非法渠道购进的产品、在许可证载明的经营场所外存放烟花爆竹、超许可证载明限量存放烟花爆竹等突出问题整治情况。

三、督查分组及督查地区安排分别由省安监局监管三处带队组成3个专项督查组,具体时间由各组确定。

分组如下:第一组:组长:关业华监管三处处长组员:财务处1人专家1人路建忠(180****5370)督查地区:恩施、荆州、咸宁第二组:组长:曹新谷监管三处副处长组员:财务处1人专家1人潘恒(131****3564)督查地区:武汉、黄冈、黄石第三组:组长:黄敏锐监管三处三级调研员组员:财务处1人专家1人杨卫辉(159****2050)督查地区:十堰、荆门、随州四、有关要求(一)要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六条意见,坚持从简务实、不走过场、力求实效,善于发现问题和不足。

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在役装置安全设计诊断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在役装置安全设计诊断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在役装置安全设计诊断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3.03.31•【字号】鄂安监发[2013]44号•【施行日期】2013.03.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在役装置安全设计诊断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鄂安监发〔2013〕44号)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安监局: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等四部门《关于开展提升危险化学品领域本质安全水平专项行动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2〕87号)精神,省安监局制定了《湖北省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在役装置安全设计诊断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13年3月31日湖北省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在役装置安全设计诊断工作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等四部门《关于开展提升危险化学品领域本质安全水平专项行动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2〕87号)的精神,进一步提高危险化学品企业本质安全水平,切实解决部分危险化学品企业生产储存在役装置未经正规设计的问题,现制定我省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在役装置安全设计诊断工作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实施安全发展战略,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督促企业切实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依据国家及省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定,按照“突出重点、分类指导”的原则,组织开展对全省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在役装置进行安全设计诊断,解决企业在役装置不符合安全设计要求的问题,提高企业本质安全水平。

二、工作目标通过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在役装置进行安全设计诊断,提出安全设计诊断意见和整改方案,危险化学品企业依据整改方案改造提升安全条件、消除事故隐患。

2013年底前完成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在役装置的安全设计诊断工作,并完成50%以上的隐患整改,2014年6月底前全部完成隐患整改工作。

湖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大检查及“四防”设施专项督查的通知

湖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大检查及“四防”设施专项督查的通知

湖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大检查及“四防”设施专项督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8.14•【字号】•【施行日期】2017.08.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省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开展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大检查及“四防”设施专项督查的通知鄂安办[2017]80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安全生产委员会,省烟花爆竹专委会成员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全国全省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根据《省安委会关于印发〈全省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深化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鄂安〔2017〕14号)等文件要求,省烟花爆竹专委会办公室制定了《湖北省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大检查及“四防”设施专项督查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切实发挥各地烟花爆竹专业委员会的作用,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湖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2017年8月14日湖北省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大检查及“四防”设施专项督查工作实施方案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和省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的工作部署,推动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责任落实落地,加大隐患排查整治力度,有效防范事故发生,坚决遏制较大以上事故,省烟花爆竹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办公室(省安监局)制定了本实施方案。

一、检查范围和内容(一)对各级烟花爆竹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的检查内容各地组织开展烟花爆竹行业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落实情况,打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及执法处罚落实情况,挂牌督办隐患及近期各级检查隐患和7月4日媒体登载隐患的整改情况,落实零售点“两关闭”整治情况。

(二)对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的检查内容生产企业:重点检查三库(中转库、药物总库、成品总库)匹配情况、高温雷雨天气停产落实情况、防雷防静电检测情况,是否存在分包转包、“三超一改”(超范围、超定员、超药量和改变工房用途)等违法违规行为。

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1.12.30•【字号】鄂安监发[2011]292号•【施行日期】2011.12.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鄂安监发〔2011〕292号)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中央在鄂、省属石化、化工企业,评审组织单位,评审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 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1〕24号)精神及相关配套文件的要求,指导各地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标准化工作,省局制定了《湖北省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三十日湖北省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实施细则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 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1〕24号)精神,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1〕93号,以下简称《评审标准》)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1〕145号,以下简称《评审办法》)及相关配套文件的要求,指导各地开展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以下简称安全标准化)工作,现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实施细则。

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烟花爆竹批发经营单位经营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情况的通报

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烟花爆竹批发经营单位经营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情况的通报

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烟花爆竹批发经营单位经营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情况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2.02.16•【字号】鄂安监发[2012]23号•【施行日期】2012.02.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烟花爆竹批发经营单位经营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情况的通报(鄂安监发〔2012〕23号)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安监局:为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经营安全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现将我局近期清理的逾期未办理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的企业通报如下,并提出工作要求,请认真遵照执行。

1.依法办理注销手续。

武汉市洪山土产日杂有限责任公司等13家企业(见附件)《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有效期满,未依法办理延期手续。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规定,依法注销武汉市洪山土产日杂有限责任公司等13家企业《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

所在地安监部门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当地公安、工商部门,请公安、工商部门予以支持配合,依法注销企业营业执照,不再向注销企业核发烟花爆竹运输许可。

2.严格执行许可规定。

各级安监部门要按照省局《关于做好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延期许可工作的通知》(鄂安监管危化[2009]25号)的要求,严格执行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延期的程序和条件,在法定期限内完成许可审查工作。

要督促拟继续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的企业,在许可期满前按照法定时限提前申请办理延期手续,逾期未办理延期手续的,将按照本通知的第一条规定办理。

对于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已满,拟继续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但安全条件较差,需投入改造和异地新建的企业,应按照“三同时”工作要求办理有关手续,异地建设的其布点规划应当报省局批准。

3.密切配合依法监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培训大纲及考核标准》(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特种行业和危险品管理【发文字号】安监管人字[2004]133号【失效依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废止242件安全生产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部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发布日期】2004.10.10【实施日期】2004.10.10【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培训大纲及考核标准》(试行)的通知(安监管人字[2004]13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为加强和规范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提高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素质和管理水平,确保人民群众生命与财产的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国家局《关于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工作的意见》(安监管人字(2002)123号)有关规定,国家局研究制定了《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培训大纲及考核标准》(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各地要按照“统一规划、分类指导、分级实施”的原则,切实做好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的培训考核工作。

本大纲和标准在试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局人事培训司反馈,以便进一步修改和完善。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二00四年十月十日附:本大纲规定了烟花爆竹(含烟花爆竹用烟火药、引火线,下同)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指董事长、总经理、厂长)安全培训的目的、要求、培训方式和培训内容。

一、培训对象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

二、培训目的通过培训,使培训对象熟悉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掌握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安全技术理论、职业危害预防安全评价与烟花爆竹事故应急救援等专业知识,具备安全管理能力,达到《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考核标准》要求。

湖北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

湖北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

湖北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生产安全第三章经营和运输安全第四章监督管理与应急救援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和燃放的安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应当以人为本,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建立和完善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主体责任。

第四条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运输和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实行许可制度。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不得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第五条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实行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对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总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由相关职能部门组成的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负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有关工作,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物业服务等组织应当加强烟花爆竹安全宣传教育,配合做好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生产经营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依法查处烟花爆竹生产和经营等活动中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依法查处烟花爆竹道路运输、燃放等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工商、交通运输和教育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

第七条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和运输单位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湖北省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细则

湖北省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细则

湖北省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颁发和管理工作,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烟花爆竹的经营分为批发和零售。

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含进出口企业,以下统称批发企业)和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以下简称零售经营者),必须按照《实施办法》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分别申请取得《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和《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

第三条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实行单位申请、分级发证、属地监管。

第四条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全省批发企业经营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负责指导、监督全省零售经营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需要代理颁发批发企业经营许可证的,应当向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书面申请,并签订委托协议书。

第五条设区的市(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零售经营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根据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委托,负责颁发批发企业经营许可证,或者对批发企业储存场所的安全条件进行审查。

直管市、林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零售经营者经营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根据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委托,负责对批发企业储存场所的安全条件进行审查。

第六条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零售经营者经营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

第七条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可以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实施办法》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意见。

第二章经营布点第八条按照保障安全、方便群众、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总量控制的原则,制定和审批烟花爆竹经营布点规划。

第九条非禁止或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县级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批发企业按2个布点,百万人口以上的县级行政区域布点可增加1个。

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北省遏制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重特大事故实施方案的通知

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北省遏制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重特大事故实施方案的通知

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北省遏制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重特大事故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6.07.04•【字号】鄂安监发〔2016〕68号•【施行日期】2016.07.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应急减灾与公共服务,枪支弹药、危险物品管理正文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北省遏制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重特大事故实施方案的通知鄂安监发〔2016〕68号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安监局: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标本兼治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指南的通知》(安委办〔2016〕3号)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遏制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重特大事故工作意见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6〕62号)要求,省安监局制定了《湖北省遏制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重特大事故实施方案》。

现印发给你们,请组织辖区内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从业单位认真学习并贯彻落实。

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16年7月4日湖北省遏制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重特大事故实施方案为强化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着力解决全省范围内危险化学品领域和烟花爆竹行业存在的突出安全问题,有效防范较大事故,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现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任务和目标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湖北省关于做好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有关工作要求,深入分析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特点和事故规律,全面排查评估全省生产经营企业安全风险,严格落实隐患排查治理闭环管理,构建形成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体系。

坚持问题短板导向,专项整治突出问题,实施本质安全提升工程,强化重点风险管控,根治一批重大隐患,淘汰一批落后工艺技术,关闭一批安全保障能力差的企业,有效防范全省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较大事故,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

二、工作内容(一)严格重大危险源管控1.重大危险源的化工生产装置装备必须满足安全生产要求的自动化控制系统,配备温度、压力、液位、流量、组份等信息的不间断采集和监测系统以及可燃气体和有毒有害气体泄漏检测报警装置;涉及毒性气体、液化气体、剧毒液体的重大危险源要设置紧急切断装置和泄漏物紧急处置装置,涉及剧毒物质的重大危险源要设置视频监控系统;一级或者二级重大危险源要装备紧急停车系统,涉及毒性气体、液化气体、剧毒液体的一级或者二级重大危险源要配备独立的安全仪表系统。

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北省企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北省企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北省企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0.10.21•【字号】鄂安监管协调[2010]256号•【施行日期】2010.10.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北省企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鄂安监管协调〔2010〕256号)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安全监管局、省有关部门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鄂政发〔2010〕58号)文件精神,加强全省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现将《湖北省企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湖北省企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监督管理暂行规定》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一日湖北省企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省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湖北省安全生产条例》和《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6号)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企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排查、分级、建档、报告、整改、效果评价、核销以及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监督管理工作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遵循“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实行属地为主、分级分类管理。

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安监局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企业考评运行工作制度(试行)》的通知

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安监局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企业考评运行工作制度(试行)》的通知

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安监局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企业考评运行工作制度(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3.03.28•【字号】鄂安监发[2013]40号•【施行日期】2013.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安监局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企业考评运行工作制度(试行)》的通知(鄂安监发〔2013〕40号)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省安全生产技术协会:为规范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运行机制,省局研究制定了《湖北省安监局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企业考评运行工作制度(试行)》,现印发你们,望遵照执行。

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13年3月28日湖北省安监局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企业考评运行工作制度(试行)一、为进一步规范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鄂政办发〔2013〕3号)和国务院、国家安监总局有关要求,特制定《湖北省安监局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企业考评运行工作制度(试行)》。

二、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坚持服务企业、公正自律、确保质量、力求实效的原则。

三、省安监局为全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的监督管理单位,省安监局相关处室负责相关行业标准化的推进、监督、管理工作。

湖北省安全生产技术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为全省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企业的评审组织单位,受省安监局委托,具体承担全省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以及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工贸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企业的申报受理、审核认定、公告和颁发牌匾等工作。

四、考评程序和方式标准化考评工作,原则上应自评审组织单位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90个工作日内完成(不含企业整改时间),具体考评程序和方式如下:(一)受理申请。

由协会负责受理,并当场向申报企业出具“受理通知书”。

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全省安全生产培训专项检查的通知

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全省安全生产培训专项检查的通知

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全省安全生产培训专项检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0.08.19•【字号】鄂安监管培训[2010]199号•【施行日期】2010.08.19•【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全省安全生产培训专项检查的通知(鄂安监管培训[2010]199号)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安全生产培训专项检查的通知》(安监总厅培训〔2010〕148号)要求,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国务院安委会关于集中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安委〔2010〕5号)精神,进一步推动全省安全生产培训工作,省安监局定于8月底至9月初开展全省安全生产培训专项检查。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检查对象及时间安排采取各地自查和省局抽查的方式,对全省安全生产培训工作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检查对象是各地安全培训监管部门,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高危行业(领域)企业及安全生产培训机构。

时间安排如下:8月20日至8月30日,各地开展自查。

8月30至9月4日,省安监局分3个检查组对部分市州进行安全生产培训工作专项检查(具体安排另行通知)。

二、检查内容1、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10〕15号)、《国务院安委会关于集中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以及《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2010年安全生产教育培训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安监总厅〔2010〕16号)精神,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行动和培训教育工作进展情况,以及安全监管监察人员培训和行政执法持证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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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开展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转包分包等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治理行动实施方
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化学危险品管理
【发文字号】鄂安监发[2011]117号
【发布部门】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1.05.24
【实施日期】2011.05.2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开展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转包分包等违
法违规行为专项治理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鄂安监发〔2011〕117号)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现将《湖北省开展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转包分包等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治理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精心组织,认真实施,确保专项治理行动取得实效。

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湖北省开展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转包分包等
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治理行动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开展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转包分包等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治理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1〕69号)的要求,进一步强化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积极推动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厉打击烟花爆竹企业转包、分包等违法违规行为,现制定如下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总体部署,在各级政府统一领导下,以更加严密的组织方式、更加有力的打击措施、更加严格的监管手段、更加有效的执法监督,严厉打击烟花爆竹企业转包、分包生产经营等违法违规行为,坚决整顿治理、关闭取缔非法违法的生产经营单位,切实解决影响和制约安全生产的突出问题,坚决遏制和有效防范烟花爆竹事故发生,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治理内容
(一)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分包、转包生产经营。

1.违法将企业转包、转让和租赁给其他单位或个人;
2.将部分工(库)房、一条生产线或某个生产品种分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
3.企业多股东各自分别组织生产经营。

(二)违法违规从事烟花爆竹生产经营活动。

1.超许可范围生产、经营烟花爆竹产品;
2.烟花爆竹生产企业违规在同一工房内进行两个或多个涉药危险工序作业。

(三)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或经营许可证过期后继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三、检查形式
(一)检查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股份合作合同的制定(签订)和落实情况以及日常生产经营活动情况,排查企业是否存在违法转包、分包等生产经营行为。

(二)检查企业生产线,排查是否存在在同一工房内进行两个或多个涉药危险工序作业行为。

(三)检查企业是否超范围生产经营烟花爆竹产品;
(四)核查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经营许可证到期未换证企业,排查是否存在继续从事烟花爆竹生产经营活动行为。

四、工作要求
(一)集中力量组织开展监督检查执法行动。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全面掌握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基本情况,结合实际制定执法检查工作计划,会同公安、工商、质监等有关部门,从现在开始集中力量进行一个月的治理。

市(州)安全监管部门抽查企业数量不少于本地区烟花爆竹企业总数的60%;县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全面排查辖区内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

(二)依法加大处罚违法违规行为的力度。

各地区要依法加大对转包、分包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

对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违法违规转包、分包和超范围生产经营烟花爆竹产品的,责令限期整改,依法按规定上限给予经济处罚,并依法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或经营许可证;情节严重、逾期不改或再次发现有同类违法违规行为的,一律依法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或经营许可证;对违规在同一工房内进行两个或多个涉药危险工序作业的,责令限期整改,并按规定上限给予经济处罚,逾期不改或再次发现有同类违法违规行为的,一律依法吊销安全生产许可
证;对安全生产许可证或经营许可证到期后继续非法违法从事烟花爆竹生产经营活动
的,坚决依法取缔并按规定上限给予经济处罚。

对因上述违法违规行为导致事故发生,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认真总结专项治理工作情况。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认真总结专项治理工作情况,将好的经验做法运用到日常安全监管工作中严格加强监管,并认真填写《烟花爆竹生产企业转包分包等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治理工作情况汇总表》(附表1)、《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企业转包分包等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治理工作情况汇总表》(附表2)、《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基本情况调查表》(附表3)和《烟花爆竹经营企业基本情况调查表》(附表4),逐级上报。

请各市(州)安全监管局于2011年7月5日前将工作总结及汇总表报送省局监管三处。

附表1: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转包分包等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治理工作情况汇总表
填报单位:(盖章)
市(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填报日
期: 年 月 日
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企业情况(家)
处罚情况
覆盖率 % 企业转包、分包及同一企业
多股东
各自分别组织生产的
或多个危险工序合并在同一工房内进行的
安全生产许可证过期后继续从事生产活动的
吊销安 全生产 许可证 (家) 暂扣安 全生产 许可证 (家) 经济处罚 (家)
罚款金额 (万元)
整体转包企业的
分包生产线(工房、生产品种)或多股东各自分别组织生产的

-

























填报人:联系电话:
附表2:
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企业转包分包等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治理工作情况汇总表
填报单位:(盖章)市(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填报日期: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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